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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信息
- 龚明昊, 王军燕, 张玲, 刘刚
- GONG Minghao, WANG Junyan, ZHANG Ling, LIU Gang
- 关于动物放生监管的思考
- Thinking about the Supervision of Animal Release
- 四川动物, 2017, 36(2): 227-231
- Sichuan Journal of Zoology, 2017, 36(2): 227-231
- 10.11984/j.issn.1000-7083.20160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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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历史
- 收稿日期: 2016-09-28
- 接受日期: 2017-01-03
2.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 北京 100714
2. China Wildlife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 Beijing 100714, China
2016年7月2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新《野保法》) 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其中新增第三十八条对放生做出了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016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联合下发《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 (增殖放流) 活动的通知》,就水生生物放生活动进行了规范。长期以来,我国的放生活动处于缺乏专业指导和监管缺失的状态,对放生的管理从法律、行业分工等方面均无明确的规定,同时在放生选址、规模、时间、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也没有可借鉴的成果和成熟的技术方案。针对我国放生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本文从习俗、法规、保护角度对已有放生活动的影响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加强动物放生监管的必要性和实现科学放生的技术标准及管理流程进行了研究。
1 我国放生现象的历史和现状放生活动在我国由来已久,最早可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如《列子·说符篇》载:“正旦放生,示有恩也”,但放生作为习俗则是在佛教传入中国后逐渐形成的 (许智伟,2007),在此基础上还衍生了丰富的放生文化现象,如放生池、放生桥、放生碑、放生阁、放生台、放生诗、放生剧等 (冯军,2010)。放生作为一种宗教习俗,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如藏区的放生活动也曾对促进野生动物保护及人与动物和谐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 (李加太,2009)。然而近年来,各地举办民间放生的活动越来越频繁、规模越来越大,放生的动物也越来越多 (杨红珍等,2015),还出现了专门的放生网站,有计划地组织放生活动 (如中国佛教放生网http://www.fjfs.net/),催生出放生产业链。新《野保法》修订前没有专门的机构监管放生活动,无从掌握放生动物的种类、数量、地点、时间等信息,但仅从一些媒体数据可推断当前放生活动规模之巨大,如《经济学人》报道每年放生的鱼、蛇、龟、鸟约有2亿只;香港每年有63万只鸟被卖掉用于放生;从中国佛教放生网发布的信息来看,截至2016年7月,该网站已经组织了121次大型放生活动。
2 放生产生的问题和原因 2.1 造成放生动物的非正常死亡宗教上的放生活动在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对应或接近的名词为“放归 (reintroduction)”,而世界自然保护联盟 (IUCN) 对其有明确的定义,指将圈养动物或其他区域的野生动物通过科学喂养、野化培训、综合评估后将其放归野外的行为 (Kleiman et al., 1994;White et al., 2012)。然而,实际的放生活动难以严格执行上述环节,仅有将动物放生野外一个行为,实际上是盲目放生,其结果自然是放生动物大量死亡,使“放生”变成“杀生”,违背了放生“尊重生命”的本意。导致大量放生动物无效死亡的主要原因是放生动物不具备野外生存能力。在佛事活动中放生的动物基本是从市场购买的养殖动物或捕捉的野生动物 (Severinghaus & Chi,1999)。养殖动物的环境与野生环境差异巨大,且养殖动物没有经过任何适应性驯化,无法适应野生环境和放生地的人为干扰,放生后往往因饥饿、疾病、天敌捕食、环境污染、人为干扰等原因死亡;野外捕获的动物经历猎捕、贩运、售卖的漫长过程,机体处于持续紧张状态,身体机能和健康状况往往较差,放生后基本不具备野外生存能力。
