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撤村改制”、“撤村建居”、“撤村并镇”悄然成为近年来颇为热门的话题。如何让无数步入“垂暮之年”的村庄走好“生命”的最后一程,又如何让众多转为公司与居委会的组织生就更加健全而壮实的“身心”,这些都是目前撤村改制工作以及城市化理论与对策研究中必须考虑的问题。本研究结合广州石牌村的撤村改制实践,特别是村社组织公司化以后所出现的公司“办”社区的“非预期效果”,就城中村改制及导致村落终结的城市化的运行特点与机制提出一些个人的理解与分析。
一、城中村改制中的公司化、社会行政职能“剥离”与“非预期效果” (一) 改制的背景与举措石牌村是广州市建成区内45个城中村中的一个,是广州市最为著名的城中之村之一。村落主体位于天河区繁华地段的黄埔大道以北、天河路以南、石牌东路以西、石牌西路以东,呈不规则的长方形分布,村域范围与村民聚落随村庄土地征用完毕而基本合为一体,整个区域面积大约0.6平方公里。据2000年统计,村域内共有本地居民9181人,3139户,外来入村居住的流动人口4.2万人。若从人口数量构成上看,村社区显然是一个典型的都市流动人口聚居区。仍称之为村,既是沿袭了过去的习惯称谓,更是指村庄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形成的、在人口数量上以外来流动人口为主、但在社区经济社会结构上却以本地居民为主的、有别于一般村庄的社区。
在成为城中村以前,石牌村是珠江三角洲一个普通的农业村落,始建于南宋的咸淳九年(公元12 73年),至1997年撤村改制,村庄已有720多年的历史。演化为城中村的历史巨变主要发生于改革开放后的20多年间。1987年,为配合广州城市东移策略的落实,天河区在原来的石牌村域内成立了石牌街道办事处,石牌村因此成为石牌街道办事处辖下的一个行政村,成为广州市第一个街带村、街管村的农村社区。1990年,村委在村落的四周出口处建立了标识性牌坊,其上均写有“石牌”两个大字,这多少意味着在日益强大的城市包围之下村社组织自我意识的提升。进入90年代以来,特别是邓小平“南巡”讲话发表后,位于广州市东郊的石牌村的大量农田被迅速征用,至1994年,该村已成为一个既没有农田、也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农民的村庄。同样是在这一年,外来入村租屋的流动人口超过万人,恰好超出了本地居民的人口数,作为城中村与流动人口聚居区的石牌村初具特征。
到1997年,即撤村改制的当年,外来流动人口已经超出本地居民的好几倍,此时所说的“村”就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村,而是普通农业村落在非农化后延续下来的本土居民聚落,并因本土居民拥有的大量廉价出租屋而形成了外来流动人口聚落。伴随着异常复杂的流动人口聚居区的形成,原社区组织无可回避地介入了大量社区治理性事务中;与此同时,在村落进入城市地域与实现城市融合的过程中,原村民的组织化网络及其社区公共需求的实现途径与方式也一同地“走进”了城市,形成了“走进”都市的村社型组织。这种具有过渡性意味的村社型组织,由于置身于都市环境,其运作机制必然会越来越深地渗透和参与城市取向的影响与建构。此外,伴随着石牌村周边完全城市化景观的快速形成,以原村民居住地为中心的村社区也逐渐地“围”进了城里,在如此热闹的城市中心地带还座落着一个称为“村”的农村社区,这不仅与其周边的城市氛围不相协调,而且还与人们关于城市社区的通常概念不相吻合。此时的石牌村,可以说,从里到外都与一般农村社区有着迥然的差异。
早在1988年,石牌村就进行了被国内外誉为“天河模式”的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造,将全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给规定时段内的村民,村民享受一年一度的股份分红。19 91年,村里进一步完善了股份合作制度,村级经济成立了股份合作经济联社,村属28个生产队改制为27个股份合作经济社。1994年,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推动下,石牌村再次完善了股份合作制度,将集体资产全部折股量化到村民个人名下,村民成为名义上集体资产的终极所有者。股份合作制的实施与完善,奠定了社区经济公司化的基础,同时还保证了村民转为市民以后的基本生活保障,进而为村庄的撤村改制、为村民转为市民、为村社区转化为城市社区奠定了相应的基础。
