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  2009, Vol. 29 Issue (6): 127-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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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三意, 雷洪. 2009. 农民“种房”的行动理性——对W市S村的个案研究[J]. 社会, 29(6): 127-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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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 Sanyi, Lei Hong. 2009. The Rationality of Peasants' "House Growing": A Case Study of Village S in City W[J]. Chinese Journal of Sociology(in Chinese Version), 29(6): 127-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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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种房”的行动理性——对W市S村的个案研究
王三意 , 雷洪     
摘要: 本研究考察郊区城市化过程中的“种房风”现象,选取了W市近郊一个行政村为个案,进行田野调查,主要以访谈法,辅之以观察法和文献法来收集资料;从“种房”现象主体主观的角度,考察农民“种房”成风的原因。研究发现:农民“种房”是非现实需要的行动选择;选择“种房”主要是基于超额补偿效用,也有经营和增加收入效用、心理平衡效用、情感归属效用;农民“种房”行动是主观上的目的理性行动,且有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的特征;而农民“种房”行动理性的诱因是种种政府因素,这是种房现象成风的根本内在原因。本研究的结论认为,更深层关注和研究的问题是政府应如何调整自身的行为。
关键词: 农民    “种房”    行动理性    
The Rationality of Peasants' "House Growing": A Case Study of Village S in City W
Wang Sanyi, Lei Hong     
Abstract: This study examined the "house-growing heat" during the urbanization of the suburban areas through a field investigation of a selected village in the outskirt of City W. The data were collected mainly via interviews supplemented by observations and documentations. From the subjective angle of those who were engaged in "house growing, " the researchers looked for the reasons why the peasants were keen at "house growing." The study found out that the peasants' "house growing" was an action choice not out of their actual needs but mainly out of their desires for surplus compensation, business operations, higher incomes, psychological balance, and emotional belongingness. The trigger of the peasants' "house growing" rationality was the government, which was the radical internal cause of this "house-growing heat." The study concluded that more concerns and research should be directed to how the government was to adjust its own behavior.
Keywords: action rationality    "house growing"    peasants    
一、问题提出与研究视角 (一) 现象与问题

随着郊区城市化的不断发展, 城市对农村土地的需要量也越来越大, 近年来农民种房现象屡见不鲜, 全国很多地方都刮起了“种房热”。正如《广州日报》(2004-3-7)所描述的:所谓“种房”, 就是哪个村传出将要被征地的消息, 地上就会迅速冒出一些劣质建筑来, 这些建筑大多是当地农民抢建的, 往往“地下无桩, 墙上无窗, 砖内无浆, 夜里无光”, 根本不可能住人, 目的就是在征地中获得补偿。

吴毅(2004)认为,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城市的规模不断扩张, 城市征用周边地区的农村土地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趋势。与这一趋势相伴随的是, 一些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农民在开发之前纷纷抢建房屋。其中, 除一部分是因为各种原因确需修建、又为政府部门所同意的外, 更多的是没有得到政府批准的违章建筑。人们把这股在待征农地上刮起的抢建风戏称为“种房”。

在一些地方, 即使当地政府下令禁止以任何理由建房, 依然有一些农民冒着风险种房。很多农民省吃俭用, 甚至大举外债, 将自己的全部家产拿来投资。事实上, 只有经政府同意的正规房屋拆迁, 才可以得到较为可观的赔偿金; 那些违规建造的房屋不但被严令拆除, 而且索赔金也很少或者根本没有。由此可见, 农民未必会从种房中获取利润, 而是会冒一定的风险。既然如此, 农民为什么要种房呢?

本研究考察了一个种房的典型村S村。S村隶属于武汉市江夏区M镇, 2004年11月, 经湖北省政府批准, 行政区划被划分到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S村地处W市近郊, 包括6个湾(自然村), 面积大约2. 13平方公里, 地理地貌为丘陵性质, 离市中心不到一个小时的车程。纳入开发区的范围后, 该村附近新建了工业园区、高校以及公路。目前, 一部分村湾的土地被征用, 而且整个村湾还要搬迁。截至2008年1月, S村有2个湾被拆迁, 居民已经搬入新建的小区, 另外4个湾的房屋虽未拆迁, 但大部分的农业用地已经被征用。

早在2003年, 有传闻说S村周围一带要搞开发, 于是就有“种田不如种房子”的传言, S村就开始有农民“种房”。2004年11月, S村被正式划入开发区后, 农民种房的闹剧愈演愈烈, 令人瞠目结舌:一栋两三层高的楼房, 两三天内便可以完工, 而且新建的房屋数量在不断增加。

通过分析S村人口与房屋情况(见表 1)可以看出, 2000年-2002年间, 人口是不断下降的。据村委会成员介绍, 这主要是因为2003年前有部分村民陆续购买小城镇户口进城定居, 或女性出嫁时把户口迁出, 还有部分家庭子女外出上大学迁出户口。2003年以后, 人口增长很快, 主要是村民闻风S村将被纳入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 土地要被征用、部分房屋也将被拆迁, 因而出现了大量返迁户口的人, 包括近年购买小城镇户口、出嫁女性的户口返迁。

表 1 人口与房屋历年统计

S村人口数量发生变化的同时, 房屋的数量也发生了变化。2000年至2002年间, 房屋的数量变化很小, 除了少数家庭因儿子结婚需要建房外, 基本没有新建其他用途的房屋, 有的家庭只是将房屋加层来满足居住要求。到2003年, 新建房屋的数量开始猛增, 同时, 房屋加层的情况也在增加。2006年-2007年期间, 新建的和加层的房屋数量明显减少, 这主要是因为政府明令禁止村民乱建房屋, 那些顶风而建的房屋也大多被强制拆除。

