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研究  2026 Issue (1): 130-137   PDF    
法国博士生资助体系建设的历史演进、主体架构与基本特征
林杰1, 王儒雪2    
1. 大连理工大学 高等教育研究院, 辽宁 大连 116024;
2. 华中师范大学 美术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00
摘要: 博士生资助体系是影响博士教育质量的重要因素, 探讨博士生资助体系建设问题对提升博士教育质量具有现实意义。法国博士生资助体系在40余年的探索发展中, 历经国家财政主导的法制化奠基、公立机构管理主体的制度化确立、政产学研协同深化的生态化创新三大阶段, 构建了以制度化的博士合同为核心支柱、国家化的奖学金为制度补充、区域化的津贴补助为战略延伸的资助体系, 呈现出科研投入与社会效益的相辅相成、政产学研协同育人的四维整合、多主体协同的全方位保障等特征。法国博士生资助体系建设的实践经验, 为构建中国特色的博士生资助体系提供兼具历史纵深与现实针对性的制度镜鉴。
关键词: 法国    博士生    资助体系    博士教育质量    

博士教育作为国民教育的最高层次,其质量影响甚至决定着一国教育国际话语权的强弱。博士教育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质量受诸多因素的影响与制约,其中博士生资助体系是重要而容易被忽视的因素之一。近年来,中国政府陆续出台多项重要政策以提升博士教育质量,而博士生资助体系建设也逐渐成为政策关注的重要问题。法国作为传统高等教育强国,其博士教育质量享誉全球,而这与其独具特色的博士生资助体系是密不可分的。1984年7月《萨瓦里法案》的颁布,标志着法国博士教育体制的范式转型,该法案通过确立新型博士学位制度,构建起法国博士培养现代化的制度基石。这一改革不仅实现了博士教育体系的范式重构,更推动资助机制迈入法制化发展轨道,形成国家立法保障与市场化资源配置的协同机制。历经数十年的制度演进,法国逐步构建了以博士合同为核心、国家奖学金为补充、欧盟与区域资助为延伸的三维资助网络,其历史经验与制度设计逻辑为构建中国特色博士生资助体系提供了兼具历史纵深与现实针对性的改革镜鉴。

一、法国博士生资助体系建设的历史演进

法国博士生资助体系以立法保障为制度根基,历经数十年的渐进式变革,根据其主要资助方式的演变,可划分为三个主要发展阶段,即国家财政主导的法制化奠基阶段、公立机构管理主体的制度化确立阶段、政产学研协同深化的生态化创新阶段。

(一) 国家财政主导的法制化奠基阶段(1985—2008年)

随着法国博士培养现代化起步,法国也正式开启博士生资助体系建设的系统性探索,初步形成了以研究津贴和助教制度为主的资助架构。

1985年4月,法国政府颁布《关于研究津贴的第85-402号法令》,该法令明确提出,研究津贴的设立旨在“通过研究确保高等教育第三阶段毕业生的培训,并促进他们既从事研究活动,又参与国家经济的其他活动”[1]。这一双重目标体现了法国对博士生培养的战略定位,即学位深造与社会衔接,既支持博士生完成高质量研究以强化法国科研体系的创新能力,又通过津贴制度引导博士生关注国家经济需求,避免学术“象牙塔化”。值得注意的是,该法令作为法国博士生资助体系的基石,通过制度化研究津贴,强化了国家责任,有效保障了资助的稳定性,但同时存在严重的财政依赖等局限。

1989年10月,法国政府颁布《关于高等教育入门教师的第89-794号法令》,该法令对博士生的助教制度做出了规定,提出“受1985年4月3日上述法令规定的研究津贴或类似博士培养资助制度资助的受益人,在经由以教师为主组成的行政理事会特别会议授权的委员会或理事会提出意见后,可被机构负责人聘用为助教”[2]。这些条款与《关于研究津贴的第85-402号法令》紧密相关,共同构成了法国博士生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992年3月,法国颁布了《关于规定申请研究津贴资格条件的法令》,对研究津贴申请人的年龄和学历做了具体规定[3]。2007年10月,法国颁布《关于确定研究津贴金额的法令》,提出研究津贴每月总额固定为1650欧元[4]

