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常州大学法学院,江苏 常州,213000
2. 常州大学法学院,江苏 常州,213000
2. School of Law, Changzhou University, Changzou, Jiangsu, 213000, China
随着城乡社会流动的不断增加,“外出的夫与留守的妻”的现象愈发明显,中国农村留守妇女不仅从事农业生产的体力劳作,还要承担家庭生活的心理压力。近些年来,中国农村妇女自杀率越来越高,这种现象对和谐社会的建设产生了负面影响,急需得到社会的关注。据调查,中国每10万人中,每年约有23人自杀,自杀率是国际水平的2.3倍,其中中国妇女的自杀率超过男性自杀率的25%,[1]中国成为世界仅有的女性自杀率超过男性自杀率的国家。从城乡差异来看,农村人口中的自杀率为城市人口的3倍,其中中国农村妇女占全国妇女自杀总人数的94.11%。[1]很显然,农村妇女已经成为中国自杀现象的主体,其自杀问题急需更多的社会关注。然而,农村妇女一直扮演着沉默的弱势角色,政府和社区往往较少给予相应的关怀与帮助。针对中国农村妇女自杀率较高的社会问题,很多学者已进行了探究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对已有的文献分析发现,对农村妇女自杀这一问题的聚焦仍显匮乏且较笼统,鲜有学者将农村妇女作为一个独立群体进行研究。本文拟对以往有关研究成果进行回顾整理,对自杀的定义及行动探索进行归纳,对农村妇女自杀的后果、特征以及自杀的原因进行总结,并对农村妇女自杀的干预措施进行概述。
一、自杀理论的社会学视角与本土化探索自杀是农村社会的重大公共问题,由于中国传统意识中对于自杀的敏感性,这个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2]但作为一种群体现象,无法掩盖它存在的事实。有学者从不同的研究视角对自杀现象进行了探索,通过对既有文献的梳理,自杀现象的研究视角主要分为精神病理学和人类社会学两类。弗洛伊德在他的《精神分析引论》中表述:“自杀是对客体的一种不自觉的敌对,从心理动力学的心力内投的观点来看,转了180度弯,杀人成了自杀。”[3]单一地从病理学的视角并不能完全解释人类自杀这一行为,把一个群体的行为仅归咎于个体的内生力似有不妥,尤其是对我国农村女性这一特殊群体的自杀行为进行解释更为不妥,因此,从社会学视角进行考察逐渐成为了主流。
《不列颠百科全书》中将自杀定义为个人知道不能生还的自我毁灭行为,后来1986年该书改版后将自杀定义扩大到团体、民族和社会,从注重个人的研究到关注社会环境的变化因素,认为自杀是一个人自愿的、故意的杀死自己的行动或情况,但也指任何人杀死自己的意愿或倾向。[4]自杀包括个人的、团体的甚至民族的自我毁灭的行动,[5]这种变化反映出社会学分析视角在自杀现象中的介入。迪尔凯姆是最早研究自杀行为的社会学家,他认为自杀倾向是集体力量作用于个人的结果,自杀是社会整合力异常的结果,自杀率与社会整合程度成反比。[6]道格拉斯在迪尔凯姆的基础上发展了他的理论,认为一个群体的社会整合力越大,隐蔽的自杀效应也越大,行为的耻辱性往往成为制止自杀行动的部分动因。[7]
通过对自杀的定义可以看出,中国农村妇女自杀现象不仅仅是自杀主体自身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很多学者也针对该问题进行了相关探索。V Pearson Liu从 “反抗”的角度阐释了中国农村妇女自杀的问题;[8]吴飞从宏观的角度分析了中国农村自杀率,特别是农村妇女自杀率下降与社会结构变迁的关系;[9-10]陈柏峰、杨华和欧阳静等则从微观的角度出发,特别是家庭结构变化的角度分析了农村这一人群自杀的动机;[11-12]农家女文化发展中心从1996年开始关注农村妇女自杀问题,并设计“生命危机干预”项目。[13]总体看来,农村妇女自杀行为很多时候取决于其生活的农村环境,以及其性别带来的权利地位,加之女性自身心理因素和承受能力,在内外力的相互作用下农村女性走上了自杀的道路。以上研究结果对什么是自杀,以及自杀所蕴含的动机做了很好的阐释,同时也对中国农村妇女的自杀现象作了相关研究,为之后的研究奠定了行动基础。
二、中国农村妇女自杀行为的主要特征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是农村妇女并没有因此完全获得同等的幸福,她们往往面临着来自家庭的压力与社会的歧视,这种社会结构的变异成为引发农村妇女自杀行为的原因之一。每一种群体行为都会形成某种共同的特征,总结分析主体特征对于研究原因和采取预防措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农村妇女自杀行为也是如此。
