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U Yi, Department of Sociology,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mail:wuyiyong@mail.ccnu.edu.cn.
当前的中国正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和频发期,其突出表现就是群体性事件的增多以及在这类事件中呈现出的群体性情感爆发现象。如果说,由大量数据所反映的群体性事件频发的情况体现的是社会冲突的统计学趋势的话,那么,一些经由媒体集中报道而进入公众视野的典型案例,则使人们对事件中情感爆发的烈度和规模产生更加直观和震撼的印象。诸如万州、瓮安、孟连和石首等事件,可以说都十分典型地将社会不满集中地呈现了出来。由此,群体性事件中的情感因素,它的发生逻辑与表现特征,它对事件的影响,便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思考。本文即以此为主题,探讨群体性事件中的情感问题。
我们首先要面对的是“群体性事件”这一概念。群体性事件一般可以理解为由某种社会矛盾导致特定或不特定群体在缺失合法依据状态下进行规模性聚集并以各种方式表达某种诉求的现象。由于近来发生的许多群体性事件,其诉求大多指向公共权力,因此,当人们提及群体性事件时,往往会联想到官民冲突。需要指出的是,“群体性事件”的概念一度只是由官方使用,学界最初多以“抗争”或“集体抗争”来表述类似现象。1997年,李连江与欧博文(1997)在讨论有关农民抗负和抵制计划生育等活动的论文中提出“依法抗争”的概念,由此,该概念以及作者基于“维权抗争”模式对乡村的官民冲突所作的分析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其后,于建嵘(2004)提出的“以法抗争”也是这一模式的发展。虽然有人质疑上述模式概括的精当性(应星,2007;吴毅,2007),但强调抗争的分析进路并没有变化,只不过策略强调各有侧重,如“以理抗争”(于建嵘,2006)、“以身抗争”(王洪伟,2010)、“依关系网络抗争”(石发勇,2005)、“以势抗争”及“以弱者身份抗争”(董海军, 2008, 2010)等。总之,学界大都仍然沿袭着“抗争”这一思路来解释官民冲突。
“抗争”的叙事模式及其对抗争策略的重视,内含了强调抗争者行为“理性”的一面,即突出理性因素,如手段、策略等在抗争中的作用。然而,如果仅仅依据这一视角来看待现实中的种种冲突,那么,影响抗争的另一根逻辑链条——“情感”就可能会被人们忽略。因为,若依前者,似乎所有抗争都是算计和组织化的结果,情感在其中只被看做是对事件起辅助作用的且不会对过程与结局发生决定性影响的因素。这样,不仅诸多冲突事件的复杂性得不到充分展示,而且也难以进一步揭示情感对事件所产生的复杂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若能借鉴更加中性化表述的“事件”视角,将官方话语中的“群体性事件”转换为学术分析概念,则可能拓宽解释的空间。因为相对于强调维权策略的“抗争”叙事,“事件”叙事的视角更为中立,更能突出冲突本身的复杂性、随机性和偶然性,而且,情感在冲突中的作用也容易得以凸显。
本文的主题便是在这种视角转化中展开的。不过,说到群体性事件中的情感研究,其实还是有源可寻的,如于建嵘(2009b)提出“社会泄愤事件”的概念,就意在突出不同于理性维权的另一种抗争类型,作者尤其强调“无直接利益冲突”者利用事件来发泄累积性的负面社会情感,提请学界注意此类事件中情感烈度与暴力的关系。应星(2009)提出“气”或“气场”,也是要突出情感积累与抗争爆发和升级的关系。朱力、曹振飞(2011)则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喻为“结构箱”中的情绪共振效应。还有学者提出了群体性事件动因的“不满型”(王赐江,2010)和“价值主导型”(张荆红,2011)分类,强调群体性事件中的“情绪唤醒机制”,1等等。这些研究可以说都涉及了群体性事件与情感的关系。但是,既有研究大都要么强调情感在事件分类方面的意义,要么关注情感对于事件爆发的作用,而对于情感与群体性事件更普遍的关联,即各类事件中情感的一般作用机制、特征与运作逻辑以及情感与理性策略的关系,则基本上未涉及。也就是说,情感作为自始至终影响各类群体性事件的自变量,它对于事件发生、演进、高涨和消退的作用及事件中的情感失控、管理和运营等一系列涉及群体性事件中情感本体性与功用性的研究,基本上都未被深入探讨,并且也很少有研究尝试对群体性事件中的情感机制进行微观分析和田野考察,这就使得情感之于群体性事件的一般关系尚未得到深入发掘,进而也使得我们对当下中国群体性事件基本特征的把握难以到位。有鉴于此,本文拟首先以DH事件为核心案例,探讨事件中的情感机理及其特征,继而展开延伸的讨论,结合近年来其他一些典型的群体性事件作进一步的分析,更为中观地把握情感与群体性事件的关系,并在与经典社会运动理论的对话中提炼群体性事件的情感逻辑,寻求对转型期中国群体性事件特性的理解。
在进入正题前,我们尚需要对相关研究资源作一基本的清理。如果说,有关该问题的本土案例和理论还相对匮乏的话,那么,西方有关集体行为/社会运动的情感分析则能使我们找到可资借鉴的资源。早在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西方一些学者就注意到了集体行动中的情感因素,涂尔干(1999:281)在对法国大革命的考察中发现:“由于激情的鼓动过于强烈,人们除了暴力和放纵的行动,除了超人的英雄主义和血腥野蛮的行动之外就没法满足……在这种普遍亢奋的影响下,我们看到最平庸、最老实的市民变成了英雄或者屠夫”。涂尔干的观点与同一时期的法国学者勒庞十分类似,但勒庞(2004)更加强调群体行为的非理性变异,认为集体环境中情感的渲染使得个体的思维和行为渐趋一致,变得越来越野蛮。勒庞的观点在美国学者布鲁默(Blumer, 1946, 转赵鼎新,2012:63)那里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后者认为聚众的形成是一个人与人的符号互动过程,他将此过程称为“循环反应”,并将其划分为“集体磨合”、“集体兴奋”和“社会感染”三个阶段。斯梅尔塞(Smelser, 1962:72)认为,集体行为本质上是“不耐心者的冲动”(action of impatient),参与者往往存有一种与事实相悖的信念(mentality),即认为自己只要(if only)采取行动,就能改变现状。然而这种思想“短路”(short-circuited)恰恰就是骚乱(riot)和迷狂(craze)等非理性行为的心理基础。
早期集体行为研究者将聚众情境下的情感视为非理性,认为它是暴力、攻击和破坏行为的重要原因,到了20世纪70年代前后,一些社会运动研究者开始引入另外一种视角。麦卡锡和扎尔德(MaCarthy and Zald, 1977)认为,怨恨和不满是社会运动得以展开的动力,它们“能够对社会运动提供草根式的支持”,而且“怨恨和不满很可能由问题策划者和运动组织来定义、创造并操纵”。他们强调社会运动中理性的资源动员取向,认为情感是可资动员和调配的资源。以麦卡锡和扎尔德为主倡导的资源动员分析影响了这一时期的社会运动研究,这种理性主义转向导致了整个20世纪70—80年代社会运动研究几乎再也难以见到“情感分析”的踪影(Jasper,2011)。然而,“事实上,情感以及产生和维持这些情感的交往仪式是所有对抗社会结构的集体行动的关键资源”(特纳,2009:173)。于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以贾斯柏为代表的学者又开始复苏此类研究。
