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民维权的主要动因是税费和土地问题引发的不满。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推行,曾经因税费争议而痛彻中国农村的农民负担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但土地问题却日益成为影响当前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首要问题。这些有关土地的事件和矛盾绝大多数又是由农地征用引发的,因征地引发的农村群体性事件占全国农村群体性事件的65%以上。政府高层也已经承认土地问题是诱发农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因素(陈锡文, 2007)。由此,中国农民维权的主题和内容由“税费时期”进入“土地时期”(于建嵘, 2005a)。由土地问题引发的农民维权抗争活动是我们了解当前农民维权活动基本特征和运作形态最重要的窗口。1
当前,学界关于中国农民维权活动的解释框架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以斯科特为代表的“日常反抗”模式。斯科特(2007:34)以东南亚农村为田野工作地点,探究市场资本主义兴起对传统农业社会的冲击和农民的反抗,试图“书写未被书写的反抗史并赋予其政治地位”。斯科特(2001:322)先以“生存伦理”来解释农民的“愤怒和反抗”。但由于受到“公开的集体反抗的障碍(村庄文化、惯习和地理等因素)”(斯科特,2007:294),决定了农民惯用的反抗形式是介于完全的服从与大规模革命之间的那些“日常的反抗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农民正是以这种方式表明其政治参与感。尽管斯科特描述的农民与当代中国农民所处的政治社会环境差别很大,但其强调“底层的视角”从而发现“底层政治”,揭示了农民在日常生活中被称之为“弱者的武器”的种种抵抗策略,并赋予其积极意义,其“日常反抗”模式受到不少学者审慎的推崇(郭于华, 2002;White, 2010;折晓叶, 2008;张佩国, 2007)。一些学者基于中国实践,提出了许多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日常反抗”形式和内容,如翁定军(2005)的“沉默抗争”、徐昕(2008)的“以死抗争”、王洪伟(2010)的“以身抗争”、王金红和黄振辉(2012)的“悲情抗争”等等。这些解释的共同之处在于说明“弱者的身份本身也是抗争的武器”(董海军, 2008:34),其实都遵循了斯科特的传统解读。
第二种是“法权抗争”模式,即以法律和国家政策为武器展开维权的同时,逐渐演变为追求“公民权利”,挑战现有利益格局。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李连江和欧博文提出的“依法抗争”和于建嵘提出的“以法抗争”模式。李连江和欧博文(2008:17)指出,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中国农民维权活动,除了具有斯科特所讲的“日常反抗”和传统的武力抵抗外,兼具或更多表现出以中央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为武器,通过上访等公开的、准制度化或半制度化的形式,通过诉求上级政府的权威来对抗基层干部的“枉法”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一种有关集体具体利益的抗争。这种新型的农民“依法抗争”方式在内容和形式上兼有政治抵抗和政治参与的特点,它标志着中国农民在政治意识和政治行为上正经历着一个历史性的转变。于建嵘(2004:55)则认为,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中国农村,特别是社会冲突比较激烈的中部地区,农民抗争的方式和内容在许多方面进入了一个“以法抗争”的新阶段。“以法抗争是以具有明确政治信仰的农民利益代言人为核心,通过各种方式建立相对稳定的社会动员网络,抗争者以其他农民为诉求对象,他们认定的解决问题的主体是包括他们在内并以他们为主导的农民自己,抗争者直接挑战他们的对立面,即直接以县乡政府为抗争对象,是一种旨在宣示和确立农民这一社会群体抽象的‘合法权益’或‘公民权利’的政治性战争”。两者的区别在于,“依法抗争”介于政治抗争与政治参与之间,是在维护既定权利格局的前提下对具体利益的争取;而“以法抗争”则已接近于纯粹的政治抗争,是对整个权利格局的挑战(于建嵘, 2008)。于建嵘的“以法抗争”模式很容易让人将之与李静君(Lee, 2010:71)关于中国工人维权行动的“阶级模式”的解释对应起来,似乎中国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均逐渐实现了从“不平等”向“不公正”的认知转变,进而追求“公民权”的表达和诉求(Lee and Selden, 2009)。
第三种是以裴宜理为代表的“规则模式”。在《中国式的“权利”观念与社会稳定》一文中,2裴宜理(2010)质疑了西方学界关于中国民众抗议活动的“权利模式”解释倾向,认为中国语境下的“权利”用语与西方社会所用的“权利”一词的含义有着本质区别。在中国,从孟子直至毛泽东时代和现在,人权首先被理解为生存权(孟子提出)和发展权(中国的政治领袖们从19世纪晚期开始提倡,后被毛泽东加以特殊系统化),这是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好的政府必须建立在保障普通群众基本生活的基础之上。与此相适应的是,权利被理解为由国家政府权威认可的、旨在追求经济福利而非政治正义。因此,中国民众的抗议活动总强调他们的抗议纯粹是要求落实由国家承诺的经济福利,而不是要威胁任何政治稳定。抗议者非常关注国家发出的“信号”,在抗议活动中经常会提出与官方用语保持一致的口号,并尽力按照国家规则来行事。尽管“权利”和“公民”这两个词汇充斥在当代中国的官方和大众的话语中,但是这并不等同于要求对抗国家权力的法制保护(“市民社会公民权”),也不等同于要求在政治上参与到国家权力之中(“政治公民权”)。相反,抗议活动本身是对国家权力滥用的有效制衡,是强化而不是挑战国家权力,并且极少质疑中国共产党或者其意识形态的统治权威。因此,裴宜理(2008a, 2008b)主张将建构当代中国民众抗议活动的框架模式称为“规则意识”(rule consciousness),而不是“权利意识”(rights consciousness)。
三种解释框架从不同角度解读了当代中国农民的维权活动。“日常反抗”模式强调农民的生存道德以及对地方性传统和文化特质的把握。“法权抗争”模式把实现“合法抗争”(lawful resistance)视为中国社会体制下农民维权抗争的基本运作形态,突出了农民策略理性能力的运用(李德满, 2009),实际上是在探究农民维权抗争的“合法性困境”问题(合法性生产和维续问题)(应星, 2007a)。“法权抗争”模式对近十多年出现的农民诉讼现象具有一定程度的解释力,因而被广泛应用于解释农民抗争的原因和性质。“规则模式”试图阐明中国民众的抗议和政府的回应之间有其天然的“规则意识”:以追求生存权为基本诉求(民众),以发展经济满足人民的生存权(政府);抗议不构成对现有政治权威的直接挑战(民众),以解决具体经济问题来化解各种危机和挑战(政府)。裴宜理(2008b:49)意在提醒人们,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在当代中国,权利这一标签相近于盎格鲁—撒克逊的天赋人权和市民社会的观念, 或者单在这之上提出自由主义式的对强大国家权力的批评”, 不要过分高估中国民众抗争的政治创新性和威胁程度。