2.2 危害自然生态系统和生态安全 2.2.1 造成放生地生物多样性破坏和环境污染由于盲目放生没有任何检验检疫及病虫害防治措施,放生动物所携带的病毒、细菌极易进入放生地,可能造成放生地物种染病和疫情发生 (Viggers et al., 1993),影响放生地物种的生存安全,破坏放生地生物多样性 (张春兰等,2007);同时,放生后动物大量死亡,污染放生地的水体、土壤和大气环境,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直接威胁,并对放生地民众的生产生活造成安全隐患 (王喆辰,2016)。
2.2.2 造成生态入侵,威胁生态安全随着全球化进程加快,人、物的流动性大大增强,在自然和人为因素的综合作用下,越来越多的外来物种进入我国 (胡征宇等,2001;罗玮等,2001;钱翌,2001)。鉴别外来物种的技术难度较高,许多放生者也缺乏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的知识和意识,对放生动物不加甄别,使大量外来物种通过放生进入我国自然生态系统,这成为一些外来物种生态入侵的主要途径之一,造成本地物种种群数量下降或灭绝,而外来物种也可能通过与本地物种的杂交形成遗传污染 (李菁纹等,2005),对我国本地物种的种质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构成威胁 (张润志等,2004;张宪中等,2010;丁晖等,2015)。其中以密西西比红耳龟Trachemys scripta elegans、拟鳄龟Chelydra serpentina、佛罗里达鳖Apalone ferox、美国牛蛙Lithobates catesbeianus、光滑爪蟾Xenopus laevis等较为常见 (刘丹等,2011),而食人鲳Pygocentrus nattereri、雀鳝Atractosteus spatula等对所在区域的水产养殖业几乎造成毁灭性打击 (耿国彪,2012)。
2.3 助长非法猎捕活动部分放生动物来自野外猎捕,放生对动物的需求驱动野生动物贸易,势必进一步助长非法猎捕,甚至出现放生后的动物很快被守候的捕猎者再次捕捉、重新贩卖的荒唐现象,既没有实现放生者的初衷,又加剧了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破坏,给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带来隐患,其社会影响也较恶劣。
2.4 原因 2.4.1 环境意识不足和长期的管理缺失尽管放生是人类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干扰行为,但长期以来社会公众和管理部门仅将其视为纯粹的佛事活动,更多地关注其宗教和社会影响,而其产生的生态和环境影响直到近年来由放生导致的安全事件、环境事件逐渐增多才引起人们的重视。同时,相关的行业管理部门对放生的管理长期处于缺失状态,没有将民间放生活动进行明确界定,并未将其纳入相应的法规和条例进行管理 (原《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中包含的“放生”概念,对应新《野保法》中的“放归”),使监管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导致盲目放生引起的环境事件频发。同时,由于没有明确放生活动的管理部门或行业,导致放生者在寻求管理和技术支持时困惑重重,最终自行实施。
2.4.2 缺乏专业和科学指导放生是专业性极强的活动,涉及大量动物学和生态学知识,需要对放生动物的健康状况和生态影响进行评估 (Griffith et al., 1989;Hedrick,2007),分析放生环境的适宜性和质量,确定合适的环境容量 (Leberg,1993),选择适宜的放生时间和气候环境,并对放生后的状况及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Seddon et al., 2007;杨红珍等,2015)。然而,已有放生主要根据佛事活动的需要开展,宗教管理部门和信众由于缺乏专业知识,难以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实际放生中不管放生动物是本地物种还是外来物种、处于繁殖期还是迁徙期,也无论栖息地是否适宜、环境容量是否超载,找个地方投放出去后放生活动即宣告完成,只关注放生的形式和相关社会影响,极少考虑放生的生态效应,且从不监测放生后的动物生存状况。
3 规范放生入法的意义和作用放生不仅仅是纯粹的佛事活动,也是民事活动,可能影响他人、公共安全和生产生活 (王喆辰,2016),自然需要法律来规范;同时,盲目放生除了导致放生动物非正常死亡外,还会造成环境污染、生物多样性破坏和生态安全事故。放生也是专业性极强的活动,需要科学的指导与管理,通过法规的监管和引导使其得以科学、有序、安全开展。规范放生入法的意义和作用在于:①填补法规空白、维护国家生态安全:2016年7月新《野保法》将放生纳入监管范围,使对放生的管理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填补了我国法律、法规在这方面的缺失,可以减少因盲目放生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破坏,有助于维护我国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稳定,有效控制外来物种入侵及其危害,确保国家生态安全;②保障人民生产生活安全:新《野保法》规定了放生活动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并首次明确组织和个人随意放生造成损害需承担法律责任。通过放生入法及科学管理,可以减少放生造成的动物资源和社会财富的无效损失,避免因放生出现的水资源和其他环境污染事件,保障人民生产和生活环境的安全,确保社会经济持续发展;③使放生回归其本意:放生入法使放生活动有了科学指导和有效监管,可提高放生动物的存活率、减少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影响,确保放生的成功和安全,使放生回归其在佛教中“尊重动物、爱护动物”的本意,促进社会和谐。