(一) 自杀率高且方式集中
牛津大学出版社提供的《世界精神卫生》的数据显示,在具有代表性的24个国家中,中国自杀率高居第4位,中国农村妇女的自杀率高是一大特征。自杀方式上,中国古代使用的自杀方式现在依然存在,但是目前农村自杀多是采取非暴力的手段,如服毒、自缢、绝食、拒绝治疗等,[14]这其中农药自杀方式成为了农村妇女自杀的主要手段。据学者统计,全国90%以上的妇女自杀发生在农村,其中过半自杀者是服农药身亡。[15]《农家女百事通》编著的《中国农村妇女自杀报告》详细记载了20个农村妇女的自杀案例,其中有12人选择服用农药自杀,[16]由此看来,中国农村妇女自杀的手段集中在服用农药上。
(二) 农村青年妇女所占比重较大
据调查测算,我国农村15~39岁的青年农村妇女占农村妇女自杀人口总数的57.3%,即平均每10万名年龄在15~39岁之间的青年农村妇女中,每年有29.4名妇女自杀死亡。[17]同时扬子晚报数据显示,在15~34岁人群中,自杀成为首要死亡原因,占相应人群的19%,在中国女性中,自杀构成的影响大于传染病、癌症或心脏病,对于年轻的妇女来说,自杀人数则是上述三种疾病的总和。[18]这些青年妇女大部分没有受过良好教育,有的只是受过初中、小学教育。走上轻生之路的农村妇女知识水平低,缺乏志向和文化爱好,更缺乏超越物质层面的精神信仰和理想,在遇到需要维权情况的时候,也根本没有意识可以维权,无法忍受生活之困境时就选择了自杀。[19]
(三) 自杀行为代价高
中国农村妇女自杀行为最为典型的特征就是对家庭和社会造成了严峻的后果。显性方面,一个家庭把一个女婴抚养长大,其中必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金钱,同时一个成年人劳动创造的价值对家庭和社会来说都是一笔财富,农村女性的死亡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损失。自杀的隐性危害同样严峻,媒体往往更注意那些“大数”,比如每年的平均自杀人数。百分比有时并无价值,一个自杀者,对于他的家人还有亲戚朋友,可能就会是全部,就是百分之百。[20]从系统分析的视角来看,任何个人的存在都是与社会互动的,人生活在情景中,就会对其所处的环境造成影响,[21]农村女性的死亡对于个人、家庭和社会都是一个痛点。个人方面,生存权是人的第一权利,死亡则剥夺了其所有的权利,难以实现其人生价值;家庭方面,劳动力的缺失严重影响到家庭经济来源,对于其他家庭成员来讲一种感情上的创伤,尤其是对于其子女,过早的承受这种丧母压力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还可能造成教育的缺失;社会方面,农村妇女本身是农业的主要劳力,是家庭事务、养老、教育子女的重要承担者,她们角色的缺失会影响整个家庭功能的运转。从某种意义上讲,农村妇女自杀带来的家庭破裂、教育缺失等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会恶化整个农村社会的风气和阻碍社会进步。[22]
三、中国农村妇女自杀的原因自杀行为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必然有个人的原因;但是当自杀上升为群体性事件的时候,将原因归为个人就显得有点勉强。前文关于自杀的定义也提到影响自杀这一行为的是其背后的心理人格因素及社会因素,即心理内生力在社会外力推动下促成自杀的行为发生。对既有文献梳理后发现,学者对于农村妇女自杀原因的看法大致相同,不同的是学者们从不同的学科领域进行分析或从经济、政治、文化的视角进行切入。总体看来,农村妇女在应有的需求没有得到满足时会产生焦虑和不安,这种需求往往通过社会环境和社会互动的方式来获取。[23]这就能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农村妇女自杀是在个人心理需求和社会产生矛盾冲突的情况下形成的。
(一) 生理与安全需求缺失
人类基本的衣食住行都需要经济作为重要保障,使每个人都在为之努力奋斗;而作为贫困农村地区的女性来说,经济收入不稳定且微薄,妇女的经济依赖性比较强,女性一旦脱离生产和男性的保护,基本的生存需求就显得难以维系。[24]农村妇女经济独立之路尤为艰难。例如,对于未婚的年轻女性而言,在城乡经济分化的情况下,选择到城市去寻找出路,却无奈地因地域歧视和当地保护政策而受到伤害,不仅未获得生存来源,还面临严重的心理落差,回乡后则可能选择自杀。[25]由此可见,贫困是引起农村妇女自杀的一个重要原因。另一方面,有学者从农村传统的家庭权利视角分析得出,嫁过去的女性长期生活在高压的劳动状态下,同时部分妇女还遭到公婆的歧视与虐待。[26]受“三从四德”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农村女性选择沉默而不是反抗,这种受气式虐待使女性最基本的身体安全需求都无法得到保障,并长期生活在恐慌环境之下。这种生活状态会让农村妇女感到厌倦和无望,在经过长期的挣扎后她们往往会选择放弃生活的自杀之路。[27-28]这折射出来的是婚姻关系、婆媳关系和邻里关系等矛盾冲突而引发妇女的自杀行为。
