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三年来,“中国乡村社会”1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现象和综合性的论题,已经超越了某一具体学科的界限,而日益为社会学、人类学、历史学、民俗学、经济学和法学等众多学科的学者所关注。中国乡村社会研究成为一个跨学科的学术领域更为重要的是,这些学科的学者们在自己的研究中越来越注意到相关学科有关中国乡村社会的知识生产,并将对其他学科知识的消费贯穿到学科的再生产中。一个很重要的表现就是,不同学科的学者在本学科的研究中越来越多地引用其他学科学者的文本,比如人类学引入历史学的解释维度,法学引入人类学的民族志书写方式,政治学借鉴人类学和社会学的方法等等。
在具体的“中国经验”层次上,“革命现代性”和集体主义传统的“发明”,成为多学科学者的研究命题;区域社会史走出狭隘的教科书式的社会史书写,借鉴人类学“文化类型比较”方法,问题意识越来越明确;而对20世纪中国乡村的人类学追访,也已经将民族志书写放在了历史人类学的解释框架中,因为只有在特定的时空坐标中才能解释一个地方人们的生存逻辑;村落、宗族与国家仍然是学者们的学术兴奋点,跨学科研究的趋势也甚为明显;乡村产权和财产关系显示了经济社会学、法律社会学的不同分析和解释取向,但不同学科背景的学者也很注意从对方的研究中得到方法论上的启发;围绕乡村政治研究的方法论问题,政治学者和社会学者之间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尽管这种分歧有学科本位观的因素存在,但这种争论本身亦说明了学科界限已经退居其次了,对问题的关注才是第一位的。这种学科之间的相互渗透,其实已经显示了“总体社会科学”的诉求,尽管学科整合过程中还仍然存在着学科本位的必要性和制度空间。下文就这几个方面依次展开评述。
一、乡村社会研究:跨学科的学术领域 (一) 革命和集体主义传统李放春(2005)在关于北方土改的研究中提出“革命现代性”概念,他指出:“‘革命现代性’是指20世纪中国围绕共产革命与治理而形成的独特实践,它牵涉到一系列既不同于‘传统’而又具有中国特色的态度、话语、制度以及权力形式。但是,所谓‘中国革命现代性’并非一套可供演绎的理论框架,当然更非一项有待完成的政治工程,而是旨在就20世纪中国历史演变展开多方位、多纬度的经验探究的一种设问方式……以求在历史研究中糅合社会史式的经验实感与新文化史的分析路径。”笔者甚为同意这样的针对历史实践的历史解释学努力,但这一解释性概念的提出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地方社会的小传统在革命实践中的解释意义。“历史实践”首先无论在“所指”还是“能指”上都是要有“历史感”的。不是将时间和空间的解释纬度结合起来就一定使文本具有历史感了,时间的空间化和空间的时间化不是一个简单的双向过程,而可能是更为复杂的文化实践本身,在充满主体性的地方社会中,人们的实践本身既是历史的,又是现实的。
黄宗智在方法论层面对“实践”作了进一步的解释,他是在相对于理论和表达的层面使用“实践”概念的,指向长时期的历史实践变迁。他认为费孝通的著作能在微观观察基础上提炼出跨时间的历史实践演变过程以及强有力的宏观概念。黄宗智(2005a)提出了“走向从实践出发的社会科学和理论”这样的口号,他特别不同意孙立平“过程-事件”分析策略对“实践”的方法论指向,作为一位历史学家,他更倾向于在一个相对的长时段中理解和解释历史实践的内在逻辑。黄宗智(2005b)又提出“悖论社会”和“现代传统”的概念,以此来突出一个半世纪的中国历史所包含的“实践逻辑”,并进而探讨现代传统中的理念传统,最终寻找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学术理论和发展道路的方向。笔者基本同意其理论解释的努力方向,但“长时期的历史实践变迁”可能会多少忽视了地方社会中的时间感、空间感以及社会大众书写自己历史的“历史感”。
