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上海大学社会学院,上海,200000
基金课题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制度阻滞’及对策研究”(21ASH015);川北医学院人文社会科学重点培育项目“社会工作机构参与社区治理的主体性发展困境研究”(CBY22-ZDB04);南充市校科技战略南充市合作项目“社会工作嵌入社区治理的实践困境及优化路径研究(22SXQT0283)。
作者简介
- 陈静(1987— ),女,汉族,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社会工作与社会治理.
通讯作者
- 罗琴(1992— ),女,汉族,讲师,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医务社会工作;Email:826741807@qq.com。.
文章历史
- 收稿日期:2024-09-10
2. 上海大学社会学院,上海,200000
2. School of Sociology, Shanghai University, Shanghai, 200000, China
2023年2月,党的二十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其中明确提出组建中央社会工作部,并要求省、市、区县建立相应的社会工作部门。[1]这一举措旨在加强党对社会工作的领导,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实践证明,专业社会工作通过精准服务、资源链接、矛盾调解、多元协同等多重优势的发挥,显著提升了基层社会治理效能。
作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承载的平台,社工机构参与社区治理受到高度重视和期待。社工机构作为社区治理的新型主体,能够在推进社区治理现代化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2]社工机构要有效发挥这一主体作用,就必须具备主体性。海德格尔认为,主体性建构了主体,是主体之所以为主体的依据和条件。[3]可以说,主体性是社工机构有效发挥组织功能的前提和基础。然而,已有研究表明,社工机构在社区治理中面临主体性困境。费梅苹认为,在基层治理中,社工机构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容易成为一种行政主导关系,社会工作服务的专业性和独立性受到影响。[4]李倍倍发现,社工机构面临专业价值弱化、项目目标偏离、专业本质迷失等主体性困境。[5]侯志阳发现,社工机构与居委会之间呈现冲突与合作并存的特征,居委会处于权力上位,支配社工机构,社工机构在“使命”与“活命”的选择中挣扎。[6]许小玲认为,社工机构行动的“资源导向”生存逻辑致使社工机构性质变异和目标置换。[7]本研究旨在探究社工机构在社区治理中的实际表现,深入分析社工机构在社区治理中遭遇的主体性问题及其成因,并探讨如何通过有效策略实现社工机构主体性重塑,以提升其社区治理效能。
二、分析框架与研究方法(一)分析框架
马克思主义主体性思想认为,主体性是指人作为自觉能动的实践主体,在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所体现的决定性、支配性作用,它深刻揭示了人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及其能动作用的本质内涵。[8]在马克思主义视域下,主体性作为人的本质属性,表征为主体在对象性实践活动中所呈现的目的导向、自主意识与创造能力的辩证统一。具体而言,主体性表现为主体行动的目的性、自主性和能动性。
把握主体性的内在结构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价值向度。价值是主体性的核心内涵,是主体性最不可消解的维度。[9]主体性的价值维度体现了人作为主体,不仅仅把人作为自己的工具和手段,更是把自己作为自身的目的。[10]失去价值追求,主体的存在和主体性观念的考察便失去意义。二是能力向度。能力是个人主体性有效发挥和主体价值实现的基础。马克思主义主体性思想强调“主体”是实践活动的主体,“主体性 ”由人的实践生存能力生发出来。[11]162主体性是主体相较于客体的积极主动地位以及主体认识和改造客体的能力。三是交往向度。马克思主义强调主体是一种关系性的存在。人作为主体是相对于客体而言的,只有当人在改造自然的关系中或者处在同社会他人的关系中,才有主体的问题。“生命的生产,无论是通过劳动而生产自己的生命,还是通过生育而生产他人的生命,都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11]532 “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1]501
马克思主义视域下的主体性可解构为“价值—能力—关系”三维向度,三者通过物质生产实践的历史运动实现动态统一。在实践哲学框架中,主体性体现为价值导向的规范性、对象化能力的现实性与交往关系的社会性之辩证综合。价值向度(目的性层次)确立主体实践的内在方向(为何行动),其核心在于价值诉求对实践目标的驱动作用。能力向度(功能性层次)提供实践目标向现实转化的中介(如何行动),表现为技术、知识等对象化能力对价值目标的具象实现。交往向度(关系性层次)建构实践活动的社会基础(在何种关系中行动),即通过协作规则、权力结构等社会网络为实践提供合法性框架。主体性的三维向度见图1。三者以物质生产实践为枢纽形成互动循环:价值导向激发实践目标,能力体系实现目标转化,交往关系维系实践条件。这一动态过程既非机械叠加,亦非静态平衡,而是通过实践反馈持续调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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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主体性的三维向度 |
