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  2006, Vol. 26 Issue (3):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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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尚立. 2006. 有机的公共生活:从责任建构民主[J]. 社会, 26(3):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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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 Shangli. 2006. The Organic Public Life:Constructing Democracy from Responsibilities[J]. Chinese Journal of Sociology(in Chinese Version), 26(3):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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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的公共生活:从责任建构民主
林尚立     
摘要: 现代民主的产生以国家与社会二元分化为前提,但其成长却有赖于两者之间的协调、平衡或合作,公共生活由此产生。所以,民主的成长,不仅需要制度建构,而且需要公共生活的建构。不同的民主形态形成不同的公共生活,可将其概括为三种:组织化的公共生活、私域性的公共生活和有机的公共生活。公共生活的每一次演进,都意味着民主体系的成长。战后,人类民主发展创造了与之相适应的有机的公共生活。有机的公共生活是社会与国家有机互动,共同创造的,而国家与社会恪守各自权利所形成的责任要求,是这种公共生活的基础。这体现了民主生活的另一种建构形式,即从责任建构民主。
关键词公共生活    责任    民主    
The Organic Public Life:Constructing Democracy from Responsibilities
Lin Shangli
Abstract: Although with the polarization of the state and society as its prerequisite, modern democracy owes its progress to the harmony, balance, or cooperation of the two. Public life has thus come into being. In order for democracy to make progress, not only is institutional establishment a must, but also the formation of public life. Democracy in different forms can produce different public lives that may be generally classified into three types:organized, privatized, or organic. Every new phase in the evolution of public life signifies the advancement of the democratic system. The organic public life, an adaptive creation of the post war human democracy, is formed in the dynamic process of the state interacting with society and is thus created by the two on the foundation of the responsibilities that demand meticulous conformity from the state and society, respectively. This has demonstrated yet another mode of establishing a democratic life, namely, construction of democracy from responsibilities.
Keywords: public life    responsibility    democracy    

民主实际上是一种政治生活,参与其中的要素是多元的,而不同要素,都力图通过民主实现自身的价值:个体为自由、平等而民主;各类社会团体为所代表的利益而民主;国家为合法性而民主。从古至今,民主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之中所出现的差异,首先体现为民主出发点的差异,即民主为谁,又为了什么;其次体现为制度安排上的差异。托克维尔([1951]1991:16)十分赞赏美国的民主,但是他也明确表示:“我也决不认为,美国人发现的统治形式是民主可能提供的唯一形式。”不同社会的民主,其价值形态、制度形态以及生活形态必然不同,但其成长所必备的条件却是共同的(科恩,[1971]1988)。1各国进行民主建设,必须致力于民主成长的必备条件,不能偏废。相对来说,建设民主制度容易,而完善和巩固民主制度难,因为,这需要必备条件的健全。

作为一种政治生活,民主的必备条件就是公民的参与以及由此所形成的公共生活。不论什么形态的民主,公共生活都是民主得以确立和运行的重要社会基础,所不同的是这种公共生活的形成条件、内在结构、运行方式。在民主制度已经确立的前提下,公共生活的健全是民主得以健康成长的关键。为此,本文将在权利、责任与国家所建构的逻辑框架下,分析公共生活对现代民主成长的意义。

一、公共生活:现代民主成长的基础

关于现代民主,西方学者基本形成一种共识:市民社会与国家权力的分离是现代民主的条件。英国学者戴维·赫尔德([1996]1998:396)指出:“划分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必然是民主生活的核心特征”。美国学者约翰·基恩([1998]1999:274)在分析美国的费城模式民主时,也表达了完全一致的观点:“我的一个尝试性的结论是,要促成个人与团体真正丰富的多元性,使他们能够公开表达对他人的理想和生活方式的支持或者异议,那么,市民社会与国家机构分离,由公众对各个领域的权力进行监督,是必不可少的两个条件。”这个共识符合现代民主诞生和成长的基本逻辑。在西方政治文明发展史中,现代民主与古代民主有历史关联性,但它们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民主。美国政治学家萨托利认为是同名不同系。现代民主与古代民主的差异,不是制度设计的结果,而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结果。具体来说,这是人类实现自我解放程度的差异带来的。这种自我解放的最直接体现,就是人日益从国家权力的控制中获得独立,成为自由的社会主体,而个体独立与自由的历史过程,正是市民社会与国家分离,并不断获得自主发展的过程。所以,萨托利([1962]1993:280-298)认为,现代民主是自由主义的民主制度,其起点不是城邦(国家),而是公民,国家源于公民,是“以不同政见和多样化为基础”的,“是我们而不是希腊人发现了如何在concordiadiscors(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建立一种政治制度”。2

把市民社会与国家分离作为现代民主成长的前提,实际上也就等于把以个体自由为核心价值的个人主义作为现代民主成长的前提。对于这种个人主义,马克思给与了肯定,因为,其本质是人类实现自我解放的一个重要历史成就,马克思视其为人类的政治解放:“政治解放一方面把人变成市民社会的成员,变成利己的、独立的个人;另一方面把人变成公民,变成法人。”现代的民主国家,正是在这种具有独立社会基础的公民基础上确立起来的。马克思(1956:442)说:“这种人,市民社会的成员,就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前提。国家通过人权承认的正是这样的人。”国家与市民社会分离,市民社会分解为独立的个人,彻底改变了传统的政治逻辑,确立了社会决定国家,国家服务于独立的社会与个人的政治逻辑。现代民主制度基于这样的政治逻辑基础而形成,其本质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人的自由产物”(同上:280)。