张乐天(2004, 2005a, 2005b)用“村队场景”、“剧场社会”、“嵌入式社会变迁”等概念来解释农业集体化和人民公社制度的发生学,虽然以浙江海宁联民村为田野点,他也关注地方社会的“小传统”,但其分析却是着眼于国家权力的“大传统”对村落传统的影响,可以说是“国家的视角”。周晓虹(2005)关于农业集体化动力的研究,则试图在资源调控与话语动员两个层面解释这一时期国家社会动员和农民参与的历史实践逻辑,他看到的是国家权力社会动员的成功而不是失败,认为“与集体化有关的整个社会动员之所以能够成功,就在于党和国家凭借近乎完美的权力网络,运用了强大的宣传手段,并对与农民利益直接相关的稀缺资源进行有效的调控。”在这样的因果关系式的历史解释中,文本逻辑固然清晰,但在充满模糊感和权益性的历史实践中,话语宣传与资源调控可能并不太容易界分。围绕财产关系再分配和乡村社会再组织而展开的互助合作运动,阶级话语的动员效应与农民的平均主义、“小私有”的财富观有冲突,也有契合之处,关键是要在历史实践的时空坐标中进行解释,而预设理论框架可能会显现其相对贫乏的解释力。
卢晖临(2006)把在后集体化时代观察到的房屋换代潮,当作向集体时代提问的线索,最终目的是去理解集体化在乡村社会分化层面造成的影响,分析集体化在农民平均主义心态形成过程中的作用。与动辄将平均主义归咎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做法不同,他利用田野资料,结合更宏大的历史文化背景,精心建构出一个故事脉络,以特别探讨集体化经历与这一心态形成之间的复杂的实践关系。社会学解释的问题意识配合了人类学田野观察的视角和方法,使其文本显示了呈总体性面相的“社会学事实”,但他将“革命”的社会文化网络与“革命后”时代作了截然不同的区分,似乎在一定程度上割裂了历史的连续性和整体性。
张江华(2004)在关于集体化时期工分制的研究中,以人类学方法为基本工具,在问题意识层面,却是与恰亚诺夫对话,可能富有更多的社会学意义。通过研究,他认为:“在中国集体经济时期,在相当程度上,农民劳动与消费的关系符合恰亚诺夫的判断,即在农民劳动与消费之间存在均衡关系,农民劳动自我开发的程度靠需求满足程度和劳动艰苦程度之间的某种关系来确定农民的这一行为特征,既与当时国家的权力和意识形态有关,又为传统中国文化价值与人生观所限制、构成和调节。而从更大范围来看,人们的劳动动机受制于消费的文化意义与价值”,即消费绝不仅仅是满足人们生活的基本需求,它更是一种文化建构,个体与家庭的消费也因此是一个文化表演的过程,是表达和制造社会与文化认同的过程,人们劳动与生产的意义也因此而被规定。地方性经验事实和普适性理论解释的张力对于人类学来说,似乎是不必刻意讨论的,而对于社会学来说,则可能正是问题意识提出的出发点。
此外,李若建(2004, 2005)对“大跃进”和“四清运动”的研究,虽然也是很有意义的选题,但所用的基本上是着眼于全国范围内的二手资料,也没有太明确的学理层面的问题意识,还用抽象的所谓“人性”和不太规范化的“潜功能”概念去解释,显得较为平面化,没有真正呈现出特定时空条件下历史实践的逻辑。高小贤(2006)和金一虹(2005)分别运用社会性别理论对20世纪50年代和“文化大革命”期间农村的妇女劳动作了研究,其问题意识虽然不在于揭示集体主义制度的运作逻辑,但也提醒相关学者在集体主义传统的研究中注意社会性别的解释维度,至少要有一种比较敏锐的社会性别意识。
