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ONG Zhangbao, Department of Sociology, Huazh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Research Center for Rural Social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Huazh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本文以鄂西南一个村庄中黑地的产生与演变为线索,探讨1949年以来中国乡村治理资源的演变。文章将集中分析作为乡村社会重要资源的黑地在村组内部的分配与使用情况,特别是黑地的形成、分配以及在农民公平观变迁过程中对村庄治理的影响,以此展现村庄社区内部的治理逻辑,进而勾画出基层治理的实践形态。本文在以下方面区别于以往的研究,即对中国乡村社会治理的理解从抽象的价值观转向具体实在的物质基础,力图呈现乡村社会内部实际的、可动员的治理资源与治理手段。如此,乡村社会的治理不再只是基于抽象的乡村礼俗或情面法则的行为实践,同时亦是立足于具体社会资源的“摆平”与治理术的动员和使用。本文将以黑地的形成与调剂为线索,透视农民的公平观和村社伦理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乡村社会的治理形态,后者所呈现出来的不只是基于规则、规范的自发实践,亦是不同利益和力量之间的博弈与权衡。
一、探讨的问题:乡村社会的治理资源对于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治理,费孝通认为应该关注中国与西方社会的治理差异。在《乡土重建》一书中,费孝通(:42-62)提出了“双轨政治”的概念,认为中国传统的政治包含着“自上而下的中央集权专制体制”和“由下而上的地方自治民主体制”。费孝通“双轨政治”的概念影响深远,后续者大多有意无意地立足基层社会与上层社会的不同来探讨基层社会的治理机制与治理实践,具体表现为,研究多聚焦于乡村社会的治理主体来探究其治理形态与治理过程。从传统的中国士绅(张仲礼,2002;费正清,1994)到近代的乡村经纪人(杜赞奇,2003)、地方名流(孔飞力,1999)和乡村精英(Esherick and Rankin, 1990),再到当代的村组干部(徐勇,2001;吴毅,2002a),这些治理主体的角色与行为实践一直是乡村治理研究的重点与热点。
当国内外学者聚焦于中国农村基层治理领导权的探讨,并就士绅、地方精英、宗族以及国家代理人等不同治理主体展开争论时,一部分学者(李怀印,2003;张静,2006;黄宗智,2007)转而关注中国农村基层治理的规则。促使这一转向的重要原因是研究者对乡村社会日常生活这一主题的关注。当研究者进入日常生活来爬梳秩序的产生机制时,“策略”与“实践”必然成为无法忽视的议题,而规则则构成了这些行为策略与实践的核心命题。然而,对治理规则的分析本质上蕴含着对治理资源的探究,因为治理规则本身即是治理者运用的治理手段与工具,后者构成了治理者进行治理实践的合法性基础与治理资源。学界通常把传统帝制时期中国社会的治理形式概括为“皇权不下县,县下唯乡绅”,即在中国传统的治理实践中,“上层的、正式的专制主义官僚机器与底层的、非正式的、‘听民自便’的自由放任治理实践相结合”(李怀印,2003:106)。费孝通(1998:50)认为,在这种治理实践中,维持乡土社会秩序的基础与准则是“礼俗”。礼俗作为乡土熟人社会中公认的行为规范,“不需要有形的权力机构来维持”,它在日常生活中已内化成为村民的行为规范。也就是说,礼俗构成了传统时期乡村治理的治理资源。1949年之后,在革命的旗帜之下,传统的礼俗资源以及由此衍生的行为准则不再具有合法性,取而代之的是革命意识形态规范和阶级斗争实践。而到了后总体性社会,依靠政治全能型强控制所实现的动员、汲取与监控在重新面对千家万户小农的情况下,已难以达到此前的治理绩效(吴毅,2002b)。许多学者注意到,在后总体性社会时期,传统的情理法则被引入乡村治理的实践之中,通过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来实现乡村治理的目标(孙立平、郭于华,2000;吴毅,2007)。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结构的转型,现代法制规则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也随之加大。随着乡村社会流动性的增加、就业的多样化、社会经济的分化以及农民异质性的增加,村庄的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发生了重大变化。家庭日益私密化,村民之间的陌生感增加(阎云翔,2006),村庄逐渐半熟人社会化,村民对村庄共同体的依赖和认同下降,村庄内生权威生成的社会基础不断遭到削弱,农民开始“迎法下乡”以维持村庄社区的秩序(董磊明,2008)。
纵观既有研究,学者们多关注抽象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对乡村治理的影响,认为乡村社会内部共享的礼俗准则和法理权威是达致乡村社会治理的基础,却明显忽视了乡村治理中物质资源的动员、调配与使用。而就治理资源的构成而言,吉登斯(1998:14-17)早已指出,至少应该包括以经济资源为主要特征的配置性资源(allocative resources)和以政治资源为主要特征的权威性资源(authoritative resources)。虽然一些研究零星提及分田到户以来乡村治理资源的萎缩,并将集体经济视为乡村治理资源的重要构成(罗兴佐,2004;李蓉蓉、张树峰,2008),但物质条件如何转化为有效的治理资源以及这些治理资源如何形成、演变与产生动员作用,这一系列甚为重要的问题却未见深入分析。1有鉴于此,本文将以黑地为切入点,分析乡村治理中物质资源的调配与使用,探索作为治理资源的“黑地”在特定的时空场域之中如何形成、分配和调剂,它何以成为乡村治理的问题,又如何作为一种治理手段被用以摆平村组内部的关系和矛盾以及这种摆平的实践效果如何。
本文所使用的材料皆源自2009年笔者在鄂西南楚南县河村2田野调查中所收集的资料,其中既有对历任村组干部、普通村民的访谈,也有在村委会档案室所收集到的土地管理的原始记录。河村隶属于河镇,后者地处两条河流的交汇处。在1949年之前,河镇因为河道运输的便利,一度商业兴隆,曾有“小汉口”的美誉。1949年之后,由于两条河流上游河段多处拦河筑坝,兴建水库,致使水源被截,加之楚南县城铁路的通车以及全县境内公路网络的建设,使得河镇作为交通要塞的地位逐渐丧失,依托于交通而兴盛的河镇商业经济也日渐衰退。目前,河镇已退回到以种植业为主的农业型乡镇形态。河村作为河镇辖区内的一个行政村,由11个村民小组组成,下辖农户595户,共有土地总面积14 498.7亩,耕地面积5 287亩,其中水田4 617亩,其地形属于丘陵和平原结合地带。
