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华东政法大学政府管理学院,上海,201620;
3. 新疆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830046;
4. 新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830046
社会工作与管理 2026, Vol. 26 Issue (4): 12-22,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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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案件涉及身份、情感和人伦因素,具有公益与私益、法律与道德复合的特点,本质上是一种“去法律化”的特殊纠纷形态。[1]法院不仅要把握家事案件中当事人间的利益主张、冲突与争议,更要对争议背后的家庭成员间的情感表达、人际关系等作出合理判断。然而,法官囿于司法权的被动性,加之自身专业能力限制,往往难以穿透表面的法律关系触及家庭系统的深层矛盾;若亲身调查取证,则易产生情感偏向,有违程序正义的要求。[2-3]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下称《试点意见》),提出将引入家事调查员列为家事审判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4]
家事调查制度是适应家事案件特殊性的重要制度安排。家事调查制度通过引入专业力量,构建起“法律事实”与“生活事实”、“要件事实”与“心理事实”的对话桥梁,为透视案件全貌提供参考依据。[5-6]201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可以邀请······具有社会、人文、法律、教育、心理、婚姻家庭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人员加入家事调查员名册。”[7]在实践中,已有多地法院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合作,由司法社会工作者担任家事调查员。[8-9]然而,参与家事调查的司法社会工作者始终处于司法场域与社会工作专业场域的双重张力之中。司法社会工作者既需要遵循司法程序中查明客观证据的刚性要求,又需要恪守社会工作的专业价值伦理;既要满足法院对调查效率的期待,又要完成对家庭系统的深度介入。[10-11]当家事调查成为司法改革与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方向时,司法社会工作者将面临怎样的角色情境?在回应这些期望与角色要求时又将遭遇何种困境?应如何纾解?
鉴于此,本研究拟以苏州市Z社会工作机构承接的“幸福有道”家事调查项目为例,系统考察司法社会工作者在家事调查中的角色情境,即角色定位及多元主体对司法社会工作者的角色期待,进而剖析其实践困境,并探寻纾解路径,以期为司法社会工作者参与家事调查提供有益参考。
二、文献回顾与研究设计(一)司法社会工作者参与家事调查的现状、困境及对策
英、美、日、韩等国家较早建立了成熟的家事调查制度,其实务模式根据介入路径的不同可划分为两种。一是以英美为代表的专家辅助模式。英国和美国虽未建立明确的家事调查制度,但通过专家证人与家事顾问制度实现了类似功能。[12-13]在实务中,社会工作者凭借其沟通技巧、多学科知识及中立身份,受法院指派或当事人聘请介入案件。[14-15]Prescott总结了美国司法社会工作者在此类案件中的主要职责,主要包括事实调查、评估、报告撰写、出庭说明,以及通过专业评估辅助法官发现隐性事实。[16]二是以日本和韩国为代表的家事调查官模式。日本、韩国等国家建立了家事调查制度,家事调查员多具有社会学、心理学或教育学专业背景,为专职公职人员。[17-18]在此模式下,司法社会工作者这一职业高度体制化、行政化,其调查权直接源于司法职权;调查报告具有准公文性质,强调对法官裁判的直接支撑作用。[19]
相较于国外成熟的家事调查制度,我国在此领域的实践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主要采取“司法+社会力量”的社会化合作模式。2016年前,仅有上海、江苏等地法院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引入社会调查,家事领域处于零星探索阶段。司法社会工作者正式参与家事调查始于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发布的《试点意见》和2018年印发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探索引入家事调查员、社工陪护及儿童心理专家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家事审判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水平”“建立家事调查员名册”。[4,7]自此,各地法院开始积极探索在家事案件中引入家事调查,司法社会工作者逐渐成为家事调查的重要主体。《意见》第17条规定了家事调查员的选任和管理方式,并对“社会参与”进行了特别强调[7],各地法院在具体实践中探索出三类家事调查员招募、管理模式。一是聘任模式。由人民法院采取选拔考试的方式,在社会中聘用一批具备法律知识和社会阅历的人员为家事调查员,如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的聘用制家事调查员。