总结来看,法国通过构建系统性津贴补助机制,奠定了以“合同制”为核心的博士生资助模式,在此框架下,法国后续改革始终围绕契约化管理模式开展,并持续探索科研投入与社会效益的平衡机制。

(二) 公立机构管理主体的制度化确立阶段(2009—2019年)

2007年尼古拉·萨科齐(Nicolas Sarkozy)总统上台执政,开启对法国高等教育体制的系统改革,扩大大学自主权并颁布《大学自主与责任法案》。同时,知识生产模式的转型要求博士生具备解决复杂社会问题的综合能力,突破封闭的“研究逻辑”转向“社会逻辑”以释放科研的社会价值。在此背景下,2009至2019年法国博士生资助体系进入公立高等教育与研究机构主导的制度化建设阶段。在这一阶段,法国通过构建系统性立法框架,将博士生招生权限有序下放至公立高等教育与研究机构。这一变革不仅强化了高等教育机构的能动性,更推动其完成从政策执行者向治理主体的角色嬗变。

2009年4月,法国政府颁布《关于公立高等教育或研究机构博士生合同的法令》,取代了1985年《关于研究津贴的第85-402号法令》和1989年《关于高等教育入门教师的第89-794号法令》,该法令旨在鼓励博士层次毕业生通过研究接受培训,促进其既从事研究活动又参与经济、教育、文化等其他领域活动[5]。该法令建立了统一的合同制博士生管理体系,允许公立高等教育或研究机构根据特定合同招收博士生,并对合同期限、薪酬、工时、特殊保护等条款进行了规定,标志着法国博士生资助体系实现了从“津贴+助教”双轨制向“合同制”模式的根本性转型。

2016年5月,法国政府颁布《关于制定国家博士培训框架及国家博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法令》,该法令虽不直接涉及博士生资助的金额或来源,但明确了博士生培训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规定了博士生培训的期限、条件、评估和答辩流程,设立了博士生培训的质量评估和监管机制,为博士生获得资助提供了稳定的制度环境[6]。2016年8月,法国政府颁布《关于确定合同制博士生报酬金额的法令》,该法令明确规定合同制博士生的每月最低报酬为1758欧元毛额,同时引入补充报酬机制,规定当合同制博士生的服务包含研究活动以外的补充活动,如教学、专家咨询、科学和技术信息传播以及研究成果推广时,应支付额外的报酬[7]

(三) 政产学研协同深化的生态化创新阶段(2020年至今)

2014年以来,法国学术劳动力市场发生重大结构性变革,一方面大学及研究机构终身职位招聘量持续萎缩,博士生的科研压力显著提升,形成驱动人才转向的“推力”;另一方面,知识经济时代非学术部门对高层次科研人才的需求激增,形成吸引博士毕业生的“拉力”[8]。为应对学术市场供需失衡、响应科研人才社会化需求,2020年法国博士生资助体系改革迈入以“公私协同治理”为核心的制度创新阶段。在这一阶段,法国通过创设私法框架下的新型博士培养合同,构建起公法与私法双轨并行的资助架构,在保留传统公法合同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政府、高校、企业、科研机构等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治理生态。

2020年12月,法国政府颁布《研究计划法》,其第L412-3条确立了“私人法律博士合同”作为一种固定期限的私人劳动合同。该条款详细规定了私法博士合同的类型、期限、内容、续签、终止以及违约责任与处罚规则等关键要素,同时明确博士生的资助主要来源于雇主,资助类型包括工资、社会保险、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福利[9]。2021年9月,法国政府颁布了《关于落实研究法典第L.412-3条规定的私人法律博士合同的第2021-1233号法令》,该法令旨在细化《研究计划法》第L.412-3条关于私人法律博士合同的规定,明确合同的签订、执行、续签、终止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以保障博士生的权益,推动研究活动的顺利开展。此外,该法令强调了雇主和博士生在研究过程中的合作与责任,为双方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保障[10]。2022年12月,法国颁布《关于修订2016年8月29日法令以确定合同制博士生报酬金额的法令》,规定合同制博士生从2023年1月1日起,最低月报酬总收入2044.12欧元;2024年1月1日起,最低月报酬总收入2100欧元;2025年1月1日起,最低月报酬总收入2200欧元;2026年1月1日起,最低月报酬总收入2300欧元[11]

