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领域的性别平等是实现社会性别平等、促进妇女发展的重要社会基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家庭内部的性别平等关系对我国社会和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本文根据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妇女发展纲要的要求,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参照反映家庭领域中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国际常用指标,并考虑到数据的可得性及数据质量,构建了家庭领域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指标体系,并对我国家庭领域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及地区差异作出评估与分析。
一、家庭领域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评估的意义社会性别关系的形成及其变化是一个复杂的社会过程,政治、经济、社会和家庭等各个领域中的性别关系及其互动,构成了整个社会的性别关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织,家庭领域的性别关系既是社会性别关系的微观基础,也是社会性别关系的具体体现。家庭领域的性别平等是指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在家庭内部处于同等地位,承担相应的责任,享有平等的权利、资源和机会。其内涵包括三个层次:一是以婚姻为主的两性关系的平等与和谐;二是男女对家庭责任的共同承担;三是资源和机会在两性之间的公平分享。笔者认为家庭领域的性别平等还应该包含另外一层涵义,即公共政策领域里所涉及的家庭性别平等规范。换言之,公共政策所反映出的家庭性别平等规范应该属于家庭性别平等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迅速转型,家庭领域中两性关系和互动模式出现多样化的变化趋势,个人对家庭内部性别平等的主观感受和评价也日趋复杂。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家庭领域的性别平等应该是家庭内部成员的个人主观评价与社会认同(包括法律、制度领域的家庭性别规范)的统一。有鉴于此,本文对我国家庭领域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的分析将遵循两个原则:第一,在选择相关指标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0-2010)》等社会政策中所包含的家庭性别平等规范;第二,把进一步完善公共政策领域的家庭性别平等规范作为评估家庭领域性别平等的重要目的。
家庭领域中的性别不平等,不仅会降低家庭内部资源的配置效率,也必然会恶化两性在其他社会领域的资源分配状况,其结果对整个性别关系和社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家庭领域的性别平等是实现社会性别平等的必要条件,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不可能脱离家庭领域中的性别平等而实现。
评估家庭领域中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可以通过指标及其相关数据进行定量研究,其重要意义主要体现为4个方面:第一,能够客观地反映出目前我国家庭领域中的性别平等状况及其地区差异,便于政府和社会机构进行科学的评估和监测,为评价和谐社会的实现程度提供家庭领域的性别数据支持;第二,通过数据和量化分析,可以更加直观地影响政策决策者与公众的社会性别观念,为家庭政策的合理化改进提供科学依据,进一步完善社会性别和谐的策略与途径;第三,重视家庭领域的评估可以矫正一些片面性做法。以往,我们通常将妇女平等与发展问题简化为妇女的社会参与问题,人为地割裂了妇女在家庭领域中的生存状态与妇女平等发展之间的联系;第四,能够促进国家统计部门增强家庭领域里相关数据的性别统计意识,为社会性别平等的主流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内外一些机构和学者在对家庭领域中的性别平等指标的研究及应用方面已经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国外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综合性别平等指标中涉及的女性在家庭领域的状况,其中比较有影响的有妇女地位综合指标(美国人口危机委员会PCC,1988)、联合就业报告中的平等机会指标(欧盟EU,2001)与社会性别平等指数(世界银行WB,2002)。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散见于各种统计资料中的单个指标,多见于一些国家对本国性别平等状况的评价。如瑞典在2000年进一步建构了新的性别平等指数,其中包括照顾家庭和孩子。这些研究成果对我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但其局限性也显而易见,大多数研究是在西方社会发展状况和社会政策制度的框架内展开的,其隐含的前提假设不一定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因此不能照抄硬搬。
