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结构问题一向为学界所关注。由于全国性数据资料不易得到,整体性分析受到限制,一些学者便另辟蹊径,从个案汇总研究或村落、社区研究入手,来揭示家庭结构的历史状态与现代表现,探询家庭结构的变动轨迹和特征,从而使人们对家庭结构的认识逐渐清晰起来(费孝通,1991:3;沈崇麟、杨善华,1995;王跃生, 2000, 2003)。
怎样获得全国性数据对以便对当代中国家庭结构状态有一个整体把握?曾毅等利用1982年以来3次人口普查数据对家庭代际的研究提供了认识当代家庭结构的视角(曾毅等,1992:2;曾毅、王正联,2004:5)。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长表数据提供了相对细致的家庭成员关系信息,为家庭结构分析提供了可能。我们按照家庭结构定义,以户主为基点,通过不同成员关系的组合,识别出长表 1%抽样数据库(以下简称长表数据)中每个家庭的类型。本项研究就是在此基础上进行的。对当代家庭结构的综合分析笔者已有专文涉及(王跃生,2006:1),本文将主要从城乡比较角度观察当代家庭结构的基本状态、形成方式,同时探讨当代城乡家庭结构的历史演变。
一、城乡家庭结构的基本表现对当代家庭结构的城乡考察,有助于认识就业相对普遍、社会保障水平较高、生活观念有较多现代成分的城市和整体上缺少社会保障、收入不高、劳动力非农性迁移流动增加的乡村两种场景下家庭结构的构成特征。
根据长表数据,城乡家庭结构有两种观察方法:一是市、镇、县方法(强调调查对象的居住地);二是农业、非农业方法(强调被调查者的户口性质)。从一般意义上讲,家庭构成方式受到诸多地方因素的影响,市镇县这种以民众居住地为基础的统计方式应该更能揭示家庭结构的城乡分布特征。
然而,在中国当代社会中,户口性质划分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客观上讲,我国的农业人口主要集中于乡村,非农业人口集中在城镇,但也应注意到,两种类型之间互相交叉的情形也占一定比例。如城镇中有农业人口,乡村中也有非农业人口。1我们知道,中国的非农业人口户籍管理相对比较严格,非农业人口群体中的成年人多数隶属于各种单位管理系统之中。就最近二十多年的计划生育政策,特别是独生子女政策而言,非农业人口受到更直接的影响。因而,从农业与非农业角度认识城乡家庭结构状态也有可取之处。
这里我们不妨具体观察一下两种划分下家庭结构分布有何异同。
要比较和认识城镇与乡村家庭结构的区别,我们首先要弄清“五普”长表数据中不同分类下的人口比例。根据长表数据统计,依据城镇县标准,城市人口占22.1%,镇人口占12.9%,县人口占65.0%;按照户口性质标准,农业与非农农业人口分别为71.8%和28.2%。
在城乡家庭基本结构中,核心家庭的比重最大,镇稍低于城市,乡村则分别比城市和镇低7.7%和6.8%,2从城市到乡村有依次递减的趋向。直系家庭则相反,由城市到乡村表现出递增的特征,其中乡村高于城市52.1%。单人家庭与核心家庭在三者中的构成特征相同,不过城乡差异更明显,城市高于乡村38.7%。一个例外是,传统大家庭的代表类型——复合家庭,城镇高于乡村,城市高于乡村40%,然而由于它在城乡家庭总数中所占份额都很小,这种差异的意义不是很大。缺损家庭在三者之间的排位并不“规范”,农村最高,城市次之,镇最低。核心家庭和直系家庭的城乡差异表明:城镇地区家庭的核心化趋向更明显;乡村的直系家庭比重约为其家庭总数的四分之一,表明父母同一个已婚子女居住有一定普遍性。
农业与非农业人口分类下的家庭结构差异也很明显。根据表 1,在核心家庭和单人家庭中,非农业人口分别高于农村人口8.4%和33.3%;而在相对较大的家庭类别——直系家庭中,农业人口高于非农业人口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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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城乡家庭基本结构比较(N=336,753) |
