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昔日农村,记忆中的辛勤耕作已不复存在,而是一栋栋“小洋楼”拔地而起。每个村社都有不同程度的新建、加建和改建房,你几乎能同时在一处看到一两户村民兴建房屋。由于缺乏村庄整体的规划意识,有的村民推倒旧房顶加盖新房;有的将长期搁置的旧楼房改造成为巨大的水泥“怪物”——在原来2层的基础上加建到3-5层;而有的则在稍微宽一点的街道上和自家庭院内处立起一排平房。原本建房盖楼是农民提高居住水平的手段之一,而如今却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形成了一处处外型奇异的建筑,大量违规的建筑比比皆是。许多房屋兴建得密度极高,房与房的间隔最小只有10公分,楼房在规定的两层半上探出,甚至向公共街道强占扩展空间……
一、违章建筑问题及其相关回顾作为一个城市化的变异体,国内针对违章建筑的各种研究方兴未艾。一种看法是将违章建筑附带在涉及拆迁、土地征用群体的研究范畴之内。这方面研究多以解决社会问题为着眼点。考虑到无诉说权益的直接途径,往往是被动或无助地接受拆迁政策,所以学者们(陈伟、刘永兴,2006;李延铸,2006;李维岳等,2006)倾向将这一群体视为弱势群体。许多人开始四处游说、强调被拆迁户本应具有的权益(崔彩周,2006)。这部分研究多见于政策取向的“问题解决”模式中。对于这部分学者而言,违章建筑属于拆迁、土地征用群体的部分财产,应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刘宗胜、乔旭升,2006;张晓可,2006)。
另一种比较流行的研究视角,是将违章建筑视为与城中村相伴而生的产物加以分析。讨论违章建筑对拆迁、土地征用所形成的制度阻力,特别是与快速城市化进程和城市规划针锋相对的违规、抗法问题加以研究(代明,2006)。这部分研究多为政府提供改造和处理意见的各类调查。学者主要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一是从建筑学和经济学角度为开发商寻找节约成本的途径(程德才,2006);二是从城市经营和城市规划的角度讨论政府在主导城中村改造中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包括拆迁补偿费(汪辉,2002.)、就业安置(万厦等,2003)、房屋估价(任艳玲、胡新玲,2006)、利益保护(梁铁中,2006;王福泉,2006;崔彩周,2006)等等。在他们看来,违章建筑成为城市进行现代化建设和文明进步的“绊脚石”,应重拳“整治”(政府文件,2003)。所以,违章建筑应成为政府和法律部门声讨的对象,而不应成为城市开发进程中必要的费用支出。
上述两种努力将政府或开发商作为分析的主体,即使讨论弱势群体,也是把他们放在被改造、被救助的对应位置上加以表述。相对于政府本位的研究趋向,针对违章建筑主体的研究,多见与集体反抗有关的研究中。其主要内容包括:(1)法律事务的产权研究。如对农村土地制度的反思(张晓玲,2006)、补偿标准的确定(张敬利,2003)、拆迁过程问题的处理(江媛、罗汀,2006));(2)社会失范研究。比如集体上访事件(方耀楣、王兵团,2006)、维权行动的发生(刘杨等,2006));(3)拆迁三方利益协调的政策性建议(江怒,2006)。
总之,目前对违章建筑的研究建立在二元对立的认知框架内,阐述违章建筑多与合法性、权益分配以及社会发展三方面联系在一起。研究方法多见于“问题解决”模式或政策建议和法律咨询,缺少对违章建筑的过程或发生学的系统分析。表面上看,违章建筑的官方定义(黄刚,2005)就已经把这类建筑排除在正式制度的保护之外。无论是四处游说的学者,还是持强硬态度的发展献策者,都有意无意地忽视建筑者主体对违章行为的直接作用。上述研究虽侧重点不同,但是对人的主体性,即违章行为的实践理性论述不足。其结果是将研究主体看作是应“整治的”(简逢敏,1999)、需“改造的”(闫小培等,2004)的处理对象。这类研究也可以归为对“自上而下”的权利倾斜之偏好研究,似乎“上”占有资源分配的权利,具有科学和技术的领先地位,就理应成为社会研究的核心;而“下”的能动性和实践性,就应该处于被淹没地位,被迫失语。本文关注违章当事人如何言说,其行为又是如何发生和发展的,试图从局内人的视角发掘自“下”往“上”的沟通策略,探讨违章行为的工具理性如何成为某种合法性,并逐渐演变为大规模的、普遍意义的集体事件。
本调查提供的是一个典型东部发达地区的村落案例,针对小社区的村民投资建房的心理和集体行为的描述。笔者将论述重点放在行为主体者如何达成行为的过程分析,阐述房屋从投资动机、资金筹集、房屋建设到最终违章建房的怪圈形成——这一连续、循环的理性实践过程。田野作业点选择的是厦门的曾村,1而成形的文本是基于长期田野实践中大量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思考的结果。
