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快速检索     高级检索
  社会工作与管理  2025, Vol. 25Issue (6): 73-82, 112.
0

引用本文 

范会芳, 翟跃. 罪错未成年人帮教实践中司法社工的话语分析研究[J]. 社会工作与管理, 2025, 25(6): 73-82, 112.
FAN Huifang, ZHAI Yue. Analyzing the Discourse of Judicial Social Workers in the Rehabilitation of Juvenile Offenders[J]. Social Work and Management, 2025, 25(6): 73-82, 112.

基金课题

河南省研究生教育改革与质量提升工程“河南省研究生精品教材项目《社会工作伦理新编》”(YJS2024JC04);河南省高校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专项课题“中国古代福利制度的演变与现代国家治理研究”(2023-WHZX-15)。

作者简介

范会芳(1976— ),女,汉族,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社会福利与社会治理,司法社会工作.

通讯作者

翟跃,(2001— ),男,汉族,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司法社会工作;Email:zhaiyue5344@163.com.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2024-11-16
罪错未成年人帮教实践中司法社工的话语分析研究
范会芳 1, 翟跃 2     
1. 郑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450001;
2.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生态文明教研部,北京,100091
摘要: 司法社工在帮教过程中运用双重取向的话语策略,逐步引导罪错未成年人实现行为规范的内化与法律意识的深层认同。通过规训、深化与巩固三个阶段的有序推进,赋能性话语与限制性话语在各个环节中交替运用,能促使罪错未成年人从被动服从走向自我驱动。规训阶段以限制性话语为主,赋能性话语为辅,通过权威性表达塑造清晰的行为边界,推动行为规范的建立;深化阶段则通过情感支持与适度的限制平衡,引导罪错未成年人对社会规范形成初步认同,深化其法律意识;巩固阶段以赋能性话语主导干预,强化罪错未成年人对规范的自觉依从,限制性话语确保行为的持续性与规范性。此双重话语策略有效推动了罪错未成年人行为与情感的同步成长,充分体现了其在帮教过程中的独特优势。
关键词: 司法社工    罪错未成年人帮教    主体间性    限制性话语    赋能性话语    
Analyzing the Discourse of Judicial Social Workers in the Rehabilitation of Juvenile Offenders
FAN Huifang 1, ZHAI Yue 2     
1. 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Zhengzhou University, Zhengzhou, Henan, 450001, China;
2. Department of Social and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Party School of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CPC (National Academy of Governance) , Beijing, 100091, China
Abstract: This study examines the role of judicial social workers in the rehabilitation of juvenile offenders through a dual-oriented discourse strategy aimed at fostering the internalization of behavioral norms and enhancing legal awareness among juvenile offenders. This process unfolds in three progressive stages: discipline, deepening, and consolidation. Each stage strategically alternates between empowering and restrictive discourse to facilitate the transition of juveniles from passive compliance to self-driven adherence to norms. In the discipline stage, the primary focus is on restrictive discourse, supplemented by empowering discourse, to establish clear behavioral boundaries through authoritative expressions, thus aid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normative behaviors among the juveniles. The deepening stage balances between emotional support and moderate restrictions, fostering juveniles’ initial recognition of social norms and strengthening their legal consciousness. In the consolidation stage, empowering discourse predominates to reinforce juveniles’ voluntary compliance with norms, while restrictive discourse serves to ensure the persistence and standardization of behaviors. This dual discourse strategy not only effectively fosters synchronized growth in behavior and emotional awareness among juveniles but also showcases its distinct advantages in the rehabilitation process.
Key words: judicial social work    rehabilitation of juvenile offenders    intersubjectivity    restrictive discourse    empowering discourse    
一、问题提出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逐渐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未成年人犯罪率和再犯率呈现出一定的波动趋势,尤其是在部分城市和地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愈加复杂化和多样化,而犯罪动因亦从单一的家庭因素演变为社会和心理等多元化因素交织。[1]为应对上述挑战,我国相继出台并修订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社区矫正法》,逐步确立了家庭、学校、社会联动的未成年人保护与矫治体系。这些制度安排不仅旨在全面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更希望通过多层次的预防与矫治措施,降低再犯率,维护社会和谐。[2-3]然而,在政策实践中,罪错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远不止法律规训,还涉及他们社会化路径的重构及身份认同的再造。[4]

“罪错未成年人”这一概念在学术界和司法领域已有一定讨论。这一概念通常指实施了不符合社会规范或法律秩序的行为,但未必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未成年人。这类行为包括道德失范或违法行为,以及虽不足以承担刑事责任,但对社会和个体可能产生一定危害的行为。[5-6]与“涉罪未成年人”不同的是,“罪错未成年人”的干预模式多为非刑事化方式,注重教育、心理辅导与行为引导等。[7-8]

相较于司法系统固有的严苛与规训,社会工作强调“以人为本”的关怀理念,旨在通过个体支持与心理干预,帮助罪错未成年人修复社会关系,重建正向的自我认知。[9-11]利用社会工作的方法与理念,司法社工不仅能够提供法律咨询和心理辅导,还能通过社会资源的整合与合作服务,提升未成年人的社会适应能力与行为改善效果。[12-14]这种多功能介入模式,不仅促进了个体的行为矫治,还推动了司法系统逐步向人性化转型,化解了法律严肃性与社会服务柔性之间的深层矛盾。[15]同时,司法社工也面临司法系统的严格性与社会工作服务的柔性之间的矛盾。[16]法律体系要求司法社工在执法过程中严守权威与规则,维护社会秩序和司法威严,而社会工作则强调情感关怀与个体赋权,致力于重塑罪错未成年人的社会认同与行为模式。[17-19]故司法社工必须在刚性权力和柔性服务之间进行动态调整,以寻求平衡。正是在上述调整过程中,话语逐渐显现出其作为权力与人本服务交汇点的独特作用,其不仅能够调和两者之间的张力,还能在具体互动中建构未成年人的行为认知与社会适应能力。[20]因此,从主体间性视角切入话语分析尤为重要。主体间性强调司法社工与罪错未成年人之间互动的双向过程,通过语言和符号的交换,双方共同建构意义。[21]研究发现,司法社工在帮教过程中使用的话语不仅仅是信息传递的工具,更是塑造未成年人身份认同、行为模式及社会理解的媒介。[22]通过这一视角,话语策略被理解为一种动态的互动手段,其中限制性话语和赋能性话语通过交替和结合,既体现了规训的必要性,又展现了人本关怀的价值,进而影响未成年人的行为调整及社会融入过程。[23]

