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7年9月,中共中央决定将陕甘宁特区改为陕甘宁边区(简称“边区”),并成立了边区政府。边区首府延安,是中共中央和中共中央军委所在地。此后,由中共中央管理局、边区政府和军队等开办的公营工厂逐渐在边区兴起,尤其是进入1941年以后,公营工厂的建设速度明显加快。截至1944年,公营工厂已发展到130个,共有职工7 338人(侯天岚,1981)。与此同时,生产中的劳动问题也接踵而来。
从工厂的管理者的立场来讲,工业生产中的劳动问题主要是一个如何在劳动过程中将被管理者(主要是从事生产劳动的工人)的劳动潜力充分发挥出来以便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问题。在生产设备、工人的技术水平等客观条件一时难以改善的情况下,这个问题又主要体现为一个如何使工人树立管理者所希望的劳动态度或如何提高工人的劳动热情(劳动积极性)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在1940年至1945年期间,有关决策者——中共中央、中共中央职工运动委员会、边区总工会和边区政府等1创造性地对公营工厂的劳动过程开展了一系列相关改造活动。其中,比较重要的改造活动主要有以下四项(主要根据改造的时间进程来划分):一是对工会进行初步改造,主要是纠正工会的“左”的倾向,并重新规定工会的基本任务。二是界定公营工厂的劳动性质,改变工人对公营工厂的劳动的意义的理解,强调公营工厂是工人自己也有份的革命的公有财产,工人在公营工厂里劳动是为革命而劳动。三是开展以模范工人赵占魁的名字命名的“赵占魁运动”,号召工人学习赵占魁的新的劳动态度。四是改造公营工厂内部党组织、行政和工会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随着这些相互关联的改造活动的推行,一种主要用于规范公营工厂工人的劳动态度以及公营工厂内部党组织、行政和工会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的新的劳动伦理被逐渐构建起来。由于构建这种新的劳动伦理的逻辑起点是把工人的劳动和中共领导的革命活动联系起来,强调工人是为革命而劳动,故本文把这种新的劳动伦理命名为“革命的劳动伦理”。本文的主要目的在于:以“赵占魁运动”为考察中心,通过解读相关历史文献2,系统地探讨这种革命的劳动伦理是如何被构建而兴起的。在此基础上,本文还将对以下两个问题进行初步的讨论:一是这种革命的劳动伦理的实际作用问题,二是这种革命的劳动伦理的延续与演变问题。
从一般意义上讲,所谓伦理,是指人与人相处的各种道德准则(据《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相应地,所谓劳动伦理,是指在劳动过程中人与人相处的各种道德准则。具体到本文,劳动伦理则指在边区公营工厂的劳动过程中人与人相处的各种道德准则。本文将主要关注以下两类人与人3相处或互动的道德准则:一是关于公营工厂的管理者与工人之间互动的道德准则;二是关于公营工厂内部党组织、工厂行政和工会三者之间互动的道德准则。或者说,本文所关注的对劳动伦理的构建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构建公营工厂的管理者与工人之间互动的道德准则;二是构建公营工厂内部党组织、工厂行政和工会三者之间互动的道德准则。
在西方学界,谈及劳动伦理往往首先会想到韦伯(2007)论述过的新教伦理。这种新教伦理又被大致分为新教劳动伦理(Protestant work ethic)和新教谋利伦理(Protestant profit-seeking ethic)两个方面的内容(Lessnoff,1994:27-58)。新教劳动伦理是欧洲16-17世纪宗教(基督教)改革运动的产物。在此之前的中世纪,劳动被视为用于打发时间的一种卑下的、没有吸引力的方式,人们尽可能少地从事劳动(Roth, 2014)。宗教改革家马丁·路德和卡尔文将世俗的劳动与宗教的义务联系起来,把世俗的劳动升华为体现了上帝的意志的天职(calling),从而使世俗的、平常的劳动具有了宗教的尊严,努力劳动成为一种美德(主要参考Applebaum, 1992:chapter 14)。韦伯之后的西方学界对劳动伦理的研究主要是对新教劳动伦理的研究,其研究主题主要有两个:一是进一步研究“韦伯命题”,也即研究新教伦理与现代西方资本主义的兴起之间的关系;二是对新教劳动伦理进行经验研究,主要是进行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比较研究。我国学界对劳动伦理的研究不但起步较晚,而且基本上未能与西方学界的相关研究接轨,其研究成果(如:贺汉魂,2012;黄云明,2015)主要是对马克思的劳动伦理思想的研究。
“赵占魁运动”的开展始于1942年10月,在此后的几年里,边区的《解放日报》等媒体对它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报道。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学者, 如张水良(1981)、樊明方、胡雅各(1993)、周海燕(2012)等,对开展“赵占魁运动”的基本过程、开展“赵占魁运动”所带来的某些变化、媒体报道“赵占魁运动”的方式等问题进行了比较细致的研究。还有一些学者,如洪安琪(1988)、王明生、董颖鑫(2010)、王彩霞(2014)、张雪梅、杨利文(2016)等,在研究陕甘宁边区的工人运动、大生产运动和劳模运动时也涉及对“赵占魁运动”的介绍与论述。不过,这些研究尚未触及革命的劳动伦理的构建这个论题。
二、初步改造工会从现有文献资料来看,边区政府成立后,中共中央等对革命的劳动伦理的构建,始于对边区工会进行相应的改造。1938年4月,陕甘宁边区总工会正式成立。1938年10月,中共中央为了加强对全国特别是对各根据地工人运动的领导,成立了中共中央职工运动委员会(简称“中共中央职委”)筹委会。1939年4月,中共中央职委正式成立。中共中央职委经常直接指导边区总工会的工作(陕西省总工会工运史研究室,1988)。边区总工会成立之后,在保护并巩固工人的利益、改善工人的生活等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其工作成绩集中体现在1940年11月1日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战时工厂集体合同暂行准则》(简称《暂行准则》)之中。
“只适用于政府办理之工厂”、“供公营工厂参考之用”的《暂行准则》(其全文见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职工运动史研究室编,1959)分为总则、工作时间及例假、工资、学徒、职员、待遇和附则共七章四十八条。虽然它是关于“集体合同”的暂行准则,从具体内容来看,它关注的重点却是如何保护工人的利益。比如,在工作时间及例假方面,它规定:“每日工作八小时。”“厂方如因工作过忙时,需要工人及学徒在规定时间外作额外工作者,须另给额外工资,每人均以六小时作一全工计算,自愿作义务工作者例外。”“除每逢星期日休息外,下列日期为例假日:一月一日、二月七日、五月一日、七月七日、十月十日,以上各休息一天,阴历新年休息三天。”“工人继续工作满一年,事假未超过十四天,病假不过十四天,得休息二星期;继续工作半年,事假未超过一星期,病假未超过一星期者,得休息一星期。有旷工者不得享受此项权利。例假期间,因工作急需而加班者,工资加倍。”在工资方面,它规定:“工人最低工资16元,最高工资不得超过40元,伙食衣服在内(有特殊技术者,可另行估价)。”“工资之大小,根据技术之高低与熟练程度以及劳动热忱,由估价委员会估定,经厂务会议议决公布(估价委员会由工务科长及技师、工会生产委员、工会组织委员、工会主任等组织之)。”在待遇方面,《暂行准则》规定了19条之多,其中包括:“厂方应按工人全部工资(津贴)之总额百分之三津贴工会作文化教育用费与办公费。”“厂方应供给工人宿舍内必须卧具,如床铺、桌凳及公共灯火。”“女工分娩前后给假两个半月,工资照发。”“厂方如解雇工人或学徒时,须在十日前通知工会,以便提出意见(工人自动辞退时,亦须在十天前通知厂方)。如工会同意解雇时,应由厂方发给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解雇金。”《暂行准则》对工人的利益给予这么全面、这么高标准的保护,难免有超越当时边区的生产力水平之嫌,以致后来有人对它做了如下评论:
总工会印发的“陕甘宁边区战时工厂集体合同暂行准则”是仍贯穿着经济主义行会主义的,他只顾及目前工人生活上的利益,它只规定工人应享受的权力,工厂应该给工人些什么,而没有规定工人对工厂应有的义务,尤其是合同上规定的休息时间是太多的,……总是工人向厂方要的越多越好,还规定了解雇十日前要通知工会,要经工会同意,并给一月工资为解雇金。……总之,合同的精神总象工人对付资本家似的。
(全总工运史研究室资料,1988:第二部分)
这个《暂行准则》虽然是边区总工会制定的,但考虑到中共中央职委经常直接指导边区总工会的工作,它应该也体现了中共中央职委的意志。如果再考虑到当时学习苏联的经验,边区总工会和边区政府建设厅每年都签订集体合同(李颉伯,1988),也即建设厅是签订集体合同的主体之一,它也不至于违背建设厅的意志。那么,中共中央职委和建设厅为什么会允许这个“仍贯穿着经济主义行会主义”的《暂行准则》出台呢?1940年12月1日出版的《中国工人》4在刊发《暂行准则》的同时,还刊登了与它配套的《边区劳动合同的颁行与工人生活的改善》一文(其全文见陕西省总工会工运史研究室编,1988)。该文认为:颁布这个《暂行条例》,“对于发展边区经济建设,巩固与提高边区和改善工人生活,是具有严重意义的”,“从整个中国的范围内看来,只有陕甘宁边区与八路军新四军行动区域内的工人,才真正获得了充分的抗日的民主的权利和自由,才真正获得了生活的改善。最近边区总工会颁布之‘陕甘宁边区战时工厂集体合同暂行准则’,更证明了边区工人的生活和利益获得了有力而且可靠的保障。”该文继续说:“我们边区工人所以能获得生活保障的权利,完全是因为边区是抗日民主的模范根据地,边区已实行了新民主主义的政治,不仅使我们边区工人在生活上获得改善,而且也大大地提高了我们边区工人的文化政治的水平。所以我们边区工人既获得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之改善和保障,那么边区工人就会以最高的忠诚与自觉性来发展边区的经济建设,更进一步奠定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基础。”该文最后说:“我们相信,全边区工人对于这一有历史意义的战时工厂集体合同暂行准则的施行,一定一致拥护的,特别是公营工厂的工友们,一定能够以最高的劳动热忱,崭新的劳动态度来迎接这新合同的施行。”从中可见,之所以要颁布这个《暂行准则》,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为了证明“边区工人的生活和利益获得了有力而且可靠的保障”,或者说,为了彰显边区所实行的新民主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与先进性。二是基于对工人的劳动态度与劳动行为的一种良好预期,即预期工人在获得了那么多的“改善和保障”之后,就会以最高的劳动热忱、崭新的劳动态度并以最高的忠诚与自觉性来发展边区的经济建设。
