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是由现代性催生并伴随着工业社会的出现而诞生的一门学科,这门学科在诞生之初确立的主旨和目标,就是致力于社会的秩序和进步。而秩序和进步在具体的经验层面上,就具有均衡、稳定、协调与和谐的意涵。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和谐社会是“社会学”的题中应有之意,既是这门学科理论和实践的根本标的,也是它存在的意义与使命之所在。
纵观社会思想史,从秩序、和谐角度讲社会的例证,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的典籍中,都不胜枚举。这一进路更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大突出特色,和合思想可说是其精髓,其意涵“致广大而尽精微”,影响所及无远弗届,与以“分析”或“分解”为主要特征的西方文化相比较,既相犄角对立又成互补之势,比肩而立相映成辉,各以不同的方式对人类文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与此同时也应看到,上述秩序、和谐的观念,是古代思想家基于形而上的玄思对社会生活整体所作的朴素猜想或本体论预设,它与作为一门经验科学的社会学所关注的和谐社会还有着重要区别。强调社会学是一门经验科学,并不意味着社会学能够完全排除形而上学,更不表明社会学可以不做理论思考,而是凸现它的研究对象是经验的社会事实,它的一切结论、假设、概念、命题和理论都必须经受经验事实的检验,其研究方法和程序(譬如在选取事实样本和描述社会事实时)要保持客观性和科学态度,推理和说明要符合逻辑,总之要信守经验科学的规范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学史上一些大家关于如何保持社会均衡、秩序的论述,与一些思想家从形而上高度讲“和合”相比较,对于我们探讨在实践中构建和谐社会更具现实意义。众所周知,社会学的基本问题是关注社会事实亦即经验层面上的行动对秩序问题,因此从广义上说,社会学中的每一位大家都从不同的面向、不同的视角论述过社会秩序问题,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社会和谐问题。譬如冲突理论,它是从社会生活中最为普遍的过程——冲突的视角论证了产生不协调、不和谐的社会条件,从而能为我们从正面理解导致和谐社会产生的社会条件提供了间接帮助。当然,直接以社会和谐为论题的社会学思想就更值得我们参考借鉴。
一、社会团结理论社会团结理论,最先是由法国著名社会学家涂尔干提出的。他针对19世纪欧洲步入工业社会后由于剧烈的社会变迁所引发的激烈社会冲突,提出了以职业群体为核心重塑“社会团结”的构想。他继承了欧洲社会民主思想传统,认为欧洲工业社会的危机是由于从传统社会向工业社会急剧转型的过程中,利益和价值的分化造成了社会冲突和社会失范,传统的利益协调方式和价值体系解体,社会矛盾不断加深造成的。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是在新的社会组织的基础上进行社会重组,形成“社会团结”的有机形式,防止“社会排斥”和“社会分裂”。涂尔干曾明确指出,团结和变迁,实际上是现代社会学最根本的两大主题。正是在现代社会的变迁过程中,团结才能获得其应有之义。
什么是社会团结呢?它实际上是一种生存和发展的机制。社会组织的一个最根本的基础,并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纯粹的效率原则,不是功利主义意义上的有用原则,而是能够将个体凝聚起来的粘合(cohesion)原则(Crow,2002:18-25)。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构成社会团结的最根本的因素,一是集体实在:“社会成员平均具有的信仰和感情的总和,构成了他们自身明确的生活体系,我们称之为集体意识或共同意识”;二是法律和制度实在:“法律表现为社会团结的主要形式”(涂尔干,2000:42,31)。
由这一角度出发,现代社会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具有一种独特的团结形式。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的差别,正是前现代社会与现代社会的根本差别所在。机械团结来源于人的相似性,而有机团结则是在分工和契约关系的基础上确立的。
大体说来,涂尔干的团结理论,是围绕着这三个方面展开的:一是形成社会团结的价值结构。一个国家或总体社会的政治目标和爱国情感、现行意识形态,以至传统的伦理道德价值等共同意识,都是构筑价值认同的重要因素。价值上的认同对于团结来讲很有可能是首位的。二是由法(law,即规则1)、规范或习惯等形成的制度安排。当然,这里的法既包括强制性的法律,也包括惯例、习惯或者是习惯法,所有这些,都为社会创造了一个规范环境。三是社会关系的联结方式,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社会关系通过不同的纽带联结起来。
几乎在同一时代,滕尼斯有关社会团结的观点也非常重要。滕尼斯认为,社会实体的内在聚合不仅依靠拥有共同权利的个体成员对团结的考察,还必须诉诸一种特殊的社会实在,即社会“纽带”(bond or ties)。很显然,在滕尼斯看来,团结不能仅仅建立在纯粹现代个体之理性行动的前提上,社会性的相互依赖关系,在理论意义上是个体自由的一个对立面,因为它所指涉的是一种道德义务、道德律令或禁令(Tönnes,1955)。按照这样的思路,滕尼斯将社会性的相互关系分为两种基本类型:“社区”(genmeinschaft)和“社会”(gesellschaft)。