若在两种标准之间进行比较,可见,市镇县分类下的市和县与户口性质分类下非农业与农业人口的不同家庭构成比例很接近。从实际生活中也可见,城市是非农业人口聚居地,县是农业人口集中区域,镇则处于市和县之间的过渡地带。鉴于这种构成特征,我们认为,在城乡家庭结构比较上,市镇县中,市和县具有替代非农业与农业人口的意义,镇则可以作为一个参照类型。限于篇幅,以下分析建立在以市镇县标准之上,并将县更换为乡村,即在市、镇、乡村三者之间进行比较。
二、城乡家庭结构差异的具体分析 (一) 城乡不同家庭类型的主要差异通过表 1数据,我们已对城乡家庭结构差异有所了解。为了认识城乡家庭结构的具体差异和特征,我们将家庭类型再作细分。
表 2数据显示:在核心家庭中,城乡之间最突出的区别是城镇夫妻核心家庭明显高于乡村,其中城市较乡村高出40.4%,比镇高26.3%。而标准核心家庭三者差异并不明显;缺损核心家庭为乡村高于城镇,其中乡村高于城市21.4%。由此可知,夫妇核心家庭在城乡之间的明显差异是导致城乡核心家庭比重差异的主要原因,当然它还受城乡直系家庭和单人家庭差异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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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城乡家庭基本结构细分比较(N=336 753) |
在各个类型的直系家庭中,乡村全面高于城镇。直系家庭的主体——三代直系家庭为乡村显著高于城镇,较城市高52.0%。
单人家庭城镇之间差异不大,但与乡村比较差异明显。其中城市高于乡村38.7%。
一般来说,除了单人家庭和夫妇核心家庭外,其他家庭类型并不显示具体家庭的人口规模。但若将家庭结构和家庭规模结合起来,有助于对城乡家庭结构之间的差异和影响因素的了解。
根据表 3,核心家庭中的人口规模乡村比城市多0.5人,高15.2%。在夫妻核心家庭以外的三种核心家庭类型中,乡村人口规模均高于城市,其中标准核心家庭高0.5人。进一步观察可知,城市核心家庭以三口之家居多,占77.1%,镇和乡村分别为62.0%和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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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 城乡不同类型家庭人口规模比较 |
标准核心家庭户主在30、35和40岁3个年龄组中,城市三口之家分别占83.2%、76.8%和73.7%,镇为71.5%、55.0%和46.0%,乡村为46.6%、26.1%和26.3%。四口之家的分布分别为:城市14.7%、19.3%和20.9%,镇23.9%、34.4%和39.6%,乡村43.3%、52.4%和46.8%。五口之家城市为1.9%、3.4%和4.4%,镇为3.8%、8.6%和11.3%,乡村为8.7%、17.7%和20.6%。当然,这些核心家庭的子女数并不一定是户主夫妇生育的所有子女。其年龄大的子女有可能离家求学或工作在外,甚至有的结婚出嫁或分家等,因此普查时同居子女并非其所有子女。但对40岁以下年龄组多数夫妇来说,2000年普查时共同居住的子女基本上是其养育的所有子女。城乡三人家庭的这种差异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计划生育政策对城乡社会家庭类型和规模所产生的不同影响。
直系家庭平均人口规模乡村比城市多0.32人,高7.1%。差异主要体现在三代直系家庭和隔代直系家庭,乡村均比城市多0.33人。从分类来看,四口以下三代直系家庭城市占42.1%,镇占32.8%,乡村占28.7%。三代直系家庭没有达到五口,表明第一代或第二代有缺损。
进一步看,在城镇乡村三代直系家庭中比重最大的不是三代完整直系家庭,而是第一代只有一人的直系家庭。这两种类型在三代直系家庭所占比例,城市分别为38.7%和41.0%,镇分别为41.1%和42.7%,乡村分别为39.4%和44.5%。这些缺损长辈绝大多数为丧偶。它说明有子女的老年人在丧偶之后与子孙同住在城乡有一定的共性。从城镇乡村之间看,乡村长辈缺损的三代直系家庭比重更大。