在如此“成熟”的背景与条件下,撤村改制成了形势发展的必然。1997年5月,经天河区委区政府批准,石牌街道办事处对石牌村进行了撤村改制的实践,石牌村由此成为广州市最早实施村改制的试点单位。
为保证改制的顺利推行,以区和街道为主,区、街、村合议制订了一整套方案,此方案的主要举措是:(1)组建企业集团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这是改制中集体经济后续发展的实质性举措。组织架构主要参照有限责任公司与企业集团的做法,新组建的企业集团由核心层、紧密层、半紧密层和松散层企业构成。以石牌村股份合作联社为发起者,成立了三骏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此公司为核心层组建三骏企业集团。核心层企业是一个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通过控股、参股、合作等经济手段对属下企业加以协调和控制;紧密层由原村全资或投资已达控股比例的企业构成;半紧密层由原村参股但又不足控股比例的企业组建而成;松散层则由原村属下各经济社的经济实体构成,与集团公司没有资产联系,但有经济互利与合作上的关系,并同时接受它的管理与监督。企业集团的职能机构由“三室五部”组成,“三室”是指党委办公室(内含工、青、妇组织)、行政办公室和法律顾问室,“五部”则包括物业管理部、企业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劳动人事部及治保部。企业集团内部设立股东代表大会,它是企业集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与决策机构,同时还设有董事会与监事会,其中董事会是企业集团日常事务的管理与决策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企业集团办事机构与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机构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一套管理机构的体制。(2)撤销村党总支,成立企业集团党委。与前述举措直接相关,改制中撤销了村党总支,代之以企业集团党委,并规定集团党委受街道党委领导。公司党委会成立后,党在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核心逐渐转变为企业党组织的政治领导核心。原村党总支所属党员分居民区党员与企业党员进行管理。集团属下企业建立党支部,由集团党委领导,新成立的居民区分别组建党支部,由街道党委直接领导。(3)撤销村委会,居委会归街道办事处直接管理,27个经济社除经济上仍独自经营与核算外,行政管理上改组为27个居民小组。同时,组织架构的确立还结合了撤村改制的实际,公司的行政办公室就被明确界定为承担过渡性职能的机构,主管村委撤销后的征地、旧村改造、计划生育、环卫治安、文化教育、精神文明等村政事务。
值得注意的是,改制而来的公司或者居委会都对政府的“在场”方式作了具体安排。改制方案中,以原村委会属下居民为主成立的五个居委会,被规定直接置于石牌街道办事处的辖下,而新成立的三骏集团公司党委,同样被明确规定受街道党委的直接领导。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中,街道办事处其实是作为改制公司与居委会的实际领导机构而介入其治理的。此种制度安排清楚地表明了在改制转轨期内政府与改制公司、居委会间的关系格局。