综上可知,社工机构的主体性可以看作其在对象化实践中,尤其是与其他主体间交往中所展现出的目的性、自主性与能动性。由此,可以通过考察社工机构参与社区治理的目的性、自主性和能动性,评估其主体性。同时,在马克思主义主体性思想指导下,并紧密结合社工机构嵌入式发展的现实背景,本研究构建了“主体性嵌入”分析框架(见图2),以此剖析社工机构面临的主体性困境深层次原因,并进一步探索主体性建构策略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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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 “主体性嵌入 ”分析框架 |
在“主体性嵌入”的理论视域下,社工机构的主体性建构本质上是行动主体在特定社会结构中展开的具身化实践过程。“行动者”假设认为,任何一个行动主体,无论采取何种策略都会受到其所处社会结构的影响,研究者要在社会结构中考察行动者的行动策略。[12]基于此,本研究将从宏观社会结构形塑与微观实践场域调试双重视角,深入揭示社工机构主体性缺失的生成机制。在宏观社会结构层面,“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大调整对社工机构的成长起到推动作用。然而,也必须正视国家工具性制度安排所带来的限制,以及社会基础薄弱对社工机构主体性发育造成的制度性和结构性约束。在微观实践场域中,社区治理呈现为一个由多元主体相互交织、深度互动所构筑的复杂关系网络。当社工机构进入这一场域时,会与原有体制及相关主体产生制度性碰撞和实践性互动,由此产生一种结构性张力。这种张力可能促进社工机构成功嵌入社区,并构建其主体性,也可能成为阻碍其发展的力量。
值得注意的是,“主体性嵌入”理论不仅强调社会结构的制约性,更预设了行动者通过实践反思重构主体性的可能性。基于这种互动辩证的理论预设,本研究将尝试提出社工机构“主体性嵌入”的条件预设,即在什么条件下社工机构能够实现有效嵌入。作为社区场域的“外生物”,社工机构嵌入社区治理首先面临机构价值理念与社区治理目标的一致性问题;其次是社工机构的功能定位及所具备的能力与治理需求适配度问题;再次是社工机构能否获得其他治理主体的接纳和信任,以使多元主体在平等、自主的交往互动中实现主体性交互建构。据此,本研究认为,社工机构参与社区治理,要以社区为实践平台,立足于社区治理的现实情境和需求,基于主体性“价值—能力—交往”三维整合模型,遵循“社会为本、专业为用、关系为基”的嵌入逻辑,推动社工机构在价值、专业与网络三个维度上全面嵌入。
(二)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个案研究方法,聚焦于N市4家社工机构(CY、ZJ、HX、SS)参与社区治理的实践活动。2021年3月至2023年1月,笔者对这4家社工机构进行了跟踪研究,采用深度访谈和参与式观察等多种研究方法,旨在全面、深入了解其在社区治理中的主体性,并分析其主体性困境及成因。访谈对象涵盖机构负责人、督导、项目负责人以及一线社会工作者等。访谈内容包括机构的基本情况、参与社区治理的具体领域和内容以及与其他治理主体的互动状况。此外,笔者还以“局内人”身份进行参与式观察,通过直接参与和现场观察,深入收集4家社工机构在社区场域中的活动开展情况,及其与基层政府、社区居委会、企业和居民之间的互动情况。
三、主体性缺失:社工机构参与社区治理的现实困境社工机构在社区治理中面临主体性困境,具体体现在社工机构参与社区治理的目的性、自主性和能动性三个层面。
(一)参与的目的性迷失
目的性是主体性的本质呈现与核心维度。社工机构参与社区治理的主体性首先表现在其目的性上。社工机构参与社区治理应坚持“需求为本”,满足居民生活与发展需要,维护社区秩序,促进社区发展。然而,在调研中,笔者发现,社工机构在社区治理中出现价值偏移与目标错位现象。
1.让“资方满意”与“随项目而动”
由于对资方
能怎么办呢?毕竟资方最大,要想尽办法让他们满意。(HX机构负责人)
社工机构参与社区治理需要有明确的服务定位,这样才能在社区治理和服务中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优势,提升服务效能。然而,笔者调研发现,大多数社工机构“随项目而动”。“随项目而动” 强调社工机构因生存而依赖项目资金,其不顾自身服务领域的定位与发展战略,盲目申请项目,即使项目与机构专长及服务宗旨不符。这种做法虽然能在短期内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但不利于机构的长期发展。
抱着为学生提供专业实践平台、促进专业发展的初衷,创办了 CY机构 。基于专业背景和自身优势,医务社会工作成为CY机构的服务定位和发展方向。然而,现实情况却事与愿违。我们带着学生去医院做服务,医生和护士是认可和欢迎的,但对于推动服务项目购买,领导沉默了。经过考量和权衡,理事会决定让机构参与社区治理项目竞争,让机构先“活”下来。(CY机构负责人)