国内许多学者对家庭领域中的性别平等指标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特别是1995年“北京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前后进入了一个高峰,对于家庭领域中性别问题研究的热情一直持续至今(朱庆芳,1991;陈再华,1993;刘爽,1993;于文,1995;张萍,1995;王行娟,1995;叶文振,1997;韦惠兰、杨琰,1999;崔凤垣、张琪,2003;彭希哲等,2004;徐安琪,2005)。根据研究内容出现的频率,国内研究指标所反映的内容依次集中在婚姻状况、家庭权利、生育决策、时间分配和家庭资源等5个方面。这反映出目前中国学者将婚姻关系状况仍然视为中国家庭性别关系的核心内容,并开始关注家庭权利分配对于家庭领域性别平等状况的影响,同时生育责任分担、家务劳动及闲暇等时间分配逐渐为学者们所重视,而家庭资源分配格局也进入了研究者的视野。这些研究为我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问题研究及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了有力的依据,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一是到目前为止,对中国家庭领域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程度进行综合评价及全国范围内分地区比较的定量研究基本属于空白;二是在选择家庭领域中的性别平等指标时,关注家庭领域与社会领域性别关系互补性的研究比较少,这种研究视角的缺乏限制了这一领域研究结果的社会运用效果;三是研究者对家庭领域中衡量性别平等程度指标的内涵界定往往不清,或者理解不同,导致出现许多指标失去客观性和代表性;四是一些家庭领域中的性别平等指标,例如家务劳动时间,在两性之间的分配等指标,在数据获得和量化处理方面难度比较大。这一缺陷使得有些重要指标容易受到研究者主观判断的影响,使研究结果缺乏客观性;五是一些反映家庭领域性别关系的指标有一定的敏感性,如性生活满意程度指标,本身就难以获得真实可靠的数据。以上5个方面的局限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研究视野的扩展,弱化了研究结论对社会现象的解释力。本文的研究力图避免以上不足,力求以客观性为主,兼顾全面性与现实性的统一。
三、家庭领域中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评估指标体系 (一) 评估指标的确定及数据情况根据评估的需要,本文构建了我国家庭领域中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评估指标体系及综合指数。该指标体系由三个层级共14个指标构成:一级指标(简称为“家庭性别平等指数”)是建立在二级指标基础上的综合指标;二级指标是建立在三级指标基础上的综合指标;三级指标是评估指标体系的基础指标详见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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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家庭领域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评估指标体系 |
婚姻关系指数反映妇女的婚姻决策权力及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由5个指标构成,其中女性早婚率、女性晚婚率、男女再婚率之比、65岁以上男女寡居人口之比,分别反映女性婚姻选择的受制约性和非自主性程度、教育程度和婚育观念对初婚年龄的影响、性别不平等的观念和态度对妇女再婚选择的影响,以及妇女在老年阶段的生存状况。这样的指标选择试图覆盖处于不同生命周期妇女的婚姻状况及其在家庭领域中的发展现状,以期更全面地体现妇女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由于家庭暴力是男女不平等在家庭中的一种极端表现形式,因此,选取家庭暴力受侵害者的女性比例来体现两性间的基本权力结构和性别压迫状况。
家庭责任分担指数由3个指标构成,即计划生育主要承担者的男女比例、男女家务劳动时间之比、有0-6岁子女的男女劳动力参与率之比,分别反映两性在计划生育、家务劳动以及抚养子女等三个方面家庭主要责任的分担情况。
家庭资源分配指数由商品房所有权登记人的女性比例和男女闲暇时间之比这2个指标构成,反映男女两性对家庭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的占有情况。
上述指标体系设计是基于理想的数据条件,但是,考虑到我国目前相关数据的可获得性,指标体系还需要作出两个方面的调整:①在婚姻关系指数和家庭资源分配指数中,暂时舍弃了“家庭暴力受侵害者的女性比例”和“商品房所有权登记人的男女之比”两个指标;②由于缺乏有0-6岁子女的男女劳动力参与率的统计数据,我们用25-34岁男女城镇人口劳动力参与率作替代,这是考虑到有0-6岁子女的父母主要集中在25至34岁的人口群体中,因为要照顾年幼的孩子,父母有一方可能会退出劳动力市场;或者由于受到照顾年幼孩子的影响,造成女性无法具备较强的就业竞争力进入劳动力市场,1女性在这一年龄阶段的劳动力参与率也会因此受到影响。显而易见,用城镇人口的劳动力参与率之比更有意义。调整后的评估指标体系由三个层级共12个指标构成(参见表 2),指标相应的数据来源参见表 3。由于可获得数据的限制,我们只能基于一个时期的综合指数的数值进行分析。为了弥补这一不足,我们将选取若干单项指标来分析和说明全国历年的发展状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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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调整后的家庭领域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评估指标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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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 指标数据来源分类 |
