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兰州大学管理学院,甘肃 兰州,730000
2. 兰州大学管理学院,甘肃 兰州,730000
2. School of Management, Lanzhou University, Lanzhou, Gansu,730000, China
2016年11月12日是中国民主革命伟大先行者孙中山先生诞辰150周年的纪念日。作为中国国民革命的奠基人,孙中山所蕴含的民生福祉理念对于中国近代社会政策的构建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对于国共两党福利思想的形成具有重要的积淀价值。同时,孙中山有关民生福祉的理念也受到了早期社会主义思想的深刻影响,其理念既体现出了中国传统福利文化的本质意涵,又与中国当代马克思主义福利观的发展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因而部分地体现出了中西方福利文化的交汇与过渡。在孙中山诞辰纪念日回顾其既有的民生福利理念,既有利于深刻缅怀革命伟人对于近代中国民生事务的贡献,又可重新反思我国当前“民生为本”社会政策的发展趋势,因而具有重要的学理意义。基于此,本研究试图回溯孙中山1890年到1925年间的民生福祉理念,探讨其不同阶段民生福利观的生成与变化,并对中国现行社会政策的发展提供当代思考。
一、1890—1910年的理念萌芽阶段:早期革命的斗争方略1890年到1910年既是孙中山革命思想的奠基阶段,也是其民生福祉理念逐步生成的关键时期。从其社会背景来看,19世纪末中国面临着严重的内忧外患,清政府面对西方列强的船坚炮利签订了大量的屈辱性条约,使得中国民众的生计日益凋敝。孙中山目睹了清政府的无能和腐败,开始产生以资产阶级革命为取向的进步思想。纵观这一阶段的民生福祉理念,可以发现其具有两个典型特点:(1)孙中山的民生福祉理念虽然属于其早期革命思想的附属品,但是其理念在19世纪末期已然萌芽。自1890年开始,孙中山在相关文献中已经开始陆续提及民生事务,并在《中国的现在和未来》《〈红十字会救伤第一法〉译序》等文献中均有明确的体现,这显示出其民生福祉理念产生于20世纪之前。(2)孙中山民生福祉理念的萌芽是一个从模糊到清晰、从有限到丰富的转变过程。孙中山在早期文献中对于民生事务的阐述较少,且即使偶有阐释,措辞也相对模糊;但自20世纪初开始其民生福祉理念逐步政党化,在《中国同盟会总章》和《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等重要文献中孙中山都将自己的民生理念融合进了中国同盟会的发展宗旨,并逐步成为了组织奋斗的核心目标。
1. 早期革命思想附属下的理念发轫
孙中山的民生福祉理念发轫于其早期革命思想,并自19世纪末期开始具有较为抽象的阐释。早在1890年的《致郑藻如书》中,孙中山就发出了“古之痒序无闻焉,综人数而核之,不认识丁者十有七八,妇女识字者百中无一”的感慨,并认为“教人之道,则人才济济,风俗丕丕,而国以强”,[1]从而成为其最早论述民生事务的文献资料。四年之后,他在《上李鸿章书》中又进一步强调了“人”的价值,“窃尝深维欧洲富强之本,不尽在于船坚利炮,垒固兵强,而在于人能尽其才,地能尽其利,物能尽其用,货能畅其流,此四事者,富强之大经,治国之大本也”。[2]而在1897年,孙中山在《中国的现在和未来》一文中第一次直接阐释了民生福祉问题,“中国所有一切的灾难只有一个原因,那就是普遍的又是有系统的贪污,这种贪污是产生饥荒、水灾、疫病的主要原因,同时也是武装盗匪常年猖獗的主要原因”。[3]随后,他在《〈红十字会救伤第一法〉译序》《致麦格雷格夫人函》等文献中也明确提出了“延聘名师,专为讲授一切救伤拯危之法”和“救济之功,成效恒久殊博”的观点。
2. 世纪之交民生福祉理念的政党化