二、黑地:学术研究的“贫乏区”还是“处女地”?黑地主要是指“未向政府投税并未取得政府合法证明文件之土地,及虽有政府合法证明文件,而在缴纳公粮、公款、公柴中企图逃避与减少负担,而个别的或集体的隐匿之土地”(中共冀鲁豫边区党史工作组财经组,1989:641),通常这些土地的产出未计入缴纳公粮或税费的范围。3黑地在农村社会的存在并不限于当代。4与黑地在乡村社区中的广泛存在及其与乡村生活的密切关联相比,学术界对黑地的关注和研究显得尤为冷清与不足。究竟黑地是学术研究中尚未开发的“处女地”,还是没有学术价值的“贫乏区”,这成为本文需要首先回应和阐发的问题。
目前,学界针对黑地的专题研究几乎是空白,对黑地有所涉猎且较有代表性的文献主要有两篇,一篇是李怀印(2007)的《华北村治:晚清和民国时期的国家与乡村》,另一篇是朱晓阳(2008)的《黑地·病地·失地——滇池小村的地志与斯科特进路的问题》。李怀印以晚清河北省获鹿县衙门的案卷资料为基础,考察了黑地如何在国家的清查中被保留下来。李怀印指出,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不仅有清代中央政权自身的治理理念,也有乡民和县衙门的阻止——由于自身利益的约束,衙门和地方政府并没有足够的动力去清查黑地。李怀印对清末民初黑地清查的研究,试图在国家治理的宏大话语中来理解黑地的存在,这虽然有助于呈现在国家治理理念之下地方社会的治理形态,但他的研究明显缺乏村庄基础,未能在村庄的生活和语境中理解黑地的产生逻辑以及黑地对村庄治理的实践意涵。
朱晓阳(2008)基于滇池小村民族志调查的材料,对村庄之中“多出来的地”进行了探讨。朱晓阳将黑地的产生视为小村人同地方政府遵循礼尚往来互动的结果:小村人支持政府推动的“条田化”运动,政府则默许黑地的产出不纳入农业税和其他费用,以此回报小村人的支持。小村村民与地方政府对这些地的共识或默契表明,农民社会与国家的视角在基层社会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叠合。虽然朱晓阳有意规避以“互惠性”这种高度概括性的解释框架来分析黑地的产生,但不无遗憾的是,由于研究旨趣的关系,文章未能深入探讨“多出来的地”对于小村内部社会关系以及村庄治理的影响,而将分析转向了对村庄生态环境的考察。
综观上述仅有的两篇代表性文献,“黑地”已经开始呈现其学术研究价值。无论是作为一种资源还是一种现象,黑地之于乡村社会都犹如投入水中的石子,石子所激起的水波荡漾起伏,相互激荡,呈现着乡村社会本身的复杂与美妙。黑地在中国农村持久而普遍地存在,这一隐藏在乡村生活之中的学术资源尚有待深入挖掘。可以肯定的是,作为社会科学研究中少有的处女地,黑地有着丰富的学术内涵和学术价值,将其置于村庄社区内部的生活与生产之中,厘清黑地产生的根源,分析黑地分配的规则及其对村庄治理的显功能、潜功能、正功能与负功能,不仅有助于对黑地问题本身的理解,还将进一步拓展对乡村社会,特别是乡村治理的研究。
三、拓荒与瞒地:汇报的政治学与社区的经济学李怀印(2003:106)在考察了晚清和民国时期接连发起的黑地清查运动后发现,政府清查黑地的一个重要动力是扩大税源、增强财力,而国家政权在地方社会中的影响力直接关系到黑地清查工作的成效。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央政府因面临扩大税源的压力,“土改”之后在农村展开了查田定产工作。与以往任何一次都不同的是,这次清查黑地取得了空前成功。在20世纪50年代初的“土改”和土地复查中,楚南县推广了“调查研究”和“诉苦”的技术方式。这种考证化的“调查研究”与“诉苦”的散落民间(方慧容,2001:492),不仅重塑了村民对世界的感知,形塑了村庄内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而且打破了村庄社区一直庇护黑地的权力文化网络(杜赞奇,2003),使黑地完全呈现在国家面前。1952年10月,楚南县完成土地清查定产工作,确定全县应纳税土地737 800亩,核定常年粮食产量2 167万公斤。
1953年初,河村开始建立互助组。互助组响应乡党委提出的“开荒增产”的号召,积极对村庄内的湖泊、坟地和荒地进行改造。这一时期,河村共计开荒500余亩,但村干部实际的上报数字却只有200余亩。对此,河村一位老村干部解释说:
1953年左右,我们全村就开始开荒和改造湖田。我们这里属于粮食产区,以种水稻为主,水稻、油菜替换着种。那时提的口号是“簸箕大,扁担长,千斤菜,万斤粮”,我们一是要改造湖田、荒田做水田,另外又要开荒、平坟地种蔬菜。当时政府鼓励我们开荒,开荒的面积是由村里自己往上报的。第一年,我们开了100多亩(荒地),但我们只上报了60亩。第二年又开了150多亩,我们汇报了100亩。当时政府有政策,开荒的地三年可以不交税,所以我们也就瞒了这些地,其中还有个原因就是(新)开的地产量不如原来的地,要是实报了,以后交税我们就吃亏了。(访谈记录HCHDZXG0902)
正如这位老村干部所讲,刻意隐瞒拓荒地的面积,不仅有瞒产的狡黠,同时亦有对村庄治理的现实考量,因为这些新开荒出来的“生地”在产量上无法同原有的“熟地”相比,且前者常常因为各种原因而减产。例如,河村通过改造湖滩而形成的新田由于地势较低,一旦遭遇连雨天,地里的庄稼就会被淹。由于制度具有刚性——有多少面积的土地,就需要上缴多少粮食——因此,村干部为了消解制度刚性给村庄治理带来的不利,最有效的方式便是隐瞒一些土地。“你不是按面积来缴粮吗?既然我两亩生地的产量才能抵得上一亩熟地的产量,那我汇报的时候就两亩报作一亩”。河村干部隐瞒拓荒地的面积事实上是试图在工作成绩(河村正在积极拓荒)与减轻税费压力之间寻求某种平衡。
人民公社之前,河村拓荒和湖田改造是以村小组为单位就近展开的,拓荒的土地实实在在地汇报到了村干部手里,瞒报只是村干部基于交粮的压力而采取的策略性行为。这种策略性行为随着人民公社的成立和粮食定产制的实施而得到进一步强化。
1958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贯彻之后,公社化运动在全国范围内一哄而起。是年9月,河村所属的河镇成立了大河人民公社,全镇实行“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河村成为大河人民公社下面的一个耕作区,几经调整后定型为大队。在河村进入人民公社统计各村耕地时,河村村干部将村里的土地瞒报了近600亩。对于这一行为,时任村干部的赵某解释道:
在人民公社那会儿,公社说要上报村里的土地,我们几个村干部一商量,决定把村里的土地瞒个五六百亩后再向上汇报。不光我们村这样,各个村都一样,只不过是瞒多瞒少的问题。瞒地倒并不是因为我们村干部有什么私心,那时层层干部都要讲政绩,对我们农村干部来讲,政绩就是讲粮食亩产超标。那会儿,我们这里的水稻还在种“691”的品种,按当时的正常年份,“691”亩产也就是600斤的量,但当时农业的“纲要”是亩产800斤,超过800斤就是出了政绩,达不到800斤就是不合格。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瞒点地,这样把瞒的那部分产量平摊到其他田亩上就可以达标,甚至还可能超标。(访谈记录HCHDZJH0907)
与极权主义范式(孙立平,1996)强调此一时期国家无所不在的权力以及强制性控制手段的使用不同,河村这一时期“黑地”的生成过程表明,村庄虽然无法改变国家制定的不切实际的产量标准,但却狡黠地拓展了自主空间:面对强大的国家,在不能改变结果的情况下,通过改变规则来实现国家利益与村庄利益的兼顾和协调。这种实践是国家总体控制之下农民自主空间的再创造,它避免了与强大国家政权的直接碰撞。彭柯(1998)曾富有洞见地指出了这一实践的核心,即在改革之前,中国人的社会生活被限制在特定的领域——行政化和社会结构之内,但是中国社会同其他社会一样,非正式的结构常常软化僵硬的边界,从而使得社会行动者追求个人目标和生存下去成为可能。高王凌(2006)的研究也发现,人民公社时期,农民们通过“偷盗粮食”、“瞒产私分”、“借粮”等一系列方式实现着对国家逻辑的抗衡。但与高王凌强调的瞒产,即麦季丰收后生产队硬说没有达到“三定”产量不同,河村是以黑地的存在来增加村庄的总产量而非单产,进而为农民的私分提供基础。这种私分不是按人头进行平均分配,而是根据劳动投入进行一定比例折算后私分的。
在乡村治理的实践中,村干部作为重要的行为主体,必须有效地协调基层政府与普通村民之间的关系。他们一方面需要完成基层政府下派的各种工作,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公粮税款的上缴,另一方面又要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村干部的瞒地不仅使得国家不现实的任务与指标得以“创造性”地完成,同时又借助这些黑地保障了农民最基本的生存资料。这从客观上保证了此一时期乡村治理的村干部与村民之间存在互惠共利。就黑地在村庄治理中的作用,同样是村干部的郑某讲道:
以前我们常说,手中有粮心不慌。在集体化那会儿,虽然人都很单纯,政府说什么大家还都很配合,村干部的工作也好做,但要说那时我们村干部要是没有那600亩的黑地还真就心里慌。那时村干部要说好当也好当,要说不好当也不好当。老百姓给集体干活总得要有饭吃,上面定的粮食计划又冒进,要是没有这些个黑地,我们真就没法应付,干部的工作也就没有办法做了。顾着上面就顾不着下面,顾着下面就又顾不着上面。有这些(黑)地,我们就好协调,至少能够保证老百姓辛辛苦苦干一年能够吃个饱吧。(访谈记录HCHDZMJ0901)
从郑某的讲述中可以发现,村干部的瞒地行为使得村集体有能力来协调此一时期国家与村民之间冲突的利益诉求。当国家基于资本积累和工业化发展的需要从农村大量汲取资源时,村干部通过瞒地创造性地进行应对,保障了农民基本的生存需要。戴慕珍(Oi,1989)曾描绘了人民公社时期精英与大众之间的庇护关系,指出基层生产队干部总是面对着有限的农业收成与各方要求之间的矛盾,因此寻求各种策略以减少上缴国家的配额,获得更多的截留;上级官员则为基层干部的这些活动提供庇护,以换取基层干部在其他政治事务上的服从与忠诚(纪莺莺,2012)。虽然戴慕珍已发现了这种庇护关系的存在,但她将这种庇护主义政治视为是“商品、资源和机会的分配处在个体权威的控制范围之内”的必然结果。事实上,除了这种宏观体制的因素,农民的公平观在其中亦起着重要作用,即农民在内心认为,“辛辛苦苦干了一年就该吃个饱”。这种付出—回报之间的公平观使得村干部在进行村庄治理时必须回应农民的公平诉求。正像那位老村干部所回忆的,“我们村每年没有不私分的,不私分老百姓就没有了积极性”,也就是说,瞒产私分不仅确保了农民的生存需要,同时也保障了集体生产的有限效率。
回顾这一时期的河村村庄治理,黑地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虽然此一时期国家赋予了村干部较大的政治权威,但这一权威资源无法成为村庄治理的唯一资源。换言之,村干部并不能单凭国家的支持对农民进行管理,他们必须借助各种物质性的资源来辅助治理。与此同时,村干部亦必须回应农民的公平观念与生存的道义诉求。黑地的存在使得村干部可以在上级的汲取政策与农民的生存保障之间进行某种平衡。通过将黑地的产出带入整个分配之中,村干部不仅能够保障上级任务的完成,同时也能够最低限度地满足农民之公平观念与生存诉求。对一般村民来说,黑地的多少并不是他们所关心的,他们更关心年终时有多少粮食可分,自己基于公平观念与生存道义的诉求能否兑现。因此,黑地成为应对国家公粮上交和农民生计保障及积极性动员的资源与砝码,村干部利用它在国家与农民之间达成某种平衡。
四、占田与黑地:农民的生存术与乡村干部的治理术20世纪80年代初,河村实施了分田到户。集体化时期积累的黑地与其他土地资源一起分配到各生产小组,再由各小组平均分配给农户。在这一过程中,黑地只是在村庄层面存在,对具体的农户而言,每一块土地都需要交粮纳税。黑地在村庄层面存在的意义在于它有助于降低公粮和税费标准。5虽然在分田到户之初,村民及村民小组并没有黑地,但在随后的日常实践中,河村农户的黑地再次以不同的方式被生产出来。
(一) “越种越多的地”集体化时期,在河村五、六组的地界上曾建有一个占地40余亩的国营种子试验场,主要用于当地农作物品种的改良。1986年,种子试验场解散之后,原属于试验场的农田被邻近村民“瓜分”。6这40余亩不计税的黑地被两个小组的村民瓜分之后,这两个小组的亩平均公粮和税费款较之以前有所降低。同样,位于河村十组辖区内的知青居住点也成为邻近小组黑地的一个重要来源。
无论是种子试验场还是知青居住点,土地的产权原本并不属于河村任何一个小组所有。当试验场解散、知青返乡后,土地产权在实践中变得无法兑现。当产权的主体无法在场时,就近的村民径直瓜分和占有了原本不属于他们的耕地。对于黑地所带来的收益,乡镇干部并未表示异议。在乡镇干部看来,“别人多获得的收益只要不降低自己的收益便可以接受”,只要村里能够配合完成税费征收,对具体的治理方式则不加干涉。