二、法国博士生资助体系建设的主体架构

历经40余年的改革探索,法国已构建起以博士合同为核心、国家奖学金为补充、欧盟与区域项目为延伸的资助体系。该体系通过三个维度实现资源整合,即以公私法双轨运行的博士合同构建制度基座,既保障学术研究的基本投入,又通过产学研协同机制激活社会资源;以国家奖学金体系形成差异化补充,通过竞争性选拔机制优化人才配置;以欧盟地平线计划及区域发展基金为战略延伸,构建跨国别、跨领域的创新网络。这种差异化设计既维持了公立研究系统的主体性,又通过多元筹资渠道实现了治理现代化转型,充分彰显了法国高等教育治理与博士生培养的精细化特征。

(一) 法国博士生资助体系的核心支柱:制度化的博士合同

作为法国博士培养的核心载体,博士合同已演化为兼具公法规范性与私法灵活性的双轨制资助架构,成为法国博士资助资金的主要来源。基于委托代理理论,对博士合同的运行机制与行动逻辑阐释如下。

在公法博士合同中,合同由注册攻读博士学位的博士生与公共部门雇主签订,这些雇主具体涵盖科学、文化和职业公立机构(EPSCP)、科技公立机构(EPST)、高等教育行政公立机构以及其他在章程中明确承担高等教育或研究职能的公立行政机构。该制度通过委托代理链条实现博士培养与公共研究目标,其中公立机构作为委托人,向博士生分配研究任务并提供资金、资源、指导和培训。博士生作为代理人,以注册机构名义开展研究、撰写学位论文并完成其他补充工作。博士学院则作为第三方,在合同制定与博士生培养中扮演着重要的监督评估角色;在私法博士合同中,合同由注册攻读博士学位的博士生与私营部门雇主签订,这些雇主本身属于私营部门,如私立普通高等教育机构(EESPIG)、企业等。私法博士合同中则存在多重委托代理关系,一是私营部门作为委托方,授权博士生执行研究项目并提供资金和资源,博士生作为执行代理方需完成指定研究任务及其他补充活动,双方是直接的委托代理关系。二是私营部门作为委托方,向博士学院提交研究项目并阐明合同明细,博士学院作为监督代理方需筛选合规课题并监督博士生的研究进程。三是博士学院作为委托方,对博士生开展培养教育与监管工作,博士生需完成学业任务、遵守学术规范并达到学位要求,双方由此构成了间接的委托代理关系,其关系模型(如图 1所示)。

图 1 私法下博士合同关系模型

值得关注的是,运行在私法博士合同框架中的Cifre项目(Conventions Industrielles de Formation par la Recherche)是法国推进产学研合作的典范,深度融合产业需求与学术研究,为博士生提供了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问题的平台[12]。而与普通私法框架下的博士合同有所差异的是,该项目由法国国家研究与技术署(ANRT)主导管理,共涉及四个参与方的协作,即企业、高校(主要以实验室为单位)、博士生、ANRT,以实现研究资源、资金支持和人才培养的有机结合。其中ANRT作为项目的协调管理机构,与企业签订资助协议,提供补贴和税收优惠,并监督项目的实施。在此框架下,高校实验室被赋予较大的自主权,能与企业直接签订合同而无需经过博士学院或学校的审批,高校对博士毕业生事宜进行统一管理[13],其具体运行框架如图 2所示。Cifre项目为博士生提供了更具竞争力的薪资待遇,ANRT规定2025年雇主向博士生支付的最低年收入需达到26400欧元,2026年雇主对博士生最低年收入需达到27600欧元,确保了博士生在研究期间的经济保障。自1981年实施以来,Cifre项目受到了广泛关注。2018年随着申请数量的增加和质量的提高,决定将新Cifre的年交易量从1400件增加到1450件,金额为5850万欧元;2019年人工智能计划下新增50名Cifre;2020年每年1500个,2017年为1400个,目标是到2027年提升至每年2150个[14]

