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大转型的宏观背景下,中国乡村基层政治形态及其变迁成为学界关注的核心话题之一。这种政治形态集中体现为特定的权力关系模式,其基本框架包含不同主体之间的合作、冲突与协调。就目前的中国基层社会而言,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关系是诸多主体间关系的主轴,主要体现为一种利益博弈。同时,由于两者之间不平衡的权力与话语结构,“抗争研究”遂成为一种主流的研究范式,有学者甚至将“抗争性政治”视为中国政治社会学的基本问题(于建嵘,2010)。应该说,这种理论偏好有很强的现实依据,因为在一个强国家—弱社会的“生态政治”(辛允星,2009)环境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大众群体在失去了很多博弈资本之后,最方便选择的武器就是各种形式的“抗争”,而其背后隐含的逻辑假设是,抗争政治是在不平衡的政治结构无法从根本上被改变的情况下才成为主流研究范式的,这很切合中国基层政治的基本情况。
在西方国家,社会抗争问题经常被划入社会运动、集体行动或革命等研究领域。但很显然,这些概念之间存在一定张力,社会运动是指西方民主政体下在相当程度上被制度化的社会抗争方式,集体行动可以泛指多个主体参加、具有自发性的制度外行为,而革命指的是高度组织化、旨在夺取国家政权并改变政权性质的规模化政治行动(赵鼎新,2012:2;应星,2011:9)。从现实情况看,中国基层政治的核心问题既不是革命,也不是社会运动,集体行动也不能成为主流的政治现象,由各种社会矛盾与冲突引发的政治关系形态经常体现为各种“跨边界”1的社会反抗与利益争夺,具体可以划分为两个大类:依法抗争行动和群体性事件(应星,2011:17-20)。正是基于这样的事实,“抗争政治”才出现在中国政治社会学的舞台中心。笔者在2008年汶川5·12大地震之后曾多次深入灾区进行社会调查,搜集到大量的案例资料,亲身感受到当地的“抗争”意味。应当如何给予这一系列现象合理的理论解释成为本文的思考起点。
学界关于社会抗争的研究已很多,较早提出并很快被广泛关注的研究视角是“生存伦理与日常抵抗”(斯科特,2001),主要是基于对东南亚国家的农民抗争行为学理层面的总结提升,强调这些抗争行动的非政治性。与此相反,另外一些研究者则注意到中国基层社会抗争的新特征,并相继提出“依法抗争”(李连江、欧博文,1997)和“依法和有组织抗争”(于建嵘,2008)的观点,以此突显抗争行动的政治色彩与功能。围绕中国基层民众的抗争行动及其政治意义,学界有两条截然不同的解释路径,一是关注抗争行动的社会伦理与文化含义,二是关注抗争行动的政治与法律含义,双方之间的反复争论为一些新的理论解释创造了空间。随后,就有了“以势抗争”(董海军,2008)、“以气抗争”(应星,2011)、“以理抗争”(朱健刚,2011)和“以身抗争”(王洪伟,2010)等不同的观点,这些理论创建要么倾向于强调中国基层社会抗争行动体现出来的新策略,要么凸显特殊时空条件下的新现象以弥补政治抗争理论既有的研究范式的不足,但都起到深化本领域研究的良好效果。
此外,还有学者关注传统文化因素在基层社会抗争中的作用(景军,2009;曹正汉、史晋川,2008),伦理因素在其中的特殊价值(吴长青,2010),以及表演式抗争的发生机理(黄振辉,2011),这些研究的关注点逐渐从抗争策略转向抗争行动的演绎过程,为整合各种抗争理论提供了天然契机,已有学者对此做了全面的梳理(王金红、黄振辉,2012)。最近,还有学者关注到新闻媒体在抗争政治中的重要作用,认为媒介动员机制颠覆了中国抗争政治的传统,创造了一种新的抗争政治类型(吕德文,2012)。实际上,所谓的“新类型”正是对中国基层政治抗争策略与行动演绎过程的一种新观察,只是新闻媒体在其中的角色被突显出来。
以上研究都着重于基层民众进行政治抗争使用的武器、资本及其多样的心理动机,却很少考虑多元抗争策略的综合运用以及由此引发的政治形态变迁问题。特别是一些偏向从日常伦理角度出发的理论解释,往往因为是通过对短期内特定抗争行动的考察而提出,所以特别强调这些抗争行动的“非政治性”,却没有看到客观的政治后果,甚至完全忽视了其中隐含的政治结构层面的各种微妙变化。本文认为,这些抗争行动,无论是集体性还是个体性,伦理本位还是政治本位,在主观动机层面还是在客观后果层面上,本质上都是“政治”的,因为其最终指向几乎都与政府紧密相关,从长远看,也必然会对政治权力关系形成不同程度的冲击,只是这些冲击在较短时间内不容易被发现。从另一种意义上说,各种争取物质利益的行动尽管直接动机可能没有“政治”目的,但其本身必然是“政治性”的。随着这些行动的“合流”,其客观上也一定会侵蚀现有政治权力结构。
此外,学界对中国基层社会抗争的特定发展背景一直顾及不周,或者仅把这种背景笼统地设定为中国的宏观社会与政治体制,但不同的政治抗争事件有不同的发生机理,最终结果也会千差万别。在以“发展”为意识形态的中国社会,很多政治性抗争事件来自“发展的受害者”(博德利,2011)的抵抗,也即中国基层社会的特定发展模式与大众抗争之间紧密相关。出于以上考虑,本文尝试把“抗争事件”放到地方社会发展的故事情境中综合分析,并通过讲述一个相对较长的“发展历程”扩展抗争政治理论的解释链条和问题边界,以克服对政治抗争行动“单一化解释”的“背景隐藏”困境,期望能够以此深化本研究领域的相关理论。
简言之,笔者将通过系统剖析汶川地震灾区平坝羌寨的旅游开发历程,特别是“灾后重建”这样的关键事件,探求当地社会发展的基本组织模式,并将其总结为“捆绑式发展”。在这样一种发展模式中,基层政府与民众之间已不仅是传统的抗争形式,而是表现为复杂多变的关系形态,笔者将这种较新的基层社会现象称为“隐喻型政治”。本文将围绕这两个核心概念对相关事件过程进行系统论证,对所提出的理论框架给予合适充分地解释,并与本领域的相关研究对话。
二、案例引入:平坝羌寨的旅游开发笔者在2008年汶川地震的后半年首次进入川西北羌族地区开展调查,第一站就是平坝羌寨。在之后的三年时间,笔者先后五次前往当地进行追踪调查,集中关注当地的旅游开发问题。在此期间,笔者曾与当地村民,特别是某些关键人物2进行多次访谈,还两次召开有若干村民参与的小组座谈,以相互印证他们各自的记忆与说法,由此形成对该羌寨旅游开发历程的整体了解。
(一) 平坝羌寨的早期旅游开发平坝羌寨地处四川省西北高原腹地的岷江支流杂谷脑河沿岸,紧靠317国道,隶属阿坝州L县, 村寨依山傍水而建,呈“鱼”形,400位左右的居民绝大多数为羌族。经过20多年的开发,村寨已逐渐成为阿坝州旅游环线上的重要景点。根据当地村民介绍,从1986年前后开始,就有四川省一些艺术类院校的学生来平坝羌寨写生,偶尔还在农户家居住,并给主人一些伙食费,这可以算作当地村民最早开展的游客接待。1993-1995年,羌寨开始搞自发性的群众运动会,主要是每年7月5日的农运会和3月8日的妇女节,发起人是本村知识分子王俊强和村妇联主任。在这些民间活动的影响和宣传下,平坝羌寨的影响力不断扩大,县乡两级的领导干部也经常来参加活动。但在当时,还没有发展旅游的观念,互助和娱乐是村民接待客人和参加集体活动的核心理念,这个时期是当地旅游的萌芽阶段。
L县的米亚罗的红叶节和古尔沟的温泉节从1995年开始举办,3同时,县政府还在规划新的藏羌民俗旅游区,因为平坝羌寨群众的生活比较有“小资情趣”,老年人和妇女的集体活动比较多,所以县领导想把平坝打造成民俗文化村。从1996年起,平坝羌寨开始利用节假日开展旅游接待,后来的知名导游龙泉芬带领一些妇女到大路边去拦旅游专用车辆,并向他们推介平坝,引导游客到家里喝咂酒,到寨子里跳锅庄舞,借此宣传平坝羌寨,这成为当地旅游启动的第一步。在内外部条件趋于成熟后,平坝羌寨旅游开发于1996年正式启动,这个启动工作是由当地村民经过长时间酝酿后自发开展起来的,当地政府并没有直接参与。
