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物品提供问题不仅在现实层面上涉及人类社会的福祉,而且在理论层面上涉及对人类组织及个人行为的研究。对于公共品1及其提供问题的理论探讨,一直是个热点,并且从中还衍生了一些根本性的理论;反过来,那些根本性的理论也不可避免地多多少少涉及公共品的提供问题。相关文献可以说是汗牛充栋,而且有多个学科,如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都涉足该领域。
1这里,公共品也就是“公共物品”、“公共产品”所指涉的范围(二者的英文均为public goods,后文将根据行文需要,不同地使用这指称同一意义的术语),它当然不仅仅涉及物品,应该还包括一些服务以及一些无形的财富等。
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1996:571)在《经济学》(第十四版)一书中对公共品有一个经典的定义:“公共物品是这样一些产品,不论每个人是否愿意购买它们,它们带来的好处不可分割地散布在整个社区里;相比之下,私人物品是这样一些产品,它们能分割开并可分别地提供给不同的个人,也不带给他人外部的收益或成本。公共物品的有效率的供给通常需要政府行动,而私人物品则可以通过市场有效率地加以分配”。1这一对公共物品的界定事实上给社会学留下了较多可以质疑并进一步探寻的空间,“它们带来的好处不可分割地散布在整个社区里”,这里,“整个社区”如何界定,纯粹的公共物品或私人物品存在现实的形态吗?
1在陈共(2007)编著的《财政学》一书中引述的就是这个定义。但是作为对R.科斯(1994:215-240)“经济学中的灯塔”一文的回应,这个定义在《经济学》(第十七版)中有所改变:“公共品是指这样一类商品:将该商品的效用扩展于他人的成本为零;无法排除他人参与共享。公共品最好的例子是国防。……由于私人提供公共品普遍不足,政府必须介入以鼓励公共品生产”(萨缪尔森、诺德豪斯,2004:29)。
显然,公共物品首先涉及产权、占有、权利界定等问题。2经济学强调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区分在于,“私人物品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并且认为“许多公共物品同时具有上述两种特征(即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属于纯公共物品”(陈共,2007:20)。3不过,站在产权社会学4的角度看,所有的物品都可以在纯粹公共物品和纯粹私人物品这个序列之间依据产权界定的难易程度进行排列。而给定物品,其产权界定的难易程度又是技术水平、社会制度和人际关系等的一个函数。无论是排他性还是竞争性,所反映的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状态。由于人与人的关系状态并不稳定,在物品占有问题上全方位的排他性和完全的竞争性是不存在的,相对地,纯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也不存在。这意味着有赖于人际关系特别状态的纯而又纯的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少之又少,而被经济学视为混合物品或准公共物品的产品或服务存在形态1乃是资源存在的一种常态。资源的权利界定本身是一系列的人际关系磨合或摩擦的过程,这个过程需要花一定的费用。科斯定理认为,如果交易费用为零,产权的初始配置不会影响资源的使用效率(参见刘伟、李风圣,1998)。不过巴泽尔(1997)认为,这本身自相矛盾或者是同义反复,因为产权的初始配置或者说界定本身就需要成本,这是构成交易费用的很大一部分内容。公共物品使用中非常著名的公地悲剧模型告诉我们,由于某些物品没有很好地进行产权界定,在使用它们的过程中会产生外部效应,2导致无效率的使用后果。类似地,集体行动的逻辑(奥尔森,[1980]1995)也揭示了:如果没有额外的激励,人们通常不会花费太多的成本去提供为他人带来好处而自身却难以控制其收益的物品。
2 《经济学:私人与公共选择》(格瓦特尼、斯特鲁普、索贝尔,2004)一书就将公共品所引起的潜在的市场问题归咎于产权界定不清晰。
3笔者以为“非竞争性”一词并不甚妥,而且与“非排他性”语义多有重合。相对来说,外国的经济学教科书对公共品特性的表述要准确一些,如“公共品的两个关键性特征是:增加一个人消费服务所追加的成本为零(非相克性),不排除他人享用(非相斥性)”(萨缪尔森、诺德豪斯,2004:30);又如“某物品作为公共物品,它必须是:(1)共同消费的,并且(2)非排他性的”(格瓦特尼、斯特鲁普、索贝尔,2004:120)。
4社会学领域已经对产权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比较具有分析力度的概念工具有“占有的社会认定机制”(刘世定,2003)、“结构博弈”(王水雄,2003)、“关系产权”(周雪光,2005a)和“社会合约性产权”(折晓叶、陈婴婴,2005)等。
1我们的这一表述意味着,理论所建构的概念,无论是公共物品、私人物品还是准公共物品,都是产品或服务存在的一种状态而已。
2外部效应指的是厂商、家庭或个人等行为者从事某项社会活动时给其他行动者带来自身难以控制的利益或损失的现象,它可以是正的,也可以是负的。与公地悲剧相应的例子还有“三个和尚没水喝”。
其次,公共物品提供和使用的困境,使得组织问题浮出水面。不过,对于一些经济学家来说,因为他们相信纯公共物品的存在,这个问题被大大地简化了。在他们看来,产品提供的主体除了政府就是市场,而且“一般而言,纯公共物品只能由政府来提供而不能由市场来提供,这是由市场运行机制和政府运行机制的不同决定的”。“市场适于提供私人物品,对提供纯公共物品是失效的,而提供纯公共物品恰恰是政府配置资源的领域,是政府的首要职责”(陈共,2007:43)。3由于纯公共物品并不存在,得出以上断言没有多大的意义。也许是为了强调政府财政的重要性,《财政学》(陈共,2007:1)一书竟然指出,“人们的需要是多样化的,市场不可能提供人们所需要的所有物品,不可能包揽人们的一切需要,而市场不能提供或不适于由市场提供的物品,则必须由政府系统来提供。由政府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称之为公共物品,它的功能是满足公共需要”。这里显然取消了公共物品的独立性定义,使其屈从于“政府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姑且不论该定义是否恰当,它同样也回避和取消了“公共物品该由谁来提供”这个非常值得探讨的理论问题。
3相对而言,外国经典教科书对这一点的表述更为准确一些。如,“重要的是要注意区别公共物品的特点而不是生产这种物品的部门。在现实中,政府生产公共物品,也生产非公共物品,私人市场也是这样”(格瓦特尼、斯特鲁普、索贝尔,2004:120);又如,“私人生产公共品势必导致供应不足,因为生产这些物品的收益非常分散,单个企业或消费者不会有经济动力去提供这些服务并试图从中获利。……由于私人提供公共品普遍不足,政府必须介入以鼓励公共品生产。……‘公共’品并非是必然由公共提供的。常见的情况是没有人提供”(萨缪尔森、诺德豪斯,2004:29)。
