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  2010, Vol. 30 Issue (2): 21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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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伟. 2010. 当代中国底层社会“以身抗争”的效度和限度分析——一个“艾滋村民”抗争维权的启示[J]. 社会, 30(2): 21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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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 Hongwei. 2010. Analysis of the Validity and Limit of "Individualistic Resistance" from the Subaltern Society in Contemporary China: A Report from the HIV-Ridden Villages in Hubei Province and Henan Province[J]. Chinese Journal of Sociology(in Chinese Version), 30(2): 21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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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底层社会“以身抗争”的效度和限度分析——一个“艾滋村民”抗争维权的启示
王洪伟     
摘要: 通过对鄂豫两省艾滋疫情高发区“艾滋村民”1抗争的考察,笔者提出了当代中国底层社会抗争的两种社会学逻辑:求助于外的“合法抗争”和求助于内的“以身抗争”,一起形成了当代中国底层社会抗争的具有解释力、却又不同逻辑的社会学分析框架。本文考察了“以身抗争”模式的形成机理和运转规则,发现中国底层农民抗争的“非政治性”、“弱组织性”和“具体利益性”取向,“有组织”的政治抗争乃至革命性转化是不太可能的。1文中的“艾滋村民”,指生活在大陆农村艾滋疫情高发区的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携带者,通常是生活在村落中的农民群体。“艾滋村”则是农村艾滋疫情高发区的通俗称法。
关键词: 底层研究    艾滋村民    以身抗争    以法抗争    
Analysis of the Validity and Limit of "Individualistic Resistance" from the Subaltern Society in Contemporary China: A Report from the HIV-Ridden Villages in Hubei Province and Henan Province
Wang Hongwei     
Author: Wang Hongwei, The Center for Yellow River Civilization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Henan University, E-mail: nfwhw@163.com.
Abstract: Through the investigation of resistance of those in the AIDS villages in the HIV-ridden areas in Hubei province and Henan province, the author proposes two kinds of sociologic logics of social resistance in the subaltern society of contemporary China: externally relied "rule-based resistance" and internally relied "individualistic resistance." They have both become the most convincible sociologic analysis frames to account for the social resistance in the current Chinese subaltern society yet they differ in logics. This paper originally examines the formation mechanism and operating rules of the "individualistic resistance" mode, which leads to the discovery of the trends of non-politics, weak organization, and tangible-benefit focus in the resistance in the rural subaltern society, making "organized" political protests up to a revolutionized turn far away from the reach.
Keywords: subaltern studies    AIDS villages    rule-based resistance    body resistance    

近年来,底层研究(subaltern studies)在国内外学界渐受关注,形成了与精英研究迥异的“底层视角”。底层研究源于20世纪70年代以降,印度学术界对后殖民主义意识形态形塑下的精英主义史观的反思和批判。当时,以R.古哈(R.Guha)为核心的印度加尔各答社会研究中心于1982年出版了一组以《底层研究》为总题的研究南亚农民社会的著作,到20世纪末已陆续出版了十卷本。“底层研究”的影响迅速由印度波及美国、拉丁美洲和东亚等地,形成了以R.古哈、查特吉等为代表的印度“底层研究学派”。“底层研究”的崛起与“旧的国家政治结构开始弱化,底层阶级的反抗运动不断涌现”有关(王庆明,2007)。这个学派认为底层群体生活在一个与精英完全不同的场域,有着自己的行动逻辑和政治空间,简单地移植那些分析精英的概念和方法来分析底层是缺乏解释力的,且往往导致严重的误解(刘旭,2006)。“底层”一词从葛兰西(A.Gramsci)名著《狱中札记》中的subaltern classes而来,意指欧洲社会那些从属的、被排除在主流之外的社会群体,他的“底层阶级”很大程度上指马克思意义上的无产阶级。他认为,资本主义对底层的统治必须通过底层自身的认可才能够实现,从而将“支配”、“霸权”这样的因素纳入研究者的视野之中(吕鹏,2006)。底层研究发现了底层抗争的自主性一面,强调研究者站在底层的视角凝视底层(查特吉,2001)。

无论从何种标准上分析,寄身于贫病交加生存边缘的“艾滋村民”群体1无疑是当代中国社会“当之无愧”的底层民众。近年来,笔者长期行走在鄂豫两省农村艾滋疫情高发区进行社会学调研,作为相对于目前学界考察的“常态社会”的研究来说,从学理上探析“艾滋村”这种“非常态”底层社会的民众抗争,也许更具典型的学术意义,藉此可能发现在“常态社会”中考察底层社会抗争的偏颇和问题所在。

1 郑杭生曾多次告诫笔者:研究鄂豫“艾滋村”,必须超越当下描述泛滥、分析欠缺的现状,多做理论上的挖掘和提升。

2000年以来,关于鄂豫两省艾滋村的新闻报道高潮迭起,但真正的学术研究却寥若晨星,这些零星的研究大多也乏善可陈,描述性大于分析性;1而且研究的连续性严重不足。在笔者深入鄂豫“艾滋村”调研期间,一个非常严肃的理论和现实的困惑不断地袭扰着笔者:清晰地计算着死亡日期或是行走于死亡边缘(而非“生存边缘”)、一贫如洗的“艾滋村民”,何以维持着乡村平静的社会秩序,而没有酿成一定规模的骚乱甚或反抗性的事件?随着调研的深入,笔者的猜想逐渐集中到“艾滋村民”抗争的现实观察和学术思考上。

