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黄河边的中国》一书中,曹锦清(2000:114、624-626)教授讨论了改革以后农村地区一种颇为典型的现象:人民公社时期调集千万名劳动力建成的水利系统,由于分田单干的小生产方式及农户的自私短见,却是屡修屡毁。曹由此感慨再三:中国村落农民,历来善分不善合(曹锦清,2000:114、166)。陆学艺(2002:94)对类似的景象颇为忧虑:农村的主要劳动力纷纷外流,干部无心管事,水利失修,土地撂荒……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农民与市场》一书中也有相关的描述:某村水塘还是“大跃进”时候挖的,已年久失修,不能再用;村子里也没有机耕路。村民虽然已脱贫多年,却没能够组织起来修复水塘、让田修路(潘维,2003:157)。
以上学者对农村公共物品的高度关注,其焦点却不是公共物品本身,而是公共物品生产所折射的村民共同行动能力与相互关系。“在国家无力为村庄提供足够的公共工程时,表征村庄社会关联度的重要因素是村庄能否为自己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在村庄社会关联度高的农村,村民的自组织能力强,应对环境变化的能力亦强”(贺雪峰、仝志辉,2002:131)。
上述讨论的背后,隐藏着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转型期中国农村的社会整合问题。社会整合原是宏观层面的问题,目前有关研究一般限于理论层面的探讨。社会整合研究要从抽象走向具体,一条行之有效的路径就是社区研究,因为“社区是一个袖珍的社会,折射出个人与社会以及制度之间的关系,同时也实实在在地展现了一个空间单位、一个社会实体是如何运行的”(沈关宝,2001:23)。本文试从鲜活生动的社区现实生活中,获得对整合问题的一些有意义的认识。而社区公共物品的生产作为一种社区公共活动,是社区整合程度的写照,也就成为本研究一个很好的切入点。
一、研究路径、方法论与具体方法本文将以浙北地区的一个村庄——芦溪村为文本,以社区公共物品1的生产为切入点,考察社区中不同行为主体的权力对比与互动方式,分析这一互动模式得以维持的社会关系基础与结构性因素,从而寻找到协调个体行为、促成共同行动的社区整合机制。
还有一点需要强调:本研究的公共物品是社区凭借自身力量生产的公共物品,它是社区成员共同行动能力的体现,因而能够反映一个社区的整合状态。完全由外部力量提供的社区公共物品,如国家拨款统一建造的工程,不在本研究的考察范围之内。
具体而言,本文将从社区公共物品的生产出发,经过2个层次的探讨,最后指向社区整合机制。
1、公共物品的生产体现了社区成员的何种互动方式?这是行为层面的问题;
2、互动方式的背后,反映了社区成员的何种关联?这是关系层面的问题。
3、上述关联的背后,存在怎样的结构性制约因素?这是制度层面的问题,也是社区整合机制问题。
在第一个环节的讨论中,提出这样的假设:改革后的村庄是多元权力主体的村庄,社区公共物品的生产体现的是社区成员平等基础上的相互合作。这一假设在实际调查中是得以验证的,因而本文具体要回答的是:合作行为背后的关系因素、结构性因素是什么?
在方法论上,“行动”与“秩序”问题是社会学理论中两个最重要的一般性预设。行动问题上存在理性人假设与非理性人假设的争议,秩序问题上存在方法论个体主义与集体主义的对立(乔纳森·特纳,2001:49-50)。行动的理性假设与非理性假设提取的是个人特性的不同侧面,对现实生活中的个人行为进行解释时分别遇到了困境。个体主义方法论与集体主义方法论也有各自的理论缺陷,前者忽视社会结构的制约性,后者无视个体行动者的能动性。
本文尝试采用一种综合的观点:在行动问题上,笔者认为个人行为是复杂的。每个行动者都有理性的一面,也有非理性的一面。笔者无意对此强行切割,而是致力于对现实生活中个体行为方式的真实再现。在秩序问题上,笔者认为社会整合是制度层面的问题,但是所有的制度都要经由个人行动来表现,因而个人行动应该成为研究的现实起点。与方法论个体主义不同的是,本文研究行动却是出于对社会结构制约功能的充分关注。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上,认为结构既是行动的制约因素,又是行动的结果,从而将行动者的能动性与社会制度的制约性衔接起来。笔者无意上升到“结构二重性理论”的高度,在此仅对前一个因果环节作深入探讨:是何种结构性因素,影响了社区成员的行为选择?
