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研究  2026 Issue (3): 85-92   PDF    
同行评阅“恶意评审”的概念澄清与规制研判
刘旭东1,2    
1. 江苏师范大学 法学院/教育科学学院, 徐州 221116;
2. 南京师范大学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南京 210097
摘要: 学位论文同行评阅中的“恶意评审”严重侵犯了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获得权。与同行评阅中的合理否定意见相异, “恶意评审”呈现出评价动机的非学术性、评价逻辑的矛盾性、评价程序的违规性三项表征。同行评阅的行政属性决定了“恶意评审”不应豁免于立法规制; 社会系统论的理论指向决定了“恶意评审”的规制应坚持对内完善同行评阅、对外健全学术复核的双重方案; “恶意评审”的三重诱因进一步决定了规制方案的重心所在。在内部规制方案上, 应通过彻底的盲审机制、“小同行”评审机制等举措, 规避同行评阅中潜在的利益冲突并确保专家责任意识时时在场; 在外部规制方案上, 应重点通过重启同行评阅、采用双重裁决机制并借助数字技术等举措, 确保学术复核因应“恶意评审”的专业性与高效性。
关键词: “恶意评审”    合理否定意见    社会系统论    同行评阅    学术复核    
一、问题的提出

1665年,英国皇家学会在创办世界上首份科学期刊《皇家学会哲学汇刊》(The Philosophical Transactions of the Royal Society)的同时,首次采用同行评阅(peer review)制度对稿件质量进行评价,将其作为稿件能否发表的重要判断标准[1]。客观上,同行评阅得以有效掌控稿件质量[2],实现稿件与期刊的精准匹配[3]。这一制度助益于营造公平的评价场域,从而实现作者、期刊以及学术界的健康发展[4],并因此逐步被各个学术期刊所接受,成为学术期刊遴选稿件的固定程序,长期扮演着“科学守门人”的角色[5]。此后,同行评阅逐步扩展至学位答辩领域,即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必须通过同行盲审,方能正式进入答辩环节。

不过,同行评阅未必总是可靠的[6],近年来我国学位论文同行评阅实践中就频频出现了“恶意评审”事件[7]。所谓“恶意评审”,是指评审专家在学位论文评审中违背学术公正原则,无视学位论文实际贡献,而基于学术偏见、利益冲突等因素,刻意对学位论文作出偏离客观事实的否定性评价。“恶意评审”严重侵害了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获得权这一教育基本权利[8],即便其最终被后续纠偏机制所推翻,学位申请人的正常学位授予进度也必然会遭遇显著阻断,这对其后续的升学、就业等事项都会带来或多或少的负面影响。实践中,有的高校甚至还赋予了同行评阅一票否决的效力,这就进一步放大了“恶意评审”所带来的不良影响。“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下简称《学位法》)的重要立法宗旨。“恶意评审”的种种负面影响既损害了学位申请人的切身利益,也破坏了学位秩序,亟需依靠《学位法》后续实施细则进行有效应对。本文致力于澄清“恶意评审”的概念意涵,进而在社会系统论的指引下,构建应对“恶意评审”的双重路径,维护学位申请人的基本权利与高校学术评价的良好秩序。

二、同行评阅“恶意评审”的概念澄清

并非所有的同行评阅否定意见都属于“恶意评审”,很多否定意见都属于精准指出文章缺陷的真知灼见。与合理否定意见相比,“恶意评审”具备显著的评价动机的非学术性、评价逻辑的矛盾性、评价程序的违规性三项重要表征。

(一) 评价动机的非学术性

从动机的学术纯粹性维度看,合理否定意见的生成始终基于学位论文的学术本体,即评审专家的全部动机都是通过批判性评语来推动学位论文研究质量的提升。合理否定意见的呈现方式往往具有明确的问题聚焦性;或是聚焦研究设计的严谨性,如指出“样本选取未覆盖关键变量的影响群体,导致结论的普适性受限”;或是针对论证逻辑的完整性,如强调“第三章的实证分析与第二章的理论假设缺乏直接的逻辑关联,论证逻辑存在断裂”;或是指向研究方法的妥适性,如指出“案例比较法的运用未建立统一的分析框架,导致不同案例的对比结论缺乏可比性”。即便合理否定意见带有显著批判色彩,其表述仍会保持对学术探讨的基本尊重,且伴随建设性的改进方向,如在指出“文献综述未纳入近五年该领域的核心研究成果”后,会补充“建议重点梳理XX(2023)、YY(2025)等学者的研究”。