从某种意义上说,滕尼斯对现代社会的判断与涂尔干恰恰相反,他认为,共同体的团结是一种实在的和有机的生活;而现代社会的纽带却是一种“想象的和机械的结构”(Tönnes,1955:37)。在共同体中,成员的相互依赖关系非常紧密,社会关系形成一个极其稠密的网络,家庭是组织的基本形态。现代社会的关系,实际上是通过契约和交换关系确立起来的,因此,社会团结的基础必定会被范围越来越大的地域流动、城市的兴起以及大规模产业结构所削弱。这意味着,随着文明化进程的展开,个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反而抽象性越强、越疏远,实际上陷入一种霍布斯意义上的社会敌对状态:即滕尼斯所谓的“无限制的经济竞争”(Tönnes,1971)。滕尼斯认为,如果现代“社会”建立在上述前提下,那么财富垄断和阶级分化就必然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只有通过重建社区团结,才是现代社会的真正出路。
后来,海希特和科尔曼等人,在社会团结和组织团结的量化研究方面做了很大贡献,但其理论假设基本上是把嵌入在具体组织中的行动者单纯作为理性个体来处理的,而且,对理性个体的界定,也仅限于资源的配置及其利益效果的范畴,即便是针对规范的讨论,也是由上述概念来驱动的,这类研究基本上回避了价值领域的讨论。
在近来有关社会团结的研究中,许多学者更倾向于从现代性的基本转型出发,认为整个社会向福利国家的转型,削弱了原初意义上的社会团结的作用,社会团结越来越难以完全依赖社会生活中那种纯朴的“归属感”和“亲密感”,而更多地依赖于国家的制度安排和资源配置。
二、社会整合理论社会整合思想,最集中、最直接地体现在作为古典社会学理论奠基人之一的涂尔干的社会团结说和集古典理论之大成的帕森斯的社会均衡说之中。这两人的理论趋向虽然表面上具有很大差异,但却殊途同归,结论都是“社会整合”是达成社会和谐的根本途径。
如果说涂尔干的社会团结学说赋予社会结构更多强制性,因而使社会性带有过分决定论意味,那么帕森斯关于社会整合的重心则转向文化系统,他强调透过社会化使规范、价值、信仰即文化系统内化成为行动者的自觉,从而发挥社会整合的功能,这就是帕氏所说的“意志论的行动理论”。在这里文化所起的教化作用显然居于社会整合的重要地位,并以此来制衡过分决定论与意志自由孱弱之间的张力。
帕氏的社会整合思想源于他的社会均衡说及其理论表达——结构功能论和社会系统论,而微观层次的自我和他我(ego and alter ego)互动则是社会系统的最基本和最原初的形式。在帕氏的视角里,社会整合被视为一种最重要的社会化过程。为实现社会均衡,他强调人们的行动必须与社会规范、价值观相吻合,这显然单靠社会教化不够,还要有强制性的社会控制以解决行动者的他律问题。他把“价值模式的的整合和需求倾向”,亦即基于内在价值的意愿性行动和满足生物本能需求的外在强制性行动,称为“社会学的基本动力原理”。从中可以看出,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两手都要抓”:社会化和社会控制是社会整合的两项主要机制,社会化解决成员的自律问题,社会控制解决他律问题,二者相辅相成,相克相生,对于社会秩序来说二者都是须臾不可或缺的。
这里的社会控制不宜理解得过分狭窄,它既指通常意义上的社会强力机构对失范行动的限制或惩处,更指社会学意义上结构性因素(社会条件)对行动的制约。对于构建一个秩序运行良好的和谐社会而言,尤要关注的是社会控制如何不被滥用。为此,系统必须学会容忍某些变异、某些偏差行为,须知一个富于弹性且具创造性的社会要比一个排斥任何偏离的刚性社会要强大,这就是“有容乃大”的道理。因此,和谐社会应为每个成员提供更为广泛的角色机会(role opportunity),以便使不同禀赋的人在不妨碍社会整合的情况下施展自己的才能,以实现自己的抱负。
在帕氏理论中,文化系统是以它对其他系统的相互关系来界定的:文化被视为一个模式化的、秩序化的符号系统,在人格系统中是被内化的规范,在社会系统中是制度化的行动模式。文化对行动者之间的互动起到中介作用,并能整合人格系统和社会系统。换言之,社会秩序的形成,最终还是要落实到个人行动上,而对个人行动意愿及其目标的确立,归根结底还是离不开以规范和价值观为表现的文化的作用。这样,帕氏就把追求规范理想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意愿性,同由于物质需求的约束所导致的强制结合起来,把社会整合的重心偏向文化的一边,并以此来制衡涂尔干的整体结构条件的决定论。
从这里可以看出,帕氏立意将个体论的意志自由、观念论的规范导向、物质论的条件制约整合起来,其论述为社会整合奠定了理论基础,也为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料。从这个意义上说,和谐社会应是能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成员的民主社会。
三、社会冲突理论马克思等德国经典名家在为社会学奠基时就论述过关于社会冲突的理论,但是,在20世纪上半叶,美国学者所阐述的功能论一度在西方社会学中居霸主地位,期间,冲突思想从主流社会学退隐出去。导致这种情况的一个原因是,在冷战时期的美国,马克思主义受到反共思想的压制。在功能论登上霸主地位之后,它的不足也显露出来。在20世纪50-60年代,两位出生于德国的社会学家,达伦道夫(Ralf Dahrendorf)和寇舍(Lewis Coser),在美国阐述了弥补功能论之不足的冲突论,冲突论也在主流社会学中赢得了一个中心席位。而在欧洲,社会学家们一直重视冲突思想,其中,法兰克福学派的当代代表人物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对冲突论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这几位冲突论学者都继承了马克思主义的矛盾论思想,同时,他们还因为所处时期社会状况的不同,所关注冲突的层次、所提出解决冲突的方案与马克思有所不同。大体而言,他们更关注广泛的社会冲突,而不限于阶级冲突和可以用经济利益的差异来解释的冲突,更强调冲突对社会整合的积极功能,更主张以理性沟通而不是暴力的方式解决冲突。
