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49年浙江省上城区上羊市街成立新中国第一个居民委员会(以下统一简称为“居委会”1)以来,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居委会走过了近六十年的风雨历程。1950年代,居委会成立之初以“灭四害”、“抓坏蛋”、“扫文盲”、搞卫生、帮扶孤寡、协调邻里关系等事务为主,在关心群众、体谅民情方面达到了明察秋毫、无所不管的程度;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简称《居组法》)通过后的居委会被合法化地纳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系列;21世纪初,受农村基层民主兴起的影响,城市社区居委会拉开了全面直选的改革帷幕,社区的管理权进而从法理层面向操作层面开始回归社区居民,凸现自治功能成为未来社区居委会的生存之道。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从农业社会迈向城市社会,社会转型期的大背景下城市社区居委会的权力及声望正在经受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1 参见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08年6月28日要闻:http://www.gov.cn/jrzg/200806/28/content_1030303.htm,目前有些城市已将“居民委员会”改称为“社区委员会”,在本文中指同一组织。
新中国成立后,为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需要,政府管制性权力几乎未受限制地延伸至城市的每一个角落,国家权力取代了社会权力,社会的自主性和创造性遭到了极大的破坏(邓正来等,1992:18),而作为国家行政权威的终端——居委会分享了其权力的合法性及扩张性。即使其间弥漫于整个社会的单位制成为城市居民分配性利益的主要供给源泉,居委会几乎没有可供再分配的资源,但其仍是城市居民心目中的“当家人”(熊易寒,2008)。而且,正如P.布劳(1988:155)所言的“声望源于其阶级地位”那样,当时的居委会根植于居民,服务于居民的“又红又专”的阶级地位无形中提升了其声望。
伴随三十年的改革开放,一轮又一轮的城市社区建设与发展浪潮,将习惯于仰仗政府行政权力无限延伸的居委会推到了风口浪尖上。一方面,虽然居委会被赋于了法律上的自治组织之名号,但却在大部分时间内仍扮演政府行政末梢的角色,除了满足社区弱势群体的那一小部分微薄资源外,目前的居委会几乎无法回应社区大部分居民的需求(闵学勤,2009),正从“当家人”向“守夜人”转型;另一方面,不断成长起来的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社区议事会等营利或非营利社区组织正以各种形式参与到社区事务的治理和管理中,其显著的协商、交换、合作等行动方式正逐渐地消弭着居委会在社区中的权力,促使了社区权力的分化和重组,由于这些组织持续提供社区服务或化解社区矛盾,似乎正在凸显居委会与社区居民作为利益共同体方面的间隔。
上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在欧美国家的城市社区迅猛发展的背景下,由F.亨特(Hunter,1953)的《社区权力结构:决策者研究》引发了社区权力研究的高潮。与此类似,中国城市发展的急速转型期以居委会为单一中心的社区权力的固有秩序有被解构的迹象,社区权力秩序也正在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这一研究基本上都受到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范式的影响,讨论的范围集中在社区权力格局的变动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组织与制度变迁(张虎祥,2005),而处于这场秩序变迁漩涡之中的居委会的社区权力与声望研究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
权力是一个社会组织而不是个体的品质和特征(Hawley,1963),居委会作为曾独揽社区事务大权到与其他组织分享社区自治及管理权的特殊组织,关注其目前的权力构成及声望水准,以及影响其现在和未来影响力和决策力的因素是本文的研究重点。
二、文献综述有关权力与声望的研究始终是社会学界近百年来乐此不疲的选题,不仅因为权力是社会现象的最基本成分之一(托夫勒,1991:485),而且社会的阶层分化及城市的发展助长了权力的生成及演化(吉登斯,1998:383)、权力制造、分配、整合的过程,也展示了社会组织动员各种资源以实现差异化目标的能力(Parsons,1957),甚至伴随权力的拥有量、稀缺性及强度而建构的个人及组织声望更进一步突显了社会分层及社会的差序化结构。
