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  2010, Vol. 30 Issue (3): 13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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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良广. 2010. “批判诠释论”视角下的“争吵”事件——一个国际项目实施中的冲突与转向[J]. 社会, 30(3): 13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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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 Liangguang. 2010. Critical Hermeneutic Theory about the "Quarrel": Conflicts and Shift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an International Project[J]. Chinese Journal of Sociology(in Chinese Version), 30(3): 13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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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诠释论”视角下的“争吵”事件——一个国际项目实施中的冲突与转向
张良广     
摘要: 社会工作是承载“强烈价值”的专业实践,而“强烈价值”的介入,常常伴随着冲突,其背后正是“批判诠释论”所强调的“理解”与“沟通”的缺失。从“批判诠释论”角度看,“争吵”是彼此缺乏沟通与理解的产物,是实践“沟通互动论”中相对激烈的讨论形式,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项目“充权”存在异化,专业关系中带有压迫的痕迹。依照“批判诠释论”的社会工作范式,坚固项目过程中平等合作的角色定位,立足自我觉醒与最大可能的相互理解,通过最大限度的沟通对话,才能营造真正意义上的社区。
关键词: 争吵    批判诠释论    社会工作    
Critical Hermeneutic Theory about the "Quarrel": Conflicts and Shift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an International Project
Zhang Liangguang     
Research supported by the project "Violence against Children"(YS604), which was led by United Nations International Children's Emergency Fund(UNICEF) and All-China Women's Federation(ACWF).
Author: Zhang Liangguang, Department of Sociology and Social Work, Sun Yat-sen University E-mail: zlg-85@163.com.
Abstract: Social work is a profession that bears "strong values." But imposing "strong values" often convoys conflicts, which reflects the missing of "understanding and communication" emphasized in the "critical hermeneutic theory." The author used the "critical hermeneutic theory" in his analysis, viewing the "quarrel" as a product of misplaced understanding and poor communication. In quest for its meaning, quarreling was interpreted in essence as a form of vigorous debating in the "interactive communication theory." In the author's opinion, quarrelling, to some extent, revealed the alienation of the "empowerment" in the project and traces of oppression in the professional relationships. The social work working models in the "critical hermeneutic theory, " as suggested by the author, needed to sustain the roles in an equal cooperation while implementing the project, to rely upon self-awareness and mutual understanding at the highest possible level, and then accordingly to maximize communication through dialogue, so as to achieve a community in its real sense.
Keywords: the critical hermeneutic theory    quarrel    social work    

“反对对儿童暴力”项目旨在减少和预防对儿童各种形式的暴力,增强社区、学校及家庭应对儿童暴力的能力。项目在广东、陕西和浙江三省先期试点,各地切入点各有不同。笔者参与的是广东省妇联牵头的项目实践。

广东省妇联采用逐级抽样的方法,最终选定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的大富和东鄱两个村作为项目试点社区,由此形成了联合国、全国、省、市、区、街道和村的七级项目体系。两个项目试点村都是典型的“工厂村”1,大富村是“单姓村”,宗族文化较浓,村民4 000余人,另有外来人口近万名;东鄱村是“村改居”2后几个村庄的联合体,姓氏较杂,村民3 500人左右,外来人口逾万。

1. 工厂村,指该村主要以开办工厂为收入来源,大富和东鄱村都有大大小小的工厂上百家。

2. “村改居”,是指原有的村委会改为居委会,该村被纳入城市街区的管辖范围。

项目伊始,各级妇联的热情都很高,但随着进程的深入,彼此的矛盾越发显现。如果说,几年前各级妇联开开心心接纳这个项目,是遵从上级决定的一种行政惯习,或是出于对开展此类项目必要性的认可,那么,那么,几年后各级项目人员增长的抵触情绪和在项目会议中发生的激烈争吵,则是因执行理念与方法不足而产生的诸多不满的爆发。

一、项目会议上的“争吵”

项目过程中发生在“五级联席会议”上的两次“争吵”事件是本文的分析对象。所谓“五级联席会议”是指包括省、市、区、街道、试点村在内的各级项目执行单位,围绕项目内容召开的碰头会,所有直接参与项目的人员都要参加,这是该项目运作的一项基本制度。多数的联席会议在佛山市妇联会议室召开,每次开会的座位次序相对固定。笔者所在的省妇联项目办,每次都与市妇联工作人员相对而坐,其他层级的人员分别坐在市妇联周围,总是与省项目办保持一定的距离。这样的安排不知是否刻意,但其间多少隐藏着省项目办与下层单位间的隔阂,而这些在“争吵”事件发生之前并不十分明朗。一直以来,各级项目部门之间的意见分歧主要围绕任务分工与项目经费展开,但没有“争吵”。

(一) 第一次激烈“争吵”