达伦道夫指出,社会具有两面性,一面是共识,一面是冲突。功能论关注前者,描述出一个有秩序的、静止的社会;而冲突论则关注后者,认为异议、矛盾会引起社会的变迁。功能论关注价值整合的问题,而冲突论则关注权力和利益的问题。达伦道夫比喻说,共识的一面是美好的,而冲突的一面是丑恶的,但是如果我们只看到前一面,我们对社会的理解就是失真的,我们会陷于乌托邦的幻象之中,因此,社会学家应该以冲突论来弥补功能论的不足。达伦道夫的基本观点受到马克思的矛盾论思想的深刻影响,他的理论也称为“辨证冲突论”。
达伦道夫指出,权威存在于“位置”而不是“个人”之中。在社会角色的安排中就赋予它们以支配或者服从的期望,那些占据权威位置的人被期望控制从属的人,他们支配别人是因为周围人们的期望而不是因为他们自己有什么心理特性。因为权威是合法化的,所以不服从者要受到惩罚。权威又不是持久不变的,在一个场合有权威的人,在另一个场合不一定占据权威位置;在一个团体中居从属位置的人,在另一个团体中却可以居支配位置。社会就是由许多场合或者团体的单元组成的,达伦道夫称这些单元为“强制性合作社团”。
在每一个社团中,都有人居于权威位置,有人居于服从位置。这两类人的利益是矛盾的,由此,在社团中分化出两个利益团体,一个在上,一个在下。支配团体要维持现状,而被支配者则要重新分配权威关系。在一些条件下,它们会形成两个冲突团体,为争夺权威而竞争。消除这一冲突的方法就是对社团中的权威进行再分配,这种冲突会导致社会系统的变化。
达伦道夫特别强调指出,仅仅有利益的差异还不足以引起团体之间的冲突,只有当这些团体具备一定的结构、目标、人事和沟通纽带等社会学条件的时候,它们才能成为真正的冲突团体。例如,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虽然流氓无产阶级的地位比无产阶级还低,他们的经济利益与资产阶级之间差异最大,但是他们不具备这些社会学条件,因此无法成为真正的冲突团体。如果将冲突的根源还原为经济利益,这些社会学条件就只是中介条件,但是,达伦道夫指出,这些条件十分重要,它们是冲突的必要条件。只有充分考虑这些条件,才能有效地解释社会中广泛存在的冲突问题。
在达伦道夫之后,寇舍提出“冲突功能论”。他批评说,功能论忽视冲突,而已有的冲突论却片面强调冲突的破坏作用。他指出,不能轻易地将偏差和异议看成是社会系统均衡状态中的病态现象,冲突具有维护社会系统的积极功能。例如,因为长期与中东阿拉伯国家发生冲突,以色列犹太人的凝聚力增强了。再比如,与阿拉伯人的冲突也导致了美国和以色列之间的联盟。而在一个社会内部,冲突可使原来孤立的个人形成一个具有行动力量的角色团体。例如,抗议越战促使许多美国年轻人在美国政治生活中扮演极具活力的角色。反战冲突之后,美国年轻人的精神又变得冷漠起来。此外,冲突也可使双方对他们的相对力量有更好的了解,从而使他们更可能相互和解,或者和平地相互适应。
20世纪上半叶,德国法兰克福学派的社会理论家们吸收了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对人的异化和关于人类解放的思想,形成批判理论流派。1930年代左翼工人运动的失败、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法西斯主义的崛起以及俄国革命后产生的集权问题,使法兰克福学派学者们在保持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同时,重视意识领域的反思。为了强调意识过程的重要性,他们将心理分析的思想与马克思的思想结合起来。哈贝马斯认为,早期批判理论的主观意味太浓,也太激进,应该将注意力从个人的主观意识转到人们相互主观地理解和协调他们的行动的过程中来。只有理解社会整合的机制,才能将人们从异化中解放出来。
哈贝马斯吸收了马克思的解放思想和韦伯的理性思想,形成在当代西方社会理论领域占重要地位的“沟通行动理论”。他指出,现代社会演化的历史趋势表明,现代理性中蕴涵着解放的潜力,因此可以以理性而不是暴力的方式解决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异化问题。
哈贝马斯将社会行动分为四种类型:一是工具性行动,它是计算并且选择手段来实现明确的目标的行动,它要遵守客观世界的真理;二是规范控制的行动,它是导向群体共同价值的行动,它要遵守社会世界的规范;三是戏剧式行动,是在公众面前表现自己意图的行动,它要遵守主观世界的真诚;四是沟通行动,它是行动者相互理解、相互协调的行动,它要全面遵守前面三种准则。他认为,现代社会的整合既涉及国家管理的经济层次(工具理性),又涉及知识文化储备层次(沟通理性)。现代社会的特征是不断地进行政治、经济层次的分化,却很难实现文化层次的整合。如果不能解决这个问题,社会仍然是分裂的,并且会遭受危机。只有发挥沟通理性的潜力,才能解决这个社会整合的问题。
四、社会公正理论“社会公正”(社会正义social justice)的思想在西方历史脉络里源远流长。在古希腊,柏拉图在《理想国》里,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和《尼各马可伦理学》里就分别探讨过城邦里的公正问题。但是对社会公正理论的真正建设,始于启蒙时代的自然法思想家们。霍布斯、洛克、卢梭、康德等人,从一种假定的原初“自然状态”出发,从理论上探讨了社会如何可能的问题。他们的社会理论思想因对“自然状态”的不同假设而大相径庭,但在通过契约来建构社会这一点上却是一致的。在这一意义上,他们的社会理论都可以被称为契约论。也就从那时起,在西方伦理学思想史上,目的论与义务论这两种观念的对立初现端倪。正当(right)与善(good),这两个概念是伦理学的基本概念,目的论与义务论两大流派的分野,就与人们对这两个概念的不同看法有关。目的论认为,善独立于且优先于正当,是我们据以判断事物正当与否的根本标准;正当则依附于善,是最大限度地增加善或符合善的东西。而义务论则与此相反,认为正当独立于且优先于善,换言之正当乃是至善。这两个概念也与社会伦理方面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实质合理与工具手段合理之间的对立密切相关。在理论意义上,公正概念是正当概念的子概念,因为它蕴涵着应然的意思。所以在义务论看来,社会公正本身就是社会的至高价值所在;而在目的论看来,社会公正至多不过是必然伴随着社会福祉的实现而到来的副产品。