西方大多数关于社区权力的研究主要围绕以下四个问题(Clark,1975):社区由谁来统治?社区领导的特征是什么?不同性质社区的权力有何差异?社区权力如何影响社区决策?而围绕这些问题所展开的社区权力的方法论研究方面的探讨和争论一直延续至今,关键在于精英论(包括声望法和决策法)及多元论(Laban,1965)各执已见,互不相让,从而在社区研究领域掀起了一阵又一阵的浪潮。早在1953年,社区权力研究的鼻祖F.亨特(Hunter,1953:10)就曾通过对亚特兰大的社区调研发现,社区的精英人士在参与社区事务或仅凭其社会资源的存量掌握了社区战略决策和管理的主动权。F.亨特设计了“声望法”来识别这些社区领袖。“声望法”的核心就是列出有声望的人,然后访谈并证实这一列表。F.亨特还指出,这些精英人士大多相互认识,经常来往,互相磋商社区事务,从而结成紧密的权势群体。他们以不同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力,一些人在公共团体供职,在社会上引人注目,声名显赫;另一些人则通过他人行使权力,其活动和影响一般不为常人所知(夏建中,2001)。在此之后,格姆森(Gamson,1966)在研究了18个新英格兰社区中有声望的领导如何影响社区事务后发现,声望作为一种资源是有其理论和实证依据的。支持“声望法”来确认社区精英的学者认为“声望法”揭示了金字塔式的社区权力结构,通过声望法推选的社区精英往往与社区事务和社区的影响力无关,在组织中,掌握行政要职的人不一定代表整个社区,而社区精英们因为能减少管控的代价,可以防止一些反面意见的生成并享有优先的政策制定权和执行权(Laban,1965;Seiler,1975;Stone,1988)。支持通过“决策法”来筛选社区精英的学者认为,社区决策对于一个城市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参与而言是必需,对社区成员、邻里而言也是必需的(Jackson,1978),因此应在考察谁制定了社区重大决策的行动中找寻社区精英的合适人选。当然更多的学者认为应该同时使用声望法和决策法来研究社区权力(Conway,1973)。
以R.达尔(Robert Dahl)为代表的学者通过对纽黑文市的社区研究,以美国社区的权力多半是多元分布、没有组织对社区行为有持续的操控权和指挥权(Stone,1988)等为由,反对F.亨特的精英论,推崇多元论,并且认为正是由于社区控制权的有限性导致了联盟权力的产生,社区权力分散在多个团体或个人的集合体中,各个群体都有自己的权力中心,由此几个社区组织通过互相竞争而拥有社区内各领域的资源比社区的精英模式更有效(Clark,1967)。西方关于社区权力的持续研究不仅引起社会学界共同的兴趣,而且已扩展到社区权力与城市更新、社会福利、健康和医疗服务、种族关系以及社区冲突等方面的诸多研究领域之中(Walton,1968)。
国内关于社区权力的研究比欧美整整晚了40年,这与中国城市化及城市社区变迁孕育较晚直接有关。最早始于2000年的国内研究除了追寻西方社区权力研究的理论足迹、引入精英论和多元论外,也将实证方法迅速导入不断演变和深化的中国城市社区转型研究之中,研究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目前中国城市社区的权力分布与结构、自治主体的权力分化与互动、社区权力优化的制度培育、居委会直选过程中的权力博弈等。这些研究虽然没有直接指向居委会可能的权力及声望衰减,较多地关注社区内中观层面的权力变迁,但已经开始质疑居委会的自治身份。以往各个社区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社区负责人到市、区、街道三级政府组织争取发展的资源和政策,显然,由于最终决定权在政府的手上,因此在实际意义上,居委会主任也是国家的代理人,至少是准代理人。但随着社区直选的普及,社区居委会必须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社区居民这一社会性的利益,因此社区居委会本质上又是一个半国家半社会的组织(徐晓军,2005)。同时这种新型的社区治理结构的成型伴随着新型权力依赖关系的产生,各种社区力量之间已经成为互动过程中的对话者、合作者、协商者甚至是竞争者;各自都试图扩增自己的自主性;相互间的关系带有很多的不确定性(李友梅,2003)。从理论上说,居委会通过合法化地承载社区自治功能,享有社区各种经济及社会资源,也应拥有与社区自治相关的一切权力及相应声望;然在,实际上,由于政府让渡权力有限、居民仍未远离单位科层制的影响力导致社区参与严重不足,再加之居委会自身对社区自治表现出的明显水土不服(闵学勤,2007),以及其他营利、非营利中介组织已正式或非正式地竞相逐鹿社区权力场,居委会不仅无力应对社区非弱势群体的利益需求,有将其管理权拱手相让的趋势,而且居委会还需利用所剩不多的行政末梢的资源,以投入个人情感、不计报酬和无所谓工作时间的代价来换取弱势群体的拥戴,诸如此类的现象的出现,需要学界投入更多的关注来厘清转型期居委会的权力及声望,这并不意味着呼吁单方面给处于转型中期的居委会注入更多的制度元素使其重新焕发活力,而是旨在将学界及社会的目光引向无法回避的、西方学界已经争论了几十年的社区治理理念:中国城市社区需要单中心的、认同“精英论”的治理模式,抑或选择多中心的、倾向“多元论”的治理模式?
