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上海市奉贤区精神卫生中心,上海,201418
2. 上海市奉贤区精神卫生中心,上海,201418
2. Shanghai Fengxian District Mental Health Center, Shanghai, 201418, China
近年来,我国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高发态势,仅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3万余件,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5.5万余件。[1]在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案件中,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最为多见,成年人利用电信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上升较快。[2]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伤害产生的影响往往更为深远。这些伤害会给未成年人带来强烈的负面情绪,对其认知、学习等功能产生严重损害[3],更有甚者,会使未成年被害人出现自伤行为,甚至发展为自杀倾向。[4]此外,未成年人经历恶性刺激后,易陷入不稳定状态,可能走上从被害人向犯罪人转化的道路,这种恶逆变的危险又会引发新的犯罪或侵害行为。[5]
做好帮扶救助服务是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必要措施。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为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救助工作奠定了制度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受国家保护、禁止虐待儿童[6],这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提供了根本性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已形成一系列程序性刑事司法保障制度,包括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法律援助制度、获得告知制度、隐私保护制度、特殊讯问等办案机制,以及民事赔偿制度、禁止令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等法律保障制度,帮助未成年被害人。[7]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8],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9],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10],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犯罪防治作出了系统规划,为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了必要保证。在此基础上,针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社会工作服务不断深化。一方面,服务形式趋于多样化,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救助工作涉及综合救助、心理干预等,专业社会工作者通过个案辅导、外出活动等形式为其提供专业服务。另一方面,服务方式进一步优化,更加注重推进“一站式”办案区建设,如将办案区设在医院,便于取证和治疗,减少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二次创伤。[11]
目前,国内学界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社会工作服务的研究多集中在国外法律经验借鉴、国内司法保护机制与法律保障建设等方面,未成年被害人创伤知情实践方面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一定的研究盲区。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已经形成相对成熟的未成年被害人干预理念与工作机制,如跨团队合作干预模式,通过司法、心理、社会服务协同合作,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综合支持。在司法、社区和学校等场域推动创伤知情实践,将其纳入未成年被害人支持网络,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持续的心理疏导与社会服务。[12]国际实践为我国未成年被害人创伤后复元体系的构建和完善提供了重要参考。本研究拟以S市H机构为个案,深入分析未成年被害人社会工作服务现状与困境。同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探讨在司法与学校场域中构建科学有效的未成年被害人社会工作服务框架,以期为搭建符合中国国情的未成年被害人社会工作服务模式提供借鉴与参考。
