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研究  2026 Issue (1): 84-92   PDF    
专业学位授予学术标准制定与实施的现实困境与未来进路
徐岚, 赖仕弘    
厦门大学 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中心, 厦门 361005
摘要: 随着《学位法》的实施, 专业学位授予学术标准的制定过程更为规范化, 成果形式更为多样化, 但标准实施中的实然状况却不尽如此。通过文本分析和访谈结果发现, 实施中存在的现实困境主要表现为学位评定委员会构成不合理及多元主体参与缺失, 标准实施中的制度不健全与执行效果偏差, 标准的动态调整与系统化配套不足。结合多个国家及地区的经验, 提出以下改进建议:明确学位授予标准的制定主体, 优化学位评定及答辩委员会成员结构;明确学术质量标准与规则体系, 确保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基本水准;规范论文与实践成果的标准及形式, 凸显专业学位与学科特色;构建动态调整机制, 推动项目制改革, 构建专业学位教育支持体系。
关键词: 学位评价    专业学位    实践成果    《学位法》    

专业学位授权点在学位授权点总数中的占比显著提升,从2012年的37.60%增长至2022年的44.20%;同期,专业学位研究生授予人数占比也从32.29%上升至56.40%[1],专业学位研究生质量保障问题日益受到重视。《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意见》《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的颁布,推动了学位授予学术标准的完善,明确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依据专业学位类别及自身实际情况,在国家设定的基础标准上制定具体的学位授予标准。2024年4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下简称《学位法》),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规定,专业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可通过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获得学位[1],学位论文不再是“必选项”。这一规定标志着学位授予学术标准的规范化从法律层面得到确认,是学位评价制度的创新与突破。然而,受到学术学位评价制度影响,专业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仍然主要采取学位论文形式,学位论文以外的其他成果形式由于标准表述笼统、可操作性不强而很少得到实际采用。因此,如何设立学位授予学术标准以保障培养质量,如何通过实践成果体现专业学位特色,是当前面临的关键问题。本文基于质性研究访谈和对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专项文件的文本分析,结合多个国家及地区的经验提出改进思路,以期为优化专业学位评价体系、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质量保障提供参考。

一、学位授予标准:专业学位评价的关键要素

学位授予是培养过程的“出口”和质量控制的最后一环,学位授予单位依据专业学位授予标准,对学位申请者进行评价,做出是否达到学位水平要求的最终判断,并为符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明。

(一) 我国学位授予标准体系结构

学位授予标准是衡量申请人是否符合该学位要求的标准,是学位评价的核心依据,其体系如表 1所示。专业学位授予标准主要包括学术标准与非学术标准。其中,学术标准可区分为专业标准与学业标准:前者用于评定学术科研或专业实践能力是否达到学位层级要求,对应国家学位制度;后者核查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或学分完成情况,对应国家学业制度。本文聚焦专业学位授予学术标准中的专业标准,将传统专题研究论文以外的其他成果类型统称为实践成果。内容上,实践成果源自专业实践中的一手案例,立足行业实际需要或回应社会真实问题;形式上,实践成果包括文字类和非文字类实践成果,文字类包括调研报告、实验报告、案例分析报告等,非文字类包括产品设计、方案设计、艺术作品、教具、发明专利等,各类成果可单独呈现或综合运用。

表 1 我国学位授予标准体系结构
(二) 专业学位评价的核心要素

学位评价是学位授予单位根据一定标准和程序评估申请人学术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过程[2],涉及学位授予权、标准和措施等核心要素,回答“由谁决定”“依据什么标准”和“如何实施”这三个问题。《学位法》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研究生教育质量负有主体责任。在学位授予自主审核权不断扩大的背景下,学位授予标准的制定与实施,直接决定专业学位评价的有效性和学位授予的质量。

首先,专业学位授予学术标准的制定应以保障基本教育质量为基础。各培养单位在制定培养方案时,须结合本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能力结构及就业导向,具体规定专业学位论文质量评价的考核重点、确定是否采纳实践成果作为评价内容,并细化实践成果的对应形式与要求。然而,当前学位授予标准的制定主体尚不清晰,二级学院能否制定更高学位授予标准,缺乏明确的制度授权。部分高校因章程未对授权范围作明确规定,出现学院自行增设论文发表数量及期刊影响因子等硬性要求,最终引发学生诉讼的案例[3]。此外,许多专业学位硕士点设立时并未同步优化师资结构,很多导师自身不具备实践资源与应用型人才培养能力,因而将专硕指标视作学硕的替代,形成“有意的同质化”现象。