但是,这些解释模式都值得进一步讨论和拓展。其一,“日常反抗”模式和“法权模式”容易陷入“二元对立”的巢臼,即要么强调农民的“弱者地位”及其反抗的“生存伦理”困境,要么强调农民的“主动性”,认为“合法抗争”的持续使当代中国农民维权行动已经具有明确的政治取向,甚至走上了争取“公民权”的道路。已有学者指出,受“依法抗争”概念的影响, 当前的农民抗争研究过于强调抗争过程中的策略, 忽略了抗争中伦理的重要性(吴长青, 2010)。其二,“法权模式”有情感介入和价值预设先入为主之嫌,容易陷入意识形态的思辨陷阱,因为这种解释模式突出的是抗争行动的政治含义。以于建嵘(2004, 2005b, 2007)为例,他关于中国农民维权历史进程的观察,呈现了“日常反抗” —“依法抗争”—“以法抗争”的单线进化图谱,提出了“要在政治上重新认识中国农民”的命题(于建嵘,2009)。已有不少学者质疑他凭什么对农民的维权进程下这样一个“泛政治化”的判断?其三,“规则意识”不能等同于“规则”本身。裴宜理虽基于中国式“权利”观念的解读,讨论民众抗议与政府回应之间的特殊关系,但正如其指出的那样,这是一种规则意识,并非规则本身。也有学者指出,裴宜理所讲的规则主要指国家的法律和政策(陈鹏, 2010)。但在裴宜理的通篇论述中,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不过是作为中国民众抗议的制度背景而存在,至于民众在抗议中到底运用什么规则、如何运用,裴宜理并未具体指出。其四,这些解释框架在论述农民维权时,“只有社会而无国家”,多囿于地方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双边关系,忽略了中央政府及其近20多年来关于农村社会经济政策的变迁和因农民的大量抗争事件而做出的积极的政策调整,没有把中央政府的农村经济政策调整、地方政府及农民之间的关系放在一个整体性的关系框架内作历史性的理解(田先红、焦长权, 2012)。
二、理法抗争:农民维权活动“中间地带”的解释框架现有的研究成果表明,于建嵘所提及的“典型案例”并不是农民维权活动的常态,政治化也不是当前农民维权行为的普遍特征(吴毅, 2007; 何绍辉, 2008; 王国勤, 2011; 黄振辉, 2011)。应星(2007a)亦认为,农民群体性利益表达的“草根动员”之组织性,与其说是政治性的,不如说是“去政治性的”。应当指出, 虽然当前农民维权的背景愈加复杂,但农民的很多维权活动实际上还是经历了一个从原始到复杂的反抗过程(李晨路、赵旭东, 2012)。当前中国乡村社会的基本特征,仍然是吴毅所指出的在“熟人”和“半熟人”社会基础上、以官权力为核心来配置社会资源与关系网络的社会。这种“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仍在极大左右和影响乡村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社会乃至政治互动方式。甚至, “气”作为中国社会中一种特殊的情感体现方式,也是我们理解中国人求取安宁与直面冲突的一个重要枢纽(陈柏峰, 2007;应星, 2007b, 2009),是具有中国乡土本色的社会行动再生产的推动力量(应星, 2010)。因此,当农民遭受利益侵害时,是否维权、如何维权、维权到什么程度,除了主体利益受损和权利意识程度等因素的作用,还必然要受制于主体所处社会的制度、文化、惯习和人际关系网络的影响,国家更是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正是在这样的大小背景之下,框定了农民维权的活动空间,使现实中的农民维权抗争更多表现为介于“日常反抗”和“法权模式”之间的某种“中间地带”:他们的抗争,既没有那么“被动”,仅仅限于使用“弱者的武器”,也没有“拔高”或“主动”到旨在宣示和确立农民这一社会群体抽象的“合法权益”或“公民权利”的政治性抗争,即使他们打起各种“保护农民利益”的标语口号;他们的集体行动虽具有一定的组织性,但组织松散,是一种“权宜性”存在,不具有明确宗旨、分工严密甚至形成决策的机制;在一定条件下,农民的抗争可能会与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生冲突,但这种冲突常常是突发的,而不是有预谋的,冲突的结果通常是适可而止,双方鸣金收兵,而不是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甚至在发生冲突后双方都为修复关系做着或明或暗的努力。概言之,所谓农民维权活动的“中间地带”,并不是指农民的维权活动固定在某一点上,而是指农民的维权抗争既有“日常反抗”的内容,也有运用国家政策和法律作为依据,在一定程度或结果上也许会触动国家政治体制的神经,但它并非是农民的自觉意识和自觉行动,它无法达到旨在宣示农民群体存在、挑战整体利益格局,进而培育农民的公民权意识、壮大公民社会、推动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纯粹的政治抗争”(申端锋, 2009:281)。
基于对“以法抗争”解释框架下得出的中国农民维权已走上政治化道路的结论的质疑,本文采用“事件—过程”的分析路径,通过对广西东北部两个村庄征地案例的详细考察,对农民维权行动因各种掣肘从而只能框定在“日常反抗”和“法权模式”之间的状况展开阐释,并进一步拓展“规则模式”解释框架。本文把这种行走在“中间地带”的农民维权活动解释框架称为“理法抗争”。这里的“理”指植根于农民具体的生活境遇、千百年来形成的对某些事物的基本判断,包括人情和事理,是他们的生活惯习、处事规则、民俗精神和道德伦理,也包括因时代社会变迁而形成的新的“理”(李斌, 2005:61)。新的“理”最直接的精神资源来自执政者长期宣扬的意识形态和农民近几十年来与基层政府打交道的经验积累(Li and O’Brien, 1996;应星, 2001:1-4;White, 2010;Jing, 2010:197-214)。比如,国家对农民的某种承诺,所担负的种种责任;长期的意识形态宣扬使农民对中国共产党抱有的亲近感和信任感,改革开放以来干群关系的紧张使农民对基层政府和干部产生的疏离、不信任甚至憎恶。“理”的内容丰富多彩,农民也会根据不同的事件和情势诉说不同的“理”。3这里的“法”依然泛指现行的国家法律和中央的政策,其原因在于,在调查中,许多农民依然并用法律和政策,认为两者都是“国家规定的”,具有同样的功效。