综上所述,话语分析和优化是化解司法场景之严肃性与服务要求之人本性矛盾的关键。已有研究对司法社工实践经验的实证分析和话语类型的细致分析,为本研究提供了识别和分析不同话语类型的基础,使得本研究能够更有针对性地探讨司法社工话语在不同帮教情境中的具体功能。[24-27]但已有研究仍有三点不足。一是缺乏对话语如何在特定社会和司法环境中形成和产生作用的深入探讨。二是未能进一步深入到具体语句层面进行细致分析,并探析不同语句类型的作用。三是未充分关注司法社工在实践中如何使用上述两种取向的话语。因此,通过主体间性的理论视角,深入分析司法社工使用的具体语句,探索其在不同社会情境中的微观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体间性与话语体系分析框架

主体间性是一个复杂而深邃的概念。它横跨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等多个学科,被认为是一种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的分析工具。主体间性揭示了个体通过话语与他人交互,不断协商和重构自我与社会的关系。话语在这一过程中起到了双重作用:一方面,它传达权力与规范;另一方面,它通过情感与共鸣建立理解与共识。因此,司法社工在帮教中的话语策略不再被视为纯粹的行为规训和矫治,而是一个复杂的互动过程。

(一)主体间性视角

主体间性作为一种独特的视角,不仅揭示了人类意识与他者之间的共存状态,还深刻阐述了个体在互动中如何通过语言和符号构建共享的社会现实。这一理论超越了传统的个体化认知模式,将人类存在理解为一种根本的共在,即人类主体在其存在之初便与他者紧密相连,彼此之间通过多重关系共同编织出意义世界。

这一理论的哲学根基可追溯至现象学奠基者埃德蒙•胡塞尔的理论构建。胡塞尔在其对主体间性的探讨中指出,自我意识与他人意识的交织并非偶然,而是一种根本的意识现象。[28]通过与他人的共在,个体能够超越自我中心的界限,进入一个通过共享经验而形塑的社会领域。在这一领域中,语言作为符号互动的载体,成为主体间性得以实现的核心媒介。马丁•海德格尔继承并发展了胡塞尔的思想,将人类的社会性和共在性推至哲学反思的高度,强调人与他人共存的本质构成了人类生存的基本面貌。[29]主体间性理论由莫里斯•梅洛-庞蒂推进至身体现象学领域。他主张,主体间性不仅发生在抽象的意识层面,还深嵌于人类身体的知觉体验中。[30]个体通过身体的交互感知他人,并在这种直接的、具体的互动中建构意义。因此,主体间性不仅指向语言与意识的交汇,更指向人类存在的整体性,即身体、情感与社会经验的复杂编织。这种对主体间性多维度的理解,为分析社会互动中的语言现象提供了深厚的哲学基础。在社会学与语言学中,主体间性理论进一步被具体化和实践化。阿尔弗雷德•舒茨提出,个体通过符号和语言建立起对共同现实的理解,这种共享的意义构建过程即主体间性的社会体现。[31]语言不再是单向的交流工具,而是在主体间性中不断生成和再生社会现实的关键机制。语言通过社会互动得以激活,每一个话语行为都既是个体意图的表达,又是社会秩序的再生产。因此,语言既塑造了个体之间的关系,又在更宏观的社会层面建构和维护社会结构。

主体间性在话语分析中的应用,特别强调话语作为一种双向互动的媒介,既传达信息,又塑造关系。主体间性视角认为,语言的意义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在交互中动态生成的。个体通过彼此的回应与调整,共同协商并建构对社会规范、权力结构和自我认同的理解。为进一步探讨主体间性视角如何揭示话语在罪错未成年人帮教中的具体作用机制,下文将围绕司法社工在互动实践中应用的限制性与赋能性话语策略,构建一个多维度的分析框架,以揭示其在规训与关怀之间的微妙平衡与相互转化。

(二)基于主体间性视角的话语使用策略分析框架

主体间性的核心观点包括话语与互动的共构性、意义的共享性和社会关系的动态性,为话语分析提供了一个精妙的理论基石,使得对罪错未成年人帮教过程中司法社工的话语策略运用得以深入剖析。基于主体间性视角的话语分析框架(见图1)将帮教过程划分为规训、深化与巩固三个阶段,并在借鉴郑洁和袁传有的分析基础上[23],呈现了限制性话语与赋能性话语的交错应用及其背后的互动机制。具体来说,限制性话语旨在通过明确的规训和权威性指令,迅速确立行为规范,传达不可逾越的法律和社会边界;而赋能性话语则注重提供情感支持与积极肯定,帮助未成年人在共情与鼓励中内化社会认同,并激发自我改善的动力。