“恶意评审”的动机则存在显著的非学术性,评审专家否定态度的形成乃是被学科偏见、方法歧视、身份预设等因素所驱动。学科偏见的典型表现是,部分评审专家固守自身所在的传统学科范式,对交叉学科或新兴研究领域持有先入为主的排斥态度,例如将“数字法学”领域的研究简单判定为“数字技术对法学研究的消解”,却未对学位论文中具体的技术应用逻辑与法学研究目标的契合度进行分析。方法歧视则更具隐蔽性,如评审专家因自身擅长定性研究,便对采用定量研究方法的论文刻意放大缺陷。更不可取的是身份预设带来的动机偏差。目前同行评阅的盲审机制仅隐去了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的姓名,但并未隐去学位申请人的学校信息,故部分评审专家会根据研究者的学历背景、所在机构等非学术信息形成主观判断,如因作者来自非顶尖院校便默认其研究基础薄弱,在未深入阅读的情况下便给出“研究创新性不足”的否定意见;有时,评审专家还会根据学校信息及论文研究方向而大致推导出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若评审专家与该导师存有矛盾,则亦有可能基于身份信息展开“恶意评审”。

(二) 评价逻辑的矛盾性

合理否定意见的评价逻辑始终保持内在一致性,无论对学位论文的整体评价是肯定还是否定,评审专家对“研究创新性”“方法严谨性”“结论可靠性”等核心评价维度的界定标准始终是统一的,绝不会因非学术因素而出现标准的摇摆。譬如,若评审专家以“研究问题缺乏现实关怀”为由否定某篇论文,那么在评价研究主题相近、研究方法相似的其他学位论文时,也会将“现实关怀”作为重要标准;若强调“理论原创性”是核心评价指标,则断然不会在面对另一篇同类学位论文时,突然将“应用价值”作为首要评价标准。即便不同评审专家因学术视角差异形成不同判断,其各自的评价逻辑仍能自圆其说,如评审专家甲因“论文未进行实证检验”否定论文价值,其逻辑前提是“该领域研究需以实证为基础”;评审专家乙虽认可论文的理论价值,却也承认“实证检验的缺失是重要缺陷”,二者的分歧源于学术视角,而非标准的双重性。

“恶意评审”的评价逻辑则呈现出明显的双重标准特征,这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其一,对同类研究采用差异化评价标准。如面对两篇同类学位论文,评审专家对其中一篇的研究局限轻描淡写,却将另一篇的局限性放大为核心缺陷。其二,对同一论文的不同部分采用矛盾标准。例如,评审专家在评价学位论文的研究方法时,既认可案例选择的典型性,又在结论部分以案例数量不足为由否定结论的可信度,且未对案例数量与结论可信度的关系作出符合该学科研究规范的说明。这种矛盾的评价逻辑缺乏基本的学术自洽性,本质上是为否定而否定的主观行为。其三,对论文缺陷的评价脱离学科常规标准。任何学术研究都存在局限性,但合理否定意见会基于该学科的研究传统与评价共识,区分“致命缺陷”与“可改进空间”,例如在社会科学量化研究中,“测量工具的信效度不足”可能是致命缺陷,而“样本代表性的局部偏差”更多是可改进空间。但“恶意评审”会刻意混淆二者的界限,将“可改进空间”放大为“致命缺陷”,这种脱离学科常规的评价方式,本质上是对学术评价专业性的破坏。