然而,在实行这个《暂行准则》时却遇到了以下两个主要问题:(1) 尽管在其他地区,通过提高工人的劳动报酬、改善工人的生活条件等物质利益激励手段来提高工人的劳动积极性的做法很普遍,然而,“边区的工业,是在地瘠民贫、没有工业基础的农村,在经济封锁、外援断绝、缺乏技术干部和熟练工人的条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陕甘宁边区工厂职工代表大会,[1944]1959),它们“并非完全为获得利润而设立的,而主要是为了抗战与人民的需要而设的”、“基本上是没有钱挣的”(邓发,[1942]1959a),因此,边区的公营工厂很难实现上述对工人利益的“改善和保障”的承诺,在劳动时间、休息时间、工资和福利等待遇上更是如此。(2) 单纯地依靠改善和保障工人利益的做法不一定能够提高(尤其是持续地提高)工人的劳动热情,对工人的劳动态度与劳动行为的良好预期难免落空。比如,在1943年上半年,难民纺织厂曾以吃饺子来鼓励工人完成每月的生产计划,但一连吃了三个月,每个月都没有把任务完成(袁广发,1988)。5因此,有关决策者——中共中央、中共中央职委等不得不另辟蹊径,寻求主要采用非物质利益激励的方法来提高(公营工厂)工人的劳动热情。这样做,必须首先改造工会——纠正其“左”的倾向。
中共中央正式对工会进行相应的改造,始于1940年12月3日中共中央书记处([1940]1986)颁发的《中央关于各抗日根据地劳动政策的初步指示》(简称《初步指示》)。《初步指示》首先列举了各根据地在执行劳动政策当中所发生过的以下“左”的倾向。
(甲)提出不适合于根据地现时条件的过高要求,如过高增加工资,改善待遇条件过多,如要雇主供给衣服鞋袜,要同雇主吃同等伙食,工人参加会议除工资照给外,还要雇主供给饭钱,要求分得百分之四十红利及监督审查盈利数目,过高规定伤亡恤金及强调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等。
(乙)实行不正确的斗争方式,如工会决定要求条件即强迫雇主实行,甚至实行联合请愿示威与罢工的尖锐斗争形式,强迫雇主雇用失业工人等。
(丙)不尊重政府法令,如自由打汉奸,没收汉奸财产分配给失业工人,甚至工会代替政府直接处理汉奸案件。结果造成工农对立,工人与雇主严重对抗,以致吓走地主、商人,妨碍根据地工农商业的发展。
当时,“党的工业政策,工业计划与工资政策,劳资关系的政策,都是经过工会而深入到工人群众中去,并由工人群众实现之”(朱德,[1949]1959d),工会无疑也是党的劳动政策的主要执行者,因此,这些“左”的倾向主要是针对工会而言的。《初步指示》认为:“上述倾向的产生显然是受过去苏维埃时代的劳动政策与狭隘的行会主义思想所影响,尤其受过去在国民党区域工人与政府资本家尖锐对立的斗争方式所影响。”接着,《初步指示》提出了根据地的劳动政策应遵循的四个原则,其中,第二个原则直接针对工会:“工会是巩固政权的杠杆,工人必须是政府的重要群众基础。同样政府是保护工人及抗日各阶级人民的,因此工会应当尊重政府法令及法律程序,劳资纠纷应尊重政府及劳资三方的仲裁。”这个原则一方面赋予了工会“巩固政权”的职责,另一方面则淡化了工会保护工人的利益的职责。第三个原则认为:“工人待遇的改善,工资的增加,工时的规定,必须以发展抗日根据地之工农商业,增加抗战生产,适合战时需要为原则。”第四个原则认为:“改善工人生活,必须估计到在持久的战争中,根据地人民的生活日益艰苦,国民经济生活一般已降低,根据地工人生活想改善得比战前更好是不可能的。”根据这些原则,《初步指示》规定了以下工会工作的方向(稍有删节)。
(甲)在政治上动员工人参战,一切为着巩固抗日政权,争取抗战胜利,动员工人到八路军游击队去参战,发扬劳动热忱,积极的参加根据地的一切建设工作。
(乙)应当使工人成为统一战线的模范,成为团结根据地人民的中心。对于阶级关系应适当调剂,而不是与各阶级的尖锐对抗。
(丙)必须组织城市及乡村工人到工会中来。
(丁)必须以马列主义来教育工人,特别是工人干部,首先使他们打破行会主义的思想,使他们认识工人阶级只有经济斗争是不能获得最后解放的真理。
由此可见,这些“方向”不再涉及工会如何保护工人的具体利益的内容。三个多月以后,1941年3月20日,中共中央([1941]1986)又出台了《中共中央劳动政策提纲(草案)》(简称《提纲(草案)》。《提纲(草案)》例举了在一般地区执行正确的劳动政策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四种偏向,其中前三种偏向与前述《初步指示》所说的三点“左”的倾向基本相同。《提纲(草案)》还分析了产生这些“左”的偏向的根源,并提出了决定抗日根据地劳动政策的出发点。最后,《提纲(草案)》给根据地内的职工会6规定了七项基本任务,其内容包括“广泛发动工人,积极参加抗日战争之各种工作”、“积极巩固抗日政权,努力参加根据地一切建设工作,积极参加民主宪政运动,推行政府法令,维持革命秩序”、“保护工人群众的日常利益,代表工人签订集体合同”、“维持劳动纪律,发扬工人劳动热忱,领导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运动”、“广泛进行工人群众中之文化和政治的教育”,等等。尽管这些任务与前述《初步指示》所规定的“工会工作的方向”在内容上存在一些差别,但有三点是相同的:一是要求工会发动工人积极参加根据地的一切建设工作,积极巩固抗日政权;二是要求工会发扬工人的劳动热忱,提高劳动生产率;三是要求工会对工人进行文化和政治教育。
通过出台上述《初步指示》和《提纲(草案)》,中共中央便将一些相关的政治任务交给了工会。
具体说来,在边区,1941年7月23日出台的《陕甘宁边区中央局为加强工运工作给各级党委的指示》则进一步对“边区工会工作的当前政治任务”做了如下规定:“应为组织与领导全体工农业工人拥护政府政策巩固边区,反对投降妥协,争取抗战最后胜利,实现全国的新民主主义政权而奋斗。应动员与教育工人为执行政府法令提高生产效率,以完成边区经济建设与军需供给而努力。其他如改善工人生活,提高工人文化政治水平等等,均应服从于政治上的主要目的。”(中共陕甘宁边区中央局,[1941]1986)
至少从理论上讲,通过出台上述文件对工会的工作方向或基本任务进行相应的改造并对工会工作的政治任务进行具体规定之后,(边区)工会将克服以往的行会主义思想,放弃曾在国民党区域使用过的与政府、资本家尖锐对立的斗争方式,转而主要以教育工人、提高工人的劳动热情和生产效率、巩固边区政权等为己任(当然,实际情况并非完全如此)。对工会的这种改造,其实也是对工会与党组织、工会与边区政府、工会与公营工厂以及工会与工人之间的互动关系的改造。事后来看,这种改造(尽管还只是初步的改造)不但为以后进一步改造公营工厂内部党组织、行政和工会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而且为以后把各级工会工作者逐渐改造成为构建革命的劳动伦理的积极倡导者和具体运作者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把劳动和革命联系起来为了改变这个世界,必须改变人们对它的理解(Anthony, 1977:39)。同理,要想从根本上纠正工会的“左”的倾向,必须改变工会工作者和工人等对公营工厂的劳动性质与劳动的意义的理解。边区政府成立后,中共中央、中共中央职委等对这项工作的开展大约始于1940年朱德在《中国工人》第十期发表的《参观边区工厂后对边区工人的希望》一文。朱德([1940]1959a)认为,在边区工人和边区以外的工人之间存在四点基本的不同,其中,第一点不同是:“边区工人不是为个人而劳动,不是做任何私人的劳动工具,他们是在替边区人民做工,是在替自己做工。”后来,朱德([1942]1959b)又在1942年5月1日的《解放日报》上发表了《克服困难向前迈进》一文,强调:“我们边区工厂的工人须要懂得,他们不是简单的因为生活驱迫而做工谋生的普通工人。他们是我们民族的先锋队,应当最积极的为了实现中国人民的伟大理想——建设新民主主义的新中国而努力。他们今天的工作便是这种建设的一部分,这种劳动是最光荣的。”不过,真正对公营工厂的劳动性质等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则是1942年5月召开的“五五会议”上的事。
1942年5月5日至9日,边区总工会在延安召开了公营工厂工会干部会议(简称“五五会议”)。这次会议主要讨论了四个问题:一是关于公营工厂的劳动性质与职工会的日常工作任务问题,二是关于更动工资及合同问题,三是关于进行业余教育工作的问题,四是关于检查与改进工会工作的问题(高长久,[1942]1959a)。
“五五会议”对第一个问题的讨论结果,集中体现在时任中共中央职委书记的邓发([1942]1959a)所做的关于“新民主主义政权下公营工厂的劳动性质与职工会任务”的报告之中。该报告一开始,邓发就说:“新民主主义政权下的公营工厂的劳动性质,是一个新的问题,不仅有许多职工们没有弄明白,即知识分子也还有不少人弄不清。目前争论不休的问题,就是公营工厂劳动性质是雇佣性的呢?还是义务性的?”邓发认为:是雇佣的而又不是完全雇佣的,是义务劳动而又不是完全义务性的。他对此进行了一番论证,然后总结说:“边区公营工厂的劳动是带有光荣的义务性的,这就是表现在为打倒日本帝国主义而劳动,为巩固边区而劳动,为了建设边区工业而劳动。”接着,邓发认为,新民主主义政权下的劳动是具有新的意义的,它们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有删节):
(1) 不是简单的创造剩余价值。在边区不论公营工厂与私营工厂皆为抗战需要而生产的。
(2) 公营工厂是革命的公有财产,工厂本身工人阶级自己也有一份的,这是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事。所以我们边区工人的劳动是有新的意义的,这就是为革命而生产,为革命创造财产。
(3) 边区工人所生产的东西是为支持抗日民族战争的,也就是为革命所需而劳动的,这种为革命的劳动是带有义务性的。凡革命的工人阶级的义务,就是参加生产,这也是光荣的劳动。