现代民主成长的政治逻辑,决定了现代民主制度建构的逻辑起点是自由的个人,或者说是个体的权利。马克思指出:现代国家是“政治国家和非政治国家的相互适应”,“政治国家就是国家制度”,而这种“国家制度不仅就其本质来说是自在的,而且就其存在、就其现实性来说也日益趋向于自己的现实的基础、现实的人、现实的人民,并确定为人民自己的事情。”所以,“在民主制中,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在这里人的存在就是法律,而在国家制度的其他形式中,人却是法律规定的存在。民主制的基本特点就是这样。”(同上:280)。从马克思的政治逻辑来看,这里的“人”具有双重含义:一是现实的人;二是独立的、利己的个人。前一种含义决定了国家制度的现实性,即是现实社会发展的产物,不是绝对理念的结果;后一种含义决定了现代国家制度在价值和原则上所直接应对的是独立的个人,是人的自由,是体现为人权的天赋权利。习惯上,人们更多地是从前一种含义来强调马克思的民主理论,而忽略了后一种含义。实际上,把握后一种含义,对于我们通过马克思理论来深入认识现代民主具有更深刻的意义。正是在这里,马克思道出了现代民主存在的一个巨大的内在矛盾与冲突:即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冲突(同上:338)。3独立自由的个人,在使市民社会与国家分离的同时,也使得两者陷入了不可避免的内在冲突:市民社会是以有差别的私人存在为前提的,而现代国家是以无差别、平等的公民存在为前提的;市民社会要求国家保障私人利益,而国家为了最终的私人利益则不得不从公共利益出发;市民社会中的一切人都有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而国家只有在“符合自己的尺度的形式之下,才能容忍市民社会的存在”,即国家客观上不可能让每个人都直接参与国家事务,只能让“市民社会通过议员来参加政治国家”,因为,“假如一切人都成了立法者,那末市民社会就自行消灭了。”(同上:394)没有了市民社会,也就没有了现代国家。这种矛盾和冲突决定了现代“国家制度只不过是政治国家与非政治国家之间的协调,所以,它本身必然是两种本质上各不相同的势力之间的一种契约。”(同上:316)。在这种契约下,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出现了一个中介地带,以平衡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从而使民主制度得以有效运转。作为协调政治国家与非政治国家的中介,主要通过两个机制来平衡国家与社会。一是社会制约国家的机制,即公民参与;二是国家容纳市民作为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的机制,即直接或间接民主机制。所以,虽然现代民主的前提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但其实际的展开,却是政治国家、中介空间与市民社会的有机统一,失去了这个中介空间,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简单对立,只能为民主成长提供可能,却无法为民主成长提供真正的动力资源。

马克思的思想和理论清楚地表明:市民社会是分解为独立的个人存在的社会,而从市民社会中抽象出来的国家,本质上是“人的自由产物”。所以,从本质意义上讲,基于国家与社会分离而产生的现代“民主制从人出发,把国家变成客体化的人。正如同不是宗教创造人而是人创造宗教一样,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同上:281)换句话说,人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创造者,是制度的核心,而民主制度是围绕着人的自由而展开的。这就决定了基于政治国家、中介空间和市民社会有机统一而得以展开的现代民主生活,实际上是人在政治国家、中介空间和市民社会所形成的三种生活的有机统一。

马克思指出:“完备的政治国家,按其本质来说,是和人的物质生活相反的一种类生活。物质生活这种自私生活的一切前提正是作为市民社会的特性继续存在于国家范围以外,存在于市民社会。在政治国家真正发达的地方,人不仅在思想中,在意识中,而且在现实中,在生活中,都过着双重的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前一种是政治共同体中的生活,在这个共同体中,人把自己看做社会存在物;后一种是市民社会中的生活,在这个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别人看做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成为外力随意摆布的玩物。”(同上:428)但正如宗教中的天国生活与尘世生活要协调起来,需要教堂生活这一介体一样,基于私人利益而形成的市民社会的物质生活,要与基于普遍利益而形成的国家领域中的政治生活协调起来,也需要一个介体,这个介体生活形态就是公共生活(卢梭,2005:72)。4这种公共生活,既决定于民主成长所提供的资源和条件,也决定着民主成长的现实基础。现代民主的成长离不开公共生活的发育。理论和经验都证明,对于民主成长来说,仅仅是个体权利的发育和宪政制度的确立是远远不够的。

二、公共生活:从私的生活到社会与国家的共同生活

在西方思想家中,哈贝马斯是长期关注二元的国家与社会内在张力的重要思想家。他十分敏锐地发现了在这种张力场域中发展起来的、并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力量:公共领域。哈贝马斯([1990]1999:170)指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是在国家和社会间的张力场中发展起来的,但它本身一直都是私人领域的一部分。作为公共领域的基础,国家和社会的彻底分离,首先是指社会再生产和政治权力分离开来,而在中世纪晚期的统治形式之中,它们原本是整合在一起的。”这里,哈贝马斯揭示了公共领域的两个基本特性:一是以国家与社会分离为基础;二是以私人领域为属性。哈贝马斯认为理想类型的公共领域发生于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早期,所以,他又把它称为“自由主义公共领域”。这种公共领域,首先在纯私人交往的社会空间存在,主体是知识分子,哈贝马斯将其命名为“文学公共领域”(同上:35)。5但是,这种纯私人的公共领域,很快就演进到政治的公共领域,其基础是与私人利益密切相关、同时又不得不与国家的公共权力发生关系的现代社会发展。在社会的层面上,私人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利,天然地要批判和对抗公共权力,而其机制则是公众对“受上层控制的公共领域”的占有和利用,最基本、最典型的就是对报刊的占有和利用,并“将它建成一个公共权利的批判领域。”(同上:55)。

可见,基于国家与社会分离而产生的公共领域,本质上是私人领域中的公共领域。“私人领域当中同样包含着真正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因为它是由私人组成的公共领域。所以,对于私人所有的天地,我们可以区分出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私人领域包含狭义上的市民社会,亦即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家庭以及其中的私生活也包括其中。”(同上:55)。这种公共领域自然是围绕着私人的权利展开的,其最本原的功能就是对抗国家权力对私人权利的侵害,同时利用国家权力来最大限度地扩大私人权利(马克思、恩格斯,1972:69)。6由于有这样的功能需要,所以,这种公共领域在客观上起到了在私人利益的立场上协调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作用。

然而,应该看到,尽管政治的公共领域在本质上属于私人领域,是以私人聚合而成的公众为基础的,但是其存在与活动,一开始就必然要面临具有公共性的“公共权力”。面对公共权力,政治的公共领域可以有三种选择:一是对抗,即私人权利对公共权力威胁的对抗;二是借用,即借用与公共权力相关的要素与公共权力形成某种关系,如掌握或利用公共权力控制的报刊与机构,靠近公共权力或掌握公共权力的社会上层力量,如精英;三是进入,即将自己的意见与利益输入到公共权力系统之中,影响公共权力,否则,政治的公共领域就毫无意义。政治的公共领域之所以在对抗公共权力之中,无法回避公共权力,是因为政治的公共领域中的私人,不论其如何膨胀其“私”的一面,都无法摆脱其现实存在的“社会特性”,而这种“社会特性”必然与公共权力产生关系。