除了上述因制度遗留造成的公地黑化之外,分田到户后基层政府的行为也促成了农民承包地的黑化。1983年,河镇政府以行政手段推进了一项“逼民小康”的措施——动员村民在房前屋后挖建鱼塘。这一政策的初衷是乡镇领导希望农民在粮食有保障之后,通过自行喂养水产来提高生活水平(“能够顿顿吃上鱼”)。河镇政府动员农民家家户户在房前屋后挖一个三五分地的精养鱼塘,在鱼塘内养鱼、泥鳅和鳝鱼等水产。为了推动这一政策,河镇制定了货币化的奖罚措施,不挖精养鱼塘的农户罚款200元,挖的农户则奖励200元。由于挖鱼塘所占的面积可以从税费面积中扣除,加之有奖励机制的促动,河村几乎家家户户都挖建了鱼塘。但乡镇领导“逼民小康”的措施并不切合当地实际,天旱时节鱼塘时常干涸,猖獗的小偷常常趁农户外出或休息时将鱼塘里的鱼一盗而光。此项政策推行三五年后,绝大部分鱼塘被农民还原为耕地,但这些耕地在转化成鱼塘时从耕地面积中扣除,却不再随着鱼塘返还为耕地而再度补回,于是,这些从鱼塘还原的耕地便成了农户自己的黑地。
(二) “越走越窄的机耕道”在河村,组织农民修筑、整理农田间的机耕道是分田到户之后村组干部的一项重要工作。修筑机耕道主要是为了便于村民生产耕作,但这一便民利民的工程却总被村民用来拓展自家的黑地。河村一位原村民小组长程某描述了机耕道频繁修筑背后的隐秘。
每次修机耕道,我们打的报告都是一米宽,也是按一米作的计划,事实上也是按照一米的标准宽度从道路两旁耕地户主的面积上扣除的。但农民在实际修路的时候,往往就只挖七八分,因为七八分就基本上可以通拖拉机或牛拉的板车了。等机耕道修好之后,道路两旁的农户在犁田时往往一次多犁一把,这样过了三五年机耕道就窄得无法通行,于是又得再修一次机耕道,再作计划,再扣除耕地面积。这样一条机耕道20年修了四次,路一点都没变,反而还窄了,但路两旁的地在账面上却减掉了三米,这就成了黑地。(访谈记录HCHDCGF0903)
河村的机耕道越走越窄,虽然只是哈丁(Hardin,1968: 1243-1248)“公地悲剧”的再现,但值得深思的是,在村民不断蚕食机耕道时,缘何其他村民和村组干部都无动于衷?对此,河村的小组长解释道:
你要说农民为什么老爱刨机耕道?这或多或少跟老百姓爱惜土地的心情有关。多刨一点是一点,刨来了就是自己的了,总能够多插把秧,总能多收把谷吧。要说这也就是农民素质低,就是想多占些便宜。两旁的村民刨了机耕道,过往的村民当然就不方便了,村民们虽然有意见,但很少与刨路的村民发生纠纷,这个时候村民只会来找我们干部,要求我们再组织修筑机耕道。平时,我们干部对村民刨路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我们犯不着为这些事情与村民闹矛盾,我们的工作(计划生育、征粮纳税)都还要靠他们配合呢。(访谈记录HCHDCGF0904)
从上述解释中可以发现,村组干部因为在日常事务中往往需要得到村民们的配合与支持,因此,虽然心里认为农民蚕食机耕道不合理,但绝不会为了公家的事情而去与当事人扯皮。更为关键的是,为公家的事而与本村组农民发生矛盾明显是“胳膊肘往外拐”,这与村组成员对其“自己人”的定位是相冲突的。村组干部会极力避免被村民排斥在“自己人”的圈子之外,因为一旦被排斥在外,不仅执行上面安排的工作时无法得到村民的支持与配合,而且在村庄内的正常社交互动也将受到影响。因此,村干部对村民蚕食机耕道的行为只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待道路实在无法通行时,再作扣除耕地面积重新筑路的计划。
(三) “越量越少的田”从分田到户至农业税费改革之前,河村各小组通常每隔几年都会重新丈量和调整土地,主要以小组为单位进行,土地只在本小组内进行丈量与调整。这也成为黑地产生的温床。
对于小组成员的婚丧嫁娶等人口变动而言,调地始终具有滞后性,且土地因肥瘦旱涝而存在质量不均,调地总是不可能满足所有村民的要求,也不可能完全平均分配。在这种情况下,土地丈量过程中的灵活把握成为村组干部摆平上述矛盾的主要手段。
调地最难的就是平均,面积大小当然好平均,但这块田肥,那块田瘦,这边容易旱,那边容易涝,你说这该怎么平均。我们这个时候做工作,该马虎就马虎一点了。你这块地不是瘦吗?不是容易旱或涝吗?丈量的时候我就手松一些。一亩地我就量出个六七分来,这样当事人心里也就没有意见了。(访谈记录HCHDZXG0908)
在田块面积的测量过程中,对于土地质量较差、易旱易涝的土地,村组干部在测量时总是有意识地将其测得小于实际面积;对于无法及时补给土地的家户或贫困家庭,村组干部也会仁义地将面积测小,作为补偿和帮扶。不仅如此,村组干部在土地丈量或调整时,总是倾向于对平时支持其工作或关系较好的村民予以关照,在测量土地时有意缩小面积。这亦印证了戴慕珍所指出的庇护关系的存在。在此过程中,通过“黑化”土地来实现对配合其工作的“积极分子”的奖励与回报成为村组干部的一种治理手段。此外,它还被广泛运用于社区内其他成员身上,特别是“大社员”7身上。村组干部为了谋求“大社员”的支持或不捣乱,会以黑地等方式收买“大社员”,与其建立某种互惠的私人关系。此外,黑地也是村组干部处理纠纷的一种手段,在某项具体纠纷的处理上,村组干部因为某种原因使得一方利益受到部分损害后,便会在测量土地时故意少报面积对其进行补偿。如此,也形成村庄内部的一种预期,即村组干部协调纠纷时此时虽有不公,但彼时会在另一事情上进行补偿。
回顾这一时期河村黑地的产生与分配逻辑可以发现,农民对土地的高度依赖是黑地产生的重要原因。当人民公社解体,家庭再度成为农民生产、生活的基本单位时,农业“内卷化”(involution)8的困境出现了。导致“内卷化”出现的一个直接原因是农业劳动力的急剧增加,这一方面是因为农业人口绝对数量的增加,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女性劳动力的进入。集体化之前,河村的农业劳动力以家庭为单位进入农业生产,以年龄、性别进行劳动分工的传统模式仍占主导,成年男性从事田间耕作,成年女性做家务、照看孩子,老人和小孩主要是放牛、放羊、捡粪或帮做家务。人民公社时期,政府提倡女性积极参加农业生产,特别是大寨塑造出“铁姑娘精神”后,河村女性纷纷以铁姑娘为榜样,从家庭走向田间,与男性从事同样的工作,成为农业生产的重要劳动力。人民公社解体后,农业生产再次恢复到以户为单位,女性已成为与男性同等重要的劳动力。家庭联产承包制实施后,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但农业生产未能摆脱“内卷化”的陷阱。与家庭劳动力相比,户均耕地相对稀少。同时,由于资金短缺、技术落后,加之城市劳动力市场尚未开放,农民难以获得替代性职业,只能将过剩的劳动力投入到仅有的少量土地上,这也是理性农户的最优化选择(狄金华、钟涨宝,2012)。在这一背景下,土地这一生产资料的稀缺性便凸显出来,尤其是在经历了人民公社后,当土地再度分配给农户自行耕种时,农民便有“守着这些田过一辈子”的想法。对于普通农户而言,土地不仅是自身耕种刨食的基础,也是留给子孙最主要的家产,所以他要尽可能守住并扩大承包地的面积。这一时期黑地的产生正是农户在这一逻辑下实践的结果。如果说,黑地是农民在上述逻辑的基础上与集体(包括村庄和小组)进行的隐蔽的“小动作”,那么农户之间的地界纠纷就是同样逻辑下的公开博弈。20世纪80年代,河村农户之间因为地界而产生的纠纷甚为常见,因为他们认为,现在土地分到户,自己多占一分就能为子孙多留一分。而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随着外出打工及挣钱后搬出村庄的农户增多,农民开始发现,为这些事情争吵变得“很没有意思”,反而“把自己人做小了”。