论文建立在对芦溪村个案研究基础之上。调查主要在2003年10月-12月进行,2004年3月与4月又做了两次补充访谈。所采用的资料收集方法主要是深度个案访谈与文献收集。
二、社区结构的变迁芦溪是浙北地区湖州市南巡区的一个行政村,距湖州城10多公里,总人口3786人,面积1.3平方公里。这里地处长江下游平原地带,村里水网密布。村子东傍运河,西临南溪,一条2.3公里长的村级公路将村庄与外界相联。跨越南溪的芦溪大桥,是进出村庄的咽喉。
(一) 社区传统的消逝要明了村庄的现状,需要先了解村庄的传统。“社区记忆”是分析村庄传统的较有影响力的概念,它指的是“村庄的活的历史而非死历史,是村庄过去的生活为村庄今天的生活留下的影响力” (贺雪峰,2000:34)。社区记忆较强的村庄,有相对活跃的宗族活动、相对繁多的传统仪式等特征(贺雪峰、仝志辉,2002:126-127)。早在宋朝年间,芦溪就已经形成了一个村落。清雍正后,这里曾兴起三大名门望族,出现了以“堂”2为标志的36房分支3。然而,由于建国后政治运动的冲击与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浸润,村民的宗族观念已非常淡漠。现在村庄人口仍以三大姓为主,但是村民“不会因为属于不同的姓氏,就有不同的看待”(张文星、杨国华访谈资料)4;随着老一辈人的故去,一些当年的名门望族的后裔,也“搞不清自己是哪个‘堂’的后代”(张伟民访谈资料)。今日的芦溪,以宗族为基础的传统社会关联链条已经断裂与瓦解,只留下村庄历史上的人物与故事,成为村民茶余饭后津津乐道的话题。
(二) 国家权力的隐退对于改革前的社会体制,学界以“总体性社会”(孙立平等,1994:47)或“全能主义国家”(萧功秦,2000:3)来形容。国家对经济以及各种社会资源实行全面垄断,对基层社会组织和个人具有广泛而深入的动员和控制能力。国家向农村社会的全面渗透,也将村落纳入了国家设定的框架。这一时期,国家权力是村庄整合的首要因素。改革以后,情况发生了根本改变。首先是国家权力的上收与隐退。政治运动不复再来,意识形态压力日趋减弱。经济方面,随着分田到户的实行,国家将农业经营权交还给农民。其次,作为前一个因素的衍生后果,村干部原先所掌握的集体资源减少,村民拥有的自由流动资源得到了极大丰富。两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为自主社会空间的形成提供了可能,也给社会整合带来了挑战。
(三) 社会分化的加剧社会分化是改革以来最引人关注的社会变迁之一。芦溪是一个经济社会分化程度较高的村庄,这集中体现为产业结构变化、人口流动所带来的职业分化与贫富差距。
芦溪村原以农业为主,改革以来,工业迅速发展,成为村庄的支柱性产业。乡镇企业改制之前,芦溪的企业大部分是“红帽子”企业5;改制以后,除一家砖瓦厂外,其余均为私营企业。目前整个村有企业30多家,2002年产值9,400万。在工业的带动下,芦溪的商业、服务业也获得了一定的发展。农业方面主要是蚕桑与青鱼养殖。据2003年的统计,芦溪有劳动力1,855人,其中第一产业779人,第二产业798人,第三产业278人6。改革以后,芦溪村的人口流动也日益频繁。目前男性青壮年村民有近一半外出,他们大多经商、办厂、搞建筑施工和规模养殖,当“小老板”。
不同行业与职业的年收入差距相当大。据芦溪村的统计,2002年度从事第一产业的劳动力人均收入为5,117元,第二产业人均收入为19,649元,第三产业为8,838元。工业的人均收入约为农业的4倍。由于上述数据不能体现普通农户与养殖大户、工人与私营业主的收入差距,仍不能充分说明芦溪村贫富分化的实际状况。访谈表明,由于养鱼利润菲薄,普通务农者年收入在数百元至三、五千元之间;工人与本村的个体工商户约为5,000元-20,000元;养殖大户与外出的工商业主约为2万-10万;企业主大多是10万-50万元,有两三人达百万元以上。由于一个家庭中,往往是老年人务农,青壮年从事工商业,老年人若不能维持生活,儿女会给予扶助,这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两极分化的现象,但是经济分化仍然是芦溪村的一个显著特征。
社区结构的变迁带来了社区整合的潜在危机。笔者在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方式的改变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人心离散。村民各干各的活,形成了各自的生活重心。农民在经济上的独立经营权使干部无法像以前那样获得服从。另一方面,经济社会分化的加剧又造成了贫富隔阂与企业主-农户之间的矛盾,形成了社区整合的不和谐音符。
三、社区公共物品的生产如前所述,改革以来国家权力的上收与隐退要求社区整合更多地依赖于内生的机制,而建国以后的全能主义国家体制已经破坏了传统的村落自组织能力,在这种状况下,社会分化的加剧更是带来了社区整合的潜在危机。社区整合的危机,在某些乡村地区正在发生,因而有学者用“严峻”一词来形容农村的总体局面(贺雪峰、仝志辉,2002:133)。然而,在芦溪村,危机并没有真正发生,不仅如此,改革后的芦溪人依靠自身力量兴建的公共物品层出不穷,令人振奋不已。其中近几年比较有影响的就有:道路桥梁、寺庙、老年协会和青鱼协会等。
1. 道路、桥梁芦溪的村级公路是村庄与外界相联的交通要道。芦溪大桥是进出村庄的咽喉,2001年与2003年,在村干部的发动下,企业主两次捐资,修桥修路。部分企业主不只是被动的捐资者,也是积极的参与者。
2. 寺庙芦溪原有古庙,建国后遭到破坏。90年代中期,一些村民出于信仰需求自发重建庙宇,与国家发生冲突。在寻求政府许可的艰难过程中,村干部给予了有力支持。1999年寺庙重建以后,获得了企业主与普通村民的捐资而得以发展。
3. 老年协会芦溪村人口老龄化的程度相当高,2001年60岁以上的人口已占全村总人口的15.7%7。1998年,老年人自发组织成立老年协会、创办老年乐园。初期资金来源以老年人捐资为主。20 02年村干部开始介入老年协会活动,企业主捐资大幅度上升。在全村人的捐助下,老年乐园的修建规模与以往不能同日而语。
4. 青鱼协会芦溪村几乎家家有鱼塘,青鱼养殖是村民的主要农业收入来源。前几年鱼价下跌,养鱼利润菲薄,为帮助农户增收,村干部于2001年组织了青鱼协会。协会为村民提供优质廉价饲料,资金周转方面获得了企业主的强有力援助;青鱼销售方面,本村的青鱼加工企业是协会的主要合作对象。
道路桥梁、青鱼协会反映了村干部、企业主为社区共同利益、为普通村民的利益而采取的不同合作方式;寺庙与老年协会则直接体现了普通村民、村干部和企业主的三方合作。在这样一个存在不同利益群体的社区中,合作究竟是如何成为可能的?
