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世瞩目的三峡工程开工已十年有余了,伴随着这项浩大工程的是亘古未有的百万移民大迁移。
三峡库区移民属于工程移民,工程移民与投资移民、技术移民有着明显的区别,他们除了得到国家发放的迁移补偿外,几乎没有资金,也不具备现代产业所需要的各项技术和知识,他们大多是贫困山区的农民。他们的到来不仅难以为当地社会的经济带来活力,反倒有可能成为当地社会的负担。不少接纳地的政府并不像对待投资移民、技术移民那样,鼓励他们的到来,而是在国家的指令下接纳了这些工程移民。
类似这种指令性的特征同样发生在移民身上,他们不像投资移民、技术移民那样是自愿迁移,而是出于工程建设的需要在政府的动员下离开家乡的。迁移带有明显的非自愿性。接纳方的指令性与迁入方的非自愿性促成了双方的直接互动,也增添了双方发生冲突的可能性。
从政府官员群体的角度讲,无论按哪种社会分层的标准进行分层,无疑都应归入到社会等级体系的较上层,而三峡工程移民,同样在任何一种社会分层标准之下,都应归入到社会的最底层。这样,地方政府与移民的互动,换一个视角看,也就是社会上层与社会下层的互动,是强者与弱者之间的互动。本研究试图以三峡工程移民在S市的生活适应过程为特定背景,以S市地方政府与移民之间的互动为切入点,探讨社会上层与社会下层的关系,尤其是面临冲突情景时双方采取的策略。
一、理论与方法在上层社会与下层社会的关系问题上,学者们研究和探讨得最多的当属两者之间的社会冲突。一百多年来各国社会学家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对社会冲突作了大量的研究和探索。
主流社会学家对于社会冲突现象的关注和研究可以追溯至马克思。马克思从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出发,创建了阶级斗争的学说,认为由阶级斗争而导致的社会革命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从而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上奠定了社会冲突的一般理论。C·布林顿(Brinton,1957)则从社会阶层的角度对社会革命的起源和条件进行了剖析,认为社会对抗往往发生在社会经济条件不断改善而不是最恶劣的时候,重大的社会对抗往往发生于社会分层体系中互相接近的两个阶层之间。社会冲突学派的代表人物达伦多夫(Dhrendorf,1957)则从社会群体的角度探讨社会冲突,尤其是从冲突群体的形成及其条件的角度分析了工业社会中的冲突,在他看来,从“准群体”发展成为“利益群体”是产生社会冲突的现实基础。社会的政治容许度和准群体成员之间的沟通能力与沟通程度都是形成利益群体的必要条件。
可以说,上述观点都是站在宏观的层面上剖析了社会冲突的一般原因、条件或者过程,是从社会结构、社会过程、阶级、阶层或集团利益的角度对社会冲突进行的历史探讨和理论思考,为人们提供了一种考察和解释现实社会的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斗争的视角。与上述学者的角度不同,齐美尔(1908)是从社会交往形式的角度探讨社会冲突问题的。他认为,建立一种全方位的整体性的社会理论尚为时过早,因此,没有必要像马克思、韦伯、涂尔干那样问津宏观的社会整体,社会学只需提炼和形成一种可以包括经验世界内容的“形式”或社会学概念就可以了。而冲突与合作就是齐美尔讨论的两种社会学形式。他认为,社会本身就是一个包含着合作与冲突、吸引与排斥这样一些矛盾的统一体。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即使只涉及两个人之间的关系也不可能完全排除冲突(齐美尔,1908)。科赛(19 56)接受了齐美尔的某些观点,他也认为没有必要建立一种囊括所有社会现象的综合理论,只需从社会内容当中抽取出一些能说明问题的形式就可以了。
而詹姆斯·斯科特(James C. Scott, 1985, 1990)在对农民问题的实证研究中注意到了社会冲突的另一种形式,即无组织的、个体的、偶然的和象征性的反抗。他将偷懒、偷盗、怠工、诽谤和纵火等这些象征性的、偶然的反抗称为“弱者的武器”,进而提出“隐藏的文本”这一分析性概念用以概括农民反抗行为的选择和意识形态的特征。
法国社会学家克罗齐耶(2002)和费埃德贝格(Erhard Friedberg,1998)等则另辟蹊径,他们从科层组织入手,以行动者拥有的资源以及由之产生的权力关系为出发点,分析组织中的行动者为获取自身利益而采取的策略以及展开的博弈,从而把组织内行动者之间的冲突纳入到了研究范畴之内。费埃德贝格(1998)则进一步突破了组织概念的传统范畴,他从行动的角度来界定组织,用“局部秩序”取代了组织的概念,“局部秩序”不再局限于具有明确边界的正式组织,而是行动实际发生的领域。随着组织范畴的扩大,克罗齐耶和费埃德贝格对冲突的研究也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组织范畴之内。
从社会冲突的宏观理论研究到微观的经验研究,从关注“有组织”的冲突到关注“个体式”的抗争,从重视“公开的”反抗到重视“隐蔽的”的抵制,从阶级阶层的分析到行动者分析,从单纯强调冲突到同时强调冲突与合作,所有这些,都反映了人们分析社会冲突的视角在不断拓展,对社会冲突的研究在不断深化。毋庸置疑,它们在社会冲突的研究史上占据着相当重要的地位。
社会学家对社会冲突问题的探讨,本来其关注点在于社会发展、社会变迁的原因和动力,而在具体探讨的过程中,自然也涉及到了冲突的策略问题。
从宏观策略上看,众所周知,马克思的阶级斗争学说的出发点和归宿都是为了摧毁当时的社会秩序——资本主义制度,建立共产主义的大同社会。几乎整个二十世纪,马克思的学说成为世界各国共产党夺取政权、巩固政权的意识形态和指导方针。与马克思不同,布林顿和达伦多夫等人研究的侧重点在于社会冲突或“革命”发生的征兆或条件、过程等问题,客观上都起到了提醒统治阶层能尽早防范革命的发生,维护现有秩序的作用。与此类似,斯科特的研究则在于提醒统治阶层注意“风平浪静之下的暗涌”,农民大量的微不足道的小行动就像成百上千万的珊瑚虫日积月累造就的珊瑚礁,最终可能导致国家航船的搁浅或倾覆。费埃德贝格与上述研究的出发点又有所不同, 费埃德贝格(1998:7)明确提出研究者应该使“自己在某种程度上成为行动领域中的一个行动者”,既反映着西方知识精英参政议政的政治要求,也在提醒统治阶层应重视知识精英在建构“局部秩序”中的作用。