近年来,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公共物品的私人提供仍然是可能的。R.科斯1974年发表的《经济学中的灯塔》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开端。泰勒·柯文(Tyler Cowen)的研究则归纳了多种私人或企业利用市场提供公共物品的手段:通过技术手段让行为者不掏钱就享受不到某种物品或服务的好处,通过将公共物品提供的费用打入付费产品的价格之中,通过明晰经济资源的产权关系,等等。不难发现,这些手段最根本的还是通过产权界定(或者说“明晰产权关系”)来实现纯公共物品向准公共物品,甚至是私人物品的转化(可简称为私人物品化),以减少外部效应,从而解决公共物品提供的困境问题。简而言之,是通过“消灭”公共物品,来“消灭”公共物品的提供难题,从中还不难看到发挥关键性作用的两种逻辑:技术逻辑和制度逻辑。所谓技术逻辑,是指利用一定的物质设施、时空技术手段等,将行为者及其感知与某种物品或服务之间建立起隔绝关系,除非行为者支付一定的费用给相关物品或产品的提供者,或者做出相关的行为,这种隔绝状态才能够得以解除。制度逻辑则是通过引入一定的认知和社会结构因素,确立行为者相对于某种物品或服务的时空距离或社会距离,如果行为者不遵循某些特定的行为规范或者支付特定的费用,则这一社会距离和时空距离就无法被克服。1如果没有遵循行为规范和支付费用,而这一距离又被行为者逾越,则会有相应的惩罚性措施:国家法律的制裁,执法者实施的体罚,群体性的排斥、冷落,道德施加的心理压力等。显然,技术逻辑和社会逻辑都同样建构隔绝和距离,不同的是,基于技术建构的隔绝和距离具有物理性意义,它首先通过限制人的身体及其相关感知,再限制人的行为,而基于制度建构的隔绝和距离则主要作用于人的心理。
1当然,有时候行为者即便遵循了相关的行为规范,这一社会距离和时空距离仍然无法克服。
大致回顾一下人类洗澡的历程,便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的“公共物品”(洗澡水)提供的技术逻辑。最开始,洗澡水是以自然状态存在于河流小溪之中的,男男女女洗澡,脱了衣服跳入其中即可。后来,随着水桶和烧水器皿的出现,人们开始将河流小溪的水运到家中烧开了洗热水澡。这是一个进步,水桶这一技术的发明,将原来公共领域的水一定程度地转化成了私人物品。再后来,随着工业文明的发达,自来水技术的发展,人们洗澡越来越不必要去挑水、烧水,“洗澡水”这一公共物品被市场有秩序地提供,在这个过程中自来水技术是关键。公共澡堂的洗澡水提供还依托了另外的一些技术手段,比如建筑技术(公共澡堂洗澡水一般在建筑物内提供,并且有控制人们进入的门、锁),为了让洗澡水的提供更有效,水表、水卡等技术也发明了出来。1998年至2004年,笔者在北京大学念书期间,最初是使用澡票,一张票进去,关门之前任由你洗;后来使用水卡系统,先要往卡里面充钱,洗澡的时候插入取水控制器,水龙头才会出来热水,这让使用者觉得公共澡堂中的洗澡水更像是“私人物品”。
但是,技术逻辑并不是市场提供“公共物品”的全部,隔离状况或者距离即便是有技术手段的封锁,终究是可以有相应的技术来打开的。要想形成一个相对完好的隔离或者距离,需要有相应的制度支撑——有了一定的技术手段之后,制度支撑力度相对弱化也无所谓。正是因为这样,在“公共物品”的市场提供中,技术逻辑和制度逻辑通常混杂在一起。以公共澡堂为例,如果没有相关的制度和其背后作为依托的惩罚手段,相关的澡票、水卡极有可能被伪造。在用水卡的情况下,相对于澡票,行为者伪造的难度增大不少,但是也可以看出,虽然不是全部,至少有部分制度支撑可有可无。根据这样的逻辑,我们有理由认为,在“公共物品”的市场提供中,技术逻辑可能是更主要或更直接的手段。
与公共品的市场提供一样,其政府提供也同样存在着技术逻辑和制度逻辑。这一点以及其中所包含的复杂关系,将在下文通过探讨中国农村公共品提供问题来展开。
二、农村公共品提供制度逻辑中的镶嵌式博弈上文已经指出,在以技术逻辑为主,制度逻辑为辅的支撑下,“公共物品”的市场提供是可能的。但是,这并不表明“公共物品”的市场提供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有效的,比如,在中国的农村地区的某一段时期内,市场提供并不一定比政府提供更有效——尽管笔者认为在当前中国的农村地区,“公共物品”的市场提供是切实存在的。“公共物品”的市场提供除了受到技术水平的影响外,还接受供求关系调配下的价格指导。如果人们对相关“公共物品”的需求不是那么旺盛,“公共物品”的价格上升得不是足够的高,或者相关消费者还没有富裕到能够消费得起的程度,那么,相关的技术可能也不会被发明,或者虽已发明但不会被市场力量应用到“公共物品”的提供过程中来。众所周知,中国大部分地区农民的收入水平并不高,消费市场提供的公共物品能力有限。这一基本前提导致学者们在探讨中国农村公共品提供问题时,更多地关注政府行为。
如上所述,在公共品的政府提供中,技术逻辑和制度逻辑共同存在。当然,这里制度逻辑所扮演的角色更主要、更直接,在农村公共品的政府提供中,这一点表现得非常明显。不少经济学者将中国农村公共品提供问题理解为一套财政税收制度的问题。叶兴庆(1997)认为,在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村,“由于通过税收手段筹集的公共资源非常有限,而且仅限于公社本级,因而(税收)制度内公共产品供给不足”,所以公社制度的运转所需的公共产品主要靠(国家税收的)制度外供给。
制度外公共产品供给所需经费的筹集,与公社制度框架中的分配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公社的分配制度是实行工分制,扣除各项费用之后的剩余部分以工分为权数分配给成员,在工分制下,制度外公共产品的成本按两种方式分摊,物质成本由公积金和公益金支付,人力成本以增加总工分数、从而降低工分值的方式加以弥补。……工分制以及工分总量膨胀的无约束,是公社时期制度外公共产品供给的主要基础。(同上:57)
叶兴庆(1997)进一步分析认为,由于公社制度框架中的分配程序是先扣除各项费用,再确定个人分配,因此从物质成本分摊的角度讲,公社所提供的制度外公共产品对社员个人而言是一个外生变量;而从人力分摊的角度来看,由于工分总量没有约束,类似于无限量发行货币而又不用担心金融危机,所以,人民公社时期社员的劳动力是受人民公社制度掌控的,相关的体制外公共品提供中劳动的密集程度比较大。
与之相对应,对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初直至农村税费改革的一段时间里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也被经济学者(孙潭镇、朱钢,1993;樊纲,1995;叶兴庆,1997)主要理解为是政府财政收支制度的问题,他们都对这一时期的乡镇“制度外财政”或“非规范收入”进行了分析。
