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  2007, Vol. 27 Issue (2): 159-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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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友梅. 2007. 社区治理:公民社会的微观基础[J]. 社会, 27(2): 159-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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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Youmei. 2007. Community Governance: The Micro-base of Civil Society[J]. Chinese Journal of Sociology(in Chinese Version), 27(2): 159-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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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理:公民社会的微观基础
李友梅     
摘要: 本文试图通过分析“civil society”和“community”两个概念的具体内涵在中国学术话语中的变化历程,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中国城市基层社区中公民社会的微观基础,以及这种微观基础与“社区共治”和社区“治理结构”的微妙联系,同时也提醒读者,要深刻揭示这种微妙联系,就必须把研究视角聚焦到具体行动空间的权力关系及协调机制。
关键词civil society    社区治理    权力关系    公民社会的微观基础    
Community Governance: The Micro-base of Civil Society
Li Youmei
Abstract: From an analytical perspective,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micro-base of civil society in China's urban grassroots communities and the subtle connection between this micro-base and "community governance" or "community governance structure." This paper also alerts the readers to the understanding that, in order to unveil this subtle connection, research must be focused on power relations and coordinating mechanisms in the concrete action space.
Keywords: community governance    power relations    micro-base of civil society    

社区建设是在中国独特背景下发育公民社会的一个重要路径,这种判断所基于的推论方式更多受到了西方语境下的“国家与社会”传统两分法的影响。而在中国的“社区共治”尤其在一种具有权力特征的社区治理结构中,通过社区建设来发育公民社会其实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因为这个治理结构中的权力协调机制决定了社会性力量以何种方式、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作用。在我们看来,公民社会的微观基础就产生于此。本文的相关阐述将带给读者这样的提示,中国经验中的公民社会的微观基础是处在非常深层次的运动过程,对它的实际认识需要超越一般意义上的公民社会的理论脉络。

一、中国语境下的“civil society”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civil society”这个概念被逐步引入中国研究,成为社会学、政治学前沿研究的聚焦热点,在不同背景下,人们有时将它译成“市民社会”,有时又将它译成“公民社会”或“民间社会”。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译法的背后暗含着在中国语境下,此概念使用者对“civil society”不同理论传统的选择性接纳以及他们对中国经济如何转型所持的价值立场。1

尽管人们对“civil society”的关注和兴趣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一种极具影响力的思潮,然而就其严谨的理论阐述而言,只是到了上个世纪末才有所呈现。2出现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civil society”在理论上的发展脉络太过庞杂,关于它的理论解释又有不同的指向,而且这些内涵丰富的理论解释在一些国家的政治实践中或多或少都获得了支持。

在近代西方国家,“civil society”指的是相对于国家以外的实体社会。它源于这个时代的自由主义的政治思想和经济思想,自由主义政治思想提倡保护个人自由、反对政治专制,而自由主义的经济思想则反对国家过度干预社会经济的行为(邓正来,1998:274)。根据“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范式,“civil society”有两大理论传统:洛克式的“社会先于国家”的传统和黑格尔的“国家高于社会”的传统。“社会先于国家”的传统在观念层面上主张社会可以不需要国家权威干预而进行自我管理,在实践层面上则主张经济体系的建设应受制于自身规律而无需国家干预。这些主张强调“近代社会的基本组织原则从宗教、政治等传统权威式组织原则转变为自由放任经济的自发性组织原则”(同上:275)。“国家高于社会”传统则认为体现个体特殊性的“civil society”独立于国家,但在伦理上并不自足,从而需要代表普遍利益的国家对其加以引导(邓正来,2002:1)。

“civil society”作为西方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一种独特的社会组织方式,它既体现为某些特定的组织或制度,又体现为某种独特的价值和信仰。其实,基于西方经验和知识传统的“civil society”的形成过程有两个支持条件:其一,随着罗马法、启蒙运动和法国大革命,形成了欧洲的市民阶层;其二,由于家族和家庭利益向社会利益转化,自由公民的共同责任心开始形成(托马斯·海贝勒、诺拉·绍斯米卡特,2005:64)。换言之,“civil society”既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和政治结构,又是一种独特的思想观念或思维方式。