集体主义传统的“发明”并未随着人民公社制度的解体而终结,相反,却在“后公社”时期演绎了所谓“后集体主义”的传统。从社会整合理论的分析框架出发,周怡(2006)研究了转型经济过程中华西村的“后集体主义”制度逻辑,土地和声誉构成了村庄后集体主义整合的逻辑起点。周怡认为,后集体主义是转型经济的产物,其主要特征是农工因素的盘结、再分配逻辑与市场逻辑的杂交,具体体现为在结构层面村民对村集体的高度忠诚和依附;非正式制度的惯习和正式制度的村规民约用越来越显见的物质诱惑和经济惩罚强化了村庄治理的力量,村庄权威人物通过泛家族化权力结构取得了合法性。周怡虽然以为华西村现象所兑现的是一个并非二元对立的后集体主义模式,但功能主义式的分析框架却在一定程度上以理论逻辑的明晰性掩盖了实践逻辑的模糊性。曹正汉(2005)运用经济社会学和博弈论方法对广东崖口村市场环境中的公社制度所作的研究在方法论层面也有此弊。
在集体主义传统发明的过程中,始终存在着“公”与“私”的相对化实践逻辑。申静、王汉生(2005)以四川省中部一个村庄的实地研究为例,通过对乡村社会中集体产权的社会学透视,认为,产权关系是个体行为者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不断互动的动态的均衡过程,由此可以洞察乡村社会结构及其运行机制。张静(2005)通过一个公共财产纠纷案的分析,注意区分纠纷过程中表达与实践的分离,揭示了纠纷解决机制中既承认个人投资、也承认公共服务和管理作为财产身份的合法性来源,其运行路径是将权利声称与利益分配分开处理,并可以根据不同乃至相悖的原则进行,作者称之为“二元整合秩序”,这与她在关于村集体土地纠纷的研究中所归结的“法律衡量”模式和“利益政治”模式是一脉相承的(张静,2006:260)。乡村财产关系法的实践面相是多元而又模糊的,所谓“二元整合秩序”的社会学概念逻辑可能会部分掩盖乡村法秩序的实践意义。折晓叶、陈婴婴(2005)在对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苏南乡镇企业改制的集体产权私化的个案研究中,通过对苏南乡镇企业改制以来集体产权私化的经验事实的分析,指出,社区集体产权主要不是一种市场合约性产权,而是一种社会合约性产权,是特定行动关系协调的产物,反映的是一种社会和谐秩序。“社会和谐秩序”可能根基于“和为贵”、“家和万事兴”之类的传统理念,更多的是社会秩序构建中的意义系统而非实践逻辑。张佩国(2006a, 2006b)则以国家法、民间法、村规民约的多元性法律实践关系为视角,通过对有关乡村宅基地和房产纠纷的法律案卷的深度解读,讨论了以村落成员权为核心的集体主义传统的“发明”过程,认为财产纠纷中当事人的诉讼策略离不开日常生活中的道德话语和以财产关系及相应道德观为核心的民间法秩序,强调呈现一个地方社会“总体性秩序”的方法论意义。
(二) 宗族、村落与国家宗族、村落与国家仍然是三年来学者们重要的学术兴趣点。农村改革以来,宗族究竟是复兴、抑制或衰落,还仍是个争论的问题。王塑柏、陈意新(2004)在对安徽三个村庄个案调查的基础上得出这样的结论:“民工潮已使很大一部分农村的宗族缺少了中坚力量。在宗族历史性瓦解的背后,变革的真正核心是改革时代农民的‘公民化’……公民权利使宗族在民工潮中因失去成员逐步解体,启动了中国农村真正的现代社会转型。它让农村人开始有了现代劳动的自由,与城市人一样享有了进入现代社会竞争,甚至享受现代奢侈的平等权利,最根本的是它正在把农民变为公民,让农民以法律而非宗法来保障安全,以市场机制而非宗亲合作来实现富裕,在开放社会而非封闭宗族中选择生活。在这一‘公民化’的进程中,公民在社会共同体中的权益取代了农民在宗族共同体中的权益,宗族与农民的血缘契约在国家与公民的社会契约面前变得越来越没有意义。宗族瓦解的意义在于传统农村社会的毁灭,它让农民开始永久性地摆脱以血缘与地域为基础所形成的社会组织和观念,使农村的现代化有了真正的起点。农民对这一毁灭并不惋惜,至少在贫穷农村是如此。”试问,这样的判断是否会有“把农村从宗法共同体的奴役中解放出来”这样的价值预设呢?
