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b. 天津大学研究生院, 天津 300072;
2.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北京 102617
研究生教育以“招生(入口)—培养(过程)—学位授予(出口)”为整体流程。招生作为研究生教育的开端,其制度设计关乎拔尖创新人才的选拔评价和培养质量。学位授予是学位授权单位实施研究生教育的后端环节,关联着学科专业设置、导师选聘、培养方案制定、招生目录编制等一系列培养要素。近十年来,我国研究生招生规模和学位授予数量的增长幅度分别达到113%和96%。随着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招生工作和学位授予工作受到广泛关注。招生与学位授予分别作为研究生教育的“入口”和“出口”,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改革与学位授权自主审核改革理应贯通实施。然而从两者的改革进程来看,我国学位授权自主审核改革已愈加成熟,实施自主审核的学位授权单位已达38家,但针对放宽招生计划行政管制的改革措施却仅面向极少数省份和高校。由此可见,我国当前的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改革相对滞后于学位授权制度改革,两者的改革步调未能实现同频适配。
目前,我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主要由国家统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调控,这种管理方式虽然在特定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就当下和未来而言,存在不少痛点堵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应对中美战略博弈的国际态势以及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需要来看,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自主培养已成为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的重要影响因素。然而,部分高水平研究型大学虽然在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科研实力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培养能力,但仍然面临招生计划资源配置“后劲不足”的现实问题。许多高水平导师只能隔年招收1名博士生,难以保证高层次人才培养、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的人力资本供给需要。二是从国际比较的维度来看,国外许多著名高校的研究生招生是以导师的科研需求为基础自行决定的。反观我国,受限于“弹性不足”的招生计划,即使培养单位存在科研任务有迫切需要、办学条件保障有力、导师招生意愿强烈的情况,其研究生招生需要也难以被满足。三是从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角度考虑,高校、导师需主动将不适合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及时分流。但由于招生计划补偿机制不到位,导师往往难以下定决心分流这些学生。四是当前研究生招生计划存在“下达滞后”的痛点。“申报—测算—下达—核准—确定”的整体周期较长,培养单位在初次申报后结合学校最新情况调整计划需求的自由度小、难度较大,致使最终确定下达的招生计划与招生单位实际需求出现“脱节”现象,并在一定程度上延宕招生单位的招生录取进程。
考虑到当前我国研究生教育的较大办学规模及其复杂性,倘若仍采用相对单一的指令性行政手段直接管控研究生招生计划,将会影响招生单位的自主性和办学活力,有碍于形成上下贯通的研究生教育管理机制。教育强国建设要正确处理好五个重大关系,其中之一是“规范有序和激发活力”,明确指出要不断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坚决破除一切制约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思想观念束缚和体制机制弊端,全面提高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1]。为进一步保障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自主权、激发办学活力,我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必要深度简政放权、推进试点,稳妥赋予更多高校或省份招生计划管理自主权。基于此,本研究提出,应以学位授权自主审核改革为切入点,通过系统性的改革设计和机制联动,在充分论证高校自身教育资源承载力的基础上,分步推进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能够自主确定研究生招生计划,进而实现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和学位授权制度改革的贯通衔接、协同共进。
二、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与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制度的协同关系 (一) 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与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制度的理论联系研究生招生管理改革与学位授权改革具有一体性,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体制中相辅相成,二者奠定了研究生培养单位自主探索招生改革和学位授权自主审核的制度基础[2]。学位授权自主审核与招生计划管理具有内在的理论关联,二者的运行规律存在诸多相通性。首先,从二者在研究生教育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来看,两者均是研究生培养单位事业发展的核心资源,具有全局性、系统性、开放性等特征,与办学资源条件和质量评价密切相关,可对其实施监测、评估并围绕二者开展相关质量文化建设。其次,在我国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进程中,学位授权制度与研究生招生制度均历经国家总量控制、过程强控等管控阶段,是研究生教育领域向地方和高校简政放权前坚守的最后“堡垒”。从学术研究和工作实践层面反思,两者均可依托动态调整、自主审核等现代治理方法及理念进行改革创新,具有更好激发办学主体活力、支撑卓越人才培养的共同目标指向。