自从旅游开发正式启动后,当地政府对平坝羌寨的关注明显增加,并酝酿出台了旅游开发方案。但由于初期的不确定因素较多,他们参与最多的只是日常安全管理,最为关键的收益分配权基本还掌握在村集体手中。当时采取的是村民分组轮流招待游客的方式,即把羌寨全部的农户平均分为几个小组,每当有游客来,就抽签确定由某个小组负责安排接待,小组带头人再负责将游客安排到本组的农户家中,当该小组的所有农户都接待到了游客,下一批的游客就会由其他小组的农户负责接待,如此循环往复。在这样的规则下,平坝羌寨的旅游收益分配基本达到了广大村民对“社会公平”的要求,村民们对那些最初为启动平坝旅游作出贡献的王俊强和龙泉芬等人也深怀敬意。笔者在羌寨调查期间发现,村民每当说起这段时间的事情都会兴奋不已,他们认为当时的旅游管理模式与方法做到了“利益均沾”。但好景不长,这种旅游经营模式很快就受到现实的挑战,他们对之后发生的事情大都比较气愤,认为“轮流接待”结束后,所有变化都让他们“恼火”。
(二) 走向“捆绑模式”的旅游开发大概从1998年起,平坝羌寨旅游的集体经营模式开始面临危机。L县政府的领导认为平坝旅游需要进行系统地全面规划,加强统一管理,提高游客接待档次。同时,县政府开始加大对平坝羌寨旅游的宣传力度,并着手投资改善当地基础设施。在经过与村民一番商讨与博弈之后,L县旅游局开始在平坝羌寨售票经营,村民们自发选派代表组成门票监督小组,对县旅游局的门票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监督。2003年,县政府开始策划平坝羌寨旅游开发的第一方案,试图通过全新的“打造”提升平坝旅游业的档次,但因资金和经营方式等问题最终使计划流产。2004年,L县政府又开始与四川省加州公司和大九寨旅游公司合作,对平坝羌寨旅游业实行股份制经营,其中加州公司占51%的股份,县旅游局占39%的股份,大九寨旅游公司占10%的股份。
合作方案商定后,L县在2006年成立平坝羌寨旅游发展公司,平坝羌寨进入旅游业发展的新时期。公司领导开始着手加大基础设施投资,迅速出台了筹建“平坝新村”的规划方案:公司以每亩5.2万元的价格征用本村的100多亩耕地,然后通过“经营权置换”方式建设新村,即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划分出面积不等的宅基地,平坝羌寨村民通过抓阄的方式获得其中某块的使用权,4支付少量转让金后在所得宅基地上按统一规划的风格建房,公司会向建房户分批提供建房资金补贴,5以鼓励村民尽快建起新房,完成新的旅游开发规划。
由于平坝羌寨的大多数农户在新村都拥有耕地,他们顺利拿到土地出让金之后,再自筹部分款项将新区住房建起来,专门用于旅游接待,而老寨则作为文物保护起来,专门用于旅游参观。新区住房未来的经营和收益权皆归农户所有,公司只得羌寨的门票收入,这就是新村规划方案的设计者最初的设想。方案出台后,羌寨的大多数村民都表示支持,认为自己除了可以借机建设新房,还能够获得公司的经济补贴和长远的旅游收益。加州公司也认为,只要发展顺利,依靠旅游门票收入就可以在较短时间内收回1 000多万元的投资。所以,在平坝羌寨新村设计规划方案正式实施后,土地征收工作很快完成,全寨有一半左右的农户也在新村建起了自家的新房,旅游规划方案得到了部分落实。
从以上平坝旅游开发的过程不难看出,当地旅游业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民间自发组织到政府统一规划的转变过程。自从政府接管羌寨的旅游管理事务后,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就具备了鲜明的“社会工程学”特征(波普尔,2009),“政府主导”是其最鲜明的特色,但又与所谓的“全能主义政治”形态(邹谠,2004)有本质区别。其中,个体性的发展事务仍是以个体家庭为决策单位,集体性的发展事业则以政府规划为依据,只是前者要服从后者。作为个体的公民或家庭,只有捆绑在集体性的“发展工程”上,才能分享发展带来的收益,否则只能是被边缘化,笔者将这种发展模式称为“捆绑式发展”。身处于这种发展模式中,基层民众实际上就已经丧失了选择发展方式的话语权,他们可能的抉择只有两个,要么逃避发展,要么无条件地参与到既定的“发展规划”中,这应该是当下中国很多基层民众深有同感的状况。
(三) “隐喻型政治”:发展中的社会抗争在L县政府不断强化“捆绑式发展”运作逻辑的同时,平坝羌寨的村民也不断将自己的认知和行动能力充分调动起来,围绕利益分配和社会公正等问题与县政府进行各种形式的博弈。在县政府最初接管平坝旅游管理事务时,村民就明确提出,这可能会造成收支不透明问题,为防止收入被滥用,必须有村民参与监管,确保旅游收入真正能用于旅游开发,由此双方最终协商确立了“分成提取”的门票分配制度。6这应该算是平坝村民针对“捆绑式发展”的第一次抗争,使用的话语武器包含了“法”与“理”等多种要素。从表面上看也确实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实践证明这种制度设计最终是失灵的,主要是因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村民代表的监管职能形同虚设,门票收入的计算与年底分成缺乏应有的透明度,这使村民极为不满,认为旅游局在少报门票收入和故意夸大基础设施与日常管理支出,造成普通村民对门票监督小组成员的不信任。
同时,游客接待的“小组轮流”制度也瓦解了。某些个体农户因为与旅游管理部门关系较好,可以接待更多游客,其他普通村民则难以取得客源,村民之间的对立情绪因收益分配不公日趋明显。另外,还有少数农户带游客“逃票”或者买通门卫私占门票收入,接待游客的无序竞争成为一个普遍现象,旅游管理部门因此备受村民责难,最终使村民与政府之间的管理权争夺演变为村民内部的恶性竞争。纷繁复杂的利益争夺在平坝羌寨持续了四年多时间,在这期间,村民的经济收入出现明显分化,相互间的信任感与亲和力急剧消解,围绕门票收入与游客资源的分配问题,当地政府与村民之间的对立关系也更加直接。由此可见,平坝村民针对“捆绑式发展”带来的收益分配不公问题进行了再次抗争,但是这次的抗争武器已不再是话语层面的“争取”,而是切实的“偷逃或私占门票”行为,这种无序的竞争行为本身就是对“捆绑式发展”的一种隐性反叛,且更具有政治威力。
在平坝旅游业实行股份制经营之后,新的旅游规划方案很快落实了大半,似乎问题的解决有了希望,却没想到又出现了新的问题。旅游公司的财务管理部门发现,当地不少村民继续通过“走小路”或“收买门卫保安”的方式帮助游客“逃票”,甚至还有当地政府管理人员的支持参与。他们于是上报,加州公司总裁发现情况属实后深感震惊,认为公司制定的规划方案难以完整执行,就在2008年汶川5·12地震前夕撤出了在平坝的投资,但投入的土地征用款等资金已难以收回。平坝羌寨的多数村民都认为,当时有村民私带游客进寨是由于政府管理不善,如果没有政府搞特殊接待,7没有少数农户独占游客资源,其他村民就不会采用这种方式抢夺客源,因此L县旅游局应对加州公司的撤股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行文至此,不难发现,当地村民对自身行为的解释是与对政府行为的看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偷逃门票或私占门票收入是对当地政府搞特殊接待的“模仿性回应”,其背后还有另外的认知逻辑,即统一规划平坝旅游是县政府倡导和发动的,但它又带头破坏规则,作为被规划主体的村民当然也有权利破坏规划与规则,这种抗争形式已不仅是弱者对强者的简单反抗,而是开始掌握博弈的主动权。