图 1 基于主体间性视角的话语分析框架

该框架不仅解析了话语在各阶段的具体功能,还揭示了话语在社会规范与个体赋权之间的微妙平衡。首先,在帮教的规训阶段,司法社工的核心目标是迅速建立起对行为规范的清晰理解,使罪错未成年人意识到法律与社会秩序的严肃性。因此,在此阶段,限制性话语占据主导地位,辅之以适度的赋能性话语。通过权威命令类语句与强势判断类语句,司法社工传达出不可动摇的法律边界和行为规范,确保罪错未成年人对自身行为后果有明确认知。主体间性视角揭示,这种限制性话语并非单向度的施压,而是一种共识的建构过程。在互动中,司法社工不断观察未成年人的反应,调整语言表达,在维持权威感的同时逐步渗透对罪错未成年人的人性化理解。

其次,在深化阶段,司法社工开始逐渐减少限制性话语的使用,转而加大赋能性话语的比重。此时,赋能性话语成为重要工具,通过接纳共情与情感支持,帮助罪错未成年人逐步深化其法律意识。司法社工以温和的语气表达理解和支持,同时通过适当的限制性提醒继续巩固基本的行为规范。主体间性在这一阶段发挥关键作用,推动司法社工与罪错未成年人之间的社会认同建构,帮助后者在认知上逐步接纳并内化法律意识。语言在此时实现了从外在规训到内在认同的转化。

最后,在巩固阶段,话语策略完成了从规训向支持的过渡,以赋能性话语为主,限制性话语为辅。司法社工通过持续的鼓励与肯定,激发罪错未成年人内在驱动力,帮助他们在情感表达和行为调整中逐步巩固正向行为模式。话语的重点在于激发罪错未成年人的自我效能感和长期社会适应能力。主体间性在这一阶段继续深化,罪错未成年人开始在互动中主动参与意义的建构与社会规范的内化。赋能性话语通过支持与激励,帮助他们形成积极的社会角色认同,巩固行为转变的成效。综上所述,这一话语分析框架充分体现了主体间性的理论精髓,即语言的动态性与社会建构功能。通过在不同阶段灵活应用限制性与赋能性话语,司法社工得以在规训与关怀之间实现平衡,帮助罪错未成年人完成从被动的行为规训走向自我赋权与社会认同的深刻转变。

三、规训阶段:行为规范的建立

规训阶段是帮教工作的开端,旨在通过严格的行为规训,迅速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对社会规范的初步认知与遵从意识。在这一阶段,司法社工不仅应在语言层面施加直接的威慑与约束,还需要在心理层面促使罪错未成年人感受到法律的权威性与社会秩序的必要性,进而使罪错未成年人开始从行为上适应社会规范,为后续心理和认知的深入调适奠定基础。

(一)规训阶段的目标

规训阶段旨在迅速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对行为规范的初步认知,并让其在心理层面产生对社会秩序的尊重感。此阶段的目标是通过规训使罪错未成年人从最初抗拒或无视规范的状态,逐步过渡到理解并接受社会行为标准的基本框架,并意识到自身行为的社会影响。一是通过权威性引导,遏制罪错未成年人违规行为的倾向,帮助他们迅速建立对规范的基本遵从意识;二是树立并强化法律和社会秩序的权威性,使罪错未成年人认识到法律的不可侵犯性;三是引导罪错未成年人初步形成对社会责任的理解,为后续行为的稳定转化和认知深化打下基础。这些具体目标都指向罪错未成年人认知、情感及行为的不同层面,旨在通过系统性干预逐步将其引入规范之中。

(二)规训阶段的话语策略

为实现规训阶段的目标,司法社工常选取“限制为主,赋能为辅”的话语策略,以稳妥而审慎地塑造罪错未成年人对社会规范的正确认知与态度。在此框架内,限制性话语占据主导地位,通过高度严肃且具有强制性的语言表达,彰显出社会规范的不可置疑性与严密性,进而形成一种带有威慑性的秩序氛围。限制性话语不仅通过其内在的权威性和直接性为罪错未成年人的行为提供界限,还以明确而具体的方式强化其行为规范的正当性与必要性。具体而言,限制性话语包含三种语句形式:权威命令类、强势判断类及消极预言类。各类语句在实际应用中皆发挥独特的限制、评价及警示功能,以构建有效的规训体系。

首先,权威命令类语句主要应用于强化规则意识的场景。这类语句以绝对性的命令姿态呈现,语气坚定、直接,以不容置疑的权威感触及罪错未成年人的内心,使其在高强度的规训压力下产生自我约束的意识。其语句常常不留任何商量余地,例如“不能……”“禁止……”“绝不允许……”,从而在态度上形成清晰的高压信号,使罪错未成年人无法轻易产生违背的倾向。

我们有时确实会采用较为直接和强硬的语言,特别是“禁止”和“绝不允许”这些词常常出现在对话中。因为这些孩子对规则没有清晰认识,所以在前期必须让他们明白,某些行为是绝对不允许的。举个例子,我会对他们说:“禁止在社区内吵闹或打架。”这类话语让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边界有了明确的认知。(20240403司法社工A 1)

开始那段时间,社工老师有时和我说话特别严厉,比如,“不允许在这里搞小动作”,一点商量的余地都没有。我一开始不太习惯,但慢慢发现她说的确实是对的。有时候她会直接说:“这事绝对不能做。”这种话语让我清楚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20240403罪错未成年人B)

其次,强势判断类语句在评价行为和塑造认知时体现出清晰的优劣取向。通过直接、明确的判断,司法社工在罪错未成年人发生行为偏差时予以即时评价,以助其正确理解规范。这类语句常包含明确的价值评价,常用“必须”“不可接受”等表述,直接将行为置于“合理”或“不合理”的标签之下。如此,罪错未成年人在强烈的价值冲突中领会到行为的边界,逐步建立起对正当行为的判断标准。

对于那些刚进来的孩子,我会直接告诉他们“这样的行为是不合理的”。有的孩子在开始时会表现得比较随意,甚至做小动作或顶嘴。这时我会说:“你现在的表现是不正确的。”这类话语很有用,能够让他们知道不是所有行为都可以被接受。这样的批评虽然显得严肃,但能让他们迅速意识到哪些行为是需要改正的。(20240403司法社工A)