其次,在内容上专业学位授予学术标准,应体现学位授予单位的特色,贴合其办学实际。专业学位评价改革并非取消对科研能力的要求,而是要拓宽其评价形式——除学术论文外,还可纳入学术报告、会议交流等多元学术活动,并通过书面或口头答辩等方式进行考核,全面评估申请人的学术与实践应用水平。因此,标准应明确申请人除完成规定的课程与学分之外,还需具备专业实践能力。然而,现实中学位授予标准存在规定笼统[4]、学术取向过强[5-6]、实践素养考核相对薄弱以及多元评价主体缺位等结构性失衡问题[7],高校在设定专业学位授予标准时未明确具体依据或限制,存在因“抄作业”而缺乏特色的现象。

最后,专业学位授予标准的落地执行应有配套制度支持。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定期修订培养方案,形成分类评价指南和评审指导手册,将学位论文及实践成果要求切实融入培养环节全过程,并开展周期性的自我评估。当前,行业专家的资格认定、职责界定与绩效评价是新增专业学位授权点普遍面临的难题,标准中须明确其准入条件、任务清单和考核要求。专业学位论文在同行评阅中存在“送审主体不明确、评阅人资质标准模糊、评阅参照标准缺失、评阅结果约束力不明”等诸多法律问题[8]。由于既有科研成果评价体系存在路径依赖及以实践创新开展评价的复杂性,工程博士成果产出的评价无法摆脱学术性评价的框架。这一状况限制了学位授予标准的落地[6]

二、专业学位授予学术标准制定与实施的现实困境

本文对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颁布的15份学位论文标准文件,从专业学位授予学术标准的制度设计与决策、标准内容、标准执行及其动态调整四方面进行文本分析,发现当前专业学位授予学术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存在一定现实困境。教育部提出以卓越工程师培养为引领,深化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改革,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改革作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改革的“先锋”,其对应的专业学位授予学术标准体系较完善。因此,本文选择一所以能源电力与工程学科见长的教育部直属“双一流”高校为案例进行研究,通过目的性抽样选取1位研究生院学位办负责人、3位电子信息专业学位点负责人(涉及通信工程、控制工程、计算机技术三个专业领域)、8位导师和28位专业学位研究生(覆盖了电子信息专业学位点下设的12个专业领域)开展访谈,采用主题分析法对转录文本进行开放式编码以识别有意义片段,将代码归类整合成核心主题并进行阐释。

(一) 学位评定委员会构成不合理及多元主体参与缺失

当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成员构成普遍存在结构单一问题,成员多数接受的是系统化学术训练,具有行业实践经验的成员比例明显不足。案例高校的一位学位点负责人指出,即便将参与横向课题的教师视为具有工程实践经验的人员,其在教师团队中的比例也不足三成,更遑论能被选为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的教师。(D2) 也有导师指出,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相对还比较弱,芯片技术和材料都面临卡脖子难题,对口企业少,而且只有中芯国际这类的大企业能做。别说学生了,老师们到企业学习的机会都很少。(T4) 委员会成员缺乏跨界经历,缺乏资深行业专家参与决策,容易导致标准制定时难以兼顾行业需求,忽视实践能力、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等核心要素,削弱专业学位的特色与价值。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遴选机制过于强调学历和职称,忽视行业从业者的实践经验和行业声誉。这种“唯学历职称论”倾向,使得委员会在开展专业学位评审工作时缺乏行业洞察力,难以弥合学术与行业需求之间的认知与实践差距,专业学位评审“偏重学术、实践不足”的问题广受诟病,相关争议时有发生[7]。案例高校的学位点负责人及导师指出,专业学位与学术学位的论文评审专家库应有所区分,但在实际外审环节,专业学位论文也通常根据研究主题和学科方向匹配评审专家。目前未见有针对新型学位论文建立独立专家库的情况,专家承接专业学位论文评审任务时没有专门培训或未获关于评审标准的详细说明,这就意味着,申请人以实践成果申请学位授予存在风险。(D3、T3、T7) 校内导师被选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时没有对实践经验的要求,在许多学校,校方直接认定的学术型导师同时有资格指导对应领域的专业学位研究生,这些导师又因指导了专业学位研究生而被纳入专业学位论文评审专家库,但绝大多数校内导师并非“双师型”教师,学校对其考核并无在企业兼职经历、承担企业委托横向课题等要求,而行业导师、实践专家在专家库中更是相当缺乏。最终评专业学位论文的和评学术学位论文的还是一拨人,对标准的把握还是偏向学术型。(G1)