(三) 评价程序的违规性

合理否定意见即便态度严苛,仍会严格遵循同行评阅的程序要求。在时间问题上,评审专家会在规定的评审周期内完成评价,若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也会提前与评阅组织方沟通并说明理由,避免因无故拖延而导致学位申请人无法正常参加答辩。在评语形式方面,合理否定意见具备具体性与针对性特质,会明确指出具体的问题所在,如“摘要未能准确概括论文的核心创新点,建议补充XX部分的研究发现”“第四章指出的问题,第五章并没有进行对应解决,存有遗漏”等。合理否定意见指向明确,学位申请人可据此进行针对性修改。即便是否定整篇论文,合理否定意见也会说明核心否定理由,如“研究问题已被XX(2023)等学者充分探讨,本研究未提出新的研究视角或结论”。

“恶意评审”在程序层面则常表现出明显的违规性,这类行为通过破坏评审规则直接损害学术评价的公平性。典型的程序违规首先体现在时间违规上,即评审专家无正当理由超出评审周期且拒绝沟通,导致评阅流程陷入停滞。其次,程序违规还体现为意见的空泛化,即评审意见缺乏具体的问题指向,仅以“研究质量不高”“创新性不足”“论证不充分”等模糊表述给出否定结论,却未指出“质量不高”体现在哪些具体章节,“创新性不足”与哪些既有研究存在重复,“论证不充分”是逻辑链条还是证据支撑的问题。甚至,部分评审专家还会通过复制粘贴过往评语或利用人工智能生成评语的方式,为不同的学位论文撰写模板化、重复化评语。学位申请人面对此类意见时,无法明确修改方向,甚至难以判断评审专家是否真正通读了论文,这种空泛或模板化的意见本质上是对评审职责的敷衍。

总体来看,学术评价是多元视角的碰撞过程,合理否定意见的存在恰恰是学术进步的重要动力,高质量的否定意见能帮助研究者发现自身疏漏,甚至开拓新的研究思路,其学术价值不应被“恶意评审”的存在所遮蔽。而“恶意评审”的危害,则在于其通过非学术性动机、双重标准、程序违规等方式,扭曲学术批判的本质,既可能导致有价值的学位论文被埋没,也会打击学位申请人的学术热情,甚至破坏学术共同体的信任基础。因此,明确合理否定意见与“恶意评审”的区分标准,之于维护学术评价的严肃性、守护正常学术批判的空间至关重要。

三、同行评阅“恶意评审”的规制逻辑

尽管“恶意评审”属于学术评价,但其同时具备的行政属性决定了其亦应接受立法约束,而不能以学术自治为由豁免于外部制约。基于社会系统论的理论指向,未来《学位法》实施细则应坚持对内完善同行评阅、对外健全学术复核的双重规制方案。“恶意评审”的多重诱因则进一步指明了双重规制方案的重点实施方向。

(一) 同行评阅“恶意评审”的行政属性

“恶意评审”对学位申请人的教育基本权以及良好的学术生态,都造成了显著的负面影响,理应受到制度化规制。不过,能否通过《学位法》实施细则,从立法层面对之进行制度约束,仍需开展理论层面的有效论证。因为“恶意评审”隶属于同行评阅,而同行评阅则是典型的学术评价行为。众所周知,学术评价内含学术自治面向[9],对之展开立法规制可能面临学术自治受损的质疑或苛责,这需要通过澄清同行评阅的行政属性进行理论回应。

一方面,就高校本身而言,“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判决书首次界定了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属性,此后,“于艳茹诉北京大学案”“李涛诉华南理工大学案”等案件的判决书都对此予以肯认。目前,我国高校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已经为行政法学通说所认可。根据通说,高校所拥有的管理权,是政府逐步将教育管理方面的职权下放到各大高校后所产生的。[10]由此,高校的职务行为也就获得了行政行为的法律属性。而以学术评价为底色的同行评阅则是高校的内部行为,同行评阅意见乃由评审专家单方出具,符合行政行为的单方性特质,故同行评阅就在学位申请人和高校之间构筑起了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的行政法律关系,同行评阅因而在内含学术属性的同时,也具备了行政属性[11]。另一方面,从高校学位授予行为来看,同行评阅亦具备显著的行政属性。《学位法》不仅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还通过其他多项条款规定了高校学位授予权的获得条件、学位授予标准、学位质量评估工作等内容[12]。由此可知,高校的学位授予权乃是国家立法授权高校行使的行政权力。而作为高校学位授予重要环节的同行评阅,自然也就具备了行政属性,这亦再次彰显了同行评阅进程中学位申请人与高校之间不平等的行政法律关系[13]