那么, 抢种房是一种什么样的景象呢?不言而喻, 农民建房是突击式的, 大面积种房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笔者从访谈中了解到:一方面, S村的砖瓦厂、预制板厂、水泥厂等, 一时都供不应求, 不分白天黑夜地生产, 村民王某(50岁)这样描述当时的景象:

附近砖瓦厂的砖和瓦都被销售一空, 不少农民只好从外地砖瓦厂购来砖瓦造房, 本地采石厂的石屑供不应求, 附近石灰厂烧出的石灰据说没有“落地粘灰”的机会, 还没出窑就有汽车排队购买……2003年至2005年间建房的高峰期, S村整个社区白天黑夜都一片生产的繁忙景象。

另一方面, 有的村民为了多抢建几栋房子, 夜间也要施工, 一时间建筑工人紧缺, 工价从80元/天涨到180元/天。当地有不少农民建完自家的房子, 还去别的村湾给建筑师傅做小工, 如搬运砖瓦、调泥灰等, 赚点劳务费, 村民们把这种行为称为“撵兔子”, 连提泥灰桶的女工, 每天都可以挣到100元。

2005年12月, 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及M街办事处联合下达停止所有建房的通知, 并派出执法队在S村强制执行。农民种房得到了暂时的控制, 但仍有农民在夜间抢建房屋。之后, 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及M街办事处出台了强行拆除S村农民抢建房屋的文件, 明确规定:2005年12月28日至2006年元月5日为“自拆”时间, 2006年元月6日开始由执法队强行拆除, 并欢迎广大群众举报抢建房屋的人。尽管如此, 仍有胆大者在夜间抢建房屋。

调查中许多农民都反复讲述了该村发生的一个事件。

2006年元月6日,执法队便来到S村强行拆除抢建房屋,年老者的哭喊、耍懒等没能阻止执法队拆房。有些抢建房屋的农民仗着自家兄弟多阻挠执法队拆房,要求执法队先从领导干部的房子拆起,不应先拆老百姓的房子,执法队工作人员解释:他们只是依照命令行事。不巧的是,执法队的掘土机在挖房屋时,塌下的墙砸伤了一名执法队员,趁执法队的人顾及抢救伤员之时,有一家被拆房屋农民的几个兄弟追打村委会书记,用砖头把书记的头打得鲜血直流。此时S村中哭声、叫喊声、咒骂声以及救护车报警声、警车的警笛声等响成一遍。稍后,开来了几卡车全副武装的武警官兵、公安干警,拆房工作继续进行,似乎是为了警示那些违法者,倒下的房屋预制板有许多并无损坏,而挖土机的履带也故意要上去检查一下预制板的抗压力,结果预制板被压碎,拆迁的大部分建材都变为废材。

S村的典型性在于:第一,该村早在20几年前就整体进入城市化或开发范围,几年前行政区划进入开发区,但具体哪块地、哪家的房屋将被征用则不清楚;第二,随着开发,该村的道路、房屋、迁入的单位等都发生变化,城市化现象明显;第三,该村部分村民已完成征地手续,拿到补偿,搬进新居,部分村民翘首以待自己的土地、房屋被征用;第四,从已完成征地的实际情况看,违法种房者并未获高额补偿,但后继种房仍成风。

以S村的实际状况而言,农民为什么要种房?为什么“屡败屡战”仍成风?这是本文关注和企图回答的问题。

(二) 本研究视角

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失地现象和失地农民越来越受到学术界的关注, 关注的焦点集中在土地征收制度、征地补偿、角色关系、利益关系和利益分配、农民与政府、开发商博弈、失地农民安置以及征地程序等多个方面。本研究特别关注以下三个方面的已有研究。

第一, 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利益关系和利益分配。朱东恺、施国庆(2004:23-24)认为:在土地用途转变增值的土地收益分配中, 政府和失地农民之间没有实现公平交易, 使得农民不仅未能从城市化开发中受益, 反而成为城市发展的“牺牲品”。于祥龙(2004:343-347)指出:当前学者们普遍认为失地农民得到的征地补偿偏低, 没有体现土地的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 也没有考虑土地对农民承担的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 更没有体现土地市场的供需状况, 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第二, 土地征收的政策与制度。刘燕萍(2002:31-32)认为, 国家征地补偿标准偏低是造成对农民利益剥夺的重要原因。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不能真实地反映被征土地的价值, 由于“公共利益”范围界定模糊, 导致政府征地中未能区别征用和征购的补偿差别。朱东恺、施国庆(2004:23-24)则认为, 土地用途转变增值中利益分配机制缺失或未制度化。

第三, 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的行动。郑娟(2007:36-38)认为, 由于农民理性和利益意识的增强, 围绕着被征收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所引发的各种问题成了焦点。也是因为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 农民亦不再只是默默地耕耘脚下的土地, 而是开始投入越来越多的热情来关注村以及小组里的事务。由于农村土地不断地减少, 使得依靠土地维持生存的农民更加注重土地补偿分配的多少, 为了使自身的补偿款最大化, 村民一般都会采取措施, 如尽可能地搜集各种关于征地补偿的资料、返迁户口等。王勇(2006:38-39)则认为, 由于资源与能力的差异以及对事物与行为的主体判断与认知的不同, 作为一个阶层的农民早已产生了某种“分化和裂变”。在普遍遭遇土地被征用而导致的生活困境时, 同为失地农民的他们, 却采取了不同的利益表达行动:沉默的大多数、激进的个人呼吁和集体维权行动。