二、个案的基本情况曾村地处厦门岛的东海岸,位于政府重点开发的的规划区内。曾村周边拥有众多学校、公寓、工厂和厂房。曾村下属8个自然村,10个村民小组。2002年末统计户数1,179户,人口总数为3,500人(其中农户2,253人,非农户1,247人)。自实行联产承包制以来,该村人均承包土地面积在4.5~4.6分之间。自1980年厦门建立经济特区到现在,曾村的土地资源为城市基建、规划和村集体用途所征用的比例呈逐年递增趋势,特别是在1998年就被征用152亩,2这几乎占1997年底村有耕地亩数的26%。土地耕作已经没有利益可言,许多农民灵活转换土地用途,将剩余土地租让给外地农民种植蔬菜、瓜果一类的经济作物,每年只收取80-100元/分的地租。渔业和畜牧业曾一度为村民的重要收入来源,但是在2002年底,出于海岛生态和水源保护,以及远景旅游规划和城市建设的诸多考虑,政府出台岛内禁止养猪的规定,致使该项家庭产出在次年趋近于零。可以说,农业和农副业在城市化浪潮中不断萎缩。而利用自留地建房、经营和出租自然成为当地农民开发的一大产业。
三、建房资金投入的动机那是什么原因促使农民义无返顾地将大量的资金投入到建房的洪流中?据调查,农民的投资动机表现为两种:一是基于经济赢利的工具性考虑;二是争取社会声望的理性考虑。
(一) 低成本高需求由于曾村的大部分农地已被征用,非农业领域的收入就决定了农民的生存之本。随着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民工潮,大批的农民工涌向城市和郊区农村寻找就业机会,但是,厦门城市的住房系统远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外来人口的居住需要,而城郊的曾村却以优越的地理位置和相当的房屋空置为打工族提供低廉的居所,加上许多工厂和企业征用或租用曾村集体土地建房办产业,为出租房市场带来大量的打工族客源,加上周边众多的高校和科研机构,也为农民私房提供了大量的学生群和职业消费群。
低成本的市场供给同样有利于村民的个体经营(李培林,2004)。第一,土地成本低廉。根据市土地管理法规定,每一户农民可以根据份额划拨到一份宅基地。根据新修订的管理规定,3厦门市农村村民每户的标准是,4人以下60平方米,5-6人有70平方米,7人以上有80平方米。村民无需要交纳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土地同样的税费,只要交纳一定的手续费办理申请,得到批准后就可拥有建房的土地。对此,有学者(赵之枫,2003)指出,村民不考虑建房的支付能力而过度消费之根本,就在于无偿或低偿使用宅基地。第二,低廉的建筑成本。先富起来的村民一次性建“小洋楼”或别墅,资金不足的盖公寓或平房,或者在原来的旧房上加建或翻建(表 1显示的是有关建房成本的统计数据)。绝大多数的出租房建筑属于砖混结构,高度集中在两层到三层之间,极少有五层以上的违规建筑。如果与邻近的同类别墅小区和商业公寓楼相比,那么其建筑成本可谓极低。例如,某两层半的复合型别墅售价为100万元,而且是1999年的市场参考价,相当于个案GA-CZ1-0124成本的4倍还要多。第三,几乎没有或很少税费和管理费。2003年4月,厦门提出岛内全面“村改居”(村委会改为居委会),农村城市化开始提速(石兆阳,2003)。曾村与其他城中村一起被撤村改居,卫生等一系列管理与城市接轨。与此同时,农民开始将卫生等城市管理费分担给每个承租户,加上私人出租房职业的特性,也使得税费很少甚至没有。这样,生产资料的投入不高,再加上从业门槛很低,驱使村民理性地选择一条风险最小且收益不低的“以地生财”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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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个案的建房成本的列表 |
我们同样不能忽视农民投资建房的另一个重要的驱动力。我们在分析经济动机的同时,有必要对农民建房的社会心理作一分析。可以说,并不是城中村形态和特殊的利益追求造就农民投资建房的行为决策,即使是在农村私房市场尚未形成的那段时期,农民的建房愿望也同样强烈。因此,分析农民的投资行为有必要放到特定的农村之社会生活中加以考察。