二、创伤知情实践:理论基础与中国实践创伤知情实践是一种基于对创伤及其影响的深刻理解而形成的理念与实践策略。这一理念起源于人们对创伤的认识以及对创伤后果的积极应对,强调系统性和整体性的工作方式。[13]在整体观念框架下,创伤知情实践的核心在于关注个体的身体、心理和情感安全,同时致力于为个体创造机会,帮助其重建控制感、自我效能感和赋权感。[13]这一理念为曾经遭受创伤影响的个体及群体的康复提供了科学的概念框架和实践方法。
创伤知情实践强调对创伤经历的尊重和理解,它不会简单地评判个体行为,而是看到这些行为背后的原因,帮助创伤幸存者理解其经历的意义,并提出处理相关行为、情感和心理问题的方法,以增强其心理弹性,减轻长期负性情绪影响。[14]Elliott等提出了女性创伤知情服务的10个原则,包括以康复为目标、尊重女性、减少二次创伤、增强选择与控制权、采取赋权策略、关注优势、强调适应力与韧性、倾听女性声音、理解暴力影响以及具备文化敏感性,为每位女性提供个性化支持。[15]Fallot和Harris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创伤知情实践框架的5个核心观点:安全、可信、选择、协作和授权。[16]美国联邦药物滥用和精神卫生服务管理局于2015年提出了创伤知情实践的6个关键原则:(1)发展身体和情感安全;(2)促进信任和透明度;(3)为同伴支持提供和创造机会;(4)创建具有包容性、协作性的实践,并平衡服务对象和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权力;(5)鼓励赋权、发言权和选择权;(6)了解文化、历史和性别问题。[17]应该说,创伤知情实践作为一种服务视角,建立在对创伤影响的深刻理解之上。创伤知情实践的核心在于通过加强跨系统协作,深入理解创伤事件对被害人造成的多重影响,并在服务过程中竭力避免二次创伤。同时,该实践融合优势视角,注重识别并激活被害人自身的资源与潜能,从而为个体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支持。
我国创伤知情实践的本土化实践主要体现在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机制的建构上。学界综合现有研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18],将“未成年被害人”界定为遭受身心损伤、经济损失、感情痛苦或基本权利重大损害且未满18周岁的人。[19]近年来,我国系统性地构建起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机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司法、民政等六部门建立的“一站式”办案区,是未成年人综合救助机制的重要实践形式。该机制通过一次性完成询问、取证、医疗检查、心理疏导等程序减少重复取证带来的伤害。[20]截至2024年,全国已建成
未成年人在遭受不法侵害后,其身心健康、社会适应能力均面临巨大挑战。尽管相关法律政策和服务体系不断完善,“一站式”取证救助机制已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但我国未成年被害人社会工作服务仍面临诸多困境与挑战。未成年被害人的补偿制度虽已逐步建立,但对精神创伤关注不足,而精神创伤远超过物质和身体上的伤害。[24]在实践中,相关服务多依赖于被害人及其家庭的自主意愿,一旦家庭功能缺失或支持不足,未成年人常常难以获得持续且必要的心理关怀和帮助,进而导致创伤难以有效修复。此外,刑事诉讼仍采取“案件中心”工作模式,“一站式”问询多为一次性完成[25],案件办结往往意味着司法保护的终结。[26]《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明确要求“专门机构、专门人员”办案[27],以专业化建设保障案件的办理质量。在此基础上,引入社会工作机构开展心理干预、家庭支持与资源链接,是实现“依法办案与关爱救助并重”机制的关键路径。[28]随着2023年《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这一国家标准的正式发布[29],“被害人保护救助服务”被明确列入核心服务范畴,此举为社会力量介入提供了制度化的操作指引。[30]基于此,S市H机构尝试介入未成年被害人社会工作服务领域,探索以社会工作为核心的长期心理支持与资源链接模式,弥补司法程序和家庭支持的不足,初步形成较为稳定的服务路径,并取得了积极成效。
