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n Xiaoyi, Institute of Population and Development, School of Public Policy and Management, Xi'an Jiaotong University.
伴随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参与到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变过程。据国家统计局农村司的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 2009年度农村外出务工劳动力已达2.3亿人, 其中已婚者比例高达56%1。对已婚农民工而言, 或是夫妻一方流动, 或是夫妻双双流动, 伴随不同的流动模式, 农民工家庭内部的经济权力结构和夫妻情感关系也悄然发生变化。研究表明, 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村女性进入就业市场, 妻子在家庭中经济地位日益独立, 夫妻经济地位日益平等(杨善华、沈崇麟, 2000), 家庭夫妻关系发生了从传统“男主女从型”向“男女平权型”的转变, 女性在婚姻中不再处于从属地位; 农民工家庭内部的夫妻情感关系呈现亲密与疏远两种倾向并存的状态(龚维斌, 1999; 张一兵等, 2003)。农民工夫妻间经济权力结构和夫妻情感关系的变化都可能对婚姻暴力产生影响。已有研究表明, 女性进入就业市场, 一方面增加了家庭的经济资源, 同时对参与家庭事务的决策权的需求也增强, 这对中国传统父权文化思想发起了挑战:当男性要维护其家庭主导地位时, 很可能用暴力方式解决, 从而引起夫妻的暴力冲突和升级(Tang, 1999); 当家庭中夫妻情感关系比较淡薄、对婚姻不满意时, 男性向女性实施暴力的可能性较大(Tang, 1999; Lau, 2005)。
1.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农村司, 《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 http://www.stats.gov.cn/tifx/fxbg/t20100319_402628281.htm。
婚姻暴力是一个全球普遍关注的重要社会问题, 它对家庭稳定及子女的身心健康构成极大威胁。在中国, 伴随农民工群体的日益壮大, 农民工家庭中的婚姻暴力已成为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目前, 国内关于婚姻暴力的研究对象多为城市或农村家庭夫妻, 针对农民工群体婚姻暴力的定量研究较少, 仅有杨会芹等(2008)对农民工婚姻暴力的社会心理因素进行过探析。在解释婚姻暴力如何发生的定量研究中, 主要是用肢体暴力来测度婚姻暴力。随着社会变迁, 家庭内部夫妻间的暴力形式也悄然发生变化, 呈现多元化趋势, 中国法学会(2003)对全国3500多个家庭的调查发现, 超过60%的家庭都出现过冷暴力, 其发生率远远高于肢体暴力位居第一位。“冷暴力”被认为是现代婚姻家庭的“无形”杀手, 其危害性和严重性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但学术界对“冷暴力”这类精神层面暴力行为的定量研究甚少。因此, 本文从冷暴力和肢体暴力的角度, 使用2009年“X市外来农村流动人口调查”数据, 探讨夫妻相对资源和夫妻情感关系对农民工群体实施婚姻暴力的影响。
一、概念界定、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 概念界定婚姻暴力(marital violence)指发生在已婚夫妻之间的暴力行为, 既包括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行为, 也包括妻子对丈夫的暴力行为(Straus, 1995)。在国外的研究中, partner violence、wife abuse、spouse abuse、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和domestic violence等都是与婚姻暴力相似的概念, 界定略有差别, 更多是交替使用。本文对婚姻暴力类型的测量包括肢体暴力和冷暴力。肢体暴力指夫妻之间一方对另一方的身体攻击行为, 如殴打、推搡、打耳光或者使用工具等进行肢体伤害的行为(Straus, 1995)。国内学者对“冷暴力”概念尚未形成一致的看法, 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描述认为, 冷暴力是指夫妻在产生矛盾时, 漠不关心对方, 将语言交流降低到最低限度, 表现为冷淡、不理不睬的行为, 这是一种以冷落、漠视为主要特征的暴力行为, 是一种精神虐待(李梅, 2009)。
