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学院,北京,100875
基金课题
-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202206200041)。
作者简介
- 温腾龙(1994— ),男,汉族,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社会工作实务与评估.
通讯作者
- 程赋(1993— ),女,汉族,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社会组织,政府购买服务,社会工作;Email:lia2009sw@126.com。.
文章历史
- 收稿日期:2024-07-03
2.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学院,北京,100875
2. School of Sociology,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5, China
中国社会现代化变迁的深化使得家庭呈现出规模逐渐缩小、成员分散的趋势,加之破裂或不完整家庭(丧偶、未婚、离婚等)数量的不断增加,独居老人的比例也随之扩大。有研究显示,我国独居老人在农村地区的比例约为37%,在城市社区的比例约为50%,而大城市中处于空巢或独居状态的老年人高达70%以上。[1]一般而言,独居老人是指年龄在60岁及以上独自一人居住的未婚、丧偶、离婚或分居的老年人[2],或指子女离开大家庭且丧偶、独自生活的老年人。[3]相关定义并未将“有无子女”及“是否有伴侣同居”等条件进行细致划分。有学者将独居老人分为三大类:其一是既无子女又无老伴,独自生活的老年人;其二是没有子女,与老伴一起生活的老年人;其三是有子女,但与子女分开居住的空巢老年人。[4] 有学者将独居老人同独立一人居住、家庭生活无人照料的孤寡老年人并称为“独居孤寡老年人”。[5]相对于家庭发展周期在“向老期”、家庭系统相对健全的空巢老年人,有研究进一步指出,独居老人更具体指向于破裂、不完整家庭的孤寡老年人,并且他们是比空巢老年人更弱势的群体。[6]
“独居”“孤寡”的生存状态加剧了老年人的身心疾病和生活压力。与非独居老人相比,独居老人更有可能出现健康状况不佳、视力低下和日常生活困难等问题[7],表现出较高的孤独感,甚至是抑郁情绪。[8]独居老人多为自我照料,而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独居老人难以独立照顾自己,甚至出现“孤独死”的情况。[9]部分独居老人仅有微薄补助或无任何收入,其生活质量受到经济窘境的严重影响。[10]因此,有学者指出,开展针对独居老人的专业照护服务至关重要,并且应将“赋权”作为基本服务理念[11],以解决服务对象面临的困境。
与此同时,受到积极老龄化浪潮的影响,针对老年人的赋权行动是否具有积极老龄化视角成为检验服务成效的重要指标。以往老年人往往被贴上无能、需要帮助、没有价值等负面标签。[12]在对老年人的评估中,“依赖性”“年老体弱”等较为负面而具有刻板印象的词汇常把老年人放置在“他人”而非真正的“参与者”的位置上。[13]而积极心理学将心理学的发展目标由“治疗”转为“潜能开发”,表现在老龄化问题上就是要帮助老年人开发潜能,树立积极的社会参与心态,消除年龄偏见,为其社会参与提供适宜环境。[14]因此,“参与”与“赋权”成为积极老龄化的重要原则,其强调要采取自上而下的政策行动,为老年人开展活动创造机会。[15]换言之,在积极老龄化视角下,面对老年人的专业赋权服务不仅要注意培养老年人的个人主体性和主动性,还要强化制度等外部力量的作用。[16]鉴于此,积极老龄化所提倡的理念和原则应该成为独居老人专业赋权服务的重要基础。
作为解决人类困境、提供专业服务的职业,社会工作自产生以来就被定义为提供赋权行动的职业。[17]但是,社会工作针对老年人的专业赋权服务却难有成效,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赋权行动并未将积极老龄化原则纳入其中,从而缺乏有效的行动框架和实施策略。有学者指出,在我国的老年社会服务中,社会工作“助人自助”原则并不被认可,反而根据需求评估实现服务的递送和管理成为了社会工作者的日常任务,老年社会工作的赋权实践已经背离促进老年人“自我独立”的宗旨。[18]长此以往,社会工作者的助老服务极易由于老年人自主性表达不足等原因而赋权无效,甚至陷入“去权陷阱”。[19]并且由于大部分一线工作者没有接受过专业的社会工作培训,现有服务只能停留在日间照顾、家政服务等初级水平[20],导致专业服务难以实现真正的赋权。
综上所述,本文试图整合赋权和积极老龄化的理论内涵,拟在此基础上构建以积极老龄化为原则的独居老人社会工作服务的赋权行动框架与实施策略,再结合具体案例展开内容分析,旨在回答以下问题。社会工作者对独居老人提供了何种赋权策略?在积极老龄化视域下,社会工作者应当如何开展赋权行动?