本文采取不等权重法计算综合指数,即对不同的指标赋予不同的权重。主要根据专家赋权法,3采用主观经验赋权的方法确定指标权重分配方案(参见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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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 评估指标的权重分配表 |
在赋权时专家主要根据指标的重要程度及可用数据的质量情况对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赋予了不同的权数。和谐的婚姻关系是构建家庭内部性别平等的基础,因此赋予婚姻状况0.5的权重。相对于家庭资源,家庭责任分担更能体现中国目前社会发展阶段的两性关系,而且其数据的质量比家庭资源指标的数据更好,因此赋予0.4的权重。以女性早婚率为例,目前,这个指标在评估中国女性婚姻质量时的利用率很高,同时又具备稳定的周期性的年度数据,因此赋予权重0.4。而女性晚婚率可以用来弥补女性早婚率所反映问题不全面的缺陷,也是具备稳定的周期性的年度数据,赋予权重0.3。其他诸如65岁以上男女寡居人口之比、男女家务劳动时间之比和男女闲暇时间之比等指标也都从指标的重要性和可用数据的质量方面给予了充分地考虑。
根据上述权重分配结构,家庭领域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综合指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家庭性别平等指数=(婚姻关系指数×0.5)+(家庭责任分担指数×0.4)+(家庭资源分配指数×0.1),
其中:婚姻关系指数=(女性早婚率×0.4)+(女性晚婚率×0.3)+(男女再婚率之比×0.2)+(65岁以上男女寡居人口之比×0.1)
家庭责任分担指数=(计划生育主要承担者的男女比例×0.3)+(男女家务劳动时间之比×0.2)+(2534岁男女城镇人口劳动力参与率之比×0.5)
家庭资源分配指数=(男女闲暇时间之比×1.0)
由于上述综合指数的逻辑关系和计算方法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发表的《人类发展报告》中人类发展指数和性别发展指数相同,因此,我们借鉴了人类发展指数水平的划分方法,即当指标数值X≥0.8时,为高发展水平;当0.8>X≥0.5时,为中等发展水平;当X<0.5时,为低发展水平,并据此对我国家庭领域中的性别平等状况和妇女发展水平作出评估。
(三) 数据处理的原则和方法本文在数据处理时主要采取了以下原则和方法:第一,所有的指标数据均以百分比或者比例的方式表示,指数值介于0和1.0之间,其具体涵义为:当数值为1.0时,表示男性和女性没有差异;当数值小于1.0时,则表示男性和女性之间存在差异或不平等。综合指数的数据最后以百分位数来表示。第二,原始指标数据的趋同化处理。将所有的负向指标采取倒数或者(1-原始数据)的方法进行处理。第三,原始数据的无量纲化处理,以解决不同性质、不同测量单位的数据可比性的问题。
四、我国家庭领域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评估根据以上所构建的家庭领域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指标体系及综合指标,本文分别计算了不同层级的指标及综合指标,分别从整体及不同角度对我国家庭领域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进行评估。
(一) 基于一级综合指数的评估表 5中的数据是反映我国家庭领域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的综合指数数值,据此我们可以作出如下总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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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 全国家庭领域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水平 |
第一,目前我国家庭领域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处于中等发展程度。一级综合指标——家庭性别平等指数全国为67.01。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家庭领域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要进入高水平发展状态的话,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
第二,我国家庭领域中的性别不平等仍然普遍存在。各项综合指标数值均明显小于1,与健康、教育和经济领域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水平相比,家庭领域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相对滞后,4妇女发展的微观基础依然面临着多方面的挑战。
第三,我国家庭领域性别平等在不同方面的发展并不均衡。从构成家庭性别指数的三个二级综合指标的数值看,家庭资源分配指数的数值最高,为84.0,表明与其他领域的性别关系相比,我国男女两性在家庭资源分配关系上更为平等一些;另一方面,家庭责任分担指数水平最低,仅为53.53,表明女性是家庭责任的主要承担者,也就是说,我国女性在家庭中的传统角色以及男女两性家庭责任分担模式并没有改变。