(二) 社会行政职能的“剥离”与“非预期效果”显然,改制的目的是想通过改革实现制度与体制上的城乡一体化。公司化实际上是为解决集体经济后续发展如何与现代经济组织接轨而设计的,居委会化则是为解决城中村村民转化为新“市民”后的组织化管理,以及与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的接轨而设计的。当然,在政府推行的撤村改制的制度变迁中,集体经济的公司化是带有明确“条件”的。政府为实现自己认定的改革理念与促进自身权力在基层社区的顺畅运作,在改革方案中贯彻了这样的指导思想,即通过拆解村集体经济与村社区的捆绑关系,也就是通过集体经济的公司化来“剥离”村社原来承担的诸多社会行政职能。这样,制度变迁的思路很清楚,公司化制度建构的重要事项之一就是要把社会行政职能从对集体经济的依附中“分离”出来,移交给相关的其它组织,特别是新组建的居委会,并认为,这不仅可以让公司化后的经济插上飞翔的“翅膀”,而且还可以让声名欠佳的城中村流动人口管理置于更直接的市政管理与监督之下,特别是置于街道办事处的直接“管理”与“监督”之下,以此实现制度变迁的最佳效果。
实际上,如果依此推理,改革的最大获益者还是村社方与城中村民,因为通过这样的改制,既可以借助公司化的建构来促进社区经济的后续发展,同时还可以借“剥离”社会行政职能之机,节省大量投资于“办”社区的经济资源与组织化成本。而且,若单纯从改制方案看,石牌村的改制举措也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无论是组织架构的选择,还是过渡期相关职能的消解,无论是集体经济的后续管理与发展,还是村民及社区的组织化归属及管理,无论是过渡期的利益关系的协调,还是长远利益格局的预期,都做了具体的设计与安排。更何况,按常理,撤村改制的城市化变迁是村庄城市化进程中绕不过的一道“门坎”。因此,这样的村改制应该是一场顺理成章、水到渠成的制度变迁。
然而,撤村改制中出现的一个最大的“非预期后果”就是公司“办”社区的再现。改制这么多年来,整个三骏公司所处理的事务,除了经济事务的比重明显强化以外,就是承担与履行了大量社区内的公共事务。转制以来,集团公司投资于社区内公共事务的费用,平均每年都在1 000万元左右,与改制前相比,不仅没有减少,反而有所增加。同样很能反映这种“非预期后果”的是公司行政办公室的状况。本来,按改制方案,公司内设的“行政办”是具有明确定位的过渡性机构,即除了承担集团内的行政管理职能外,主要负责村委会撤销后未能完全移交的社区行政事务,但种种事实表明,“行政办”至少目前还没有显示出其过渡的“本色”,“行政办”的这种重要地位与它所承接的工作量是对等的。
众所周知,公司是一个以盈利为己任的组织,天河区委区政府文件也明确强调:“由于历史原因和目前的配套改革未及时跟进,改制公司仍然承担了大量社区公共事务,包括市政建设、社会治安、社会保障及文化教育等等,这不仅加重了改制公司的经济负担,而且也分散了公司的注意力,使其无法专注于自身的经济发展。因此,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公司的社会管理职能交街道来承接,加大街道的社会管理力度。”按天河区的本来设想,到2001年年底以前,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与派出机构必须全部承接原来由公司承担的“本该属于政府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包括小学教育、社会治安、市容环卫和市政建设等。可就在政府颁布这一文件的同时,三骏公司正在加紧修复石牌小学的董氏宗祠,并决定修好后无偿地提供给小学,作为子弟学校的教学展览场地。类似举动不胜枚举。那么,已行改制的公司为什么还是甘愿“自讨苦吃”,既出钱又出力,来“制造”新的“企业办社会”呢?
二、改制公司及其行动逻辑为什么在本应最具理性的“公司”中出现了至少表面看来并不是那么理性的行为选择?哈耶克(A.Haryek)在论及文明的创造力时,曾经深刻地说道:“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尽管以完全知识设计为基础而展开的关于道德问题或社会问题的讨论,作为一种初步的逻辑探究偶尔也会起些作用,然而,欲图用它们来解释世界,那么我们就必须承认,它们的作用实在是微乎其微”(邓正来,1998:237)。解释世界的知识尚且如此,服务于实践的知识更难以成为例外。因此,“理性不及”在谋划的变迁中是再普遍不过的事。
