20世纪80年代末,中国开始城市住房体制改革,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房地产市场进入蓬勃发展期,新型商品房小区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1987年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仅为2 697万平方米,2014年增长到12.1亿平方米,增长了45倍。1与商品房小区的大量出现相伴随的是小区物业纠纷的日益增多。受利益驱动,一些开发商、物业公司,甚至政府部门都时常对业主权益造成损害,致使近些年小区物业纠纷数量呈现逐年大幅上升之势。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各级法院受理的小区物业纠纷总数从2002年的1 055件到2004年的9 057件,再到2007年的13 282件,短短5年增长了近12倍(亓培冰,2008),这还不包括大量没有进入司法程序的物业纠纷。
面对这些侵权行为,一些业主走上维权的道路。近十几年来,各种业主维权事件在中国城市频繁发生(Read,2003;邹树彬,2005)。有些维权是以个体行动的方式进行的,也有相当一部分业主维权是以集体行动的方式展开的。为了使维权行动更有效,同一个小区内遭受侵权的业主被共同利益所驱使,团结起来维护自身权益(Tomba,2005)。然而,在这些集体维权行动中,有些业主能成功地进行组织动员,实现权益诉求,但也有不少业主的集体维权行动最终以失败告终。在大致相同的制度背景下,为什么有些业主集体维权行动能够成功而有些却失败了?哪些因素会影响业主集体维权行动的结果?基于对全国191个业主维权案例的分析,本文尝试对以上问题做出解答。从组织动员、行动策略和机会结构三个理论维度出发,本文考察了纠纷类型、参与人数、维权方式、业主组织和政府反应等因素对业主集体维权行动结果的影响。通过系统分析,本文试图揭示在社区治理过程中业主所面临的一些制度性阻碍及其产生原因,并揭示业主组织在业主集体行动中的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体现当前中国城市社区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特征,为提出有效的物业纠纷解决机制和业主群体性事件应对策略提供理论支持和经验参考。
二、文献综述 (一)社会运动/集体行动的结果及其影响因素西方的社会运动和集体行动理论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这些社会现象的发生、发展和结果。以往的研究主要聚焦于社会运动和集体行动的发生原因、动员机制和行动策略,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研究也开始关注行动的结果及其影响因素(Gamson,1990;Giugni,1998;Porta and Diani,1999)。蒂利(Tilly,1978)认为如下因素可能会影响集体行动的结果:运动参与者的利益驱动(interest)、运动参与者的组织能力(organization)、社会运动的动员能力(mobilization)、个体加入社会运动的阻碍或推动因素(repression/facilitation)、政治机会结构(political opportunity structure)和社会运动群体所具有的力量(power)。这些因素通过特定的组合对集体行动的形成、进程和结果产生影响。后续研究对影响社会运动和集体行动结果的因素作了进一步的梳理和归纳:第一个因素是政治机会结构,此因素会引发社会运动,并在社会运动发展过程中持续发挥作用,进而影响运动的结果(Tilly,1978;Amenta et al.,1992;Tarrow,1998;Giugni,1998,1999;McAdam,1999);第二个因素是社会运动组织或抗议团体,它们是社会运动和集体行动的组织基础,会影响群体团结和资源动员,决定群体行动的规模和力量(Zald and McCarthy,1997;McAdam,1999;Edwards and McCarthy,2004);第三个因素是集体行动策略,不同的策略会影响行动的效力,决定行动能否成功实现既定目标(McAdam,1983;Gamson,1990);第四个因素是抗争者的诉求,不同类型的诉求会直接影响被抗议方是否作出妥协以满足抗争者诉求的成本,进而影响抗争结果。例如,盖姆森(Gamson,1990)的研究发现,那些具有单一诉求的集体行动比那些试图实现多重诉求的集体行动更容易成功。斯蒂德利和弗利(Steedly and Foley,1979)的研究也表明,那些试图变革政治体制的社会运动要比其他类型的社会运动更不可能成功。
以上研究指出了影响社会运动或集体行动结果的一些基本因素。研究中国社会抗争和集体行动的学者一方面试图发现一些与西方国家类似的、影响中国民众集体行动结果的共同因素,另一方面又着力于揭示一些不同于西方的特殊因素(Cai,2010;肖唐镖、孔卫拿,2011;俞志元,2012)。其中,中国权威主义政治体制下独特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特殊的政治机会结构成为研究者关注的一个焦点(赵鼎新,2006;黄冬娅,2011)。赵鼎新(Zhao,2001)指出,20世纪80年代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发生的一系列变化为社会运动的发生创造了政治机会,这些变化产生了被冷落的知识分子群体,引发了基于学校区位生态的动员机制,限制了政府的策略选择,形塑了学生情绪和公众舆论,最终导致事件的发生。
政治机会结构的一个最重要维度是政府反应。在中国,政府在处理社会抗争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与西方国家有所不同。蔡永顺(Cai,2010)基于266个集体抗争案例数据的研究发现,如果中国民众能充分利用不同层级的政府对待集体抗争的反应差异,并争取到高层权威的支持,他们的集体行动成功的可能性就会增加。而要获得高层政府的支持,抗争的力量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蔡永顺的分析指出,冲突性抗争的暴力程度、伤亡人数、媒体报道和参与人数都会决定抗争的力量,进而影响高层权威介入的可能性。另一个会影响中国民众集体抗争结果的因素是抗争者的诉求类型。如果抗争者的诉求造成政府与抗争者之间的零和博弈,即抗争者的获得等于政府的损失,那么对政府而言,满足抗争者诉求就会成本高昂。反之,如果抗争者的诉求不会给政府造成损失,那么政府满足其诉求的成本就很低。基于成本—收益的考虑,不同层级的政府会选择不同的回应方式,例如妥协、镇压或容忍,这将直接导致不同的抗争结果。