(二) 基于二级指数的评估家庭性别平等指数可以分解为三个二级综合指数,即婚姻关系指数、家庭责任分担指数和家庭资源分配指数。为了便于理解家庭性别平等指数发展水平的影响因素,我们可以根据二级综合指数进行更为深入的分析。
1.婚姻关系指数
如前所述,在计算一级综合指标——家庭性别平等指数时,婚姻关系指数被赋予了最大的权重(0.5),因此,该指数水平对于家庭性别平等指数的数值有着重要影响。婚姻关系指数水平表明,我国两性婚姻平等关系处于比较好的发展阶段,并且对家庭性别平等关系具有重要影响。我国家庭性别平等指数水平之所以处于中等发展程度,主要是因为婚姻关系指数水平比较高。全国及各个地区的婚姻关系指数的数值明显大于家庭平等指数的数值,同时考虑到家庭责任分担指数的数值水平比较低的情况,可以说,现阶段我国家庭领域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主要是两性婚姻平等关系发展的结果。
2.家庭责任分担指数
妇女传统的家庭角色和传统的家庭责任性别模式的转变是家庭领域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主要内容,特别在我国婚姻两性平等关系已经获得了明显改善的今天,家庭责任中的性别平等关系已经成为影响目前及未来一个时期我国家庭领域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最重要因素。因此,家庭责任分担指数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女性仍然是家庭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家庭责任分担性别不平等现象不仅普遍存在,而且不平等程度仍然比较高。家庭责任分担的性别不平等是目前影响我国家庭领域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关键因素。家庭责任分担指数水平不仅大大低于婚姻关系指数水平,也明显低于家庭性别平等指数水平,这说明目前我国家庭领域中的性别不平等更多地反映在家庭责任的分担方面,男女两性在分担家庭责任方面的不平等是制约家庭领域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另一方面,由于女性承担了更多的家庭责任,也直接影响到她们在其他领域的发展。因此,要提高家庭领域中的性别平等与促进妇女发展,需要进一步提升两性对家庭责任分担的平等程度。
3.家庭资源分配指数
家庭资源分配指数虽然受到了可得数据的限制,削弱了数据结果的解释力,但仍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家庭内部资源分配的性别差异。与其他指数相比,我国以男女闲暇时间分配状况表征的家庭资源分配指数的数值水平最高,达到了84。与过去相比,男性参与家务劳动的时间有所增加,另一方面,妇女的闲暇时间因生育率的下降等原因也有所增加,但妇女仍然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根据“中国妇女地位抽样调查”的数据,2000年女性日均在家务劳动上所花费的时间从1990年的5.01减少到4.01小时,但与1990年相比,男女两性在家务劳动时间上的差距只缩短了6分钟,女性平均每天用于家务劳动的时间比男性多了2个多小时。通过男女两性闲暇时间的差距也能印证这一点,女性闲暇时间普遍少于男性,女性平均每天看电视时间比男性少13分钟,学习时间比男性少9分钟,其他自由支配时间比男性少18分钟。5这表明,妇女的闲暇和集中于自我发展的时间少于男性,家庭内部的时间资源分配的性别不平等格局并没有出现实质性的改变。
(三) 基于三级指标的评估在三级指标的纵向变化评估中,我们选择早婚率、晚婚率和计划生育主要承担者的男女比例这几个单项指标进行分析。
20世纪90年代,我国女性人口的早婚率呈现显著下降趋势,特别是在1990-1995年期间,下降速度更快(图 1)。1990年全国女性早婚率为2.6%,1995年下降到0.94%,下降幅度为66.43%,2000年进一步降到了0.67%,2000年之后则一直稳定在较低水平上。6我国女性早婚率除少数地区仍有进一步下降的空间外,绝大多数地区的女性早婚率已经基本稳定在低水平上,在一些社会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早婚率只是个别现象。由此,我们认为,我国女性传统的早婚模式已经彻底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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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中国人口统计年鉴1991、1996、2002、2003 图 1 全国女性早婚率变化趋势(1990-2002) |
与早婚率的变化趋势相反,20世纪90年代,我国女性的晚婚率呈现上升趋势(图 2)。全国女性晚婚率从1990年的54.20%提高到2000年58.99%,之后则略有下降,2002年为57.29%。这表明,目前我国的女性结婚人口中有将近六成是属于晚婚,晚婚已经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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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中国人口统计年鉴1991、1996、2002、2003 图 2 全国女性晚婚率变化趋势(1990-2002) |