基于上述事实,同行评阅同时具备学术属性与行政属性。既然同行评阅内含行政行为的属性,那么,其就必须接受立法层面的制度化约束,因为“滥用是权力的天性”[14]。孟德斯鸠亦指出:“任何有权力的人都容易倾向于权力滥用,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规律。”[15]只不过,这种立法层面的约束应注意不能侵犯同行评阅内含的学术要素,这就要求《学位法》应尽可能通过程序性设计构建遏制“恶意评审”的正当程序。

(二) 同行评阅“恶意评审”的规制理路

从社会系统论角度出发,同行评阅“恶意评审”的规制需坚持双重理路,既要从规范同行评阅本身入手,于源头尽可能消除滋生“恶意评审”的制度环境;也要完善相关外部程序,针对“恶意评审”构建后续的救济与纠偏机制。具言之,按照社会系统论的观点,现代社会是由政治、法律、经济等多个彼此区分且相互独立的功能子系统构成的。这些社会子系统具有多层次的特点,其内部还包含着众多同样相互独立的功能次子系统。每个系统都遵循着对内保持运作自足、对外秉持认知开放的逻辑。所谓系统的运作自足,是指一个成熟的系统内部必定具备完善的规范体系和价值体系[16],借此实现系统运作的稳定与自洽;而系统的认知开放,是指系统能够对外部的干扰作出有效回应,也就是通过结构耦合[17],完成系统之间信息与物质的交流[18],进而保障不同系统之间能维持良性的互动关系。德国社会学家尼克拉斯·卢曼(Niklas Luhmann)将这种对内运作自足、对外认知开放的逻辑,称作系统的“自创生”(Autopoiesis)特质[19]。按照社会系统论的理论指向,作为学位制度中的功能次子系统,同行评阅亦需具备对内运作自足、对外认知开放的功能特质,而“恶意评审”的出现,则意味着同行评阅的内部系统与外部耦合机制均出现了漏洞,故“恶意评审”的规制应坚持对内完善同行评阅、对外健全耦合机制的双重方案。

其一,同行评阅“恶意评审”的内部规制方案,是对同行评阅制度予以完善,确保作为独立系统的同行评阅制度拥有健全的运行机制和合理的约束方案。《学位法》第25条规定:“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组织答辩前,将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送专家评阅。经专家评阅,符合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进入答辩程序。”这一规定显然过于简略,没有就同行评阅的具体运行作出指引性规定,尤其是缺乏对评审专家的约束性规定,“恶意评审”因此而拥有了制度上的“温床”。未来《学位法》实施细则应就运行细节问题作出周延规定,确保同行评阅能够始终坚持学术导向。

其二,同行评阅“恶意评审”的外部规制方案,是通过与学术复核制度展开结构耦合,借助学术复核的专业救济机制,实现对“恶意评审”的纠偏。客观上,无论对同行评阅采取何种完善举措,都无法彻底消除“恶意评审”,此时,学术复核就为这一问题提供了又一轮应对方案。《学位法》第40条创设了学术复核制度,首次为学位申请人针对学术评价结果主张异议提供了法定处理机制[20]。学术复核能够针对“恶意评审”为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提供再次接受专业审酌的机会,其具备的专业性判断优势,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机制所无法比拟的。不过,《学位法》关于学术复核的规定亦较为简约,有待《学位法》实施细则的细化。

(三) 同行评阅“恶意评审”的规制重心

“恶意评审”的滋生与多重因素相关,而这些因素则为上述规制理路提供了重要的切入点。从社会层面来看,利益冲突是“恶意评审”的重要诱因。利益冲突可分为学术冲突和人际关系冲突,一方面,若学位论文的研究方向与评审专家的研究高度趋同,则专家在评估时可能面临自身学术成果被对比的局面[21],出于对自身学术话语权的考量,部分专家或倾向于采取更为严苛甚至偏颇的否定态度,此为学术冲突。另一方面,评审专家与导师或学位申请人等主体之间的私人恩怨,也可能让评价偏向负面,此为人际关系冲突。实际上,现行同行评阅的盲审方案为人际关系冲突在同行评阅进程中的外显提供了可能,因为正如上文所述,现行盲审方案并不隐去学位申请人的学校信息,故评审专家有时可据此推导出学位论文指导教师的真实身份。

