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中国, 城市业主的集体抗争与农民抗争、下岗工人抗争等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虽然业主抗争者也像农村地区的抗争者一样会以法律和政策为武器进行依法抗争(Cai, 2005; Shi, 2008), 但是他们还参与到规则制定环节, 试图改变他们认为是不恰当的政策与法律(陈志杰、陈文, 2006; 张睿, 2007)。陈鹏,2010:24)认为, 中国近30年来的城市业主维权呈现出一种新特征, 即"个体维权以‘上访维权’为主, 集体维权早期以‘上访维权’为主, 近年来则日渐以‘诉讼维权’为主, 而联合维权则以‘立法维权’为主"。显然, 当代中国城市业主并不局限于在小区高墙之内通过与房地产开放商和物业公司的抗争来捍卫自己的物权, 也不满足于参与业委会选举来争取自治权, 他们还在跨小区层面团结没有直接利益关联的普通业主, 并通过一系列的集体行动去改变既有规则, 在此过程中创制自身的公民权。
有学者已经注意到, 目前城市业主抗争者对国家赋予他们的权利持有双重态度。一方面, 一些业主同样会采用欧博文与李连江所说的"依政策抗争"(policy-based resistance) (O’Brien&Li, 1995、O’Brien&Li, 2006)。他们十分清楚国家赋予了他们哪些权利, 也明白何种抗争方式是在国家和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的。他们质疑规则执行者(rule-enforcement authority)的做法, 并以国家所赋予权利(state-tonfered-rights)的名义, 声称自己理应得到既有法律与政策所赋予他们的东西。为了得到这些东西, 抗争者会谨慎地修正自身的利益诉求和抗争行为, 尽量不逾越既有规则所限定的边界。另一方面, 有些业主抗争者并未将那些法律与政策看作是不可改变的规则, 相反, 他们带着极大的热忱与自信去尝试改变既有规则, 并提出既有规则尚未赋予的权利诉求(马李灵珊, 2009)。
从广州业主的抗争实践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以上所说的特点, 他们不仅参与到规则执行过程, 也卷人了规则制定过程; 他们不仅捍卫自身作为业主的物权和选举权, 还在挑战其他一些规则且提出新权利诉求(例如业主自治)的过程中争取公民权。那么, 广州业主的集体抗争何以会从反应性诉求转向进取性诉求1的呢?他们的集体行动又是如何从规则执行环节转移到规则制定环节?他们的抗争诉求是否跨越了国家赋予的权利?这是本文所重点关注的问题。
当代中国的业主群体, 与东南亚地区的业主群体一样, 常常被看作是谨慎的中产阶级和规则遵循者(rule follower)。学者们一般认为, 这一群体缺乏足够的政治勇气和能力去发起挑战性的抗争行动( Jones,1995, Jones,1998; Gainsborough, 2002; Chen, 2002; Cai, 2005)。同时, 业主组织也往往被认为是依赖于国家的(Read, 2003, Read, 2008)。然而, 笔者注意到, 本研究所涉及的业主在规则制定过程中的参与行动, 很可能蕴含着促进其身份转变的意向, 即从单纯享受国家赋予权利的消极受益者转变为积极的公民。正如巴林顿•摩尔(Moore, 1966)所说, 如果中产阶级群体能够逐渐壮大并独立于国家(vgorous and independent from the state), 那么其在政治系统中的地位将大大提升。因此, 本文所关注的抗争行动的转变, 将或许可能成为当代中国的国家一社会关系变化的转折点, 也可能对一些传统观点作出必要的修正, 因为, 一些关于中国国家社会关系的传统观点(如侍从主义、法团主义等)可能已经在许多方面低估了中国公民关注和参与公共政治的潜能。本项研究的旨趣之一是对这种可能性作出某种理论解释。
本文以2005年至2010年7月在广州发生的业主集体抗争个案为研究对象。从2007年4月到2010年7月, 笔者进人广州市业主抗争精英的组织网络, 持续4年跟踪广州业主抗争组织的发展。材料搜集方法主要是深度访谈、座谈会和文本分析, 访谈对象主要是广州市的业主抗争精英。
二、文献综述目前学界关于当代中国城市业主抗争的研究, 基本上集中在规则执行环节。大致而言, 这些研究主要关注两个问题:一是城市业主们如何与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抗争, 捍卫自己的物权(孟伟, 2005, 2007; Shi, 2008; Shi & Cai, 2006; Zhu & Wang, 2007); 二是探讨业委会的出现和发展会对国家基层政权建设带来何种影响(Chen, et al., 2007; Read, 2003, 2008; 张磊、刘丽敏, 2005)。相对而言, 对于业主们如何走出小区、联合起来参与到规则制定环节并创制公民权, 则缺乏应有的关注(沈原, 2007; 陈鹏, 2009)。这主要是因为后一种抗争行动只出现在少数抗争精英身上。然而, 应当看到, 围绕公民权的抗争诉求是在针对物权和自治权的维权斗争中逐渐形成的, 是当代中国城市业主抗争的新发展(陈鹏, 2009)。本文试图弥补此方面研究的不足。
目前, 对城市业主抗争的经验研究, 主要受到两种研究视角或曰路径的影响, 一是政治机会结构论(Political Opportunity Structure), 二是资源动员论(Resource Mobilization)。
彼特•艾辛杰(Eisinger, 1973:25)最早提出政治机会结构的概念, 并将其界定为"抗争者可能获得权力和控制政治系统的程度", 他认为, 如果有恰当的政治机会, 抗争行动就会发生。S.塔罗(Tarrow, 1988, 1996, 1998)则进一步将政治机会结构发展为一套理论。他回顾了关于政治机会结构的绝大多数模型, 提出政治机会结构本质上是一种政治环境(political situations)。在这种环境中, 国家会变得对集体行动毫无招架之力, 普通老百姓也在积累资源以克服无组织状态, 并且也在学习如何以及在何处使用他们的资源(Tarrow, 1988: 429)。