多元主体的实质性参与不足和有效反馈机制缺失,阻碍了广泛共识的形成。其他利益相关者在标准制定中参与度低,特别是研究生群体的缺席——作为学位授予的直接对象和质量保障的关键主体,他们在标准制定中几乎没有发声渠道。受访的28位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均表示从未参与过标准制定,也未被征求意见。这不仅剥夺了学生的参与权,并且因缺少来自服务对象的反馈,影响了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因此,需强化“研究生是学位质量保障责任主体”的共识,通过《学位法》宣传教育,提升学位授予单位和研究生双方的权责认知。

(二) 标准实施中的制度不健全与执行效果偏差

从理念上看,传统学位论文仍是主要成果形式,实践成果接受度较低。由于条件限制、质量控制和学位点发展等因素,高校普遍对实践成果持谨慎态度。传统的学位论文目前还是最“保险”的方式,用调研报告、案例分析申请毕业,就算现在能通过评审,后面也存在较大的抽检风险,一旦抽检不合格,将严重影响学位点的发展。(T7) 学生拿着调研报告、产品设计能过“毕业关”,却不一定能过“就业关”,万一就业单位不承认这样的学位论文,我们不能拿学生的前途冒险。(T5) 导师担心实践成果过不了外审和企业关,这也说明了导师对自身指导实践成果的信心是不足的,他们本身不是“双师型”,与行业需求有脱节,学生的毕业论文选题不是来自企业的真实需求,校内导师和行业导师之间的对接存在一定鸿沟。卓越工程师学院的培养方案已作出明确规定,有些课程允许到企业去上,并由行业导师参与授课,但是双导师制的作用其实不明显。行业导师指导少,且缺乏完善的激励机制,他们对学生毕业论文选题也没有决定权。培养方案中对专硕导师的实践时长作出明确要求,每隔3~6个月要去企业,但校内导师很少能做到,其自身对行业的最新需求都不清楚,在选题时怎么可能要求学生是清楚的。我们学校学硕和专硕的比例已经是1∶5,但是仍以学术型导师为主,那怎么培养出专业型的学生并要要求他们出实践成果?所以,我们现在要求每个专硕点都要有对应的研究生工作站、实践基地,校内导师的课题组可以常驻在工作站,哪怕老师不去,学生也可以转达来自行业一线的需求。(G1)

从操作上看,专业学位论文质量和规则体系不清晰导致政策执行力不足。尽管已有一些学术标准指导意见,但文件内容不够详细,加之信息沟通上的问题,可能导致各高校在执行时产生偏差。例如,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发布的《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简介及其学位基本要求(试行版)》(以下简称《专业简介与学位基本要求》)涵盖67个专业学位类别的学位论文基本要求,但该文件内容较为简略,缺乏详细的执行标准与操作指南。各专业学位全国教指委有细化的指导,但是各校不同学位点跟进的程度却差别很大。《学位法》出台后,省里面说是要探索实践成果的多种形式,有让我们提交建议,比如工程硕士的实践成果应是什么样的形式,但交了之后就没有下文了。各专业教指委和学院的信息沟通也存在问题。省属院校的信息来源是省教育厅,但是各专业教指委的工作部署相对独立,不需要经过教育厅去发通知,如果各专业学位点和教指委的关系不紧密,很多指导意见就落不到实处。(G1)

