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N Xiaoguang, Institute of Sociology, Zhejiang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LEI Ming, Institute for Emprical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Xi'an Jiaotong University;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 Xi'an Jiaotong University.
当今社会正处于一个矛盾频发期,据相关统计,仅2009年全国各类纠纷事件就超过了1 000万(陆益龙,2011)。在城市中,政府行政人员与居民个人之间的纠纷、物业管理者与居民个人的纠纷等充斥报端,居民之间的纠纷在日常生活中也屡见不鲜,可见,对社会纠纷的研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现有研究大多着眼于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其解决过程,隐藏在纠纷背后的一系列问题尚未得到深入探讨,即使有研究涉及对“什么样的人容易卷入纠纷”、“人们如何选择纠纷应对的渠道”等问题的分析,但对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却缺乏明确和系统的理论解释。本文通过对调查数据的分析,试提出一个一以贯之的逻辑来回答上述问题。
本文认为,以权力为核心概念对纠纷的卷入和应对进行解读是一个可行的理论视角。因为居民卷入和应对纠纷的过程,其实是一个权力的作用充分展现的过程。需要说明的是,诸如韦伯(Weber, 1947)、拉斯韦尔和卡普兰(Lasswell and Kaplan, 1950)、爱默生(Emerson,1962)、卢曼(Luhmann,1975)、朗(Wrong,1995)、布劳(1988)和路克斯(Lukes,2005)等多名学者围绕“权力”进行过研究,并产生了一批经典研究成果。这些学者对权力的定义虽不完全一致,但基本都可以追溯到韦伯(Weber,1947)的定义,即“权力是一定社会关系中某一行动者处在尽管有反抗也要贯彻自身意志的地位上的可能性”。对权力的讨论笔者不再赘述,本文所说的权力是个人(例如领导干部)权力,是从社会学的视野来研究个人权力的某些影响和作用。
围绕个人拥有的权力资源所做的分析多见于社会分层领域,尤其是韦伯及其追随者的研究(格伦斯基,2005)。国内外社会学界在当代中国社会分层与流动的研究中,也较多涉及该主题,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权力维续论”(Bian and Logan, 1996)和“权力衍生论”(刘欣,2005)等。另有部分研究涉及权力的其他作用,本文关注的是其对居民纠纷卷入及应对的影响机制。另外,上述研究关注的都是权力对其拥有者本人的社会地位等诸多方面产生的影响,换言之,是从地位结构观的视角来分析权力的作用,本文的部分内容亦采用此视角。
本文的另一个思路来自社会网络理论。经过一系列探索(Lin, 1982, 1990, 1999),林南(2005)明确把社会资本操作化定义为“嵌入在社会网络中的资源”,即个体可以获取或利用的其他个体拥有的资源,而且,这种资源主要分布在三个维度上:社会的、经济的和政治的,其中政治资源即指权力。这为我们从社会网络的视角来思考权力的作用提供了理论支持。目前,国内外已有一些学者在对中国现实进行研究时,分析了权力通过社会网络发挥作用的机制,例如,边燕杰(Bian,1997)在研究中国社会求职行为的数篇论文中提出:在中国的收入分配制度下,个人网络是被用来获得掌握工作分配实权人物的青睐,政府官员私下里把分配工作作为对他们有关系的人的一种恩惠。在对企业社会资本的研究中,也涉及网络中的权力资源问题,如边燕杰和丘海雄(2000)提出:企业与上级领导机关及当地政府部门之间存在纵向联系,这种联系的目的是从“上边”获得或摄取稀缺资源。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现有的关于权力如何通过社会网发挥作用的研究大多局限于劳动力市场和企业经营等经济社会学领域,范围较窄。翟学伟(2002)曾提出一个具有启发性的概念——“日常权威”(在他的论文中,“权威”是一个与“权力”近似的概念),即权威“在根本上是在社会关系网络中因权威的介入而获得的”,他特别提出,这种权威的运作“具有渗透各种领域的特征”。这一观点提示社会网中权力的作用研究应该扩展到更大范围——从经济场域到政治、社会乃至日常生活的多个场域。本文部分内容回应了以上观点,并尝试从网络结构观的视角来分析权力的作用,力图拓宽其研究范围。