从上述视角来看, 当代中国城市业主抗争者所面临的政治机会结构大致可以包括:行政系统内部的缝隙、政府逐步放松对大众媒体的控制、法制的逐步完善以及中央政府对集体抗争行动的适当容忍度(Shi, 2008:256)。陈映芳(2006)认为, 对城市业主抗争而言, 必须注意两种政治机会结构:一是不同城市党政系统的权力结构和对基层群众的控制能力, 例如, 广州远离中央, 与作为权力中心的北京相比, 该地区的抗争者具有相对较宽松的条件; 二是与工人农民相比较, 城市抗争者更难得到中央权威的支持。蔡永顺(Cai, 2004)从当代中国独特的政治参与渠道--信访制度人手, 探讨市民的抗争是如何被政治系统所吸纳和控制的。一方面, 当市民遭遇到不公正的对待时, 信访制度给他们留下了求助于更高层级权威的机会; 旦另一方面, 通过增加信访成本、降低信访成功的概率和增加信访结果的不确定性, 信访制度对市民的抗争起到了有效分流和严格管控的作用, 社会的不满很大一部分被信访制度所吸纳或化解, 对解消社会与政治的不稳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其后续研究中, 蔡永顺(Cai, 2008a)识别了中国政治系统内部权力结构碎片化所带来的影响。他认为, 面对社会抗争, 威权主义政权不可避免地会陷人"妥协一压制困境"(Concession-Repression Dilemma), 即过度的压制或让步都会破坏政权的合法性。国家为了克服这一困境, 便开始赋予低层级权威者以适当的自主权。当地方政府采取压制时, 中央政府可以超脱开来, 置身事外, 免于责备; 如果社会公众出现不满, 那么中央政府也有斡旋的余地, 可以表态反对地方的做法, 并随时制止地方的过度压制。可见, 多层次的权威有助于维护中央权威的合法性(同上:30)。由于中央能适时调整态度, 也塑造了公众对待政权的不同态度。例如, 不少农民相信中央与地方是不一样的, 中央是好人而地方是坏人; 也们相信中央政府良好的初衷, 却怀疑中央政府是否有能力防止其政策被地方权威扭曲执行(Li, 2004; Li & O’brien, 2008)。由于地方政府拥有很大的自主权, 市民的抗争也因此受到严格的约束。就地方政府而言, 对社会抗争进行压制是最优的选择(Cai, 2008b)。然而, 虽然压制并未能使抗争者完全止步, 但毕竟对抗争者在直面既有规则时更注意采取谨慎态度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Cai, 2005)。除此之外, 在21世纪, 社会公众的不满与舆论的施压、非政府组织的卷人、大众传媒的转型以及互联网在中国的迅速发展, 都给社会不同主体参与规则制定打开了机会之窗(王绍光, 2006)。
不过, 这一政治机会结构的视角也有其局限性。首先, 任何有利或不利于社会运动动员的外部政治环境都可以被看作是政治机会。政治机会结构这一概念就像一块海绵, 能够吸收社会运动环境的方方面面(Gamson & Meyer, 1996:273)。其次, 政治机会应被看作是主观因素还是客观因素, 也是不清楚的(Tarrow, 1988:430)。最后, 对本研究而言, 倘若单纯采用这一视角或研究路径, 则难以解释为何在相似的环境背景下, 有些地方的抗争者已经参与到规则制定环节, 而其他地方的抗争者却还停留在规则执行环节。
另一批学者采用了资源动员的视角。麦卡西和M.扎德(McCarthy & Zald, 1973,1977)最初发现资源动员对社会运动的影响。这一路径的视角关注的是社会抗争者资源的类型与来源、社会运动与媒体、权威者和其他力量的关系以及社会运动中各个组织的互动( McCarthy & Zald, 1977:149)。C.蒂利(Tilly, 1978:78)进一步完善了资源动员理论。在其动员模型(Mobilization Model)中, 他提出了动员的两项最重要的内容:一是抗争者所掌握的资源价值, 二是这些资源在必要时能够被调动和使用的程度。动员实际上指代的是抗争者获得对资源的集体控制权(the acquisition of collective control over resources)。在社会运动中, 抗争者必须调动这些被动员的资源来影响其他群体, 进而保证其社会运动能够成功。
不少学者采用这一视角来解释当代中国的业主抗争。例如, 张磊(2005)通过对北京六个业主抗争个案的研究发现, 业委会的组织作用、个别业主的资源(例如专业知识和私人关系)、抗争者与大众传媒的密切联系等共同促进了集体抗争的胜利。张紧跟与庄文嘉(2008)对广州业主抗争的研究则发现, 地方政府虽然默许业主们以非正式的方式组织起来, 却绝不允许他们的组织获得正式注册的地位。结果, 维权领袖不得不采取各种积极的行动策略去动员各方力量, 进而赢得组织存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并帮助不少业主取得维权的胜利。其中, 业主抗争者与大众传媒、专家学者、地方政府部门的官员、地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之间的微妙关系, 是动员的关键所在。
石发勇和蔡永顺(Shi & Cai 2006)则强调社会网络在业主抗争中的作用。在有关上海业主抗争的个案研究中, 他们提出两种起作用的社会网络:抗争领袖与参与者之间的网络促进了他们之间的团结, 而抗争者与个别官员之间的网络则有助于市民们去挖掘国家内部不同层级权威之间的利益差异(同上:332)。在石发勇(Shi, 2008)的最新研究中, 进一步分析了上述两种社会网络, 认为它们实际上是两种不同类型的、以社会网络为基础的社会资本(social-network-based social capital)。其中, 横向网络(horizontal network)有助于动员抗争者, 而纵向网络(vertical network)则表现为碎片化权威向社会抗争者提供支持的渠道。他认为, 包含这两种网络的社会资本, 是发起一场成功的社会运动的关键。
不过, 资源动员研究视角的局限性也是十分明显的。麦克亚当(McAdam, 1982)就曾系统地批判了这一视角。他认为, 一方面, 它夸大了政府部门内部对此表示理解的官员对社会抗争者输送的积极支持。另一方面, 其主要关注的是精英抗争者而非普通参与者的角色, 因为前者往往掌握了更多的社会资源, 这些资源会强化其在社会网络中的角色。
既有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视野, 也为本项研究带来颇多的启发, 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 业委会作为社会系统中的组织, 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业主团结。近年来, 随着业委会在各大城市的迅速发展, 它与居委会(国家基层政权的代理者)和物业公司(市场系统中的利益实体)成为小区内的"三驾马车", 成为基层社区生活的中心(李友梅, 2002)。按照加伦特(Galanter, 1974)的逻辑, 组织的出现会提升对规则的利用率。在业主抗争中, 业委会的组织作用会使抗争者群体从规则的一次性使用者(one-shooters of rules)转换为规则的重复使用者(repeat payers of rules), 帮助抗争者群体积累抗争经验、集聚资源、强化动员能力。