[20]二是基层选拔模式。人民法院与妇联等组织合作,由其推荐或选派一些经验丰富且具有一定社会声望的人员担任家事调查员,如广东省部分地区推行的妇联家事调查员制度。[21]三是政府购买服务模式。人民法院向社会工作机构购买家事调查服务,机构自行招募、培训一批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工作者担任家事调查员,以第三方独立身份的项目执行者角色接受委托。[22-23]此类模式的代表案例较多。较为典型的有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与深圳市社会工作机构合作建立的家事调查项目。该项目主要由司法社会工作者对家事纠纷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实地探查,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情感关系、生活状况等相关信息,包括经济压力、心理创伤、子女入学问题等。[24]但在具体实践中,司法社会工作者的功能定位超越了单纯的调查,延伸至矛盾调解、心理疏导、亲职教育及判后回访等专业社会工作服务。[9,25]
随着司法社会工作者参与家事调查的逐步铺开,各类问题开始浮现。然而,我国学界对司法社会工作的研究多关注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社区矫正以及司法社会工作在整个司法体系中的角色定位[26],司法社会工作者参与家事调查的研究相对匮乏。国外司法社会工作者在参与家事调查时遇到诸多困境,如角色职责定位模糊[27]、身份合法性与权威性缺失[28]、专业能力和助人情怀与司法需求脱节等。[14,29]对此,国外通过专业训练和制度保障,强化司法社会工作者的循证实践能力和社会工作证据地位[30],从而在家事调查中实现专业价值与社会公信力的统一。[31-32]这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二)文献述评与研究思路
系统梳理上述实践与研究发现,家事调查已被纳入我国司法社会工作体系。司法社会工作者参与家事调查,是一个亟待探索的社会工作本土化议题,既不同于英美模式的专家辅助模式,也有别于日韩体系的家事调查官模式。国内研究多集中于立法构想、程序设计与试点经验总结,聚焦于家事调查制度本身,对司法社会工作者这一关键执行主体的研究尚不充分。[1,3]因此,本研究拟从制度设计转向角色实践,引入角色理论,将司法社会工作者置于法院、社会工作机构、当事人等共同构成的角色系统,通过“角色”这一概念,连接司法制度与执行主体的实务行为,并阐释二者的关联。具体而言,司法社会工作者作为专业力量参与家事调查,要清晰自身在家事调查中的角色定位,基于角色定位与角色期待,通过角色学习完成调查任务。这一实践过程与角色理论的分析思路相契合,即强调角色承担者在社会互动中进行角色扮演。[33]司法社会工作者参与家事调查受特定的角色情境制约,角色情境由角色定位和角色期待共同构成。角色定位是指制度等结构性因素赋予司法社会工作者的社会角色属性、功能与行动纲领;角色期待是指其他参与者基于上述定位对司法社会工作者形成的主观期待。[33-34]司法社会工作者依据自身认知,对角色定位和角色期待作出回应。然而,角色定位、角色期待与具体实践之间存在偏离,即角色主体的行为和效果同角色定位不一致。本研究将重点呈现司法社会工作者参与家事调查的角色困境,即角色定位的应然图景与实然状态间的偏差,并基于此提出纾解路径。
(三)研究场域与研究对象选取
本研究以苏州市Z社会工作机构承揽的“幸福有道”家事调查项目为例。苏州市是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起步较早的城市之一,在司法、儿童社会工作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由Z机构承揽的“幸福有道”项目,是苏州市最早开展的家事调查项目,旨在为Z人民法院与W、X两区人民法院提供专业家事调查服务,该项目的工作成效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35]鉴于其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参考价值,本研究选择该项目作为研究场域。调查时间为2022年2月21日至2022年10月28日。
本研究采用立意抽样法,以资料的丰富性和典型性为首要标准,重点选择在家事调查中具有实践经验,并能对司法社会工作者角色提出见解的群体。[36]取样兼顾性别、教育背景、从业年限、接受委托次数及职业资质等因素,以确保样本的多样性与信息厚度。样本数量遵循质性研究的文化饱和原则,即当新增资料不再产生新的概念或特质时,停止取样。[37]在实施过程中,研究者首先与Z机构取得联系,获得7名司法社会工作者名单,并完成访谈,至第7位受访者时资料已无新增信息,说明该项目的样本达到饱和。随后,研究者与Z机构正、副总干事及“幸福有道”项目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机构层面对司法社会工作者的角色期待。在机构协助下,研究者进一步联系到2名家事审判庭法官与1名法律顾问,获得司法系统的评价。由于家事案件的敏感性与隐私性,访谈家事案件当事人须经法官和机构许可,并取得当事人同意。最后,在研究者参与的5起家事调查中,仅有2名当事人同意访谈。本研究最终共收集14份一手访谈资料,包括司法社会工作者7份、机构负责人2份、家事法官2份、法律顾问1份及当事人2份,均整理为录音逐字稿,并以字母代码(A—N)进行匿名化处理。受访者资料如表1、表2、表3所示。访谈资料的编码规则为:字母代码+访谈日期。