一、纠纷的卷入与应对:相关文献回顾关于社会纠纷的界定和解释,不同学科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在法学范畴内,所谓社会纠纷至少要达到双方申诉这一层面,即当事人双方都提出了各自不同的权利和利益诉求;而从社会学的角度看,社会纠纷实际属于社会冲突的构成形式,反映社会成员之间具有抵触性、非合作的,甚至滋生敌意的社会互动形式或社会关系。
以往对社会纠纷的研究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着眼于纠纷产生和应对的过程,部分研究还从这一过程中挖掘文化含义,这类研究大多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进行,在社会纠纷产生、演变和解决的过程中研究各利益主体的互动。例如,郭星华和张晶(2010)通过对一起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纠纷的研究后指出,弱者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会通过制造舆论场,或者是利用自身与社会其他群体的关系形成有形和无形力量,改变自身在权力结构中的不利地位,从而形成与强者力量平衡的局面来获取自己的利益诉求。有研究从“面子”这一中国独有的概念出发,分析了要面子、争面子、顾面子、丢面子、借面子等对社会纠纷的发生及解决所产生的影响,最终指出,面子与纠纷的关系是相互塑造的,面子渗透在纠纷当中并影响纠纷的解决,同时纠纷的发生及解决形塑了面子(易军,2011)。上述研究多数着眼于纠纷各方的互动过程,纠纷应对机制并不是研究重点。第二,着重于居民对纠纷的应对方式。胡元梓(2011)以冲突解决理论为视角,从政治主体、行为和观念三个方面分析了中国民众何以偏好信访;张泰苏(2009)则从民众对现行行政制度不满的角度,论述了中国人在行政纠纷中为何偏好信访;应星(2007)以农民群体为研究对象,发现他们在利益受损时,并不会有意识地选择司法机制或者非司法机制,而重点关注哪种方法在解决纠纷时实用;郭星华和王平(2004)的研究也指出,人们在选择纠纷解决途径时,既有行为习惯的影响,也有理性的思考。上述研究虽然关注了纠纷应对的方式,但均未涉及权力在其中的作用。第三,少数研究对社会纠纷的卷入和应对方式中权力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初步探讨。麦宜生(Michelson,2007)曾利用2002年中国6省(市)37个村庄的2 902家农户数据,分析了中国农民卷入纠纷的决定因素,发现拥有政治关系可以帮助农户避免纠纷;程金华和吴晓刚(2010)重点关注社会阶层如何影响人们解决纠纷的行动策略,在他们看来,不同的社会阶层在对待民事纠纷的反应上存在显著差异,即统治精英较少依赖政府渠道而更多诉诸法律解决纠纷,中下层社会成员则较多地把日常纠纷诉诸政府,但并没有对造成这种显著差异的机制做深入分析。可见,上述研究已经初步涉及权力对纠纷卷入和应对的作用,但未能阐明其蕴含的机制。
通过对相关文献的回顾,不难发现,以往的研究多采用案例分析方法论述纠纷各方主体的互动,仅有的几篇定量研究也是从地位结构的视角,初步分析了社会纠纷的产生及其应对机制,较少研究纠纷卷入和应对方式决定因素中的权力作用。
本文基于已有研究,拟从地位结构观和网络结构观两种视角出发,利用2006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2006)数据,分析权力对社会纠纷的产生与应对的影响。