而刘良群(2005)在认同宗族复兴这一总的判断的前提下,通过对江西省几个村落的个案研究,认为宗族观念的强弱、宗族影响和作用的大小,在姓氏人口结构不同的村落是各不相同的。在一强众弱、数强众弱的村中,极易出现宗族在村级公共权力中、在乡村社区管理中发挥重要影响与作用的现象。这种现象的产生一方面是传统宗族的顽强生命力,特别是农村改革后宗族的复兴所致,另一方面也是基层乡村组织面对宗族复兴的现实,在村治中采取的务实态度,即借助并利用宗族资源来推动工作的行为不无关系,从某种程度上讲,是乡村干部工作中的一些策略性做法推动和强化了宗族的这种影响和作用。结构-功能式的政治社会学分析框架则将宗族复兴的话语或意义建构系统忽略不计,把所谓的“宗族复兴”当作一个不争的社会事实;政治学分析的学理背后,是地方政府治理的诉求,使人隐约感觉到作者对宗族问题严重性的高度关怀。
陆绯云(2006)以香港新界的宗族为经验研究对象,认为“作为一种自成体系的、具有完整文化内核历史悠久的社会秩序,在现代性背景下与现代民族-国家互动过程中,家族、宗族的生命力具有如此顽强的韧性和历史穿透性,以及在社会变迁过程中争取生存的应变力。因此,在现代社会里,宗族无论是作为血缘共同体还是政治共同体,在不逾越法律的范围内仍有其存在的空间……正是在这里,宗族的传统性与普世的现代性可以形成一种‘互以为力的双元体’,从而体现出全球化趋势下多元化的兼容性和中国社会历史的传统特质。”可见,吉登斯式的西方理论框架与中国宗族的经验事实之间的张力是其所要面对的。
郭巍青、黄岩(2005)在国家和宗族的分析框架下,试图通过下塘村围绕着祠堂修复发生的各种日常生活的故事来展示这种生活中的政治,通过解构这些蕴藏丰富权力转换的事件来还原事件中的权力真相,在琐细的日常生活叙述背后努力去挖掘隐藏其后的一些变量,如时间的安排、空间的格局、基本的关系网络。祠堂的重建也是下塘村经济资源、政治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组过程,村民鲜活的日常故事让我们观察到了现代性是如何被嵌入和扩展进村落文化中的。祠堂作为一种现实中的空间被争夺,也被作为一种虚拟的空间遭受现代性的挤压。由此,作者指出,乡村政治就是国家政治的一部分,乡村政治既是精英政治,更是生活的政治,是实践中的政治。经验资料的丰富和解释框架的新颖,并未使读者看到下塘村修祠的宗族政治逻辑。
唐军、陈午晴、侯红蕊(2004)认为,探讨家族与村治之间的关系可以采用多种方法,如制度分析、结构分析、功能分析等等,“我们的研究侧重将村民自治看作一个突生的制度变量,在这一全新的制度创新背景之下,探讨家族的呈现、运作、形变和效应。作为研究的单位和起点,将着眼于作为有着自主意识和能力的社会行动者的农民个体,从微观行动的层面上,把握他们在参与具体化为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庄民主进程中,如何从自己所受到的结构制约、所拥有的资源状况出发,权衡亲缘-利益、自我-家族、家族-社区、社区-国家之间的关系,从而展开具体而微的行动,进而在宏观结构的层面上,把握这些个体行动的聚合所形塑(shape)出的家族关系、社区关系以及村落社区的政治结构或权力结构,以从一个新的角度认识国家、村落、村民之间的关系格局及其理论意义……这一视角的潜力还不止如此,我们甚至可以从这一视角出发,扩展到人情面子-法理原则、精英人物-公众人物、守护社区-服务国家等一系列具体的着眼点,从而丰富我们对于村落家族与村民自治之间关系的探讨。”从中我们可以大致看出一定程度的吉登斯“结构化”理论的影子。
人类学的宗族研究视角则和社会学有着明显的不同。张宏明(2004)在一篇人类学宗族研究的文献综述中认为,由于当代宗族缺乏1949年之前的宗族特点,如严密的组织形式、宗法制度的严格约束、有实质性的宗族活动及一定数量的宗族财产等等,宗族与亲属关系的含混又进一步加强了。如果当前农村的现实是双系亲属关系的普遍运用的话,问题或许就不是宗族扩展为双系继嗣群体,而是以国家框架(作为赋税单位的户籍和赋役)为依托的地域化宗族的消失,代之以实际的家庭,双系亲属关系成为家庭可资利用的资源。当代宗族更多关注在仪式性的事务上,如修族谱、建祠堂、祭祖、举行公共仪式等,这表明了当代宗族是传统宗族不完整的恢复,还是新形势下自成一体的新的宗族形式?对这个问题的解答,还有待实地研究的进一步深入。但可以确定的是,中国宗族的形式并不局限于明清宗族的模式,同时也不可泛化为亲属关系。由此可以认为,宗族赖以建立的继嗣原则是一种文化的产物,它不是血缘关系的必然反映形式。因此,并不能由于家庭的存在或亲属关系的存在就必然推导出宗族的存在。宗族的存在与否,与继嗣的观念、具体的历史环境,以及更大社会环境中社会群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相关。