四、人情之中的利益关联:村庄整合的社会基础在公共物品生产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不同利益主体活跃的身影,表明改革后的芦溪已经形成多元的权力格局。公共物品的生产不仅体现了不同主体在寻求各自利益过程中发生的内在联系,也体现了社会分化的背景下人们的共同利益诉求。
“体制精英—非体制精英—普通村民”三层架构(仝志辉、贺雪峰,2002:158)是农村社区研究中很有穿透力的分析工具。在弱社区记忆、高经济社会分化程度的芦溪,政治精英、经济精英与普通民众构成了村庄社会结构的基本因子,8 这三者之间的关联状态直接关系到村庄的秩序与整合。访谈表明,在芦溪村,政治精英、经济精英与普通村民之间存在特定的社会关联。利益与人情的双重牵制,使互惠合作的“三赢”局面成为可能。
(一) 经济精英与普通村民的关联芦溪村公共物品的生产资金大部分来自于以企业主为主的经济精英,而公共物品的受益对象却是全体村民。经济精英为何要作如此付出?本文的分析试从这两者之间的社会关联入手。
调查显示,芦溪村的经济精英与普通村民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关联,芦溪有400多名村民在当地的企业上班,这意味着数百户人家的生计与企业的发展密切相关。另外,开办企业要占用农户承包的耕地,按照芦溪村的规定,企业每年每亩支付1000-1500元的租金作为补偿,这也构成了两者之间利益关联的一个方面。然而,利益上的相互关联并不意味着人际关系的和睦。
芦溪村的贫富分化造成了群体间的隔阂,宏达公司的董事长对此最有感触:“现在,周围的人说我坏的比说我好的多……贫富差距拉开以后,沟通困难,事情难办……”(张火毛访谈资料)9其他企业主的情况没有这么极端,但是也承认存在不同的生活圈子:“我接触的都是生意人(张宏鹰访谈资料)。”“富人有富人的圈子,穷人有穷人的圈子(张伟民访谈资料)。”由于社会地位与生活方式的差距,一般村民对企业主普遍有疏远的感觉,与当老板的儿时朋友在一起,觉得“无话可说”(馄饨店店主张某访谈资料);谈及向同村的老板借钱,说:“苦煞也不借”(村民倪某访谈资料)。
不仅如此,芦溪的化工企业主与村民之间还存在尖锐的矛盾。五家油脂企业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不仅影响到农民的鱼虾养殖,更破坏了人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乃至于生活用水不得不依赖于外地水源,村民对此怨声载道。
可见,由于人际关系的缘故,企业主与普通村民很难直接建立起合作关系。他们要实现合作,必须借助于第三方的力量——村干部。
(二) 政治精英与经济精英的关联芦溪村的企业主与村干部之间有着相当密切的社会关联,这种社会关联既表现为双方实现各自利益过程中的互利行为,也表现为长期的合作过程中形成的深厚交情。两者的关系可以简要地概括为:村干部扶持企业,企业主回报村干部。私营企业主之所以鼎力支持村庄公共物品的生产,关键原因就在于此。
1. 村干部对企业的扶持一个村庄的工业发展程度如何,不仅事关村干部的政绩,也直接影响村集体的财政状况与村干部的个人收入。因此,芦溪的村干部把扶持企业视为其主要工作任务之一。
乡镇企业改制之前,由于企业的集体性质,村企关系的亲密程度自不待言。即使是“红帽子”企业,办理执照、申请贷款、争取物资等关键环节,都仰仗于村干部。学界对此已有相当多的描述与讨论。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集体所有制的乡镇企业转化为私营企业,这就改变了经济精英对政治精英高度依赖的状况,给村庄合作机制带来了冲击。有学者提出,传统村企关系法理基础的重大变异,使企业对社区的经济支持成了问题(毛丹、张志敏、冯钢,2002:72-81)。本研究发现,改制之后,村企关系的性质确实发生了根本改变,但是村干部与企业主的联系并未由此切断。事实上,私营企业在某些方面仍然离不开村干部的帮助与支持。这突出地体现在如下问题上:
(1) 土地征用
兴建厂房必然要占用土地。从制度层面看,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土地使用权归农户,所有权归集体,村民不能以个人名义买卖或征用。企业要使用农户的土地,必须经过村委会的批准。从现实层面讲,南方的土地零零碎碎,一家企业占用的土地就可能涉及多家农户,企业主个人出面很难协商成功。土地收益、祖坟迁移、环境污染、甚至集体观念,均可能造成土地征用的障碍,需要村干部以集体代言人与交易中间人的身份进行说合。
