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多世纪以来,人本主义、保守主义、激进主义和后现代主义等各种思潮不懈地攻击现代制度的理性化倾向,认为现代制度过于抽象,脱离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领域,无视人的基于本性的社会性需求与存在,从而对人的生存予以毁灭性的打击。言外之意,即必须对现代社会的建构原则,尤其是经济领域中的“经济人”和“理性人”的假设、政治领域中的“合理化”、“科层制”进行彻底的改造,重建一个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新社会。综观18世纪以来的人文社会科学文献,此类论调可谓洋洋大观,不绝于耳。
1957年,卡尔·博兰尼(Karl Polanyi)出版了《巨变:当代政治、经济的起源》一书。在笔者看来,博兰尼承继了三个多世纪以来对当代制度批判的余绪,重现了一个学者对现实的人文关怀与敏锐意识。当然,与一些理论过于抽象的学者相比较,博兰尼以其基于历史(分析资本主义的缘起)与现实(对战争灾祸的制度性关注)的维度,以细腻的笔触直指资本主义(市场社会、自律性市场)的弊病,更多地是一种具体的历史分析,娓娓道来,发人深思。
对当代社会制度的分析,或者说对当代政治、经济的分析,博兰尼是基于对经济自由主义、市场社会、自律性市场以及放任自由政策的批判而进行的。经济自由主义认为,在市场上,追求私利的个人之间的行动最终会达致市场,进而导致整个社会的平衡与和谐。任何对市场的干涉行为都会导致自律性市场的崩溃与瓦解,这是社会的巨大灾难。亚当·斯密所谓的“看不见的手”也就是这个意思。而博兰尼称这一观念为“乌托邦”。在博兰尼看来,一旦土地与劳动力进入市场,变为可以自由交换的商品,人类社会的生存基础与道德纽带就被残忍地破坏了。“对他而言,所有的人类行为都是由社会塑造并界定的,一个人无论是要追求财产或是追求内心的宁静,其行动的根源是社会对某些目标之合理性与可欲性的界定。”(博兰尼,[1957]1989:26)经济自由主义所谓的社会形态是出于市场原则对社会的支配性地位,而博兰尼所孜孜以求的则是社会对其他领域的支配性地位。同时,博兰尼也认为,国际性劳动分工与商品贸易也不能自然而然地形成一个和平的国际社会,这一观念具有极大的虚构性。由于无视在资本主义世界经济格局下的民族国家的特点,尤其是国内的福利追求以及各个民族国家的保守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的对立斗争,国际性大市场的观念在推行过程中必然带来整个世界的动荡与灾难,第一次与第二次世界大战就是明证(同上:4)。
古典经济学的“理性选择”与“经济人”假设正是博兰尼所极力反对的。一方面,他认为,交易、利润的观念并非人之本原的观念,而是一个特定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支配性原则,所以将这一观念用来分析原初人类的行为是极为不合适的;另一方面,博兰尼坚定地宣称,基于这一原则的人类行为并不能达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和谐。它所导致的只是经济原则对社会原则的支配,从而给社会带来灾难。所以,博兰尼所信奉的是社会占支配性地位的信念,经济只是社会中的一个物质性要素,它应该嵌入(embeddedness)在整个社会关系之中而存在的,舍此无他。
博兰尼的分析是否有道理呢?或者说,博兰尼逻辑推演的过程是否合理呢?这些都是值得进一步思考的地方。笔者认为,社会分工所带来的,不仅有博兰尼所指出的那些弊端,也有社会性上的意义,也就是说,可以经由社会整合而达致人与人之间道德性关系的回复,而这一论题,是由涂尔干详尽阐释过的。正是在这一社会性的意义上,一个基于团结的社会或许是可能的。换言之,资本主义的发生,以及其后的具体运作,有着一套极为复杂的程序。这些程序之间的关系也并非就是冷冰冰的物与物之间的非人性的关系,同时也可以觉察到其间社会整合的可能性(李猛,1999)。
博兰尼的论述,过于夸大了经济自由主义之下弱势一方行为的机械性,而忽视了其间可能隐含的有机性的一面;同时也夸大了社会运作机械性的一面,而忽视了其间可能存在的整合性的一面。而对理性主义单方面的批判,也可能会无视理性行为的某些极为关键的合理性方面。比如M·韦伯所阐述过的新教伦理精神的积极性。当然,本文指出博兰尼的不足,并非是要拒斥博兰尼的社会追求,博兰尼所追求的自由和谐的社会目标,也是本文题中应有之义,其区别仅仅在于,博兰尼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下,这一目标无从达致;而笔者则认为,通过分析当代政治、经济的具体特征,会发现一个“团结社会”存在的可能性(涂尔干,[1893]2000)。