笔者之所以使用“理法抗争”概念而不使用“法理抗争”的原因有二:其一,在中国传统社会,“天理、国法和人情是三位一体”,“理”先于“法”;其二,“天理、国法和人情”又统一于儒家国家学说中的“礼”,国法的形成是“以礼的原则和精神,附以法律的制裁,编入法典”,即所谓“以礼入法”(瞿同祖, 2003:329-352)。由于儒家国家学说与宗法家族思想同构,乡村社会本身就是自然的“礼治”社会(费孝通, 1998:24-30)。乡村百姓不需要刻意花费大量精力学习国法,依据生活情理便能推及法理,在日常生活中只需要按照基于家族伦理的情理行事就不会触犯国法。民间俗语“法不外乎人情”所表达的正是中国传统社会中国法与情理相通的现象。而中国现行法律体系是通过外力“植入”社会的舶来品,与中国社会本土内生的实践规范尚未形成相互融合的关系,有些规定与“理”是相悖甚至去“理”的,这种情况在“送法下乡”多年后仍没有根本改变。因此,从国家现行法律的角度看,农民的有些“理”可能是不合法的;而从农民的理解来看,有些“法”又是不合“理”的,这也是让农民倍感困惑和无力的地方。其三,根据笔者田野工作的经历,农民的反抗不是因为首先他们感觉到对方在“违法”,而是因为对方在“不讲理”,感觉到自己“被欺骗了”或“被欺负了”,抗争行为因不合他们经验中的情理而起。在抗争策略的选择上,农民首选也不是“法”。尽管在本研究的案例中,薛永颂曾运用自学到的法律和政策知识就土地补偿标准问题与征地工作人员有过“唇枪舌剑”,但其此后的行动证明,他并没有一条道走到底,实际上是在情理内核上附以法律外壳。近年来的一些征地案例也显示,如果一味强调“依法抗争”或“以法抗争”等抗争策略,农民维权就会陷入无效表达的困境,致使维权行动流向一个追求过程的情感行动(董海军、代红娟, 2010)。所以,笔者不用“法理抗争”概念,是为了避免“法权模式”解释框架背后暗含的农民“知法”、“懂法”且会“用法”的虚构假设和单线进化的泛政治化倾向。
本研究将农民的维权活动视为一种社会行动,不仅重点考察农民维权的取向,还特别考察农民维权过程中的心理取向。在这里,社会行动的取向不仅指诸如行动者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可以做的标准等的规则体系,也涉及行动者为何要这样做,而不那样做等有关行动依据的问题;心理取向则主要考察行动者行动时的心理状况、感受和事后的反省,通过两种心理活动的对比,展现农民维权过程的真实内心世界,揭示农民自身对于其维权行动的看法。由此来观察和分析当代中国农民维权抗争的特点就会发现,处于“中间地带”的农民维权活动,既有社会现代性的内容,也有中国传统乡土社会方面的习惯;农民的抗争与否、对象为何、如何抗争,维权到什么程度、如何处理与抗争对象之间的关系、如何达致目标等问题的基准介于讲“理”和依“法”之间,是一个“理”与“法”交汇的场域,并且常常是“此消彼长”。
三、厦村和薛村的征地故事贺市位于广西东北部,东与广东省清远市、肇庆市毗邻,北连湖南省永州市,西距桂林市200公里,地处三省交界处。目前总面积11 855平方公里,辖2区3县,共59个乡镇街道办事处,240万人口。如同中国其他地方的地市化进程一样,自2002年撤地设市以来,贺市积极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城郊建设用地面积不断扩大,许多农民的土地已被征用或正被征用。4
(一) 厦村征地状况厦村位于贺市新区的西部,距离市中心1公里左右,地理位置相对较优越。厦村是一个多姓村,以曾姓和卢姓为主,常住村民约为2 142人,共525户,其中有500户村民以种田为主,其余以其他方式获得生计。村民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务农,即种植各类蔬菜,所得收入基本可以维持一家人的生活开支。
厦村可耕种土地约980多亩,几乎都在贺江大桥南边高速公路的两侧,地理位置优越,土质肥沃。由于靠近市中心,在2002年贺市撤地设市时,厦村的田地就被纳入了征用范围。2004年,从钟县到贺市段的高速路接口开始修建,贺市新汽车站也准备征地兴建,为此,厦村于当年被征用了35亩地,涉及14户村民,其中,3户的田地完全被征用,其余11户被征的田地从几分到2亩不等,另有4户村民的房子被拆迁,现住在一家水泥厂旁的石山脚下。这次征地,发生了一些冲突,但规模不大,主要是被拆迁房子中的3户不愿意搬走,特别是其中一户,房子刚建2年,装修还很好,而政府补回的房子只是平房。后来有关部门开来推土机,把房子推了。这几家人说要告,不过没有告成。事后,很多农户均表示了懊悔,认为当时卖给政府的土地价格太低了,觉得“被蒙了”。
2006年,厦村田地再次被纳入政府的征用计划。此次征用的范围很大,包括贺江大桥两侧约200亩地,涉及农户125户。由于有了2004年的征地教训,加上这次征地面积很大, 且用于建设小商品批发城,厦村的村民都不同意政府提出的补偿标准,抵触情绪很大。2007年8月初,征地有关部门到贺江大桥旁来丈量土地,被正在田里干活的村民拦住不让丈量,双方言语间发生冲突,并打了起来,后来警察赶来,强行将双方的人分开。这次冲突,双方都有人受伤——村民3人,政府2名工作人员受了轻伤。事后,不少村民情绪激动,提出要“抗争到底”。当地市、区有关部门陆续派出工作组下村,对村民进行安抚,双方最后达成互不追究责任的协议。直到2009年5月,既没有人再来丈量土地,也不见有关部门与厦村村民商讨土地补偿金的问题,征地工作陷入停顿。
(二) 薛村征地状况薛村是贺市西郊方村的一个片区,与厦村相隔不远,临近市区,交通便利,四周被通向贺市的二级公路桂梧高速公路和贺江围绕。薛村常住村民1 263人,近300户,村民大部分在家务农,只有少量到外面打工,还有一部分在市区的中心市场做点小生意。2002年,因修建公路,薛村有7户村民的约2亩田地被征用。由于这些田地离村子较远且土质一般,收益也不高,村民认为征用后不会影响生活水平,所以征地比较顺利。但几年后,这些村民都后悔了,因为“没想到那个地方的土地增值也很快,价格比2002年高多了”。2008年1月,市政府继续征用薛村土地,用来建设商品开发城。此次征用的土地位于黄贺二级公路和桂梧高速公路的交接处旁,当地人称为“大墩”,面积约158亩,均为水田,其中约有150亩地的征用工作进展顺利,但剩下的8亩土地共涉及8户村民,在村民薛永颂的带领下,村民们认为大墩的征地工作有违反国家政策的地方,以“价格过低”为由,一直坚持“不卖地”。
同年8月,大墩的商品开发城进入建设阶段,工程队进驻大墩,开始挖土推地。作为一种回应,薛永颂仿效开发商的做法,联合其他7户村民也要搞“集资建房”,以待将来出租,收益大家分。此时,由于挖土推地,进入“大墩”种植农作物变得困难起来,即便能种植,收成估计也不比往年,一些原来坚守的村民开始动摇了,想“卖地”了。薛永颂又想了法子,他把其他7户村民土地都“要过来”,自己一个人耕种,认为“土地产值不下降,补偿标准就不会降低”、“只要地不荒着就行,政府和开发商就会认为我们重视这土地”。
有关部门多次找到薛永颂,希望他不要带头“闹事”,影响开发城建设。但薛永颂态度强硬,直言“农民不好欺负”,“补偿标准低于国家政策”,“要是不经过我们同意,谁敢动一下我们的土地,就去告,告到中央也不怕”。直到2009年5月,双方就土地补偿问题仍没有达成协议。薛村的大墩征地工作陷入僵持状态:工程队不敢动薛永颂等8户村民的水田,导致开发城建设的进度受阻;薛永颂等8户村民进大墩去种植水稻、菜变得越来越困难。但是,双方似乎都没有让步的迹象。于是,在大墩出现了一幅奇特的景象:已被征完的150亩的田地被高高的黄土坡所掩盖,但土坡中央还有薛永颂等8户村民的水田依然保持原样,用薛永颂等的话说就是:“除非进不去,否则我们还是要进去种,哪怕收成很差”。