(二)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1. 夫妻相对资源理论相对资源理论强调通过夫妻间的资源对比来解释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该理论认为, 夫妻间资源分布不一致会导致夫妻关系失衡, 从而引发暴力冲突; 当夫妻双方对彼此的资源依赖程度相同, 夫妻权力均衡时, 发生婚姻冲突和婚姻暴力的风险最低(Coleman & Straus, 1985; Brinkerhoff & Lupri, 1988; Kim & Sung, 2000)。Coleman和Straus (1985)的研究发现:夫妻平等时, 婚姻暴力的发生率最低; 丈夫或妻子某一方占主导的家庭, 婚姻暴力的发生率则较高, 丈夫占主导的家庭婚姻暴力的发生率最高。相关研究表明, 夫妻相对资源分布的不均衡对婚姻暴力的影响呈现两种模式。模式一:当夫妻发生冲突时, 资源多的一方实施婚姻暴力的可能性高。研究者对此的解释是, 一方面教育水平、职业阶层和收入为主的资源在家庭中象征着权力地位和控制力, 拥有较多资源意味着拥有更大的强制力和权力(Hornung, et al., 1981; Kaukinen, 2004); 另一方面, 相对资源匮乏的受暴者处于依赖的位置, 缺少充足资源反抗或者反抗的成本很高, 而施暴者几乎不会受到惩罚(比如受暴者的反抗), 从而降低了施暴者实施暴力的成本(Gelles, 1983)。模式二:当夫妻发生冲突时, 资源少的一方实施婚姻暴力的可能性高。因为当缺乏充足资源或者目前所拥有的资源不能帮助其实现希望的结果(比如控制对方)时, 他/她更倾向于采用暴力的方式。与情感虐待相比, 肢体暴力是可以使用的最终资源(Goode, 1971; Allen & Straus, 1980)。
很多关于男性实施婚姻暴力的研究明确指出, 妻子拥有资源的不足是男性施暴的原因, 关键是妻子对丈夫的资源依赖(Dobash & Dobash, 1979; Kalmuss & Straus, 1982); 考虑到社会文化赋予男性“一家之主”的角色, 很多研究认为丈夫在家庭中应该掌握更多的经济资源, 强调对妻子的控制, 并赋予其使用暴力来维持家庭支配性地位的“合法性”。当夫妻间的经济资源配置模式违背传统的“男多女少”, 并威胁到男性在家中的主导地位时, 会促使男性使用肢体暴力或情感虐待来维持其支配性地位(McCloskey, 1996; Anderson, 1997; MacMillan & Gartner, 1999; Kaukinen, 2004)。但如果男性还有暴力以外的其他资源使用, 夫妻间经济资源的差异就不会影响暴力的发生(Allen & Straus, 1980)。由此可见, 夫妻相对资源的差距会影响男性实施婚姻暴力的可能性, 无论男性所拥有的资源处于优势或劣势, 都会增加他们对妻子的暴力。就此, 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a:男性拥有的资源和妻子不相等时, 其实施肢体暴力的可能性比夫妻资源相等的男性要高。
假设1b:男性拥有的资源和妻子不相等时, 其实施冷暴力的可能性比夫妻资源相等的男性要高。
一般研究者从夫妻相对教育程度、夫妻相对职业阶层和夫妻相对收入水平等方面衡量夫妻相对资源差异(Hornung, et al., 1981; Kaukinen, 2004), 本文在此基础上, 提出夫妻相对资源对男性实施暴力影响的6个研究子假设。