从西方国家引进中国的“civil society”,其理论层面的研究经历了两个阶段。关于“civil society”的话语在中国引起关注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那时研究者更多将“civil society”译为西方视野里的“市民社会”,在应用这一理论时,他们更侧重于去修正和扩展洛克式传统中“社会先于国家”的市民社会观,同时在“国家与社会”二元分析框架的基础上,强调国家与市民社会两者间的良性互动(邓正来,1998:277-278)。这一阶段关于市民社会的研究,主要是针对国内改革所面临的一些问题以及知识界对这些问题的回应而展开的。从某种角度看,1978年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一个社会重构的过程,而在1980年代的各种改革策略和解释模式中,还没有明确地提出社会建设的概念(许纪霖,1998:305)。知识界当时关于改革的思考主要体现在新权威主义和民主先导论的争论中。尽管这两种理论在选择中国现代化道路的问题上存在较大差异,但二者都“将问题化约为政治-经济关系的问题”和“自上而下的思维方式”(邓正来,1998:269)。因此在1980年代,无论是改革的进程,还是知识界的话语,“社会”都处于缺席的状态(许纪霖,1998:306)。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市场经济在日常社会生活中得以普遍确立,人们似乎感觉到了“社会”的出现,这个“社会”在很大程度上被人们理解为独立于国家,并具有自身运作逻辑的“市民社会”,它包含着经济与社会生活。以某种方式说,人们在这一时期对“市民社会”的理解,多半还受到了发轫于北美政治实践的“多元主义”理论思潮的影响。在这样的背景下,人们把市民社会理解为一个相对独立于国家的和不同于政治组织的实体部分,这个实体包括了与国家相互区别的社会生活领域。

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学界对“civil society”的理解逐步发生了变化,其特征是研究者更关注于“civil society”对国家的影响,这意味着国内关于“civil society”的研究进入到第二个阶段。此时,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导致经济系统的自主性日益增强,但“公共领域”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发展,甚至有萎缩的趋势。由此人们开始看到国家之外的“civil society”内部逐渐分化:经济系统与社会系统在发展逻辑上的差异不断显现,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开始意识到,仅仅依赖在经济和社会上独立的“市民社会”,还不足以推动中国社会的顺利转型,因为这个“社会”还必须是突破“私域”局限,并在公共领域中发挥作用的。为此,这个“社会”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路径,参与到当代中国政治转型的过程中。在这种语境和特有的理解下,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又将“civil society”指称为“公民社会”。国内现有的相关研究成果使我们看到,“公民社会”最重要的精神之一在于鼓励社会共同体成员参与公共政治生活,它“是现代社会生活的一个特殊部分,它为每一个人的参与而敞开,尽管每一个人在其中并不同等地参与” (Maria Renata Markus,2001:1013)。最近几年来,公民社会理论进一步受到发轫于西欧政治实践的“法团主义”思潮的影响,许多学者逐步将公民社会理解为一种接受国家权威,并通过一系列制度路径与现代国家相互合作的社会领域。

从某种意义上说,“civil society”是一个具有很强取向性的概念,它不仅代表着一种解释模式,而且它在被使用时还蕴涵着使用者的一种选择特有社会构造与社会建设路径的努力。在中国,一些学者在接纳“civil society”(并将其理解为“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时,往往也隐含着一种试图,即在中国建构一种“社会实体”(邓正来,1998)。在许多情况下,人们把“社区”作为实践这种实体建构的一个重要路径选择。

二、中国经验里的“community”建设

社区这个概念从上个世纪30年代就被引进中国,在西方语境下叫“community”,到改革开放之前,它只是学术上的用语。198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经济体制转型的加快,许多人(包括学者、政府管理部门和市民)几乎都开始议论“单位人”向“社区人”转变而提出的各种社会问题。这表明那时中国城市的经济社会正处于重大的变化之中,人们对这些变化的思考和看法因其立场、视角、出发点的不同以及他们要解决的问题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取向。

有研究者从政府的角度分析这些变化,得出如下概括:第一,企事业单位的职能发生变化,特别是国有企业逐渐改变原来“企业办社会”的运行模式,逐步将其原先承担的社会福利、社会服务职能外移;第二,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的多元化,无单位人员越来越多,待业、下岗者、个体劳动者和其他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人员同计划体制下的企事业单位(城市组织的主要形式)没有联系,而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关系相对密切;第三,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城市的开放,大量农民工进城,他们务工、经商、从事社会服务,正在愈益深入地进入城市社会;第四,随着现代化的进程,城市家庭小型化、人口老龄化的趋势也愈加明显,城市居民特别是对老幼弱疾者的服务和照顾也面临着新问题;第五,受经济体制改革的牵引,城市行政管理体制也在发生变化,上级政府不断将社会管理和服务的职能下放,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承担的社会职能的增加也改变着其自身在城市社会体系中的地位(雷洁琼,2001)。