(4) 工人阶级的领导作用不仅表现在政治上,而且表现在自我牺牲的劳动上。公营工厂的劳动不是单纯的雇佣劳动,而是带有义务性的,在劳动过程中所产生的物品不计工资,这就是工人阶级自我牺牲的部分,这也是工人阶级在抗战中领导作用的表现。有许多工人为什么不要数百元的工资,只领取数十元的津贴?这就是因为他们认识了自己的劳动是为了抗战,为了革命,工人阶级应当为革命尽义务。
相应地,邓发([1942]1959a)认为:边区公营工厂职工会的任务也是新的,其任务也与一般职工会的有所不同。邓发例举了六点不同,也即例举了职工会的六项新的任务,分别是:(1) 提高全体职工的政治觉悟,领导职工以新的态度对待新的有意义的劳动,努力增加生产。(2) 维持劳动纪律,提高生产效率,爱护工厂,节省原料。(3) 进行职工教育,提高职工的技术,提高职工文化政治水平。(4) 向每一职工解释新民主主义政权下的劳动意义。(5) 团结全厂职工,保障生产计划的完成。(6) 与工厂共同合作,协商适当的改善工人生活。
在邓发的上述观点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公营工厂是工人阶级自己也有份的革命的公有财产,工人在公营工厂里劳动是为革命而劳动,也即把工人的劳动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活动联系起来。这样做,不只是解决了工人“为什么而劳动”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它使工人的劳动具有了以下新的重要意义:(1) 当时,革命是延安的中心话语,抗战被包容于革命之中(高华,2006)。在革命者看来,革命具有不容置疑的正当性甚至神圣性(参见:王奇生,2004;孟永,2014;高原,2016)。既然是为革命而劳动,这种劳动自然就是光荣的、崇高的甚至是神圣的。(2) 既然是为革命而劳动,这种劳动就带有义务性,工人就应当为革命尽义务,并有必要在劳动过程中做出应有的自我牺牲。(3) 既然是为革命而劳动,工人就应该把革命利益(体现为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放在第一位,而不应该优先考虑自己的个人利益和眼前利益。(4) 既然是为革命而劳动,工会就应该相应地承担起新的任务,比如,团结并领导职工以新的态度对待新的有意义的劳动,保障生产计划的完成,等等。我们可以认为,把工人的劳动与革命联系起来,意味着把工人的日常劳动和革命的远大目标联系起来,同时也意味着把工人的日常劳动和工人的相关义务、道德品质甚至政治信仰等捆绑在一起。这种把工人的劳动与革命联系起来的做法是构建本文所说的“革命的劳动伦理”的逻辑起点。
对公营工厂的劳动性质、劳动的意义以及职工会任务的重新定位,直接影响了“五五会议”对第二个问题(关于更动工资及合同问题)的讨论,其结果是:在中共中央职委和政府的启示下(全总工运史研究室资料,1988:第三部分),会议修改了前述《陕甘宁边区战时工厂集体合同暂行准则》,并重新颁布了“只适用于公营工厂”的《陕甘宁边区战时公营工厂集体合同准则》(简称《准则》,其全文见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职工运动史研究室编,1959)。和原先的《暂行准则》相比,新颁布的《准则》有以下主要变化:(1) 在工作时间及例假方面:原先的“每日工作八小时”变为“每日工作十小时”,取消原先的“工人继续工作满一年,事假未超过十四天,病假不过十四天,得休息二星期;继续工作半年,事假未超过一星期,病假未超过一星期者,得休息一星期”的规定。(2) 在工资方面:取消原先的“工人最低工资16元”等规定,估定工资的估价委员会由原先的“由工务科长及技师、工会生产委员、工会组织委员、工会主任等组织之”变为“由厂方负责主持,协同工会聘请或选举若干工人组织之”。(3) 在待遇方面:女工分娩前后给的假期由两个半月变为两个月;厂方解雇工人的“解雇金”虽然没变,但注明“军火工厂不受此条之限”;停发工人、学徒因病医治或住医院期间的工资。(4) 增加“劳动纪律及管理规则”一章,其中规定:“职工会有维持劳动纪律之责”,“职工和厂方,必须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劳动纪律、管理规则等所载之各项规定。如职工学徒不遵守劳动纪律及管理规则时,厂方则按其情节之轻重,予以劝告、警告、记过,直至解除其劳动契约”。这些变化无疑是弱化了工会在“估定工资”等方面的权力,降低了工人的权利与待遇,增加了对工会和工人的约束。因此,当实施这个《准则》时,遭到了一些公营工厂的工会领导人和工人的抵制,其中,最为严重的抵制来自延安农具工厂工会主任狄德建(详见下文分析)。
四、开展“赵占魁运动”延安农具工厂(简称“农具厂”)筹建于1939年2月,当年7月正式投产,隶属于边区政府建设厅,厂址在延安温家沟7。1942年初,中央决定将农具厂与何家岔兵工厂(枪厂)合并,改名为温家沟兵工厂(划归中央军委军工局),但对外仍叫农具厂,主要生产手榴弹、复装子弹、掷弹筒和步枪,同时修理机枪和步枪等(汤钦训,1988)。
当时学习苏联的经验,边区总工会和(边区政府)建设厅每年都签订集体合同。具体到各个公营工厂,则由厂长(代表行政)和工会(代表工人)签订本厂的集体合同,合同里规定劳动条件、工资、工时和福利等,农具厂也订了集体合同(李颉伯,1988;陈用文,1988)。当农具厂按照新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战时公营工厂集体合同准则》修改本厂的集体合同时,遭到了工会主任狄德建的强烈抵制。下面这段文字记录了当时的大致情形:
狄是农具工厂的工会主任,在(一九四二年)六月十六日厂方与工会主任开会讨论,按照“五五”会议所修改本厂合同(总工会章萍同志参加了)。狄德建提出合同不是改善工人生活的,十小时制等于使用牛马,要多给工人发衣服等问题,中途退会,下去大向工人宣传共产党一天不如一天,增加工作时间,剥削工人,吸工人的血,留守兵团欺骗工人说解决工人问题,工人提出问题又不答复,总工会不代表工人利益等等,迷惑落后工人与厂方对立,并酝酿罢工,……简直闹的乌烟瘴气。(全总工运史研究室资料,1988:第三部分)
说到对这个“狄德建事件”的处理,上述引文中提到的章萍(1988)做了如下回忆:
狄德建是一个工人8,他思想落后,不满当时的生活状况,提出一些过高的要求,达不到目的时,就采用对待资本家的办法来对待我们的国营企业,与领导闹对立,甚至煽动一些思想落后的工人怠工,影响极坏。边区联防部队司令员贺龙听到这个事后,非常恼火,提出要枪毙他。开始,边区总工会派我去调查这件事。我看事关重大,一个人负不起这么大的责任,就去找中央职工运动委员会书记邓发同志,请他派人来农具厂解决这个问题。邓发同志派中职委委员李颉伯前来,我们俩在这个厂前后呆了48天,认真处理这一事件。
上述引文中提及的李颉伯(1988)进一步对“狄德建事件”的处理以及发现模范工人赵占魁的过程做了如下回忆:
中央派我去解决问题,我去的办法是争取群众。……我和章萍同志一个人一个人,几个人几个人地去谈话,一个班一个班地去做工作,争取了群众,说服了群众,最后把大多数群众都争取过来了。……给工人的教育尽讲一些教条主义的东西,工人肯定是听不进去的,我们要用活人活事做教材。我们问工人:“你们说说看,你们兵工厂哪个人表现最好呢?平时表现最好,而且是在狄德建闹事期间,表现最好的人是谁?”大家都说是赵占魁。赵占魁当时是这个厂翻沙股的股长,以后我们总结了他的经验。
“狄德建事件”最终彻底改变了两个工人的命运:带头闹事的狄德建于1942年7月17日被“交军法处处办”(全总工运史研究室资料,1988:第三部分),“表现最好的”赵占魁9则引起了边区总工会、中共中央职委和毛泽东等的高度重视,马上被当做工人学习的“活”教材。
处理了“狄德建事件”以后,中共中央职委和边区总工会马上协助农具厂总结了赵占魁的模范事迹,并在《解放日报》等媒体上宣传报道。最初对赵占魁的公开报道,是1942年9月7日《解放日报》发表的由张铁夫、穆青([1942]1988a)合写的《人们在谈说着赵占魁》一文。几天之后,1942年9月11日《解放日报》发表了《向模范工人赵占魁学习》的社论。该社论首先介绍了赵占魁的“认识”:“到了延安,他遇到一件一生梦想不到的事,就是他居然能够进抗大与工人学校学习。这样使他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命运和共产党与革命,是血肉相连分不开的,假如自己不到边区来,还不是一辈子给人做牛做马,永远也不会得到今天的地位。当工校结束,他又转入到生产战线上来时,他知道边区公营工厂是为抗战而生产的,而且工厂的本身就是革命的财产,工人也有份的,应当尽力爱护它。”接着,该社论介绍了赵占魁在工作上的优秀表现:“他和那些只图高额工资,要求优厚待遇而不安心工作,不努力工作的懒汉,是完全不相同的。……他在工作上不怕艰难繁累,始终站在最前面,而且又做得最多最好。但他从来不夸张自己、不贪功;每遇论功行赏的时候,他总是让开,认为那是大家努力的结果,自己并无什么功绩可言;并且他认为为革命多做些工作,正是自己应有的自我牺牲精神;为抗战与人民需要而增加生产,亦为自己应尽的义务。正因为他有这样的认识,他在工作中能发挥最高的劳动热忱,自觉的遵守劳动纪律,愿尽自己的最大努力为革命多增加生产。”该社论最后总结说:“赵占魁在执行生产任务上、爱护革命财产上、照顾工厂生产上、关心群众利益上、遵守劳动纪律上、团结全厂职工上、热心公益事业上,所有这些表现出来的精神,实在都是我们边区公营工厂工人的模范。在他的工作作风中,所一贯表现出来的——始终如一、积极负责、老老实实、埋头苦干、大公无私、自我牺牲的精神,也正是我们新民主主义地区公营工厂工人所应有的新的劳动态度。”(解放日报社论,[1942]1988a)。配合上述社论,1942年9月13日和14日《解放日报》又连续发表了张铁夫、穆青([1942]1988b)合写的长篇报道《赵占魁同志》。该文在描绘赵占魁在工作当中的优秀表现时写道:“他总是把工作看作第一,只要是为了工作,他自己什么都可以牺牲的。”“他是以一个共产党员的立场在工作,对于现在的工作,有着很正确的认识,他这样说:‘在外面积极工作是为了吃饭,因为不积极工作饭碗就会被打破,在这里就不同了,在这里工作是为了党,为了革命啊!’”由此可见,发表该文旨在重点宣传赵占魁为革命而工作的精神。
1942年9月26日,中共中央职委等在农具厂为赵占魁举行了隆重的颁奖大会,中共中央职委、工业局、留守兵团、边区政府等机关授予赵占魁一面“模范工人”锦旗。中共中央职委委员朱宝庭到会并“作了一次极其兴奋的演讲”,他说:“苏联有个斯塔哈诺夫,我们今天就有个赵占魁,苏联有斯塔哈诺夫运动,我们也要来个赵占魁运动。”(解放日报社,1942b)。