关于社会公正的功利主义理论就是一种典型的伦理学目的论。它源起于休谟和亚当·斯密,成熟于边沁、密尔(穆勒)和西季威克,是近代(19世纪)直至现代最有影响的社会公正理论。功利主义原则依赖于效用,评价社会公正的标准是社会中个人福利总和的大小。在一个体现社会公正的社会中,其效用总和为最大,而在一个不公正的社会中,其效用总和明显低于应该达到的水平。用西季威克的话说,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安排,能够达到总计所有属于它的个人而形成的满足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地组织的,因而也是正义的(公正的)。
功利主义的社会公正观在现代社会的实践中遇到了严重挑战,因为它忽略了权利保护和自由等非效用的有关正义的常识性准则;它注意到了全社会的福利总量和最大满足余额,但是忽视了这一总量和余额在社会成员中的实际不平等分配。这样,从功利主义观念出发,“原则上就没有理由否认可以用一些人的较大得益补偿另一些人的较少损失,或更严重些,可以为了使很多人分享较大利益而剥夺少数人的自由。”(罗尔斯,1988:23)
对于功利主义正义观最有力的反驳来自罗尔斯的划时代著作《正义论》,这部著作也是当代西方思想从伦理学角度研究正义(公正)主题影响最大的著作之一。从方法论上说,罗尔斯在某种意义上复活了或者说重新启用了经典的社会契约论的“自然状态”概念,不过他吸收了当代分析哲学的研究途径,不再象洛克和卢梭等人那样,将“自然状态”视为历史上实际发生过的实况,而是只将它当作被屏蔽于“无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之后的主体的思辨性逻辑推理工具,借助于这一工具,他为自己的正义理论体系奠定了最底层的基石,或者说,构造了逻辑的起点。需要指出的是,这一思考在罗尔斯那里首先是自由与权利意义上的。也就是说,在他那里处于优先地位的是正当而不是善。在此意义上,他与写作《实践理性批判》时的康德在从事着同样的工作,即试图从形式的维度为实践理性确立内容上有意义的根本前提,换言之,他们都试图将善建立在正当的基础之上。也正是在此意义上,罗尔斯与康德一样,是坚定的伦理学义务论者。
按照罗尔斯的说法,所谓社会公正,就是公民衡量一个社会是否合意的标准,换言之,它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和平相处的政治底线。这意味着,一方面,社会公正是一个社会得以维系的先决条件,没有了它,社会在政治上就将趋于崩溃;另一方面,社会公正因此也涉及公民对自身所处社会环境的心理感知和判断,从而在此意义上它属于社会意识形态范畴。因此,罗尔斯明确地断言,在他的正义论中,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他认为:人们的不同生活前景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秉赋的深刻而持久的影响,然而这种不平等却是个人无法自我选择的。因此,正义原则要通过调节主要的社会制度而从全社会的角度处理这种初始的不平等,尽量排除社会历史和自然方面的偶然任意因素对于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
在无知之幕后进行选择的个人除了有关社会理论的一般知识之外,不知道任何有关个人和社会的特殊信息,也就是说,人们不知道自己在社会里会拥有什么才能,具有什么样的世界观,也不知道自己最终会处在社会的什么地位。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会选择什么样的正义(公正)呢?罗尔斯论证,人们将选择这样一个一般的正义观:
所有的社会基本价值(或者说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由此派生出来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的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依系于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
其中,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而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所谓“词典式序列”指的就是这种优先序列的不可移易性。这两个正义原则暗示着与公正概念有关的社会基本结构的两大部分:一是有关公民的政治权利部分;一是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的部分。第一个原则要处理前一方面的问题,第二个原则则要处理后一方面的问题(罗尔斯,1988:5-8)。
很显然,罗尔斯的正义观念与功利主义针锋相对。在他的概念里,平等自由原则与功利主义的社会福利最大化的主张针锋相对,而机会公正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则意在弥补全社会福利总量和最大满足余额在社会成员中的实际不平等分配的功利主义缺失。因此,罗尔斯的正义观念势必与“社会公平”(social equality)的理念密切相联。