完整的三代直系家庭(即第一、第二代夫妇均在,第三代有一人或一人以上)城乡均以五口之家为最多,但城乡分布不同。其在城市占67.1%,镇为54.3%,乡村51.2%。这种差异很大程度上也与生育政策有关。在相对严格的独生子女政策之下,城市完整的三代直系家庭以“二二一”为主要表现形式,特别是第二代若为相对年轻的夫妇,这一特征将更突出。在三代直系家庭中的六口及以上之家均以完整的三代直系家庭为最大。城乡之间差异不大,绝大多数所占比重在60%以上。这并非城乡生育数量趋同所致,而是这种家庭中的第三代不一定都是两个孙子女,而第二代人中可能有未婚兄弟姐妹。
值得注意的是,城市五口以下的三代直系家庭占82.7%,镇74.7%,乡村占70.3%。这表明,即使是三代直系这种被以往视为相对大的家庭类型,其平均人口规模并不大,无论城乡均如此。
(二) 几种特殊家庭类型的分析这里,我们主要对几种有典型意义的家庭类型及其形成原因作一分析。
1.夫妇核心家庭
根据图 1,夫妇核心家庭曲线走向在市、镇和乡村有明显区别。25-29岁年龄组,城市核心家庭形成峰值,之后开始下降,40岁年龄组降至最低,45岁年龄组再次形成一个峰值,50和55岁年龄组稍有下降,60和65年龄组又有上升,70岁年龄组之后逐渐降到最低水平。镇与城市有基本相同的走向,区别是在40、45、50和55连续四个年龄组维持在较高的水平。乡村的夫妇核心家庭在40岁年龄组之前都处于较低的状态。45岁年龄组后开始大幅度上升,并将这种高比例一直保持到65岁年龄组,其绝对值也较城镇高出许多。城市夫妇核心家庭在25岁年龄组的高比例与本年龄组青年夫妇晚婚之后继续晚育的行为有密切关系。而在50-65岁年龄组,乡村夫妇核心家庭又高于城镇的这种现象,我们认为,这并不是因为该年龄组城镇夫妻核心家庭比例下降,而是由于乡村多子女家庭中子女婚后与父母分家生活的比重上升,形成反差。这种选择有一定普遍性。根据我们在农村所做的调查,有两个以上已婚儿子的农民夫妇在自己生活尚能自理时多选择与子女分居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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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城乡夫妇核心家庭户主年龄分布 |
城乡75岁以上年龄组夫妇核心家庭均进入低比例状态。除了人口年龄结构中老年人比重下降因素影响外,我们认为,还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老年丧偶者增多,一部分夫妇核心家庭转化为单人家庭;二是一部分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可能选择与子女同住,以便得到生活上的照料。
长表数据中育龄妇女生育子女数据为我们观察城乡20-50岁夫妇核心家庭妻子的生育行为提供了可能,借此认识夫妇核心家庭的形成与子女数量的关系。根据这项统计,在各年龄组未生育夫妇中,城镇均高于乡村,特别是在城市40岁以上夫妇核心家庭中,未生育子女者占15.1%,乡村则为8.2%,前者高于后者84%。在一孩类中,城镇各个年龄组也明显高于乡村。在40岁年龄组中,城市夫妇核心家庭中妻子只生育一孩者高于乡村95%,45岁年龄组更高于乡村295.3%。可以说,城镇夫妇核心家庭户主妻子在30岁以上年龄组相对于农村高比例的未育和40岁以上年龄组明显高于农村妇女的一孩比例是造成城乡中青年夫妇核心家庭比重差异之所在。
2.单人家庭
由图 2可以看出,城镇和乡村单人家庭户主年龄分布差异十分明显,最突出的是城镇单人家庭户主在20岁年龄组形成峰值,在25岁年龄组也处于高水平。根据长表数据,城市20、25和30岁三个年龄组的单人户主占40.2%,镇为38.3%,乡村为17.0%,城市和镇分别高于乡村136.5%和125.3%。这意味着城镇人口晚婚对单人家庭形成所起的作用要大于乡村。乡村则在65岁年龄组形成峰值,说明老年人单独生活是乡村单人家庭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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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 市、镇和乡村单人家庭户主年龄分布比较 |