1 2004年9月10日,河南省委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7月26日到8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的“拉网式”大普查,全省范围内已有偿供血人员达28万,其中检测出艾滋病感染者2.5万。不少人对此数字表示怀疑。

按照官方公布的数字,鄂豫两省农村都有数万因卖血罹患艾滋病的农民,2死亡的阴影时刻笼罩着他们及其生活的家庭和村庄。随着20世纪中后期鄂豫农村因卖血感染艾滋病的村民进入死亡高峰期,艾滋村民的上访等维权抗争事件不断出现。与此同时,社会舆论迭起,“艾滋村”的秩序和稳定问题成为中央和地方政府面临的头等大事。2000年以后,随着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对艾滋疫情高发区及其艾滋村民救助和帮扶政策的颁布和落实,一度高涨的艾滋村民维权抗争浪潮逐渐偃息;一度失序的艾滋村落渐渐恢复了生机,复归有序。底层群体“艾滋村民”的“有组织”抗争甚或革命性转化的可能性,似乎亦不复存在了。

2 本文部分材料主要源自2007年4月笔者在湖北随州市均川镇“温馨家园”对Z所做的访谈。Z历年来积累书写的疾病证明、法律文书、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救助帮扶的文书共20多件,集中反映了Z被查出罹患艾滋病后的维权抗争历程。

本文旨在通过对鄂豫农村艾滋疫情高发区的现状的研究,建构当代中国底层民众抗争的社会学逻辑。

一、一个“艾滋村民”的抗争简史

本文从湖北随州J镇一个艾滋村民的抗争实践出发,透视当代中国底层民众进行社会(或政治)抗争的基本路线和规则。

Z于1955年出生于湖北省随州市J镇某村。1968年初中毕业后,Z先后任大队电话员、大队小学代课教师和大队团支书。1976年,由于家庭困难而近亲结婚。Z与本大队赵某结婚,赵是Z的姑表妹,婚后连夭两胎后,1981年生下儿子周某某,1985年生下女儿周某。

1982年到1985年,当地分田到户后,Z除了种地,还兼做炒粉生意;1984年,他与亲属合伙购置一台手扶拖拉机,从事加工、打麦、运输,生意非常兴隆。1988年,Z辞去公职,换购了一台“手扶”,从事加工、抽水、打麦、运输,直到2000年4月,生意仍然很好。1998年,Z建了新房。2000年4月到2002年5月,精明的Z倒腾换购了一台旧“手扶”;2003年后,又换购一台新“手扶”。按照Z的说法,尽管家庭屡遭波折,但经济状况尚可。

Z曾于1990年代初期去大城市打工,但打工经历并不顺利。1992-1994年,受河南方面影响,Z的老家也出现农民卖血高峰,很多村民一窝蜂地到处赶场卖血。当时Z与亲属合伙购置了一台手扶拖拉机,边干农活边拉生意。当地一个朋友拉着他到陕西某地卖血,但受到欺骗,最后连回家车费都短缺的Z在无奈之下卖了两次血,凑够了回家的路费,从此他断绝了卖血的念头。同时,就在Z被骗异乡期间,身在家乡的妻子赵某为了生计也随着卖血大军赶了几个场,却不幸染上艾滋病,日后给Z家带来了终生挥之不去的噩梦。

尽管在城市赚钱并不比家乡容易,但是一逢农闲,Z还是跟随“民工潮”涌到大城市淘金。1995年1-3月,Z跟随乡亲工友到广州植树;2000年10-12月在广州松岗一带做生意;2001年底受骗到广州从化做了一个多月的传销,后回到湖北武汉打工;2003年2-4月随乡邻到广州搞工程建筑。2004年2-6月间,在北京建筑工地指挥航吊的Z,患感冒一直未愈,无奈之下回到家乡医院诊治,夫妻双双都被诊断感染了艾滋病。从此,Z和妻子再也没能外出打工,一是方便在家吃药打针治病,二是担心出远门发生意外。Z自己花费3千元购置了一辆已经报废且无任何正当手续的小面包车,在乡村跑运输糊口。

与此同时,Z的一双儿女的求学、打工经历也是饱受波折。1999年儿子初中毕业后南下广州打工,可是干了三个月,分文未获,靠捡废品四处流浪;后来在孝感因惊吓受到刺激,当地人报警后被地方派人送回随州老家。之后直到2003年,儿子患上严重的失眠症,在均川、随州、枣阳和武汉等医院治疗后,总算基本好转。2003年初,Z送儿子随老乡到北京打工。

女儿小学毕业后,因眼睛不好休学在家,为给她治疗眼疾花费数千元也未见效,后被武汉大医院诊断为先天性眼疾且无法根治。2005年9月,Z还是送女儿踏上到广州打工的火车,但是直到2006年1月,女儿分文没寄回家。

夫妻俩被检查出感染艾滋病,是Z人生的一个重要转折点。之前,Z及家人饱经苦难,其中不乏遭遇权力、资本等不公正待遇,但作为底层社会一员,很多屈辱他只能忍气吞声,基本上处于抗争的无奈;但是在查出艾滋病之后,当Z及其家庭再次遭遇来自权力、资本侵蚀的时候,他一方面运用正当的政策、法律进行常规性的抗争——尽管这些抗争常常不起效用;另一方面,Z开始利用其疾病的高传染“恐惧性”,进行了屡试不爽的有效性抗争。