| 表 1 Z机构受访者的基本资料 |
| 表 2 受访法律从业者的基本资料 |
| 表 3 受访当事人的基本资料 |
“幸福有道”家事调查项目主要依据《意见》第16条和第17条规定进行管理,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委托专业人员或社会力量对家事纠纷的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7]家事调查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均由社会工作机构根据法院的要求进行。调查任务由法院指派安排,但必须按照机构的专业规范和方法执行家事调查,对家事调查员的回避、投诉、处分等事宜,由法院听取机构建议后决定。简言之,司法社会工作者参与家事调查须接受机构和法院的双重管理,其项目运行机制与管理形态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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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家事调查项目运行机制与管理形态 |
(一)角色定位:司法社会工作者在家事调查中的功能与行动方式
角色是一套规范个体行为与权利义务的社会构造,角色定位是某一个体所扮演的社会角色的属性、功能和行为方式。[38]为规范家事调查流程,Z社会工作机构与X区人民法院、W区人民法院共同签订了《家事案件、涉少刑事案件司法社会工作者服务工作要求》(下称《工作要求》)
1.资料收集者
在家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家事调查员承担资料整理与分析职责。其核心任务在于从当事人、法院、律师等多个渠道,系统收集与家事案件相关的信息,并进行核实、分类与综合分析,为后续家事调查及司法裁判奠定事实基础。因此,司法社会工作者不仅需要具备良好的资料搜集能力、文本分析能力与报告撰写能力,还需要在信息整合过程中保持严谨的逻辑思维与客观判断。同时,由于家事案件常涉及婚姻关系、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法律问题,司法社会工作者还须熟知相关法律知识。在具体实践中,司法社会工作者需要在案件初期对法院移交的材料进行细致研读,并以此为基础,通过多方沟通进一步补充信息。如在离婚纠纷中,司法社会工作者往往需要核实双方的婚姻关系、财产与经济状况、子女就学及抚养情况等关键内容。
当事人双方有委托律师的话,我们一定要先联系律师大概了解一下情况,因为律师站在他们的角度可能会提供一些专业性的看法。(G,20220416)
委托函要求的这些信息还不够,我们需要弄清楚事情的前因后果、矛盾的焦点是什么……比如老人的住院记录、房产证这类东西,我会让法官扫描给我。(B,20220515)
2.沟通协调者
在家事调查过程中,司法社会工作者承担沟通与访谈职责,需要在案件推进的多个阶段与家事法官、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等核心主体开展有效互动。同时,司法社会工作者还需与当事人子女、亲属、社区知情人等关联方建立信任,确保信息获取全面、真实,为纠纷化解和裁判认定提供支持。《工作要求》第8条规定,司法社会工作者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调查。(1)与工作对象面谈沟通交流,观察其与子女或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2)以适当方式征询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工作对象对抚养及探望的意愿和态度。(3)走访工作对象居住的社区、所在单位、学校等。(4)法院认可的其他调查方式。
有时候,从法院发来的委托函真的看不出什么。这时我会直接电话联系律师或当事人,争取线下做一个简单的预调查,这样后面访视才不会乱。(A,20220315)
3.观察倾听者
在家事调查的现场环节,司法社会工作者需通过实地访视与深度倾听了解当事人及其子女、社区知情人的看法、需求与情绪,通过观察细节和关系线索来验证事实、澄清疑点。如在抚养权纠纷中,司法社会工作者常需与儿童单独交谈,观察其与父母的互动状况与依恋表现,判断情感安全感与真实意愿。在这一过程中,司法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性主要表现为会谈技巧的运用和对调查侧重点的适时调整。司法社会工作者需结合案件类型动态调整调查重点。如在抚养权纠纷中,调查重点在于评估主要照顾者的照顾能力,以及儿童的生活稳定性与真实意愿;在离婚纠纷中,需理清感情破裂原因、财产主张以及是否涉及家暴、出轨等过错行为。在实际操作中,司法社会工作者通常需分别访谈父母、子女,并视需要增加第三方访谈,以交叉验证信息,排除不实陈述。
访视一般至少三次,分别访视原告、被告和孩子,必要时增加第三方访视。情绪很激动的当事人会一直讲委屈,我们需要帮他梳理关键点,明确真实诉求,不然问题解决不了。(H,20221021)
4.权益监督者