责任意识的欠缺构成了“恶意评审”的心理动因。同行评阅的权威性要求专家不仅应具备专业能力,更需保持公正与责任感[22]。然而,部分评审专家责任意识淡薄,在缺乏充分研读的情况下便轻率出具否定意见;少数人甚至将评审作为牟利或情绪宣泄的工具,为凸显权威或发泄不满而作出否定评价。评审专家的认知习惯同样会影响同行评阅的公正性。当论文的研究领域与专家自身的专业背景相近时,专家评价尺度可能更为宽松;反之,对于涉及跨学科或颠覆性创新方向的论文,专家则可能因其超出既有认知而不予重视甚至苛刻对待[23]。若送审论文与其观点相左,则更可能因偏狭心理而作出否定评价,这亦是责任意识欠缺的典型表现。

监督与问责的不足则是制度层面的缺陷。我国学术管理历来重自律轻他律,过度依赖学者自我约束,缺乏外在强制监督机制。这种价值导向偏差在实践中衍生两种治理困境:其一,送审平台的准入审核标准模糊,部分送审平台在审核专家资质时把关不严,未能有效筛选出合格的评审人员;其二,高校尚未构建严格的惩戒机制,同行评阅违规行为的惩戒存在显著的弹性空间。上述事实无形中加剧了评审进程中的权力寻租现象,为“恶意评审”的泛滥提供了温床,助长了不良风气。

综上,同行评阅“恶意评审”的规制重点应聚焦于制度设计,尽可能规避同行评阅过程中潜在的利益冲突,激发评审专家的责任意识,构建妥适的奖惩机制,从而确保同行评阅全流程的公正、客观与专业。

四、同行评阅“恶意评审”的双重规制方案

在社会系统论视阈下,同行评阅“恶意评审”的规制应坚持对内完善同行评阅、对外健全学术复核的双重方案,未来《学位法》实施细则需对此分别作出针对性制度设计。

(一) 同行评阅“恶意评审”的内部规制方案

上述“恶意评审”的多重诱因中,监督问责机制的不足可由下文的奖惩机制予以一并解决,故“恶意评审”内部规制方案的重点,是尽可能消除或规避同行评阅制度中的利益冲突,并提升评审专家的责任意识。

1. 实现同行评阅的彻底盲审

前文指出,现行同行评阅的盲审机制通常并不会隐去学位申请人的学校信息,导致评审专家有可能根据学校信息以及学位论文的研究方向,推导出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如果评审专家与该导师之间存有上述利益冲突,则其很有可能给出不符合论文实际质量的否定评价。同时,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种更为隐蔽的风险,即送审平台在论文审核通过后,通常会将学位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直接发送给评审专家。然而,专家在打开电子文档时,可以通过“文档属性”功能查看到“作者”信息,如果学位申请人在此处填写了真实姓名或姓名首字母缩写,其身份便可能被间接暴露。在这种情况下,评审专家自然也有可能据此查询到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信息,这就为利益冲突在同行评阅中的外显提供了可能。所以,未来同行评阅制度应尽可能彻底清除学位申请人的学校信息以及学位论文的文档属性等内容,严格避免因私人信息的泄露而导致相关利益冲突外显,并最终诱发“恶意评审”。

2. 实行“小同行”评审机制

现行同行评阅实行的是“大同行”评审机制。所谓“大同行”,是指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领域的专家。然而,“大同行”专家并不必然熟悉本学科各具体研究方向的最新进展。此时,即使是相对尽责的专家,在面对并不熟悉的研究领域时,也往往只能从选题意义、结构完整性、逻辑条理性和格式规范性等层面进行形式审查,而难以真正评价论文的创新性与学术贡献。