地方政府的资金来源越来越依靠所谓“自筹的”收入,而不是财政预算内的资金。在基层流行的一句话是,“财政保吃饭,建设靠集资”,可见,“预算内收入”在基层所占的地位(事实上,目前对一些收入较高地区的地方政府来说,财政拨款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连“吃饭”也保不住了)。这就表明,单纯用“预算内收入”,已远远不能正确地衡量实际上发生的公共收入或政府收入,远远不能正确地反映“公共物品”的供给情况。如果我们在分析中国各级政府的收支活动中不充分考虑到大量非规范收入的存在与作用,就会对中国经济的收入分配与资源配置做出错误的判断。(樊纲,1995:38)
叶兴庆(1997:58)将这种政府的“制度外财政”或“非规范收入”理解成狭义的农民负担,是与农民有关的公共产品的成本分摊。“狭义的农民负担是指除税收以外的所有公共产品成本分摊”,包括农民所承担的工农产品不等价交换、提留统筹、集资摊派等。当然,由于此时“农民获得了劳动支配权,乡村两级动员劳动力资源的能力大大下降,公共产品所需人力成本的货币化程度大大提高,农民承担的公共产品人力成本分摊大部分以货币形式支付,少部分以活劳动的形式支付”。但是,这种制度外公共产品供给的自上而下的决策程序势必导致基层政府的超范围统筹,也决定了农民狭义的负担不可避免地增大。
通过改革政府财政体制来改变这一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呼声应运而生。当时学者们提出了许多建议,包括后来实施的农村税费改革。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就中国农村公共品提供的问题而言,在一段时间里,大部分经济学者都比较关注政府所扮演的角色,特别强调其中的制度逻辑。在他们的分析中,偶尔会提到村民这一主体,但都非常的粗略,没有深入提炼制度逻辑在村民公共品提供行为中的实践状态。当然,这些分析仍有一定的启发性。比如张军、何寒熙(1996),又如叶兴庆(1997),都提到了改革后农民的劳动力不再那么容易被动员的问题。张军、何寒熙(1996)还指出,农民坐享其成的心理是农村公共品供给匮乏的原因之一,改革后他们的投资热点转移到建房、耐用消费品和非农活动上。范方志、汤玉刚(2007:80)也指出,“农村社区是一个‘熟人社会’,对‘脸面’、‘信誉’等社会性收益的关注往往会加强村民之间的合作。同时,成功的合作组织中往往存在具有人格魅力的‘带头人’或‘强势人物’,其在集体行动中起到了组织者和稳定预期的作用,有利于集体行动的达成。”张军、何寒熙(1996)也注意到,本着“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出现了自建公助、公办民建等多种方式,在经济发达的地区甚至出现了专门负责公共项目建设的私人团体。
相对而言,来自社会学的研究有着更多的对农村生活的体察。当然,青木昌彦(2001)作为经济学家是个例外,他的研究更带有社会学的细致性。他探讨了克服公共品提供和使用中搭便车行为的社区规范是如何自我实施的问题。在“德川时期日本村庄的灌溉系统”中,农户之间的集体协调和共同努力是必不可少的。在外部推进机制缺乏的情况下,村级社区的自治管理主要是通过对搭便车者进行可信的威胁来实现的。“其他村民可以通过回绝偷懒者在紧要时(比如盖房子和照顾病人)希望有人帮忙的请求,禁止他参加节日、宗教仪式之类的社会活动——救火或葬礼除外,拒绝与偷懒者合作。在没有外部实施机制干预的情况下,这种威胁对于促成灌溉系统修建、维护和使用的高水平合作是非常有效的”(同上:48)。青木昌彦(同上:45)指出,这种社区规范可以看作是“连接共用资源(灌溉系统)域和社区交换域两个博弈的一个稳定结果”。这种博弈被青木昌彦称为“关联博弈”,在此,“联结两个博弈和会合不同的激励约束有助于放松激励约束”(同上:49)。
“关联博弈”所概括的情形在中国学者的一些观察中也时有所见。应星(2001)在对某县大河移民抗争活动的观察中发现,农民会将县里的换届选举与移民利益问题的解决关联起来,用作谋求自身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因为人数达不到要求,选举会被判定无效。在此,“选举”可视作公共品提供)。仝志辉(2004)在《选举事件与村庄政治》中发现了村民利用“村庄社会关联”来调动资源的现象,这进而影响到了村民的政治参与,作者视为“关联性参与”。刘玉照(2006)在《遭遇修路事件的村庄选举》一文中,也提到了可拆解的多个集体选择的“交互性关联”,会影响到村庄选举的最后结果。刘世定(2005)也基于类似的博弈思路对农村合作基金会进行过探讨。当然,在这些学者提到的情形中,行为者彼此的地位并不必然如青木昌彦(2001)所述的那样是相对平等的。
从以上经济学者和社会学者的相关理论文献和笔者在农村生活的经验感受中,站在村民的主体立场上,可以大致理解村民的生活世界是如何受到国家主导的制度逻辑所建构的系统世界的影响的。与此同时,村民在这个框架下也绝对不是完全被动的,当考虑其主动性时,制度逻辑的一些更本质性的内容也不难呈现出来。根据以上探讨,纳入农民主体地位,可以从博弈论的角度梳理出三种涉及公共品提供的博弈模型。
第一个模型是慈父主义模型。站在村民的角度来看,也可以说是“会哭的孩子有奶吃”模型。它更多地是对应人民公社时期的公共品提供的结构和状态。在这个模型中,政府可能大包大揽乡村的公共品提供事业,但主要是针对一些大的工程,而且可能更偏爱自认为紧要的项目和领域。由于限制了农民动用物资,特别是自身劳动力的自由,政府建构的系统世界极大地侵占了村民的生活世界,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只有“哭”的权利和服从安排的权利,更多地会以磨洋工来应付。为了对付磨洋工,一些更细致的技术,如监督、例会、树模范以及赶工等会被提炼出来附加在工分制的基础上。在此,乡村的社会结构倾向于步入共同贫困的状况。
第二个模型是智猪博弈模型。在此种公共品提供结构中,乡村的社会结构是不平衡的,有富有者,也有贫穷者。由于生活在同样的乡村环境之下,大家多少存在共同的利益和共同的矛盾,解决这些矛盾对大家都是有好处的,对富有者好处可能更大,富有者估计到贫穷者不会去解决,所以站出来解决相关矛盾。于是贫穷者搭了便车,但是相应的,可能需要付出对富有者的尊敬,并赋予对方一定的权力,形成P.布劳所谓的社会交换。
第三个模型就是上文初步呈现的关联博弈模型。行为者将一件事情与另一件事情,或一个领域与另一个领域之间,或一个集体选择与另一个集体选择之间建立起勾连关系,来解决作为集体行动之一的公共品提供的达成困境。这里行为者的社会地位可能相差无几,但是,这种公共品提供结构需要村民之间存在着足够的利益相关性,或者集体层面的系统联系。如果说农村公共品的慈父主义模型主要对应着村民的普遍贫困和自由空间的受管制,智猪博弈模型主要对应着村民的贫富分化和市场性“自由”行为的可能泛滥,那么,关联博弈模型则主要对应着中间状态。三种模型都可以纳入王水雄(2007)所谓镶嵌式博弈的范畴。