五、黑地治理的变奏:意外后果及其治理如果说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前,黑地在河村的治理中尚能发挥积极作用,一方面成为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的润滑剂,另一方面在村干部权威日渐丧失的背景下,成为其所能够动员的不多的治理资源,那么,随着90年代中后期全国性农业税费负担的增长,外部危机在黑地这一“酵母”的作用下,引发了河村新的治理危机。
(一) “不一样的黑地不一样的税费”如前所述,黑地的产生,特别是分田到户之后村庄内黑地的产生往往是村组干部进行村庄治理的结果,它被作为一种治理手段来摆平小组内的各种纠纷或推动各项政策实践,但也正是由于黑地所导致的组别之间的税费差异而引发了新的治理危机。9
在村里,各小组的黑地面积是不一样的,五组、六组那个时候占了(种子)试验场的地,十组占了知青点的地,这些地没有上计税面积,所以他们的黑地就多。有这些黑地垫底,这些小组的亩摊税费就少。但这样,小组里黑地少的工作就难做了啊。老百姓意见就大,凭什么一个共产党的天下,税费就不一样呢?同样一个村、一个党支部领导下的村庄凭什么我们要多交税费?小组长去收税费,老百姓就说我们小组长不得力,胳膊往外拐。(访谈记录HCHDZXG09011)
由于各组之间黑地不均致使各组的税费标准差异甚大,税费较高的组民不仅不愿意交纳税费,而且认为自己的小组长没用,不会为组里“扒本”。组民往往以“同样一个村、一个党支部领导下的村庄凭什么我们要多交税费”来否认村庄各组间税费不均的合理性,借此拒交税费。高税费组村民的拖欠和拒交反过来又直接影响到较低税费组的村民,后者以“别的小组农民都不交税费,我们凭什么交”而拒绝交纳。不仅如此,他们也将前来催缴税费的小组长贴上“胳膊往外拐”的标签。
(二) “揭盖子”:黑地的自查在河村,农业税费的征收主要由小组长来催缴,各小组具体如何征收,村干部并不关心。当税费征收成为一种制度性工作时,无法完成这一任务的小组长只能说明他个人能力有问题,而这样的小组长在自己的岗位上很难继续下去。因此,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河村小组长的更替极为频繁。1998年,河村三组新上任的小组长开启了一项小组内黑地自查的工作。
1998年下半年我被推选为小组长,说实话我不愿意担任这个小组长,因为这个工作不好做,前几任都是因为税费没有收上来被挎下来的。我上来时,我们小组的税费是每亩105元,要说也不是村里最高的,算中等偏上吧。我当时想,怎么才能够让老百姓心服口服地缴税呢?大家意见最大的主要还是与其他小组比,我们小组的(税费)偏高了,但我们都知道高的原因在哪儿,所以我还是从地着手。我上来第一件事便是清查我们小组的家底。我组织村里的老会计、组中有威望的村民及村民代表清查组内田块的面积。我其实算准了老百姓的心思,他们虽然知道自己有没有缴税的黑地,但不知道别人家有没有、有多少,他们想,“也许比我还多,彻底清查出来,都透亮一些,也可以使税费减轻些”。结果,就这样我们开始清查黑地,效果还不错,小组的每亩平均税费负担由105元降低到97元,我们去收税时老百姓还蛮高兴。(访谈记录HCHDCGF0907)
河村三组这一以“清查黑地”为目的的行为并没有受到任何阻力,甚至受到组内村民的欢迎,部分是因为清查黑地的行为保持了透明度,更为重要的是,自分田到户以来,由于种种原因而形成的黑地使得村民对其他人的土地数目是多少也不清楚。“我知道自己家有些黑地,但我不知道别人家有多少面积的黑地。也许比我还多,彻底清查出来,都透亮一些,也可以使税费减轻些”,这成为了三组村民的普遍心态。确实如村民所预期的那样,在这次清查黑地行动中,三组一共清查出黑地40余亩,当这些黑地和其他耕地一起承担税费后,三组的每亩平均税费负担由105元降到了97元。
(三) 多米诺骨牌效应:从小组清查到全村清查如前所述,由于各组之间黑地不均,致使各组税费标准差异甚大,导致河村税费难以收取,村民与村组干部之间矛盾冲突加剧。这一由各组间黑地不均造成的税费标准差异,经由农民公平观的作用而引发了河村村庄治理的一次危机。
当时村长上任时,我是会计。他很有魄力,也很有眼光,他知道问题在黑地上,就拿黑地开刀了。这个想法跟三组的清查黑地有关,是受三组的启发,但也可以说是被三组清查逼着没有办法。但怎么查呢?要是把大家的黑地都查了收了,老百姓也不答应。后来,我们就出了个主意,把小亩变成大亩,以前660平方算一亩,现在就按800平方算一亩。方案出来,大家都满意,我们就这样查了。(访谈记录HCHDMGQ0902)
当新任村长上任进行全村土地测量时,为了保障村民拥有黑地的“基本权益”以推动清查工作,河村制定了统一的测量标准,将一亩的标准由660平方米扩大到800平方米,即河村村民所讲的由“小亩”变成“大亩”。这样,新标准的一亩事实上就相当于原标准的一亩二分地。清查完河村的土地,村委会将全村的税费任务依照新测量的土地面积平分并落实到各小组。这一将黑地平均化的做法虽然没有改变黑地的性质,但改变了黑地的分配,解决了村民因税费不均而拒交税费以及与村组干部的矛盾,化解了危机。
这场通过黑地来解决由黑地所引发的治理危机的实践之所以能够得以顺利实现,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民的公平观。在“小亩变大亩”的黑地清查之前,最先有不公平感的是那些税费负担较重的村民,他们将这种不公直接指向了小组长,认为是小组长工作不力造成了组民税费负担重,于是拒绝配合小组长的税费征收,而这反过来也使那些税费较轻的小组组员同样产生了不公感,即“凭什么别人不交而我们要交”。最终,村民们在村庄层面达成了清查黑地以使全体村民公平交纳税费的共识。除了农民公平观的影响,村组干部的更替也提供了清查“黑地”的契机,因为黑地的产生往往是村组干部摆平关系、进行社区治理的一个结果,如若原村组干部自己再将这些给了农民好处的黑地清查出来,在村组干部看来,这就如同是自己扇自己的嘴巴,因此,在其任职期间往往很难产生改革动力,而新上任的村组干部则更容易进行此类改革。