(二) 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与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制度的实践联系现代大学治理的核心是办学自主权。招生计划管理改革和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制度均是我国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的重要举措。从高校研究生教育实践看,两者的实施单元主要集中在学位授予点上。高校通过自主审核制度新增学位授予点,需安排一定量的招生计划支持其开展招生培养,这势必会引发招生计划的总体规模增量需求以及分配结构的优化调整。教育部测算并确定招生计划规模时,也将高校学位授予点的设置调整情况作为重要考虑因素。
综合分析我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与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实践变革可以发现,二者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中呈现出协同演进的改革规律。1978年1月,教育部印发《关于高等学校1978年研究生招生工作安排意见》,宣告我国正式恢复研究生招生制度。2003年,教育部批准北京大学等34所高校试点开展自主确定硕士生复试分数线的改革。此后,我国研究生考试招生逐步推行招考分离、自主命题、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等多项制度改革。这表明研究生招生单位不仅逐渐拥有决定招生标准的权力,还能够部分主导招考内容、形式与过程。进入研究生教育深化改革期,研究生招生单位的招生自主权持续扩大,政府宏观指导、招生单位主责、市场力量参与成为招生制度演化的基本方向[3]。近年来,在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工作中,教育部不断深化改革创新,激发高校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活力。一是开展博士生招生计划弹性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国家遴选北京大学等9所高校,开展博士生招生计划弹性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允许试点高校在国家下达计划基础上,按一定比例上浮博士生招生计划。二是积极探索扩大省级政府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统筹权。国家支持上海市开展市属高校招生计划管理综合改革,助推其高等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分类发展、医教协同等试点工作,同意上海市根据市属高校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按一定比例上浮确定研究生招生计划,并相继将江苏省、广东省、浙江省纳入改革试点范围。
我国学位授权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以指标管制为主导,使硕博士学位授权点的申请和审批带有浓厚的计划色彩。1981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成为审定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是否具备学位授予条件的重要依据[4]。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国家对学位授权审核制度作出一系列改革。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于1986年批准北京大学等高校在一定学科范围内开展自主审批硕士专业点的试点工作。200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改革方案》,提出委托部分基础条件好、办学实力雄厚、社会声誉高且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研究生院的学位授予单位,开展自行审核本单位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的试点工作。201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提出允许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自主审核,这些单位每年可自主新增学位点[5]。2025年实施的《学位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可自主开展增设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审核,为学位授权自主审核提供了法律依据[6]。
(三) 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与学位授权自主审核的协同现状近年来,我国在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政策规划中明确指出,需建立学位授权与招生计划管理的协同机制[2]。2017年,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要改革招生计划管理模式和授权审核制度,联动协同,建立健全结构调整优化机制[7]。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指出,实现服务需求与优化供给的对接,健全动态调节机制,协同推动招生计划管理体制、授权审核制度、投入支持方式的改革。
我国在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制度改革方面探索,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一是促进高校自主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国家赋予高校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审定学位授予资格,使得高校能够根据自身办学特色、学科优势和发展需求,灵活调整学位授予点。此举鼓励高校从实际出发,注重人才培养基础和学位授予质量,更好地发挥办学主体作用[8]。二是优化资源配置,避免低效重复。传统的学位授权审核过程具有一定“竞赛”色彩,导致部分高校为扩张办学规模而争抢更多学位点,造成学科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制度使得高校可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自身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促进资源向优势学科和高水平学术领域集中,提高整体办学效益[9]。三是加强责任意识,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制度下,高校作为学位授予主体承担更多主责,不仅需要确保学科的教学和学术达到水准,还需确保毕业生质量[10]。这种主体责任有助于高校更加“向内”关注培养质量,强化师资力量建设,推动研究生教育内涵式发展。