然而, 正如文献评述所反映的, 单纯依靠政治机会结构和资源动员研究视角都难以解释复杂多样的抗争实践。按照海德斯托姆和斯威德伯格(hedström & Swedberg, 1998:21 - 23)关于社会机制(social mechanisms)的类型学观点, 资源动员可以被看作是微观层面的行动形成机制(Action-Formation Mechanism), 而政治机会结构则是从宏观向微观转换(macro-to-miaro transition)的环境性机制(Situational Mechanism)。单纯强调其中一种路径的视角都无法解释如下重要问题, 即为何在相似的环境中, 抗争者们拥有相差无几的动员能力, 却有不一样的抗争诉求--有的参与到规则制定环节提出新的权利诉求, 有的则停留在规则执行环节维护国家已经赋予的权利。
对此, 麦克亚当(McAdam, 1982)提出了一个全面的解释模型:政治过程模型(the political processmodel), 它在综合前两种关于相关路径的视角的同时还加人了主观认知的因素。在麦克亚当综合的基础上, 麦凯恩(McCann, 1994:36)又进一步提出一个"以过程为本位的路径模型"(process-basedpath model)解释社会运动中合法动员(legal mobilization)的社会语境(social context)。麦凯恩认为政治机会和组织化的资源只不过提供了一个成熟的环境。在此环境中, 抗争者只有形成自身的权利意识(rights consciousness)才会发生集体抗争。不过, 他所说的权利意识, 事实上是法律意识(legal consciousness), 指的是一个人在使用法律惯例和话语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对社会的理解, 以及由此所形成的有关自身与社会关系的认知(同上:7)。由此可见, 麦凯恩已经将主观认知因素提升为凌驾于政治机会与资源动员之上的关键机制。但是, 这里所说的权利(法律)意识, 更像是抗争者对既有规则的认知与运用, 即规则意识(rules consciousness)。
裴宜理(Perry,2007、2008、2009)认为, 当代中国的抗争者并没有权利意识, 只有规则意识。当抗争者打出权利的旗号时, 他们只不过是在求助于国家赋予的权利, 而不是在提出前所未有的新权利。正如在毛泽东时代, 抗争者借用当时支配性的阶级话语去推动他们的诉求, 今天的抗争者也不过是采用当今支配性的权利话语来塑造他们的冤屈(Perry,2007:20-21)。因此, 正因为抗争者都有规则意识, 所以他们绝不会对既有规则的合法性提出威胁和挑战。
然而, 李连江(Li, 2010:4,9)则提出了针锋相对的观点。他认为, 目前中国的抗争者既有规则意识, 也有权利意识。规则意识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抗争者觉察到有必要保护自己不受执行规则之权力的侵害; 二是有意愿通过参与规则执行获取这种保护。权利意识也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觉察到有必要保护自己不受制定规则的权威的侵犯; 二是有意愿通过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制定规则获得这种保护。
显然, 不同的主观意识(权利意识或规则意识), 会带来不一样的集体行动。因此, 要探讨抗争者是否具备权利意识, 可以从其作出的集体行动来反向推导。在英美自由主义的传统理解中, 真正的权利意识意味着公民认为在国家制定的规则和国家赋予的权利之上存在某些更高层级的原则。国家权力所支持的规则(法律、法规和政策)并非权利的来源, 而是权利的结果。这里的权利, 实际上指的是旨在限制国家侵犯个人自由的自然权利。有的学者如D.A.斯通(Stone, 2002:324 -326)将此归为规范性权利(normative rights)概念, 他认为, 在此语境下, 权利形成于某些超越国家权力的来源(例如自然法、正义原则等); 与此相对的则是实证的权利(positive rights)概念, 即认为所有的权利都源自国家权力的支持。裴宜理所说的国家赋予的权利, 则属于典型的实证权利概念。基于实证的权利概念, 抗争者倾向于要求得到既有法律和政策所赋予他们的东西; 而基于规范的权利概念, 抗争者会认为他们也可以得到某些国家权力尚未支持的、但却被超越既有规则的正义原则所赋予的权利。
因此, 要推导抗争者是否具备权利意识, 可以从抗争者所提出的实际诉求中寻求其所持有的有关对权利理解的内涵, 即探讨抗争者是否在超越国家赋予的权利清单之外构建新的权利诉求。本文在分析抗争行动得以形成的社会机制的基础上, 反向推导抗争者所具备的主观意识是否具备突破国家赋权的潜能。
三、抗争诉求的变化物权法中有关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1被不少业主们理解为国家赋予业主的自治权利。然而, 不管是物权法还是物业管理条例, 都未曾正式、明确地承认业委会是基层自治组织。200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出台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重申, 业主大会和业委会要接受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显然, 既有规则对"国家的权力"的界定和业主们对"自治的权利"的期望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这带来了两个后果:一是导致了规则的模糊性, 进而使得业委会在法律上缺乏应有的法人地位; 二是地方权威对业委会进行控制。
虽然, 最初绝大多数业委会都是为了维权而组织起来的, 但是在维权过程中, 一批抗争精英逐渐发现, 业主的真正对手不是开发商、物业公司和街道居委, 而是不合理的相关政策或法律条款。一位抗争者认为:
"根本就没有业主维权这个概念。业委会绝不是业主维权的组织, 维权是律师干的事。业委会要做的事就是代表所有业主的权利, 在后者受到侵犯时站出来, 宣示权利并指出哪里受侵犯。维权?那是请律师打官司。"(对广州业主抗争精英G的访谈, 2009- 5- 16)
"法律一次又一次把百姓权利推给政府, 向政府集中, 尤其是近年来的立法, 是不断地剥夺公民的权利。想把私权集中到公权手中。这表现为什么?在基层, 不是体现为基层派出机构使用公权力过多, 而是让政府去做裁判。"(对广州业主抗争精英G的访谈, 2010-4-9)