镶嵌式博弈主要是一种博弈表述方式,表明一个层面或一个小的博弈可能镶嵌到更高层面或更大的博弈之中,其主要命题如下:每个标准的非合作现实博弈都是镶嵌在一系列合作的基础之上的,如果博弈参与人不能在标准博弈中达成均衡以及解,或者博弈“出错”,那么,至少存在其中的一个参与人会有动力通过“引入”或“呈现”另外一个层面的博弈空间,将原标准博弈镶嵌到新的博弈空间(乃至新的现实空间,通常其层次会更高一些或更宏大一些)中去,以实现自我支持的博弈结果。就是说,参与人有动力通过或更改自己的效用产品,或置换博弈框架,或变换博弈活动对象,来获取自己所要的博弈解,更正“错误”,或在事实上接纳“错误”的结果。倒过来,也有可能有些“聪明”的博弈参与人通过设置一些标准的非合作博弈,让对方占据明显的好处,以获得标准博弈背后镶嵌着的“合作”(同上)。
笔者认为,这种在村庄生活中时常可见的人与人之间的博弈模式是整个社会生活的一种常态,也是失衡社会结构中生活秩序维系的一种重要机制。1就算是在都市运动的研究中,我们也能发现,当前城市小区的业主维权运动往往容易被业主所在单位的领导的“招呼”(这个招呼往往是物业公司及其紧密相关的开发商所托)所打消或阻止(参见冯仕政,2006)。这种博弈的本质和核心内容便是业主及其维权行为被镶嵌到了另一个博弈结构之中。
1遵循博弈论的逻辑,一个非常自然的问题就是,镶嵌式博弈的均衡如何达成?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笔者简要强调如下三点:(1)经典博弈论里面的均衡与社会学所热衷的秩序之间尚有一定的距离;(2)博弈论理应从理论模型(Drew Fudenberg & Jean Tirole,1995),经由行为实验(相关研究可参看科林·凯莫勒,2006)向社会实践(托马斯·谢林,2006;王水雄,2003/2007)靠拢;(3)镶嵌式博弈本身是一种均衡达成的机制,这种社会实践中的均衡比较贴近于社会秩序的概念。
利用镶嵌式博弈来探讨社会现象的一个核心内容,是看互动中的行为者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将自己或对方的行为镶嵌到某种社会结构或者虚拟结构1之中去,进而在认知和实际行动上维持当前互动格局的平稳。这一探讨有利于我们从现实生活的案例中,实实在在地分析可供人们利用的社会结构或虚拟结构资源的丰富性、可用性、平衡性和有效性。
1这种社会结构或虚拟结构有时候被认为是“社会资源”,但是,实际上,在某一群人是“社会资源”的东西,在另一群人那里可能成为“枷锁”。
笔者更倾向于使用“镶嵌式博弈”而非“关联博弈”作为博弈的表述方式,是因为我们认为博弈是在特定的制度框架下进行的,而制度框架本身存在着表层和基础等层次之分;关联更强调两个关联的博弈之间的平行关系,而“镶嵌式”更强调有主有次、有大有小。比如,在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经常要晚上开会,评判各人劳动的努力程度,这个博弈是镶嵌在工分制这个制度框架下的;而围绕工分的标准又会有博弈,这个博弈是镶嵌在人民公社制度大框架下的;而围绕人民公社制度还会有更大的博弈;等等。这些内容不是“关联博弈”一词所能够囊括的。除此之外,两者更细致的差别还包括:(1)镶嵌式博弈更强调其作为一种博弈表述方式在相关内容细化呈现上的贡献,而关联博弈更倾向于遵循传统博弈理论战略式的表述方式,将“域”的相互关联处理成效用函数构成要素间的关系;(2)镶嵌式博弈更强调博弈者的存在性和思维与行为的现实——他们在认知和选择层面上的局限和突破,而关联博弈更强调理论工作者的存在性和思维现实——他们的模型建构;(3)镶嵌式博弈更强调镶嵌活动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这本身是均衡达成的草根智慧和重要机制,而关联博弈则仍然在传统博弈理论的数学推导中求均衡解。因此,本文进一步压缩了关联博弈的范围,将其定性在一个博弈模型的层次上。
不难发现,慈父主义模型和智猪博弈模型都可以用镶嵌式博弈来表述。在慈父主义模型中,政府对村庄公共品的提供是镶嵌在政府从农民那里收取税收或者“非规范收入”这样一个大的博弈框架之中的,1所以,村民的搭便车行为是政府能够“容忍”的(当然,国家一方面可能会出现类似“超额统筹”的行为,另一方面也往往会动用意识形态的力量或其他奖罚制度来应对此类搭便车行为,参见郭于华[2003]的精彩研究)。如前所述,在智猪博弈模型中,富人对村庄公共品的提供,也在一定程度上是镶嵌在穷人对富人地位和权力加以承认和认同的这样一个大的博弈框架之中的,刘玉照(2006)所观察到的修路与选举的“遭遇”可以说是其中一例。
1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所谓财政。“从经济学的意义来理解,财政是一个经济范畴。财政作为一个经济范畴,是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经济行为,是政府集中一部分国民收入用于公共需要的收支活动”(陈共,2007:25)。
虽然镶嵌式博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将农村公共品政府提供中的制度逻辑在农民的社会生活实践中呈现出来,并且探索到相关的结构变动过程,但是,在该过程中技术逻辑是同样存在的。有学者(Buchanan,1965;张军、何寒熙,1996:53)已经注意到公共品提供的收入效应,即某些公共物品会由于收入水平的提高而变得更像私人物品。“收入水平提高可以改变公共产品的属性,使得某些公共产品在小范围内可以排他性地消费”(同上)。在笔者看来,这其中一定存在着技术逻辑。技术逻辑在这一过程中有些时候可能是制度逻辑的一个辅助,屈从于“公共品提供的政府机制”的范畴,有时候则会凸显出来成为“公共品提供的市场机制”的一个支撑点。如前所述,技术逻辑因为某些时候会让某些制度因素变得不再重要,所以也势必会影响到镶嵌式博弈所能动用的制度资源。这两种逻辑及他们之间关系的动态呈现,需要在村庄的比较长时期的公共品提供脉络中去寻找。
由于农村公共品有多种类型,有些公共品非常容易随着时间因素受到外部条件的影响而变化。由于本研究考察的时间段比较长,所以,在后面的个案中,笔者只选择两种价格因素相对固定的公共品的提供来展开分析:一个是桥梁修建,另一个是饮水工程。
三、桥梁修建与饮水工程:王村的公共品历程笔者调查的这个个案是由4个村民小组构成的自然村,有200多户人家,除了极个别的上门女婿外,家庭主事的男人都姓王,本文称它为王村。村民以种植农作物为主,过去主要产品为稻谷,现在蔬菜种得更多一些。该村地处湘南,南面临近广东,村中有许多年轻人南下打工了。以前,每年清明的时候,村庄还会有祭祖的活动,现在,则日渐淡化了。原来新生儿的取名都是根据辈分来的,姓名三个字中中间的一个同一辈分是相同的,但是现在,姓名都是各家自由择取,所以村中一位村民办红白喜事必请的先生总是感叹“现在都乱套了”。村庄没有企业,村民不算富裕,一年的收成人均万元左右。