鉴于国内外儿童保护的经验,以及项目中期评估中对于运用专业社会工作方法开展此项目的肯定,省妇联项目办提出,要在试点社区引入“乡村社工制度”,建议每村聘请一位乡村社工,负责推进项目工作,以减轻试点社区相关工作人员的压力,从而提升项目的专业性。但此期间,需要为每个社工筹措每年4万元的工资。为此,省项目办专门拟定了“项目试点村引入乡村社工的计划”,在2008年10月召开的五级联席会议上正式提出,供与会人员讨论,当时便发生了第一次“争吵”。

当“在试点村引入乡村社工”的提议公布后,各级妇联人员的反应各不相同。佛山市妇联一直主张用”心理咨询和家庭教育”的方式推进儿童保护工作,她们认为“我们已经有家教指导员队伍,而且他们多数都是有专业心理学背景,不需要额外花钱聘请社工进村”。区妇联没有直接表态,因为她们手上并不掌握家教指导员队伍,而这支义工队伍原则上属于市妇联管理。也许因为这件事直接与试点村相关,所以村妇联越过了街道先行表态,这在以往会议中很少见。大富村妇女主任首先说话,“我想如果改一个字,就好了——不要说是‘聘’而是‘派’。我们村里当然希望有个社工来帮我们,但是4万太贵了,我们村自己的工作人员月薪才两千多,村委会肯定不同意”。随后,东鄱村妇女主任说,“这个肯定不行,还4万,你问问阿娟(东鄱村妇代会工作人员,试点村项目人员),她们拿多少钱,我们刚刚考试录用的人一个月才一千块,三千多一个月,开玩笑!说实话,这个项目,我们村里面已经出了很多钱,再这么下去,我们干脆不做了”。阿娟在一旁也说道,“4万,肯定不行,我这么辛苦才多少钱?”东鄱村妇女主任的话并未出乎意料,作为当年4月上任的新妇女主任,她对于项目的态度发生了较大的改变,由最初想借助国际项目确立自己在村委会和群众中的形象,到发现项目比想象中的要复杂得多,特别是在两个试点村的对比中多次处于下风,因而渐渐失去了对项目的兴趣,并开始对项目保持距离,在多数会议上她都是一言不发,而这次面对涉及“添人添钱”的大调整,她终于爆发了。对于试点村乡村社工的工资问题,实际上已在省项目办的考虑之内,省项目负责人随即作了解释,“4万块钱,不是让村里独自承担,村里面可以根据情况,尽量解决,其余的省里面会从项目经费中想办法,各级妇联也可以适当想办法,这些都可以商量,关键是引入乡村社工的做法大家同不同意?”这时,街道妇联主席(2008年9月刚接任街道妇联主席,之前在街道司法所工作)接过话说,“我虽然刚刚接触项目没多久,但是我感觉这个项目很多工作都很空洞,而且老是搞新花样,现在又要搞乡村社工,刚才两条村的意见,你们也都听见了,根本不可能。不要总是一个工作没完,就想换下一个,如果这样,就是形式主义!”她的语调很高,而话一出口,现场气氛立刻紧张起来,但并未陷入僵局,市妇联、试点村随即作了进一步的诉苦和埋怨。她们指出,项目开展过程中的许多事情使他们工作量倍增,而每个人都不是仅为项目而工作;之后又引出2008年暑期项目活动只关注几十个儿童,并未使全村村民感受到太大好处等事情。面对质疑,省项目负责人高声进行了反驳,现场没有了先前落座时的层级之分,陷入了一片争吵。之后,出席会议的省妇联领导1出来解围,“我想大家都为项目做了贡献,至于刚才谈到的很多问题,我们还是要逐步商量解决。我们晚上还有会,我想今天就先谈到这里吧,谢谢大家这么坦诚的交流”。会议就这样结束了,但争吵却并未随之结束。

1. 该领导是管理是负责省妇联儿童工作的部长,是项目办的上级主管。

(二) 第二次激烈“争吵”

第二次争吵,发生在2008年11月,正值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项目官员就进一步了解“广东模式”在大富村召开现场会。会议开始后,联合国官员首先了解了试点村的项目进展情况,当提到“乡村社工”时,大富村妇女主任说,“这件事我已经在会上提过,但是村委会反对”。此时,省妇联项目负责人立即将聘用社工的好处和作用进行了新一轮阐述,并表示在村财政不愿意支付工资的前提下,省项目办可以完全承担这部分费用。但大富村妇女主任的回答却超出了省项目办的预料,“我这么说吧,不是钱的问题,我更担心这个社工来了,给我们添乱。如果我们领导他还好,但是我们村现在最怕添乱,我现在老了,最后一届了,我不想添乱。我现在五十多岁了,如果是三十岁、四十岁,我肯定会去闯,但现在让我去闯,我没力气了”。她随后讲述了由于开展工作得罪村民被骂,以及住宅房门被沙石堵住的事情。街道妇联主席立即表示,“你们知道吗,现在都是海选,谁想添乱”。村里另一位妇代会成员(妇女主任选定的接班人)附和了这个观点。笔者也对社工进行了澄清,表明社工进村是本着“服务为本”的宗旨,省项目负责人再次说明不需要村里出钱,只希望减轻村项目工作的压力。但大富村妇女主任却以争吵的口气回复道,“别提经费,一提经费我就生气,我上次自己垫付的2 400块钱,现在还没报销呢”。区妇联人员立即对此做了解释,以便在联合国官员面前澄清财务报账问题。看见村里对乡村社工的抵触情绪,省妇联只好就设立村“儿童权利代言人”1制度作另一番探讨,提出要公布试点社区儿童权利代言人的电话,以接受社区儿童和家长针对儿童暴力的投诉。大富村妇女主任当即表示,“我不会给你们公布电话的,他们要是打,我就关机”。之后的谈话不再有实质内容,重新陷入争吵,项目各级与会人员都感受到了抵触带来的窒息。