二、强制性及传导机制:纠纷卷入与应对 (一) 是否卷入纠纷针对市场转型所导致的权力作用的变化,倪志伟(Nee, 1989, 1996)明确指出市场转型将降低权力的作用;边燕杰和罗根(Bian and Logan, 1996)则指出,在市场改革的同时,权力的作用将依然维续。刘欣(2005)进一步认为,权力精英在社会生活中仍然处于优势地位。虽然论点存有一定的分歧,但都未否认权力在中国社会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对权力的理解最为经典的则是“强制性”,除了前文所引权力的定义,韦伯(Weber,1997)还明确提出,权力“是把一个人的意志强加在其他人的行为之上的能力”。布劳(1988)也曾论及权力的这种强制性,指出个人或者群体可以通过威慑的办法来强迫反对者执行自己的意志。既然权力具有这种由施行者发令,受令者服从,若不服从将会付出一定代价的强制性,同时又在当代的中国社会发挥着重要作用。由此,笔者提出:
假设1: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个体权力资源越丰富越容易避免纠纷。
刘欣(2007, 2010)虽然肯定了权力维续论的观点,但认为其对权力发挥作用的机制缺乏令人满意的解释,提出了有别于新韦伯主义(EGP框架)和新马克思主义(Wright框架)的分层框架。该框架的最大特点是以公共权力为基础,由此,本文将该框架作为个体自身权力的测量指标并提出子假设:
假设1a: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个体自身权力资源越丰富,则越容易避免纠纷。
中国人非常讲究社会关系中的“差序格局”,常常用不同的标准对待和自己关系不同的人(费孝通,1985),其中“人情法则”是中国人在日常交往中最常用到的法则(翟学伟,2006)。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们不仅依据个人本身的属性和所能支配的资源来判断其权力大小,而且还会进一步考虑其所属的关系网络。个人的社会关系网愈大,其中有权有势的人愈多,他在别人心目中权力的形象就愈大(黄光国、胡先缙,2010)。
翟学伟(2002)则通过“日常权威”这一概念,从事实上论证了个体权力是可以通过社会网络发挥传导作用的。在他看来,只要某人的社会网络中存在有权力的人,就可以假借其影响力建立自己的权力。这种权力不是在社会地位和角色或法理上获得的,而是由于在社会网络中存在有权力者而获得的。在这里,社会网络对于其拥有者而言是一种符号性资源(赵延东、何光喜、朱依娜,2011),即使自我不能使用或动用这些资源,他们也有很大的符号效用,可以很好地改善自己的社会地位(林南,2005)。
因此,在中国这样一个关系社会里,权力具有传导性,即一个人能通过社会网络的连接使自己获得网络中其他成员的权力庇护,从而建立自己的权力。由此得到:
假设1b: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个体社会网络中的权力资源越丰富,则越容易避免纠纷。
(二) 如何应对纠纷瓦格纳-帕茨费茨和霍尔(Wagner-Pacifici and Hall, 2012)曾经划分过纠纷解决的类型,他们认为纠纷解决的正式渠道往往具备常设机构、成文规则和指定代理人等特征;反之,非正式渠道则往往存在特设机构、临时性协议和自发参与者等特征。本文沿用这一分类,认为纠纷应对渠道可以划分为正式和非正式两种。法律社会学把纠纷出现后的不作为、非正式渠道、正式渠道依次描述为“金字塔模型”(Felstiner,Richard and Austin, 1980-1981);麦宜生(Michelson,2007)则依据中国的经验对“金字塔模型”做了进一步的修正,提出了纠纷解决中的“宝塔模型”。无论是“金字塔模型”还是“宝塔模型”,行动者从低端到顶端的升级都意味着解决程序的制度化、正式和昂贵。不过,虽然正式渠道的成本比非正式渠道的成本要高,但正式渠道解决纠纷的效果要好(张泰苏,2009)。因为正式渠道解决纠纷的依据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其结果是可以预期的,并且通过正式渠道解决纠纷更符合现代社会的法制化、理性化等理念。
另外,运用正式渠道解决纠纷所需的这种成本对于权力资源丰富的群体来说,或许并不能被称之为“成本”。比如,对于成本之一的“昂贵”,孙立平(2009)认为目前的中国是一个“赢者通吃”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物质财富、政治权力和社会声望往往集中到同一部分人手中。因此,权力资源丰富的群体,经济资源也不会匮乏。正式渠道的“制度化”成本要求使用者熟悉法律法规并对制度的运行规则有一定的了解。在中国的现实情况下,权力资源丰富的群体更多地存在于体制内单位中,他们对体制内单位的运行模式更为熟悉,而法院这些正式渠道也隶属于体制内单位。同时,处于体制内关系场域的群体,其社会资本是体制内导向的,他们动员体制内资源的能力更高(边燕杰等,2012),即权力资源丰富的群体更容易通过法院等正式渠道去维护自身利益。因此,权力资源丰富的群体在解决纠纷时,运用正式渠道付出的机会成本相对少于权力资源贫乏的群体。