与西方高度组织化、专业化和形式化的社会运动(Staggenborg,1988)不同,中国的大众抗争一般都缺乏组织基础。这主要是因为由民众自发成立、不受政府控制的组织通常被认为会对政权稳定构成潜在威胁,因此,对维权者而言,建立维权组织是一个带有政治敏感性的行动。然而,无论是在工人、农民那里,还是在业主或其他社会群体那里,利益受损者组织起来发起维权行动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很多正式或非正式的维权组织开始出现(于建嵘,2005;俞志元,2012)。这些组织有助于动员资源和行动者,并倾向于引导集体行动以一种温和的方式进行,从而降低集体行动的风险,为其提供合法性(O’Brien and Li,2006;张紧跟、庄文嘉,2008;吴同、文军,2010)。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维权组织在中国社会抗争中的具体作用做进一步深入细致的考察。
另外,策略也是影响集体行动结果的关键因素。在中国的社会抗争中,抗争者经常使用的一个基本策略是利用高层权威的话语体系和承诺文本来约束地方政府官员或其他行动者的侵权行为(应星,2001;Bernstein and Lu,2003)。基于对中国农村集体抗争的研究,欧博文和李连江(O’Brien and Li,2006)将这种策略概念化为“依法抗争”(rightful resistance),类似的策略在其他社会群体的抗争中也经常被观察到(朱健刚,2011)。依法抗争的维权者通常会以政策和法律制定者赋予他们的权利为依据建构他们的权益诉求。他们会尽量遵守法律,避免使用未经政府部门认可的渠道和方式,并尝试利用不同权力部门之间的利益分割或态度分歧来维权(Chen,2000;于建嵘,2003;石发勇,2010;陈鹏,2010)。正如欧博文(O’Brien,1996)所指出的,只要在政府对民众承诺的权利和民众实际享受到的权利之间存在差距,民众进行依法抗争的空间就总是存在。
具体到业主维权领域,受社会运动和集体行动理论的深刻影响,现有研究积累了关于业主维权行动产生和维权策略方面的丰富知识,但这些研究对业主维权的结果及其影响因素尚未给予足够的重视。一些学者将业主维权行动放在中产阶级都市运动的大框架内探讨影响这些行动发生的宏观制度因素。作为典型的中产阶级,中国城市业主在物业纠纷维权运动中表现出一定的权利意识和行动力,但目前对市民自主组织的政治/法律限制已构成市民组织化表达行动和社会发育的制度瓶颈(陈映芳,2006)。在房地产和物业管理领域,已经形成一个以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为主体,包括房管局小区办、地方法院和街道办事处等相关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在内的,具有分利性质的房地产商利益集团。由于该集团的强势地位,使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敢于普遍而广泛地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这是物业纠纷和业主维权运动产生的深层原因。为了击败房地产利益集团,业主必须组织起来维权。维权领袖和积极分子的领导、业委会的有效动员、适当的策略、业主的丰富资源等因素构成了业主成功维权的中观和微观动员机制(张磊,2005;何艳玲,2005;Cai and Sheng,2013)。
另外一些研究发现,业主维权行动的类型(合作型维权、技术型或对抗型维权)、维权领袖的构成(离退休老人或年轻白领)、业主行动策略、政府的回应策略(吸纳与合作、压制与分化、协商与嵌入)等都会影响业主集体行动的结果(孟伟,2005,2007;黄卫平、陈家喜,2008;管兵,2010;庄文嘉,2011;黄晓星,2013;Wang et al.,2013)。业主与政府官员和媒体记者之间的关系网络也有助于业主维权成功(石发勇,2005;Shi and Cai,2006)。非正式的关系网络被业主用来建立联合组织和维持该组织的运行(张紧跟、庄文嘉,2008)。在网络时代,小区网络论坛构建起的虚拟网络有助于小区内业主的交流和互动,进而有利于集体行动的动员、组织和发展(黄荣贵、桂勇,2009)。但也有研究指出,业主组织内部相关各方对关系网络的过度利用有可能导致少数既得利益业主精英排斥大众参与的寡头统治和准派系政治,并加剧这种状况,进而有损基层治理和社区民主(石发勇,2010)。
(二)本文研究思路以往关于中国社会抗争和业主维权的研究为我们理解中国抗争政治的产生、发展及其后果提供了很多具有启发性的视角。但在中国业主行动的现有研究中,几乎都是基于一个或几个案例的小样本质性研究。这种个案研究的优势在于能够非常细致地“解剖麻雀”,比较清晰地掌握案例的具体细节,全面追踪事件发展的整个过程,深入揭示事件背后的各种机制。但这种研究方法也有其固有的局限性,即很难把握社会现象的一般概况和变化趋势,也很难对一个或几个典型案例的情况进行概化。每个小区都有自身特点,在其中发生的物业纠纷和业主维权行动也各不相同,但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这些社区冲突和业主行动有一些共同特征和机制,我们有必要去弄清楚它们的共性是什么。现有研究积累了相当多关于这些业主行动产生、动员、策略等方面的知识,但对业主行动结果及其影响因素的关注较少。本研究尝试通过系统收集各个城市的物业纠纷和业主维权案例,并以对这些案例进行量化分析的方式对业主维权行动结果的影响因素进行考察。
关于业主维权行动结果的影响因素,现有研究为我们提供了一些重要线索,本研究将从组织动员、行动策略与机会结构三个维度考察当前业主维权行动结果的影响因素。这三个维度被进一步分解成五个关键因素:在组织动员维度上,我们通过业主参与集体维权行动的人数和是否存在真正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来考察;在行动策略维度上,我们通过业主采取的维权方式和手段来考察;在机会结构维度上,我们通过物业纠纷类型、政府对待业主维权行动和业主组织的反应来考察。
(1)物业纠纷类型 关于中国社会冲突的研究指出,在不同类型的纠纷中(例如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民众成功解决纠纷并实现诉求的可能性是不同的,行政纠纷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往往比民事纠纷更难解决,民众成功实现其诉求的可能性也更小(Landry and Tong,2005;Cai,2008; Michelson,2007,2008)。因此,我们将对物业纠纷类型对业主维权成败的影响进行考察。
(2)业主维权参与人数 集体行动的动员与参与人数是衡量集体行动力量的一个重要而有效的指标,以往研究发现它会显著影响社会抗争的结果。通常情况下,社会抗争动员的参与者越多,抗争行动的社会影响力和社会效应就越大,合法性就越强,对抗议对象施加的压力也越大,抗争也越有可能取得成功(Cai,2010)。这一发现在业主维权行动中是否同样存在?需要我们进一步检验。