综上所述, 学界这些方面的研究至少提供了这样的结论: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作为当事者或相关者, 是利益的损失者甚至被剥夺者, 是现行不那么合理的政策、制度的被制约者, 是缺乏权力或无权力者, 因此是被动者; 但农民又是利益意识增强者、理性意识增强者, 是可能采取行动趋势日益增强者乃至已经采取行动者, 因此又是主动者。

由此, 对本研究的启示是:无论如何, 农民种房本质上是一种为争取自身利益的行动, 也是一种主动选择的行动。据此, 本研究从种房行动的主体———农民(指户籍为农业户口、居住在农村且以往主要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劳动者)———的主观意愿角度展开分析。本研究分析的具体问题是:(1)农民选择种房行动特别是“屡败屡战”行动是否是理性行动? (2)理性行动或非理性行动为什么会发生或主要受到什么因素的影响?这些问题是回答农民为什么种房的关键。

本研究的思路和步骤:首先, 分析调查所获资料, 准确界定农民的种房行动, 以S村为个案, 进行田野调查, 主要以访谈法、辅之以观察法和文献法来收集资料。第一, 收集当地政府和村委会关于房屋拆迁补偿的文件、工作报告、情况汇报, 进行了文献研究。第二, 选择了该行政村6个湾中的4个湾(其中有1个湾是在开发过程中已经被拆迁, 搬到新建的小区居住, 其余3个湾尚未拆迁)进行访谈调查。由于调查中牵涉到敏感和隐私问题, 为了顺利地开展访谈, 笔者通过亲戚和同学, 采用滚雪球的方式认识并熟悉村民。访谈调查对象有两类:一是种房的农民(40人), 访谈内容主要为种房的现状、动机等; 二是该村村委会主任和会计, 访谈内容主要为对种房的看法, 房屋赔偿分配, 以及一些文件分配规则的解释等。笔者还利用同学请该村的亲朋好友吃饭的机会, 特意与他们聊天, 了解他们对种房的看法。第三, 查看了近年新盖房屋的状况以及这些房屋是否居住、使用(商用、出租、空闲等)的情况。利用调查资料, 分析所有盖房(包括种房)者主体的行动主观动机, 并进一步分析种房者主体的主观目的或企求效用和实际效用, 从而客观、准确地分离出或界定种房行动。

其次, 分析农民种房行动的理性。M.韦伯(转引自GeorgeRitzer, 2004:45-47)将人的行动类型划分为四种:目的理性下的行动; 价值理性下的行动; 亲情或情感式的行动; 传统式或威权主义式的行动。M.韦伯(1997:38-42)还根据是否引入计算和逻辑分析划分了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 指出“一种形式上的合理应该称之为它在技术上可能的计算和由它真正应用的计算程度。相反, 实质上的合理, 应该是通过一种以经济为取向的社会行为的方式”。

泰勒(Taylor,1989:34-36)认为理性选择理论的应用范围不是无限的。只有在下列条件下运用理性选择理论才是有效的:行动者可作的选择是有限的,即不是多到无从选择,也不是少到无可选择;诱因是清楚和实质性的;行动的选择对个人非常重要;有人曾在类似情境下做出选择,有前车之鉴。

科尔曼(转杨善华,1999:96-98)所主张的理性行动理论,是以“理性”这一概念为基础解释广义上具有目的性的行动,这一假设是指“对于行动者而言,不同的行动有不同的效益,而行动者的行动原则可以表述为最大限度地获取效益,行动者是依据这一原则在不同的行动或事物之间进行有目的的选择”。“理性”与“效益”并不局限于狭窄的经济含义,这就使“理性人”假设不同于“经济人”假设。在现实生活中,理性行动不仅仅是追求经济效益,而且还包括社会的、文化的、情感的、政治的目的。理性行动是为达到一定目的而通过人际交往或社会交换所表现出来的社会性行动,这种行动需要理性地考虑对其有影响的各种因素,但是判断理性与非理性不能以局外人的标准,而只能用行动者的眼光来衡量。

本研究以上述理论为基础,将行动理性界定为行动的主体赋予其行为以主观意义,行动时考虑到他人的行为,并且在行为过程中受他人行为的影响。由此,分析农民种房行动是否具有理性及其表现。

再次,分析农民理性行动的基础,或农民理性行动主要受到什么因素的影响。从而解释何种因素导致了农民种房的理性行动,而这种理性行动的力量促使了种房之风屡禁不止。

二、农民种房的两类行动选择

盖房显然是农民生活中的大事,是否盖房?何时盖房?农民在生活中会做出行动选择。从访谈调查和对新盖房屋的观察发现,S村农民盖房的动机多种多样,作为行动选择有两类。

(一) 现实需要的行动选择:盖房

S村部分农民由于生活中的各种现实需要建新房(见表 2),例如村民余余某和胡某在访谈中介绍:

表 2 S村农民现实需要的建房(N=40)

自从高校搬迁到我们这里, 学生流量急剧增加, 为我们创造了不少赚钱的机会。我们湾的绝大多数人家都陆续在学校附近兴建了房屋, 有的用于店面营业, 做早点、开饭馆; 有的开超市, 卖些日常必需品; 还有一些用于专门服务, 如理发店、眼镜店、网吧等; 还有一部分人将房屋进行装修, 用于出租, 收取租金。总之, 高校搬迁到这里让我们很多农民不再以种田谋生, 湾里的田地几乎都抛荒了。大家都开始做生意, 月收入还是相当不错的, 至少比种田要轻松得多, 收益也相对较多。(村民余某[36岁])

我这几年在城里做生意, 虽然在外面买了房子, 但自己的户口还没有迁走, 农村的老房子这多年没人住、没人修, 几乎快要倒了, 于是就想把老屋改做一下, 等自己年老了回来住, 或者出租, 年老了可以拿租金做生活费, 以解除后顾之忧。(村民胡某[45岁])