理性选择理论指出,行动者趋向于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报酬(Hedström and Stern, 2008),从这一理论出发,按照“成本—收益”的计算,在面对纠纷时,权力资源丰富的群体在对自己拥有的资源量和各种纠纷解决渠道的利弊进行理性分析后,将会选择正式渠道解决纠纷。由此提出:
假设2: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个体权力资源越丰富越可能使用正式渠道应对纠纷。
假设2a: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个体自身权力资源越丰富,越可能使用正式渠道应对纠纷。
假设2b: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个体社会网中的权力资源越丰富,越可能使用正式渠道应对纠纷。
个体对民事纠纷解决途径选择的因果机制表明,特定社会群体对某种纠纷解决制度的偏好源自他们对这些制度解决民事纠纷、提供正义的合法性认同。当面对纠纷时,人们可能因为文化习惯和生活经历等影响,下意识地去寻求特定的纠纷解决渠道(Sandefur,2008;程金华、吴晓刚,2010)。反复强调“礼之用,和为贵”的儒家文化几千年来在中国一直占据统治地位(江伟、杨荣新,1990),其法文化的核心就是无讼。费孝通(1985)也曾描述,“所谓礼治(或无讼之治),就是对传统的服膺……打官司也成了一种可羞之事,表示教化不够”。这表明,中国人的“厌讼”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尽管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对传统的人际关系带来很大影响,但是“人情法则”依然是中国人在日常交往中最常用的交往法则(翟学伟,2006),尽可能避免纠纷当事人双方关系破裂或者结下永久仇怨。因此,人们都不愿意诉诸正式渠道而倾向于使用非正式渠道应对纠纷。由于权力资源丰富群体处于强势地位,就更有优势选择大家都认同的应对纠纷方式,即非正式渠道。由此提出:
假设3: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个体权力资源越丰富越可能使用非正式渠道应对纠纷。
假设3a: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个体自身权力资源越丰富,越可能使用非正式渠道应对纠纷。
假设3b: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个体社会网中的权力资源越丰富,越可能使用非正式渠道应对纠纷。
三、资料、变量与统计模型本文运用的数据来自香港科技大学社会科学部和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合作进行的2006年度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2006)。该调查采用四阶段不等概率抽样,各阶段的抽样单位分别是区/县、街道/乡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家庭住户。本文选用城市样本,虑及部分变量存在缺失值,我们采用impute命令对关键变量进行了处理,最终得到有效样本5 426个。
因变量 本文的因变量是“是否卷入纠纷”和“纠纷应对途径”。其中,“是否卷入纠纷”在CGSS2006城市问卷中的问题是:“在过去五年中,您是否在以下方面的事情中遭受过不公平待遇”,选项“包括房产纠纷、土地征用、城市拆迁、企业改制、失业保障、宅基地分配、基层选举、债务纠纷”等八类,将被访者选择其中任何一项视为卷入纠纷。