与传统情感研究的单一路向不同,晚近社会运动的情感研究对情感表现的多维性及其不同的作用机制进行了更深入的讨论,比如对愤怒、生气等情感,新情感主义更突出其道义支撑。贾斯柏(Jasper,2011)特别将愤怒归类为“道德情感”(moral emotion),认为人们之所以有如此强烈的反应,是因为特殊事件或信息的发生违背了人们特定的道德原则,而社会运动的诱发往往出于意外事件对目睹者产生了强烈的情感和道德刺激,即所谓的“道德震撼”(moral shock)。特纳(2011:172)把握到了社会运动参与者将愤怒情绪正当化的特点,并对人们如何将抗议对象进行道德化否定的过程进行了深入分析。霍耐特(2005:169-172)则认为对个体存在的尊重是重要的道德规范,当个人乃至群体遭遇蔑视,这种情感伤害往往是促使其“为承认而斗争”,参与社会运动的动力。从这些分析中不难看到,因受辱而致的愤怒在于侮辱违背了起码的社会通则。总之,这些分析都揭示出人们是被特定的道义原则所触动,其愤怒乃至发泄行为的背后都有自身的价值立场。
运动中的情感不仅限于愤怒与发泄,新情感主义还注意到诸如喜悦、兴奋、悲伤、恐惧、羞愧与骄傲等情绪对社会运动的影响(Jasper, 1998;Flam, 2005;Gould,2002),并认为运动中的大多数情感其实是可以被管控的,所以,他们特别强调运动组织者对情感的管理,并且提出,组织者必须懂得并要善于利用不同情感对成员的不同影响,才能凝聚内部团结,强化抗议能量(Barker, et al., 2008;Jasper,1998;Flam,2005)。可见,社会运动的“情感管理”(emotion management)特指运动组织者为达到目标所进行的情感工作,即一方面引导那些对运动有利的情感,如激动、喜悦和希望,另一方面则防止恐惧、沮丧、无望等负面情感对运动的不利影响(Jasper, 2003:175)。另一些研究还为我们呈现了社会运动组织者从事情感管理的策略。如古德温和普法夫(Goodwin and Pfaff, 2001)分析了高风险社会运动的组织者是如何控制和克服恐惧等负面情感的,他们特别强调亲密关系的情感支持以及情绪氛围浓烈的大众聚会等“鼓舞机制”(encouragement mechanisms)的作用。维特尔(Whitter, 2001)则关注运动积极分子通过情感策略(emotional strategies)将诸如恐惧、悲伤、羞愧等负性情绪转化为骄傲、喜悦等利于运动展开的积极情绪的过程。布洛克等人(Blocq, et al., 2012)深化了运动组织者运用情感管理来引导社会运动的研究,他们在考察2009年荷兰、比利时两国民众针对气候变化的抗议活动时发现,涉及政治问题的运动组织者大多倾向于控制和疏导成员的愤怒,而与政治相关性不大的运动组织者则更注重唤起成员的愤怒,从而调动参与积极性。总之,新情感主义明显受到20世纪70年代以来日益强调“专业化”(professionalization)倾向的影响(MaCarthy and Zald, 1973),强调通过各种专业化的动员来提高运动的绩效,因此,也更倾向于将情感视作运动参与者可以控制的资源而非不可制约的洪水猛兽。
综上所述,西方学术界对集体行为/社会运动中的情感分析呈现出两条理路,传统情感主义与新情感主义各有所持,构成了情感研究中非理性与理性视角的对立。我们认为,这种对立或许缘于各自不同的经验支撑。从18世纪至20世纪中期,西方社会经历了大规模的社会重组,各种基础性的制度、规范与价值均在这一过程中解组与重构,以至于集体行为/社会运动本身大多以冲突、撕裂和骚乱的形式出现。及至20世纪60年代,美、法等国的学生运动仍多以激进化状况呈现。由此可见,传统的情感主义分析对一系列集体行为/社会运动具有相当的解释力。20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国家进入了相对稳定期,社会的激进化能量减弱,取代政治抗争的是各种专业化诉求,而后者共享着相似的价值文化,由此也避免了社会运动的激进化,这无疑成为新情感主义分析的经验注脚。
以西方的研究来反观中国,我们发现,转型期中国社会的矛盾诱因各异,各种制度、规范、价值及文化均处于变化、开放和不稳期,这就决定了民众心理与行为选择漂浮不定,跳跃性极大,既会受到结构性因素的制约,又容易为突发状况对结构的冲击所牵引。因而,上述两种情感分析的范式既都可能在此找到对应性的经验,又都可能显得解释力不足。譬如,我们既能够在一些突发性事件中看到情感的极度宣泄,并因此联想到特纳(2009:174)有关弱民主国家扩散性的愤怒与对抗性社会运动相关性的提示,又能够从中看到更多群体性事件中的情感管理,进而去思考中国式抗争的特点。因此,在有关中国群体性事件的情感研究中,就既要借鉴和吸纳海外理论,又要根据本土经验进行思考,更应当进一步地比较分析,以期寻求新的理论突破,并以此来把握转型期中国社会结构与民众心理的关系。
二、DH事件简述之所以将DH事件作为核心案例,是因为这一事件持续时间长、影响大。DH事件持续时间长达三个多月,在近年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实属少见,而且,在该事件的整个过程中,情感之于其发生、发展和变化的机制性关系显现得尤其充分,加之媒介报道也特别多,因此,以该事件为核心案例进行分析,有利于考察其中情感轨迹的演变;而事件的广泛影响则使情感的作用更加复杂多向,特别是经由各种传媒动员起来的社会情感被裹挟进事件后,对事件的走向产生了特殊影响,从而更能使我们看清当代群体性事件中情感的作用方式。
我们从2011年11月底开始关注该事件,并进行了持续的跟踪。需要说明的是,该事件的信息尽管一度在网络上被屏蔽,但因为事件的最终结局令各方可以接受,网络和媒体报道逐渐放开,故只要用心查找,还是能确保材料的相对完备,而事后一些学者的进村调查也为进一步厘清事件的来龙去脉提供了条件。本文的材料来源包括:(1)事件中、事件后国内外媒体对DH事件及相关当事人的采访报道;(2)一些当事人的微博、博客,当事人及媒体工作者上传到网络的影音视频资料;(3)对DH事件的分析文献和调查报告。值得说明的是,一般社会运动的情感研究使用较多的是文献资料,如运动中产生的话语、故事、音乐、漫画、口述史、媒体报道等,但随着电子媒介的普及,影音视频图像等也成为进行研究的更为直观的资料,它们在一定意义上记录了运动的原始情感表现(杨国斌,2009)。2为了便于进一步讨论,我们首先对各方面的材料进行整理,将DH事件的经过做一简述。3
DH村位于G省S市下属县级市L市D镇,现有人口11 689人,居住户数2 146户,下辖7个村民小组。因距市区不远,这个沿海渔村在20世纪90年代初即开始了土地的征用开发,卖地成为村里的重要收入来源。十几年间,村里的大片土地均在时任村党支部书记XC和村主任CSY主持下被卖掉,4然而,除了征地补偿,村民却似乎未从村里的卖地收益中得到过什么好处。据相关材料,村里人所提到的好处有两笔,一笔是在修进城大道时每人得了500元补偿,另一笔是每人50元的宅基地分红。在土地增值奇快,卖地收益巨大的沿海地区,XC等人的做法自然会引发不满,所以,早在90年代便有村民开始上访反映问题,甚至还发生过一村干部质疑土地问题而遭到殴打的情况。因此,DH事件的爆发可以说早已埋下了伏笔。2000年左右,一些在外打工的DH青年了解到省内其他地方农村卖地后村民均能得到数额不菲的分红,不满由此迅速累积,群体性上访接连发生,从2009年6月21日到2011年9月21日,村民前后到省市各级政府上访共计11次。然而一系列的上访都没有什么结果,由此集聚了大量的不满。
2011年9月21日的冲突被普遍认为是DH事件的开始。这场冲突起因于当日村民以为BGY地产公司要在村里的一块土地上动工,这使得久已积压在村民心中的不满在瞬间得到了爆发,他们不约而同地汇聚在现场表示要捍卫自己心目中这“最后的一块土地”。5当天,村民大规模聚集,向L市政府和村里讨说法,并辗转于BGY所在的HT工业园工地,因未能得到满意的答复,部分村民激愤中砸了工业园的施工设备及村办公楼设施。翌日,村民又与进村的公安武警发生冲突。事件引起官方重视,L市政府同意调查村民关心的问题,并许以实利安抚。然而,调查进展似乎不大,土地问题没有下文,于是,第二次大规模上访开始酝酿。