最后,消极预言类语句主要应用于对不良行为后果的警示。此类语句常采用预言式的语言结构,将未来可能受到的惩罚或负面后果具象化,以此激发罪错未成年人对自身行为的反思。这一类型的语句如“再这样下去会导致……”“你会因此失去……”等,通过对未来的消极情景进行描述,使其形成对不当行为结果的深刻警觉。消极预言的叙述方式在罪错未成年人的心理上产生了预防效果,以此警示潜在的不规范行为。

社工老师的话让我意识到,如果我不改掉坏习惯,未来可能会过得很不好。比如,她会说:“你要是再不听劝,以后会因为这个吃大亏。”我有些害怕发生这种情况,那不是我想要的未来,所以正在想办法改掉坏习惯,尽量少惹麻烦。(20240328罪错未成年人A)

此外,为了保证规训过程充满情感与温度,司法社工亦会适量融入接纳共情类语句。此类语句对于回应罪错未成年人的情绪表达与心理波动尤为适用。通过诚挚而温和的语言,传递出司法社工对罪错未成年人情感和处境的理解,从而给予他们心理上的安全感与归属感。接纳共情语句往往带有理解与倾听的姿态,如“我理解你现在的感受”或“每个人都会有犯错的时候”。这些话语一方面缓解了罪错未成年人因制度约束而产生的抵触情绪,另一方面也使他们体会到社会对其的接纳,激发其内在的正向转变意愿。

在塑造行为规范的时候,我们会在一些场合中融入理解和共情的技巧。我会告诉孩子:“我理解你有时会觉得无聊,但是没关系,每个人都会经历这些。”尤其是当其情绪低落时,我会说:“我知道你觉得有压力,这是很正常的。”这些话语有助于缓解其抵触情绪,特别是那些会因为外部约束而产生反感的孩子,其更容易因此而平复。(20240321司法社工C)

(三)规训阶段的话语作用机制

从主体间性视角解析规训阶段话语的效能,其并非仅限于词语的表面序列,而是根植于司法社工与罪错未成年人的动态互动之中,其中往往嵌入了严肃而正式的社会情境。这种特定情境不仅充满强烈的仪式感,还带有明确的权威性,其首要目的是唤醒罪错未成年人对法律权威的敬畏意识,进而激发他们自觉遵从社会规范的意识。具体而言,在司法社工通过严厉的语言界定行为边界时,罪错未成年人不仅是接收到信息,更是在一系列互动中直接感受到来自社会的巨大压力。这种压力超越了简单的规训要求,呈现为一种深层的心理震慑,使其在情感与理智层面皆受到触动。在此过程中,这种由话语而生成的压力逐渐从外在的行为约束转化为内在的道德自律,进而促使罪错未成年人在行动上产生基本的自我约束倾向。

这种内化的震慑效果源于语言与身份的深度交织,即司法社工借助其所承载的权威性,将法律规范与社会秩序的核心价值逐层传递至未成年人的意识中。在这一过程中,话语不仅是信息传递的工具,更是秩序与权力的象征,司法社工的身份成为这种传递的核心媒介。由此,罪错未成年人在反复的语言刺激与规训的环境中逐步吸收、理解并最终内化社会规范,从而形成对行为边界的自觉遵从与深刻认知。

总而言之,规训阶段的话语作用机制并非简单的指令传达,而是在主体互动、身份确认、权威传导的多重维度中共同发力。这种机制将法律的威慑力量转化为内心的规范意识,为罪错未成年人的社会化奠定了心理基础,使其在语言的浸润与社会情境的塑造中逐步形成与法律规范一致的行为模式。

四、深化阶段:法律意识的深化

深化阶段是在规训阶段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罪错未成年人对法律与社会规范的理解,旨在将外在的行为约束逐渐内化为自主的法律意识与行为自律。司法社工在此阶段采用更为灵活的话语策略,以增加赋能性话语和减少限制性话语来推动罪错未成年人从行为服从转向认知深化。这一阶段强调通过心理支持与正向引导,激发罪错未成年人的自我反思与社会责任感,使他们能够更主动地理解并内化社会规范,增强其法律意识。

(一)深化阶段的目标

深化阶段旨在进一步稳固罪错未成年人对社会规范的认知,并通过心理与行为层面的深度引导,使其内化社会责任感与法律意识。司法社工在这一阶段不仅要维持行为边界的清晰性,还要增强罪错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使其形成正向的价值观念,逐渐理解其行为对社会与他人的深远影响。而这种认知的深化不仅有助于行为的持久性转变,还为罪错未成年人的社会再融入奠定了基础。具体而言,深化阶段追求三个核心目标:一是深化罪错未成年人对法律与社会规范的理解,确保规训效果不会因时间而减弱;二是通过心理上的支持与引导,使他们发展出自我反思与自我调节能力;三是促进情感认同与社会归属感的建立,使罪错未成年人逐步认同并自觉维护社会秩序。这一阶段的目标强调认知与情感的双向作用,旨在让罪错未成年人从被动接受规范,过渡到主动维护秩序。