石牌村本土性的村社型共同体组织是撤村改制变迁的对象与起点,但在从起点出发进行的变迁过程中,“理性不及”的原由究竟在哪里呢?依笔者之见,它主要就存在于转制公司与都市村社型共同体交互作用而共同形成的独特场域及其行动逻辑之中。所谓都市村社共同体,在此,我们特指这样一种共同体组织,即在石牌村的具体场景里,当村社区的地理区位逐渐“走进”城市、并形成城中村社区的过程中,以行政村庄为边界的非农化过程中依赖自身的经济、组织、历史、文化、社会心理等等资源进一步凝聚起来的,与原来的村社共同体相比,既具有逻辑上的多重继承性,同时又具有多层面变异性的村社型共同体组织。正是因为这种新型村社型共同体组织自身的特点,以及与农民城市化利益的密切关联,从而成为农民彻底城市化过程中一种特殊的“社会空间”,并因此而成为改制中一些“非预期效果”,包括改制公司“办”社区的内在深层因素。
就石牌村的村改制而言,公司化与居委会化都是在借助和依托于都市村社型共同体,以及具有完整传统社会关系网络的基础上进行的,因而,这种改制,无论是在理念上要与现代企业接轨的公司化,还是在理念上要向现代城市社区看齐的居委会化都有着自身的特殊发展路径,且正是这一基础与发展路径,决定了改制后的三骏公司至少在相当一段时期内还是一个“社区性”的经济实体。“社区性”不仅是这一公司运作的基础,而且是它进一步发展的源泉。具体而言,关于已经转制的三骏公司与“办”社区之间的内在逻辑关联,我们至少可以在以下几个层面看到其必然性或者现实性的根据所在。
首先,“社区性”是目前这一转制公司拥有的重要属性,而该属性恰是公司“办”社区的根本缘由。三骏公司是一个在农村社区股份制经济基础上演化而来的股份制经济组织,由于受到这一特定条件的制约,并且到目前为止,公司还从来没有发行过更具开放性质的现金股或者社会股,因此,公司股东与社区成员的两重身份仍然具有相当高度的合一性。因而,公司利益与作为社区成员的利益就自然地具有了高度的同一性,正是在这一思路中,公司“办”社区才获得公司与全体股东的高度认同,公司与“办”社区之间才获得了较其他一般公司不同的逻辑关联。也就是说,这一改制公司的“办”社区行为是与公司现行的产权关系联系在一起的,在公司的产权所有者与社区成员身份仍然处于高度重叠的状态下,公司的利益与社区成员的利益依然是高度合一的,这种公司就随时都存在着“办”社区的冲动,这一冲动再与具体条件结合就成为“办”社区的实际行动。例如,在成为流动人口聚居区以后,全社区的卫生、治安形势一直比较严竣,需要巨大的资源投入,而撤村改制以后,虽然政府有文件规定,要把诸多的社区职能,包括卫生与治安管理等,转交给政府的其他职能机构,但由于在现有体制下的种种无法避免的“脱臼”等原因,承接拟转移的职能迟迟难以得到全面落实。在这一情形下,出于社区成员共同利益的需要,公司毫不犹豫地做出巨大投入。例如,社区的日常保洁工作就是由三骏公司雇佣的一支40多人的清洁队负责的;社区治安也是由公司雇佣的100多名治安员负责,仅仅用于治安的开支平均每年就达到200多万元。当然,可以预见,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公司的社区性产权不断向持股人的后代转移,这自然会带来产权关系的不断社会化(按照股份章程规定,股份不可以转让,但可以继承,而继承者的主要组织归属往往就已经不是社区性组织了,甚至还未必是社区成员),而伴随着股份继承者的社会化程度提高,并且伴随着公司产权关系的社会化变迁,公司的社区性特征将会不断弱化而趋向一般公司的特点,但在完成这一过渡之前,公司与社区成员利益的高度相关性仍是公司“办”社区藉以凭依的强大推动力。
其次,与其他一般公司不同的是,改制公司的所有发展资源几乎都与其所归属的社区血肉相关,可以说,社区性的资源同时就是这一改制公司的发展资源与依赖,公司的发展水平与状况,甚至其经济效益的产生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社区。三骏公司是一个以房产型物业出租为主的公司,它所拥有的近40万平方米的房产物业是公司最重要的发展资本,而这些物业均来自社区的积累与转化。实际上,作为一个独特的物业公司,三骏公司的绝大部分物业资产,或者由征地补偿款直接转化而来,或者由征地补偿款与自留用地相互结合转化而来。因此,社区所拥有的土地资源是三骏公司最具有实质意义的经济资源,且改制后的多年里情况仍然是如此。“兆隆公司”是三骏公司属下一个最大的“子”公司,成立于改制后的1999年,其发展的资产主要来自27个经济社和相关联队的资产积聚,是这些经济社与联队以各自认缴的共148,122平方米的物业面积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而公司则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经济社与联队本身就既是三骏公司内部的经济性实体单元,同时又是社区性的组织单位。正是改制公司与社区实体之间存在的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客观上形成了三骏公司与所在社区的高度关联,而这种关联顺乎自然地决定了公司对社区发展的关注与投入。