故此,未来同行评阅应实行“小同行”评审机制。所谓“小同行”,是指三级学科或研究方向领域的专家。这一机制内含两大优势:其一,其助益于提升评审专家的责任意识,因为评审专家在评价研究成果时,往往会对与自身研究领域相近的内容产生更强的责任意识,而当面对超出自身研究范畴的研究时,却常会表现出忽视的态度[24]。其二,“小同行”专家因更加了解本研究方向的知识结构与前沿动态,故必然能够对学位论文作出更加客观专业的评判,这种情况在跨学科、交叉学科研究以及最前沿的研究中尤为突出。为实现“小同行”专家的精准遴选,送审平台应先要求学位申请人在系统中详细标注论文研究方向,在此基础上,平台可运用大数据技术,从中国知网等学术数据库抓取信息,并依据专家的论文、专著及科研项目等成果构建语言模型,进而建立起专家与具体研究方向之间的精细化对应关系,形成更具针对性的专家子库,实现专家与论文的精准匹配。

3. 建立同行评阅双向互动机制

同行评阅双向互动亦是确保评审专家责任意识时时在场的重要环节。该制度要求在同行评阅中将评审专家的否定意见及时传递给学位申请人,并给予其答复机会。如此,同行评阅将不再是依据评审专家单方面的判定开展,而是在与学位申请人交流、沟通并充分交换观点的情境下开展的双向活动。这种互动有助于强化评审专家的责任意识,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情绪化评审或超越学识范围的草率判断,同时还能为评审专家最终形成意见提供新的参考维度。实际操作环节可规划如下流程:当评审专家给出否定意见后,送审平台需即刻将具体意见反馈给学位申请人,这确保了信息的及时传递,为双方的进一步沟通搭建起桥梁。学位申请人在收到意见后,要在指定时间范围内,针对评审专家提出的每条意见,进行认真且全面地回应,这一过程不仅是对自身研究成果的再审视,也是向评审专家展示自己思考和改进方向的重要机会。评审专家在收到学位申请人的回应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后续流程,他们既可以依据申请人的回应,直接给出最终评定结论;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与学位申请人进行进一步的互动沟通,这种互动旨在深入了解学位申请人的想法,促进学术观点的碰撞与融合,从而得出更加客观、公正的评审结论。除此之外,高等院校还可尝试推行评审意见公开制度。在不触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无论评审意见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都可适当公开对评审意见及学位申请人的回应,以此构建起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督促评审专家将责任意识贯穿评审全程。

4. 细化评审意见的规范要求

上文指出,部分评审专家会给出空泛化的意见,缺乏具体的问题指向,这是“恶意评审”的典型表现之一。评审专家责任意识淡薄自然是诱发上述行为的重要原因,不过,实践中诸多送审平台对评审意见的字数要求仅为几百字,这种低标准要求显然亦助长了部分评审专家不负责任的心态。因此,在评审制度的设计上,应当对评审意见的书写提出更加细化的规范性要求,避免其流于形式。一方面,送审平台在向专家提供格式化的评价表格时,不应仅停留在简单的打分或笼统的总体意见层面,而应当要求专家在每一项评分指标之后,结合学位论文的具体内容,逐条写明肯定或否定理由。特别是,这些理由必须能够对应到论文的具体章节、段落甚至具体论证,而不能以“有关论述”等含混笼统的表达来代替。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评审意见具有针对性与可操作性,使学位申请人能够明确理解问题所在,并据此进行实质性的修改与完善。另一方面,若专家只给出几句泛泛而谈的意见,未能触及论文的实质性内容,则此类意见应直接被认定为缺乏有效性。更为严重的情况还包括,评语带有明显的诋毁性、贬损性言辞,或在事实认定上出现与论文内容严重不符的错误,如论文明明穿插引用了部分司法案例,但评语却批评论文没有关注司法案例,缺乏现实关照。对于这些情形,应当明确将其界定为“恶意评审”,并赋予相关部门或送审平台相应处理权。