村民们找到了67岁的LZL。LZL当过兵,经过商,任过村委会副主任,还在D开发区任过职,村民希望他出来领导维权。LZL答应,并要求村民理性表达诉求。于是,可以看到,发生于11月21日的第二次上访秩序井然,数千人的队伍组织有序,未与警察发生摩擦。22日,村民继续在村中聚集抗议,S市和L市均派人疏导。
此后,政府改变了原来温和处理事件的态度。12月9日,S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DH村“9·21”事件处置情况,宣布9月上访之后村民组织的“DH村民临时理事会”非法,6并认定ZLH、XJB等5人犯有“破坏财产罪”等,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还特别强调有境外势力介入事件。接着,ZLH、XJB等5人被抓,局势再度紧张。从12月10日起,公安与村民均在村外出入口设置关卡,各做预防,由此,DH村形成了与政府的公开对峙。次日,又传来XJB猝死的惊人消息,事件再度被激化。按政府的说法,XJB系心源性猝死,但XJB的亲属与村民并不接受这一说法。政府担心事情闹大,迟迟不归还XJB的遗体,这更惹恼了村民。自此,村内每天集会游行,并与驻守村外的公安武警针锋相对。
除了公开与官方对峙,事件升级的另一大标志是媒体与网络力量的介入。11月21日村民上访之后,开始有大批内地、港台以及外国媒体关注该事件,甚至少数媒体的记者还住到了村里。12月初事态突变后,又有国外和港台媒体进村,他们扮演起向外界通报情况的角色,而村民也通过微博等方式向外发布信息,网民们则设法通过各种方式了解消息,并开始声援DH。在此背景下,12月20日,G省派工作组进村解决问题。工作组正面回应了村民的诉求,还答应对之前违法的村民不予追究。由此,这起在国内外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最终以有利于DH村民的方式结束。
三、DH的情感轨迹应星(2009)以“气场”概念来分析群体性事件中的情感,认为它是由“未组织化的群众为了发泄不满, 相互激荡而形成”。不过,“气场”所突出的是情感的交互性及其与事件爆发的关系,却未必能厘清事件中情感的发展与演进。而本文通过对DH事件的分析所期望揭示的,则是大规模、持续性群体性事件中的情感轨迹。
(一) 情感酝酿:不公认知与行动筹划从情感角度讲,DH事件的酝酿期也就是村民的不满与怨愤生成、累积及指向日渐清晰的时期。在此过程中,对不公平的认知发挥了关键性作用,而不公的指向则集中于村里卖地。其实,村里大量卖地主要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和21世纪头五年,当时村民虽然也有异议,但质疑声并不普遍,因为当时人们尚未普遍意识到土地的价值,而且,当时大多数的村民已经不以种地为生,外出经商和渔业才是村民的主要收入来源。7可见,在卖地与不公之间并非一开始就形成了认知关联,卖地本身也尚未被建构为一个公共问题。但是,随着2000年以后L市城市建设向DH村所在的D镇扩张,土地快速升值,村民们才意识到可能已经丢掉了本来端着的“金饭碗”,后悔当初轻易交出土地,而村里答应过的卖地追加补偿又未兑现,后悔转换为吃亏感,成为了积累怀疑和不满的大众心理根源。村里的卖地款是怎样用的,如何增值的?村里的收益与村民还有没有关系?干部有无侵吞公款嫌疑?一系列的疑惑不断产生。只是因为当时人们并没有证据,疑惑才没有漫延。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外出打工者注意到其他地方的农民不仅得到了卖地补偿,而且,还定期享受集体收益分红。两相比照,不公正的认知框架开始形成,村民们终于意识到应该有所质疑并将这种疑惑表达出来。
可见,不满固然是集体行动的前提,但更为基础的还在于不满的道义建构。甘姆森(Gamson, 1992:32-33)认为,这种道义建构的目的在于形成一种认知上的“不公平框架”(injustice frame),因为只有对“不公”(injustice)的体认,才有“正义的愤怒”(righteous anger)基础。所以,要凝聚“正义的愤怒”,就必须要有对造成不公的指向归因,“即使这个目标是错误的,并非造成自己现实苦难的真实原因”。客观地说,DH村民早已不以种地为谋生基础,因此,土地被卖并不能简单地被说成是生活不佳的根本缘由。但是,不满的人们总会设法去建构自我困境与外部环境的关联,而在集体经济共同体背景下,这种关联自然会指向村庄资源配置与自我生活的关系。因此,同等条件下外村与本村的差别,自然会在村民心中引发“不公”与“被剥夺”的怀疑。尽管这些怀疑一时无法证实,但只要自我生存处境不佳与村干部非法侵吞卖地公款的逻辑一经建构,不满和怨愤便会油然而生,抗争的酝酿也因此开始。
人们可以从《我们不是亡村奴》这封由某村民在2009年4月3日向村内散发的公开信中见到这种归因。信中,作者为自己和其他村民近年来因失去土地外出打工及由此饱受的生活艰辛鸣不平,并揭露村中的不公现象。比如,村民“辛辛苦苦了一辈子就连个平板房都住不上”,村干部却“上××餐室、××餐厅吃海鲜,记账月结,再划土地当还”;部分村干部及亲戚承包海上渔场养殖虾、蟹、蚝,村民“只有咽口水的份,就连想耕种几分地都难如登天”。作者进而质疑“养殖猪场”、“海马养殖基地”、“××庄园”、“×××旅游区”等诸多卖地项目的款项及“××针织厂”等企业的租金去向,责问“难道这些所谓的村干部们就不懂啥叫《农村土地管理法》吗?还是《农村土地管理法》在中国根本就不存在?”“这就是所谓的村民集体投资?”该信作者将村里的“卖地”、“干部公款私吞”与村民生活的艰辛做了直接勾连,将不满夯筑在道义的基础上,“像这天大的事就没人来主持公道,难道国家就没王法啦?……今时今日的社会,没有各自几亩耕种土地的百姓算啥农民,……我们誓死不做亡村奴!!!”
其实并不仅仅是留在村里的村民,其他外出者也都对村里卖地收益的去向产生了怀疑。常年在省内某市打工的ZLH就提到当地其他村子的村民每年都有近百万元的土地分红,“为什么别人有,我们没有。我不是嫉妒。村里人打工打了半辈子,就住个破房子,我为村民不服。我们应有的利益被侵犯了”(清华大学课题组,2012)。
有了利益被剥夺的道义建构,集体行动的形成就为时不远了。当《我们不做亡村奴》的传单在村内散发并被挂到网上后,怀疑和不满迅速感染了村民,以QQ群为媒介,数百位青年开始集结,村中一些有影响力的人物,如中学老师SHC、村民YSM等也纷纷出头,开始策划更多的上访。相同的情感诉求成为动员和联合村民的基础。
(二) 情感引爆:道德震撼与抗争爆发基于对诸多群体性事件的考察,我们注意到,事件的爆发需要对情感临界点的突破,而意外事件的刺激往往是突破的关键。在意外事件的刺激下,不仅不满被引爆,燃烧的不满还可能导致极端行为。关于意外事件在社会运动情感引爆中的作用,贾斯柏(Jasper,1998)用“道德震撼”来界定,意指事件对目睹者产生了强烈的情感和道德刺激,以致成为诱发运动的关键。2011年9月21日,正在准备上访的村民意外遭遇进村丈量土地的BGY工作人员,以为是要破土动工。这一“误解”旋即引发众怒。据说几个年轻人提着大喇叭在村口高声呼喊村民上访。“村民实在是忍无可忍了,连小学生都偷偷从家里偷了锣,在村里边跑边敲,我们扯了白布让大家签名按手印,一共签了2000多人,最后到市政府的一共有3000多人,很多人没签上名,直接赶到市政府去。” 8