在家事调查过程中,司法社会工作者还承担监督当事人行为与风险预警职责,督促当事人履行法院裁判,遵守法律规定,并防止出现危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此类监督不仅要求司法社会工作者具备敏锐的判断力、应急处置能力,还需准确理解家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在离婚纠纷中,若一方作出阻碍探望、隐匿子女或不当管教等行为,司法社会工作者需在调查环节及时识别,并迅速向法院或相关保护机构反馈信息,避免损害扩大。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司法社会工作者需清晰识别影响当事人权益的风险因素,如家庭暴力、隔离或隐藏子女、可疑伤害等,并向法官提出有关保护措施的专业建议,包括建议相关部门介入、启动保护机制或开展专业评估等。《规则》第12条规定,家事调查员在调查过程中获知当事人有家庭暴力、危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情形时,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同时可向其他相关司法社会工作者参与家事调查的角色定位、困境及纾解路径职能部门、救助机构报告。
遇到当事人或孩子权益确实受到侵害的情况,我会通过书面和口头报告呈现问题的严重程度,并提出明确建议,请求教育部门介入。(H,20221021)
(二)角色期待:各主体对司法社会工作者在家事调查中的行为要求
角色期待指社会群体对角色承担者的规范化行为要求,是连接社会结构与角色实践的重要桥梁。[39]呈现法律从业者、社会工作机构、当事人及司法社会工作者自身期待下的角色认知与角色定位,是揭示角色困境的必要前提。
1.法律从业者对司法社会工作者的角色期待
本研究所称的法律从业者主要指与“幸福有道”项目合作的家事法官及项目法律顾问。法律从业者对司法社会工作者的角色期待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调查能力。司法社会工作者需具备足够的社会阅历与敏感性,避免调查报告因理解偏差而影响案件裁判。二是制度功能。司法社会工作者被视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补充,通过全面掌握案件情况,以社会常识和道德判断弥补法官法律思维的局限。三是实务角色。司法社会工作者担当“案情还原者”,通过剔除当事人言辞中的夸饰与偏差,为法官调解与裁判提供可靠参考。
这需要生活经验、人生阅历。Z机构这么多年轻的社会工作者,在这一方面的优势不是那么明显,反而是你们H总和I总写的家调报告我还比较喜欢……陪审员不能是法律行业从业者,而是具有公序良俗的一个普通人,社会工作者做家事调查在某种程度上扮演了陪审员的角色。(K,20220914)
很多当事人会写十几页的东西,把从小到大所有东西都拿出来,一个开庭就一个上午和一个下午,根本不够他控诉一件事情。(L,20221021)
2.社会工作机构对司法社会工作者的角色期待
作为司法社会工作者的直接管理方,社会工作机构对他们的期待与理解,将直接影响司法社会工作者在家事调查中的工作原则和行为模式。机构负责人认为,在家事调查中,司法社会工作者应当作为儿童权益的保护者与捍卫者。据负责人介绍,离婚纠纷占2022年全年委托案件的53%,在此类案件中,儿童往往面临权益受损的风险。对此,应当将保护儿童的最佳利益置于优先地位。此外,部分家庭可能需要链接社会福利资源。在面临家庭暴力、儿童失学或生活困难时,这些家庭需要外部力量的紧急介入。此时,司法社会工作者不应局限于家事调查员的角色,还应发挥社会工作者的身份,为目标家庭链接适合的帮扶资源。
有的家长认为只要控制住孩子,法院就拿他没办法,这种情况必须上报,简直就是不把孩子当人,最重要的就是给孩子表达自己想法的机会。(H,20221021)
3.当事人对司法社会工作者的角色期待
当事人既是家事调查的对象,也是家事调查服务的受益者。他们期望司法社会工作者能作为一个保密者,以兼具独立性与专业性的第三方角色介入家庭纠纷。当事人要求保密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保护自己和家庭的隐私,避免信息被泄露或滥用。二是维护自己的诉讼权益,防止因信息被对方利用而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除了保密意识,当事人还期待家事调查员能够以类似证人的身份,通过客观、公正地调查案件事实,为法院提供真实、可信的证据。
不知道我老公跟你们说了啥,他真的不是个爱孩子、爱家庭的人,还经常发脾气,希望你们一定要调查清楚,我现在唯一放心不下的就是孩子。(M,20220726)
4.司法社会工作者对自身的角色期待
作为家事调查的执行者,司法社会工作者自身的期待与理解将直接影响其在家事调查中的访视行为和调查效果。司法社会工作者普遍认为,在家事调查中,其首要能力是建立专业关系。面对不愿配合的当事人,只有运用多种专业方法赢得他们的信任,才能真正了解当事人的家庭情况和诉求。由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往往缺乏理性,司法社会工作者要协助当事人与法官澄清案情,梳理家事矛盾产生的原因、真实诉求和合理期望。同时,在当事人因情绪干扰或能力所限,无法清晰陈述相关情况时,司法社会工作者需扮演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沟通桥梁,既要向当事人传达法官的意图和要求,又要向法官准确表达当事人的诉求及案件信息。
有些当事人很难正确、完整表达自己的诉求,有的当事人可能没想好自己败诉后应该怎么办……有的情绪非常激动,只要跟法官一聊就可能产生一些不好的情绪,甚至是对法院有敌视的情绪。因为我们是第三方,相对来说,角色比较中立,能够让他放下戒心,说清楚自己的诉求。(E,20220819)
四、司法社会工作者参与家事调查的角色困境在参与家事调查时,司法社会工作者需要根据特定的情境,适应角色定位和角色期待,表现出恰当的角色行为,但在实践过程中会出现各类不符合角色定位和角色期望的情况。作为实践主体的司法社会工作者在家事调查中存在哪些实践困境?这些困境又是由什么因素造成的?