二、博兰尼与马克斯·韦伯:资本主义的缘起与理性化分析1920年,M·韦伯黯然辞世。1920年,在博兰尼的时间概念中,意味着百年和平经过第一次世界大战而告终结,历史进入了10年保守、10年革命的时期(博兰尼,[1957]1989:59-95)。M·韦伯生前的贡献之一是经由历史与比较的分析,发现资本主义经济与一种世俗精神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勾连,而缺乏这种世俗精神的民族,即使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交易行为,最终也无法催生出资本主义的合理形式来。让人略感惊异的是,博兰尼在对第一次世界大战与第二次世界大战缘由的考察也认为,除非到工业革命的源头中去寻找灾难的缘由,否则就不会了解这两次世界大战的真正性质以及成功制定如何避免的方案。由此可见,在韦伯与博兰尼之间,对资本主义的发生这一问题产生了共同的兴趣。
一般认为,19世纪资本主义的出现是中世纪以来市场交易持续进化的结果,这一过程是一自然的、不可避免的过程,而且,这一推论也构成了经济自由主义理论的基础性假设。与之相反,博兰尼则认为,虽然从16世纪以来,市场一直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市场终归是社会支配下的一个经济行为。而全国性市场的出现,并非是地区性或远程贸易逐渐扩张的结果,而是由于国家有计划的重商主义的政策所导致的(同上:12-13)。也就是说,全国性市场的形成以及土地、货币、劳动力的商品化只是国家政策的一个直接的后果。
对市场制度演进的分析,博兰尼将焦点集中在地区性市场与全国性市场上。地区性市场的形成,“从一开始就被一些设计来保护社会的一般经济组织免于受市场活动之干扰的防范措施所围绕。市场的和平是以各种仪式和礼节为代价得来的。”城镇的发展就是一吊诡的结果,因为就城镇的结构来看,它不但是市场活动的聚集地、保护地,同时也是为了避免市场活动扩散开去的手段(同上:136-137)。由此可以发现,早期的市场活动是受到严格控制的,处于社会关系的支配之下。而到了15、16世纪,欧洲各国政府采取了有计划的措施,将商业制度引导到具有强烈保护主义色彩的城镇及公园去(同上:141),从而打破了地区性市场之间的对抗与隔阂,为全国性市场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注意到的事实是,在贸易扩散的同时,国家的管制范围也随之有了明显的扩大。结论是,在此时,经济制度依然是隐伏于一般的社会关系之下,市场只不过是前所未有地受到社会权威之控制与管制的一项制度装置的一个附属特征(同上:143)。直到19世纪初史宾翰连法案的废除,新济贫法修正案的实施,才导致了一个全国性劳力市场的形成,资本主义也就在自律性市场的基础上形成了。而这一切,无不是国家干涉的结果,而非自然之进程(同上:145-168)。倘若没有国家政策性的推动,是断然不会产生资本主义的。
M·韦伯对资本主义缘起问题的解读方式与博兰尼是完全不同的,当然,解读方式的差异并不否认两人在某些方面的趋同,这一点将在下文进行分析。M·韦伯的问题是,“现在西方发展起来的资本主义,不论在量的范围,还是(带动着这种量的发展)在类型、形式等方面都是其他任何地方从未有过的。”(韦伯,[1904-5]2000:18)与其他地区相比,为何唯独西方世界有这种现象呢?M·韦伯的解释是:这是西方文化特有的和独具的合理主义所致,并且这种合理主义如果与人类适应某些实际合理行为的能力和气质相结合,就可能产生惊人的创造。“现代资本主义精神,以及全部现代文化的一个根本要素,即以天职思想为基础的合理行为,产生于基督禁欲主义。”(同上:174)这也充分说明了这样一个问题,“在任何一项事业背后,必然存在着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尤为重要的是,这种精神力量一定与该项事业的社会文化背景有密切的渊源。”(同上:3)同时也说明了一种社会性的追求,如果不是各个个体追求的简单相加,而是该社会的文化产生的精神追求的体现,那么这项社会性事业必定具有长远的生命力与创造力。