学位论文的评价要素、体例结构和研究范畴对标准的执行至关重要。截至2025年9月,15个教指委已发布《专业学位类别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标准与工作指南》等专项文件(未发布或仅以《专业简介与学位基本要求》替代者不计),进一步明确了评价标准。但即便是较《专业简介与学位基本要求》更为详细的执行标准与操作指南,仍存在评价标准模糊、体例结构欠佳、研究范畴不明的问题(见表 2)。15份文件有6份未提及评价要素,且提及评价要素的9份中有6份未规定权重,还有7份文件以相同要素评价传统专题研究论文与各形式实践成果,占比达77.78%。有14份文件涉及体例结构,但其中2份文件将实践成果与学位论文体例结构混用。15份文件中有11份未明确规定研究范畴,标准的操作性不足,难以契合实践成果评价之需。

表 2 15份学位论文标准文件中评价要素、体例结构和研究范畴的情况

以实践成果最常用形式——案例分析报告为例,表 3显示,14份提及案例分析报告的文件中有5份未列评价要素与体例结构。在可核查到评价要素的9份文件中,6份未赋权重,余者或以“内容”“内容与方法”权重居首,或均分权重,均未侧重应用与实践;在可核查到体例结构的9份文件中,1份凸显理论与综述,7份对案例问题未予重视。实践成果评价要素、权重及体例结构与传统专题研究论文差异不显著。4份文件采用相同评价要素,对传统专题研究论文与各种形式实践成果进行统一评价,1份均等赋权所有评价要素,1份体例结构与传统论文无异。

表 3 14份学位论文标准文件中涉及案例分析报告评价标准的情况
(三) 标准的动态调整与系统化配套不足

培养方案缺乏科学性,课程体系设计、理论课与实践课比例及跨学科设置失衡。调研的28位学生中,22位认为专业学位课程虽更名,但整体内容与学术学位基本一致;8位提到行业企业人员参与课程的情况仅为一门课程的其中两个学时由校外专家进行行业情况介绍;26位表示课程考核的主要形式仍是论文,课程本身缺乏实践机会,更不要提对实践能力的考核。课程评价标准偏重学术,文献综述完整性和论文格式规范等是决定分数的重要因素。(S3、S8、S9、S17)身边尝试写行业实践类论文的同学成绩都不高,教师具体评分依据不明确,带有一定主观性。(S1、S8)虽然教学单位提出培养方案要体现人工智能新发展的重要影响,但在课程中却因为师资等问题无法配套。近年来学生就业受到人工智能发展的很大冲击,学院在讨论专业学位研究生就业问题时提出了访企拓岗等措施。然而,院长指出,若课程体系未作调整、跨学科设置未更新,市场难以认可我们的学生。由于师资储备不足和教师知识体系滞后,“人工智能+专业”课程难以开设且质量难以保证,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T8)

实践环节建设体系不完善,师资支持与保障机制亟待加强。一是部分实践平台未得到有效利用。学校和学院提供了依托校企工作站、校外培养基地以及合作企业的实践机会,但容量有限,校级基地的申请竞争激烈,尤其是国企和央企,学生很难选择到与个人兴趣和方向契合的机会。(S7、S16)学生首选进入导师项目合作企业,但那种自身与企业保持良好关系且承担大量横向课题的导师不多,能实现这一点的学生也很少。(S21、S27) 二是实践时长和任务要求缺乏有效落实,出于学生安全和毕业进度等考虑,部分导师并不希望学生在实践环节花费过多时间。按培养方案要求,学生若无工作经验,需完成至少一年的专业实践,但操作上可以灵活,因为实践时间证明是由单位出具,且以学时计算,可集中于三五个月,也可分散进行,总时长达不到预期。(S5、S9、S14、S17)学生在企业中主要配合安排,无固定分工,能完整跟着某个项目掌握职业技能的机会很少。(S9、S14、S17)学生以专业实践内容为基础写论文难以达到毕业要求,选题过小会导致工作量不够,即使工作量达标也会担心毕业成果的行业认可度问题。(T2)学生在外实践,导师既担心他的安全问题,又担心影响学生的毕业论文进度。(T3、T6) 三是行业导师资源严重不足,影响指导效果。在同一企业,22名同学共享一位企业导师,学生与导师接触时间短暂,没有一对一请教的机会,根本难以获得深入指导。(S1、S15、S17、S28)