调查发现, 农民确实因现实生活的需要而建房的有四种情况:一是子女结婚, 二是原有的房子已经老化不适合居住, 三是出租, 四是店面营业(见表 2)。S村的整体经济发展水平较高, 该村村民相对而言比较富裕, 居住的房屋在20世纪90年代基本上都是楼房了, 只有极少的平房和土坯房。因第二种需要而建房的农户相对较少。因出租和店面营业而建房的农户占了较大的比率, 这部分人主要是居住在高校周边的村民。

由此可见,因子女结婚或是原有房屋不能居住而建房,是农民为了满足的居住需求或生存需求;因出租或店面营业而建房则是农民为了满足商业需求或增加收入需求。这些都是为现实生活需要的行动选择,显然这类建房不属于种房之列。农民基于现实需要而建房是有合理的原因的,调查中了解到对这类盖房政府大多会批准。

(二) 非现实需要的行动选择:种房

S村另一部分农民盖房不是现实生活的需求, 而是另有原因(见表 3)。

表 3 S村非现实需要的建房(N=40)

我们家承包了一个很大的鱼塘, 鱼塘边原先只有一间看守鱼的小屋, 听说鱼塘所在地很快要划归开发区, 将来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得到一笔可观的赔偿费, 因此建房可以“赌”一把。于是2004年就在那间小屋旁另筑了一栋三间两层的楼房。可惜的是, 房屋做得不“结实”, 2005年夏天, 那房子自己塌了。还好, 房子筑起来也不是住人的, 里面没住人, 就没伤着人。(村民王某[42岁])

我们这里很多老年人都不想搬迁, 觉得居住在这里习惯了, 对这里的一草一木都有感情了。搬迁后会不适应新环境的, 而且将来归天了连老家都没了, 像无根的野草。我们多建几栋房子, 开发商就会多付我们补偿费, 成本也会更高, 这样也许可以延缓我们搬迁或者开发商会因成本太高不来拆迁了。(村民岳某[60岁])

笔者从村委会那里了解到, 在政策上, 拆迁后开发商和政府会协调一个低于市场的价格将新房卖给农民, 按照每户人数分配住房面积。当然, 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多买或是少买, 一般来说, 拆迁前拥有的房子越多, 获得的补偿就越高, 就越有能力多购买低于市场价的房子。这样, 农民不仅无须为买房操心, 还可以帮子女结婚准备新房。另外, 也有部分农民将房子视为家产, 是资本, 他们建房不只是为赌开发, 也为积累祖业家产。还有的村民建房就是为了形成规模, 希望抵制开发和搬迁。

由此可见, 一半以上农民的盖房行动不是由于现实生活的需求, 而是与土地开发或征地有关, 都是为了以房屋换取超过房屋本身价值的现金补偿或房屋补偿, 显然, 这类建房属于种房之列了。调查了解到, 这类种房大多不被政府批准, 但也有个别种房以各种办法得到了政府的批准。

三、农民种房的四类效用

在经济学中, 效用是用来衡量消费者从一组商品和服务之中获得的幸福或者满足的尺度。功利主义的学说把效用最大化看作衡量一种社会组织的道德标准(Samuelson.1998:68-69)。M.韦伯(2004:10)认为, 所谓“效用” (nutzleistungen/utilities)应指一个或多个经济行动者视之为可获致当前或未来处分权的具体机会。此(真实的或想象的)机会个别地成为关切的对象, 乃因处分权可被估算为经济行动者用来完成他(或他们)的经济目的所需的手段。本文所探讨的效用, 主要是指农民将种房视为当前和未来达到经济和其他机会的效用, 他们考虑到行动的可能结果以及行动实际所产生的影响, 这当中也涉及到M.韦伯的“价值判断”。通过考察和分析农民建房和种房的行动选择, 进一步考察、分析农民种房的目的或主观企求效用和实际效用, 结果发现农民种房大体有四种效用。

(一) 超额补偿效用

调查中, 据已迁入新建小区的N湾村民介绍, 他们的土地是第一批(2004年11月刚划入开发区时)被征用的, 土地补偿为14 000元/亩, 青苗补偿标准是2 600元/亩; 第二批土地是在2005年5月被征用的, 土地补偿标准是17 000元/亩, 青苗补偿标准不变。但是这些政策或开发商承诺的补偿标准, 农民实际得到的补偿费第一批是12 800元/亩, 第2批为14 600元/亩。由于该村总体土地面积比较小, 各户所拥有的土地有限, 得到的补偿一般不超过5万元, 而房屋拆迁的补偿价值远远高于土地的补偿。

从访谈调查中了解到, 很多村民省吃俭用甚至大举外债建房, 投入了很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那么, 房屋被拆迁后, 农民究竟能得到哪些补偿呢?