群众终于行动。这种行动受强烈的“道德情感”驱动,使行动者相信抗争的正当性,并引发对抗争对象的敌视。“人们通过执行‘道德工作’和使用‘正义框架’,把情感能量集中于这些外部现象上……并用‘正义’来疏导情感,以使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合法化”(特纳,2009:172)。所以,当上访者在市政府得到“BGY那块地还没卖”的答复后,又汇集到HT工业园讨说法,“既然地还没卖,你干吗要到我们DH这块土地上来勘探?”(清华大学课题组,2012)在无法得到明确答复的情况下,部分村民一怒之下砸了施工设施。继而又返回村委会追责主事者,因未寻找到XC却遇到在场村干部的搪塞,情绪激动的村民又将村委会的办公设施砸烂。
计划中的维权因为意外事件的震撼转为大众的暴力发泄,同样的“道德震撼”还在继续发挥效应。9月22日晨,L市公安进村,路遇村民发生冲突,一个小孩被打,旋即有传言说有小孩被打死,这一消息再次引爆愤怒。在村民看来,连无辜的小孩都遭到毒手,情何以堪?于是,村民瞬间云集,拿着铁锹、石头与全副武装的防暴武警展开了对抗。冲突中几辆警车被掀翻、砸烂,多名村民受伤。
(三) 情感持续:抗争组织与情感管理9月的冲突后,DH一度沉寂,这种沉寂与政府的工作有关。从9月下旬冲突到11月事件再度激化期间,基层和地方政府做了一些工作,如对村里的卖地问题作了调查,没有追究有打砸行为的村民,还给临时主事的理事会代表每人按月发放生活补贴1000元,承诺规划宅基地给住房困难户盖房子,拨款200万元解决村民子女上学难等问题(清华大学课题组,2012)。然而,村民对政府工作并不满意,他们想要彻底解决问题的期望很强烈,尤其是XC出走后,临时理事会对村里的土地进行了调查,对真相的知晓,使村民的心情更加激愤与急切。9
格尔(Gurr, 1970)指出,每个人都有某种价值期望,而社会则有满足价值的能力,当社会满足价值的能力小于个人的价值预期时,人们就会产生相对剥夺感,并产生相应的行动。同样,由于政府面对长期积累的土地问题一时寻不到破解之道,自然会被认为是在有意拖延,而相应的工作也会被指责为是施小利和避重就轻。10从村民的角度来说,他们不明白为何XC等人明明“罪证确凿”,却没有马上受到惩处;既然卖地有问题,为何不能收回?村民往往会更多地从道义的应然而非操作的实然方面去想问题,故而疑虑与不满会再次增大。加之政府每7天进行一次调查进展通报的承诺未能兑现,镇里派来的代理村支书CRJ与BGY房地产开发项目主任有舅侄关系,这一切又都使村民将不满从村干部转移到了政府。于是,临时理事会和更具广泛性的村民大会通过了在11月21日上访的决议,意在向政府施压。
共同的利益认定使村民的情感凝聚力大增,而这种凝聚又转化为联系紧密的组织化行为。组织者开始为维权活动筹款,还成立了妇女代表联合会、老年人联合会等组织,“一盘散沙”的村民在抗争中联结成一个共同进退的整体,参与行动的村民越来越多,而组织者也借各种“情感动员”来强化和维系组织化抗争。临时理事会负责人LZL在每一次的村民大会上都以慷慨激昂的演讲来激励村民的斗志,他向村民保证:“市政府和D镇一日不答复,不解决,我们就有决心坚持到底”。11分管宣传的ZJX等人则借助现代媒介工具来进行情感动员,他们将维权的过程拍成了长达两个多小时的影片在村内放映,并将其放到网上,以引发更大的关注。
由此,我们便在上述一系列的作为中看到了西方社会运动研究所说的“情感管理”。实际上,情感管理是情感表现的另一种方式,是情感在经过管控后所进行的“表达”。如果说西方的社会运动都需要对负面情感进行管控,那么,在中国,这一点就显得更为重要。9月21日冲突后,村民们都清楚泄愤可能会导致的后果,开始收敛情绪。LZL要求村民,“一定要讲政策,摆依据,讲道理,要注意文明,千万不要伤害别人,也不要伤害物件”。12可以说,控制情绪成了此后村民行动的一条准绳,这可视为组织者进行情感管理的开始。至此,我们便可看到村民们相当注意情感表达的技巧。如他们不同意政府对DH抗争的定性,却没有直接对政府提抗议,而是将矛头指向国内媒体,尤其是那些自我定位高、影响大的媒体。“NFW是媒体行业的顶级败类,报道不客观,造假新闻”,“NFW报道失实,丧失职业道德”等标语开始出现在村口的醒目位置,并被放到网上。在11月21日的集体上访中,村民更是注意情感的自我约束,13村里还专门组织了维安队,以防止外来人员破坏。从流传出来的图片、影像以及媒体报道看,上访过程中村民虽然通过喊口号、拉横幅、打标语等方式表达诉求,但对口号设计和标语排放都做了周全的考虑和安排,如排头的几条巨大横幅分别是“一手遮天,扼杀民主,官商勾结,毁我家园”、“誓死捍卫耕地,DH人民绝不妥协”和“拥护共产党,拥护党中央”,内容激昂、夺人眼球,却合规,而一些有可能被认为是超越具体利益,包含一般性政治诉求的标语则只出现在很小的旗子上。组织者是要以这样的安排来告诉政府,DH人所关心的是切身利益,没有他想。14而上访队伍在行进过程中也始终注意秩序,避免极端行为,到达L市政府后,大队人马席地静坐,在市领导收下诉求信后,上访队伍旋即有序回村,整个过程显示了对理性维权的周全考虑。
(四) 情感巅峰:悲情倾诉与正义表演从DH事件情感发展的轨迹看,12月9日是一个转折点,之后,官民双方其实都将对方和自己逼到了无路可退的境地。此时,村民的抗争会怎样发展,还能持续多久,谁也无从知晓,也许政府在定性事件时对一切可能的结局都已做了考虑,也许村民仍会坚持,也许他们在事件被重新定性所引发的“合法性焦虑”的重压下会最终放弃抗争……然而,让所有人都没有想到的是,此时突然发生了连政府都不愿意看到的XJB在狱中猝死的情况。突发的意外又一次引发了道德震撼,使DH陷入极度的悲情与激愤之中,更令政府进退两难。
死亡作为集体行动的起因,不在于死亡本身,而在于生者对死亡特别是惨死的反应,这一点尤其能够触动人们心中最为强烈的情感因素(塔罗,2005:49)。XJB之女XJW在接受香港记者采访时反复提及父亲遗体的累累伤痕,不能接受父亲意外猝死的说法。15其他的村民也同样不相信,“活活跳跳没什么事怎么死了”?XJB人缘好,维权抗争敢于出头更令人敬佩,突然的死亡,无疑使他成了DH的英雄。在12月12日XJB的追悼会上,申冤口号震天,村民情绪难控,众人齐齐跪拜。XJB的遗像、灵堂灯烛、白色丧服、黑纱挽帐等,这一切都在营造着“申冤”和“血债血偿”的浓烈气场。16喊冤与控诉从来是中国底层表达抗争的惯习,此时他们再一次援用这种惯习,要求交还XJB的遗体,更要求为他的死讨一个公道。死亡成为激励和维持DH抗争的新的动因,而此后每天的集会,更成为村民倾诉悲情、凝聚气场和激励斗志的公共空间。
其实,由于政府态度转硬,一些村民本已动摇。在12月9日XJB等人被捕的当天,“有的村民情绪很激动,(害怕)可能会出现暴力。13个临时代表也散乱了,只有两三个是积极的,但是在安抚村民情绪的时候,村民不像从前那么听他们(LZL等人)的”。17视频材料也显示,村民担心政府抓人,恐惧情绪溢于言表。18但XJB之死及此后持续的集会,无疑提供了战胜恐惧的“鼓舞机制”(Goodwin and Pfaff, 2001)——气场浓烈的集会,煽情的演讲,哭天抢地的申冤,这一切又使抗争激情重新燃烧,并达致巅峰。而村民决定抬棺上访,则是悲情倾诉的至烈形式,也可以称作是“正义表演”。
悲情倾诉和正义表演成功地吸引了外界的关注,经由村里的新闻发布、驻村的外媒报道和网络传播,使DH事件产生了国际性影响。维权组织者和村民都清楚,外界对DH的情况越了解,越同情,他们就越安全,成功的机会也越大。所以,示威和集会的一大功用就在于它的对外展示性。故而,在悼念XJB的活动中,村民会特别面对镜头下跪痛哭,还会追着摄像机“表演”。19有记者就提及遇到村民的示威“表演”,甚至有村民向记者明示,为了让记者看到,他们不顾饥饿与口渴,等候多个小时,20村民抗争的画面都被拍摄上传到网上“现场直播”。总之,DH人将这种正义的表演发挥得恰到好处。事实上,也正是通过互联网,广大网民才得以了解事件的进展,并进行声援。这种声援甚至还从线上发展到了线下,G省内一些大城市的大学生在闹市区打出了声援DH的标语。互联网所汇聚起来的民意因此成为影响事件的重要因素,而这也正是村民们所要达到的目标。