三、研究设计与方法笔者对本实证研究相关内容的阐述,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步骤,首先需要对居委会作为一个组织的权力及声望进行可操作化的界定,其次是对这种可操作化的界定设计测量方法,最后是数据的来源及统计分析的实施。
作为一个组织的权力与声望源于那些观念行为一致的执行层或管理层,并且一个明确的精英结构的存在有利于调用组织内的权力资源(Koch & Labovitz,1976)。也就是说,如果组织的权力及声望有别于个人的话,那么意指它来自于组织内的精英群体而不是某个精英。借助P.布劳的权力定义,从理论上说,居委会作为一个自治组织,它定期向社区内成员提供居民不能轻易获得的服务,或具有将其意志强加于社区成员的能力(无论是否有反抗)(布劳,1988:137140),它就拥有了社区权力。当然,一旦居委会能很好地控制其权力强度(一个行动者拥有的权力量)、权力分布(权力分散或集中所涵盖的行动者数量)、权力领域(权力被限定于专门化活动的程度)、权力范围(权力被限定于某些服从群体的程度)(Dahl,1958),它也应自然拥有了与其社区权力相匹配的社区声望。然而,问题在于,由于居委会功能的过度行政化,使得它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自治组织的性质。居委会权力资源的一部分来自于政府,同时成为政府对基层社会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最基本的权力单元,因此,居委会在某种程度上被赋予了行政权威和行使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姜振华,2007)。
鉴于转型时期居委会在社区的特殊定位,笔者认为,要判断此时居委会的权力及声望,必须测量居委会在承担政府交办的行政工作时接受政府传递的行政权力的强度和广度,以及作为政府代言人的社区声望。由此形成本文的第一个假设:
假设1:转型时期居委会仍挟带政府赋予的行政权威,进行社区服务及社区管理时获得了部分认同,由此建构的社区权力及声望有必要与以居委会主任为代表的居委会管理层自身的领导力与执行力进行区分。
由假设1引发的讨论是西方学者通过声望法和决策法来确认社区权力精英的方法是否在中国城市社区适用或在多大层面上适用,与此相关的问题是搞清楚人们是基于社区内经济和社会结构中占据要职的人物来做判断,或通过社区的各种有效信息来进行提名(Schulze & Leonard,1957),以及通过询问“假如社区面临一项重大工程,需要大部分居民都能接受的一群领导人来决策,您会选择哪些人组成这个领导集团?不论您认识他们本人与否?”来获得社区权力精英的名单等(高鉴国,2002)。尽管本文的测量与这些获得精英名单的方式是反向操作,即本研究针对居委会这一已确定的组织来了解其目前的权力及声望,但笔者认为,如果不试图剥离居委会所裹挟的行政余威,回归到社区之中来探讨它的功能和定位,那么居委会徒有社区自治组织“虚名”的标签就始终无法剔除,当然也有负居委会曾获得的“有困难找居委会”的“盛名”。因此,本研究设计了类似“如果您在小区的生活受到干扰或侵害,您会在第一时间向谁反应?”这样的现实问题来考察居委会在社区居民心目中的地位,备选答案中一一列出了“政府相关部门”、“司法部门”、“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亲朋好友”以及“其他社区中介组织”等被认为可能分享居委会在社区中的权力的组织,居委会其实也在这样的比较中经受社区居民对其的声望考验。同时,权力来自因果关系链的断裂地带,来自偶然事件,也存在于机会与必然的结合,混乱与秩序的并存之中(托夫勒,1991:485),居委会如果在应急问题的处理过程中仍是居民心中能担负起职责的唯一选择,那么至少说明在群雄纷争的社区权力游戏中,居委会仍保持一枝独秀,否则由其他社区组织崛起而带来的居委会的权力衰减与声望下滑就不可避免。这其中是否也可推演出这样的逻辑:任何组织需拥有解决问题、服务居民的社区资源才有可能赢得接受者的服从和尊重,相反对于社区组织而言它所具备的社区资源存量是这个社区应对环境挑战和促进改革能力的重要标识(Mitchell & LaGory,2002)。由此引出本文的假设2和假设3:
假设2:在社区具体事务的管理中,由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等领衔的营利、非营利社区组织分担社区职责的同时也多少瓜分了居委会的权力。
假设3:居委会由于拥有和可能供应的社区资源有限,它在社区不同成员中的声望呈现差异化的格局,在社区老弱病残、下岗失业等弱势群体中的声望仍居高不下,但在社区其他普通居民,特别在一些社区中产阶层群体中的声望有下降的趋势。
本研究的数据来源于2008年78月对江苏省南京BX区的10个街道61个社区居委会所辖800户居民的问卷调查,为了有效反映BX区各社区现状,调查以各街道人口在BX区总人口中所占比例为准的配额抽样方式进行抽样,共获得600户有效入户样本(问卷有效回收率为87.3%),200户有效电话访问样本(与入户问卷相同)。1 BX区地处南京市主城区,其61个社区涵盖现代的房地产型社区、传统的单位型社区以及由失地农民或农民工组成的城市边缘型社区等各类城市社区的样态;在不同的社区,居委会的成立年代、成员构成各不相同。但由于BX区是中国城市社区中较早普及直选的社区之一(陈文新,2008),居委会主任大都经历了一至两届的直选,对社区自治的理解及对社区其他组织的权力分割都有较为深刻的理解,因此由BX区居民样本对所属居委会的权力及声望进行评估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1 电话调查由25位硕士研究生在“南京大学社会学系舆情调查中心”同时完成,随机导入BX区各局号开头的电话样本约3 000个,因无人接听、占线、空号、拒访或中断访问等因素使得电访的有效率较低。入户调查由于得到BX民政局的大力支持,并且以调查“社区管理现状”为主题(本研究仅为此调查的部分分析成果),未引起居委会的特别关注,因此除单身女性户主有拒访现象外,其余均较配合,有效回收率也较高。
鉴于本研究所要探讨的转型时期居委会的权力与声望现状,以及这一现状的成因,其间的因变量及自变量均为定类变量,故采用SPSS13.0的Logistic Regression分析法,因变量设计为“您认为社区应由谁来管理”(Y)作为目前居民对居委会在社区权力及声望的总评价,1自变量分两组:一组测量居委会的权力构成及声望现状,包括“您是否知道所属的居委会”(认知度X1)、“是否认同居委会政府在社区中的代言人”(行政权X2)、“居委会在社区是否可实现自治”(自治权X3)、“您认为居委会在社区环境和治安等方面负有多大职责”(协管和监督权X4)、“如果您在小区的生活受到干扰或侵害,您会在第一时间向谁反应”(突发事件处理权X5),通过对这组变量进行信度分析(reliability analysis)获得克伦巴赫系数(cronbach's alpha)为0.82,即这些自变量指涉测量居委会权力及声望的内在一致性较好。同时,这五个自变量的多重共线性诊断(collinearity diagnostics)显示,容忍度(tolerance)均在0.391和1之间,方差膨胀因子(VIF)均在1和2之间,意味着这组变量分别解释应变量的独立信息较多,共线性较弱,适宜进行线性回归分析。另一组测量影响目前居委会权力与声望现状的个体因子,包括被访居民的“性别”(X6)、“年龄”(X7)、“职业”(X8)、“收入”(X9)、“文化程度”(X10)等,同样,这组变量的多重共线性诊断显示,容忍度均在0.268和1之间,方差膨胀因子(VIF)均在1和2之间,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也适宜进行线性回归分析。为了分析方便并与假设对应,这十个自变量在参与回归分析前均相应做了二分变量处理(详见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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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影响居委会社区权力与声望因素的回归分析结果 |