Kalmuss和Straus (1982)在对美国庇护所中受虐女性的研究显示, 女性对丈夫的经济依赖程度越高, 其遭受严重肢体暴力的可能性也就越高。由于缺少充足的资源离开, 或脱离目前婚姻关系的成本很高, 她们通常会选择留下, 从而陷入暴力婚姻之中。对孟加拉农村地区受虐女性的研究发现, 当女性有独立经济收入时, 遭受暴力的风险会降低1/3 (Schuler, et al., 1996)。另外, 经济贡献作为男性构建传统男性特质的重要手段, 当夫妻间收入模式与文化规范相抵触时, 会增加男性实施肢体暴力和情感虐待的可能(Anderson, 1997; Tichenor, 1999; Melzer, 2002); 王天夫(2006)对城市夫妻间婚姻暴力研究发现, 当收入低于女性时, 由于缺乏其他资源可用, 男性更倾向于使用暴力来维持其支配性权力。由此可见, 无论男性的收入高于还是低于妻子, 都会增加他们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可能性。就此, 提出如下子假设:
假设1a.1:男性的收入和妻子不同时, 其实施肢体暴力的可能性比夫妻收入相同的男性更高。
假设1b.1:男性的收入和妻子不同时, 其实施冷暴力的可能性比夫妻收入相同的男性更高。
职业是获取经济资源和反映身份地位的重要指标。相关研究表明, 对于夫妻双方都在外面工作的家庭, 就业可以为女性提供较多的经济资源。有了独立经济资源的保障, 就可以提升她们与配偶讨价还价和控制家庭资源的能力, 有效缩减夫妻间的权力差距, 从而降低丈夫实施暴力的可能性(Safa, 1995); 但当妻子的职业阶层高于丈夫, 威胁到传统文化赋予的男性主导身份时, 就会增加丈夫施暴的可能性(Kaufman Kantor, et al., 1994; Macmillan & Gartner, 1999; Menjivar & Salcido, 2002)。在实证研究中, 有学者提出男性身份的建立过程在不同阶层中是不相同的(Anderson, 1997)。中产阶级的男性更注重在经济或是职业上的成功; 而底层男性由于他们的权力欲望和控制欲在工作中得不到满足, 他们更倾向在家中构建丈夫专权模式(Gondolf, 1985; Messerschmidt, 1993), 然而受自身资源(教育和职业)的限制, 他们很难超越妻子的社会地位(Gelles & Straus, 1988; Messerschmidt, 1993), 因此, 当他们发现自己的权威被挑战时, 为了维持家庭权力主导地位, 他们更倾向实施暴力(Campbell, 1993)。当妻子有工作而丈夫没有工作时, 由于严重违背社会性别文化规范, 丈夫实施暴力的可能性会最高, 且更倾向于实施严重暴力(MacMillan & Gartner, 1999; Menjivar & Salcido, 2002)。由此可见, 夫妻间相对职业阶层的差距对男性实施暴力具有显著影响。就此, 提出如下子假设:
假设1a.2:男性的职业阶层和妻子不同时, 其实施肢体暴力的可能性比夫妻职业阶层相同的男性更高。
假设1b.2:男性的职业阶层和妻子不同时, 其实施冷暴力的可能性比夫妻职业阶层相同的男性更高。
夫妻间相对教育程度的差异也是导致婚姻暴力发生的一个因素, 但以往的研究有不同的结论。对埃及受虐女性的研究发现, 当妻子的受教育程度明显低于丈夫时, 丈夫实施肢体暴力的可能性会更高, 并且妻子对这种暴力的容忍度较高(Yount, 2005); 国内研究发现, 当农村男性的受教育程度明显高于妻子时, 则有更大的概率在冲突时使用肢体暴力(徐安琪, 2001)。也有研究发现, 当妻子的受教育程度高于丈夫时, 丈夫实施暴力的可能性会增加(Hornung, et al., 1981; Tjaden & Thoennes, 2000)。有些研究表明即使妻子的受教育程度明显高于丈夫, 也不会增加丈夫施暴的可能性(Hoffman, et al., 1994; Anderson, 1997)。本研究认为教育作为影响经济资源获取的重要工具, 夫妻间相对教育资源的差异可能会导致夫妻间经济资源的差异, 从而影响男性实施暴力的可能性。就此, 提出如下子假设:
假设1a.3:男性的受教育程度和妻子不同时, 其实施肢体暴力的可能性比夫妻受教育程度相同的男性更高。
假设1b.3:男性的受教育程度和妻子不同时, 其实施冷暴力的可能性比夫妻受教育程度相同的男性更高。