我们湾的房屋在2004年12月整体拆迁, 在拆迁前整个湾大部分家庭都是额外新建了房屋的, 有的家庭因为没有新的地基, 就在原来的房屋上加层, 高的有6层之高, 而先前的房屋大多数只建2层的楼房。为了获得更多的补偿, 村民想着各种办法来提高拆迁补偿费。村民搬迁除了得到房屋拆迁补偿费外, 还有过渡费(也就是在村民搬入新分配的房屋之前, 每月享有一定的生活补贴)以及户基费。(村民尹某[40岁左右])

我们是最早被拆迁的一个湾, 刚被划入开发区, 第2个月就搬迁了, 2005年12月他们入住了新建的小区, 当时政府以统一的价格1 200元/平方米卖给农民, 房子有40平方米、80平方米、100平方米、120平方米四种类型。政府原则上是按照人均40平方米的标准给农民分配房子, 但是农民可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多买或少买房子。我们每个农户一般都购买了2套房子, 因为房价远低于市面价格。(村民王某[48岁])

依据访谈调查得到的线索, 并查阅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M街政府工作报告, 将拆迁补偿的内容和标准进行了整理(见表 4)。结果发现:第一, 无论农民是建房或种房, 房屋是有房产证或无房产证(违章), 均能得到补偿费。第二, 农民大多获得超额补偿, 有房产证的房屋获得的补偿费高于房屋的成本或价值; 用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新房, 获得购买价与市场价之间的差价; 而且大部分都是买了2-3套新房, 用于出租或转手。第三, 显然, 那些以各种办法侥幸得到政府批准的种房者, 所获得的超额补偿是可观的。第四, 没有房产证的种房者, 未获得超额补偿, 反而严重亏本。第五, 但是无论如何, 就大多得到补偿的农民而言, 超额补偿的效用是明显的, 由此, 农民认为种地不如种房。

表 4 M街政府关于补偿的内容及标准
(二) 经营和增加收入效用

调查中了解到, S村的F湾地处M街到武汉市区的主要交通公路旁, 上个世纪90年代初, 部分土地被征用, 建立了私立武汉光华学校, 学校附近于是陆续新建了一些房屋, 主要用于餐饮、便利店等。2003年9月, 私立武汉光华学校将学校转让给湖北教育学院。在原有的规模上, 湖北教育学院扩大了范围, 对附近的土地进一步征用, 新建了大批教学设施, 2004年9月第一批学生入学。由于大学的学生人数远比以前的私立学校多, 消费群体扩大, 必然带来周边商业发展的机会, 周边的房屋随之大量增加。

调查中的观察发现, F湾的村民大量抢建和装修房屋, 一部分用于出租, 另一部分用于经营餐饮和其他服务。在学校附近开门面做生意的村民, 一般都有至少3套房子, 即做生意的门面房、原有的老房子和用于对外出租的新房子。村民舒某(52岁)谈道:

我们这个村的村民一般家庭条件都比较好, 就连专门卖早点的一个月也可以赚三千元, 加上房子出租所收取的出租费, 月收入还是相当可观的。在抢建房子的初期, 很多人都大举外债, 但是过不了两三年, 不仅可以把债务还清, 手头还相对比较宽裕, 而且家里有几套房子, 这也是很大一笔家产。只是在2004年11月纳入开发区后, 很多村民想建房, 但由于受政府相关政策的限制, 成功办理房产证的房子比较少。

S村(个别合法的)建房和种房且主要是突击式的种房有就业和收入两个效用。第一, 使农民获得从事非农民的商业、服务业经营的条件或机会, 这种条件或机会对农民来说无论如何都是非常重要的和企盼的。第二, 使农民从商业、服务业的经营中实实在在地获得非常可观的收入, 这种收入的获得是该村农民增加收入甚至致富的最现实的途径。那么, 由此也映证了“种地不如种房”的观点, 虽然种房不像获得超额补偿那么直接和简单, 但由于有房就有获得大量收入的机会, 甚至已经有人获得大量收入, 因此这不能不是诱惑。这也是种房的一个原因。

(三) 心理平衡效用

在访谈调查中, 许多村民说:

我们抢建房屋也是被动的, 看到其他村民都在抢建, 即使没有钱也要借钱建, 以后拆迁有赔偿, 不建就是傻子, 也会被其他村民看不起的。万一不开发, 得不到补偿, 大家都得不到。反正有钱赚大家一起赚, 如果亏损大家一起亏损。

村民杨某(47岁)谈道:

我们家三个孩子上大学, 负担实在太重, 孩子的学费和生活费都无法保证, 哪里还有钱去建房子。但是, 我们村里每家每户都在建, 看着别人的房子一栋栋增多、加高, 我心理也不是滋味啊, 自己就这么一个3间的楼房, 即使拆迁, 也赔不了几个钱。所以, 我也向亲朋好友借了一些钱, 把原来的房子加高了2层, 希望将来拆迁也能多赔偿一些。

显然, 农民是否种房面临心理上的矛盾:不种房, 万一拆迁补偿, 其他人会从中受益, 自己无利可图, 岂不是太吃亏?种房, 反正大家都在种, 如果补偿不果, 大家一起吃亏; 如果补偿受益, 大家也都一起受益。最终, 许多农民选择的是, 即使是借债也要建房。

由此发现, 村民们也考虑或算计到了种房有一定的风险性。从心理学的角度看, 人们对风险的不同态度取决于每个人的人格心理结构。心理结构是由每个人的思维原创性、性格内(外)倾向、自我中心、焦虑程度、意志自由、抱负水平、成功动机等成份组成的, 这些成分在每个人身上表现的程度不同, 从而形成人们面临同样风险时具有不同的心理和行为特征, 这些行为特征实际上就是个人的风险决策(肖芸如, 2000:72)。农民种房的行动选择是一个风险决策, 这个决策中很多农民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其他村民的影响的。也就是说, 只要他人有风险, 就不怕自己有风险或宁可自己有风险, 可以容忍自己和他人一样受损, 但不能容忍他人获益而自己不获益。由此说明:农民选择种房是为获取一种心理效用, 是行为主体在特定条件下通过经济行为所体验到的心理或生理感受(叶航、杨秋扇, 2002:171-172)。农民获得比较中的心理平衡效用, 与他人攀比、相互攀比, 从而选择从众, 这也是种房风的重要原因。

(四) “家”的归属效用

在访谈调查中, 有部分老年人谈道:

我们建房也是迫于无奈, 家家户户建的房多了, 开发商拆迁补偿就会很高, 或许可以让他们晚来或不来征地, 我们还可以在这里多呆几年。几十年居住在这里, 我们早已经习惯了这里的一草一木。生活虽然不很富裕, 但也是衣食无忧, 也算很满足了。拆迁后我们将失去土地和房子, 将来的生活靠什么去维持?最重要的是, 将来老了归天了我们连老家都没得回, 连根都保不住……

这部分老年人是不愿意拆迁的, 他们对“家”的认同感和归宿感极其强烈。“万物土中生, 离土活不成。田地是活宝, 人人少不了。田地是黄金, 有了才松心。”这发自农民内心的质朴语言, 说明土地在农民心目中的神圣地位。对于农民来说, 土地不单是自然物, 而且还蕴藏着对家庭祖宗认同的血缘亲情的意识和精神寄托。在乡土社会, 地缘与血缘是融为一体的。由于小农家庭世世代代、祖祖辈辈生活在这块土地上, 乡土是生活、生命的根基和故土, 对土地的依恋、归属和崇拜, 也是对祖宗家族的认同、追思和崇拜。由于土地是农民的生活根基, 而房屋又是无法移动的, 因此, 对农民来说, “世代定居是常态, 迁移是变态” (费孝通, 1998:57-59)。他们不愿意轻易地改变自己的生活和居住地, 因为那里不仅有他们的亲戚、邻里和朋友, 有他们熟悉的山和水, 更重要的是有他们生存的依托———土地和祖屋。一部分人选择种房是期望和试图推迟或抵制开发, 以便他们能继续生活在原来的土地上。因此, 部分农民种房体现了他们对“家”的情结和对农村土地的依恋。

四、农民种房的行动理性

M.泰勒(Taylor, 1989:34-36)认为, 只有在下列条件下运用理性选择理论才是有效的:第一, 行动者可作的选择是有限的, 即不是多到无从选择, 也不是少到无可选择; 第二, 诱因是清楚和实质性的; 第三, 行动的选择对个人非常重要; 第四, 有人曾在类似情境下做出选择, 有前车之鉴。依此, 农民种房的行为选择完全满足这些条件, 因而我们可以运用理性选择或行动理性概念来分析农民的种房行动。

在现实生活中, 理性行动不仅仅是追求经济效益, 还包括社会的、文化的、情感的、政治的目的。理性行动是为达到一定目的而通过人际交往或社会交换所表现出来的社会性行动, 这种行动需要理性地考虑对其目的有影响的各种因素, 但是判断理性与非理性不能以局外人的标准, 而只能用行动者的眼光来衡量实为(韦伯, 1997:38-42)。

不言而喻, 征地中对农民的补偿规则的建构和落实并非是静态的, 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是代表不同利益群体的互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 利益群体各方并非只进行一次利益协调或博弈, 而是重复多次。本研究进一步关注和分析的是农民种房行动是否理性的问题。依据前述对农民建房和种房选择的分析及对农民种房效用的分析发现, 农民种房是理性行动, 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层面。

(一) 种房行动的目的理性

M.韦伯(转杨善华, 1999:96-98)认为:目的理性下的行动强调精确地算计, 用最有效的手段。这是出自功利主义或工具主义的行动方针, 逻辑、科学和经济。它常是直接可理解, 但也往往脱出理性模型。也就是说行动者的目的是明确的, 实现目的的手段是算计的。

依此而论, 农民种房行动是目的理性的。首先, 农民种房的主观目的明确, 是为了获益, 即获得超过成本的利益, 这包括(1)获得征地后的超额补偿费, (2)经营商业、服务业的机会及其可观的收入, (3)避免在他人获得而自己未获得超额补偿时吃亏。其次, 农民以种房为手段来实现目的是经过主观算计的, 这包括(1)经算计, 以往他人得到的房屋补偿标准或实际得到的补偿费高于自己种房投入的成本, 可获利; (2)经算计, 以往他人得到经营商业、服务业的机会甚至已获得的可观收入高于自己种房投入的成本, 或者说种房投入的成本不仅可在短期内收回, 且可迅速获利; (3)经算计, 如果他人种房必然获补偿, 而自己未种房不能获补偿则是吃亏, 但如果他人种房发现风险时, 自己也有风险则认了。因此, 我们可以肯定, 农民的种房行动不属价值理性的、情感的, 更不是传统的, 而是目的理性的。

(二) 种房行动的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

依M.韦伯(1997 :38-42)的观点, 形式理性就是指理性选择中的意识活动形式应当是计算的, 计算有几个最基本的特点或内容:量化、符号化、逻辑推论和效益预测。实质理性是就理性选择行动的内容而言, 具体说是理性选择的目标和结果的实现程度。

显然, 农民在种房行动中, 意识活动或思维活动的形式是计算的, 也包括量化和效果预测。访谈调查中不少农民都计算或预测了种房的效用, 其中余某按照政府对其他村湾当年的补偿标准(他说按照政府的文件, 最近几年大体的补偿标准不会有变动)及自己可获得的补偿项目(见表 5)作了预算, 按照余某的计算, (1)可以获取25.2万元的房屋拆迁费, 33万元的户基费, 余某家可预期的补偿费用大概有58.2万元; (2)在分配新的入住房屋前, 他们家(5口人)还可以每月享有300元的过渡费, 这个补贴费基本可以抵消他们搬迁后的租房费用开支; (3)政府分配新房时统一按照1 200元/平方米的价格出售给农民, 如果余某家按照人均40平方米来分配房子面积, 可购买100平方米的新房2套, 只需花费24万。从得到补偿的58.2万元中, 减去购买新房的24万元, 最终他们还可以有34.5万元的收益。对于一般的农民而言, 这么大的一笔收入是极为可观的。