1. “儿童权利代言人”制度是广东省妇联“反对对儿童暴力”项目办借鉴挪威“儿童权利检察官”制度,要求试点村的村委会副书记、村妇女主任作为儿童权利的代言人,听取儿童意见,每年召开两次与社区儿童的平等对话,为此专门设立了《广东省“反对对儿童暴力”项目试点社区儿童权利代言人制度方案》。

二、基于“批判诠释论”对“争吵”的分析 (一) 用于分析“争吵”的理论框架 1. “批判理论”与“诠释学”

“批判诠释论”中的“批判理论”,在经历霍克海默、阿多诺等早期法兰克福学派学者的发展后,整个批判的过程是由对实证主义及其所提倡的社会科学研究的模式的批判而展开的(阮新邦,2005:178)。霍克海默在《传统理论与批判理论》一文中,将批判理论与笛卡尔的方法论连同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作了区分,将批判的对象置于“人”及其“观念”上,格外关心社会价值与文化价值日益增加的非理性性格,将矛头直指实证的科学主义。为此,霍克海默([1937]1989:232)强调“批判理论不仅仅是德国唯心主义的后代,而是哲学本身的传人,它不仅仅是人类当下事业中显示价值的一种研究假说,而是创造出一个满足人类需求和力量的世界之历史性努力的根本成分”。

诠释学,源于宗教改革时期对教会独断解释圣经方法的攻击,主张应该由圣经的文字本身来理解圣经。早期诠释学认为,理解文本应该根据其自身,而非经过外在的独断教义,理解需要的不是教条,而是对于诠释规则的系统性运用。施莱尔马赫(Schleiermacher,1985)在早期诠释学的基础上建立了普遍诠释学,将诠释学应用扩张到法律、宗教和文学等领域。之后,狄尔泰继续扩张诠释学的应用领域,将诠释学作为一种对抗实证主义的人文科学方法论,提出理解的目的之一就在于寻回在自然科学中所失去的历史意识(Palmer,1969)。胡塞尔与海德格尔在现代诠释学基础上建立起现象学,认为客观科学必须以生活经验为基础,因此生活世界(life world)才是科学的基础。伽达默尔进一步发展了现代诠释学提出了“视域融合”(fusion of horizons)概念,即要求达到相互理解,进而提出“成见是历史理解的必要条件,因此,成见应该成为诠释反省的对象。理解因而是批判的”(转毕恒达,1996)。

2. “批判诠释学”与社会工作范式

哈贝马斯完成了“批判理论”与“诠释学”的融合,从而提出了“理想的沟通情境模式”,得出任何人要想达到相互理解的目的,必须提出有效诉求且遵循“普遍语用学”规则,通过“反复讨论”实现(谢欣如,2002)。该范式下的社会工作,承认社工必然介入受助者的福祉,透过与服务对象不断沟通对话,加深对其困境的理解,这一过程同时涉及运用对方的角度和世界观批判一己定见,从而拓宽自己的意义脉络(朱志强,2000)。社会工作者在具体实践中“以人际间的相互沟通,为解释社会和人文现象的起步点”,强调“理解”和“澄清”在介入中的重要性。社会工作实践便是建立在“沟通理性”基础上的“理解、表述与自我演绎”的过程(阮新邦,2005:122)。

“批判诠释论”的分析框架注重“诠释”、“理解”事件发生的过程,依据伽达默尔对“成见”作为“诠释反省”中重要对象的认识,对项目过程中“争吵”的分析就显得尤为必要。

(二) 对“争吵”的分析 1. 为什么“争吵”