CY机构是由高校社会工作专业教师发起成立的。基于医务社会工作的专业优势,机构原定专注于医务社会工作服务领域。然而,为了获得经费支持,维持机构运作,CY机构参与了社区服务和社区治理领域。在2023年的回访调研中,CY机构创办人表示,之前的项目地方财政已无法提供资金支持,因此机构不得不考虑竞标司法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笔者调研发现,社工机构陷入“全域化”服务困境,即在服务领域、服务人群上进行策略性全面覆盖。社工机构采取“全域化”服务策略往往不是为了更好地服务居民和社区,而是为了拓宽项目申请范围,获得更多项目承接机会。
2.盆景化服务策略与成本控制
为了使项目获得更好的评估结果,社工机构往往会选择“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盆景化服务策略。所谓盆景化服务,是指社工机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以在评估中获得更好的成绩为目标而采取的一种策略性、短期化的服务模式。其核心在于通过集中资源,打造亮点,以迎合评估或资助方的需求,而非真正满足服务对象要求或解决社区问题。
无论是甲方,还是第三方评估专家,都看重项目的特色和亮点服务。项目评审时,第三方评估会要求在评估报告中呈现项目亮点。(SS机构负责人)
为了获得好的评估结果,社工机构集中所有精力打造亮点。然而,盆景化服务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机构的专业发展。同时,盆景化服务注重视觉呈现和空间营造,以便于服务的宣传和报道。这对服务对象和居民的实际价值有限,相反,可能会因场景营造开销而挤占服务投入。
笔者调研还发现,部分社工机构为了降低项目成本,招聘低学历、非专业出身的兼职员工,在员工专业技能培训、外出参访学习方面尽量少投入,甚至完全不投入。部分机构在服务实践中过于追求完成服务数量指标,倾向于通过组织大规模的活动来取代本应针对个体或特定群体开展的个性化专业服务。
(二)参与的自主性缺失
自主性是主体性的权能展现和实现前提。社工机构的自主性是指机构在参与社区治理实践中按照自身目标进行自我决策和自我行动的能力。其不仅能保障机构自身的自主行动,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监督政府行为,制约过度市场化逻辑。放弃自主性,机构必然丧失主体性。[13]笔者调研发现,社工机构参与社区治理面临自主性缺失的困境。
1.不平衡的合作关系
在社区治理的合作框架中,政府与社工机构在理论上是一种平等的合作伙伴关系。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政府拥有资源分配权和行政权威,这种合作关系往往呈现出一定的不平衡性。政府在合作中占据主导地位,倾向于将社工机构视为实现基层治理目标的“重要支持力量”,而非合作伙伴。政府通过制定政策、提供资金或项目支持等方式,对社工机构的活动进行引导和规范,使其服务内容和方式更符合政府的期望与要求。与此同时,社工机构在社区治理中还需协调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这进一步限制了其在服务设计和实施中的自主性。总之,这种合作模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社区治理的开展,但也使得社工机构在资源依赖和行政压力下,难以完全发挥其专业性和创新性。
入驻社区,居委会认为我们就是他的“兵”,认为社会工作者到社区就是来协助居委会工作的。(CY机构项目负责人)
社工机构承担了大量基层行政事务,极大分散了原本可用于开展专业服务的资源,其专业主体地位的权威性也因此难以保障。
2.参与领域受限,决策权能不足
理论上,社工机构在社区治理中具备独立主体资格、主体权利和主体地位,能够自主决定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领域。笔者调研发现,社工机构的自我决策和项目执行受到项目资助方和项目管理方较严重的干预,社工机构在项目运作、项目管理以及服务决策等方面缺乏足够的权能。资方一般会对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进行审查,要求社工机构取消其认为具有风险的服务和活动,尽管这种风险客观上可能并不存在。此外,基层政府或社区出于对积累政治资本或应对上级考核的考虑,往往会对社工机构的项目目标和内容进行干预。这种干预可能会导致社工机构偏离原有的服务理念和专业性,转而迎合基层政府或社区的短期需求和偏好。
社区书记对我们有“高期待 ”,要求我们创新,做亮点,以此获得上级(街道领导)的认可。我们尝试进行沟通,澄清项目内容、社会工作者的能力限度以及工作边界等,但他们会提出某某社工机构在哪个社区做的特色和亮点服务(大多获得街道领导表扬)。社区还会根据当下的工作任务,要求我们修改或调整项目方案。(ZJ机构负责人)
(三)参与的能动性式微
能动性是社工机构主体性发展良好的重要表现。社工机构的能动性建立在机构参与能力基础之上。笔者调研发现,社工机构在社区治理中面临专业能力不足、机构能动性式微的困境。
1.实践反思与创新能力不足
社会工作要在中国本土生根发芽,不能盲目照搬西方社会工作理论知识与方法,而是应立足于社区文化、居民具体需求以及居民愿意接受的工作手法开展工作。这要求社会工作者具备高度的文化敏感性以及对环境与场域的反身性,实现理论与实践整合,促进人与环境的交融,进而获得本土实践知识,提升专业实务能力。然而,部分社工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缺乏这种反思能力。
为了推动项目标准化执行,民政局制作了个案、小组、社区标准流程以及记录模板和相关套表。但是在督导中,我们发现了其“副作用”,机构和社会工作者机械地遵照标准流程和模板做服务。(CY机构督导)
脱离了社区情境和居民真实需要的标准化服务,虽可以应对项目评估,却不利于机构专业服务和创新能力提升,社工机构参与社区治理的独特价值难以彰显,并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工机构的专业性。