(二)深化阶段的话语策略

为实现这一阶段复杂而多层次的目标,司法社工采取了双重话语策略的精细化运作,即在限制性话语与赋能性话语之间灵活调整各自比重。虽然限制性话语的比重在这一阶段有所降低,但其关键性作用仍不可忽视,以确保行为边界的清晰性不会被削弱或模糊。因此,此时限制性话语的三种语句类型在特定的社会情境中被精确应用,以适应罪错未成年人心理发展的独特需求和深化目标。首先,权威命令类语句依然保留,以维持行为边界的基本框架。这类语句应用于特定场合中对罪错未成年人施加约束,当罪错未成年人面对潜在的重大行为偏差或规范失当时,通过具有强烈指令性的表达引导其保持行为规范。此类语句具有强烈的权威感,在庄严的社会情境中彰显法律秩序的不可违背性,使罪错未成年人意识到行为边界的存在并且不可轻易突破。其次,强势判断类语句在此阶段的使用相对减少,主要应用于行为评价和自我认知反馈的过程中,以引导罪错未成年人反思个人行为。这一类型语句通过适当但不强制的价值判断,引发罪错未成年人对自我行为的内在探究,如“你可以重新审视这一决定的影响”。这类表达在反馈中带有一定的灵活性,使罪错未成年人在权威指导下逐步形成自我判断力。最后,消极预言类语句在深化阶段几乎不再使用,以避免对罪错未成年人造成负面的心理暗示或阻碍其自我效能感的提升。在这一阶段,司法社工更倾向于通过积极正面的引导,帮助罪错未成年人逐步摆脱原有的行为模式,以积极的未来图景替代消极的预设,为其自我重塑提供心理支持。这一做法不仅有助于增强罪错未成年人的自信心,还逐渐引导其迈向自主、自律的行为规范之路。

在这个阶段,我们的目标是让孩子们意识到规范的界限依然存在,但这种约束会变得逐渐柔和。我会在关键时刻提醒他们,比如说在其遇到冲突或犯错时,用直接的语句表明底线:“绝对不能越界”或“请注意行为的分寸”。但是这类强势判断用得比较少了。我们更多是帮助其判断自己行为是否合适,而不是直接下评判。我会说:“你可以仔细想想这个决定对你的未来会有什么影响。”这种话语让其开始主动反思,进而促使其从依赖外部提醒转变到自身主动反省。(20240403司法社工A)

同时,司法社工在深化罪错未成年人法律意识的过程中,以赋能性话语的三种语句类型为核心,即接纳共情类语句、积极肯定类语句和情感影响类语句,实现对其内在信念和行为模式的逐步重塑,使其在自我认知和法治观念的双重维度上获得深刻的正向提升。

首先,接纳共情类语句主要应用于罪错未成年人情绪调适与心理疏导的场景中。此类语句通过理解与包容的表达,传递出司法社工对其内心状态的真切关注,意在帮助罪错未成年人感受到司法的温度与关怀。例如,“我理解你面对这些困难的感受”或“每个人都会遇到迷失的时刻”。这些语句在平和的情感氛围中有效减少了罪错未成年人的抵触情绪,缓和了其对法律规范的恐惧,使其在获得安全感的基础上更加愿意坦然面对自己的错误,逐渐理解和接受法律约束的必要性。

在此阶段,我们更注重通过共情来拉近与孩子们的距离,让其意识到我们并不是审判者,而是支持者。当其情绪波动时,我会说:“我知道你现在有些困惑。”这更容易让其敞开心扉。比如,有个孩子因为家里的事情情绪不稳定,我告诉他:“我理解你的感受,这些压力是存在的。”这种理解让其感觉到被尊重和关怀,更愿意求助。(20240321司法社工C)

其次,积极肯定类语句主要应用于肯定罪错未成年人行为的积极方面,帮助其建立自信并巩固法治意识。通过积极的认可与鼓励,司法社工能够在日常行为规范的细微处给予其自信的支撑,如“你最近的表现让我感到非常欣慰”或“我看到你在努力改变自己”。此类语句不仅肯定其改善的努力,还在无形中强化了其对法律与行为规范的尊重,使其在自我肯定的过程中逐步接受法律观念,内化自律意识。

我们非常重视孩子们的细微进步,哪怕是小小的改变。比如,一个平时不认真的孩子有一次很认真地去完成任务,我就对他说:“我看到你最近的表现有很大进步,这让我欣慰。”这种肯定的反馈使其感受到自己的努力被认可,因而逐渐建立起自信。通过这样的鼓励,他们会越来越愿意遵守规则,甚至会主动提升自己。(20240328司法社工B)

每次我做对一些事情,社工老师都会特别开心地鼓励我,比如,“你最近表现得不错,继续坚持”。这种话语让我觉得自己真的在变好,对自己越来越有信心了。有时我做完一件事情,甚至会开始期待老师的表扬。这种感觉让我觉得自己不再是那个只会犯错的人。(20240328罪错未成年人A)

最后,情感影响类语句主要应用于引发罪错未成年人情感共鸣和道德感的情境,以加深他们对法律及社会责任的认知。例如,“你的家人对你寄予了很大的希望”或“我相信你会为自己的人生做出正确的选择”。这种情感驱动的表达不仅触动了罪错未成年人的内心,更激发了他们对未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其深刻意识到法律不仅是外在约束,更是道德责任的体现。在这种情感共鸣的驱动下,罪错未成年人能够更加主动地接纳法治意识,并在内心深处产生遵纪守法的积极动力。

很多时候,我们会借助孩子们与家庭的联系来唤起责任感和内在动力,比如会对他们说“你的家人对你有期待”,或者“你现在的努力不仅是为自己,也是为了他们”。这些话语能够引发他们内心深处的共鸣,让他们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意义。这种情感的触动往往比任何外部的规劝更有效。一个孩子就曾说,他之所以想改正,是因为不想再让家人失望。(20240321司法社工C)

综上所述,司法社工通过接纳共情、积极肯定与情感影响三类赋能性话语的巧妙运用,在法律教育与心理支持的平衡中,实现对罪错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潜移默化的引导。此类话语不仅填补了规训过程中人性化教育的空隙,还在潜在的情感纽带中强化了罪错未成年人对社会规范的认同感,为其未来的行为重建与人格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心理基础。