有关女性婚姻施暴的研究认为, 与男性相比, 即使女性资源拥有量明显少于丈夫, 也不会为了增加权力地位实施暴力(Campbell, 1993)。因为社会文化没有赋予女性担任“家中经济支柱”的重任, 也没有赋予女性通过暴力来实现“女权专制”的合法性, 所以她们没有使用暴力来获取资源和权力的必要性(Tang & Lai, 2008)。很多研究表明, 女性使用暴力更多是为了自卫(Gelles & Straus, 1988; Langhinrichsen, et al., 1995), 尤其对资源匮乏的女性, 由于其脱离暴力婚姻的可能性很低, 她们更可能为了自我保护而实施暴力。受中国传统文化中女性的“三从四德”和“贤妻良母”的观念影响, 即使当女性拥有的资源多于丈夫, 由于社会文化没有赋予女性“家中统治者”的性别角色, 也没有赋予女性“打老公”的合法性, 所以她们没有必要使用暴力(Tang & Lai, 2008)。国内对一般家庭的研究也发现, 即使妻子所掌握的资源明显高于或低于丈夫, 都不会增加其实施肢体暴力的可能性(徐安琪, 2001; 王天夫, 2006; 王向贤, 2009)。由此, 本文提出如下假设和子假设:
假设2a:女性拥有的资源和丈夫不相等时, 其实施肢体暴力的可能性比夫妻资源相等的女性更低。
假设2b:女性拥有的资源和丈夫不相等时, 其实施冷暴力的可能性比夫妻资源相等的女性更低。
假设2a.1:女性的收入和丈夫不同时, 其实施肢体暴力的可能性比夫妻收入相同的女性更低。
假设2b.1:女性的收入和丈夫不同时, 其实施冷暴力的可能性比夫妻收入相同的女性更低。
假设2a.2:女性的职业阶层和丈夫不同时, 其实施肢体暴力的可能性比夫妻职业阶层相同的女性更低。
假设2b.2:女性的职业阶层和丈夫不同时, 其实施冷暴力的可能性比夫妻职业阶层相同的女性更低。
假设2a.3:女性的受教育程度和丈夫不同时, 其实施肢体暴力的可能性比夫妻受教育程度相同的女性更低。
假设2b.3:女性的受教育程度和丈夫不同时, 其实施冷暴力的可能性比夫妻受教育程度相同的女性更低。
2. 夫妻情感关系通过上文对相对资源理论及相关研究的分析, 可以发现相对资源理论认为个人是否实施暴力取决于两个方面:第一, 有足够的资源来承担暴力产生的不良后果; 第二, 实施暴力可以给施暴者带来收益。当具备了上述任何一个条件时, 个体实施暴力的可能性就会增加。本文认为, 无论哪个方面, 都过度强调了婚姻暴力的经济利益驱动性, 将婚姻中的夫妻看做“经济人”, 忽略了人是情感动物, 一个人对配偶的情感会对其婚姻生活中的行为产生影响。婚姻暴力作为夫妻互动的一种行为不仅受经济资源的影响, 也受夫妻间情感关系的影响, 这已经得到很多研究者的认同, 并在研究婚姻暴力时将其置于夫妻关系中考察。其中, 关于婚姻满意度如何影响婚姻暴力已有较多的研究和发现, 直观上来讲, 婚姻满意度和实施婚姻暴力应该是负相关关系, 即婚姻满意度低的夫妻, 更容易发生婚姻暴力(Sabourin, et al., 1993)。
在对男性实施婚姻暴力的研究中, 很多人将婚姻满意度作为婚姻暴力发生的重要预测指标(Hotaling & Sugarman, 1990)。研究结果也证实男性的婚姻满意度越低, 他们实施肢体暴力的可能性就越高(Sabourin, et al., 1993)。学者给出的解释是, 对于男性施暴者, 不满意的婚姻本身就是一种压力(Julian & McKenry, 1993), 当由于妻子自身的原因让男性对婚姻不满意时, 他们不只施暴, 还会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Gondolf, 1994)。但也有研究表明, 婚姻满意度对男性是否实施暴力没有显著影响(Brinkerhoff, et al., 1992)。国内的研究发现, 男性对女性的肢体暴力更倾向于发生在婚姻满意度低的夫妻之间(Guo, et al., 2004; Lau, 2005), 尤其是当男性有离异倾向时, 实施肢体暴力的概率是无离异倾向男性的2.69倍, 对于女性而言则不显著(徐安琪, 2001)。由此, 本研究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3a:男性对婚姻满意度越高, 其实施肢体暴力的可能性越低。
假设3b:男性对婚姻满意度越高, 其实施冷暴力的可能性越低。
对女性实施婚姻暴力的研究指出, 婚姻满意度对女性实施婚姻暴力影响的结论是一致的:当丈夫的行为让妻子很生气时, 婚姻满意度越低的妻子, 实施肢体暴力的可能性越高(O’Leary, 1994; Byrne & Arias, 1997)。由此, 本研究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4a:女性对婚姻满意度越高, 其实施肢体暴力的可能性越低。
假设4b:女性对婚姻满意度越高, 其实施冷暴力的可能性越低。