马克思认为:“国家的职能和活动是和个人有联系的(国家只有通过个人才能发生作用),但不是和肉体的个人发生联系,而是和国家的个人发生联系。”这种个人,都是社会的个人,即具有“社会特质”的个人,“国家的职能等等只不过是人的社会特质的存在和活动的方式。因此很明显,个人既然是国家职能和权力的承担者,那就应该按照他们的社会特质,而不应该按照他们的私人特质来考察他们。”(马克思,1956:270)在此,马克思在理论上揭示了这样一条政治逻辑:即在现代政治中,虽然作为私人的个人对公共权力的作用和影响具有决定性,但是,公共权力不会因为这种影响而失去其内在的公共性,因为,这种个人在具有“私人特质”的同时,还有“社会特质”,而国家权力是按照个人的社会特质来展开的,自然具有公共性。在此基础上,马克思进一步认为,现代社会与前现代社会的最大区别,或者说现代国家与前现代国家的最大区别,在于这种公共性彻底摆脱了以特级、公会、行帮以及各类特权所形成的旧市民社会的羁绊,在国家从市民社会中抽象出来的同时,上升为现代国家层面,直接面向整个共同体,从而承载起面向所有个人的公共事务。对此,他仔细分析道:“旧的市民社会直接地具有政治性质,就是说,市民生活的要素,如财产、家庭、劳动方式,已经以领主权、等级和同业公会的形式上升为国家生活的要素。它们以这种形式确定了个人和国家整体的关系,就是说,确定了个人的政治地位,即孤立的、脱离社会其他组成部分的地位。”政治革命“必然要摧毁一切等级、公会、行帮和特权,因为,这些都是使人民脱离自己政治共同体的各种各样的表现。于是,政治革命也就消灭了市民社会的政治性质。它把市民社会分成两个简单组成部分:一方面是个人;另一方面是构成这些个人生活内容和市民地位的物质要素和精神要素。它把可以说是分散、割裂、分流在封建社会各个死巷里的政治精神解放出来,汇集起来,使它脱离这种分散状态,不再同市民生活混在一起,把它构成共同体、人民的普遍事务,成为一种不受市民社会上述特征因素影响而独立存在于观念中的东西。特定的生活活动和特定的生活地位只有个人意义。它们已经不再构成个人和国家整体的普遍关系。公共事务本身反而成了每个人的普遍事务,政治职能成了每个人的普遍职能。”(同上:441-442)所以,在现代社会基础上确立起来的公共权力,具有内在的独立性和公共性。独立性是其获得公共性的根本前提,而公共性是其维持独立性的根本保障。正如现代社会的自由的个体独立于国家权力之外而存在一样,现代国家也独立于这些自由的、私人的个体而存在。在这种相互独立中,国家能够影响社会个体,但是不能剥夺其独立性;自由的个体能够影响国家的公共权力运行,但不能改变国家公共权力的公共性和与此相关的独立性。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公共权力独立于自由个体所获得的独立性,准确地讲就是相对自主性,不是基于公共权力的强势,而是基于社会独立、自由的个体在整体上对公共权力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对于这种辩证的关系,马克思揭示得相当透彻:现代私有制是“抛弃了共同体的一切外观并消除了国家对财产发展的任何影响的纯粹私有制。现代国家是与这种现代私有制相适应的。现代国家由于捐税逐渐被私有制所操纵,并由于借国债而完全为他们所控制。这种国家的命运既受到交易所中国家债券行市涨落的调节,所以它完全取决于私有者即资产者提供给它的商业信贷。”(马克思、恩格斯,1972:69)。在此,马克思和恩格斯清晰地展现了现代社会与现代国家之间的内在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公共权力之所以能够超越社会,脱离于社会,获得相对自主,其根本就在于它的命脉掌握在社会所有的私有者手中,因而,必须脱出具体私有者的规定,而成为所有私有者,即全体独立、自由的社会个体之“公器”。可见,公共权力的相对自主性与公共性是相伴而生的。公共权力一旦失去了相对自主性,也就无法以公共的方式保障私人利益;而无法全面保障私人利益的公共权力,也就失去了社会支持的基础,及其合法性。

社会个体基于私的利益,要通过公共领域作用和影响公共权力,但公共权力在公共领域面前并不因此完全被动。因为,为了公共的利益,为了对个体具有普遍意义的公共事务,公共权力也必须面对被汇集、被整合在国家这个政治共同体中的独立、自由的个体,并因此介入到市民社会之中。一开始,公共权力是作为公共秩序的力量出现的,多少属于消极面对、消极介入,早期自由资本主义国家就是如此。事实表明,当公共权力的公共性以一种超然的、因而多少也是消极的态度体现出来的时候,市民社会中的私人利益并不因此获得更多的保障;相反,无法协调的利益冲突不断把市民社会投入到经济、社会与政治的危机之中。市民社会本身难以克服的危机,呼唤国家的介入。但与此同时,市民社会本身特有的独立性,要求这种介入既不是控制性的,更不是取代性的,相反是协调性的和补偿性的。用哈贝马斯的话来说,在这种介入中,国家行使全面制定规划的职能和实施市场替代或补偿的战略(约翰·基恩[1984]1999:97)。

要形成这种介入,公共权力展现其公共性的方式,就力图从消极走向积极。为此,它进行了三个方面的努力:其一,借助原有的代议体制开放自身,从而引发大众普遍参与的大众民主;其二,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公共物品与公共空间;其三,公共权力与私人组织合作,并向私人组织转移部分公共权限和公共职能。这些努力必然使原先二元分立的国家与社会开始走向调和与交融。哈贝马斯认为国家与社会关系这样发展的最后结果就是公共领域的消亡。哈贝马斯([1990]1999:171)对这种变化多少表露出了无奈的伤感:“公共权力在介入私人交往过程中也把私人领域中间接产生出来的各种冲突调和了起来。利益冲突无法继续在私人领域内部得以解决,于是,冲突向政治层面转移,干预主义便由此产生。长此以往,国家干预社会领域,与此相应,公共权限也向私人组织转移。公共权威覆盖到私人领域之上,与此同时,国家权力为社会权力所取代。社会的国家化与国家的社会化是同步进行的,正是这一辩证关系逐渐破坏了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基础,亦即国家和社会的分离。从两者之间,同时也从两者内部,产生出一个重新政治化的社会领域,这个领域摆脱了‘公’和‘私’的区别,它也消解了私人领域中那一特定的部分,即自由主义公共领域。在这里,私人集合成为公众,管理私人交往中的公共事务。”很显然,哈贝马斯在祭奠公共领域消亡的同时,也不得不为一个新的政治生命体的诞生而接生,这个新的政治生命体就是有机的公共生活。