5. 采用评审尽责保障措施

在上述举措基础上,责任意识仍需获得更加直接的物质性保障或激励。一方面,送审平台必须避免评审专家接收过多的学位论文,以防止评审专家因评审任务量过重而滋生敷衍懈怠的心态。当然,这需要不同送审平台之间实现信息互联,调控同一时段内评审专家的评审负荷。另一方面,适度提升评审报酬亦是保证责任意识的有效手段。当前送审平台支付的评审报酬较少,如一篇博士学位论文的评审报酬可能仅有几百元,难以形成有效的激励,反而可能滋生懈怠与敷衍心理,影响评审质量。为减少“恶意评审”,有必要适度提升评审报酬,将评审专家的责任意识、积极性和合理的物质激励挂钩,确保评审过程的认真投入和结果的可靠性。

(二) 同行评阅“恶意评审”的外部规制方案

同行评阅“恶意评审”外部规制方案的重点,是通过学术复核制度对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再次展开专业且高效的审酌;同时,通过“激励加约束”的责任机制来维系评审专家的责任意识,对“恶意评审”形成有效震慑。

1. 开启更多专家参与的二轮同行评阅

同行评阅属于专业的学术评价,而针对这种学术评价结论进行再次审酌,无疑仍需依托专业的学术评价,行政人员不宜从事这一工作。故学术复核“恶意评审”的主要方式就是开启二轮同行评阅,当然,上文针对同行评阅提出的诸多举措,也应当适用于二轮同行评阅。重点在于,为增强评审结论的客观性,二轮同行评阅宜适度增加评审专家人数。在多数高校,首次同行评阅通常仅由3位专家完成,这导致同行评阅容错空间有限,一旦出现低分,不仅难以准确反映论文真实水平,还可能让“恶意评审”直接阻碍学位授予。量子力学奠基人普朗克(Max Planck)指出:“一个新的科学理论不是靠通过说服反对者而获胜。她最后的胜利是由于反对者们终于死去而赞同她的年轻一代成长了起来。”[25]这一后来被总结为“普朗克定律”的观点表明,少数人意见极易扼杀具有突破性的成果。相对而言,增加评审人数有助于减少个别偏见的影响,使结论更具公正性与包容性。故此,学术复核制度应当将二轮同行评阅的专家人数调整为3人以上10人以下的奇数,以提高二轮同行评阅结果的可靠性与说服力。

2. 推动学术复核的数字化赋能

当前,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应用不断加速,正推动高等教育系统发生数字化变革[26],“数字技术与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求高度契合”[27],故依托学术复核应对“恶意评审”时,不应忽视数字技术的有效赋能。当前,高校学术复核在实践中常因周期过长而延误学位授予,尤其在遇到“恶意评审”时,学位申请人的权益可能因此而遭受难以挽回的损失。数字技术可有效提升学术复核的效率,实现针对“恶意评审”学术复核的快速响应。

一方面,学术复核流程应当明确划分为若干阶段,且每一阶段都必须被设定明确时限,并在数字技术的协助下保障每一阶段的任务都可按时完成。第一阶段为材料初审(1个工作日),核查申请材料形式完整性,决定是否受理;第二阶段为快速响应(1个工作日),受理后即刻启动流程,完成内部衔接与准备;第三阶段为实质调查(7个工作日),开启第二轮同行评阅,系统标注“紧急复核”及最晚反馈时间;第四阶段为结论出具(1个工作日),负责人员向学位申请人书面反馈复核结论。另一方面,应借助数字化管理提升全流程效率。学术复核全流程应通过数字化证据链实时归类、归集、存证相关资料数据,助力复核小组快速定位争点,改变人工调取资料的低效状况;同时,学术复核制度应为关键节点设定时限、绑定责任人,进行流程提醒与逾期预警。实践中,部分高校的学术复核流程过于依赖人工操作,关键节点上的通知纯粹依靠人工层层传达,导致部分学位申请人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向研究生院咨询流程进展。这严重降低了复核效率,亟需通过数字化管理模式解决。