再则,由社区性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高度一体化的村社组织改制而来的公司,“办”社区还与其特殊背景及其行为特点直接相关。石牌村的改制实践中,颇值得关注与具有实质性意味的事实与现象是:改制这么多年来,原石牌村居民在划地片基础上新成立的几个居委会依然以三骏公司为中心形成统一的行动单位,三骏公司因此而被人称之为这个城中村社区的“影子内阁”。直到现在,不仅新组建的居委会一直视三骏公司为事实上的领导与“当家人”,把街道办事处视为外人加上级,而且三骏公司与这些新居委会的关系也遵循着相同的逻辑。经济利益与历史文化的交互作用,形成了村社型共同体的延续,进而形成了村社型共同体行动逻辑的延续,公司“办”社区在这一脉络中迎合了人们认知中的合理性与实践中的现实性。在村庄几百年的历史中,村庄经济发展与村社区公益事业的兴旺始终联系在一起,“盛世兴路、盛世兴学、盛世兴祠”是石牌村根深蒂固的集体意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集体经济的日益红火,村里的社区公益事业也随之兴盛,宽敞而现代的小学校园、宁静而喧闹的“寿星园”、朴实而气派的文化活动中心、古典而雅致的宗族祠堂,所有这些都折射出村、公司、社区难分彼此的关联,村社经济的兴旺就是村社区的兴旺,这一思路的拓展便是公司的兴旺就等于是社区的兴旺。在这一点上,三骏公司对社区教育的支持就颇具典型性。石牌小学曾经是石牌村的子弟小学,但在1997年已经从公司“剥离”出来,转交给了天河区教育局管理。然而直到现在,三骏公司依然承担着学校建设的大量费用,光是最近三年,公司就向石牌小学投入了1000多万元,几乎平均一天一万元。究其根源,正如斯科特(J.Scott)所言,小农不是纯粹的经济单位,更承担着村落社区的社会义务和责任,在伦理化的经济组织中,其经济关系兼具市场与非市场导向的双重内涵(斯科特,2001:7、43)。正因为出于同样的认识,罗红光在关于陕北米脂县杨家沟的人类学研究中,就以村民生活脉络中的“生活关系”来取代“生产关系”的概念(罗红光,2000:51、52)。可见,转制公司“办”社区显然是与转制公司的特殊背景及其相关行动取向联系在一起的。
实际上,改制公司“办”社区的以上诸因,同时也决定了它在“办”社区中的特殊优势,包括切身的利益关联、能够充分利用“地方性知识”与社区社会资本等等。以公司为中心的村社型共同体,是所在城中村村民经济、历史、心理、文化因素高度聚合的共同体,特别是,由于这些已非农化的城中村居民事实上脱胎于农民不久,在社会的整体格局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其利益、需求与行动动力往往会更直接地寄托于他们所归属的共同体组织,所承续的共同体也就成为他们城市化利益与需求实现中最具有资源价值的组织与社会网络。社会资本是指可以为人们的行动提供便利与效率的规范、组织、信任与网络等等,都市村社型共同体由此而成为城中村村民与社区发展的重要社会资本,转制公司因此而在“办”社区中发挥社会资本的作用。撤村改制中的无数事实都反映了这一事理。在公司与街道就有关事务关系的调整中,就常常存在着以下的情况,即虽然政府有文件,但有些街道不愿意做,或者难以做的事,诸如殡葬改革,论权责应属街道居委会处理的事务,公司只是协助,但因问题棘手,街道仍然还是下文让公司去做;甚至石牌村改制五年后的居委会换届选举,街道也仍然还是下文让公司去操办。类似这样的事情还有许多。在这个城中村里,确实存在着不少政府不能够、或者难以及时支付转制成本的管理,这些方面的政府工作展开非常艰难。地处五山街道的“南门小区”是石牌村为旧村改造而建的一个安居小区,154户居民都是从石牌村迁来的。虽然该小区属于五山街道办事处的管辖范围,但五山街道不愿意介入这个小区的管理,因此这个小区居民的全面管理一直都是由三骏公司来负责的。三骏公司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同时还有与居民固有的信任关系作后盾,这些因素都在三骏公司继续承揽社区事务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影响力。
