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四年前开始研究乡村的房产和宅基地纠纷时,就发现在诉讼案卷中,“土改确权”、“互助合作”、“地主坏分子”等等表达往往成为有些当事人财产权历史记忆的关键词。于是,在完成上述研究之后,新的问题就不断地萦绕在笔者的脑海中,那就是20世纪50年代围绕财产关系而展开的互助组、合作化、统购统销等乡村社会再组织的连续性实践,其背后的文化逻辑是什么?国家权力改造乡村社会的治理技术、制度安排同地方性知识和小传统的实践性关系如何?2005年夏季一个偶然的机会,笔者发现了数以千件计的20世纪50年代嘉定县1的刑事诉讼案卷。与民事诉讼案卷较多地反映民间法秩序相比,当时的刑事诉讼案卷更能凸显惩罚弥散化历史场境中的法律实践逻辑。
关于20世纪50年代中国乡村的集体化,已有一些优秀的研究成果,尽管学科背景和问题意识不尽相同,但均给笔者以诸多启发。黄宗智(2003)认为应当注意区分阶级斗争的表达性现实与客观性现实,不应预设话语与实践的一致性。2这使笔者认识到以往“准官修”合作化史(罗平汉,2004),更多地突出了中共中央的路线方针、运动策略及领导集团内部的意识形态斗争,按照黄宗智的说法,这主要是表达性现实,而合作化运动本身的实践逻辑则有着更为丰富的历史内涵。通过解读基层法院的案卷资料,笔者发现,阶级话语其实已经渗透或弥散在乡村阶级斗争的历史实践中了,甚至可以说,话语已经是充满模糊感的历史实践的内在要素了。当然反过来并不等于否定话语分析的方法论意义,与其将表达与实践作二元的界分,倒不如说话语分析为实践逻辑的文化解释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维度。
张乐天(1998, 2001, 2004, 2005)关于人民公社制度的专著及随后几年的几篇专题论文,是研究集体化3不可忽略的基本文献。他用“剧场社会”、“阶级话语”、“嵌入式社会变迁”等概念来解释农业集体化和人民公社制度的发生学,虽然以浙江海宁联民村为田野点,他也关注地方社会的“小传统”,但其分析却是着眼于国家权力的“大传统”,可以说是“国家的视角”。而秦晖(2004)则将张乐天的解释归结为“村落传统说”,认为村落传统说提出的“村队模式”可以解释公社制度中的生产队建制是如何与自然村的聚落形态及文化传统结合起来的。秦晖是从中俄社会比较分析的视角提出问题的,即“为什么‘小私有’的中国农民会比‘公有’的俄国村社社员更适宜成为‘集体化’的土壤?”他也因此批评张乐天的“村队模式”以村落共同体传统来解释是缺乏说服力的,因为俄国村社传统的小共同体取向是中国的村落传统所无法企及的。秦晖从中国古代法家的思想传统中寻找解释资源,提出了“大共同体本位”说。笔者很佩服秦晖思想史和历史哲学的想像力,但笔者要批评的是,如果说他先前的“关中模式”研究虽不乏思想者的睿智,但毕竟是在扎实的经验研究基础上作出的解释,那么他关于“公社之迷”的研究,则以他更为擅长的政论式思辨风格取代了第一手的经验研究。笔者很难想象法家思想的“大传统”如何在经验层面落实到人民公社制度的发生学解释上。
王铭铭(1997)在关于福建美法村权力结构的民族志书写中,以吉登斯民族-国家理论来解释1950年以来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运动”式动员与控制,“1950年以来乡村与政治的密切关系,产生于该时期以来大众传播媒介和行政力量的广泛延伸。这两种力量,使地方社会密切地与民族-国家联系,成为后者的一分子。所谓‘运动’亦即,通过信息(如语录)的广泛传播和行政网络的操作,对民众加以驱使,使之参与政策的实施。”王铭铭所谓的“村落视野”,实际是在研究单位的意义上说的,亦即在村落层级的田野调查和民族志书写中,反映民族-国家得以建构并控制、支配和改造民间社会的历史进程。因此,从问题意识层面看,确切地说,这是一种“民族-国家”的视角,且主要是在政治动员的意义上进行观察和分析的,他更强调的是国家权力及其意识形态的运动式推广策略。美国学者斯科克波(Theda Skocpol)(2003)以历史社会学视角将中国共产党的兴起看作是“大众动员型”,是党制国家的治理模式,党组织在合作化运动中推动基层社会走向组织化。尽管她更注重宏大叙事,但解释逻辑却与王铭铭的微观民族志书写相接近。
美国政治学者戴慕珍(Jean C.Oi,1989)关于当代中国农村国家与农民关系的研究,主要分析集体化和公社时期乡村干部通过对粮食征购和分配等集体资源的控制,建立个人忠诚网和庇护关系,在这一过程中,村级领导人扮演代理人的角色,他们一方面要执行上级的指令,另一方面要为村民的利益不断同更高一级政府讨价还价,村民得以不受国家太多征收之苦。她主要关注的是乡村资源分配过程中的权力关系,尤其是权力链条中作为代理人的村级准政权组织的角色问题,在方法论层面属于一种新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虽然也注意到地方关系网络这样的小传统,但“庇护主义”的结构-功能式解释,却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对地方小传统的文化解读。
周晓虹(2005)关于农业集体化动力的研究,则试图在资源调控与话语动员两个层面解释这一时期国家社会动员和农民参与的历史实践逻辑,他看到的是国家权力社会动员的成功而不是失败,认为:“与集体化有关的整个社会动员之所以能够成功,就在于党和国家凭借近乎完美的权力网络,运用了强大的宣传手段,并对与农民利益直接相关的稀缺资源进行有效的调控。”在这样的因果关系式的历史解释中,文本逻辑固然清晰,但在充满模糊感和权益性的历史实践中,话语宣传与资源调控可能并不太容易界分。围绕财产关系再分配和乡村社会再组织而展开的互助合作运动,阶级话语的动员效应与农民的平均主义、“小私有”的财富观有冲突,也有契合之处,关键是要在历史实践的时空坐落中进行解释,而预设理论框架可能会显现其相对贫乏的解释力。
相比之下,有的人类学家和历史学家对于农业集体化进程中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解则显示出更加合理的解释取向。赵文词(Madsen,1986)的民族志文本《一个中国村庄的道德与权力》以及他与陈佩华(Anita Chen)、J.安戈(Jonathan Unger)合著的《当代中国农村历沧桑——毛邓体制下的陈村》(陈佩华、赵文词、安戈,1996),描述了广州附近的陈村自20世纪50年来以来的社区史,尤其是前一本书,在方法论上颇具启发意义。正如赵文词(1999)自己所评说的,他发现尽管乡村文化中存在多元性和不统一性状态,但一种共同文化毕竟存在;在不同具体历史条件下,所有这些文化构件的互动发展出各种影响到每个干部或普通公民的行动方式,这一图景因此展现了国家和社会之间的相互渗透。这种所谓的共同文化是否意味着地方社会小传统的断裂,抑或共同文化本身就表明了传统的连续性?