与宗族研究联系最为紧密的经验对象是村落。日本“满铁”“中国农村惯行调查”及其后来所展开的关于村落共同体的讨论,对中国村落研究影响至今。李国庆和郑浩澜都结合近年来的相关研究文献对此作了评述。李国庆(2005)认为,村落共同体的论战,其核心是家优先还是村落优先的问题。当前的中国农村正经历着从以家庭和村集体为主体的村落类型向以各种功能组织为主体的村落类型的转变。所谓功能组织,其实是一种结社,是一种以谋求特定利益为目的的利益组织,而不是全体成员利益共享的共同体。这种结构转变之所以能够顺利实现,其深层的原因正是在于中国村落共同体性质的薄弱。今天中国村落的特质,是具有较强的行政功能,不同于自主自治的共同体村落。郑浩澜(2006)在对早期关于村落共同体的争论进行了综述之后,对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学者对近代以来中国乡村变革史的研究作了归纳,认为日本学者大致采取了两个研究视角,一是从农村社会的内部结构、民众生活的角度重新审视乡村变革;另一个视角是对乡村变革中的“历史连续性”的关注。这两个视角都突破了“村落共同体”的研究框架,中国的村落是不是“共同体”这一问题似乎已经失去了争论的必要,而重新思考中国农村社会的基本构造,从“历史连续性”的角度自下而上地阐述乡村变革史已经成为日本学界的主流。
胡必亮(2005:14)则跳出狭隘的社区理念,从一个更开放的理论视野出发,提出了关系共同体的概念。他认为,关系共同体概念所反映的社会秩序是建立在现实生活中各种实体的“小共同体”基础之上而又超越于小共同体的一种特殊的共同体现象,主要有血缘关系共同体、地缘关系共同体、业缘关系共同体和华人网络社会。从理论意义上说,关系共同体概念的建立,可以将长期以来人们将“共同体”作为一个封闭的社区概念与“社会”作为一个开放的社会概念相对立的片面看法纠正过来,在人们所谓的封闭的“共同体”与开放的“社会”之间架起一座桥梁。
同样是对村落的研究,兰林友(2004)则走出村落的宗族亲属关系和社区解释模式,提出了“情境性社会关系”概念。他在对鲁西北后夏寨村的民族志文本中,通过与美国学者杜赞奇(Prasenjit Duara)的学术对话,就村落研究的方法论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讨论,指出,“情境性社会关系解说比权力的文化网络解说模式更能说明华北村落的政治实质。由历史的情境推演到现实的、真实的环境,在共时(synchronic)的场景中,即便不直接指涉具体的事项,我们也能比较清晰地看出一些村落政治的现实状况,更不用说借用想象的、虚拟的、暗含的情境了。有时借用地方词汇的确能够比较形象、生动地说明一些问题的实质,如咬人的狗,内部咬起来等隐喻性的俗语。在情境性的反应中,我们可以洞察到中国社会的一个重要组织原则:情境性社会关系。这是在血缘、地缘、业缘等关系之外的又一个重要社会组织原则。这种原则,与以往梁漱溟的‘伦理本位社会’和费孝通的‘差序格局’等解说不同,它所呈现的组织原则是随情境性的变化而组织起来的,并没有固定的组织模式。因而,与杜赞奇的‘文化的权力网络’(cultural nexus of power)分析性概念也不同。我们可以根据历史的、现实的、真实的、虚拟的、想象的与暗含的情境,对于当下的村落政治作一系列的判断,从而得出一条重要的情境性社会组织原则,以此作为复杂村落政治的一种解说模式,借以强调个案的、动态的、过程的和多视角的田野考察方法,达到政治人类学与社会史结合运用的目的。”兰林友虽着眼于村落研究,但其“情境性社会关系”的概念与胡必亮提出的“关系共同体”概念有异曲同工之妙。