三、政党崛起创造有机的公共生活

从制度上讲,民主就是权利与权力的平衡。民主的成长,就是使权利在这种平衡之中,获得不断的扩大和更加充分实现的可能。所以,民主建设和发展的构想可以从两个取向出发:一是从权利出发构想和发展民主,在这个取向上,人们更多考虑的是民主价值理性的实现,即个体自由的达成;二是从权力出发来构想和发展民主,在这个取向上,人们更多考虑民主工具理性的实现,即国家制度的建构。不论从哪一种取向出发来建构民主,都无可厚非。但由于人民对民主成长有着无限追求,所以,在实践中,人们更多地从前一种取向出发来考虑民主,以寻求充分的民主合法性资源。在这样的思维定势下,民主制度在自我巩固过程中对权利空间(准确地讲是原生态的权利空间)的任何挤压,都往往被视为民主的削弱,视为公共权力对权利的暴政。这种思维定势也曾使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消失之后的西方民主表示了很大的担忧。然而,历史发展的事实是,战后的西方民主不但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战前西方民主所出现的那种以极端的巷战形式表现出来的危机,而且有所发展,而这种发展恰好是在哈贝马斯所强调的“公共领域”消亡、而有机的公共生活诞生和发展之后才出现的。所以,我们完全有理由把公共领域消失,看作是民主发展的必然结果,而不应看作是民主成长的历史倒退。实际上,在现代民主成长的历史过程中,公共领域和随后出现的有机公共生活,分别承担不同的功能:公共领域在价值理性上保护了民主,推进了民主的成长;而有机的公共生活则在制度上,在权力功能的合理实现上,巩固了民主,完善了民主,使民主权利的实现获得广泛性和现实性。如果从这个角度来理解,那么,我们就有必要探究有机的公共生活对现代民主发展的实际意义何在。

实际上,公共生活并不是在公共领域消失之后才诞生的,作为一种社会交往或政治交往,公共生活一直存在于人们的生活之中,而且,公共领域本身就是一种公共生活。亚里斯多德(2003:11-13)认为,公共生活是人类三种生活之一。他认为人类生活有三种形态:一是理论或关于宇宙世界和物质世界的哲学思考的沉思生活;二是体验乐趣的感官活动享乐生活;三是通过公开商议的公民大会,以发挥实际智慧的能力的政治生活。如果用现代概念来概括这三种生活,那么它们分别是精神的、肉体的和社会的生活。社会生活,对于人的生存来说,自然具有与精神和肉体同等重要的价值。所以,有人存在必有公共生活存在。这也就同时意味着政治是时刻伴随着公共生活的。

但是,在不同社会、不同的社会发展历史阶段,公共生活是以不同的方式来呈现的。决定公共生活呈现方式的,依然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这不仅取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分与合,而且取决于国家与社会交互作用的内在逻辑,同样是国家与社会一体的社会,公共生活的形态也可能完全不同。就西方社会发展来说,发展至今的公共生活形态,可以概括为三种:一是组织化的公共生活,这主要出现在前现代社会,以国家与社会一体为前提,其最完美的形式自然是古希腊城邦的公共生活,这种公共生活是基于共同体的需要而形成的,要求每个个体必须过城邦的公共生活,城邦中个体的私人生活和社会生活就体现在这种公共生活中。二是私域性的公共生活,其表现形态就是哈贝马斯所描述的那种私人集合,因其共同对抗公共权力以表达共同的意愿和共同的私人利益而获得公共性。“相对于古代公共领域而言,现代公共领域的主题由本来的市民的共同政治使命(对内是自我判断,对外则是自我维护)转变成了进行公开讨论的社会的市民使命(保障商品交换)。”(哈贝马斯,[1990]1999:55)三是有机的公共生活,这种公共生活既是社会个体的需要,同时也是国家的需要,并且以个体生活与国家生活保持各自的内在独立性为前提,其目的在于促进个体全面参与国家生活。与此同时,国家维护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权益。前两种形态的公共生活,只是由国家或社会的某一方构建。要么体现为为维护共同体而展开的公共生活;要么体现为为维护个体权利而展开的公共生活。然而,有机的公共生活则是拥有各自独立性的社会与国家共同构建、共同参与其中的共同生活。它既要服务于个体的权利,同时也要服务于公共的利益,并把促进国家与社会的有机互动、相互协商、相互合作以实现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作为公共生活的基本目标。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相互依存,是这种公共生活有机性的本质体现。私域性的公共生活对组织化的公共生活的替代,是由于现代社会的兴起所带来个体的政治解放以及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化;而有机的公共生活对自主的公共生活的替代,则是由于经历深刻危机之后的现代社会,开始从完全的自由主义社会向有序的大众化社会转化。有序的大众化社会的出现,在不改变社会与国家在价值上保持各自独立的前提下,改变了国家与社会在功能实现上的相互关系,即从相互独立,走向相互依赖。