对于平坝旅游规划新方案的最终失败,当地村民给予了诸多解释,但最终都将责任推给了当地政府和官员。他们认为,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就应该追求共同富裕,共产党的领导就要“讲公平”,发展旅游若是只有少数人能获得好处,就违背了中央的政策精神。政府官员搞特殊接待是“官僚主义作风”,只有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方针办事,才能获得民众的支持和认可。面对这一系列的政治话语,当地政府官员也无力反驳,最多只能够解释到“让少数人先富起来”也在中央的政策范围之内、“要从整体和长远的角度看待平坝旅游开发”这样的层次和水平上,但毕竟还是显得苍白无力。与此同时,还有村民表态说:
即使加州公司撤股,L县政府也应该归还他们的投资,比如征地款,凭什么让人家出钱来征用新区的那些土地?加州公司在我们平坝羌寨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但是邓辉总裁在临走的时候向全平坝人民宣布,他的这些投资权当是送给了全平坝的乡亲父老,我感觉加州公司没有对不起平坝人。(材料来自笔者2009年春的访谈)
由此可见,平坝村民不仅在情感上站在加州公司一边,对县政府表示强烈的不满,而且还能够从较高层面提出对该事件的理性认识。进一步分析看,当地民众已经主动接纳了国家的“发展主义”等政治话语,并将这套话语转化为自己的语言,从中选取有利于实现自身愿望的部分作为与基层政府进行利益“较量”的武器。通过不断借用国家的政治宣传话语和“行动逻辑”对抗作为国家“实体性存在”的基层政府,民众逐渐获得某种政治道德优势或现实物质利益。而作为国家职能机构的基层政府却遭到了某种“抵抗性解构”,这导致基层干群冲突具有一种“平等政治主体间权谋斗争”的色彩,而不再是传统的“单向度化的反抗政治”形态,前者已经难以通过某种单一的“抗争理论”框架进行解释,甚至“抗争政治”(蒂利,2010)的整体理论范式也显得不完全适用,笔者将这种基层社会抗争现象称为“隐喻型政治”。
埃里亚斯(1998)关于“文明进程”的研究提到,欧洲宫廷文化与市民社会文化之间存在流动性,文化的模仿是人类社会文明化进程中的普遍现象。王斯福(2009)对民间宗教的研究也发现,中国民间社会的宗教仪式经常伴有“国家仪式”的影子,并将这种现象称为“帝国的隐喻”。与之相类似,中国基层社会的政治抗争中也充满了各种形式的话语和行动模仿,只是与文明习惯或宗教仪式的模仿相比,政治话语与行为方式的借用与模仿蒙上了更多功利主义的色彩,其中所隐喻的内容主要不是某些生活习惯或宗教仪式过程,而是某些政治话语的“刻意再建构”或政治行为逻辑的“人为再演绎”。也正是基于对这种相似性的对比,“隐喻型政治”的概念才被笔者用来概括平坝羌寨发生的各种抗争现象,希望以此深化对中国基层社会政治形态的理解。
三、灾后重建:升华中的“捆绑式发展”与“隐喻型政治”汶川5·12大地震后,大规模的灾后重建工作随即展开,中央政府再次发挥强大的社会动员与组织能力,在地震灾区掀起一场规模宏大的“建设热浪”。8灾区地方政府也趁机提出实现当地社会经济“跨越式发展”的重建思路,依托来自中央及各个兄弟省份的对口支援和社会捐助,通过打造精品旅游线路、改善交通与通讯条件、提升当地居民的居住条件的档次等方式推进当地经济高速发展,创造出令世人惊讶的经济建设速度。笔者在实地调查中发现,一方面,汶川地震灾区的重建工作是在多元主体的参与下开展的,不管是建设资源的汲取还是直接参与人员的调配,都是由多方机构共同实施,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和工作执行主体的多元化成为汶川地震灾区重建工作的鲜明特点;另一方面,灾区地方政府在重建工作中扮演着“中枢角色”,成为多元参与主体共同依赖的“地方协调者”,它们实际影响或决定当地重建项目的最终结果和各项目实施的优先顺序、时间表及具体实施方案等各项重建事务。
(一) 平坝羌寨重建工作的“捆绑式”启动汶川地震使平坝新村受到毁灭性打击,除了已征收的100多亩土地还安然无恙外,其他基础设施悉数被毁,加州公司收回投资的希望也彻底变为泡影。伴随着灾后重建工作的启动,由平坝新村引发的问题变得更加复杂,这项重大任务从起步阶段就显得格外繁重,以至于拖延到2009年冬季重建任务才正式启动。羌寨的老区建筑是国家级文物,必须由国家文物部门专门组织修复或重建。新区已经建起的40多栋新房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毁坏,这些农户认为,因为这些房子是旅游公司和当地政府让自己修建的,他们应当赔付自己的经济损失。如何综合组织开展老寨和新村的重建,做好平坝旅游开发的长远规划,并确保村民在重建期间工作的临时安置,都是当地政府必须面对的问题,之前发生的干群冲突使这些问题变得更为复杂。
针对这样的状况,L县政府对平坝羌寨的重建做了通盘考虑:如果要延续震前的新村建设规划,就应当继续由村民各自重建自家的住房,政府提供国家政策规定的资金支持。但这样会导致已经在新区建房的农户的不满,因为他们认为原来的住房是政府鼓励和推动建设的,支持政府工作的人却受到更多的经济损失,这等于让政府失信于当地村民。如果先由政府对已建房农户进行经济补偿,其他农户继续各自重建新村住房,又可能难以确保新建住房的质量安全,因为按照面积进行同样标准的经济补偿实际上更有利于本来住房质量较差而投资较少的农户,这等于刺激村民的投机心理,从而会威胁到平坝未来的旅游业发展。如果新村重建统一由政府规划和施工,就会使旅游公司、县政府与村民在地震前签订的协议失效,政府就必须对已建住房农户进行经济补偿,以换取拆除地震中损毁住房的权利,同时还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新村灾后重建,并确保平坝村民能够获得灾后重建住房的产权,这是一项不易实行的方案。由于平坝新村重建工作的复杂性,L县政府在汶川5·12地震后一年多的时间里多次召开会议进行集中讨论,最终在2009年底确定由湖南对口援建方负责完成平坝新村的重建工作。
由于平坝老寨建筑国家级文物的特殊性,平坝老寨和新村的灾后重建因此就被完全纳入L县政府的重建统一规划中,当地村民反而成了重建规划和决策的“局外人”。各级系统的专家虽然也参与了重建方案的拟订,但几经修改后的方案已经很难体现出多少“专业的精神”了。而湖南对口援建方的工作也是在与L县政府的反复商谈中开展起来的,用县政府官员的话说,“平坝新村的重建项目就是L县政府从湖南援建方那里争取来的”。同时,湖南省对口援建工作的负责人向笔者反映说:“我们只是按照省里的规定资金数额做工程,至于这些钱投在哪里,怎么投,主要是由L县领导说了算,我们不参与当地村民与政府之间的那些事。”由此可见,平坝羌寨的新村和老区重建规划与最后决策几乎都完全是由当地政府掌控,平坝村民和其他参与主体都处于边缘位置,这种工作方式可以视为“捆绑式发展”的升华版本,它不仅延续了平坝新村建设规划初期的“统一化”特征,而且彻底剥夺了当地村民参与自家住宅建设的权利,最终只给他们留下了一个购买房产的“选择权”。