值得注意的是,面对这一波波的黑地清查浪潮,乡镇干部仍然不闻不问。在乡镇干部眼中,最为关心的是税费征收问题,只要村庄能保质保量地完成税费征收工作,税费总额如何在村庄社区内部分配,他们并不关心。这些有着丰富基层经验的乡镇干部,自然知道河村黑地的猫腻,但他们并未对这一现象的合理性提出过任何质疑。从这个意义上说,黑地的存在也是乡村两级干部的某种默契:乡镇默认黑地的存在,村庄及时交纳所应交的税费。
六、通过黑地的治理何以可能:制度结构与庇护主义通过对河村黑地近半个世纪以来的产生和演变过程进行勾勒,黑地在村庄治理中的角色也随之得以呈现。在进行更深入的分析之前,需要探讨一个前提问题,即缘何黑地能够在基层干部的眼皮底下持久存在。只有理解了这个前提性问题,才有可能探讨黑地治理的绩效问题。
(一) 国家权力渗透的有限性帝国时期,治理者始终认为律法的约束和刑罚的阻吓不仅成本高昂,而且治理效果也颇为不佳,因此,乡村社会治理的最佳方式不是依赖于官方的强制性措施与刚性规范,相反,民间的自我管理、互助合作以及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公益事业共建才是实现乡村社会内部有效治理的途径(李怀印,2003:106)。正因为此,当国家权力的渗透力所不及时,地方政府既无法有效监管基层土地的变更,更无法肃查黑地。虽然晚清以降,经过持续的国家政权建设,国家力量不断渗透到基层社会,但是国家控制整个社会的能力总是有限的。即便是在总体性社会时期,国家权力的渗透仍然无法消除黑地的产生与延续。究其原因,是因为在等级制中,中央政府无法有效获取基层社会的信息:由于机会主义的存在,信息不对称总是无法避免,为此代理人总是有意无意地隐瞒某些信息;而上级由于控制范围过大,控制参数过多,缺乏低成本的控制参数以及有效的组织竞争和公共信息渠道,从而使得社会可以有更大的空间来完成或拖延上级的任务(李猛等,1996)。集体化时期,河村黑地的产生事实上也是地方干部在这一体制所预留的空间内进行的策略性应对。一方面,上级在给河村下达“非正常”粮食生产指标的同时,仍给予了各村独立实践、创造性完成任务的空间;另一方面,在“大活人不能被尿憋死”的逻辑下,河村村民主动制造了一定的空间,即通过黑地的方式,将隐瞒的产量均摊到其他土地上以实现粮食的纲要达标,并获得可以私分的粮食。在这一实践中,国家的任务圆满完成,地方社会的利益也得到了实现。
河村黑地的演变历史表明,给予基层一定的剩余控制权是权威体制的一个基本治理策略。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之间始终存在着矛盾性,这一矛盾是特定国家治理模式的运作逻辑所致,具有内生性。作为这一矛盾的应对机制,中央政府在制度安排上一般允许地方在执行过程中针对当地具体状况应变处理(周雪光,2012:17)。这种剩余控制权的给予不仅令基层社会有了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同时亦为地方社会“变通”策略(王汉生等,1997)的实行创造了空间。河村基层治理中黑地的演变还表明,行政发包制(周黎安,2008)的践行预留给乡土社会的行为空间及其自发创造出的空间使得乡土社会在村庄内部的管理上具有极强的自主性,这种自主性并不是基于村民自治而形成的规范性行为,相反,是基于像黑地等一系列资源基础上灵活摆平各种问题的自由与自主。正是这些物质性治理资源的存在,令村组干部在进行村庄治理时即使缺乏权威,亦能够通过资源的调配来实现基层社会秩序的达成。
(二) 庇护政治下的互惠与交换如果说中央政府因权力无法触及地方社会而不能有效清查黑地,那么,对于基层干部而言,黑地这种小动作显然无法逃脱他们的法眼。在这一前提下,黑地缘何还能够持续存在?如果说在委托人与代理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代理人尚可通过隐瞒某些信息,利用相对于委托人的信息优势来谋求自身的利益(李猛等,1996:147),那么,有“谋利型政府”之称的乡镇基层政府,何以会对村庄内的黑地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不是将“黑地”白化,从而增加税收,扩大自己的乡统筹呢?对这一问题的追问构成对基层政府治理行为的讨论。
在对人民公社时期农村社会的分析中,戴慕珍(Oi,1989)通过庇护关系的视角来考察精英与大众的互动,揭示了共产主义政治体系中个体公民追求利益的方法。她指出,看似腐败的行为在地方层面各有其理性的基础,基层生产队干部面对有限的农业收成与各方要求之间的矛盾,极力寻求各种应对之策以减少上缴国家的配额,获得更多的截留。基层干部的“反行为”(高王凌,2006)并不是对上级官员和既有体制的反抗,上级官员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中完成了与下级官员之间的理想“共谋”(collusion)——上级官员为基层干部的这些活动提供庇护,从而换取基层官员在其他政治事务上的服从与忠诚(纪莺莺,2012:69)。正是上级官员与基层干部之间“庇护关系”的存在才使得“共谋”成为可能。戴慕珍(Oi,1989)认为,“庇护关系并不是对共产主义体制的背离,而是从共产主义体制中生长出来的”,只要商品是稀缺的,只要实行中央集权的分配体制,只要对商品和机会的控制是个人化的,并且人们获得这些资源的机会是不平等的,庇护主义的政治就会存在。在戴慕珍的研究中,上级官员为基层干部的“腐败”行为提供庇护,换取的是基层干部对上级官员个体的忠诚与服从。与戴慕珍强调庇护主义背后庇护者与被庇护者之间私人性的忠诚与依附性关系不同,河村黑地的产生与演变更多凸显的是庇护政治下的互惠与交换。对于乡镇政府和乡镇干部而言,在意识形态上的忠诚远不如在实际工作中给予配合与支持来得实在,虽然村组干部的忠诚可能会强化其行为的配合与支持,但要确保村组干部的忠诚却需要满足其多方面的诉求,特别是其个体性的诉求,如经济上的回报、仕途上的升迁,等等。在驻村干部不断轮换的背景下,10乡镇干部(特别是驻村干部)对河村黑地的存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并不是期望村组干部对其产生私人性的忠诚,而是基于治理实践的现实考量:一方面,黑地的存在的确能使村庄以较小压力收齐规定的税费与公粮,这在客观上减轻了驻村干部的压力;另一方面,对黑地的默许也构成了对村组干部工作的一种支持,它将换来村组干部对驻村干部的支持,如计划生育、税费与公粮的催缴,等等。
(三) 村社伦理中的公平与道义如果将分析的目光从乡镇干部正式的角色身份上移开,转而关注生活化的乡镇干部,可以发现,河村所在乡镇政府的干部主要都是农村提拔出来的“招聘干部”。他们大多数都是本镇人,在这样一个半熟人的乡土社会之中,其行为实践或多或少要遵循乡情的原则。他们谙熟乡村社会的处事原则,特别是乡村社会的公平与道义原则。他们自己也认为,如果能够在工作期间帮助家乡的父老乡亲多占些“福利”,是引以为豪的事,其本人也会得到村民的认可。在河村调查时,河村村干部反复提到乡镇驻村干部在黑地处理中如何配合村里。