2003年初,Z送初愈的儿子到北京从事保安工作,月薪800多元。2005年底,Z夫妻艾滋病情几度发作,想让儿子春节回家一聚。但是老板“克扣”了儿子一千多元工资没发,而且还扣押了他的身份证。春节过后,2006年3月底,Z带上地方医院和政府开具的“艾滋证明”,独自进京为儿子讨薪,先是通过劳动仲裁,可是老板竟然不承认儿子在他那里上班,公司只给了七、八百元钱,还差二百多元。最后法院判决老板赔偿他们父子1 100元经济损失,寄到Z家乡镇政府账号上。打赢了官司的Z很感动,还专门送了一面锦旗给镇政府。Z反映当初找老板要钱的时候,老板很凶,“再要,让你在北京消失”。但是看到Z的艾滋病患者证明,加之事发辖区政府部门和Z家乡政府驻京办官员共同做工作,老板屈服了。当年8月4日,老板就把钱款汇到镇政府账号上了。Z对于讨要儿子的欠薪很有决心,“温家宝总理说的,不能拖欠农民工工资,要是我继续上告,政府要罚他好几万呢”。

“以身抗争”小试牛刀即有所获,这个结果大大提升了Z对社会枉加于自身及家庭的不公进行抗争的自信心。儿子北京讨薪事件刚有结果,在广东东莞打工的女儿也出了大事。

2006年8月9日,Z接到在广东东莞一家电子厂打工的女儿同事的电话:公司老板儿子以谈恋爱为名强奸了周某,周某为此受到惊吓,精神错乱,闹着要跳楼自杀;而厂方不但不管周某,甚至还把她辞退了。Z随即南下为女儿讨还公道。到了东莞后,厂方置之不理,Z先后找到当地政府、打110报警、求助当地劳动局寻求法律援助,还到东莞市政府上访,但一直未获解决。后来Z自带的钱花光了,被送到东莞救助站。最后也仅是把女儿被厂方克扣的1 100多元工资要了回来。

拿着这千辛万苦讨回来的“血汗钱”,Z带着女儿又踏上了回乡治疗的行程。在家乡医院,他花费了数千元医疗费,直到没钱女儿被迫出院,还欠医院几千元。女儿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后续治疗尚需上万元。这一次,Z向家乡政府求助南下的路费、女儿病情诊断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低保证明、夫妻两人艾滋病患者证明和家乡政府要求东莞法律援助的介绍信,带着神情恍惚的女儿二度南下。几经折腾,在东莞市得到了当地法律援助,在律师帮助下,终于讨回厂方赔偿女儿的18个月的工资(即一万多元医疗费)。但是女儿遭人身侵害的经济赔偿却没有讨回。

2007年和2008年间,Z数度南下东莞,找政府、找警察、找厂方、找当事人,一方面要求对涉案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另一方面要求进一步经济赔偿,但因为时过境迁很难取证,一直没有进展;而且涉案当事人也躲到广州去了。Z对东莞地方,特别是警方对女儿受人身侵害一案的冷漠感到不满,起初办案警察不知道其艾滋病患者“身份”,曾对其动粗,后来知道后又避而不见。Z说,“不管那个伤害我女儿的厂长儿子躲到哪里,我就是拼上这条命,也要讨回公道,我一定要找到他家,找到他本人,死也要和他死在一起!”

作为当代中国农村底层群体的一员,“艾滋村民”Z的抗争史具有典型性,但无独有偶。笔者在鄂豫“艾滋村”的调研中发现,贫病交加、生活无着的“艾滋村民”,除了“以身抗争”维护自身及家庭被侵害的合法权益之外,为了养家糊口,也开始受雇介入有偿的讨薪、讨债,甚至介入村落或地方各种纠纷。由于其本身罹患高传染性疾病,这些“讨利”行为基本都在相关法律框架内展开,有效谋利而不违法。

“艾滋村民”维权抗争的逻辑不同于以往研究中的抗争逻辑,也不同于近年来兴起的“以死抗争”和“作为武器的弱者”的抗争模式。笔者通过考察近年来国内外学术界关于当代中国底层农民维权抗争的学理分析,试建构起一种新型的社会学逻辑的分析框架。

二、既往研究中的几种学理分析

底层社会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底层抗争,是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运动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先从社会运动研究的基本概念着手,探讨底层抗争研究的学术渊源。

西方一些学者把社会运动、抗议和革命称为“对抗性政治”,以区别于一般的“非对抗性政治”。赵鼎新(2006)认为,所谓集体行为,就是有许多个体参加的、具有很大自发性的体制外政治行为;所谓社会运动,就是有许多个体参加的、高度组织化的、寻求或反对某些特定社会变迁的体制外政治行为;而革命,则是有大规模人群参与的、高度组织化的、旨在夺取政权,并按照某种意识形态对社会进行根本改造的体制外政治行为。革命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政治革命和社会革命,前者旨在夺取政权并改变政权性质,而不对社会结构进行全面重建;而社会革命的发动者在夺取政权以后,不但会改变现存政权的性质,亦会对整个社会结构进行彻底改造。20世纪60、70年代以降,资源动员理论(resource mobilization theory)和政治过程理论(political process model)长期占据欧美社会运动研究的主流地位。这些理论研究可以洞见社会运动中的许多微观机制,但由于所关注的社会运动的侧面不同,其研究思路缺乏整合,甚至会相互冲突,我们很难获得关于一个具体社会运动的全面了解。