表 5 村民余某对自家房屋补偿预算一览表

实际上, 每个种房的农民都和余某一样, 行动中主观思维的形式是计算、量化和效益预测, 其行动的形式理性特征是明显的。

同时, 农民种房行动中也具有实质理性的特征, 即他们主观上关注和考虑了许多因素, 关注和考虑了自己行动的结果。这表现在:第一, 他们“赌开发”, 即在政府正式开发或明文公布开发的确切信息之前, 他们把自己土地和房屋的所在地“赌”在开发(当然会征地)范围内, 这是他们考虑和预测行动结果的首要因素或前提条件; 第二, 他们“赌合法性”, 即把村委会的同意作为种房行动的依据; 第三, 他们“赌即成事实”, 即关注和考虑政府的态度和行动, 认为政府不可能对客观上存在的房屋视而不见, 不可能不予补偿; 第四, 他们“赌法不责众”, 即认为反正种房者多, 即使理屈也不只是我自己一个, 政府难以对众多的种房采取不利于农民的政策和措施。

(三) 种房行动理性的误区

依据对调查情况的分析, 我们不能不认为农民种房行动是理性行动, 具备目的理性、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的特征。毫无疑问, 这是促使农民种房成风乃至“屡败屡战”仍成风的根本内在原因。但是, 种房发展的结果却与农民理性行动的算计、考虑、预测、企图都大相径庭。访谈调查中据S村委会杨主任说:

近几年来, 农村建房, 农民只向村委申请建房得到批准后就自建房屋, 几乎没有农民拿到《土地使用证》、《建房证》后再建房的, 这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种房之风, 也是房子被强行拆除不可忽视的一个原因。房子被强行拆除, 主要是农民法律意识淡薄, 不遵纪守法, 没有建房证, 违章建房。

关于强行拆除农民抢建房屋的事情, 据强行拆房执法队的负责人熊主任介绍:

强行拆除有三个阶段, 即通知停建、调查上报, 自行拆除, 强行拆除。往往通知农民停止抢建房屋, 效果甚微, 有的农民跟管理部门打游击, 白天不建晚上建; 自行拆除阶段, 农民多持观望态度, 只会有少数的抢建农户自己把瓦撤下来, 以免被强行拆除时瓦受到损坏; 强行拆除是政府行为, 由联合执法队执行。执法队员来自公安、法院、辖区主管等部门。强行拆除的目的是要震慑抢建房屋的农民, 造一个声势, 不许其他农户模仿着建房, 强行拆除的方式不到万不得己的情况下是不用的。一般地, 在指定时间内, 一个村里没有人继续抢建房屋, 政府就不会立即实施强行拆除的手段。如果不控制农民抢建房屋, 那在开发时会给政府增加太多的经费开支, 也会让开发商担心开发费过高而“望而止步”, 也就必将影响到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实施强行拆除, 也不是一了百了, 被强行拆除房屋的农户中, 政府主管部门还要对一些农户做出妥善的安抚和必要的赔偿, 这也是一个头疼的问题。

据调查, 对于那些合法的有房产证的房屋也包括(个别投机的)种房在内, 农民最终可得到相当可观的超额赔偿, 从中受益不少, 但毕竟这是种房中的极个别现象。政府对无房产证的种房实际上只给每平方米40元的补贴作为安抚, 而建房的材料每平方米远不止40元, 还不算工钱、材料运输等费用。所以, 建房的成本远远高于政府的象征性补贴, 实际产出与投入相差甚远。农民不仅没从种房中获取丝毫收益, 很多大举外债建房者最后血本无归, 而这种情况又是种房中的大多数。

不言而喻, 行动理性是主观性质的, 比较事情发展的最终客观结果与农民种房行动理性, 我们发现:一方面, 客观事实结果与农民种房主观的行动理性确有吻合的方面。部分农民“赌到了开发”, 即他们的土地和房屋确实在征用的范围, 或者说被征用了(当然不可避免也有一些农民尚未赌到开发); 政府对征用时(有一个时间界限)存在的所有房屋无一例外地给予(不同标准的)补偿费; 一些所种之房成功进行了商业、服务业经营, 并获可观收入。另一方面, 客观事实结果与农民种房主观的行动理性背道而驰。许多种房尚未等到征用时即被强制拆除; 无房产证的种房只得到象征性的补偿费, 并未得到超额补偿。种房数量无论多少, 都未能阻止政府的开发或征地。

因此, 农民种房行动主观理性的算计、考虑、预测等至少存在三个误区。第一, 错误判断了种房的合法性。开发或征地的政策以有无土地证、房产证严格区分了房屋的合法性与非法性, 将大多种房列为非法建筑。第二, 错误理解了房屋补偿标准。开发或征地的政策(不论建房或种房)以房屋的合法与非法为标准, 使用两类补偿标准, 非法的种房只是具象征性的补偿标准。第三, 错误估计了政府对种房的态度和行动。政府并非对“既成事实”束手无策, 也并不是“法不责众”, 而是在未实际征地补偿前就采取坚决的行动将非法的种房强行拆除。因此, 农民种房行动的主观是理性的, 但主观的误区是明显的。

五、农民种房行动理性的直接诱因

通过调查和以上分析, 可以得出四个方面的结论。

第一, 从行动选择来看, 农民的种房行动是非现实生活需要的行动。

第二, 从效用来看, 种房的效用诱惑了农民种房。为获取拆迁超额补偿和低价购房的利润, 这是种房的主要效用。此外, 种房也有经营和增加收入效用、心理平衡效用, 对少数老年人还有归属效用。