我们从另一位人类学家黄树民关于厦门附近林村的民族志文本中可能会找到更确切的答案。黄树民(2002:21)认为1949年以后中国农村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一种全国性文化明显抬头,传统上小型、半自治而独立的农村社区慢慢被以中央政府为主的大众文化所取代,行政系统通过高度组织化的网络渗透到基层社会的各个角落;而某些传统信仰和价值观虽受到政府高压手段的抑制,仍能存在于村民的日常生活中。在农业集体化的革命后历史场境中,呈现全能主义姿态的政治文化成为乡村文化的主导,但这并不等于说以阶级话语为主导的革命政治文化完全没有小传统的根基,也不能说二者是截然对立的。J.安戈(Unger,1984)在另外一篇关于陈村阶级体系的文章中,揭示了阶级成分的划分及阶级意识的发生,其实和村落的社会结构及日常关系网络有着不可分割的关联。杨庆堃(Yang,1959)关于广州郊区南陈村(Nanching)的民族志,功能主义式地展示了该村1950~1952年从土地改革到互助组时期的土地占有、权力结构、阶级意识、亲属关系、民间信仰等等村落景观。虽然没有太多的方法论讨论,但对我们理解共产主义革命对村落生活带来的影响,则是至关重要的。
美国历史学家弗里曼(Edward Friedman)、毕可伟(Paul G. Pickowicz)、塞尔登(Mark Selden)对河北高阳县五公村自抗战起至公社时期历史民族志式的研究中,提出了揭示农民家庭的选择和计谋是由深层的历史连续性促成的,包括农民文化中的不信任、家长制统治倾向和强有力的民族主义、家庭文化中的丰富多彩的传统等等,不一而足;社会主义国家和中国乡村社会传统的复杂关系也在这种历史的连续性中得到解释(弗里曼、毕可伟、塞尔登,2002)。这种历史的连续性必须充分体现历史实践当事人的主体性,即如三位作者所说的,“农民们按照自己的价值观和自尊感来撰写历史。”
农业集体化进程所呈现的国家与社会的复杂关系,必须通过历史实践4的连续性来获得一种总体性理解。“历史实践”的解释意义也正在于可以最大限度地“贴近”或“近观”这种“底层历史”,底层历史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被隐藏的历史”。而要揭示农民“被隐藏的历史”或如詹姆斯·斯科特(James C. Scott)所说的“未被书写的历史”(the unwritten history),站在“理解之同情”而不是“草根历史观”5的“同情之理解”的角度,对“弱者的武器”进行深度的文化-历史解读是必要的。詹姆斯·斯科特(Scott,1985)研究了农民日常形式的反抗,当农民的生存伦理和社会正义感受到那些索取超额食物、租金、税收的人的侵害时,农民们会运用“弱者的武器”(weapons of the weak)进行反抗,这些日常形式(everyday forms)的反抗包括:偷懒、装胡涂、开小差、假装顺从、偷窃、装傻卖呆、诽谤、纵火、怠工等等。为了发现这些隐藏在历史实践深处的“弱者的武器”,斯科特去马来西亚一个叫瑟达卡(Sedaka)的村落进行了为时两年的田野调查。这在他此前关于越南农民反叛的研究中是没有过的。非常规的农民起义与反叛尽管也可以最终通过农民日常生活的“道义经济学”得到解释,但在非日常形式的罕见的反叛与农民的日常生活之间建立起一种因果关系,却主要靠理论假设式的分析模式(斯科特,2001)。“道义经济学”和“弱者的武器”固然因研究主题不同而显现出不同的解释策略,但笔者以为,“弱者的武器”更贴近“历史实践”,特别是“未被书写的历史”更具方法论意义。至于斯科特(2004)较晚近的一本著作《国家的视角》,与本文的主题也是接近的。在该书中,他的一个核心论点是社会工程的规划者对所要改变的社会生态往往所知甚少,其实践性后果可能耗尽经济、社会和文化自我呈现的地方源泉,而地方上流行的知识及其在压迫下的适应和逃避在许多时候则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完全的灾难。他在该书中对作为宗教信仰的极端现代主义和独裁的权力不乏一种道德哲学意义上的批判,6而关于地方上的适应与逃避的解释,则部分地借鉴了“弱者的武器”的解释,但该书主题和视角毕竟是针对国家权力的社会工程规划及实践进行分析,是“自上而下”的视角。
本文所要呈现的农业集体化的历史实践逻辑,则试图弥合“大传统”与“小传统”的二元张力,力图将国家视角与日常生活逻辑有机结合起来,也尝试将理论分析所偏重的“结构”要素融入叙事场境。那么,如何运用理论工具来“处理”资料呢?本文的基本资料是20世纪50年代基层法院的刑事诉讼档案和县级档案馆的档案。笔者在阅读刑事诉讼案卷时发现,围绕农业集体化运动中财产关系再分配所形成的“阶级斗争”,大多表现为一部分“地富反坏”四类分子对合作化事业的“破坏”,以及一些“落后群众”对“党的事业”的反抗与抵制(此时,“人民内部矛盾”有转化为“敌我矛盾”的可能性)。此时,法院会将这些犯罪以“收案理由”的形式冠之以“破坏合作化”、“破坏统购统销”、“私贩耕牛”、“地主倒算”、“逃避成份”等等罪名。7诸如此类的犯罪故事在统计学意义上可能只是合作化运动历史实践的一部分,窥此“一斑”尚不足以见其“全豹”,因此需要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调查报告、总结报告作为辅助资料,乃至关注中央决策层的思想、路线、方针的话语和实践取向。这样,一方面提供更多个案,另一方面也呈现出较为宏观的“事实”。
在当时的历史场境中,革命的阶级话语大量充斥在这些档案文书中,诸如“左倾”、“右倾”、“小资产阶级狂热性”、“封建落后思想”之类的政治叙事显然不具有分析和解释力,不能直接搬用。诚如李放春所说的,要用经验贴近型话语-历史范畴,而非远离历史实践场景的一般分析概念,当然也不能深陷历史的经验与表述中而为其左右。还是应进行贴近实践场境的历史解释,而不是单纯地进行后现代主义式的话语分析。刑事案卷中基于革命氛围所形成的惩罚逻辑,尽管可以借鉴M.福柯(Michel Foucault)的“规训与惩罚”的知识考古学工具进行解释,但不能远离中国乡村革命的历史实践,“结构”的解释力也许早已蕴藏在档案的叙事中而等待我们去发掘了。
本文所用的刑事诉讼案卷所呈现的历史实践逻辑,可能是基于日常形式的反抗(或用当时的话语来说是“破坏”),而由国家权力所实施的暴力惩罚,当然也会经由“群众路线”的权力组织网络而使阶级敌人时刻都不能逃离人民群众那“雪亮的眼睛”,这是更为严酷的、弥散化的惩罚。在犯罪与惩罚的故事叙述中,官方文化(大传统)和大众文化(小传统)都经历了多纬度的文化交流,叙述本身已经构成历史实践的一部分,简单地进行形式化的价值判断,已经不足以解释其复杂而又模糊的文化逻辑了。
二、“破坏互助合作与统购统销”:犯罪抑或反抗?“守望相助”是中国乡村社会由来已久的互惠传统,是脆弱的小农经济应对自然灾害和日常社会秩序的制度安排,体现了农民的“生存伦理”。在农业生产活动中,家户是基本的生产单位,家户之间“帮工搭套”式的劳动协作成为农业耕作中的经常性项目,有学者认为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村落共同体传统(张思, 2000, 2005)。互惠作为民间法意义上的制度安排,有其一套自成体系的权利、义务系统及运作机制。互助、互惠的民间传统不仅集中体现在家户间的农业生产协作中,在日常生活的其他方面也有表现。诸如民间借贷活动中“合会”成员的互通有无,婚丧礼仪活动中的互帮互助。据地方志记载,嘉定东部澄桥、徐行几乡在民国年间的“合会”情形:“遇急需,无余储者恒集亲友合凑,谓之合会,有三总、四总之分,每年三卸或四卸,三卸者越四月一卸,四卸者越三月一卸。届期由首总通知日期,会众袖款赴会,风雨无阻,不少分文,谓之会君子。八·一三抗日战争后,此风几息,虽间有行之者,大都以实物计算。”8抗战对于民间金融虽有较大影响,但民间传统却不易改变,“以实物计算”的变通正反映了“合会”传统之于农民日常生活需要的意义。乡志记载此时的互助情形:“乡间素重互助美德,遇有疾病,邻家争为延医煎药,重者终夜陪侍,均出自动,不需呼唤。人家婚丧喜庆群往协助,主人只须分派职务,不须自为,甚如丧事中运柩下葬之扛抬重负,亦由邻里任之。最近娶亲时之迎妆以及花轿之抬扛,亦由邻里任之,大有古时守望相助、疾病相扶之遗风。”9乡志作者虽有站在“大传统”角度弘扬“儒教”传统的编史取向,但对“互惠”小传统的描述应该说也不乏当地人的“地方性知识”。
中国共产党人早在北方老解放区的“减租减息”和土地改革运动时,就已认识到这种民间的互惠传统与“自上而下”的社会工程式制度安排并不矛盾,甚或可以为其所用。10在取得全国政权后,“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也如火如荼般进行,但土地经过国家权力再分配之后的平均主义格局很快就发生了变化,新的社会分化重又产生。民间互助传统是建立在农家经济的家户私有权基础上的,而中国共产党政权的互助合作运动,则要求由这种自发的互助形式走向带有公有财产性质的合作社组织形式。中共中央内部此后发生在毛泽东与刘少奇、邓子恢等人之间的路线斗争,最终以毛的胜利而告终。11坚持“巩固新民主主义新秩序”的刘少奇比较理解农民“发家致富”的小私有观念,认为这是发展农业生产力的原动力;而毛泽东则坚持认为“确保私有财产”、“四大自由”,12实际是走资本主义道路,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方向应该是走合作化和集体化道路。13