二、20世纪中国乡村人类学追访及其方法论那么,传统的村落研究还有没有意义呢?对20世纪前半期,特别是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所形成的有关中国乡村田野考察的民族志,成为中国乡村社会研究中不可逾越的学术经典,当下的人类学者选择当年的多个田野点进行追访,这也成为中国人类学界的一个热点。庄孔韶(2004:491)在其主编的一本人类学追访论文集中,对人类学追访的方法论作了出色的总结。他说:“人类学家需要从田野体验以及书面和口传的陈述中寻求社区人们是如何组织起来的信息。先行人类学家的作品不比一般的文字记载,它提供了同一社区如何组织的第一个专业蓝本。我们看到,一个社会不仅在生态适应的过程中调整自己,也因技术改革而变化……回访研究容易使我们一方面面对历史的向度,一方面发现跨越时空的不同的文化选择。”“回访的工作加强了社区的过程研究,其间多种被抽绎出的重要学术问题的解答获得了综合的机会,因为触类旁通的观察恰恰产生于社区过程之中。”“社区结构过程的动力不会是单一的。人类学及相关学科的理论解释构架应和区域或地方民俗解释系统并存,学者文字的诠释应和农民行动者的信条同时呈现。”
人类学回访所蕴涵的历史人类学意义,对时间和空间、过程-结构、国家-社会等二元解释模式提出了新的思考契机。在对“西南联大”时期三个人类学田野点的追踪研究进行总结时,王铭铭(2005:186、191)探讨了人文区位学方法的新意义,批评了传统的所谓“人文区位学”的不足之处,“表现在聚焦于作为人文区位的‘小地方’时,未能全面地把握这种区位存在的更大范围提供的条件。”王铭铭还对历史人类学寄予了高度期望,那就是“未来的再度调查,仍然需要在扎实的田野工作基础上,拓展人类学的历史想像力与解释力,对不同时代中心与边缘之间关系的‘结构’,展开具有充分时间长度的研究,从而为理解‘中国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而人类学的历史想像力,不仅仅在于展现所谓“客观的社会历史事实”,而且在于要消弥历史的客观过程与历史的主观感受之间的二元张力。人类学村落研究不仅仅在于为我们提供所谓微观的田野经验,而最终目的在于对中国社会与文化的宏大解释抱负。
延伸个案法对拓展村落研究的历史解释力可能会提供一些方法论层面的帮助。杨方泉(2006:25)运用法律民族志的延伸个案法,围绕广东塘村发生的大规模械斗事件,以土地纠纷为线索,通过考察各种历史事件的社会脉络,解释围绕纠纷产生与解决的社会关系互动机制,研究村落社区长期以来存在的权威结构及其变迁。所谓延伸个案法,又称为情景分析法,就是不仅要收集和调查个案本身,而且要将个案产生的社会脉络或情景也纳入考察的范围。比如在村落纠纷的研究中,通过对历史事件的叙述,乃至在一个历史进程中分别叙述多重事件,以此展现纠纷发生的前因后果和历史脉络,从而挖掘纠纷事件的历史深度和文化意义。
阎云翔(2006)则提出了“个人中心的民族志”方法。他基于黑龙江省下岬村田野调查的第二个民族志文本,主题虽然是围绕中国农民家庭生活中的个人与情感问题,但其研究范围很广,从社会关系、家庭财产和赡养老人等比较公共的话题,到像风流韵事、两性关系、节育和性动力等私密的话题,展示了如作者所说的“个人中心的民族志”方法的解释力量。他最主要的问题意识是要探讨中国的集体化在打破了传统的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等级时,是否也同时创造了集体的对立面——具有自我意识的个人;同时也要探讨当国家在农村中重建公众领域时,又在多大程度上对私人领域作了重新界定。因此,他在考察中国家庭与私人生活过程中采用个人中心的民族志方法。他认为,“在某种意义上,采纳近距离、个人中心的民族志研究是向传统的回归,也就是传统上那种基于特定地点的某个社区进行长期而仔细的田野作业之后,对日常生活作出详尽描述的民族志。但是,与传统方法不同的地方在于,当代研究主要着眼于个人体验以及个人的主体性,而不是社会结构与文化规范。”(同上:14)笔者以为,这就不仅仅是一种研究方法的拓展,而且还蕴涵了方法论层面的创新意义。