与博兰尼不同的是,M·韦伯是从观念的层次去理解资本主义的发生,这一不同导致了两人在其他一些问题上的趋异。在博兰尼看来,19世纪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的形成,完全是国家重商主义政策所导致的;而在M·韦伯看来,国家的重商主义法规也许能促使工业发展,但却不能或者光靠它们肯定不能形成资本主义精神(同上:141),倘若形成不了资本主义精神,西方式的“合理的资本主义”也就无法形成与运作。对利益的追求或者说对产生的利润的使用,这一问题是资本主义的一个极为关键性的问题,它直接涉及政治上的和伦理上的对资本主义的证明。在这一问题上,博兰尼的观点更多的是经济式的。他认为对利润的追求是市场社会人的贪婪的体现,对劳动阶层剥削的体现,“这里除了商人所熟悉的图利动机之外就一无所有了。”(博兰尼,[1957]1989:153)而M·韦伯则认为,世俗新教禁欲主义强烈反对财产的自发享受,它限制消费,尤其是奢侈品的消费。“另一方面,它具有使自由获取行动摆脱传统主义伦理桎梏的心理效果,它打破了对所谓获取冲动的束缚,不仅使其合理化,而且(在本文讨论的意义上)将其视为上帝的直接意愿。”(韦伯,[1904-5]2000:163)
然而,对资本主义与合理行为之间的关系,在论述的最后,M·韦伯却不无警惕地发出了对资本主义理性主义危险的预告。他认为未来的社会,我们有可能受制于越来越巨大的物质财富的统治而不可自拔,M·韦伯称之为这是命运的“铁笼”。美国是被M·韦伯认为是资本主义发展程度最高的地方,追求财产已经失去了宗教和伦理方面的意义,却日益与纯粹世俗的情感结为一体,这是一个无限危险的倾向,是人类走向受物质统治的一步。因而,虽然博兰尼与M·韦伯之间分析的差距巨大,但在对资本主义危险倾向的体认上两人所存在的相似的地方可见一斑。
M·韦伯的担忧与博兰尼的忧虑,虽然都是指向资本主义物化性的一面,但本质上还是存在着不同。最为关键的是,M·韦伯看到了资本主义精神与资本主义之间的关联,这种关联伴随着资本主义的快速成长;而博兰尼则没有觉察到。博兰尼将资本主义(市场社会、自律性市场)看作是一虚构的乌托邦,而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一社会的组织原则无法真正重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性纽带,是完完全全一个物化的社会,因而是不可能长久的,它必然会走向崩溃。在这一点上,M·韦伯至少不如博兰尼如此极端,因而悲观情绪也不如博兰尼那么浓重。同时,将社会与经济分离开来的看法,在M·韦伯那里是不存在的。
之所以论述博兰尼与M·韦伯之间对资本主义分析的异同,实质是想引发出这样一个问题:资本主义,也即大规模的社会分工与社会分化能否达致社会整合呢?这也是博兰尼在书中论述的一个核心问题。
三、中间讨论:调适与控制的辩证法资本主义所造成的一个直接后果便是,将一个熟人相处的原初社会带入到了一个陌生人相处的城市社会。对此的相关论述见诸于各种各样的文献,而且基本上也都是采取二分法原则来分析工业革命前后两个完全不同的社会样态,如滕尼斯的共同体与社会(滕尼斯,[1887]1999)、涂尔干的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涂尔干,[1893]2000)等等。
博兰尼的分析,也是采用类似二分法原则进行的。他认为,在原初社会,人与人之间洋溢着伦理、道德上的温暖,没有贫穷、没有饥饿、没有流离失所;而圈地运动发生之后,情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各种社会失范现象产生了,乡村社会随之遭到了彻底的破坏,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完全异化了。19世纪的工业革命正是建立在这样一种破坏性之上的。土地与劳力都变成了商品,因而,如博兰尼([1957]1989:151)所说,“在处理一个人的劳动力时,这个制度也同时处置了这个‘人’之生理的、心理的及道德的本质。”而同时,“假如说劳工们是身体上被非人化了的话,那么有财产者是在道德上沉沦了。”(同上:189)世界性资本主义市场的运作相互依赖、相互合作,而各个民族国家却都有着各自的特定利益需求,这之间很容易产生矛盾与冲突。同时,在资本主义的世界体系和民族国家内部的民主成就之间,也存在着矛盾。
毫无疑问,博兰尼的理论努力与经典社会理论之间的脉络是一致的,都是基于历史,有自省的规范性定向,并对经验现实开放,进而能够达致对现实进行非形而上学的处理,直面历史主体的行为过程(李刚,2005)。博兰尼对当代政治、经济的论述,虽然具有浓郁的历史感与现实感,其间的逻辑推演过程也令人耳目一新,但却由于缺乏对一些基本概念的关注,导致了他的分析有失偏颇。笔者注意到,博兰尼对不同阶段社会样态的二元式分划,也有失简陋;同时,在对国内政治、经济的分析当中,也明显地体现出一种二元论式的倾向,也即缺乏一种基本的辩证式的分析。然而,如果仔细研读博兰尼的作品,其实会发现这种辩证法的出现,例如对农民阶层的分析(参见博兰尼,[1957]1989:291-307、347-364),但也仅此而已。