2.服务供给与社会协同能力不足
社工机构的治理功能与服务功能在实践中是彼此衔接或交织在一起的。社工机构为居民提供高质量服务,进而获取居民的认同,引导和动员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所谓以服务促治理。[14]然而,笔者调研发现,社工机构面临服务供给和社会协同双重能力不足的困境。
一是专业人才“难招”“难留”,导致机构服务供给能力不足。充足的专业人才是社工机构专业能力的基础和保障。但现实情况却是社工机构专业人才紧缺。大多数机构负责人表示专业人才“难招”“难留”。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社工机构专业能力不足的状况。
二是利益协调与合作网络建构不足,导致机构协同参与能力较弱。协同参与能力是社工机构参与社区治理的高阶能力,是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社区治理格局的重要支撑。首先,社工机构能够充分发挥其第三方身份优势,协调政府、社区居委会、居民、企业、社会组织等主体间的关系,促进多元主体合作共治。其次,社工机构能够发挥其身份优势,整合多方资源,促进多元主体合作共治网络建构。然而,在现实中,社工机构在发动多元主体参与中,难以发挥其专业和身份优势来解决多元主体间利益冲突,促进多元主体间的互动与合作。
社工机构需要协调好社区和居民之间的关系,可实际上,居民不熟悉我们,社区不了解我们,关系协调成了停留在书本上的东西。现在我们有事找书记,让书记给我们“撑台子 ”。(ZJ机构项目负责人)
总之,社工机构在社区治理中面临主体性缺失问题。这不仅指社工机构主体意识和能动性不足、自主性行动缺失,也指社工机构在实践中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导向的策略化运作所导致的机构参与治理目标偏离和功能异化。可以说,社工机构的主体性缺失反映的是社工机构在社区治理中的价值偏移与目标错位、专业脱嵌与能力不足、多元主体交往困境与主体失位等深层次问题。
四、脱离与偏移:社工机构主体性缺失的内在机理分析社工机构主体性缺失的原因,需要关注宏观社会结构与微观实践场域对其主体性的影响和形塑。宏观层面应聚焦国家与社会关系格局对社工机构主体性“一阶发育”的影响,微观层面应聚焦社区治理场域,分析社区治理结构,尤其是政府、市场和社区主体的角色定位、行动逻辑对社工机构主体性“二阶建构”的影响。
(一)失衡关系格局制约社工机构主体性“一阶发育”
社工机构主体性“一阶发育”强调的是机构主体性的“初成长”。对其进行分析应立足于机构发展的宏观社会背景和社会结构,从社工机构行业成长历程中寻找线索。鉴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深刻影响行业和机构发展,这一关系便成为重要的分析维度。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逐渐呈现出一种“强国家—弱社会”的结构特征,这一结构形态对社工机构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1.“强国家”权利让渡与社工机构催生式成长
“强国家”通过让渡权力和赋能,强力推动社工机构快速发展。一方面,政府主动放权,转变职能,推进政社分离,并构建“契约+项目”机制,使社工机构得以通过项目方式参与社区治理。另一方面,不断优化社工机构发展与治理参与的制度环境,包括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规划正式纳入国家顶层设计,推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强调促进社工机构发展的重要性,给予社工机构特殊关照,积极拓展社工机构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实践空间等。同时,不断给予社工机构资金、技术、场所等支持。
在国家的大力推动下,社工机构迎来了快速发展期。社工机构不再局限于东部沿海及一、二线城市,而是广泛拓展至中西部地区的三、四线城市。
基金会计划开展留守儿童的服务项目,并有意委托专业的社工机构来执行。民政局看到我们在这方面的志愿服务经验,鼓励和支持我们成立社工机构。(ZJ机构负责人)
笔者调研发现,民政局的积极支持与推动对社工机构创办起到了关键作用。N市地处我国西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较落后,社会工作的知晓度、认知度不高,民间自发成立社工机构的意愿和动力不足。全市首个市级社工机构ZJ成立于2014年6月,得益于市民政局的大力支持。2016年至2018年,N市共创办了5家社工机构。2019年伊始,随着省民政厅推进社区治理试点示范和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的建设,N市民政局对社工机构的发展更加重视,积极支持创办社工机构。N市民政局于2019年至2022年共登记注册了17家新社工机构,其中包括本次调研涉及的CY机构和HX机构。
2.脱离本土实践与能力不足:催生式成长的隐患
相较于一般社会组织,社工机构因其专业性而受到青睐。可以说,专业能力是社工机构主体性实现的本质要求和保障。然而,当人们对社工机构的专业性满怀期待时,社工机构却显得力不从心。
多数社工机构的专业能力不足。即使像我们这种有(高校)社会工作专业背景的机构,也不能说其专业性很强。以机构参与社区治理为例,社会工作者不能机械照搬理论知识,应结合社区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这需要社工机构能够融入社区文化和现实情境,拥有协调多方关系、资源整合、公关等能力。(CY机构项目负责人)