“争吵”的直接原因,可以回到“争吵”发生的情境中,依据“话语”和“氛围”作较为全面的了解从而透析不同项目层级间的利益诉求与价值取向。

第一次“争吵”,源于试点引进乡村社工的4万元年薪的筹措问题。市妇联虽没有直接反对该项提议,却以专业认同为由,将乡村社工拒之门外。由于乡村社工需要直接进村工作,村级财政必然要承担一部分的工资经费,而这项经费的产生源于村妇代会执行妇联项目,所以在村妇女主任看来,这笔钱本身是因她而起。在乡村财政中,招商引资是政绩工程的重要体现,但额外支出往往会引来不必要的麻烦,这一点在先笔者与村妇女主任的谈话中已经显露出来。东鄱村妇女主任告诉笔者:“现在都实行村务公开,为了这个项目我们购置了那么多的设备(购置设备本应在项目开始之初就应当完成,但该村迟迟没有到位,新妇女主任上台后,补办了此事宜),村民看到财务栏里面,我在村委里面花的钱最多,我都很担心。”所以,两个村的妇女主任越过区、镇两级的发言,足以表明她们对此的担忧。此外,她们认为给予社工的工资高于自身村委工作人员的薪酬,难以平衡。但事实上,村委会工作人员都为该村村民,本身都有村集体分红,其收入并不局限于工资,多数村委干部有超过十万的年收入。较佛山市工资待遇水平,给予乡村社工的工资仅是当地的平均水平,并非高薪。所以,她们反对聘用乡村社工,显然是不希望因为项目投入过多的人财物力,为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而这一点,从第二次“争吵”中大富村妇女主任的解释里就不难发现了。“我这么说吧,不是钱的问题,我更担心这个社工来了,给我们添乱。”至于社工会给村委会添什么样的乱,怎样添乱,在街道妇联主席关于担心社工进村影响乡村海选的论述里,可以窥见乡村社会中日益敏感的政治神经。在第一次“争吵”中,街道妇联主席对省项目办“形式主义”的批判,将“争吵”推向了高潮。在此之前,两个村妇女主任咄咄逼人的表态,为她充分表达自己的不满情绪营造了气氛。与此不同的是,她并未直接参与第二次的“争吵”,或许这与当时街道党委委员在场有很大关系。妇联各层级之间,只是业务指导关系,妇联干部的任命委派越到基层越从属于当地政府,这也是街道妇联主席在第二次“争吵”中息事宁人的主要原因。

由此可见,发生在妇联项目联席会议上的“争吵”是在各级妇联之间并无直接行政隶属关系前提下,出于各自利益考量的项目谈判。而“争吵”可被视为是各级项目执行单位对于项目开展两年多来的积怨的集体释放。

2. 围绕什么“争吵”

笔者认为,“争吵”反映的根本问题是各级项目执行单位之间的价值冲突,而对价值冲突的诠释又必须回到“争吵”过程的叙述分析中去,从而理解不同利益主体间的价值诉求。依照“批判诠释论”的分析框架,两次“争吵”反映出各级妇联关于“反对对儿童暴力”项目所蕴含的“强烈价值”的意见分歧。这些“强烈价值”即来自《儿童权利公约》的要求,又来自省妇联提倡的社会工作的专业价值。

(1) 《儿童权利公约》的底线原则

从表面上看,两次“争吵”都与引入乡村社工有关,显现了项目在推进社会工作方法进程中的机制障碍,但深层的原因却是各级妇联尚未将儿童保护纳入专业范畴,因而忽视了提升儿童保护的专业性需要。其中一个试点村的妇女主任就说:“我们村连佛山市的标准都很难达到,至于联合国的标准,根本就不可能,我们引入社工,还不到时候。”而省项目办工作人员却认为,不管什么地方都应当遵循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要求,这是开展项目试点工作的底线原则。《儿童权利公约》第二条明确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为进一步落实这一原则,《公约》第十九条进一步阐述了相关内容和方法:“1、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2、这类保护性措施应酌情包括采取有效程序以建立社会方案,向儿童和负责照管儿童的人提供必要的支助,采取其他预防形式,查明、报告、查询、调查、处理和追究前述的虐待儿童事件,以及在适当时进行司法干预。”这两条是省项目办工作人员常用的工作标准,即切实履行《公约》要求是每个地方的应尽义务,而非高不可攀的国际标准。

“反对对儿童暴力”项目的建立,就是为了推进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在各缔约国中的落实。为此,省项目办依照“防止儿童虐待体系”,认为儿童保护应当是一项专业,需要专业力量的参与,所以才计划聘用乡村社工开展项目工作。而其他项目执行单位,更多地把项目视为上级布置下来的任务,在诸多行政任务缠身的情况下,项目工作如同“鸡肋”般地被边缘化,不愿意投入过多的人、财、物力,但又不能中途放弃,以避免因项目中断导致的利益损失。由此,为何任凭省项目办人员强调“儿童利益最大化”1、“儿童暴力零容忍”2等原则,基层单位都无动于衷就不难理解了。所以,在项目工作人员尚未完全认可儿童权利的基本原则之前,任何与此工作相关的机制,都无法取得真正效果,反而使各级部门对国际项目的标准日渐生疏,进而产生抵触的情绪。

1. “儿童利益最大化”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尊重并保护儿童权利的重要原则之一。