第三, 从行动理性来看, 农民种房行动是理性行动。这一行动具有典型的目的理性的特征, 也具有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的特征。农民的行动理性是他们为什么种房、为什么种房成风的根本内在原因。

第四, 农民种房的主观行动理性中的算计、考虑、预测、目的存在误区, 导致了事与愿违。

以上结论基本上回答了现实提出的和本研究关注的问题, 即农民行动理性的力量, 导致了和支撑着农民种房成风乃至即使事与愿违, 仍“屡败屡战”的种房成风。但是, 这个结论似乎不太合情理甚至不符合逻辑:先前种房的结果是事与愿违、得不偿失, 后者为何视前者之鉴而不顾, 仍要“屡败屡战”跟风种房呢?这个结论又引发了本研究更为深层次的思考:农民种房为什么有这样的行动理性?是什么因素使农民建立这样的行动理性呢?

进一步分析发现, 农民的种房行动理性是与政府因素直接相关的。

首先, 农民种房是与政府政策博弈或“赌政策”, 即认为政府的政策是“一刀切”的, 只要是房屋补偿标准都一样。虽然事实上政府的政策并非如此, 但农民的这种博弈多少与他们所知晓的以往政府政策的某些不合理、不切实际有关, 也与他们所知开发或征地政策的某些不一定科学、合理有关, 例如, 政府的各种补偿标准中实际最高的补偿是房屋。假如政府对开发相关政策作出调整, 例如, 提高土地、户头、人头、生活、生产安置的补偿标准, 降低房屋的补偿标准, 那么, 或许会减少农民对种房的诱惑, 从而扼制种房。

其次, 农民种房是与政府态度、行动的博弈, 或“赌让政府难”, 即造成既成事实, 造成普遍性或一致性, 为政府实施政策制造困难。虽然事实上政府(宣布种房非法)的态度明确、(拆除非法种房)行动坚决、(房屋补偿)政策分明, 但农民的这种博弈多少与他们(与政府)的对立情绪有关, 多少与被征地农民的许多权益(知情权、建议权、收益权等)难以得到保护有关(这是全国比较普遍的现象), 也多少与政府在(与拆迁无关的)其他政策实施中的不严格、走后门、以权谋私等弊病给农民留下的印象有关。假如被征地农民的各种权益可以切实得到保护, 政府实施各政策给农民留下良好的印象, 以减低或化解农民与政府的对立情绪, 那么或许会削减农民种房的热情(情绪), 至少不会种房成风。

再次, 农民种房是与政府规划博弈, 或“赌开发”, 即预测自己的土地、房屋将在开发或征用范围之内。这与农民不能得到或不能确切得到政府规划及相关政策信息有关, 他们只能相信传闻。假如政府的规划及相关政策信息(特别是关于开发方案、时间、具体办法、补偿方案、安置方案等红头文件)能及时向社会公布, 那么, 由传闻引起的种房行动或许不会发生, 至少不会成风。

综上所述, 从某种意义上说, 农民种房是与政府博弈, 那么, 农民为什么要与政府博弈?或者说为什么农民建立了行动理性?以上分析表明:农民的行动理性乃至与政府博弈, 都与政府因素直接相关, 因为农民行动理性的指向是政府因素, 或者说他们行动理性中主观算计、考虑、预测的对象都是政府因素。一方面, 农民行动理性中主观算计、考虑、预测的对象是, 在自己房屋快要拆迁之前都不明确知道的开发、征地的方案、时间、办法和进度, 不清楚知晓或只部分知晓的补偿方案、标准、实施办法、安置办法; 现有相关政策中不合理、不切实际的某些规则; 知晓或听说一些被征地者的收益权益未得到完全合理保障的信息; 等等。另一方面, 农民对政府在(与拆迁无关的)其他政策实施中的某些不严格、走后门、以权谋私等留下的刻板印象, 甚至对立情绪, 又加剧了他们对主观算计、考虑、预测的对象的自我肯定、自我相信。这些政府因素即是导致农民种房行动理性的直接原因, 只要这些政府因素不改变, 农民种房行动理性就有基础。换言之, 只要在开发、征地中政府现行的某些政策(如房屋的补偿最高)、方式(如不透明)不改变, 那么, 农民的种房就难以停止, 即使是有事与愿违、得不偿失的前车之鉴。

至此, 本研究的进一步结论是:支撑农民种房的是他们的行动理性, 而农民建立行动理性的直接诱因是某些政府因素。或者说, 某些政府因素是农民种房行动理性的基础, 行动理性是农民种房的支撑力量。

这个结论的意义不在于结论本身, 而在于结论产生的分析逻辑。因为不言而喻, 政府因素的方方面面(理念、政策、措施、方法、工作过程等)的科学性、合理性、明确性、透明性等, 均会对农民乃至广大公众的态度、行动造成一定影响, 对社会也造成一定的影响。这可以从本调查过程中发现的一个现象得到佐证:政府派出执法队强行拆除非法种房时, 挖土机推倒了房屋并故意将倒塌下的预制板、砖瓦压碎, 使大部分建筑材料变为废渣。这一行为不仅加大了种房农民的损失, 同时也造成社会的资源浪费和废渣污染。如果只推倒非法的种房而不碾碎建材, 但增加按非法建筑的面积罚款的措施, 并在政府发的补偿费中扣除此项罚款, 那么这种执法方式无论从哪方面而言, 都是更合理、更有威慑作用、更能减少执法过程中的矛盾冲突。

本研究虽有结论, 但仍留下的问题是:在面对种房风及类似社会现象时, 政府该如何调整自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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