综上所述,可以想象,随着城市“单位制”的改革和解体,大规模的单位人从“单位制”转移出来,政府感到了基层社会管理的压力不断加重。为了解决这类问题,政府的注意力首先集中到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这个我们简称为“街居制”作用的发挥上,要求“街居制”对此承担起某种责任。实际上,民政部于1987年和1991年先后提出了“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2000年末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转发了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这表明政府已经比较清楚地认识到依靠基层行政力量来稳定社会的现实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对社区的强调,其实是要扩展“街居制”框架中的行政作用,通过这些行政作用使“单位制”转移出来的单位人得到某种再组织,并使他们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于是,各种相应的基层社区组织在“街居制”影响下不断发展起来。政府的这种行为在一些研究者所做的分析判断中被视为“重建基层政权”。

几乎是同时,学术界对正在发育中的基层社区也投入了很多关注,但令不少研究者感兴趣的“社区”更多的是文化人类学和政治社会学意义上的一种社会生活共同体的建构,简单地说,他们更为关注的是基层社区如何在体制外也能够发育。例如,在1999年全国社区建设研讨会上,一些学者为1990年代开展社区建设提出了一些基本思路与政策建议,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培育社区型的非政府组织,建立充满活力的社区建设的运行机制与组织体系,这些思路和建议的内核是推进社区的民主化进程(刘继同,1999)。还有学者直接指出,“在单位社会向地区社会重心转移的过程中,以地区系统中一贯依靠政府的街道办事处来指挥居民委员会工作的做法,已越来越不适应于市场化转变中的社区生活”,这里想提出的是“要以新的方式重建社区共同体”(卢汉龙,1999)。学术界在社区研究中所暗含的战略思考以及对社区建设提出的路径选择,使政府尤其是高层党组织开始意识到,现实社区伴随着自主性日益萌生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可能会促成某种政治生产。也许是出于这种对社区政治的敏感性,在1990年代中后期的大城市中广泛推行了基层社区的党组织建设。上海市委在这一时期关于街道党的基层工作先后发布过四个文件,这些文件的关键点是强化党对基层社会的领导(徐中振,2000:335)。

现在我们把讨论的焦点转向中国社区建设的主要理论脉络上,从上述阐述中可以概括出两种不同的理论取向。第一种理论取向可称之为“基层政权建设”取向,它的目标是重建城市基层社区中的带有指令性的行政协调系统,即国家通过完善和强化基层“条”“块”行政组织,在行政社区中重建政治权威的合法性,以强化国家的“基础性权力(infrastructural power)”。用政治学的话说,就是国家在事实上渗透基层社会,在其管理的领域内有效贯彻其政治决策(Michael Mann,1988)。这种理论取向倾向于把社区建设过程看作是国家不断渗透基层社会的过程:国家力图发展和完善原本处于再分配体制次要位置和行政末梢的“街居制”,从而将国家的行政管理的重心从“条”上的单位转变为“块”上的社区,并通过调整和理顺基层政府机构中的“条”与“块”之间的关系,提升“块”在处理社会事务时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和社区组织的能力,“块”正是社区党建的核心方位。这种理论取向所关注的问题是国家权力向基层社会延伸的过程以及在此过程中碰到的约束。对此,有研究者指出,当前政府主导的以社区制度建设为方向的城市管理组织体制改革,正悄悄地使城市基层社会的组织和权力分化发生重要转变;基层政府的许多政策创新与组织创新都明显地促成了街区权力的分化、重组,以及街区内的行政权力由虚拟状态向一级政府实体化的转变(朱健刚,1997)。