(二) 围绕公正展开的博弈平坝新村由湖南援建方负责重建的方案确定后,L县政府按500-600元/平方米的价格对之前已在新村建房的农户进行经济补偿,40多家已建房户平均得到30万元左右的补贴款;同时,村民不能私自在新村范围内重建住房,而只能以1 2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由湖南对口援建的新房。由于多数农户9地震前并没有在新村建房,既无法获得补偿资金,也不能自行在新村规划区范围内建房,所以他们认为政府剥夺了自己在新村建房的权利,违背了之前签订的协议,因此对当地政府的抵触情绪比较强烈。县政府领导则认为,这些地震前在新村未建新房的农户虽然没有获得经济补偿,但大多都早已拿到了土地补偿款,而且尚未履行在新村建房的协议,因此这笔资金还应该有存留,加上灾后重建的政府补贴、贷款及香港红十字会承诺补助的2万元,每户人家应该有足够的资金购买新区住房,除非极少数没有被征地的农户才可能会有经济压力。村民一方坚持认为自己没有能力以1 2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新区住房,县政府一方则坚持认为绝大多数农户都具备这样的支付能力,双方围绕该问题进行的争论成为困扰平坝新区重建的核心问题,因此而引发的冲突也是此起彼伏。
与平坝新村的重建工作相似,由于涉及中央、对口援建省、四川省的多家文物部门和科研院所的参与,老寨的重建同样面临诸多问题,修复方案直到2009年底才通过专家和政府评审,平坝村民等待了近20个月的时间。与此同时,老区又被划分为核心区和边缘区,核心区建筑的修复必须严格保持“原风貌”,而边缘区的建筑则可以进行适当的现代装饰,这就引起了许多中心区村民的不满,他们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正对待,在未来的旅游接待中,会因此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所以对政府组织的老区修复工作表现出强烈的不满。此外,当地民众并没有参与任何关于修复方案的讨论,很多人都向笔者反映说,“除了等待,什么也不知情,干部说私自动工就是违法”,这进一步加剧了当地村民对政府的抵触情绪。平坝老寨的修复与新区的重建交织在一起,当地村民与县政府形成“势如水火”的对立局面。L县政府对此做了如下说明:
平坝羌寨老区已经不单是村民的住宅,还是国家文物,因此必须请专业人员拟定修复方案,这对当地未来的旅游发展有积极作用,同时国家也制定了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必须依法进行灾后重建,而且老区的修复不需要村民自己拿任何资金和劳力,但是修复后的老区建筑仍作为村民的个人住房财产,因此,村民不应该因修缮时间的拖延和中心与外围区之间的差异而不满,最终的受益者还是平坝群众。新村重建之所以选择由湖南对口援建,是因为汶川地震的损失已经证明单户建设的住房质量存在重大隐患,而且政府已拿出资金对已经在新村建房的农户进行补贴,这等于承担了对政府震前工作决策失误的责任。而正在施工的平坝新村重建项目10是L县政府向湖南对口援建方争取来的,因为对口援建本来只是针对基础设施而非私家农房,所以建成之后的新村属于L县人民的共同财产而不再是平坝村民的私家住宅,平坝村民只能通过“购买”才能将重建住房转化为私人住房财产,而且这些住房的成本价在3 000元/平方米以上,而政府最终只以1 200元/平方米的价格出售给平坝村民,这对平坝村民来说已是很好的机遇了。国家的政策性农房重建补贴资金只有等村民自建住房完毕或者购买住房之后才能发放,这是统一规定,平坝村民只要在新村或其他符合规定的地方购买住房就可以获得这部分资金,在规划区之外自建住房的农户也可以拿到这部分资金,但同样必须是在住房建设完毕之后。
针对L县政府的各种解释,平坝村民并不满意,甚至认为这是县政府在耍无赖,因此在与政府领导的现场交流会上就做出了尖锐的回应:11
老区的修缮执行中心和外围两套标准,实际上是对中心区居民的不公正待遇,政府如果要保护文物就应该对中心区的住户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要么政府就直接出资收购老区建筑,村民另外选择新的住所。新区是湖南省免费援建,重建的住房本来就不应该按照市场价格出售,1 200元/平方米的价格仍是多数村民承担不起的,那些汶川地震前已经在新村建房的农户获得了政府的经济补偿,才有能力支付购买重建房的资金,其他农户就拿不出那么多资金来,特别是那些没有“被征地”而且又没有在新村建房的农户绝对不可能一时拿出几十万元的资金。12有些农户在老区的住房处于中心区,因此就必须“修旧如旧”,而不能私自改变房屋外观,同时在新村位置又没有土地,所以不能获得征地补偿款,因此地震前未能在新村建设住房,地震后也就不能获得政府经济补偿,目前也难以出资购买新区重建房,只好就一直居住在救灾板房里面,等待老区修缮完毕后搬迁回老宅。同时,新区住房尚未修建完毕就要求村民提前缴纳购房款,而国家的各项政策性补贴资金却迟迟不能发放到村民手中,这是村民不能接受的另一个问题。L县政府所执行的重建政策对富裕户有利,但对贫困户形成了排斥,对老区外围住户有利,却伤害了中心区居民的利益,而这种不平衡的政策最终只能进一步拉大农户之间的贫富差距,从而影响到平坝羌寨未来的长远发展,甚至威胁到当地社会秩序的稳定。
从平坝村民与当地政府的“正式对话”内容不难发现,双方争论的焦点有三个:关于新区住房的价格是否合理;如何处理不同住户之间的现实情况差异;谁应该为“灾后重建期的不断拉长”负责。L县领导不断向村民强调既有重建模式的各种优势与合理性,特别是政府在其中发挥的关键作用,以此来争取村民对其工作的配合。而村民则抓住“公正”的原则不放,对这些解释给予“有理、有利”的反驳,在新区住房价格问题上主要实行“以理抗争”(朱健刚,2011)的策略,重点攻击官方以“商品房定价方式”作比照的错误言论;在不同住户之间的现实差异问题上,又主要实行“以气抗争”(应星,2011)的策略,通过突出特殊农户的现实生活难题来反击官方的“整体性对话”方式;在灾后重建期的拉长问题上,又主要用“社会伦理”(吴长青,2010)策略来反驳官方,从而取得在这场对话中的道义优势。通过对这些抗争策略的综合运用,平坝村民逐渐掌握了话语主动权,将这场抗争活动引向从根本上挑战“捆绑式发展”的方向。由于L县政府与平坝村民之间的对立已经超出了一般意义上的物质利益范畴,并具备了鲜明的原则性冲突特色,所以两次集中对话与谈判都不欢而散,甚至险些引起肢体冲突。有村民私下也告诉笔者,“其实很多村民并非买不起新区的房子,而是不能接受政府的做事方式”。
(三) 签订购房协议前后的斗争平坝羌寨村民与L县政府之间的纠葛持续不断,在县政府的主要领导前往平坝参观考察时,有女村民躺在汽车前面不让通过,采用“以身抗争”(王洪伟,2010)和“表演式抗争”(黄振辉,2011)的方法向政府示威,相互之间的斗争到了白热化地步。之后,县政府某些领导在当地入户走访,但最终还是坚持既定方案,开始动员村民参与抓阄,并和与旅游公司13签订购房协议书,并承诺可以帮助部分经济困难农户到银行贷款。在县政府的宣传动员下,全寨一半左右的农户筹集到了购房款,14并在缴纳这些款项后与旅游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但仍有半数以上的农户没有与旅游公司签订协议书,他们坚持认为房价过高,住房尚未建设完成就要缴纳购房款是不合理的,同时还对那些率先与旅游公司签订购房协议的农户持敌视态度,感觉他们没有和自己团结在一起对抗县政府,是“叛徒”。在这种情况下,平坝羌寨村民内部出现了严重分化,在新村购置住房的农户期望事情早点过去,不要再节外生枝,而尚未购房的农户则希望政府向自己妥协,主动降低新区的房价。这个时候,县政府领导最终“放话出来”:
愿意在新村购买住房的农户就尽快缴纳房款,签订购房协议书,不愿意购买新区住房者可以到其他地方购买或重建,政府不会强迫任何人,但灾后重建的各项政府补贴必须等各农户购买或自建住房后才能发放。(资料来自2011年春的访谈)
面对政府的声明,很多未购房户仍然坚持既不在新村购房,也不到其他地方购房或新建住房,而采取沉默抵抗的策略与当地政府继续周旋。有村民私下告诉笔者,这是他们从政府官员那里学来的处事技巧,即通过“踢皮球”的方式将责任推给对方,或将问题悬置起来,以求达到“以静制动”的目的。村民之所以会采取这种应对策略,是因为他们认识到,灾后重建是国家和政府的战略性任务,只要他们不能顺利住进新房,这项工作就等于没有完成,当地政府就属于严重失职,当地官员需要他们的配合才能防止出现这种局面。正是基于这一点,平坝村民才敢采取“以势抗争”(董海军,2008)的策略,并模仿政府官员常用的“踢皮球”等方式进行博弈,使当地政府再次陷入被动境地,最终不得不采取“挨家挨户”做工作的老办法,对村民进行单独劝说教育。即使如此,仍有不少村民拒绝购买新村住房,坚持抗争到底。
截至2011年春,平坝羌寨的重建工作已基本结束,但在即将乔迁新居的时候,又出现了新的问题。首先是已在新区购房的农户发现,自己所购置的新房与购房协议书上的图纸设计有很大出入,有些门窗的方向位置都改换了,甚至整个新房都未做任何装修,与购房协议的约定存在差距。更重要的是,很多房屋的顶部未进行防水处理,这给下一步的装修工作带来很大麻烦。当村民向县政府提出这些问题后,得到回答是:房子就是这样的,愿意买就买,不想买就退房!这引起了他们极大的愤慨,有的村民甚至准备拿着购房协议书与县政府(平坝羌寨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打官司。但律师指出,他们的购房协议书只写明“如果发生纠纷,农户可以选择退房”,只字未提对村民进行经济补偿。也就是说,按协议书的规定,村民要么接受现实,要么主动撤销协议,政府不承担任何责任。村民认为自己被政府“耍了”——明明是政府违约,最后却要村民承担因此引起的损失,即使选择退房不能获得额外的经济补偿,政府也应该赔偿他们提前缴纳购房款的应得利息损失,这是最基本的常识,但协议书却蓄意回避了这些问题。购房户在律师的点拨之下才明白,官司是不可能打赢的,最后他们选择集体进行沉默抵抗的策略:既不退房,也不领钥匙,任由新区住房被闲置浪费,看县政府最后怎么办,这个炙手可热的“球”最后又被踢给了公司和政府。
平坝的重建到了这个阶段,干群矛盾也进入“频发期”,当地村民针对政府的各种不当行为做出了强烈回应。“依法抗争”(李连江、欧博文,1997)的管道被堵死后,他们又选择“踢皮球”的抗争技巧,将解决问题的主动权交给了政府一方。面对平坝羌寨村民的集体沉默抵抗,L县政府领导也陷入了策略选择的泥沼,只得再次轮流做思想工作,说服部分村民配合政府完成新村房产的顺利交接。与此同时,有些购房户村民采取了更为“高明”的应对策略,他们将新买的住房转手高价卖掉,从中赚取相当高的利润,成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工作的纯粹“受益者”与特殊“经纪人”。由于已经有相当部分村民没有在新村购置新房,所以以他们名义建设的房子只能由政府向非本村户籍的人出售,以防止被闲置浪费,而这样的做法显然不符合中央政府对“灾后重建”的工作要求。村民正是抓住了当地政府的这个工作漏洞,模仿性地扮演起了“赢利性经纪人”(Duara, 1988:43)。这已经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抗争”,而是对某种斗争策略的卓越运用。
据平坝羌寨的村民反映,大约有5-7户村民已将在新区购买到的住房转让他人,购买价格为1 200元/平方米,出售价格一般在1 800-2 500元/平方米,住房建筑面积一般为300-500平方米,平均每户可以赚20多万元。但大多数购房户并未转让,因为他们认为以后旅游开发还需要利用新区的住房搞接待,如果为了眼前利益就转让出去是一种短视的行为。对于少数购房户将房屋转让出去的行为,L县政府与公司领导选择了默认,甚至还有部分政府领导也在平坝新区购买了新房,15这等于说当地政府领导已经接受了“只有部分平坝羌寨村民在新区拥有住房”的现实。同时,政府成功劝说20多户村民领取了新区住房的钥匙,似乎纠葛又到此为止了。L县政府耍了平坝村民一把,而村民又反过来耍了政府一把,因为转让住房本身就是与政府的“不合作”。
但更尖锐的问题随之而来,既然建设平坝新区的初衷是把老寨的游客接待事务全部移植到新区以保护老寨风貌,但半数以上的农户未在新区拥有住房,如何移植?如果禁止村民在老寨进行游客接待,他们的生计问题又如何解决?平坝村民的耕地现在已几乎被全部占用,若再不准他们搞旅游接待,其生存都会成为一个问题。但如果新区与老寨同时都搞游客接待,那么对在新区购房的农户就有“欺骗”的嫌疑。县政府领导对此采取了模棱两可的对策——原则上老寨不允许搞游客接待,但特殊情况可以适当考虑。实际上,很多村民早已着手对老寨的住房进行维护装修,为的就是将来进行游客接待。县政府领导虽然也知道这些情况,但一般都“置若罔闻”,这等于默认了平坝羌寨老区与新区都可以进行游客接待的现实。值得关注的是,由于在灾后重建过程中,县政府与平坝羌寨村民之间出现了“此起彼伏”的艰难较量,双方已经形成了不合作与“相互拆台”的行为惯性。在当地未来的旅游发展过程中,这种不良关系形态会带来什么新的问题,只能拭目以待。
(四) 平坝羌寨重建历程中的“隐喻型政治”从上文的论述不难看出,无论是平坝老寨的保护与开发,还是新村的规划与重建,当地政府都利用手中的发展资源牢牢掌控核心权力,而广大的基层民众只能在不断适应的过程中调整自己的应对策略,两者共同演绎出一场“发展的悲喜剧”,充分展现出了“捆绑式发展”的特色。同时,不同参与者与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呈现多变的演化历程,经常出现各种行动主体之间“主动权转化”的现象,最终的斗争结果很难预料,而所谓的强和弱也成为一对模糊的关系变量。平坝羌寨最初的旅游接待移植规划最终走向破产,某种程度上已经预告了“捆绑式发展”在平坝“试验场”上的失败,这一结果的产生显然与“隐喻型政治”有密切联系,甚至可以说,正是当地村民高超的斗争技术直接导致了“捆绑”失败。
平坝羌寨的灾后重建过程可以看作是一个发展话语权与物质利益持续博弈的过程,其中既可以看到“以法”、“以势”、“以气”、“以身”抗争的场面,也可以看到某种“隐藏的文本”(Scott, 1990)的作用,很多不能言说的话语和行动逻辑被当地官员和村民使用。从围绕新村重建住房定价问题的斗争性协商,到寻找律师咨询购房合同,再到拒购新房和拒领钥匙,在这一系列行为中,村民几乎调动了所有可以为自己所用的政治话语、资本和技术,比如,使用国家正统的发展主义话语和各种来自官方新闻媒体的话语表达方式论证自身主张的合理性。与此同时,他们又模仿基层政府处理民众抗争事件时的“踢皮球”、“集体沉默”、“造成既成事实”等行动策略进行斗争,由此获得基层政治斗争中的“道德优势”,在很大程度上达到了自己的目标,基层政府反而与道德理念当中的“国家形象”渐行渐远,并在权力的博弈过程中不断失分。