王村北面有座风雨亭(又称花桥、万年亭),横跨在西北呈扇形环绕村子的西河之上。据碑载,桥亭始建于清道光七年(公元1827年)。桥墩则修建得更早,据说距今已有300年的历史。桥南北走向,长60米、宽2.5米、桥亭通高7米,砖、木、石结构(石桥墩,砖亭墙,木质桥梁栅栏——现改成钢筋水泥),瓦顶。七墩六孔,墩呈头尖尾方型,以利分流,墩头饰龙头石雕。风雨亭以桥墩为基,东西对砌十面亭墙,亭墙之间以栅栏连接,将全亭连成一体。正中亭墙辟有神龛,用以供奉观世音菩萨。其余八面亭墙上截饰水墨书画联对,下截嵌石刻八方。多为捐助者的姓名(除王姓者外,还有史、曹两姓——这是附近另外两个村庄的主姓)。桥亭正看为亭,侧看为榭,俗称花桥,有独特的建筑特色。1994年9月被公布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由于缺乏史料记载,而桥墩等石板上面也没有留下石刻表明花桥的由来,所以这座桥特别是桥墩的修建如果确系附近村民所为,那么他们如何克服“搭便车”的问题就是一个谜了。但是,这个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从如今虽已破烂,但依然耸立在村北的王氏宗祠中得到解答。
以前(应该是新中国成立前,笔者)那个公祠非常好的,但是后来就不行了。以前的很多事情(指的是公益事业,笔者)都是户老出钱来搞。成立爹(指的是成立这个人,因为其在村庄中的辈分高,所以通常倾向于在名后加“爹”做称呼,笔者)、明暗、明山,这些有钱的人说话很算数,主要是解决打架、骂架方面的事情。1
1村庄中一直流传着新中国成立前开明绅士王兰的故事。下面是一些老人讲述的相关内容,从中可以看到户老在解决村庄矛盾中所起的作用。
王兰这个人很有名堂,重视文教,办学校(先立爹跟他是自己屋里)——办小学、中学。我们这里他办了一个学校叫做先祖中学。良田二中也是他最开始办的。郴州的坞石矶、石家洞都是他搞的。他后来住的地方是石家洞。
王兰是三个半画家中的一个,给蒋介石画像。此前许多画家都画不好,找了王兰去,花了三个月的时间,画出来,非常的好。封官,不要。蒋介石给他批了一个“来官不接,去官不送,逢官高三级”。37军与日本人打,到华塘,他们寻菜,专门找白菜心。我那个时候才10多岁。大家一块儿捉到一个偷菜的,狠狠地打了一顿,将他捆着,像是抬一个麂一样,抬到了王兰那儿。37军的军长当时正在王兰那里,问,你怎么偷菜,你的伙食呢?说没有伙食。军长说,你真的是瞎了眼了,敢来这儿偷菜。王兰的味道(名堂、能耐的意思——引者注)就是有这么大,要是没有王兰,你想想看,你打了军队上的人,他们怎么跟你甘休?所以这一顿就算是白打了。
二月里挂纱子(提前对刚去世不久的亲人进行祭祀的活动——引者注),用的肉因为没有盖章子,被华塘收税的敲竹杠,说是偷税漏税。村里的人就将这个收税的按到了水里面去溺,生也生不得,死也死不得。最后弄到了王兰那里去,说:“这肉是别人卖的,你收税也不该收到这里来。”你没有王兰,你打他,你碰到了鬼。
那个时候的户老是不管生产的,现在的村干部是管生产的。……以前的干部和现在的干部不一样,以前的干部……好坏能够看出来,现在的干部看不出来。(一位村中老人所述)
王氏祠堂在新中国成立前可以说是村庄中最好、最高的房子,处于村庄的最北面。它是一个两层的飞檐式建筑,西南侧有个大门,正上方书有“王氏宗祠”四个大字,东北侧则是一个戏台,与第二层齐平。一旁有一棵郁郁葱葱不下千年的大柏树,加上其西南面的两眼方塘,形成一景,老人们称之为“美人照镜”。这个地方直到如今都被村民称为“公共屋角”,可以想象当年的显赫地位——一些重大的公共事务应该都是在这个地方进行处置的,过年过节一些戏曲节目也都来这里演出。
结合张仲礼(1991)的研究,加上村庄中流传的不少绅士的故事,有理由推断这座桥梁的最初修建,绅士的作用是很大的,是他们在负责组织工作。如果有人试图“搭便车”,这一行为就会被镶嵌进每年的祖宗祭祀和扫墓活动中去。在这里,他和他的家人可能会受到冷漠的对待。由于绅士也是有钱人,所以这里也可能存在智猪博弈模型的影子。
村子还有另外一座桥梁,是水泥钢筋铸就的水泥拱桥(可以称之为王村水泥桥),位于村子西面,也横跨于西河之上,宽约4米,长约70米,竣工于1973年。村民反映,当时村子里面的人基本上不知道什么叫做钢筋水泥,该桥的建设据说与当时村里有人在外面做官、能够调动一定的资源有关。亲历此事的老人赤胆是这样叙述的:
水泥桥(指的是王村水泥桥)是在1973年竣工的,当时国家出了一大部分钱,大队出了一小部分钱。国家包括:县水利局、交通局等等。
在钢材(的批文)提供方面,连道做了很大的贡献。连道当时在新乡市,做的是独立103师的参谋,文革的时候他是监督造反派的,所以是相当有实权的一个人物。不过他也有过坎坷的经历,他下放过,做了耒阳林业局的副局长,但是很快他又到新乡市去了。连道有三兄弟:连道、田道(现在村内)、三弟,但是这个三弟不到20多岁就去世了。103师是直属中央的,因为受到“四人帮”的影响,改革开放之后,他也就下台了。
为什么要建这个桥呢?主要是因为当时架在这地方的木桥老是被水冲掉,所以群众呼声很高。当时水利局的人过来,这个人叫做李安民,大专文凭,是个专门建造桥梁的,做我们这个桥的技术指导。
这个桥自从建成了之后,一直都没有怎么维修。只是去年涨了大水,大水冲下来一个木头,将桥墩洞下的一个柱子打掉了很大一块水泥,后来做了一些维修。
这个桥,村里没有出什么钱,只是出了一些鹅卵石、沙子等等。
王村水泥桥的建设期大概是从1972年冬天到1973年冬天。当时除了群众的呼声之外,还有“土变田”,是非常重要的国家政策,而桥所连接的那一边“有几十百把亩的土地”需要引水灌溉,王村水泥桥的修建正是顺应了这一国家政策需要。事实上,王村水泥桥面上还修建了一个水泥引水槽,并在对面的田间延展开来,以利于灌溉。王村水泥桥的建设让我们更多看到的是国家的作用,当然村民也在其中扮演了一定的角色,比如说帮工、筛选鹅卵石、沙子等,此外就是村庄有“人”、有关系能够搞到钢材。当然,这里政府是主导,村民的关系作用是镶嵌在政府提供公共品的制度逻辑之中的。
不过,在以上案例中,镶嵌式博弈还不算太明显,以下介绍的王村的饮水历程,则能够从中看到公共品提供的困局,镶嵌式博弈的脉络也更加清晰了。
以前,在村子北面的两块方塘附近有一块方井,是村庄的饮水取水点。后来随着两块方塘被村落的污水侵蚀,方井的水质也就渐渐变差,所以又在村子东面的一块田间开了一个井。但是,这个水井的水质也渐渐不行了——甚至有人在里面养起鱼来,而且还每过一段时间,就将其弄干,水质也就愈发下降得快了。这样,村子又在北面的西河边开凿了一道深井。这道井很深,据说已经开到了大青石之中,水从这里面流出来,水质自然很好。这道井的开凿是为了实现村庄的自来水化,除了在水井上建了一个抽水房、架设了抽水机之外,村庄又同时在一旁修建了一个蓄水塔。水井里的水通过抽水机被抽到高高的蓄水塔里存起来,这样,水就能够通过蓄水塔形成的水压经由自来水管送至各个取水点了。
当时做这些事情用了不少的水泥、水管和钢筋。有一种说法是,这些材料跟国家地质勘探队128队当时在王村附近有一定的关系——是他们友好地提供了相应的原材料,但也有村民认为这些材料是1973年花桥竣工之后,留下来的。
建桥工程和饮水工程虽然同属公共品的提供问题,但是却有着非常大的不同:桥一旦建成,维修频率不高,除非遭遇重大损失,维修费用也并不太大;但这套自来水系统一旦建成之后,其维持运营的费用却不小。
很明显,自来水系统的维持运营总是不可避免地存在这样一些问题:自来水的供应首先涉及抽水问题,那么抽水的电费怎么解决?如果抽水由专人负责,这个专人怎么安排,根据什么原则来安排?他/她如果要被支付一定的费用才能过日子的话,那么,这笔费用该怎么出?