另一位普通业主同样感受到国家立法的压力:
"去年人大开会就有不少业委会的相关提案, 今年人大不准提这些, 这给了我一个信号, 在政府眼里, 中国业委会要壮大发展, 会成为社会不和谐因素。"对广州LJ花园普通业主J的访谈, 2010-4-10)
有的抗争精英开始反思:"中国业主遇到问题, 第一想到的就是找物管、找政府, 却没想过自己联合起来。就希望有一个好皇帝、一个清官。"(对广州业主抗争精英G的访谈, 2010-4-9)于是, 抗争的矛头开始从个人维权的具体对手(开发商、物业公司和国家基层代理人)转向了集体抗争的抽象诉求对象(不合理的相关法律或政策)。集体抗争的诉求对象一旦明确, 抗争诉求就开始从反应性诉求转换成进取性诉求。换言之, 抗争的动力机制发生了变化:从在规则执行层面为维权而组织业委会转换为在规则制定层面主张业主自治。由此, 广州地区又出现了居于业委会之上的三种新的业主组织形态, 分别是非正式的业主抗争精英联络组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组织和营利性的业主维权咨询机构。此时的广州业主抗争, 同于建嵘(2003)于1998年以后在一些地方的农民抗争中所看到情况十分相似, 即抗争已经进人"有组织抗争"阶段:以拥有政治信仰、意志坚定、具有广泛群众基础和动员能力的利益代言人为核心, 通过各种方式建立起相对稳定的非正式社会动员和信息交流网络, 以宣示和确立抗争者合法权益或公民权利为目标的一种政治性抗争。值得注意的是, 一些地方权威对农民抗争者的高压并没能制止其抗争行为, 反而促使抗争者去找更高层级的权威进行上访(O’Brien & Li, 2006)。而在广州业主的抗争个案中, 地方权威的控制和国家积极立法以延伸权力触角的压力, 反而推动抗争者从小区内的个体维权走向跨小区的集体抗争。
四、从规则执行到规则制定从组织形态上看, 2005年以来, 广州市的跨小区业主组织包括非营利性的业主委员会联谊会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联谊会")、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和谐社区发展中心等, 也包括营利性的物业管理和业主维权咨询机构。不管合法注册与否, 这些跨小区乃至跨越区域的业主组织实际上成为抗争者之间的沟通网络, 在不同程度上增进了广州业主之间的相互信任感和对重复使用规则的熟悉程度, 进而促进了广州地区的业主团结。同时, 这些跨小区业主组织还尝试通过成立"业主互助基金"和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来建立风险分摊机制。2006年和2007年, 以联谊会1为中心的广州业主抗争精英共团结了广州市五十多个业委会, 并与广东省内其他城市以及上海市和北京市的业主抗争精英建立了联系。此时, 广州业主抗争者的团结程度有了极大的提高, 由此形成了一系列以改变规则为诉求目标的进取性抗争行动。当抗争者在追讨维修基金中发现参与到规则执行环节的有限性后, 便尝试以高阶规则制定权威之名挑战低阶规则的制定与执行。这种策略的成功使抗争者受到了很大的鼓舞, 他们开始向更高层级的规则进行挑战, 发起了一场颇具影响的业主自治立法运动。
(一) 追讨维修基金早在2003年, W和邻居们便发现小区开发商拖欠业主一百多万元公共维修资金。于是, 同年8月, W联合小区业主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成为"广州维修资金第一案"。事件发生后, W名声大振, 其所在小区的做法也使广州各个小区的相继效仿。在诉讼过程中, 业主们发现, 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开发商应当缴纳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广州市国土房屋管理局曾多次下发文件要求有关开发商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但却无法执行。因为国土房屋管理局认为他们本身没有权力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相关人员告诉业主们, 虽然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划拨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 应当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即房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 如果对方逾期不履行的, 就应由业主委员会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 广州市两级法院却裁定对于此类案件一律不予受理(包括那些被非法侵吞专项维修资金的案件)。原本求助于规则执行权威的计划破灭, 于是一场要求调整甚至改变规则的运动开始了。
2006年8月, 联谊会开始筹划发起追讨维修基金的集体行动。抗争者们在多次上访上诉失败后认为, 行政与司法渠道都走不通, 是因为这些部门只是规则的执行者。他们决定先团结更多业主, 然后向有"话事权"的权威(规则的制定者)寻求支持, 进而改变规则。此时, 联谊会一年多来通过团结行动所建立的社会网络发挥了作用。一批职业律师(也是联谊会成员)把在司法渠道追讨维修基金受阻的来龙去脉和法律困境写成各种版本的文字材料, 分别发表在专业刊物、大众传媒和网络论坛上。8月28日, 联谊会得到同城某著名大学下属一所旨在推动公民社会发展的研究机构的帮助, 召集同城的业主维权积极分子、专家学者和一批"亲业主"的地方人大代表召开了研讨会, 会上, 业主们互相交流了各个小区维修基金的详细信息并达成共识。会后, 联谊会的骨干和律师花了一个月时间来回传阅和修改关于发起集体追缴专项维修资金的新闻通稿和调研报告, 9月30日组织广州市十二个业主委员会共同盖章, 10月8日将一份名为《关于发起集体追缴专项维修资金的倡议书》的文件寄给广州多家报社和网络论坛, 通过媒体和网络向广州市业主和业委会发出倡议1。他们呼吁广州市所有业主和业主委员会联合起来, 向国务院、地方人大和有关部门施压。短短几天, 联谊会的倡议书已经征集到广州市60多个楼盘业主代表的签名。