4 科学放生建议 4.1 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管理部门放生管理本质是对物种及生态系统的安全监管,是对人类干扰行为的控制。放生入法能够对当前放生存在的众多乱象起到一定遏制作用,但能否满足现实需要仍需时间检验。新《野保法》对民间放生活动应遵守的具体技术标准和管理流程并无明确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的法规和制度支持,将相应的管理措施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由于盲目放生存在生态和社会风险,且已经被纳入新《野保法》的管理范畴,对其进行规范和管理既有法律依据,又是现实需要。应早日明确放生活动的管理部门,出台具体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为放生提供技术支持和制度保障,实现对放生活动的有效监管,避免因放生而导致的重大生态安全事件和社会事件发生。
4.2 制定放生的技术标准“放生”与“放归”均是将动物转移到异地释放,前者是宗教目的,而后者则更多是科学目的或保护目的,但从生态角度来看,两者并没有本质区别,均需要有科学管理和相应的专业技术支持,才能确保成功。结合已有野生动物放归研究成果及经验,本研究认为科学放生技术标准及程序应包含以下内容:1) 放生活动申请,包括向管理部门提交放生方案、申请放生许可等;2) 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对放生方案进行评估和审批,主要指标和内容见表 1;3) 根据评估和审批结果,对放生方案进行完善后实施放生活动;4) 对放生后的动物生存状况进行跟踪监测,了解其适应情况和环境影响,并对放生的生态影响进行评估。
序号 | 评估指标 | 具体内容 |
1 | 放生环境 | 放生地的地形、植被、水体、土壤、人类干扰等信息 |
2 | 放生地动物资源状况 | 动物种类、数量、性比、年龄结构等 |
3 | 放生动物栖息地状况 | 放生动物食物资源、有效栖息地面积、栖息地适宜性和破碎化水平、环境容量 |
4 | 放生动物规模 | 基于放生环境分析放生地的环境容量,评估放生动物的数量和结构的合理性 |
5 | 放生动物适合度及环境影响 | 对放生动物的健康状况、生存能力和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确定其是否适合放生 |
6 | 放生时间和地点 | 根据放生地的环境、放生动物的健康状况评估放生时间和区域的合理性 |
7 | 放生监测方案 | 对放生后的动物生存状况和环境影响进行跟踪监测,评估监测方案的合理性 |
尽管放生在我国由来已久,但大部分佛教组织和社会公众对放生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和生态影响认识不够,需要对放生所需的理念与知识进行大力宣传,积极科普放生所需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规范放生行为,指导佛教组织和个人以科学的方式从事放生活动。如北京佛教文化研究所和北京广化寺与林业部门、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合作,积极探索科学放生的理论和方法,编写了《科学放生野生动物》《佛教放生指南》指导佛教信众科学放生。
4.4 更新放生理念、消除传统放生模式放生本质是人类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干扰,科学放生也只是通过科学指导来规避或减少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影响和对动物资源的伤害。由于不同放生方案科学性及监管能力的差异,使放生动物的生存和放生的生态影响始终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其潜在风险仍然不可避免。基于野生动物保护与救护的成功经验,应更新放生理念,通过将放生资源应用于动物的就地保护来实现对动物的关爱,最终放弃传统放生模式。可参考藏传佛教神山圣湖的习俗 (李加太,2009),将购买放生动物的资金用于建设一些有信众和宗教特色的保护小区或动物避难所,实施栖息地恢复工程、开展巡护监测,改善动物生存环境、提高其福利水平,从而实现宗教放生和持续关爱动物的目的,也为中国自然保护拓展新的保护模式和资源。同时,面对当前放生存在的问题,佛教界自身也对放生活动进行了反思,寻求科学的放生模式。例如“新加坡佛教居士林”等组织提出“以护生代替放生”“以素食代替放生”的思路来转变放生习俗,通过减少对野生动物资源的利用实现放生的目的 (李木源,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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