社工机构在参与社区治理时展现出的专业能力具有鲜明的实践导向性。社工机构专业能力不足的实质是其专业实践能力的欠缺。社会工作是一门注重实务的应用型学科,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因此专业实践能力就成为检验社会工作专业性的重要指标。社工机构的专业实践能力是指社会工作者基于专业知识的学习,在专业实践中,利用、协调各种知识和资源来解决问题,其强调的是主体的行动力、反思力和创新力。
社工机构的实践能力不足反映出其催生式成长所带来的隐患。“外生”社会工作的价值伦理、理论知识和技巧方法都深深烙刻着西方文化印记。这可能导致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和本土情境之间存在较大张力,因而需要根据本土文化进行选择、调试、融合和创新,以推动社会工作本土知识体系建构。换言之,社会工作要融入中国本土情境,在本土实践中实现创新与发展。而自上而下的成长路径以及社工机构自身反思力的不足使社工机构在本土融入方面存在不足,出现与本土实践相脱钩的现象。
缺少本土文化的滋养,社工机构的服务难以充分融入当地文化脉络;服务实践淬炼不足,使得服务方法和技巧不够成熟;实践反思缺失,阻碍了机构从实践中汲取经验和能力提升。因此,社工机构的专业实践能力显得不足。
3.“弱社会”支持不足与社工机构依附式发展
改革开放后,“强国家”通过简政放权、主动退让和权力让渡等一系列措施,积极培育并壮大了社会力量,有效激发了社会活力,但社会力量仍然较为“弱小”。这种“弱社会”的现状致使社工机构在获取生存资源和服务实践机会方面面临困境。一方面,薄弱的公益生态系统难以为社工机构的生存、发展及服务实践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另一方面,社会工作行业生态尚未形成,行业组织发展进程缓慢,且组织功能发挥不足,进而难以在资源、服务质量、专业能力、伦理规范上为社工机构提供足够支持。
为了获取必要的生存资源与服务实践机会,社工机构积极融入政府体制,由此在合法性确认、资源获取及组织关系建立上均形成了对政府的依赖。
4.脱离社会与价值抉择困境:依附式发展的挑战
依附式发展为我国社工机构的快速发展和服务实践提供了强大助力,但也需要正视社工机构依附式发展的挑战。过度依附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社工机构脱离社会的风险。这里的“社会”主要是指与政府、市场相分离的领域,其遵循不同于政府和市场的行动逻辑。社工机构的社会主体身份和社会性价值取向决定了其扎根民间社会、融入群众生活的行动策略和实现服务对象利益、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行动目标。
社工机构过度依附政府使其在社区治理实践中面临价值决策困境。社工机构在与政府的互动中,更多是遵从者,依据政府的意愿开展服务工作。社工机构倾向于以行政需求替代民众需求,让“资方满意”成为其行动指南,机构使命和价值追求因此受到影响。
我们需要尽量满足项目购买方的需求,推动项目进展,完成合同指标,做文字材料,提出服务框架和工作模式,寻找项目特色和亮点,迎接专家评估,等等,没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沉下心做服务。(ZJ项目负责人)
总之,社工机构的“社会性”被“行政性”所超越,行政目标逐渐取代组织本身的使命,服务目标偏离公益服务宗旨,难以彰显其专业价值。
(二)多元主体工具性交往阻碍社工机构主体性“二阶建构”
要摆脱“一阶发育”不足的现实困境,社工机构必须扎根本土,在本土实践和服务中寻找自身定位,增强价值使命感,提升专业实践能力。这就要求社工机构进入社区,扎根社区,服务社区。可以说,参与社区治理是社工机构进行主体性“二阶建构”的重要路径。现代意义上的社区是政府、市场、社会力量、社区居民等不同主体构成的互动场域。多元主体互动构成一个关系场域。根据马克思主义主体性思想,主体性是在交往实践中生成并发展的,主体间互动与交往的质量直接决定了主体性的生成和发展水平。在社区治理场域中,多元主体(包括政府、市场和社区主体)的角色定位及行动逻辑对社会工作机构的主体性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和形塑作用。
1.政府工具理性下的社工机构行政化
在现代社区治理中,政府与社工机构构建了一种功能互补关系,双方进行制度化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实现公共善治。然而,从实践来看,政府将与社工机构的合作视为一种策略性选择,对社工机构进行吸纳乃至同化。
第一,基层政府工具理性驱动下的目标置换与行政吸纳。一是政绩导向的行政化运作逻辑。在科层压力传导机制下,基层政府部门往往将行政绩效考核指标置于公共服务本质属性之上,导致对社工机构的工具化使用倾向。二是行政吸纳。基层政府通过行政吸纳手段对机构实施监管。基层政府对社工机构的行政吸纳主要采取组织培育和购买服务两种方式。一方面,全范围地介入机构从成立到发展全过程,包括机构设计、组织管理到人事调配等方面;另一方面,通过购买服务嵌入社工机构,主要体现在对项目承接机构的选择、项目服务内容、领域、方式和进程的干预上。
第二,在政府工具理性驱动与行政逻辑的干预下,社工机构面临行政化非预期后果。社工机构行政化是指社工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被纳入行政层级系统,受到行政逻辑的规制和影响,导致机构内部治理和项目服务呈现行政化特征。一是社工机构内部治理行政化。社工机构内部结构和运作出现科层制特征,组织层级增多,管理僵化和程式化。二是社会工作服务行政化。社工机构在服务开展中逐渐偏离了以服务对象需求为本的专业使命,转而以完成行政任务替代专业服务。具体表现为注重文牍式管理,轻视具体业务工作;注重数字化政绩,轻视实际工作成效;绩效考核重结果,轻过程。