不可否认,在这有机的公共生活中,可能存在着公共权力对私人领域的控制,或者对个体自主性的侵蚀,但是,不能因此否定这种有机公共生活存在的现实合理性。这种合理性的现实基础就是在国家可能获得对社会全面掌握的同时,社会也同时获得了实现全面掌握国家的可能。因为,从西方民主发展的历史来看,国家权力对社会干预的扩大,几乎是与大众民主的发展同时出现的。但是,人们往往只看到前者,而忽视后者所具有的革命性意义。历史发展表明,借助代议民主的机制,这两大趋势创造出了一个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同时又掌握国家与社会的新的政治力量,这就是政党。政党政治全面展开,则深刻改变了近代以来所形成的政治结构。英国著名历史学家杰弗里·巴勒克拉夫([1967]1996:119-148)以敏锐的眼光解释这个历史逻辑:“现代管理意义上的政府,国家控制,强制个人服从的社会目标和最终计划,包括行政和强制的一种复杂机构的产生,所有这些都是新的工业社会的一个必然结果;1870年以前它不可能存在,因为它是对1870年以后才开始全面发展的形势的一种反应。”而几乎在同一时刻,“建立在一个受到限制的财产选举权的基础上”的“平等主义的寡头政治”开始瓦解,而这瓦解的力量来自选举权范围的扩大。“从1871年起,德意志帝国和新法兰西共和国的成年男子的普选权都已成为一个既成事实。瑞士、西班牙、比利时、荷兰和挪威分别在1874年、1890年、1896年和1898年仿而效之。”在美国,这种转换在1850年就已成为事实。普选制度的运行,“使得中世纪晚期和近代初期以来欧洲人‘财产地位’发展而来的议会民主的旧体制无法实行,并开创了一系列结构性的革新,其结果就表现为自由的个人主义的代表制体系在短时间内被一种新的民主形式所取代:这种新形式就是政党制。”很快,政党从政治生活的边缘开始向中心转移。首先,它掌握了议会,从而使在自由民主时代由议会掌握的最终控制权从议会落到政党手中;与此相应,政府的决策以及政府的命运也逐渐掌握到政党手中。“如果以前重大的、悬而未决的政治问题以及政府的命运可能由议会争论的结果来解决,现在,问题已经预先在政党的决策委员会上作出了决定,因而议会的演说已经不是意在改变议会成员的看法,而只是针对着议会外的选民们,其目的就是要影响他们并让他们确信可以对该党完全信任。”杰弗里·巴勒克拉夫(同上)认为这其中的变化具有“革命性的特征”,人们不能对此熟视无睹。他惊呼:“大众社会的到来瓦解了政治社会的现存结构。今天我们生活在一个新的政治时代。在整个当代世界——在西欧的民主国家,在共产主义制度的国家以及在亚洲或非洲的原殖民地地区——现在到处都能看到,高度组织的政党占据着政治结构的中心位置,这是因为在19世纪末以来崛起的大众社会的形势下,政党是体现人民大众的政治目的的唯一有效手段。”

由此可见,面对公共领域的衰败,我们固然可以在某种价值上,如个体的自由,表示出对民主发展受挫的惋惜;但同时,我们也可以在另一种价值上,如民众的平等参与,表示出对民主发展的欢呼,因为,“大众在政治生活中开始起到积极作用”(Duverger,1954:426)。所以,有机的公共生活在公共领域衰败之后的兴起,并不完全意味着民主发展的衰退,而是意味着民主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在这个新的历史时期,以政党为中心展开的有机的公共生活成为民主存在、运行与发展的基础。政党在这种生活中,通过选举、代议机制以及执政过程,同时促成社会对国家的制约以及国家对社会的治理。

政党虽然是有机的公共生活的中心,但是,政党不能决定有机的公共生活本身,因为,政党也是其中的参与者。有机的公共生活的基础,自然是大众社会。然而参与集中的不仅仅是大众,还有政党、社会团体以及国家机构中各种要素。但是,不论最终形成的生活形态怎样,其逻辑起点始终是在大众。由此来透视有机的公共生活,可以看到,它的内容是丰富多彩的,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学习生活。在知识大众化的时代,学习已成为每个公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类开放的学校中,包括大学中,学习所形成的社会交往和思想交流,不仅是大众创造公共生活的基础,而且也是国家影响公共生活的重要途径。发展速度大大超过欧洲的美国近现代教育,尤其是“为所有人而办的高等教育”的发展,有效支撑了美国民主的发展(丹尼尔·J·布尔斯廷,[1973]1997:696-730)。二是团体生活。团体生活是个体生活的有机聚合。这种团体,面向社会,是凝聚个体、扶助个人,协调社会的服务组织;面向政府,是表达利益、维护利益、争取利益的利益组织。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团体生活为两者提供制度化的联系,其实际作用是:“将政治行动秩序化,它促进了价值共享,保持了政治竞争与监督,从中政治领袖获得了训练机会,政治行动的理性化水平也获得了空前提高。”(张静,1998:110)三是参与生活。在大众民主时代,民主权利的普遍化以及政府公共服务的普遍化,使得广泛的参与不仅是民众的要求,也是政府运行的要求。参与生活,活跃了国家与社会的交互作用,不仅使社会诉求公共化,而且使政府的意愿公共化。在这其中,政府与社会实现了利益的交换与平衡,从而使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得到共同的满足。四是协商生活。协商生活不仅出现在社会与国家之间,而且出现于社会内部与国家内部。协商生活使得非此即彼的竞争民主与表决民主有了缓和的空间,增强了理性在民主中的作用。协商生活的出现,既是人们对自我局限的正视,也是人们对公共生活价值的肯定,即人们相信平等的沟通与交流是能够达成合理目标的。显然,这四个方面的生活具有内在的有机性,而它们所构成的有机的公共生活,不仅有助于个体的自我完善,而且也有助于社会与国家合理性的提升,而这些益处是现代民主在制度上得以巩固和发挥的重要资源。

四、责任体系与有机的公共生活

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生活在社会之中,因而,也就生活在一定的秩序之中,人是在一定的秩序中来寻求其最本质的需求的,即对自由的需求。这也就应了卢梭([1958]2005:4)的名言:“人生而自由,但却无法不在枷锁之中。”人因秩序而自由,同样人也因为自由而秩序。人在获得自由的同时,就必须承担维护秩序的使命。所以,权利与义务是对应而生的。义务,本质上就是一种责任。也就是说,人参与社会生活,在获得自由的同时,也必须承担起由权利所带来的责任。人只有体认到责任,才能把握自己的自由。所以,康德(1991:34-35)说:“我们唯有通过道德命令(它是义务的直接指令)才认识我们自己的自由——由于我们是自由的,才产生一切道德法则和因此而来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而权利的概念,作为把责任加于其他人的一种根据,则是后来从这种命令发展而来的。”

现代民主是人在政治上获得解放的产物,正如马克思所说,是人的自由产物。而人与人之间基于维护天赋权利而形成的社会契约,则成为现代国家的逻辑前提。所以,现代民主成长的最基本动力就是权利的张扬。权利使个体获得独立与自由,权利构成国家权力之源,并决定国家权力的结构以防止国家权力对个体权利的侵害。这种张扬的权利之所以能够成为建构民主的基础,是因为其背后有一个强大的平衡的力量,这就是理性。理性,使人们意识到权利的另一面,即义务,意识到权利的限度是权利实现的前提。所以,建构现代民主的“利己主义”的个人,也应该同时是理性的个人。正如罗尔斯([1996]2000:52)所说:“理性的个人不是由普遍善本身所驱动的,而是由一种社会世界本身的欲望所驱动的,在这一社会世界里,他们作为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可以与别人在所有能够接受的项目上进行合作。他们坚持认为,在这一世界内应该主张相互性,以使每一个人都能与别人一道得利。”这样“理性的和合理的当事人通常都是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责任单位,所以有可能因为侵犯了理性的原则和标准而受到指控。”既然基于理性而运行权利的权利主体在政治生活中是一个责任单位,那么,民主的建构也就可以在两个层面上展开:一是在权利层面上展开;二是在责任层面上展开。相对责任而言,权利具有逻辑和道义上的优先性,所以,现代民主建构的实践,首先都体现为在权利层面上展开的民主建构。现代民主制度更多地是作为维护自由权利的制度安排而被建构起来的。