四、分析与讨论从厦村、薛村的征地故事中可见,5两个村征地事件有4个共性:一是两个村被征的土地都位于贺市城郊,土地增值空间大、增速快,而且征地范围大,所以村民们的反抗比较激烈;二是两个村距离不远,村民们经常在征地补偿价格上互相打探,以此“要挟”有关部门;三是两个村都有过征地经历,部分被征地农民在事后都表示后悔“卖了土地”,影响了第二次征地的进度;四是两个村的征地工作都陷入困境:厦村村民阻拦丈量土地,发生了“打群架”事件,导致征地陷入停顿状态;在薛村,则是薛永颂带领7户村民进行了集体抗争。我们关于两个村村民维权的故事,也以厦村村民阻拦丈量土地事件和薛永颂带领薛村7户村民的抗争轨迹为主轴展开,探讨村民为何抗争、如何抗争、抗争到什么程度等问题,以期获得对农民维权活动“中间地带”的一个场景化认识和初步结论。
(一) 被征土地“待价而沽”的村庄逻辑在分析因土地征用而产生的矛盾从而引发农民集体维权行动的主要原因时,很多人都提到了以下几点:征地补偿标准过低、失业和社会保障机制的残缺等(Cai, 2003; Ho, 2010:101-122; 马良灿, 2008; 赵德余, 2009),但是,几乎所有的讨论都没有指出这些原因之间的逻辑关联。
在厦村和薛村,村民们普遍认为政府给出的征地补偿价格很低,6“太低了”、“我们的地不值那么一点钱”是他们常挂在嘴边的抱怨语。可是,尽管每一位接受采访的村民都认定政府给出的补偿金额少了, 但并没有人说得清楚补偿金额是如何少了,只有薛村的薛永颂是个例外(下文另有阐述)。当问及村民们心目中理想的价格是多少时, 几乎所有的人都没有正面回答,以“不好说”、“看着办”、“总之越高越好”等模糊话语来回避。薛村村民薛海平去过广东东莞打工,他曾向村民宣传说,东莞的农用征地补偿标准都在每亩10万元以上。可是当被问及“如果薛村的土地补偿金也是每亩10万元时,是否会同意征地时”,他先是表示这样的价格在广西不可能,随后自己又摇摇头说:“我们要看他们给的价格考虑”。村民们的这种回答让负责征地工作的有关部门很无奈,有些干部甚至指责村民在“耍无赖”。不过,笔者在综合考察厦村和薛村的地理位置以及村民的生计方式后发现,村民们“刁难”补偿金的真正原因是他们根本就不想“卖地”,而是担心失去土地后的生计问题。
如前所述,在厦村的2004年征地中,曾有3户村民的田地被完全征地,分别是曾书阳、曾乔和卢师柳。失去土地后,曾书阳和曾乔两家已用征地补偿款在中心市场租了摊位卖菜谋生,卢师柳曾举家搬迁去了广东打工,后来又回来了。现在,这3户主要靠蹬三轮车载客、替人削马蹄、摆水果摊和做临时工为生,生活水平大不如前(见表 1)。
| 表 1 厦村3户在征地前后的生活状况 |
这3户村民在接受采访时都向我们诉苦,说现在的挣钱方式很辛苦,挣的钱也少,原来的土地补偿金即将用完,真不知道将来生活怎么办?如果能在村里租到田地种菜,哪怕是偏僻一点的地方,他们也宁愿过原来的生活。这3户村民的生活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后续的征地进程。我们曾与厦村村支书曾育林有过这样的一段对话:
问:这次征地大家都不同意,为什么?
答:田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哪个农民愿意卖田卖地啊?建桥修路时已经征了我们村30多亩地了,现在要把这一大片田地都征完,我们村许多人就要没田可种了。
问:政府不是说有安排工作什么的吗?
答:安排的工作不好。再说了,这么多的人能安排几个,又不只有我们村?
问:那大家对价格怎么看?
答:太低了,才一亩两万,我们这里是郊区,土地很值钱的,一年比一年高,大家都很害怕被他们(指政府)征完后又高价转卖给开发商,骗我们,那我们就亏大了。
问:那如果价钱够高,你们愿意卖吗?
答:能高到哪去?我们这里给的高了,其他村就有意见,政府会给自己找麻烦吗?再说了,给的再高,用不了几年还不是花完?卢师柳他们几家拿了补偿金又怎么样?还不是得背井离乡,去年金融危机,工厂不要人,他从广东又回来了,大家能不担心吗?
问:也就是说从心底里你们是不愿意卖地的?
答:是啊!我留有田地就不一样,想种就种,不想种就租出去,总之都是我的,我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问:那你们现在打算怎么办,?
答:我也不知道怎么办。闹过一次后就没有见他们再来问了,先这样拖着,不到最后不会同意。
问:总有一天会征到这里啊。
答:这正是我们担忧的。城区总有一天会扩建到这里的,到时候不愿意也得愿意啊!我们只是想趁还有地的时候能种多少就种多少,我们要养家,孙子孙女上学要钱啊,像我们这种年纪的出去打工也没人要,没有田地怎么过日子!
从两个村子的生计状况来看,村民们对土地的依赖度很高,土地仍担当着村民社会保障和福利的功能。在调研访谈中,没有一个村民相信可以没有土地而能够依靠政府或出外打工为生,认为“政府照顾不了几个”,“在外打工也不是一辈子的事,迟早还是要回来种地的”,“有了地再怎么也有个事做,有口饭吃,不会饿死”。从村庄的经验出发,“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农民不能没有土地”是根植于村民内心世界的最基本的土地观念,村民将土地作为生活保障和解决就业的最可靠途径。可是,他们却无力抵御城市化疾风骤雨式的进程,在可能遭遇“土地一去不复返”的尴尬并被迫陷入“无奈失地、补偿偏低、就业无路、保障无门”生存困境时,不断抬高征地补偿金就成为他们公开对抗征地的一种表达方式和宣泄途径。至于能抬高到什么程度,他们心里并没有底,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更多是出于对“失地以后的生存恐惧”,希望尽可能拖延失地时间以保留对土地的拥有,从而获得一丝安慰,而不仅仅是期望获得土地补偿金。
(二) “拖”的抗争策略的积极运用与上访、宣传、诉讼和逼退、静坐和示威等属于“依法抗争”的抗争方式和手段相比(于建嵘,2004),厦村和薛村的村民们采取了斯科特所说的“日常形式”的反抗——拖。当政府及有关部门进入村庄跟村民商谈征地事宜时,村民们常以“农忙”、“家里有事”、“需要照顾小孩”等借口不到场或者中途离开,致使政府在多次商谈中无功而返。特别是在征地补偿金问题上,两村村民总是模棱两可,不给出一个明确答案。厦村村民阻拦有关部门丈量土地和薛永颂带领的集体抗争,都可以视为村民们采取“拖”的反抗策略的极端运用。
“拖”是身处弱势地位的农民采取的一种有效的抗争策略。村民们认为,采用“拖”的办法首先是表明某种“姿态”:其一,不是农民有事求政府,而是政府有事求他们,农民犯不着积极什么,“他们要搞开发,又不是我们要搞开发”;其二,借机表明农民并不想“卖地”,因而也不会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征地工作。厦村村民曾文哲在谈及征地时说,“2006年他们(指政府及有关部门,下同)就想要我们的地了,可是我们不乐意。我虽然不种地,但是我把地给我大哥种了,我大哥家孩子上学花钱多。现在心里还挺踏实,毕竟地还在自己的手中,想怎样就怎样。反正现在是能拖多久就拖多久”。其次,“拖”的抗争策略是村民们基于维权成本考虑的一种最佳选择。当农民权益受到侵害而反抗时,金钱、时间、人身安全以及整个村庄的生存环境等都是他们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厦村和薛村的村民们以种植为主,收入不高,对他们而言,上访(非法律)和诉讼(法律框架)两种典型办法不仅是奢侈的,而且也是陌生的,因为这不仅会消耗村民们大量的金钱,同时也会给他们的人身安全甚至整个村庄的生存环境带来威胁。一些研究已表明,即使群体行动的发生既合乎情理又严守法规,那些草根动员者(抗争带头人)还是很可能被地方政府视为“刁民”而遭到各种打压,甚至以“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名入狱(应星,2001:126)。类似这样的“民告官”案例,村民们多少都有所耳闻。因此,在一个劳动力资源丰富、生活工作节奏缓慢的乡土社会,时间就是最丰富的资源。他们认为,反正土地是自己的,搞开发的是政府和开发商,着急的不是村民而是政府,拖的时间越久,对村民越是有利——越往后拖,补偿金就越高,政府提供的各种补偿待遇就越多。所以,村民们就打起了拉锯战,“能拖多久就拖多久”,“拖到他们烦”,“看谁耗得过谁”。
