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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工作与管理  2025, Vol. 25Issue (6): 11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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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江秋伟. 特殊群体传统服务方式请求权:规范依据与基本构造[J]. 社会工作与管理, 2025, 25(6): 113-120.
JIANG Qiuwei. Right to Request Traditional Service Methods for Special Groups: Normative Basis and Basic Structure[J]. Social Work and Management, 2025, 25(6): 113-120.

基金课题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数字经济与数据治理中少数群体权利保障研究”(21CFX015)。

作者简介

江秋伟(1990— ),男,汉族,讲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数据治理与权利保障.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2025-11-06
特殊群体传统服务方式请求权:规范依据与基本构造
江秋伟     
广东工业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510520
摘要: 从法律规范而言,特殊群体传统服务请求权的规范基础相对薄弱,更多的是国务院或部门规范性文件。与诉讼中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及获得翻译的权利,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权、消费者有效期限服务请求权以及针对明显违法行为的拒绝权相比较,特殊群体传统服务方式请求权构成一项独立的权利,其权利基础是公法事由。而从权利构造而言,特殊群体传统服务方式请求权应限于特殊群体,直接指向口头表达、书面表达、线下办理、现场指导、人工服务等传统服务方式。特殊群体传统服务方式请求权的内容具有不确定性,特殊群体只能宽泛地要求公共部门提供符合其特点的传统服务方式,具体方式依赖于公共部门的内容填充与行政裁量,其权利救济主要由检察机关或行政部门等敦促相关责任主体提供传统服务方式。
关键词: 特殊群体    传统服务方式    规范依据    权利构造    
Right to Request Traditional Service Methods for Special Groups: Normative Basis and Basic Structure
JIANG Qiuwei     
School of Law,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Guangzhou, Guangdong, 510520, China
Abstract: The right to request traditional service for special groups represents an independent legal entitlement grounded in public law principle, which shares both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with some related rights, such as the right to use one’s native language, script, and translation services in litigation, as well as consumers’ rights to freely choose goods or services and to request services within ta designated timeframe. In terms of legal norms, the normative basis for this right is relatively weak, with most provisions found in State Council or departmental regulatory documen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ights structure, the right to request traditional service methods for special groups should be confined to particular groups and directly pertains to traditional service delivery formats such as oral communication, written documentation, in-person processing, on-site assistance, and hands-on services. The content of this right remains ambiguous. Special groups can only broadly assert a demand for public service providers to provide traditional ways of service delivery that align with their characteristics, as such services rely on the discretion of the public authorities in content filling and administrative processes. The realization of this right primarily depends on the engagement of public sectors, such as the procuratorial or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in advocating for the provision of traditional service delivery by the relevant responsible parties.
Key words: special groups    traditional service methods    normative basis    rights structure    
一、问题提出

传统服务方式请求权是针对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技术发展下的公共服务方式变革而言的。随着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智能客户终端、人脸识别设备、数字化平台等智能设备逐渐被引入公共服务之中,为其信息化、智能化与便捷化提供了支撑。与此同时,传统服务方式逐渐式微,面临被淘汰的问题。然而,部分老年人、残障人士、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因身体与认知能力不足,难以适应智能化设备,对他们而言使用传统服务方式更便利。

针对老年人、残障人士、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使用智能设备的困难,部分法律法规明确提出“保留传统服务方式”。保留传统服务方式是为了捍卫特殊群体的基本权利,使其免遭不当对待。[1]2020年,国务院《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提出,医疗、社保、民政、金融、电信、邮政、信访、出入境、生活缴费等高频服务事项,应保留线下办理渠道并向基层延伸,为老年人提供便捷服务。 [2] 2023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以下简称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公共服务场所涉及医疗健康、社会保障、金融业务、生活缴费等服务事项的,应当保留现场指导、人工办理等传统服务方式。本文将之称为特殊群体传统服务方式请求权。在现有场景下,传统服务方式主要涉及线下、现场指导、人工办理或熟悉的服务方式。[3] “保留传统服务方式”是数字社会中特殊群体享有公共服务的重要保障。