在对“纠纷应对途径”的操作化上,首先根据“纠纷应对途径”的选项把其划分为正式渠道和非正式渠道两种。考虑到中国的现实情况,上访仅仅是官方正义系统的一种补充性制度架构,更多体现了对弱者的一种救济,本文将上访视为非正式渠道。另外,虽然我国的法律文本赋予了公民游行示威的自由,但现实中的游行示威活动往往由于操作问题被视为非法或者群体性事件(冯仕政,2007;梁德友,2011;朱力、朱志玲,2013),本文也将其视为非正式渠道。综上所述,本文对“纠纷应对途径”进行了以下划分,即把“直接上门、找亲戚朋友或熟人、私下威胁报复、通过亲戚朋友或熟人施加压力、个人或家庭上访、与其他个人或家庭集体上访、集体上访、游行示威、罢工罢课”等视作非正式渠道,把“找律师、到法院起诉、向新闻媒体投诉”作为正式渠道。由于在问卷调查中,相应的问题是复选题,实际上存在“非正式渠道”、“正式渠道”和“正式+非正式”三种结果。考虑到CGSS2006中有近1/3的被访者(卷入纠纷者)选择了“其他”渠道,本文将纠纷渠道分为“非正式渠道”、“正式渠道”、“混合渠道”(即正式+非正式)和“其他”四种。
自变量 本文核心自变量是个体自身的权力变量和网络权力变量。其中,自身权力变量由个人的公共权力测得(刘欣, 2007, 2010),主要是指国家权力,即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者的权力和代表人民占有公有资产的权力。本研究将体制外单位职业定义为无公共权力,在体制内单位工作但没有行政级别的亦定义为无公共权力,把在体制内单位工作且处于领导岗位或行政级别为副科及以上的定义为有公共权力。网络权力变量主要指拜年网的网络顶端分值,本文中的网络顶端分值不同于过往的声望赋值法,采用的是最新的权力赋值法(尉建文、赵延东,2011)。具体来说,就是沿用了边燕杰等(Bian, et al., 2005)在“春节拜年网”中的定位法测量手段,依据权力赋值法对拜年网中的20个职业进行赋值,被访者拜年网中的权力分数最高值即为被访者的权力网顶值。为了使权力网顶值在模型中的影响力较为明显地显现出来,本文统一用权力网顶值/10作为进入模型的权力网顶值。
控制变量 已有研究表明,党员比非党员更少卷入民事纠纷(程金华、吴晓刚,2010),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家庭更倾向于选择政府机构解决纠纷(郭星华、王平,2004),中国公民在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中的解决策略可能是不一样的(Cai,2008),在中国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户比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户显得“好讼”(Michelson,2007)。因此,为了更好地揭示主要变量之间的关系,本文在控制了相关的社会人口学变量(性别、年龄、教育程度)之后,还将政治面貌、地域等变量作为控制变量纳入模型。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见表 1。
| 表 1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N=5 426) |
统计模型 本文首先采用二元逻辑斯蒂回归(Binary Logistic)方法对是否卷入纠纷进行统计分析,然后采用多元逻辑斯蒂回归(Multinomial Logistic)分析纠纷解决渠道。按照惯例,对模型都做了诊断。
四、结果呈现 (一) 是否卷入纠纷表 2报告了城市居民是否卷入纠纷的二元逻辑斯蒂回归模型。模型1是只有控制变量的基准模型,模型4为引入全部预测变量的全模型,其他模型是基于两者之间的嵌套模型。所有模型的卡方值在相应的自由度下,均具有高度的统计显著性(p < 0.001)。
| 表 2 是否卷入纠纷的二元逻辑斯蒂回归分析(N =5 426) |
模型1显示,与女性相比,男性更容易卷入纠纷(p < 0.05)。年龄和年龄平方项的效应均具有高度的统计显著性(p < 0.001);年龄平方项的系数为负,说明年龄与纠纷卷入几率的关系可以用一条开口向下的抛物线来表示,即在一定年龄阶段,随着年龄的增长,卷入纠纷的几率会增加,而到了一定年龄后,纠纷卷入的几率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下降。高中文化程度与初中及以下居民之间,在纠纷卷入上的差异不具有统计显著性,但大专及以上居民卷入纠纷的几率高于参照组(p < 0.05),总体呈现教育程度越高越不容易卷入纠纷。这些控制变量的效应不是本研究的重点,下文不做特别的展开。