联谊会宣称, 追讨维修基金受阻的关键在于既有法规的不明确和"法规冲突", 使得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互相推委, 导致房地产商有空子可钻。在随后的一系列倡议文件中, 他们表达了对有关政府部门决策的怀疑, 并通过三种话语建构策略来确立抗争行动的合法性。首先, 抗争者不仅坚持自己的行动是站在国家这一边, 是在"维护国家法治的尊严", 也是为"实现社会和谐公正的正义之举", "国家一抗争者一正义"是三位一体的; 目反, 房地产开发商利益集团是在"挑战国家的意志", 是国家的对立面。这种二元对立划分, 不仅保护了抗争行动在政治上的正当性, 同时也抢占了道德的制高点。其次, 抗争者在话语上将地方的规则执行权威与中央的政治权威区别开来。他们抨击相关部门"明哲保身, 一味地互相推委", 并给后者留下一个抉择:或者成为民怨与中央权威的对立面, 或者顺从民意和中央权威的意图。同时, 抗争者借助中央权威来向地方的规则执行权威施压。最后, 抗争者援引高阶规则来质疑低阶规则。按照李连江(Li, 2010:5)的划分, 抗争者心目中的规则包括两种类型, 即低阶规则和高阶规则。低阶规则指可以实施的法律法规; 高阶规则指约束规则制定的规则, 例如宪法以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三个代表"等理念。广州的业主抗争者借用"和谐社会"话语来建构自己的诉求。在他们看来, 既有的政策法规只不过是低阶规则, 这些规则有可能违背中央的意愿。中央的意愿准确地体现在"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等高阶规则中。他们站在与规则制定权威平等的位置上来质疑低阶规则。在他们看来, 这并不是在挑战国家的权威, 而是在维护国家的权威。正如一位抗争者所说:我不是依法维权者, 而是护法维权者。"(对广州LJ花园一位普通业主的访谈, 2010-4-10)。
更重要的是, 联谊会的集体行动还产生了全国性的影响。事实上, 联谊会还同时将不同版本的倡议书和详细的调研报告寄送给了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等诸多机构。经过反复讨论, 联谊会精心设计了一套向不同层级政府申诉的寄送策略。在倡议书中, 他们特地写上"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主送: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省高级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抄送:广州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房管局; 专:国内外各媒体"。这一策略很快凑效。作为直接主管部门的广州市国土房屋管理局第一时间作出反应, 于2006年10月25日出台了专项维修基金问题的解决办法。2006年11月, 市国土房屋管理局再次公开表态, 逾期欠缴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和物业公司将受到限制卖楼的惩罚。2006年12月4日, 市国土房屋管理局第一次公布了欠缴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名单。房管部门的强势介人起到了作用, 不少房地产商补交了维修资金。
得知联谊会同时将倡议文件寄送给了中央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即向国务院发出《关于明确物业维修基金缴存有关问题的请示》。在铺天盖地的媒体报道压力下,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也于2007年7月18日公开作出了有利于业主的答复1联谊会正是利用了蔡永顺(Cai, 2008a)所说的中国政治系统的纵向分割结构争取到有利于业主权益的地方性措施或政策:面对社会压力, 中央可以随时灵活地调整态度以避免政治信任的流失; 也方政府则必须时刻揣摩中央态度的变化, 并极力与中央保持一致, 以免受到问责或其他处置。联谊会对中央管控地方的政治机制予以借势的做法, 在使追讨维修基金一事更顺利地获得成功的同时, 实际上也间接地映衬了这一政治系统的合法性。联谊会成员还使用微观层面的个人社会资本进行横向动员。个别业主领袖曾在社区活动中结识了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一位副主任。于是, 联谊会开始了紧锣密鼓的联系和游说工作, 不断向这位副主任请教相关政策制定信息, 并帮助其他成员与其建立起个人联系。在此过程中, 微观层面的个人社会资本开始转化为宏观层面的组织性社会资本。在整个集体行动中, 联谊会团结了多位省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过各种积极的行动策略(参见张紧跟、庄文嘉, 2008 :39-142), 联谊会领袖们争取到了参加政府相关听证会和了解内部决策信息的机会。最终, 联谊会的追讨行动取得了实质性胜利, 不仅讨回了维修资金, 也迫使有关部门出台有利措施, 弥补了政策法规上的漏洞。
(二) 政策倡导运动与业主自治前一轮集体诉求运动的胜利进一步增强了抗争者对追求公平合理规则的信心。他们决定挑战更高层次的规则。在追讨维修资金过程中, 抗争者们发现, 业委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是业主维权者启动法律诉讼程序的最大障碍。业委会的成立实行备案制, 无法在民政机关登记注册, 因此缺乏法人地位。另外, 既有政策也对业委会的成立设下了高门槛。联谊会领袖认为:这些法规不改, 成立业委会也是废的。"对广州业主抗争者W的访谈, 2010-1-8)
于是, 从2006年底开始, 广州的业主抗争者在联谊会的组织下, 发起了一轮以业主自治为议题的政策倡议运动。2006年10月, 联谊会联合了广州市12个小区的业委会成员和几位法律专家, 草拟了一份《广东省业主自治条例(业主建议稿)》, 并递交给广东省人大, 但是, 这份建议稿没有被接受。然而, 联谊会并没有放弃。2006年11月, 联谊会发现广东省人大正在就《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他们认为, 业主以个人身份分别去提意见的效果甚微, 必须团结起来去影响政策修订更加有效。因为, 若未能体现广大业主利益的《条例》(征求意见稿)一旦被通过, 业主的利益就将难以得到保障, 在以后的维权行动中业主会继续处于弱势。于是, 联谊会又一次组织了14个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主任, 联合草拟了一份《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改良版)》, 并寄送到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规处。在改良版中, 抗争者提升了业主和业委会的地位。