3. 实行学术复核双重裁决机制

客观上,即便评审专家都具备较强的责任意识与丰富的学术涵养,其判断也未必总是精准无误的。相关学者根据贝叶斯定理利用数据模拟方法对评审专家意见进行了质量评估,发现“即使匿名评审者不失职,完全依据外审意见进行论文质量的评判,依旧会造成相当高的误判率”[28]。这表明,有必要通过双重裁决机制,赋予学术复核机构在特定情况下的最终决定权,以实现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当然,双重裁决机制不等于二轮同行评阅结果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被学术复核机构推翻,在多数情况下,学术复核机构都应当尊重二轮同行评阅的结论。具言之,若多数评审专家(“多数”的标准应由高校自主决定)给出了通过结论,则学位申请人自然应顺势进入答辩流程。若多数评审专家给出了否定意见,则学术复核机构对此应给予肯认,因为在“小同行”评审机制、否定意见回应机制等举措的重重“过滤”下,可能的“恶意评审”诱发因素已然在很大程度上被排除在了同行评阅之外,此时绝大多数专家依旧给出了否定意见,更可能是源于学位论文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而非源于利益冲突或责任淡薄等原因。而双重裁决机制启动的场景应当是肯定意见与否定意见数量较为持平的情况,此时,学术复核机构应当在比较分析后作出最终定夺。

双重裁决机制应当遵循如下判断方法。在自然科学领域,因存在客观验证标准与可重复性要求,若评审专家提供的否定意见具有充分逻辑支撑,应优先采信该结论;反之,在人文社科领域,鉴于研究范式的主观阐释特性,当学位论文形成逻辑闭环或学位申请人已提供合理解释时,宜优先认可其学术价值。针对原则性缺陷(如方法论谬误或学术不端行为),若学位申请人未能提出实质性抗辩,则必须作出否定性裁决;而对于非核心性表述瑕疵,可在保留通过结论的前提下提出修订建议。总之,最终的裁决需系统性比较双方的论证,着重考察举证材料的完备度、推理链条的严密性及学术依据的权威性,采信论证体系更具说服力的一方所持的观点。

4. 构建以奖惩为核心的督促机制

奖惩机制不仅针对学术复核中的评审专家,亦适用于首轮同行评阅中的评审专家。奖惩机制能够有效激励评审专家认真负责,强化其责任意识,并对潜在的敷衍心理形成有效震慑,从而推动同行评阅始终秉持客观公正且专业的评价标准。在具体路径上,高校可以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对同行评阅意见进行系统化与量化分析,重点考察意见的逻辑合理性、分析深度以及改进建议的具体性等关键要素,为每位评审专家生成可动态更新的信用档案。在此基础上,对表现优异、评审严谨的专家,可通过授予荣誉称号或给予公开表彰的方式,强化其学术声誉与评审质量之间的正向关联;反之,对于存在明显“恶意评审”行为的专家,应严格执行问责措施,包括公开通报、暂停或取消评审资格,甚至将其列入行业不良记录名单,以形成有效的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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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cept Clarification and Regulatory Analysis of "Malicious Peer Review" in Academic Evaluation
LIU Xudong1,2    
1. Law School, School of Education Science, Jiangsu Normal University, Xuzhou, Jiangsu 221116, China;
2. Institute for Chinese Legal Modernization Studies, 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 Nanjing 210097, China
Abstract: "Malicious review" during thesis peer review processes seriously undermines doctoral candidates' rights to secure their degrees. Unlike legitimate negative feedback, "malicious review" presents three behavioral characteristics: non-academic evaluation motives, inconsistencies in evaluation logic, and violations of evaluation procedures. The administrative nature of peer review determines that legal regulation should address "malicious review" practices; the theoretical orientation of social systems theory suggests that the regulation of "malicious review" should adopt a two-pronged approach: strengthening internal peer review processes and institutionalizing external academic review mechanisms; the three precipitating factors of "malicious review" further determine the focus of regulatory frameworks. Therefore, the author proposes that regarding internal regulatory framework, we should adopt thorough blind review mechanisms, "peer-of-narrow-field" review systems, and other measures to avoid potential conflicts of interest in peer reviews and ensure constant presence of expert accountability awareness; and regarding external regulatory framework, we should prioritize restarting peer review processes, adopt dual adjudication mechanisms, and leverage digital technologies to ensure the professionalism and efficiency of academic re-evaluations in response to "malicious reviews".
Keywords: "malicious review"    reasonable adverse opinion    social systems theory    peer review    academic re-evalu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