盖房、娶妻和生子向来是农民生活中的三件大事(王晓毅,1993:24-25)。当农民有一定储蓄后,首先想到的不是进行农业再投资,而是建新房。他们把每一间房弄得很宽敞,以备日后分隔出更小的房间给其他家庭成员居住。房间的宽大和豪华往往超过家人的实际需求,其中赋予了更深层次的社会喻意。据了解,这些建筑花费了业主许多心思,其功能之一就是让社会网络的其他成员看见,以显示建房者已经“先富起来”,拥有一定“家底”。不难看出,生活在一个由血缘和地缘组成的熟人社会中,一栋华丽的“小洋楼”会在熟人的相互闲谈中显得很有“面子”。特别是对于还没本钱的小农而言,社会闲谈会在无形中促成相互攀比的建房心理。没“像样”房屋的村民一旦多年积攒允许,再向亲戚好友借一些,便会匆匆忙忙请人张罗建房。多数村民没有好的样式,就模仿“先富起来”的楼房做;受教育水平高点且人缘好点的,就请教建筑系的老师或学生设计图纸。5这样,农村里的新建房在外观上大体类似,甚至包括建筑用的贴面瓷砖的种类和色调。即使到现在,我们仍可以在城中村的民房建筑中找到众多类似的建筑风格,这不难证明攀比的建房心理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房屋是传统农民一生奋斗的目标和主要精神支撑。直到现在,村民兴建出租房同样存在这一非理性的心态。一方面,在村民的相互比较下,自己心里都会有一个理想或是“像样”的房屋类型;另一方面,在中国大多数农村里,熟人社会将某个村民房屋品质之好坏,作为评价其家庭富裕程度的主要标准。这对每个置身其中的村民,都或多或少会产生某种舆论的压力。这样,在理想房屋类型的“示范”下,资金贫乏的村民只好借钱在旧房上盖一二层新房摆摆样子,而资金充裕的则倾囊而出,大兴土木建别墅。即使是负上沉重的债务或是花光所有积蓄,所有的村民做梦都要建新房。
诚然,经济收益的刺激主导着农民尽可能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来修建出租房。而村民之间的攀比之风促使个体建房的愿望更加强烈,这在某种程度上加速了房屋向更高、更华丽、甚至更相似的建设目标迈进。
四、建房资金来源 (一) 自有资金自有资金是指建房的资金主要依靠农户自己的收入的长期积累。可以说,在土地尚未征用之前,农民勤劳种养、省吃简用攒下这笔资金。因此,对于前期的资金积累阶段,受访的村民感触颇深。
个案XW-001:受访者是一位40岁以上的家庭妇女。以前她和丈夫一道养了近20年的猪,现在从事出租房的管理工作。因为丈夫在外还兼有一份工作,所以平时有人问租都靠她打理。房屋是1999年兴建的,装修十分高档,房东却认为(村里)还有更好的。建房资金是靠养猪一分一分攒起来的,没有向外借钱。她说,平时用在饮食和穿着的开支上很省,就是图自家的房屋能早一点盖起来。
个案GA-CZ2-002:受访者是一位38岁上下的出租房男业主,以前种过地,工厂里做过技术员,后来他选择呆在家管理出租房,管理日常的修缮和卫生打扫等杂事。夫妇俩攒钱已经有许多年,本想拿出去搞一点项目,又怕栽进去,最后还是七借八凑投资到房屋上面。房屋是2003年在原来旧房上改建出来的,不仅在外表加了新瓷砖、改了格局,而且每间房间分配了独立的电表和水表。
个案GA-CZ2-012:受访者是一位近50岁的机车修理工和锁匠。征地前,他家里有一片龙眼种植地,攒了一点钱。征地后,他和妻子一同在马路边开一间13平方米的修车行,先后换了两个地方经营。后来,生意越做越好,所以能集攒起建房的大部分资金。1991年开始建房,前前后后装修了三次,总计花费近23万元。平时生活很拮据,很少上街买东西。在最近一次装修中,由于开销太大向亲戚借了8-10万元。对他而言,这么大笔的贷款负担不小,只能靠更加努力打拼和出租房屋来偿还。
这样的个案还有许多,但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自有资金的积累过程是艰苦而漫长的。一旦投入房屋这一固定资产,就使得积累资金一次性凝固在房屋的居住效用上,需靠分期出租房屋的使用权而逐步收回原始的投入。
另外,征地的补偿金也是一笔不小的建房资本(见表 2和表 3)。通过数据比较,我们得知1998年以后,土地征用的补偿相对高一点,最少的有1万元,最多的可以得到5万元左右的损失补偿(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和劳动力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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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厦门农村的征地补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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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 1993-2000年曾村个人的征用土地补偿的统计资料 |