在一个变迁剧烈的社会当中,权力与信任关系凸现出来。在博兰尼的论调之中,充满着强烈的价值论取向,之所以会如此,实在是因为在他的观念中,工业革命以来,一个美好的社会破碎了,一个面目可憎的社会出现了。在其间,在一个陌生人组成的城市社会中,没有基本的信任关系,无权者更无权,完全处于被统治与被控制的境地。就一个突发事件的短时期内的显著影响而言,博兰尼可能是正确的,但从一个较长时段来考察,视野可以更开阔一些,这就有必要引进一些针对长时段效应的概念。
也就是说,正如经典社会理论所作的研究那样,我们需要分析在一个变迁的时代,历史主体的适应过程是如何进行的,而不只是进行一些宏观抽象层面的价值判断。前者要求我们作长时段的历史的微观分析,后者则是一个武断的结论而已。综观M·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尤其是涂尔干的《社会分工论》,其描写的历史主体的适应过程是相当精彩的,完全迥异于博兰尼的写作风格,而写作风格所反映出来的则是背后明显不同的理论取向与价值判断。
在这里,“调适”的概念引进来了。拉帕波特(Rappaport,1971)将这个概念定义为“一些有机体或一群有机体,在面对环境的短期波动和环境构成方式或结构的长期变化时,通过他们的状态,结构或构成形式的反应性变化,在它们中间维护自身平衡的过程。”在进行历史分析时,只有通过说明历史主体面对社会变迁的调适过程,或者说,通过利用“调适”概念,来说明社会变迁的一般机制,所作的历史分析才具有说服力(吉登斯,[1984]1998:349)。
“调适”概念也从另一个角度,也即关系的角度来展开分析社会变迁中历史主体的适应过程,而这又很类似于结构主义所作的分析。这一概念避免了对历史作单线式的、机械的、非历史性的分析,而是充分地觉察到在复杂的社会情境中,历史主体的各种各样的反应行为与适应能力。将历史主体置于社会的关系网络中,而非放入一进化的链条中,从而将历史主体的局限性与能动性充分体现出来。而基于对历史主体所作的历史分析,更有甚者,可以显现社会的构成原则与组织机能(同上)。从这里可以看出,“调适”概念所侧重的是对历史作过程分析,而不是作道德式的解读。在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中,“调适”概念可以使对历史的分析从非此即彼、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中解放出来。也正如历史唯物主义所言的那样,“人类创造历史”,这一创造是辩证的过程,是历经吉登斯所谓的“结构二重性”方才达致的结果(同上:359)。
博兰尼对当代政治、经济的研究,如果能足够重视“调适”概念的某些有用的方面,或许会更为精彩。在博兰尼([1957]1989:255-270)对“阶级利益与社会变迁”的分析中,有值得我们进行另外一种解读的可能性。一方面我们注意到,农民失去土地之后,成为了市场上可以交易的商品,这些商品也就是资本主义发展所需要的雇佣大军。在史宾翰连法废除、新济贫法修正案实施后,这一雇佣劳动力逐渐形成为一个劳动阶级共同体。而在面临经济危机时,欧洲的农民会起而捍卫市场制,而劳动阶级的方案则是危害它(同上:307)。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在社会变迁中,历史性主体的适应性的策略层面的事实;另一方面在博兰尼看来,阶级并非只是一个经济概念,也并非就一定存在着共同的利益,它更多的是一个文化上的概念,也就是说,阶级的意义主要是社会性的,而不是经济性的(同上:258)。只有当一个阶级并非只是为了特定阶级谋利时,它才有其历史上的地位与作用。事实上,没有任何根据狭窄的阶级利益所制定的政策能够很好地保护其利益。终极而言,从阶级的方面来考察社会,首先是将社会当作一个整体之利益体时才具有意义,才切合阶级之定义。
从这里似乎隐约可见,作为一个阶级的农民和劳动阶层,在面临社会变迁的动荡时,其反应是多方面的、立体的、具有争议性的,也就是吉登斯意义上的“辩证法”与“调适性”。如果仅仅从被控制、被制约的层面来看问题,历史合理性主体的进程就相当机械了。权力在微观层面的运作,总是复杂多变的。此后现代的权力观念,倒也可以说明一些历史主体的事实。毕竟,历史是由人来创造的。
四、回到涂尔干:团结的社会从M·韦伯对资本主义的分析中试图发现现代社会的精神性的、关系性的或者说社会性的一面,从而将“调适”概念引进来,也是希望能够说明现代社会的复杂性与有机性的一面。上述努力无疑也是试图回答这一问题:面临社会变迁之时,社会如何可能呢?