抗争者特别注意防止愤怒的恣意宣泄,注意对情感表达进行包装,这反映在抗争的标语口号不再激进,被突出的是“为XJB申冤,还我土地”的诉求。而且,村民还频频呼吁中央介入,“党中央,请救救DH,救救祖国,党中央也被L市政府和谐了吗?” 21通过此类吁求,DH人意在向高层显示他们绝无与“境外势力”串联的意图。一份《致媒体朋友》的中英文告示就明确表示,“对于我村事件,还请正面报道,……我们拥护共产党,我们爱国家”(清华大学课题组,2012)。这种强调,反映了他们的清醒。
情感的约制还包括对真实情感的掩饰。DH人清楚风险所在,所以,他们甚至还会有意表现出某种顺从。这正是当前群体性事件无法回避的困境,这种困境表现在抗争者的行为上,就如同斯科特(2011:344-350)通过对马来西亚塞达卡村的研究所观察到的那样,从属者在与支配者的照面中只能将不满和怨愤的意识形态加以隐藏,表面上装出服从与毕恭毕敬。因此,尽管LZL并不接受省工作组领导要其“以功赎罪”的带话,反问“难道一直为村民争取他们应有的土地权利是有罪吗?”但当他真正面对这位高官,却又表示愿意自首,任由政府处置。22 LZL代表村民向政府提出的要求,涉及释放被押村民、归还XJB遗体,却回避追究XJB的死因(之前他一直坚持这一点)及对相关官员的问责,他清楚这会使政府无路可退;他要求承认临时主事机构的合法性,却没有追问对土地问题的具体处理意见。总之,组织者希望在村民的要求和政府的面子之间回旋,以争取妥协与共赢。因此,即便是要进行悲情倾诉与正义表演,也必须掌控好火候,拿捏好尺度。
DH事件中的情感呈现及管理特征,最为鲜明地体现出当下中国群体性事件中抗争者与国家的关系特质,即抗争者由初期对具体对象的泄愤到中后期对抗争自身“合法性困境”(应星,2007)的忧虑。所以,随着事件的推移,对于情感的表达会更加体现出刻意塑造的特征,通过这种塑造,以建构抗争的道义形象、法理依据和为权力者所圈划的政治正确。而最后一点至为重要,抗争者们深知,无论多么强烈的道义与法理支撑,最后都得圈定在权力者所许可的范围之内,顾及到权力的尊严。因此,无论抗争本身能汇聚多么大的能量,都不能不受节制地加以发挥,情感的控制性表达最后也都会成为左右抗争的资源与手段。由此,事件也随之告别初期的激进,进入到更为温和持中的阶段。这样,宏观背景下媒体及舆论对事件的支持就不再必然是情感的助燃剂,而更有可能被用来作为赢得同情,实现与政府沟通与妥协的工具。显然,DH事件非常全面地展现了这一点。
四、延伸性讨论与结论不同的群体性事件具有不同的诱因,但相同的社会矛盾及其结构化背景却可能使事件参与者面临共同的情感体验,因此,对于DH事件情感轨迹的解读,其意义不仅在于DH事件本身,更在于它对理解其他群体性事件是否具有解释力。由此,本文需要追问的是:经由DH事件所梳理出来的情感要素及其变化机理,是否也能够有效涵盖和解释更多群体性事件的情感特征?我们注意到,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差异,大多数群体性事件呈急骤式的爆发与结束的特征,未必有机会展现丰富而完整的情感变化的过程,但是,只要人们承认任何微观行动及心理与宏观结构互构互塑这一点,那么,这种追问就不仅能够帮助检验DH事件研究结论的外推性,还将有助于进一步探究其塑造机制。以此为基础,方能对群体性事件的一般情感逻辑进行理论提炼。23
从DH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普遍感受的不公是集体行动的触发点,对不公感受的积累与道义建构是行动的群体心理基础。但是,仅仅指出这一点还称不上是学术发现,因为它也是所有激情事件,包括现代西方社会运动的基础。而当下群体性事件的特殊之处在于,这种道义建构所带来的激情行为更有可能与“社会泄愤”相联系,从而在给社会秩序造成冲击的同时也给事件参与者自身造成困境。初期的DH事件如此,其他一些被报道的群体性事件也是如此。如2005年浙江东阳县画水镇辖属的画溪五村等村庄村民因长期反对镇上化工企业污染无果,遂于3月24日起自行封堵镇里的化工工业园。4月10日,又与前来疏导的公安、城管发生摩擦,当现场出现有老人被警车碾死的传言后,一些群众遂以石块攻击、追打公务执法人员。又如云南孟连县勐马镇勐啊村胶农因与橡胶公司就橡胶收购价格发生矛盾,出现打砸行为,2008年7月19日公安进村抓人时,一些情绪激动的胶农手持长刀、钢管、铁棍等向公安攻击。从一定意义上说,正是因为暴力泄愤成为群体性事件中的多发现象,“社会泄愤”也才会被于建嵘(2009a, 2009b)用作分析群体性事件的一个概念。问题在于,于建嵘在使用这一概念时所重视的主要是泄愤者与泄愤对象间的利益非关联及情感宣泄的盲目、从众、无端、暴烈与混乱,并以此来与“理性维权”作类型区分,这样处理就有点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了。结果,当人们将视线转到理性维权时,往往会看不到情感的因素,在提及社会泄愤时,又回避了行为者的理性追求。
其实,我们也同样可以从瓮安事件等典型案例中发现,即使像此类最后发展为暴力宣泄的事件,在最初可能也是有一定理性基础的,尽管这种理性未必建立在直接的利益关联之上。瓮安事件起因于瓮安市民不满有关方面对中学生李树芬意外溺亡事件调查结果的通报,因缺乏对不满的疏导,最终酿成过万市民为李树芬请命的游行示威。由于示威得不到官方回应,一部分人怒砸并烧毁了公安局和县委、县府大楼。可见,所谓“无直接利益相关者”的行为动机,最初也未必一定都是借机破坏,而不妨说是多重心理的杂糅与交叠,其中不排除有少数纯粹泄愤者,但泄愤的基础却可能是行为者对生存处境长期不满的即时性反应。事实上,有相当数量的泄愤者自认为是出于为弱者请命的正义认同和打抱不平的道义追求,即内含行为的价值基础。从事后的采访看,一些动手打砸的民众也表示,“听说李树芬是被人害死,觉得不公平,为了发泄,才跟着抬车24 ”(刘子富,2009:40)。如果我们再仔细检视近年来发生的类似事件,比如2004年重庆万州事件、2005年安徽池州事件、2009年湖北石首事件、2010年安徽马鞍山事件等,都可以发现,那些本来与事件无关的民众之所以会卷入其中,一个很大的因素就是他们觉得当事人所遭遇的不公已经超越了旁观者可以容忍的道德底线,从而基于义愤参与围观、抗议甚至打砸。由此而言,无论是利益相关者还是无关者,不公的强烈感受往往都是他们后来表达宣泄的心理基础,而后者可能同样认为是在体现他们所认定的理性——一种有别于工具理性的价值理性,而这种价值理性的普遍存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基于对转型社会官民矛盾的反弹。
正因为民众基于情感正义加入到事件之中,所以情感对群体性事件的另一大影响就在于它成为事件扩大的媒介。情感的激发会使更多人群——无论利益是否相关——加入到集体行动之中。DH事件初期的参与者只是一些年轻人,但很快整个村庄都卷入进来,继而又通过各种媒介使村庄之外的更多人被吸引到事件当中。情感认同还起到了组织化的功用,成为维系凝聚力的核心支撑。中国的非官方组织向来受到严格管控,作用空间狭小,但情感则是无形却又可以彼此共享的,所以,对于不公的共同感受,即使并非基于直接的利益关联,都有可能激发群体行为。正因为如此,我们才看到许多群体性事件的扩散很难说是因为组织者或者核心成员运用了多么精巧的动员技术,而是最为原始的情感召唤在其中得到了共鸣和回应。2009年的石首事件即是如此。是年6月17日,石首市永隆大酒店的厨师涂远高被发现留下遗书后坠楼身亡,家属围绕他的死因及赔偿问题与酒店发生争执,停尸酒店大厅,到场的公安劝说无效后要求限时拉走尸体,涂家人遂跪在酒店大门口哭喊求援。此举吸引了大量人群围观,最多时人数多达数万。围观人群不让拉走尸体,与公安和武警发生了持续几天的冲突。其实,涂家人的下跪哭喊很难说是什么专业化的动员,但是却引发了围观者强烈的情感共振,使他们都情不自禁地加入声援。可见,即使下跪与哭喊是悲情的策略,但民众自发的情感响应及相互感染,以及由此形成的大范围情感自我动员,却无疑是导致事件升级的更重要的原因。因此,可以这样说,当代中国群体性事件的扩散主要依靠的是情感动员而非西方社会运动所强调的组织动员。尽管前者的专业化程度远低于后者,但由于事件中某些关键性情节触碰了人们的心理底线,引发道德震撼,从而使得情感动员发挥出巨大的动员功效,客观上成为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关键因素。