除了依靠自有资金建房这一途径之外,村民还积极地利用乡土社会中既定的社会关系网络实现资金积累。文化人类学、经济社会学的许多研究(储小平、李怀祖,2003)表明,社会关系网络是介于市场和企业之间的第三种资源配置的机制。在正式金融方式缺失或是获取成本过高的社会中,非正式的社会关系网络对规模小、底子薄的个体家庭(或家族)企业而言,几乎起着重要的替代作用。
在建房投资的融资途径中,农户或农民之间的直接借贷,多以社会网络为信任中介,以默认的习惯、乡规民约、伦理道德为内化控制的手段,将堂亲和亲戚(亲缘)、邻里和熟人(地缘)的闲置资金从富裕的成员向有需求的成员方向流动。与银行、信用社等正式的金融组织不同,民间信贷(栾香录,2004)具有诸多优势:一是可以不计算利息或利息很低;二是偿还期限比较灵活;三是拥有坚实的信用保证。其中第三点,坚实的信用保证尤为重要。因为不是所有关系网的成员都可以完成资金的借贷。一方面要看借款人有多少闲置资金;另一方面则要看贷款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如何。由于人情和“面子”在农村社会中的作用(黄光国,2004),使得建房的资金来源能够获取社会的支持。而人情交换中关于的“回报”的规范,又使借钱人很难向熟人或亲人提及资金的使用费用(利息),所谓“碍于面子”。但是,减少或不支付利息并不代表资源交换的某种均衡。事实上,拖欠或不付利息的一方,往往通过其他资源的“报”,作为另一种形式的利息支付给对方,以求均衡。我们可以用一个典型案例加以说明。
个案GA-CZ-013:是一个50多岁的男士,有两个女儿。为了不让后代继续务农,他与妻子两人起早贪黑干活,搞副业赚钱。现在大女儿已经大学毕业,而二女儿继续在集美读师范,家里的负担很重。房屋是在1993年开始筹划兴建,因为旧房子是80年代样式的老房子。平时的点点积蓄到那时都“零存整取”,全部用在房屋上面。但是,家里的启动资金太少,只在当年打地基,先盖一层;后来实在缺钱建房,就“不好意思”地向往来比较多的亲戚借了一点,加盖了第二层;过了三个月后,再向其他交往少一些的亲戚和好朋友借钱,总算建到三层并封了顶。这时候是1995年。家人觉得借了那么多的钱应该先还完再建,没想到竟还了四年。等到1999年才着手装修房屋,同时向外出租,用租金收入支持房屋的装修费用和余下的债务。案主说,亲戚朋友都很仗义,不要利息。案主又说,如果以现在我踩脚踏车6和老婆工厂做工的收入,他们的建房债务还要五年才能还清。有时候,借钱的亲戚家有什么忙要帮的,我们会马上去。因为,原来欠的钱太久没还,再困难也不好意思回绝对方。
大多数受访的曾村村民认为,亲戚和关系好的朋友之间的资金互助很正常。如果要收取利息,哪怕是一点点,也可能伤害到双方的感情,影响日后的继续交往。与许多学者针对作会、合会、钱背、地下钱庄的研究不同,城中村的民间信贷主要存在于强关系的亲缘圈内,双方借贷关系的建立并不以明确的回报期限、利息、条件以及方式为前提。这是因为,一旦过于强调而表现出某种算计的倾向,就可能单方面破坏人情法则,在心理上陷入尴尬的境地,用黄光国的话说,甚至会破坏维持群体团结和谐和公平分配的原则(黄光国等,2004:13)。
(二) 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另外,建房的资金可以通过当地的农村信用社获取正式渠道的支持。针对个体农户的信用贷款主要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7这项业务无需抵押、担保,采用“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方式。贷款范围很广,包括农业生产费用、小型农机、农业生产的各种服务费用以及建房一类的消费性贷款。
但是,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出租房业主承认是通过信用社取得建房贷款。原因首先是建房的风险大,从而使信用社选择客户对象比较慎重。众所周知,作为正规的金融企业,其资金的运营原则是以货币的流通性、安全性和收益性为前提的。出租房建设的规模和用途为政府部门所详细规定,超过红线和建筑楼层数都属于违章建筑,因此不具备贷款的安全性。第二,即使房屋建设按规划、出租经营符合手续,小规模的个体经营又能在多长时间回收贷款本金和利息也是一个未知数。一方面,城市规划有可能在偿还期限内就征用宅基地;另一方面,开发商和相关拆迁单位也可能在一个不确定的时期内拆迁房屋,因此,难说建房贷款具有收益性。第三,农户急需用钱盖房,许多正规的金融部门需要评估农户的偿还能力,实际上更侧重抵押物的价值评估。然而,笔者对曾村的职业选择的研究表明,由于城市化的迅猛推进,许多失地村民未能完成从农民到市民的职业转型,因此许多对农户的评估往往达不到贷款规定的要求。例如家庭的收入证明、资金状况、土地证和原房屋的产权证等等。