三、数据与方法 (一) 数据来源本研究数据来自西安交通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所于2009年11月3日至14日在福建省X市完成的“外来农村流动人口调查”。本项目的调查对象为“15周岁以上持农村户口来到X市的外来务工人员”, 受访者分布在X市Y区下辖的所有5个街道。因为调查目的之一是对农民工的婚姻状况进行研究, 所以希望调查样本中已婚男性、未婚男性、已婚女性和未婚女性能够均匀分布。调查采用宽松的配额抽样方法, 为了提高农民工样本的代表性和多样性, 调查分别在社区和单位进行, 最终获得489个单位样本和1 018个社区样本, 共计1 507个受访者。
在本次调查的1 507名农民工中, 男性占比例59.7%;新生代农民工成为调查对象的主体, 16-29岁占59.1%, 30-40岁占31.5%;已婚者比例几乎占到一半; 初中文化程度的占多数, 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占到41.6%;绝大多数以受雇就业为主, 所占比例为82.2%, 自雇就业居次; 受雇就业的行业集中分布于制造业和服务业, 建筑业的比例仅占到9%, 这是由于X市Y区大规模的城市建设已在几年前完成, 因此仅有小部分的农民工在建筑业就业。非等概率抽样数据导致我们数据有些偏差, 会限制对一些关于分布或状态(比如整个农民工群体当前婚姻暴力状况)结论的推广性, 但通过与2009年国家统计局的“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中农民工基本特征的对比, 发现我们样本的基本特征分布基本与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基本是一致的, 由此可见调查样本还是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本文从中选取了处于已婚状态、适合回答“婚姻暴力”问题的565个样本作为本研究使用的数据样本。
(二) 变量设计 1. 因变量对婚姻暴力的测量, 我们借鉴目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冲突策略量表” (Straus, et al., 1996), 并进行了简化修改。在问卷中, 我们通过问题“近一年来, 当您与配偶发生争吵或产生矛盾后, 您有没有采用过下列行为”获取农民工是否实施婚姻暴力的信息。将采用过“推搡、打耳光、拳打脚踢、用棍棒等器械殴打”中任何一种暴力形式的划分为实施肢体暴力; 将采用过“长时间不和对方说话的行为”方式的划分为实施冷暴力; 将只采用“讲道理”的划分为不实施暴力。若被访者回答两种暴力形式都采用过, 我们就将其划分为“实施肢体暴力”。
2. 自变量夫妻相对资源和夫妻情感关系因素是本文的主要自变量。
(1) 夫妻相对资源因素
本研究用夫妻相对教育程度、夫妻相对职业阶层和夫妻相对收入三个指标来测量夫妻相对资源。夫妻相对教育程度分为丈夫教育程度高、夫妻教育相同和妻子教育程度高三类。夫妻相对收入, 通过丈夫收入占夫妻总收入的比例衡量, 考虑到丈夫收入在50%和75%上下时1对家庭暴力的产生有显著作用, 故将夫妻相对收入分为丈夫比妻子收入高2%-48%(丈夫收入占夫妻总收入的比例为51%-74%), 丈夫比妻子收入高50%-100%(丈夫收入占夫妻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75%)、夫妻相同和妻子收入高四类。
1.参考已有的实证研究发现, 丈夫收入占夫妻总收入的比例是否超过75%, 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夫妻间资源分布的比例点, 多数研究认为当妻子收入不足夫妻总收入的25%(即丈夫收入占夫妻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75%)时, 由于妻子对丈夫的经济依赖程度很高, 会大大增加男性实施肢体暴力的可能性。
夫妻相对职业阶层的测量首先借鉴陆学艺(2003)十大社会阶层的分类标准, 将夫妻各自职业阶层划分为失业与半失业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商业服务业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及以上阶层(含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经理人员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和办事人员阶层)5个等级, 分别赋值1-5分, 得分越高, 表明职业阶层越高。然后, 用丈夫的职业阶层分数减去妻子的职业阶层分数即为夫妻相对职业阶层指标。当得分为正时, 为“丈夫职业阶层高”; 当得分为0时, 为“夫妻职业阶层相同”; 当得分为负时, 为“妻子职业阶层高”。