第二种理论取向可称之为“基层社会发育”取向,持该理论取向的学者将社区建设的过程视为构建“社区共同体”的过程,因此提出加强社区自组织的建设和营造社区认同。根据这种理论取向,基层社会发育是普通市民在政府主导下,利用正在形成中的市场社会所提供的“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构建相对独立于国家的具有一定自主性的“自组织空间”,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形成能“自主”与“自为”的社会自我支持系统。这一理论所关注的重点领域是社区参与、社区自治、社区民主的发展途径及其保障体系。倾向于该理论的社区建设者和学者们普遍认为,通过大力培育社区自组织,社会将以自下而上的方式型塑社区组织关系和权力秩序,进而在宏观上对国家与社会关系产生影响。如李骏(2003)指出,中国社区建设的底蕴在于构建或培育中国的市民社会,而且社区建设已经实实在在地成为市民社会赖以形成的载体,并将推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成熟和民主政治的完善。又如徐勇(2001)提出,应该强化社区建设的自治导向,这在于社区居民自治是低成本的管理体制创新,它有利于扩大公民政治参与和加强基层民主,并在自治基础上重新塑造政府,实现政府与社会关系的重构。有些学者则直接把城市社区建设看作是市民社会的实践(徐道稳,2003)。

上述两种理论取向所关注的基层社区建设的过程,其实在时空上并不是分离的,而是密切联系的。也就是说,中国社区建设不仅是国家基层政权建设的过程,同时也是基层社会发育的进程:一方面随着社区建设,来自于市场、民间社会的力量获得了更大的体制性空间,并初步形成了自身的资源汲取、获得机制与利益表达途径;另一方面国家通过社区建设,使基层政权建设不断加强,政权重心进一步下沉。由于这两个过程的持续双向互动,城市基层社区在最近几年悄然地发生了一些变化,其中最典型的变化有两个方面:其一是社区作为一个满足居民生活、居住需求的实体,其资源供给系统显得越来越复杂,政府组织、市场组织以及林林总总的社区自组织都成为这些资源的供给方;其二是社区层面的公共事务越来越依赖一种由多个相关组织参与的决策和执行体系。这些变化意味着“街居制”下的政府单一的主体管理模式逐渐朝向一个新型的“共治”模式演变。

社区“共治”正受到学界越来越多的关注,最近几年里,更多的人开始尝试着用一种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视角,去洞悉不同利益群体在社区实践层面上的行动策略(孙立平,2004),或者去分析国家和社会力量在社区建设过程中的微观互动图景(赵联飞,2004)。随着社区研究的不断深入,人们开始注意到社区中不同组织间的权力关系,以及建立这种权力关系所基于的思想逻辑(李友梅,2003)。

三、社区治理:公民社会的微观基础

我们从中国社区的学理研究中能够发现,社区建设或多或少被看作是一个“社会实体”建设的过程和在中国独特背景下公民社会发育的一个重要路径。这些研究者对于公民社会发育的大致路径基本达成了共识,如同他们提出的那样:可以通过社区建设营造一种属于社区层面的公共领域,发育一批社会性的自组织,并以某种制度化方式使其参与到城市公共管理的过程,从而增强社区生活的自我实现能力。其中主要的争论是:在社区建设中选择何种具体的制度和体制来推进公民社会发育。由于在这个问题上的模糊不清,在过去的十多年时间里,有许多研究将关注点集中投向了社区体制结构调整和制度供给领域。

在“社区共治”有可能的背景下,通过社区建设来发育公民社会的实践就变得复杂化了。这种复杂化使得社区研究者达成的上述共识遭到了挑战,因为他们的共识是基于比较静态的“国家与社会”两分法之上形成的,而在“社区共治”的格局内,主体是多元的,社会性力量是在多变的制约中发挥作用的。对于社会性的力量来说,如果不善于制定有效的行动对策,不能借助于有效的谈判、沟通、妥协,就难以在公共事务决策中对相关规则起关键的影响作用。换种方式说,如果仅仅考虑发育社会性的自组织,而不考虑这些自组织在其中发挥作用时所要借助的决策与行动机制,社会即使成为一个实体,它在公共空间里能够发挥的作用也是非常有限的。由此看来,在“社区共治”的前提下,发育公民社会不仅要看到体制和制度的宏观、中观层面的问题,而且还要看到使“社区共治”有效运转的协调与治理机制,这也许正是公民社会发育的微观基础能够形成所需要的机制。

这种机制具有何种特征?它又是在一个什么样的空间中发挥作用的?要回答这两个问题,必须进一步分析隐藏在“社区共治”格局中的一种多边合作关系。

以上海为例,上海是最早在行动上投入现代社区建设的城市之一,最初的这个建设基本上是通过国家行政系统的力量来推进的。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上海推行了“小政府、大社会”的城市管理新体制,将原先的“两级政府,一级管理”转变成了“两级政府,两级管理”,进而又推行了“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行政管理构架。这里的三级管理其实就是作为区政府派出机构的街道办事处,它是城市基层行政区划的权力枢纽,由于这种定位,使它在新的行政管理构架中的地位有了明显的提升。从某种角度看,这种变化是城市行政管理体系自单位制向社区制转变后在权力分配上的要求。