(二) 归属与爱的需求缺失
归属感混乱是女性自杀的重要因素。女性总是希望自身能归属于某一个群体,并得到相应的温暖和关注。农村女性未出嫁前,这种归属感是可以在娘家找到的,出嫁后归属感就会转移到“从夫”上。[29]然而,多数农村妇女在婆家处于边缘化的地位,同时受农村传统文化的深刻影响,娘家一般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不会过多涉及女儿的生活,即使受了委屈,只是稍加安慰便劝其回婆家。这种状况使得农村女性无法寻找到情感的支撑点,得不到家人的尊重和支持。同时政府和社区也缺乏一些教化行为和保护措施,使农村妇女的权利意识未能及时唤醒。当个人孤立无援时,得不到家庭的保护和社会的支持,农村妇女只好忍让躲避,直到难以忍受时选择自杀。[30]
(三) 自我价值观和社会结构错位
目标的追求和价值的维护与自我实现有重要的关联,农村妇女也希望有自己的价值取向和精神世界,这种幸福感的获得是需要个人在安全的社会环境和制度保障下才能完成的。[29]在社会快速变迁的时代下,很多农村女性已逐渐形成了自由的价值追求,但家庭和社会结构未能跟上步伐,使其与农村女性价值目标形成严重错位。[31]这种错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农村女性生活的空间狭小,导致精神世界匮乏,主要体现在农村娱乐设施缺乏且信息闭塞,她们的全部生活似乎就是相夫教子和料理家务,社会关系网基本就存在于邻里之间。[32]王忠武在论述影响人生幸福快乐的“新三个世界理论”时认为,农村妇女生活缺失志向和信仰,这使得农村妇女在遭遇困境时,没有足够的文化理性和人格意志做支撑,进而容易情绪激动,导致自杀因子的膨胀,做出自杀这种过激行为。[33]另一方面是工作的性质无法满足农村女性的自我价值感,她们以小农生产方式为主,没有独立的工作单位和工作收入,享受不到追求事业的愉悦感和成就感。
四、农村妇女自杀现象的干预措施面对农村自杀妇女这一群体,曾有学者研究干预妇女自杀的乡土习俗,某些习俗不能简单地被视为“闹事”和封建落后的象征,这是基于民俗政治下的一种自杀干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能预防农村妇女自杀。[23]但是,根本的解决措施还需要现代化的行为方式,政府和社会早已有过相应的措施进行介入,学者也围绕自己的研究成果提出了一些合理性的建议,主要集中在解决因社会转型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上。纵观以往的预防和干预措施,则主要集中于政府干预措施、社会组织干预措施和自助干预措施。
(一) 政府干预措施
发展农村经济,缩小城乡差别是解决农村问题的根本措施。事实证明,发展现代化的农村经济将直接影响农村妇女的劳动强度和生活水平,这对女性来说是一个普遍受益的举措。[34]通过改善农村教育,扩大对外交流,学习先进的观念和生活方式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传统的社会观念,让女性脱离权利结构的压迫和传统观念的束缚。[35]大力发展农村教育事业,给予女性平等的教育机会,强化女性的文化意识能给予女性一个更积极的生存环境和丰富的文化世界。[36]同时政府应强化农村妇联的职能,发挥其维权和教育的双重作用,[37]并为农村妇女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妇女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二) 社会组织干预措施
社会上各类妇女组织可以发挥其社会性功能,促进分散的农村妇女的社会整合。在目前的情况下,加强当地农村妇女基层组织建设,使她们能够在组织生活中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相互交流无疑是一件意义深远的事。[38]农村社会工作需要向自下而上的协同合作、社区发展和多元的“类型化”模式转变,[39]通过社区工作的手法实现教育、维权、支持的多重效果。例如,北京农家女文化发展中心在河北三个县开展了“生命危机干预社区行动项目”,在村一级成立“妇女健康支持小组”。通过小组活动,妇女们与社区建设共同成长,培育了社区的和谐氛围,从而有效地降低了自杀率,试点村庄实现“零自杀死亡”的目标。[16]这就是社会组织干预农村妇女自杀的典型成果。