经过互助组到初级社,农民的家户私产虽保持原有的法权形式,但“四大自由”却受到极大限制,家户私产的实质性结构也随之受到影响。1953年10月,嘉定县委农委会在一份给上级党委关于该县“裕农”农业合作社发展情况的总结报告14中说:“社员整体观念薄弱,嫌麻烦,感觉不自由,普遍认为参加合作社不如单干自由,干活时要干就干,不干就不干,同时也感到经济上不自由,不比单干时,收了棉粮要用就用,现在要执行报告批准制度。”
合作社使其成员失去了自由支配家产的权利,这样的互助、合作已经不同于基于家户私产上的民间互惠传统。地方党委和政府对农民顽固的小私有观念所采取的措施常常是整顿领导班子,加强党的领导;动员骨干、积极分子起模范带头作用;对落后社员进行说服教育;清除反革命分子。15上文所说的裕农合作社在整顿过程中,就将反革命分子家属杨正惠清除出社了。尽管在互助组和合作社时期,还未形成集体所有制的完全形态,但毕竟是作为勃然兴起的社会主义事业而为党和政府所倡导的,保护农民私有财产的主张被毛泽东斥之为“小脚女人”乃至右倾错误。在基层社会,通过网络化的权力组织执行上级党的指示,以革命话语作为动员与惩罚的手段,以营造合作化的社会主义氛围,这是“社会主义传统的发明”。改造农民、埋葬私有制也成为《三里湾》、《创业史》、《山乡巨变》、《艳阳天》等反映农村合作化题材的红色作品的主题。
与互助合作相配合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事业是统购统销。毛泽东将粮食统购统销与互助合作一起比作是社会主义改造的两翼中的一翼(另一翼是对私人资本的社会主义改造),他把互助合作与粮食征购统称为“对农民的改造”,认为“这一个翼,如果没有计划收购粮食这一项,就不完全。”16有学者认为农村社会主义改造的第一步是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制度,第二步才是合作化运动,因为其中的逻辑是“工业化要把农业作为提供国内储蓄和投资的唯一来源,就必须变革乡村资源提取的方式,进而变革乡村的生产关系和财产关系。”(陈明明,2002:242)依此解释,合作化成了粮食统购统销的制度化手段,这与毛泽东的理论似乎是不一致的。从基层社会治理的层面看,粮食统购统销制度在1953年秋季出台,经过了1954年春天的粮食危机后,1954年秋又征了“过头粮”,即使是1955年中央当局推出了“三定”(即定产、定购、定销)的新政策,基层相当数量的干部、群众对征购仍有相当大的抵触情绪和相当数量的反抗行为(田锡全,2006:167-168)。此时,互助合作运动即使是在“新区”也早已展开了。
1955年,嘉定县委按照中央和上级党委指示在各区乡开始进行“三定”工作试点,“三定”到户,工作不可谓不细致,但“闹供应”事件仍时有发生,外冈区石罗乡有几个村的村民敲着锣到乡政府“闹供应”,事后县委派工作组进行了严肃处理,为首的几个“反动分子”虽大部分是贫农成份,但“一贯在思想上反对党和政府”,交由群众管制,对闹供应的大部分妇女和小学生进行了批评教育。17
在党的领导和基层干部看来,互助合作和统购统销作为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相辅相成,相互依赖,缺一不可。而从农民的日常生活来看,统购统销会直接影响到他们的生存状态,这会反过来减弱他们的社会主义革命热情。石罗乡的“反动分子”虽然是贫农成份,但他们破坏了社会主义革命事业,应该受到惩罚。而“地富反坏”们在“破坏”或反抗社会主义改造的伟大事业时,所遭受的惩罚应该是更为严重的。嘉定县娄塘镇第三街道的第三互助组组长余秋英,“土改”时被划为“小土地出租者”,1955年8月被县公安局逮捕,县法院立案的案由为“破坏生产和互助合作”。18县法院在调查和审理过程中,首先在余秋英的阶级成份上做文章。街道干部胡晋成、盛桂明在“本街道漏划地主余秋英证实材料”中写道:
(余秋英)解放前出租土地十八亩半,自耕地六亩半,解放后土改时献出五亩,共计三十亩。十八亩半是以租出为名义,实际上好像是种脚色田19一样,但情况是比脚色田更严重的是分种,20剥削以大熟收一百斤大米,小熟收五十斤小麦,一年收两熟。她利用厕所里大粪抵名义分种的肥料,在收成时交租粮一定要晒干扬净才交给她。在交租时,利用小恩小惠留交租人吃饭,拉拢来满足她的剥削行为。自耕田六亩半是叫租户给她种熟,自己不劳动,她最多是到田头看“送茶”。
解放后土地改革时积极工作,把土地献给政府,拉拢土改时主要干部,利用小恩小惠办法,是为了蒙蔽她的成份。她五亩土地献出时,在内中留下一份来叫塘西乡王阿四耕种,自己不劳动,相反是还不给工资。
解放前后家庭财产房屋共十五间,内中七间是出租,对房屋的剥削更严重,一般的是按大米计算的,米(价)涨要米,米(价)落要钱。
这个人在解放前后一向不劳动,一贯是依靠剥削为生活,应评为地主。解放后土改时拉拢干部沈达孝、周元环等十人,认其为过房娘,并结为十弟兄,逃避成份,积极混入人民群众中,引诱、搞垮互助组。
根据土地改革政策,按一户劳动力自耕田超过三成即为地主,现在她已近四成以上的土地出租。本街李芝成是同她相同的土地、房屋,但是他家中还有一个主要劳动力来生产,就被评为地主,所以她更合乎地主的条件。
追查余秋英的“漏划地主”成份,是为了确定她“破坏生产和互助合作”罪行的反革命性质。而就其剥削行为论,余秋英基本上是按照地方性的民事习惯来经营其土地和房屋出租的,“留租户吃饭”是当地习俗,被认定为施小恩小惠;土改中献出土地是伪装积极,“蒙蔽成份”。在革命话语弥散的政治文化氛围中,人们对日常生活的解释也被“规训”地带有“仇恨”与“惩罚”的取向,带有“历史问题”的现行反革命,应该是罪加一等的。
余秋英的主要罪行是“破坏生产和互助合作”。与余秋英同在一个互助组的军属李世森的“控诉书”如此写道:“在去年(1954年)棉田进行整枝摘头时有互助组到我田中工作,在整枝时我发现余秋英有剪掉蕾的现象,我就当众对她提仪,但她不但不肯接受,反而说共产党来了才做这样的事。事后,我找街道干部,经朱小娣等检查后,事实有很多连蕾带枝剪落在地上约有三篮多。经政府保障,她赔上了我人民币12元,后拉拢个别群众在外放空气说我敲诈她。”
如果是在传统的互助协作生产中,余秋英这样的行为招致的是地方习俗的惩罚,但在由共产党政府倡导的互助合作运动中,这就成了“破坏社会主义生产事业”,况且余秋英还说了“共产党来了才做这样的事”之类的牢骚话,在革命的阶级话语中,这自然是“反党、反社会主义”。事后说李世森敲诈她,虽说是发泄对李世森个人的不满情绪,实则此事经过政府调解和“保障”,因而在李世森看来是对政府不满,如此一来,性质就严重了,而李世森的军属身份又更加重了其阶级话语的革命份量。
同组的李同德控诉“余秋英有剥削组员工资行为:“这次小麦收成时(1955年5月)共六亩一分麦,给她挑回来,割麦、扬麦、晒麦、筛麦、出售小麦。从田里挑回10担,出售时挑5担,挑出晒8担,共30担左右,共给工资2元,比互助组工资还便宜。如果按互助组合理工资是3元,这里她剥削我工资1元。”在李同德看来,“漏划地主”余秋英的剥削阶级本质犹在,恶习难改。
李世森又控诉余秋英破坏互助组生产的又一桩罪行:“在今年的夏收中抬高(劳动力)价格,拉拢组员梁月英、张俊凤、王玉娥去给泾河乡南庙村的富农刘阿宝做工,互助组工资为中工8角,她出工资1元,使得组内组员和组长不团结。我先割的麦未收场,但在她提高价格拉拢下,倒向她处。”前述剪掉花蕾还属个人泄私愤,克扣李同德工资属“漏划地主”剥削本质,那么这次拉拢互助组成员到外村做工,就是蓄意破坏互助组生产,乃至挑拨互助组成员的关系从而达到其搞垮互助组的“险恶目的”了。的确,互助组在1955年7月县人民法院调查余秋英一案时,已经垮台了,这是否完全是由余秋英蓄意破坏而造成的呢?
余秋英更为严重的罪行是破坏“统购统销”,李同德在接受调查时如此控诉:“1954年7月上旬,实现统购统销,按照摸底数是完全符合,但是她坚决抗拒统购,把粮藏起,并叫其阿婆出面用哭的一种苦形进行蒙蔽,事不成,又用同阿婆分家方法要求供应,又事不成,她又想出了逃避方法,以说往上海看病为名义出走了一个多月才回来,但在一个多月中家中阿婆也用了威胁手段(寻死),饭勿吃。回来后追究粮食时,用消极方法,推来推去避时间。1954年10月统购后进行抢购面条30多斤,又到街上买了芋艿、南瓜、山芋,并在群众面前叫苦,并到上海女儿、姊妹处说:‘两个月不供应,吃了南瓜、芋艿、山药告病。’1955年7月12日晚,组内召开小组会,余秋英在大井塘路灯下洗衣,并叫喊,今年留麦种要多留,因为去年没有麦种吃了苦,并说去年听了政府号召好麦变杂麦,今年收成不好。当时有小组会群众王道民母亲、张永加、唐双喜、张月凤、李世森、王兴涛都听到的。”在李世森、李同德看来,薛凤英不仅自己消极抵抗统购统销,其行为已属反动,又在互助组开会时“造谣惑众”,在群众中制造对立情绪和紧张气氛,从而使互助合作和统购统销的社会主义事业遭受破坏。
也许李世森家的棉田遭余秋英蓄意毁坏,李世森有借此机会泄私愤的可能,但所用的“控诉”话语已经显示了被社会主义国家所规训的革命取向。“漏划地主”余秋英的逃避、诽谤等行为,即使作为“弱者”所惯常使用的“武器”,面对欣欣向荣的社会主义革命事业,也就具有了反革命性质。即使曾被余秋英“拉拢”去为邻村富农劳动的王玉娥,应该和余秋英关系不错,在法院工作人员的调查面前,也表现了“检举揭发”的话语取向:
问:你参加互助组了吗?组里有多少人?