2.企业经济理性下的社工机构功利化
在社区治理中,企业与社工机构有可能在行动目标、价值理念上实现整合与达成一致,形成资源和功能互补。一般而言,企业在社会责任的感召下,积极参与社区治理,通过慈善捐赠、员工志愿服务和项目投资等方式向社区提供财务、物质或人工技术等支持。然而,部分企业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不高,企业对于社区公益参与的态度较为淡漠,参与的功利性动机较强。笔者调研发现,部分企业和社区商家并不认为自己对社区负有责任。部分企业在与社工机构合作时,带有营利动机。其关注合作所能带来的收益,如产品销量的提高、企业品牌影响力的扩大,且希望这种收益是即时的,否则将选择放弃合作。随着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力度的加大和资金投入的增加,部分企业甚至看到了社会工作服务的市场潜力,从而创办社工机构。笔者在调研中发现,部分物业公司、家政公司、养老机构纷纷注册社工机构,以便承接社会工作服务项目。
在与企业合作中,部分社工机构未能充分彰显公益价值的引领与制衡作用,反而被市场逻辑反向嵌入,致使自身运作出现明显的功利化倾向。社工机构功利化主要是指社工机构受市场逻辑的影响,将资源获取与运作效益置于首位,进而发生对以居民需求为本的服务理念和公益性价值目标的偏离。部分社工机构学习、借鉴企业经营模式和经营策略,旨在通过扩张和连锁运营来拓宽资源获取渠道,并增加利润。但在此过程中,由于负责商业运营的商业部带来的即时利益显著,机构易将重心向商业部门倾斜。长此以往,专业服务部门秉持的价值理性便逐渐让位于商业部门的工具理性,最终导致机构呈现出“公益外壳—商业内核”的组织异化形态,偏离了对社会价值使命的坚守与追求。
3.社区个体理性下的社工机构失能
社区居民本应是与社工机构关系联结最为亲密、互动最为频繁的对象。然而社区现代化转型、个体理性不断膨胀导致居民的共同体意识弱化,社区公共性式微,居民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参与积极性普遍降低。一是社区公共性式微。聚集在同一物理空间的居民,由于缺失深层次的利益联结和交往互动契机,彼此陌生而疏远,集体观念不强,社区公共性不足。二是居民参与缺位与表层化。笔者调研发现,社区参与主体是老人和儿童,青年与成年人较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社区老人虽然会选择性地参与社区活动,但其参与范围一般限于休闲娱乐活动,参与目的是消耗闲暇时光,丰富退休生活,而对于促进社区整体发展的公共事务,则参与水平和参与程度较低。
社区居民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冷漠态度使社工机构面临失能危机。社工机构在社区治理中只能停留在“服务供给”层面,即主要向社区弱势群体提供服务,对于“促治理”,即发动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则心有余而力不足。
通过对社工机构主体性缺失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可知,本土实践脱离和主体性建构偏离构成了这一问题的深层作用机制。一方面,“强国家—弱社会” 的关系格局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社工机构本土实践与社会脱离。社工机构由于缺乏本土文化浸润和服务实践锤炼,且未能与基层群众建立有机联结,而陷入专业实践能力不足、价值理念模糊的困境。另一方面,在社区治理场景中,政府、企业、社区等主体受自身利益驱动,将社工机构视为获取利益的工具,使其遵循 “主—客” 互动模式和工具主义逻辑。这种互动导致社工机构行政化、功利化、失能化问题凸显,阻碍了社工机构主体性的发展,并造成其主体性建构偏离。
五、“价值—能力—关系”:社工机构主体性建构三维路径重塑社工机构的主体性,需要在扎根社区、融入居民日常生活中,尤其是在多元治理主体平等交往互动和协商互动中,进行价值重塑、能力建设与关系重建。
(一)价值重塑:社工机构的社会性嵌入
社会工作的价值关怀和本质属性决定了社工机构的实践性目的和服务目标,是社工机构的行动依据。根据社工机构社会性本质属性与社区治理的现实需求,并结合社工机构的实践经验,本研究提出社工机构嵌入社区治理的价值旨向和行动原则,即坚持“社区为本”与“需求为本”的行动理念和原则,并秉持“关系为基”的行动策略。
1.坚持社区为本,以社区为实践平台
一是以社区为平台,将个体居民与其所身处其中的社会脉络加以勾连,进而借助社区这一场域,实现对居民需求的回应和能力的激发。二是重构社区生活共同体,促进居民间情感相通和利益相融,推动居民在日常交往中形成紧密互动的关系,并携手合作,共同致力于社区建设与发展。三是将社区视为连接个体、家庭、群体及其更大范围的结构和系统的通道。通过多元主体关系的系统连接和建构,拓展居民的社会和公共关系网络,积累社会资本,提升社区凝聚力,增强居民公共事务参与的意愿和能力,促进个体与社区公共性、个体与社会的有机连接。
2.聚焦“角落里”,保护社区弱势群体
社工机构的社会性决定其对善和公平公正的追求。聚焦“角落里”容易被忽视的弱势群体,是社工机构参与社区治理的价值使命。因此,社工机构应高度关注社区中社会救助群体、高龄困境老人、事实孤儿、留守儿童、残疾人以及遭遇意外突发状况的个人和家庭,了解其需求,为其提供专业服务。更为重要的是,保护社区弱势群体要学会运用“关系性”视野分析问题,进行服务实践。通过构建并修复服务对象的社会关系网络,为其提供一个强有力的支持系统,以助其有效应对各种困境。这不仅是解决当前问题的重要途径,更是通过加强社会联结与共同体意识,实现对服务对象的全面赋能,增强其抗压能力和风险韧性。