二、文献回顾与分析框架(一)老龄化与独居老人的“缺权”
要对老年人尤其是独居老人进行有效赋权,探究其“权能”何在、为何“缺权”及在何种层面“缺权”是首要任务。自1976年所罗门(Solomon)创立“增能赋权”(Empowerment)概念以来,赋权理论以其鲜明的人本主义取向特点,逐渐成为社会工作实务领域的主导理论之一。其强调人类精神的内在智慧,任何人都具有内在转变的能力,这种能力会将风险因素转化为保护性或再生性因素。[21]有学者指出,赋权对象的“权”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其自身原本积蓄的能力,这些能力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发挥作用;二是其所处社会环境所具备的资源,比如社区、政府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资源,这种“权”需要通过当事人自身的感知和利用才能最终发挥效用。[22]因此,对于老年人而言,审视其权能应立足于两个方面:一是着眼于老年人自身的内在智慧和能力,恢复其自我掌控力;二是要为老年人提供包括制度支持、资源补给等激发其潜力的外部环境。
随着全球范围内老龄人口的结构性增长,老龄化一直以“问题”的形象出现在世界各国的社会治理和福利制度的话语体系中。这使得无论是老年人自身权能,还是来自外部环境的资源都在相对消极的老龄文化中受到压抑。有学者指出,老龄化是人口变动的客观过程,其之所以成为问题,是由于人们在客观基础上的主观建构,即从经济增长或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待老年人的社会角色与价值。[23]这种价值导向塑造了消极的老龄化形态,将老年人视为家庭与社会的负担。早在第一次工业革命伊始,“物竞天择,优胜劣汰”思想就加剧了对老年人身体、认知等的负面评价[24],这种刻板认知进一步塑造了整体社会文化中的老年歧视等问题。[25]由此,老龄化意味着将老年人与退休、疾病、依赖等联系起来。传统老龄观视域下的社会交换理论认为,个体在拥有交换资源时才能进行互动[26],老年人因自身获取资源的能力不足而被社会边缘化。老年人自身的能力和主体性在消极老龄化的话语体系中处于缺位状态,这进一步强化了老年人的弱势地位,其自身所具有的内在主体性、智慧和能力更是因此而被忽视。同时,消极的老年主体建构和现有养老机制不健全之间的张力使为独居老人赋权所需的外部资源受到限制。虽然现代化进程的深化使得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弱化,但是家庭仍然在我国的养老体系中扮演重要角色。对独居老人而言,其或因未婚未育或丧偶、失独等状况而未经历常规的家庭生命变迁,或因子女不孝顺或远居异地而致使家庭结构处于完全破裂或半破裂状态[27],其家庭养老功能因此而难以实现。尽管家庭养老资源缺位,独居老人还是被放置在以家庭为基础的整体社会养老情境中,这使其处境被边缘化。就制度资源而言,一方面,我国老年养老保障制度的覆盖面较窄、对老年人内部差异性的忽视等问题使独居老人难以从制度中直接获得资源;[28]另一方面,有学者通过分析老年保障政策文本发现,对老年人的歧视存在一定的制度性根源,其将社会对老年人的偏见和歧视以制度的形式固化和合理化,直接限制了老年人平等获得资源和机会的途径。[29]
在此基础上,有学者将老年人的“缺权”总结为“双层权能缺失”的结构性困境。一是年龄增长造成老年人身体和意识的客观衰退,导致其没有能力或没有意愿参与社会活动,使其客观权能缺失(内部控制)。二是随着社会快速变迁,老年人所具备的知识技能以及生活交往方式无法与之适应,造成其在现代社会中的实际控制力下降,使其相对权能缺失(外部控制)。[30] 而外部控制力的降低与独居或空巢状态、老年人与子女关系冷漠、无工作或不参与社会活动、社会政策支持薄弱、政治诉求途径堵塞等因素紧密相关。[31] 值得注意的是,老年人内在和外在“权”“能”等资源的占有情况和控制力,并不是孤立的,而是老年人内在能力与其所处环境深度互动的结果。赋权理论强调,老年人自身能力的激发和提升是其将外界资源为己所用的基础,体验自主权能够激发老年人的动力,增强其对自己能力的信心。[32]只有从根本上改变对老龄化的建构路径,凸显老年人的自主性和能力,才能将其从资源交换、家庭视域以及制度性歧视中解放出来。在此基础上,只有最大限度地增加老年人的权力资源,才能保持其在社会互动中的互惠性、活动性和独立性。[33]