(三)深化阶段的话语作用机制

从主体间性视角解析,司法社工在深化阶段通过持续的语言互动,重塑了罪错未成年人的自我认知与社会认同,使他们不仅将司法社工视为权威,更将其看作理解与支持的情感来源。此话语机制的作用根植于特定的社会情境,充分考虑帮教对象的心理状态与发展需求,意在引导其从被动服从转向积极的内在认同。在这一阶段,罪错未成年人虽已初步具备行为约束能力,但其认知与情感仍处于波动与塑造的过渡期,极易受到外界干扰。因此,在此阶段司法社工话语机制的核心在于引导罪错未成年人实现从外在约束到内在自律的心理转变,通过话语中的积极关怀与理性引导协助其稳固行为规范意识。通过反复而温和的引导,司法社工逐渐消除其对法律的抵触情绪,使其在潜移默化中接受社会规范的合理性与正当性。

在深化阶段,司法社工采用的赋能性话语不仅具有教育意义,更能通过准确的共情表达和情感鼓励,让罪错未成年人感受到被接纳与被理解。这种感知不仅是权威的压力,更是道德与社会规范“润物细无声”的渗透,让他们在情感感化中主动认知法律的边界。与此同时,随着罪错未成年人抗拒心理的逐步消除,司法社工逐渐淡化单纯的权威话语,取而代之的是更具建设性的语言表达,旨在构建一种相对平等而真诚的对话模式,使罪错未成年人在放松的氛围下构建起新的自我认同。

五、巩固阶段:行为规范与法律意识的内化

巩固阶段是帮教工作的最后环节,旨在将罪错未成年人对社会规范与法律的理解深度转化为稳定的行为模式与社会认同感。在这一阶段,司法社工通过持续的赋能性话语,提供情感支持与社会认可,引导罪错未成年人进一步巩固其正向行为,并在社会情境中自主践行规范。巩固阶段不仅要确保罪错未成年人行为模式的持续性与稳定性,还要在心理层面培养其社会归属感与自我认同。这一阶段的核心在于实现从他律到自律的彻底转变,为罪错未成年人更好地融入社会提供长久的心理保障。

(一)巩固阶段的目标

在巩固阶段,帮助罪错未成年人构建对法律与社会秩序的高度认同感,是实现行为与认知相互作用的关键。通过精细化的干预与反复的情境练习,引导罪错未成年人对先前所学的行为规范进行不断的实践与反思,使其能够在真实的社会互动中体会到规则的价值与正当性。这不仅是简单的行为再现,更是心理层面的深度共鸣,使得法律观念逐步融入其价值体系,最终形成一种基于自我认知的行为自律。此外,巩固阶段重视情感维度的引导,将法律意识与个体情感体验有机结合。司法社工在此过程中注重与罪错未成年人建立深厚的情感纽带,以真挚的理解和持续的支持来强化其内在的归属感与责任意识,使其逐渐意识到自身行为对于家庭、社会和自身成长的重要意义。此时,情感的正向激励与法律教育的理性引导相辅相成,帮助罪错未成年人在情感共鸣中增强法治观念的认同度,使其在未来社会生活中能够自觉承担守法的责任,并积极参与到社会秩序的维护中。

(二)巩固阶段的话语策略

在巩固阶段,司法社工的话语策略实现了从“限制为主”到“赋能为主”的转变,即以赋能性话语为主、限制性话语为辅的方式,巩固罪错未成年人已建立的行为规范,并进一步增强其心理支持、积极肯定与情感共鸣。赋能性话语在此阶段的比重显著增加,意在通过温和而坚定的引导,帮助罪错未成年人深化对社会规范的认同,并逐步在情感与认知层面形成内在驱动力。

此时的赋能性话语不仅仅是对行为的肯定,更是在积极引导中融入自我效能的提升,司法社工通过接纳共情类、积极肯定类与情感影响类的语句,形成一个鼓励性、支持性的话语环境。首先,接纳共情类语句着重于理解与包容,通过“我看到你一直在努力适应这些规则”“你的成长让我感到欣慰”这样的表达,消解罪错未成年人的不安情绪,使其在认可与理解中获得稳定的心理支持。这类话语不仅增加了其对司法社工的信任感,还进一步巩固了其对法律规范的接受度。其次,积极肯定类话语进一步强化了罪错未成年人的自信心,通过认可其努力与成就,使其在积极评价中形成对规范的自我认同。这类话语通过“你做得非常好,继续坚持会更优秀”或“你在遵守规范方面表现得越来越成熟”等表达,直接肯定罪错未成年人的努力与进步,使其逐渐感受到自我行为与社会规范的高度契合,从而在情感与认知中逐步内化这种正向行为模式。最后,情感影响类话语旨在通过情感上的联结,使罪错未成年人深刻理解规则与社会责任的内在价值。司法社工借助“你的行为为家庭带来了骄傲”或“你在不断提升自己,为未来奠定了更好的基础”等表达,强化罪错未成年人对行为规范的情感依赖,促使其在心理上逐渐产生归属感与社会责任感。这类话语通过情感共鸣引导罪错未成年人理解行为规范在社会关系中的意义,使其在情感上与规范形成更为紧密的联系。

我们发现赋能性话语对于孩子们的行为改善具有持久的促进作用。他们开始慢慢建立自信,学会接纳自己,同时也学会了更好地接纳规则。比如,在和孩子们沟通时,我会说:“我看到你在努力学习和适应这些规则,这个过程很不容易,我很欣赏你的坚持”“你做得很好,继续保持下去一定会有更大的成就”“你这样的改变,不只是对你自己好,也会让你爸爸妈妈放心”。这些话语会让他们理解到自己的行为不仅仅是个人选择,还牵动着关心自己的人。他们慢慢意识到规则不是一个负担,而是一种通往未来的必经之路。这种情感影响不仅使其内心有归属感,也让其开始思考自己在社会和家庭中的角色,逐渐学会在责任感中成长。(20240403司法社工A)