(2) 夫妻情感关系因素
本研究用婚姻满意度来测量夫妻情感关系的紧密程度。婚姻满意度的测量采用Kansas的婚姻满意感量表(Kansas marital satisfaction scale), 该量表包括三个题目, 询问受访者“您对您婚姻的满意程度有多少?”、“您的丈夫/妻子作为一个配偶, 您对他/她的满意程度有多少?”、“您对你们夫妻之间关系的满意程度有多少?”, 其答案类别从1(很不满意)到5(很满意), 分数越高, 表示婚姻满意度越高。本研究使用的婚姻满意度量表中有两道题目专门询问受访者“您的丈夫/妻子作为一个配偶, 您对他/她的满意程度有多少?”、“您对你们夫妻之间关系的满意程度有多少?”, 可以较好地测量出被访者与配偶之间感情的紧密程度, 不存在效度问题。
3. 控制变量在分析中, 本文参考已有的实证研究, 将其他一些可能影响实施婚姻暴力的变量分为婚姻家庭因素和个人因素; 另外考虑到本研究对象的特殊性, 特别纳入流动因素。
(1) 婚姻家庭因素:包括夫妻年龄差、婚姻持续时间、婚姻持续时间的平方、家庭构成(没有孩子=1;有孩子, 但无男孩=2;有男孩=3)和家庭收入的对数。夫妻年龄差分为三类:夫妻年龄相同或丈夫比妻子大2岁及以内、丈夫比妻子大3岁及以上、妻子年龄大。
(2) 个人因素:包括受教育程度(高中及以上=1;初中=2;小学及以下=3)、职业类型[个体工商户及以上(含国家与社会管理者、经理人员、私营企业主和专业技术人员)=1;商业服务业员工=2;产业工人及以下(含失业与半失业)=3]、年龄(30岁及以下=1;30岁以上=2)和经济压力(大=1;小=2)。为了测量经济压力, 我们询问了被访者“您每月最少需要多少钱才能维持您在厦门基本生活”, 如果被访者的个人月均收入不足支付基本生活费用, 划分为“经济压力大”, 如果能维持, 划分为“经济压力小”。
(3) 流动因素:包括来厦门的时间、有无流动经历(有=1;无=2)、夫妻居住模式(分居=1;同居=2)和来源地(西部=1;中部=2;东部=3)。
表 1给出了自变量和控制变量的描述性信息。
| 表 1 自变量和控制变量的描述性统计信息 (N=565) |
由于因变量“实施婚姻暴力”是多分类变量, 为检验相对资源因素和夫妻情感关系因素对婚姻暴力的作用假设, 本研究采用多元Logistic回归(Multinomial Logistic Regression)模型进行分析, 模型公式为:
| $ Mlogit\left(Y \right) = ln\left({\frac{{{p_i}}}{{{p_j}}}} \right) = {\alpha _i} + \sum\limits_{k = 1}^n {{\beta _{ik}}{x_k}} + {\mu _i} $ |
pi表示实施冷暴力和肢体暴力的概率, 参考项为“不实施暴力”; xk为影响农民工实施婚姻暴力的自变量和控制变量; β是回归系数, 表示当其他自变量取值保持不变的情况下, 该自变量取值增加一个单位引起比数自然对数值的变化量; α是常数项; μ为随机误差。
四、分析结果 (一) 婚姻暴力的实施状况从表 2可以发现:大多数农民工是通过“讲道理”和平解决婚姻冲突, 无论男性和女性实施暴力的类型均以冷暴力为主。按性别看, 近一半(48.1%)的女性农民工在夫妻发生冲突时会实施暴力, 明显高于男性农民工(36.2%)。从使用的暴力类型来看, 数据结果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感知相符, 即女性更倾向于使用冷暴力, 男性多施加肢体暴力。高达36.7%的女性会实施冷暴力, 比男性高13.1%;丈夫实施肢体暴力的比例占到12.6%, 仅比女性高1.2%。从LR检验结果来看, 两个群体在实施婚姻暴力的分布上表现出了显著差别。
| 表 2 农民工实施婚姻暴力的分布情况 |
表 3提供了农民工实施婚姻暴力的多元Logistic回归模型。其中, 模型1是男性农民工样本模型, 模型2是女性农民工样本模型。
| 表 3 夫妻相对资源和夫妻情感关系对农民工实施婚姻暴力影响的回归结果(非标准化系数) |