到了2008年, 该条例正式出台。抗争者认为自己的部分意见获得了政府法规制定部门的采纳, 于是, 他们决定将行动再提升一个层次, 影响中央层面的政策制定, 因为他们认为, 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已经肯定了业主自治作为新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但是缺乏配套的立法去落实《物权法》赋予业主的自治权利。他们援引《立法法》关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应制定法律"的规定, 提出要制定一部城市住宅区业主自治法。这一次, 联谊会组织了20个业委会的成员和法律专家, 在此前的《广东省业主自治条例》基础上拟就了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住宅区业主自治法(公民建议稿)》。这份建议稿明确且详细地表达了抗争者要求"业主自治"的诉求。他们很快将建议稿挂到互联网上, 向全国征求意见, 同时呼吁关注城市社区建设的全国人大代表联署, 以便直接使这份业主自治立法提案能列人全国人大的政策议程。
五、抗争的消退联谊会的政策倡导行动, 引起了地方权威的担忧。
最初, 地方权威准备向联谊会领袖"招安", 邀请他们进人地方物业管理协会担任职务, 却遭到联谊会成员的拒绝。这引起了地方权威特别的回应, 他们派出文化稽查队到联谊会办公室进行突击检查, 称联谊会创办的《业主》杂志属于非法出版物, 要予以取缔, 并带走了组织负责人。同时, 他们向报社施压, 批评他们对联谊会这一非法组织的报道。2008年底, 广州市民政局官员又警告联谊会领袖要保持低调, 不要让媒体报道上出现"联谊会"的字眼。联谊会内部弥漫着浓重的恐惧气氛(卜松竹, 2007)。社会上开始出现大量的谣言, 扭曲夸大的传闻使业主们对联谊会敬而远之。最后, 民政部门直接到联谊会办公场所宣布取缔该组织, 并要求其停止一切活动。对此, 一位联谊会的领袖感到:
"我维权多年, 最怕陷入一个泥潭, 那就是变成跟政府斗。开发商很聪明, 使了很多办法让我们斗来斗去都在斗政府。现在我很想告诉我的同行, 千万不要斗政府。我也希望让政府看到我有用, 知道我能帮上(政府的)忙, 然后来拉我一把。我原以为, 维权的人, 不厉害点, 不足以维权。现在看来, 像马丁.路德金搞非暴力也行。业主维权, 是搞不过政府的。我们要出声, 就得有人牺牲, 我不希望(牺牲的)是我。维权不是靠人多, 以前靠人头(多)是很笨的, 刚开始壮声势可以, 现在就需要(有)策略和动脑筋。我现在要求我的成员学作风, 清风的风而不是暴风的风。等以后政策环境成熟了, 我们再反过来调整自己的定位。"对广州业主抗争者W的访谈, 2010-1-8)。
这位领袖的态度转变, 使得地方权威调整了策略。不久, 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设的人口文化促进会便吸纳了这位领袖, 让其担任社区服务部门的负责人; 同时地方权威还将他吸纳为广州亚运会的注册志愿者, 由其协助政府处理社区事务。
地方权威的矛头还指向其他抗争精英。2008年底, 另一批抗争者筹备在广州举办大型业主研讨会。会议前夜, 组织者收到会议举办场所负责人的电话, 被告知有关部门向他们施压, 不准会议在此举行。第二天, 组织者只能临时派车到会议场所接送出席者, 另外安排隐蔽场所召开会议。2009年, 几位抗争者由于接受中央电视台关于追讨维修基金的采访而被地方权威列为"社会不稳定因素"。消息传来, 这些抗争精英马上停止一切行动, 并且主动澄清自己绝不是与国家作对, 他们再次使用措辞策略, 一位抗争精英公开表示:我们要像温总理所说, 做合格的公民和合格的业主。我们是党的后代。我对党是有信心的, 我家人都是党员, 我也是党员。"对广州业主抗争精英H的访谈, 2010-1-9)。
由于地方权威的干预, 联谊会开始分裂。退出联谊会的抗争精英很快又分裂成为两派力量。"亲国家"派于2010年成功地得到广东省民政厅的批准成立了非营利组织--"SE和谐社区发展中心"。由此, 地方政府的正式权威以非正式的方式在社区范围内进行权力的再生产, 进而得以掌握社区事务和业主维权的动态。另一派"亲物业"的抗争者则选择了成立物业管理咨询公司的形式。在缺乏业主或国家支持的情况下, 蜕变为纯粹的商业组织是他们维持生存的唯一选择。他们向物业公司收费, 协助其在小区建立业委会。这些在物业公司操纵下的业委会, 合法性和动员能力都遭到业主的质疑。更重要的是, "亲物业"派难以在跨小区层面团结业委会和普通业主, 他们将普通业主所共同面临的抗争议题分解为各小区的独立个案, 将联谊会时期的跨小区、跨区域的集体抗争还原到各小区的个别维权。
分裂也带来了"亲业主"、"亲国家"和"亲物业"三派之间激烈的竞争。他们有意识地运用社会谣言互相攻击, 其最有效的策略就是将对手描绘成为国家的对立面。由于国家对民间组织实行严格的控制, 联谊会未经注册的尴尬身份使其最容易在社会谣言的诱导下被认定为是国家的敌人。社会谣言称联谊会的领袖因为过于激进, 已被国家安全部门逮捕; 有的谣言则称他早已人狱; 有的渲染他是境外势力派来的潜伏者, 目的是借维权来破坏社会稳定; 甚至有谣言称靠近他的同伴都被国家安全部门请去"喝茶"。类似的谣言吓退了业主们, 他们开始对联谊会敬而远之。竞争者借机以新组织吸纳那些心存恐惧却仍有维权冲动的业主。此时, 为了争夺业主的支持, 不同的业主网络群体之间也利用小道消息相互攻击, 如有的抗争精英自称是退休的公安干部和老党员, 不存在"背叛党和国家"的问题, 其对手则称其所谓退休公安干部的身份是假的, 实际上是有过不良记录的普通职工; 有的谣言则称另一位抗争者是国家安全部门的卧底。同时, 不同倾向的业主群体或组织者个人之间相互揭露对方以维权谋取私利的活动。