1985年,美国著名学者斯科特(J.Scott)根据其在一个马来西亚村庄的田野调查,出版了《弱者的武器》(Weapons of the Weak:Everyday Forms of Peasant Resistance)一书。斯科特反思并批评了许多关于农民革命的研究只对那些在国家层面造成大规模的、结构性变迁的运动感兴趣。这类研究主要集中于有组织的、正式的、公开的抗议运动,因为它们显然对国家造成威胁,即使只有短暂的片刻。但这类所谓真正的反抗是相当稀少的,它们大多被轻而易举地击败;即便是非常罕见地成功了,其结果也很少是农民真正想要的,若在这一领域寻找农民政治大半会徒劳无功。农民也因而被认为是政治上无效的阶级,除非他们被外来者加以组织和领导。实际上,农民的抗争行为常常是隐蔽的、无组织的,很少进行过于危险乃至遭受征服、强力镇压的革命或叛乱。农民总是以包括嘲笑、讽刺、磨洋工、开小差、装傻卖呆、小偷小摸、暗中破坏、流言飞语等的“日常反抗”的形式,即被斯科特(1985)称之为“弱者的武器”来进行抵制和抗议。郭于华(2007)循着斯科特关于底层农民研究的思想线索进一步指出,如果仅仅关注正式的反抗行动,或仅以“生存伦理”(subsistence ethic)来解释农民的行为,我们就无从理解为何当他们进入生存绝境时仍未有公开的反抗。对于农民的政治行动,仅用生存伦理的逻辑无法解释,还必须加上对镇压制度、暴力强度和意识形态治理的考量。面对强大而细密的统治,对立的双方因力量强弱过于悬殊,无从形成真正对垒的对手,因而弱势一方反抗的逻辑就会发生扭曲和畸变。反抗的伪装性,即以表面的顺从代替实际的反抗,有可能反而强化了统治权力;“弱者的武器”在上述扭曲的反抗逻辑中也有可能变成强者的工具。赵鼎新(2006)也认为,斯科特所开创的“道义经济”(moral economy)、“弱者的武器”(weapons of the weak)和“日常抵抗”(everyday resistance)这些静态概念,对一场具体的农民运动动态的整体性理解毫无用处。

21世纪初,麦克亚当、S.泰罗和C.梯利合著的《对抗性政治的动态》(McAdam,Tarrow & Tilly,2001)出笼,被视为寻找社会运动和革命研究新发展方向卓有成效的理论探索。这本书的中心思想可以归纳为三点:第一,提倡打破社会运动研究、革命研究、民主化过程研究之间的界限,将其融入统一的对抗性政治框架下进行研究;第二,提倡在研究中引入时间,即把对抗性政治的态势看作有关各方在一定社会结构下互动的结果;第三,也是该书中最重要的一点,他们提出,研究对抗性政治应从社会机制出发,并以找出社会机制为核心。事实上,该书的主要章节都在致力于展示某些社会机制是怎样在各类对抗性政治过程中发挥作用的(赵鼎新,2006)。“抗争性政治”(contentious politics,也译为“对抗性政治”)的分析框架,突出了历史和国家的重要性,并强调抗争是政治性的,其研究对包括诸如宗教、情感、时间、空间和领袖等主题给予了足够的重视。于建嵘(2009)认为,“抗争性政治”作为一种新的解读框架,是相对于传统精英政治的一种新解读方式,即以底层社会的眼光看待底层民众的行为。“抗争性政治”就成为一种以政治的眼光对底层民众的制度化或反制度化行为进行解读的框架,并构成政治社会学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裴宜理(Perry,2008)进而指出,中国无疑是世界上研究抗争性政治最好的实验室,但她对时下在西方甚为流行的关于中国政治秩序脆弱性(fragility)假设深表质疑。从历史的大背景来观察,她认为,中国当代的“权利”抗议活动所具有的政治威胁性似乎是相对微弱的,中国的政治体(polity)本身也显然并不像人们通常认为的那样空洞和虚弱。

1990年代以降,大陆群体性事件高潮迭起。根据官方定义,涉及5人或以上、针对行政当局或有政府背景的利益集团的社会纠纷,都被视为群体性事件。大陆群体性事件从1993年的超过1万起,持续增加到2005年的超过6万起,2007年已经超过8万起(叶鹏飞,2009)。群体性事件的高发,引起国内外学者的高度关注,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认为中国农民闹不起大事,农村不可能出大事,有学者进一步解释说,由于缺乏知识分子的“加盟”,农民在近一个时期内是难以闹起大事的;二是认为农村稳定的形势已日趋复杂和严峻(肖唐镖,2003)。显然,无论学界主流还是执政者,都更关注后一趋向。

李连江和欧博文(1997)在研究当代中国农民的维权抗争行动时,由“依政策反抗”(policy-based resistance)和“合法抗争”(rightful resistance)概念发展出“依法抗争”的解释框架。“依法抗争”是指农民积极利用中央政府的政策来对抗基层政府的土政策,以上级为诉求对象,抗争者认定解决问题的主体是上级,抗争者不直接对抗他们控诉的对象。这种反抗形式是一种公开的、准制度化或半制度化的形式,采用的方式主要是上访,以诉求上级政府的权威来对抗基层干部的“枉法”行为,而且它一般是以具体的“事件”为背景,主要是一种有关具体利益的抗争。