而现实中,此时的上海基层社区生活离行政管理体系的影响越来越远,并日趋显露出它的社会性,出现了各种非体制的组织,比如居民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等,如果将居委会纳入自治组织的范围,就它们的属性而言,其中有经济性的、社会性的和行政性的。前两者分别以产权关系和社会关系为基础,后者以行政关系为基础。这些不同的“关系共同体”均具有正式组织的特征,但它们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它们在各自的常规工作中分别遵循的是等价交换原则、认同原则和等级科层制原则(李友梅,2002)。当这些组织在处理社区公共事务时,往往会进入到“社区共治”格局,只要进入到“社区共治”格局,它们之间就难免会碰到“谁指挥谁”的问题。要解决这类问题,它们往往要借助一系列的处于动态过程的横向协商,而协商的最终目标是建立起基于公共利益之上的合作模式。这个过程的复杂化很可能会引发一种权力关系。这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力关系?简要地说,每个组织有各自的运行规则,但它们之间此时的协商是发生在同一个空间,这个空间是与多个限定的情境相联系。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方都会尝试着影响其他组织的对策和原则,并试图使其他组织的对策、原则朝向对自己有利的方向而变化,最终使自己在这个过程中占据相对优势地位。由此形成的合作关系是一个具有权力特征的合作关系,其秩序得以建立的调节机制是独特的,而且不会受任何一个组织的单一理性的完全支配。正是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一个由行动者为主体的,而不是以简单的正式组织为主体的治理结构。

显然,在“社区共治”过程中产生的这种治理结构是脱离了地域化情境和既定的组织框架的,其秩序生成具有不确定性或曰偶然性的特征,这种治理结构的任何主体都不能仅仅通过形式授权而自然获得主导地位,还必须要通过策略性的交互作用再造新的权力资源,所以,这是一个始终处于过程中的治理结构。由此而论,“社区共治”结构的协调机制是以这种治理结构的权力协调机制为基础的,更进一步地说,前者是受后者支配的。因此,要深刻认识公民社会的微观基础,仅仅注意到“社区共治”是不够的,还应该考虑具有权力关系特征的治理结构。

接下来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是人们如何才能对这种治理结构中提出的复杂问题进行有效的管理,或者说,是要借助什么性质的规则来管理相关行动者的决策,以及他们在制定决策方案时所基于的思想方式和他们在实施决策方案时所使用的手段。对于这样的一些问题,我们不能草率地说,只要依据已定的文本原则就能够使它们消失。

变化的加速和组织生活的日益复杂化打乱了我们所熟悉的社会秩序,我们以往的想象和经验已经不能完全反映眼前的现实。这种现实正向社会问题的研究者以及社会管理系统提出及其深刻的问题。根据一位社会学家的研究发现,“任何孕育着社会深刻突变的危机,都必然要重新碰到一切集体生活中所具有的基本问题:权力问题。”(克罗齐埃,1989:18)可是,我们周围的一些人,包括社会问题的研究者和社会管理系统中的人,他们其实还不习惯于反思自己的行为,更不容易使自己从过去的惯习中解放出来。虽然他们手里又有了一些新概念和新技术,但他们在思想上依然以为社会可以按照他们的意志改革,可以朝着他们确定的改革目标发展。事实上,他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正在快速转型,社会的形态正发生着根本性的变化,社会本身已经不能清晰地辨认出真正支配它的各种力量,也无法清楚地知道哪一种改革方案对于它来说是最及时、最贴切的(参见克罗齐埃,1989)。

注释:

1 比如甘阳指出,“公民社会”和“市民社会”与“民间社会”的最大差别在于前者主要基于西方的某些思想传统和社会历史经验;而后者则体现了中国特有的某种思想传统和社会历史经验。换言之,“公民社会”和“市民社会”这两个概念在一定程度上给我们提供了某种中西文化比较研究的视角,它们指涉的是某种特定的政治或社会结构。

2 比如罗威廉认为,“civil society”所涉及的内容及其所指的准确对象并未得到严格界定。这个任务只是经哈贝马斯以及其他20世纪晚期历史学家所做出的重建性努力而得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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