答:今年参加互助组的,是汪兴掌握的,原来余秋英也是我们一组里的。
问:她在组里表现如何?
答:在组里她一贯表现不好的,我原来未参加互助组,第四街道勃勃介绍我到南庙拓花,当时我也不知道那家是富农,后来余秋英来问我,便与我们一起去的,当时有梁云秋、我和秀娥等四人一起去的。
问:姓梁的参加互助组吗?
答:她是非农业,是否参加不详,大家合了一起去的。
问:余秋英平时与你接近吗?
答:她过去不与我一起的,只在这次拓花一起去的。
问:在土改时你在此地吗?
答:土改时我还未来娄塘,以前我是新陆乡的。
王玉娥可能是为了与余秋英“划清界限”,说“过去不与余秋英在一起”,这也是王玉娥的自我保护手段。至于对余秋英的检举揭发,只说“在组里她一贯表现不好的”,未能列举其具体“劣迹”。法官还调查了街坊邻里多人,限于篇幅,兹不一一列举了。法官最后对余秋英进行了详细的讯问,除调查其历史劣迹外,对其破坏互助合作运动的表现讯问尤详:
问:你在互助组内当什么?
答:当互助组长。去年为防霜工作,组内开始剪棉花叶,而九个人先给军属唐世林去剪叶,其中有两个囝(方言,儿子,男孩)阿三(剃头的)讲他(李世森)啰嗦,将花蕾剪脱。后来李世森就当场拾到三十多个,后四亩田中拾到大半篮棉铃,结果怪我剪的,到年底赔偿了他家40斤棉花计12元。
问:那时阿毛等与谁在一起剪的?
答:在阿毛、阿三边上是我,另一边是行政组长王家利,他也晓得的,后妇联主任等来查,我承认是我剪的。
问:你究竟是否将棉铃剪掉呢?
答:有时也难免的,但不是有心要将它剪掉。
问:其他在互助组内还有哪些不良行为?
答:现在我是单干户了,因为这个问题撤出互助组,后仍伴工的。今年五、六月里我的田里麦先割,后我也在一起做。组员朱玉英(调解委员)问我是否还有啥做,明天一起去到盛宗芳(富农,朱的姐夫)家去做,后我告诉组长,便去做了半天。4个人(吴巧根、龚惠祥、朱玉英和我)去的,因天雨,下午不做了。
问:还有到哪家去做过?
答:后到泾河乡富农刘姓家中去做过的,是由王玉娥来喊我的。
问:那时组内有何意见吗?
答:组里已经做得差不多了,李世森后又叫我要去搭黄豆,因泥水木匠来而未去的。
问:去年6月份你在张春凤田里讲过啥话?
答:就是为剪棉铃那个时候,我对张春凤讲:“这两个囝在唐世林家剪得是太落边了。”其他没有讲过啥。
问:收麦时工资如何?
答:去年是伴工的,当场结帐付清的,欠一些零头,每工挑担1元2角,甩麦8角,有的1元,现都已付清了。李同德替我收小麦(挑担)共挑了10担,其中6担是近的,我去替他种黄豆,还有4担付他4元(当时忘了后付的)。还有李替我挑麦、扬麦、晒麦(两天内他做了4家),我给他2元。
问:今年7月里,你在大井塘路灯下讲些什么?
答:夜里开伴工组会,洗衣服时是讲过的,讲啥话忘了。
余秋英的回答同控诉人和证明人的说法有些不一致,比如去泾河乡富农家劳动,王玉娥说是余秋英叫她的,余秋英说是王秀珍来喊她的。这在法官看来可能都是薛凤英抵赖或态度不老实。从法官的问话可以看出,互助组成员的农活是优先的,余秋英在1955年已经退出了互助组成为单干户,但仍与互助组成员有“伴工“的劳动协作关系,这样一来传统的民间互助相对于社会主义合作化事业中的互助组劳动自然就成为落后的劳动形式。本来民间传统互助体现了生存伦理和长久互惠原则,村民们并不太在意市场化的算计,但在单干户与互助组成员的劳动协作关系中,低于劳动力的市场价格,特别对于“漏划地主”余秋英来说,这就是剥削行为了。去外村帮富农干活,似乎很难说是余秋英蓄意组织以破坏互助组生产活动的,但在合作化的社会主义氛围中也带有了“阶级斗争新动向”。阿毛、阿三两个年轻人剪落棉铃,可能是他们毛手毛脚,不懂技术的结果,而最后全归在余秋英的账上。法官对余秋英的回答不太满意,责令被告“考虑后再行交代”。一周后,进行了第二次讯问:
问:余秋英,你上次考虑的问题如何?
答:在今年6月底,认购公债时,伴工组开会叫我买15元,当时我不答应,后来同意了,并说:“买公债出15元没啥,而上次赔出12元(因剪坏棉铃)是臭的。还有在去年六月里在张春凤田里讲:“这种组长不要做,啥人做去吧,并说笑啥人去做,请他一只蹄膀等。”因为他们勿要做,要我做,怕不公平,思想上苦闷而讲的。
问:(进行教育)现在你是否愿意彻底交代?
答:我是错的,去年10月里我替军属李世森田中整枝防霜时,因自己奶上生疮,身体弯不下去,而他们定要我去做,因此我不大高兴而将棉铃剪掉的。
问:你究竟为啥要这样做?身体弯不下就要剪掉棉铃吗?
答:因为自己心中不满意,身上有病,而李世森一个早上来叫我5次,思想上恨,便把棉铃剪掉了,是破坏了生产。
问:后来你赔偿了钱,思想上是否服气?讲过什么?
答:当时没有讲啥,但感觉还是臭,过去思想上模糊不承认错。
问:你对此问题是否讲人家敲竹杠?
答:阿林妈妈是在去年底讲的,给他(李世森)敲竹杠等。我是在今年春天拓棉花时对梁云秋、张春凤等讲过的。
问:你再考虑一下,对小麦种问题如何讲的?
答:我去年种6亩小麦,2亩是自家的种,4亩调的杂交种收得不好,今年留小麦种50斤,多留一点,去年缺了35斤麦种吃苦头。原来准备种2亩大麦,政府叫我统统种小麦,现在大麦没得吃了,今年都种了小麦,一起卖给了政府,今年想种点大麦了。
问:还有啥问题准备交代的?
答:在田里做生活时乱七八糟瞎讲是有的。
问:讲了哪一些?