然而,从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的制度设计来看,我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导研究生招生计划,对各培养单位招生规模的管控较为严格。尽管已有不少改革呼声,但这一制度至今尚未做出根本性的调整,主要原因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受我国教育财政拨款政策的制约。长期以来,国家及地方的教育财政拨款主要依据研究生培养规模测算,招生计划的变动意味着财政拨款的调整,这需要中央和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需要更加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支撑这一变动。其次,招生指标的定额配给方式使招生规模保持了相对稳定性和一定增长空间,这虽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研究生招生单位的革新动力,但全面放开又存在失之于宽、规模激增的风险,甚至会直接影响研究生培养质量。最后,高校的自律意识仍需进一步加强。如果将招生计划完全交由所有高校自主决定,在现有条件下,受限于规模需求复杂性、信息不对称和高校间的不规范竞争等因素,难以确保招生计划及类型、学科层次结构与社会需求的高度适配。在此背景下,近年来我国开始以质量保障为前提,试点探索适度放开研究生招生规模。例如,C9联盟高校实施弹性招生计划,上海、江苏、广东三省市的高校在小范围内开展自定招生计划试点[11]。总体来看,高校对扩大研究生招生规模有较强意愿和功利倾向,如果全面放开招生计划管控,可能导致一些单位在短期内盲目扩张招生数量[11]。
研究生招生单位能否根据自身教育资源承载力理性确定研究生招生规模并保障培养质量,这是招生计划管理改革的关键问题,也是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制度实施的核心考虑。可以说,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制度为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制度改革提供了实践范例和制度基础。通过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培养单位的自律意识持续提升,因而能够避免管控放开后研究生招生规模非理性扩张的局面[12]。当前,学界对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制度的研究尚不丰富,特别是关联其他改革事项的系统性研究更为匮乏。尽管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制度与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在工作实践上具有强关联度,但业界对二者的联动机制讨论亦少之又少。
三、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改革协同学位授权自主审核的总体机制设计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充分体现了我国新时代高等教育事权规范化、法治化发展以及高等教育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成果[13],并为进一步推进招生计划管理改革、扩大招生自主性提供了思路、经验、条件与基础。
(一) 学位授权自主审核机制触发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改革的机理政府简政放权、学位授予单位发挥自主权,有效激发了研究生教育的办学活力,有利于不同类型的学位授予单位在各自领域自信自立、力争卓越。同时,出台举措更加精细、标准更高的学位基本条件,以及实施专项评估、周期性合格评估等核验制度和动态调整机制,已成为强有力的学位授予质量保障措施。
学位授权自主审核与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实现有效联动,可从制度维度和实践角度进行交叉设计。在制度层面,招生计划管理制度与国家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相互衔接、相互匹配。学位授权制度是研究生招生制度的基础与前提,即研究生招生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批准,同时随着学位授权点的动态调整,有关培养单位要做好停招、缓招等招生计划调整工作。在实践层面,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制度实施背景下,一批自主审核单位可先行先试,着力推进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的设置调整和重点建设,以激励带动更多单位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教育资源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更灵活、更主动适应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进一步强化学位授权审核与招生计划管理的关联衔接,使之相互支撑。
学位授予自主审核工作始终坚持“服务需求、保证质量、前瞻引领、规范稳妥”原则,严格规范实施流程,多措并举强化质量管控,主动服务和精准对接国家战略需求,不断调整优化学科结构布局,全方位提升试点高校的学科建设水平、人才培养质量、科研创新效能、内部治理能力等。这些原则要求、实施过程、质量要求,对深化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改革同样适用。作为重要调节抓手,研究生招生计划和学位授权自主审核都关系到高校研究生教育的培养重点和资源配置动向,二者在高校研究生教育管理实践中具有“入口端-出口端-入口端”关联衔接、循环互促的内在协同关系,在助力建立科技发展、国家战略需求牵引的学科调整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高校通过研究生招生计划和学位授权自主审核联动改革,探索与放权改革相适应、体现高校优势特点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以内涵和质量为导向的资源统筹配置机制,有利于不断提高学位授予点建设水平,加快培养国家急需关键领域高层次人才。