(二)积极老龄化视域下独居老人的赋权框架及策略
20 世纪90 年代,世界卫生组织(WHO)提出了“积极老龄化”的概念和策略[34],其在整合“健康老龄化”、“成功老龄化”及“生产性老龄化”的理论基础上,改变了消极老龄化的观念,使得老龄化的发展导向发生了本质性转变。同时,其理论内涵和政策框架也为社会工作针对老年人提供的专业赋权服务提供了实践方向。
WHO在《积极老龄化政策框架》(以下简称《框架》)中将积极老龄化定义为“老年人自身在整个生命周期中,不仅要在机体、社会、心理方面保持良好的状态,而且要积极面对晚年生活。老年人作为家庭和社会的重要资源,可以继续为社会做出有益的贡献”。其中“积极”一词不仅指身体活动或劳动力市场参与能力,还包括持续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精神和公民事务。[34]此外,WHO认为老年人保持自主性和独立性是积极老龄化的关键目标。具体来说,就是在把老龄型社会看作正常社会形态(即强调“全人口全生命周期”理念)的基础上,把老年人从依附性、无能化、保守性的社会刻板印象中解放出来,重新肯定其在应对人口老龄化时的主体性地位和主体性意识。[35]除了对老年人主体性的强调,《框架》还表明健康、参与和保障是积极老龄化的三大支柱。具体而言,“健康”是指身体、心理和精神各方面都要保持积极健康的状态。[36]并且《框架》提出,促进精神健康和社会接触的政策和机会,同那些促进身体健康的计划同样重要。“参与”是指以老年人自愿为前提条件,在其身体情况允许的状态下参加家庭(家务劳动)、市场(就业)和社会活动(志愿活动、文化传承等)。[24]此外,有学者依据WHO发布的政策框架构建了我国积极老龄化的测量指标,将社会交往活动纳入老年人参与的考察范畴。[37]“保障”是指针对老年人的多种社会福利,以保障其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得到平等对待。[24]刘文等将“保障”操作化为家庭保障、社区保障和社会保障三个层次来衡量我国积极老龄化的保障水平。[38]无论积极老龄化如何重构老龄问题,其本质涉及的是两个核心层面。一是老年人自身的内在能力,即确保老年人能够保持健康状态和具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以体现其主体性。二是老年人所处的外在环境应为老年人创造参与机会,并提供可靠的福利保障。因此,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针对老年人的“赋权”要将积极老龄化的内涵理念和框架纳入进来,在老年人主体、健康、参与和保障四个方面重构针对老年人的赋权行动。
赋权理论主张通过三个层次来为服务对象展开赋权:一是个人层次,指消除或减轻因社会因素而导致的对个人价值方面的负面影响,具体包括个人应对环境能力的提升、自我效能感和自信心的增强;二是关系层次,帮助服务对象建立相互支持的关系,培养一种集体的社会身份,拓展其视野;三是制度层次,通过政策倡导等途径促成相关政策的调整或重建。[39] 由于“关系”和“制度”层面均属于个体的外在资源,也有学者将赋权实践模式归类为针对个体内在能力和效能感赋权的“个人主动模式”和倡导外在环境改变的“外力推动模式”。[40-41]