罗尔斯的正义(公正)理论在整个20世纪70年代占据了统治地位,但到了80年代初,各种针对罗尔斯理论的挑战开始以秉承功利主义传统的学者为核心形成一种新的思潮,这种新的思潮就是所谓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m)。社群主义从方法论和理论两个方面发起了全面的理论反击,成为足以与罗尔斯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理论相抗衡的政治哲学流派。在方法论上,社群主义者认为,罗尔斯关于理性的个人可以自由选择社会制度的逻辑前提是错误的或虚假的,理解人类行为的唯一正确方式是把个人放到其社会的、文化的和历史的脉络背景中去考察。换言之,分析个人首先必须分析其所在的社群和社群关系。在理论方面,社群主义者断定,作为正当的正义(公正)不可能对善具有优先性;反之,我们对善的感知应当具有绝对的优先性。社群是善,也是必需,人们应当努力追求而不应当放弃。正义优先的原则要求权利优先的政治学,而善优先的原则要求公益优先的政治学。因此,用公益政治学替代权利政治学,便成为社群主义的实质性主张。但是新的社群主义者无论是理论渊源还是现实关注都与前人大相径庭,他们不是从马克思那里得到启发,而是受到亚里士多德和黑格尔的激励。他们不再只关注社会后果,也注重理论基础。他们不再认为财产集体所有制和平等政治权力是良好社会的基本表征,而把良好社会看作是有悠久的传统和根深蒂固的认同。与老激进派相反,他们正面评价多数派道德、爱国主义和家庭。
综合上述对于西方社会公正理论之思想,特别是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简略历史考察,我们可以看到,自现代乃至近代以来,西方的社会公正的理论探索紧紧围绕着两大主题:一是对平等、自由和权利的捍卫;二是对于社会弱者群体利益的保护。对于西方社会的语境而言,正如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以及后来的社群主义对他的批判所展示的那样,他们分歧的焦点也许不过在于两者之间的张力所在。而对于中国这样的历史与现实、文化与风俗、传统和惯例都与西方情境截然不同的社会来说,应当如何分析与借鉴西方的思想理论成果还需要进行认真的考量。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与运行来说,应当特别注意并妥善处理权利与公益之间的张力。
五、社会福利理论社会福利,亦称社会服务,是指政府为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旨在保护公民免受经济上的风险而对公民提供的安全保障,分为货币津贴和社会服务两种形式。货币津贴包括退休金、伤病津贴、产妇津贴、失业津贴、各种补助性津贴、儿童津贴与低收入家庭补助等;服务指通过举办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和设施来实现的诸如医疗卫生服务、文化教育服务、劳动就业服务、家庭服务、孤老残障服务、残疾康复服务、犯罪校正服务、心理卫生服务及公共福利服务等。作为现代国家的一种社会政策,社会福利在实践层面是由政府以各种规划、项目、方案的形式为其提供基本经济保障,以使所有公民都能享受到最低限度的基本保障,包括住房、机会、就业和生活标准,故在西方国家也被称为福利和安全保障规划(welfare and security programs)。社会福利的观念在理论层面是伴随近代国家体制的确立以及公民权利、福利国家与福利权运动的扩展而在19~20世纪逐步发展完善起来的。
人类历史上关于扶贫济困、帮老助残的社会风尚和伦理道德的论述,无论东方西方都源远流长。这一思想在中国是与先秦儒学关于“礼”和“仁”的论述直接有关,“老有所终”、“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一直被视为中国人的传统美德;而在西方则是与基督教、犹太教有关“爱人如己”的教导以及由自然法派生出的正义和社会平等观念相关。中世纪的欧洲,出现了专门从事救济贫民工作的天主教慈善组织和机构。1601年,英国颁布了伊丽莎白济贫法,1834年又推出了维多利亚时代的济贫法,开创了国家以立法形式救济贫民的先河。进入18世纪中叶以后,欧洲的现代化进程加快,社会分工、专业化、都市化、工业化以及由此引起的社会两极分化,造成失业、贫困、伤残与犯罪等社会问题和弊病日趋严重。19世纪初,欧洲以劳资冲突为表现的社会危机进一步加剧,社会矛盾日益尖锐,社会动荡渐趋激烈。这些社会乱相都已表明,依靠家庭、私人慈善机构与社会团体已无力解决日益增多的福利需求和社会问题,必须转到以政府为主导调动国家资源以解决整个社会范围的福利问题。当时欧洲社会思想家为解决工业社会所导致的这些严重的社会问题提出了许多应对办法,19世纪初发生在欧洲的空想社会主义,以及随后诞生的社会学,代表了当时为解决这些社会弊病而努力的两种不同方案或路向。