于建嵘(2008)在此基础上则提出了“以法抗争”的概念,并把农民的抗争行动从时间上划分为三个阶段:“日常抵抗”、“依法抗争”和“以法抗争”。1992年以前,农民的多数反抗大体可以归结为“弱者的武器”的日常抵抗形式,这种抵抗主要以个人为行动单位,因而不需要计划或相互协调,利用隐蔽的策略,以不与权威发生正面冲突为特征,是一种有关个人直接利益的“机会主义”抗争。1992年到1998年,农民的反抗可以归结为“依法抗争”(或曰“合法反抗”)这类形式。1998年以来,农民的抗争行为主要是“以法抗争”。所谓农民的“以法抗争”,主要指这种抗争是以具有明确政治信仰的农民利益代言人为核心,通过各种方式建立了相对稳定的社会动员网络,抗争者以其他农民为诉求对象,他们认定的解决问题的主体是包括他们在内并以他们为主导的农民自己,抗争者直接挑战他们的对立面,即以县乡政府为抗争对象,是一种旨在宣示和确立农民这一社会群体抽象的“合法权益”或“公民权利”的政治性抗争(于建嵘,2008)。在“以法抗争”中,无论是为税费还是为土地,农民多以具体的国家法律和中央文件为依据,以全面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自治”作为诉求目标,认为他们所遇到的困难和痛苦是由于县乡政府或村级干部不按法律和中央文件办事造成的。在农民看来,由于基层政府不忠实执行国家的法律和中央政策,导致他们的权益受损,因此,农民以基层政府为直接抗争目标。当代中国农民“以法抗争”的这种新型维权活动在方式和内容上都表现出明确的主动性和政治性,并且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农民从诉求外部力量的上访请愿向依靠自身组织起来维权的转变,是“有组织抗争”(同上,2004),从而引起学术界和政府高层的高度关注。

在论述当代中国工人的维权斗争时,于建嵘(2004)认为,工人奉行“以理抗争”的形式以争取自身的经济权利及其相关的民主管理权利。农民奉行的是“以法抗争”,其中以土地争议为焦点。在论述工人抗争的形式时,于建嵘(2005)指出,工人的“以理维权”以意识形态为依据。在工人的诉求文本中,最常见的抗争理由是“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工人阶级是国家的主人,共产党是我们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工厂就是我们自己的工厂”。在许多工人的想象中,自己还处在国家的权力之中,于是把他们的抗争归结为“以理维权”。工人抗争的主要内容是经济权利,抗争的对象是企业管理者和资本拥有者。对国企职工而言,他们下岗失业或不能享受到应得的福利待遇,是由于企业管理者的腐败无能造成的。在于建嵘看来,“以法抗争”和“以理抗争”,成为当代中国底层社会民众抗争的两种基本原则和逻辑。

于建嵘有关当代中国工农“有组织抗争”的结论引起了学界的不断质疑。应星(2007)从“草根动员”的角度指出,作为底层民众积极分子的“草根行动者”,既不完全认同于精英,也不完全代表底层,而是有着自身独特的行动目标和逻辑,其所进行的草根动员,使农民群体利益表达机制在表达方式的选择上具有权宜性,在组织上具有双重性,在政治上具有模糊性。这就决定了当前农民的维权行为在“合法性困境”下,具有“弱组织性”和“非政治性”,并认为于建嵘的研究具有“强烈的情感介入和价值预设”。吴毅(2007)也认为,于建嵘的研究结论呈现出某种单线进化的图谱,并显示出对农民维权行为发展趋势的泛政治化理解,这种泛政治化理解虽然因其尽抒激情而获得较大的影响,但是否与普遍的经验相符合,却引起了人们的质疑。另外,处于弱势的农民在官民之争中处于“权力-利益结构之网”中而不具有政治性。

于建嵘(2008)辩驳说,在很大程度上,底层政治的直接目标既不是为了夺取统治精英所把持的国家政权,也不是试图主导以知识精英为主体的公民社会,社会底层群体所进行的政治抗争表现为在国家政权主导下,利用公民社会的力量,试图谋求某些具体的利益。在这个意义上,关注真实的民生是底层政治真正的意义。但以民生为核心的底层政治很可能会上升到公民政治,甚或国家政治的层面。循着其关于当代中国工农抗争的“组织化”、“明确政治信仰的农民利益代言人为核心”、“相对稳定的社会动员网络”和“直接以县乡政府为抗争对象”等观点,当代中国工农底层社会的抗争不仅带有浓郁的政治色彩,而且带有明显的革命曙光。

上述关于当代中国底层民众抗争研究的历史线索折射出学界对此所持的两种逻辑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当代中国底层工农的抗争是带有浓郁政治性的“有组织”抗争,这种抗争带有很大政治风险,带有革命性转化的可能性;另一种观点认为,前一种观点带有耸人听闻之嫌,处于当代中国社会底层的工农民众的抗争并不具有政治性,是一种非组织化的、局部性的、具体化的利益之争,不存在革命性抗争趋向的可能性。

不过,在笔者看来,这还并不是中国底层农民抗争的基本逻辑。无论是斯科特所称的“弱者的武器”,还是于建嵘在李连江和欧博文“依法抗争”概念基础上发展出来的“以法抗争”和“以理抗争”的解释框架,也无论其是否具有一定的“政治性”,都是在一种既有政策、法律法规的框架内的“求助于外”的底层抗争行为。在本文以下对底层民众抗争史进行学理分析中,人们会发现这种求助于外的“以法抗争”的分析框架的乏力。由此,我们认为当代中国底层社会抗争行为中迥异于“以法抗争”的另一种抗争逻辑亟待得到学理上的深化和完善。