但是,任何民主的建构,除了制度建构之外,还需要民主的公共生活的建构。因为,民主生活的实际展开,都是在公共生活中进行的,不论是个体权利的实现,还是现代民主制度的运行,没有公共生活,也就不可能有民主。所以,民主在完成制度建构之后,就必须关注民主的公共生活的建构。古希腊的民主将这两方面的建构有机统一了起来,因为,古希腊的民主不是基于个体权利而建构民主,而是基于共同体的生存与发展需要而建构民主。然而,现代民主则是基于个体权利与自由而建构起来的,共同围绕着个体权利而展开的制度建构与公共生活建构,虽然也是同时进行的,但在民主成长的早期,两者并非统一在一起,因为,这种公共生活,即公共领域,是以私的利益为取向的,它与以超越私的利益的公共利益为取向的制度建构之间存在着内在张力。直到有机的公共生活出现之后,这种张力才逐渐缓解,因为,在有机的公共生活建构中,不仅有私人的个体参与其中,而且有各类的社会团体和国家公共权力的因素参与其中。这种公共生活是社会与国家交互作用的结果。

不同的公共生活,其建构原则是不同的。在古希腊,组织化的公共生活是在公民的个人利益归属于城邦的公共利益,并获得参与城邦事务权利的基础上形成的。所以,在古希腊“一种政体如果要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必须使全邦各部分(各阶级)的人民都能参加而怀抱着让它存在和延续的意愿。”(亚里士多德,1983:88)在近代,私域性的公共生活,主要存在于资产者当中。作为一种具有公共意义的私的生活,其基础是资产者能够将作为资产者的利益追求与作为独立公民的权利追求结合起来。正如哈贝马斯([1990]1999:59)所言,“成熟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永远都是建立在组成公众的私人所具有的双重角色,即作为物主和人的虚构统一性基础之上。”这种公共生活的水平,实际上取决于公共领域能否使“私人物主的旨趣与个体自由的旨趣完全一致起来”。一旦一致起来了,公共领域的公共生活,就不是简单地为维护私人的财产权利而展开,而是更多地确立在保证和促进人的自由发展这个崇高目标基础上。这种崇高目标多少使得私人集合而成的公众生活,摆脱物欲和私利的羁绊,而在更高的层面上面对公共权力,从而获得维护公共利益的功能。有机的公共生活,既不同于单纯为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古希腊的公共生活,也不同于单纯为个体权利而形成的私域性的公共生活,因为,这种公共生活,既不单纯是公共权力的需要,也不单纯是个体权利的需要,而是两方面的共同需要,因而,它不是建立在权力在公民中的均衡配置的基础上,也不是建立在个体权利的运行基础上,而是建立在参与其中的权利主体和权力主体共同拥有的责任基础之上。可以说,包括个体、组织与国家在内所形成的责任体系是有机的公共生活的基础。有机的公共生活所实践的是在责任场面上构建民主。

把有机的公共生活建立在责任体系基础之上,就意味着参与公共生活的每个主体,都应该是责任主体。如果各个主体仅仅从自身的权利出发,放弃其应该承担的责任,那么这种公共生活必然会因权利的扩展而失去应有的活力。因为,这种权利的扩展,本质上是权利的滥用,这种滥用可以体现为过度强调权利的绝对性,也可以体现为轻易放弃权利。这种权利的滥用,必然在整体上影响公民的政治参与,要么影响他人的参与,要么影响自身的参与。研究表明,“公共生活的质量和社会机构的行为的确深受公民参与的准则和网络的影响。在诸如教育、城市贫困、失业、控制犯罪和滥用毒品、甚至健康等方面,研究者们发现,更有希望的成功出路是公民参与社群。”(罗伯特·D·帕特南,[1993]2000:166)在有机的公共生活中,作为责任的主体,除了公民之外,还有各类社会组织以及国家权力机构。它们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赖的关系。所以,任何一方放纵权利、放弃责任,同时会在另外两方产生同样的效应。例如,当公民放弃选举权利或参与权利,从而放弃其监督国家权力的责任的时候,也就在客观上为国家提供了放大权力、忽视责任的可能。这其中的道理很简单,国家是产生于社会的,它只有在社会民众的不断监督和纠正下,才能成为公共利益的最终体现者。所以,当人们创立国家的时候,就包含着帮助国家成长、纠正国家错误的责任。康德(1991:176)指出:“这种原始契约的精神包含了一种责任,并把这种责任强加于那个建立机构的权力,要它使得政府的形式能够和它的精神相符合。如果不能立刻做到的话,那么就逐步地、不断地改变它,直到这个政府在它的工作中与唯一正确的政体和谐一致。”公民监督政府的目标,就是要求政府履行其应有的责任。政府放弃责任,也就等于政府滥用权力。在当今社会,各类社会组织与社会团体往往是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的具体承担者。如果这些组织不能坚守自己的责任,那么整个社会和国家就可能出现治理的短缺,而这将直接影响到整个公共生活。由此可见,有机的公共生活的有机性,不仅在于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制约和渗透,而且更在于各个参与其中的责任主体在责任上的紧密相关性。

责任与权利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它们在本质上难解难分,相互依赖”,权利一旦“走得太远”,责任就被“忽视了”(史蒂芬·霍尔姆斯、凯斯·R·桑斯坦,[2000]2004:99-111)。所以,责任体系实际上是参与公共生活的各类主体在公共利益的原则下对权利的有效运行。公共权力运行的是公共权利,即体现在法律之中的公意和共同体利益追求(康德,1991:136-139)。在这种责任体系下,各种权利主体更多的是从维护公共利益出发来维护各自的权利。这也就是说,在有机的公共生活中,权利的优先是在价值的层面上予以肯定的,而在权利的实践中,即在工具层面上,公共利益应该是权利实践的首要追求。在这一点上,社群主义的理论是有意义的(俞可平,1998)。这种责任体系的构建需要各方面的努力,在这过程中,政党的作用十分重要。因为,政党具有同时动员大众、操作国家、整合社会的能力。从帕特南的研究成果来看,虽然现在还没有足够的材料说明,政党对提高公共生活的质量有决定性的作用,但是,至少有材料证明,政党之间的激烈对抗,将直接影响公共生活本身:“我们从政党力量和地区领导人的看法的双重视角考察了政党体系的意识形态极端化的状况,发现左右两派的鸿沟越深、极端主义的势力越强,建设一个有效的政府就越困难。” (罗伯特·D·帕特南,[1992]2001:135)这个结论表明,如果政党不能从公共利益出发,仅从谋一党之私出发作用于社会与国家,其结果只会导致民主的危机与倒退。从这个角度讲,政党固然是民主运行与民主成长的前提,但只考虑政党的数量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考虑政党的质量。只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善的政党,即负责任的政党,才是民主成长的真正动力。