答:上边已经谈过了。
问:最后陈述。
答:自己不好,应当改造。
在第二次讯问中,审判员已经不再纠缠于余秋英破坏生产和互助合作的具体犯罪行为了,而是就其反动言论展开调查。余秋英对互助合作和统购统销的社会主义事业发牢骚,说风凉话,在审判员看来这都是反动言论,和她的破坏行为共同构成破坏生产和互助合作的反革命犯罪事实。胡晋成、李世森、王玉娥等干部群众充满阶级斗争意识的证明和控诉,在庭外调查的权力技术支配下,也呈现出与惩罚性的国家权力话语极其配合的姿态。在审判权力服务于社会主义改造事业这个中心的理念指导下,农业互助合作事业优于单干户的个体经济,所以尽管余秋英和他人一起去为单干户富农帮工属于传统的互助形式,但却影响了互助组成员的农活,况且帮工的对象又是富农,此时虽然余秋英已退出互助组成为单干户,也难逃破坏互助合作的罪名。梁云秋、王玉娥尽管也去富农家帮工,但至多只能算是受蒙蔽的革命群众,不仅不承担导致互助组垮台的责任,还在庭外调查中扮演了揭发余秋英犯罪行为的证明人角色。审判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不仅详细调查余秋英的犯罪行为本身,更特别重视取证其反动言论。张春凤、梁云秋和余秋英的个人关系看来比较好,她们在一起说牢骚话,那和余秋英的性质是不一样的,至多算作是落后群众。由此可见,革命的阶级话语尚未完全渗透到农民的日常生活实践中,国家权力的惩罚逻辑和治理技术虽然在审判实践中呈现了主导性的霸权地位,但与农民的日常生活实践仍有一定的张力。余秋英在强大的专政机器面前,虽然不得不低头认罪,但认罪态度极其不老实,只是说“自己不好,应该改造。”“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也只是国家权力在治理实践中的一种表达,或者也可以说是惩罚性的权力技术,但是落后群众和积极分子的政治区隔仍然是奠定在人们日常生活的生存伦理和道德观基础之上的。
法院基于被告余秋英的一系列罪行,在刑事判决书的最后写道:“综合被告的上列罪行,充分暴露了反动阶级分子的本质,查被告解放前一贯剥削劳动人民,解放后伪装积极,混入人民内部进行各种破坏活动。本院为保卫人民民主制度,保障农业生产、互助合作以及粮食统购统销等社会主义革命事业的顺利进行,按照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应改划此户为地主,并依法判处被告余秋英徒刑五年,以资劳动改造。”司法工作服务于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理念,21是审判实践的指导思想。经过1952年的司法改革运动,国民党的“六法”传统得以清除,但社会主义法制却是百废待兴,“有法可依”根本谈不上,况且“罪由法定”原则也在被清理的旧法传统之列,走群众路线式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大行其道(强世功,2003)。改划阶级成份这本来应由基层党委完成的工作,也由法院代行了,尽管还按照了有关法规,依法判处被告五年徒刑,所依何法并不说明,那就只能解释为依照前述保卫社会主义革命事业的司法理念作如是之判决。因此,也不能要求审判员依法定罪,余秋英“破坏生产、互助合作”只是案卷上注明的“收案理由”,并未成为判决书中的罪名。在新中国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和实践中,农民传统的民间互助和小私有观念,在面对社会主义革命事业的改造姿态时,都成为封建、落后乃至在一定条件下会转化为反社会主义的反动思想和犯罪行为。
三、惩罚“地富反坏”:政治区隔22与日常生活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革命事业随时会遭到像“漏划地主”余秋英之类的“地富反坏”的破坏,基层党组织和政府会对合作社进行不断的整顿,以清理混进人民群众内部的阶级敌人,情节严重的,专政机关除处之以徒刑外,还发明了交由群众“管制”这一新的刑罚(刘诚,2004:231)。因此,对“地富反坏”等阶级敌人进行惩罚就不仅仅局限在司法实践中,也经由“司法的党化”和国家权力在基层的组织网络而贯彻在日常生活中。23走群众路线的司法实践和治理技术,使司法人员和基层干部注意倾听来自人民群众的呼声,群众意见往往成为审判和处罚的重要依据。当然,所谓的群众意见已经是被国家权力所规训的话语,经由干部的归纳而具有了革命的象征意义,但群众意见作为被发明的政治、法律新传统,也同时蕴涵了日常生活的关系网络和生存逻辑。笔者(2003)在关于山东老区土地改革的研究中业已指出,像在划分阶级成份这样的政治动员过程中,村落文化的日常生活逻辑至少也是不容忽视的实践性要素。
1954年9月,嘉定县委针对合作社的“不纯情况”进行了清洗,清理出了一些漏划地主富农及坏分子,24群众意见及这些漏划的地富反坏们在群众中的人缘对最后的清洗结果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娄塘区泾河乡红星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干部在清洗材料上一一列举上述人等的历史、劣迹及群众意见:
刘桂芳,女,26岁,她娘家是富农,于解放前三、四年嫁到现泾河乡费家村朱庆生。她过去在娘家不大劳动的,嫁后仍不大劳动。她的丈夫现在参军,土改时评为中农。目前家中人口,除刘本人,还有两个小孩。土地19.5亩,出租4亩,有15.5亩入社的,因是军属,代耕了14亩,是每亩给劳动日的,因此造成她不大劳动。入社前,丈夫参了军,她也比较积极,参加了青年团,社成立后,她当了社务管理委员会委员,对社很不负责。土改时干部认为朱庆生于解放前已与父、兄(均是地主成份)分了家,土地少,经济困难,没什么货色,就错误地评他为中农。目前群众和她关系很好,认为她是军属,又是青年团员、社务委员,阶级模糊,界线不清,根本认识不到她是阶级敌人。
合作社干部在材料的最后以请示的语气写道:“是否评为富农(牵连到其兄是否评为地主的问题)?”最后是否将刘桂芳评为富农成份,从案卷上不得而知,尽管此时群众意见表现了阶级意识模糊的落后倾向,但合作社干部还是充分认识到了她与群众的关系及群众意见的重要性。
中共黄渡区委在一份关于“合作社内清洗坏分子的报告”中说在光明社和先锋社共清洗了三个坏分子,其中对光明社坏分子郑世林的情况着墨尤多:
郑世林由于过去历史复杂,参加社后表现不好,社员意见很大,经区委同意清洗。该人解放前做过伪保长2年,当过自卫团分队长4年,可疑是国民党员,拜土匪毛林生为师,一贯欺诈百姓,鱼肉人民,该村郑云泉被诈大米100斤,并被打过两次,沈文远也受过打。解放后无论在土改或其他工作时均是讽刺干部,威吓群众,阻碍运动开展。在土改时对农民郑云泉等说:“斗地主马虎点,等在后头是便宜的,不要充(冲)在前头,吃眼前亏。”对郑林华母亲讲:“现在的干部,有什么本领做事?我伲是怎样怎样的倒做不到干部!”入社后,由于群众觉悟不高,被蒙蔽,因他识些字,竟被选上做生产队长兼小队记工员。其表现是:(1)“偷死怪”争做大活,怕做小活,大活又做得少得大工分,挑河泥光叫人家挑自己只装装担;(2)挑拨社员之间闹不团结,造成队与队之间不和影响生产。他在的第二队因生产好,要提出谁队种谁队收,说中农参加社,替贫农“包棺材”吃亏,第四队社员受到讽刺而罢工不愿做活;(3)对干部进行挑拨,闹不团结,对郑玉娥说郑桂元不好,对郑桂元说郑玉娥不好等等;(4)破坏统购统销,鼓动其他没供应的社员退社,到干部家抢米,骂乡政府是“米猪猡”,骂村干部是“灶君老爷”,自己供应不着威胁干部说:“我娘饿死袄抬到乡政府去”,到处造谣生事。
“坏分子”成份恐怕比地主、富农成份的界定更为困难,因为他们不存在所谓“漏划”问题,“土改”时并没有划分“坏分子”阶级成份。“土改”时划定的地主、富农阶级,在强大的专政机器的威慑下,尽管有蓄意破坏社会主义革命事业的反革命行动,但也有相当部分不敢“乱说乱动”,而是积极改造,争取入社。对于坏分子,其历史上的劣迹尚达不到历史反革命的标准,但也属历史不清白之列。在“土改”、合作化和统购统销中,郑世林的讽刺、牢骚、威吓、偷懒、怠工、挑拨等反抗言行,虽然尚不能以“反革命罪”对其绳之以法,但在区政府干部看来,则干扰和破坏了社会主义革命事业,尽管没有具体列举“群众意见”,但是“参加社后表现不好,社员意见很大”的叙述逻辑,似乎表明了基层政府“走群众路线”的工作作风。而群众又是需要进行改造和教育的,因为“群众觉悟不高,被蒙蔽”,仅仅因郑世林识些字就选他做生产队长兼记工员。如此说来,这样的表达就自相矛盾了,其实此种表达的矛盾恰反映了中国共产党“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动员模式所蕴含的实践性悖论,但是在指导思想和实践中,依靠群众和改造群众策略是并行的,即依靠群众不是被动的,群众是需要引导的。或许是郑世林的言行引起群众不满情绪,或许是“社员意见很大”的说法仅仅是基层政府的表达策略,但不管怎样,对郑世林加以“坏分子”名分从合作社中“清洗”出去的决心是坚定的,因此他的确是破坏了合作社生产和统购统销的社会主义事业。
而外冈区杨村乡二社的会计程继来尽管算不上坏分子,但也在“清洗”之列,乡支部罗列其“破坏罪恶”如下:
1、在社内提出杀鸡,结果全社各户的鸡都杀光,但他自己有鸭就不杀。