朱宝庭提及的斯塔哈诺夫(亦译为“斯达汉诺夫”)是1930年代苏联的一位采煤工人,是当时苏联家喻户晓的劳动英雄。以他的名字命名的“斯塔哈诺夫运动”是当时苏联为提高劳动生产率而开展的群众性的劳动竞赛运动(主要参考王守海,1980)。据时任边区总工会主任的高长久回忆:奖励赵占魁的消息在《新华日报》发表以后,毛泽东立即给中共中央职委书记邓发打电话说:“奖励赵占魁这件事做的很好,这不是奖励一个人的问题,而是全边区和其他根据地提高生产、改进工作的新生事物。平时我听说你们要找斯达汉诺夫,赵占魁同志就是中国式的斯达汉诺夫。你们把他的优点总结起来,树立标兵,推广到各工厂各生产单位去。”之后,边区总工会和中共中央职委又一次派人去农具厂总结了赵占魁的先进事迹(高长久,1988)。紧接着,1942年10月,陕甘宁边区总工会([1942]1959)发出了《关于开展赵占魁运动的通知》。该《通知》强调:赵占魁运动不同于过去各次普通的生产竞赛,“而是一个深入的思想教育工作,借以克服少数工人中经济主义、平均主义、不安心工作等现象,以达到提高工人政治觉悟,稳定生产情绪,激发劳动热忱,增加生产质量,改造工会工作的目的。”
赵占魁运动由边区总工会启动之后,得到了毛泽东等中共高层领导的高度重视。时任边区总工会主任的高长久(1988)回忆说:“(1942年)十二月,边区总工会明确提出了学习赵占魁运动的目的是为了推动生产,教育工人。毛主席此时正在写《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一书,为了调查了解情况,让我汇报职工运动情况。当我汇报到开展赵占魁运动以后出现的新面貌时,毛主席说,要继续深入地把学习赵占魁运动开展下去。我们根据毛主席谈话精神,由张力克同志执笔写了一篇《继续开展赵占魁运动》的文章,后作为《新华日报》社论发表。”
署名为高长久([1942]1959b)的《继续开展赵占魁运动》一文也发表在1942年12月22日的《解放日报》上。该文首先谈及:对于开展赵占魁运动,虽然边区大多数的工厂都开始动作起来了,但还有些工厂没有动作起来,就是已经开始了赵占魁运动的工厂,也还有缺点。“还有一种不正确的认识阻碍着运动的开展,就是有人认为赵占魁不过是一个平凡老实的工人,没有什么了不起,也没有什么值得发扬和学习,因此,有人认为这个运动是小题大做。”对此,该文认为:“这种认识是根本错误的。赵占魁只顾革命的利益,不为自己打算,始终老老实实、勤苦劳动的精神,这才正是革命事业中的新英雄,这正是值得我们大大发扬与好好学习的地方。伟大艰巨的革命事业是需要这样的赵占魁式的工作者的!”接着,该文公布了边区总工会根据赵占魁的工作作风而提出的模范工人标准10,作为开展赵占魁运动中每个职工奋斗的目标。该文还提出了关于“今后各工厂应该怎样做法”的四点意见,其中第一点强调:“各厂工会必须重视这个运动,并认识这个运动是改造工人劳动态度、推动生产的关键,是工会本身的中心任务,必须动员所有的干部和积极分子领导和开展这个运动。在布置开展这个运动时,必须和工厂党、行政很好的商讨,取得密切的联系,以推动运动的开展,因为这个运动也正是工厂职工发展经济建设以巩固边区、支持抗战事业的具体化,如果没有党、行政、工会步调一致的共同努力,是不容易做好的。”
1943年2月7日,延安举行了“二七”纪念大会,时任中共中央职委书记的邓发在当天的《解放日报》发表了《响应生产号召,开展赵占魁运动》一文。邓发也强调了开展赵占魁运动的重要性,认为:“为了更多的生产军需品及日用必需品,就有赖于工人劳动热情更进一步提高,在设备简陋的公营工厂中,只有广泛的开展赵占魁运动,才能达到减低成本提高生产率。”然而,邓发也注意到:“赵占魁运动是在陕甘宁边区首先发动的,但直到今天却还有许多工厂尚未发动起来。还有不少工厂对这一运动采取熟视无睹的态度,或者对此运动采取一种轻视怀疑态度,认为这个运动无法发动起来,有些说标准太高了,有些说生产率过去已很高,用不着再发动赵占魁运动了。”邓发认为,发动赵占魁运动的“客观可能条件是存在的,所缺乏的是主观的努力和具体的组织工作”。他也强调“工厂行政人员、党的负责者、工会工作人员,对赵占魁运动必须采取一致的步骤”,否则,这个运动是永远也不会发动起来的(邓发,[1943]1959b)。
高长久和邓发都强调开展赵占魁运动是改造工人的劳动态度、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关键。同时,他俩都意识到了开展这项运动遇到了不少阻力、还存在不少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某些问题的相同思路,比如他俩都认为:在工厂内部,行政人员、党的负责者、工会工作人员只有步调一致地共同努力,才能把赵占魁运动真正发动起来。问题在于:行政人员、党的负责者、工会工作人员的步调如何才能一致起来?这涉及到对公营工厂内部党、政、工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的进一步规范。
五、进一步规范党、政、工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至此,本文所说的革命的劳动伦理的构建还主要是针对公营工厂的工人而言的,即主要是主张工人应该为革命而劳动,工人应该像赵占魁那样具有“新民主主义地区公营工厂工人所应有的新的劳动态度”。对革命的劳动伦理的构建,当然不能仅此而已。
中共中央、中共中央职委等对革命的劳动伦理的进一步构建,其内容主要涉及相互关联的三个方面:一是把革命的劳动伦理所规范的对象由工人扩展至所有职工(职员和工人)。二是进一步阐述职工与公营工厂之间的关系的特殊性,由原先的“工厂本身工人(或工人阶级)自己也有一份”等说法,延伸为“工厂是职工的家庭”、“职工是工厂的主人”、“工厂的利益与全厂职工的利益是一致的”等说法,并要求“一切职工都应以主人翁的态度来对待自己的工厂”。三是进一步规范公营工厂内部党组织(党的支部)、行政和工会等彼此之间的互动关系,其中,重点是规范行政与工人、行政与党组织、行政与工会以及党组织与工会之间的关系。这些进一步的构建工作大致始于1942年12月中共中央西北局召开的陕甘宁边区高级干部会议(简称“高干会议”)。毛泽东(1942)在这次会上做了《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的长篇报告。在该报告第七部分(关于发展自给工业)所提出的关于1943年的七点改革计划中谈到:“一个工厂内,行政工作、党支部工作与职工会工作,必须统一于共同目标之下,这个共同目标,就是以尽可能节省的成本(原料、工具及其他开支),制造尽可能多与尽可能好的产品,并在尽可能快与尽可能有利的条件下推销出去。这个成本少、产品好、推销快的任务是行政、支部、工会三方面三位一体的共同任务,各顾各地把三方面工作分裂起来的作法,是完全错误的。三方面要组织统一的委员会,首先使行政人员、行政工作、生产计划走上正轨,而党与工会的任务就是保障生产计划的完成。”
为了贯彻“高干会议”的精神,1943年3月1日至4月21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召开了直属各公营工厂会议(也称“厂长联席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各厂厂长、支部书记和工会主任。中共中央和边区政府的领导人朱德、洛甫(张闻天)、邓发、高岗、林伯渠等出席了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会议持续了五十余天,讨论或进一步讨论了公营工厂的性质与任务、建立公营工厂的基本原则、公营工厂内部党和工会的工作等重大问题。洛甫([1943]1959)在讲话中谈及公营工厂的性质,认为“既然我们的公营工厂是抗战的、革命政府的工厂,那每个工厂所负担的生产任务,即为革命的政治任务而服务,按其重要性说来,这正像八路军在前方同敌人打仗所负担的军事任务一样”。在谈及“公营工厂管理的一元化”时,洛甫认为:“我们在工厂内必须在厂长集中领导下团结一致地为完成生产任务奋斗。……工厂内党的支部与工会工作,也必须以完成工厂的生产任务为其基本的唯一的内容。一切党内的、工会内的教育与活动,只有对提高工人的劳动热忱与劳动纪律有帮助时,才有意义。”洛甫还说:“工厂管理的一元化,要求我们工厂内党的工作与工会工作有一个彻底的转变。”不过,洛甫并没有进一步阐述如何彻底转变工厂内党的工作与工会工作。他把这个问题交给了中共中央职委书记邓发。在会议的最后一天,邓发([1943]1959c)做了总结性讲话,着重谈及公营工厂党支部和职工会的工作。他也强调“公营工厂支部及职工会的基本方针与基本任务应当是同工厂行政取得一致合作来完成生产任务”。然而,在邓发看来,当时的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极大多数工厂党的支部及职工会与工厂生产任务是脱节的,甚至有某些党的支部及职工会同工厂行政是处于对立地位,党和职工会工作同样存在着严重的现象。”邓发描述了这些“严重的现象”的具体表现,并分析了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其中之一“是由于我们管理人员缺乏群众的观点,不尊重劳动者,采取资本家的态度来管理工人,轻视党和工会与工人,不懂得无产阶级的力量乃是我们完成工作的主要依靠,没有工人大众的力量什么事情都干不成的!工厂行政主管人为完成生产任务有责任来管理工人,但却无权利不尊重工人阶级的人格。”接着,邓发就如何克服公营工厂党和职工会工作中的缺点提出了七点建议,其中,第一点强调要肃清工厂和行政领导上的官僚主义、自由主义和轻视工厂支部及职工会工作的错误思想;第二点强调“职工会应当‘把工厂当做自己家庭’的口号来教育工人”;第六点则强调“必须改善党政工关系”。不过,在这个问题上,邓发只是粗略地谈了一下如何改善“党”与“政”之间的关系,比如主张“支书应参加厂务会议,并参加一定的行政工作,或直接参加生产”、“支部不得干涉厂长行政”,而没有论及如何改善“工”与“政”以及“工”与“党”之间的关系。从洛甫和邓发的讲话的内容来看,就进一步构建革命的劳动伦理而言,这次会议的主要贡献是提出了改善公营工厂内部党、政、工三者之间的关系的初步设想,主张对公营工厂执行一元化管理,党支部与职工会都应该在厂长的集中领导下,彼此合作,团结一致地为完成生产任务而奋斗。至于党、政、工等彼此之间具体应该如何合作,则还有待于进一步构建。
厂长联席会议结束后不久,1943年5月1日,朱德([1943]1959c)在《解放日报》发表了《建设革命家务——在延安纪念“五一”大会上的报告》。他说:我们的工厂“是抗日政府的工厂,革命人民的共同家务。对于所有职工同志们说,工厂更是他们的家庭和他们的事业,而他们便是这一事业的主人。担负这一部分工作的人,要把工厂看成自己的事业一样来加以经营爱护,用革命的态度来对待这个工作。全厂职工,从厂长到工人,上上下下,大家都负有当家人的责任,把这份革命的家务搞好。”他认为“我们的工厂是革命的工厂,工厂里的工作就是革命工作”,并强调“要在工厂中认真进行抗战的革命的教育,培养大公无私、先公后私的新的道德观念”。他还认为赵占魁等模范工人就是具备了这种新的道德观念的新劳动者,“他们把革命放在第一位,把公共的事业看得像自己的事业一样,他们用革命者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工厂和工作任务。”和以往的相关观点相比,朱德的上述观点有三点变化(或深化):一是所针对的对象由工人扩展至所有职工。二是在职工(或工人)与公营工厂的关系上,由“公营工厂工人(或工人阶级)也是有份的”之类的说法进一步深化为所有职工都是公营工厂的主人或当家人,并认为全厂职工都负有当家人的责任。三是把“大公无私、先公后私”称为新的道德观念,把赵占魁那样的具备了这种新的道德观念的工人称为新劳动者。