农村信用社的形成资本主要是社员的投入股金以及历史形成的资本积累,理应成为私人建房融资的主要渠道,但是,由于建房贷款的风险性,单方面提高担保和抵押限制,使得大部分农户只能对贷款敬而远之,被迫选择依靠社会关系网和民间信用融资,只有少数的“关系户”能通过牵线,得到担保人的担保而获取建房的贷款。
五、房屋建设的实际操作有了盖房的启动资金,房屋投资就完成了上半部分,接下来就是将房屋盖起来。当地建房内容有三类:第一类是建新房,第二类是反复进行旧房装修,第三类是在原房的基础上加盖或改建的新房。
(一) 自己动手新建——降低建房成本曾村的村民建房要自己或请人设计图纸,请合伙施工队或包工头,8就连选材料,装修都需要亲自参与。首先,房东将心目中“理想”的房屋画成草图,或者请“信得过”的师傅就地画几张示意图。这一过程需要时间。拟建房的村民在街坊四邻走一走,借鉴或是模仿其他村民的好样式,回来后叫“作土仔”照着设计。然后,村民会亲自到建材城里选择建筑材料。这一环节同样需要家庭的主要成员一起磋商、各抒己见。材料的鉴别、选择主要依据的是目前拥有资金的多寡,以及其他亲戚好友的建房经验。最后就是请村民公认的施工队,按照手头的图纸和材料建房。
新房屋并不是一次建成9的,村民很少有能力将资金一步到位。根据收集到的12组数据显示,有的房屋建设前后需要7年的时间,平均建筑年限为3.125年(如表 4)。因此,有的村民在房屋刚封顶的时候就匆匆入住,将一楼的房屋做店铺出租;有的村民寄住到亲戚家里,直到房屋落成;还有的村民居住在祖屋,等到新房一旦落成,几乎所有的村民都会采取一致的行为——匆匆在建设外观上简单加以装饰,打理房屋内外,就对外出租。只要市场是确定的,赢利方式就非常直接,农民建房的目的就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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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 个案的建筑年限列举 |
房屋的兴建,一方面赋予出租房业主的职业身份;另一方面使租金作为持续性收入成为可能。但是,作为理性经济人的房东,绝不满足于新建房的固定收入,他希望通过不断追加等量的资本产生更多的超额利润。这与马克思所说的级差地租Ⅱ10的原理相同。马克思(1975,中译版:728)认为,在劣等土地上投入等量的资本后,土地的肥力会提高,土地的产出就会增加,从而产生超额利润,自然在下一轮的承包或租赁中土地经营者即地主就会得到这一超额利润,这一超额利润就是这块劣等土地的级差地租Ⅱ。同样,房东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手段之一,也是在原房屋的基础上加以装修,替换更好的建材以提升居住设施的使用档次。假设村民装修房屋的次数为N次,建房成本为A,每次装修档次都有所提升。据了解,曾村的市场的需求稳定,具有不同层次的消费群体,那么,第N次装修所产生的积累收益,就一定大于N-1次的租金积累,11实现出租房收入递增的目的。但是,房东对装修的投入行动不会一直持续下去。一旦租金的增加额脱离了所对应目标群体或对应的求租者需求量太少,那么出租房业主就可能会面临高品质的房屋租不出去的风险。理性的房东将会选择放弃追加,这时房屋的租金达到边际最大化。(如图 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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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含有女方收入份额及其二次方、三次方的对数回归方程得出 图 1 |
[说明]从市场需求量的角度看,农民工最多,其次是学生群,最少的是高收入的职业人士和旅游者。那么我们可以假设,出租房市场呈金字塔型——农民工为第C类消费群体,收入低且不稳定,处于收入水平的下段;学生群为B类,拥有稳定的供养层,处于收入水平的中段;职业人士和旅游者属于高收入群体,处于收入水平的上段,属于A类。
(三) 扩建和加盖投资——扩大再生产如果说装修的目的在于租金的简单再生产,那么楼层的加建和扩建就承担着租金扩大再生产的任务。众所周知,村民建房的建筑面积应该在政府允许的宅基地的范围内,也就是所谓的建筑红线内。不仅如此,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政府对城中村的建房层数也作了详细规定。在曾村,楼层被限定为二层半。那么,在宏观的制度背景下,村民的建房行为被严格规定,房屋出租又如何能实现利益最大化呢?