图 3和图 4显示,城镇之间男女单人家庭户主的年龄构成有基本相似的趋向。在30岁以下各年龄组中,城镇男女单人户主所占比重均比较高,35岁以上年龄组开始下降。男女差异为,女性在65和70岁年龄组再次出现上升,男性仍保持下降的趋向。这与女性丧偶且独居比例增大有很大关系。城镇之间也有一些小的差异,主要是城市男性在25岁年龄组的单人户主比重较镇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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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3 城市单人家庭户主年龄构成的性别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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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4 镇单人家庭户主年龄构成的性别差异 |
城镇和乡村之间单人家庭户主的性别差异十分明显。根据图 5,乡村男女户主在20和25这两个低年龄组比重较小,尤其是女性单人家庭户主。按照长表数据资料,乡村女性单人户主在20岁和25岁年龄组只占7.5%,而同年龄组城市和镇女性分别为26.2%和26.3%。40岁以上年龄组,乡村单人家庭女性户主比例逐渐上升;在70岁年龄组达到峰值,分别高于同龄组城市和镇女性56.9%和77.8%。这表明,乡村70岁年龄组丧偶女性独居现象比较突出。还应注意到,乡村男性单人家庭在45岁以上年龄组所占比重均高于城市和镇。这表明,乡村单人家庭的男性户主相对集中在中年之后各年龄组,而城镇则集中于中年以前各年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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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5 乡村单人家庭户主年龄构成的性别差异 |
那么,在城镇和乡村之间,单人家庭户主的婚姻状态有无区别?根据长表数据,城乡之间,单人家庭户主未婚者中均为男性居多数,城市男性占68.1%,镇占70.8%,乡村占92.3%。初婚有配偶者中也以男性居多,城市男性占64.3%,镇67.1%,乡村占55.8%。但再婚有配偶者中乡村女性高于男性,男女分别为50.3%和49.7%。离婚者中乡村男性单人家庭户主大大高于女性,男性为81.5%,女性为18.5%,这表明乡村女性再婚比例高于男性。同样,这种情况城市男性也高于女性,但二者差距并不很大。丧偶独居情形则完全翻过来,城乡均为女性高于男性。这主要与女性较男性预期寿命高有关。
从单人家庭男女户主的婚姻类型看,未婚者在城市男性户主中占比重最大,初婚有配偶者次之;女性户主占比重最大的是丧偶者,初婚有配偶者次之。镇男性以初婚有配偶者为最大,未婚者次之;镇女性与城市女性相似。乡村男性未婚者占比重最大,丧偶者次之;女性以丧偶居多,初婚有配偶次之。可见,在城市和乡村之间,未婚者所占比重均最大。不过,乡村更显著。在城市、镇和乡村女性单人家庭户主中,丧偶者所占比重均为最大,乡村更为突出。
3.直系家庭
(1) 三代直系家庭。由表 2可知,三代直系家庭在城乡分布为12.5%、13.3%和19.0%。我们的判断是,这种差异,特别是乡村高于城市,在很大程度上与乡村缺乏社会保障制度,老年父母对子女的养老依赖有关。当然这类三代直系家庭更多地体现在独子家庭中。既然是老年父母依赖子女而同居,那么这些家庭的户主应以子辈为主。城市老年父母多数有退休金,即使与已婚子女同住,依赖子女的程度应该比较低,甚至会出现子女婚后因无住房而依赖父母居住的现象,故此户主多数应为父母。这一判断能否得到数据的支持呢?