2. “儿童暴力零容忍”是对应当前许多地方仅满足于“儿童暴力零报告”基础上的一种儿童保护价值观,指对任何情况下的、任何形式的儿童暴力都不能容忍且不沉默,并持积极介入的态度和观念。

(2) “自我觉醒”的项目前提

以上情形还反映出项目执行过程中,社会工作所倡导“自我觉醒”的工作价值与各级项目执行单位原有工作惯习之间的冲突。“批判诠释论”下的社会工作,强调实践主体必须确信并切实履行在实际工作之前的自我梳理与自我觉醒的必要,并以此建构自身的价值观。当项目工作人员自己都不能确信“对儿童暴力零容忍”和“儿童暴力可以预防”等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又怎会主动投身于项目推进,因此,引发“争吵”等的冲突也是必然的。

(3) 开放系统与社区营造

在第二次“争吵”中,大富村妇女主任反对设立儿童权益代言人制度,提出“不会公布电话,如果有人要打,就关机”,这似乎又与她在现实中的表现并不相符。该主任上任20年来,一直乐于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许多村民都知道她的手机号码。但为何她会如此表态,恐怕只能视为是一种情绪发泄。与此相比,东鄱村妇女主任会后对于儿童权益代言人制度的抗拒就更加彻底了。她告诉笔者的理由主要有二:“其一,打骂孩子是家庭内部的事,根本不会有人打电话;其二,村委会有很多事情需要关注,儿童暴力只是很小的一个方面,也没有对村委会构成压力,不需要这么做。”这两点理由,与省项目办倡导的建立在“开放系统理论”基础上的“反对对儿童暴力”的非个体化信念、“睦邻运动”基础上的“儿童友好社区营造”的原则背道而驰。“开放系统理论”(Martin,1989)认为任何系统包括个体在内都不是封闭的,个人的行为可以影响社会,而社会也会影响人的行为,强调系统之间是多元互动的关系。该理论重视将个人的问题解放出来,提倡个人与环境的互动,并探索“个人问题”与“公众议题”间的关系。正因如此,省项目办认可儿童遭受暴力绝不仅是儿童个人的问题和家庭私事,而是关乎儿童成长环境的公共事务的观点。

既然造成儿童暴力的原因是多元的,那么“反对对儿童暴力”的切入点,也应该是多元的,决不能只满足于惩罚施暴者的层面,必须以开放的眼光洞悉儿童暴力背后深埋的根源,从而延伸至对贫困、弱权、服务短缺、传统惯习和文化资本等的探讨中去。在“开放系统”基础上,倡导对儿童暴力公开讨论,从儿童成长的不同系统中查找疏漏,并建议建立以儿童保护为基准的多学科、多层级、多部门的合作机制。而现实中,无论是村一级的儿童权利代言人制度,还是区一级的儿童保护多部门合作,都呈现出漠然处之将其边缘化的态度。

“睦邻运动”强调工作者与工作对象相亲相爱,提倡发动当地人力,培养其自动自发的互助合作精神(顾东辉,2005)。该运动一开始就明确提出以促进地区福祉为目标,将弱势群体的问题放在公共空间中讨论,起到邻里团结、社区融合的作用。“社区营造”(community construction)是在“睦邻运动”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更为综合的社区工作范式,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省项目办试图将试点乡村建成儿童友好社区,倡导生活在儿童周围的人都有义务关爱儿童,希望以关爱孩子为基础,从而活化邻里关系,进一步构建整个社区支持网络。但是,由于珠三角地区大量“工厂村”的存在,日益涌入的庞大的外来人口使得原有的乡民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日趋复杂的村庄情况使村民关系走向冷漠,人们渐渐习惯“关起门来”的生活。关爱周边的儿童,成为试点村工作人员表述中的“梦”,而矛盾也就隐藏在“梦想成真”的项目实践中。

3. 不同层级之间的“争吵”类型

两次激烈的争吵,均发生在省项目办人员与下级工作人员之间。我们有必要运用“批判诠释论”的观点分析不同层级间对待项目工作的态度,这是寻求省项目办与各级妇联组织之间的沟通策略的前提。

(1) 省项目办与市、区项目人员的“隐秘争吵”

市、区项目人员都是市、区妇联儿童部的工作人员,包括儿童部长和分管的妇联副主席。面对上述提及的争吵焦点,她们并未直接反对或抵制,而是以固有的行政惯习,完成对这些“强烈价值”的分解。在激烈争吵之始,她们默不作声,随着争吵越来越激烈,便开始“帮腔”或“私下议论”。她们习惯于将制度问题与项目挂钩,得出项目探索中出现的问题是制度不健全的结果的结论。但实际上这只不过是她们延缓项目进展、避开项目坚冰的战术,从而得出因制度原因无法一时解决的最终论调。从另外一个角度也说明,市、区项目人员面临制度障碍时的焦灼与压力。在激烈的“争吵”中,她们既想表达自身的困惑和不满,又不希望得罪上级单位,更不想激化基层矛盾,因此更多地选择静默、旁观、帮腔或私议,以求平衡。省项目办与市、区级项目人员的冲突是十分隐秘的,一团和气永远都是主旋律,这与项目具体分工有关,也与她们深谙行政运作之道有关。站在“批判诠释论”的角度,越是隐秘的冲突,其背后的隐患越大,也就越难改变,原因是态度的制度壁垒更需突破。