因此,在研究生教育步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从学位授权自主审核的视角出发,以招生计划管理改革为研究主题,遴选部分高校自主增量确定研究生招生计划(简称“自定计划”),探索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内涵发展的新模式与新机制,具备充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二) 自定计划的实施要求基于学位授权工作与招生计划管理的内在联动,开展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改革。本研究建议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确定的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纳入改革范畴,从中遴选综合实力强、学科整体水平高、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学术声誉的部分单位,参照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定计划。其他培养单位依据发展规划、培养能力、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建设等因素,在国家下达的总体招生计划中,可先行在部分院系单位、特定学科、导师群体中自主确定部分招生规模。
从实施范围看,考虑到高校自定计划的复杂性、敏感性和特殊性,对试点单位学位授权、科研水平、师资队伍等条件进行评估后,允许其承担更多研究生增量招生计划。以三年为周期,自定计划的年度招生规模由试点单位提前一年自主确定并报送教育部,三年计划总额不超过国家应下达该单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考虑每年存在自然增量,建议将这一比例阶段性确定为30%左右)。同时,参照并融入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评估、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机制,加强过程跟踪和质量把控,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调节机制,以三年为周期调整一轮自定计划实施高校名单。
从投入机制看,自定计划所需培养成本由培养单位、受教育者自行依照相关程序解决,鼓励省级配套和多元渠道支持,但不列入国家和地方财政拨款体系,不享受生均综合定额拨款,且严格遵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文件规定。自定计划的收费标准可参照或高于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具体标准由培养单位提出,经省级教育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申请招收自定计划研究生的导师、联合培养单位等需承担一定的培养经费。
从质量要求看,按照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有关要求,培养单位开展自定计划招生工作应坚持服务需求、追求卓越工作主线。自定计划招生选拔、培养过程、学位授予的要求应不低于普通计划的基本条件。要制定本单位自定计划招生实施办法,确保选拔过程规范、科学、透明;要合理控制自定计划规模,结合相关学科基本条件、资源配置能力等因素统筹考虑;要主动服务国家战略需求,将自定计划主要投放到战略急需领域、新兴交叉方向,致力于为国家“安全能力、核心技术创新力、文化软实力、人才竞争力与全球领导力”等五力跃升提供人才支撑。
(三) 自定计划的主体实施单位多方协同、生态化运行的治理格局,是推动改革创新方案落地实施的关键前提。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承担顶层设计任务,结合研究生教育发展定位及相应规模结构、运行规律、本质特征等,以及产业升级和科技革命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等外部环境因素,系统做好教育资源配置的前瞻布局,合理制定政策,预测和编制研究生招生规模,科学确定研究生教育不同层次、区域、学科、类型之间的规模结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需在省域范围内开展与区域发展规划、地区产业发展相对应的人才需求预测,优化研究生结构布局,解决当前存在的同质竞争有余而错位发展不足、有特定需要但招生计划不到位等问题。同时,应建立省级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机制,与当地科技创新、人才发展、财政拨款、重点建设、结构布局、质量保障等业务工作相衔接,成立专项工作组,定期研究推动自定计划招生工作更好地服务省域重大发展规划需求。
招生单位是自定计划招生工作实施主体,应构建高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制定合理的自定计划分配管理办法,充分发挥招生计划的调控作用,统筹建立研究生“招生—培养—就业”协调联动机制,实现卓越人才培养闭环,保证自定计划投放的科学性、精准性,提升研究生教育服务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发展的能力。
(四) 自定计划的配套制度体系首先,要完善质量标准。各相关主体应分别制定自定计划的相应标准,教育部出台管理制度、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定期专题研究、高校印发实施办法、院系学科订立具体实施细则。对于交叉学科、基础学科、新兴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点等,在实施过程中尤须形成具有可比性、可操作性的分层分类标准要求,构建依法依规治理、内在协同调控的多元共治格局。
其次,要进行重大决策研判评估。招生计划管理改革不能单从招生层面考虑问题,要有更宏阔的视野,依托资源配置相关专项小组强化对自定计划实施的成效分析,借助各级专家力量增强自定计划管理的前瞻性和科学性,系统分析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与培养质量、科技创新、人才发展、财政拨款、评估等工作的联动机制及其影响。
再次,要实施信息公开与监督制度。要进一步完善自定计划的信息公开制度,充分保障单位、个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除培养单位自律机制,政府部门的监测评估与宏观指导以外,应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要充分吸收联合培养单位、合作企业、提供经费支持的社会力量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形成全面监督制约、工作高效规范运行的自定计划治理格局。