事实上, 变成国家对立面, 是所有抗争者和普通业主所避讳的标签。为了避免被指责为是与国家作对, 各业主组织在建构抗争话语时, 都不得不有意识地向国家靠拢。"亲物业"派十分明白政策倡议运动会使地方权威感到担忧, 于是将咨询公司的活动限定在规则执行环节, 例如调节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的矛盾等, 其领袖称:"我们公司要起到消防队而不是导火索的作用。"对广州业主抗争精英犎的访谈, 2010-1-9) "亲国家"派则认为, 此前自拟业主自治法等是象征性的而非实质性的行动, "真正想改变立法不是靠我们几个人写了几篇东西交上去就行的。"对SE和谐社区发展中心成员N的访谈, 2010-5-10)原联谊会中政策倡议案的草拟者, 则急于摆脱倡导活动所带来的影响。他们改口称自己当时支持的是"业主自管", 而反对"业主自治"对广州业主抗争精英X的访谈, 2007-11-20)。事实上, 所谓的业主自管与业主自治并没有实质性差别, 他们只不过希望改用在政治上不具有进取性的措辞来澄清自己并无颠覆国家基层管理模式的意图。而曾经提出政策倡议案的组织者也对改变规则的前景感到悲观, 他认为"人大法规委根本不理睬(我们)。不做少做, 就错得少; 多做, 也没人(业主)说做得好。"对广州业主抗争者W的访谈, 2010-1-8)不过, 地方权威的高压并没有结束他的抗争生涯, 而是改变了他的抗争路线。他不再追求改变国家的法律政策, 转向在社区层面推广他的业主公约和议事规则。
六、讨论与结论就抗争动力而言, 中国城市的业主比工人农民群体更具积极性。按照韦博格(Verberg, 2000)的观点, 业主作为拥有私有产权的公民会更加积极地参与地方政治和社区公共事务。因为业主作为物业的产权所有者更有动力通过政治和社会行动去抵御或减少物业所可能遭遇的贬值风险(李骏, 2009)。然而, 与下岗工人、失地农民以及农民工群体相比, 中国城市的业主抗争者作为中产阶级的成员更难从"中央精神"中找到道义政治的支持(陈映芳, 2006:17)。在长期维权的实践屡屡受挫后, 广州的维权业主们认为根源在于街道办、居委会及由其扶持建立的业委会都是存在于基层社区的被规训化的组织性设置, 而不是帮助业主对抗房地产商和物业公司的业主自组织。要突破维权屡屡受挫的瓶颈, 就必须将诉求指向对准不利的政策环境, 在政策法律制定的环节和层面争取业主自治。正是基于这种认知, 广州业主抗争者的诉求从反应性转换为进取性。
(一) 业主抗争诉求的转换机制在这种抗争动力的推动下, 抗争精英们成立了广州市业主委员会联谊会(筹备委员会), 并在跨小区层面促进了广州的业主团结。联谊会的"亲业主"路线和"不营利政策", 成为组织的合法性基础。联谊会在初期业主抗争的组织与动员中发挥了四种基本功能:一是对潜在的业主抗争者进行动员使之成为实际的行动者; 二是为广州业主抗争者提供了资源交换的沟通网络; 三是聚集起了抗争精英; 四是增进了广州业主之间的相互信任感。这是2006年至2007年广州业主抗争能从规则执行过程转移到规则制定过程的组织基础--"有组织抗争"增强了业主抗争者的内在效能感。至于外在效能感, 则较为复杂。在西方学界有关政治参与的研究中, 外在政治效能感并不等同于政治信任, 前者涉及的是民众对政治程序和政治输出是否公平的主观感受, 后者则是对当权者的回应(Craig, Niemi & Silver, 1990:310)。但是, 与西方研究者所关注的制度化的政治参与(例如选举)不同, 中国的抗争者并非以制度化的立法渠道挑战规则。广州个案中出现的业主参与到规则制定环节的情况, 属于典型的外压模式, 即民间提出议程、民众广泛地加人讨论的参与模式(王绍光, 2006:88)。此时, 在抗争者眼中, 正式的政治程序并不直接决定政治输出, 政治权威的非正式回应则成为抗争者判断其行动能否成功的重要标识。因此, 尽管抗争者所面临的政治机会结构未能发生大的变化, 但是不断降低和减弱的外在政治效能感并不会转化成为政治怀疑。即便公众对政府的相关运作和政治程序感到无法理解, 他们也不会失去信心; 对政治环境的不信任或愤世嫉俗, 也不会马上转化为对当前政治情势的无力感或政治疏离。相反, 对规则制定权威的信任, 促使他们改变抗争诉求, 将反应性的规则执行参与行动转换为进取性的规则制定参与行动。
(二) 跨越国家赋予的权利在广州个案中, 业主抗争者不仅停留在维权领域, 而且在跨小区的业主组织的团结与动员下, 提出了改变规则制定的进取性诉求。从明确维修基金缴纳主体到业主自治, 抗争者们不断地向更高层级的规则发起挑战。在构建抗争话语时, 他们有意识地援引宪法、立法法、中央精神等高阶规则来质疑低阶规则的模糊性和内在矛盾, 进而构建自身诉求的合法性。这些抗争者对当地城市管理机构的红头文件和部门的规章制度提出了质疑。有一位业主抗争者曾如此说道:
"当下的情况是, 下位法比上位法厉害, 甚至超越了上位法。有些部门的规章制度、红头文件也成为法律。红头文件有法律效力吗?只有人大制定的才是法律。其他都是领导拍脑袋想出来的。"(对番禺垃圾焚烧事件中的主要抗争者A的访谈, 2010-1-9)。
然而, 尽管抗争者也诉诸于社会正义和公平原则, 但是这些理由仍然是镶嵌在"和谐社会"等国家主导的政治话语体系之中的。虽然他们在建构抗争诉求过程中援引古希腊的典故, 拒绝依赖和等待明智的政治权威向他们赋予权利, 提出"与其等待强者的出现, 不如让弱者联合起来, 推动法治的变革"等抗争诉求, 但是, 他们的合法性来源依旧是国家主导的高阶规则。相对而言, 在西方经典的社会思想中, 权利并不是作为法律的结果, 相反, 法律才是权利的结果。事实上, 广州的业主抗争者并没有超越国家赋予的权利体系。他们提出的业主自治等诉求, 不过是倚仗高阶规则之权威, 要求低阶规则制定者兑现国家既已赋予的权利而已。他们提出的"权利", 虽是制定低阶规则的前提, 却也只是高阶规则的结果。换言之, 抗争者所提出的抗争诉求, 处于低阶规则之上、高阶规则之下, 依旧依附于国家的权威和国家赋予的权利。笔者认为, 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基本上包括以下三点:抗争精英的权力意识导向、中产阶级所特有规则意识和臣民义务感以及国家掌控话语主导权的防御底线。
1. 抗争精英的权力意识导向与其说本个案所描述的是一场颇具声势的业主自治立法运动, 倒不如说是业主抗争精英利用外压模式寻求非制度化政策倡导的借力行动。在整个要求涉及规则制定的参与行动过程中, 抗争精英不仅直接领导了抗争的组织与策划, 还通过各种网络联系到各个小区, 将许多单个业主维权者调动和整合成为积极的抗争者。这种雷厉风行的底层动员方式, 有效地使抗争者的相对剥夺感和无力感转化成旨在争取规则调整的连带性动力(蓝笃, 2006)。国家对底层动员的管控, 反而增强了抗争精英与底层业主的粘性。结果, 业主并非以自下而上的组织方式理性地去构建宪法层面的权利诉求, 而是直接热切地融人到社会动员结构之中去争权。事实上, 这种精英驱动的抗争运动引导业主们将目光关注于寻求权力, 而非向国家要求权利。从抗争精英到底层业主的动员链导致前者的权力意识消解了后者的权利意识。结果, 一场公民社会中的争权运动替代了一场潜在的政治社会中的权利运动。