这里必须指出的是,有机的公共生活是基于现代民主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形成的,是现代民主成长的必然要求。有机的公共生活要求责任体系健全和发展,但是,在具体的民主发展中,责任体系与有机的公共生活是辩证统一在一起的,两者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五、有机公共生活的现实基础

对于有机的公共生活来说,责任体系,从结构形态上看,就是参与民主的公共生活的每个主体都是一个责任主体,各个主体在民主生活中,各守其责、各尽其力、各谋其利;在价值形态上看,就是所有责任主体都从公共利益出发来运行权利,谋求各自的利益,做到价值层面上权利优先与工具层面上的公共利益优先并举;在功能形态上,就是使参与公共生活的各个主体在保持各自独立性的前提下,形成沟通、协商与合作的关系,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个体权利得以实现的可能和公共权力得以有效运行的可能。这样的责任体系创造有机的共同生活,从而对现代民主制度起到支撑与巩固的作用。然而,这种责任体系的建构,不是简单的理论、制度或政策设计与创新所能完成的,从根本上,就有赖于经济、社会和政治的健康发展。这种发展不仅有效益的追求,而且有善的价值的追求。所以,这种责任体系及其所决定的有机的公共生活,与其说是建构出来的,不如说是从现实的经济、社会与政治发展中成长出来的,其现实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民精神的培育。公民是公共生活的主体,在有机的公共生活中,公民精神的核心就是把增进公共利益作为个体利益实现的前提。所以,托克维尔([1951]1991:268-271)在分析美国的公共精神的时候,把公民精神就等同于公共精神,认为其具体体现为理智的爱国心。在托克维尔看来,爱国心有两种:一种来自本能与情感;另一种来自理智。相比较而言,后者更为坚定。理智的爱国心“虽然可能不够豪爽和热情,但非常坚定和非常持久。它来自真正的理解,并在法律的帮助下成长。它随着权利的运用而发展,但在掺进私人利益之后变为削减。一个人应当理解国家的福利对他个人的福利具有影响,应当知道法律要求他对国家的福利做出贡献。他之所以关心本国的繁荣,首先因为这是一种对己有利的事情;其次是因为其中也有他的一份功劳。”显然,这种爱国心建立在个人利益与国家代表的公共利益有机统一的基础之上的。在这种爱国心下,人们愿意为国家的富强而努力,而“他们这样做不仅出于责任感和自豪感,而且出于我甚至敢于称之为贪婪的心理。”(同上)所以,公民精神的培育,不能简单地从道德的要求出发,而要从权利与责任意识出发,敢于在具有价值优先性的个体权利面前强调公共利益的价值与意义,并努力把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有机统一起来。只有能够理智处理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公民,才能创造有机的公共生活,才能保障民主的运行有稳定的社会基础和精神力量。对于公民精神的培育,公民教育至关重要,其关键,就是培育公民遵从法治规范,认同制度价值,承担公共责任。卢梭(2005:184)把这种公民教育上升到“公民宗教”这个层面,他说:“每个公民都应该有一个宗教,宗教可以使他们热爱自己的责任,这件事却是对国家很有重要关系的。”

第二,社会团体的发育。社会团体,既是公民参与社会,创造公共生活的基本组织形式,同时也是责任体系形成和发展的重要组织载体。所以,在当代民主政治条件下,社会团体的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测度一个国家有机的公共生活的发展水平。美国著名学者弗朗西斯·福山在研究社会资本对现代民主制度的价值时认为,社会的自我组织,既能防止过度的个人主义,同时,也能避免国家权力对个体、对社会的侵扰。他(福山,[2001]2003:78)指出:“如果一种民主制度确实是自由主义的,那么它肯定为个体自由保留了一块空间,并为这块空间提供保护,使其免受国家的干扰。如果这种政治体制不想退化到无政府状态,存在于受保护空间里的社会必须有能力进行自我组织。公民社会的作用就在于平衡国家的权力,同时保护个体免受国家权力的侵扰。”发育社会团体,既有赖于社会个体的共同努力,但同时也有赖于国家为社会团体的发育提供必要的空间和法律保护。如果国家不能为社会团体的发育提供有效的秩序,那么社会团体的发育,并不一定就能带来有效的秩序和公共生活。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社会团体的健康发育,更有赖于国家与社会的合作与共同努力。

第三,社会平等的促进。实现政治平等是现代民主的前提。在大众政治下,政治上的平等必然要转化为对经济与社会平等的追求。这种追求要求公共权力在经济与社会资源配置中,能够更多地从公共利益出发,从社会的整体平衡出发。这样,促进社会平等也就自然成为现代民主所必须考虑的最基本的公共利益。战后资本主义国家所推行的福利政策,正是从促进社会平等的角度来救济资本主义民主的。所以,当全球化对福利政策提出挑战的时候,哈贝马斯([1997]2000:71-90)马上提出警告:一旦新建立的“社会平等”失衡,民主的危机必将再度降临西方社会。尽管多元主义者认为国内平等对促进政治的多元化只有理论的意义(特纳、西雷,[1994]2000:111-132),但是,国家平等对于民主条件下创造有机的公共生活的正面作用却是有现实意义的。托克维尔用美国的经验证明了这一点。实际上,促进社会平等,不仅是国家承担其应有社会责任的体现,而且也是个体、阶层以及社团之间为公共利益承担自己责任的具体体现。所以,有了这个目标和使命,责任体系的建构才有道义和价值的基础。这种道义性和公益性相统一的社会行动,将直接推动有机公共生活的发展。

