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7—8日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召开了以“农民行动单位与村治模式”为主题的研讨会,来自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30多位中青年学者参加了研讨。与会者围绕着当前中国农村研究中的两个重要问题,即如何理解和解释中国农村的区域性差异,如何从中国农村经验中建构出中国理论,开展以中国为主位的农村研究,而不只是为西方社会科学理论做脚注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一、中国乡村社会中的农民行动单位与会学者认为,在西方社会学中,社会角色、社会行动、社会关系以及社会结构等都是基本概念,不同的学派对它们有不同的理解和界定,但有一个前提是共同的,即不管是“社会人”意义上的个体,还是“经济人”意义上的个体,行动者都是个体。但在中国社会文化中,个体在大部分的政治社会领域中都很难构成独立的行动主体,在广大的乡村社会尤其如此,大量的经验调查表明,家庭及家庭以上的小群体才是村庄的社会行动单位,它们包括核心家庭、联合家庭、小亲族、户族和宗族。所以,许多长期从事农村研究的研究人员认为,在用西方社会学的那些基本概念来观察、描述和理解中国乡村社会时,就会发生种种适用上的问题,很难解释清楚中国农民的行动逻辑和村庄的社会结构。与会的相当一部分学者都经历了政治社会学早期的农村研究,其实早期研究对乡村社会的观察,也基本上是从个体农民出发的,比如对村庄精英、社员以及村干部角色的研究,从对这些个体的观察入手,进一步对个体的关系网络、社会资本以及村庄社会关联进行研究,这类研究也能对村庄的政治社会现象有一个解释,但这类基于个体的乡村研究看到的只是一个个侧面,切割了村庄本来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也很难对中国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进行比较研究和宏观把握。正是基于以上认识,贺雪峰和他所在的研究群体在大量的田野调查的基础上提出了“农民行动单位”这一概念,试图从农民行动单位入手,对中国乡村社会有一个重新的认识和理解,并对中国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能有一个清晰的把握,在这个基础上对中国村庄的农民行动单位、社会关系以及社会结构有一个基于本土经验的完整理解,从而建构起中国自己的农村社会学出来。也有的研究者认为,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农民行动单位”这一视角便于对变迁中的中国乡村社会进行研究,这种路径的研究与西方社会学中的互动论具有相似性,突破了功能主义研究固有的静态性缺陷,因此具有刷新此前大多从结构功能主义的分析角度开展农村研究(例如以贺雪峰等人的研究为代表)的局面。
二、农民行动单位与村治模式在研讨会上,贺雪峰介绍了他在长期田野调查的基础上归纳出的两大农民行动单位类型,一类是原子化的农民行动单位,即核心家庭;另一类是非原子化的农民行动单位,即在核心家庭之上的小群体,包括五种类型:宗族主导型、小亲族主导型、户族主导型、联合家庭主导型和地缘主导型。每种农民行动单位与相应的村治类型相呼应。贺雪峰还给出了每种村治类型的典型特征、村庄特征、村治特征以及所在的代表性区域,为下一步的农村调查和研究提供了一个开放性的框架。在随后的讨论中,申端锋结合自己在山东鲁西南农村的田野调查,就小亲族主导型的村庄特征和村治模式做了一个具体的分析,并提出了一个相对具体的从个案到区域的研究进路。他认为小亲族主导型的村治模式很可能会涵盖整个黄淮海平原,这一区域包括山东、河南、河北的大部以及皖北、苏北地区,这一区域的乡村治理呈现出了极大的相似性,即都是小亲族主导型的村治模式。一些宏观资料也印证了他的经验观察,中国人口地理研究提供的资料表明,鲁西南的菏泽和豫东的周口是我国计划生育控制最困难的两个地区,在一些相关的研究者看来,这与两地农村属小亲族主导型的村治模式直接相关,小亲族之间竞争激烈,多生儿子就有了持久的内在的动力,从而导致计划生育工作的困难。当然,这一结论能否成立,仍需大量的经验事实做支撑。与会学者一致认为,有必要对黄淮海平原的村治模式(暂且称之为小亲族主导型的村治模式)的研究予以进一步的关注,其意义在于它或许能够为中国乡村及其治理的区域性差异的理解提供实证的基础。