由此可见,平坝羌寨灾后重建的历程在充分展现“捆绑式发展”特色的同时,也将“隐喻型政治”形态提高到了一个新境界。作为“被捆绑者”的基层民众,进行抗争所使用的不仅有“既软又坚实”的武器和非对抗性的抵制方式(折晓叶,2008),也有“坚硬而又有力”的对抗性武器;既有话语系统的模仿与借用,也有行动逻辑的效仿与巧妙运思;既有弱者反抗强者的行动路线,也有强者制衡弱者和平等权力主体间开展斗争的娴熟技能。从这种意义上说,平坝羌寨的灾后重建过程可谓是“隐喻型政治”形态的经典版本。也正是因为这种政治斗争形态的持续存在,当地的“捆绑式发展”才最终难以获得成功,这深刻地说明,“隐喻型政治”对“捆绑式发展”具有某种瓦解功能。
四、结论与讨论 (一) “捆绑式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世界范围内的“发展主义浪潮”风起云涌,有学者称这种现象为“作为意识形态的现代化”(雷迅马,2003)。中国的社会发展历程自然也受到这种思潮的影响,但又有自己独特的模式特征,被称为“中国模式”或者“北京共识”(Ramo, 2004)。
应当承认,与西方国家主流的自由市场经济发展模式相比,在中国的“捆绑式发展”模式下,国家的发展主义意识形态在基层政府手中被转化为社会发展工程的“整体规划”,特定区域的民众同时被强制捆绑在一起,与来自政府的设计者们共同推进“发展”的宏图伟业。但从平坝羌寨的旅游开发与灾后重建过程不难发现,“发展”是一项个体性与集体性紧密结合的“复杂事业”,其中的不同利益主体具有各自特定的诉求,因此如何正确处理他们之间的关系,确保个体性诉求顺利转化为某种共识,就成为十分紧要的任务。
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发展是以“群己权界”(密尔,2009)式的自由平等与民主理念为基本原则,采取自由市场经济与法治社会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模式,这已成为基于“个体主义”原则所形成的“发展”转化为“集体行动”的基本路径。但在中国的特定发展模式中,“群己权界”原则被“捆绑式发展”模式扭曲,同时又难以从内部生成更加有效或可替代的新原则,这必然导致矛盾丛生,斗争不断。因此,在平坝羌寨的社会发展“戏剧”中,作为规划方的政府与作为被规划方的村民之间形成了势如水火的关系:起初围绕旅游门票的监管与分配产生分歧,随之因为客源占有不公平而敌对,最后又因政府的“特殊招待”行为而相互拆台,并最终导致与加州公司的合作失败,当地的灾后重建工作也因此变得异常艰难, 乃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平坝羌寨的发展“故事”深刻地说明,在“捆绑式发展”的具体实践过程中,参与主体所能分享到的发展利益是不可能公平的。比如,建设平坝新区需要征地,但并非所有农户都在新区规划范围内拥有土地,那么无地农户就首先失去获得现金收入的机会。与此相关,未能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农户就难以在新区建设住房,相应的也就难以获得灾后住房补贴,而政府对汶川地震前已经在新区建房的农户给予高额补贴,必然会导致未建房户的心理不平衡。再比如,老寨在重建过程中被区分为核心景区和边缘景区主要是基于文物保护的相关政策,但有的农户必然会因此失去改善居住条件的机会,同样会带来诸多的不平等。一般村民很难脱离自身的现实利益思考文物保护,因此也就必定会引发这些村民的不满。
总之,“捆绑式发展”模式因其固有的内在矛盾而必然造成连续不断的利益纠葛,即使是全能型政府也难以彻底消除这些矛盾。加之政府官员自身存在的各种谋利行为,这些因非均衡化“政策结果”而导致的冲突就更加难以解决。显然,这些矛盾都与政府制订发展规划的“技术简约化”倾向有直接和密切的关系,因此也可以认为,社会发展事务的内在复杂性与行政管理工作固有的简约化之间构成了中国基层社会发展的基本矛盾,国家的视角(斯科特,2011)与基层民众的日常思考在发展主义意识形态的实践过程中注定难以实现完美的对接。不难想象,一个“被捆绑”起来的村庄,不管获得多少发展资源,都难以迈出坚实与稳健的发展步伐。因为在这种情势下,任何额外添加的“投入”都会制造出新的不平衡,并进一步引发“利益相对受损方”的极力抵制甚至反抗,从而使这种“捆绑式发展”模式始终难以走出自我内部消耗的不良境地,最终导致经济与社会效益永远不能同步提高,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是“相互消减”。这些固有的内在矛盾也决定了它必然是一个充满抗争与博弈的过程,对于此,平坝羌寨的旅游开发过程已有生动展现。
(二) “隐喻型政治”“捆绑式发展”在制造某种利益分配的不平衡机制的同时,却天然地造成了不同发展主体对平均受益的强烈期望。在现实的社会发展实践中,口惠性的平等和实质性的等级充分体现于任何一个权力运作的仪式和活动中(成伯清,2009),这势必导致在人们对“公正”的需要与这种需要的“满足”之间,或者说在期望的程度和现实状况之间出现落差(亨廷顿,2008:41)。加之当前中国基层民众的诉求正逐渐从底线型利益向增长型利益转变(蔡禾,2010),“捆绑式发展”的内在矛盾必然会进一步加剧,其关键的表现就在于“隐喻型政治”形态的不断滋生。在“捆绑式发展”的过程中,基层民众往往会丧失很多本来应该拥有的发展方面的话语权,但他们并非是完全被动的参与者,而是会采用各种样式的抗争技术进行利益争夺。特别是当他们深刻察觉到政府所主导的发展事业特别需要民众的配合,否则“捆绑式发展”将难以为继时,他们就更有底气运用自己的各种斗争武器进行博弈。当这种博弈逐渐摆脱传统意义上的弱者对强者的“抗争”形态时,“隐喻型政治”就会浮现出来。从这种意义上看,“捆绑式发展”模式注定会导引出“隐喻型政治”形态,而后者也注定会对前者产生反作用,甚至最终改写这种发展道路的实践历史。
从上文的叙述可看出,平坝羌寨的生活在灾后重建过程中已经发生了细微的改变。由于各种发展资源的集中投入,当地不同群体间的博弈也进入白热化。当地民众借助大众媒体,将自身的弱势地位转化为鲜明的“道德优势”,并抓住灾后重建工作的敏感性特征,与基层政府进行了充满地方智慧的较量,演绎出“隐喻型政治”的最新经典版本。在这种特定的情境中,由于民众对政府在言行方式等方面的模仿与借用,使中国乡村社会日益成为某种“政治融合体”,不同社会力量的强弱对比也变得更具动态性,从而无法看清中国传统抗争政治的真实面貌。与此同时,传统的“国家—社会”二元区分理论范式的解释力会显得捉襟见肘,因为我们已经很难最终确定两者之间的标志性差异。可预期的是,伴随着当地社会发展进程的持续推进,多样性的民众诉求与整体规划式的发展模式之间还会形成新的矛盾,当地民众与政府双方将继续借用国家主流的“发展话语”来论证自身主张与行为的合理性,力图去赢得某种话语资本,最大可能地占有由发展带来的利益。
此外,比照米格代尔(2009)的“强社会—弱国家”理论框架,中国的国家类型定位成为一个难题。根据主流学界的观察,中国属于典型的“强国家—弱社会”,国家意志强加于民间社会之上的能力本应该极其强大,但从平坝羌寨的情况看,当地灾后重建的最终结果并非如此——中央政府的意志被完全扭曲,国家投入的大量重建资金被转为商用,当地政府关于平坝羌寨旅游的整体规划也被迫搁置,老寨新村“同时可以举办旅游接待”的最终事实注定了原计划的消解。国家的大规模经济投入并未换回灾区基层民众的感恩,更没有赢得灾区社会秩序的和谐,甚至还播下了干群对立关系的“新种子”。灾区地方政府利用灾害争取到大量的发展资源,并借此创造了“政绩”,但这不但未能赢得民众的认可,还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自身开展工作的难度。灾区民众在不同程度上获得了国家的经济资助,却在不透明的“捆绑式发展”模式中相互猜忌,最终导致绝大多数人都认定自己是“相对受损方”,并继续与政府不合作,不断采用“隐喻型政治”的斗争技术争取更多权益。