土地收益:比如桑地,不同的人家收成有好有坏,征用土地的时候,有的想给你,有的就不想给你。利益冲突比较大,需要一家、一家做工作(张宏鹰访谈资料)。
祖坟迁移:我建厂的这块地上有坟墓7、8座,个人出面根本谈不好。毕竟是迁祖坟,万一今后有什么不顺利的事情,可能都会归为祖坟的动迁。那个时候就是村里出面和农户做工作,跑了很多趟(张伟民访谈资料)。
环境污染:一个企业办在那里,带来的不可能都是好事情。对环境肯定有影响,比如噪声污染、空气与水质污染,所以老百姓也有想不通的(张宏鹰访谈资料)。
集体观念:像现在又要建一家企业,就碰到了一家不肯给土地。这个人思想也老了,说集体企业愿意给,私营企业不愿意给。像这样讲法的人也还不少。我前天给他做了工作,后来他也同意了(村书记胡剑春访谈资料)。
(2) 土地证问题
从农户那里征得同意并不意味着土地问题的全部解决,土地使用要获得合法性还必须通过国家的认可,即取得土管部门发放的证件。然而,目前芦溪的30多家企业中,只有7家有土地证。
为什么如此多的企业没有土地证?这里边有历史遗留原因,也有企业主自身的原因。我国农村的土地管理制度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20世纪80年代初期,村办企业用地由村里划拨即可,不需向上级部门申报;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村集体建设土地这才逐步纳入国家管理。但是最初几年的管理中存在不规范现象,为“非法用地”埋下了隐患。20世纪90年代末,乡镇企业改制,土地管理政策相应发生了变化,转制企业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达到标准。而对于新办的私营企业来说,巨额的土地出让金使起步阶段的企业难以承受,这也是无证用地的一个现实原因。
老板们自己也不愿意办土地证,因为办个土地证要6、7万元一亩,合计一般要几十万,在企业的初期阶段肯定吃不消。企业发展了以后,却又不会去办了。因为厂已经建在这里了(村副书记邓志荣访谈资料)。办30年的使用证,费用还是很厉害的——现在关键的问题还在这里(企业主陈梅访谈资料)。
无证用地意味着违法用地,严格追究起来,要回收土地、没收厂房,10这对于企业来说是很严重的事情。但是,截至笔者调查结束之时,芦溪的大部分企业依旧证件不齐,却又仍然在正常运营。土地使用上的不规范运作,却也构成了后乡镇企业时期村干部对企业主的另一种利益牵制。
(3) 组织货源、协商价格、延付货款、联系客户
这主要是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湖美”的扶持。如前所述,村干部为解决农户卖鱼难等问题,成立了青鱼协会。“湖美”则使芦溪的青鱼得以就地销售,因此青鱼协会无偿为“湖美”组织货源、协商价格。
农户和青鱼协会的人比较熟,对他们比较放心,因为他们是村里办的协会,不是私人的。村里帮助联系好农户,规格怎样,价格谈好。然后我们自己去看。他们是中间人、公证人的角色。要是我们直接去找农户,还没有这个时间和精力。青鱼协会统一说好价格,就省去了很多麻烦。在替我们组织货源的过程中,村里是不拿一分钱的(“湖美”总经理张伟民访谈资料)。
青鱼协会还向农户做工作,延期支付货款,缓解“湖美”的资金紧张。活青鱼的收购一年只有一季,从现在开始到过年的这一个月里,我只能拼命把自己的本钱投下去。资金太紧张了,流动很困难。一般农户过年了,就要把钱都拿回家。而我们这个厂的销售收入要过了年才能回收。村里就和农户做做工作,延缓一个月的时间。所以现在我的货款并没有全部支付,哪家农户有困难就先付给哪家(张伟民访谈资料)。
此外,村干部也帮助青鱼协会联系销售客户,因为“湖美”的销量越大,它在芦溪的收购量也越大,对解决“卖鱼难”问题也就越有利。目前,村干部帮助联系了一家上海超市,有望打开一个巨大的市场。笔者调查时,三方正在“谈判”,一旦成功,“湖美”的加工能力就可以大幅度提升。同时,村干部对企业的扶持还表现在:安排用电用水设施;调解纠纷、处理事故等等。由此可见,后乡镇企业时期,村干部对于本村的私营企业仍然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2. 企业主对村干部的回报由于村干部对企业主的积极扶持,反过来,企业主也对村干部做出回报。回报的方式之一,就是致力于公共物品的生产。事实上,这也是村干部积极扶持企业的初衷。