当冲突问题由宏观研究扩展到微观研究时,对冲突策略的分析也变得相对具体。科赛在探讨冲突的社会作用时,用机械工程上的安全阀概念进行了类比,安全阀通过不断排出过量的蒸汽起到了保护整个结构的作用,社会冲突可以通过“充当发泄敌意的出口”(L.科赛,1956:41),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因此,科赛主张应对社会结构中的“安全阀体制”加以制度化。斯科特的“弱者的武器”揭示的是处于弱者地位的农民的具体反抗形式和策略,奥尔森则使用“搭便车”的概念,分析了群体成员坐享其成与不愿冒险的心态和策略,“弱者的武器”和“搭便车”两个概念解释了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为什么常常不能以群体的方式起来抗争。
策略问题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无论研究者的主观愿望如何,客观上其成果都将为一定集团、阶层所用。我国历史上的一些学者或政治思想家在这方面表现得可能更明显一些,孔夫子的“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既是对统治层奉行愚民政策的经典概括,客观上也在提示着以后各朝各代的君主们加强对民众的思想控制。在我国的各类史书中,充斥着各种“治世良方”、“施政诀要”的思想。撰史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君主提供历史借鉴,正如司马光所言,“鉴前世之兴衰,考当今之得失,嘉善矜恶,取是舍非,足以要懋稽古之盛德,跻元前之至治”(《进资治通鉴表》)。而一些政治学术著作更是直截了当地为君主出谋划策,最为典型的当数战国时期韩非的政治学术著作。韩非在其《韩非子》一著中系统地论述了君主控制大臣乃至控制民众的“法(普遍主义的赏罚规定)、势(严峻刑法形成的高压)、术(通过分权制衡驾驭群臣的权术)”三位一体的君主专制理论,足可与西方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相比拼,两者有异曲同工之妙。
也有一些政治思想家从“以民为本”的立场出发,劝戒君主重视“民心”,所谓“得人心者得天下”,“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吴兢:《教戒太子诸王》)。在“君与民”的关系上,唐代的吴兢曾有一个形象的比喻,他在《贞观政要》的《君道》篇中,开宗明义地指出:“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这些政治思想成为君主们实行安抚政策、怀柔政策的依据。
这样的具体策略在史书中是非常多的,但归结起来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上层控制下层的策略,另一是上层安抚下层的策略。
我们现时的社会同样存在着各种社会冲突。工程移民的安置为研究者提供了一个近距离考察社会冲突及其冲突策略的切入点。这是一个涉及到特定经验领域的社会冲突,它更微观、更具体。虽然关于工程移民的经验研究为数不少,但大都限于安置方式的政策性研究,也有一些是关于适应问题的研究,比如,施国庆和陈阿江(1999)探讨了基于血缘、地缘之上的初级社会网的建构,刘振和雷洪(1999)探讨了移民的知识、经验和能力等对适应过程的影响。
将冲突的策略与工程移民结合起来的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是我国学者应星(2001)所做的关于大河移民上访的研究,他探讨了工程移民落户以后与地方官员所发生的冲突及其双方采取的策略。在其《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中,应星以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山阳乡建造大河电站为背景,用纪实的方法讲述了山阳乡大河电站移民为争取利益补偿的落实与地方官员不断冲突和抗争,进而不断上访的一个又一个的故事。通过这些故事,应星归纳了移民所运用的“缠、绕”等策略,揭示了弱者的反抗艺术,并通过各级地方官员应对移民上访的方法以及协调矛盾、解决问题的方法,分析了地方政府的“摆平术”。
不同的学者研究的视角不尽相同,但却有一个比较雷同的地方,大都注重阶层关系中的冲突和对立一面,强调的是上层对下层的控制,或者下层对上层的反抗。然而,在阶层关系中还存在着一个不应忽视的方面,那就是下层社会的成员对上层社会的向往与追求,迎合权力者、利用上层社会拥有的资源谋求自身的发展。虽然迎合反映的是社会成员个体的心态和行为,不能说明两个阶层之间的关系,但是,现实生活中的策略总是同具体的个体相联系的。如果在阶级、阶层的宏观范畴上,把抗争看作下层对上层关系的主要方面,那么,在个人这个微观层面上,更多的是下层对上层的迎合。也许这种微观层面的行动没有资格纳入社会学的分析范畴,但是下层成员在权力者面前采取的那种普遍策略,却已经超出了个体心理层面的意义,因而笔者以为它同样具有社会学研究的价值。
归纳起来,在上层社会与下层社会相互对待的方式中,一方面是上层社会对下层社会的控制与安抚,另一方面是下层社会对上层社会的抗争与迎合,相互交织在一起;也可以这么看,控制与抗争构成了上层社会与下层社会冲突的一面,而安抚与迎合反映了上层社会与下层社会和谐的一面,具有缓解和平息冲突的功能。正如齐美尔所说,社会本身就是一个包含着合作与冲突、吸引与排斥这样一些矛盾的统一体。将人们结合起来的力量和造成人们冲突的因素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齐美尔,1908)。
本研究的目的在于揭示和解释上层社会与底层社会相互互动的策略,试图以“控制与保护,抗争与迎合”作为冲突策略的前提假设,一方面,在此假设下探讨冲突双方的具体策略;另一方面,对于具体策略的揭示,本身就在验证着“控制与保护,抗争与迎合”的假设。“控制与保护,抗争与迎合”既是本研究分析冲突策略的前提模式,也是分析冲突策略的思路和线索。
本研究以移居S市的三峡移民作为研究对象,以实证方法探讨移民落户以后与当地社会发生的冲突。在收集资料的方法上,主要采用个案访谈,辅之于问卷调查。以个案访谈法收集一些比较典型的事件,了解移民和当地官员对这些事件的具体看法,问卷调查主要是了解一般情况,了解这些典型事件发生的背景。
在2001年至2003年的两年间,笔者与几位同行造访了S市移民办官员,听他们介绍了S市安置三峡移民的总体情况,并在他们的支持下,专程来到C、S和N三个区县,对移居该地的部分移民进行了实地调查。调查的具体步骤由当地移民办安排。我们每到一地,区或县移民办便召集乡镇移民办的干部与我们召开座谈会,由他们介绍落户本地区的移民情况,会上可以随便提问、讨论,然后在他们的安排与陪同下,来到部分移民的家中,调查了三个区县的59户移民,了解他们来到S市后的生活、工作等各方面的情况。具体调查形式有两种,一是按照事先拟定的问卷表作结构式访问,二是根据他们对问卷表中问题的回答不断地进行追问,了解他们生活工作中的深层面问题。本研究主要是在这次调查的基础上完成的。