1944年5月1-25日,边区召开了边区工厂厂长暨职工代表会议。邓发在会上讲了两次话。在5月18日的讲话中,邓发([1944]1959d)强调:公营工厂是属于新民主主义政权所公有的革命财产,“它的利益同全体职工的利益是一致的。一切职工都应以主人翁的态度来对待自己的工厂,都应珍贵这个财产,并努力经营这个财产,使之继续发展。”他还就“我们应该如何管理工厂”这个问题提了五点意见,其中包括:“我们的厂长必须依靠支部和职工会去动员和组织职工的劳动热情,发扬职工的创造性,和提高职工爱护工厂的责任心。”“厂长、支部、工会三者应统一步调,为了提高质量、增加产量、减低成本而奋斗。”在5月24日的讲话中,邓发([1944]1959e)指出:由于公营工厂的利益同全厂职工的利益是一致的,因此,公营工厂中的支部和职工会的工作,“主要的是配合厂长的领导,从下而上的去把一个工厂的生产搞好。对行政领导上有意见也可以提出,但不是站在对立的立场。”比较遗憾的是,邓发的这两次讲话都没有谈及如何处理党的支部与职工会之间的关系问题,这个问题直到1945年才得以解决。
1945年,中共中央职委([1945]1986a)出台的《中央职委对陕甘宁边区公营工厂职工工作的指示》将公营工厂中党的支部的基本任务规定为:“应当领导职工会与全体职工积极参加生产,了解职工群众实际生活情况,经过自己党员去团结全厂职工,并向他们解释工厂性质,职工对公营工厂的态度,及在新民主主义政权下参加劳动的意义。”同年9月,中共中央职委([1945]1986b)出台的《中央职委关于公营工厂职工会的问题》更是直接主张“职工会应受支部的领导”。这样,“党”与“工”之间的互动规范也被明确规定了。
至此,至少在观念层次上,一种主要用于规范公营工厂工人的劳动态度以及公营工厂内部党组织、行政和工会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的新的劳动伦理也就比较完整地被构建起来了。由于构建这种新的劳动伦理的逻辑起点是把工人的劳动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活动联系起来,强调公营工厂是工人阶级自己也有份的革命的公有财产,工人在公营工厂里劳动是为革命而劳动,因此,我们可以把这种新的劳动伦理称为革命的劳动伦理。
六、小结与讨论较大规模的工业生产活动需要资方雇佣工人进行生产。资方所面临的一个基本的劳动问题是:它在劳动力市场上只能购买到工人的劳动力,即工人的劳动潜力,他需要在具体的劳动过程中将工人的劳动潜力充分地转变为能给他创造利润的实际劳动。11一般来讲,这种转变并不是轻而易举的,它需要资方采取多种多样的抽取工人的剩余劳动的机制(对这些机制的类型的划分与分析,参见Burawoy and Wright, 1990:251-266) 才能得以实现。随着边区公营工厂的兴起,其管理者也同样遇到了如何将工人的劳动潜力充分发挥出来的问题。
边区发展工业面临至少三个难题:一是白手起家,客观条件十分恶劣。二是边区自己动手发展工业是“一件新的东西”(刘少奇,[1944]1981a),缺乏解决相关问题的经验。三是在工厂的组织与管理方式上不便“抄袭”资本主义国家和国民党统治区的某些通行的做法,以便突显边区推行的新民主主义制度的先进性。因此,边区发展工业,难免会遇到更为严重的劳动问题。其中,一个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是:在物质利益激励明显不足的条件下,如何采用其他的手段或机制来调动工人的劳动积极性?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1940年至1945年期间,中共中央、中共中央职委等另辟蹊径,针对公营工厂的劳动过程创造性地开展了一系列相关改造活动。随着这些相互关联的改造活动的推行,一种主要用于规范公营工厂工人的劳动态度以及公营工厂内部党组织、行政和工会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的新的劳动伦理(即革命的劳动伦理)被逐渐构建起来。
概括前面的论述,我们可以把这种革命的劳动伦理的基本内容归纳为以下十点:(1) 关于公营工厂的性质:认为公营工厂是工人阶级自己也有份的革命(或革命政府)的公有财产,每个工厂所负担的生产任务都是为革命的政治任务而服务。(2) 关于公营工厂的劳动性质:认为工人来公营工厂做工不是为了解决个人的生活问题,而是为了革命的需要, 是为革命而劳动。这种劳动是光荣的,是带有义务性的。(3) 关于工人与公营工厂之间的关系:认为公营工厂本身工人自己也是有份的,工人的利益与工厂的利益是一致的;工人应当把工厂当做自己的家庭,应该以主人翁的态度(而不应该以被雇佣者对待雇主的态度)来对待自己也有份的工厂。(4) 关于工人的劳动态度:认为工人应该用革命者的态度对待自己也有份的工厂和工作任务;工人应该成为赵占魁那样的拥有“只顾革命的利益,不为自己打算,始终老老实实、勤苦劳动的精神”的新劳动者。(5) 关于工会的基本任务:认为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保证生产任务的完成;工会团结工人、维护工人的利益的目的在于支持工厂,提高生产。(6) 关于工会应该如何对待工厂(行政管理):认为工会应该放弃原先用来对付资本家的那些做法;工会不应该与工厂对立,而应该与工厂合作;工会与工厂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如果遇到争论的问题,不能因争论而妨碍生产。(7) 关于工厂(行政管理)应该如何对待工会和工人:认为工厂管理人员不能采取资本家的态度来管理工人;应该尊重工人的人格;应该倾听工人的意见;不能有官僚主义、自由主义和轻视工会工作的错误思想。(8) 关于党支部的基本任务:认为党支部应当领导工会与全体职工积极参加生产。(9) 关于工会与党支部的关系:认为工会应该接受党支部的领导。(10) 关于党、政、工三者之间的关系:认为三者的奋斗目标是一致的,工厂应该执行一元化管理,党支部与工会都应该在厂长的集中领导下,彼此合作,团结一致地为完成生产任务而奋斗。
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把以上基本内容概括为两个主要方面:一是规范工人的劳动态度,包括工人对待工厂及其管理者的态度和工人对待自己承担的工作任务的态度。二是规范工厂内部党组织、行政和工会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
构建这种劳动伦理的逻辑起点是把工人的劳动和革命联系起来,强调工人是为革命而劳动,从而使工人的劳动具有了新的重要意义。就它升华工人的劳动的意义而言,这种做法好比路德和卡尔文把世俗的劳动升华为体现了上帝的意志的天职。由此而展开的对这种革命的劳动伦理的构建,无疑是中共的一个创举。
行文至此,意犹未尽。有两个相关的问题值得进一步讨论:一是这种革命的劳动伦理的实际作用问题,二是这种革命的劳动伦理的延续与演变问题。
(一) 关于这种革命的劳动伦理的实际作用这里对“实际作用”的讨论主要是讨论以下问题:在当时,这种革命的劳动伦理是否只是停留在中共中央等决策者对它的构建层面上?它是否还实际上提高了公营工厂职工(主要是工人)的劳动积极性并改善了公营工厂内部党组织、行政和工会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对此,笔者持有以下两点基本看法。
首先,尽管我们无法具体地测评这种实际作用的大小,但这种实际作用应该是存在的。这可以从当时所收集的相当多的相关调查资料和新闻报道中窥豹一斑,试举两例:(1)1944年2月,时任边区总工会主任的崔田夫([1944]1988)写了《一年来赵占魁运动总结》一文,他用很多具体材料证明:开展赵占魁运动使边区公营工厂发生了以下四点变化:一是在生产上提高了生产数量,改进了生产质量,减低了生产成本,节约了生产原料,并保证了工业供给的完成;二是提高了职工的阶级觉悟,职工的劳动态度有了很大的转变;三是职工的政治觉悟提高了,保卫边区的热情增涨了,能以自我牺牲的精神努力生产,准备战斗;四是工厂行政和党的工作提高了一步,职工会的工作也有新的转变。如果这四点变化真的是开展赵占魁运动所带来的,那么,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革命的劳动伦理的实际作用确实是存在的。(2)1944年5月1日,《解放日报》社论《献给边区工厂厂长暨职工代表会议》一文概括了边区工业建设的三个主要特征,其中,第二个特征是“公营工业从创办之日起,就显示了它的新民主主义性质”;第三个特征是“我们的工厂有着新型的工人和职员为其有力的支持,这是一种被解放了的、与工厂利益完全一致的人物。……我们的老赵(占魁)就是这种新型工人的典型”。该社论认为:“因为有第二、第三个特点,所以我们获得了很大的成绩。”(解放日报社论,[1944]1988b)我们可以把这种“与工厂利益完全一致”的“新型的工人和职员”理解为内化了或部分地内化了革命的劳动伦理的人。这种新型人物的存在,说明革命的劳动伦理并非只是兴起于中共中央等决策者的相关讲话、出台的相关文件之中,它亦实际上影响了一些职工(不一定是全部职工)的劳动态度与相应的劳动行为。