(三) 自助干预措施
农村妇女的发展除了要靠外界环境的保护外,更要靠自身的努力,一个人的内力驱动往往比一切外力辅助更具有效性,其干预后的效果也是根本性的。有研究表明,越来越多的农村女性开始走出传统观念的束缚,她们力求寻找自己的主体意识、地位意识和价值意识,并有一些激进的女性自觉组织乡村妇女自助协会,以此为平台实现自救。[40]杨玲的研究案例显示,大多数女性不再把丈夫的所有行为合理化,对于一些暴力举动开始了反抗,并寻求自己的个人价值。[22]除了个体意识的觉醒,在以往的文献中发现,自助互助是农村妇女自救的更重要形式,但这一部分的研究目前尚少。谢丽华在一篇关于农村妇女自杀问题的社区干预模式中提到,在河北试点时,已然发现妇女自助形成了健康支持小组。[38]这些现象都表明,农村妇女的自救之路会越走越宽广,研究者也将会投入更多的目光在妇女自助之上。
五、中国农村妇女自杀行为的研究展望研究者从不同的视角研究农村妇女的自杀问题,从研究农村妇女自杀的特征、问题产生的后果、行为发生的原因到可以干预的措施,每一种视角的成效都不容忽视,对个人、家庭、社区、政府乃至社会都具有现实意义,是预防自杀、维护社会稳定的学术依据。同时,社会现象研究的趋势总是不断进步和完善的,学界对于农村妇女自杀的调查研究仍然有待改善和深入。本人认为可从四个方面开展研究。
首先,中国农村妇女自杀的数据统计问题。从1987年以来能够得到有关死亡的公开数据主要有两个来源:一项是卫生部提供的数字,刊载在世界卫生组织的《世界卫生统计年鉴》上;另一项是我国第一家预防自杀的医疗机构,也就是费立鹏教授负责的北京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从既有的文献报告中可以看出,大部分研究者引用的均为费教授2004年在中华流行病学杂志上公开的数据,包括笔者在做评述时也如此。费氏的数据坚持中国的自杀率居世界前5,且中国妇女的自杀率超过男性的25%。在有确切自杀率统计的世界各国中,中国是唯一一个女性自杀率超过男性的国家,同时农村人口中的自杀率为城市的3倍。学者何兆雄等则不太认同此观点,其在学术论坛上曾发文说,中国自杀率并没有费教授所宣称的那么高,2007年世界卫生组织的最新数据表示中国自杀率男性13/10万,女性14.8/10万。[41]这些数据虽没有费先生的调查数据那么高,但也反映了农村女性自杀的存在性。对于这一群体自杀的研究仍需继续,数据只是一个参考,但真实数据到底如何?这是未来需要努力的一个方向。
其次,已有研究对于农村妇女自杀问题的研究尚未深入,只是偶见于一些整体性的研究中,比如农民问题、妇女问题、自杀问题等都受到了社会的关注,农村妇女自杀问题作为一个独立的研究视角尚少出现。在梳理中发现,部分学者把农村妇女自杀问题泛化或者说同一化,中国地域广阔,农村各地情况不一,同时妇女这个群体也可以包括老年妇女、青年妇女、未成年妇女等,结论可以有整体性的归纳,但仍不具代表性。在这种多元化的环境下,研究者还应区别分析,具体研究,使农村妇女自杀问题所隐含的社会状态出现更多的可能性。
再次,既有的研究成果在表述预防措施和干预手段时,仍然未能跳出政府—社会的分析框架,缺乏新的视角和关注点。政府主导介入农村妇女自杀是必不可少的,加上社会组织在村庄的力量可以有效预防自杀。然而,目前缺乏的正是一种专业的组织力量,各社会组织应该积极引进社会工作者专业人才,这是预防农村妇女自杀问题的重要资源。专业人士介入农村社区进行社区教育,鼓励培养驻村社工,开展预防自杀宣传活动,举办先进的思想观念讲座,开展家庭社会工作,缓解家庭矛盾和纠纷,营造强有力的社会支持系统,使预防农村妇女自杀问题走向更专业化的道路。
最后,学界关于农村妇女自杀问题的研究焦点多在自杀死亡者身上,研究成果展现的多是自杀的特征、原因、后果分析以及如何预防,这种研究方向是必要的,也是正确的,但却忽视了一部分自杀未遂者的存在,他们同样希望逃离这个世界,只是因为某些原因成为了幸存者,可说幸运但更多的是不幸。选择自杀是他们解脱的最后一条道路,如今活下来了要承担更大的痛苦,他们又该如何走出阴影,享受这种幸运?这也是学界尚少讨论的问题,研究这些群体的心理系统和社会系统,协助他们正确应对是研究界尚需提升的领域,不仅可以促进理论成果的研究,更多的是创造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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