由此,我们不得不问:为什么情感如此容易成为支配群体性事件的核心因素?答案可能在于,既有的社会结构和制度安排没有为常态化的民意表达与情感疏导提供足够的渠道,从而使弱势群体在面对他们所认为的不公时,要么选择忍受——绝大多数情况下会如此,要么就因忍无可忍而选择反弹。而基于不公感受的怨恨性积累及其道义建构,即转型社会中弱势群体对资源配置强弱零和博弈游戏及其结果的不满与概念普化——类似于斯梅尔塞(Smelser,1962)意义上的“一般化信念”(generalized belief)——及其相应的弥漫性情感,则是其社会心理基础与行动情境。25既然民众从心理文化到行为方式上难以获得公民化的塑造,其情感投向和表达也就容易呈现为一种在沉默与爆发之间的两极摆动——即由冷漠和躲避到违反制度和法律规范的群氓性冲动。从一定意义上说,这也似乎是从臣民到暴民再到臣民的传统行为模式的现代翻版,不同之处只是在于,现代化使国家操控社会的力量成百倍地增长,民众则依然停留在被动承受状态,因此,传统的动乱在一定意义上已经被消弭,留给弱者和底层的空间或许就只剩下宣泄。
在民众的情感宣泄中,地方和基层政府往往成为承受对象,进而演化为官民冲突。DH事件如此,石首事件亦如此,马鞍山事件中肇事者汪某的官员身份更是事件扩大的一大导火索,而万州事件的肇事者胡某虽然本身并非官员,但却因其谎称是公务员也引发了围观民众的愤怒。26可以这样说,在当代中国的群体性事件中,官权以及作为其载体的人群、身份、符号甚至器物(比如警车、政府大楼等),都往往成为民众情感宣泄的对象。之所以如此,可以说仍然与既定的社会结构与制度安排有关。中国民众的生活世界无时无刻不渗透着官权的影响,而官民之间的等级化差异,也在个体经历和群体社会化两个方面强化着人们关于社会矛盾的认知,只是基于对威权的畏惧,人们一般才不会去触碰基本的红线,只是选择性地针对权力的外围和边缘地带进行发泄,故民众无法忍受的不满就多指向权力对于自身和周遭利益的损害。这种指向风险相对较低,加之转型期的利益趋动及压力型体制又易使地方和基层权力越轨,使其有违合法和道义理据,这也给民众提供了集体行动的理由与道德勇气,于是,与民众利益更加直接相关的地方和基层政府自然会成为群体性事件中情感宣泄的主要对象。这种宣泄因为基本不涉及“合法性困境”,且与传统上百姓习惯向高层青天喊冤的模式对接,因而也就有可能避开弹压,甚至最终获得高层的宽容。这种空间,当然会反过来增强民众情感指向的坚定性,甚至使其在宣泄中暂时将对安全的忌惮抛诸脑后。
但是,既然安全忌惮只是暂时抛诸脑后,那就说明其作为制约民众行为的刚性因素始终存在。而由于群体性事件所追求的大多是具体的诉求,即便求诸更加抽象宏观的价值动员,也多只是一种“框架借用”(frame borrowing)(黎相宜,2009),因此,说情感之于群体性事件具有支配作用,并非专指情感的恣意发作,同时还指事件中的情感管控。也就是说,对于情感的管理也同样是群体性事件中较为普遍的现象,甚至可说是一个更加重要的特征。正是因为情感管理的普遍化,才使得具有暴力特点的群体性事件在当下的中国并非常态。
“情感管理”的概念最早出自霍赫切尔德(Hochschild, 2003),27她发现资本主义的剥削与管理方式已从对劳动力的剥削深入到人的感情和内心,促使人必须主观上管理自己所感受到的情感,使情感表达符合既定的需要(如场合、地位、职业等)。例如,无论飞机上的服务员个人内心多么不愉快,她们都需要在工作时对乘客笑脸迎送,这即是霍氏所称的“情感劳动”。进一步,她提出“情感规则”(feeling rules)的概念,即社会的权力结构和不平等关系決定了什么人在什么场合可以表达什么样的感情。例如在科层体制下,上级老板可以对下级发脾气,反过来却不行。如此,情感管理其实就是指从属者在面对支配者时对自我情感进行的控制。这一概念被沿用到西方社会运动研究中,多指运动组织者对成员正面情感的动员及负面情感的疏导。其实,将其引入中国的群体性事件研究中倒是更能够贴切地体现出这一概念的原意,因为正是通过事件参与者对情感非常自觉的约制,我们才得以透视事件背后的宏观权力结构关系。而一般所说的“理性维权”、“情感掩饰”与各种“情感表演”,其实都是这种结构关系支配下情感管理的不同面相。
民众对自身情感的克制很容易从近年来的一系列理性维权案例中看到,如2007年厦门市民反对PX项目的维权行动。在环境意识日益提升的背景下,厦门市民对于可能影响自身和后代健康的PX项目设在距离城市不远的地区无法接受是抗争的主因,首先是部分市民以短信、口传等方式号召人们起来抵制,继而聚集到市政府附近示威,喊出“反对PX,保卫厦门”、“抵制PX项目,保市民健康,保厦门环境”等口号,但活动中市民们自始至终都保持了克制,避免与公安武警发生冲突。同样,2008年1月上海部分小区业主反对计划中的磁悬浮列车延长线距小区过近而举行的抗议也与此类似,业主们以“散步”和“集体购物”的方式聚集到闹市区,打出了“和谐社会,反对磁浮!”“反对磁浮,保卫家园”等标语,整个过程和平理性。此外,在诸如广州番禺等地的环境抗争中,我们也都能看到此类情况。28
这些活动的共同特征都是巧妙地利用法律空档,行为上打擦边球,对情感表达进行包装,刻意营造公开抗争文本的宏大性与正义性,回避政治,和平理性表达诉求,自觉规避过激行为。所以,尽管抗争规模不小,却都没有演化为社会泄愤,且最后都达到了目的。情感的克制可以看做是公民文化的成长,但也可以视为是民众在官权面前的集体被动。不过,情感表达的转换,即以各种掩饰性策略和“顺从”姿态所展示的“情感表演”,其实是民众进行“隐性”抗争的策略,也是中国群体性事件中民众进行情感管理的特殊形式。如DH人围绕XJB之死所“展演”的一系列“情感剧”,其他一些群体性事件中民众向当局下跪、示悲、喊冤、呼唤青天等,“手法”都谈不上新颖,无非是底层传统抗争策略的再现,但是其催情性和社会动员性却极强,从而使得权力者不得不小心应对。
情感表演是群体性事件中实施情感管理非常重要的一环。这种表演,除了唤醒官员的人性同情与怜悯,争取围观者的支持外,一个重要的延伸性效应还在于其可能以现代媒介的远程传播来促成网络声援。也就是说,情感表演一旦被有意无意地运作于网络,就可能调动起更大范围的社会同情与支持。因为对于置身于事件现场的人来讲,他们可能更加理解事情的复杂性,也更可能客观理性地看待事件中官民双方各自的立场,甚至一些过分具有展示性质的举动未必能得到旁观者的回应。但是,那些脱离了原始场景的“现场展示”一经网络传播,则会成为非现场围观者判断事件的全部信息,从而给他们以极大的刺激。比如2010年4月13日,辽宁庄河市海洋村上千农民因出卖土地后赔偿款未落实,到市政府前集体下跪,要求解决问题,这个情节被有心人拍下来上传到网上,造成了很大的煽情效应,最后导致庄河市长被撤职。2010年的宜黄事件也有类似特点。“自焚”惨剧发生后经由微博“直播”的双方争抢死者尸体的文字,当事人之一钟如九被带上大巴,脸贴窗户泪流满面,反复敲打车窗的画面,也都被建构成一场强权与悲情的表演,成了激荡网络民意的关键(吕德文,2012)。总之,在传媒未放开却又已露缝隙的情况下,受众会偏向选择性接受此类经由网络传播的底层“悲情演出”。有时,这种“演出”甚至可能成为包括对底层持有强烈同情倾向的媒体人以及在客观上发挥大众传播作用的非媒体人共同参与的“共谋”。当然,必须指出的是,此处所说的“表演”和“煽情”都是沿用专业词汇进行的分析而不是价值评判,而且我们更深知这些“表演”和“煽情”与其说是弱者的刻意所为,不如说是他们在自认没有其他办法下的被迫“选择”——更何况其中还有一个主观上有无“表演”动机与客观上有无“表演”效果的区分。但不管怎么说,必须承认,它们一经镜头捕捉和网络传播,即会发挥出强大的情感杀伤力,在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起到汇聚同情、声援弱者和谴责声讨强者之巨大声浪的作用,从而成为弱者反制强者的致胜利器。就此而言,“情感表演”无疑成为中国式抗争的一种特殊方式,成为我们比较中西社会抗争之异同的重要内容。