博兰尼的结论是,自律性市场将经济领域从社会领域中分离出来,市场的原则成为了主导社会的原则,处于支配性的地位;而劳力与土地的商品化,则是人的物化与异化的开始。这样一种社会形态,由于存在着两个基本的矛盾,也即保护社会与保护市场两种力量之间的持久而深刻的对立必将使整个社会崩溃,国际性的资本主义世界也只是一个美好的乌托邦而已。解决之途只能是市场的经济原则附属于社会原则,或经济嵌入于社会之中,方能建构一个和谐自然的社会形态。
这里的关键性问题是,大规模的社会分工导致了怎样的社会结果呢?倘若对这一问题有所解答,社会如何可能的问题便也迎刃而解了,因为,社会分工是这个社会形态中基本的组织形式与运作方式,也是这个社会基本性的结构要素。
涂尔干的分析值得我们重视。在《社会分工论》一书中,他详尽地阐述了在社会分工大规模出现后,此前此后的两类社会之间的剧烈变迁。涂尔干首先区分了两种法律类型,一种是刑事法,一种是合作法。前者的条文是镇压性的制裁,惩罚错误或罪行;后者的本质不是为了惩处不法行为,而是在错误发生后,把事物回复到原来的状态,或组织个人间的协作,这适用于民法、交易法和行政法(涂尔干,[1893]2000;于海,1993:250)。在这两种类型的法律中,反映了两种社会组织与社会团结的区别。
在刑事法占优势的社会当中,个人意识无法存在,个人活动都置于社会监督之下,社会与宗教合为一体,宗教观念渗透到整个社会。这样的社会中,集体式认同异常强烈,任何对集体认同的偏离行为都会受到严厉的惩处,集体认同具有一种宗教式的功能。基于宗教集体认同的社会,是一个没有分化的社会,社会与个人的关系也是直接的,其成员之间的团结可以称为机械团结,这种团结建立在相似与同质性的基础上。而在合作法盛行的社会中,社会团结建立在社会分工和社会分化的基础上。在涂尔干看来,社会分工和社会分化不仅仅只是一个经济机能上的进化,同时也具有道德上的意义。分工的真正功能在于使人们之间产生友爱、合作和团结。基于分工的社会,一方面个人对社会的依赖越来越强,因为每个人只有依赖别人的专业化产品才能生存;另一方面,专业化又可以导致个人的独立、个性的张扬,从而摆脱集体意识的束缚(于海,1993:251)。在这里,齐美尔也有相似的论述,他的大意是,社会分工给个人提供了大量的选择机会,也就意味着个人活动空间的扩充,从而有利于个人意识与能力的发展(刘少杰,1998:131)。这样,基于社会分化与社会分工所达致的团结,涂尔干称之为有机团结,取代了基于相似性与同质性的机械团结。
意识到社会分工所具有的社会性的道德意涵,并不意味着涂尔干就完全将社会秩序与进步的希望寄托于社会分工的形式,而是同时也深刻地洞见到了社会可能因此而出现的失范现象(涂尔干,[1893]2000:311-353)。涂尔干实在不相信人本身具有任何制约欲望的东西,因而,只有依靠外部性的力量才能使个人的自私自利的欲望受到制约。正是在这里,体现出了涂尔干对宗教的重视(涂尔干,[1912]1999)。与流行的宗教观念不同,涂尔干认为宗教是异常持久深厚的感受,是一种十分具体的现实。质言之,宗教不是一种神秘的超验力量,而是实实在在的集体意识,这种集体意识也是社会意识,高于个人、先于个人、比个人的意识远为丰富全面,它是对意识的意识,是精神生活的最高形式。任何社会的整合,都不可能外在于宗教意识,都需要依赖于宗教意识方能维系全体社会成员对社会的信仰。这种社会性的道德主宰着我们,“它同我们之间的道德差距使它成为我们的意志所服从的权威”。“社会就在我们中间”,“集体表象”正是“我们内心对崇高的集体召唤的反响”(于海,1993:256)。在此意义上,涂尔干被称为“社会学主义”是恰如其分的。