1 这一问题的选项分别为“(1)政府、(2)政府主导下的居委会、(3)有较大自主权的居委会、(4)业主委员会、(5)物业公司、(6)社区居民代表大会、(7)居民聘请的管理公司、(8)社区其他中介组织”其中将选择(2)、(3),即仍选择居委会为管理主体的被赋值为“1”,以其他选项,即非居委会为管理主体的被赋值为“0”,故实际上采用的是Binary Logistic Regression分析法。
四、研究发现对一个组织的权力和声望进行实证考察,必须置其于社会变迁的时代背景及组织所处的整体社会的结构背景之中,居委会也不例外。一方面,历经了50多年风雨的居委会见证了新中国成立后的大发展及之后的发展停滞期,也亲历了改革开放三十年,时代的烙印对居委会社区权力和声望的影响无法忽略;另一方面,由于居委会作为社会科层结构中最底端的部分,它所能运作权力及与时俱进的变革能力有限,与其他新兴组织相比,它被动适应变迁导致社区权力不足的结构性因素也是考察的重点。因此居委会在社区中的角色扮演并非像西方社区组织的权力建构那样单纯:一般通过该组织在社区内部的权力构成是什么以及这些内部权力是如何构成的两方面来测量(Michel,1964),它的权力与声望评价需要透过社区的内部和外部,通过居民对居委会认知度(声望的起点,变迁的烙印),居民体验到的居委会所拥有的政府传递的社区行政权、法律赋予的社区自治权、与其他组织反复博弈的社区协管权及最能表面地体现声望的社区突发事件处理权等多元视角进行测量。
(一) 居委会社区权力与声望的构成分析首先,对居委会认知度的考察主要是受以下数据信息的启发:即在调研中社区居民平均有35.5%不知道所属居委会的名称及办公地点,在有些中高档房地产型社区中这一比例更高,并且这一比例与被访者年龄和在社区居住时间长短无显著相关。也就是说,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居委会就在居民身边,居委会主任时常出现在社区的公众场合大不相同的是,现在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居民不认识居委会(主要成员),这部分居民的社区生活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他们不依赖居委会的原因无外乎他们拥有了居委会可提供的所有必要资源,或寻找到了这些资源的替代,或对这些资源无所需求(布劳,1988年:141),满足上述三种原因之一,居委会对这部分居民就丧失了权力,当然也就无所谓声望。Logistic Regression分析显示(见表 1),认知度X1的系数为-0.1021 (Sig=0.032,有统计学意义),比数比OR为0.723,说明不知道“所属居委会及所在地”对因变量(Y)的贡献为对照组的0.723倍,也即对居委会的认知度确实影响了居民对居委会权力与声望的评价,认知度越低,居民判断目前居委会拥有的权力和声望也就越低。
1 此处认知度X1的变量定义为“知道所属居委会及办公地点为1,不知道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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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居委会社区权力与声望的回归分析结果 |
虽然,西方社区发展的经验研究表明,较强的政策引导和政府支持对增加社区权力、社区公共利益的增长、较低的失业率和诉讼率都有支持作用(Lyon,Felice,Perryman & Parker,1981),F.亨特(1953:250)也认为扮演政策制定的角色可以更多地参与并影响整个社区事务。但是,本研究被访社区高达76.0%的居民认为“居委会是政府的代言人”的结果,仍清晰地显示出了政府长期介入中国城市社区自治,以及至今未让渡权力的制度性安排的痕迹。需要进一步分析的是,这种居委会通过搭乘政府管理“一站到底”的便车,顺势接受的政府赋予的行政权是否构成了居委会社区权力的主体,并为居委会的社区声望建构起到了关键性作用。表 1的数据显示,若假设居委会社区权力生成的概率为p,则行政权对ln(p/1-p)的贡献最大(系数B为最高值0.577),或者说,居委会在社区管理中仰仗行政权力是借助其他非行政性的社会性权力促使其社区权力生成的1.782倍(Sig=0.001),这支持本研究的假设1。可以想象,如果政府做出制度性安排适度放权,居委会如果不做大幅度的人员和模式再造,其社区权力也将随着政府的抽离而大大缩水。本研究也试图探索性地分析这一必然趋势下居民对居委会再造的认同度,例如问卷中设计了“居委会是否可尝试实行总经理制”,赞成率不足三分之一,这也再次证明居委会在社区中的声望与政府的声望一衣带水,任何仿企业化的改良需假以时日并良性运行后才能有助于恢复居委会原有的声望。