(2) 省妇联与街道项目人员“直接争吵”

街道项目人员的身份本身就很尴尬,街道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并不属于项目实际运作的层级,只是作为市、区与试点村的衔接,其背后反映的是尊重科层的表现。多数情况下,街道工作人员都是以陪同的身份出现的,这就为冲突埋下了伏笔,即项目会议对她们来讲没有实际意义,而是消耗了她们的时间。新上任的街道妇联主席原先在司法所工作,沿袭了一贯的工作作风,认为“中国司法难以顾及儿童暴力”,“儿童暴力是外来人口家庭的事情”,“法律都管不了的事情,项目能有什么用”,这些与省项目办秉承的“强烈价值”中的“自我觉醒”、《儿童权利公约》的底线要求,以及“开放系统”理论基础上的非个体化信念背道而驰,最终表现为在五级项目讨论会上的直接争吵。但在第二次争吵中,从该妇联主席的变化又可以看出,当言论一旦涉及自身利益时,就变得不那么自由了,而她的怨愤在日后的工作中一直以怠慢的方式继续着。

(3) 省妇联与试点社区村官的“全面争吵”

试点村作为项目的依托,也是项目的归宿。两次激烈争吵中,试点村的反应最为强烈,最终导致省妇联与试点社区村官的全面争吵。大富村由先前的积极配合,到寸步不让的争吵,主要是因为她们感觉项目推进过于复杂,看不到短期效果,且给村委会带来了很大的工作压力。村妇女主任向村委会提议引入乡村社工,又遭否决,当了一辈子妇女主任,面临退休,她更多考虑的是在退休之后如何应对来自熟人社区的评价。所以,平稳过渡是她最想要的,而项目过程中提及的“强烈价值”是需要建立在原有工作探索求变的基础上的,这与她的切身利益不符,这也是她不想“项目添乱”的根本原因。东鄱村妇女主任,在2008年4月刚刚当选,原本只是村委会普通工作人员的她希望借助国际项目打开工作局面,却被项目的长效机制和复杂性挡了回来。她本人并无发展社区建设的魄力和需要,而只想以不出乱子、按部就班的工作方式赢得村委会的支持,尽快融入这一权力共同体。当项目对她产生压力的时候,她自然地选择排斥,争吵也就在所难免。省项目办与两个村项目人员的争吵,实际上是“强烈价值”与传统乡村治理模式之间的冲突。

三、“批判诠释论”视角下的反思和可行性路径 (一) 对“争吵”的反思

两次激烈的“争吵”正是“反对对儿童暴力”项目中的“强烈价值”与现实处境的碰撞,在一定程度上,项目本身也促使项目人员反思其原有的价值观。目前,项目中社会工作者或社会工作方法所面临的困境和冲突,正是对行政命令主导下的旧有的项目路径的修正与填补的阵痛,冲突本身也许就是“暴露”与“疗伤”的过程。我们有必要从“批判诠释论”角度对这些争吵予以深刻反思,并从中发现项目调整的可能性。

1. “争吵”是“强烈价值”介入的必然阶段

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争吵”,实际上是每一个项目参与者自我发现与意识觉醒的过程。“强烈价值”的介入需要时间,这期间,社会工作者将担负起解释、澄清和意识提升的角色。所以,社会工作者应控制和把握自身的角色,在理解对方需要的基础上增进她们的福祉。

“争吵”是经历了最初对项目不甚了解或被动接受过程后的意见表达,是继一团和气、表面平静等初始阶段的又一历程,从某种意义上讲,是项目走向深入的表现。“争吵”表明“故有价值”与“强烈价值”之间存在分歧,揭示出后者对前者的批判,以及批判本身遇到的抵抗。通过进一步分析,可以将“争吵”视作项目团队正在试图构建可供反复讨论的工作模式,且呈现出激烈的表现形式。我们必须反省作为“强烈价值”介入的项目探索,认识到意识提升永远是最重要、最困难的历程。“强烈价值”是否被认为是合理且可行的,在于其是否经得起富有冲突性质的反复讨论甚或“争吵”的检验,从而达致群体的共识。哈贝马斯将这一过程视为一个接近“沟通理性”的可能条件,通过这一过程让参与讨论的人发觉更多共同需要的诠释(转引自陈更新、贺玉英,1991)。

2. “争吵”使我们重新审视项目中的“充权”