与此同时,适度保留的限制性话语在巩固阶段作为辅助策略适时出现,以确保行为界限的清晰与规范的持续性。司法社工在应对罪错未成年人的轻微偏差或行为反复时,通过精准的权威命令型语句和强势判断类语句,传递简洁有力的限制性表达,从而在不减弱赋能性支持的前提下有效维护行为边界。具体而言,权威命令型语句在此时并非以惩戒或强制的姿态出现,而是通过平和而坚定的表达方式,彰显行为规范的必要性与不可逾越性。例如,“请注意遵守我们共同确定的行为规范”或“在此阶段,坚持规则尤为重要”。此类语句简明有力,在温和的权威中传达出不容置疑的底线,使罪错未成年人在潜在的行为波动中迅速得到引导,使行为恢复到正轨。强势判断类语句则进一步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行为的精确评估与引导。此类语句通过审慎的价值判断与清晰的行为评价,帮助罪错未成年人认识到偏差与规范之间的距离。例如,“你的当前行为可能不符合我们的共同期望”或“这一行为可能偏离了我们建立的规则框架”。这种带有适度判断的语句在不带有个人批判的前提下,提醒罪错未成年人行为的可改进之处,使其在自省与反思中获得再度巩固的机会,从而在潜在偏差中重新调整自己。

在巩固已有改变时,我们对有限制作用的话语的使用非常谨慎,避免过于严苛的语气,但依然会在关键时刻提醒孩子们行为的边界。比如,一个孩子在活动中表现出小小的违规苗头,我不会直接严厉斥责,而是以一种平和的语气说:“请注意遵守我们共同确定的行为规范。”这样的语句让其知道,虽然我们的关系融洽,但在行为上依旧是有前提、有底线的。这种话语虽然不像最开始那样严厉,却能温和地传达出必须遵守规则的信号,避免其因一时疏忽而犯下更大的错误。我也会用强势判断类语句对其行为进行提醒。例如,一个孩子在与他人交往时表现出不礼貌的行为,我会平静地指出:“你这样的行为可能不符合我们的期望”,让他意识到需要改进自己的行为。这样的提醒通常不会引发其抵触心理,反而会促使其主动自省。(20240403司法社工A)

(三)巩固阶段的话语作用机制

主体间性视角为巩固阶段的话语作用机制提供了深层次的解读。在这一阶段,赋能性话语成为关键工具,不仅因为其能传递支持性信息,更因其在司法社工与罪错未成年人之间构建了深厚的情感纽带与稳定的社会认同关系。赋能性话语的有效性体现在其逐步唤起罪错未成年人对自我价值的认同与社会责任感的强化,使其不再将规范视作被动的约束,而是自我身份认同的一部分。通过接纳共情、积极肯定和情感影响的层层递进,司法社工在罪错未成年人的情感空间中嵌入了积极向上的心理支撑,从而在无形中深化了他们对社会规范的内在认同。这种话语机制不仅在情感上提供了坚定的支持,还在认知上奠定了长期遵守规范的心理基础,使罪错未成年人能够逐步将法律与道德责任视为个人价值体系中的一部分。

然而,巩固阶段并非一个静态的情境,罪错未成年人依然会受到外界变化的刺激与诱惑,在这种不确定性中,他们的行为模式和心理认同难免遭遇挑战。因此,司法社工必须展现出高度的情境敏感性,通过适时使用限制性话语,为其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限制性话语在巩固阶段被视为警示与引导的辅助工具,当罪错未成年人出现偏差或不确定性时,司法社工以权威命令或强势判断的方式提供即时提醒,使罪错未成年人在再次出现偏差时获得矫正的机会,从而避免脱离预设的行为轨道。

综上所述,巩固阶段话语的作用机制是赋能与限制的有机结合,司法社工通过赋能性话语的积极引导,使罪错未成年人在稳定的情感关系与社会认同中稳步前行;而适度的限制性话语则为行为的偏差提供即时的警示与调适。司法社工在动态的社会情境中运用这一双重话语策略,为罪错未成年人构建了自我规范与外部规训的平衡体系,使其在日渐成熟的自我认知中走向法律意识的真正内化,并为未来的社会融入奠定坚实的行为基础与心理准备。

六、结论与讨论

(一)结论

双重取向话语策略的优势在于其灵活性与适应性,通过赋能与限制的相互作用,司法社工能够在不同的阶段施以不同的方式,以实现行为规训与心理支持的双重目标。这种策略一方面增强了罪错未成年人对规范的接受与内化能力,另一方面也为司法社工在帮教过程中提供了丰富的操作空间,使其可以在严肃与温情之间灵活切换。此种策略不仅有效提升了帮教工作的效果,也为司法社工与罪错未成年人之间建立起信任与理解的专业关系奠定了基础。上述双重话语的成功运用,表明其潜力并不局限于司法帮教领域。未来在家庭教育、心理咨询及社区矫正等领域均可以借鉴上述话语策略。

(二)讨论

通过对帮教过程中的话语策略进行分析,本研究呈现了司法社工在规训、深化与巩固三个有序阶段中对话语策略的灵活运用。通过双重取向的话语策略,即赋能性话语与限制性话语的平衡使用,司法社工不仅在帮教过程中实现了行为规范与情感支持的有机统一,还在罪错未成年人内心逐步构建了对社会规范的深度认同与自觉遵守。这一策略在各阶段的动态调整使帮教工作的过程性与目标性达到了高度协调。