关于数字技术应用中特殊群体传统服务方式请求权的研究相对较少。在关于数字技术应用中权利实现的研究中,数字鸿沟研究与数字包容研究相对显著且成果众多。[4]这两类研究均关注数字社会中公民享有数字化服务的权利。与数字鸿沟研究关注公民平等享有数字化服务不同,数字包容研究关注数字化服务的适应性改造。[5]因此,无论是数字鸿沟研究,还是数字包容研究,均预设一种数字化生活的必然性。数字弱势群体研究同样强调数字社会中弱势群体的隐私权、知情权、个人信息权、数据权及各类社会发展权利。[6]与上述研究的侧重点不同,关于“保留传统服务方式”的研究强调一种对传统生活的包容态度,这对于使用智能产品或服务存在困难的特殊群体而言至关重要。关于对数字生活的拒斥权已受到学界关注。韩旭至关注到人们对数字生活的拒绝现象,认为数字时代的个人拒绝权是人权保护的必然构成,其包括数字政务服务选择、数据处理告知、数字产品设计以及数字素养提升等内容。[7]而本文认为基于公共服务成本考量,数字技术服务方式拒绝权或传统服务方式请求权并非一般主体所享有,而是仅限于特殊群体依据规范来获得。为此,本文拟先讨论特殊群体传统服务方式请求权的规范依据,再讨论其基本性质与基本构造,以期为社会实践中“保留传统服务方式”提供法律指引。

二、特殊群体传统服务方式请求权的规范依据

理论上,根据关联程度可将请求权规范依据分为间接型依据和直接型依据。特殊群体传统服务方式请求权的规范依据亦可以据此划分。鉴于“传统服务方式”一词主要是在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技术应用背景下提出来的,本文于2025年8月20日利用“北大法宝”数据库,以“传统服务方式”作为主要关键词进行全文检索,结合“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残障人士”相关法律文本进行分析。特殊群体传统服务方式请求权的主要规范依据见表1

表 1 特殊群体传统服务方式请求权的规范依据情况

表1显示,关于特殊群体传统服务方式请求权已存在规范依据,其中有效力较高的法律依据,但更多的是国务院或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此可知,关于特殊群体传统服务方式请求权的规范依据尚处于形成阶段,且效力位阶较低,主要特点如下。

第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未成年人、老年人、残障人士等权益保护法,间接为特殊群体保留传统服务方式请求权提供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8]第4条第1款第1项规定,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9]第3条规定,老年人……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0]第4条规定,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特殊保护”“优待”“特别扶助”包含为特殊群体保留传统服务方式的理由,有助于证成未成年人、老年人、残障人士获得公共服务方式的特殊对待或优待。当然,特殊群体无法根据这些抽象条款直接获得保留传统服务方式请求权。

第二,《无障碍环境建设法》[3]《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11]直接设定公共服务传统服务方式的提供责任,这是特殊群体传统服务方式请求权涉及的法律关系相对明确的规范依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2条规定,公民有权利决定是否采取在线诉讼形式,并且需要兼顾未成年人、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的需求。[11]《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公共服务场所涉及医疗健康、社会保障、金融业务、生活缴费等服务事项的,应当保留现场指导、人工办理等传统服务方式。 [3]这一条款明确了公共服务提供者应当保留现场指导、人工办理等传统服务方式。当然,公共服务提供者对于传统服务方式如何提供拥有相应裁量空间。与此同时,公共服务提供者未履行该职责,应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68条规定,负有公共服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未依法提供无障碍社会服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12],国务院、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老年人、残障人士保留传统服务方式的指引条款、指导意见,其实效依赖于具体执行程度。这些指引条款、指导意见,如“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的需求”“充分运用老年人等群体熟悉的传统服务方式”“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坚持稳中求进,充分考虑不同群体的支付习惯”,具有显著的改革性质,体现了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自由裁量权,其实效依赖于具体部门的推进与落实。因此,一旦公共服务提供者未保留传统服务方式,受影响的特殊群体就不能根据这些指引条款、指导意见获得救济。