“充权”(empowerment)是一个极富迷惑性的概念,如果我们对此没有警觉,将会深陷不被对方理解、工作无法开展的泥潭,从而衍生专业权威或专业霸权的隔离,最终引发充权双方的激烈冲突,甚至中断专业关系。目前,国内的许多社会工作学者,将“充权”视作社会工作,特别是弱势群体社会工作的重要范式,提倡发挥社会工作者资源、信息、方法引导者的角色和功能。笔者并非反对这样的“充权”理解,但有必要指出的是,所有的“充权”举动必须建立在“理解”的基础之上,且“充权”过程是双向沟通的合作过程,而不是单单强调社会工作者的领导或提供者的角色定位。当我们运用“充权”来分析问题或指导实践的时候,必须要问自己:什么是权力,是什么在影响权力,是谁剥夺了服务对象的权力,我们是否是剥夺者中的一员,“充权”的过程是否也混杂着剥夺,服务对象到底最需要的是什么,服务对象自身的资源和能力又有哪些,以及我们在对服务对象不理解的情况下的“充权”努力是否也是一种剥夺呢?这些问题是正确理解“充权”的前提,也是解决实际行动中社工“无力感”的根源。

在项目过程中,省项目办为提升村民对儿童保护的意识,经常拨出大量经费进行儿童权利和儿童保护的培训,并在试点社区开展广泛的社区宣传等活动,以此作为对试点社区的充权表现。那么,这样的项目设计又为何演变成妇女主任口中的“添乱”呢?为什么作为儿童保护底线要求的《儿童权利公约》会被视作是遥不可及的外国标准呢?原因在于,在项目中间各级项目执行单位(包括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内)都过早地将自己定义为“充权者”,潜意识里已经将项目关系置于不对等的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而不是平等合作的关系。当项目出现冲突,就很容易被解释为基层组织对项目理念的不理解或有意抵触,属于个人问题甚或落后的组织行为。此刻,我们必须认识到,没有建立在“沟通理性”基础上的“充权”只是一种单向的给予,容易招致对象的排斥。“充权”是“强烈价值”介入的中间环节,必须建立在充分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实现。

3. “争吵”折射出的专业压迫与反抗

社会工作始终将自己定义为反压迫的角色,社会工作者特别是早期的社会工作者时常以解放者的姿态自居。“批判诠释论”提醒我们必须对自身的专业有所警觉,这样的警觉是建立在专业反省的基础之上的。当前主流社会工作已经成为社会资源的重要媒介,这一点在社会工作相对完善的地区更为明显。“新管理主义”胁迫下的社会工作愈发的矛盾,这样的矛盾是建立在“压迫”与“反压迫”于一体的专业身份及其专业威权之下的。“反对对儿童暴力”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争吵”,可视为行政权力与专业主义共同作用下的压迫与反压迫的过程。作为上级的项目人员或多或少地暴露了旧有的行政命令的惯习,而科层制本身就是压迫的载体。另外,很多时候,省项目办在解释项目意义或澄清项目理念时,会脱离沟通对象所熟悉的话语体系,以自身擅长的专业言辞进行沟通,这实际上背离了“沟通理性”的原意,属于另一种形式的话语压迫。古学斌等(2007)在反思自身田野实践的基础上,敏锐地觉察到自身实践中的“压迫”成分,运用人类学中的“文化识盲”(cultural illiteracy)来分析他们与云南乡民互动中的现实困境,从而反省“专业陷阱”问题。同样,我们必须认识到,在项目中引发的争吵本身也带有某些“强烈价值”介入下的压迫成分,反之,我们将会陷入行政与专业的双重陷阱。

(二) 项目转向的可行性路径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试图探索在“批判诠释论”指导下的项目转向的可行性路径,建立在“沟通理性”基础上的“互动合作”模式。

1. 项目转向中的身份定位:尽可能的平等

“反对对儿童暴力”的项目性质是国际合作项目,具体到项目中的每一层级,也应该是平等合作的关系,尽量避免复制原有的行政科层关系,遵照有效沟通,实现彼此意见的充分表达。一直以来,项目人员都不断强调平等合作,但在一些具体处境中却很难摆正自己的位置,项目运作在很大程度上是权力运作的过程。借助行政命令的方式开展项目工作,表面上看很顺畅,但内里却隐藏危机,如果不及时疏导,则会影响项目的实际效果。透过“批判诠释论”对现有项目工作进行修订,推进参与式合作在项目中的实行,在新的活动开展之初,鼓励各级项目执行单位表达自己的看法,通过集体协商最终制订实施方案。在具体实施中,实施主体与其他项目层级之间应当是互助关系,共同推进项目进展。在项目成果的发布和宣传中,应当考虑到项目合作的特点,将项目成果视为不同层级项目单位的共有成果,从而树立合作共赢的氛围。同样,在面对项目挫折和失败时,也应当责任共担,而不是一味地指责或推卸责任。