二、控制与保护2000年8月17日,C县作为S市接受三峡移民的试点地区,迎来了来自三峡地区Y县的第一批移民150户,共计639人,拉开了S市安置三峡移民的帷幕。在随后的2001年和2002年,包括C县在内的S市的七个区县分别迎来了第二批、第三批来自Y县的三峡移民。至此,S市总共安置三峡移民1305户,总计5509人。
移居S市的三峡移民是一种集体迁移。移民的同时到来好比是在原有的社会结构之中一夜之间突然增添了一种新的成分。对于社会管理者的地方政府而言,移民不能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力量存在,不能游离于主流社会之外。所谓不能游离于主流社会之外,主要有两个关联在一起的含义,一是移民不能沦为贫困群体,二是移民不能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如何防范冲突的发生,保障移民的生活,S市政府早在移民到达的两年前,已经未雨绸缪,开始着手各种准备工作。
(一) 从行政体制上进行调整以适应移民的到来是S市政府采取的最主要措施过去,在人民公社的体制下,我国农村的行政体制以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的形式把农村中的家家户户都纳入到其中,形成了一个几乎是无所不包的巨大的科层制式的体系。其末端,就是散布在广大农村的无数农民。虽然它存在着诸如束缚农民积极性等等的各种弊端,但是,它在控制方面的有效性却是无与伦比的,它通过生产队的大小队长以集体生产的方式有效地控制着农民,并将意识形态领域的宣传渗透到农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农民的一举一动,都在管理者的视野之中。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生产大队、生产小队这些既似生产单位又似行政体制的组织也随之消失,农村行政体制的结构末端失去了科层制的特征,形成了由纯政府官员组成的行政体制直接面对农民个体的二层结构。这种结构带来的结果是降低了控制效率。有限的官员面对散布在广阔地域的无数农民个体,倘要像过去那样进行严密的控制与频繁的联系已显得力不从心,官员同农民的联系减少了,政府对农民的控制减弱了,来自意识形态领域的宣传与控制也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而弱化了。而对农民来说,二层结构使他们获得了极大的自由空间,他们的生活和工作再也不像过去那样受到生产队的处处约束。
然而,在这种松散的控制体系下安置大量移民,无论是从管理和控制的角度还是从帮助移民的角度,都显得有点不相适应。对于有责任感的政府而言,“安置”并不仅仅意味着只是找一个落户的地点,让他们在那儿以“适者生存”的方式自我适应当地的生活,而是要帮助他们适应,帮助他们解决适应中的种种困难,同时也需要防范影响社会秩序的各种可能冲突,以保证社会的正常运作。可是,现有的二层结构既不能保证有效的控制,也难以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这意味着政府需要从结构或体制上作出某些相应的调整。
面对即将到来的移民,S市政府成立了“S市安置三峡库区移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移民办”)。有安置任务的各区县同时设立区县级移民办;区县移民办之下,再设立乡镇移民办。在乡镇移民办之下,是负有安置移民任务的各个村和村小组,他们的工作是移民安置工作的终端环节。此外,村中的一些党员或积极分子也经过动员协助村长或村主任开展安置移民的工作。至此,由市、区县、乡镇各级移民办,直至村、村小组形成了一条由上至下的层级体制。处在层级体制终端的是即将迁入的三峡移民。
这套层级体制看上去很类似科层制,它具有科层制的许多特点,但又不是科层制。
首先,它不是一个独立的体制,它只是原来行政体制内功能的进一步划分。在政府体制内,原本不存在安置移民的问题,面对新的情况,在政府体制内作了功能上的调整,各级移民办是功能重新划分的结果,相当于政府体制内的一个“部门”或一个“科”;其次,就这套体制本身而言,功能上的划分并不明显,其人员都是兼职的,兼职人员大都是政府行政体制中各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显然,它是调用了综合力量来负责移民安置的事务,更具有综合性。“科”是功能的划分,“层”是级别和地区范围的划分,它有“层”却无“科”;第三,从体制对其成员的约束力或强制性来讲,从市移民办直至村委会,其成员都是政府官员或“准”官员,科层制内的行政隶属关系对他们产生强制性的约束力。在政府与移民之间,虽然两者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是,这与科层制内的行政隶属关系或命令与服从的模式还是存在较大的区别,只要移民不存在违法现象,移民办或政府对他就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也就是说,这套层级体制的终端不具有强制性。
然而,这套体制毕竟制约着其中的行动者,它使行动者的行动背景呈现出组织化和结构化的特征,若把这种组织化、结构化的特征称之为科层化,那么,这套体制就是以科层化的方式建构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社会控制体系,进而成为制约行动者的行动背景。从中反映出以下两个问题:
1、这套科层化的控制体系,是政府利用绝对优势的政治资源和社会资源,按照自己对问题情境的理解,根据自己的意志而建构的行动背景。虽然每个行动者在行动背景的建构中都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并不意味着他们的作用是相同的。毋庸置疑,社会上层,尤其是作为社会管理者的地方政府,在建构行动背景中的作用是决定性的,掌控着社会秩序的设计。虽然移民群体在以后与地方政府的互动中,可能会使地方政府作出某些妥协和调整,但是,从总体上讲,处于底层的移民群体在建构行动背景中的作用是微弱的。是否具有建构行动背景的意图,以及是否具有这种建构的能力,本身就是群体地位的反映,是一个群体是否属于强势群体的标志。
2、处于强势地位的社会管理者力图使行动背景具有组织化、结构化的特征,达到社会强制性整合的目的。韦伯(1921)认为,科层制是最为理想的组织形态,任何有组织的团体,唯其实行“强制性的协调”,方能成为一个整体。而科层化的社会管理方式实际上是政府将科层组织内的控制工具扩展到了社会领域中。虽然社会的科层化不像组织内的科层制那样能保证控制的有效性,但它却是有效控制的前提,它强化了上层对底层的“注视”,它以“注视”的方式将上层的权力和影响延伸到了社会底层,把下层纳入到了制度化的控制体系之内。通过这种由上至下的层层“注视”,下层的“举动”尽收眼底。