改制公司本身的“社区性”、与社区的高度利益关联甚至是效益关联、与社区共同体社会网络的独特关系都成为“办”社区的重要缘由,并且还因此而在城中村社区的发展与进化中发挥特殊的效能。关于转制公司“办”社区的“非预期效果”,我们明显可以在这里找到“问题”的根源。所谓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现实的公司是各种利益相关者,包括其所在社区投入资源建立与发展起来的。因而,公司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协调就并不一定冲突,而考虑到利益相关者的公司治理往往能够降低代理成本。事实上,只有当公司对相关社会责任的履行,如“办”社区,能够成为公司竞争力与效益的一部分时,公司才能建立起真正关注利益相关者的机制。因此,在公司治理机制的设计中,需要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协调,且这种关注并不是与公司赢利本性无关的事。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理论是相对一般公司而言的,在这里所论及的城中村改制公司中,其道理无疑更加彰显。至此,我们不难发现,改制公司“办”社区并非是非理性的举动,而是特定改制公司在特定条件下包容了“理性选择”在内的一种集体行动,同时还是体现了宝贵的民间自主治理精神的一种集体行动。
三、目前条件下改制公司“办”社区的几点思考目前,就我国公司治理的实践而言,国有公司仍在不断地“剥离”社会责任与义务、不断由“社区单位”向经济实体转变,且此举不仅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而且还得到政府政策的认可。这一做法对纠正国有企业长期形成的、过分“单位制度”化的事实而言,具有重要意义。但需要认识到的是,从根本上说,这一做法仍然是亚当·斯密公司责任理念的体现。有趣的是,当国内公司纷纷卸下社会责任的同时,国外公司却在扩张公司的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影响越来越大也说明了这一现象。因此,对改制公司实践中遭遇到的“办”社区的“非预期效果”,给予更多的具体分析也许是必要的。
改制公司“办”社区的“非预期”后果引起了人们的不同反应,其中以否定性意见居多。天河区政协的一项调查显示,许多人把这一现象与改制是“穿新鞋走老路”联系在一起。而在政府的认知中,公司“办”社区是曾经遭到抨击过的“企业办社会”的再现,为此,天河区政府还专门下文,重申了从已行改制公司中“剥离”社会行政职能的具体意见。而改制公司的反应则是,对多重职能背负于一身固然不满,但事实上导致不满的更为根本原因却在于,责任与负担俱在,伴随的却是诸多权力的外移以及与此相关的工作开展中的麻烦。而城中村居民却把村委会改制而来的公司不再如以前那么热心于社区事务看成是“村委不要我们了,把我们出卖了”。显然,改制公司“办”社区是一个甚为复杂的社会事实。
为此,笔者想预先表明的观点是,不论何种制度,也不论何种制度创新,只要能让民众的自主治理能力得到充分的发挥,这种制度便是“善”的制度。这种观点本来并没有什么新意,毛泽东的群众路线就非常通俗地归纳了蕴藏在民众之中的活力与自主能力。这里之所以把改制公司“办”社区与民众的自主治理能力联系在一起,主要是认为这种行为是在特定经济、历史文化与现实条件下包容了自主治理精神的一种集体选择,与通常所说的“企业办社会”不同。至少,在三骏公司的个案中,这些“不同”存在以下几个值得思考的方面:
第一,与通常所说的“企业办社会”不同,它是村改制这一特殊公司行动逻辑的延伸。通常所说的“企业办社会”多是指计划体制下,国有企业在国家“单位制度”建构下形成的小社会单元,它与国家对单位及个人要达至全面的社会控制及资源垄断直接相关。这种企业作为国家行政链条中的一环,其“办社会”是国家力量的体现,是在消耗大量国家资源下的组织建构。与此不同的是,三骏公司“办”社区是村庄“办”社区的一种继续,与国家权力的基层建设没有直接关联,与大量消耗国家资源更没有必然的联系。从这一角度看,改制公司“办”社区与一般国有企业“办社会”有着本质区别。