三、围绕村民政治研究的学术争论扎实的民族志式的村落研究在目前的中国还是有必要的,应星(2005)在对一个学术共同体——“华中乡土派”的批评中指出,田野调查的深入性和持久性的意义,要远远大于那种千村万户的社会调查。应星还批评“乡土派”没有看到村庄治理的运作机制所蕴涵的复杂悖论关系,以及因在一定程度上拒斥西方理论而造成的“社会学想像力”的缺乏。应星特别提到个案研究背后的方法论问题,“要体现村庄政治的丰富性,并不在于所研究的村庄类型的丰富性,而是在于提出问题的敏锐性、田野调查的深入性、叙事展开的繁复性与理论分析的复杂性上。无论是做一个个案,还是作多个案比较,都应该在叙事中体现足够强大的张力,容纳足够复杂的关系,展示足够完整的过程。只有这样,才不会犯用先导的概念来剪裁生活世界的错误,才不会把那些偶然的、随机的甚或‘错误的’事件简单地排斥在叙事之外。就仝著而言,如果在某一个村选举政治与日常政治、精英政治与村民政治之间的关系上更多地着墨,那似乎要比蜻蜓点水般地在四个村庄铺展选举叙事要好得多。我自己在做一项个案分析时曾谈及在方法论上所背负的某种‘焦虑’。并不是许多个案研究者都担心的个案代表性问题,而是把复杂的关系、丰富的材料简单处理成用以证实或反驳某种总体概括的‘个案’或理论分析的‘例子’,从而犯下布迪厄所批判的将理论‘逻辑’强加在充满模糊感和权宜性的实践逻辑上的致命错误。”(应星,2005)
仝志辉(2005)在回答应星关于村庄个案研究的批评时说:“理论思维始终是在通过一个有限的探察来窥视整体,在各种探察方案中都存在缺陷,重要的是使不同的探察方案的缺陷和优势都充分暴露。这是在方法论讨论中应有的态度。在质性研究的意义上,我恰恰是反对那种千村万户的调查的,那种研究模糊了社会科学家和实践者的角色分工。诚然,四个村并不见得广泛,一万村仍不够。但是,这里用四个村的本意在于一种弱的类型‘映照’研究。如果能取消这种类型研究的必要,当然就不必要进行四个村庄的比较了。基于当代村庄政治研究在研究村庄社会基础上的薄弱,在一项研究中进行类型研究是必要的。单个案的深入研究也不能取消多个案的类型研究对于理解村庄社会基础问题的意义。进而,单个案的研究也不可能是仅就个案本身的研究,只不过研究者在分析时将单个案与其他个案经验的比照过程隐去罢了。单个案研究和多个案研究其实都有比较的成分存在。而我的多个案比较则是将这种时时都在进行的比较放在纸面上,由于不是简单的类型间的比较,也许可以称为‘多个案映照’方法。因此,我也不希望被人们用严格的比较方法来要求和衡量。讨论的方向应该是类型研究和个案研究与理论构建的不同关系。”
“乡土派”的吴毅、贺雪峰等(2006)学者也针对应星的批评作了较为尖锐的回应。他们除了重新阐明自己的学术立场和问题关怀外,对方法论也作了探讨,在加深理解中国农村政治社会的运作特征及其机制上,他们也赞同应星有关质性研究中深度阐释优先的主张,但仍然倾向于一定数量的多区域的乡村调查,“如果没有一定调查数量的积累和对不同区域农村的观察体验,不可能认识中国这样一个超大国家农村社会的多种复杂面相,也更无以完成衔接学术与政策研究的使命。”
“乡土派”学术共同体对深度田野调查其实也不是一味地排斥的,他们曾就人类学和区域社会史对于乡村政治研究的方法论意义专门召开过高级研讨班,也正象他们自己所说的,问题主位的关怀使他们对一切学科持开放的态度,因为他们作为“理论的下家”(接受方),是一群以对中国农村的整体性理解为追求的“实用主义者”。但正如仝志辉(2006)所坦陈的,个案的深度历史解释是他们以后要努力的方向,他在一篇论文中呈现了农民国家观念的发生学机制,但宏大叙事的痕迹仍很明显,文本也缺乏历史感和地方感。人类学民族志追访中的历史人类学方法,“个人中心的民族志”对于个人生命体验的呈现,是否可以为此提供一些“上游”的理论资源呢?
不管怎样说,不同学科学者的学术合作也好,思想交锋也好,都表明了中国乡村社会研究作为跨学科研究领域的学术格局已经形成,这本身就有助于对作为整体性的中国乡村社会乃至整个中国社会的理解。
注释:
1 本文所说的中国乡村社会研究,不包括对策取向的所谓“三农”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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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Vol.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