根据长表数据,在城市三代直系家庭中,49岁以下户主占35.8%,50岁以上户主占64.2%;镇各为50.0%;乡村则分别为60.0%和40.0%。此外城市65岁以上户主为27.2%,镇为15.3%,乡村为10.2%。三代直系家庭中乡村户主中青年占多数,城市则以中老年为主。这反映了城乡老年父母在依赖子女与经济独立之间有较明显的差异,由此导致了城乡三代直系家庭比重的不同。当然,这只是一个分析视角。
(2) 隔代直系家庭。隔代家庭在家庭总样本中所占比重不大,但其城乡差异是值得关注的。
农村隔代直系家庭高于城市60%,镇稍高于城市,为13.3%。进一步看,由祖父母和一个以上孙辈子女组成的隔代家庭在城乡均居多数,城市为59.0%,镇63.9%,乡村60.2%。他们中间,又以祖父母和一个孙辈子女组成的隔代家庭为最多。在这一类型内部,城市祖父母与一个孙子女组合的家庭占83.4%,镇72.9%,乡村68.3%,其余为祖父母与两个以上孙辈子女所组成的家庭。祖父母中只有一方与孙辈子女组成的家庭居第二位,其中城市占35.1%,镇28.9%,乡村28.8%。
隔代直系家庭城乡分布的这种差异,与乡村中青年夫妇外出谋生、将子女留给父母照料有直接关系。中国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速度加快。大批农民离开乡村到城镇寻找工作机会,对已婚且有子女的男性来说,在对外部世界没有充分了解,未找到有稳定收入的工作之前,他们多半是独身前往或与妻子结伴同行,只有在立足之后才可能将子女带去。这就意味着不少进城谋生的农民有将子女留给父母照料、抚养的经历,由此使隔代直系家庭增多。在中国,这种情形在一定时期内仍将继续存在。
城市的现代化水平不高会导致虚拟隔代家庭的产生。这里所说的现代化水平不高主要指城市的经济、社会、文化教育水平还不能相互协调地发展。目前城市隔代直系家庭产生的主要原因可能是中小学教育发展不平衡,它不仅在城市之间,而且在同一城市内部也有很大差异。在城市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中青年人多居住在教育资源比较缺乏和质量较差的城市周边地区,中老年则居住在中小学名校相对集中的老城区。中青年夫妇把子女的户口立在老年父母名下,形成祖孙同居的格局。
城乡隔代直系家庭的产生方式虽有一定差异,但均是社会发展中的非正常现象。尤其在乡村,那些未成年子女长期与父母分处两地,不仅对家庭关系,而且对子女的身心发展和教育都会产生消极的影响。
三、中国城乡家庭结构的历史演变由前面分析可知,中国当代城乡家庭结构基本上以核心家庭为主体,但直系家庭和单人家庭也是重要的家庭形式。可以说,从整体上看,结构简单和人口规模小的家庭已成为普遍的家庭形式。这里我们想通过对近代以来不同时期家庭结构变动的简单考察,有助于对当代家庭结构的形成过程有所认识。
(一) 20世纪80年代之前的城乡家庭结构近代之前,历代政府的户口统计集中在户和口的统计上,用这些资料进行家庭规模分析尚有可能,而因为没有家庭成员关系的说明,做家庭结构方面的分析是不可能的。这就给人们具体了解前近代中国的家庭结构状态带来了困难。因而,不少学者试图通过各个时代所积累下来的文献资料认识各历史时期中国的家庭结构,如地方志等。但这些文献对家庭结构只有定性的描述或概括,特别是对累世同居的大家庭过度渲染。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人口史研究的开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四、五代“累世同居”的家庭在历史时期虽然存在,它却只是少部分家庭的行为。那么,大多数人究竟生活在什么样的家庭之中?这一问题并没有被很好地答复,人们仍然以为,兄弟婚后不分家与父母同居而形成的复合家庭是主要的家庭类型之一。
为了进一步认识近代之前的家庭类型,笔者曾对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刑科题本所涉及的当事人资料作了收集整理,集中对1781-1791年的2000余件个案进行了汇总分析。其结果是:核心家庭占57.04%,直系家庭占29.04%,复合家庭占6.52%,单人家庭占5.46%,缺损家庭为1.44%(王跃生,2000)。刑科题本案件中的当事人以自耕农、佃农和佣工为主,地主及其他富裕者比重较小。而后者生活在大家庭中的比例可能高一些。但需注意到,在当时社会中,自耕农以下经济水平的家庭占家庭总数的绝大部分。即使富裕阶层中有高比例的复合家庭,其对社会中复合家庭总比例的提升也是有限的。
1.农村家庭结构的变动
根据我们对河北南部农村5个村庄土改前家庭结构状态的调查,我们发现核心家庭是最大的家庭类型,但它并不占绝对多数;直系家庭和复合家庭分处第二、第三位。如果将复合家庭视为大家庭的代表类型的话,那么这些村庄的中小家庭(直系家庭和核心家庭)所占比重均超过70%(王跃生,2003)。当然这项调查也许是华北农村家庭结构的代表类型,那么,其他地区又如何呢?