第四,政党政治的理性。政党是有机的公共生活的重要支撑力量,其在社会与国家中的活动,对公共生活有直接的影响。政党是从特定利益出发,以掌握国家权力为目标,以谋求公共利益为合法性基础的政治组织。既然有特定的利益,那么政党如何理性地对待特定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就将决定政党与政党之间、政党与社会之间以及政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政党政治的理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党谋求执政的理想与行为的理性;二是政党制度的理性。这两个方面是相互决定的。政党政治的出现使有机的公共生活成为可能,但是政党政治一旦出现非理性的党争,则可能直接摧毁这种公共生活。麦迪逊([1941]1980:44-51)指出:“党争就是一些公民,不论是全体公民中的多数或少数,团结在一起,被某种公共情感或利益所驱使,反对其他公民权利,或者反对社会的永久的和集体的利益。”这种党争,必然使公益受损,必然使社会稳定与公共付出代价。麦迪逊(同上)认为,消除党争的办法不是“给予每个公民同样的主张、同样的热情和同样的利益”,而是消除“财产分配的不同和不平等”。然而,这种治本之策,必须有治标之策与之对应。这个治标之策,就是加强对党派,包括利益集团的管理。麦迪逊(同上)指出:“管理各种各样、又互不相容的利益集团,是现代立法的主要任务,并且把党派精神和党争带入政府的必要的和日常的活动中去。”这自然就涉及到政党政治的制度安排和运作程序。这方面制度的幼稚和缺陷,必然诱发政党政治中的非理性党争,从而使民主时刻面临爆发危机的危险。理性的政党政治,应该坚持公共利益至上,坚持宪政制度至上以及协商妥协至上。

第五,协商社会的形成。有机的公共生活围绕着谋求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有机统一这个现实目标而展开,在这其中,公共利益是作为个体利益实现的正相关因素而被认同的,因而,有机的公共生活不是否定个体利益的结果,相反,是谋求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共赢的结果。然而,资源短缺的客观现实决定了个体的利益多少具有排他性,这种排他性是利益之争的最直接根源。在利益差异引发多元利益之争的现代民主社会,如果要避免个体利益的追求以及由此引发的利益之争对公共利益的可能危害,并努力使个体利益的追求能够增进公共利益,那么从简单的利益之争走向合情合理的利益协商,就应该是最为根本、也最为理性的选择。协商要成为社会的一种存在状态,它就不仅仅是一种民主的程序,而且更应该是创建社会资本的最重要机制。这样,人们在协商中所获得的利益,除了现实的利益之外,还有长远的、非物质的利益,即社会资本。必须指出的是,协商社会与有机的公共生活是统一在一起的,两者互为前提,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关系。这就要求有机的公共生活,必须以创立协商社会、协商民主为目标取向;反过来,协商社会、协商民主必须以发育有机的公共生活为前提和基础。

六、结语

对于人类生活来说,民主实际上是相当形而上学的,它犹如天上的云,看得见,可感受、可描述,但就是把握不住。所以,在价值上,我们可以把民主作为目的来追求,但在实践上,我们应该把民主作为一种工具来把握,从而能够通过有现实性的努力,实现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对应,而不是在理想中去梦幻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对应。

从责任建构民主,与其说是构建一种民主制度,不如说是构建一种民主生活,即民主的公共生活。这种公共生活是社会与国家有机互动所形成的。它不仅要维护现代民主制度,并使其得以巩固,而且要维护个体的利益,使其既能从公共权力中获得保护,而又能避免公共权力的危害。显然,从责任构建民主,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从权利建构民主和从制度建构民主的两种民主建设路径。当然,从民主成长的逻辑来看,这种超越是以权利的保障和制度的确立为前提的。所以,这种超越在实际上就是对国家与社会、权力与权利、秩序与自由关系的平衡。问题的关键是,这种平衡不是来自国家与社会之外的力量,而是国家与社会基于各自的权利与责任,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有机统一而相互作用、相互参与和相互合作所形成的力量,即有机的公共生活。

从责任建构民主,培育有机的公共生活,是现代民主发展的必然选择。有机的公共生活所对应的是自由主义时代之后的民主发展。对于西方民主来说,有机的公共生活是其民主发展到新的阶段的产物,所以,西方民主发展的使命就是使这种有机的公共生活更加完善,更具活力。而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有机的公共生活则必须作为现代民主建设的必要基础和补充予以培育和发展,并以此来巩固和完善所构建起来的民主制度。无数的经验证明,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要使外来的民主制度在相对落后的国家迅速成熟起来,过度强调权利的优先性和绝对性,是相当危险的。在民主制度建立起来后,发展中国家应该努力在权利与责任的统一基础上,从责任建构民主,把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有机统一起来,努力培育有机的公共生活,从而为民主制度的巩固与有效运行,提供必要的社会基础与政治资源。

注释:

1  美国学者科恩在《论民主》一书中,不仅分析了民主的两大前提,即社会与理性,而且分析了民主的五大条件,即物质条件、法制条件、智力条件、心理条件以及保护性条件。

2  萨托利指出,与现代民主相反,古希腊民主,虽然属于城邦直接民主,但其实质上“是一种进行集体决策的(城邦)统治体系。这就意味着,根据这一古典民主公式,社会不允许给独立性留出余地,也不允许个人得到保护,它完全吞没了个人。”

3  实际上这种冲突是黑格尔发现的,马克思认为“这是黑格尔较深刻的地方”,而黑格尔的错误在于想用等级制办法来消除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二元论。马克思主张用代表制来解决。

4  卢梭在分析现代政治中,也曾提出“中间体”这个概念。他认为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必须有一个中间体。这个中间体就是政府。通过这个中间体,臣民与主权者得以相互适合,因为,这个中间体“负责执政法律并维护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卢梭之所以把以行政官员为主体的政府作为中间体,是因为卢梭基于人民主权的原则,把从市民社会中抽象出来的国家,重新拉回到社会自身,与传统的国家包容社会不同,在卢梭这里,国家则完全被社会所包容。然而,在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存在的现实条件下,这个中间体自然不可能是代表国家的政府,自然是国家之外,同时又超越市民社会中间力量。这个力量就是公共生活。

5  哈贝马斯指出,“在与‘宫廷’的文化政治对立之中,城市里突出的是一种文学公共领域,其机制体现为咖啡馆、沙龙以及宴会等。”“它是公开批判的练习场所,这种公开批判基本上还集中在自己内部——这是一个私人对新的私人性的天生经验的自我启蒙。”

6  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国家实质时指出:“实际上国家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自己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所以,资产者在对抗国家公共权力的同时,也对国家权力保护私人权利有内在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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