在模型1中发现:夫妻相对资源因素中, 夫妻间收入的差距对男性实施肢体暴力具有显著地抑制作用, 即与夫妻收入相同的男性相比, 收入低于妻子的男性实施肢体暴力的可能性会降低, 假设1.1a没有得到验证; 夫妻间相对收入的差距对男性实施冷暴力没有显著影响, 假设1.1b没有得到验证。夫妻职业阶层差距仅对男性实施冷暴力具有显著影响, 职业阶层低于妻子的男性实施冷暴力的可能性更高, 假设1.2b得到验证, 假设1.2a未得到验证。但夫妻间教育程度的差异对男性实施婚姻暴力没有显著影响, 假设1.3a和假设1.3b均未得到证明。以婚姻满意度为代表的夫妻情感关系仅对男性实施肢体暴力具有显著影响, 婚姻满意度越高, 实施肢体暴力的可能性越低, 假设3a得到验证, 但假设3b未得到验证。控制变量中, 男性实施婚姻暴力的可能性与结婚年数呈现出倒“U”字型的关系; 经济压力对男性实施肢体暴力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30岁以下的男性更可能实施肢体暴力; 家庭经济收入越高, 男性实施肢体暴力的可能性也越高; 当男性年龄小于妻子时, 男性实施冷暴力和肢体暴力的可能性更低; 职业阶层越高的男性实施冷暴力和肢体暴力的可能性都越高; 与来自东部地区的农民工相比, 来自中部地区的男性农民工实施冷暴力和肢体暴力的可能性更高。
在模型2中发现:夫妻相对资源因素中, 夫妻间收入的差距对女性实施肢体暴力具有显著的抑制作用, 即与夫妻收入相同的女性相比, 收入不足夫妻总收入25%的女性实施肢体暴力的可能性会降低, 假设2.1a得到验证; 夫妻间收入的差距对女性实施冷暴力没有显著影响, 假设2.2b未得到验证。夫妻间职业阶层的差距仅对女性实施冷暴力具有显著影响, 即与夫妻职业相同相比, 女性职业阶层高于丈夫, 实施冷暴力的可能性越低, 假设2.2b得到验证; 假设2.2a未得到验证。夫妻间受教育程度的差距对女性实施婚姻暴力没有显著影响, 假设2.3a和假设2.3b均未得到证明。夫妻情感关系对女性实施婚姻暴力的影响与经验研究结果是一致的, 婚姻满意度越高, 女性实施冷暴力和肢体暴力的可能性就越低, 假设4a和假设4b均得到验证。控制变量中, 30岁以下的女性更容易实施冷暴力; 与有男孩的女性相比, 有孩子但无男孩的女性实施冷暴力的可能性越低; 有过流动经历的女性更不容易实施肢体暴力; 当丈夫年龄大于妻子3岁及以上时, 女性实施冷暴力和肢体暴力的可能性越低。
五、结论与讨论本文基于夫妻相对资源和夫妻情感关系提出解释农民工夫妻间婚姻暴力的综合分析框架, 对农民工实施婚姻暴力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 主要研究发现如下:
首先, 女性实施婚姻暴力的比例明显高于男性。从具体类型看, 虽然女性实施冷暴力的比例明显高于男性, 但男女实施肢体暴力的比例相当。有关男女双方在婚姻冲突中是否有同样概率实施暴力在国外婚姻暴力研究中持续时间最长、争论最为激烈(Kimmel, 2002; Michalski, 2005), 但一方面由于家庭生活的私密性, 很难取得婚姻暴力的准确统计数据; 另一方面, 由于对婚姻暴力类型测量(有的包括肢体暴力、性暴力和情感虐待, 有的仅包括肢体暴力)、调查对象(有的是一般家庭夫妻, 有的则是来自家庭暴力庇护所或警察局中的受害者)和数据收集方法(有的是自我报告, 有的是他人报告)的不同, 婚姻暴力性别分布的差异性缺少一致性结论(Tjaden & Thoennes, 2000; Michalski, 2005)。在1985年全美家庭暴力调查中, 12.1%的女性和11.3%的男性报告在过去一年中对配偶实施过肢体暴力(Straus & Gelles, 1995)。国内研究表明, 虽然存在女打男的现象, 但男打女的比例明显高于前者(徐安琪, 2001; 王天夫, 2006; 王向贤, 2009)。本研究分析发现, 女性从乡村走向城市, 从家庭走向社会后, 经济独立使她们的自尊和平等意识迅速增强, 相对于传统的农村女性, 她们更敢于与传统的男性权威相抗衡。