在规训阶段,以限制性话语为主,赋能性话语为辅,司法社工通过严谨的命令、判断与警示性话语确立行为边界,向罪错未成年人传达出规范的重要性与不可违背的意义。此阶段赋予了帮教过程一种强制性的约束氛围,帮助罪错未成年人对社会规则产生初步的敬畏感,建立起基础的行为规范意识。在深化阶段,司法社工将话语策略调整为赋能与限制并重,通过引入更多的共情、理解与支持,逐渐弱化单纯的权威性,转而关注罪错未成年人内在的情感需求与心理适应力的提升。这种话语策略的过渡不仅提升了罪错未成年人的情感接受度,更使其在行为认同的基础上建立起对自我价值的初步认知,进而在社会规范中找到自我定位。在巩固阶段,赋能性话语成为主导,限制性话语作为辅助。司法社工通过接纳、肯定和情感影响的话语策略,进一步稳固了罪错未成年人对社会规范的认同感,使其在逐渐深入的情感纽带中内化了法律与道德责任,进而形成了自发遵守社会规则的内在驱动力。

注释

1①相关访谈资料为笔者2024年在Z市调研所得。

参考文献
[1]
李小强.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教服务的社会工作探索——以X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帮教项目为例[D]. 成都: 西华大学, 2018: 4-5.
李小强.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教服务的社会工作探索——以X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帮教项目为例[D]. 成都: 西华大学, 2018: 4-5.
[2]
席小华, 史卫忠. 建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理论框架与实践路径[J].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20(5): 25-37.
[3]
周吉.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矫正问题研究——以检察机关未检部门社会职能为视角[J].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4): 59-67.
[4]
吕超, 张婧. 罪错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的策略[J]. 人民检察, 2024(S1): 90-91.
[5]
姜欣, 刘伟, 魏梅, 等. 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的问题检视及路径探究——以Z市S区为例[J].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24(3): 85-92.
[6]
王化宏, 张雪, 戴兴栋, 等. 刑行衔接视角下罪错未成年人专门教育矫治之体系性建构[J].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24(2): 86-92. DOI:10.3969/j.issn.2095-3356.2024.02.013
[7]
梅锦. 罪错未成年人专门教育制度的深化路向[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4(3): 77-84.
[8]
原新利. 罪错未成年人平等发展权的保障——对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3条的规范分析[J]. 社会科学家, 2024(2): 162-168,175.
[9]
雷杰, 刘晓宇, 陈玉莹. 行政与服务: 传统司法模式和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模式介入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比较研究[J].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5): 96-113.
[10]
费梅苹. 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 从跨界合作到强强联合[J]. 中国社会工作, 2020(28): 1. DOI:10.3969/j.issn.1674-3857.2020.28.002
[11]
史立梅, 李金珂. 从嵌入式走向合作式: 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的路径思考[J].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2023(5): 115-125.
[12]
黄旦闻. 探索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法宝”——以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为例[J]. 中国社会工作, 2020(28): 22-23.
[13]
周颖. 青少年司法专业社工参与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实证研究[J]. 法制博览, 2019(27): 153-154,157.
[14]
康姣, 董志峰. 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的关系结构[J]. 甘肃社会科学, 2019(5): 179-186.
[15]
付钊. 社会工作介入青少年犯罪矫正的实践与思考——以小马个案为例[J].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19(6): 68-74. DOI:10.3969/j.issn.1008-7605.2019.06.012
[16]
韩廷梁, 向平萍. 社会工作介入涉罪未成年人帮教服务困境研究——基于Y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中心帮教实践[J]. 宜宾学院学报, 2022(1): 82-90.
[17]
张奕欣. 理性情绪治疗模式在司法社会工作中的应用研究——以西安市未成年犯罪人员社会帮教为例[D]. 西安: 西北大学, 2019: 11-12.
张奕欣. 理性情绪治疗模式在司法社会工作中的应用研究——以西安市未成年犯罪人员社会帮教为例[D]. 西安: 西北大学, 2019: 11-12.
[18]
童潇. 司法社会工作组织推进中的四重张力及其消解——政府与民间组织协同司法社会工作的“互适性”问题[J]. 社会科学研究, 2014(4): 99-103.
[19]
王雨磊, 陈柏成. 专业辅助: 社会工作在司法社会治理中的定位[J]. 中国行政管理, 2019(7): 67-71.
[20]
付立华, 王文燕. 司法社会工作参与家事审判的路径和角色研究——以社工参与L法院家事少年审判服务项目为例[J]. 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3): 129-135.
[21]
丁朵朵. 走近恢复性司法: 社区矫正话语的人际意义研究[D]. 广州: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17: 22-23.
丁朵朵. 走近恢复性司法: 社区矫正话语的人际意义研究[D]. 广州: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17: 22-23.
[22]
蔡苗苗. 社区矫正话语中的权势关系研究[D]. 广州: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19: 54-56.
蔡苗苗. 社区矫正话语中的权势关系研究[D]. 广州: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19: 54-56.
[23]
郑洁, 袁传有. 社区矫正司法社工身份的副语言实现[J]. 外语研究, 2024(3): 44-50,91.
[24]
何明升. 司法模式与社会工作的关系及其渐进式亲和[J]. 学术交流, 2012(11): 45-51. DOI:10.3969/j.issn.1000-8284.2012.11.011
[25]
黄明儒, 张继. 涉罪未成年人救赎之路探究——以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为切入点[J].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3): 41-55. DOI:10.11817/j.issn.1672-3104.2022.03.005
[26]
郑洁, 袁传有. 社区矫正中司法社工身份的话语构建[J]. 现代外语, 2021(2): 183-195.
[27]
范瑞青. 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文献综述[J]. 社会与公益, 2020(1): 20-25.
[28]
HUSSERL E. Cartesian meditations[M]. Dordrecht: Springer Netherlands, 1999: 89-151.
[29]
PAUL G. Crossref[M] .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 149-168.
[30]
MERLEAU-PONTY M. Crossref[M] . London: Routledge, 2002: 354-361.
[31]
ALFRED S. The phenomenology of the social world[M] . Evanston: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 1967: 163-175.

1①相关访谈资料为笔者2024年在Z市调研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