(一)角色期望的矛盾:跨领域实务的“副作用”
近年来,社会工作不断拓展实务领域和服务对象,与各类非传统实务领域和非专业领域进行“跨界”合作,如家事调查、社会治理等。[40-41]但在探索社会工作专业与其他领域的契合度时,两者的差异性会影响社会工作者在跨界实务中的角色定位和专业表现。司法社会工作者参与家事调查时,调查角色(以观察倾听者为代表)与服务角色(以资源链接者为代表)之间的冲突尤为突出。对于司法社会工作者而言,理解并有效管理角色冲突,是确保其在家事调查中提供高质量服务的关键。为揭示司法社会工作者在家事调查中的角色冲突,本研究选取Z机构的一份典型案例。该案例的使用已获得承办法官与司法社会工作者同意,研究者已对相关隐私信息进行了处理,具体内容如下。
原被告倪某与沈某于2013年结婚,育有一子沈某(小学二年级)。婚后因性格不合矛盾频发,2020年分居,2021年4月正式离婚。离婚协议明确,子女由父亲沈某抚养,母亲倪某享有探望权,可接子女共同生活。财产问题双方无争议。离婚后,倪某多次提出探视请求,但自2021年5月起即遭沈某及其父母阻拦。沈某声称,子女抗拒见母亲,并因此与其发生冲突。倪某则认为,子女因在父方家庭生活而受到“忠诚压力”,祖父母更在子女面前刻意丑化她,导致子女拒见母亲。
司法社会工作者首先与倪某访谈,得知她曾与子女关系亲密,对子女突然疏远深感困惑。随后,司法社会工作者与子女访谈时,子女仅表示“以后只和爸爸住”。其后,司法社会工作者在沈某家访谈时,沈某父母情绪激烈,称倪某及其家庭“不适合抚养孩子”,并坚决拒绝其与子女见面。司法社会工作者怀疑子女意见并非出自本心,而是受父方家庭影响,于是尝试安排母亲与子女单独见面。
在法院要求下,沈某勉强同意在法院接待室中让倪某与子女见面。在见面过程中,倪某与子女关系亲密,证明沈某及其父母所言“关系不佳”并不属实。经单独沟通,子女接受与母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然而,沈某对此强烈抵触,甚至当场情绪失控,扬言报复,最终在法警劝阻下才勉强同意。
在家事调查中,司法社会工作者同时承担了法院委托的调查角色和社会工作伦理要求的服务角色,两者之间的张力直接导致了明显的角色冲突。
首先,案主自决与法律规制之间存在矛盾。《民法典》第
其次,社会工作与家事调查在处置案主意见方面存在专业分歧。儿童表意权在离婚案件中尤为重要,但在涉及抚养与探视时儿童常因“忠诚压力”而言不由衷,其表态往往只是父母一方意见的映射。[44]在本案中,子女拒见母亲的言辞显然受环境影响而缺乏真实性,家事调查员必须核实其意见来源,辨明是否存在胁迫。社会工作者更关注亲子关系的修复,尝试寻找抗拒背后的原因,并引入资源以缓解亲子疏离。这种差异揭示了社会工作与家事调查在办案取向上的分歧,前者强调关系修复与助人价值,后者强调事实查证与法律效力。
最后,社会工作的系统性与家事调查的有限性之间存在张力。家事调查一般在一个月内完成三至四次访谈后便需提交报告,司法社会工作者在家事调查中的助人服务内容多限于资源链接、亲职教育和简单调解,缺乏长期监督与系统评估。在本案中,孩子在“忠诚压力”下被迫与母亲疏远,急需系统性干预,但司法社会工作者仅能提供有限的劝导和法律层面的修复。这种助人方式使司法社会工作者难以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也凸显了家事调查制度与社会工作理念之间的内在矛盾。
家事调查访谈一般做3次左右,有时候甚至2次,平均来算3次。但我每次花的时间挺多,一次大概就得一个上午或者一个下午……一个父母离婚的孩子,他内心一定非常焦虑和惶恐,“我要跟谁,我是不是要转学了”,可是完全没有这种辅导资源,报给其他职能部门也没什么效果,我甚至觉得我们机构是目前最专业的资源,但有时候也无可奈何。(I,20220820)