其次, 夫妻相对资源对农民工实施婚姻暴力具有显著影响, 但实际的影响模式有些复杂, 与理论假设和已有实证研究的结果(Goode, 1971; Allen & Straus, 1980; 王天夫, 2006)有些不一致。其一, 夫妻相对资源因素中的相对职业阶层仅对男性和女性农民工实施冷暴力有显著影响, 相对收入水平仅对男性和女性农民工实施肢体暴力有显著影响。这可能是由于农民工群体总体的职业地位处于城市社会的底层, 夫妻间职业阶层的差异虽然可以部分反映夫妻间资源的差距, 但不是影响夫妻间权力地位的重要指标, 因此夫妻间职业阶层的差异不会影响农民工采用肢体暴力的方式作为最终可以使用的资源(Goode, 1971; Allen & Straus, 1980)以维持家庭地位; 相比之下, 夫妻间收入水平的差异则能更直接地体现夫妻间资源和权力地位的差距, 对农民工采用肢体暴力这种具有明显特征的方式来解决夫妻冲突的可能性的影响作用更大, 而对冷暴力这种具有“隐蔽性”特征的影响作用较小。其二, 相对资源因素中的夫妻相对教育程度对男性和女性农民工实施婚姻暴力的可能性没有影响。这可能和农民工家庭的夫妻中一方或双方的外出务工有关, 尤其是女性进入就业市场, 夫妻间资源分配的变动更多体现在职业阶层和经济收入两个方面, 这两方面的变动更容易打破原有较平衡和平静的夫妻关系, 引起婚姻冲突从而导致婚姻暴力的发生; 另一方面, 由于农民工所处就业市场制度的不规范, 农民工的教育程度对经济回报的作用不十分明显(曾旭辉, 2004), 教育作为反映农民工群体经济资源获取和身份地位的作用受到限制, 不能很好的衡量夫妻间资源的差距。其三, 对男性农民工而言, 与夫妻收入相同的男性农民工相比, 收入低于妻子的男性农民工实施婚姻暴力的可能性没有增加。对此, 有一种可能的解释有待于在未来的研究中进行验证, 即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在经过城市现代文明的熏陶后, 其传统“男权专制”的父权文化观念正向现代“男女平权”的观念转变, 能更理智地处理夫妻间的冲突, 不会以暴力手段来控制对方, 以维持其一家之主的主导地位。
另外, 夫妻相对资源因素和夫妻情感关系因素对男性和女性实施婚姻暴力都产生了显著影响, 但其影响形式既存在一些共性, 也存在显著的性别差异。男性施暴与女性施暴的原因是否存在差异在国内外相关研究中存在较大争议。本研究发现夫妻相对收入代表的资源差距对男性农民工和女性农民工实施肢体暴力均有显著的抑制作用; 婚姻满意度对男性和女性实施肢体暴力均具有显著的抑制作用。性别差异主要体现在:夫妻相对职业阶层代表的夫妻间资源的差距对男性实施冷暴力具有促进作用, 但对女性实施冷暴力则具有抑制作用; 婚姻满意度对女性实施婚姻冷暴力有明显的抑制作用, 但对抑制男性实施冷暴力没有影响。由此可见, 相对资源因素对男性实施婚姻暴力的影响大于女性, 夫妻情感关系对女性实施婚姻暴力的影响大于男性, 这比较符合普通大众对“男性更理性, 女性更感性”的判断。
此外, 研究发现夫妻相对资源因素和夫妻情感关系因素对男性农民工实施冷暴力和实施肢体暴力的作用方式存在差异。首先, 当男性农民工拥有的资源少于妻子时, 他们在夫妻冲突中实施冷暴力的可能性会增加, 而实施肢体暴力的可能性会降低, 这可能和农民工家庭的特殊性有关。调查发现妻子拥有的资源高于丈夫的家庭多是夫妻一起外出打工的家庭(丈夫多处于产业工人阶层, 妻子多处于个体工商户阶层), 在夫妻一起同甘共苦的外出打工过程中, 丈夫会更加理解和关心妻子(龚维斌, 1999; 张一兵等, 2003), 所以即使妻子拥有的资源高于自己, 男性也不会为了维护其家庭主导地位而采用肢体暴力这种比较容易激化夫妻矛盾的方式来处理夫妻间冲突, 而更可能采用冷暴力方式进行冷处理以缓解夫妻间冲突。其次, 男性对婚姻满意度越高, 实施肢体暴力的可能性越会降低; 而实施冷暴力的可能性虽会降低, 但回归系数不显著。这可能和男性的性格特质有关, 当其对婚姻不满意时, 会直接采用肢体暴力解决夫妻冲突以凸显其对婚姻的不满意, 而不会刻意采用冷暴力这种“隐蔽性”的方式, 所以婚姻满意度对男性实施肢体暴力具有更显著的抑制作用, 而对实施冷暴力的抑制作用不够明显。
总之, 本文同时引入相对资源理论和夫妻情感因素对农民工婚姻暴力进行分析, 对丰富传统理论解释有益尝试, 拓展了相关理论的研究对象与适用范围, 同时对政府制定针对农民工家庭的防治婚姻暴力的措施有一定参考价值。但本文的研究还存在一定不足:首先, 由于调查不是针对婚姻暴力的专项调查, 缺乏有关婚姻暴力的详细测量数据, 使得本文对婚姻暴力的测量比较简单, 未对婚姻暴力发生频率进行测量, 对冷暴力的测量也有些粗糙。其次, 农民工群体经过多年城市生活的熏陶, 社会性别文化和规范意识也会发生变化, 可能对实施婚姻暴力的影响发生作用, 因此有必要在未来的研究中深入分析社会性别文化和规范意识对农民工实施婚姻暴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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