当然,“拖”的抗争策略在厦村和薛村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厦村被征地农民“一起拖”的行为并没有经过统一协商,但是大家心照不宣。相比而言,薛永颂带领的8户薛村村民,其“拖”法有条不紊,显出有组织、有计划的特点,也更具主动性。从结果来看,“拖”的抗争策略在两个村庄都收到了一定的成效:厦村的征地工作陷入停顿状态;薛村大墩的征地工作则留有“尾巴”,开发城建设工程受阻。这似乎正是村民们希望的某种结果。
(三) 集体行动中的“理”、“法”并用及其界限在厦村和薛村的征地过程中,都曾发生过集体性的抗争活动。厦村村民阻拦有关部门丈量土地属于“突发性群体事件”,是一次农民自发的集体行动。薛永颂串联其他7户村民坚持要价、集资建房,而后又承租水田则属于有组织有计划的集体行动。这两起事件在当地都是“焦点问题”。我们通过对这两起“公开对抗”事件的分析,来探讨农民维权行动如何在“理”与“法”的界限之间进行,以规避风险和寻求利益的最大化。当然,由于案情不同,我们的分析重点也不同:对于厦村村民阻挡丈量土地事件,我们主要通过分析行动者行事当时的内心世界和事后的自我反省来加以探究;而对于薛永颂带头集体抗争一事,我们则主要考察他是如何运用“踩线不越线”的问题化行动策略来进行抗争的。
1. 留有回旋余地的厦村“阻拦丈量土地事件”吴毅(2007)认为,乡村社会中无所不在的“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使农民在官民博弈中一般采取忍让而非诉愿的态度,即使诉愿,也尽可能留下回旋的余地,为诉愿后官民关系的修复留下后路。吴毅的分析是具有启发性的。至少从表面上看,厦村村民阻拦丈量土地是一次比较严重的官民冲突事件。如果从“以法抗争”的观点来看,这种群体性就地抗争的方式已具有了初步的政治性,因为其抗争的内容具有公共性,抗争的对象是国家基层政权。但是,几乎所有被采访的村民都极力否认他们这是在与政府“对着干”,同时也表示他们最不希望发生这样的事情。不少村民甚至表示,发生这件事是很偶然的。曾万志是2007年8月份那场厦村征地冲突中的“关键人物”,因为他是有关部门丈量土地时的第一家田主,这个特殊身份把他推向了冲突的最前线,在那次冲突中,他是3个受伤的村民之一,而且伤势最重,右臂被划破了一个口子,缝了十多针。在村支书家,当问及为什么要阻拦政府工作人员丈量土地时,他还忿忿不平:
我们当然要拦!第一次的征地我们村就觉得被骗了,给得比其他地方的都少。本来我们就不想卖地,征地时还骗我们,他们就是欺负我们农民老实,想征得我们地后转手倒卖给开发商发财。所以这次征地,听说是用来搞商品开发城的,价格一定要很高才行,不然就不卖。他们还想像以前一样不和我们商量,就偷偷摸摸地把我们地给量了,他们想乱来,我们就不能让他们乱来!
曾万志的话,反映了村民们对第一次征地的痛苦记忆,“补偿价格低”、“感觉被骗”、“欺负我们农民老实”,因而对于第二次征地的警惕性非常高,当看到有许多政府工作人员前来量地时,村民们都自发地阻拦量地。
我们哪里是想打架的?我们就是去阻拦他们量地的。他们最先量我家的田嘛,我就上前拦住拿尺子不让量,后来有人(指来丈量土地的工作人员)就上前拉住我,我一气也拿起锄头对上了(对峙)。我老婆骂开了,村里其他女的也跟着骂,人越来越多,两边吵成一团,压不住了。我们把他们围住不让量地,他们就说只是量地。我们说量地也不行,不能乱动我们的地。他们有人就一直在打电话叫警察,也不知什么时候,有人把尺子弄断了,那边的人说:你们敢打?试试……我也不知道是谁先动上手了,大家开始打,乱成一团。村支书不停地劝,那里劝得住?没在田里干活的其他村民也过来帮忙打,后来来了好多警察,才把两边的人分开,结果都伤到人了。
虽然事发当时,曾万志和其他村民一样,认定“道理在我们这边”,“就是不能让他们量地”,“人多不怕他们”,就豁出去了,“并没有想得太多”,不知道什么叫害怕,只觉得很是“解气”。但在经过几天的冷静后,他们逐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毕竟,这样严重的官民冲突事件在厦村还是第一次。“我们是不是在暴力抗法”,“公安局会不会下来抓人”,一种莫名的恐惧慢慢在整个村庄蔓延开来。一些村民回忆,冲突发生后的一段时间,只要看见警车路过就害怕,以为警察要进村抓人了。村支书曾育林曾形容事发后的一段时间,夹在政府和村民中间的他日子过得提心吊胆。尽管在征地和阻拦丈量土地问题上他最终站在了村民一边,但多年的基层工作经验使他明白,如果官民关系搞得太僵,“民斗官”的结果一定是农民吃亏。“这次下来量地他们吃了亏,他们会服气?他们不会找别的事来搞我们?如果他们再来量地或做别的,两边都在气头上,是要出大事的!”左思右想,他决定把村民们召集起来,商量对策。
事发后第三天晚上,在村支书曾育林家里,30多位被认为比较能“拿主意”的村民在经过长时间的讨论后,终于做出了以下决定:一、如果“他们”(有关部门)不追究打架的责任,厦村也不追究;二、坚持不同意原来有关部门提出的征地补偿金额,但具体金额有待决定,须经村民们协商后定夺;三、以上两个决定,厦村人都不主动与有关部门接触商谈解决。曾育林和曾万志等在谈到这个决定时,是这样解释的:
他们不追究,当然我们也不会追究,反正也没有人受大伤,不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我们毕竟是农民,民不与官斗,农民跟政府对抗,哪有不吃亏的?我们就怕他们记着,下一次有对我们更不利的。我们这里是城郊,城市扩建总会有一天征到这里,到时候不愿意也得愿意,大家都知道的。我们还是希望有一个好的解决办法,不想把事情搞得太僵,要不然,他们就盯上我们村了,到时候强行征地,我们怎么办?吃亏的还不是我们?再说了,征完地后还有很多后续工作,要给我们介绍工作,还有社会保障什么的,如果我们村变成麻烦村,谁还睬我们?
既想找到一个好的解决办法,却又不主动与有关部门接触商谈,曾育林对此是这样解释的:如果厦村主动去跟有关部门打交道来解决这些问题,那就等于表明自己“理”亏了,道理不在厦村这边了。在村民们的眼里,只有理亏的人才会主动上门寻求和解。
厦村村民的这些内部决定,虽然不能认为是一次主动修复官民关系的行为,但仍为后来官民关系的修复埋下了辅垫。当政府派工作人员进驻厦村进行安抚工作时,双方很快就达成了谅解,互不追究责任。这是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结果。对厦村村民来说,既然征地是不可避免的,是迟早的事,那么,在适当的时候“对抗一下”,让政府知道自己并非“软弱可欺”;同时,又不与政府关系搞得太僵,不把自己村变成麻烦村,不走上与政府完全“对抗”的道路,为自己在以后的征地及后续工作中再次讨价还价留下了空间,这是一个期待中的结果。对当地政府部门来说,稳定压倒一切,不让冲突事件曝光,把事件控制在当地而不让它继续往上“闹”,同时也为政府再次与村民商谈征地工作留下了回旋余地,何尝又不是他们所愿?