然而,捐资于公共物品毕竟是“没有回报的投资”(企业主张火毛、杨韬聚访谈资料),企业主对此有“情愿”与“不得已”两种心态。这表现在,有的企业主主动捐资,而有的却拖欠捐款。但是不管怎样,除了少数经营状况差的企业,其他在村干部的催讨之下,最后还是交齐了捐款。不同心态下的合作行为,反映了“人情”与“利益”两种牵制。
乡土社会是最讲人情的,即使在改革带来巨大的社会变迁之后,村落社区的这一特征也仍然没有改变。村干部的行为策略是:先尽其所能为企业主提供帮助,使对方给自己欠下人情,然后顺其自然地获得对方的回报。在此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红帽子”企业。“红帽子”企业是80年代与90年代前期,村干部与企业经营者之间基于理性选择所达成的交易。对于企业经营者而言,可以凭借“红帽子”获取市场准入资格,从而规避政治风险,享受税收、信贷优惠,降低与工商、政府打交道的成本。对于村干部而言,凭借企业的集体性质,可以较为方便地获取资金支持、安排剩余劳动力就业(张晓山,1999:23-24)。“红帽子”企业对村集体、村干部在诸多方面存在高度依赖;同时它实际上又是个人资产,村干部对它的扶持被视为对企业经营者个人的帮助。因此,“转制”之前村干部对“红帽子”企业的多年支持,成了企业主所欠的沉甸甸的人情。而人情作为个人之间的一种关系,是不会因为企业与村组织法律关系的解除而消失的。这就是改制企业仍然对村庄提供资金支持的一个内在原因。
没有我们,这些“红帽子”怎么能办得这么大?这一点他们肯定是清楚的。当初我们鞍前马后地跑,替你做了这么多事,现在要你们出点钱投资公益事业,这点面子总给的(村副书记邓志荣访谈资料)。
福迪和建筑公司的老板对我很感谢,当然很感谢。村里有事情跟他们拿点钱,他们一句话都没有,很爽快(村副书记张文星访谈资料)。
访谈表明,一些企业主与村干部成了至交好友,以往的利益关联转化为朋友间的情谊,更有利于村干部向企业主寻求支持。例如青鱼协会的100多万元货款,就是企业主出于朋友情谊主动借予的。正因为如此,改制之后村干部仍延续着以往的行动策略:扶持企业,争取回报。
人情反映了村干部与企业主过去的利益关联,企业主捐资的另一动机机制是现有的利益关联,更准确地说,是村干部对企业主的现有利益的牵制。转制之后,企业对村干部的依赖大为下降,但是,如前所述,私营企业在某些方面仍然离不开村干部的扶持。在安排土地、调解纠纷、收购农产品等需要与村民打交道的场合,他们就非常需要村干部这个中介者。由于普遍存在的无证用地问题,企业更离不开村干部的帮助与庇护。
事实上,村干部对企业主还有一个根本的牵制工具:这就是土地。尤其是芦溪村与企业主只是签订了逐年“租用”土地的合同,从理论上讲,这意味着村干部可以随时决定在下一年度把土地收回。尽管村干部从来没有采用过这种极端的手段,也绝不会轻易采用这一办法,但是这种悬置的权力确实在发生作用。一位村干部在访谈中说:“确实也有少数企业不愿捐款。实在不合作,(半真半假的)我厂子都可以给你封掉,叫你办不成。好啊,工商局批的,那你把厂子搬到工商局去办啊。这路是我的,土地是我的……(笑)(邓志荣访谈资料)这虽是玩笑话,却道出了事情的真谛。企业主因此保持了一种至少表面上友好合作的姿态。
(三) 政治精英与普通村民的关联讨论到这里,还有一个重要问题没有解决:企业主为何要回报给村社区?他们不是同样可以回报给村干部个人吗?权钱交易是暗地里的行为,究竟是否存在,笔者不能妄下断言。已有的调查表明,村干部的口碑颇佳。无论如何,企业主捐资于公共物品,给村庄做出了回报。原因就在于芦溪村政治精英与普通村民之间较为密切的社会关联。2001年五村合并之时,11芦溪村举行了“海选”,经过全村选民的投票,产生出村委会成员。村党总支则由100多人的党员大会选举成立。不管此次选举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是否完全达到有关标准,其直接结果是村民满意的干部留任,从而保证了村干部的社会合法性基础。另一方面,本届村干部的任期只有3年,2004年将举行新一轮的选举,这就等于赋予村民以“罢免权”。选举在村民与村干部之间形成政治意义上的利益关联,促使村干部在有限的任期内尽可能多做有利于民众的事情,而公共物品的修建就是很好的选择。相关研究也表明,选举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村干部的行为方式,使他们看到“向下看齐比向上逢迎巴结更为重要”(何包钢、郎友兴,2000:115)。