第二,与通常所说的“企业办社会”不同,它基本上是市场经济前提下的公司“办”社区。“企业办社会”为人们所抨击,根本原因在于,它是与计划体制联系在一起的、束缚企业机制转换与效率提升的一种现象。“企业办社会”、企业肩挑着整个“小社会”,致使企业无法下海“冲浪”,而只能“老牛拉破车”,这一情形客观地反映了相当国有企业曾经拥有的“真相”。这里有一个不言而喻的前提,即这些企业承受不了“办”社会的压力,“办”了就会影响经营、影响效率,甚至被拖跨,这显然是危险的倾向。但我们这里所言的转制公司“办”社区只不过是转制公司在其自主发展过程中的“量力而行”。三骏公司是在市场经济的风浪中长大的,它对社区发展的投入与支持是在其财力许可范围内的。事实上,这个城中村社区经济的发展从一开始就被推入到市场化的汪洋大海之中,作为公司股东的社区居民对于这种资源的分享也同样打上了市场化的印记。公司近年来为旧村改造做准备先后建造的两期“社员公寓”都是按成本价出售给它的股东兼“村民”的,已入住公寓的管理费收取标准也差不多与市场价持平。有学者对一些“超级村庄”工业“村”的研究发现,村社利益保护边界与村社经济社会发展的相互作用,形成村庄发展的“有增长、无发展”的“内卷化”趋势(折晓叶、陈婴婴,2000:386)。但在石牌村,我们观察到的情形是,在都市村社型共同体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内卷化”与“反内卷化”是同时并存的,由此而使得这个独特的村社型共同体没有陷入深度“内卷化”的趋向,而在其中,三骏公司主观与客观共同使然的市场化取向的把握是关键。
第三,从目前条件下的政府能力看,这种类型的公司“办”社区更有其不可替代之处。从政府财力的局限看,自“分权让利”式的改革以来,地方财政有了很大改观,但地方需要财政发展的事业也空前增多,而且,政府财政支持基本上都是政府行为,政府之“手”的分配理念更为注重“平衡”与“急需”,这种导向无形中制约了对转制公司所在“富裕”社区的投入。其实,在目前广州市的撤村改制方案中,亦即在政府的制度设计中,改制涉及的诸多社会行政职能的转移,其巨大的转换成本是规定由政府来“买单”的,但目前政府机制下的“买单”过程的局限性却使得公司不得不“办”社区。例如,在2000年石牌村实现与城市居民用电消费同价的同时,公司把投入了2000多万元建设的电网与设施无偿地贡献给了市政,但当社区居民激增的用电量不够负荷而迫切需要增加投入与改造时,相关部门的“本分”工作则迟迟不能到位,理由是,电费已经因同价而“亏”给了社区,电路改造最好就等公司自己去做了。在类似这样的情形下,公司出于与社区居民利益的特殊关联,就常常不得不接手许多事情。实际上,在石牌村的改制实践中,凡是涉及经费开支的,基本上都要公司全部或部分承担,地方政府财力上对改制公司的依赖客观上种下了公司“办”社区的“种子”。再从政府体制下的效率局限看,目前的政府架构与事务处理流程在许多层面上还是沿用计划体制下的模式,任何一项改革的配套都是一项大“工程”,要完成这个配套进程往往不是短期内能够奏效的,撤村改制无法回避这种体制的制约。转制公司之所以还需承担大笔社会行政职能的支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迟迟没能把拟转移或者已经转移职能的开支纳入财政预算。石牌村是广州市最早试点改制村,但直至改制后的第三年底,职能转移的支出在政府的财政预算中还找不到一席之地。目前,也主要还是通过公司上交后的转移支付来部分兑现的。由此可见,改制对整个政府体制改革的依赖是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在这种政府难以或难以及时“买单”来支付改制社区城市化成本的条件下,存在于社区内的、能够促进社区进化与发展的任何资源都是弥足珍贵的。