2. 薛永颂“踩线不越线”的“问题化”行动策略薛永颂在薛村征地维权行动中扮演了维权精英(草根动员者)的角色。他家住在薛村村尾的三凤组,三凤组共有17户村民。薛永颂50多岁,在当家人中排行老大,由于为人正派、有主见,组中大事都由他做头。薛永颂一家五口,女儿在市人民医院当护士,大儿子在深圳一家有名企业上班,小儿子在家养鸡,他和他妻子则一直在家耕种约4亩的水田,主要种植烟叶、马蹄、大芥菜和花生,农闲期间做些马蹄生意。或许是儿女都有事业,他没有负担,薛永颂生活过得惬意,也就特别热衷于村里的公共事业。自从听说政府要征用大墩来搞商品开发城后,薛永颂就变得忙碌起来了,他开始收集大量有关国家和广西关于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的政策和文件,并对它们进行了仔细研究。他相信,只要了解和熟悉了有关国家征地拆迁的政策,他们就可以据理力争,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办事”,从而不被“他们”蒙骗。
薛永颂是我们调研期间碰到的唯一一个能比较清楚说明有关国家征地补偿标准的人,他回忆说:
去年(2008年)4月份,镇政府就派出工作组到薛村来商谈征地的事,提出补偿的标准是每亩一万元。村民们一听就喊起来了,说厦村的一亩两万,怎么薛村才一万,相差太大。工作组解释说,厦村地理位置好,商业价值大,所以贵一点。村民们叫他们拿出文件,他们说还没有文件,就是先下来和大家商量。我感觉有鬼,就问为什么是一万元一亩,有什么依据?他们说补偿标准是依据贺市和我们村的实际经济发展水平而定的。我问怎么算?他们说大墩是水田,每年平均产值大约是每亩2 500元,一万元每亩就是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倍,是根据市、区的实际财政状况和补偿能力测算出来的。我说不对,土地的产值计算和补偿倍数都太低。首先,大墩是水田不假,但是我们不仅仅是种植水稻,水稻收成后,家家户户都还要种马蹄、大芥菜等经济作物,然后拿到市场上去卖,这些收入你们不算进去,漏掉了。照我们算, 大墩水田每亩年平均产值要在3 500元以上。其次,4倍的补偿标准太少了。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20倍,这是一个上限,就算我们城区经济困难,你们给不了20倍,也至少得给10倍呀,为什么才4倍?即使按照《广西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用地拆迁暂行办法》,水田的补偿也是按各县(市、区)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7倍算,而且是全区统一的,我们为什么才4倍?我就这么噼里啪啦地讲了一大通,他们可能没有想到有人这么了解征用土地的有关政策,一时间竟然说不上话来。过了一会儿,带头的组长才发话,说:老薛,土地的产值计算可能真是漏掉了你们种植经济作物的那部分,但是你说的10倍是不可能的,7倍也难,太高了,区里拿不出来,别人也不来投资,开发城就搞不起来,对大家都没有好处。何况征地还有许多后续工作,包括安置补助费、安排工作、社会保障等,前面补偿标准给的太高,后面就很难做了。我说,那不管,反正我们本来就不想卖地,你们得按国家政策办事。
我们可以想象薛永颂当时在村支书家与负责征地的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辩论的精彩场面,而他在侃侃而谈中也不时流露出几分得意的神情。然而,他这招“依法抗争”的策略并没有如愿以偿,当晚的辩论没有结果。2个月后,有关部门再次来到薛村,向村民们传达了“经过上级和专家论证”后的最终补偿标准,每亩1.2万元,并且警告说,在征地后的安置补助或就业、社会保障等后续工作中,将视村民们的征地态度予以不同对待,哪家签订协议早就会得到优先照顾,谁不签协议,就往后排队甚至不照顾。薛永颂当时“气不打一处来”,指责他们公然违反国家征地政策,并鼓动村民们不要“上当”。但是,工作组挨家挨户做工作,在强大的宣传攻势下,大部分村民很快签字,只有紧挨着薛永颂家水田的那7户村民,在薛永颂的一再动员和坚持下才没有签字。
此时,在薛村的大墩征地问题上,村民们已分成了两派,薛永颂等8户村民明显变成了少数派。征地工作组不像以前那样在意薛永颂的行为了,工程队进入了大墩,开始挖土翻地,只是没敢动薛永颂等人的水田。村民们虽然佩服他的勇气,但对于他能坚持多久却表示怀疑,不少人好意地劝他收手,别再跟“他们(政府)斗”了,免得惹上麻烦。薛永颂又气又急,气的是觉得村民们是“软骨头”,急的是如何才能制止征地工作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首先想到了上访,并扬言要把薛村征地中的“非法”行径向更“上面”的领导反映。但他最终没有将上访付之行动,觉得补偿标准既然是“经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过的”,各级官员之间必然已有沟通,达成了一致意见,上访意义不大,最后可能还是会把材料退回,将问题落实在基层政府解决。一旦在市里上访不成功,就得往区(省)甚至北京跑,这个成本太大,况且中间可能还面临地方政府“劫访”的危险。薛永颂觉得还犯不着这样做,但又觉得不能就让他们这么“欺负”农民。在一番冥思苦想后,他决定把事情“搞大”,宣布自己要联合其他7户村民,仿效开发商的做法,在大墩自家水田上也搞“集资建房”,以便将来开发城建成后,可以出租房屋获取收入。他的理由是“开发商搞得,我搞不得?我在自家的田地上建房,谁也管不着”。
薛永颂另辟蹊径的做法很快受到了当地拆迁办的警告,说大敦是农田区,个人无权在那里集资建房,他的行为是非法的,如果他一意孤行,工程队将用推土机推翻他们的房子,其他7户村民也对他的做法表示了担忧。薛永颂虽然筹集到5 000多元,但大部分是他自己出的,只有3户村民注资进来,且资金不到2 000元。最终,薛永颂只好放弃了集资建房的做法。
随着开发城工程的进度,在薛永颂等8户村民的水田周围已形成了一个个土坡,一些此前与他一起坚持抗争的村民态度不再那么坚决了。如果抛荒,水田很快就会变成荒地,如果继续耕种,进入大墩会变得非常困难,收成也会比往年差很多。不管哪一种结果,村民们都担心,将来再商谈土地补偿标准时,由于今年收成不好甚至没有,“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基数就会下降厉害,从而减少补偿金额总数,得不偿失。为了稳住阵脚,薛永颂决定由他一家负责耕种那8亩水田,并承诺收成归大家所有,按亩数分配。另7户村民觉得反正收成肯定不如往年了,但地也不能荒废,也就答应了他的要求,并且表示,如果有收成,就归薛永颂一人所有。
薛永颂承租水田的做法,既为了表明抗争到底的决心,同时也向有关部门表明,“这块田对我们很重要”,“我们还在耕种我们的田地,这块田地是有收入的”。这让他再次鼓足勇气,获得了与有关部门讨价还价的资本,他一再对外宣称,“除非进不去,否则我们还是要进去种,那怕收成很差”,“要是不经过我们同意,谁敢动一下我们的土地,就去告,告到中央也不怕”,“中央不是已提出构建和谐社会么,我就不信他们敢乱来”。有关部门对他的做法似乎无可奈何,一些涉及征地的单位也向我们坦言,现在全国都在提倡构建和谐社会,如果没有达成协议,是不敢动薛永颂等人的水田的。