模型2加入核心自变量公共权力来表明公共权力对是否卷入纠纷具有一定的解释力(p < 0.01),拥有公共权力的城镇居民卷入纠纷的几率是没有公共权力者的0.35倍[exp(-1.043)]倍。模型3纳入网络权力变量,表明在没有控制公共权力的前提下,权力网顶能够提高模型的解释力(p < 0.05)。在模型4中,控制了公共权力变量,权力网顶依然具有较强的解释力(p < 0.05)。这些结果表明,公共权力和网络权力都是纠纷卷入的有效解释变量。
在模型4(全模型)中,在控制了其他变量的情形下,公共权力拥有者卷入纠纷的可能性要更小(p < 0.001),几率大约是无公共权力者的36%;权力网顶越高,越不可能卷入纠纷(p < 0.01),即网顶每增加1个单位,个体卷入纠纷的几率就下降4%。由此,研究假设1a和研究假设1b得到了经验资料的支持。
(二) 如何应对纠纷表 3为纠纷解决渠道选择影响因素的回归模型。模型5-7只纳入了核心自变量权力网顶,模型8-10纳入了公共权力,模型11-13为全模型,除了自变量,还纳入了控制变量。
| 表 3 纠纷解决途径影响因素的回归分析(N=607) |
从模型6可以发现,在不加入控制变量的情况下,权力网顶的系数为0.228,而且在p < 0.05的水平显著。这表明相对于非正式渠道,社会网络中的权力资源越丰富的城镇居民,更倾向于选择正式渠道去解决纠纷。与此同时,在模型7中,权力网顶的系数为-0.124,这说明在面对非正式渠道和其他渠道时,权力资源丰富的城镇居民更可能选择非正式渠道。
在模型9中,当加入公共权力变量后,权力网顶的系数为0.217,并且在p < 0.05的水平显著,由此可见,权力网顶对城镇居民的纠纷解决策略依旧具有显著效应。不过,尽管公共权力系数高达1.083,但是没有统计显著性。在模型12中,权力网顶对纠纷解决渠道选择的作用力仍然显著(p < 0.1)。值得注意的是,在控制其他自变量后,公共权力系数在p < 0.1水平上显著,这说明拥有公共权力的城镇居民更可能选择正式渠道解决纠纷。上述结果表明,在控制了其他变量的前提下,权力网顶是纠纷解决渠道选择的一个有效解释变量。权力网顶每增加1个单位,选择正式渠道的几率就增加18.3%;拥有公共权力的居民采取正式渠道的几率是没有公共权力者的3.74倍[exp(1.318)]。
总而言之,通过对表 3中各模型的比较发现,核心自变量权力网顶对城镇居民纠纷解决渠道具有稳定的解释力。本研究关心的纠纷解决渠道选择模型支持假设2a和2b,而假设3a和3b未能得到经验资料的支持。
五、结论与讨论本文从地位结构和网络结构两个视角出发,将权力分为个体自身权力和个体社会网络中的权力。根据权力的强制性和可传导性特征指出,无论是个体自身权力还是个体社会网络中的权力都将有助于中国城市居民避免纠纷,该结果得到了经验资料的支持。这在某种程度上进一步验证了边燕杰和罗根的权力维续论,即权力作用在中国社会依然没有消解。
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分析了权力对中国城市居民应对纠纷所产生的影响。从理性选择理论的角度指出,权力资源越丰富,则越可能使用正式渠道应对纠纷,与此相对应的是从结构制约的角度指出,权力资源越丰富,越可能使用非正式渠道应对纠纷。实证结果显示,权力资源越丰富的个体越可能使用正式渠道解决纠纷,无论是个体自身的权力还是个体社会网络中的权力都表现出这一特征。表明法律“金字塔模型”在当前中国表现出了一定程度的适用性,反映了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传统文化里中国人“厌讼”的行为倾向在现实中弱化了。特别是网络权力越丰富的个体越能够使用正式渠道解决纠纷这一结论,在一定程度上与麦宜生(Michelson,2007)的研究结论不谋而合,即人们是否利用法律系统(即本文的正式渠道)解决纠纷与他们的关系资源有着很大的关联。
最后,既然权力对纠纷卷入和应对起着如此重要的作用,那么在社会冲突的研究中就不能忽视对权力的研究,并且要规制权力的使用。另外,必须承认的是,本研究将纠纷卷入和解决渠道选择置于个体层面的社会网络中进行分析,然而,社区抑或组织等中观层面的社会网络又是如何影响个体的纠纷卷入和纠纷解决渠道选择的,则是笔者下一项研究要回答的问题。1
注释
1.参见:范晓光、雷鸣、肖阳.2013.中国农村的宗族网络与民事纠纷应对.复旦大学“资料分析与研究论文撰写”2013暑期工作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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