最后,要实施问责制度。建立事中事后评估反馈机制,既关注招生单位在招生计划端的“输入”,又注重其人才培养、科研创新、社会服务的“产出”,坚持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评价自定计划的管理绩效。对执行不力的单位,要即刻取消其自定计划资格,并与学位授权自主审核资格、招生计划规模核定等工作安排相挂钩。
(五) 自定计划的预期成效分析一是招生单位的自主权和办学活力将得以激活增强。通过试行自定计划,动态调整需求比例及试点范围,有助于落实和保障招生自主权,适应不同高校的差异化“实际需求”,强化招生单位主体责任和意识。同时,以“招生计划”为切口进行改革,可破除束缚综合改革的体制机制障碍,构建韧性更强、整体结构更优化的研究生教育生态。
二是适配需求的教育评价机制将得以探索推广。当前,我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仍然以国家制定方案、给定限额的方式进行,培养单位招生规模须严格按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执行。然而,教育主管部门对于招生计划量值的分配带有一定的经验性质[14],存在计划色彩较为浓重而对市场的灵活反馈相对不足的问题。实施自定计划,招生计划管理模式由“计划”向“规划”过渡,更重“调”而非“控”,给予高校自主调整名额与招生布局的空间,有效增强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包容性与弹性活力,使招生单位逐步建立起研究生教育规模、结构、布局与国家战略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主动适配的动态调整机制。
三是质量导向的资源配置机制将得到落地实施。提升质量是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的核心命题。招生计划管理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自然也离不开“质量”要义。实施自定计划,建立合理的学术资源分配规则和评价指标体系,坚持质量信息常态化监测与评估相结合,有利于推动招生单位构建以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机制,引导高校紧密对接学科链、科技链、创新链、人才链开展高层次人才培养,围绕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前沿共性问题开展有组织科研,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
四、结论与讨论基于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与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制度的协同关系,在分析论证并充分引鉴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制度创新成果基础上,构建形成“自定计划”改革机制。总体而言,自定计划是切实可行并符合研究生教育发展时代特征、趋势规律的改革举措,有助于激发招生单位办学活力,使其形成适配需求的教育评价机制和质量导向的资源配置机制。鉴于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改革是研究生教育规模结构调整的关键环节,对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实际实施过程中,有必要系统凝练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制度的治理架构、运行机理,以及对研究生招生计划改革的作用机理、启示借鉴,进而充分把握好“自动计划”改革中的“四大张力”。
一是培养单位自定计划与国家宏观调控之间的张力。在学位授权“放管服”改革中,“放”是首要前提,不能出现“一放就乱”的情况;“管”的职能需要强化,不能“一放了之”;“服”的内容需要优化,将其作为“放”和“管”的润滑剂[15]。在实施自定计划过程中,同样应把握好放权和监管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实施自定计划是为了让高校拥有更大办学自主权,激发培养单位在人才培养工作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还应结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依据国家核定的中长期办学规模结构,优化宏观调控,避免出现无序增长的情况。
二是自定计划招生单位自律与资源投入诱惑之间的张力。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基本属性是人力资源与财力资源的量化指标。入学质量代表研究生人力资源的初始价值,学费代表教育过程中财力资源的价值,培养质量是研究生人力资源的现值相对于初始价值的增量。对于招生单位而言,研究生招生计划是具有净收益属性的[16]。因此试点单位要建立约束机制,在资源诱惑面前保证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是非常必要的。同时,考虑到大学是“底部沉重”的组织,其生命力在基层。“学科—院系”结构是大学组织所特有的基层组织结构,学科的学术性是其本质属性。在赋予基层学术组织即院系层面充分学术自治权利的前提下,需结合“自律”与“他律”机制,才能够有效引导其基于学科需求和培养能力合理安排自定计划。
三是自定计划招生单位与非自定计划招生单位之间的张力。教育部于2003年开始在北京大学等34所高校开展自主确定本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分数线的改革试点,然而该试点实施至今已逾20年,高校名单未有变化,一些研究生培养质量较高、生源充足、招生规模增长迅速的招生单位却没有机会进入行列[17]。在招生计划管理改革过程中,须建立“能进能出”的动态调整机制,采取规范严谨的评估和监测手段,扭转“重选拔、轻培育”现象。在正式实施过程中,对后期监督检查中不达标的招生单位,可撤销其自定计划资格,并允许符合标准的单位进入行列,以更进一步合理分配资源并激发各单位的内生动力。
四是经济、社会效用最大化与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之间的张力。研究生教育改革要紧扣“立德树人、服务需求、提高质量、追求卓越”的工作主线,以高水平的人才培养成效,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就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改革而言,在资源约束条件下,教育主管部门要充分考虑国家战略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兼顾教育主体发展需要,合理、高效配置资源以促使人才培养目标高度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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