三、现实瓶颈:S市H机构未成年被害人社会工作服务实践的挑战剖析本研究采用质性研究中的个案研究法,研究者于2025年7月至9月在S市H机构展开实地调研,通过深度观察与分析,探究未成年被害人社会工作服务的实践逻辑与模式构建。本研究综合运用半结构式访谈与参与式观察两种方法收集资料。半结构式访谈于2025年7月至8月在H机构会议室及驻校服务点完成。访谈对象为H机构的一线社会工作者,累计访谈15人次,访谈内容聚焦于司法与学校场域的服务实践、跨系统协同难点及创伤知情干预经验。参与式观察聚焦于涉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个案会商、联席会议、学校社会工作驻校服务、被害人心理团体辅导等活动,于2025年7月至9月在H机构、合作学校及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案区等地完成,累计观察30余场次。为便于资料管理,研究者对所有访谈对象进行编码处理,编码规则为“访谈时间+SHC+序号”,如“20250708 SHC01”“20250708 SHC02”等。研究过程严格遵守社会科学研究伦理规范,所有访谈与观察均在知情同意原则下进行,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敏感信息的内容均已做匿名化与脱敏处理,以充分保障研究对象的合法权益。
S市H机构是2004年1月16日经S市民政局批准成立,并于2004年2月18日正式挂牌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共青团S市委员会主管。该机构主要承担14—25周岁社区青少年的教育、管理和服务事务,业务范围涵盖社会工作人才培养、政府委托项目承接、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以及所属社会工作者的业务指导、绩效考核与日常管理,服务对象包括困境儿童、失业青少年、涉罪青少年、未成年被害人等群体。截至2025年,S市H机构设有11个区级工作站,在街(镇)层面设有近140个社工点,现有近350名全职社会工作者。自成立以来,S市H机构积极探索专业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与学校社会工作。在司法社会工作方面,S市H机构全面参与S市公检法全流程的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构建了涵盖涉罪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未成年人、未成年被害人及未成年证人的全链条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在学校社会工作方面,H机构积极拓展学校社会工作服务,已与全市近200所学校签订了联校协议,与19所学校签订了驻校协议。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串联家庭、学校、社区及其他社会支持力量,积极关注因环境变化、角色转变或心理压力等因素导致学习、生活、情绪出现问题的学生,助力学校做好学生成长与保护工作。[31]
自开展未成年被害人社会工作服务以来,S市H机构依托司法协作体系,重点参与案件中的社会救助与心理支持环节。H机构的司法社会工作者与检察官、心理专家密切配合,围绕案件调查、心理安抚、陪同询问、家庭沟通及司法救助开展工作,努力在服务过程中减少对被害人的二次创伤。同时,H机构还向个案当事人提供阶段性心理疏导与社会资源链接,帮助未成年被害人逐步恢复情绪稳定,重建社会功能。通过这一模式,H机构在实践中初步建立了以司法为主导、社会工作深度嵌入的服务体系,为未成年被害人营造出安全可靠、专业支持的服务环境。然而,尽管H机构的专业服务填补了未成年被害人持续性服务的部分空白,当前的服务体系仍存在多重结构性瓶颈。
首先,多元协同碎片化瓶颈待解。未成年被害人面临的创伤恢复与社会适应问题,涉及法律、心理与社会等多个层面,需要多领域协作的综合服务体系来应对。然而,H机构当前的服务主要集中于案件阶段性处置。
司法机关的委托都是有时效性的,比如,“一站式”取证的服务,有单次或数次的限制。(20250708 SHC01)
这意味着教育、医疗、心理及社会支持等后续环节尚未得到系统衔接。特别是学校系统,作为未成年人的重要成长环境,因信息共享机制不畅,常被隔绝于家庭和司法系统之外,导致其无法提供及时的干预服务与支持,在创伤恢复中的作用有限。[32]
没有学校委托我们参与未成年被害人性侵服务,只有司法机关委托。而且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受事件敏感性、信息保密性影响,不会轻易泄露。(20250708 SHC02)
由此可见,尽管H机构的服务涉足司法与学校,但两个场域相对独立,缺乏信息共享与联动机制。学校难以及时掌握学生的创伤情况,更难以提供后续支持,司法环节也较少向教育系统反馈学生的复元进展。服务链条在案件结案后便遭切断,社会工作者难以充分发挥其桥梁与协调作用,创伤干预呈现出“司法孤岛化”特征。
其次,服务理念滞后性矛盾突出。当前H机构的未成年被害人社会工作服务体系主要聚焦于性侵被害人,对其他创伤类型关注不足,忽视了创伤的普遍性。