再进一步分析,政府对地方发展事业的规划是国家权力具体运作形式的体现,民众的各种抵抗则属于对这种权力运作模式的某种变相“适应”。从静态的权力结构角度看到的是“政府独大”的基层政治现实,而从动态的权力运作过程分析的角度看,政府似乎又成为弱势一方。综合以上两个方面,可以认为“捆绑式发展”模式在中国虽然依靠强制性权力获得了整体上的执行,但从更深层和更长远的角度看,其未必是“社会发展”的最佳路径。同样,“隐喻型政治”虽然为基层民众争取到了诸多的话语主动权和物质利益,但其背后却隐含着颇多无奈和被迫。两者之间的关系形态如何演变,很值得进一步研究。
(三) 后汶川地震时期的中国基层政治形态在中央和灾区各级政府的强力主导下,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工作取得了重大成就,灾区的基础设施得到了高标准地恢复重建,民众的居住条件也得到了极大改善,当地人的生活水平也有明显提高,但这些随处可见的政绩并不能掩盖当地潜在的社会政治危机,这种危机直接源自灾区民众在自己家园重建的过程中“集体性失语”(叶敬忠,2006:前言)。灾区民众虽然得到了政府的经济资助,但其自身的意愿却得不到表达,由此产生一种“被救援”的心态,在口头感激“中央好政策”的同时,却对地方政府的决策行为方式极大不满。可以认为,这种大规模的灾后重建工程本质上是当地“捆绑式发展”模式的延续和典型应用。但地方政府与基层民众所追求的“发展目标”显然都不同于国家的宏观整体设计,而这种差异注定会制造出“隐喻型政治”形态。平坝羌寨灾后重建的结果证明,中央政府的良好意愿并未顺利实现,很多重建资源都被转化为灾区地方政府官员与部分灾民的“经营物”,同时伴随的是当地干群关系的持续恶化。
由此可见,后汶川地震时期的基层政治已经在发生微妙的变化,其典型的体现就是地方民众的权利意识和自主观念显著增强,以及政治抗争策略的“精致化”。尽管由于集体行动的逻辑困境(奥尔森,2011)的存在,这种变化很难在短期内扭转既定的基层政治权力结构,但它毕竟酝酿着某种潜在的革命性力量,而且丝毫没有减退的迹象。通过对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发展故事片段”的考察,可以看到中国基层政治抗争的某些新动向和地方社会发展的部分内在机理。笔者希望借助“捆绑式发展”与“隐喻型政治”两个分析性概念,可以加深对中国基层社会组织方式与政治结构形态的理论认识。值得提出的一点反思是,以上的理论分析与总结只是看到了“隐喻型政治”形态在“捆绑式发展”模式中所具有的变革作用力,而没有对其中的反变革力量进行考察,因此,中国基层政治形态的变迁实际上还存在很多的不确定因素。“隐喻型政治”对“捆绑式发展”最终能起到多大的抵制与解构作用还有待检验,这与中国整体政治形态的演变方向密切相关。
注释:
1. 这里的“跨边界”是指抗争行动在个体性与群体性之间、合法化与非法化之间、和平性与暴力性之间、相关利益者与非相关利益者之间以及上访、聚集、诉讼等不同形式之间的相互转化。
2. 这里的关键人物主要是指当地在旅游开发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的相关人员,比如当时的村干部、首批导游、参与当地旅游发展规划和启动工作的村民积极分子等。
3. 米亚罗红叶旅游区与古尔沟温泉旅游区是L县最早进行开发的景点,从成都前往当地旅游一般都要经过213国道并转317国道,平坝羌寨是这一旅游线路上的必经之地。
4. 每户村民在新村获得的宅基地面积根据他们的老寨住房面积确定,因此,新村的规划宅基地也被分成了大小不等的几个种类,村民只能在与自家应得面积的宅基地块中抓阄,而不是随意选择新村的宅基地。
5. 据当地村民反映,公司的规定是:村民将新村住房的基地做好之后可以得到首批2万元左右的补贴,房子的主体结构建成后,又可以获得第二批的补助资金,而只有在新房装修完毕之后才可以获得全部的补助款,公司的这种做法主要是为了鼓励村民配合新村规划方案的实施。
6. 这是分割门票收入的口头协定,即L县旅游局答应将平坝羌寨旅游门票收入总额的50%在每年年底统一分配给平坝村民,开始主要是按照每户的人口数进行股份制分配,后来则是综合每户的住房面积和人口数进行统筹分配,具体的数额标准多次变化,多数年份每人都可分到200元左右。
7. 特殊接待是指由政府出面组织的官方接待,他们为来平坝羌寨的尊贵客人“挂红”,这样就可以不必购买门票,这在平坝羌寨引起很大争议。政府官员认为这是为了宣传平坝,而当地村民则普遍认为这是以权谋私,是拿公司应得的经济收入讨好上司或者维护他们的私人关系。
8. 2008年6月4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从总体上对灾区社会恢复重建工作做出了部署。2008年6月11日,国务院发布《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全国各省、直辖市对口援建汶川地震灾区的工作正式启动,四川省的北川县、汶川县、青川县、绵竹市、什邡市、都江堰市、平武县、安县、江油市、彭州市、茂县、理县、黑水县、松潘县、小金县、汉源县、崇州市和剑阁县共18个县(市),以及甘肃和陕西两省受灾严重地区被划定为接受对口援建的地区,来自广东、江苏、上海、山东、浙江、北京、辽宁、河南、河北、山西、福建、湖南、湖北、安徽、天津、黑龙江、重庆、江西和吉林等19个省市的建设者正式进入地震灾区开始对口援建工作。2008年6月29日,国务院又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决定由中央财政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同时,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在一系列政策的指导下,汶川地震灾区重建工作进入了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阶段,就具体某一受灾地区而言,参与当地灾后重建工作的主体至少来自于四个层面:中央政府各部门、对口援建省市、灾区各级地方政府和各种非政府组织。
9. 根据公安部门的户籍资料统计,平坝羌寨共有103户,除40多户已经建房外,还有60户左右的家庭尚未在新村建房,这些农户也就不能获得政府的灾后经济补偿。
10. 平坝新村重建项目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全部由湖南省财政厅出资,建成后的新村建筑造价超过3 000元/平方米,主体工程的质量也基本得到当地政府和民众的认可。
11. 2010年4月8日和4月12日,L县领导干部与平坝村民在平坝礼堂先后召开了两次干群对话交流会,就村民关心的话题集中进行讨论,但相互的分歧并没有因此得到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问题仍然存在。此处的相关资料均来自笔者对以上两次对话交流会所讨论内容的记录信息整理。
12. 平坝新村的重建住房采用的是连体单户结构和简易别墅风格,平均每套房子的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左右,因此单套价格在35万-70万元不等。该工程开工之后,L县政府就根据设计方案开始对重建房进行发售,由平坝村民根据自家经济状况选择面积不等的新房,同时需要交纳全部购房款。