(3)业主采取的维权方式 关于中国社会冲突和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指出,中国民众倾向于使用不同的方法来解决民事和行政纠纷,这些不同的方法及其组合构成了民众解决纠纷的行动策略,进而会影响纠纷解决的结果(Landry and Tong,2005;Cai,2008; Michelson,2007,2008)。
(4)政治机会结构 这是影响业主维权结果的外部条件,在中国情境下主要是指政府反应(government response)。一般而言,政府对大众抗争有如下几种反应:容忍、镇压、妥协,或妥协和镇压混合(Piven and Cloward,1979;Cai,2010)。这种政府反应模式的分类在业主维权事件中并不太适用,因为作为典型的中产阶层,中国的业主群体具有相对“温和”的特征,业主的集体维权较少对社会秩序造成破坏(Cai,2005)。他们通常将自己的维权行动限定在小区范围,争取在法律的框架内表达自己的诉求,尽量不影响社会秩序,避免突破政府容忍的底线,因此,政府很少采用镇压的方式处理业主维权事件。但政府部门仍然会对物业纠纷和业主集体行动做出反应,尤其是基层政府部门经常对小区物业纠纷和业主维权事件进行干预。这些反应会直接影响小区纠纷的解决和业主维权的结果。
通常政府部门会在三种情况下实施干预:第一,当业主的权益受到开发商、物业公司或其他行动者侵害时,他们经常会向有关政府部门求助,表达利益诉求,希望给予协助解决。第二,由于存在土地财政现象,房地产行业对地方财政有重要贡献,地方政府与房地产企业有千丝万缕的利益关联(周飞舟,2012)。很多时候,基层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与开发商、物业公司等同属于一个房地产利益集团,所以,当业主的维权行动对此利益集团的牟利行为构成挑战时,有些地方政府部门和官员就会介入房地产物业纠纷和业主维权行动(张磊,2005;张磊、刘丽敏,2005;沈原,2007;Read,2008a,2008b)。第三,有时政府部门本身会侵害业主利益,成为侵权者。由于以上原因,政府部门往往不会对物业纠纷和业主抗争袖手旁观。
政府反应和干预行为构成政治机会结构的重要方面。以往关于中国抗争政治的研究没能找到一个合适的指标对“政治机会结构”概念操作化。本研究尝试对以往的研究有所推进,使用“政府反应”变量作为对“政治机会结构”概念的操作化指标,并考察政府行为对业主维权结果的影响。
(5)业主组织 主要是指能真正代表业主利益的业委会或业主维权小组,这是影响业主维权结果的内部条件,反映了业主的组织动员能力。西方的社会运动研究指出,社会运动组织在联结社会群体、动员资源和参与者、传播和交换信息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McCarthy and Zald,1973,1977;McAdam,1983)。如果没有组织架构,集体行动将很难维持(Oberschall,1973)。但这些发现主要是基于西方国家的经验,在中国各种社会群体的维权行动中,组织所起的作用尚未被系统研究。这一方面是因为在中国情境中,抗争者的自发组织具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因而他们会有意识地采取“去组织化”的行动策略(陈晓运,2012)。另一方面,即使抗争行动中有准组织或非正式组织出现,也基本上是以一种松散的形式存在和运作的,看上去更像是一种网络而非组织(于建嵘,2005,2007;O’Brien and Li,2006;黄荣贵、桂勇,2013)。以上两个原因使研究者很难获取关于维权组织的信息,更不用说去考察组织对维权结果的影响了。但在业主维权行动中情况有些不同,国家赋予业主在小区内成立自治组织的权利,业主委员会因此是被官方认可的合法组织。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来考察业主组织在维权过程中的作用,以弥补以往研究的缺憾。
三、数据和方法本研究使用的数据资料主要来自笔者收集的191个业主维权案例。其中176个案例来自网络、报纸和杂志,9个来自学术论文,6个来自笔者的田野调查。这些案例发生在1999—2012年中国18个省、市、自治区36个城市的158个小区中(参见表 1和图 1)。
笔者利用谷歌(Google)和百度的搜索引擎,键入“业主维权”关键字搜索案例。由于当前中国发生的各类业主维权行动从事件性质和业主动机看都非常复杂,并非所有业主行动的出发点和诉求都是合理合法的,笔者将那些诉求不合理合法的业主维权案例排除在样本选择范围之外,因此,本文所分析的都是业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动案例。3为了尽量遵循随机原则和减少案例选择偏误,同时又便于后期的数据化处理,笔者在收集案例之前预先设定了三个案例选择的标准,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标准的案例才被纳入案例库。4第一个标准是案例中要有业主维权事件发生,这是入选的首要条件。第二个标准是案例中要有业主维权结果的信息,这是后期分析的必要条件。如果在维权中,业主的诉求得到基本满足,则结果就被界定为成功,编码为1。反之,如果业主的诉求未得到满足,则维权结果就被界定为失败,编码为0。 第三个标准是案例中含有后期分析所需的其他信息,主要包括资料来源、所在城市、业主维权行动发生时间和持续时间、纠纷对象、纠纷事件、维权方式、维权过程、有无能真正代表业主利益的业主组织、维权过程中是否发生冲突对抗、业主集体行动参与人数、政府的反应等。
出于数据收集和分析的需要,笔者必须对搜索到的案例进行一定程度的筛选,这可能无形中对样本产生一定的选择性,但由于没有研究总体的信息,无法确切估算选择性偏误有多大。其中一种可能的选择性偏误在于只有那些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例才进入了媒体报道的范围,而那些小型、短暂、没有什么影响的业主维权行动消失在媒体的视线之外,也就不可能纳入本研究的案例库,而这些案例成功的可能性相对而言是比较低的。这种样本选择性偏误导致对研究结论的影响是,本文的数据高估了业主维权成功的可能性,现实中的业主维权成功的可能性比数据中显示出来的要低。
除了以上的数据资料外,还包括笔者2005—2012年在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对70多位受访者做的近百次访谈。这些受访者包括业主领袖、积极分子、普通业主、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员工、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业主维权律师和媒体记者等。同时,笔者也在以上4个城市对各种业主活动进行参与式观察,包括旁听业委会内部会议、业主代表会议、各种与物业管理和业主自治相关的研讨会,观察业委会运作、物业纠纷处理、小区公共事务决策和业主维权行动等。这种定量分析与定性研究相结合的多重研究方法可以起到相互借鉴补充的作用,既可以较全面地了解物业纠纷和业主维权的概况,又可以较深入地探讨这些事件背后的机制。