2. 中产阶级所特有的规则意识和臣民义务感在中国大陆, 中产阶级被认为是"通情达理"的民主主义者, 他们"既是反对社会底层主导的革命和暴力倾向的, 也是反对上流社会主导的特权的, 他们倡导的是法律和民主。"(罗卡, 2009:75)法律被当作是他们建构行动合法性的主要依据, 这使得业主抗争者在提及权利二字时便陷人民事关系中的权利范畴, 即便是参与到规则制定过程, 也无法超脱地以作为宪法意义上的公民身份主张权利。由此, 大多数抗争者实际上已经默认了一种拟象:以为像西方社会一样已经不存在宪法意义上的权利获得的政治问题, 存在的只是将抽象原则转化为具体规定的纯粹的法律问题; 以为抗争行动已经跨过了需要调整宪法层面的国家一公民关系之根本诉求的阶段, 所需完成的任务变成了追讨国家所赋予的民事法律上的法权清单。和其他中国民众一样, 他们满足于国家赋予的既有权利。此时, 业主抗争者与国家之间不仅存在"要求与承认的权利关系"孟伟, 2007:12), 更多地是存在着被允许与可要求的义务关系, 隐藏在所谓权利意识背后的实际上是根深蒂固的规则意识和臣民义务感。正如蔡永顺(Cai, 2005)所说, 中国城市的业主与东南亚其他地区的中产阶级一样, 面对国家显得十分软弱, 因为他们的政治野心和行动能力非常有限。这种深厚的规则意识和臣民义务感使得抗争者在争取话语权时仍旧依附于国家权力。
3. 国家掌控话语主导权的防御底线在西方社会的相关抗争实践中, 中产阶级往往把寻求共识的努力寄托在以民主为核心的制度安排上。在开放的民主政治环境里, 抗争者建构起来的话语才能吸收到对抗霸权话语的能量。换言之, 西方的公民能够依靠主体道德, 为其在社会框架中做出有效的政治选择提供必要的伦理准备, 而真正的权利意识、平等意识、自由意识和参与意识亦赋予了抗争者挑战权威的无限潜能。其中, 以有效协商和相互妥协为主的平和性的话语策略才具有实质性意义。相反, 在上述广州个案中, 国家依旧独白式地坚持表达强主导性的话语特权, 甚至通过各种组织化工具将主流的和谐话语融人到基层抗争生活的场域内。在此过程中, 国家权力在抗争者群体中实现了再生产; 而抗争者却接受了依靠国家支配性的政治话语作为构建自身抗争诉求的依据, 这不仅没有改变既有的权力指向和契约关系, 反而强化了国家的话语霸权, 使其更为自然地融人于动员结构进而规制了抗争行动。业主抗争者选择了一种在他们看来"富有建设性"的话语策略来寻求与国家达成政治共识, 这种主动退却的选择本身, 就已注定了其抗争诉求合法性的构建将朝着有利于国家的方向推进。起点上的妥协导致后续的抗争环境充斥着一元的权利观和争取话语的无力感。规则制定的参与行动表面上旨在消除明显的权力标识, 事实上, 政治权威不过是以更为隐秘的控制机制取代了明显的压制手段, 即将社会生活的日常表达嵌人在国家赋权的整体性规则设计之中, 要求和引导抗争者使用一元的立场安排, 进而有效地维护政治权威的合法性。
综上所述, 尽管从抗争形式上看, 业主抗争者确实参与到规则制定过程之中并试图厘正相关的法权清单, 但这并不意味着业主在主观意识上从传统的臣民向现代意义上的积极公民转化。因为从其抗争诉求上看, 当代中国城市业主抗争者并没有在规则制定层面重塑国家权力与公民个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相反, 他们仅仅以寻求国家主导的权利话语来构建自身诉求的合法性。因此, 他们的抗争诉求并不会对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宪法契约中的从属关系构成任何挑战。这意味着, 当公民难以通过制度化(如政治参与)与非制度化(如抗争、社会运动)的方式防止专断行为或难以建立起国家与公民间相互制约的协商机制时, 一个社会的政治生活便有可能正在遭遇着去民主化的危险(蒂利, 2009:2-13)。
1.按照C.蒂利(Tilly, 1978:144-147)对抗争诉求的经典分类, 存在着三种类型的抗争诉求:竞争性诉求(competiive claim)、反应性诉求(reacive claim)和进取性诉求(proacive claim)。竞争性诉求是抗争者内部相互对某种资源进行争夺。反应性诉求指的是, 当其他人挑战或侵犯了自己的利益时所采取的回应, 也就是一般所说的维权; 这种回应主要是再次主张已有的权利, 即既有法律和政策所明确提出的、国家所赋予的权利。进取性诉求指的是, 通过集体行动提出前所未有的权利。这种区分, 关注的是抗争者权利诉求的内容, 而非抗争行为的方式。本研究将从集体抗争的诉求而不是抗争的形式人手。例如, C.蒂利曾举了工人抗争的例子:罢工只是工人抗争的方式, 它可以被用于反应性的维权行动(如被拖欠工资), 也可以被用于进取性的集体行动(如争取车间投票权、工时休假等)同上:48)。
1.按照物权法的规定,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 选举业主委员会, 而地方政府部门对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成立起指导和协助作用。2007年8月, 国务院依据物权法的规定, 修改了《物业管理条例》, 明确提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 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有关联谊会的成立与具体活动, 可参见张紧跟、庄文嘉(008)的相关研究。
1.倡议书提出三点要求:第一, 要求广东省人大明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中相关条款的法律效力, 明确维修基金的缴交主体; 第二, 要求市房管部门对于拒缴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商按物业管理法规给予严肃处罚, 强制追回应缴的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 司法部门应对挪用侵吞专项维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刑事责任。
1.该答复明确提出, "003年8月31日《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前, 广东省范围内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的缴交主体问题应当适用《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法秘农函[2007]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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