进入到20世纪以后,孙中山的民生福祉理念不仅变得更为清晰,而且也逐步与中国同盟会的纲领相融合。在1905年8月颁布的《中国同盟会总章》中,他将同盟会的发展目标淬炼成了“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从而表明以“平均地权”为代表的民生事务已经成为中国同盟会的关注重点。在1906年秋冬制定的《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中,孙中山进一步对“平均地权”进行了说明,“文明之福祉,国民平等以享之。当改良社会经济组织,核定天下地价。其现有之地价,仍属原主所有;其革命后社会改良进步之增价,则归于国家,为国民所共享。肇造社会的国家,俾家给人足,四海之内无一夫不获其所。敢有垄断以制国民之生命者,与众弃之”[4];同时,在这一早期文件中,残疾人保障政策和优抚安置政策也均得到了明确的规定,显示出孙中山及其领导的中国同盟会这一阶段的政策已经开始关注于部分急需解决的民生事务。而在同年12月发表的《在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的演说》中,孙中山不但再次重申了“为众生谋幸福”的革命目标,而且将其详述为“因不愿少数满洲人专利,故要民族革命;不愿君主一人专利,故要政治革命;不愿少数富人专利,故要社会革命;这三样有一样做不到,也不是我们的意愿”[5]。
二、1911—1918年的理念探索阶段:临时政府的施政纲领辛亥革命爆发之后,各地纷纷推翻了清政府的统治,并于1912年1月选举产生了以孙中山为核心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孙中山随即制定和公布一系列改革和进步的法令,大幅度推动了其民生福祉理念的本土实践:(1)第一次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化了其民生福祉理念。孙中山不但注重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民众的民生权利,而且开始在行政机构的设计中增强了民生事务的主管机构,从而为民众权利的实现提供了现实基础。(2)全面阐述了其民生福祉理念。以《中国同盟会总章》等文件为基础,孙中山系统阐释了其在义务教育、军人优抚、性别平等、公益慈善、卫生事业等方面的建设方针,初步形成了较为体系化的福利建设路径。(3)开始与早期社会主义思想进行接触。在《在上海中国社会党的演说》等文件中,孙中山不但对于“社会主义”的本质内涵进行了深刻剖析,而且按照其精神将民生福祉目标设计为“幼有所教,老有所养,分业操作,各得其所”,从而使得其民生福祉理念具有更明确的建设方向。
1. 民生福祉理念的法治化
辛亥革命以后,孙中山迅速颁行了具有法律法规性质的《对外宣言书》《咨参议院辞临时大总统职文》《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公布南京府官制》等政策,以期适应新时代下民众的民生诉求。其中,1912年1月5日颁布的《对外宣言书》第六条就明确提出,“吾人必求所以增长国民之程度,保持其秩序,当立法之际,以国民多数幸福为标准”[6],显示出孙中山在执政之初就具有极强的民生施政取向。一个月后,孙中山在《咨参议院辞临时大总统职文》中又再次明确申明了为民谋福利的基本宗旨,“当缔造民国之始,本总统被选为公仆,宣誓、誓书,实以倾覆专制,巩固民国,图谋民生幸福为任”[7]。在同时期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民众的平等地位被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不但在《约法》中清晰表明“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而且对民众的人身、财产、言论和迁徙等基本权利都进行了明确支持。[8]而同年3月颁布的《公布南京府官制》则从政府机构建制的角度对民生福祉事务进行了规范,其中民治科负责“关于教育学艺”和“公益善举”等事项,庶务科主要负责“兵事优抚”及“公共卫生”等事项,使得其社会政策的落实具有了更好的实现途径。[9]
2. 民生福祉理念的政党共识