H机构目前接受司法机关委托的案件主要是被性侵的未成年被害人,主要是因为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舒缓被害人情绪等实际需求。(20250711 SHC03)
言语暴力、校园欺凌、网络暴力等非性侵类伤害同样给未成年人带来严重创伤。服务理念的滞后性还体现在对创伤修复的阶段性认知不足。现有服务多停留在司法救济和物质帮扶层面,忽视了创伤后应激障碍的长期干预需求。由于《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5)》并未给出明确的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数,本研究采用2024年相关数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最后,服务介入的阶段性局限。在当前H机构的服务模式中,社会工作服务多集中于案件办理的后端环节,尚未形成覆盖立案前后全周期的陪伴与支持机制。
社会工作者介入一般是在侦查阶段,目前S市已在全市建成了“一站式”取证中心,社会工作者在这一环节接受委托并介入,提供针对性的情绪、心理疏导与支持。(20250718 SHC04)
由此可见,在多数情况下,司法社会工作者仅在案件立案后才与未成年被害人接触,主要承担情绪安抚和司法救助等职能。这种“事后介入”模式,使社会工作者无法在案发初期参与到稳定创伤与保障安全中去,导致未成年被害人在案发初期缺乏情绪支持和心理防护,容易产生恐惧、羞耻、回避等负性反应,甚至影响后续取证等司法过程。
综合来看,作为我国最早开展青少年服务的社会工作机构之一,S市H机构在未成年被害人社会工作服务方面已经积累了初步经验,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内该领域服务发展的现实阶段与共性特征。然而,当前服务仍面临协同机制薄弱、服务理念滞后等系统性问题。这不仅制约了被害人的身心复元与社会适应,也影响到服务体系的整体效能。以H机构为样本开展深入研究,具有两方面的重要价值。一是通过剖析其长期实践,识别我国未成年被害人社会工作服务在机制、理念与方法上的普遍困境与可行路径。二是以其为基础,试图建构一套科学、系统、可操作的本土化服务模式,为相关政策的制定与实践推广提供参照,进而推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从“有服务”向“优服务”的系统升级,实现对未成年被害人真正全方位、多层次、可持续的专业支持与社会保护。
四、模式破局:“司法+学校”未成年被害人社会工作服务模式构建H机构依托“司法+学校”双重优势,参考借鉴创伤知情实践这一综合性实践框架,将侵害未成年人事件以“立案”和“非立案”进行分类,界定两类侵害事件的性质与特点,并尝试探索创伤知情视角下的H机构“司法+学校”未成年被害人社会工作服务模式(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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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创伤知情视角下的H机构“司法+学校”未成年被害人社会工作服务模式 |
(一)基于立案程序的未成年被害人创伤知情支持体系构建
被立案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通常涉及性质较为严重的侵害行为,如性侵、严重校园暴力等,其情节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司法程序介入通常伴随着法律裁量与经济赔偿。在争取经济赔偿过程中,许多家庭倾向于将关注点放在物质层面,对未成年被害人心理状态的关怀与支持相对不足。[32]与此同时,由于案件处理周期长,被害人存在反复经历“二次创伤”等多种心理创伤的可能性。此外,即使被害人本人及其家庭高度重视心理支持,高额的心理咨询费用也让许多家庭望而却步。
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司法保护”一章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和具体服务内容。[34]在此背景下,H机构的司法社会工作者正式以专业身份深入参与未成年人保护服务。为有效帮助未成年被害人应对创伤,司法社会工作者需要正确认识创伤危害,承认并理解创伤症状。在此基础上,司法社会工作者以司法程序中的“合适”身份,在事发的第一时间介入案件,以“陪伴者”角色在未成年被害人经历司法面谈、司法调查取证、医疗检查时为其提供情感支持。安抚未成年人在司法程序初期的紧张情绪,避免创伤导致的情感僵化,预防后续生活中因缺乏安全感而形成信任障碍,为今后的创伤后复元支持工作奠定基础。[35]