图 2 Cirfe项目框架
(二) 法国博士生资助体系的制度补充:国家化的奖学金

法国博士生奖学金是博士生工作合同的主要补充形式,只有法国中央政府、外国政府和国际机构才有权设立免税的博士生奖学金,因此博士生奖学金主要包括法国政府奖学金、外国政府奖学金和国际机构奖学金[15]。总体而言,法国博士生资助体系的制度设计深刻体现政府主导特征,呈现了显著的人力资本投资逻辑。

法国政府奖学金主要是为了吸引外国优秀学生赴法攻读博士学位而设立的,其蕴含四重设计逻辑:一是对战略领域的定向投资,奖学金的资助领域主要聚焦国家优先发展方向;二是严苛的遴选体系,奖学金的筛选标准涵盖成绩、年龄及语言能力等多重维度;三是全要素奖学金配套服务,奖学金的资助内容包括资金、往返机票、住宿及法语培训等,从而形成了经济资助、能力建设及社会融入的复合投资体系;四是锚定全球人才网络构建,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主要为外籍学生,是法国科研外交的重要工具箱。以埃菲尔铁塔奖学金为例,其由法国外交和欧洲事务部于1999年1月启动,旨在帮助法国高等教育机构吸引顶尖的国际学生参加其硕博课程,在优先研究领域培养来自法国以外的未来领导者。埃菲尔奖学金计划面向生物学与健康、生态转型等七个研究领域,获奖者每月获得2100欧元津贴(自2026年1月1日起),还享受交通差旅补贴、国际旅行、医疗健康保险、住宿协助及文化活动参与等服务[16]

外国政府奖学金主要由外国政府或相关机构提供资助并推荐本国学生赴法攻读博士学位、完成博士论文,是法国博士生资助体系的重要外部资源池。相较于法国政府奖学金,外国政府奖学金通常涉及博士生的长期责任绑定,即通过服务期承诺及违约赔偿条款,构建了教育投资与人才留存的强制关联,深刻体现了投资回报保障的设计逻辑。以泰国政府奖学金为例,其由泰国公务员委员会(OCSC)、外交部及科技部三方联合管理,旨在满足泰国在战略领域的人才需求。资助内容包含每月1000欧元生活费、年度770欧元社保补贴、年度700欧元学习材料津贴及年度50欧元杂费,最长资助期限为三年。申请者须为泰国公民,年龄不超过40岁,持有硕士学位且GPA不低于3.5,英语需达托福550分或雅思6.0分。获奖者需签署服务承诺书,毕业后在泰国相关机构履职年限不低于学习期的两倍,违约者则返还已领取的两倍奖学金[17]

(三) 法国博士生资助体系的战略延伸:区域化的津贴补助

法国博士生资助体系的制度优势,突出体现为区域化资助渠道的体系性建构。研究机构、地方行政主体、专业基金会及行业协会构成的资助网络,已成为法国博士生培养生态中不可或缺的战略延伸。这些主体通过专项津贴、生活补助、国际交流基金等多样化资助形式,提升了法国科研生态的包容性与适应性。

一方面,法国高等教育机构与科研单位构建了多层次、差异化的博士生资助网络,通过精准定位受助群体,构建起培养、研究、实践的完整支持链条,形成了院校协同的立体化资助格局。以法国北方高等商学院的“风险研究所亚太博士奖学金”为例,此项奖学金定向为亚太地区的金融领域博士生提供津贴补助,弥补了市场机制在高端人才培养上的不足,同时有效实现了在战略领域的精准投资[18]

另一方面,法国博士生资助深度融入欧盟学术共同体的构建行动中,将法国个体科研能力转化为欧盟集体创新优势,其资助行动深刻体现了国际合作与全球治理的战略逻辑。欧盟的玛丽·居里行动,成为法国博士生资助体系的重要外部支柱。赴法博士生可获得优厚的资助待遇,月均生活津贴达4735.81欧元(含118.1%的国家校正系数),同时配套710欧元流动性津贴及660欧元家庭津贴,资助周期最长可达4年(联合培养博士可延至5年)。玛丽·居里行动的资助遴选机制采用三维评估体系,由独立专家委员会依据“卓越性”“影响力”及“实施质量与效率”三大维度对申请者进行量化评分,仅当综合得分突破70分阈值方可纳入资助范围,在预算约束条件下则实行差额竞争[19]。值得一提的是,欧盟对赴法博士生高投入、严标准、强合作、重人才的资助模式,不仅为法国知识生产提供有力支撑,更为欧洲科研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