在工作上,村干部对村民帮助较多的是给村民提供贷款服务。每年都有好几百人通过村委会向信用社申请贷款。贷款需要证明申请人的个人与家庭情况、财产与收入情况、贷款用途等。这一权力掌握在5个村干部手里。另一方面,多数村干部还直接给村民做过贷款担保人。
在现实生活中,村干部与普通村民保持了较多的社会交往,两者的关系洋溢着浓浓的人情味。晚上,我就在桥上和大家聊天,我讲“神州五号”,也谈芦溪的过去与现在。通过沟通,让老百姓理解我们(村副书记张文星访谈资料)。我有烧菜的手艺,村里人办红白喜事,会请我给他们当大厨(村主任杨水江访谈资料)。
此外,村干部在生活小事上与村民也相互帮助。正是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的这种“人情”,使得村干部能够出色地承担起企业主与普通村民的中介人作用,从而实现三者之间的利益共赢。12
以上主要讨论的是不同权力主体在实现各自的不同利益时发生的相互关联,公共物品生产的另一种动力来自不同群体的共同利益诉求。调查表明,不管芦溪人的分化如何严重,他们还是有一些共同的利益所在,这就构成了芦溪人相互之间的另一种利益关联,而这种利益关联,也同样是与人情相交融的。
首先,他们有共同的家乡。共同的生活家园使芦溪的不同利益群体对生活的设施与环境有共同的需求,对芦溪的未来发展有共同的期盼;共同的出生地给芦溪的游子打上了共同的地。
现在听说要建农民公园,捐款我愿意出一点,因为我是本地人,公园建起来以后,自己也可以去玩(张善伦访谈资料)。道路是芦溪企业发展的瓶颈,当然,修好之后,老百姓外出也方便(张宏鹰访谈资料)。作为芦溪人,要为芦溪做点事。芦溪好了,我们面上也有光……说得难听点,我死后,骨灰也要放在芦溪(张火毛访谈资料)。
其次,在家庭生活中,几乎每家每户都有老年人,老年期也是人与人共有的生命周期。人口老龄化的到来,使老年人的需求日益得到重视,因而,对于老年协会这样的公共物品,芦溪人有共同的关注。
老年协会成立后,我们年纪大的人有地方休息,人多,热闹。一起聊聊天、看看电视,心情好,快乐(朱闽访谈资料)。
过年的时候,老年协会给家家户户送春联,有的人家就给个10元、20元。我也会给,因为我父母就是老年人。再说,都是同村人,如果不捐,面子上过不去(胡屏访谈资料)。
再次,民间信仰与社会变迁中的不安全感,形塑了人们的心理需求,使他们普遍借助寺庙的仪式来祈求平安如意。春节期间,寺庙里人潮涌动、捐款丰厚的原因,盖在于此。
至此,可以下一个结论,社会的分化并不等于社会整合的失调。高度分化的群体也可以致力于共同的社会事业,关键在于不同的群体之间是否形成特定的社会关联。在芦溪的案例中,利益关联成为社会关联的重要内容。这种利益关联并非赤裸裸的经济利益,而是嵌入于关系与人情之中的。
涂尔干把社会关联(社会团结)区分为机械关联(团结)与有机关联(团结)。认为不发达社会以机械关联为基础,这是一种由于人们彼此相似即同质性而形成的关联;而现代社会以有机关联为主导,这是一种建立在个人分化和相互依赖基础之上的关联。涂尔干指的有机关联以发达的社会分工为纽带(雷蒙·阿隆,2000:214-216)。那么,在一个高度分化的社会中,除了社会分工以外,是否还有其他以差异为基础的联接纽带?本研究发现,利益的分化也有可能形成相互的牵制,促使不同的利益群体结合在一起。芦溪村的村干部-企业主-普通村民之间的利益关联就是这种情形。另外,不管相互之间的差异如何显著,同一块土地上生活的人们也总是有共同的利益所在。这就是当代中国农村社区整合的重要基础:嵌入于人情与关系之中的利益关联。
五、从关系到结构——转型期的村庄整合机制从个体的互动出发,我们引出了关系层面的社会关联。对社会关联的深入透视,则有助于认识结构层面的社区整合机制。
(一) 经济整合机制改革以后,在社会分化的基础上,芦溪村形成了多元权力格局,村干部、企业主、普通村民之间的相互关联对社区整合具有重要意义。三大权力主体关联结构的核心,是企业主与村干部之间的利益关联。村干部对企业的扶持体现了政策不断变更、法制不断健全的社会背景,充斥了关系运作与不规范运作。然而,随着法制的健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具有了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由于村干部的新老更替,往日的人情也将随风飘逝。企业主与村干部所代表的村落社区之间怎样才能保留住内在的关联,这种对于社区公共事业的进步至关重要的关联?换言之,在动态社会关系的背后,是否存在稳固不变的联结纽带?如果有,这一纽带是什么?