未成年被害人因其年龄、心理成熟度和创伤应对能力等方面的局限性,在经历创伤事件后会表现出特定的心理与行为反应,如情绪波动、回避行为及情感麻木等。[24]短暂陪伴或初步心理支持虽然能够暂时缓解其情绪压力,但创伤复元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仅靠初期干预远不足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康复。要有效促进其心理功能恢复,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创伤可能造成的持久性负面影响,需要更为系统、深入且持续的专业支持。在现有的支持体系中,H机构开展社会工作的服务环境在不同阶段有所区别,司法程序阶段多在“一站式”办案区的特定场所开展,后续跟进服务通常在服务对象家中进行。
司法机关委托,一般是在“一站式”办案区的心理疏导室、访谈室之类的场所。如果是后续跟进的服务,一般是在服务对象家中开展。(20250708 SHC02)
根据创伤知情理念,无论在何种场所,司法社会工作者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服务时,均需注重构建支持性环境,确保未成年被害人接触的物理空间与社会情感氛围均能提供充分的安全感。H机构可通过私密的空间布局和人性化的环境设计,为未成年被害人营造出安全、包容的服务场景,使其逐渐放松情绪、缓解紧张与焦虑,逐步建立起对服务提供方的信任。这一做法深刻体现了创伤知情理念中“安全、稳定、接纳”的核心原则。此外,家长在未成年被害人的创伤复元过程中扮演不可或缺的角色。
我们希望家长作为支持方,一起给被害人提供支持。社会工作者的服务频次限制了陪伴质量,最好的陪伴者还是家长。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未成年人之所以被害,家长的监管缺失是最主要的原因。因此,社会工作者需要在服务过程中同步将家长作为协同干预对象,给予家庭教育指导,尽力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好的家庭支持环境。(20250725 SHC05)
司法社会工作者还需要进一步为未成年被害人家长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心理支持与创伤知情教育指导,协助家长更好地理解、接纳子女在创伤后的情绪与行为反应,关注家长自身的心理调适及其对家庭整体功能的维护,从而形成更为系统且持续的家庭支持网络。
在正式服务前,司法社会工作者须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创伤经历、情绪状态和应对能力进行全面评估。通过创伤知情评估,全面了解创伤的深度与广度,确保后续服务能够精准匹配被害人的个性化需求。创伤知情评估既关注创伤事件,也关注事件相关的经历和意义,它采取全人方法,突出遭受创伤的未成年人的优势和资源。[36]在评估过程中,司法社会工作者需要将问题自然地融入日常对话,在与被害人建立平等关系和真诚互动的过程中,增强其安全感。在制订计划时,司法社会工作者需要与被害人共同制定目标与行动计划,将他们从被动的服务接受者转变为主动参与者,使其能够通过自我努力感受到自身价值和掌控感。在干预过程中,司法社会工作者应从被害人视角出发,将其问题行为视为对创伤经历的适应性反应,同时重视被害人自身的力量与韧性,协助未成年被害人识别自身抗逆力,帮助其恢复信心。此外,未成年被害人的需求通常是多层次的,司法社会工作者需通过资源链接应对这些复杂需求,对于需要接受进一步专业心理健康支持的被害人,可以协助他们对接心理咨询与治疗服务。
司法社会工作者自身的专业能力对于创伤知情实践的成效至关重要。研究表明,非临床工作人员通过接受创伤知情培训可以显著提高其应对创伤的服务技能。[37]创伤知情培训是创伤知情支持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支婷婷等对创伤知情护理相关态度量表的修订与本土化实践,为专业教育提供了基础。[38]未来,可通过案例讨论、角色扮演、模拟训练等多样化教学形式,对司法社会工作者进行专业培训,帮助其掌握循证创伤知情工作技能。司法社会工作者通过构建安全环境、全面评估机制、注重抗逆力等干预路径,以及资源链接和专业培训的配套支持来构建未成年被害人创伤知情司法社会工作支持体系。
(二)基于非立案场景的未成年被害人创伤知情学校构建
2021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强调加强学校保护工作,引入专业力量参与学生管理服务,可通过建立学校社会工作站、设立社会工作岗位等方式推进学校社会工作发展。[39]H机构依托其专业优势,与多所学校建立了驻校合作机制,积极投入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工作,推动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多元化服务体系建设。
H机构推行学校社会工作已经有近20年历史,但交互联动发现,普遍关注的是家校矛盾、行为不良、心理问题、学生欺凌等议题。(20250708 SHC01)