三、特殊群体传统服务方式请求权的性质

由上文可知,特殊群体传统服务方式请求权规范依据相对薄弱。基于此,有必要分析特殊群体传统服务方式请求权的性质,进而呈现其权利基础。我国宪法和法律所列明或暗含的公民基本权利依赖于公共服务的提供。特殊群体获得公共服务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特殊群体传统服务方式请求权在于强调公共服务方式应当符合特殊群体的需求与特点。具体而言,特殊群体传统服务方式请求权指向特殊群体特定公共服务方式选择权。通过与诉讼中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及获得翻译的权利,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权,消费者有效期限服务请求权以及针对明显违法行为的拒绝权的比较可知,特殊群体传统服务方式请求权的权利基础是公法事由。

(一)特殊群体传统服务方式请求权与其他相关权利的关联

第一,特殊群体传统服务方式请求权与诉讼中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及获得翻译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1]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2] (以下简称为《行政诉讼法》)第11条,各民族公民具有在诉讼中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并且诉讼参与人有权获得翻译。这种权利的主体是各民族公民。而这种权利的客体则涉及公民或诉讼参与人的语言及文字习惯,是一种习惯上的便利,本质上是诉讼便利权。

特殊群体传统服务方式请求权针对的是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技术应用,其目的是便利特殊群体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在这个意义上,诉讼中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及获得翻译的权利与特殊群体传统服务方式请求权类似。

第二,特殊群体传统服务方式请求权与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权。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权,其权利内容指向消费者在多种商品或服务中的自由选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2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选择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24]

相比之下,特殊群体传统服务方式请求权针对的是公共服务智能化、数字化服务方式,并不是一种自由选择权。其强调特殊群体一旦发现数字化、智能化的公共服务方式不适合自己时,就可以请求公共部门提供传统服务方式。特殊群体传统服务方式请求权是在数字化服务方式与传统服务方式中选择了后者,看似存在选择权,但实质上仅指向传统服务方式这个单一选项。

第三,特殊群体传统服务方式请求权与消费者有效期限服务请求权。消费者有效期限服务请求权指向了商品或服务有效期限内经营者的义务。具体而言,一旦商品或服务被卖出,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保证商品或服务在使用期限内一如既往地为消费者提供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23]

特殊群体传统服务方式请求权与消费者有效期限服务请求权具有类似性,二者均强调一段时间内服务方式或服务内容的可持续性。消费者有效期限服务请求权强调经营者要确保在有效期限内产品或服务具有可持续性,不得以产品升级换代、缺少零部件为由拒绝保修、维修。与此类似,特殊群体传统服务方式请求权强调在服务方式数字化的同时,应当为特殊群体保留传统服务方式,以便其一如既往地使用公共服务。

第四,特殊群体传统服务方式请求权与针对明显违法行政行为的拒绝权。公民对于明显违法且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有权利拒绝。[2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54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和举报、控告。[2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9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27]

与针对明显违法行政行为的拒绝权类似,特殊群体传统服务方式请求权含有数字化服务方式拒绝权,进而主张保留传统服务方式。

(二)特殊群体传统服务方式请求权的权利基础

1.权利基础:合同约定与公法事由

从上述比较分析中可知,传统服务方式请求权的权利基础可以分为合同约定与公法事由两类。消费者有效期限服务请求权是基于买卖合同而成立的,这是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合同明确约定。相比之下,特殊群体传统服务方式请求权与诉讼中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及获得翻译的权利是基于公法事由而成立的,这是公民与国家机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法律明确规定。

传统服务方式请求权的内容是权利主体要求义务主体做或不做某事。基于合同约定的消费者有效期限服务请求权,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服务,其权利内容更为具体与明确。消费者可以基于合同约定要求行使瑕疵补正请求权,对产品进行修理,乃至更换。相比之下,基于公法事由的传统服务方式请求权的内容具有非具体性和单方性,依赖于国家机关根据现实的物质条件来实现。比如,基于公法事由的诉讼中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及获得翻译的权利,国家机关可以根据现实的物质条件,以人工或者智能设备等不同形式来提供服务。再如,A政务服务大厅在服务方式数字化之前,存在口头表达、书面表达或人工服务等方式,那么传统服务方式请求权要求政府部门保留这些既有方式。当然,政府部门亦可能因老年人特殊身体状况无法到达政务服务大厅而采取上门服务的方式。尽管后者不是既有的传统服务方式,但其亦是一种非数字化的服务方式,能满足基于公法事由的传统服务方式请求权的权利目的。