非常明显的是,博兰尼的问题与阐述并没有超越涂尔干的范畴,他们之间共同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在社会环境不断变动的条件下,什么样的社会事实可以维系社会的秩序。甚至,对问题的分析所导致的结论也有相似之处。涂尔干注意到了社会分工所带来的社会纽带在某种程度上使社会的团结成为可能,这种团结,涂尔干称为与机械团结相对的有机团结。同时,他也意识到了集体意识(集体良知)并不被社会分工所完全取代,只有存在着一个完整的宗教系统,社会团结才是真正现实的(沃特斯,[1998]2000:147、319)。正是在后一种意义上,博兰尼与涂尔干相互趋同,也即都强调社会的重要性与第一性。
如此说来,涂尔干所强调的是一种“调适”性的概念,而这正是博兰尼所缺失的。社会分工与社会分化,在摧毁一个社会形态的同时,也在建构着另一个社会形态,虽然两者并不能作价值上的对比,然而,在团结的意义上,却各有千秋。相反,博兰尼意识到了资本主义带来的对传统社会的毁灭性的影响,却没有深入分析资本主义所带来的其他的积极的可能性方面。
倘若正如涂尔干所分析的那样,社会分工所带来的有机团结可以与社会中本身存在着的集体意识(集体良知)相互契合,那么,一个团结的社会是可能的,也正是在这重意义上,我们重提回到涂尔干。一个团结的社会,也是博兰尼所追求的社会理想。在这点上,M·韦伯、涂尔干、滕尼斯、博兰尼都是一致的。区别在于,这样一个团结的社会能否建立在社会分工与社会分化(资本主义)的基础上。而作进一步的细化,关键点在于,社会分工与社会分化有没有道德性的社会意涵,能否通过此一途径达致社会整合与系统整合;甚至于我们的问题还可以伸延到这样一个水平,即在经济性的表象下,比如贸易、货运等等与社会性的道德维度之间的关系何在?因而,我们社会理论中所运用的“国家”与“社会”之二元区分,在这里就可能被突破了。
与团结的社会勾联在一起的另外一个与之相关的社会理论问题是,利益概念(interest)的引入在社会理论中处于极为关键的地位。布迪厄认为,引入利益概念表明社会学知识需要某种所谓的“充足理由律”。从行为的角度而言,我们不能假设行动者什么都去做,那么我们就假设他们不会做莫名其妙的事情(田耕,2005)。而赫克曼也认为,一个利益的社会代替一个激情的社会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同上)。与之相反,利益的概念在博兰尼那里则是一个贬义的概念,其意义更为狭窄,直接与社会的概念相对立。这一概念在布迪厄的社会理论中也占据着一个十分重要的地位,与场域、位置、权力、游戏感等概念一起构成了布迪厄理论的一个关键性的方面。布迪厄将场域比做游戏,行动者所具有的游戏感源于其对场域中利益与结构有着不言自明的熟悉。在场域中,当这种不言自明的事实发生变化的时候,或者当“争议”的事实变得不言自明之时,信念与场域都会发生改变。因而,在这里,也就是说,利益概念不能单独成为一个说明性的概念,它只有处于一个关系网络中,才具有更为充足的说服力。对此,博兰尼并没有作出恰当的分析。
要分析这样一个问题,或者说,要分析社会团结的可能性与社会分工、理性化、社会分化、资本主义之间的关联,就必须回到我们在前文中所提到的“调适性”概念。只有如此,它们之间的细微关系才能得到明晰的阐述。在这个意义上,孟德斯鸠的命题值得我们重视。在《论法的精神》中,他就通过类似的进路分析了贸易与国家之间的复杂关系。一方面,贸易的发展使民风趋于温厚;另一个方面,现代贸易与多人统治,尤其是与共和体制之间存在着本质的联系,却与崇尚奢华的制度之间没有本质的联系(孟德斯鸠,[1748]1987)。这一分析的路径,也正是本文所极力强调的“调适性”概念的运用。
五、结语:社会团结与对全球化、新自由主义的反思博兰尼除了关注在一个民族国家内,在社会变迁的格局下,社会是如何组织的这一论题,在更为开阔的意义上,也涉及到了资本主义全球化这一进程,这甚至成为了《巨变》一书后面的主题。在博兰尼看来,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也是非常密切的,因为资本主义的全球化必须依赖于民族国家内部政治的民主化与经济的市场化,这是两个最为基础的前提。然而,博兰尼将更多的笔墨投注在描述资本主义全球化过程的障碍性方面,因而,悲观的情绪笼罩在他整个的分析之中。