概括说来,这两种方案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认为欧洲社会弊病的症结主要在工业变革而不在政治变革,因而都主张用改良的办法解决欧洲工业社会面临的危机。二者相异之处在于,空想社会主义更突出观念、道德因素在社会变迁中的作用,认为工业革命不仅在经济上而且也在道德上和精神上使人们丧失了往昔的立足点。为此圣西门在诉诸道德批判时,一方面要唤起人们的道德意识、社会良心;另一方面呼吁人们进行“经济合作”,以舒缓当时的社会矛盾。联想到后来欧文在美国边疆建立的“新和谐”公社试验以及随后的失败,这一切都突出表明这一思想运动的空想性质。而社会学自诞生之日起,就把追求秩序和进步当作这门学科的标的,强调用当时已获长足发展的自然科学方法研究社会,以便发现社会构成的规律性,企盼用重组工业社会秩序的途径来医治欧洲社会的疾病。孔德把克服工业社会弊病的希望寄托在社会自身的机制上,他称自己的思想是一种维护既存秩序的“肯定”学说,即“实证主义”,而反对一切置身于现有秩序之外激进的、批判的、否定的思想。显然,孔德学说内在的政治保守主义倾向,在19世纪上半期的社会境况下,必然会与马克思主义的革命理论发生激烈冲突,这也是马克思生前拒不使用“社会学”名称的原因。诚如马克思当年对孔德的批判中指出的,实证主义社会学的最大弊端是它对所要实证的事物之本质一无所知。它把复杂的社会现象化约成相对简单的自然事实、试图用自然科学的普遍规律解释社会现象。譬如在孔德的社会物理学或斯宾塞的社会有机体论的视野里,社会表面现象遮蔽了人们分裂为两个对立的群体——阶级及其之间的斗争的本质。但是也应看到,社会学在近两百年的发展过程中,尤其是上个世纪其研究重心转到美国后,与美国本土的实用主义思潮相结合,沿着解决社会实际问题为主的应用方向发展下来,在研究方法、技术和程序方面取得长足进步,已成为人类文明的共同财富。因此,批判地学习和掌握社会学这门知识、方法和技能、技巧,剔除其已被实践证明是过时的、腐朽的糟粕,为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服务,当是我们发展先进的社会主义文化的题中应有之义。
社会学的分支学科——社会工作和公共政策通常担负着对福利事业的研究。在欧洲,19世纪中期以前的社会救济通常是由慈善组织完成的。当时有一种观点从自由主义出发把福利事业与慈善事业联系起来,认为贫困是由于个人的懒惰和低能所致,应归咎于个人禀赋低劣和意志薄弱,国家并不负有救济和资助贫困的责任,这导致私人捐助的慈善机构在早期的社会服务和救济中扮演重要角色。慈善机构是不具有特定政治目的的非营利组织,为此它可从国家税收政策中得到优惠。慈善组织在国家既定法律框架内通过有关国家机构的认证从而获得从事社会救济而不受政府干预的资格,并在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促进作用。这种观点强调慈善事业是指私人或组织为满足他人的需求而对贫困者提供的救助,这种救助比政府提供的服务更富灵活性和更能满足贫困者个人的需求。在20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由于政府提供的社会服务和福利国家的发展,致使慈善机构的的活动空间越来越狭窄,但迄今它仍是政府提供的社会服务之外的一个重要的补充。社会学对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通常从功能主义视角做出解释:生产工具、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大工业城市的增长所导致的社会问题,只有通过以国家为依托的社会性服务才能得到解决。
现代社会福利的雏形可以追溯到德国俾斯麦1883年制定的疾病产孕救济法,以及1889年制定的老年、残疾和死亡救济法。此后欧洲各国竞相仿效,至1910年第一个广泛的社会福利纲领开始出现。最初的社会福利规划实施对象只限于有工作者,强调在工作场所对其提供保障,而无工作能力者或低于最低限度收入者不能享受此种福利。现在的社会保障已扩展至所有公民中的无力自助者,如年幼、贫困、缺乏教育、就业受歧视等弱势群体,政府对老年、夭亡、失业与职业病等给予最低限度的保障金。第一次世界大战延缓了社会福利的这一发展势头。虽然1935年美国颁布了《社会保障法》又迈出了一大步,但20世纪20-30年代经济大萧条以及随后发生的第二次世界大战都极大地限制了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步伐。战后70年代,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都纷纷迈入福利国家的行列,许多新兴发展中国家都竞相立法推行社会保障制度。当代的社会福利规划或福利制度通常由政府负责提供最低限度的保障金,同时也鼓励私人雇主、工会、慈善团体以及个人购买保险等办法,为公民提供更多一层保险。在社会政策上,政府为个人和慈善组织提供补充性的福利措施保留有充分空间。现在各国的社会福利越来越多地是按照公民应该享受的权利,而不是根据需要提供。
在现代福利规划和福利制度基础上出现的福利国家,通常要追溯到英国社会改革家贝弗里奇(1879-1963)为英国在二次大战后社会政策改革撰写的《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报告(1942)。贝弗里奇在报告中历数了英国原有社会服务事业中的种种弊端,并提出向社会中的懒散、无知、疾病、肮脏与贫穷五种顽疾开战的计划,并把实现这一计划的希望建立在政府对全社会实行免费的国家卫生服务、家庭津贴、社会保险、社会援助和政府保障充分就业的社会福利政策之上。其目的在于使国家为其公民抵御从出生到死亡整个生命过程中可能遭遇到的一切偶然事故和不测风险提供社会保障。虽然贝弗里奇报告当时并未能作为法案在议会获得通过,但却得到广大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并作为福利国家的设计蓝图在二次大战后的英国社会政策上开启了一个新的重要起点。受其直接影响,1944-1948年间英国议会通过了一系列社会福利法案并最终于1948年宣布成为福利国家。这些奠定了福利国家基础的法案包括教育法(1944)、家庭救济法(1945)、国家保险法(工伤法)和国家保健法(1946)、儿童法和国家援助法(1948)。此后,西欧、北欧和北美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相继仿照英国实行福利国家社会政策。社会学关于福利国家的增长和发展的解释有一种冲突论的观点:产业工人的增加和工人阶级力量的壮大以及工会作为一个以压力群体的有组织抗争,有可能迫使资产阶级当政者从社会乱相的征兆中看到某些威胁,从而不得不采取一些应对措施作为妥协(如在保价、社会保险领域),以减少反对势力的抨击。