其次,这些实际作用是在克服了不少阻力并采取了一些独特的对策之后才取得的。据时任难民纺织厂工务科科长的袁广发(1988)反映:“(在工人中)对革命认识清楚的,能坚定为革命工厂工作的是少数,而思想落后对革命没有清楚认识的占了多数,有问题的人也不少。”估计其他公营工厂的相关情况也是如此。要在这样的工人中推行革命的劳动伦理,其难度可想而知。当时之所以能够取得一定的甚至是比较理想的实际作用,与中共中央等在灌输这种革命的劳动伦理的过程中采用了以下一些独特的对策不无关系:(1) 改造工会,包括改造工会的基本任务以及改造公营工厂内部工会与党支部、工会与行政等之间的互动关系。从前面的叙述可知,中共中央、中共中央职委等对革命的劳动伦理的构建始于对工会的初步改造,终于对公营工厂内部党支部与工会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确定。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认为,对革命的劳动伦理的构建,始终是围绕对工会的改造而展开的。(2) 对职工(尤其是工人)进行文化、思想和政治教育。这项工作主要由工会来承担。因此,1940年11月1日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战时工厂集体合同暂行准则》规定“厂方应按工人全部工资(津贴)之总额百分之三津贴工会作文化教育用费与办公费”;1942年5月,这个《暂行准则》被修改之后、重新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战时公营工厂集体合同准则》则进一步将这一条修改为“厂方应按工人职员全部货币工资总额百分之六津贴工会,作为文化教育用费及工会办公费”。(3) 开展生产竞赛活动,评选、表彰劳动英雄与模范工作者。这项工作也主要由工会来承担。朱德([1942]1959b)认为:“我们过去的经验证明了革命的生产竞赛的确是提高生产的有力武器。在竞赛中不但能够大大的发挥大家的生产热忱,而且改变了工人对于劳动的态度。”1943年11月26日至1943年1月16日,边区召开了第一届劳动英雄代表大会,赵占魁在这次大会上荣获了“特等劳动英雄”称号。1944年12月22日至1945年1月14日,边区又召开了劳动英雄与模范工作者代表大会。(4) 开展整风运动、抢救运动12等运动。1944年5月,邓发([1944]1959d)在边区工厂厂长暨职工代表会议的讲话中谈到了开展这些运动所带来的影响:“现在赵占魁运动已经从各厂内部自下而上的发动起来了,在各厂是一种带着普遍于全厂的群众性运动了。这就是由于去年工厂联席会议以后,工厂进行了彻底的检查工作和整风运动,跟着又来了抢救运动,某些两条心的人也被清查出来了,广大群众在思想上、政治上提高了一步。再加上我们原来的一部分积极分子做为赵占魁运动的骨干,这样配合起来,赵占魁运动的发展就以一种新的姿态出现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边区,中共中央、中共中央职委等不但是革命的劳动伦理的构建者,也是这种劳动伦理的主要灌输者,他们有能力集中相关资源和力量并采取包括上述独特的对策在内的相应措施来灌输这种劳动伦理。因此,在灌输这种劳动伦理的过程中能够取得一定的甚至是比较理想的实际作用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工业化需要建设一种有效的劳动伦理(Anthony, 1977:35)。我们可以认为,在1940年至1945年期间,实行新民主主义政治制度的边区不但快速地发展了工业,而且还相应地建设了一种有效的或有实际作用的劳动伦理,即革命的劳动伦理,二者相辅而行。
(二) 关于这种革命的劳动伦理的延续与演变中国共产党宣称“本党是工人阶级的政党,为工人阶级的解放而奋斗”(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1985)。中共与工人阶级之间的这种特殊关系,使得当中共建立起自己领导的政权并开办公营企业之后,面临一个如何调动工人的劳动积极性的问题,或者说,面临一个如何使工人树立一种共产党人所希望的劳动态度的问题。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正式成立后,面对新式的苏维埃公营企业,刘少奇(时任中华全国总工会苏区中央执行局委员长)率先探讨了这个问题。1934年3月,刘少奇在中共苏区中央局机关报《斗争》上发表了《用新的态度对待新的劳动》一文。刘少奇([1934]1981b)所说的“新的劳动”是指苏维埃国有企业与合作社企业中的劳动。刘少奇对这类企业中的工人、职员们说:“你们现在再不是为地主资本家而劳动了,而是为工人阶级自己、为人类的最后解放而劳动着。这种劳动的性质的变换,是我国历史未曾有过的最大变换,你们应该用新的态度来对待新的劳动。”刘少奇所说的“新的态度”主要是指“为着战争,为着苏维埃的胜利,为着工人阶级全体长久的利益,而自觉地努力工作”。简单来说,就是“自觉地努力工作”。相应地,刘少奇认为:“国家企业、合作社企业中的工会与觉悟的先进的工人最重要的任务,就是教育工人用新的态度来对待新的劳动,提高工人群众的劳动热忱,发挥工人群众的创造性,同旧的习惯作斗争。”这篇文章虽然不长,却谈及劳动性质的变换、新的劳动、新的劳动态度和工会的最重要的任务等诸多内容,我们可以把刘少奇对这些内容的论述视为本文所说的“革命的劳动伦理”的萌芽。比较遗憾的是,限于当时忙于反“围剿”的战争环境,加之几个月以后(1934年10月)中央红军被迫长征,刘少奇的这些主张不但未能及时得到进一步的扩展和完善,也难以得到有效的落实,以致本文所说的革命的劳动伦理虽然萌芽于中央苏区,却并未在中央苏区兴起。
陕甘宁边区被誉为“(当时)全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最进步的地区”,亦被誉为“新中国的雏形”(陕西省总工会工运史研究室,1988)。革命的劳动伦理在边区兴起之后,它被中共作为革命传统或革命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加以延续和传播,这是很自然的事。然而,在此后漫长的岁月里,它究竟经历了什么样的延续和演变?这个问题却比较复杂。笔者在此仅就这种革命的劳动伦理所体现出来的中共调动工人阶级(尤其是公营企业工人)的劳动积极性的两种基本策略的演变问题做些初步探讨,而且只探讨至1966年。
和刘少奇一样,中共当然也希望公营企业工人都能“自觉地努力工作”。问题是,怎样才能使工人自觉地做到这一点?通过阅读相关历史文献,笔者发现:针对这个问题,中共主要采用了两种基本策略:一是将工人的劳动与中共领导的革命活动联系起来,强调工人是为革命而劳动,努力劳动是工人为革命应尽的义务。二是将工人的利益与公营工厂的利益联系起来,强调公营工厂本身工人自己也是有份的,工人的利益与公营工厂的利益是一致的,工人应该以主人翁的态度自觉地努力劳动。简单地说,第一种策略是让工人做革命者,第二种策略是让工人做主人翁。一般而言,工人不会天生就是革命者或主人翁,因此,不管是让工人做革命者还是让工人做主人翁,都需要对工人的思想进行相应的改造,也都需要对工厂内部党组织、行政和工会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进行相应的改造。经过这种改造之后,这两种策略可以并存不悖,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或在不同的场合,中共对二者的使用会有所侧重。比如,在本文所论述的边区时期,则主要是采用第一种策略,故本文将中共中央等在这个时期所构建的劳动伦理称之为革命的劳动伦理。其实,从前面的叙述可知,这种劳动伦理也包含了第二种策略的内容。
1946年4月以后,尤其是在1947年下半年以后,一些城市相继获得了解放。如何争取解放区工人的合作与支持?如何调动解放区国营企业工人的劳动积极性?对此,中共主要采用了第二种策略——宣称工人阶级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翁,工人是企业的主人。这种宣称集中体现在1948年新华社发表的“二七”社论之中。1948年2月7日,新华社为纪念1923年京汉铁路工人大罢工(简称“二七大罢工”)25周年而发表了经过毛泽东修改定稿的社论《坚持职工运动的正确路线,反对“左”倾冒险主义》。该社论拿蒋管区与解放区的工人的地位进行了对比,认为在解放区,“工人与农民、小资产阶级、中等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和其他爱国分子一样,都做了国家和社会的主人翁。”该社论还认为:“工人在企业中的地位,也是不同的。在蒋管区,有官僚资本的企业和民族资本的企业。在官僚资本的企业中,工人的地位是官僚资本家的奴隶,……。在解放区,情形就截然不同了。在解放区的公营企业与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企业的主人是解放了的人民组织起来的政权与合作社。因而,在这些企业中的工人,本身就是企业的主人。”该社论强调:“应当向工人说明:解放区的工业生产,不是由别人负责而是由工人阶级及其先锋队中国共产党负责的。解放区的农民,对农业生产,交大量的公粮,服繁重的战争勤务,是尽力负责的。工人应当把工业生产的责任,同样负担起来。”(新华社社论,[1948]1981)1948年8月中国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1948]1990)通过的、由中共中央起草的《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也对工人阶级提出了类似的要求:“由于解放区的工人阶级不但在政治上社会上居于主人地位,而且在国家政权中首先在国家企业中是居于领导地位。因此,解放区职工们就应当以领导阶级地位,担负起发展工业的责任,就应当以主人翁的新的劳动态度对待自己所参加的劳动。”
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共继续主要采用第二种策略来调动工人阶级的劳动积极性。1950年2月6日,《人民日报》发表了社论《学会管理企业》。该文认为:新民主主义的经济与官僚资本主义和一般资本主义经济有两个根本区别,第一个根本区别是新民主主义经济应当实行一定的计划性,第二个根本区别“就在于一切旧的资本主义企业是依靠压迫方法来强制工人劳动生产,……。新民主主义的人民企业的管理,则必须启发和依靠工人群众主人翁的感觉,发挥工人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便工人群众能够自觉地进行劳动。把原来被机器支配的奴隶,变成管理机器的自觉的劳动者,这是一个真正的革命。”从实际的历史进程来看,为了实现这个“真正的革命”,或者说,为了把工人群众培育成为具有“主人翁的感觉”的自觉的劳动者,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七八年时间里,党和政府相应地采取了多种多样的政策措施,比如:提高工人的工资、福利水平,实行工厂管理民主化,重点在工人中发展党员,把优秀工人培养成为领导干部,在企业中建立新型的领导干部与职工群众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改造工会,对工人进行深入的思想政治教育,评选、表彰劳动模范,等等。这些政策措施的逐渐实施产生了众多累积性的社会后果,其中之一是直接促成了企业“单位性质”的形成。13不过,推行这些政策措施所产生的在提高工人的“主人翁的感觉”上的效果并不十分理想,这从1956年至1957年期间我国出现的大量罢工、怠工、请愿等职工“闹事”现象中就可以看出这一点。