实践成果过程性考核与阶段性成果验收制度不完善。一是过程性考核时间滞后、内容简单且评价标准较为模糊。专业实践结束后,学生需提交两篇报告,要求每篇字数不少于2000字,除了字数要求,其他评价标准不清楚,提交之后也没有什么反馈,基本上混一下都能过。(S2、S9、S14、S17) 二是激励不足,实践成果与学术成果衔接不紧密,缺乏有效的评价体系支持。在开题前,我计划通过专业实践获取数据以用于撰写毕业论文,但实际上核心数据难以获取或因商业机密无法使用,最终依赖实验室补充数据完成论文。(S4、S10)专业实践与毕业论文写作时间重叠,虽然实践中有所收获,但学生仍感到双线要求带来巨大压力。(S22、S29)对于我而言,专业实践更像是一门实践课程,若能与毕业论文直接关联更好,但由于关联度低,我只能被动应付,完成实践只是为了顺利毕业。(S6)尽管学校提倡将专业实践与毕业论文挂钩,要求二者高度关联,但实际操作中面临很大挑战:公正评价实践成果的价值存在困难,可能存在更多的人情因素;部分学生因各种客观原因无法选择与论文相关的实践,也增加了实施难度。(G1) 因此,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自《学位法》正式实施以来,2025年首批毕业的2100多名卓越工程师培养专项试点硕士中,仅有67人以实践成果申请学位[9]

三、专业学位授予学术标准的未来进路

中国香港、德国、澳大利亚和新加坡等在国家(地区)框架内赋予高校较高的自主权,形成契合区域发展需求的成熟学位制度,在保障规范性的同时,实现了质量监控与院校特色及学科多样性的平衡,由此孕育出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高校。我国部分高校也在探索中积累了具有推广价值的经验。这些代表性高校在学位体系结构、分级制度设计、学位成果评估标准及学位授权审核机制等方面,呈现出若干共性特征。

(一) 明确学位授予标准的制定主体,优化学位评定及答辩委员会成员结构

第一,实行“学位标准设定与执行职能分离”的原则。在国家学位形态下,学位授予权归属于国家,高校并非自动拥有颁发学位的权力,而是作为国家授权的代理机构行使该权力。而在大学学位形态下,高校同时获得办学资格和学位授予权,政府的批准仅属于行政确认,高校对学位授予享有充分的自主权[10]。中国大陆与德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家(地区)一样,普遍采用国家学位形态,高校在国家授权下行使学位授予权,并普遍实行三级学位体系。借鉴国际经验,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应有所分工,前者侧重于学位授予学术标准的制定,后者侧重于实施中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异议的审定,并决定遵照何种标准、按照何种程序处理。

第二,优化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结构,增强行业实践话语权。德国高校工程、商业、设计等领域的学生可在企业中完成硕士学位论文。一些高校,如吉森大学和基尔大学的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可邀请企业专家参与,但要求专家具有与该学位相当的学历,同时企业提供现场监督,最终的学位评定责任由学校承担[11-12]。一些高校,如慕尼黑工业大学的企业导师不能参与评审,只提供指导[13]。鉴于此,我国高校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可灵活设定委员构成,适当提高行业专家比例,使行业专家全程参与从开题到答辩的各个环节。学位论文评审应充实行业专家队伍,细分专家库,使专业学位论文尤其是其他形式的实践成果必须由一定比例的行业专家进行评审,基于历史评阅记录对行业专家进行综合赋分,并通过组织培训与交流不断增强其评审能力。

第三,建立监督机制,确保透明公正。澳大利亚设立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香港设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局等专门的学位授予监督机构,对学位标准制定和执行进行全面监督[14-15]。目前,我国通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监督省级学位委员会或高校自评学位点,对部分学位点进行抽检,比例不低于30%,意味着约70%的学位点未抽检。建议高校设立独立的学位授予监督委员会,除校内与行业导师外,可纳入第三方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企业总工及团队骨干、校外专家代表等成员。同时,完善学生权益保障机制,通过常态化调查及问题解答构建反馈监督的闭环。例如,国内高校可以效仿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将独立行业专家、学生代表(包括在校生和毕业生)纳入学术委员会[16]