从地方政府安置移民的一些具体措施中可以看到,政府力图使这套控制体系具有科层制的特征,以提高控制的有效性。一是以“分散安置”的方式强化了这套控制体系终端的科层制特征。分散安置不仅加强了对移民的“注视”,避免了控制范围过大而难以有效控制的问题,而且从空间上削弱了移民的“群体资源”;二是以“标准化”的工作方式强化了科层制“照章办事”的特征,对移民的各项具体安置,规定了完全标准化的做法,按统一的模式、统一的标准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的移民,防止移民之间由于相互攀比而引发事端。
(二) 科层化的体系不仅是控制体系,也是一套保护体系,具有保护移民、帮助移民的功能这套层级体制的保护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形成了一套相对制度化了的帮扶体系。它与一般的保险保障等制度有所区别,社会保险保障等制度大都是“人寻求制度的帮助”,是“人找制度”,制度是被动的,而这套帮扶体系却是“制度找人”,主动将关心送到移民手中。从制度上主动实施帮扶,更能显示出对移民的关心。
2、具有强大的动员能力。移民办的官员大都是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它有能力动员政府控制的各项资源帮助移民,也能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帮助移民。三年来,各级移民办发动社会团体为移民进行了大量募捐,从生活到生产,在各个方面给予了移民大量的帮助。
3、具有很大的亲和力。对移民的帮扶本身就是亲和力的体现,就此意义上讲,制度化的帮扶体系、动员社会各界前来帮扶等等已足以说明这套体制的亲和力。而且,亲和力还表现在具体的运作中,用移民办官员的话讲,叫着“有情操作”。
所有这一切,都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借助于科层化的体系,国家权力不仅是渗透,而且是植根于社会的底层。
我国历史上,国家政权对底层社会的渗透和影响上总是或多或少存在着一定的权力空白,“皇权不下县”是中国历史几千年的传统。我国计划经济的时代做到了对底层社会的彻底控制。在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等的形式把农村中的家家户户都纳入到其中,形成了一个巨大的科层制式的体系。在城市,人们获取生活来源的各种“单位”本身就是典型的科层制,同时,它们又相当于政府的一个部门,从而被纳入到国家行政体制这个巨大的科层制内,处于国家政权的直接掌控之下。人民公社制和单位制在控制方面的共同特征是:为每个人提供了一个确定的“位置”,每个人都在确定的“位置”上参与群体的集体活动,集体活动使得每个人的“位置”变得相对固定,从而使成员之间的“注视”和“互相注视”成为可能,更为重要的是,这种体制以掌控生活来源为手段实施了控制,其中的成员虽然不可能被开除,但也不可能主动“离职”另找谋生手段,主动离职几乎意味着没有生路,他依赖这个体制生活,这种依赖提高了控制的力量,而意识形态的宣传及其渗透,既为控制提供了手段,也为各种控制提供了正当的合法性依据。
人民公社解体后,国家权力以县、乡、村的形式管理着广大的农村,权力虽然仍旧渗透到了社会底层,但有限的官员面对无数分散的农民个体,权力的控制作用减弱了。当前针对移民安置而建立的各级移民办实际上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科层化体系的重建。但是,仅仅依靠一套类似于科层化的体系难以做到真正的控制。对照人民公社或“单位制”的情况,有效的控制除了需要科层化的体制外,需要有成员的集体活动,还要能够掌控成员的生活来源。然而,这些约束条件均已不复存在。一是由于移民生产劳动的多样性与自主性,移民活动的分散性,致使其“注视”的功能也不是非常充分,即使监管体系再完善,也难以做到像过去那样的“注视”;二是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只要移民不违法,它就不能加以干涉。这套科层化的体制只是把移民放到了一个特定的“位置”,移民办并不掌控移民的生活,移民的生活依靠自己的打工或其他经营,不依赖移民办。因此,移民办不具有像科层组织对其成员那样约束力和控制力,就此意义上讲,这套体制只具有“注视”的功能,其作用是防范可能的冲突,不具有强制意义上的控制功能,因而体现出的不是强制性,而是防范性。
在此情况下,帮助移民成为有效的补充手段,弥补了这套体制缺乏有效控制手段的不足,它以帮助解决移民困难的方式取得了移民的认同,使得控制不是以外部力量的强制方式完成,而是以移民对官员的认可这种内在的方式达到控制的目的,就此意义而言,帮扶客观上成为控制的手段。帮扶,解决了移民的困难,由此削弱了冲突的根源,帮扶中建立起来的良好人际关系,溶化了抵制的意志,帮扶的过程又能及时了解移民的思想动态和情绪状况,及时发现冲突的苗子。
保护有助于控制,缺乏保护的控制只能是一种强制和压制,很难从根本上保证社会的秩序。保护是控制的手段,保护又是控制的目的,移民办这种体制兼具控制和保护两种功能。虽然这套体制由于运作成本过大不具有推广的价值,但取得的效果是明显的,三年多过去了,移民们在新的土地上平静地生活着,与当地政府之间的重大冲突事件并未发生。
三、抗争与迎合政府的措施有效地防范了冲突,但难以杜绝冲突。尤其是在移民刚落户时,冲突事件时有发生。冲突的原因与经济利益多少有关,但不是迁移补偿没有到位。政府补偿给三峡外迁移民的各项费用是每人3万元左右,S市政府根据S市的实际情况还作了额外的补助,政府的补偿是充分的,移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但是,由于初来乍到,许多地方需要用钱,移民在经济上是拮据的。经济上的拮据在一定程度上给他们带来了心理上的不满。在他们看来,政府应该把他们安置得更好一些。迁移的非自愿性在移民与政府之间似乎形成了一种“责任”关系,当移民产生不满或某种要求没有达到时,很自然地会将迁入地政府作为利益抗争的对象,这意味着移民与政府之间孕育着冲突的可能性。
冲突大都指双方之间的对抗性行动,而抗争一般用于形容冲突中弱者一方的行动,带有利益被剥夺的含义。但是,移民的利益没有被剥夺,也没有受到侵犯。移民被剥夺的不是利益而是迁移的“自由”。本文的“抗争”指由于迁移而导致的移民向政府索求利益的行动。