对比积极老龄化的政策内涵与赋权的理论框架可以发现,两者存在明确的逻辑一致性。首先,两者均强调老年人个体内部的能力建设。赋权理论所关注的“内在效能感”“自主性观念”等均是积极老龄化中老年人主体性的表现[42],并且老年人的主观主体性是保持客观健康状态的重要基础。[43]因此,主体性和健康应是赋权者在个体层面的赋权着力点。其次,两者均关注老年人外在环境的改变。一方面,赋权理论所关注的老年人外在关系层面的赋权,其本质是参与社会交往活动,为老年人获取人际关系资源。而在积极老龄化视域下,老年人的社会关系资源可以有效促进老年人的社会参与。[44] 无论是参与社会交往活动,还是社会生产性活动,都是个体进行社会生活的有力证明。另一方面,两者都主张为老年人打造可靠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制度性资源。对独居老人而言,其主体性的形成尤为重要,因为拥有良好的效能感和自信心才能做到自助、自强和自立。[45]鉴于此,本文依托赋权理论的“个体主动—外力推动”赋权模式及“个体—关系—制度”三层级的赋权框架,将“健康”“参与”两个积极老龄化的政策主张纳入其中,构建了独居老人社会工作服务“主体—健康—参与—保障”(AHPS)四维赋权框架(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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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独居老人社会工作服务“主体—健康—参与—保障”(AHPS)四维赋权框架 |
首先,主体性就是人作为活动主体所具有的本质特性,也就是人在自觉活动中的自主性、自动性、能动性等主观性。[46] 有学者基于自然主义哲学建构了个体内部主体性得以实现的三个维度,为老年人主体性赋权提供了具体操作化的参考。一是具有“基于自我反思的认知能力”,即“自主”要求行动者自身必须具备与认知相关的能力。自我反思和自我意识是多方面的,它们使行动者能够意识到自己是一个对行为或行动的实施进行过仔细考虑的主体,体现了行动者对自身的认识。二是理性决策的能力,即个体能够综合自身情况和外在环境,在决策时做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三是独立行动的能力,即个体具有不受特定条件控制、独立完成某个事情的能力。[47] 基于该三维能力框架,社会工作者针对独居老人主体性层面的赋权应涉及自我反思、理性决策、独立行动三方面的能力。
就具体策略而言,与老龄化相关的消极刻板印象对老年人的认知能力、个性倾向、情绪及运动能力等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消极影响。[48] 因此,要从根本上扭转这种负面效应,就要改变老年人对自身和生命阶段的看法。提升自我概念是促进老年人自主性提高的重要手段,因为自我概念是关乎其对自身总体特征的总体评价,这一评价是影响其主观幸福感的重要因素[49],也是老年人自我意识的重要表现。老年人常需要在消费、医疗、金融投资、日常生活等情景中做出行为决策,而是否能做出更理性的决策与其认知能力密切相关。[50] 社会工作者需要及时对老年人在上述情境中的不合理认知进行识别,并开展包括安全教育、保健教育[51]、金融知识普及等教育活动[52],帮助老年人建立理性认知,实现理性决策。此外,对老年人独立行动能力的赋权应关注老年人的生活、娱乐等多方面。例如,老年人是否能独立完成一般性的家务劳动、购物、散步,是否具备独自使用电话、网络的能力等。尤其是老年人因数字技术使用障碍而导致其数字主体性被剥夺,造成数字失能[53],会使老年人在社会生活中进一步失去话语权,从而使其主体性在社会发展中被隐藏。因此,社会工作者应该对独居老人的生活独立技能、数字技术使用技能等方面展开培训。