在河村,同情并帮扶贫弱者是村社伦理的历史遗留。由于这一村社伦理的存在,社区内那些新增人口多但无法很快调剂土地的农户往往会得到组长的同情,在土地测量时获得偏袒。这种“合情”的偏袒通常并不会影响整个村组的既有秩序,其他村民也不会争相效仿。这也是村社伦理在社区内存在广泛社会基础的一个原因。正如费孝通(1998:70)所说,在稳定的社会中,地缘不过是血缘的投影,在小组内部,各个村民之间多是血缘与姻缘的拓展,由此而形成组内的认同,并在小组内部形成密集错综的人情网与互动网。处于这种网络之中的村组干部被村民视为自己的“代理人”和“代言人”,因此,如若小组长较真地争夺被农户蚕食的机耕道,则会为村民们所不齿。相反,那些能在村里为小组村民争回各种好处的村组干部则被认为是能干的好干部。
七、通过黑地进行治理的观念基础:制度嬗变与公平观变迁本文旨在考察治理资源在治理实践中的演变与功能,但在具体的分析中无法回避这样一个问题,即:同样的治理资源缘何在不同的治理实践中产生不同的治理绩效。这其中最为核心的影响变量便可能是农民的公平观。将农民公平观置于特定的时空结构中,分析制度的嬗变如何影响公平观的变迁,进而探析这一变迁对治理资源的分配所产生的复杂影响,可能更接近治理资源分析的内核。
集体化时期,河村的黑地以及农民的公平观与此一时期的宏观制度结构密切相连。1949年之后,中央政府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了一个史无前例的、高度中央集权下的自我剥夺制度:在农村,实行统购统销和人民公社这两个互为依存的体制;在城市,建立计划调拨和科层体制,通过占有全部工农劳动者的剩余价值,中央财政进行二次分配,投入以重工业为主的扩大再生产(温铁军,1999)。在这一宏观制度背景下,农民被囿于村社之内,束缚在土地之上,农民同国家的关系也主要建基于土地之上,即国家根据土地的多少来征收粮食与税费。虽然此一时期,国家借助于“权力的组织网络”(强世功,2001),便捷地使用各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手段(如“树典型”、开现场会、参观等),通过各种正规、非正规的组织和渠道,将其所认定的政策、方针传达到每一户农民(周晓虹,2012:92),农民可能迫于制度的约束而屈从,但基于生存而形塑的公平观则可能成为制度约束的底线,即“不论怎样,你总不能不让老百姓辛辛苦苦干一年还吃不饱饭吧”?这种公平观的形塑更多源自村社伦理中最基本的生存道义原则——在任何时候,维持一个人最基本的生存需要都具有天然的合法性。正是在这一公平观下,农民在集体化时期对生存保障的诉求才导致了河村黑地的产生。因此,与其说河村干部是集体化时期黑地的缔造者,还不如说黑地是他们回应农民公平诉求的一个策略性产物。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使得家庭重新成为农民生产生活的基本单位,此时,土地构成了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重新获得土地自由耕作权的农民对土地的占有产生了较为长远的预期,“要守着这些土地过一辈子”,“将这些土地留给自己的子孙”。这种长远的预期使得农民对土地的占有具有一种内在冲动性。与此同时,城市劳动力市场尚未开放,农民无法外出务工,将家庭内部的剩余劳动力转化为家庭收益。在此背景下,农民发家致富的途径一方面是扩大自家拥有土地的面积,另一方面则是要加大对土地的投入,以换取单位面积土地产出的增加。正因为此,农民才热衷于圈占公共的土地(如蚕食机耕道等),也因为此,村组干部将黑地作为一种治理资源来摆平村组内部关系时才具有明显的效果。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由于黑地在农户间的不均衡占有引发了农民的相对剥夺感,进而产生了90年代后期以税费征收难为表征的治理危机。虽然河村村民都觉得在1998年之后农业税费负担很重,但拒交税费并不是因为税费本身,而是因为各组之间税费的不均。这种由各组之间黑地多少不同而导致的税费差异超出了村民所能接受的范围,于是高税费标准者拒交,进而低税费标准者也拒交,引发了各村组村民对小组长的不满。有趣的是,这场由黑地引发的治理危机最终又由黑地来化解,村干部通过小亩换大亩,清查村庄黑地,将黑地标准化分配而消解了农民在税费征收上的不公正感,化解了这场危机。
八、通过黑地的治理何以可为:资源属性与治理绩效周飞舟(2006)对税费改革中农村基层政府行为模式的研究指出,在财政空壳化的背景下,基层政府在改变“汲取型政权”角色的同时,并没有转向“服务型政权”,而是在资源紧缩的过程中转化成了“悬浮型政权”。周飞舟的研究虽然着眼于乡镇基层政权,但其逻辑同样适用于村委会这一“准政府组织”,即在税费改革后,当集体经济不够强大时,村集体的治理动力和治理能力都大大降低。这一研究视角具有很大启发性,但它在强调物质资源(包括财税、集体经济等)对治理实践的刚性约束时,却忽视了资源属性(而不是资源状态,如有或无、多或少)对治理绩效的影响,因而其解释存在着盲点。在河村,随着村庄权威的瓦解和权威资源的流失,村庄治理的资源日益匮乏,根本无法如传统时代一样依靠权威、礼俗等软规则和权力来实现村庄的有效治理。同时,外来的法律因诉讼成本和文化基础等原因尚不足以维系村庄的日常治理实践,于是,村组干部便只能使用包括黑地在内的土地等有限的资源来化解矛盾,摆平纠纷。通过运用这些资源,村组干部以笼络“大社员”的方式来维持村庄内权力与秩序的某种均衡,但这种摆平的结果往往又会积累产生出意料之外的后果。河村黑地在近半个世纪的村庄治理中所呈现出的正功能与负功能、显功能与潜功能也预示着同样的治理资源在不同的时空场域中可能产生不同的治理绩效。
以黑地的占有主体来区分黑地的资源属性,可分为黑地的社区化和黑地的个体化。在黑地社区化的治理实践中,黑地是村集体代表社区成员共同占有的,黑地所带来的收益也为社区内的成员共同享有。在具体的实践中,社区的边界具有伸缩性。例如在人民公社时期,河村的黑地由整个村民共同占有,村干部隐瞒土地最终是降低了整个村庄的亩均负担;分田到户之初,河村五组、六组、十组的村民瓜分种子试验场和知青点的土地,这一黑地的占有主体则是三个小组内的成员,所带来收益的分享范围也仅限于各小组;在黑地个体化的治理实践中,黑地则仅属于个别农户,其收益也归特定农户所享有。