李培林(2004:2-3)对广东11个城中村的研究显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村民建的楼房已经失去了建筑美学的意义。人们看到在不足一分的宅基地上创造出了超越一分地面积的经济奇迹。在建筑之间本来间隔是确定为1.5-2米的街道,但是建筑在二层以上的房屋向两边扩展住宅的使用面积,并几乎将露天的地方塞满,当地人戏称为“贴面楼”、“一线天”和“亲吻楼”。他所描绘的是村民进行房屋扩建的情景。在曾村,这样的景象并不少见。在某处村道的靠里侧,一栋5层高的楼房外型奇异,外墙几乎贴着街道,另一面则挨着邻居的院门口,而后墙贴着一老旧平房。向内多走几步,我们可以看见两栋正在相互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将原来不到一米的小巷子积压和侵占,取而代之的是两栋3层高楼的“亲热接吻”,成为连体楼。由于建筑物布局凌乱,对周围空间的肆意挤占,导致原先笔直、规则的村道变得弯弯曲曲,有时会突然发现走进了迷宫,好不容易才绕出来。许多建筑物靠得太近、建得过密,居住用的房间通风、采光和卫生成为普遍问题。在这里,我们看到了农民追求利益的理性行为。他们总是在合法面积的限制,争取扩建的额外面积,以获得对公共资源12的占有权利。当追求利益的心理在不受控制或控制不严的情况下,作为公共资源的街道就只能成为房屋之间的“边界”。
楼房的兴建向红线外“抢”领域,也向高处摄取空间。如果说扩建只是使房间增加几十平方米,那么加建则使房屋的数量成倍增长。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源源不绝的居住需求,在原来房屋上加盖类似单元房的楼层更有利于出租经营。在原来楼房的基础上加盖,必须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房屋底层的建筑结构以及地基的最大承重力;二是要至多建几层会引起城建部门的注意,招致一系列惩罚的费用支付(包括整栋房屋拆除损失,高额的罚款金支付等)。对于第一点,房东在兴建房屋时就已规划好,模仿四邻的高层建筑的样式和建筑选材,使房东在资金不足时,先改一两层,等以后资金累积够了再往上拔高。而对第二点,则涉及非经济的心理和道德因素。首先,许多村民对房屋拆除与建高出租存在顾虑,因此采取观望的态度。如果其他村民盖3层在一定时间内没有“危险”,他们就会跟风而起。这样的经验模仿会一直持续,直到小道消息或传闻有同村人在盖到N层时被城建部门当众拆除,其他村民才可能放弃继续投资加建。其次,村庄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一荣皆荣,一损皆损”的道德评价为村民所普遍认同。如果一处房屋正在兴建高楼,而有他人向有关部门举报将是一件十分羞耻的事情,因为这样的行为损害了“有钱大家赚”的原则,会遭到村民的社会舆论的强烈批评,甚至遭到排斥而被逐出人际关系网。笔者在访谈时,就遇到一个很有趣的案例。
个案GA-CZ2-016:是一个50左右的出租户。采访时,我在楼下遇见几个外地的包工。他们刚从建筑工地上回来,三三两两的聚在一起准备吃饭。案主告诉我说,房屋准备建4-5层,以便出租用,样式是村里最流行的。我有点担心会被政府拆掉,他却连说不会。原因是村里人多是在违章建筑,如果有人告密一定是看人眼红,让同村辛辛苦苦攒钱、建房的愿望化为乌有,那么这个人肯定很难在这一带混下去。
可见,村民眼中的道德和非制度安排是保证“利”的投资策略而衍生的产物。其目的不仅规范圈内人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而且在于巩固出租房经营的相互关系,使之成为今后利益交换的可靠基础。更重要的是,在面对自上而下的制度冲突时,村民激活某一特殊的非正式制度以保证村民的利益追求合乎情理;同时取得集体认同并固化这一非正式制度在整体的出租房经营行为中的重要作用。这一非正式制度的建构和实施将熟人社会的关系网和共同体的利益追求紧紧地捆在一起。
六、投资建房的怪圈——制度理性与个体理性的冲突 (一) 房屋拆迁前抢建和加建在开发商或政府需征地而发布拆迁公告之时,新一轮的抢建风暴就会“开演”,不计其数的违章建房将充斥着大街小巷,村民的集体建房行动将全村变成一个轰轰烈烈的施工现场。十多栋的高楼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或是破土而出,或是重装推出。改建、扩建以及新建的房屋见缝插针,不仅将自家宅基地占满,而且将楼房从2至3层加建到4至6层。在城中村的许多地方,建筑物的密度极高,房屋与房屋几乎连成一体,自搭乱建的违章建筑问题相当严重。