在此基础上,学校社会工作应进一步融入未成年被害人支持体系,形成持续性保护与陪伴机制。美国国家儿童创伤压力网络根据创伤普遍性特征,提出建立创伤知情学校的实践方案。[40]构建创伤知情学校旨在通过学校中的系统建设,如政策、程序、环境等,减轻创伤影响,支持学生的愈合、成长与变化。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主体之一,学校社会工作者在构建创伤知情学校的体系中扮演重要角色。H机构参与构建创伤知情学校应采用预防和干预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为全体学生提供安全、支持的环境,另一方面为非立案被害人及其他创伤经历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支持。
在预防层面,创伤知情学校最重要的任务是建立尊重、包容和关怀的校园文化,减少可能引发创伤的风险因素。[41]要实现构建创伤知情学校的目标,必须在学校范围内推动实践活动和基础设施的全面变革,以促成一场深刻的文化转变,即将创伤知情思维融入学校建设的方方面面,确保所有学生在安全与被理解的环境中学习和成长。H机构驻校社会工作者可以从制度和环境入手,通过文本形式落实严格的反欺凌和反暴力政策,营造温馨的学习生活空间。同时,采用心理健康讲座等方式加强学生、教职工的创伤知情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创伤特征,以及创伤对行为、情绪的影响。此外,H机构驻校社会工作者还可以通过培训者身份引导教职工参与创伤知情培训,学习如何识别创伤迹象,以及如何在日常工作中采用共情方式与学生互动。
在干预层面,创伤知情学校应关注非立案被害人,为其提供及时有效的心理支持与社会支持。非立案被害人案件通常涉及轻微的侵害行为,如经济损失、言语欺凌或其他未达到法律立案标准的行为。由于此类事件的后果往往不如严重犯罪明显,家庭和学校容易低估其影响,认为无须专门介入,导致其在实际处置中极易被忽略或淡化处理。然而,未成年人心理尚未成熟,创伤的影响会更加深远,这不仅给未成年人带来强烈的负面情绪反应,还对其认知、学习等功能产生严重损害。[3]侵害行为使未成年人身心遭受巨大损伤,甚至导致未成年人直接发生恶逆变。[42]创伤知情学校的构建应以创伤普遍性理念为基础,服务于非立案未成年被害人及其他未接受司法干预的创伤学生。这些学生因侵害情节尚未达到立案标准或其他原因,未能进入司法支持体系,但其仍需要心理支持和社会支持。针对这部分学生,H机构的驻校社会工作者需要主动评估其心理状态、行为表现和社会关系,制定个性化的干预计划,帮助学生表达情绪、理解创伤影响并寻找有效的应对策略。创伤知情学校不仅能够减少创伤事件发生,还能为非立案的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及时有效支持,重新恢复其心理健康与社会功能。
家庭是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首要责任主体,属于非正式支持体系,在正式服务体系——“学校”的覆盖范围内发挥辅助作用。创伤知情学校需要建立与家庭的协同合作机制,确保未成年被害人能够在安全、稳定的环境中恢复。H机构驻校社会工作者需面向家庭开展创伤知情教育。通过家长会、心理讲座等形式,向家长了解学生的心理状态,促进学校与家庭的信息流通。对于遭受创伤的未成年被害人,H机构驻校社会工作者需与其家庭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避免因信息滞后导致干预脱节,从而使支持体系更加完整。同时,不少家庭对心理创伤的深层影响及科学应对方式缺乏足够认识,可能在无意中采取了不当回应,反而加剧了未成年被害人的创伤体验。基于此,H机构驻校社会工作者开展创伤知情教育培训,帮助家长认识创伤对未成年人情绪、行为和学习的影响,提升家庭对创伤知情理念的理解,使家长能够在日常生活中更好地支持未成年被害人的创伤复元。
(三)“司法+学校”联动的未成年被害人创伤知情体系搭建
未成年被害人的创伤复元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需要多系统、多领域的协同支持。在H机构“司法+学校”未成年被害人社会工作服务模式下,“司法”与“学校”两大体系得以紧密衔接,共同形成支持合力。对于在司法系统完成创伤知情支持,并进入学校环境的未成年被害人,创伤知情学校的支持是其恢复心理健康和社会功能的坚强后盾。尤其是经司法社会工作干预后状态趋于稳定、重新融入校园的学生,可以通过与司法社会工作者、学校社会工作者的密切联动,进一步巩固康复效果,从而更好地融入日常生活。
“司法+学校”联动的创伤知情体系需要社会工作者在司法系统与学校系统之间提供延续性支持,帮助学生从司法支持体系平稳过渡到校园生活。通过创伤知情学校构建的友好校园环境,增强未成年被害人对学校的归属感,为其全面复元提供情感支持。在双系统的协同合作过程中,H机构应形成信息共享与跟踪反馈的工作体系,以保证“司法+学校”创伤知情体系的延续性与有效性。司法系统出具的详细康复报告,为全面把握未成年被害人的创伤经历与服务需求提供了重要依据。学校通过对未成年被害人日常学习与生活状态的持续观察,及时获取关键信息,并定期向司法系统反馈。在实践中,学校社会工作者要定期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创伤复元状况进行评估,并设计个性化的个案辅导、小组工作方案,促进其在学业、心理、人际关系等方面全面复元。