从更深层来看,角色冲突的根源在于矛盾的角色期望。一是伦理与价值观的差异。家事调查作为司法辅助制度,强调当事人遵从法律规范,社会工作以案主为中心,更强调案主自决。[45]理念差异导致社会工作伦理原则在司法制度中难以完全适用,进而使司法社会工作者在不同语境下常陷入两难。二是专业性与行政性的矛盾。在跨领域实务中,社会工作者往往不能独立发挥专业优势,而需要不断回应制度要求或行政任务。司法社会工作者虽能在家事调查中进行调查与调解,但长期的家庭矛盾和个体痛苦难以通过短期介入彻底化解。这种制度性限制使司法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实践受到压缩,无法实现其所倡导的系统性助人目标。
(二)角色负荷的超出:人民法院与机构的交叉管理
司法社会工作者接受人民法院和社会工作机构的交叉管理。由于项目运营的相对独立性,司法社会工作者在家事调查中主要与项目负责人沟通,而非与法官直接对话。司法社会工作者既要承担机构的工作任务,又要作为家事调查员完成委托案件。人民法院往往仅从自身角度规划司法社会工作者的案量,忽略了其在机构承担的既有工作,以致其负担过重。
我们也蛮累的,主要是做家事调查的同时,其他活也不能停。上个月我就边做家属课堂,边做了3个案子,太累了。(A,20220315)
没办法,机构要生存,大家要生活,领导不会问我们能不能做,只会告诉我要去哪里做案子,要么干,要么就走人。(F,20220521)
由于存在双重身份,司法社会工作者在开展调查时只能自称是接受法院委托的社会工作者,致使其公信力大打折扣。调查结束后甚至可能面临当事人恶意申诉乃至人身威胁的风险。
更多的是心累,啥都干啥都不精。如果我是当事人,我也会抗拒一个没身份的陌生人问我这些东西。(D,20220803)
此外,司法社会工作者在处理涉及财产分割继承和分家析产案件时,会遇到难以应对的情况。一是家事调查的作用有限,司法社会工作者在报告中只能提出一些模糊的财产分配建议。二是司法社会工作者缺乏专业知识,导致难以把握调查的重点和方向,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社会工作者陷入职业倦怠的风险。
就像我这个案子,男方是有公司的,离婚可能会涉及男方在这个公司里的股权。这方面我是真的不太懂,也没办法给出具体的意见,有时候就感觉自己不适合做家事调查,很有挫败感。(G,20220416)
(三)角色扮演的中断:我国家事调查制度法规尚不完善
家事调查员的职责、功能、来源、选任等制度要素在各地仍处于实践探索阶段,尚未形成统一的规范。司法社会工作者参与家事调查缺乏制度和法律层面的保障,在实践中常遇到调查权限不明确、职责范围不清晰的问题,难以有效发挥社会工作的专业效能。且司法社会工作者既非法院的正式编制人员,法律条文也未对家事调查员的权限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司法社会工作者的调查权限只能来自法官的授意,通常表现为《家事调查函》。司法社会工作者具备的调查权限仅仅是对法官职能的部分继承,一旦出现需要法官出面的情形,司法社会工作者扮演调查角色的进程就会当即中断。
有的当事人不配合,我们也没办法,说我们是私家侦探、是原告请来的,遇到这种极不配合的人,我们也只能打道回府。(H,20221021)
有一个案子要查当年拆迁协议上面有没有女方的名字,我以为有法院给的调查函就行,结果到了房管局人家要看法官证,后面跟法官说了,法官说不查了。(B,20220515)
尽管部分文件说明了司法社会工作者参与家事调查期间的职责范围,但由于缺少有关家事调查的工作流程与各方职责的规章制度,对于是否需要进行资源链接,是否需要强制上报,仍需遵照涉案法官的调查指令。司法社会工作者在没有得到法官的授意时,不会轻举妄动,徒增“事端”。如资源链接,尽管此类服务是《意见》中明确规定的内容,但在执行调查任务时,司法社会工作者常会遇到明知其有需求,却苦无资源可以协助链接的情况,甚至会觉得资源链接并非家事调查的必要内容,从而对开展资源链接服务的必要性产生怀疑。
五、司法社会工作者参与家事调查困境的纾解路径司法社会工作者参与家事调查基本上回应了《意见》颁行的意旨与初衷,但存在意料之外的情形,使得家事调查的助益效果无法达到预期。司法社会工作者的角色冲突、角色负荷、角色中断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家事调查的原初设计意图。本研究认为,应从构建跨专业实务伦理、建设专职化家事调查队伍、完善制度授权与程序标准化三个方面探寻纾解路径。