围绕福利国家的争论,反映了社会学不同流派观点和预设的分歧,迄今尚未停息。20世纪70年代爆发世界性经济危机以后,实行福利国家政策的政府愈来愈感到日益沉重的巨额福利开支的压力,最终不得不削减福利开支,愈来愈强调发挥社区和家庭的作用。由此可见,福利国家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干预经济生活,通过税收政策进行再分配的一种社会福利形式,它把国家原来只对少数弱势群体进行救济救助的社会责任变成全体公民都可以享受的经济权利和社会服务。这样就把社会福利的性质从消极救助变为积极预防,以利于化解社会中的张力和消极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并在客观上推动了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六、风险社会理论“风险社会理论”是西方学术界目前广泛谈论的一个话题,它的基本假设是,我们正从一个现代化的社会进入一个新型的风险社会,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发展和工业化推动,使人类进入到一个全新的陌生世界,现代化逻辑本身所产生的新的社会风险,完全不同于传统的社会问题、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过去的生活经验、技术手段和组织制度,已不足于使我们防止、规避和应对新的社会风险的威胁。
(一) 风险社会的社会理论视角德国社会学家贝克于1986年用德文发表了《风险社会:走向新的现代性》一书(Beck,1992),很快引起世人的关注,被公认为风险社会理论的开山之作。贝克在书中指出,风险在人类社会一直存在,但今天风险社会的现代风险(risks)在性质上与过去的危险(dangers)完全不同:一是在物理和化学领域里的现代风险是看不见的;二是产生这些新型风险的基础是工业的过度生产,而风险管理成为对现代化本身引起的偶然性和不安全性的处理系统;三是随着人类技术能力的增长,技术发展的后果变得难以测算,这种不可控制的力量逐渐演变成历史和社会的主宰力量(同上:21)。
在贝克看来,虽然现代风险的分配规则与传统财富的分配规则一样,也是不平均的,但在本质上却与财富在阶级和地区的分配规则又有很大的不同,因为,富人可以花钱规避传统危险,但有些现代风险却威胁每一个人。而且,现代风险有可能加剧传统的财富和机会不平等,极度贫穷和极度风险是联系在一起的。此外,风险社会在政治上是对现有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制度的一个极大的挑战,因为需要一套新的方法对现代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这将意味着“权力和权威的重组”(同上:23)。
贝克认为,风险社会理论具有广泛适用性,现在人们谈论风险社会的问题,基本上还是在自然科学领域,但实际上现代风险是普遍存在的,在社会和文化领域同样存在现代风险。因为,现代化使高度专业化的领域之间具有很高的相互依赖性,商业、农业、法律、政治等等,没有一个领域能够单独处理和管理现代风险。总之,现代风险不只是环境问题或自然科学问题,而是人的问题、社会问题,以往人们所习惯的那种自然与社会的二元分野已经不存在了。
在风险社会理论的讨论中,另一位经常被人们引用的学者是英国著名社会学家吉登斯。吉登斯认为,风险社会的时代特征,一是现代社会原有的发展确定性和对科学及科学家的信任,如今受到了普遍的质疑,质疑的问题包括现代化的方向和风险的后果;二是新型社会风险是“普散的”,看来遥远的事件和开发,也会带来对近身生活的影响;三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移动了,一些现代性的传统范畴(如阶级、民族、国家),其原有的意义有了很大改变,个体化具有了更大的意义;四是风险的现代概念笼罩着未来,并决定着现在的选择,而不再像以前那样,是过去决定现在;最后,风险社会使我们从两个层面对道德重新界定、探索和反思,一方面是在个体层面上,如对生活方式的反思;另一方面是在社会层面上,如对社会环境和社会运动的反思(Giddens,1991:124;Caplan,2000:6-7)。
风险社会的理论体系,特别是现代化社会与风险社会作为两种社会结构类型的划分,也受到一些学者的批评。例如,斯科特(Alan Scott)认为,在贝克的阶级社会和风险社会的新二元论中,隐含的更根本的对立,是稀缺和风险的对立。但实际上,风险只不过是稀缺的另一面,是稀缺的函数变量。贝克用环境的不可预见性来界定风险,而不是用客观的威胁来界定,只不过意味着风险的原因是变动的,但这种原因必然会与稀缺资源相联系,就像风险过去与食品、就业等基本需求相联系一样。生态灾难的风险也像饥饿的恐惧一样,大多数时间中只是一种可能的后果(Scott,2000:35)。
(二) 风险社会的人类学文化理论视角人类学家杜格拉斯(M.Douglas)和韦达夫斯基(A.Wildavsky)1982年出版了《风险与文化:论环境和技术危险的选择》一书。他们的反思是从小传统社会如何适应现代社会这种经典人类学问题出发,特别是从人们普遍关心的污染问题出发。他们写道,过去“美国人担忧什么?除了吃的食物、喝的水、呼吸的空气、生活的土地以及使用的能源,他们没有什么担忧的。但就在15-20年的很短时期内,人们对物质世界的信任变成了怀疑,过去作为安全的源泉的科学和技术,现在成为风险的源泉。”(Douglas and Wildavsky,1982:12)他们提出的问题是,为什么在一个人类的健康和预期寿命比以前都大大改善了的时代,现代风险的问题反而变得尖锐了?他们提出的另一个问题是,既然人们在什么是风险、风险的机制是什么、如何处理风险等方面都很不一致,那么人们怎么决定,哪些风险必须提防、哪些风险可以忽略呢?