(二) 明确学术质量与规则体系,确保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基本水准

第一,学术质量与规则体系具备高度权威性与一致性,应形成体系化、可操作、可检验的高标准框架。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在国家标准框架下,结合本校课程与学科特色,建立了“法规—操作守则—指南/指导原则”三层级规范化框架和可操作准则。我国高校可借鉴其经验,完善体系框架,构建符合本校需求的“大学纲领性文件—校级规章制度—院系实施细则”三层级学术质量保障体系。值得注意的是,二级学院是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直接组织者,对学位申请审核和论文评定拥有核心权力。根据各学院的建设水平和学科特性,学校应提供统一的底线控制与指导,授权二级学院制定学位授予标准,允许学院根据学科特点进行补充规定。

第二,实践成果在研究范畴、体例结构和评价要素等方面均需严格规范,确保质量经得起检验。例如,全国工程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指委对评价要素权重提出明确建议,并汇总常见问题、制定评鉴模板;对已授学位论文的选题范围进行统计,为学位授予单位提供参考[17]。其他专业学位教指委在此方面的进展不均衡,导致各培养单位在操作中依赖自行探索,并总体对实践成果持观望态度。应加快制度供给进度,结合本专业学位特点,推动相关指南的研制与发布,指南内容应涵盖典型成果形式、研究方法规范、评价指标体系、评审流程与专家遴选原则等关键环节。只有通过系统的顶层设计,才能真正实现专业学位授予质量的持续提升。

第三,在实践成果评价体系尚未成熟之前,建议采用学位论文与实践成果结合的复合评价模式,实体形式的产品、软件产品、艺术作品、设计方案、技术标准等须附书面总结报告,具体阐述成果的功能、设计思路、完成过程等,避免仅用实践成果取代学位论文可能引发的质量风险,同时不断积累优秀实践成果案例,形成对实践成果质量的明确评估标准。发挥省级学位委员会的作用,完善专业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和评价指标体系。如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颁布《上海市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和评价指标体系》,对37种硕士专业学位的学位论文内容、形式的基本要求及评价指标作出规定,对每种形式的学位论文的研究范畴、体例结构、评价要素等方面都进行了详尽阐述,保障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 规范论文与实践成果的标准及形式,凸显专业学位类型与学科特色

为确保评价的客观性和一致性,案例中国家(地区)建立了明确的评价标准,为评审专家进行独立评价提供基本遵循(见表 4)。

表 4 中国香港、新加坡、澳大利亚、德国专业学位评价标准与成果形式

当前,我国专业学位评价改革需兼顾学术传统与实践导向,通过分层指导机制、成果形式创新和评价工具升级,采取渐进式优化路径,逐步构建兼具规范性、专业性与灵活性的评价生态。第一,分层指导,多元参与,优化评价机制。在学位管理指导上,充分发挥教指委的作用,通过不定时研讨等方式保障学位类型的特色化发展。在学位标准执行中,鼓励一批院校先行试点,在省级学位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创新实践。引入行业评价,校企合作成果可参考专业认证标准由企业负责人参与鉴定,经学位评定委员会综合评价后为学生授予学位。

第二,拓展成果内涵,创新成果形式,增加成果公开展示与鉴定环节,动态调整标准。在提升实践成果的可操作性和多样性上,可借鉴东北师范大学国际中文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经验,将成果分为实践应用型与政策支持型两类,并针对不同类型探索多元化的呈现形式与内容[18]。借鉴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在学位申请条件上降低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术论文发表要求的做法,明确创新成果评价标准。例如,将学生创业项目的吸引投资、获得用户、产生收入等情况纳入成果考核,根据创新实践成果内容采用灵活的答辩方式,如设计展示会、艺术作品展演等,并根据研究深度和广度设定合理的论文长度,对包含创造性作品的论文放宽字数要求[19]