除了以国家或政府名义颁行的法律法规以外,孙中山在政党建设过程中也始终将民生福祉理念作为重要的指导方向。在1912年3月3日修改的《中国同盟会总章》中,孙中山明确表明,“本会以巩固中华民国,实行民生主义为宗旨”,并在具体规定中将“采用国家社会政策”“普及义务教育”“主张男女平权”“励行征兵制度”作为中国同盟会的主要政纲。[10]同年4月1日,在发表的《在南京同盟会会员饯别会的演说》中,孙中山又明确提出了具体的教育与养老方案,“法定男子五六岁入小学堂,以后由国家教之养之,至二十岁为止,视为中国国民之一种权利;设有不幸者半途蹉跎,则五十以后,由国家给与养老金”[11]。在1912年8月25日的《在国民党成立大会上的演说》中,孙中山进一步强调“民生主义盖防止富人以其富专制毒害贫民,即民生主义以富人虽富,不使以其富毒害贫人,犹之君主虽有君主之位,无君主之权以害人民也”[12]。同一时期,在《在广东中国同志竞业社欢迎会的演说》《在上海中国社会党的演说》《在杭州五十一团体欢迎会的演说》等演说中,孙中山也系统表达了自己对民生福祉事务的重视,并在政党内部基本实现了发展民生事务的共识。
3. 对早期社会主义思想的肯定
随着早期社会主义思想进入中国,孙中山也较早肯定并吸收了其民生福祉思想的精髓。1912年10月中旬,孙中山在《在上海中国社会党的演说》中首次对“社会主义”民生福祉观的核心意涵进行了阐释, “社会主义者,人道主义也。人道主义,主张博爱、平等、自由,社会主义之真髓,亦不外此三者,实为人类之福音”[13]510-524。与此同时,孙中山对“社会主义”及其民生观也给与了极大程度的肯定与拥护,“实行社会主义之日,即我民幼有所教,老有所养,分业操作,各得其所。我中华民国之国家,一变而为社会主义之国家矣。予言至此,极抱乐观”[13]510-524。在此基础上,孙中山进一步针对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和孤残保障等问题进行了细致阐述,并成为其系统构建民生福祉制度的基本框架。其中,在养老保障方面,他提出“垂暮之年,社会当有供养责任。遂设公共养老院,收养老人,供给丰美,俾之愉快,面终其天年,则可补贫穷者家庭之缺憾”;在医疗保障方面他主张“设公共病院以医治之,不收医治之费,而待遇与富人纳资者等,则社会可少屈死之人矣”;而在孤残保障方面,他则认为“其他如聋哑残废院,以济天造之穷,如公共花园,以供暇时之戏”[13]510-524。这显示出孙中山这一时期的民生福祉理念在制度建设上已经较为细致。
三、1919—1922年的理念优化阶段:民生主义的有效践行“五四运动”爆发以后,孙中山在先进革命思想的鼓舞下开始更为积极地推动社会政策的建设,其民生福祉理念也得到了更为快速的优化。伴随着社会主义思想广泛传入中国,一系列新的制度安排也使得其民生福祉理念在实践上更为鲜活:(1)民生主义作为“三民主义”的核心意涵得到了孙中山更为详细的阐释。虽然自1912年以来“民生主义”的词汇就偶有提及,但是直至1919年其与社会主义早期思想密切结合,孙中山有关“民生主义”的思想论述才大规模出现。(2)民生福祉理念得到了更为明确的践行。这一时期,孙中山在1912年《公布南京府官制》的基础上对于内政责任进行了更为具体的划分,社会事务局、劳动局、教育局等一批职能机构得以建立。(3)孙中山民生福祉思想的进步性还体现在其理念践行的务实性方面。以《在上海青年会的演说》《中国实业如何能发展》《在上海民治学会的演说》等为典型代表,1919年以来孙中山对于民生事务的经济基础具有更为深刻的认知,并希望通过发展实业来增强民生事务的保障能力。
1. “民生主义”思想的系统阐释
作为“三民主义”的主要精髓,孙中山的“民生主义”思想自1919年开始得到了更为系统的阐述,且与早期社会主义的核心意涵表现出了较高程度的一致性。在1919年9月的《复黄玉田函》一文中,孙中山认为民生事务是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故文深望吾党同人放眼远大,从社会民生方面做切实工作,庶基础既固”[14]。在同年12月发行的《三民主义》中,孙中山不但明确主张“民生主义者,即社会主义也”,而且提出“贫富不济,豪强侵夺,自古有之,然不若欧美今日之甚也。