3.强化“衔接处”,激活社区公共关系
聚焦社区现代化转型带来的组织关系断裂、人际关系冷漠和社会资本不足困境,社工机构一方面需要激发居民的主动性和主体性。通过各种途径将分散的、缺乏权利与资源的个体组织起来,以形成互助、互惠的社会关系网络,进而促进其社会关系改善,激发其社区归属感,增进其参与实施助人行为的意愿。另一方面需要促进社区再组织化。通过国家、市场、社会多元主体联动、合作和协同,形成社区治理和服务行动共同体,为社区治理注入资源,赋能社区自治组织,培育社区社会组织,进而重构社区关系,建设社区共同体。以此改善社会纽带松散、个人与公共空间疏离的社会形态,增强社区居民的安全感和归属感,推动社区团结与公平正义,全面构建一个包容、团结、共建共治的共享发展型社区。
(二)能力建设:社工机构的专业嵌入
专业能力是社工机构有效嵌入的基础性保障。社工机构需基于治理与服务实践,不断提升专业能力。社工机构需要坚持两个核心原则:一是深度植根社区情境,理解并遵循社区的文化规范与价值观,积极吸纳本土化的实践经验与智慧结晶,通过持续的实践反思,不断强化和提升专业能力;二是精准把握服务对象的需求,高效整合社区情境资源,在满足居民多元需求中提升专业能力。
1.扎根社区,融入居民日常生活
融入居民日常生活,首先是从物理空间进入社区,与居民生活直接接触。广东绿耕社会工作发展中心
2.嵌入地方文化情境
社工机构应尝试通过对本土或传统文化资源的充分挖掘和创造性转化,重构居民日常生活图式,建构与现代化社区发展相适应的公共生活理念。有学者认为,在基层社会治理中要充分运用中国家庭伦理的“代际互助”,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效能。[16]社工机构在社区治理中,可充分运用“为了子孙”的家庭伦理观念,以儿童参与为契机,引导和促进家庭参与社区公共事务,让作为私人领域的“家”发生转变,从而营造社区公共氛围。在实践中,不仅进行家庭内部关系重构,还可以进行家庭关系“外化”,即通过拟亲缘关系建构,重构社区社会关系。如在社区交往中,将邻里互助构造为拟亲缘关系,将一个个家庭黏合起来,增强社区团结。由此,“家”成为构筑公共领域和基层社会治理的社会性基础和积极力量。
3.建构互为主体的共生关系
要建构社会工作与服务对象互为主体的共生关系,社会工作者并非指导服务对象生活改变的专家,而是同行者和陪伴者。这就要求社会工作者明确自身的定位和立场,即作为服务对象的同行者、陪伴者和支持者,以平等的姿态融入服务对象的日常生活,引导和协助服务对象分析问题、制定并执行行动方案,评估行动结果。在此过程中,社会工作者也可以获得能力的提升,实现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双重能力建设的目标。
(三)关系重建:社工机构的网络嵌入
主体性在交往实践中生成并发展,其发展水平深受交往实践质量的影响。在社会治理中,参与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特征,涵盖了党委、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居民。这些主体之间及其内部存在错综复杂的利益诉求和行动逻辑。这些利益诉求和行动逻辑的差异既可能促进多元主体功能的发挥,也可能构成障碍。其中,良性的主体关系与互动模式是推动各方主体性成长的关键因素。在社区治理场域,多元主体通过良性互动,实现了主体之间的交互建构与重塑,即“主体性互构”。主体性互构不仅促进了各主体之间的相互理解、协作与共赢,还为社区治理体系的完善与发展注入了新活力。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正是基于这种理念而提出的。这一建设实践旨在通过推动多元主体之间的高水平交往,促进参与方在平等沟通、协商共识的基础上,实现行动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有机统一。在这一过程中,各主体不仅能充分展现自身的功能与优势,还能在相互学习、相互借鉴中不断提升自身的主体性。社区治理共同体的建构过程就是多元治理主体的主体性被不断激发,以及多元主体性之间实现互构与重塑的过程。
1.强化党建引领,凝聚价值共识
实现多元主体的“价值性互嵌”,达成行动目标共识,对于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具有基础性意义。这需要发挥党组织的优势,以社区公共性建构为导向,实现多元主体的价值性互嵌,改变多元主体的认知偏差,使其从自我利益欲望和诉求中跳脱出来,为实现公共利益展开合作行动。
一是强化党建引领的核心作用,达成社区治理共识。基层党组织通过唤醒并强化各主体的社会责任感与担当精神,促使多元主体达成共识。在此基础上,基层党组织应深掘社区内部的“最大公约数”,以此为纽带紧密联结多元主体的价值理念与社会认同。二是党建引领多元协商,重建社区公共性。多元主体公共协商的过程就是形成公共性的过程。促进多元主体协商共识达成,就需要发挥好党组织在社区协商中的引领作用。基层党组织应积极搭建社区协商平台,进一步增强社区协商的开放性,吸纳更多社会组织、各界人士参与其中,并培养社会主体的协商治理能力,使其了解协商的规则、协商流程和内容以及话语的理性表达。
2.构建“一核多元”治理格局,推动主体功能深度融合
在价值共识引领多元主体目标一致的基础上,促进多元主体的联动合作与功能协同,关键在于实现多元主体的“结构性互嵌”。即构建一个紧密的合作治理网络,确保多元主体间的关系能够常态化地连接与互动,从而有效推动各治理主体功能的深度融合与协同发力。根据结构性互嵌的功能融合目标和我国社区治理的现实情境,构建“一核多元”的社区治理组织体系和主体结构具有重要价值。