2、妻户口没有转进,在小熟分红中一定要小麦,结果分给他100斤小麦。
3、他破坏积肥运动,他讲:“叫苏北人罱(河泥)便宜,自己罱不合算。”还一定要每亩20分,他讲:“不满20分我不挑”,结果社员看样(看他的样子),影响及时播种。还说:“天好不罱,大风不罱。”
4、在夏收夏种中,他哥陈洪生,每天上街卖个人蔬菜,社干叫他不要卖,他讲:“要我不卖蔬菜,我要退社。”
5、在征购时,包庇富农宋定祥少出卖余粮。
6、向张金光借3元,讲私人借,结果一定要上帐。
7、解放前在上海手帕厂做工,偷了东西逃回来,还参加过浦东三青团。
目前社员、社干一致要求出社。
区委在批示上写道:“看材料过去罪恶不大,亦可留社改造。”程继来不仅“过去罪恶不大”,即使在合作社生产和统购统销中也只是消极怠工,说牢骚话,间有三元的贪污嫌疑,合作社干部看其现行“破坏罪恶”不够,就将程继来哥哥的“罪状”也算在他头上。可以说程继来身为合作社会计,在合作化和统购统销中不积极配合合作社其他干部的工作,这即可以说他破坏社会主义合作化事业,又可以说是与其他干部的人际关系没有协调好。在区委看来,还不足以将程继来作为“坏分子”列入“清洗”的阶级敌人阵营,还是可以留在社内加以改造的群众,当然其会计一职是要被撤掉的了。经过“清洗”整顿和补划“漏掉地主富农”,纯洁了合作社的革命队伍,但并不是将所有的“地、富反坏”都拒之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大门之外。
在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即将完成的1956年9月,嘉定县公安局在一份报告中披露了一组资料:“从目前结束和批准的78个社,共有地主份子1,093名,富农2,307名,反革命份子79名,合计3,479名,作为社员的675名,占三种份子的19.4%,作为后补社员的2,242名,占64.45%,管制生产的有562名,占16.15%,基本上符合省公安厅关于社员与管制生产者都控制在15-20%的要求。”25由此看来基层党组织和政府对于“地富反坏”的监督、改造管制和分化瓦解工作还是做得相当成功的。县公安局结合在朱桥乡黎明高级社“地富反坏”“规划”的试点工作,解释了所谓“正式社员、候补社员和管制生产”三种(“地富反坏”)的具体政策界限26。
地主、富农分子
(1) 土改后一贯表现较好,勤劳生产,在各项运动中能遵守政府政策法令,并无现行犯罪行为,基本得到改造,群众反映较好者,即改变其成份,作为正式社员。如地主陆如明,解放前不劳动,专靠雇工剥削,任过伪甲长和民众自卫队,解放后在土改中曾仇视人民政府,从1951年起表现较好,劳动积极,到目前为止一般农活都会,1955年水稻三定550斤,实收580斤,4.7亩水稻只买了50斤肥田粉,其余肥料自己割草、罱河泥解决。每年交公粮时都能晒干扬净,按时完成。同年春季统销紧张时吃洋山芋,也没有叫过苦。平时服从管理,进出汇报请假,群众反映其是“崇明牛”(意即劳动好)。
(2) 劳动生产表现一般,不好不坏,在各项运动中基本上能够遵守政府政策法令,但无好的表现,或者有一般不满情绪,发些牢骚,但群众意见不大,列为候补社员。如富农陆寿华解放后还经常跑街吃酒,总路线公布后能从事一般劳动生产,很少上街,在1955年7月三定时发牢骚说:“三定几百斤,收收二山笆,卖了出去我伲吃点啥?”但无突出表现。
(3) 劳动表现一贯不好,在各项运动中有抗拒行为,咒骂干部,群众有意见,但尚不够逮捕法办者,交合作社管制生产。如地主潘玉甫,土改后经常到街上吃老酒,不服从群众监督,进出不请假汇报,1954年套购大米100斤,同年4月乡里召开训诫会后在路上骂:“这班(乡干部)短寿命总有一天要他们死,”当场被另一富农陆四田拉回乡政府,到现在还不会劳动。
反革命分子
(1) 解放后认罪服法,遵守政府政策法令,能积极劳动改造,历史上罪恶不大,或虽有历史罪恶,在镇反运动中有显著立功表现者为正式社员,如反革命分子高阿乱,解放后参加季匪如彪,到昆山县蓬阆镇抢粮库,1950年被捕,关押半年释放,交群众管制3年,1953年因遵守政府政策,积极劳动生产,服从管制而(被)撤销(管制),1955年12月镇反中检举了同案犯陆世生,群众反映较好。
(2) 有一般历史罪行,在镇反运动中能坦白检举,处理后劳动守法一般或历史上无具体罪恶,但对我有不满情绪,群众对其有些意见者为候补社员(这类该社没有)。
(3) 历史上有一般罪行和一定的民愤,解放后在各项运动中有些破坏活动,表现不好,但尚不够逮捕法办者管制生产。如反革命分子吴中华,解放前投靠土匪杨凤来为老头子,做伪保长,霸占有夫之妇为妻,并打伤其夫,一年后不治死亡。解放后邻人在他场上走过即骂:“阿是寻脚壳(印)。”且本人劳动不好,1955年12月把生产社准备挑河泥而车干的池塘挖掉,使生产社河泥积不成,损失劳动日40个。今年2月吸收入社后,还不高兴做重活,不服从小队派工。
针对地富和反革命分子视其表现所作的类型学划分,虽然也结合试点村的典型事例,但毕竟是带有指导性的政策,在具体的“规划”成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通过学习、运用政治区隔的治理术,基层党组织和政府专政机关得以将“地富反坏”等阶级敌人置于有效的组织网络中,其劳动态度、在各项运动(主要是合作化和统购统销)中的表现以及接受管制情况成为政治区隔的实践性标准,而这需要“地富反坏”们竞争性的政治表现和社员群众的有效监督相配合。惩罚性的权力和话语弥散化从而形成一个“惩罚社会”,27日常生活实践中的衣食住行都蕴藏着政治的“玄机”。国家话语中的人民群众既是被改造的对象,同时又成为国家权力组织网络的主体。“全能主义”姿态的治理取向,其成本是巨大的,但又通过走群众路线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治理成本。惩罚性权力在日常生活中的弥散化,使“地富反坏”无时不处在“有罪”的思想状态,人民群众中的落后分子也常常徘徊在“罪”与“非罪”的边缘。人们常常以怠工、发牢骚来表达对这种惩罚性权力的反抗,整个社会运行的成本又因之增大了。日常生活中的亲缘关系和民间传统似乎被严重地挤压,但在作为治理实践的政治区隔过程中,小传统又通过人际关系网络、法律调查技术中的倾听群众意见等形式而顽强地发挥其作用。
1956年,嘉定华亭区联农4队的地主周银娣被“规划”为三类地主,即被管制的地主。在此后被管制的3年中,周银娣的“人缘”一直很不好,生产劳动不积极,甚至有“复辟倒算”的反革命犯罪行为,遂于1959年8月被县公安局逮捕。社员范云生(案卷注明同述人为范秋娟)在公安干警调查时如此陈述周银娣的“表现”28:
自从规划以来,周银娣表现很不好,讲到劳动还可以,嘴巴很不好,不但经常和我们群众寻事,而且还不老实地讲,像这次搬到没收的房子内住,在我们群众面前说:“干部同意我搬进去的。”我们问干部,干部说没有同意她搬。这间房子我们在土改时很清楚是没收的,但不知怎样被她登上了土地证了。自从公安局同志来了解后,她在田里劳动时在群众中说:‘现在死活都在群众嘴里,讲得好点还无啥,讲得不好就要吃不消。’结果我们社员对她说:‘你的事实是摆出啦,群众怎么代你讲好讲坏呢!’她又说:‘那群众讲好总是好得多呢!’
她平时讲粮食不够吃,而今年5、6月份买了糯米、切面,据她讲是外甥送给她的粮票,实际不知她哪里来的,我们不清楚了。去年秋收分配时她养了只壮猪,国家要收购,她去卖到刘河,钞票用掉,后来一定要她订购,她就向范祖余私人的猪赊购了一只,钞票不付,捉来后又向国家订购,结果拿到20元定金又用掉。今年春上范祖余向她要,她丈夫范锡祚说去到社里去要,猪已折价归社了,后来和范祖余吵起来,她也一同叽咕了几句。劳动时和范桂庆妻为了一句话就吵了一场,经常和人家争吵,不便宜不肯罢休的。主要这个女人占便宜思想很严重,所以这次她要搬进公家的房子内,搬进去后还要说谎话,不老实,我的看法应该处理处理,禁了她。
范云生除了反映范金弟强搬房子、对抗统购统销的“犯罪行为”外,对周银娣“嘴巴不好”、“占便宜思想严重”以及常和人争吵的人品和人缘尤表达了强烈的道德愤慨,所以最后要求“禁了她”。对地主分子反攻倒算的犯罪行为的阶级意识反倒不如日常生活关系网络中的道德观更为浓厚。在范金弟看来,“群众讲好讲坏”对于其罪行轻重有着重大影响,甚或社员群众的道德评价会决定公安机关对犯罪事实的认定。生产队长范桂生和社员韩以公在回答公安人员的调查时,甚至还把范金弟与陆志鸣“搞腐化”(搞男女关系)也作为其罪行之一,日常生活在惩罚弥散化场境中带有了身体政治的意义(应星,2003)。
公安人员在随后对周银娣的预审中,还是重点调查了她的“反攻倒算”行为:
问:你家是什么成分?
答:地主。
问:你犯了什么错误进来的?
答:我是地主,今年天气很热,我两个儿子咕喱咕噜地讲夜里睡不着,我在7月15日私自搬进被没收的房里去。
问:这房子是什么人的?
答:原来是我的,土改时没收归国家的,我没经过政府答应就搬进去了,因而犯了错误。
问:生产队长不要你搬进去,你为啥还搬进去?
答:我就是错在这里,主要是天热,我原来的房子做了食堂,现在我住范阿弟29家里,房子太小。我自有5间房子,现在我只住范阿弟1间房子,4个人住一间房子实在吃不消,因此才搬进我被没收的房子里去,犯了错误。
问:你搬进去错了,要你搬出来你讲过啥?
答:“这样子你们要我苦死脱,还是要我死,还是要我活”,心里不愿意搬。
问:你土地证上登了几间?