移民的抗争对象主要是当地政府,当地政府就是当地社会的权威,代表着国家权力。作为底层群体的移民不可能针对这种权威本身提出挑战,他们也不具有挑战这种权威的能力和资源。弱者的地位决定了移民的抗争具有特殊性。
1、合理的抗争。其特征是具有一定的“理由”。无论是移民还是政府官员,对于移民带有对抗性的群体行动,有一个很通俗的词:闹。政府官员称之为“闹事”,似乎不存在合理性的追问,没有理由的叫“闹事”,有理由的也叫“闹事”。移民则干脆叫作“闹”,但并不是无理取闹,理由往往是充分的。作为弱者,他们非常清楚,他们必须在政府规定的“框架”内行动,不能触犯国家的规定,没有理由的无理取闹会带来很大的风险。但是,如果官员的行动偏离了政府的规定,或者工作中出现了失误,那么,移民就能以此作为理由争取利益,他们的行动也由此获得了合法性,而不是什么“无理取闹”。在建房问题上曾经发生过这类典型的冲突事件:移民的房子是移民出钱(政府补偿的钱)委托迁入地政府代建的,因此,移民非常关心房子的质量。当移民入住以后发现房高为6.2米,而不是当初设计图纸上标明的6.4米时,移民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具有充分的理由与政府进行交涉,一部分移民便联合起来“闹”到了区政府。显然政府的工作存在失误,最后,政府给予每户1千元的补偿平息了事件。
“闹”需要有正当的理由,有些移民就在寻找这样的理由。C县移民办曾介绍过这样一件事,一些移民入住以后,对房屋的质量存有疑虑,为证实疑虑,竟有移民在自家的房子里掘地三尺,以这种破坏性的方式来查看房子的建造有无偷工减料。可以设想,如果掘地三尺后发现房子有质量问题,他就找到了合理抗争的充分理由。事实上,在房屋高度引发的事件中,移民就是以类似的方式找到了合理的理由,二层楼的房子,高度误差0.2米,凭一般的观察是很难发现的,显然他们是经过仔细测量以后发现房高误差的。他们并不是在故意找政府的“错”,而是对自己利益的重视,对政府的诚意心存疑虑。移民对经济状况的不满以及农民所具有的公平意识、对官员的疑虑,转化为对当地政府履行责任程度的斤斤计较。
但是,寻找合理的理由是非常困难的,地方政府严格依据政策的规定、采用标准化的操作方式,小心翼翼、尽力不出差错。科层化的体系在“注视”移民的同时,也同样监管着官员,移民办的工作几乎是无懈可击。
一方面缺乏正当的理由,另一方面即使有正当的理由也不一定意味着行动的正当性,因为还存在着一个方式的正当性问题。对于群体性的“闹”,虽然容易受到政府的重视,问题容易得到解决,但稍有不慎,便有可能成为“聚众闹事”。对此,移民是心存顾虑的,不会轻易采取“闹”的方式来索求利益。几年来,这类所谓的合理抗争很少发生。
2、沉默的抗争。虽然移民的生活得到了基本的保障,但是,生活水平并没有达到他们大多数人当初的预期,有些家庭的生活仍然很拮据。由非自愿迁移带来的心理不满并没有消除,而地方政府是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安置移民的,国家标准具有天然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决定了移民无法将地方政府作为利益索求的对象。
可是生活需要钱,用他们的话说,要想办法“搞”钱。在C县的调查中我们了解到这样一些事例:一些移民无视交通法规,公然从事一些非法的运营生意,如卡车超载运货、摩托车无证载客等等,而且,这些行为很普遍;有些移民遇到结婚、生病等需要花钱的时候,就会以此为由找到村委会借钱,有时就直接以生活困难为由借钱,村委会只能借钱给他们,双方都很清楚,还钱可能是遥遥无期的;许多移民基本上不交每月的水电费等公共事业费,房屋贷款还未到还贷时候,是否会还不清楚,根据目前移民对待水费、电费的态度,还贷的难度大概不会小。
这些事件很琐碎,也很难例举全面。第一类是以轻微违规为特征的,第二类是以放下“尊严”或“面子”为特征的,第三类是以“不作为”为特征的。虽然,它们的具体特征可能各有不同,但是,共同点都是围绕着利益展开的。这些称不上是抗争,也算不上是抵制,它们没有在人与人之间造成对抗,不针对具体的人或群体,更不对抗权威,不存在过激的行动,甚至没有行动,不吵不闹,我行我素,只要其他群体不加以干预,或者政府不予以制止,一切还是那样的平静,仿佛什么都没有发生似的。
这些方式难以用一个确切的词来概括,暂且称为沉默的抗争,它是适合弱者的一种利益索求的方式,是弱者以消极的方式在争取或保护利益。他们是社会底层的群体,面对利益,没有上层群体的那份矜持,没有富人的那股傲慢;他们是穷人,面对利益,行为中少了一点矫揉造作,也由此少了一份风度和雅致。
沉默的抗争在有些方面同美国学者斯科特(1990)所归纳的“弱者的武器”很相似,它们都是适合于弱者的行动方式,但是,两者之间又存在着一些区别。
(1)“弱者的武器”是一种反抗形式,通常包括:偷懒、偷盗、诽谤、纵火和怠工等。虽然有利益的因素,但往往是不满的发泄,是一种象征性的反抗行动,隐含着下层与上层的对立,弱者可能要冒较大风险,甚至冒触犯刑法的风险。而沉默的抗争则是下层争取或保护利益的手段,理性的成分大于情感的成分,它不是武器,几乎不存在风险。
(2)“弱者的武器”的特征是个体式的,个体性带来的隐匿性使弱者避免了与强者的直接对抗。而沉默的抗争虽然也是以个体的形式出现,个体也不会张扬自己的行动,却不存在刻意的隐蔽,事实上也无从隐蔽,诸如上述事例是众所周知的。
个体背后的群体因素是沉默的抗争能够奏效的原因之一,它必须借助群体才能奏效,群体因素并不是指有组织的群体,个体之间没有串联,也没有人特意发起,只是大家都在这么做,其中的个体不用担心风险,风险已经被群体中所有的个体分摊了,而强者面对众多的个体,往往难以采取强制性的手段。
然而,更主要的原因是权力作出了一定的退让。交警对于移民卡车超载运货、摩托车无证载客等等往往是视而不见,村干部明知借出去的钱很难再收回但还是借了出去,对于那些公共事业费款项有关部门也很少上门催讨。至于房屋贷款更有意思,房屋贷款的还贷原则本身就有点奇特,叫做“致富还贷”,而对“致富还贷”却未作出明确的界定,什么叫“富裕”也未作出说明,按照这种模糊的还贷原则几乎就意味着还贷是否可以一直拖延下去。由此,是否可以作这样的推测:政府就没打算让他们还贷?
面对弱者的沉默抗争,强者之所以退让,是因为作为社会管理者这个特殊的社会上层群体,对处于社会底层的弱者,具有一种责任。对于工程移民这个特殊的底层群体,迁移的非自愿性更是加强了这种责任关系。面对移民的沉默抗争,地方政府很难采取强制的方式予以制止。沉默的抗争几乎没有“理由”,也不需要“理由”,却又具有一个最大的理由,那就是“基本生活的维持”,都是在“我没有钱,我需要钱”、“我交不出钱”等这样的理由下发生的,这是底层社会对生存底线的捍卫和争取。如果对沉默的抵制予以强行制止,就有可能激化上下层之间的关系,沉默的抗争向斯科特所讲的“弱者的武器”转化。