1957年2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党组(1957)向中央写了《关于职工罢工请愿情况的报告》,向中央建议“加强对职工群众的政治思想教育”,“尤其是要对新工人进行劳动观点和艰苦斗争的革命传统教育”。1957年3月25日,中共中央([1957]1990a)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处理罢工、罢课问题的指示》。该《指示》接受了全总党组的意见,强调“为了防止罢工罢课一类事件的发生,除了扩大民主以外,还必须加强群众中的思想政治教育”。紧接着,1957年4月10日,中共中央([1957]1990b)发出了《中共中央关于研究有关工人阶级的几个重要问题的通知》,提出“中央准备在今年内召开的中央会议上”对有关工人阶级的四个方面的问题加以讨论,其中之一是关于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和教育的问题,强调:“不仅要注意加强时事政策教育,而且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系统的深入的共产主义教育,才能提高职工群众的主人翁觉悟,发挥他们在企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1958年,各级党组织在职工群众中广泛开展了“为谁劳动”的讨论,教育职工群众要树立起共产主义的劳动观念和劳动态度。此后,中共越来越强调采用第一种策略来调动工人阶级的劳动积极性,也即越来越强调广大职工要把日常工作同革命的远大目标联系起来,要以革命的远大理想作为动力,自觉地为革命而劳动。1965年10月11日《人民日报》发表了题为《一切工作都是为了革命》的社论,认为在我们国家,一切工作都是革命工作, 都是我国革命事业的一个部分。1966年1月8日《人民日报》再次发表了题为《做自觉的革命者——再谈一切工作都是为了革命》的社论,再次强调:“每个人的日常劳动和工作,都是同中国革命和世界革命这样的远大目标联系着的,都是同国内和国际的阶级斗争联系着的。”“每个岗位上的劳动者和工作者,都应当用革命的精神从事自己的劳动和工作,成为自觉的革命者。”
以上对两个问题的讨论,也反映出我们今天回顾这种革命的劳动伦理的兴起的两点基本意义:一是有助于我们从中共改造公营工厂的劳动过程并进而构建出一种革命的劳动伦理的角度去理解在客观条件十分恶劣的情况下边区的工业何以能够取得快速的发展;二是有助于我们理解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共调动工人阶级的劳动积极性的基本策略与相关的制度安排及其造就的种种社会后果。除此之外,关注中共对革命的劳动伦理的构建,亦有助于我们重新或进一步思考中共与工人阶级之间的关系、中共与工会之间的关系、我国单位体制的形成与演变、我国国营企业的管理体制的形成与演变乃至中共独特的政治文化的起源与流变(应星,2016)等相关问题。
注释:
1. 1942年9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间关系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载中华全国总工会编,1986)。该《决定》“确定中央代表机关(中央局、分局)及各级党委(区党委、地委)为各地区的最高领导机关,统一各地区的党政军民工作的领导”。该《决定》还规定:“中央代表机关及区党委地委的决议、决定或指示,下级党委及同级政府党团军队军政委员会,军队政治部及民众团体党团及党员,均须无条件地执行。”因此,这个《决定》出台之后,“有关决策者”主要指中共中央及其代表机关(中央局、分局)及各级党委(区党委、地委)。
2. 这些文献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中共中央、中共中央职工运动委员会(简称中共中央职委)、边区总工会等出台的相关文件。二是中共中央高层领导(如毛泽东、朱德、张闻天等)、中共中央职工运动委员会书记(邓发)、边区总工会主任(高长久)等的相关讲话与发表的相关文章。三是重要会议出台的相关文件。四是《解放日报》的相关社论与相关报道。
3. 这里的“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由个人组成的“群体”,故“人与人”包括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三种情形,本文不刻意区分这三种情形。
4. 《中国工人》(月刊)于1940年2月在延安创刊,由中共中央职工运动委员会主办。
5. 刘景范([1943]1988)在1943年召开的边区“厂长联席会议”的总结报告中指出:用单纯的提高工资刺激工人的生产情绪、忽视以政治教育来启发工人自觉的生产热忱的做法,既达不到提高生产的目的,又不合乎我们的政治要求。
6 在当时,工会也叫职工会。“职工”由从事管理、技术工作的“职员”和从事生产劳动的“工人”所组成。
7. 即现在的延安市宝塔区枣园镇温家沟村,距延安市中心十余公里。2016年10月,笔者曾去温家沟村考察过,发现原农具厂的厂址早已荡然无存,好在后人在村旁公路边立了一块“陕甘宁边区农具厂厂址简介(1939年—1947年)”的碑。
8. 据时任农具厂副厂长的汤钦训(1988)回忆:当时农具厂只有狄德建一个人会生产起爆药的技术(即步枪子弹和手榴弹起爆的药),别的工人还不会做。因此,他不是一名普通的工人。——引者注
9 赵占魁(1896—1973) 出身于山西定襄县的贫农家庭,17岁即学铁匠,先后在太原及同蒲路工作了二十余年。太原沦陷后,即南下到西安,听说延安是工人出头的地方,1938年9月便由安吴青训班转道来到延安,入抗大职工队学习,同年12月在该校入党。后又转入职工学校,学习两个月,即调到农具工厂工作。因工作积极负责,充任工人不久即调任翻砂股股长(参见解放日报社,1942a)。
10 该“模范工人标准”共七条,分别是:一、爱护工厂,严守纪律;二、积极工作,始终如一;三、数量最多,质量最好;四、爱惜工具,节省资料;五、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六、努力学习,帮助别人;七、克己奉公,团结群众。——引者注
11. 这种劳动潜力与实际劳动的区分是《资本论》第一卷的方法论基础(Gintis,1976:36-54),也是1970年代中期以后兴起的劳动过程理论的出发点。
12. “抢救运动”发生在延安整风运动中,也叫“抢救失足者运动”。对它的介绍,可参见秦生(1989)。
13. “单位性质”是路风(1989:71-88) 研究我国的单位以及单位体制时提出来的一个概念。路风认为,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人们之所以把自己就业于其中的社会组织统称为“单位”,是因为我国的各种社会组织都具有一种超出其各自社会分工性质之上的共同性质,即单位性质。
[] |
陈用文. 1988.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工人运动[G]//陕西省总工会工运史研究室编. 陕甘宁边区工人运动史料选编(下册). 北京: 工人出版社: 702-709.
|
[] |
崔田夫. [1944]1988. 一年来赵占魁运动总结(一九四四年二月)[G]//陕西省总工会工运史研究室编. 陕甘宁边区工人运动史料选编(下册). 北京: 工人出版社: 216-227.
|
[] |
邓发. [1942]1959a. 邓发同志的报告——新民主主义政权下公营工厂的劳动性质与职工会任务(1942年5月6日)[G]//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职工运动史研究室编. 中国工会历史文献(1937. 7-1945. 8)(4). 北京: 工人出版社: 196-201.
|
[] |
邓发. [1943]1959b. 响应生产号召, 开展赵占魁运动(1943年2月7日)[G]//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职工运动史研究室编. 中国工会历史文献(1937. 7-1945. 8)(4). 北京: 工人出版社: 26-29.
|
[] |
邓发. [1943]1959c. 论公营工厂党与职工会工作——在陕甘宁边区政府直属各公营工厂会议上的讲话(1943年4月21日)[G]//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职工运动史研究室编. 中国工会历史文献(1937. 7-1945. 8)(4). 北京: 工人出版社: 230-241.
|
[] |
邓发. [1944]1959d. 邓发同志讲话——边区工业建设中的几个问题(1944年5月18日)[G]//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职工运动史研究室编. 中国工会历史文献(1937. 7-1945. 8)(4). 北京: 工人出版社: 268-280.
|
[] |
邓发. [1944]1959e. 邓发同志讲话——关于公营工厂党和职工会工作(1944年5月24日)[G]//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职工运动史研究室编. 中国工会历史文献(1937. 7-1945. 8)(4). 北京: 工人出版社: 280-286.
|
[] |
樊明方, 胡雅各. 1993. 陕甘宁边区赵占魁运动述论.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01(1): 67-73.
|
[] |
高长久. [1942]1959a. 高长久同志的总结(1942年5月9日)[G]//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职工运动史研究室编. 中国工会历史文献(1937. 7-1945. 8)(4). 北京: 工人出版社: 201-205.
|
[] |
高长久. [1942]1959b. 继续开展赵占魁运动(1942年12月2日)[G]//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职工运动史研究室编. 中国工会历史文献(1937. 7-1945. 8)(4). 北京: 工人出版社: 214-217.
|
[] |
高长久. 1988. 回忆陕北职工运动[G]//陕西省总工会工运史研究室编. 陕甘宁边区工人运动史料选编(下册). 北京: 工人出版社: 579-593.
|
[] |
高华. 2006. 在革命词语的高地上.
社会科学论坛, 10001(8): 39-48.
|
[] |
高原. 2016. 中国革命正当性建设中三个核心政治主题的形成(1921-1923).