笔者2002年在浙江萧山农村调查时得到一个村解放前夕户口、土地登记薄(共210户)。据此统计,核心家庭占63.8%,直系家庭占19.6%,复合家庭占4.8%,单人家庭占10.5%,残缺家庭占2.4%。2001年笔者又在湖北洪湖一乡村对当地解放前夕所做的回顾性调查,其结果为:在165个家庭中,核心家庭占56.9%,直系家庭占36.4%,单人家庭占6.7%,没有复合家庭。这两个调查中的核心家庭明显高于北方农村,但复合家庭不仅比北方低,有的地区甚至不存在这一类型。费孝通(1991:4)1936年对江村的调查也显示,当地复合家庭只有3.3%。
虽然这些实证性研究的结果并不一致,但却表明这样一个共性,即复合家庭这种大家庭类型所占比例不高(当然,根据对土改前河北南部农村的研究,复合家庭也是不可忽视的家庭形式,特别是在比较富裕的自耕农家庭中占较高比重),核心家庭是最大的家庭形式,直系家庭也是主要的家庭形式之一;或者说,核心家庭和直系家庭是构成传统家庭的主流。在北方一些地区则形成核心家庭、直系家庭和复合家庭三种主要家庭类型。
中国解放以来家庭结构又呈现出怎样的变化?20世纪70年代之前全国性的分析是比较少见的。依据我们在河北进行的同一项调查,核心家庭比重较解放前明显上升,成为被调查村庄具有多数地位的家庭类型;复合家庭在5个村庄或者不存在,或者已成为个别现象;直系家庭也有明显下降,但仍是处于第二位的家庭类型。
此外,我们还在浙江萧山和湖北洪湖农村获得两个村庄的家庭结构数据。湖北洪湖B村核心家庭占63.2%,直系家庭32.7%,复合家庭0.5%,单人家庭3.6%;浙江萧山Y村,核心家庭占60.2%,直系家庭21.9%,复合家庭1.2%,单人家庭15.6%,残缺家庭1.2%。
这些小型调查数据表明,至20世纪60年代中期,中国农村的核心家庭由传统时代处于相对多数进而成为具有主导地位的家庭类型,直系家庭虽有下降,但仍是重要的家庭形态。复合家庭在北方地区从占有一定比例,到逐渐萎缩,至20世纪60年代中期在不少村庄即使没有消亡,也已成为个别现象。需要注意的是,南方省份农村即使在民国时代其核心家庭的主体地位就已确立,复合家庭也处于一个相对低的水平。但南方农村的复合家庭并没有在解放后迅速消失,其消亡的过程似乎更缓慢,直至20世纪60年代中期仍然存在。当然它也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
2.城镇家庭结构的变动
20世纪80年代之前,有关城镇家庭结构的调查比较少见。近代以来,由于城镇经济和教育的发展,加之城市又是政治中心,工商业者和官员聚集其中,因而不少城镇都有一定数量的大家庭。然而,城市居民中更多的还是生活在小家庭中的雇佣劳动者。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等单位对北京、上海、南京、成都4市7个社区进行了有关婚姻家庭问题的抽样调查。按照该调查,1937年前结婚的受访者其初婚时娘家、婆家的家庭类型如下:核心家庭55.61%,直系家庭25.67%,复合家庭8.56%,单人家庭5.88%,其他类型4.28%。3其核心家庭比重高于解放前的华北农村。解放以后,随着工商业改造的完成,私有经济消失,少数大家庭也难以维系下去。此后,城市兴起一批公有和集体性质的工商业。以工资为生者成为城镇居民的主体,他们所组成的家庭多是核心家庭。在60年代中后期和70年代,福利分房制度下家庭住房非常紧张,初婚子女因资历低难以在工作单位享受分房待遇,不得不与父母同住,因而它在一个特定时期会增加直系家庭甚至复合家庭的比重。可见,家庭类型的选择不仅与民众主观愿望有关,而且受制于客观条件。在住房紧缺且其他资源分配极具刚性的时代更是如此。不过,核心家庭主体地位并没有动摇。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所做的同一项调查,1977-1982年结婚的妇女,其结婚时娘家、婆家家庭类型构成为:核心家庭69.28%,直系家庭21.02%,复合家庭3.81%,单人家庭1.73%,其他类型4.16%。4这种回顾性抽样调查对家庭结构状态的反映会有一定程度的失真,但它对家庭基本类型的揭示与实际情形应该不会有很大偏差的。