第三,把握数字化机遇,开发数字评价系统,完善评价工具,保障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制定标准化评分细则并公开参考案例库,以数字化手段提升评审透明度,同时,引入外部评审机制,通过第三方评估减少主观偏差。当前,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建立的学位论文质量监测服务平台是主要的第三方评估载体。该平台在后续建设中,可考虑增设专业学位实践成果独立评审板块,扩大行业专家的覆盖面,扩充其规模,建设专门的评审专家库、优秀实践成果案例库。各省和各专业学位点也可以开展优秀案例评选,以提供每一类成果相应的标准、写作规范和论文范例。

(四) 构建动态调整机制、推动项目制改革,构建专业学位教育支持体系

第一,动态更新培养方案,对接行业需求。针对培养方案缺乏科学性的问题以及课程体系设计、理论与实践比例设置失衡的问题,高校应定期审查培养方案并重点响应新兴学科与行业动态发展要求。强化行业专家的参与,确保学位标准与产业发展前沿同步。深化校企协同,推动课程内容与市场需求精准对接,构建“标准—课程—实践”动态调整闭环机制,确保学位标准持续适应行业变化和学科发展,提高学位授予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第二,开展项目制改革,提升培养质量。项目制改革的核心在于建立“按需分配、条件优先、动态考核”的专业学位招生指标及资源分配机制,对实践项目设计、企业支持协议、校企合作项目、导师团队配置等均作出硬性要求。具体改革内容包括:推动以真实产业项目为载体的实践课程体系建设,将企业生产实践嵌入教学环节,提升学生的职业胜任力;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以实践成果导向促进产教融合,提升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将下沉企业纳入教师(导师)职称评定与绩效考核体系,使其通过参与生产、研发、管理等岗位实践,与企业开展联合攻关、咨询服务和项目开发等工作,反哺教学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成长为“双师型教师”。

第三,构建四维支持体系,全方位促发展。情感支持方面,建立导师—同侪—校友—行业专家联动网络。慕尼黑工业大学聘任校友担任职业导师,利用开放日等活动为研究生提供职业指导[20]。在信息支持方面,通过行业数据库、职业展会资源等及时获取行业趋势和市场需求信息,分析岗位需求图谱,推荐合适职位,并定制技能提升方案,填补学生技能差距[21]。在工具支持方面,提供开放实验室等研究设施,开设各种提升通用技能的工作坊课程,搭建专业学位实践基地平台,并设立奖项进行激励。如北京大学影视硕士专业学位设立毕业作品奖励,设有最佳影片、导演、编剧、摄影、剪辑、创意等学院奖,推动学生进行实践创作[22]。在评估支持方面,建立“自我评估+校内导师和行业导师有侧重反馈”的模式。如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创业与创新硕士项目,通过反思报告和同侪互评,帮助学生开展自我评估并增强实践能力[23]。而东北师范大学从教育实践课程大纲、观课记录、教师反思、试卷作业分析、调查报告、教研活动记录、日常记事等方面提供导引与范例,完善过程性考核与阶段性成果验收制度[24],校内导师和行业导师均参与并有侧重地评价学生实践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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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Formulation of Academic Standards for Professional Degree Conferral, Practical Predicaments in Implementation and Future Approaches
XU Lan, LAI Shihong    
Research Center for Higher Education Development, Xiamen University, Xiamen 361005, Fujian, China
Abstract: With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Academic Degree Law, the formulation process of academic standards for professional degree conferral has been more standardized, and the forms of outcomes have become more diversified. However, the real implementation of these standards has not been entirely satisfactory. Based on textual analysis and interviews, this study finds that the realistic implementation predicaments are: unreasonable composition of degree evaluation committees, limited participation of entities in the committee, unsound mechanism for enforcing standards and less expected execution effect, as well as insufficient dynamic adjustment and systematic support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tandards. With reference to the experience from several foreign countries and regions, this paper proposes the following approaches to improve the work: designate an entity to be responsible for formulating standards and optimize the composition of degree assessment and defense committees; clarify academic quality requirements and regulatory mechanisms to ensure the fundamental standards of professional postgraduate education; standardize the criteria and forms for academic papers and practical outputs, so as to highlight the distinct characteristics of professional degrees and disciplines; and develop a dynamic adjustment mechanism, promote project-based reform, and construct a support system for professional degree education.
Keywords: degree evaluation    professional degree    practical achievements    Academic Degree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