虽然薛永颂自信满满,大部分的村民也肯定其做法,但也有一些村民担心正是他们的“纠缠”影响了大墩的征地和开发城建设进度,有可能导致薛村村民们在未来的安置工作等方面失去照顾。部分村民的风言风语让薛永颂特别难受,让他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如果他坚持原则,那就意味着要结束这种僵持状态,有关部门只有抬高补偿标准满足薛永颂等人的要求,但这样一来,其他村民都会闹起来,大墩的征地工作可能要卷土重来。“政府是不会给自己找麻烦的”,薛永颂很清楚这点。可是如果要他放弃,他又觉得“咽不下这口气”,“大话我都放出去了,斗也斗这么久了,这时候突然又同意了,不等于告诉全世界,我在瞎搞,是我没理嘛”。如同当地有关部门一样,村庄内部的生存规则与运作逻辑,同样使他陷入了无可奈何的两难境地。
薛永颂带领7户村民的集体抗争经历,让我们看到了草根动员者是如何使用“踩线不越线”的“问题化”行动策略的:出于认定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政策征地,薛永颂以“价格太低”为由拒绝签订协议;他组成了一个类似于组织的抗争集体,以凸显“人多力量大”,但很清楚这种有组织的抗争可能招致的危险,甚至给他本人带来灭顶之灾,因此,为了使群体行动获得成效,同时又避免群体利益表达行动演变为敏感的“群体性事件”,他自始至终加强对群体的控制(事实上,这个抗争集体的一切运作完全依赖于薛永颂的筹划和决心),他小心翼翼地并用合法和半合法手段(在薛永颂那里,他认为这些是“合理”手段),运用有节制的群体聚集办法,边缘性触响秩序的警铃(组成抗争集体、宣布要上访),有分寸地扰乱日常生活(拖),以危及秩序的信号(集资建房、承租水田),不断与征地的有关部门抗衡,并期待以此来唤醒官员解决问题的诚意。
五、农民维权活动“理法”抗争背后的生存策略和行动逻辑厦村和薛村的征地事件典型地反映了农民维权活动的“中间地带”类型特征:既有“隐蔽的抵抗”,也有“公开的对抗”,甚至是“有组织对抗”,但这种组织的组织化程度很弱;既有抵抗者信誓旦旦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有基于千百年来的“理”的信念下对维权活动所做的有张有弛的实践,包括对修复官民关系的心理期待和行动;一些被研究者称为“草根动员者”的乡村精英的出现,增加了农民的群体组织性,使其与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抗争带有一定性质的政治行动,但是草根动员者常常边缘地使用“踩线不越线”的手段,控制其行动过程,尽力使其对秩序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从而规避风险;村庄的生存规则和运作逻辑,让草根动员者遭受来自政府和村民的双重夹迫和压力,促使其行动更加步履艰难、小心谨慎。
厦村和薛村农民维权抗争中的“理”和“法”并用,提醒我们农民维权研究的重点需要从关注“用什么武器”转向“武器为何有效”、“何种武器更为有效”上去。农民究竟是用“法”还是用别的“武器”完全是基于具体事件本身的性质和自身对形势的把握和理解(黄振辉, 2011)。农民如何“依势博弈”?董海军(2010)提出要将维权对象置于与政府具有平等主体的视角,尽管仅出于研究视角而非实际存在,但却启发我们进一步追问,其实农民的任何一次维权行动都会尽力寻找社会资源,力争以平等的对话主体与抗争对象(以基层政府为代表)抗争,拓展维权空间,以期获得最好的结果。那么,作为“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末梢的农民群体,哪些因素影响他们拥有与政府平等的对话主体资质,农民如何获得与政府平等的主体地位以展开“平等”的维权活动?这些是理解农民维权行动的关键所在。
本文认为,除了一些学者已提到的农民的维权行动受到来自“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的阻隔、特定的村域社会心理属性、村庄生存逻辑以及村落政治社会结构之外,国家始终扮演着重要角色,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国家如何塑造抗争政治?黄冬娅(2011)的研究显示,以国家作为概念变量的研究视角更加关注中国社会抗争的政治根源。换言之,国家作为制度结构或者行动者,在国家性质、国家建设、政治制度、具体制度安排、策略选择与回应等方面塑造了中国的抗争政治及其独特性。从根本上来说,农民维权、上访等问题并不纯粹是一个社会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国家政权建设问题,是政治、行政与治理等多重逻辑交互作用与缠绕的结果。在实践中,国家与农民之间表现为某种动态的“策略性均衡”(尹利民, 2010):在合法性基础上的, 围绕合法性资源的获取,国家与农民各自都会随着不断变化的局势, 利用既有的政策和法律提供的支持, 竭力寻找可能留下的空隙, 以决定采用何种策略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 以最好的方式达到各自理想的目标。在此过程中, 他们各自的行为策略相互影响, 其过程既是一个基于理性选择的讨价还价的过程, 也是一个以价值或规范为驱动的情感过程。
从根本上来讲,中国政府的政治合法性正在从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向绩效合法性转变,这一转变使政府难以遏制民众呼吁“改善民生”和“寻求正义”的抗争运动,但同时也促使政府积极探寻制度化解决方法,以降低抗争的政治风险成本(Zhao, 1998:1493-1529; Lee, 2010:71)。新中国前三十年的意识形态是一种全能教化政体(田先红, 2012),改革开放后,党和国家试图在市场经济框架下构建以利益为基础的社会秩序(Walder, 1995; 郑永年, 20117)。此前那种通过超强意识形态灌输来实现社会动员的总体性支配方式逐渐被淡化,代之以制度化和常规化的技术治理模式(渠敬东、周飞舟、应星, 2009)。由此带来的结果是,一方面,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权利意识日益觉醒,各种利益诉求不断扩张,给转型中的政治体制带来越来越大的压力;另一方面,国家需要稳定来为经济发展提供保障,以巩固权威政体的合法性基础。对稳定的刚性需求,迫使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加大维稳工作力度,典型表现为维稳工作一票否决的普遍实施。各地基层政府普遍重视农民的维权抗争,同时探寻制度化解决方法(Cai, 2004:425; 陈映芳, 2006),比如对信访制度的强调和落实,地方官员的主动接访活动等。但也衍生出一些新的弊端,一些基层干部对上访者千方百计讨好和妥协退让,而部分上访者也以此作为跟基层政权讨价还价的筹码(Luehrmann, 2003;Cai, 2008)。如此一来,国家对稳定的刚性需求与地方和基层的追求经济绩效和维稳工作实践之间必然会形成某种张力,正是这种张力一直在形塑农民的维权认识,支配着农民的维权行动,使处于“中间状态”的农民维权行走在“理法”之间,呈现出“理”和“法”并用的特征。