四、业主维权结果的影响因素分析 (一)纠纷类型在目前城市物业纠纷中,很多组织都会成为业主权利的侵害者。在191个案例中,开发商侵权的案例占56.5%,物业公司侵权的案例占42.9%,街道、居委会和其他政府部门也会侵害业主利益,所占比例分别为14.7%和20.9%。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业主自治组织的业主委员会有时也会成为业主利益的侵害者,此类案例共有28个,占14.7%。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开发商、物业公司或街道、居委会操控了业委会成立过程。业委会成员并不是通过公开公平的方式由全体业主选举产生,而是经过筛选或指派的,这类业委会实质上是开发商、物业公司或街道、居委会的“傀儡”,无法真正代表业主利益。二是因为目前在制度层面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来规范业委会的运作。如果业委会成员受利益驱使被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等收买,他们就有可能为了一己私利而损害公共利益。在很多情况下,业主必须面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侵权者,在191个案例中,34%(65个)的案例有两个侵权者,7%(14个)的案例有三个侵权者,还有2%(3个)的案例有四个侵权者。
业主遭遇的侵权行为也多种多样,在191个案例中,业主面临的主要侵权行为包括:(1)开发商不诚信或违约(23%),如开发商在售楼时承诺的配套设施未能兑现,交房时房屋面积缩水等;(2)房屋质量问题(14.7%),如偷工减料、房屋漏水等;(3)物业服务问题(31.4%),主要是服务质量不能令业主满意;(4)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擅自更改小区规划,侵占小区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31.4%),如原本规划为小区绿地的区域被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用来加盖房屋售卖或出租等;(5)侵占小区公共收益或维修资金(19.9%),如物业公司将小区停车费占为己有等;(6)业主组织和业主自身问题(16.8%),如业委会被开发商、物业公司或街道、居委会操控不能真正代表业主利益,或业委会内部出现分歧不能正常运作,又或有些业主私搭乱建破坏小区居住环境等;(7)小区公共事务决策和处理程序不规范(16.2%),如业委会不经全体业主投票表决就擅自决定小区内重大公共事务等;(8)政府有关部门不当行政干预或行政不作为(21.5%),如街道、居委会对按规定新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备案,或规划局对开发商擅自变更小区规划不但不制止,反而在事后给予行政许可等。
依据侵权者的类型,笔者将小区物业纠纷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民事纠纷,指业主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第二类是行政纠纷,指业主与政府部门之间的纠纷;第三类是混合纠纷,指业主同时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和政府部门之间的纠纷。例如,开发商擅改小区规划,侵占小区绿地建楼,业主利益的直接侵害者是开发商,但如果开发商这种行为未受到政府规划部门的监管,政府部门也就成了业主权利的间接侵害者。又例如,在一些案例中,由于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达不到业主的要求,业主试图成立业委会,解聘不合格的物业公司,重新聘请新物业公司。但业主组建业委会的努力常常受到街道、居委会的阻挠,他们会阻碍业委会备案。5如果备不了案,业委会就是不被法律认可的组织,无法代表业主选聘新物业,这就引发了业主与物业公司和基层政府之间的矛盾。
基于以上的分类,191个案例都被归到相应的纠纷类型中。表 2显示了不同类型纠纷的案例数量和比例。超过一半(55.5%)的案例是业主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10%的案例涉及业主与政府部门之间的纠纷,还有16.2%的案例是混合纠纷,另外18.3%的案例是其他类型的纠纷。6
表 3是在不同类型的纠纷中,业主集体维权行动成功和失败的案例数和比例。在业主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的民事纠纷中,业主维权的成功比例只略微小于失败比例(48.1% vs.51.9%),两数值之间的差异并不显著。在民事纠纷中,业主维权的成功比例也比在另外两类纠纷高很多(48.1% vs. 36.8%/38.7%)。然而,在业主与政府部门之间的行政纠纷中,业主维权成功的案例比例却远远低于失败比例(36.8% vs.63.2%)。在混合纠纷中的情况与在行政纠纷中的情况非常相似,业主很难维权成功,失败的可能性要远远大于成功的可能性(61.3% vs.38.7%)。在其他类型的物业纠纷中,由于很多是由被街道、居委会所掌控的业委会引起的,因而业主维权成功的比例也很小,只有37.1%。
这表明物业纠纷类型对业主维权结果的可能影响。在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民事纠纷中,业主有一半的可能性会获得维权的成功。一旦他们卷入与政府部门的纠纷中,无论是在行政纠纷还是混合纠纷中,维权成功的可能性都将大幅下降,有2/3的可能性会失败,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目前中国强国家和弱社会的现实。
(二)参与人数为了使集体维权行动更有影响力并取得预期成效,业主会动员尽可能多的参与者。在这191个案例中,有53个案例含有业主维权参与人数的信息。基于这些案例,我们可以计算出这些业主维权行动参与人数的中位数为120,第一个四分位数为60,第三个四分位数为250。7还有27个案例,我们从收集的信息中可以获知动员起来的业主人数达到了《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小区公共事务决策所需的法定人数,即达到小区业主总数的1/2或2/3。8依据参与的业主人数,这53个案例被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参与业主数量少于50人的案例;第二类是参与人数为50—150人的案例;第三类是参与人数大于150人的案例。表 4显示了在不同参与人数的案例中业主维权成功的案例数量与比例。