以上结合更多案例所做的延伸性讨论,使我们对经由DH事件所梳理的群体性事件的情感机理得到了进一步确证,并对其塑造机制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在此基础上,我们便能够进一步借助既有社会运动研究的理论框架来比较当代中国的群体性事件,定位其情感表达的特征。当然,这种比较与定位仅仅具有相对而非绝对意义,因为中国群体性事件的制度环境、社会氛围、自身发育和社会效果等都与严格意义上的社会运动有着很大的不同。但是,就其作为民意表达的特殊方式而言,却又具有社会运动的属性。因此,将其纳入比较视野做进一步思考,有助于在更为一般的意义上提炼中国群体性事件的情感逻辑。中国的群体性事件尚未获得如西方社会运动那样的合法性与制度化保障,但社会转型所导致的控制松动,又使一些不带有政治挑战性而只具有具体利益诉求的抗争有了产生的可能,所以,群体性事件其实就是在这种“合法性困境”与“政治机会结构” 29 (political opportunity structure)空间的缝隙中寻求生存,而消解合法性困境并撑大机会空间所依靠的一条重要而有效的路径,就是诉求的道义基础,依此,才可能获得行动勇气与正义理据,让为政者默认或接受。这就决定了群体性事件的最基本依赖是强烈的道德情感而非专业化组织,而既有制度无法有效地舒缓转型期的结构性紧张,易令民众郁积不满,这本身也构成了群体性事件的弥漫性政治文化背景。由此,我们认为,被赋予了正义认知的道德情感是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发展并催生高潮和持续坚持的最重要机制。这就决定了情感因素在中国当代群体性事件中发挥着远比西方社会运动更加重要和关键的作用。也正因为如此,群体性事件中的情感动员在更多时候就替代了社会运动研究所强调的组织化和专业化动员的作用,成为学者在研究中更应当注意的因素。而情感之于群体性事件的逻辑性支撑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情感的宣泄,即所谓“泄愤”。情感的中心性作用内含了情感失控的风险,民意表达的渠道不足,使得民众在面临不平等时更多时候会保持沉默和忍让,然而,一旦忍无可忍,取而代之的便极有可能是愤怒的情感宣泄,尤其是事件中出现的“道德震撼”,更有可能使抗争或泄愤情绪陡然间达到极限,直至失控。从这个意义上说,既可能充溢原始道德正义又可能与暴力相伴随的中国草根抗争型文化与偏激型社会舆论所形成的合流30与在成熟民主社会中养成的表达型文化及对极端情绪的边缘化机制构成了鲜明对比。也许正是这种对比,使习惯于以“维权模式”来研究群体性事件的学者会将“泄愤”列入非理性维权的另类抗争。其实,只要我们认真思考现行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特点,就知道其并非另类,只是群体性事件中情感表达的一种方式和特点。只不过这种表达终究是在弱者的沉默、忍受与泄愤的圈子里打转,无法自动转入公民文化的轨道,因而,其对国家、社会和抗争者的影响都是复杂而又多义的。31
二是情感的自控,即所谓“情感管理”。如果说情感管理在社会运动研究中更多地是指对负面情感进行的疏导,那么,在中国的群体性事件中却更多地表现为对抗争情感本身的克制、掩饰以及反向性的顺从表演。它们与暴力泄愤看似矛盾,看似理性而非感性,但其实仍然是事件中情感逻辑的另面体现,仍然属于韦伯(2006:56)意义上的“情感性行为”,即“由现时的情绪或感情状况”所决定的情感表达方式。而且,相对于激愤式情感表达,克制、掩饰及顺从性表演的情感“出演”可能更为常态,因为泄愤所产生的一时快感无法使事件参与者摆脱安全忌惮,当冲动消失,更为支配性的忧虑仍然会重新浮现,因此,取代瞬时性泄愤的便只可能是事件(尤其是那些持续性事件)中始终起支配作用的情感自控。正因为“情感管理”即自控更为常态,它们也就成为了群体性事件中情感表达的最主要特征,而这一点恰恰为国内研究所忽视,因为人们多将“自控”归于“理性”,而无视其情感特性。本文以为,这里的“理性”只是在指涉行为表象时才有意义,表象之下是行为者对不亚于“泄愤”的激情洪流的强力控制。这种控制与一般社会运动中已成常态的理性表达不同,其实是一种情感包装,而非自愿选择。也就是说,泄愤与自控是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无论哪一面都充盈着激情。因此,如果说社会运动研究所强调的情感管理是自在和自觉的理性选择,那么,群体性事件中的情感自控就是自为和不得已的情感反应,它所反映的是权力非对称格局下主体的情感运用策略。
最后,尤其要强调的是情感表演在情感自控中的特殊作用。它是群体性事件情感管理区别于一般社会运动情感管理的最重要的不同,除些之外,它还反映了从属者极具草根特色的反向性抗争。这种抗争由于集传统与现代意识形态合法性于一身——在传统上表现为呼喊青天,在当下表现为吁求社会同情——不仅为自身赢得空间,更对支配者构成压力。这也就提醒研究者应该把情感表演当作“刻意”营造的行为来对待,各种“夸张性”的“脸面”表达虽然相对于泄愤而言不怎么激烈,但其功能可能更加强大,而那种视表演为“耍无赖”或“谄媚”的精英视角,显然缺乏对底层的同情。
以上对群体性事件情感逻辑的提炼,在理论层面可以丰富社会运动的情感研究,在现实层面则有助于深化对群体性事件特征、作用及走向的理解。就后者而言,本文认为,只要催生上述逻辑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总体格局不变,这一逻辑对群体性事件的支配性作用也不会改变。这也就决定了尽管群体性事件类型多样,表现各异,但它们都可以被视作是从属者在与支配者的非对称性互动中表达不满的手段和方式,它们在当下不具备转化为常态社会运动的可能,而只能是沿着传统与现代错综交织的轨道间歇性发作,以作为弱势群体对中国转型期社会矛盾的一种特殊回应。
注释
1.可参见:单光鼐、蒋兆勇, 2009, 县级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及矛盾对立[OL] //共识网(2010-01-20):http://www.21ccom.net/articles/zgyj/ggzhc/article_201001202212.html。
2.既往西方社会运动的情感研究多采用田野调查、问卷和心理量表,然而运动中的情感表现充满瞬时性和复杂性,这些方法很难彻底还原其特征,因此颇受质疑(Yang,2007;Goodwin and Jasper, 2006),而影音视频图像是实时记录,有助于呈现事件现场的情感气氛。因此,我们对影音视频图像的使用在研究方法上也具有探索性。笔者所收集的视频材料主要是媒体工作者拍摄的纪录片,共计约300分钟,有较高的材料价值。
3.对事件经过的整理主要参考了《三联生活周刊》、《社会观察》等重要媒体事后对事件的深度报道以及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管理创新课题组(后文简称清华大学课题组)的调查报告。这些文本对事件基本经过的陈述大体一致。
4.关于DH村的土地数据,官方认定,除与邻村的争议用地及国家海域滩涂与公路用地之外,原来为10427亩,被卖掉5918亩。但老百姓在事件发生后自发统计的土地数据为21963亩,并认为其中过万亩被卖掉。尽管说法有出入,但是土地出卖数量之大是不争的事实。