三、“以身抗争”:当代中国社会底层抗争新动向

考察诸如Z那样的底层民众的抗争史,我们发现,Z曾经是新中国毛泽东时代的乡村精英,即使在市场化初期,他也并不落伍,依靠个人能力迅速致富。但自2004年夫妻双双被诊断为艾滋病之后,与无数“艾滋村民”一样,他们除了怨恨自己之外,也将自己的落难归因于政府责任。

1990年代中后期到2000年前后,鄂豫农村艾滋病初步爆发,很多被确诊为因卖血而感染艾滋病的农民因不堪忍受濒临死亡的压力走向自杀,1此时,“艾滋村民”更多地将自己染病归因于个人因素。2000年以后,随着新闻报道增多,社会舆论高涨,很多“艾滋村民”开始将患病根源更多地归因于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的“血浆”政策,地方艾滋民众的抗议、上访、围攻地方政府机关的冲突行为此起彼伏,逐渐兴盛。“艾滋村民”寄望通过抗争引起社会舆论和上级政府的关注,从而获得更多的经济帮扶和医疗救助,抗争比较激烈的村庄后来大都被政府申报确认为“艾滋疫情高发区”而得到各级政府全方位的救助和帮扶。对于“艾滋村民”个体而言,抗争意识比较强,而且上访、呼声比较激烈的,他们不仅得到了高额经济补偿,而且享受到国家和地方政府给予农村艾滋病人的所有优惠政策。

1 根据笔者的调查,1997年河南省上蔡县H村3 000人左右的村庄,有4名“艾滋村民”自杀。

夫妻双双被确诊为艾滋病患者之后,Z开始频繁出入乡、区、市有关政府部门,他的家庭最终被纳入地方低保系统,享受到了免费艾滋药物治疗,以及很多适用于农村卖血感染艾滋病者的特殊优惠政策。曾长期担任基层村干部的Z较熟悉行政体制的运作规则和机制,因此其抗争较有策略和技巧:一方面以自己村干部资历表功,“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吁请当下政府不能舍弃“昔日功臣”不管不顾;另一方面谴责历任政府监督不力,非法血站违法操作,导致当年为国家“献血”的村民感染艾滋病。这样的归因导向把自身感染艾滋病的根源归于政府责任。在Z附近的一个村,由于“艾滋村民”的强烈抗争,地方政府从财政中拨给每人数万元进行安抚,以免患病村民走上极端抗争的危途。Z从中很受启发,准备效仿抗争,“不是为了自己,是为了我那两个孩子”。2

2 2007年4月8日笔者在湖北随州市J镇“温馨家园”对Z做的访谈。

Z在为子女遭欠薪和人身侵害而讨还公道的过程中,不断按照政策、法律和正常行政程序寻求问题的解决,但最后都付之阙如,出于无奈他才拿出艾滋患者的诊断证明“以身抗争”,最终以政府官员、企业管理者对艾滋病的恐惧讨还了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

与Z的遭遇和抗争体验类似,徐昕通过对近年来农民工自杀式讨薪的纵贯式考察发现,农民工为维护和抗争自身权利而自杀的“以死抗争”学理模式正被建构起来。在徐昕(2007)看来,“以死抗争”的底层抗争逻辑,是行政、法律等正当、正常途径无法释解而求助无路的农民工,通过针对本人的自损行为而给他方施压,强制其接受自己提出的纠纷解决方案。为权利而自杀,在主体方面是作为策略、技术的自杀,是农民工因为无法体面地生存而采取的一种维权行动,是一种以生命为赌注的威慑机制和社会控制机制,但它并非纯粹的策略行为,因为自杀姿态存在向真实行为转化的较大可能。从结果看,它是一项代价昂贵且成功率偏低的行动。他们要吃饭,要养儿育女,要送子女上学,仅为了让下一代活得更好些,并无任何政治性的不轨目的。

董海军继斯科特“弱者的武器”的底层抗争分析之后,发现一种与徐昕的“以死抗争”类似的底层社会抗争逻辑,只是表述方式不同而已。董海军将农民底层政治的自主性作为分析农民的维权抗争的基点,同时将关注焦点放在农民维权抗争的日常事件上,发现了农民的另一种底层抗争的政治机制:“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与“依法抗争”或“以法抗争”的解释框架不同,“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不再强调农民抗争所依据的政策法规,不以上级作为诉求或控诉对象,而是强调利用自身的弱者符号来抗争,以社会公正、生存道德等普适性观念为诉求对象,他们希望以自身的弱者抗争符号直接与抗争对象形成的对照,展示自身的弱势,反衬对方的强横,以不惜付出自身的身体、尊严甚至是生命损失的这样一种带有“破釜沉舟式”(被一般人视为“无赖式”的)的缠闹式抗争,从而引起社会关注或政府重视。因此,它虽然体现为一种“公开的文本”式抗争,唯恐外人不知,但抗争的凭借及手段却又带有“隐藏的文本”的性质,以低姿态的反抗技术进行自卫性的“赖皮”战,用坚定强韧的努力对抗无法抗拒的不平等,以降低公开反抗的风险(董海军,2008)。