我们可以看到,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下的业主维权案例的成功比例只有约33%,而参与人数达到并超过50人时(包括50—150人和150人以上),业主维权成功的比例就达到50%。另外,在27个有超过1/2或2/3的业主能够被动员起来的案例中,维权成功的案例有24个,比例高达89%。这表明:(1)业主维权行动的参与人数达到一定数量有助于维权成功,但并不意味着参与的人数越多,维权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大。人数过了一定门槛之后(如50人),参与人数对维权结果的影响就会减弱,超过150人参加的业主维权行动的成功可能性并不比50—150人参加的业主维权行动的成功可能性更大。(2)在某些情况下,达到小区公共事务决策所需法定人数能显著提高业主维权成功的可能性,因为达到社区公共事务决策所需法定人数的背后反映的是业主发起的集体维权行动受绝大多数业主支持,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也反映了该小区业主的组织动员能力和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参与度。在涉及小区重大公共事务的纠纷时,诸如更换物业公司、动用维修资金、选举业委会等,业主需要组织业主大会进行有效的公共决策,或者收集足够多的业主签名授权业委会对侵权者提起法律诉讼。在这些情况下,动员足够多的业主参与投票或签名,达到法定人数是业主维权过程中极其重要的一步,也是维权成功的必要条件。
(三)维权方式当遭遇侵权时,业主会采取各种可能的方式维权。其中最频繁使用的维权方式是“向政府部门或官员反映”(65.5%)和与侵权者“协商谈判”(65.5%),其他经常采用的方式包括“法律诉讼”(37.7%)、“向媒体反映”(19.4%)、“集体抗争(例如静坐、堵路、游行、抗议等)”(18.3%)、“大规模集体上访(100人以上)”(14.1%),等等。为了有效解决所面临的问题,在大多数情况下(79%的案例),业主们会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式维权,或依次尝试每一种可行的方式,直到问题得到成功解决。在这191个案例中,业主使用维权方式的数量平均为2.4个。使用一种方式维权的比例为21%(40个),使用两种方式的比例为39%(75个),使用三种方式的比例为26%(49个),使用四种方式的比例为8%(15个)。有11个(6%)案例的业主使用了五种方式,还有1个案例的业主使用了多达六种方式维权。
表 5显示了采用不同维权方式维权成功的案例比例。在125个使用了“向政府部门或官员反映”的案例中,有46个(36.8%)获得了业主满意的结果。在使用“协商谈判”的125个案例中,有48个(38.4%)取得了成功。使用“法律诉讼”和“向媒体反映”的案例的维权成功比例较高,分别为54.2%和48.7%,但使用较激进的“集体抗争”和较大规模“集体上访”的案例的维权成功比例却相对较低,只有25.7%和37%。这表明,非制度化的或激进的集体行动并不有助于业主维权成功。
社会运动的资源动员理论特别强调社会运动组织(不管是正式组织还是非正式组织)在社会运动中的作用(McCarthy and Zald,1973,1977;Oberschall,1973;McAdam,1999;Edwards and McCarthy,2004;Diani,2004)。关于中国业主维权的研究也指出,在业主集体行动和自治实践过程中,业主组织在动员社会资源和参与者,以及在制定行动策略上起重要作用(孟伟,2005;张磊,2005;石发勇,2010)。概括而言,作为业主自治组织的业委会在业主集体行动中主要发挥如下功能:首先,它为动员小区业主和资源提供了组织基础;其次,它是业主群体集体与开发商、物业和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协商的一个重要渠道,并受官方认可,具有代表全体业主的法律地位;第三,业委会委员之间可以分工协作,提高了组织效率;第四,业委会有助于将社区治理和业主自治的成功经验进行积累,将有效的制度和组织创新保存下来,能被其他小区学习借鉴、传播和复制(Cai and Sheng,2013)。
在笔者收集的191个案例中,有143个存在能真正代表业主利益的业委会或业主维权小组。在另外48个案例中,要么业主组织尚未建立,要么是虽然成立了业委会,但无法正常运作履行职责,形同虚设。表 6显示了这两类案例的维权结果。在没有业主组织或虽有业委会但不能正常运作的案例中,业主维权成功的可能性相当小,只有25%的案例获得成功。而在那些具有能代表业主利益的业主组织的案例中,业主维权成功的比例要大很多,达49.7%。这说明业主组织有利于业主维权。
在表 6中,我们也注意到,在具有能真正代表业主利益的业主组织的143个案例中,业主维权成功的比例几乎与失败的比例一样(49.7% vs. 50.3%),这与我们的预期并不一致。因为基于以往研究关于业主组织在业主维权中发挥作用的论述,我们预期在具有能真正维护业主利益且能有效运作的业主组织的案例中,业主维权成功的比例会明显大于失败的比例,但表 6的结果并没有支持我们的预设。当我们在接下来考察政府反应对业主维权结果的影响时,却会发现“政府反应”干扰了“业主组织”对业主维权结果的真实影响。
(五)政府反应在文献回顾中,我们提到业主群体与政府部门之间的互动,以及政府的回应策略会影响维权的结果。依据政府是否履行了其应尽职责为标准,政府反应被分为三种模式:第一种是正常行政,即政府部门履行其应尽职责,客观公正地处理物业纠纷和业主维权。第二种是不当行政干预。在这种反应模式中,政府部门会倾向于偏袒开发商、物业公司或其他侵权者,故意设置障碍阻挠业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例如,当业主试图成立业委会时,基层政府部门会以各种借口不予备案。第三种是行政不作为,即政府不履行其应尽职责和义务,对业主的请求搪塞拖延。例如,政府部门经常忽视业主的诉求,或采用“踢皮球”和“拖延”策略敷衍业主。笔者将后两种政府反应界定为“政府行政失当”,并考察政府反应对业主维权结果的影响。
从表 7我们可以看到,如果没有政府的合理正常行政(不当干预和行政不作为),业主维权成功的比例与失败比例并没有显著差别(48% vs. 52%)。一旦出现政府的不当干预或行政不作为,业主维权的成功比例就急剧下降(26.8%),远远低于失败比例73.2%。这揭示政府的行政失当行为严重阻碍了业主权益诉求的实现。
当我们控制了“政府反应”变量,再考察业主组织对业主维权结果的影响时(见表 8),我们发现在那些存在政府行政失当行为(不当干预或行政不作为),同时又没有业主组织的案例中,业主维权成功的比例最低(14.3%)。在那些存在政府行政失当行为,同时又存在业主组织的案例中,业主维权成功比例上升至29.4%。这一比例与那些不存在政府行政失当行为,同时也没有业主组织的案例的业主维权成功比例(26.8%)非常接近。在那些不存在政府行政失当行为,同时又有业主组织的案例中,业主维权成功的比例最高,达56%,明显高于业主维权失败比例(44%)。将表 8与表 6相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业主组织对业主维权结果的真实影响被“政府反应”这一变量所干扰,业主组织的正影响被政府行政失当的负影响部分抵消了。因此,在研究的最后,我们使用多元回归分析来进一步考察,当对各个因素进行相互控制后,各个因素对维权结果的影响。