无可厚非的是农民追求租金收入的行为是符合经济理性的,但为何在征地、拆迁前抢建新房,难道这短短不到两年13的时间,可以挣回建设成本吗?学者们(吴晓,2003;沈正印,2003)的研究显示,农民将宅基地和房屋当成自己的财产,利用扩建和加建以提高房屋拆迁的补偿等级,14争取更多的经济补偿。在失去耕地的村民眼里,拥有可资利用的房屋可以解决两方面的问题:第一是就业问题,将空置房屋出租一直是村民家庭的经济支柱,从事出租房这一非正式职业,能够规避市场就业的高风险;第二,是解决必要的生活开支,如子女的上学费用,归还房屋建设的民间贷款等。对于生产资料的二次征用,以上两个问题日趋严峻——村民丧失赖以生存的土地和房屋,将面临失业和费用的双重困扰。在这样的背景下,城中村的房屋不仅具有居住功能,而且还是经营的生产资料。抢建和加建自然成为村民为了能向拆迁人(政府或开发商)争取平等对话权利的唯一手段。因此,这样的建房行动决不是一时的冲动,而是生存理性的需要。通过对话取得的交换利益就是低成本的建筑成本与市场价的补偿费之间的差价。
然而,从理性争取到的结果看,农民所获得的补偿并不是扩建和加建后理想中的补偿。依照房屋拆迁的规定,给予村民的补偿费在许多方面大大缩水。例如被拆迁房的阁楼在2.0米以上的部分,按全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原房建筑面积以房产证所确定的面积为准等等。除了上述的直接货币补偿外,拆迁的补偿还包括产权调换。自1998年开始,政府就前后征用了约1,062亩,作为房屋拆迁的安置地。由于兴建的新村是以市场价格计算的商品房的价格,导致有些农户按照产权调换的方式获取新房,竟然还需要另外贴上许多资金补偿差价。据调查,居住在新村需要支付水费、电费和物业管理费,这对于靠房屋出租的“新市民”而言,这笔费用从何而来。这样的收不抵支的前车之鉴,敦促农民在征地前有必要对房屋整体“装饰”一番,即使是再借一大笔钱修建,也总比用市场价置换的要低许多。商春荣和黄燕的研究(2004)也说明了这一点。从全国范围看,征地价格低于其实际价值、补偿标准过低,不足以保障其生存和发展。
总之,从城市规划的角度看,抢建和加建行为是城市建设的绊脚石,但从市场主体的角度看,激烈的建房行为是村民在城市扩张中,使用经济投资的策略向制度理性发出的一种抗议,是集体土地使用者获取讨价还价筹码的各种努力。
(二) 越罚越建——违章建房的投机行为村民兴建和加建房屋,形成所谓的违章建筑,就其本质而言属于市场的投机行为。根据黄长征(2003:2 4)的定义,投机行为是一种追逐高风险、高回报的非常规的经济行为,城中村的农民将土地作为经济生活的最高追求。随着外来人口和学生群的不断增加,他们对居住需求不高,满足于狭小的居住空间,无不强化着农民对房屋稀缺性的认识,更加珍视手中的房屋租赁权。房间不断被改建、分割、细碎化成10到15平方米大小的空间出租。当这种对市场的敏锐程度上升到了一定程度时,违反正式化制度的投机行为也就发生了。在关系密切的社会关系网内,他们通过低廉的信息交流方式(闲谈),收集周围建房的各种小道消息,估计出建多少层可能招致拆除。当市场需求是肯定的,房东估计出加建和扩建空间能带来多大的利益,以及返还建筑成本的时间。这部分收益承担着预期租金收入增加的“风险补偿金”的作用。“风险补偿金”是村民因冒险投机活动而获得的,是超过无风险的价值之外的额外收益。
假设违章建筑从建成到最终的拆除需要时间T,投入改建资金为TZ,增加房间数为N,预期单位租金为A,违章需要的惩罚金为G1,那么风险补偿金G =A×N×T-(TZ+G1)。风险补偿金大于零,违章建房的行为将可能继续发生;而当风险补偿金为负时,违章建房的行为将可能受到遏制。实际上,要使风险补偿金G大于0并尽可能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时间T尽可能长,也就是说发生拆除的概率保持很低。对此,村民往往在靠公路很里面的地方建违规房,以避免遭拆的风险。二是房间的增加会带来稳定的收入。因为巨大的市场需求能保证房屋空置的信息在短时间内散布出去。第三,投入改建的资金TZ,相对市场价格是很低的。那么决定投机行为是否发生的关键,就是违章的惩罚金G1是否足够高。
从城建部门的角度考虑,采取惩罚行为需要支付费用,这部分费用包括拆除需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符合制度理性的成本最小化的考虑。一旦违章建筑成为一种风气,或者说违章建筑过多,那么巨大的费用支出成为一种不必要的开支。因此,在许多情况下,城建部门只是象征性地拆除过于显眼的建筑以示警戒,而不是见一栋拆一栋。这样,双方都基于理性的考虑,使建筑的高度增加在拆除风险的钢丝上来回行走。