首先,发挥党组织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促成治理合力的形成。一是充分发挥党在协调政府治理与群众自治良性互动中的领导核心作用,通过完善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和德治三者融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把党的组织优势、政治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优势。二是大力加强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引领、组织引领和机制引领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社会治理攻坚克难的“桥头堡”和充分激发基层社会创造活力的“发动机”。三是强化多元主体的利益协调能力,打破利益固化的藩篱,把追求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作为价值旨归,促进社会治理共同体高效协调合作,打造活力与秩序并存、效率与价值兼具的利益共同体。
其次,明确主体职责定位,实现多元主体有序参与和良性互动。一是明确基层党组织的核心领导地位。党组织的核心领导地位首先体现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把握和执行,保证社区治理“不偏航”、“不走样”和有实效;发挥党组织整合协调职能,协调治理主体间的矛盾冲突,整合各治理主体所占有的独特资源,以达到社区治理合力的最优化。二是企业和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区治理,为社区居民提供高质量公共产品和服务,整合社会资源,动员居民有效参与社区公共事务,构建社区社会资本。三是居民要增强自觉参与意识,关注和关心社区,积极主动参与社区公共事务治理,促进社区发展。
3.从工具理性到交往理性转变,促进主体性交互成长
要实现多元主体的主体性互构与成长,关键在于推动多元主体间的交往互动从工具理性向交往理性转变。一是理性对话,强化主体责任意识,推动主体目标共识与价值实现。交往理性强调交往行为是一种“主体—主体”遵循有效性规范,以语言符号为媒介而发生的交互性行为,交往主体将对方视为平等交往的合作伙伴,在平等沟通和互动中达成共识,分工协作。多元主体在互动中达成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统合和协调,最终实现整体功能最大化,从而服务社区居民,推动社区治理现代化。以企业与社工机构合作为例,社工机构应坚定秉持公益原则和社会性价值取向,在双方协商中以公益原则和社会性价值取向影响和约束企业的商业冲动,推动企业由“利润驱动”转向“社会责任”,实现公益目标和市场效率的互嵌共生。
二是在协商议事和平等交往中实现多元主体的赋权和增能。其一,在协商议事中实现权利互构。从基层社会治理实践看,协商议事渗透着权力与权利的互构机制。社区协商议事,一方面可以填补和强化党组织和政府在基层社会秩序建构中的权力空间;另一方面可以将多元社会主体组织起来,向社会组织、企业与居民赋权,促使治理共同体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主体力量成长壮大。其二,在交往中强化学习,实现主体间的双向赋能。以社工机构专业实践能力建设为例,社工机构在扎根社区、开展社区治理和服务中要向党、政府等主体进行学习,充分借鉴、吸收和融合本土性社会工作(党的群众工作和政府行政工作)的价值、经验、方法和优势,提升专业实践能力。党的群众工作和政府的行政工作对社会工作经验的借鉴,可以提升党和政府的工作效能。通过本土社会工作与专业社会工作的共同融入、相互促进,实现主体间的双向赋能。
六、结束语社工机构参与社区治理,要以社区为实践平台,立足于社区治理的现实情境和需求,基于主体性“价值—能力—交往”三维整合模型,遵循“社会为本、专业为用、关系为基 ”的嵌入逻辑,推动社工机构价值嵌入、专业嵌入和网络嵌入,进而在有效嵌入过程中建构其主体性。这一过程不仅依赖社工机构自身的“内力”提升,更离不开外部环境的“外力”推动。[17]中央社会工作部和各级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将作为关键外部支持力量,为社工机构主体性建设构建坚实的支撑结构与良好的情境氛围。一是带动政府与社会关系调整。通过将社会工作事业纳入党委工作序列,采用党委统一领导体制替代党政分工的领导体制,提升体制的统筹能力和动员能力,吸引社会力量及慈善资源支持社工机构的发展。二是社区治理结构优化与关系协调。党组织将自身的价值导向、组织网络、行动逻辑等深层“基因”植入基层场域,实现对基层社区的深度改造和统合,推动社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为社工机构的有效嵌入和主体性重塑提供基础性支持。
注释
①“资方”主要是指项目资助方(项目初始委托方)和项目管理方(项目中间委托方)。受地域限制,项目资助方(即出资方,如民政厅/局)可能将项目管理权赋予项目落地辖区的职能部门(乡镇/街道政府),以便更好地监督和跟进项目执行。一般而言,项目管理方拥有项目监督、成效评估、项目款拨付等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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