因为本研究的因变量“维权结果”是一个二分变量(成功/失败),所以我们选用Logistic回归模型进行多元回归分析。表 9是变量描述统计,回归结果显示在表 10中。从模型1到模型5,关键自变量被依次加入Logistic回归方程。在模型中控制了地区和时间变量。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行政治理模式也不一样,可能导致各地区小区物业纠纷和业主维权行为模式也会有差异,因此,笔者将地区变量分为“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来考察地区效应。2003年9月,中国第一部规范商品房小区物业管理和业主自治的全国性法规《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所以本文以2003年为分界点,将1999—2012年的时间阶段分为“2003年及之前”和“2003年之后”,间接考察国家政策法规对物业纠纷和业主维权结果的影响。5个模型的Pseudo R2从0.043增加到0.271,方程拟合度逐渐提高。表中报告的系数是发生比率(odds ratio),如果大于1,就说明该因素有正影响,反之,则是负影响。
表 10中5个模型的结果一致显示,当控制其他因素后,业主组织对业主维权成功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模型5中的发生比率约为3.507,这意味着在那些存在能真正代表业主利益并能有效运作的业主组织的案例中,业主维权成功的可能性是那些不存在业主组织的案例的3.507倍。而政府的行政失当行为(不当干预或行政不作为)则不利于业主成功维权。当控制了其他因素时,政府行政失当行为的负影响在0.1的显著性水平上统计显著,发生比率为0.307。这意味着在发生政府行政失当行为的案例中业主维权成功的可能性还不到那些没有发生政府行政失当行为的案例的三分之一。当业主遭遇政府部门侵权(行政纠纷或混合纠纷)时,维权成功的可能性比民事纠纷案例(业主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发生纠纷)低21.6%(1-0.784=0.216)。但这一统计结果不显著,主要是因为当业主与政府部门之间发生纠纷时,政府经常会出现不当干预或行政不作为。在50个业主与政府部门发生纠纷的案例中(19个行政型纠纷和31个混合型纠纷),有31个(62%)发生了政府不当干预和行政不作为,所以变量“纠纷类型”与变量“政府反应”之间存在很强的相关性,同时将两个变量纳入方程,“纠纷类型”的影响被“政府反应”变量所干扰。当在全模型中去除“政府反应”变量时,“纠纷类型”变量在0.1的显著性水平上统计显著(发生比为0.399)。
业主参与人数达到小区公共决策所需法定人数可以显著提高业主维权成功的可能性(在0.01的显著性水平上统计显著)。9那些参与人数达到公共决策所需法定人数(即小区业主总数的1/2或2/3)的业主集体维权行动成功的可能性是那些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下的业主维权行动成功可能性的7.9倍。
在各种维权方式中,如果业主仅使用 “向政府部门或官员反映”这一种方法,是很难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的。而使用 “向媒体反映”则有助于业主维权成功,此方法的发生比为3.329,并在0.05的显著性水平上统计显著。这意味着求助于媒体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进行维权,其成功的可能性约是不使用这种方法的案例的3倍。如前所述,非制度化的和激进的维权方式并不利于业主有效地解决纠纷。如果业主在集体维权行动中使用抗议、游行、静坐、堵路等非制度化的方式,其成功可能性大概只有不使用这些方法的案例的约1/3(0.335)。在地区效应上,东部地区的业主相对于中西部地区的业主更不容易维权成功,但并不统计显著。时间阶段变量的结果显示,2003年《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并没有显著改善业主维权成功的可能性。以上多变量回归分析的发现与前面二变量交互表分析中的发现基本一致,给我们足够的信心做出合理的推论。
五、结论与讨论近十几年来,中国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商品房小区数量急剧增加,与之相伴随的是各种物业纠纷和业主维权事件的频繁发生,这些社区纠纷和矛盾不仅影响到业主的社区生活品质,如果处理不当,甚至有可能会破坏小区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无论对城市社区治理决策者还是对研究者而言,都有必要对社区物业纠纷和业主行动的发生原因、过程机制和社会后果有全面清晰的认识和评估。现有研究在业主集体行动的动员机制和行动策略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成果,但对于业主维权的结果及其影响因素的系统研究尚比较缺乏。本研究通过1999—2012年191个业主集体维权案例,对十几年来中国城市小区物业纠纷和业主维权情况进行了描述性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从业主组织动员、行动策略和机会结构三个维度出发,对影响业主集体维权行动结果的主要因素进行了考察。
研究发现,在社区物业纠纷和业主维权案例中,业主利益受损成为业主参与维权行动的最直接驱动力。目前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是业主权益的最主要侵害者,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它们经常通过各种方式侵占业主利益。虽然一部分业主采取个体行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业主权益的侵害者都是以组织形态出现的行动者,如开发商、物业公司,甚至政府部门或者这些行动者结成的利益联盟。面对这些势力强大的侵权者,作为个体行动者的业主的力量是极其有限的,在维权过程中他们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阻力,有些来自制度和政策层面的不合理设计,也有些是来自非制度层面的人为干扰。为了更有效地维权,一些遭遇相同利益侵害的业主开始联合起来集体维权,如成立业主维权小组或组建业主委员会等等。为了实现集体行动的诉求,业主会尝试采用各种方法,包括同开发商、物业公司等协商谈判、向政府有关部门或领导反映寻求帮助、向媒体反映寻求公共舆论支持、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如果采用一种方法,业主很难实现其权利诉求,因此它们会混合使用各种可行的方法。当制度化和常规的方法不起作用时,业主就可能采用非常规甚至激进的方式维权,如堵路、堵车、游行示威等集体抗争手段或大规模的集体上访。