与于建嵘的“有组织”、有明确政治信仰的农民抗争相比,徐昕、董海军的分析表明,底层农民或农民工的抗争带有“去政治化”的倾向。但在笔者看来,他们的研究是一种基于斯科特的“弱者的武器”、于建嵘的“以法抗争”逻辑分析上的不自觉的学理深化。

通过对村民Z抗争历史的描述,我们可以发现,在Z的抗争历程中采用多种抗争策略,乃至“以身抗争”,前后连贯、浑然一体,人为切割只是学术上的方便。实际上,我们必须看到,底层农民“以理抗争”、“依法抗争”或“以法抗争”1的行为常常付之阙如,身患绝症的艾滋村民不得不走上了一条“以身抗争”的征途:裹挟着死亡恐惧的高传染性艾滋病,最终为Z争取到了本属其自身及家人的正当权益。同时,随着“以身抗争”逻辑一次次大获全胜,这种社会抗争形式,在贫苦的“艾滋村”呈现出一种蔓延的趋势。

1 尽管笔者不认为于建嵘的“以法抗争”较之李连江和欧博文的“依法抗争”在概念的内涵外延上有多大区别。

首先,在“以身抗争”模式中,身体成为一种带有支配性的权力,血淋淋地卷入统治或某种政治支配领域;活生生的肉体被附加了抗争性的政治权谋。此时的身体实际上已超越自身而属于政治或社会,身体被冷酷悲壮地与历史、社会、政治和经济结合起来,占据抗争性政治的核心地位,通过身体的改造或摧毁而获得历史进程、社会地位或政治经济利益。艾滋村民“以身抗争”所引发的政治社会学的学理意义也许就在这里。

其次,理论和实践都说明,秩序的建构和维护,是社会学分析现代社会的基本逻辑;稳定与和谐也是现实政府梦寐以求的社会图景。Z的“以身抗争”的简史说明,在谋求子女被侵犯的合法正当权益的时候,他坚信“政府和企业都害怕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2秩序的诉求和维系是常态社会下资本力量和政治势力都谋求的目标,Z在维权抗争过程中以此作为抗争对象的软肋加以“身体恐吓”,实质上则是在恐吓秩序。不过,恐吓并非实施。3当然这种个体性的“以身抗争”具有明显的局部性、具体性和利益性,不对整体社会秩序构成危害性和破坏性。由于组织程度上欠发育,艾滋村民“以身抗争”的意识也就难以超越具体的、个体的利益诉求,并非对社会结构的颠覆企望,不是对社会地位更高等级的谋求,自身利益的实现是他们最大的目标,从而他们的“以身抗争”也就难以上升为列宁所谓的“被压迫者和被剥削者的盛大节日”4的革命性“阶级抗争”。

2 引自2006年2月18日Z为讨还北京某企业欠儿子的薪金而向相关部门提交的“尊敬的各级领导及有关用工单位领导的‘申请’”。

3 实际上,“以身抗争”总会有以身体的毁灭为代价的可能性(参见蒋韡薇、万兴亚. 2004-04-12.河南一艾滋病人杀人事件调查:不堪歧视挥刀报复[N].中国青年报)。

4 参见《列宁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第601页。

近年来,一些宗教势力介入“艾滋村”传播信仰,不仅有合法的宗教教派,还包括官方严厉打击的地下宗教势力。一旦这样的组织性信仰凝结形成抗争力量,对当地社会秩序则有很大的颠覆性和破坏性。这也正是政府对农村艾滋病高发区艾滋村民“有组织”抗争保持高度警惕的主要原因。1

1 艾滋村民“以身抗争”的路线也会延伸到地方政治事务中。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某镇是农民卖血致“艾”的重灾区。该地政府2006年一份内参报告中披露了“艾滋病人违法犯罪问题初现”的现实问题,该报告称,由于当地艾滋病人多,部分艾滋村民“用威吓的手段,威胁行政干部,威胁亲友,骗取财物”;“几乎每一周都到镇政府找有关领导索要财物,自己根本不劳动,靠哄骗财物维持生活”。有艾滋村民,“过去靠卖血为生,其弟弟偷电,被公安机关拘留,他将自己的父母拖到镇政府,带着一床棉被,睡在镇政府办公室耍赖”。更有艾滋村民王某某,在基层村组机构之外,成立“第二生产小组”,根本不听村组干部的安排,拉帮结派;还以种种理由,干涉高速公路建设,破坏水利设施,阻碍村级公路建设等等。报告还说,“少数病人以患艾滋病为由,无视法律法规,大法不犯,小错不断,公安局不管,法院不判,无事生非,打架斗殴,横行乡里,刁难干部,只要组织照顾,不要组织纪律”,对社会产生了不安宁的因素。尽管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中明确规定,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难以执行到位。这份报告引起湖北省党政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于是在全省范围展开了多次针对艾滋病人违法犯罪的联合打击行动,取得不小成效。参见《均川镇2007年艾滋病防治工作计划》及2006年底均川镇党委、镇政府的上报文件《均川镇艾滋病防治存在的新问题及相关建议》。

第三,“根据政策抗争”、“依法抗争”、“以理抗争”和“以法抗争”,可以归为一类,即统属于“合法抗争”,这里的“法”包括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官方红头文件、主流道义等,农民运用政策对抗基层政府“土政策”,借助上级高压打击基层政府的“无法”,或者直接把抗争的矛头对准基层政府,不过只是农民抗争技巧、策略上有所不同而已。由此可见,这里所称的“以身抗争”与于建嵘的“以法抗争”在内涵外延上都有很大差异。