有了这道井之后,村庄近30年来的饮水状况恰当地展现了前文所述的技术逻辑——一个“私人物品化”的过程。
最开始,村庄内的水龙头都是设置在户外一片公共场地上的,周围的许多住户会来这个地方接水、挑水,于是就涉及一个问题:如何避免水的浪费?也许是为了节约用水,也许是许多村民觉得挑水太不方便,总之,公共取水点维持几年后就迅速变化,在10多年后被封闭了。村民不断地从公共取水点加接口、引水管,把水直接引导到自己的住房附近,甚至是室内。
很快,各家各户室内或者门前的水龙头前又安装上了水表,与此同时,抽水供水,也越来越成为一个问题。甚至在最近几年还出现了无人抽水、设备坏了也无人维修的窘况。
正是在这个窘况持续的过程中,一些家庭开始在河边水井附近或自家附近打压水井。从费用、成本的角度来看,显然大家团结起来抽水比自己打水井成本要低许多,而且毕竟河边水井深,水质远胜过自己打的压水井,1无论是否搭了河边水井的便车,都会带来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为什么水就是抽不起来呢?
1打压水井虽然短期来看,解决了公共品提供的难题,但是长远来看,随着地下水位的下降,仍然面临新的公共品(地下水)的调度、组织和使用问题。
也正是在这个窘况持续的过程中,2004年,另一套自来水系统由村内的34户人家搞了起来,他们在附近山上找到水源,修了一个小蓄水池,接了水管一直通到村内。在工程基本竣工时,他们中的某户还从上级政府水利部门申请到了一笔钱。这34户人家为了维持工程的正常运转,最后签订了一个协议。
四、饮水与村庄的制度结构资源:镶嵌式博弈的分析下面将主要围绕自改革开放以来王村的饮水困境,利用镶嵌式博弈的机制来展开对村庄公共品提供问题的分析,以更好地呈现村庄结构资源的变动情况。
曾经担任过大队支委秘书的一位老人,向笔者呈现了王村饮水问题更为详细的发展脉络。
从七几年开始,饮用水就主要是基于田洞里面的水井了,这是从王家坝(山名)蒙过来的水。用的是很短的瓦罐,一节一节地联结起来。后来因为蒙水的瓦罐某些地方断了,水也就越来越不能喝了。
西河边水井、水塔的建设就是因为有好几百人口的大村庄没有水喝,喝水的问题要解决。这大部分是国家投资,村里面每个人分派8元还是6元。当时集资的钱是让每个小组去收,很好收,毕竟是自己喝水。因为学措他们没有交钱,大家就骂他们不顾大局!
水井、水塔建设的时间大概是在1980年至1981年的样子。
水管是无缝钢管,是从当时在栖枫渡(地名)的128队那儿拿的。那个时候田道是大队长。水塔是建桥之后开始建的,先桥后水塔。当时我们还从408队那里拿了许多的钢丝、钢筋、螺丝扣之类的东西,用这些东西来扎架子,这样才能够巩固混凝土。
……
当时,408队有一个需要3 000多立方水泥的工程,水泥不够,柴采购员很着急,我搞了一车的水泥给他。当然钱他还是给了我的。这128队和408队都是国家钻煤的,都是一个系统的。……我的那一车水泥是怎么来的呢?红旗造纸厂有一个王开源,秦七介绍的,说他那里有水泥。我去找他,……通过县里水利局的介绍信,搞到了指标。
……
当时还有个309队是钻矿的,在西冲、南冲一带,也没有搞出什么名堂……
从这一段访谈资料可以大致地看到:(1)国家在村庄饮水工程上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提供了大部分资金,国家的勘探队309队、128队和408队虽然在钻矿、钻煤方面没有什么成效,但是对于与当地附近村庄建立联系、形成交换、提供技术、推进基础设施工程方面,还是发挥了重要作用的;(2)哪怕只是出一小部分钱,村民中仍然有人存在搭便车的思想,不过村民中说闲话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惩罚的效果,比如学措一家在村庄中,根据一些老人的说法,一定程度地被孤立了,直至现在。这意味着,在共用资源域中不愿掏钱的过错,被镶嵌进社会交换域中遭到了谴责(在社会交换和交往体系中被孤立)。
水井、水塔工程集资款不交的问题一目了然,比较容易利用镶嵌式博弈谴责和制约;相对而言,水资源浪费所造成的囚徒困境则由于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隐蔽性,往往使得谴责的成效大减。
抽水的事情,最开始的时候是由王方丙负责,他们就夫妻两个,没有孩子,集体考虑他们的情况,让他们抽水,让他老婆扫伙行(村中的道路)。每年每户人家给他们几斤谷,这样一年有个上千斤的稻谷。后来抽水就不行了,乱套了。原来一天两次的水,后来一天四次也不够了,电费太多。……方丙他两口子现在都不在了。
……不能抽水大概是细来做大队长的时候。大家都不节省水,在这个地方洗衣、洗萝卜小菜。……每家每户都贪小便宜,抽水所花费的电费,让他们出钱,他们不出。当时抽水的钱收不上来。原来每天抽两次水就可以了,后来要抽四次。
方丙两口子之后,抽水的人就大家轮着来了,庚毛、成贵他们都是抽过水的。一般来说,抽水都是先开一个(四个村民小组组成的)联队会议,由党员、组长他们来决定是谁来做抽水的工作。
原来是组上收钱,后来装了水表,大家就按表收钱了——收钱也成了抽水人自己的事。元毛也抽过水,收钱的时候,还与光善的儿子打过一架。水元也抽过,现在这钱越来越难收了。有许多人都讲弯(歪)道理。抽水的事就停了下来。
……这井里的水是非常好的,烧出来的开水都没有脚(水垢)。很可惜啊!(前支委秘书告诉笔者)
水表是一种将用水量的权利义务落实到个人的技术,它通过明晰经济资源的产权关系,增进了村民节约用水的意识,推进了公共物品的私人提供;其不好的地方是先用水再缴费,1而且一旦不缴费也没有很好的手段在不停止对其他村民供水的条件下对这户人家实施制约——断他的水。如果村民中有一户人家不愿意缴水费,抽水人往往下不了台——抽水人有理由担心短板效应,也就是在以后向其他村民收费的时候,其他村民会说:“他都不缴水费,我为什么要缴?”