欧美自政治革命而后,人人有自由平等,各得肆力于工商事业,经济进步,机器发明,而生产之力为之大增”,显示出其民生福祉观念受到了早期社会主义思想的深刻影响。[15]1920年11月4日《在上海中国国民党本部会议的演说》中,孙中山进一步认为“民生主义,即是扫除社会之公平”,并坦言“这种种的不平,既然都在眼前,所以我们同时就要解决。免得枝枝节节,而且不如是,就永远不能适应世界的潮流”[16]。而在1922年5月1日《致饶潜川函》中,孙中山又表示出为民追求福祉的决心,并明确提出“夫国家兴亡,匹夫有责。今四百兆同胞以重任付托于我同志,则共同尽力,以解其倒悬,致民国于福利者,即我同志之责也”[17]。
2. 民生福祉理念的制度建设
这一时期一系列的制度建设同样使得孙中山在民生事务的处理中具有更大的主动性。1920年3月1日,由孙中山颁行的《地方自治实行法》对于“修道路”“垦荒地”等民生事务进行了明文规定,并明确提出:“凡在自治区域之少年男女,皆有受教育之权利。学费、书籍与学童之衣食,当由公家供给。学校之等级,由幼稚园而小学而中学,当陆续按级而登,以至大学而后已。”[18]同年11月发布的《内政方针》对于内政部的具体责任进行了重新划分,其中社会事务局负责“育孤”“养老”“救灾”“卫生防疫”“收养废疾”“监督公益及慈善团体”等六项事务,劳动局负责“保护劳动”“谋进工人生计”“提倡工会”等三项事务,教育局则负责“筹办普及教育”“改良已立学校”“振兴高等教育”“改良风俗”“办理通俗讲演”等五项事务。[19]1921年1月《内政部新官制》又明确规定:“内政部长管理内务行政及地方自治、社会事业、劳工、教育、工地、农务、矿务、工业、渔业、商业、粮食、卫生等行政事务”[20],而同年7月《颁布内务部官制令》中则详细说明:“内政部具有救济及慈善公益事项、改良风俗及褒扬事项、卫生及防疫事项、筹办社会教育及学校教育事项、工商业之保护、监督、奖励及改良事项及保护劳动事项的责任。”[21]
3. 增强民生福祉理念的经济基础
早在1916年前后,战乱环境使得民生福祉建设的财政资源遭到现实挑战,孙中山就在演说中提出通过“发展实业”来更有效地为民生实业积累资金,并先后在《在宁波各界欢迎会上的演说》《复叶独醒函》《致北京民友会等电》等早期文件中明确表明了立场。“五四运动”爆发以后,面临着国内持续的财政紧张局面,孙中山在民生福祉理念的阐述过程中更为突出了“实业救国”的基本方针,并试图维护经济发展与民生建设之间的平衡。1919年10月8日,孙中山于《在上海青年会的演说》中肯定了“兴办实业,救多数人生计的困厄”的建设思路,并对当前实业发展的困境具有深刻认识,“从辛亥以后,多数华侨热心回国经营实业,因官吏索贿过重,致中途灰心”[22]。同年10月10日,孙中山发表了《中国实业如何能发展》的演说,并认为,“实业陆续发达,收益日多,则教育、养老、救灾、治疗,及夫改良社会,励进文明,皆有实业发展之利益举办。以国家实业所获之利,归之国民所享,庶不致再蹈欧美今日之覆辙,甫经实业发达,即孕育社会革命也”[23]。而在1919年12月20日发表的《在上海民治学会的演说》中,他进一步将“改良交通”“推广教育”“振兴实业”视为民生事务的优先建设方向。[24]
四、1923—1925年的理念定型阶段:进步思想的理论再造自1923年起,在苏俄政府及中国共产党的影响之下,孙中山对于民生事务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其民生福祉理念与社会主义思想的融合性更高,并由此形成了两条较为清晰的建设思路。(1)孙中山这一时期的治国思想受到了早期社会主义思想的强烈影响,并以此为基础对中国国民党的社会政策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自1923年起,孙中山不但提出“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三大政策,而且在发表《孙文越飞宣言》之后,通过改组中国国民党逐步在涉农与涉工政策上具有较大幅度的调整。(2)孙中山的民生福祉思想具有了更强的现代性,其社会政策的建设也参考与借鉴了西方国家的先进制度。孙中山这一阶段的民生福祉理念与之前略带有传统公益抚恤观的民生福祉理念具有较大区别,具有典型的现代烙印,并通过积极引入“工会”“最高工作时间”“社会保险”“职工福利”“公共墓地”“公共劝业厂”等新型社会制度使得中国具有了与西方社会相类似的福利建构形式。