司法与学校的联动合作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创伤知情支持闭环。司法社会工作者的前期创伤干预,为创伤学生的初步康复奠定了基础,通过后续创伤知情学校的系统性支持,进一步巩固了创伤复元效果。两者在支持路径上无缝衔接,为未成年被害人的创伤复元创造了积极条件。这种同团队、跨系统的协作模式既能促进未成年被害人心理健康与社会功能的恢复,也为其长远发展提供了稳固保障。在司法系统与学校系统联动合作的过程中,社会工作者肩负着多重职责。不论是风险评估与控制、情绪抚慰、认知调整、家庭支持、安置救助等专业服务的开展,还是与司法部门、学校等单位的联动,抑或对“创伤知情”“有利于未成年人”等儿童保护理念的倡导,都离不开社会工作者的付出与努力。
五、效能转化:“司法+学校”未成年被害人社会工作服务模式的支持路径设计基于对创伤知情理念与我国未成年被害人支持体系适配性的深入探讨,本研究设计了面向未成年被害人的社会工作服务方案,并在H机构中进行了探索,初步构建了一体化的未成年被害人创伤后复元工作模式。为促进该模式的落地实践与优化,本研究提出四点建议,旨在为“司法+学校”未成年被害人社会工作服务提供更全面科学的支持路径,推动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一)推动关键服务的精准执行
1.司法触发机制的标准化建设
在未成年被害人保护体系中,司法环节本应成为柔性关怀与系统服务的关键起点。然而,在当前司法流程中,社会工作力量融入不足。侦查、询问、取证等重要环节往往主要依赖于公安干警开展相关工作,社会工作者缺乏明确的参与身份与介入机制[43],既难在创伤事件初期及时参与,又难在后续校园支持与家庭跟进服务阶段进行有效衔接,导致保护链出现断层。为推动关键服务的精准执行,有必要在司法体系,尤其是在司法流程前端明确设置社会工作者岗位,并细化其岗位权限,从而使社会工作力量贯穿立案、讯问、取证等环节,真正实现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机制从“案件办理”到“全面照护”的根本转变。
2.校园接纳与跟进流程的细化
《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明确指出了学校社会工作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重要性。[39]但是在现实工作中,多数学校将社会工作者视为“活动组织者”或“行政性角色”[44],忽略其在创伤识别和情绪支持中的功能。与此同时,在推动司法触发机制标准化、专业介入前置化的背景下,校园环节的服务承接能力严重不足,针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后续服务跟进存在明显断裂。要弥补这一结构性缺口,须推动校园接纳流程与跟进机制的规范化与精细化,使学校成为司法社会工作延伸的重要支点。通过持续性校社合作,逐步推动学校设立常态化社会工作者岗位、明确创伤识别与转介流程,形成与司法系统对接的信息反馈制度,使学校能够切实承担起后续支持与持续陪伴的关键职责。
3.跨系统个案管理的闭环设计
建立司法与学校之间的标准化衔接机制,应在严格遵守司法保密等原则的前提下,于刑事诉讼的关键节点(如侦查终结、审查起诉、法庭判决)建立向社会工作者转介服务对象的标准与固定通道,实现从“办案完结”到“康复持续”的无缝服务延伸。为此,需由政法委、共青团等部门牵头,联合司法部门、学校与社会组织共同制定跨部门协作指南。地方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设置服务产出标准等配套政策,为这一协作模式的落地与长效运行提供坚实保障。在侦查终结、审查起诉及法庭判决等刑事诉讼关键节点,建立与社会工作者专业服务相对接的标准化流程,形成“司法程序终结,社会工作服务不断”的无缝衔接,确保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支持不因司法程序完结而中断。
(二)加强服务团队的专业能力建设
1.创伤知情视角下的专项技能培训
在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实践中,社会工作者对创伤知情理念的理解仍显不足,在创伤识别、司法陪伴与情绪稳定等关键环节的专业能力尚需提升。要使社会工作者在司法与学校两大场域具备稳定可靠的专业能力,必须构建系统化、标准化的实践框架,将创伤知情实践模式、司法程序陪伴技巧纳入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课程体系。通过开发标准化培训体系,强化社会工作者在安全关系建立、创伤应激反应识别、创伤叙事处理、哀伤辅导等方面的专项技能训练,使社会工作者能够精准识别创伤等级、判断风险状况,并为后续持续干预或跨部门转介提供专业依据。
2.分层递进技术督导与支持系统的建立