他们认为,在各种现代风险之间的选择,不可能是价值中立的,试图用“客观的方法”进行两害相比取其轻,是注定要失败的,而且会误导民众和研究者。不同的社会和不同的人群,对风险的认识是不同的,对扎伊尔人来说,基本物质生活的匮乏风险远比日常的灾难性热带病更具有威胁。在过去,共同的价值观之下有共同的风险选择,人们关于风险的认识通过三种社会组织建构,即市场个体组织、等级组织和区隔组织(sectarian),但在今天的复杂的个体主义化社会中,风险的界定和选择变得不确定了,围绕真实风险所在以及与此相连的社会权利和社会公正问题,边缘人群和核心人群的看法和选择是不一样的。所以,当代社会风险,也是文化的风险,是传统的风险意识受到挑战,我们面临的问题,是如何重新建构依赖于新型社会关系的文化范式。
(三) 风险社会的政治理论视角从政治理论视角分析风险社会的学者们认为,正像福柯所描述的,从16世纪以来,专家知识的巨大网络就发展了一门统治的技术,并建立了与之相配套的制度、机构、组织和社会秩序,后者又保证了专家知识和统治技术的建构、再生产、传播和实践。在这样建立起来的现代社会里,那些偏离规范行为模式的人,被认为是危险分子,必须通过对他们身体的控制来规避风险的传播,监狱和精神病院不过是身体控制的极端形式,现实社会还有很多“理性化”的身体控制技术,这些技术都是建立在专家知识能够最终控制风险的观念体系基础上。但是,在现在的风险社会中,风险的不确定性超越了专家知识的身体控制技术系统,当代风险成为有预期的技术发展的未预期的后果。更加危险的是,当代新自由主义成为主宰英语国家的政治理性,他们通过政府的话语和战略的设计,竭力让人们认同一种“新福利主义”,这种所谓的福利主义,不再是建立在过去分担风险的社会保险制度的理念上,而是强调个人规避和管理风险的责任。
这些专家不仅在政治理论的层面,反思了当代知识技术和权力、权威、组织、制度等的关系,还通过对药品使用、工作场所危险、犯罪造成的恐惧、传媒权力滥用、儿童的危险概念建构、民族认同焦虑、风险的政府管理、风险现象与社会秩序的关系等等具体社会问题的分析,揭示了新型社会风险如何在知识技术的外衣下和公共权力的旗帜下扩散(Lupton,1999;Burchell,Gordon and Miller(eds.),1991;Barry,Osborne and Rose(eds.),1996;Lash,1991)。
(四) 风险社会的经济管理视角在经济管理理论领域,过去的所谓风险管理,就是通过社会控制,使风险最小化,在各种风险选择中,选择最能够被社会所接受的风险。但在现代风险社会里,社会风险的性质正在发生转变:一是越来越个体主义化的社会使人们行为选择的不确定性极大化;二是信息等高新技术的发展使社会系统高度复杂化,从而使社会风险快速增加,社会复杂系统的每一个结点上,都可能由于个体行为的偏离或差误而带来整个系统的风险;三是全球化趋势使现代风险的传播超越群体、阶级、组织、社区、地区、国家等传统的社会屏障,威胁到每一个人;四是建立在“理性行动者范式”基础上风险管理技术,已难以控制新型的社会风险,如核事故、化学毒品的泄漏和爆炸、食物和水源的污染、遗传的操纵、爱滋病的扩散、全球气候的变化、臭氧层的破坏、物种的灭绝以及金融风暴等等。面对这些新型的社会风险,有的学者认为,风险管理要超越和重新建构“理性行动者范式”,在各种复杂的、不确定的、更加个体主义化的利益、偏好、预期和选择之间,寻求新的平衡(Jaeger et al., 2001);也有的学者通过对环境管理问题的经验研究强调指出,风险管理的基础,不只是管理技术问题,更重要的是文化问题,并且是在更加多样化的文化之间,达成新的共同价值和建立新的相互信任关系;还有的学者基于对儿童生理和心理健康问题的经验研究成果指出,风险管理不能只有一种逻辑,要针对日益多样化的个体行为,建立各种保证“自我利益和责任”一致的机制,就像保险公司需要有针对各种变化的个体“道德风险”的机制一样(Heimer and Staffen, 1998)。
风险社会的理论使风险管理的视角发生了很大变化,“不确定性”、“复杂性”、“高风险扰动”、“系统失败”成为经常出现的风险管理的新概念,人们用一套新的概念体系来分析价格市场、投资市场、保险市场、劳动就业市场、通讯市场所面对的新型社会风险,应对群体、组织、社会政策和社会运动中产生的新的风险挑战。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正逐步成为一种新的技术手段。表面看这是对过去“理性行动范式”反思,但实际是要建立一种有新的约束条件的“新理性行动范式”(Jaeger et al., 2001)。从1980年代到现在,大量的经验研究在探讨伴随新型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新型社会风险,从核风险、化学毒品风险、生态环境风险、物种风险、遗传技术风险、传染疾病风险、网络病毒风险一直到金融风险、恐怖行动风险、城市混乱风险、通讯和传播风险、社会运动风险等等,这些研究和探讨试图揭示技术文化和新型社会风险之间的真实逻辑关系(Van Loon,2002;Adam,Beck and Van Loon,2000)。
风险社会理论是为了应对新型社会风险而建立的,它动摇了我们那些传统假设和定论的深层文化基础,同时也对现有社会组织和社会制度的构成形式提出质疑,它要求拓展未来选择方向的可能性,要求进行新的反思和探索。
综上所述,我们从社会团结理论、社会整合理论、社会冲突理论、社会公正理论、社会福利理论与风险社会理论等几个方面,总结和阐述了西方的社会建设理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要注意研究国外社会建设理论,借鉴其积极成果。通过系统的理论研究,可以使我们加深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规律性认识,也可以使我们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工作更加富有成效。
注释
1这里的“法”,是孟德斯鸠意义上的“法”,参见涂尔干的《孟德斯鸠与卢梭》(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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