1. 与早期社会主义思想的深入结合
受到早期马克思主义思想的深刻影响,孙中山在1924年1月发表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将“民生主义”重新阐释为涉农政策与涉工政策两个方向,并分别以“平均地权”和“节制资本”作为其要旨。其中,他在涉农政策中提出“农民之缺乏田地沦为佃户者,国家当给以土地,资其耕作,并为之整顿水利,移殖荒激,以均地力”,在涉工政策中则提出“工人之失业者,国家当为之谋救济之道,尤当为之制定劳工法,以改良工人之生活”[25]。至1924年1月《三民主义》的发表,孙中山再次将工人的养老费、保险费、工人福利、劳动时间、娱乐场所、医疗保障及抚恤金事务纳入到了政策设计中,并提出:“照欧美近几十年的社会上进化的事实看,最好的是分配之社会化,消灭商人的垄断,多征资本家的所得税和遗产税,增加国家的财富,更用这种财富来把运输和交通收归公有,以及改良工人的教育、卫生和工厂的设备,来增加社会上的生产力。”[26]而在1924年10月颁行的《在广东第一女子师范学校校庆纪念会的演说》中,孙中山再次细化了“民生主义”的建设方向,“我们实行民生主义,国家发了财,将来不但是要那一般平民能够读书,并且要那一般平民有养活。壮年没有工做的,国家便多办工厂,要人人都有事业。老年不能做工的,又没有子女亲戚养活的,所谓鳏、寡、孤、独四种无告的人民,国家便有养老费”[27]。
2. 借鉴先进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
孙中山这一时期的民生福祉理念还特别借鉴了西方各国的福利建设经验。在1923年10月《给廖仲恺的指令》一文中,孙中山将“教育慈善使用之土地”“公立免费之游戏公园”“公共墓地”“公共劝业厂”等四类公益场所纳入到了免税土地的范畴之列,[28]这与西方国家的福利建设思路已经比较接近。1924年1月通过的《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也指出“建设之首要在民生”,因此“对于全国人民之食衣住行四大需要,政府当与人民协力,共谋农业之发展,以足民食;共谋织造之发展,以裕民衣;建筑大计划之各式屋舍,以乐民居;修治道路、运河,以利民行”[29]。同年2月的《对驻广州湘军的演说》中,孙中山则明确对苏俄较为丰沛的社会保障方式大加赞扬,“俄国人在幼年的时候,有机会可以读书;在壮年的时候,有田可耕,有工可做,不愁没有事业;到年纪老了的时候,国家便有养老费。像俄国的人民,可说是自幼而老,一生无忧无虑”[30]。而在《对驻广州滇军的演说》中,他又对西方国家的防灾、教育、失业及养老制度进行了密切关注,“文明国家保护人民的财产,好比保险公司一样,有了灾害损失,政府便要赔偿;人民生了子女,国家便有教养;壮年没有职业的人,报告政府,政府便要代他找工作;老年没有养活的人,国家便有养老费”[31]。
五、结语2016年11月12日是中国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诞辰150周年的纪念日,通过系统回顾孙中山先生的民生福祉理念,不但能够深刻缅怀革命伟人对于近代中国民生事务的贡献,了解其对国民政府初创时期福利思想的内在影响,而且有利于对当前我国的民生福祉思想进行深入反思,促进“民生为本”社会政策的不断完善。遗憾的是,当前我国有关孙中山民生福祉理念的研究仍然非常缺乏,学术界对于早期革命领袖在民生领域的贡献仍然缺乏专业认知,因而详细梳理孙中山先生的民生福祉理念在这一特殊时刻具有较为明确的学术意义。
1. 孙中山民生福祉理念的历史演进