2.作为公法权利的特殊群体传统服务方式请求权

根据《2020年第七次人口普查主要数据》,我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占总人口的13.50%,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占总人口的17.95%。[28]资料显示,截至2018年9月,我国至少有8 500万残障人士。[29]以《2020年第七次人口普查主要数据》中我国总人口141 178万人作为分母,可估算我国残障人士占总人口的比例约为6.02%。由此可知,特殊群体约占我国总人口的37.47%。公法权利的目的在于追求共同利益,主要为了共同利益而被承认的个人利益是公法权利的内容。[30]特殊群体传统服务方式请求权作为一种公法权利,指向公共服务的职责,其目的在于维护特殊群体与公共服务的共同体关系。因此,保障我国总人口中37.47%的特殊群体享有拒绝数字化服务方式的权利,是公共服务部门职责的必然延伸。

特殊群体传统服务方式请求权是保障公民行政受益权实现的程序性公法权利,获得公共服务属于公民的行政受益权,这是一种针对行政机关的作为请求权。[31]一旦公共服务方式不符合特殊群体的需求和特点,就会使公民行政受益权受损。因而,特殊群体传统服务方式请求权在于预防公共服务方式的随意性,属于消极防御权。

3.涉及智能化改造利益的特殊群体传统服务方式请求权

公共服务方式智能化改造是政府大力推进的一项民生工程,是数字政府与数字化服务的重要构成内容,社会大众能从服务方式智能化改造的变革中获益。从公正的角度而言,任何改革都应当保障最不利群体同样受益,否则应当对其进行利益填平或补偿。正如罗尔斯所言,社会与经济的不平等安排应当使每一个人都受益。[32]因此,如果公共服务方式智能化改造给特定群体造成不利,那么就应对其进行安置或补偿。此外,从信赖利益保护的角度而言,特殊群体对于熟悉的传统服务方式具有信赖利益,不能因公共服务方式智能化改造而造成特殊群体使用公共服务困难的后果。

四、特殊群体传统服务方式请求权的基本构造

特殊群体传统服务方式请求权的构建尚处于初级阶段,本文根据请求权的一般构造对其基本构造进行分析,进而呈现特殊群体传统服务方式请求权的启动要件与救济机制。

(一)特殊群体传统服务方式请求权的权利主体

特殊群体传统服务方式请求权的主体应当仅限于特殊群体,理由如下。第一,保留传统服务方式意味着国家需要投入更多的财政支出。只有使用新型服务方式过于困难的特殊群体,才需要由国家兜底予以支持。第二,随着人工智能与数字技术的发展,以新型服务方式取代传统服务方式更能为一般公民带来便利,他们更愿意接受新型服务方式。因此,对于一般公民而言,保留传统服务方式只会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

从相关法律规范来看,多数法律文件所强调的保留传统服务方式主要是面向老年人、残障人士这两类特殊群体,他们可能因身心问题而难以使用智能设备,这是保留传统服务方式的关键理由。虽然相当部分低龄未成年人更适合人工服务等传统服务方式,但是多数相关法律文件并未强调未成年人的传统服务方式需求。当然,也有法律文件强调传统服务方式的有用性,而不限于特殊群体。如《关于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的意见》提出,充分考虑不同群体的支付习惯,保留现金、存折、银行卡等传统服务方式。[19]

(二)特殊群体传统服务方式请求权的权利客体

特殊群体传统服务方式请求权的权利客体,直接指向特殊群体所需要的传统服务方式。第一,传统服务方式主要是相对于智能化服务方式而言的,其权利客体主要是口头表达、书面表达、线下办理、现场指导、人工服务等传统服务方式,强调服务方式的可变通性、灵活性、人性化,而非限于数字化、智能化指令。第二,传统服务方式需要根据特殊群体的特点与需求予以保留。否则,一旦所有的传统方式均予以保留,则可能造成智能化改革艰难或公共服务资源浪费。第三,传统服务方式的保留范围需要根据国家或政府能力予以限定。部分传统服务方式有时亦难以满足特殊群体的需求,可以考虑将传统服务方式转化为适应特殊群体的公共服务方式,如适老化服务、残障人士友好化服务。公共服务一般集中于特定场域,以便统一提供服务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因此,进行相关服务方式改造时,需要考虑公共行政的效率和管理要求。