答:我被没收的两间房子是分给了孙有章,孙不要,孙讲拆脱要的,不拆不要。干部没让他拆,因为拆了一间,其他两间要塌掉的。土地证上就登在我的名下,是干部写的,不是我写的,我也不会写。入社前我在这间房子里放放东西。
问:土地证为啥还登在你名下呢?
答:我也不晓得,我男人吃官司出来时,他看登记证时讲:“被没收的房子仍旧登在我们名下吗?”他也没有讲去纠正,就放起来了。
问:土地证啥人写的?
答:啥人写的,我也不晓得。土改时开会也不许我参加,我也不晓得为啥还登在我名下。我总归知道这房子是公家的,我想先住下,天气凉时再搬出来,不是我收回来,就是天气热,实在吃不消。
周银娣在预审过程中迫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压力,承认自己错了,这和当初“要我死还是要我活”的话形成了鲜明对比。在不同的话语场境下,被迫认错和威胁干部都反映了在面对国家权力时的弱者心态。而拿天气热作理由而同时表明无要回房子的意思,在预审员和后来的法官看来,都是“蒙骗”,“认罪态度不老实”。生产队长范桂庆在公安人员调查时说过,这房子土改时分给孙有章是口头上说的,孙要拆而干部未同意,孙就没要;至于登在周银娣名下,因为当时一般都是自报由政府填的,入社后由合作社用作会计室和仓库,大跃进办食堂时改作吃饭间。范桂庆对这间房子产权归属的历史记忆故意略去了入社前周银娣家仍在使用这间房子的“事实”,从而突出了虽然土地证登在周银娣名下,但房子实际上是归“集体”了。周银娣和丈夫范锡祚对于土地证登记结果心里也不踏实,一方面在入社前继续使用该房产,另一方面又感觉房子已经被政府没收了,是“公家”的,这样两种关于产权的记忆与预期同时矛盾地存在着。在1958年大跃进和大办公共食堂的共产风中,社员的生活资料有些都无偿归了公。南翔公社副社长周新丽在1959年5月20日公社代表大会发言时谈到办食堂“借”社员房子问题时说:“(社员)需要时房子就是生活数据,当他不需要而多余时就是生产数据。”30这位副社长的话既有一定的理论色彩,又颇有兴味,其背后的表达逻辑是,社员“多余的房子可以作为生产数据归集体。在大刮共产风的历史场境中,一般社员群众的财产权都难以保障,更不用说地主分子曾被没收的房产了。在社员群众、生产队干部和公检法人员看来,地主分子周银娣搬进曾被没收的房子,就是复辟倒算的犯罪行为。当然,社员群众虽已被国家话语所规训,但日常生活的关系网络和道德观又以一种特定的话语形式出现在惩罚性语境中;而公检法人员则代表国家专政机器对其实施严厉的刑事惩罚,审讯和调查中会更注重被告的“犯罪事实”,群众的道德义愤在这里被转化为对“犯罪事实”的构建。嘉定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最后这样写道:“本院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人民的胜利果实,维护社会治安,特依法判处被告周银娣有期徒刑五年,以资改造。”判决书虽说是“依法判处”,但既无定罪,又未引法条,周银娣所承担的罪名只能是“案由”中列明的“地主复辟倒算”了。
在对“地富反坏”等阶级敌人实施惩罚的政治区隔过程中,以财产权为核心的“公”的观念愈来愈扩张,“国家”、“公家”、“集体”、“公社”、“生产队”的力量是强大的、正当的,而“私”的观念虽然十分顽固,但家户财产权愈来愈萎缩,也愈来愈缺乏政治、法律和道德上的正当性。但这并不等于说,民间传统完全消失,相反,民间传统中的关系网络和道德观反而成为政治区隔的可资利用的实践性资源。
四、讨论20世纪50年代的农业集体化是对乡村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社会工程”,阶级话语、集体主义等社会主义新传统,通过中国共产党政权“走群众路线”的治理技术而渗透到村落日常生活实践中。从另一方面看,虽然社会主义“传统的发明”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村落文化生态,但互助组、合作社和人民公社的组织形态也不能不与村落共同体和基层市场共同体达致某种程度的重合。互助组是中国共产党早在老解放区就已发明的传统,在互助合作运动的初期,由于同民间传统尚有较大程度的重叠,“发家致富”的号召作为政治话语与农民家户小私有的观念正相契合,所招致的反抗程度也不像合作社阶段的“退社风潮”那样激烈。31
而统购统销政策与制度作为农业合作化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国家权力以再分配的方式重新安排了基层市场体系,或者说试图取消市场的传统组织与观念,但也遭到了“闹供应”的群体行动(尚谈不上“集体行动”)与“黑市、投机倒把猖獗”之类的反抗。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以农民家户私有为根基的财产观念和制度形态在社会主义改造工程中占据上风。在互助组阶段,互助组这一组织传统从一开始就因其社会主义性质而具有了政治、道德和财产法意义上的革命正当性,单干户则被赋予落后分子的政治区隔意义。因此,互助组成员的家庭财产和农业生产活动便是社会主义革命事业的组成部分,而显示了政治的优越性。互助组成员去为单干户特别是“地富反坏”单干户帮工,就有可能成为落后分子或阶级敌人而遭致生产劳动中的刁难、思想批判乃至刑事审判等种种惩罚。合作社阶段,退社显示了农民反抗的一面,而清洗和规划地富反坏则呈现了惩罚的另一面相。作为日常生活形式的反抗,不仅发生在地富反坏们身上,也存在于贫下中农自己的阶级队伍中。反抗和惩罚已经不是互为因果的链条式关系,而是呈现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工程作为历史实践的模糊性。在互助合作运动和统购统销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反抗可能部分地映射了农民日常生活实践中的生存伦理,而从社会工程和治理的角度看,反抗则会演变为破坏从而招致更为正式化的惩罚。
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治理逻辑就是要消灭私有财产的制度形态和传统的基层市场体系,国家的司法自然要配合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这一中心任务。强世功(2003:158-159)认为这一时期的法律关系由此呈现了刑事扩张、民事萎缩的趋势,私法的空间几乎彻底消失了,此即意味着“惩罚社会”的兴起。从治理的角度看,这一解释有一定的说服力,但民间传统和日常生活中的关系网络仍以种种形式展示了顽强的抵抗力,甚至在惩罚化的法律实践中也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司法调查中的权力技术有时也不得不受群众意见的左右,人品、人缘之类的道德观假阶级话语而作用于司法实践,所谓“劳动表现”好坏固然是地富反坏们自己的言行所决定的,但也需要群众意见来鉴定,有时表现好反倒被置换成“伪装积极”、“拉拢干部”、“蒙蔽群众”等另一套说词。朱晓阳(2003:283-284)在关于“小村”的民族志中认为国家惩罚的根基是社区内的人际关系,即“国家权威被有效地用来加强社区成员间相互依存和成为表征性(也可说是象征性)的社群主义道德观,国家言辞被村民用来作为打击和惩罚违背社区规范者的解释框架。”如果不是分别从国家治理或村落传统的视角孤立地看,而是将国家治理和村落传统放在历史实践的连续性整体中看,治理逻辑中惩罚的弥散和生存逻辑中基于小私有观念的反抗恰恰是无法加以明确界分的。
连接治理逻辑和生存逻辑的还是历史实践中的财产法秩序。如前所述,治理实践中“集体”的膨胀使“私”的财产权具有了非正当性。32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实践中充满着“公”与“私”的斗争,表面平静的日常生活也处处蕴藏着政治的“玄机”,地富反坏等阶级敌人在政治区隔的治理技术和实践中,或者处于“我有罪”的思想状态,或者“亡我之心不死”,企图“复辟变天”,群众中的落后分子则徘徊在罪与非罪的边缘。而表现好坏、积极与落后的政治区隔,基本上是围绕财产权意义上“公”与“私”的斗争而展开的。
全能主义姿态的治理实践与村落传统有机结合,惩罚的政治化与反抗的日常化成为这一时期法律实践的基本逻辑。全能主义式的治理取向的确显示了毛泽东“改造农民”的雄心壮志和治国理念,诚如邹谠(1994:3)所说,这种“全能主义”是指政治机构的权力可以随时无限制地侵入和控制社会每一个阶层和每一个领域的指导思想,“全能主义政治”指的是以这个指导思想为基础的政治社会,而不涉及该社会中的政治制度或组织形式。以笔者的理解,全能主义的治国理念虽然并未仅仅停留在表达的层面,实际上也已经转化为政治实践层面的治理技术,但全能主义政治还远未成为一种社会体制。孙立平和王沪宁分别提出的“总体性社会”和“革命后社会”的概念,与“全能主义政治”概念较为接近。孙立平(2004:177-191)倾向于将“总体性社会”看作是一种社会体制,他主要是从国家与民众的角度分析“总体性社会”概念蕴涵的“强国家—弱社会”模式。王沪宁(1989:167-168)主要从政治权威的运作角度分析革命后社会的基本特征,但在这一分析性概念中,却较少看到基层社会民众对政治权威的实践性反应,民众只是政治权威实施政治动员的对象。