开放时代, 10001(2): 175-193.
|
[] |
贺汉魂. 2012. 马克思劳动伦理思想研究[D]. 湖南师范大学博士论文.
http://cdmd.cnki.com.cn/Article/CDMD-10542-1012439597.htm
|
[] |
洪安琪. 1988. 论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工人运动的方针任务.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01(3): 15-20.
|
[] |
侯天岚. 1981.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公营工业.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01(2): 22-28.
|
[] |
黄云明. 2015. 马克思劳动伦理思想的哲学研究[D]. 河北大学博士论文.
http://cdmd.cnki.com.cn/Article/CDMD-10075-1015956661.htm
|
[] |
解放日报社. 1942a. 农具工厂号召学习模范工人赵占魁[N]. 解放日报, 9月8日第二版.
|
[] |
解放日报社. 1942b. 农具工厂奖励模范工人赵占魁[N]. 解放日报, 9月29第二版.
|
[] |
解放日报社论. [1942]1988a. 向模范工人赵占魁学习(1942年9月11日)[G]//陕西省总工会工运史研究室编. 陕甘宁边区工人运动史料选编(上册). 北京: 工人出版社: 621-623.
|
[] |
解放日报社论. [1944]1988b. 献给边区工厂厂长暨职工代表会议(1944年5月1日)[G]//陕西省总工会工运史研究室编. 陕甘宁边区工人运动史料选编(下册). 北京: 工人出版社: 250-253.
|
[] |
李颉伯. 1988. 陕甘宁边区工人运动的方针[G]//陕西省总工会工运史研究室编. 陕甘宁边区工人运动史料选编(下册). 北京: 工人出版社: 619-624.
|
[] |
刘景范. [1943]1988. 为改造我们的工厂而奋斗——在边区各公营工厂联席会议上的总结报告(1943年6月9日)[G]//陕西省总工会工运史研究室编. 陕甘宁边区工人运动史料选编(下册). 北京: 工人出版社: 23-33.
|
[] |
刘少奇. [1934]1981a. 用新的态度对待新的劳动(1934年3月20日)[G]//刘少奇选集(上卷).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22.
|
[] |
刘少奇. [1944]1981b. 在陕甘宁边区工厂职工代表会议上的讲话(1944年5月20日)[G]//刘少奇选集(上卷). 北京: 人民出版社: 302-306.
|
[] |
路风. 1989. 单位: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
中国社会科学, 10001(1): 71-88.
|
[] |
洛甫. [1943]1959. 关于公营工厂的几个问题——在陕甘宁边区政府直属各公营工厂会议上的讲话(1943年4月20日)[G]//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职工运动史研究室编. 中国工会历史文献(1937. 7-1945. 8)(4). 北京: 工人出版社: 221-230.
|
[] |
毛泽东. 1942. 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一九四二年十二月在陕甘宁边区高干会上的报告[G]//毛泽东选集(卷五). 新华书店晋察冀分店出版: 1-179.
|
[] |
孟永. 2014. 试论中国无产阶级革命的意识起源——从早期中国共产党人无产阶级革命正当性之论证理路谈起.
中共党史研究, 10001(12): 38-50.
|
[] |
秦生. 1989. 延安抢救运动始末.
社会科学, 10001(2): 56-60.
|
[] |
全总工运史研究室资料. 1988. 抗战以来边区工会总结材料(草稿)[G]//陕西省总工会工运史研究室编. 陕甘宁边区工人运动史料选编(下册). 北京: 工人出版社: 448-507.
|
[] |
陕甘宁边区工厂职工代表大会. [1944]1959. 陕甘宁边区工厂职工代表大会宣言(1944年5月25日)[G]//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职工运动史研究室编. 中国工会历史文献(1937. 7-1945. 8)(4). 北京: 工人出版社: 286-292.
|
[] |
陕甘宁边区总工会. [1942]1959. 陕甘宁边区总工会关于开展赵占魁运动的通知(摘要)(1942年10月)[G]//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职工运动史研究室编. 中国工会历史文献(1937. 7-1945. 8)(4). 北京: 工人出版社: 213.
|
[] |
陕西省总工会工运史研究室. 1988. 陕甘宁边区工人运动史概述[G]//陕西省总工会工运史研究室编. 陕甘宁边区工人运动史料选编(上册). 北京: 工人出版社.
|
[] |
陕西省总工会工运史研究室编. 1988. 陕甘宁边区工人运动史料选编(上册)[G]. 北京: 工人出版社.
|
[] |
汤钦训. 1988. 艰苦创业的延安工人阶级[G]//陕西省总工会工运史研究室编. 陕甘宁边区工人运动史料选编(下册). 北京: 工人出版社: 672-677.
|
[] |
王彩霞. 2014.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劳模运动研究.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
|
[] |
王明生, 董颖鑫. 2010. 陕甘宁边区劳模运动的政治分析.
学海, 10001(5): 48-53.
|
[] |
王奇生. 2004. 革命与反革命:1920年代中国三大政党的党际互动.
历史研究, 10001(5): 84-105.
|
[] |
王守海. 1980. 苏联三十年代的斯达汉诺夫运动.
社会科学战线, 10001(1): 82-91.
|
[] |
韦伯, M. [1905]2007. 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M]. 康乐、简惠美, 译. 桂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
[] |
新华社社论. [1948]1981. 坚持职工运动的正确路线, 反对"左"倾冒险主义——纪念"二七"二十五周年(1948年2月7日)[G]//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职工运动史研究室编. 中国工会历史文献(1945. 9-1949. 9)(5). 北京: 工人出版社: 183-188.
|
[] |
应星. 2016. 把革命带回来:社会学新视野的拓展.
社会, 36(4): 1-39.
|
[] |
袁广发. 1988. 特等劳动英雄袁广发[G]//陕西省总工会工运史研究室编. 陕甘宁边区工人运动史料选编(下册). 北京: 工人出版社: 144-153.
|
[] |
章萍. 1988. 陕甘宁边区总工会的群众生产工作[G]//陕西省总工会工运史研究室编. 陕甘宁边区工人运动史料选编(下册). 北京: 工人出版社: 650-656.
|
[] |
张水良. 1981.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赵占魁运动.
人文杂志, 10001(5): 119-124.
|
[] |
张铁夫、穆青. [1942]1988a. 人们在谈说着赵占魁[G]//陕西省总工会工运史研究室编. 陕甘宁边区工人运动史料选编(上册). 北京: 工人出版社: 616-619.
|
[] |
张铁夫、穆青. [1942]1988b. 赵占魁同志[G]//陕西省总工会工运史研究室编. 陕甘宁边区工人运动史料选编(上册). 北京: 工人出版社: 624-634.
|
[] |
张雪梅, 杨利文. 2016. 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劳动光荣意识的塑造.
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0001(2): 30-35.
|
[] |
中共陕甘宁边区中央局. [1941]1986. 陕甘宁边区中央局为加强工运工作给各级党委的指示(1941年7月23日)[G]//中华全国总工会编. 中共中央关于工人运动文件选编(下). 北京: 档案出版社: 63-66.
|
[] |
中共中央. [1941]1986. 中共中央劳动政策提纲(草案)(1941年3月20日)[G]//中华全国总工会编. 中共中央关于工人运动文件选编(下). 北京: 档案出版社: 49-55.
|
[] |
中共中央. [1957]1990a. 中共中央关于处理罢工、罢课问题的指示(1957年3月25日)[G]//李桂才, 主编. 中国工会四十年资料选编(1948-1988). 沈阳: 辽宁人民出版社: 566-574.
|
[] |
中共中央. [1957]1990b. 中共中央关于研究有关工人阶级的几个重要问题的通知(1957年4月10日)[G]//李桂才主编. 中国工会四十年资料选编(1948-1988). 沈阳: 辽宁人民出版社: 582-588.
|
[] |
中共中央书记处. [1940]1986. 中央关于各抗日根据地劳动政策的初步指示(1940年12月3日)[G]//中华全国总工会编. 中共中央关于工人运动文件选编(下). 北京: 档案出版社: 42-45.
|
[] |
中共中央职委. [1945]1986a. 中央职委对陕甘宁边区公营工厂职工工作的指示(1945年)[G]//中华全国总工会编. 中共中央关于工人运动文件选编(下). 北京: 档案出版社: 167-169.
|
[] |
中共中央职委. [1945]1986b. 中央职委关于公营工厂职工会的问题(1945年9月29日)[G]//中华全国总工会编. 中共中央关于工人运动文件选编(下). 北京: 档案出版社: 159-164.
|
[] |
中国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 [1948]1990. 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1948年8月中国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G]//李桂才主编. 中国工会四十年资料选编(1948-1988). 沈阳: 辽宁人民出版社: 30-44.
|
[]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1929]1985. 中共中央致第五次劳动大会的祝词(1929年11月7日)[G]//中华全国总工会编. 中共中央关于工人运动文件选编(上). 北京: 档案出版社: 388-396.
|
[] |
中华全国总工会编. 1986. 中共中央关于工人运动文件选编(下)[G]. 北京: 档案出版社.
|
[] |
中华全国总工会党组. 1957. 关于职工罢工请愿情况的报告.
中国工运, 10001(7): 11-19.
|
[] |
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职工运动史研究室编. [1937-1945]1959. 中国工会历史文献(1937. 7-1945. 8)(4). 北京: 工人出版社.
|
[] |
周海燕. 2012. 作为规训的生产——以大生产运动叙事为中心的话语考察.
开放时代, 10001(8): 32-50.
|
[] |
朱德. [1940]1959a. 参观边区工厂后对边区工人的希望(1940年11月1日)[G]//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职工运动史研究室编. 中国工会历史文献(1937. 7-1945. 8)(4). 北京: 工人出版社: 8-10.
|
[] |
朱德. [1942]1959b. 克服困难向前迈进(1942年5月1日)[G]//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职工运动史研究室编. 中国工会历史文献(1937. 7-1945. 8)(4). 北京: 工人出版社: 11-14.
|
[] |
朱德. [1943]1959c. 建设革命家务——在延安纪念"五一"大会上的报告(1943年5月1日)[G]//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职工运动史研究室编. 中国工会历史文献(1937. 7-1945. 8)(4). 北京: 工人出版社: 15-17.
|
[] |
朱德. [1949]1959d. 朱德总司令在全国工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提要)(1949年7月23日)[G]//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职工运动史研究室编. 中国工会历史文献(1945. 9-1949. 9)(5). 北京: 工人出版社: 390-395.
|
[] |
Anthony P.D. 1977. The Ideology of Work. London: Tavistock Publications Limited.
|
[] |
Applebaum Herbert A.. 1992. The Concept of Work:Ancient, Medieval, and Modern. Albany: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
[] |
Burawoy Michael, Erik Olin Wright. 1990. Coercion and Consent in Contested Exchange.
Politics Society, 18(2): 251-266.
DOI:10.1177/003232929001800206
|
[] |
Gintis Herbert. 1976. The Nature of Labor Exchange and the Theory of Capitalist Production.
Review of Radical Political Economics, 8(2): 36-54.
DOI:10.1177/048661347600800203
|
[] |
Lessnoff Michael H.. 1994. The Spirit of Capitalism and the Protestant Ethic:An Enquiry into the Weber Thesis. Cheltenham: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
|
[] |
Roth William F.. 2014. Has the Work Ethic Run Out of Steam?World Future Review, 6(2):172-177.
World Future Review, 6(2): 172-177.
DOI:10.1177/19467567145368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