13. 由于加州公司已经撤出,平坝羌寨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完全由L县政府接管,灾后重建工作的负责人也是一位副县长,因此有很多村民都认为自己实际是上与县政府签订的购房协议。
14. 平坝村民要缴纳的购房款是这样的计算出来的:按照实际建筑面积乘以1 200为房屋价格,然后去除购房户村民应得的灾后补贴款、贷款以及香港红十字会提供的补贴款,最终得出需要缴纳的现金数额。据笔者调查,这些率先购买新村住房的农户大多数是地震前已经在新村建房的农户,他们主要用灾后获得的住房拆除补贴款来支付新购住房款,而未购房户大多是之前就未在新区建房的农户。
15. 平坝新区的住房是按照全村103户进行规划建设的,共103套,但只有不到50户农户购买了住房,于是当地政府部分领导和附近乡镇乃至L县之外的人前来购置住房,因为他们认为如果平坝羌寨以后重新启动旅游开发之后,就可以进行游客接待经营,赚取利润。
| [] |
埃里亚斯, 诺贝特. 1998. 文明的进程(Ⅰ)[M]. 王佩莉, 译. 北京: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
| [] |
奥尔森, 曼瑟尔. 2011. 集体行动的逻辑[M]. 陈郁, 等, 译. 上海: 格致出版社.
|
| [] |
博德利, 约翰. 2011. 发展的受害者[M]. 何小荣, 等, 译. 北京大学出版社.
|
| [] |
波普尔, 卡尔. 2009. 历史决定论的贫困[M]. 杜汝楫、邱仁宗, 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
|
| [] |
蔡禾. 2010. 从底线型利益到增长型利益——农民工利益诉求的转变与劳资关系秩序.
开放时代(9): 37-45.
|
| [] |
曹正汉, 史晋川. 2008. 中国民间社会的理:对地方政府的非正式约束.
社会学研究(3): 92-121.
|
| [] |
成伯清. 2009. 怨恨与承认——一种社会学的探索.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5): 59-65.
|
| [] |
蒂利, 查尔斯. 2010. 抗争政治[M]. 李义中, 译. 南京: 译林出版社.
|
| [] |
董海军. 2008. "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农民维权抗争的底层政治.
社会(4): 34-58.
|
| [] |
亨廷顿, 塞缪尔. 2008. 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 王冠华, 等, 译. 上海世纪出版集团.
|
| [] |
黄振辉. 2011. 表演式抗争:景观、挑战与发生机理——基于珠江三角洲典型案例研究.
开放时代(2): 71-84.
|
| [] |
景军. 2009. 认知与自觉:一个西北乡村的环境抗争.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4): 5-14.
|
| [] |
雷迅马. 2003. 作为意识形态的现代化[M]. 牛可, 译. 北京: 中央编译出版社.
|
| [] |
李连江、欧博文. 1997. 当代中国农民的依法抗争[G]//吴国光, 编. 九七效应. 香港: 太平洋世纪研究所.
|
| [] |
吕德文. 2012. 媒介动员、钉子户与抗争政治:宜黄事件再分析.
社会(3): 129-170.
|
| [] |
密尔, 斯图亚特. 2009. 论自由[M]. 于庆生, 译.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
| [] |
米格代尔, 乔尔. 2009. 强社会与弱国家: 第三世界的国家社会关系及国家能力[M]. 张长东, 等, 译. 南京: 江苏人民出版社.
|
| [] |
斯科特, 詹姆斯. 2001. 农民的道义经济学[M]. 程立显, 等, 译. 南京: 译林出版社.
|
| [] |
斯科特, 詹姆斯. 2011. 国家的视角[M]. 王晓毅, 译. 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
| [] |
王洪伟. 2010. 当代中国底层社会"以身抗争"的效度和限度分析:一个"艾滋村民"抗争维权的启示.
社会(2): 215-234.
|
| [] |
王金红, 黄振辉. 2012. 社会抗争研究——西方理论与中国视角述评.
学术研究(2): 41-49.
|
| [] |
王斯福. 2009. 帝国的隐喻[M]. 赵旭东, 译. 南京: 江苏人民出版.
|
| [] |
吴长青. 2010. 从"策略"到"伦理":对"依法抗争"的批评性讨论.
社会(2): 198-214.
|
| [] |
辛允星. 2009. 农村社会精英与新乡村治理术.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5): 92-98.
|
| [] |
应星. 2011. "气"与抗争政治:当代中国乡村社会稳定问题研究. 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
| [] |
叶敬忠. 2006. 农民视角的新农村建设. 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
| [] |
于建嵘. 2008. 当代中国农民的"以法抗争".
文史博览(理论)(12): 60-63.
|
| [] |
于建嵘. 2010. 抗争性政治:中国政治社会学基本问题. 北京: 人民出版社.
|
| [] |
赵鼎新. 2012. 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 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
| [] |
折晓叶. 2008. 合作与非对抗性抵制——弱者的韧武器.
社会学研究(3): 1-28.
|
| [] |
朱健刚. 2011. 以理抗争:都市集体行动的策略——以广州南园的业主维权为例.
社会(3): 24-41.
|
| [] |
邹谠. 2004. 二十世纪中国政治:从宏观历史与微观行动的角度看. 香港: 牛津大学出版社.
|
| [] |
Duara Prasenjit. 1988. Culture, Power, the State: Rural North China, 1900-1942.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
| [] |
Ramo Joshua Cooper. 2004. The Beijing Consensus. London: The Foreign Policy Centre.
|
| [] |
Scott James C.. 1990. Domination and the Arts of Resistance: Hidden Transcripts.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
2013, Vol.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