(三)特殊群体传统服务方式请求权的权利内容

特殊群体传统服务方式请求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拒绝采取统一的智能化、数字化服务方式。第二,要求提供传统服务方式。这涉及特殊群体保留传统服务方式请求权的一体两面。不能要求提供传统服务方式,则拒绝统一的智能化、数字化服务方式失去意义。不能拒绝统一的智能化或数字化服务方式,则要求提供传统服务方式失去理由。

目前,相关法律规范对“传统服务方式”的界定仍然比较模糊,往往依赖于列举式的内容,而未对传统服务方式进行有效界定,甚至列举出来的内容仍然是不确定的。比如,《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39条第2款规定,现场指导、人工办理等传统服务方式。[3] “现场指导”“人工办理”的具体内容是非常不确定的。“现场指导”需要多少工作人员以何种方式指导才符合规定?“人工办理”需要多少窗口才符合规定?因此,特殊群体传统服务方式请求权的内容是不确定的,特殊群体只能宽泛地要求公共部门提供符合其需求的传统服务方式。

(四)特殊群体传统服务方式请求权的救济方式

现有法律规范并未赋予受智能化、数字化服务方式改造影响的特殊群体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救济方式。特殊群体传统服务方式请求权的救济行为,主要是由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来发动。

第一,通过权利人投诉、举报,而后由行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主体作出行政处罚。《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公共服务场所涉及医疗健康、社会保障、金融业务、生活缴费等服务事项的,应当保留现场指导、人工办理等传统服务方式。[3]这一条款被安置于《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4章之内,这章的标题为“无障碍社会服务”。基于此,现场指导、人工办理等传统服务方式构成了无障碍社会服务的一部分。与此同时,如果公共服务提供者未履行该职责,则应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对此,《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68条规定,负有公共服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未依法提供无障碍社会服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

第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或提出检察建议,进而敦促相关责任主体履行保留传统服务方式的责任。负有公共服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未依法提供《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39条第2款所规定的无障碍社会服务[3],受影响的权利人是否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受影响的个人无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12条列举了十一种明确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及兜底情形,即“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22]。《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39条规定,负有公共服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未保留现场指导、人工办理等传统服务方式,则侵犯了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3]然而,这种行政行为并未落入《行政诉讼法》第12条所列的十一种明确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2]之内。因此,《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并非赋予受影响的权利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相比之下,《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或提出检察建议的权力,进而敦促相关责任主体履行职责。基于此,相关权利人可以向检察机关投诉、举报,进而要求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或提出检察建议。《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63条明确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3]以“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督促实施就医挂号无障碍适老化改造行政公益诉讼案”为例,深圳市大部分医疗机构未提供电话等非智能化服务方式,亦未为老年人、残障人士预留专门现场号源。就此,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通过现场调查、组织听证会与提出检察建议,敦促深圳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履行相关责任。[33]

现有法律规范并未赋予受影响的权利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救济方式,其重要理由在于传统服务方式内容的不确定性。传统服务方式的内容往往取决于实际情况,比如政府部门提供公共服务所需的财政支出。因而,其内容与范围往往需要公共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质判断与裁量。

五、结束语

特殊群体传统服务方式请求权在于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障人士提供有温度的公共服务,保障人的尊严。这既是现代政府的固有责任,亦是文明社会的内在构成。特殊群体传统服务方式请求权属于消极防御权,同时涉及积极受益权的面向。特殊群体传统服务方式请求权在于预防国家公共服务方式的随意性,属于消极防御权。而提供传统服务方式的目的在于获得公共服务,因而特殊群体传统服务方式请求权涉及积极受益权。不过,由于其权利客体与权利内容的不确定性,特殊群体保有传统服务方式往往依赖于公共机构的内容填充与行政裁量。特殊群体传统服务方式请求权的“权利化”仍然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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