为了权利自杀的“以死抗争”和“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也可归于“以身抗争”的解释框架。“身体”的毁灭、伤害和缺陷,成为一种具有政治支配性概念,具有“权力”意味。从概念的内涵上来看,“以身抗争”与“以法抗争”是两种不同的抗争逻辑:前者借助于抗争者自身,后者依靠“立法”。从情感上看,前者比后者更显悲壮;从效用上来看,后者的有效性常常弱于前者,且不具前者那样的时效性。

最后,不少学者(包括政府部门)都关注这些行走于极度贫困和死亡边缘的“艾滋村民”,较之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无产阶级”,他们也许更为悲惨,却安于秩序。笔者认为主要是因为低组织化或非组织化和抗争意识功利化的原因。

一是“组织化”或“组织化程度”较低或非组织化。已有的“以法抗争”解释模式强调,农民维权抗争活动在方式和内容上都表现出明确的主动性和政治性,并且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为“有组织抗争”(于建嵘,2004)。笔者在鄂豫农村艾滋疫情高发区长期的调研中发现,在1990年代艾滋病爆发初期出现过不少成群结队围攻县乡政府、到省城京城上访的“艾滋村民”。这种初期的抗争主要有两个指向,一方面是大面积农村艾滋病爆发,激愤的艾滋村民要求追究当年血站和有关政府部门官员的责任;另一方面则是当下地方政府对发生于眼皮底下的艾滋疫情肆意掩盖,导致陷入绝境的艾滋村民雪上加霜。随着从中央到地方基层政府帮扶救助力度的加强,这种成群结队“有组织抗争”(如果“成群结队”也叫“组织化”的话)渐渐弱化,甚至逐渐消失。鄂豫“艾滋村”的确认以行政村为单位,一般以全村10-20%的艾滋病感染率为标准,部分“艾滋村”的感染比例高达30-40%,甚至还要高,但是,同质性如此高的村民为何没有大规模地“组织”起来抗争?以笔者在疫区调研的体验,“艾滋村民”未能大规模“组织化”抗争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其一,以传统文化的观念看来,艾滋病令人难以启齿,这在艾滋病爆发初期表现得尤为典型,且其他村民出于恐惧和鄙视心理,唯恐避之不及。其二,正是艾滋病在村民眼里是一种不道德的、令人恐惧的高传染性疾病,一旦某个村民染疾,原先的亲戚朋友和所有社会关系迅速断裂,“艾滋村民”及其家庭基本成了社会关系“孤岛”,被乡土社会彻底“隔离”。村庄内部基本形成了正常人群和艾滋人群两个对立的群体。其三,由于上述两个原因,一些学者可能疑问,既然正常村民对“艾滋村民”如此歧视,那么处于类似境遇的“艾滋村民”应当更容易紧密结合起来,其实不然。在鄂豫农村艾滋病爆发初期,地方政府可能也由于“恐艾”,对于艾滋村民采取了躲避的姿态,但是随着艾滋科学知识的增长,加之政府逐渐遏制了艾滋村民大规模组织化抗争的可能性。因此,大规模的组织化抗争行动是不可能发生的,就更别说革命性行动了。

二是抗争意识功利化。当代中国农民抗争具有“非政治性”、“弱组织性”、“具体利益性”的特点(裴宜理,2008;应星,2007;吴毅,2007;徐昕,2007;董海军,2008)。有学者认为,中国当代的“权利”抗议活动所具有的政治威胁性是相对微弱的,并不对政权基础构成根本的、致命的冲击;也有学者认为,除非知识分子“加盟”,农民在近一个时期内是难以闹起大事的(肖唐镖,2003)。

从鄂豫“艾滋村民”抗争的实际来看,这些研究是有现实基础的。底层“艾滋村民”抗争的直接目标既不是为了夺取统治精英所把持的国家政权,也不是试图构建以知识精英为主体的公民社会。社会底层群体所进行的抗争表现为:在国家政权主导下,利用自身的力量,试图谋求个人具体的局部利益。“利益取向”是“艾滋村民”抗争的主要取向。对于“艾滋村民”来说,抗争的政治意识或阶级意识并不存在,至多是为了维持自身所处阶层既有的经济、社会状况,或者为了个人尊严、声誉等个人需求。这种利益抗争很难上升到公民政治或国家政治的层面。无论“以法抗争”或以身体疾病作为个人维权抗争的“武器”,抗争的行为规模并未无限扩大,都是围绕个体维权而运作的;也无“转化”或“升华”为组织力量或革命动力的可能性。“艾滋村民”对可预期的身体疾病或死亡,并没有做超越的理解,抗争的冲动和动力在利益诉求层面就止步了,带有巨大的现实功利性。

在笔者看来,无论是“弱者的武器”,或是“以法抗争”和“以理抗争”的解释框架,也无论其是否具有一定的“政治性”,都是在一种既有政策、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求助于外”的底层抗争行为。同时,我们发现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期,另一种与之相反的“求助于内”的底层抗争逻辑,即“以身抗争”成为底层社会维权的另一种策略。与之相应,“以身抗争”作为抗争者有效而危险的“游戏”,与求助于外的“合法抗争”一起,形成了当代中国底层民众抗争的两种具有解释力的社会学分析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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