移民通过自己的行动在建构一种生活空间,这个空间的底线是“基本的生活条件”。而这个空间会否被压缩、能否维持或扩展,离不开权力的宽容。就此意义上讲,这个空间不仅是底层争取到的,也是上层让出的,实际上是得到了权力的默认,是沉默的抗争与权力的宽容共同建构的,是一种“沉默的共谋”。
以抵制或抗争的方式来维护和争取自己的利益,仅是下层与上层关系的一个方面,仅是弱者面对权力的一种反应,只是权力故事的一个侧面。弱者面对权力,还有着另一个侧面。
在N区某村的调查中,该村一位村干部(全国先进)陪同我们采访了一户移民。该移民在回答调查问题时,总不时地看着村主任,她在关注村主任对她的回答是否满意,讲话中的停顿似乎是在等待村主任的提示,而这位村主任也不时地插话,有时干脆代替移民作回答,对于村干部的替答,这位移民总是连声说:“对,对,我就是这个意思”。连续几次的替答大概连他自己也感到有点讲不过去,主动解释说,她文化低,有些问题讲不清。
按常理,本应由自己回答的问题不断被他人打断,由他人擅自作答,这是很令人扫兴的事,而被打断者不但没有反驳或纠正他人的替答,却是连连赞同。显然,村主任的替答能得到移民的全部认可,并不能说明他替移民作了“正确”的回答,而在于他是村主任,她不敢当面反驳村主任。权力的因素在其中发挥了作用。
如果把上述现象视为“公开的文本”,按照斯科特的解释,就是权力者的在场构成了一种威胁,从属者担忧得罪支配者会带来不利的结果,因此,以“公开的文本”作为一种掩饰。斯科特(1990)认为,“公开的文本”并不表现从属者真正的观念,它可能只是一种策略,它表明在权力关系中,关键的角色是由伪装和监视扮演的。支配者与从属者之间的权力差距越大,这一权力行使得越专横,“公开的文本”就表现得越程式化和仪式化。换言之,权力的威胁越大,伪装的面具就越厚。斯科特用了另一个概念“隐藏的文本”用以说明发生在后台的话语,它表现为一种在统治者背后说出的对于权力的批评。“隐藏的文本”不仅是一种话语、姿态和象征性表达,也是反抗行为的思想依据。由此,斯科特将“隐藏的文本”与“弱者的武器”联系了起来。
但是,这种解释与我们调查到的情况并不相符。调查中移民的反应明显不一样。一些移民对政府的安置非常满意,讲到了移民办的种种帮助和关心,另一些移民则有较多的牢骚和不满,谈到自己在老家的收入有多高,到了这里后收入明显降低了。在一次移民干部的座谈会上,移民干部抱怨,有些移民在老乡面前,说这里好,但在官员和其他人面前,总是讲原来如何好,现在如何不好,这里不如老家。移民的情况是复杂的,很难一概而论,但综合这些调查情况,却可以断定一点:一些移民可以当着官员的面向调查者讲一些不利于官员的话,意味着权力的威胁并不明显。
公开的表面行为可能隐藏着内心某种真实的意图,但隐藏的内容是复杂的,“隐藏的文本”并不必然同“弱者的武器”相连,它可能是对不满或愤怒的隐瞒,也可能完全是人的一种正常心态。在人与人的交往中,交往的双方对自己的真实想法、意图都会有不同程度的保留,向谁隐藏,隐藏什么,隐藏到哪一个层面,都是经过选择了的,但并不能由此认为交往的双方彼此不满甚至抱有敌意。
无论是否存在权力的威胁,权力的因素总是影响着互动。如果说从属者得罪支配者会带来不利的结果,那么由此也能引出另外一种可能:取悦支配者会带来有利的结果。也就是说,在“公开的文本”的背后,并不完全是从属者对权力的畏惧,也包含着从属者试图从支配者那里获取有利结果的意图。无论是哪种情况,在公开的行为中,都可能表现为从属者对支配者的某种迎合。如果把“公开的文本”看成是从属者对支配者的迎合,那么,至少存在两种动机不同的迎合,一种是从属者出于对权力的畏惧,另一种是从属者试图从支配者那里获取有利的结果,也有可能是两种动机兼而有之。
在权力威胁不明显的背景下出现迎合现象,则应视为第二种情况下的迎合。N区的那位村干部是一位对移民非常热心的干部,移民对他是很感激的,尤其是接受采访的那位移民,有一次突然生病,正是这位村干部派车把她送到医院,并出钱请村民24小时在医院陪伴。这位村干部的出色工作使他获得了全国劳模的荣誉称号。这里不妨做一个推测:如由受访者自己回答调查问题则更能展示该村移民工作的成绩,可是,受访者仅有初中文化程度,她的言词能否达意、会否出错?于是出现了替答现象,而受访者也担心会讲错,使村主任不满意,于是全部默认并且附和了村干部的替答。如果这个推测成立,那么,这位移民的默认和附和既是在回报过去得到的帮助,也有助于今后继续得到帮助。
从这个意义上说,迎合可理解为从属者在支配者在场时表现出的对支配者的顺从、附和和配合,以期得到支配者的赞赏,取得支配者的好感和认可,进而能够借助支配者拥有的资源拓展自身的生活空间和发展空间。
无论是抗争还是迎合,都可以看成是一种行动的策略,是追求利益的一种手段。两者相比,主要是达到目标的方式不同,抗争是对目标的直接追求,是利益的直接表达,目标一般清晰明确,迎合则是一种间接的追求,目标并不具体,甚至不存在明确的目标,只是试图形成一种有利的态势。在手段与目标之间,前者是直线,后者是曲线,从数学的角度讲,直线是两点之间的最近距离,但在生活的现实中,却不见得如此,也许曲线更近,曲线方式往往比直线方式更能达到目标。
抗争的方式多少带有一定的对抗性质,在具体的运用中,如果把握不好,还有可能会激化事端。过激的抗争很可能触犯国家法规,伴随着相当的风险。此外,与管理自己的人或支配自己的人维持对抗关系也不明智,从属者大都会避免这种情况。抗争只是获取利益的手段,但不是唯一的手段,通过配合地方政府的管理,得到管理者的赞赏与认可,更容易获得发展的空间。在N区,区移民办聘请了一位移民进移民办工作,这位移民勤勤恳恳,几乎把所有的时间都放在协助移民办开展移民工作,他不算正式编制,每月只有300来元。但是,他的妻子被安排的工作是移民中最好的,薪水是最高的,移民办有官员私下对我们说,不用多久可能就有较好的工作在等着这位移民。
美国学者费斯廷格(1957)有一个概念,叫作向上性意志,指的是在人的内心中具有一种追求优越的意愿。人总是希望自己能生活得更好些,发展的空间更开阔些,这种意愿促使着人不断进取、不断努力,也促使着人寻求各种途径,利用各种资源。它是社会流动中向上流动的一种内在动力,如果说向下流动是出于无奈,那么,向上流动则是人们的一种追求。与其他阶层相比,下层社会拥有的各种资源明显匮乏,因此,需要利用其他阶层尤其是处于支配地位的上层社会所拥有的资源,服务于自己的向上性意愿。迎合就是这样的一种利用方式,反映出的是下层对上层的向往与追求。
迎合受到明显的范围限制,一般发生在从属者个体而不是群体面对支配者的场合,只是一种个体行为。在群体层面,相对而言,更易触发抗争的意识,表现出更多的是上层与下层之间的冲突和对立,群体的存在抑制着个体的迎合倾向,迎合不是群体的特点。德国格式塔学派曾有一句名言: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由个体组成的群体具有单个个体所不具有的特点。但在这里,个体所具有的特点在群体中却不存在了,群体吞没了个体普遍具有的共同特点。就此意义上讲,迎合只是一种个体现象,然而,这个被吞没的个体特点同样具有明显的社会意义。迎合实质上是对权力的服从,从秩序的角度讲,支配者需要从属者的服从,对权力的服从有利于现有秩序的维持。底层社会所具有的那种向上性意愿及其表现形式迎合为社会控制提供了有效的凭藉,使得控制不需要全部建立在强制的基础之上,借助于帮助、安抚等方式同样可以化解矛盾,达到社会和谐的目的。