为保障服务的有效性与标准化,须落实服务标准与伦理守则制度化,把创伤知情理念和司法程序知识一并纳入社会工作者的考核指标,使其成为可考核、可追踪的专业规范。同时,构建常态化与制度化并行的分层递进督导体系是维持服务质量与预防职业倦怠的重要支撑。通过建立“高校专家顾问—机构资深督导—一线社会工作者”三级支持网络,将复杂个案讨论和伦理风险防范纳入督导流程,为一线社会工作者提供稳定专业的后盾。同时,依托线上技术支持平台,实现优质培训资源和实践案例共享,形成跨系统专业学习共同体,使社会工作者在未成年人保护体系中保持专业敏感度与情绪韧性,从而维持服务质量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
(三)完善政策资源的制度化保障
1.优化与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标准
在构建以创伤知情理念为核心的未成年被害人全周期支持体系中,财政供给的不稳定性与过度依赖项目化运作,仍是制约专业服务持续、系统嵌入的关键瓶颈。当前,政府购买服务呈现“以项目替代制度”的特征。[45]财政投入依赖阶段性项目,难以满足创伤干预、跨部门协作与长期跟踪等专业服务的需求。要推动司法社会工作获得制度性保障,财政支持体系必须从“短期项目重复启停”的拨付方式,转向基于“长期持续跟进”的保障方式。在这一逻辑下,未成年被害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被整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形成标准化、可追踪的成本核算体系与报酬支付标准,有助于形成专业服务可持续、跨部门协作可稳定推进的结构基础。
2.制定跨部门协作的工作指引
在创伤知情理念及其方法介入未成年被害人社会工作服务的过程中,社会工作者的功能应贯穿于服务全流程,其职责的明确性直接关系到服务的有效性和持续性。当前,亟须通过立法明确社会工作者在未成年被害人服务中的专业地位,构建覆盖急性心理干预、司法程序陪伴、社会功能重建的全周期服务体系。通过建立程序化指引,社会工作者能够在案件侦办、校园支持等跨部门协作的全流程中获得稳定席位,推动司法与学校系统在同一规范框架下协同运作,推动创伤知情理念、未成年人保护原则与学校安全管理要求深度融合,逐步构建起跨场域、一体化的未成年被害人响应与支持体系。
(四)建立基于循证的持续优化机制
1.构建多维度服务评估指标体系
当前,社会工作服务评估多侧重于“服务量”,难以真实反映专业干预成效。[46]为实现专业价值的精准呈现,需构建涵盖短期情绪稳定、中期功能恢复及长期社会适应的多维度评估框架,并纳入服务对象与家长的主观反馈,形成全景化、科学化的评价标准。同时,应建立以服务成效为导向的跨部门考核机制,将校园风险筛查覆盖率、司法转介执行率、协作响应时效度及满意度等关键指标,纳入司法、共青团等相关系统的年度履职评价,使“介入有效性”成为制度化要求,推动各部门在统一框架内协同落实,为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提供持续、稳固的体系支撑。
2.健全服务对象长期跟踪反馈机制
现行未成年被害人社会工作服务机制的重心在于案发后即时响应,司法救助以“救急救难”为主要职能[47],缺乏对服务对象心理状态与生活发展的持续性关注,导致服务成效在时间维度上出现断裂,难以追踪后续创伤反应与恢复轨迹。为扫除这一盲区,需要建立长期跟踪机制,借助标准化工具对服务对象的心理状况、社会关系与发展路径进行系统性回访。长期的纵向跟踪反馈机制,不仅有助于衡量服务的深层效应,还能对案发当下未识别的干预盲区进行补充与完善,为未来服务策略的优化提供可回溯的证据支持。
3.拓展模型本土化改良与创新空间
在未成年被害人社会工作服务体系标准化逐步建立的背景下,仅凭移植国际经验难以充分回应本土情境中的文化差异与制度结构。[48]当前,本土知识生产与模式创新尚处于碎片化阶段,缺乏系统性的制度支撑。[49]为推动创伤知情实践探索“在地化”专业路径,有必要在标准化创伤知情理念与实践的框架内保留创新空间。未来,社会工作机构需进一步深化与高校合作的基础,通过试点探索推动国际成熟经验的转化,逐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本土化体系,为我国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服务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六、结束语综上所述,国际上针对未成年被害人已经形成相对成熟的干预理念,这为我国构建与完善未成年被害人创伤后复元体系提供了重要参考。在“司法+学校”社会工作框架下,搭建一体化的符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被害人创伤知情模式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未来,社会工作机构可依托政策支持,推动跨部门协作,深化理论与实践,确保创伤知情模式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得到有效落实,切实提升未成年被害人复元水平,推动社会整体和谐与进步。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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