答案已经有了——是集体土地所有制。这是能够把村干部、企业主、普通村民长期联系在一起,最后使三方达到有机团结的永久性牢固纽带。
企业需要使用土地,而土地的使用权归村民,所有权归村集体。企业主要在芦溪创办工厂,就必须向村集体要求土地;当村民配合村干部为企业提供了土地之后,企业就有义务为社区公共物品的生产提供资金。正是土地以及土地上面的收益,使得村干部、企业主与普通村民之间建立了合作关系。只要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没有改变,这一纽带就永远存在并发挥作用。
正是由于土地集体所有制,单个的小农被联结起来,共同面对工业化的侵蚀;正是由于土地集体所有制,村干部可以有理由从分散的个人手中获得公共服务的资金;正是由于土地集体所有制,高高在上或游离在外的企业主,也不得不为全体社区成员的福祉而尽力。由此可见,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对于转型时期中国农村的社会整合具有何等重要的作用。
(二) 社会整合机制这里的“社会整合机制”指的是有利于社区整合的特定社会关系结构。折晓叶在《村庄的再造》一书中提出,农村已经形成了“利、权、情”秩序的新格局。认为凡是“利、权、情”三种关系同时交织时,才会发生合作的关系(折晓叶,1997:88-90)。这一研究说明,利益上的合作需要以良好的人际关系为基础。笔者关注的并非“拟亲”基础上的合作,但是也同样发现,人际关系在利益关联的形成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若无村干部与普通村民之间的融洽关系,企业主就难以从普通村民手中顺利要到土地;若无企业主与村干部之间的良好交情,有的企业主就不会为公共物品慷慨解囊。换言之,不同的行动主体就难以建构一个完整的利益关联之环,难以在实现各自不同利益的过程中,促成村庄公共物品的生产。
值得注意的是,芦溪的企业主与普通村民的关系并不佳,某些情况下甚至颇为恶劣。但是他们之间也同样实现了利益互惠,原因就在于村干部的出色中介作用。这是对前述观点的一个补充:人际关系不佳的行为主体之间也同样可能实现合作,关键在于他们之间需要有一个中介人,这个中介人或者处于权威地位,或者与双方都有良好关系,这样,看在第三方的“情面”上,关系欠佳的行动者就可以走到一起来。由此可见,在一个分化的社区中,是否存在有能力的中介人,在关系疏远的群体之间进行沟通和撮合,是社区整合的重要影响因素。
换一个角度讨论,折晓叶的研究说明,利益原则已经成为农村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交往的一个重要原则。杨善华则进一步提出,农村社会中的差序格局出现了理性化的趋势(杨善华、侯红蕊,2000:6)。芦溪的调查与分析则表明,利益关联是社区整合的重要基础。
但是,有学者尖锐地提出:利益网络不能成为村庄权力稳定的基石(贺雪峰,2000:36)。这一观点似乎与本文的结论针锋相对。其实,贺文指的是一种局部的、非均衡的利益网络。笔者同意,如果利益关联仅存在于村干部与企业主之间,而将普通村民抛在一边,这种利益关联不仅不能成为村庄权力稳定的基础,反而是颠覆村庄权力合法性的源泉。利益关联网络要成为社区整合的有利条件,必须形成一定的结构性特征:首先,整体性,即利益关联涉及社区的全体成员,覆盖到整个社区。其次,相对均衡性,即利益关联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分布是相对均衡的。第三,多维性,利益主体不只是与一个利益群体发生关联,而是与两个或者多个利益群体发生关联。第四,对称性,对于利益关联的双方而言,回报是相互的。这样,当一个群体实现自己的利益时,将有助于多个群体利益的实现。具有上述特征的利益关联结构可以看作是一种社会关系层面的社区整合机制。13
(三) 文化整合机制除了上述整合机制以外,人情与利益的背后也体现了一种带有浓厚传统色彩的整合机制:文化整合机制。
“讲人情”,作为渊源于乡土社会的一种不言自明的交往规则,也构成了当代中国农村社会人际交往的重要文化背景。帕森斯认为,文化为人们提供了共同规则与共同理解,用托马斯的话来说就是共同的“情境定义”,使得互动顺利进行。文化模式正是通过这种方式,维持了社会的秩序与均衡(乔纳森·特纳,2001:36)。本研究发现,村庄成员在利益方面的合作需要以良好的人际关系为基础,否则就要借助于与两者关系俱佳的第三方为中介人,视其“情面”实现合作。在芦溪这样的中国村落中,这正是其文化情境中一种不言自明的互动规则。
芦溪人的社区共同体意识则是另一种文化整合机制。芦溪村村民,不管相互之间存在怎样的差异,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即共同的家乡。这不是一般的共同体,这背后积淀的是千百年来的社区生活中形成的共同的语言与风俗、共同的历史与传统,以及村庄记忆中共同的伤痛与骄傲。在迅速变迁的当代社会,社区共同体意识已显得弥足珍贵,这正是城市社区所渴力营造却难见成效的社区社会资本。
但是,这一珍贵的社区资源却在社会变迁的过程中日渐流失。理性化的泛滥使社区共同体意识在一些村民的观念中淡出;年轻一代的成长也使社区归属感的代际继承越来越困难。如何使社区共同体意识这一社会资本免于流失,是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
六、问题与展望在现实生活中,利益关联结构或多或少存在不均衡因素,这就带来了社区整合的不稳定性。以芦溪的情况来看,早在80年代,该社区整合模型的弊端就已初露端倪,这是一个令人扼腕长叹的话题:村庄为经济发展付出了沉重的环境代价。污染问题的长期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上级政府需要政绩,税务部门需要税收,均在客观上造成了纵容污染的行为。但是来自社区内部的原因也是重要方面。在其他公共事务方面曾发挥积极作用的村干部,在污染问题上却无能为力。其原因究竟何在?