在这些集体行动中,有些比较成功地实现了业主的权利诉求,有些结果却并不能令业主满意。哪些因素会显著影响业主集体权利诉求的实现?本文从业主的组织动员力量、维权方式选择、政治机会结构三个维度出发,分别考察了物业纠纷类型、参与人数、维权方式、业主组织和政府反应这五个因素对业主集体维权行动结果的影响。其中,业主组织和参与人数用来测量业主的组织动员力量。小区中是否存在能真正代表业主利益的业主组织反映了小区业主的自我组织动员能力。不同规模的业主集体行动所引发的社会舆论关注度及其对侵权者所施加的社会压力也是不同的,因此,业主集体维权参与人数一方面可以用来测量小区业主的参与程度和动员能力,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业主集体行动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和维权力量。维权方式的使用体现了业主维权策略的选择,制度化的或非制度化的、常规的或激进的、平和的或冲突的维权方式及其组合极大地影响维权成本和所能取得的成效。纠纷类型和政府反应作为测量业主行动所面临的政治机会结构的两个指标,体现了业主在维权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机会或约束。物业纠纷类型由业主利益的侵权主体决定。对业主而言,卷入民事纠纷或行政纠纷面对的侵权主体不同,维权行动遇到的阻力也会不一样,这构成了业主维权机会结构的一部分。另外,政府对业主维权行动的反应——行政干预是否恰当和及时——将对业主集体行动产生直接影响,成为业主集体行动机会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研究结果显示,在业主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的纯民事类纠纷中,业主大约有一半的可能性能成功维护自身的权益。一旦政府部门在物业纠纷中有不当行政干预或行政不作为,业主被迫卷入与政府的纠纷,业主维权成功的概率就会大幅下降。动员足够多的业主参与集体维权有助于增强行动的合法性和力量,将会对侵权者施加较大的社会舆论压力,由此增加维权成功的可能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动员的人数越多,维权成功的概率就越大。当参与人数到达一定规模后,参与人数的增加对维权结果的边际效应将减弱。在涉及小区重大公共事务的纠纷时,如更换物业公司、动用维修基金、更改小区规划等,达到法定的小区公共决策所需最低人数(业主总数的1/2或2/3)是成功维权的一个必要条件。一般而言,业主们倾向于采用平和与制度化的方式维权,只有在常规方式不能发挥作用,问题长期无法得到解决,合理诉求不能被满足时,业主才会被迫诉诸激进的方式维权。这体现了业主作为中产阶级典型代表所具有的温和特质:如果非情势所迫,业主一般不会发起扰乱社会秩序的行动。
研究还发现,业主组织,特别是能真正代表业主利益,并能有效运作的业主委员会对维护业主利益具有显著促进作用,展现了组织的力量。目前中国绝大多数城市小区中业委会的成立比例比较低,10即使有些小区成立了业委会,但由于缺乏健全的组织运作机制和有效的监督机制、业主参与程度较低、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不尽完善等各方面原因,能真正有效运作的并不多。根据笔者的田野调查,很多业主组织都是业主在利益受到侵害后在维权过程中组建起来的。一旦业主组织,尤其是业主委员会成立,其在业主维权和小区自治中就会发挥重要作用。
10. 据统计,全国绝大多数城市的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比例都不超过30%。只有上海等极个别城市通过政府行政力量在小区中推动组建业委会,因而业委会的成立比例较高,达到80%以上。但这种在政府主导模式下建立起来的业委会很多时候只是一个形式上存在的组织,很难有效运作,无法发挥处理小区公共事务和组织小区公共决策的功能。
首先,业主组织的建立促进了信息在业主中的传播,有助于增强业主的权利意识。现阶段大部分居民的公共权利意识比较淡薄,对社区公共利益不关心,业主组织对侵权行为的披露不仅使业主意识到利益受损,更重要的是在社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建立了关联,让业主认识到社区公共利益关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为业主参与集体维权行动提供了动力。
其次,业主组织的建立有助于更好地组织和动员业主在法律的框架内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维权行动。业主维权小组或和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业主之间的关系网络动员更多的业主参与集体行动。在组织内部,业主们可以群策群力,共同为集体行动出谋划策。一般而言,业主组织倾向于将集体行动限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避免触及政府所能容忍的底线(例如破坏公共秩序),最大限度地降低维权行动的风险成本。因此,业主有组织的维权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业主群体产生激进冲突性行动的可能性。
第三,业主组织,特别是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为业主集体行动和小区自治提供了组织基础,能够代表业主表达利益诉求,有助于增强业主集体谈判的能力。业主委员会作为法律认可的业主自治组织,具有代表小区公共利益的合法性,可以通过组织化的方式收集业主的诉求,与开发商、物业公司或政府部门协商谈判。
第四,业主组织的建立也有助于在维权结束后业主进行自治实践。在业主集体行动中,共同的利益诉求促使业主们团结起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但这种由于权益侵害所引发的集体行动具有突发性、短暂性和情绪化等特征。在集体行动的目标实现之后,或者集体诉求长期无法实现,参与者觉得希望渺茫想放弃努力时,集体行动就会终止,行动的力量也就消散了。在这种情况下,业主集体行动犹如昙花一现,对小区的长远发展影响甚微。然而,当业主在维权过程中建立了组织,无论是维权小组还是业主委员会,都将对今后的小区治理提供组织基础和实践经验,主要包括:(1)维权过程中出现的业主领袖、积极分子和业主网络可以通过组织的形式固定下来,为业主自治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本;(2)业主组织在维权时形成的组织架构、责任分工、公共决策程序和规则、组织运行机制和规范等都可用于社区自治实践;(3)维权时的集体行动策略和与其他社会行动者的互动技巧也通过组织学习的方式被组织所记忆,在业主自治过程中再遇到类似情况时可借鉴应用。