如果从大传统的角度看,全能主义的确是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基本实践逻辑,日常生活中“私”的空间的萎缩意味着政治公权领域的不断扩张,国家话语成为公开的文本,基于小传统的弱者的反抗成为隐藏的文本,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权力可以为所欲为地达致预定的治理目标,“照顾群众生产和生活习惯”既作为党的群众路线的一种表达,也成为政治和行政实践中与民众妥协的实践性结果。“种田万万年”的农民小私有观念,在人民公社时期所呈现的反抗,甚至比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更为普遍化和日常化(张乐天,2004)。“教育农民”是惩罚与规训的合而为一,是惩罚通过规训超出法律领域而全能化、政治化的治理观念,也演变成一种治理技术和实践。民间法诸如宗族法、行会法、民间借贷习俗、民间交易习俗等等,在毛泽东时代都作为封建迷信和落后习惯加以破除。按说法制意义上的国家法应该进一步扩张其作用的领地,而事实上则是立法乃至后来司法的缺位,代之以大行其道的则是政治权力行使司法的职能,此即强世功所说的“无法的治理”。刑事惩罚承担了保卫社会主义革命事业的光荣政治使命,这一理念本身即可解释为惩罚功能的政治化。
在实践层面,惩罚演变成政治区隔,阶级意识的国家话语弥散在司法实践和日常生活中,贫下中农、社会主义新人、积极分子和地富反坏“四类分子”成为乡村政治分层的象征性符号,褒扬先进对于落后分子和阶级敌人来说也具有惩罚的意义;通过刑事审判对“犯罪分子”实施的惩罚则由于充满了革命的话语和“走群众路线”的调查技术而使惩罚的政治化和日常生活实践中的生存伦理发生了整体的历史-文化关联。农民基于小私有观念的反抗,在其自身的最低生存权遭到威胁时,才可能演变为“闹供应”之类的群体行为;在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农民的反抗仍保持在日常形式(the everyday forms)的范围内。当然,反抗的日常化并不是一个同构型过程,在被政治区隔化的农村居民中,日常化的反抗可能有不同的实践性取向,“检举揭发阶级敌人”的社员群众未必就对“社干”的多吃多占的“贪污”行为没有意见,而“地富反坏”则可能对国家的社会主义改造工程给予积极的配合,尽管这种配合有时被“革命”的社员群众斥之为“伪装积极”和“蒙蔽干部、群众。”因此,日常化的反抗中,也渗透了政治化的惩罚,惩罚的政治化和反抗的日常化成为这一时期乡村历史——文化实践的须臾不可分割的一体两面,法律实践和政治实践在此已很难有一个明确的领域界限了。
注释:
1 嘉定县在1950年~1957年隶属于江苏省,1958年划归上海市管辖。本文涉及到的地名,除村庄一级外,全部采用真实地名;文中出现的人名,绝大部分都进行了技术性处理。
2 黄宗智(2005)后来又在方法论层面对“实践”做了进一步的解释,他是在相对于理论和表达的层面使用“实践”概念的,指向长时期的历史实践变迁。他认为费孝通的著作能在微观观察基础上提炼出跨时间的历史实践演变过程以及强有力的宏观概念。笔者基本同意其理论解释的努力方向,但“长时期的历史实践变迁”可能会多少忽视了地方社会中的时间感、空间感以及社会大众书写自己历史的“历史感”。
3 学术界对“集体化”一词有不同的理解,如周晓虹(2005)将其看作从互助合作到大跃进时期的农业集体化进程;应星(2003)则将其等同于人民公社时期,笔者采用前一种说法。
4 笔者所说的“历史实践”不是在马克思意义上使用的,也不是布迪厄“实践感”意义上的那种实践。“历史实践”首先无论在“所指”还是“能指”上都是要有“历史感”的。不是将时间和空间的解释纬度结合起来就一定使文本具有历史感了,时间的空间化和空间的时间化不是一个简单的双向过程,而可能是更为复杂的文化实践本身,在充满主体性的地方社会中,人们的实践本身既是历史的又是现实的。格尔兹“深描”的文化解释所能呈现的地方性知识,却缺乏地方感和时间感,因而没有历史感。笔者所说的“历史实践”,可能更倾向于萨林斯(2003:11)所说的对结构与事件进行情境综合的“并接结构”式的“实践”。关于历史实践的方法论,容另行文详尽探讨。
5 “底层历史”不是民粹主义式的“草根历史”,带着价值预判是不可能贴近历史,走进“地方”,从而获得地方感和历史感的。
6 还不能说斯科特完全陷入道德批判的窠臼,确切地说,这是一种历史的文化批评。但笔者以为实验民族志式的人类学文化批评,可能是更为合理的解释策略。因为这样的文化批评注意到了“表述危机”,反思性地意识到人类学文化批评和“历史实践”主体性之间的张力。参阅乔治·E·马尔库斯(George E. Marcus)、米开尔·J·费彻尔(Michael M. J. Fischer)1998《作为文化批评的人类学:一个人文学科的实验时代》.北京:三联书店.
7 罪行法定的现代刑法原则在当时经过“司法改革运动”之后,已经作为国民党的旧法传统而被摒弃,参阅李龙、刘连泰《废除〈六法全书〉的回顾与反思》,黄文艺《1952—1953年司法改革运动》,见李龙和汪习根主编《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回顾与反思》(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8 吕舜祥、武嘏纯编《嘉定疁东志》,卷六,风俗。
9 《嘉定疁东志》,卷六,风俗。
10 参见《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1951年12月),载史敬棠等编《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下册(北京:三联书店,1962),第4~6。
11 参阅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12 “四大自由”是指土地买卖自由、雇工自由、借贷自由和贸易自由。
13 毛泽东,《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两次谈话》(1953年),见《毛泽东选集》第五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第177页。
14 中共嘉定县委农委会,“关于互助合作情况的报告”,1953年10月3日,上海市嘉定区档案馆藏档(出于某种考虑,本文不注明档案的卷宗号,下同)。
15 参见中共嘉定县委合作部“一九五四年互助组和农民群众要求办社的材料”,上海市嘉定区档案馆藏档。
16 《毛泽东文集》第六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第295页。
17 中共嘉定县委:“关于统购统销、三定闹事数据”,嘉定区档案馆藏档。
18 上海市嘉定区法院档案室藏档。
19 “脚色田”是所谓劳役地租的一种形式,如佃户承种地主一亩田,要无偿地替地主家做工20天、40天、60天不等。在嘉定县一般以插秧、挑河泥当变工,佃户到地主家做工时,由地主家管饭,参阅《土地改革前苏南农村的地租情况》,《苏南土改文献》(无锡:苏南行署土地改革委员会,1952),第512~513页。
20 “分种”在嘉定县一带称为“分场租”、“合种田”,地主出土地、肥料、种子、耕牛,佃户仅出劳力,实际产量按业七佃三分收,参阅《苏南土改文献》,第509~510页。余秋英的土地出租方式兼有“脚色田”和“分场租”的形式,但地租又是定额租。
21 参阅董必武《司法工作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1955年4月5日),《董必武法学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第248页。
22 这里借用布迪厄“区隔”概念(Bourdieu,P,1984. Distinction:A Social Critique of the Judgement of Taste. London,Routledge and Kegan Press)的形式化意义,作为政治治理技术,中国共产党把阶级分析方法创造性地运用在对敌斗争和群众运动中,将该社会的成员区分成不同的政治等级,但“政治区隔”还有更为丰富的实践性内涵。
23 参阅强世功《革命与法制的悖论——新中国的法律改造运动及其后果(1949~1976)》,见《法律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
24 中共嘉定县委合作部,“关于农业合作社的不纯情况的结果以及漏划富农的调查材料”,嘉定县档案馆藏档。
25 江苏省嘉定县公安局,“关于农业合作社规划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入社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嘉定县档案馆藏档。
26 “嘉定县公安局处理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入社问题的试点报告”,嘉定县档案馆藏档。
27 参阅强世功《革命与法制的悖论——新中国的法律改造运动及其后果(1949~1976)》,载《法律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
28 “朱金弟复辟倒算案”,嘉定区法院藏档。
29 从案卷得知,范阿弟是范锡祚的大老婆,周银娣是其小老婆。
30 中共嘉定县委办公室,“马陆、南翔、徐行、娄塘、外冈五个公社代表大会情况”,嘉定县档案馆藏档。
31 参阅陈吉元、陈家骥、杨勋,主编.1993.《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变迁(1949~1989)》[M].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
32 福柯(1998)在分析18世纪后半期法国大革命以后农民的轻微犯罪问题时,指出:“向集约农业的转变导致了对公有土地使用权,对各种原来受到容忍的习惯和被人们认可的轻微违法活动越来越严厉的限制。”虽然大革命以后法国的财产关系由封建式的旧有习俗转向资产式的私有财产制,这和我国农业集体化的财产法逻辑不同,但财产关系的变迁导致犯罪和惩罚性质的变化却是相通的法律社会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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