其次,健康层面的赋权应涉及身体和心理健康两个层面。身体健康是老年人进行社会参与的首要条件。赋权者应为独居老人链接相关的医疗保健资源,如通过开展义诊、健康讲座、体育锻炼等活动来改善独居老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此外,重视心理健康是提高老年人自身“内部控制力”的必要措施。[54] 有研究指出,农村高龄独居老人具有较强的情感慰藉需求,且多数老年人的情感慰藉需求得不到满足。[55]因此,关注独居老人的心理健康,给予一定的陪伴、情感慰藉是必需的。必要时,应使用如放松治疗、开展心理咨询等专业工作方法来应对老年人的心理问题。
再次,在参与层面,赋权者应在社会交往和社会参与两方面着力。一方面,有研究表明,拥有社交网络陪伴的老年人在心理和物质层面都得到了更多的社会支持。[56] 因此,赋权者可以依托社区搭建公共社交平台,作为媒介的社区为老年人提供更加稳定的社会交往机会,构建老年人之间的交互支持系统,将分散的老年人组织起来成为一个群体,促进群体内部情感联系。当遇到问题时,老年人可以相互理解、提供支持与帮助。[57]另一方面,老年人的社会参与既是一种行为, 也是一种心理需求,体现了个体的自我价值实现需求,能够帮助个体保持自主生活能力,提高老年生活质量。[58] 社区参与的具体方式包括休闲活动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参与等。此外,社会工作者也应根据独居老人的年龄、性别、身体状况等情况,有针对性地鼓励其参与生产性社会活动,发挥生产性潜能。
最后,由于独居老人的家庭保障资源缺位,居家养老只能依赖社区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在社区层面,社会工作者应促使社区在制度层面优化居家养老资源输送的环境或为社区内的独居老人设置帮扶服务等制度性安排。此外,社会工作者应将独居老人放置在某个制度框架中,利用制度要求来为独居老人赋权,如为符合条件的独居老人申请低保救助金等。
独居老人社会工作服务“主体—健康—参与—保障”(AHPS)四维赋权框架的四个维度具有紧密的内在关联性。首先,“主体”“健康”两个维度是针对个体内部资源的赋权,而“参与”“保障”是针对外部环境资源的赋权。只有老年人内部资源增强,才能更好地利用或者重塑外部保障资源。就内部赋权而言,老年人的自主性水平越高,其对自身老化的态度会越积极[59],越能保持良好的身心健康状况和认知状态。[60] 就外部赋权而言,社会交往、社会参与能够直接为老年人提供资源,老年人在活动中会对其所获得的资源进行转化,进而会连带支配或吸纳家庭、朋辈群体、社会慈善组织等来参与老年福利保障的产生。[61] 此外,完善的制度环境会为老年人的社会参与提供资源和机会。因此,AHPS赋权框架在理论层面可以为社会工作者的行动提供一个相对可靠的行动框架。
三、典型案例的选取与编码本文将结合具体的服务案例来对赋权框架做进一步阐述,其目的如下:一是为了审视当下社会工作者赋权独居老人的基本情况,总结其基本特点;二是系统性评估社会工作者在服务中是否体现了积极老龄化的赋权策略,试图为现实服务提供实证层面的研究经验。研究案例来源于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官方主页“实务探索”的“案例研究”板块(网址为http://practice.swchina.org/case/)。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是直接由民政部管理的全国性专业社会团体,其职责在于代表涉足社会工作的组织和从业人员,是权威的行业组织。在其官网“案例研究”板块中公布的案例是经过各地社会组织上报与网站评估后公开展示的代表性案例。截至2024年4月6日,在“案例研究” 板块中公布的案例总计776个,其中17个有关独居老人的案例构成了本文的文本资料。案例选择有两个标准:一是案例的文本内容能够展现社会工作者为独居老人提供服务的全过程,并能反映出社会工作者针对独居老人的具体介入措施;二是文本文字表意清楚,能够反映出一定的专业服务水平。