这就是利益关联结构不均衡因素作用的结果。芦溪的村干部、企业主和普通村民三方均有利益关联,大体上而言,是一种比较均衡的利益关联结构。但是村干部与企业主的相互关联度要高于村干部与普通村民。面对化工企业主与普通村民之间的尖锐矛盾,与企业主之间的密切关联使村干部无法对污染采取强有力的措施。
利益关联结构在社区整合功能上的不稳定性还不止于此。即使利益关联达到完全均衡,也不一定能够达到整合。因为不同权力主体之间的利益是相互牵制的,当某个权力主体的行为对整个社区发生危害时,人们就不一定能够有效地组织行动,为社区整体利益负责,而最后吞食苦果的却是全体社区成员。由此可见,利益关联结构的均衡性只是社区整合机制稳定性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要满足充分条件,还需要在权力的分散之后,实现新的回归,形成另一个层次的权力中心。在转型期的当代中国农村,这一新的权力中心将会是什么?既要提高利益关联的均衡度,又要形成中心,这看似自相矛盾的两个方面,是否可能同时实现呢?
答案并非是否定的。1998年,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是一个“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胡荣,2001:206)。村委会与村民会议成为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理想机构。如果村民对村委会成员真正拥有了选举权与罢免权、监督权,便可以在两者之间建立实质性的利益关联,就可以大幅度提高村庄利益关联的均衡度。
民主意义上的政治利益关联并非随机的、杂乱的,而是有序的。每个人的利益关联方向都指向村委会与村民会议。换言之,这种利益关联是有中心的。权力的分散与集中由此达到了统一。民主基础上的村委会与村民会议,可以成为真正的公共权威组织,成为村庄公共利益的代言人与强有力的维护者。
作为社会共识的法律条文为村庄社区的发展描绘了一个理想模型,但是,现实与理想还很遥远,村民自治的实践中呈现的问题层出不穷。通往民主自治的道路虽然漫长而坎坷,却是未来村庄社会整合的必由之路。
注释:
1萨谬尔森关于公共物品的定义没有界定受益者(邓毅,1997:16),可以看作是默认为全体社会成员。这一倾向影响了国内的一批学者。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公共物品的“公共”范围有限。如布坎南、奥尔森(王广正,1997:209-210)。笔者赞成后一种观点,主张根据受益主体范围对公共物品作出区分。本文所讨论的是社区公共物品,即为社区成员所共同享有的设施或者服务。
2即大家族名宅。
3 见村庄自编历史材料。
4按照社会调查研究的规范,本文的地名与人名均为化名,下同。
5指持集体执照,实际由私人投资经营的企业。
6摘自芦溪村上报镇农经办的统计资料。
7见芦溪村老年协会统计资料。
8芦溪的经济精英主要是企业主。在某些农村,出现了村长、书记当老板的现象,即政治精英同时也是经济精英(董磊明,2002:15)。浙北的芦溪村不属于这种情形。芦溪现有11名村干部,近百名企业股东,其中只有工业支部书记是小厂的股东。因此,总体而言,政治精英(村干部)与经济精英(企业主)可以看作是两个权力主体。
9有意思的是,张火毛却是捐款最多的一个企业主。
10见企业主陈梅收到的处罚书
11芦溪1982年由一个大队分为5个大队,2001年又并为一个大的行政村。
12有学者指出,在许多村庄,村民对村干部是“一片骂声”,相形之下,芦溪的情况是否过于特殊?事实上,芦溪的村民对村干部也时常会有意见。在现实生活中,这是不可避免的。笔者访谈中经常听到的一句话就是“百姓、百姓一百条心”。因为人与人的利益差异很大。一件事情满足了大部分人的利益,还是有人表示不满,因为他没有像其他人一样获利。如修路,村庄角落里很难修进去,住在那里的村民就觉得不公平。如“方便水”(使用像自来水一样方便,但是没有经过消毒处理的水),河边汲水方便的农户就不欢迎。诸如此类琐碎的意见相当多。但是总体而言,芦溪的村民对村干部的评价比较好。
13上述分析所适用的是多元权力主体的社区。对于一元权力结构的社区而言,情况并不是如此。例如改革之前,干部与群众之间利益关联的不对称性反而有助于权力主体对社区的控制,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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