不可否认的是,博兰尼给我们开启的思路是极为重要的。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我们今天越来越相互依赖,民族国家之间的依赖性也日益加强,因而,面临的问题也正如吉登斯所指出的那样,在时空不断伸延的世界,社会又当如何进行组织呢?这不但涉及到民族国家内部的社会组织问题,更为复杂的是,在全球化的局势下全球社会的组织问题(吉登斯,[1984]1998;[1990]2000)。这些问题,与博兰尼所关注的核心问题的相似性是显而易见的。正是在这一时代性背景下,以新自由主义为基调的全球化论述自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便开始在西方学界迅速地衍生成为主导性的论述之一。
面对全球化这一现象,布迪厄(Bourdieu,1998:34)的评论直截了当:“全球化道道地地的是一个迷思,一股强力论述,一道理念力量,一波具有激活社会且能鼓动信仰的想法。”同时,布迪厄也批评那些顺应新自由主义之风的政客为“国家贵族”,是他们吊诡地“绑架了国家”,宣扬“国家的萎缩、市场与消费者全面主导的商业取代公民。”(同上:25)。
布迪厄或许是正确的,至少断言全球化是一“既成事实”值得推敲。结合博兰尼在书中的相关论述,对新自由主义与全球化运动的反思应该基于对以下几个方面的思量。
其一,思考全球化与新自由主义,应该与思考资本主义在当代的新发展结合起来。如果这一结合是可能的话,那么博兰尼的论述就格外有意义了。博兰尼在书中所展开的分析,是一种经济人类学的或者说经济史学的分析,因而也是一种历史性的分析。将当代现实的缘由追及至资本主义缘起之处这一分析路径,对于当代资本主义的新发展而言,是极为值得仿效的。倘若新自由主义与全球化运动,不能对古典经济学中的自由主义与放任政策有所改进的话,其后果是难以设想的。因而,在这个意义上,新自由主义与全球化运动,需要重新反思资本主义缘起阶段的重重困境,方能走出困境。
其二,“调适”概念的重要性。在很大程度上,新自由主义与全球化运动很容易演变为意识形态的力量,而不仅仅止于经济场域中的作用。可以说,新自由主义与全球化运动的影响是全面的,对于处于全球化运动中的民族国家而言,如何调适自身的行为以响应全球化运动的趋势是其在这一趋势中确立自身地位的关键。而对于学术研究而言,不是机械式地作“进化论”般的分析,或者作狭隘的“民族国家意识形态”的分析,而是基于各民族国家的“调适”过程的策略作具体的分析,当是恰当之途。
其三,打破资本主义“原罪主义”的情结。很多论述与研究,都是从资本主义原罪开始的,甚至进一步的分析都立基于这一论断之上。值得反省的是,资本主义的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原罪观念并不适合用来分析今天的资本主义世界许多现状了。原罪观念,也是一种阶级意识的观念,甚至是一种道德性的观念,其本身就被博兰尼深刻地批判过。
其四,寻求在平等、民主基础上更大范围的社会团结。全球化运动不是要消灭民族国家,全球化运动只有在尊重各个民族国家的特殊性上才能达致自身的目标。在一个民族国家之内建构团结社会的理念,在全球化的新情势下,需要将之扩展开来,建构一个更大范围的团结社会。这样一个团结社会,必须是基于各个民族国家之间的平等和民主,也必须是基于各个民族国家内部的平等和民主,倘若如此,一个国际性的团结社会才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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