当黑地的所属权在社区时(即黑地社区化),黑地作为社区“共有”的资源有助于强化社区认同,巩固社区共同体的地位。正如张佩国(2012:220)所指出,“共有地”就其功能而言具有社区整合的意义。社区化的黑地由于其“共有”的特性,它在收益的分配上遵循着道义经济学的原理。这一道义经济学原理在集体化时期的生产队可以阐释为,“生产队是由亲戚、邻里、朋友、熟人组成的集体,在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以后,农民在这样的集体中发现了家的利益。生产队中产生出一种集体生存意识,在农业的产出只能维持温饱的时期,这种集体生存意识的通俗表达就是‘吃饭靠集体’”(张乐天,2004:505)。不仅一般的农民具有这种预期,生产队的干部也具有同样的责任定位——要对生产队队员的吃饭问题负责。正是在这一角色期待与预期兑现的互动中,村干部的内生性权威得以产生与强化,其治理村庄的动员能力也得到提升。
当黑地的所属权在个体时,黑地虽然有助于增加单个农民的福祉,但却瓦解了社区共同体的共享价值。分田到户之时,农村土地分配基本在“均分制+定额租”的制度框架内完成(温铁军,2000),其中,均分制强调了社区成员权的存在与兑现,村集体要对每一个成员的生存负责,要给每一个成员分配均等的土地资源。土地资源的平均分配以及由此而来的税费均摊构成社区内成员共享的公平观。当个体拥有黑地时,实质上就是降低了自己应该承担的税费,而将其转嫁给了社区中其他成员。这种行为构成了瓦解社区共同体的重要力量。
对于中国乡村治理中不同类型资源的分析,田原史起(:6-7)认为,同时存在三个为地方治理提供资源的领域,即“公”、“共”和“私”。三者分别代表了不同的资源供给原则:“公”代表着政府以“再分配原则”为基础划拨的资源,“共”代表着社区以“互惠原则”为基础筹集的资源,“私”则代表着企业或私人以“交换原则”为前提供给的资源。对于中国乡村社会而言,较之于“公”和“私”,“共”历来承担着更为重要和关键的角色。如果说“社区化的黑地”因为其“共有”的属性而强化了作为“共”代表的村组干部的权力,使得村组干部在村庄治理中具有协调村庄事务的能力,那么,“个体化的黑地”本身则是村组干部公权力较弱的表现与后果。当村组干部缺乏足够的权威,在面对具体的治理实践(如纠纷调解、税费征收等)时,黑地本身便成为与农民进行妥协的筹码。黑地个体化的一个直接后果便是挑战并颠覆了社区成员的公平观,进而引发村庄治理危机。在河村,由于黑地个体化后带来的税费征收危机便是一个典型例证。不仅如此,当黑地成为村组干部与村民之间进行妥协的交易筹码时,村组干部在治理实践中的主体性便丧失了,他只是不断地利用黑地这一媒介来施展“摆平术”,这种没有战略的战术往往会产生治理者意料之外的后果。传统的乡土社会是一个相对长期稳定的社会,村庄内部有很强的礼俗规范,虽然在具体的村社治理中可能广泛存在各种摆平术,但在长时段中进行考察,会发现具体的摆平术背后的结构性规范。当下的乡村由于急剧的转型与变迁,传统的治理手段和治理资源正在逐渐瓦解和消逝,乡村社会的摆平术日渐成为一种无原则的迁就与策略。这种摆平最终只能缓和而不能解决问题,当旧有的摆平效应消失之后,将只能采用更大的资源来摆平,河村小亩变大亩就是这种努力。
注释:
1.由于本文将黑地的分析置于物质治理资源的框架下来讨论,因而有必要厘清黑地与村庄集体经济之间的关系。通常而言,村庄集体经济是指村庄之中归集体共有的资源与资产,而黑地并不必然由村集体所共有,亦可能归属于农户。由于强大的村庄集体经济有助于增强村集体的动员能力与治理能力,因此,既有的研究常常以此为切入点来探讨村庄集体经济的变迁对乡村治理的影响,但这一研究路径由于潜在地预设了村庄集体经济与治理绩效之间存在某种线性关系而受到质疑。本文以黑地为切入点,通过探讨黑地的“共”与“私”的属性对乡村治理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化解因集体经济强弱的二元划分所带来的解释困境。
2.遵照学术惯例,本文对相关的地名进行了技术处理。
3.在本文中,自留地是排除在黑地范畴之外的。这是因为自留地是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不交纳税费的土地,另外,对于以水田为主的河村而言,自留地不仅面积小,而且主要用于种植农户自己食用的蔬菜。
4.据1932年河北省民政厅估计,全省103 432 000亩耕地中,仅有86 508 000亩,亦即84%的耕地升科纳粮。1927年至1933年间,实际纳粮的耕地平均仅占全部耕地的62%(李鸿毅, 1977, 转李怀印,2007:95)。换言之,当时河北省的黑地达到全省耕地的38%之多。1949年之后,中央政府亦曾大力推进清查黑地的工作。
5.乡镇政府依照在册面积下拨公粮和税费征收任务,这一任务下达到村里后,村干部会以村庄的实际土地面积(含在册的“白地”和不在册的“黑地”)为基数分解任务,将公粮和税费征收款平摊下去。
6. 1987年,两个村民小组进行土地调整时对各小组内的土地进行了重新丈量,因“瓜分”种子试验场而增加的土地面积并未上报到村里。
7.本文对“大社员”的关注直接源自与贺雪峰教授的讨论。“大社员”是贺雪峰(2003:14-17)在荆门农村调研中提炼出来的一个描述性概念,它展现了村庄社会中非体制性精英与非体制性权力的存在。
8. “内卷化”是人类学家克利福德·格尔茨在考察分析爪哇水稻农业生产时提出的一个名词。根据格尔茨的定义,“内卷化”是指一种社会或文化模式在某一发展阶段达到一种确定的形式后,便停滞不前或者无法转化为另一种高级模式的现象。在殖民地和后殖民地时代的爪哇,农业生产长期原地不动,没有发展,只是不断重复简单的再生产。黄宗智(2000)在分析华北小农经济和社会变迁的时候,探讨了华北农村经济的“内卷化”问题。在人口压力过大、土地相对稀少的华北农村,由于剩余劳动力无法从土地上获得转移,迫于生存的压力,农民不得不将过剩的劳动力投入到相对稀少的土地上,从而导致了农业劳动力边际报酬不断递减的现象。实际上,对于农忙时节而言,再多的劳动力都不存在过剩,过剩主要是针对农闲而言。在人民公社时期,公社尚能够在农闲时将剩余劳动力组织起来进行开荒和农田水利建设,较好地解决了农村劳动力就业不充分的问题,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农业内卷化的困境。
9.河村的税费负担在各组之间是不均的。村委会将当年的税费负担按各组的土地统计数据进行平分,小组长又将分配到组的税费依据各家承包土地的账面数据进行平分。各小组之间由于黑地的不均而税费差异极大。以1998年为例,最高的组税费负担达到117元/亩,而最低的组则只有92元/亩。
10.在实行驻村干部政策后,河村的驻村干部因为各种原因通常5-7年便会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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