所选择的17个案例均被认定为具有良好的干预效果,被视为全国层面的优秀案例而加以宣传和推广,其文本资料共计68 700余字,内容丰富,并且多数案例是近五年社会工作干预服务的成果。因此,本文的案例属于关键性个案中的最小可能关键个案[62],其所反映的服务效果或者基本状况可以用来推测更广泛的案例情况。[63] 如果基于内容及文本分析发现这些案例在赋权上未能体现积极老龄化的理念,那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社会工作服务对独居老人赋权存在的普遍问题。
首先,17个案例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性别、年龄、家庭(婚姻)状况、身体状况、主要困境等(见表2)。总体上,在这17个案例中,老年人的性别较为均衡;多数案主的年龄在81岁及以上,属于高龄独居老人;约60%的老年人进入过婚姻,但是未生育子女;约40%的老年人有子女,但子女未照料他们。多数老年人经济窘迫,近60%的老年人属于低保、五保等政府救助对象。几乎所有老年人都受到高血压、关节炎等老年慢性病的长期困扰,近25%的老年人同时承受慢性病和身体残疾的双重痛苦。长期的病痛和孤独生活造成独居老人多样化的心理困境,其中超过50%的老年人表现出孤独、郁郁寡欢等负面心理状态;近50%的老年人表达了对自己和未来的担忧,表现出“自卑”“自己没用”等低自我评价和“恐惧死亡”“对生活失去信心”等低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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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17个案例的基本信息 |
为评价17个案例中的社会工作者对独居老人提供专业服务的赋权策略,本文运用内容分析法展开进一步分析,具体包括三个步骤。其一,编码类目的确定。编码类目来自本文提出的AHPS赋权框架。一级类目包括“个体”、“关系”和“制度”三个层面。二级类目则指一级类目的具体维度。其中“个体”层面包含“主体性赋权”“健康性赋权”两类;“关系”层面包含“参与性赋权”一类;“制度”层面包含“保障性赋权”一类。结合具体的赋权策略,最终形成17个三级类目。其二,编码的信度检验。由两位研究者根据类目框架对17个案例内容进行独立编码。具体操作程序为研究者对文本内容逐句编码,将符合类目表意的句子按照统一标准进行编码。先按照编码类目框架独立编码,再对编码结果进行对照。在对照过程中如存在不一致结果,负责编码的两位研究者与第三位研究者进行充分讨论直至对所有编码达成一致意见。其三,呈现分析结果。对类目的频数和频率进行统计分析,同时基于案例的文本内容展开质性分析。17个案例的编码及基本情况如表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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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 17个案例的编码及基本情况 |
17个案例的结案评估均显示出良好的服务成效,17位独居老人基本的生存问题得到相对妥善的解决,其整体生活质量均有了相应提高。而从AHPS赋权框架出发可以发现,社会工作者对独居老人的赋权策略涵盖了老年人个体内部及其外部环境的各个层面,这表明社会工作者的赋权行动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积极老龄化的导向。但是,结合案例文本的具体情况,仍然可以发现社会工作者在积极老龄化视域下的赋权行动存在一些基本问题,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社会工作者侧重于对独居老人自我反思能力的提升,相对忽视了对其理性决策和独立行动能力的赋权,致使主体性赋权的整体切入点相对狭窄。