相对于政府在社区基层自觉不自觉的权力渗透而言,政府也从来没有停止过赋予居委会社区自治权,除了1989年《居组法》正式颁布确立了居委会在法律上拥有社区自治权外,针对居委会疲于为政府及各行政部门奔命的现实,2004年民政部又出台了《居组法(修订稿)》,它增加的主要内容有: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社区居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政府委托居委会承办的事项应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居委会的成员(姜振华,2007)。修订稿在一定程度上为缓解居委会长期无暇顾及居民需求而形成的自治权“闲置”局面提供了制度保障。其实,一个可信赖的社区,或一个声望高的居委会是积极回应社区所有成员需求的社区,并且能掌控秩序和自治的社区(Etzion,1996)。调研中38.0%的被访居民支持居委会领衔社区自治权,这比例看似不高,但排第二、第三位的业委会和物业公司这一比例仅为12.5%和9.0%,其余比例被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居民聘请的管理公司及社区其他中介组织瓜分。回归分析也印证了居委会社区权力构成中自治权的存在,表 1反映出认同居委会自治权的前提下有助于提升居委会在社区中的权力及声望(是其对照组的1.443倍,Sig=0.018,有统计学意义)。
在BX区的调研中发现,目前推行的社区自治毕竟是个泊来品,居民更关心社区管理的内涵,例如像“社区环境整治”、“社区治安”等与生活息息相关的项目成为居民最大的期待,1也即谁拥有并使用好这两项管理权谁就有利于赢得居民的信赖。但问题是在BX区及南京的大部分城市社区,社区环境已收归环卫部门,社区治安交由物业公司,居委会只拥有这两项的协管和监督权。而事实上在社区谁拥有更大的权力,有一个非常显性的指标,就是观察社区内组织所雇佣的人数,因为管理者、业主和官员相对于社区内被雇佣者的比率是权力集中度的表现(Hawley,1963)。即便如此,表 1仍然显示被访居民期待居委会充分利用现存的对环卫、物业,甚至包括对公安、建设、街道办事处等行政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的协管和监督权,这样同样也可以提升其权力及声望的1.356倍(Sig=0.054,有近95%的置信度)。
1 除了“社区环境整治” “社会治安”成为居民首选的社区管理内涵外,其他依次为“社区服务”、“社区医疗”、“社区养老”、“社区幼托”、“社区邻里文化”、“社区教育”和“社区党建”。
与精英容易在突发事件和重大战略的决策中诞生一样,社区组织最突显权威的地方往往也在一些关键场合,特别是社区的正式组织其实在应对社会变迁对社区带来的影响时有制定政策和服务的优先权(Stone,1988)。居委会肩负法律意义上的自治职责,但一些公共服务的资源被其他行政部门分割后处理应急事务的能力会相应削弱,例如社区在城市转型期常见的环境污染、拆迁、违章搭建、房屋维修、公共设施损坏等问题,居委会已经基本丧失了解决问题的主导权,从理论上说,当社区居民的生活突遇干扰或侵害时,第一时间应该寻求居委会以外的公共求助,但是居委会积累了五十多年的声望此时仍有余威,27%的被访者第一时间仍找居委会,排在其后的可求助机构依次是:政府相关部门(22.5%)、物业公司(13.5%)、司法部门(12.5%)和业主委员会(5.0%),当然也有直接求助亲朋好友或社区其他组织的。回归分析也证明(见表 1),在突发事件的处理中,居委会仍显示出较高的声望(OR值=1.347﹥1),并因此对其社区权力的稳固有显著的统计学意义。