三、法国博士生资助体系建设的基本特征

法国博士生资助体系通过三大制度创新构建了兼具学术韧性与社会适应力的治理范式,即以科研投入与社会效益的动态均衡机制为牵引,在保障基础研究持续性的同时,驱动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服务于发展需求;以政产学研深度融合为方式,构建从需求牵引到成果转化的闭环创新链;以多主体协同投入为基石,形成覆盖资金供给、服务支持与发展赋能的立体化支撑体系。

(一) 动态均衡机制:科研投入与社会效益的相辅相成

法国博士生资助体系的首要特征,在于构建了科研投入与社会效益的双向赋能机制。这一机制超越了传统的资金配置逻辑,通过多层次制度设计实现三大维度的动态平衡,使法国博士教育成为连接基础研究、技术创新与社会需求的战略枢纽。

一是在资金投入层面,法国博士生资助体系构建了多维梯度支持系统,即通过公法合同以及奖学金将国家战略领域作为优先投入方向,保障了基础研究投入。通过私法合同机制构建市场化资金配置通道,保障了应用研究投入。通过深度嵌入欧盟玛丽·居里行动等跨国资助网络,实现全球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保障了国际合作投入;二是在政策引导层面,法国创新性地建立了双重规制体系。公法框架下的标准合同确保学术研究的公共属性,私法框架下的产学研协议则赋予研究选题的市场导向性。如ANRT管理的Cifre项目,通过企业需求申报、高校学术评审、政府补贴激励的三重把关,有效实现了研究选题的前沿性与实用性的有机统一;三是在价值实现层面,法国博士生资助体系设计完整贯彻至博士生招生、培养、毕业、就业的全链条,实现了科研创新与社会价值的双向赋能。在私法博士合同下,于企业而言,年轻的博士生能为企业在其专业领域带来创新精神,使之达到尖端先进水平,驱动企业技术升级[20]。于博士生而言,该资助机制构建学术训练与职业预演功能,不仅显著提升了自身科研能力,更在依托企业研发一线的真实场景历练中筑牢职业发展根基,实现自身科研素养与职业能力同步跃升。

(二) 创新生态系统:政产学研协同育人的四维整合

法国博士生资助体系的创新本质,在于构建了政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生态系统。这一系统以资源融合与组织协调为依托,打破机构壁垒,形成需求牵引、资源整合、协同创新、人才反哺的闭环生态链。

一方面,在资源配置的融合上,法国建立了三流融合机制,其中资金流通过企业投资、政府补贴、税收优惠形成多元投入,有效保障了博士生的待遇水平;知识流通过联合实验室、双导师制实现学术与产业双向渗透,有效保障了高深知识的生产与传递;人才流则通过预就业、项目参与,完成从校园到职场的无缝衔接,有效缓解了博士生的就业压力。另一方面,在组织架构的协调上,法国推动“四方协作”治理模型在博士生资助体系的运行,构建了权责清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命运共同体。以Cifre项目为例,企业作为技术需求方提出研究命题并通过项目验收、成果转化率等市场指标考核培养绩效,高校作为学术主体负责科研指导,博士生作为执行主体开展研究,ANRT作为协调机构提供政策与资金支持。这种需求方、供给方、执行方、保障方所构成的四维架构,构建了人才培养与协作创新网络。

(三) 稳健支持网络:多主体协同的全方位保障

多主体协同投入与多维保障机制的相辅相成,是法国博士生资助体系的核心制度特征。法国博士生资助体系通过政府、企业、机构、国际组织等多元主体的协同合作,构建了资金来源多元化与保障体系全面化的资助网络,为博士生培养提供了覆盖经济补助、学术支持、职业发展、社会保障等维度的全方位、可持续支持体系。