虽然业主组织,特别是能真正代表业主利益的业委会在维护业主权益方面具有显著促进作用,但在现阶段,成立业委会对业主而言并非易事,有两个最主要原因:一方面,开发商、物业公司或者街道、居委会出于自身利益或立场的考虑,会或明或暗地阻挠业委会的组建,设置各种障碍;另一方面,大部分业主对社区公共事务不关心,参与程度较低,很难组织起来。即使成立了业主组织,在面对国家力量的不当介入时,业主组织的积极作用也很难正常发挥。作为国家力量代表的政府部门和街道、居委会对业主组织和业主集体行动的态度和反应会直接影响到业主组织和行动的成本与结果。在目前的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领域,由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利益输送,一些政府部门,包括街道、居委会等与之形成了一个具有分利性质的利益集团(张磊,2005)。再加上有些政府部门以及街道、居委会对业主组织心存疑虑,担心业主组织在社区中的发展壮大会削弱它们对社区的控制和在居民中的权威性,这两个因素的共同作用导致一些政府部门和街道、居委会对业主组织持有质疑和敌视态度,并采用不当的行政干预手段或行政不作为方式来限制业主组织化的努力,给业主维权行动带来很多制度性障碍,增加了维权的难度。
业主作为中国一个新兴的社会群体,其利益屡遭侵害,社区物业纠纷层出不穷,业主维权经常发生,但业主组织却处于被动和运作困难的境地,这与中国当前基层社会治理所处的转型阶段以及相关制度安排和法律规范不完善不健全是分不开的。社区物业管理服务要有效运作,业主自治实践能正常开展,除了提高业主的公共参与意识和组织动员能力之外,更重要的是要完善和修正社区物业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规范和纠正相关政府部门的不当行政行为,改善社区治理和业主自治的宏观制度环境。在近年来的业主维权运动中,一些业主精英和有识之士也已经意识到,要从根本上减少和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需要从法律和制度层面去推动有利于业主的法律规范和制度设计,并保证这些法律和制度能够被有效执行。因此,当前一些业主维权行动的目标已不仅仅是纠正侵权行为,而是通过法律诉讼、信访、行政复议等各种手段促使立法机关、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去完善法律体系,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一种“倒逼”机制,促使政府贯彻落实法律赋予业主的权利,使法律和自治在社区中运转起来(管兵,2010)。只有政府在处理物业纠纷过程中树立正确的职责定位,遵循公平公正原则,才能依法进行社区治理。同时,加强业主群体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意识,进一步提高业主组织动员能力,完善对业主组织的监督机制,只有这两方面同步发展,社区治理和业主自治过程中面临的困境才有望得到有效解决。
注释:1. 参见:“2014年全国房地产开发和销售情况”,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501/t20150120_671070.html,2015-1-20)。
2. 在所收集的191个案例中,有6个案例无法确认发生的具体年份,只知道大致时间段,所以图 1中只有185个案例。
3. 例如,业主违章搭建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规甚至违法的,又例如,一些业主在房价下跌时要求开发商对其进行补偿,这种诉求也并不合理合法,这些案例并不属于本文所关注的业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权行动。
4.虽然不同媒体在对社会事件的报道上有自己的偏好,但这并不意味着媒体必然会歪曲报道业主维权事件,大部分媒体在对此类事件的报道上还是能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因为业主维权的目的是维护经济权益,而不是挑战现有的政治体制,所以关于业主维权的报道基本是被政府允许的,因此,从媒体报道中收集案例是一种可行而有效的资料收集方式。在西方学界,这种方法已被广泛地应用于社会运动和集体行动研究,参见(Eisinger,1973; Gamson,1990; Cai,2010)。
5. 基层政府组织之所以经常在业委会成立过程中设置障碍,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这些基层政府组织与物业企业之间有利益关联,二是因为街道和居委会工作人员担心业主组织的建立会降低他们在小区中的权威和对社区事务的控制力。
6. 在“其他”类型的35个纠纷中,28个是小区业主与不能代表其利益的业委会之间的纠纷,另外还有7个涉及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其他社会行动者之间的纠纷,如小区内两派业主之间的纠纷、两个相邻小区业主之间的纠纷、业主与小区商铺之间的纠纷、业主与小区旁边工厂的纠纷、业主和为小区提供商业服务的公司之间的纠纷等。
7. 因为参与人数有极端值,使用平均数会产生偏误,所以在这里使用中位数和四分位数来显示参与人数的分布。
8. 由于小区公共事务的重要程度不同,因此对这些公共事务进行决策时必须达到的法定业主人数也不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些社区公共事项的决策需要过半数(1/2)的业主同意,主要包括: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对于一些特别重大的社区公共事项,则需要2/3以上业主同意,主要包括: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因此社区公共事项决策所需法定人数到底是1/2还是2/3,要依据该公共事务的重要程度而定。
9. 由于在“参与人数”变量上,有111个案例没有明确的信息,为了不使缺失值影响统计分析,笔者将其单独归为一类。因为此类对象不明,无法解释回归系数,所以未将系数显示在表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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