迎合也从一个侧面测试了权力的有效性和控制的有效性。从属者出于对权力的畏惧和试图从支配者那里获取有利的结果,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都是对内心意图的某种隐瞒,都是因为支配者在场造成的。按照权力的操作定义,权力是指在即使遭到反对的情况下也能实现自己意志的能力。就权力的运用而言,权力本身就是违背从属者的意志的;从从属者来讲,“隐瞒的程度”也就是背离其意志的程度。因此,人们违背自己的意愿被迫遵从的程度就可以成为权力有效性的指标。
四、规则与妥协从根本上讲,利益是人们行动的原动力。无论是公开的抗争还是沉默的抵制,都在某种程度上指向经济利益。按照“经济人”的观点,人的行动是理性“计算”的结果,以最小的投入力图获得最大的回报,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但在有些冲突中,利益的因素并不彰显,甚至是得不偿失的。在调查中,市移民办的官员曾经讲起这样一件事:在J区,一位移民去市场上买肉,与摊主就价格问题发生了争执。买卖双方讨价还价,间或发生争执在菜市场中是再平常不过了,却不料这位移民突然抓起摊位案板上的切肉刀猛地架在摊主的脖子上,迫使对方让步。一件小事演化为“性命相搏”,其中的“投入”与“回报”根本无法相提并论。
在周围人们的劝阻下,事件得到了平息。但周围人会怎么看待这件事呢?他们可能会感到难以理解,不可思议,他们会以冲动,甚至蛮横等词语来解释这位移民的行动。也可能会产生这样的看法:以后遇到类似的事,避免与这种“冲动”的人发生争执,能让则让,犯不上在一些小事上与这种人“玩命”。人们产生类似这样的想法是很正常的。这位移民为小事敢于“动刀”的行为直接影响到了人们对他的评价。换句话说,移民在用自己的行动为自己建立一种形象,进而影响人们对待他的方式。
诸如此类的事件还不止这一起。在第二批移民到达C县的途中,曾发生过一起“抵制登岸”的事件。起因也是一件微不足道的小事,旅途的伙食补助方法同第一批移民相比有所不同,并不是降低补助的标准,只是补助的计算方法稍有变化。当移民上了船得知这一情况后,就有人借机鼓动大家闹事,他们动手打了移民干部,船抵达S市后,全体移民滞留在船上抵制登岸。可以说,这次冲突事件是我们了解到的发生在政府与移民之间的最严重的一次冲突,
还有一起影响比较大的事件,也是发生在C县,几个移民翻越栅栏进了一家农场的果园,摘了果园里的果子,果园的管理人员和保安误以为他们是某地民工,将他们扣了起来。消息迅速在岛上的移民中传开了,在很短的时间内,几乎是全岛的成年男性移民都参与了进来,他们驾驶着自己的摩托车蜂拥而至,来到果园要求立即放人。
为了一些小事可以动刀“玩命”,敢于动手打移民干部,能够一起“抵制登岸”,能够全体出动“解救”被扣的伙伴,在C县还发生过打交警的事。如果把这一个个事件串联在一起,它们向当地社会显示了什么?它在显示着“我们虽然初来乍到,但并不是好惹的”,它在显示着“移民的团结”、“川民的骠悍”。
事件的意义不在于人们是否会形成这样的印象,而在于移民试图使人们形成这样的印象。这些事件的起因大都微不足道,与利益关联不大,完全可以以心平气和的方式予以解决。然而,移民出乎寻常的行为迅速地将事件扩大了,问题激化了,事件的象征意义已经大于事件本身。这种出乎寻常的行为可以理解为一种“故意”,也就是说,移民在有意识地通过这些事件扩大自己的影响,用出乎寻常的行为塑造自己的形象,进而影响人们对待他们的行为方式。
在调查中,一些移民坦言,他们担心当地人会“欺生”,因此,遇有事情大家要互相帮忙,要显得“厉害”一些。更为主要的是,他们建立的是群体形象,他们的有些行动本身就是群体行动,群体行动建立的就是群体形象。即便是一些个体行动,人们也是从群体的角度来认知的,同样能带来群体印象的效果。他们所要建立的便是诸如“移民的团结”、“川民的骠悍”、“我们不是好欺负的”等等之类的形象,争取在以后可能发生的与其他群体的冲突中占据有利的态势。
这意味着,移民以控制印象的方式在建构一种影响人们行为的规则。如果人们形成了这种“印象”,并在行动上受到了这种“印象”的影响,也就是“印象”事实上在转变为一种“规则”。无论这种规则最终是否能形成,都反映了移民为建立规则而进行的努力和尝试。
显然,这里的规则不是正式规则,只是一种得到人们认可并遵守的行为方式。无论是正式规则还是非正式规则,从其发生上讲,规则都是由强者制定的,强者主宰了规则,弱者是没有资格参与规则制定的。但是,移民的行动表明,弱者也在试图建构某种规则。他们从自己拥有的资源出发,力图使生活环境变得对自己有利。
然而,他们的资源极为有限,他们不可能像富有的群体那样显示财富使人羡慕,像具有专业特长的群体那样显示技术使人尊敬,像权势群体那样显示权力使人畏惧。所有这些资源他们都不具有,他们所具有的只是相互之间的“团结”,所能显示的便是基于这种“团结”基础之上的“骠悍”、“勇武”,以这些基于体力之上的“力量”来捍卫和扩大自己的生活空间。一个群体试图建立怎样的形象,反映着这个群体的社会地位,移民所试图建立的这些形象以及试图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规则,与他们属于社会底层群体的事实是相应的。
移民的行动只是反映了他们建构规则的“意图”,并不是说他们已经建构起了这些规则。作为规则,首先需要得到人们的认可,进而对人们的行为产生某种影响。也就是说,规则的建立不是由某一行动者单方决定的,它还取决于其他行动者的反应。在这些其他的行动者中,地方政府的反应最为关键。
显然,移民试图建立的某些规则并不能带来社会的协调,甚至会引发不断的冲突。面对移民某些违反法规的举动,移民办以强硬的不妥协方式进行了处理。前文提及的移民抵制登岸的事件发生后,C县移民办对于带头起事、动手打人的几户移民作出了处理:拒绝这几户移民落户C县,无论这几户移民如何认错、恳求,最终都被退回了原地。
那几户带头起事的移民被退回原地后,有些移民心中很不服气。一些移民面对应该立即办理的落户手续迟迟不去办理,静静地拖延着。针对这种情况,移民办规定了一个截止时间,凡至截止时间尚不办理落户手续的,一律退回原地,S市将不再接受,迫使那些迟迟不办者在此压力下,最后都在截至时间之前办理了落户手续。
显然,“退回原地”是作为一种处罚手段在运用的,“截止时间”表达了移民办的强硬态度,这种不妥协的解决方式对于其他移民具有明显的警示作用,即动手打人、寻衅滋事等违规行为是决不容许的。对于违规的行为若不加以惩戒,那么,这种行为对于其他人便有可能成为不良的引导和示范。