(一)构建跨专业实务伦理,消解角色冲突的内在张力
如前所述,司法社会工作者在家事调查中产生角色冲突的根本原因有两点。一是社会工作与家事调查两种职业在伦理与价值观方面存在差异。二是社会工作职业与家事调查程序在专业性与行政性方面存在张力。要实现社会工作专业价值在司法系统中的创造性转化,就必须在实务中构建司法场域的专业伦理。
第一,明确家事调查的第一属性是“司法辅助”,规定专业伦理的适用范围。家事调查本质上是司法辅助活动,其首要目标是协助法官查明事实、实现司法公正。因此,司法社会工作者必须明确“调查员”是其在场域内的显性角色。当“案主自决”与“儿童最佳利益”“法律强制性”发生冲突时,应确立法律优先原则。司法社会工作者不应无限制地迁就当事人的非理性意愿,而应在法律框架内行使职权,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如实记录并报告,这也是对社会工作核心价值观的维护。只有在尊重司法权威的前提下,社会工作的柔性功能才能找到合法的生存空间。
第二,区分家事调查员与社会工作服务提供者的角色。为避免角色混同带来的信任危机,司法社会工作者在家事案件调查期间应恪守“中立第三方”的调查员角色,重点在于“呈现事实”,而非“解决问题”。对于需要深度心理干预或长期帮扶的需求,司法社会工作者应在调查报告中提出转介建议。结案后,当事人从“调查对象”转化为“服务对象”,司法社会工作者回归服务提供者角色,由机构服务团队或其他社会组织介入,在不干扰司法审判效率的前提下,延续社会工作的专业关怀。
第三,构建跨专业实务伦理。跨专业实务的扩张带来一个核心伦理问题,即“为谁负责”:是优先服务于购买方与制度要求,还是坚守案主利益?针对这一长期性困境,已有学者呼吁建立跨专业实务伦理以回应专业性与行政性之间的冲突。[46-47]本研究主张构建跨专业伦理的反思与对话平台,为司法社会工作者及其他跨领域社会工作者提供支持。例如,可设立社会工作伦理委员会,定期举办全国性研讨会,收集并分析典型伦理冲突案例,提出应对建议。同时,在“探讨—执行—验证”的往复中,逐步形成各类跨领域实务社会工作者共同遵循的伦理准则。此外,还可由该委员会牵头创办对话型期刊,鼓励跨领域实务社会工作者分享经验,并由相关专家学者回应与评议,从而丰富和完善跨专业实务伦理的知识体系与原则。
(二)建设专职化家事调查队伍,缓解角色负荷的结构性压力
在本研究中,X、W区人民法院决定了司法社会工作者每月承接的家事调查案件数量和类型,社会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其他事务的安排与监督。由于司法社会工作者缺少与法官的正式沟通渠道,法院对其兼任情况往往不知情。同时,社会工作者身份在司法领域的权威性有限,导致司法社会工作者在调查过程中不仅要承受案量压力,还可能面临当事人的威胁与恶意申诉。针对这一困境,本研究提出通过三点措施来减轻司法社会工作者的角色负荷。
第一,设立“法社联动”的协同管理平台。要缓解司法社会工作者的工作负荷,就必须改变当下单向指派、缺乏沟通的科层制管理模式,转向扁平化的协同治理。一是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与个案会商机制。由法院与机构共同商定合理的案量折算标准,将家事调查工作纳入司法社会工作者的绩效考核体系,并进行量化管理,避免“隐形劳动”。二是畅通司法社会工作者与法官的直接对话渠道。在疑难案件中实行“法官+社会工作者”双主责制,法官负责法律适用指导,司法社会工作者负责社会心理评估,双方在各自专业优势领域内行动。通过信息共享减少司法社会工作者在法律程序上的摸索成本,降低因沟通不畅导致的角色焦虑。
第二,推进家事调查队伍专职化。针对身兼数职导致的能力恐慌与精力分散,应推动司法社会工作者从通才型向专才型转变。在有条件的社会工作机构内部设立独立的家事调查业务部,专职家事调查员不再承担机构其他项目,实行专人专岗。针对财产分割、股权纠纷等领域的知识盲区,引入法律、财务、心理学等领域的外部督导建立专家智库支持系统。对于复杂案件,可通过允许司法社会工作者申请专家辅助调查的方式,缓解其因个体能力不足而带来的角色压力。