(二) 20世纪80年代以来家庭结构的变动我们认为,20世纪80年代以后,城乡家庭小型化的趋向继续保持着,这从1982年人口普查数据中可以显示出来。全国核心家庭占72.0%(其中夫妇核心家庭占4.8%),直系家庭占17.8%,复合家庭占1.0%,单人家庭占8.0%,其他为1.0%。5由于该数据未分市镇县,难以进行城乡比较。考虑到当时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加之处于改革开放初期,人口迁移流动尚不活跃,因而它对集体经济后期、联产承包责任制初期的农村家庭结构和仍处于计划经济时期的城市应有一定的反映。
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提供了城、镇、县分列的家庭结构资料。
根据表 4,1990年城乡之间核心家庭虽有差异,但不明显。但与2000年相比,城乡核心家庭均有所下降,降幅不一。从核心家庭内部构成看,城乡夫妇核心家庭均大幅度上升,标准核心家庭则有一定程度降低。核心家庭的变动主要体现在夫妇核心家庭的上升和标准核心家庭的下降上。虽然夫妇核心家庭上升幅度大于标准核心家庭,但在家庭构成比例上标准核心家庭明显高于夫妇核心家庭,从而使其对家庭总量的影响力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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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 1990年全国市镇乡村家庭户类型及与2000年数据的比较(%) |
1990年城乡之间直系家庭有差异,却不大。与2000年相比,若含二代直系家庭,城市和镇直系家庭虽有所降低,降幅很小,但乡村增幅明显;若不含二代直系家庭,直系家庭在城镇减少超过10%,在乡村增加幅度降低。在直系家庭内部,城乡之间三代直系家庭变动方向不同,城镇表现为减少,乡村则有所上升。隔代直系家庭有明显变动,城乡均为上升。由于1990年隔代直系家庭比重很低,因而2000年表现为低净增比和高增长率,农村则提高近4倍。
1990年城乡单人家庭也无明显差异。2000年城乡单人家庭均表现出上升,但城镇提高更为显著。
城乡复合家庭在1990年继续维持低比例状态。2000年复合家庭城乡均有所减少,虽然减少幅度很大,但复合家庭在城乡家庭总量中所占份额已经很小,说明意义已经不大。
可见,1990年城乡核心家庭、直系家庭和单人家庭三种主要的家庭类型差异很小,以至有城乡趋同的特征。但2000年则表现出相对明显的城乡分野,特别是乡村直系家庭显著高于城市,单人家庭城镇则高于乡村,核心家庭城乡均有所下降,但乡村降幅较大。从这一角度看,乡村家庭似乎有偏大趋向,城镇则既有核心家庭减少的一面,也有单人家庭增长的另一面。值得注意的是,城乡核心家庭中夫妇核心家庭均有明显增长,但城市夫妇核心家庭所占份额更大。
综上所述,解放前家庭结构中的主要类型是核心家庭、直系家庭和复合家庭。乡村核心家庭虽是比重最大的家庭形式,但它在北方农村并非占绝对多数;复合家庭尽管比重不大,不过在富裕自耕农家庭占较高份额。南方农村核心家庭比重相对较大,复合家庭则较北方农村低。解放前城市核心家庭比重高于乡村,其复合家庭较北方农村低而比南方农村高。至20世纪60年代,城市核心家庭的优势地位逐渐确立,复合家庭在不少村庄成为个别现象,80年代初以后,城乡家庭的核心化局面基本形成,出现以核心家庭为主,直系家庭为辅,单人家庭作为补充的局面。至2000年,城镇家庭继续保持小型化的趋向,尽管核心家庭比重稍有下降,但核心家庭中的夫妇核心家庭明显上升,并且单人家庭增加。乡村则在核心家庭下降之时,直系家庭出现增长趋向,不过其单人家庭和夫妇核心家庭也有所增加。需要指出:虽然乡村直系家庭比重提高,但它没有促进乡村家庭人口规模扩大。根据“五普”和“四普”数据,可以发现,不仅城镇,而且乡村家庭规模也较10年前有所下降。乡村由4.2人降低为3.7人6,减少0.5人。