总的分析显示,城市转型期的居委会由于其法律定位、政府的权力输出、分管的职责以及社区资源拥有量的相应变迁,在社区的权力与声望很难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居委会相提并论,除被放大的行政权外,其他分解出来的自治权、协管和监督权,以及突发事件处理权等虽然有助于其声望的提升,但都不是居委会所擅长,或者说居委会现有的资源及能力并不支持这些权力的进一步提升,假设2提出的社区其他营利和非营利组织共同瓜分居委会社区权力的局面已经形成。
(二) 影响居委会社区权力与声望的个体因素分析在居委会社区权力及声望的构成分析中,已可以发现体制性因素或社会结构性因素其实正在导致居委会边缘化,政府出于历史及现实的诸多原因始终未给居委会断权力之乳,而成长了几十年的居委会仍然不拥有独立生存的资源和能力,在居委会直选不断普及,以及来自社区居民本身自治需求日益高涨的两面夹击下,居委会的权力与声望将受到自下而上的挑战。
以被访居民的性别、年龄、职业、收入、文化程度等属性为自变量与居委会的权力及声望再次做Logistic Regression分析(见表 2),我们将“男性”、“60岁以下”、“有固定工作”、“家庭月收入2 000元以上”及“文化程度初中以上”分别赋值1,而他们各自的对照组分别赋值为0。分析显示,表 2中的常数项,其Exp(B)值为2.387,是指因离退休或失业下岗无固定工作的、家庭月收入2 000元及以下,并且初中文化及以下的老年女性们(即各项自变量取值为0)比数的自然对数值,由于Wald检验有显著的统计学意义(Sig=0.002),意味着这类居民群体是居委会的鼎力拥戴者,她们认同目前居委会的权力声望是其对照组人群的2.387倍。而分别看各自变量在回归后的影响力,因检验均通过,且系数为负值,表明在BX社区中,相对年轻、家庭收入较高和文化程度较高的男性职业群体对居委会的认同度要低一些,这也印证了本研究假设3提出的居委会权力及声望在社区不同成员中呈差异化的认同格局的判断。
本研究将被访居民的个体属性分三个层次来解读形成这种差异化格局的原因,一是性别因素,二是由年龄、职业及收入综合的经济因素,三是教育文化因素。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女性对居委会地位的特殊影响力。妇女在社区的正式和非正式结构中均扮演着重要的角色(Charles & Davies,1988),中国尤其如此。一方面居委会主任及其他管理人员多年来都以女性居多,另一方面女性即使是出于个人的、现实的需求而参与社区组织及活动,这些仍是社会选择的结果(Tastsoglou & Miedema,2003)。由于是街道配额抽样,被访样本中女性占55.5%,但是当被问及在社区活动中扮演何种角色时,比男性多12.3%的女性认为自己是社区活动的“组织者”和“积极参与者”。社区中女性与女性之间频繁的互动,使得女性居民有更多机会受惠于居委会,也培育了“姐妹情”,相比其他男性居民,她们事实上更多地接受了居委会的权力辐射。其次,社区居民中收入偏低、工作不稳定或年龄较大的弱势群体也是居委会的主要拥戴者,甚至是社区活动的积极分子,这与居委会的工作职责及资源结构有关。与物业公司、业委会或其他社区中介组织相比,居委会掌控的最大社区资源就是政府下放的社保权,特别是对低保户的认定、下岗再就业的扶持及发放困难补助等,社区弱势群体是这部分资源的直接受惠者,在他们心目中居委会就是衣食父母。第三,文化程度的差异导致对居委会权力及声望的认同差异,这主要源于长期以来形成的所谓“居委会文化”,即居委会的成员通常热情、好管“闲”事,有些“婆婆妈妈”,经常忘我地不计报酬地工作,顾了社区的“大家”而忽视了自己的小家等等(闵学勤,2009),这些表现获得了诸多文化程度不高的社区老街坊的认同;而相反,随着城市新型房地产社区的不断增加,社区新增的文化程度较高的白领居民对社区的文化期待很难从转型期几乎未变的“居委会文化”那里获得满足,在这部分群体中居委会的声望有所下降也就在所难免。