第三,完善职业安全与情感支持体系。针对高冲突案件,法院应落实陪同调查制度,由法警协同司法社会工作者进行实地走访,或在法院指定的安全区域内进行访谈。建立司法社会工作者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严禁向当事人泄露司法社会工作者的私人联系方式,阻断工作压力向私人生活的渗透。针对家事案件高情绪张力的特点,应建立常态化的情感支持小组,为司法社会工作者提供宣泄情绪、处理反移情的空间。同时,为一线司法社会工作者购买心理咨询服务,及时干预职业替代性创伤。
(三)完善制度授权与程序标准化,破解角色中断的合法性危机
在家事调查中,之所以出现司法社会工作者角色扮演中断的问题,根源之一在于制度法规不完善。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2018年相继出台了家事审判改革相关意见,推动多地法院探索设立家事调查制度,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司法社会工作者在开展调查时既无法律授权,也无制度兜底。本研究认为,应从三方面入手破解角色中断问题。
第一,明确司法社会工作者作为家事调解员的法律地位与调查权限。针对诸如“私家侦探”的身份质疑,建议在地方法院有关“家事调查员管理办法”或未来立法中,明确赋予家事调查员作为“司法辅助人员”的法律地位。一是确立“持证调查”制度。由法院向符合资质的家事调查员颁发相关证件及个案调查文书,该文书应具有对抗第三人拒绝配合的法律效力,保障家事调查员在调取户籍、资产、医疗记录等关键证据时的“通行权”。二是界定调查权的边界。规定当事人及有关单位的协助义务,赋予家事调查员向法官申请训诫的建议权,通过法律赋权弥补司法社会工作者专业权威的不足,规避调查过程中的角色中断。
第二,推动家事调查程序标准化与规范化。为解决调查随意性大、职责不清的问题,需构建全流程的规范程序。一是制定标准化调查指引。将家事调查细分为“委托—预审—访视—评估—报告—反馈”六个标准环节,并为每个环节设定明确的操作规程。二是赋予调查报告以证据效力。明确调查报告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形式,确立家事调查员出庭接受质询制度,倒逼司法社会工作者提升调查严谨性,同时强化专业辅助的实质影响力。
第三,建立强制报告与转介反馈衔接机制。针对调查中发现的家暴等问题,需打通司法程序与社会保护的接口,避免司法社会工作者在调查结束时被迫中断服务。一是落实强制报告责任。明确司法社会工作者属于《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强制报告主体,有权且必须直接向公安、民政部门报告。二是建立结案回访机制。对于高风险家庭,法院应授权司法社会工作者在判决生效后的6个月内进行回访,监督探望权的执行与抚养情况,延续司法社会工作者的专业角色,弥补法院结案后的监管真空。
我国社会工作实务领域已经出现跨学科整合现象,越来越多的社会工作人员涉足司法领域,如禁毒、未成年人保护、矫治、社会调查、家事调查等。与此同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在处理涉及复杂情感问题的家事案件时,也需要具有跨专业教育和多学科背景的社会工作人员的协助。这表明法学与社会工作并非两个孤立的学科,而是可以相互补充和支持。综上所述,本研究通过实地访谈司法社会工作者及相关人员,收集其在参与家事调查时的实务面貌,初步厘清了司法社会工作者在参与家事调查过程中的角色定位,归纳出其在扮演这些专业角色时遇到的阻碍,并以此提出了纾解策略。尽管仍面临诸多制度与实践的掣肘,但随着跨专业合作伦理的成熟与制度供给的完善,既具法治威严又具人文关怀的中国特色家事司法模式终将会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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