2. 项目转向的路径基础:自我觉醒与最大可能的理解

在项目推进的过程中,项目团队成员必须首先进行自我梳理,完成自我意识上的觉醒,以此审视自己是否信守“尊重儿童权利,反对对儿童暴力”的约定,从而完成项目团队自身的能力建设。在此期间,社会工作者需要不断警觉自身的专业身份,既保持自身的专业操守,又不致引起专业压迫。在自身反省的基础上,完成对不同层级项目成员和服务对象的最大可能的理解,以此建立团队信任。最大可能的理解,清楚对方的处境和目的是关键。例如,我们要明白试点村项目人员的真实想法和意图,就必须走近她们,从她们所处的文化中找寻答案。为此,省项目办可以派社工进驻社区,依照田野研究的方法进行社区分析,通过与社区工作人员和普通民众的接触,消除社区项目人员对社会工作的误解,并在尊重社区文化的前提下,探索富有社区特色的儿童保护行动。

3. 项目转向的路径依托:最大限度的沟通对话

必须重视沟通对话的重要性,提升沟通对话的效果,最大限度地接近“理想的沟通模式”,而不是原有行政框架下的简单工作会议形式。为此,笔者建议,在项目人员中开展围绕“儿童暴力”的叙事分享,从讲述个人生命故事开始,逐步触及儿童保护的公共议题,拉近彼此的距离,从而不失时机地进行意识提升。建议项目人员在项目工作的基础上开诚布公地分享自身的心得感受,深入剖析自我的项目体验,以此作为真诚沟通和反复讨论的文本。

参考文献(Reference)
毕恒达. 1996. 诠释学与质性研究[G]//胡幼慧, 主编. 质性研究: 理论、方法与本土女性研究实例. 台北: 巨流图书有限公司.
Bi Hengda. 1996. "Hermeneutics and Qualitative Research. " in Qualitative Research: Theory, Method and Local Examples of Women's Studies. Taibei: Chuliu Publisher.
陈更新、贺玉英. 1991. 批判理论与社区发展[G]//批判诠释论与社会研究. 上海人民出版社.
Chen Gengxin and He Yuying. 1991. "Critical Theory and Community Development. "in Critical Hermeneutic Theory and Social Research. Shanghai People's Publishing House.
顾东辉. 2005. 社会工作的演进[G]//社会工作概论. 上海译文出版社.
Gu Donghui. 2005. "The Evolution of Social Work. " in The Social Work Introduction. Shanghai Translation Publishing House.
古学斌、张和清、杨锡聪. 2007. 专业限制与文化识盲: 农村社会工作实践中的文化问题[J]. 社会学研究(6).
Gu Xuebin, Zhang Heqing, and Yang Xicong. 2007. "Professional Limits and Cultural Illiteracy: Cultural Issue of the Rural Social Work Practice. " Sociological Studies (6). (Chinese) http://kns.cnki.net/KCMS/detail/detail.aspx?filename=SHXJ200706009&dbname=CJFD&dbcode=CJFQ
霍克海默. [1937]1989. 传统理论与批判理论[G]//批判理论. 李小冰, 等, 译. 重庆出版社.
Horkheimer. (1937)1989. "Traditional and Critical Theory. " in Critical Theory, translated by Li Xiaobing et al. Chongqing Publishing House.
黄源协、箫文高、刘素珍. 2007. 社区意识及其影响因素之探索性研究[J]. 台湾: 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学刊(2).
Huang Yuanxie, Xiao Wengao, and Liu Suzhen. 2007. "The Exploratory Study about the Sense of Community and Its Influencing Factors. "Taiwan: Social Policy and Social Work (2). (Chinese)
Martin, P. Y and G. G. O'Connor. 1988. The Social Environment: Open Systems Applications(chapter 2). New York: Longman.
Palmer, E. P. 1969. Hermeneutics. Evanston, IL: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
阮新邦. 2005. 批判诠释论的理论基础[G]//迈向崭新的社会知识观. 北京大学出版社.
Ruan Xinbang. 2005. Towards a New Concept of Social Knowledge. Beijing: Peking University Press.
Schleiermacher, F. D. E. 1985. "General Hermeneutics: Grammatical and Technical Tnterpretation. " in Mueller-Vollmer, K. (ed. ), The Hermeneutics Reader: Texts of the German Tradition from the Enlightment to the Present. New York: Basil Blackwell.
《联合国儿童权力公约》[A].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UNCRC)
谢欣如. 2002. 哈贝马斯沟通理论初探[J]. 台湾: 哲学与文化(月刊)(3).
Xie Xinru. 2002. "The Preliminary Study of Habermas's Communication Theory. " Taiwan: Philosophy and Culture (Monthly)(3). (Chinese)
朱志强. 2000. 社会工作的本质: 道德实践与政治实践[G]//华人社会社会工作本质的初探. 香港: 八方出版社.
Zhu Zhiqiang. 2001. "The Nature of Social Work: Moral Practice and Political Practice. " in The Nature of Chinese Social Work. Hong Kong: Globe Publishing C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