从采取的避孕和节育方法看,在我国,计划生育的责任主要是由妇女承担的。总体上说,从1990年来,女性承担的计划生育责任的比率均在86%以上,是中国家庭中计划生育绝对的主要承担者,换言之,女性承担的计划生育责任始终保持在男性的6倍左右。8男性绝育和使用避孕套是男性承担家庭计划生育责任的两种主要方式。从图 3可以看出,尽管男性使用避孕套的比例在缓慢上升,但是男性绝育比例减少的速度超过了避孕套比例上升的速度。因此,通过对此项指标的时间序列分析表明,女性对家庭计划生育责任的分担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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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中国人口统计年鉴1991、1996、2002、2003 图 3 全国计划生育主要承担者的男女比例趋势图 |
根据本文所构建的评估指标体系,对目前我国家庭领域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发展状况的评估和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主要结论:
第一,我国家庭领域中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目前处于中等发展程度。这一方面说明我国家庭领域中的性别平等状况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另一方面也对我们继续加强家庭领域的妇女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二,我国家庭领域中的性别不平等仍然普遍存在,与其他一些社会领域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水平相比,家庭领域相对滞后,妇女发展的微观基础依然面临着多方面的挑战。
第三,我国家庭领域性别平等在不同方面的发展不均衡。我国男女两性在家庭资源分配关系和婚姻关系上更为平等一些,但在家庭责任分担方面,性别不平等现象比较突出,女性仍然是家庭责任的主要承担者,我国女性在家庭中的传统角色以及男女两性分担家庭责任的传统模式并没有改变。因此,我们要进一步从政策支持、学术研究、媒体倡导等方面,更多地关注家庭责任分担方面的男女不平等。
第四,影响我国家庭领域中性别不平等的因素非常复杂。社会性别文化与规范、社会发展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等都在影响着家庭领域中的性别平等程度。因此,我们要全面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并对家庭性别关系的形成机制作更为深入的分析。
家庭内部的性别不平等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根源,家庭领域与社会公共领域之间的性别关系是互相影响、互为条件的。与男性相比,目前我国女性在家庭领域性别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其很大程度上是源自传统性别观念对女性家庭角色的社会定位,同时也受到一些具有性别差异倾向的制度安排和社会环境的现实影响。
说到底发展是人的全面发展。女性和男性都是发展的主体,社会性别平等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条件。要实现社会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就必需积极改变根深蒂固的社会性别观念,改善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重新建构社会性别秩序。就我国目前的妇女发展状况而言,政府应该结合目前家庭领域中的性别平等状况,逐步完善社会公共政策中涉及家庭领域的相关内容,特别是要制定专门针对中国家庭领域中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的政策法规。一方面,政府要通过正式的制度安排承认妇女对家庭的贡献,为她们提供直接的社会保障资源,逐步破除她们社会经济参与的各种制度壁垒,例如在劳动力参与的相关政策里加大对性别歧视的监管,在养老保障政策中充分考虑女性的需求等等;另一方面,政府要制定一些引导性的间接政策,鼓励社会、社区和企业等不同层次的主体替代或补充家庭功能的服务供给,逐步完善向女性适度倾斜的社会支持体系,增加妇女的自我支配时间,实现家务劳动社会化,例如提倡社区优先发展对家庭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公共服务,支持企业性别多元化政策(男性享有带薪产假、企业内部开设幼儿园等)等的制定和实施。
注释:
1 由于要照顾年幼孩子,女性在就业时会受到上班时间、上班地点、以及丧失职业学习和培训机会等因素的影响。
2 计算综合指标所采用数据的原则为:除了2000年的数据以外,其他年度数据选用可获得的最新数据。
3 本研究聘请了十位来自社会学、人口学、统计学和妇女研究领域的学者及政府中主管妇女工作的官员及负责性别统计工作的专家,对指标选择和权重分配方案进行了多次论证。
4 根据健康、教育和经济领域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子课题的研究资料表明,同期健康领域平等指数为80.13,教育领域平等指数为82.32,经济领域平等指数为72.83。
5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人口与社会科技统计司编.2004.中国社会中的男人和女人——事实和数据.中国统计出版社.第101102页。
6 数据来源:中国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中国人口统计年鉴1991、1996、2002、2003.
7、8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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