第四,与上述相关,很自然地引发出另一个更实际的问题,即目前条件下城中村的利益归属与由此引发的城中村对现行改制的接受度问题。如前所述,由于城中村多层面利益依附于自身所在的、以改制公司为中心的都市村社型共同体的场域之中,依附于在其内具有自主选择的脉络之中,因此,任何对这一场域逻辑忽视的制度变迁都可能难以充分体现城中村的利益。与此相关,如何有效地保护城中村的利益是现行转制机制中非常突出的问题。我们的调查发现,在涉及村改制的政府行为中,伤及城中村利益的不在少数,而所有这些行为都涉及一个实质性的问题,即改制能否给城中村的人们带来更多实际的利益。改制的一个关键设想是,集体经济转为公司以后,公司按照市场化规则来运作,并逐渐按市场化的标准依法纳税,税率提升,以此增加的收益通过财政拨款返回街道与居委会的行政社会职能用途。但就目前政府能力的多重局限看,这一改制思路的效果无法真正体现城中村的利益。此外,再从许多社区事务的处理看,从“自己事情自己办”转换成“交上去,拔下来,他人帮着办”,中间环节增加、实际成本反而提升。再加上城中村对政府相关行为信任关系的缺失,由此很容易导致人们把改制与收费划等号。反过来,公司“办”社区尽管会有它自身的一些缺陷与约束(也因此,这里所说的转制公司“办”社区并非指什么事务都可以让公司来包“办”,更不是不需要政府的“在场”,而是对政府恰当的制度供给与指导的要求更高),但它在造福社区居民与发挥社会力量促进社区发展中却有其独到价值。
改制公司本身的特性,包括它在“办”社区上的一些优势,决定了改制公司在模式选择上的独特性。笔者就本个案的研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看,都不必一味地强调改制公司社会行政职能的“剥离”,相反,完全可以选择性地让改制公司承担一些“办”社区的职能。由于改制公司在相当时期内还是一个“嵌入”了特定历史文化的、社区性的公司组织,且更重要的是,就目前种种主客观条件而言,特别是政府改制成本的难以及时支付,改制公司不仅有必要,而且有能力“办”社区,因此,改制公司“办”社区理应获得政府的认可与政策支持。第二,公司在承担社区性事务的同时,由于需要消耗大量的成本与资源,因此,政府在税费征收上应当给予适当的优惠,而不能“征税时是公司,办事时是农村”,只有这样,改制才不至于从根本上伤及城中村村民与转制公司的利益。第三,需要注意的是,在改制公司的治理实践中,不能以这种公司“办”社区的某些合理性来否定或者改变公司的权利与责任的基本框架,否则,可能出现公司行为的非赢利化倾向,以至扭曲改制与公司应有的目的与特征,最终阻碍公司与社区的共同发展。
当深远的社会变革席卷而来之时,社会中任何因素常难以以同等的速度来适应这些变革。我国当代社会转型与政府能力之间就存在着明显的内在紧张,政府以整体的理性选择、普遍主义的原则为其行动依据,特定群体则以自身的逻辑或理性选择为尺度,两者之间往往充满着矛盾。如何在两者之间找到最好的平衡点,无疑是撤村改制变迁中面临的挑战。在转制公司“办”社区的“非预期效果”中,值得关注的是,它是一种基于独特经济、文化、历史共同体组织中的自主治理行为,应当与计划体制相联系的“企业办社会”区分开来,并从新的视角加以认识。无论如何,能够让丰富生动的社会活力得以延续与激活的制度才是最有意义的制度安排,因此,只要这种“办”社区是法律架构许可下的行为选择,政府的介入就应当是积极的介入,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求得公司发展、社区发展与政府城市化成本节约的三方共赢。
邓正来. 1998. 《自由与秩序》[M]. 南昌: 江西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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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红光. 2000. 《不等价交换--围绕财富的劳动与消费》[M]. 杭州: 浙江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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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科特(Scott, J.), 1976/2001, 《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 南京:译林出版社。 |
折晓叶, 陈婴婴. 2000. 《社区的实践--"超级村庄"的发展历程》[M]. 杭州: 浙江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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