首先,乡村社会直接治理模式的兴起改变了基层政府的行为模式与农民的传统关系。农村税费改革和取消农业税后,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治理从传统的间接治理型向直接治理模式转型。直接治理模式的兴起,原本是想重构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实际上却是针对基层政府的改革。农村税改以来的积极成果是消解了因税费负担沉重而导致的国家、基层政府和农民之间的紧张关系,国家权力在农村的合法性大为增加,意外后果则是各地乡镇政府因各种农业税费的取消而普遍陷入财源枯竭,其公共服务能力和社会治理能力日益弱化,导致其对上级政府的依附性增强,而与乡村社会关系的日渐疏离,在国家和农民中间造成了一种“真空”状态。乡村基层政府的主要行为蜕变为借钱、“跑钱”、“要钱”,以此缓解乡镇财政的“空壳化”趋势(周飞舟, 2006; 贺雪峰, 2008)。对于诸如征地这样“生财有道”的工作项目,基层政府一般都会紧紧“攥在手里”:一方面尽量以低价征用土地,然后高价转让;另一方面尽可能地消弭农民的抗争活动,不致事情闹大、不可收场,甚至脱离基层政府的有效控制范围(周飞舟, 2007)。因为事情越往上走,不仅土地补偿金额有可能越高,而且承受来自上级的压力越大,整个基层组织陷入被动,部分官员有可能难保乌纱帽。农民深谙此“理”,他们在抗争中口口声声地宣扬要把事情闹大,往上告,借助上级政府或官员来“打压”地方政府,不过是断定地方政府肯定更不想把事情闹大。但在实际行动中,农民的行动策略要谨慎得多,其言行并不总是一致,因为诸如征地这样的项目,征完地后“需要政府关照的地方还很多”,他们不愿意把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搞得太僵。
其次,中央和地方合法性的失调给农民维权提供了说“理”和依“法”的空间。20世纪80、90年代,因税费负担沉重引致大量农民群体性事件,导致了乡村基层政权普遍陷入政治合法性困境。同时,中央自觉或不自觉地将所有过错及责任压到地方和基层的偏向,又导致整个社会对基层干部的“污名化”,加剧了基层合法性的快速流失,使得基层政权越来越丧失公信力。取消农业税以后,各种因为税费问题而引致的群体性事件迅速平息。但正如上所述,各地乡镇财政的“空壳化”趋势又导致基层政权社会治理能力的急剧下降,从而陷入治理性危机之中。当前,中央与地方(基层)合法性配置关系呈现了中央合法性强而地方合法性被严重削弱的局面。在中央不断释放各种“亲农”政策和信息,强调切实保障农民利益的宣传下,农民笃信中央政策是对的,出发点是好的,问题就出在基层政府没有认真贯彻落实,甚至违背中央文件精神,才出现了侵害农民权益现象的发生。因此,农民高举法律、中央文件精神为武器,证明自身维权的合法性,并以此斥责地方政府的违法行为。同时,农民也通过高扬传统的意识形态话语来表明政治态度,希冀由事实上的“弱者”变成意识形态的“强者”。
最后,农民仍然没有完全信任国家构建的农民维权制度化解决办法。与前30年相比,中国农民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都有了很大的提高,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地波澜壮阔、彼此起伏的农民维权抗争行动,都表明了这一点。厦村和薛村的反抗也体现了村民维权意识的上扬,特别是薛永颂的抗争故事,常常被当地的一些基层干部和群众讥笑,说他“胆子真大”、“敢和政府干”、“自不量力”,而他本人则执着地认为“农民不会像以前那样容易受欺负了”。但是,必须看到,与抗争对象基层政府相比,农民的维权空间仍然很窄,维权能力仍然较低。为了实现维权目标,一方面,他们必须通过诉苦、阻挠、不合作、辩论等方式小心谨慎地与基层政府周旋,同时又常常借助传统的意识形态话语,有时甚至是故意曲解党和国家意识形态话语,构建起道德优势,对政府形成伦理压力,进而达到诉求目的,出现了所谓的“农民讲政治,干部讲道理”的尴尬局面。从表面上看,农民的这一讲“理”维权方式,常常在维权过程中特别是上访过程中占据道德制高点,从而迫使基层政府“花钱买稳定”。但是,农民惯用的这一维权方式,恰恰说明国家在构建制度化以解决农民维权的过程中,还没有获得农民的完全信任。或者说,农民实际上游离在这个制度之外,农民还得借助传统的话语资源来为自己撑腰打气。
可见,受制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农民的维权活动表现为行走在“日常反抗”和“法权抗争”之间的态势,农民并用“理”与“法”作为抗争武器,在与地方政府争取拥有平等对话主体资质的抗争过程中形成了一种微妙的“默契状态”:地方政府退让一步,农民就前进一步;地方政府稍微强硬,农民就后退一步。双方互相达成某种默契:农民可以“搞点事”,但是不会把事情闹得过大,以至于无法收场;地方政府知道农民可能会“搞点事”,但也知道农民一般不会使用极端手段来实现目标。双方借助于各自政治资源和社会资源的调用,努力为自己争取最好的结果。这是典型的农民实用主义,也是“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末梢的农民的生存策略和维权行动逻辑。
注释:
1.本文所说的维权,仅指农民因具体利益受损而采取的维权抗争行动,不包括那些以谋利为目的的谋利型上访和其他一些“要挟式”的不合理上访等等。
2.裴宜理的这篇文章,原名为《中国人的“权利”观念——从孟子到毛泽东延至现在》,发表在2008年《国外理论动态》第2、3期上,后改名为《中国式的“权利”观念与社会稳定》,发表在2010年《领导者》第1期,做了一些修改。原文可参见《领导者》官网:http://www.21ccom.net/articles/rwcq/article_20100120319.html。
3.值得注意的是,于建嵘在解释中国工人阶级的抗争行动时,提出“以理维权”解释模式。其依据是工人抗争维权多以意识形态为依据,最常见的抗争理由是“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是我们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我们是国家的主人”。这是工人抗争所依的最大的“理”。可参见于建嵘(2006:57)。
4.按学术惯例,文中的地名及人名都作了技术化处理。同时,为使行文方便,文中涉及的征地中各个政府机构和部门均统称为“有关部门”。事实上,在调查过程中,村民也很难对这些部门进行甄别,常常把与村民们进行商谈的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叫做“他们”。此外,对两个村的调查历经两次,第一次始于2009年1月和2月,特别是利用春节期间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大量的深入访谈,时间大约为半个月;第二次调查为2009年3月中上旬,补充了一些新的调查资料。此后,又不断通过电话形式了解案情、访谈当事人,直至2011年6月,两个村的征地问题得以解决。
5.通过电话跟踪访谈,厦村、薛村的征地工作分别于2010年9月和2010年11月结束。正如我们在其他地方看到的那样,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和承诺优先安置工作机会,加上有更高级别领导的“关注”和“过问”,是问题得以解决的关键。
6.据了解,厦村在2004年征地时,政府拟定的最初补偿金为每亩1万元,经过村民的争取,最后补偿金额增加到每亩1.1万元;2006年的征地时,政府拟定的补偿金额为每亩2万元,由于征地处于僵持状态,补偿金不详。薛村在2002年征地时,政府拟定的补偿金是每亩8 000元,最后以每亩1万元成交;2008年第二次征地时,大部门村民与政府签订的补偿金标准为每亩1.2万元。按村民们的说法,类似大墩这样的地方,其他地方的补偿标准已上升为每亩2.2万元。
7.参见:郑永年.2011-07-12.中国共产党意识形态的当代转型.共识网,21ccom.net: http://www.21ccom.net/articles/zgyj/gqmq/2011/0712/39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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