一方面,法国博士生资金投入主体多元,形成了以公共部门为基础、私营部门为增长极、欧盟与国际机构为补充的多主体投入格局。公共部门在公法合同的框架下,为博士生提供稳定的资助来源,确保基础研究的持续开展。私营部门在私法合同框架下,将产业需求融入人才培养过程,实现了研发资金的市场化配置。欧盟通过提供高额津贴和国际合作平台,提升法国在前沿领域的国际竞争力。这种公私协同、内外联动的投入模式,既避免了单一资金来源的局限性,又保障了博士生获得稳定高额的研究资助;另一方面,法国构建了经济保障、学术保障、职业保障和社会保障四位一体的多维支持网络。在经济保障上,法国博士生资助体系设有高额津贴补助,保障了博士生的研究与生活。在社会保障上,法国的博士生资助项目普遍提供国际旅行补贴、医疗健康保险及文化活动参与等全方位支持,构建了保障博士生生活无忧、研究专注的支撑体系。在学术保障上,博士学院通过开展项目评估、组织科学交流和提供培训机会,提升了博士生的研究能力。在职业保障上,Cifre项目的企业参与机制和ANRT的协调角色,为博士生提供了明确的职业发展路径,推动了法国博士生教育职业化的发展。

四、法国博士生资助体系建设的经验借鉴

博士生资助体系的制度设计贯穿博士招生、培养、毕业、就业全链条,对高层次人才培养质量与科研创新效能具有重要影响。目前我国博士生资助体系已形成了“奖、贷、助、补、免、勤”的多元框架,但随着我国博士生招生规模的扩大与知识生产模式转型,现行体系未能充分回应博士生群体异质需求、充分发挥激励效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高层次人才培养的质量与效能。法国所构建的博士生资助体系展现出显著的制度比较优势,对我国探索具有本土特色的博士生资助体系具有重要启发价值。

(一) 构建博士生“研究工作者”的职业身份认同

随着知识生产模式的转型以及学术劳动力市场竞争加剧,重构博士生从“学生”转向“研究工作者”的身份认知,不仅是顺应劳动力市场多元化的必然要求,更是优化博士生资助体系、提升培养质量的核心支点。法国2009年颁布法令确立博士合同制度,博士生被视为机构“雇员”接受资助[21]。相较之下,我国虽已建立“三助”资助制度,且2014年《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提出“三助”应以“培养功能为主、其他功能为辅”的原则,但目前在实践层面仍仅囿于博士“学生”身份的传统认知框架,研究生教育的人才培养理念尚未充分凸显,全方位的发展策略也未有效落实[22]。要破解这一困境,我国需以构建博士生“研究工作者”的职业身份认同为突破口,系统性重塑资助逻辑,具体包含三项实现路径。

一是赋予博士生“研究工作者”身份的法理正当性。借鉴法国博士生资助体系中立法先行的特征,我国可通过制度性文件明确博士生作为早期职业研究工作者的法律身份,同时以劳动合同形式规范导师与博士生的关系,促使资助性质从补助津贴转向劳动报酬;二是构建覆盖经济资助、学术支持、职业发展的立体化保障网络,推进博士生权益保障从有限支持向全面覆盖的制度跃升。身份认同重构要求同步完善社会保障配套,应当借鉴法国广覆盖的保障范围,将博士生全面纳入社保体系,以此既强化对科研劳动价值的制度性承认,又能有效规避博士生因经济压力中断学业的风险;三是推进激励机制从生存维持向价值认同的功能进化。事实上,当资助被界定为工资,其意义便超越经济支持层面,是对博士生科研主体地位的重要制度确认。有鉴于此,我国可将现行的“三助”津贴调整为“绩效工资”,将绩效激励与科研贡献度挂钩,吸引博士生持续投身创新活动,推进我国博士生资助体系从保生存到促创新的功能进化。

(二) 推进多方协同的博士生资助体系转型

当前,知识生产模式正经历从传统的“学院式”向产学研用“融合式”模式,从封闭、单一、独立向开放、多元、协同的深刻转型[23]。这一变革要求博士生资助体系突破传统院校边界,构建多元主体协同的创新生态。法国经探索已形成“三位一体”的资助架构,即引入市场机制配置创新要素,政府财政发挥杠杆调节与支持保障功能,社会力量依托区域创新网络提供补充支持。就我国博士资助现状而言,2025年我国中央高校全日制博士生国家助学金为每生每年15000元,地方所属高校每生每年不低于13000元[24],呈现出保障性为主、竞争力不足的特点。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博士生资助体系的结构失衡,即市场缺位与社会参与不足。破局的关键在于重构资助体系的治理结构,为此,可从以下方面推动我国资助体系实现范式跃迁。