5.这块地有404亩,原为L市某畜产有限公司承包,即将到期。据事件爆发后L市某官员在接受访谈时说,一些村民本想自己来开发这块地,但是村里却准备将地卖给BGY公司。如此一件大事没有公开征求村民意见,而且还有传言说BGY已经为该地块付出了数亿元,此消息真假莫辨,但村民中却普遍弥漫着不信任。村民对外将这块地称作“村里的最后一块土地”,反映了他们强烈的焦躁和不满。参见:吴丽玮, 2011, DH土地纠纷与宗族之争[OL]//三联生活网(2011-12-20):http://www.lifeweek.com.cn/2011/1220/36080.shtml;清华大学课题组,2012。
6. 9月冲突之后,主要的村干部XC失踪,村里无人主事,临时理事会最早其实是政府让组织的,以起到临时主持村务的作用。
7.参见:武孝武、唐逸如, 2013, DH僵局[N],社会观察(4): 30-37。
8.引述于ZLH的回忆。参见:吴丽玮, 2011, DH土地纠纷与宗族之争[OL]//三联生活网(2011-12-20):http://www.lifeweek.com.cn/2011/1220/36080.shtml。
9.此前村民只是想查清村里的土地买卖情况,现在则提出了收回土地的要求。
10.从客观上说,长期积累下来的土地矛盾一时是无法解决的,无论当初实情如何,出卖的土地都是有合同的,推翻不认,很难操作,何况类似问题并非只存在于DH。所以,它其实是一个没有办法完全解决的问题。
11.参见:匿名网民上传视频:《DH》(上、下集),取自新浪微盘http://vdisk.weibo.com/s/fBwTj,2013年1月24日访问。
12.参见:匿名网民上传视频:《DH》(上、下集),取自新浪微盘http://vdisk.weibo.com/s/fBwTj,2013年1月24日访问。
13.有关对当天上访更全面细致的报道,可参见张倩烨新浪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4afbd390102dwxo.html, 2013年1月13日访问。
14.对DH事件中所使用标语的详细分析,可参见:蔡元慧、党浩、穆怀林, 2012, 《中国农民群体性事件中的组织传播与情感研究——以2011年××DH事件中的标语使用为例》。台北:中华传播年会2012年会议论文。见中华传播学会官网(2012-07-07):http://ccs.nccu.edu.tw/history_paper_content.php?P_ID=1446&P_YEAR=2012。
15. XJW称政府将父亲身上的伤痕解释为“尸斑”。
16.参见匿名网民上传视频:《DH》(上、下集),取自新浪微盘http://vdisk.weibo.com/s/fBwTj,2013年1月24日访问。
17.参见:杨璐, 2012, 一座村庄的利益诉求以及转机[OL]//三联生活网(2012-02-06):http://www.lifeweek.com.cn/2012/0206/36382.shtml。
18.参见:匿名网民上传视频:《DH》(上、下集),取自新浪微盘http://vdisk.weibo.com/s/fBwTj,2013年1月24日访问。
19.参见:匿名网民上传视频:《DH》(上、下集),取自新浪微盘http://vdisk.weibo.com/s/fBwTj,2013年1月24日访问;《DH三日》,取自新浪微盘http://vdisk.weibo.com/s/anIQr?t=file,2013年1月18日访问。
20.参见:吴丽玮, 2011, DH土地纠纷与宗族之争[OL]//三联生活网(2011-12-20):http://www.lifeweek.com.cn/2011/1220/36080.shtml。
21.引自ZJX搜狐微博:http://t.sohu.com/preExpr/m/2468698318,2013年1月3日访问。
22.参见匿名网民上传视频:《DH三日》,取自新浪微盘http://vdisk.weibo.com/s/anIQr?t=file,2013年1月18日访问。
23.为了确保讨论准确有效,本文对涉及本节其他案例的各种纸质和网络报道进行了反复查证。
24.指将警车掀翻并点火焚烧。
25.不公概念普化的另一个前提还与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有关公正认知的观念变化有关,即日渐开放、自由和理性的社会环境与价值导向使置身于新旧价值与规范交叠转换中的弱势群体对不公的容忍度降低,并将不公归因于精英阶层及其背后的权势集团。
26.马鞍山事件起因于旅游局长汪某打伤中学生胡某。当时胡的自行车与汪的车发生刮蹭,汪下车后将胡打伤,同车一名女性下车后不仅不道歉,反说“打得好!”结果点燃在场群众的怒火。万州事件系由自称“公务员”的胡姓男子(实际上是水果批发市场临时工)殴打一位农民工引发。该农民工不小心撞到胡的妻子,遭到胡用扁担毒打,胡还叫嚣自己关系很广,可以用钱买他的命,令围观群众义愤填膺。更令群众气愤的是,到场的公安没有现场处置胡,还阴差阳错地与其握手,更引发了群众的愤怒。
27.米尔斯在1951年出版的《美国白领》一书中已经注意到科层制下的权力等级关系与美国中产阶级情感表达之间的关联,不过,系统地提出情感管理概念并更有影响力的研究,当数霍赫切尔德于1983年出版的著作《被管理的心》(The Managed Heart)。
28.从近年发生的典型群体性事件中我们还注意到,集体泄愤现象更多地出现在乡村,而理性维权的案例则多发生在大中城市。个中原因,可能是基层社会公权力行政的规范性更差,更易累积怨愤,而地缘化网络关系又容易让这种怨愤传播,且乡村基层处于公权力结构系统的底层和边缘,维稳力量相对薄弱,一旦民怨爆发,就可能出现短时失控。而城市是陌生人社会,缺乏紧密的地域性社会动员网络,且市民文化程度更高,不轻易走极端,加之维稳力量强大,这些因素都可能让他们在集体行动中保持克制。但这仅仅只是一个简单的推论,若要深究,尚需另文专述。
29. “政治机会结构”一词源于1973年美国学者艾辛杰(Eisinger,1973)探讨都市运动的文章,主要指涉都市的政治环境因素,后来得到其他学者的发展,逐渐成为社会运动研究中的重要概念。不过,由于其涵盖的外延宽泛,其具体指涉,包括研究的适用性等都颇受争议(比如Goodwin and Jasper, 1999)。但是,本文认为,就当前中国而言,这一概念仍然有适用价值,至少当代中国体制中的层级矛盾、意识形态话语的亲民性、媒体的公共参与等,都是民众集体抗争的机会空间所在。
30.社会舆论易于偏激的一个原因在于,在现代性价值日渐取得民间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威权国家无力再提供一种为社会精英所普遍认同,因而可用来增强自身合法性的价值体系,致使由知识精英所左右的社会舆论易于同情或偏向抗争,如前文所分析的声援底层抗争的网络公共运动就是最为典型的表现。如果权力应对不当,有可能会加剧社会舆论的偏激化趋势。
31.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宣泄也未必就是丝毫不受理性影响的行为,其实,宣泄对象的选择性本身就表明,即便是最为激烈的情感发泄,也仍然无法完全不受宏观结构性因素的制约。但这是一个涉及宣泄中自控程度如何辨析的更加复杂的心理学问题,因此,我们无法在这里深入地予以展开。为分析方便,本文在此仍只是根据行为的外显特征而非内心动机来进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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