1目前在城市生活中广为流行的电卡、水卡,都是先缴费后使用的,即使是先使用后交费的领域(如电话费),在技术上,相关收费者也可以很好地制约当事人——如果有一段时间没有缴费,当事人可能无法继续使用该项服务或其中的某些功能(如电话被限制呼出等)。这些技术在改变被服务群体相关囚徒困境的同时,也在悄悄地改变服务者和服务接收者之间的谈判地位。
与元毛的访谈,特别是对他作为抽水人与光善儿子的那场打架的了解,可以让我们比较清楚地看到抽水人的困境。
抽水每天大概需要两三度电。水每一个字是0.5元。以前电费是0.548元的样子。……抽水照说是能够有所盈利的,但是因为那次打架动手伤了人,而对方也不愿意支付医药费,我赔了几千块钱,这样算下来反倒亏本了。
与小林(光善的儿子)打架的事情,也不是我叫自己这边的人去的,因为打伤了自己这边的人(查田的儿子),所以给他赔了几千块钱医疗费。
打架是因为小林他们欠了自己两三块钱的水费。……小林之所以不愿意交水费,是因为水很难进入到他安装的热水系统中去(可能他的热水系统安装的位置太高),说,你抽的什么水啊?后来我这边的人去他家跟他那边的人讲道理,讲着讲着就吵,然后就动手了。
……
抽水也就是抽了几个月的时间。这个村子大了,许多事情很难办。
(问:将来是不是能够再抽水呢?)不大可能,因为有些人已经打了水井,有些人则通了自来水。
就元毛个人而言,抽水亏本,跟他忍受不了极个别人的赖账有关——事实上,大部分村民缴水费都很积极,也不用他多说,如果他能够对小林的那几块钱隐忍下来,也不会导致后来反倒亏钱的局面。此外,双方的肢体冲突,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表明双方之间没有找到彼此认同的结构。
不过站在村庄的角度来看,通过这个案例更多看到的是,村庄可资利用进入到镶嵌式博弈之中的社会结构和虚拟结构资源的日益消解和薄弱。
新中国成立后,前面所说的王氏宗祠的西南面就被接上了一排社队的猪圈房,“王氏宗祠”四个大字都被罩在了这个拼接的简易房中,直到1980年代简易房破损倒塌,这四个字才得以重见天日。东北侧的戏台背景在公社时期则被改成天安门城楼的巨幅图画。改革开放之初,这个地方逢年过节还恢复上演一些村民所谓的“老戏”。村民日渐有了电视之后,王氏宗祠基本废弃。戏台成为村民堆放柴禾的地方,二楼被用来停放为老人预备好的寿材,一楼则成了某些村民的牛圈。到了最近,王氏宗祠越来越彻底地被废弃了。其东侧的大柏树也因为根部长期堆放牛粪枯萎了一半,南面的两眼方塘也成了垃圾堆,不复当年的景象。
根据上述访谈来看,如果说新中国成立前村庄公共品的提供基本对应着智猪博弈模型的话,那么,新中国成立后直到改革开放前的这一段时间,公共品的提供基本对应着慈父主义模型,而如今它应该较多地对应着关联博弈模型。但是毫无疑问,每一种模型的背后必然需要能够引入博弈之中的、对村民行为产生规制作用的社会结构。新中国成立前,围绕王氏宗祠形成的一系列社会结构(宗祠北面平地甚至还部分地保留着举行葬礼时临时召开追悼会的习俗),被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初社队组织和生产队组织形成的一系列社会结构所替代。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力量在乡村社会生活中的相对弱化,单干等制度和电视等技术导致村民集体活动圈的相对缩小,村民公共生活空间日益缺失,互动中可资利用的社会结构或虚拟结构也日益减少。正如赤胆老人所说的那样,“现在全村的许多事情很难统一起来,以前搞集体,情形好许多”。
元毛与小林的冲突是致使村庄抽水后继无人的导火索,村民背地里对小林的指责是:“他还是一个党员!”但是,这样的指责小林可能连听都听不到,更不可能影响到他在村庄的日常生活。可见,能够被镶嵌进博弈之中的村庄社会结构资源的匮乏。
与公共品提供中镶嵌式博弈的社会学解决方案(包括慈父主义模型、智猪博弈模型、关联博弈模型,也就是制度逻辑)相对,另一种思路是发展将公共品私人化的技术,并从中牟利,这个过程本身可能生成公司或企业,这是技术逻辑。但是,王村技术逻辑遭遇到了失败——这与技术不彻底有关系。如果针对个别人断水的技术能够采纳,元毛也不会那么被动。当然,村民们并不富裕、受教育程度不高,也是一个原因。更重要的是,在技术逻辑并不完善的情况下,制度逻辑和支撑没有跟上,抽水事实上在后来是由个人承包了,所以水费的收取问题居民小组不再介入,抽水人收水费也就难以得到制度性保障。
商业化的逻辑在上文所述34户人家联合组建的自来水系统的运作中也有所体现。34户人家主要分布在村庄的东面,不少人最初是想自己家打水井的,其中几家甚至花费了很多功夫,在家门口挖了十多米深的一口大井,无奈水质不好,所以才走上了联合的路子。因为住的比较集中,大家彼此间的联系是比较多的,也就意味着有较多的可能性进行关联博弈。但是,明文的制度还是被制订了出来,并在镇上打印社打印出来复印了34份,人手一份。该责任书对于考察村民组织活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特照录如下。
责任书
尊敬的各位用户:
大干丘自来水已进入各户,在这激动的时刻里,我代表管理组1感谢大家在一个多月里辛勤的劳动和艰苦的工作,我们可不要忘记大家劳动的丰功伟绩和汗水换来的果实,也感谢大家奋力拼搏的精神,把一项造福于子孙后代的重要工程顺利完工,还要感谢上级部门各位领导的关心和大力支持。为了加强管理自来水后期的正常运行,决定成立由10人组成的自来水管理组,保证自来水的管理秩序和用水工作,经管理组协商条款如下。
1原文如此,但是事实上后文并没有出现“我”的名字,落款只是“W大干丘(湾里)自来水管理组”。
1.管理组成员
主管:王红旗;会计:王文书;出纳:王新华;成员:王文书、王红军负责一路水管,王青龙、王红兵负责二路水管;王华军、王文林负责三路水管;王腊生、王文银负责四路水管。四条水管负责人管理各条管的收钱、付款及维修的上报,上报以后,经管理组商议决定。
2.水管安装问题。现有34户,但每户必须按水管安装分布图安装,每户按户主为准,分主管出用户一律是15水管,如有违反安装图,由管理组核查,重新安装;放水之前,经管理组核查后,符合安装图规定,统一放水。
3.增加用户问题。如以后增加用户,按工程完工即日起,凡是34户主的子女分家立户之外的一律不接头,只允许34户主未成家立业的子女接头,如有接头,需经管理组同意,才能开口,但先交钱后开口,只能从分主管开口,不能从主管开口,开口必须留ϕ25×ϕ15的三通,新开口的用户接头费为1 300元,1新增的用户,本次不能分红,如有再增加用户才能分红,老用户如有建房,如需水头跟户口走,老龙头需停止使用,如不停用,按新加用户收费。
1 34户人家入股的时候每户只交了600元,后期还有资金是来自上级政府水利部门的项目经费。
4.水管管理及维修问题。保证用户用水,如后源没有水可在前面主管增加ϕ25出ϕ15水管,增加在四路主管之内水管改动,由内部帐(账)务负责,如水管维修,但帐(账)务没有资金可按每户交收维修费。私人水管由自己负责。
5.外来因素。如水井、水池、水管遭到外来侵犯,用户主男必须出钱出力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如不参加者,由大家封死不参与用户的水龙头。
6.内部用户做红白喜事,各路分主管的用户,必须保证他人做喜事的用水,请各用户暂时节约用水。
7.各用户的水龙头不能转让和买卖。
8.水井、水池、水管都属于公共财产,34户人员带有义务性、责任性的维护,一旦发现有破坏、偷盗的行为,立即制止、检举由大家处罚。
9.父子分家同住一栋楼,但上下两层同时用水,必须按新增加户交费。