作为中国国民革命的早期领袖,孙中山在提出先进革命思想的同时对于民生事务也有大量细致的阐释,这对于民国时期社会政策的建设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由于时代任务及个人认知的差异,孙中山的民生福祉理念也自1890年到1925年间出现了一定幅度的变化:(1)从碎片到体系的理念嬗变。孙中山早期的民生福祉理念具有相对碎片化的特点,1912年以前其思想主要松散记载于《中国的现在和未来》《中国同盟会总章》《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等早期文献之中;但自民国政府建立起,义务教育、军人优抚、性别平等、公益慈善、养老保障、孤残保障、医疗保障及卫生事业等领域的政策开始逐步增多,并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上海中国社会党的演说》《国民政府建国大纲》等重要文件中进行了普遍的记载。(2)从空泛到务实的理念嬗变。孙中山的早期民生福祉理念没有能够很好地融入我国的实践,早期政策主张对于如何形成政策、如何践行理念的思考较为局限。但自1912年起其在实践领域表现出了更强的务实性,不但通过《公布南京府官制》《内政方针》《内政部新官制》等文献对政府的民生职能进行了全面的针对性设计,而且在《在宁波各界欢迎会上的演说》《致北京民友会等电》《中国实业如何能发展》等政策主张中对于政府如何筹资也进行了深入思考。(3)从传统到现代的理念嬗变。孙中山早期的民生福祉理念带有中国社会传统公益抚恤观的痕迹,其政策主张不但以保护弱势群体为主,且其昭示出典型的自上而下的政治关怀。受到早期社会主义思想与欧美福利思想的影响,孙中山自1919年以来开始利用先进的制度保障方式来推动民生福祉,在原有保障体系的基础上以劳动保障、社会保险、职工福利、医疗保障、养老保障为代表的一系列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开始逐步出现,使得原有的民生福祉理念开始变得更为丰富和多元。
2. 孙中山民生福祉理念的当代借鉴
对于孙中山民生福祉理念进行梳理,也有利于为我国当前“民生为本”社会政策的建设提供更为多元的思考。(1)继续坚持民生导向的社会建设方向。即使在革命斗争年代,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者仍然具有了较为丰沛的民生福祉理念,这既凸显出民生事务在现代社会治理领域中的核心地位,也显示出国家建设需要以发展民众福祉作为主要的时代任务,因此未来我国应当继续坚持民生导向的社会建设方向,积极强化社会政策的建构,推动民生事务不断健全。(2)务实推进民生福祉的各项事务。从孙中山等革命先驱民生福祉理念的发展可以发现,民生福祉事务的建设既要综合思考宏观发展方向,也需要积极考量现有的基础条件。因而努力完善民生福祉事务应当有步骤地提升社会政策的有效性,努力考量各个时代经济条件约束下的民生福祉发展能力。未来的社会建设应当继续稳步推动相关改革,在既有资源承载能力的基础上积极拓展各项民生福祉事务,并努力平衡经济发展与民生事务的同步共进。(3)积极借鉴国内外民生事务的发展经验。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党人在健全民生福祉理念的同时积极关注于国外民生事务的制度经验,并吸取了苏俄与欧美各国的社会福利经验,在劳动保障、社会保险、职工福利、医疗保障、失业保障和养老保障等方面都吸取了先进的福利思想,对于推动本土福利治理具有积极的贡献。未来我国的社会政策也应当积极借鉴吸取发达国家与周边国家的普遍经验,通过经验的转化来完善既有的制度建设,探索中国化社会福利制度的建设路途。
[1] | 孙中山. 致郑藻如书[M]//孙中山全集: 第1卷. 北京: 中华书局, 2006: 2. |
[2] | 孙中山. 上李鸿章书[M]//孙中山全集: 第1卷. 北京: 中华书局, 2006: 8. |
[3] | 孙中山. 中国的现在和未来[M]//孙中山全集: 第1卷. 北京: 中华书局, 2006: 89. |
[4] | 孙中山. 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M]//孙中山全集: 第1卷. 北京: 中华书局, 2006: 297-301. |