四、结语通过对“五普”长表家庭结构数据所作分析和对不同历史时期家庭结构的变动考察,我们可以看出,20世纪90年代后期城镇核心家庭虽相对减少,但家庭结构的简化趋势并没有根本改变,其标志是单人家庭上升,核心家庭中夫妇核心家庭上升,直系家庭中三代直系家庭下降;乡村三代直系家庭有一定幅度增长,约占乡村家庭总数的20%以上,达到20年来的最高水平。这种情形与农村家庭养老行为的继续保持有直接关系。农村多数老年人处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对子女有较强的养老依赖,但需要指出,即使在农村,单人家庭和夫妻核心家庭也处于增长状态。
城乡夫妻核心家庭均是增长显著的家庭类型,但在年龄段分布上,城乡有一定区别。这种区别又与城乡居民的婚育观念、计划生育政策在城乡贯彻的差异有一定关系。婚后晚育在城市夫妇中比例较高,因而形成25-29岁年龄组高比例的夫妻核心家庭。35-45岁年龄组夫妇所养育的独生子女至90年代末逐渐长大,离家上学和工作比例增大,形成城市高比例的“空巢”家庭。乡村多子女家庭与父母分居比较普遍,因而50岁左右夫妇单独生活比例上升。
隔代直系家庭在城乡提高幅度不同,乡村增长最显著,这与90年代农村劳动人口的非农迁移流动加速有直接关系。农民夫妇出外谋生时将未成年子女留给老年父母照料,是隔代直系家庭上升的主要原因。在城镇,教育等资源分布不合理,推动隔代家庭比重增加。
中国当代家庭结构的简化既与子女婚后与父母普遍分爨、与兄弟普遍分家有直接关系,同时也与20世纪70年代以来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有很大关系。二十余年来中国逐渐形成的“少生”、“独生”环境产生了两种效果,它一方面缩小了家庭规模,简化了家庭关系,使家庭形态的转化变得更加容易;另一方面,少子女家庭代际之间的矛盾会相对减少,已婚子女同父母同住现象相对增多。农村的三代同居行为多数存在于独子家庭中。
家庭结构简化的一个重要后果是,不同代际间的生活照料关系削弱,家庭养老资源趋于萎缩,因而,家庭成员对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的要求提高了。虽然,已婚子女与父母分居并不意味着彼此经济联系的减少,但在生活照料上肯定与同爨共居不可相比。在社会迁移流动行为增强的当代,子女离开父母所在地就业和成家的比重明显提高,这对城镇独生子女家庭父母老年后的生活将产生直接影响。农村传统时代的家庭养老方式建立在多子女基础之上,少子女家庭虽然可以缓和代际紧张关系,但客观上家庭养老负担却加重了。这些不仅是家庭问题,更是社会问题,需要社会各方面予以关注。
注释:
1 根据对长表数据家庭户统计,农业人口家庭户在城市、镇和乡村中的分布为10.1%、9.5%和80.4%;非农业人口家庭户在三者中的分布为63.5%、24.6%和11.9%。从城、镇和乡村看,城市中的农业和非农业人口家庭户分别为32.6%和67.4%,镇为53.9%和46.1%,乡村为95.3%和4.7%。由此可见,乡村中的农业人口家庭户占绝对多数,镇有一半以上的农业人口家庭户,城市的农业人口家庭户占近三分之一。
2 按人口统计计算方法,本文高于或低于的比率计算采用相对比率。例乡核心家庭比率低于城市7.1%[(71.4-66.3)/66.3],下同。
3、4 资料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等. 1985.中国城市家庭—五城市家庭调查报告和资料汇编.山东人民出版社。
5 资料来源:中国1982年家庭结构中核心家庭类的夫妻核心家庭数据、单人家庭类数据和“其他“家庭类数据来自《1982年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汇总数据(见中国统计出版社,1985年,第476-477页)。其余数据来自曾毅等根据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1‰抽样调查数据带数据所写“中国八十年代以来各类核心家庭户的变动趋势”(《中国人口科学》1993年第3期)。
6 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司编. 2001.中国人口统计年鉴(2001).中国统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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