七、讨论总之,村民对违章建筑的投资行为不仅是个体对利益最大化的诉求,而且与共同体的舆论和非正式制度密切关联。建房的资金需要社会关系网而得到筹集,新建房受社会评价的影响而导致建筑的相互模仿,甚至在增加建房投入的各种经济行为过程中,村民逐渐形成一套非正式的社会安排,保证利益追求在共同体范围内是合乎理性的。而对于来自上面的制度理性,村民采取看似机会主义的投资行为(包括拆迁前抢建和加建,越罚越建的投机行为)这都是基于纯粹经济理性的算计。他们极力利用圈内关系网络的力量(社会舆论)建构新的社会安排,以保证自利的行为具有“合法性”。换句话说,道德约束这一群体的价值理性,使之成为个体经济理性的合法保证。最后,从制度理性和个体理性之间讨价还价的过程看,村民的投机行为之动机符合纯粹的经济理性。这说明道德约束只适用于村庄内部的经营的公平原则,而对于与“外人”(政府和开发商)的经济交换,道德约束就失去了实际效用,经济行为也变成趋于个体的原子化,表现出利益最大化的理性诉求。
违章行为渗透到村落生活的主要方面,成为个人经营获取收益的重要内容。成为既定事实的私人建筑不应该仅仅被看作是社会问题和制度悖逆,理性的村民对市场感知、经营观念转变以及共同体道德重建都会导致土地资源新一轮的博弈。“下”与“上”,村民和政府、开发商之间的互动凭借的不是“反抗”(Scott, 1985, 1976)本身的结果,而是关系密切的非正式社会安排运作的结果。从违章建筑的资金收集到房屋的建成封顶,再到最后形成集体化的一致行为,凭借的是世代相承的村落网络体系和一些内置的道德约束,每个身置其中的社会成员可以达成相同或相似的价值观念,产生共同的行为趋向,然后作为利益整体与“外人”(费孝通[1947]1998)进行社会交换。个体理性在关系网的紧密保护下,上升为以村落为单位的集体理性。他们用人情、关系和非正式制度弥补自己在社会资源摄取方面的不足。强大的关系凝聚力成为共同体的重要资本,它实践着每个成员经济理性,规范社会行为的秩序,并争取使每个成员在与外部竞争中处于可抗争的优势地位。
回顾以往研究,首先,大多数学者将“违章”视为一种社会问题或社会病症。这种分析模式希望在宏观社会制度中(如法律)寻找问题解决的途径,对行为主体的讨论则侧重于他们对社会变革、发展和规划等国家意识的积极配合和服从。很明显,这种研究不但缺少主体的话语权,而且漠视地方性在维护社会日常生活的现实功能。事实上,社会问题和政策制定者需要考虑具体的、特定环境下行动个体的主动性,他们是如何利用可资利用的社会资源,抵抗国家和市场力量的入侵,实践者自己、家庭乃至共同体的社会理性。这样的研究才有助于发觉问题的结症所在。其二,以往研究只是将违章建筑者放在他者的对立位置上,把真正的行动主体外化为研究者需要救助、改造和法律支持的对象。实际上,在国家层面视为“无秩序的”却为共同体认同“合法的”私人建筑群,在二元的语境下表现出截然不同的阐述意义。而后一个研究着眼点,即从社会变革的真正承担者的角度讨论其行为背后的逻辑。这样的研究不再是集中国家这一单向度的考虑,而是将对研究主体的把握回归到真实存在的本土语境中加以讨论。本文是为一例。
注释:
1研究村落的学名。
2政府由于城市规划的需要,20世纪80年开始就不断地从曾村征用建设土地。特别是1998年环岛公路的兴建占用了绝大部分耕地(包括农地和菜地)。
3参考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五、十六条),本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4为个案编号。
5这样的设计图纸同样会在村民间相互传阅,成为其他村民的模仿对象。
6这里指运物品的三轮车,闽南方言。
详见厦门农村信用社网的内容,http://www.xmrcc.com/product_view.asp?id=111.
8当地人称这类人为“作土仔”。
9本文的建成指从打地基到楼房封底这一段时间,不包括其后的装修、改建和扩建。
10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级差地租是土地经营者在优等土地上收取的相对于最次等土地的地租。
11即KN>K(N 1)…>K1
12街道、巷道或是耕地均属于集体、国家的公共资源。
13根据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修正案)第12条,拆迁期限自发布公告后起两年内,实施拆迁。
14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第28条规定,作价补偿的金额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商品房价格重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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