一是强化顶层制度设计,激活政策杠杆效能。政府需强化顶层设计的战略统筹功能,通过差异化政策工具组合激发多元主体参与,借助杠杆效应撬动社会资本,降低对财政拨款的依赖。如运用财政补贴等政策工具降低企业用人成本,对参与联合培养的企业给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激励,进而吸纳多方利益相关者,为破解我国专业博士培养规模扩张与质量提升的双重困境提供制度解决方案;二是创新产教融合机制,构建资金共生网络。我国应创新资金筹措机制,形成政府专项基金、企业联合培养基金、社会捐赠基金、国际合作基金等多方协同投入的格局,打造需求牵引、基础研究、应用转化的闭环链条,使博士生成为连接学术前沿与产业痛点的枢纽;三是拓展国际合作纵深,积极参与全球治理。我国应主动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构建引进来与走出去双向循环机制,完善外国优秀博士生来华支持体系,提升我国资助体系的国际话语权与国际竞争力。总而言之,只有当多元主体形成共生共荣的资助生态时,我国博士生教育方能真正实现从象牙塔孤岛到创新共同体的质变。

(三) 探索异质灵活的博士生资助机制路径

不同的资助类型和资金来源渠道影响博士生的培养导向与方式,进而影响其就业轨迹与职业发展状况[12]。换句话说,博士生资助体系的异质性特征深刻形塑着科研人才的培养范式与职业发展路径。法国博士生资助体系针对不同学科专业群体设置了博士合同、津贴补助、奖学金等差异化资源配置机制,而我国博士生资助政策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三助”岗位津贴、绿色通道以及校内资助,呈现出普惠性为主、差异化不足的特点,不利于资源配置效率的提升以及激励效能的发挥。

基于此,我国博士生资助体系的优化可构建三维分类体系:一是基于培养目标的类型差异,对学术型博士生构建基础资助与学术激励双轨制,在保障基本生活补助的基础上,通过研究计划专项资助等,对从事前沿领域研究的博士生给予超额资助。对专业型博士生则推行产教融合契约制,根据企业培养目标匹配资助经费,并将企业导师指导质量纳入学位授予考核指标。二是立足学科特性的领域差异,对理工科博士生强化课题制资助,将资助额度与科研项目挂钩,鼓励其参与国家重大科研任务;对人文社科博士生则由相关部门创设科研基金,扩大“三助一辅”岗位覆盖面,保障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遵循成长规律的年级差异,构建阶梯式的资助结构,例如对低年级的博士生以无偿型资助与学术入门培训为主,对高年级的博士生则逐步提高有偿型资助的比例,如设置研究助理岗位津贴,并建立成果转化绩效的动态激励机制,为博士生未来的就业发展做准备。同时将国际学术会议资助、联合培养访学等纳入资助清单,形成从输入到输出的全周期支持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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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storical Evolution,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and Basic Features of French Doctoral Funding System
LIN Jie1, WANG Ruxue2    
1. 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Graduate School of Education, Dalian 116024, Liaoning, China;
2. School of Fine Arts, 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Wuhan 430000, China
Abstract: The doctoral student funding system is an important factor influencing the quality of doctoral education. Exploring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funding system for doctoral student is of practical significance for improving the quality of doctoral education. Over the past 40-plus years of exploratory development, the French doctoral student funding system has experienced three major stages: the foundation of legalization led by national financial authorities, the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management entities of public institutions, and the deepening of the ecological innovation featuring collaboration between government, industry, academia and research institutions. Now, this funding system features institutionalized doctoral contract system that is regarded as its core pillar, national scholarships that are taken as supplements to the system, and regional allowances and subsidies that are considered as the strategic extension of the funding system.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funding system include mutual complementarity between scientific research investment and social benefits, four-dimensional integration of government, industry, academia, and research institutions in collaborative education, and all-round guarantee from multi-entity collaboration. This paper concludes that the practical experience in establishing the doctoral student funding system in France provides a historical and practical institutional reference for us to construct a Chinese-style doctoral student funding system.
Keywords: France    doctoral student    funding system    the quality of doctoral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