政府不仅控制移民试图建立的印象,而且也在塑造自己的形象。移民落户后,移民办以及其他政府部门在各个方面给与了他们大量的照顾和帮助。移民们普遍认为S市政府好,S市的警察好,但是,也有个别的移民由此认为S市的警察软弱。有一次一位移民用摩托车非法载客时遇到了交通警,不仅不听交通警的劝阻,反而动手打了交通警。C县副县长在谈到这件事时明确讲,我们要使移民知道,S市警察虽然讲道理但并不软弱,移民违反法规的行为同样会受到惩罚。这位动手打警察的移民最后受到了刑事拘留的处分。
行动者双方都力图按照自己的意愿建立某种形象,建构有利于自己的规则,移民在用行动建立“移民不好惹”的形象,而地方政府则以“依法办事”扼止着这种形象的形成,同时,也在塑造着“政府是帮助移民的,但对于移民违反法规的行为同样不会姑息”的形象。
在规则的建立中不仅存在着围绕“印象”展开的博弈,还存在着词语解释权的博弈。解释权,即给词语下定义的权力,这是一项重要的权力。解释之重要,不纯粹取决于词语本身的内容及其意义,更在于词语与现实的联系,以及词语概念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三峡移民为三峡工程的建设作出了贡献,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肯定。同时,“移民”也成为一种身份,这种身份给移民带来了许多好处。如在S区,一位移民晚上回家迷了路,交警知道后,用车将其送回;在N区,一位移民因邻居纠纷将对方打伤,看病治伤的医药费大部分由村委会负担了。显然,移民的身份在其中发挥了特殊的作用。而移民更试图通过对“移民”这个词语的解释来加强这种特殊性,“有意”地建构自己的特殊身份。移民办官员在介绍情况时大都讲到一些移民具有这样一些想法:“移民为国家建设作出了牺牲,要得到特别的照顾”、“移民的工作要由政府统一安排”等等。
这些都是移民对“移民”这个词语的解释。在这些解释中有两个特点,一是强调身份的特殊性,二是强调身份与利益之间的联系。归根到底,移民是在强调政府的“责任”,实际上是对政府的行动提出了某种要求。如果这些解释成立,就意味着在移民与政府的互动中形成了一种规则,便会导致这样的可能性:移民遇到困难便向政府伸手,如果政府无法解决其困难或没有满足其要求,便会出现不满,甚至出现冲突。作为政府,不可能去承担这种“无限”责任,不能让移民的解释取得“合法性”,成为一种规则。因此,政府做了许多努力来淡化移民的特殊身份,“多次组织镇、村干部深入移民家中进行宣传教育,反复向移民讲清楚移民的身份是农民”、移民不是“特殊公民”,“从而纠正了移民中存在的特殊公民的想法”。这是一种话语解释权的争夺。围绕着怎样解释“移民”而展开的博弈同样具有建构规则的意义。
有冲突就有妥协,妥协就是让步,双方的妥协有助于缓解冲突,有助于规则的确立。在不同的情况下,行动者妥协的意义和导致的结果是不同的。在势均力敌的情况下,冲突双方的相互让步、相互妥协是双方合作意图的体现,有利于促使双方的合作,单方面的过大让步意味着软弱;在强弱差异明显的格局下,弱者的妥协实际上是对强者建立的既有规则的无条件服从,是对强者的屈服;而强者的妥协,则能取得弱者对规则的承认,缓解强弱之间的对立关系。因此,讨论强者的妥协比讨论弱者的妥协更有价值。
在面对移民这个比较特殊的群体时,移民的身份起到了一种特殊的作用,它使政府在处理移民问题时多了一份考虑,有时不得不作出一些必要的妥协,不能完全按照解决当地村民问题的方式来处理移民的问题,移民受到了特别的对待。
这种妥协,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原则的妥协,对于移民违规事件的处理并没有妥协,只是在处理方式上显得谨慎细致,以取得其他移民的理解。比如,前文提到的移民动手打交警的事件。打人者确实受到了拘留的处罚,但是,拘留的执行却显得有点特殊:移民办干部来到其余移民家中,挨家挨户向他们说明事件的原委,向他们解释拘留的理由,颇费周折,远没有像拘留其他群体中的违法者那样干脆利落。显然,移民办是在取得移民的理解,防止那些不明原委的移民出于“老乡”感情不问情由蜂拥而至,扩大事态。打人行为必须受到惩戒,这是原则,但也必须要保持移民的平静,以免事态扩大,就此意义讲,移民办的谨慎是必要的,一定的妥协是必需的。
另一种妥协是出于无奈。移民动手打了人,而且打的是警察,所以受到了刑事拘留的处罚。如果他没有打警察,只是“温和”的违规,比如,非法载客、超载运货等等,当地政府如何处理?从了解到的情况看,当地政府基本上采取了妥协的态度,那是一种无奈的妥协。在“动手打警察”的事件中,政府处罚的只是“打人”的行为,而不是“非法载客”的行为。实际上,无证载客在移民中并非个别,警察对他们管得很松,一般不加过问;对于一般的超载车辆,交警查得非常紧,而移民的车辆超载了,警察却很少拦截,往往视而不见,这已成为公开的秘密。
政府的妥协等于是默认了移民的行为。同时,移民的行为也得到了其他群体的认可。当地人都知道,移民的车交警不会查,同样雇一辆车,雇移民的车可以载更多的货,于是人们纷纷雇移民的车,结果移民的货运生意大为增加。“移民的车可以超载”已经成为一条事实上的规则。移民建立规则的行动取得了一定的结果。
移民能够建立起某种规则,这是以政府的妥协为前提的。妥协起到了缓解冲突紧张度的作用,也起到了确认行为适当性的作用,当某种行动得到了对方的确认,取得了各方的认可时,也就隐含着某种规则的形成。
不过,这是过渡期的一种特殊情况,移民初来乍到,许多方面还不适应。在此情况下,政府作出一定的妥协是必要的。而且,政府只是默认,并没有正式承认移民行为的合法性,从而保持了行动上的灵活性,等到移民适应以后,可以预见,超载运货之类的行为将会受到制止。
规则的形成使行为变得可以预期,意味着行为的协调和秩序的形成。但是,移民建立的规则以及他们建立规则的努力不仅不能促使秩序的建立,反而会引发冲突,因为他们试图建立的规则大都是从本群体的利益出发的,往往隐含着对既有规则的破坏。随着时间的流逝,移民终将逐渐适应新的生活,然而,这个适应过程不是移民建立新规则的过程,而是移民放弃建构规则的努力,掌握和遵守既有规则的过程。
五、结语发生在非自愿迁移基础上的冲突有其特殊性,同时也具有上层社会与底层社会互动中的一般特点。一方面,地方政府这个特定的上层社会运用其强大的政治社会资源从体制调整的角度掌控着社会秩序的设计,控制与保护相辅相成,以此达到社会整合的目的;另一方面,底层社会也在利用其有限的资源,采取着适合他们自身特点的各种形式,以扩展他们的生活空间,既有抵制也有迎合;冲突,不仅出自于经济利益,还有超出利益的象征性成分,即通过冲突来形成有利于自己的态势。作为移民而言,正是在各种冲突以及冲突的解决中,逐渐适应移入地的生活,最终融入移入地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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