五、结论与讨论虽说转型时期社区的组织体系已呈现群雄割据的局面那未免有些夸张,但是,至少在目前,中国大部分城市的社区已经不是居委会一个组织包办一切的社区。以居委会主任为代表的居委会成员一如既往地克己奉公、勤劳为民,甚至比以往任何时候担负更多的职责,付出更多的艰辛,然而,研究表明,居委会目前的社区权力结构中以政府赋予的行政权为主,而在社区居民对其期待颇多的自治权、协管与监督权、突发事件处理权等的运用方面,居委会并不拥有足够的资源存量。事实上,居委会疲于应付自上而下的行政任务,可支配的余力已所剩无己。相反,社区新兴的营利和非营利组织,包括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社区人民代表大会等完全面向社区成员,提供并逐渐掌控了社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服务和管理,正在成为社区的基础组织(CBO,community-based organizations),这些组织服务于社区邻里及个体,同时影响整体社会供给在社区的分配,并吸引居民到社区组织中来(Marwell,2004),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或瓜分了居委会几十年建构起来的权力和声望。
而习惯接受居委会服务或权力辐射的社区成员,在转型期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方面,社区的许多成员在经受单位制断裂的阵痛后急需在社区中找寻失落的认同和归属感,然而,目前整个社区包括居委会至今尚未完全准备好;另一方面,社区居民在经历市场经济的三十年洗涤后也开始出现分化,一部分居民自身已建构了充足的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对社区及居委会不抱有服务和资源提供的期待,另一部分居民由于个体及社会的各种原因而成为社区或整个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居委会的资源供应,社区成员群体的资本存量差异为居委会权力及声望在社区中的变迁并最终形成差异化格局也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是:社区是否需要多中心的权力网络,或者说居委会在可能出现的多中心社区格局中应扮演何种角色?如果居委会的社区权力不得不脱依附性,走向分散性和自主性,居委会是否需要寻找新的权力来源以遏止或减缓其声望的下滑?权力标志着存在冲突和潜在的压迫(吉登斯,[1984]1998:376),而当新的制度规范尚未出台或者一时难以产生效力时,居委会如何从自身做起尽可能减少社区权力配置中的冲突成本,以确保社区平稳、可持续的发展。随着城市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入,城市社区对社会整体良性运行的推动作用将越来越突显。一些较为权威的研究表明,在转型期复杂的体制变迁中,既非高度集中也非十分分散的权力,有助于政策创制和社会进步(亨廷顿,[1968]1989:122),以居委会为社区自治组织代表,并联合其他社区各中介组织共同治理社区的局面已呼之欲出,即使没有任何力量的推动或阻止,当社区居民的物质利益得以满足之后,一些城市社区运动和社区结构重组也会随之出现(Pahl,1973),必须承认,居委会长期在社区中独挡一面的、单中心的历史已经结束,并且,未来社区多中心的权力网络中居委会要立足或者充当领导者也并非易事。F.亨特早在半个世纪前就曾预言社区需要制定政策的领导层,如果一个正式的组织不适合,那么就会有一个非正式的组织来替代(Hunter,1953)。相比其他新兴社区组织,居委会有明显的执掌社区的经验和不算低的社区声望,但这并不意味着居委会在接下来的社区正式和非正式权力博弈中赢得主动,沉重的历史包袱,根深蒂固的体制,加之居委会成员自身的观念、领导力和执行力等都可能成为居委会参与新一轮社区权力角逐的不利因素。因此,无论是对社区的可持续发展,还是对社区各组织的良性互动而言,居委会都有必要增补新的权力和声望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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