10.此责任书各户不得违约,违约者后果自负。
全体用户签名生效:
王红旗(等34人,具体人名略——引者)
W王大干丘(湾里)自来水管理组2
2这里“湾里”指的是由4个村民小组组成的W村(自然村)。原文并没有留下具体的签署日期。这份责任书人手一份,并非手抄,而是管理组成员特地去镇里打印社打印出来的,签名处留了很大的空白让“用户”签名。
以上这份责任书具有明显的私人物品化倾向或者说技术逻辑,“用户”、“分红”、“管理组”等字眼在一定程度上可作佐证。在初步运用技术确立排他性的同时,34户人家事实上试图通过这个责任书来确立一种制度来应对饮水系统所可能面对的一系列外部和内部问题。比如说,第5条,在外来因素应对的问题上,要求34户人家一致行动,对不参与者实施内部惩罚;第3条,对新增用户实施较高的收费制度,原成员进行分红;第8条,强调内部成员的义务性、责任性;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不难看到“技术逻辑”主导下的不公平和推测村民分化的可能性:这套自来水系统及其带来的自来水的“公共品”属性是不完全的。虽然水源来自集体所有的山林之间,虽然在建设资金中,包含了来自上级政府水利部门的项目经费,1但是在被纳入到34户家庭的资金之中后,该套系统及其产品仍然设置门槛排斥了村庄内部的其他家庭。2可以设想,如果这套自来水系统成为村内唯一的水源,则34户人家的联合体,完全可能构成一个公司,进而造成村庄内部的社会分化。3
1这笔经费为人民币5 000元(原来说是拨款7 000元,但是余下的2 000元并未到位),是在34户人家发起的工程差不多竣工之后才由村里某户人家通过关系申请到的。应该重视的是村民总结:上级政府(由于费改税直至农业税取消后,镇政府在国家行政体系中越来越虚化、财政赤字严重,上级政府主要指县、市一级政府)拨款的原则是,一要看工程是否已经干得差不多(周雪光[2005b]所谓“逆向软预算约束”);二要看自己是否有油水(比如回扣,比如拿到工程款的单位请客吃饭)沾(有农民表示如果请不起客,基本别想拿到政府拨款)。前者涉及政治前途,后者涉及经济“钱途”。由于“上级政府”相对乡镇政府更远离(无论物理距离还是社会距离)基层农民,对农民疾苦感同身受的程度更弱,这样一种政府公共品提供的组织逻辑导致当前的农村公共品状况愈发窘迫。
2这里包含着“无形财富有形占有”(张争鹏,2007)的一整套逻辑。
3值得一提的是,这份责任书甚至还对村庄家庭形式构成一定的干预。
五、结论与讨论有关公共品提供,已有的探讨比较关注的是政府机制和市场机制,但是,我们的分析表明,更为基础的是技术逻辑和制度逻辑。制度逻辑并不仅指政府的安排,还包括了风俗、习惯、传统、人际关系等社会性因素,脱离了这些社会性因素,公共品的提供是非常困难的。4上文的探讨,用镶嵌式博弈将这些不同层次的制度框架衔接起来,初步从乡村社会生活的角度展现了公共品提供中的结构及其转变,以及其中制度逻辑和技术逻辑之间一定程度上的互补、又一定程度此消彼长的关系。
4比如,最为基本的“给社会提供合格的公民”可以看作是一种公共品的提供,而这如果不是依靠家庭,而是单单依赖政府和企业几乎是不可能的。托夫勒、托夫勒(2006)对此基于“产消合一”(生产和消费合一)的概念,有着较为深入的探讨。
基于本文的分析,大致可以得出农村公共品提供的逻辑框架(见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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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公共品提供的逻辑框架 |
关于公共品提供的组织方式,依据表 1所述技术逻辑和制度逻辑的不同,也大致可以划分为两种。第一,通过技术主导的创新。明确个人成本收益的边界,将许多原来的共用资源域转化为私人资源域,力争让每一个局部的原本归属于更大系统的社会交换转化为具有独立性的商业交易。1第二,通过制度主导的创新。明确个人与社会系统之间绵绵不绝的镶嵌可能性,让行为者更容易将具有局部性的共用资源域与更大的社会系统镶嵌在一起。两种思路面临的问题和约束不一样,前者面临服务对象收入水平、技术创新的可能性问题,后者面临由制度执行成本的交易费用的约束。两种不同的组织思路可能导致不同的社会经济后果:前者将在社会意识层面塑造“市场大于社会”(参见吕鹏,2005)的蓝图,后者则会塑造“社会大于市场”的愿景。前者可能在物质层面上带来私域的扩充(当然也带来社会结构的迅速分化),后者则可能带来公域的扩充。
1这对应着市场逻辑。注意:虽然智猪博弈模型中也可能涉及企业提供公共物品,但是企业是先在给定的;而在市场逻辑中,企业更可能基于公共品私人化的技术而内生。
本文围绕一个村庄的公共品提供问题,探讨了一段时期里中国农村公共品提供的基本逻辑、模式和困境。在现实层面上,不少学者指出,鉴于农业税的取消和农村资金的匮乏,以及国家权力从农村生活领域的逐步退出,农村公共品提供困境比以前更严重——这是从制度逻辑出发的;从技术逻辑出发,会发现取消农业税相当于农民增收,更可能推进公共物品私人化,公共物品的提供也会更容易。在问题的分析中,制度逻辑和技术逻辑两者都重要,当然,在尚不够富裕的农村,阶段制度逻辑目前更为重要。农民增收、农民市民化、国家补贴等政策建议都能够在这两套逻辑中找到他们的位置,及他们之间的联系。虽然技术逻辑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取代支撑制度的重要性,笔者还是比较强调传统性社会结构资源的重建(当然并不简单地意味着恢复传统)对于农村公共品提供的意义。新农村建设也应该从公共品提供的角度来考虑村庄社会文化作为村庄资源的重大意义。值得指出的是,随着市场机制的逐步完善,随着现代化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会越来越无奈地感受到技术逻辑在推动公共物品私人提供中扮演的重要角色,个体越来越陷入孤立的境地。不过,与此同时,更应乐观地看到:新技术也带来了新的镶嵌式博弈的可能性,进而也为公共品提供服务。这一点可以从汶川地震之后,万科董事长王石“捐款门”事件中管窥一斑——说坏话机制(如前所述这是典型的关联博弈)一定程度的有效性通过网络已经蔓延到整个华语社会,网络中捐款排名榜推动了企业更多地捐款(为灾民捐款可以说是提供公共物品——为社会的稳定做贡献)。
社会学领域的文献对公共物品提供议题及相关理论已经做出了一定的贡献(较多地体现在社会资本、信任等问题的研究上1),这些贡献的重要性应该在制度设计的层面上体现出来。目前,制度设计中经济学的逻辑往往居于主导地位,社会学往往停留于对一系列现实制度的揭示,对于他们在社会福利和经济效益中的意义往往缺乏有力度的解释,令人感觉“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要突破这种局限,还需要经济社会学分析范式的进一步建构。
1比如科尔曼(1999:376)指出,“由于社会资本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需要相互帮助的人越多,所创造的社会资本数量越多。富裕、政府资助等因素使人们相互需要的程度越低,所创造的社会资本越少。”笔者并不赞同科尔曼有关富裕、政府资助与社会资本一定此消彼长关系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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