懂磊明在随后的发言中认为,当前的大多数农村研究都是将自己的研究对象从农村社会中抽离出来,在村落场域之外讲述村庄生活中的故事,导致很多的农村研究实际上与农村无关,农村只是为他们的研究提供支离破碎的素材,这类研究实际上并不能理解广大的中国农村。正是基于这一认识,懂磊明结合自己的农村纠纷研究,指出在当前对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中,存在着“黑板上的纠纷解决”的倾向,村庄纠纷及其解决机制只是在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动中才呈现出它的意义,研究者并没有考察纠纷在乡村社会中的位置和意义,也就不可能将其研究与“乡村社会是如何可能的”这一社会学主题关联起来。所以,他认为,当前的农村研究应该把事件放回村庄,并进一步放到区域差异中去,从而为理解和把握作为一个整体的中国乡村社会提供一种认识论的前提。他认为纠纷研究作为一项专题性研究,它和“农民行动单位”的研究是相辅相成的,在理解区域差异和从乡村内生变量来研究乡村方面,二者也是一致的。此外,还有一些学者分别介绍了他们在陕西、湖北、浙江等地农村所做的关于农村纠纷的实证研究。
在讨论中,有学者提出所谓的农民行动单位的边界问题,认为在不同的事项上农民行动单位的边界是不同的;也有学者认为在同一村庄中可能存在多种类型的农民行动单位。大家围绕这两个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由对这两个问题的讨论而派生出来的另一个问题则是农民行动单位与不同区域村治模式的内在关系的问题。一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作为操作概念的“农民行动单位”应当是指某一区域内主导型的行动单位,是乡村治理场域中的行动单位。
三、农民行动单位与区域研究参加本次研讨会的学者,其学术背景涉及了政治学、社会学、人类学、经济学、历史学以及法学等学科,研究领域涉及乡村社会的各个面相,各个学科互相对话、相互启迪,深化并拓展了对农村问题的认识。与会学者对20世纪30年代以来的中国农村研究进行了回顾和梳理,对村落社区研究的所谓的代表性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大家认为,早在上个世纪三、四十年代,费孝通先生就提出了进行村落类型划分的研究方案,以解决所谓的社区研究的代表性问题。但时至今日,对于如何进行农村区域的划分和田野调查仍然没有实质性的进展。有研究者通过对既有研究的梳理后认为,在农村研究当中,一直以来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时间问题,一个是空间问题。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几千年历史的文明国家中,进行村落研究时,时间问题是一个无法避免的问题,人类学从初民社会的研究中提炼出来的民族志方法,在农村社区研究中肯定要有所修正;对于时间问题,我国学界已进行了较多的探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对于空间问题,也就是英国人类学家弗里德曼提出来的所谓的代表性问题,一直以来没有得到解决。一些研究看起来是所谓的区域研究,实际上却是把空间问题时间化,从而失去了空间研究的本来意义。另外,与会学者还认为,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史研究中的区域社会史研究取得较为丰富的成果,出现了所谓的“关中模式”、“华北模式”和“华南模式”等,但这些所谓的区域研究实际上还是个案式的研究,即往往试图通过一个区域的个案来表达一种地方性知识,从此来颠覆一个既有的学术观点。而本次研讨会所主张的“区域研究”实际上并不意味着研究人员仅仅想要破一个东西,而是想建构一个东西,即通过研究区域差异来达到对中国农村的完整理解。所以,不少与会者认为,沿着这一思路做下去,应该能较好地解决所谓的代表性问题,并在空间研究这一向度上为对此类问题的进一步探索研究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2005, Vol.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