[5] | 孙中山. 在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的演说[M]//孙中山全集: 第1卷. 北京: 中华书局, 2006: 329-330. |
[6] | 孙中山. 对外宣言书[M]//孙中山全集: 第2卷. 北京: 中华书局, 2006: 10. |
[7] | 孙中山. 咨参议院辞临时大总统职文[M]//孙中山全集: 第2卷. 北京: 中华书局, 2006: 84. |
[8] | 孙中山.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M]//孙中山全集: 第2卷. 北京: 中华书局, 2006: 86. |
[9] | 孙中山. 公布南京府官制[M]//孙中山全集: 第2卷. 北京: 中华书局, 2006: 202-203. |
[10] | 孙中山. 中国同盟会总章[M]//孙中山全集: 第2卷. 北京: 中华书局, 2006: 164. |
[11] | 孙中山. 在南京同盟会会员饯别会的演说[M]//孙中山全集: 第2卷. 北京: 中华书局, 2006: 323-324. |
[12] | 孙中山. 在国民党成立大会上的演说[M]//孙中山全集: 第2卷. 北京: 中华书局, 2006: 408-409. |
[13] | 孙中山. 在上海中国社会党的演说[M]//孙中山全集: 第2卷. 北京: 中华书局, 2006. |
[14] | 孙中山. 复黄玉田函[M]//孙中山全集: 第5卷. 北京: 中华书局, 2006: 116. |
[15] | 孙中山. 三民主义[M]//孙中山全集: 第5卷. 北京: 中华书局, 2006. 191. |
[16] | 孙中山. 在上海中国国民党本部会议的演说[M]//孙中山全集: 第5卷. 北京: 中华书局, 2006: 393. |
[17] | 孙中山. 致饶潜川函[M]//孙中山全集: 第6卷. 北京: 中华书局, 2006: 109. |
[18] | 孙中山. 地方自治实行法[M]//孙中山全集: 第5卷. 北京: 中华书局, 2006: 223. |
[19] | 孙中山. 内政方针[M]//孙中山全集: 第5卷. 北京: 中华书局, 2006: 432-434. |
[20] | 孙中山. 内政部新官制[M]//孙中山全集: 第5卷. 北京: 中华书局, 2006: 454. |
[21] | 孙中山. 颁布内务部官制令[M]//孙中山全集: 第5卷. 北京: 中华书局, 2006: 576-577. |
[22] | 孙中山. 在上海青年会的演说[M]//孙中山全集: 第5卷. 北京: 中华书局, 2006: 125. |
[23] | 孙中山. 中国实业如何能发展[M]//孙中山全集: 第5卷. 北京: 中华书局, 2006: 135. |
[24] | 孙中山. 在上海民治学会的演说[M]//孙中山全集: 第5卷. 北京: 中华书局, 2006: 175. |
[25] | 孙中山. 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M]//孙中山全集: 第9卷. 北京: 中华书局, 2006: 120-124. |
[26] | 孙中山. 三民主义[M]//孙中山全集: 第9卷. 北京: 中华书局, 2006: 298-409. |
[27] | 孙中山. 在广东第一女子师范学校校庆纪念会的演说[M]//孙中山全集: 第10卷. 北京: 中华书局, 2006: 23-31. |
[28] | 孙中山. 给廖仲恺的指令[M]//孙中山全集: 第8卷. 北京: 中华书局, 2006: 305. |
[29] | 孙中山. 国民政府建国大纲[M]//孙中山全集: 第9卷. 北京: 中华书局, 2006: 126-128. |
[30] | 孙中山. 对驻广州湘军的演说[M]//孙中山全集: 第9卷. 北京: 中华书局, 2006: 505. |
[31] | 孙中山. 对驻广州滇军的演说[M]//孙中山全集: 第9卷. 北京: 中华书局, 2006: 6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