在17个案例中,有6个案例(35.29%)针对老年个体的自我概念进行了重塑。具体涉及“运用‘人生回顾法’,帮助案主重塑自信,增强自我认同感”“利用案例重演的方式,促使案主积极主动面对问题并解决问题,增强其自信心”等。有2个案例(11.76%)针对老年人的非理性决策行为进行了干预(其中有1个案例还同时进行了自我概念重塑)。一是案主张爷爷(以下案例均为化名)认为自己的病情有所好转,就不按医嘱吃药而自行停药。社会工作者为其提供了慢性病健康教育服务,改变了其相关认知及行为。二是案主H女士因对人际交往存在“与周围人接触太多会受欺负,甚至上当受骗”的消极认知而封闭自我。社会工作者采用叙事疗法,重构了H女士的社交认知,使其能够进行适度社交。有1个案例(5.88%)开展了针对老年人生存技能的赋权。在该案例中,61岁的案主W姨由于其自身行动能力变差,逐渐对社区工作人员产生了较大依赖性。社会工作者对其展开了自理能力训练,巩固了其自理能力。尽管上述措施对独居老人大有裨益,但是在开展了主体性赋权的这8个案例(47.06%)中,社会工作者并未将赋权措施全面铺开。例如,案主刘爷爷身体残疾,整日情绪低落,因长期独居不与人交流而缺乏自信。虽然其渴望与人交往,但又害怕他人不接受自己而畏惧社交。社会工作者虽然通过回顾其当兵的光荣岁月来帮助其树立信心,但是未对其“畏惧自己不被接受”的消极认知及相关的社会交往能力进一步赋权。此外,刘爷爷不会使用智能手机,只能由其儿子代为加入社区居民微信群联系邻居,社会工作者也未对其手机、网络使用等数字能力赋权。案主W姨因经常将钱遗失或用钱没有节制而无力缴纳水电费和房租,社会工作者的干预措施是直接替W姨保存现金并管理财务,避免其金钱损失。这样的举措虽然解决了其当下的问题,但本质上架空了案主的主体性,忽视了W姨具有独立自主行动的潜在能力。
在未开展主体性赋权的9个案例(52.94%)中,虽然案主均有主体性缺位的现实困境,但是社会工作者却没有予以回应。例如,案主齐奶奶恐惧死亡,害怕死在家里无人知晓。社会工作者的措施只是定期与齐奶奶进行电话沟通,安抚其情绪。尽管齐奶奶的情绪由于社会工作者的长期慰问而有所好转,但考虑到其已经86岁高龄,社会工作者理应对齐奶奶开展有关死亡主题的生命教育,以便其从根本上从容面对自己的晚年生活。案主潘阿姨认为自己年龄大了会变成儿子的累赘而自我否定,社会工作者却未开展促进其自我意识提升的赋权行动。社会工作者对提升独居老人主体性的忽视,更深层的原因在于其在实践层面仍未跳脱出传统老龄化观念的桎梏,对老年人自我主体性的认识和关注不足。
第二,在健康性赋权层面,社会工作者侧重于对老年人心理健康的赋权,而相对忽视对老年人身体健康的关注。在所有案例中,有12个案例(70.59%)给予独居老人心理慰藉和情感关怀,其赋权措施主要包括“定期电话访问、入户探访提供心理慰藉”“运用同理等技巧引导服务对象表达自己的内心,对服务对象进行支持和肯定”“引导案主家人给予案主更多的情感支持”“链接志愿者资源,定期上门看望案主,减轻案主孤独感”等。总体来看,社会工作者的心理赋权策略较为单一,仍停留在日间照顾、日常探望等初级水平,缺少有效的心理疏导、临终关怀等专业服务。事实上,人的不良情绪往往是现实情境和不合理认知深度互动的结果,所以社会工作者除了提供一般性的放松疗法和陪伴服务外,还应运用认知疗法来改变独居老人的不良情绪。例如,案主C奶奶接连经历至亲离世的打击,内心十分痛苦,情绪悲观消极,终日闷闷不乐,不时以泪洗面。需要社会工作者及时开展危机介入,使用“空椅子”技术、叙事疗法等更多样化、专业化的工作技巧来帮助案主,但并未实现。就身体健康而言,除1个案例未汇报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外,其余16个案例(94.12%)中的老年人均有不同程度的残疾和慢性疾病,但仅有2个案例(11.76%)中的社会工作者给老年人链接了医疗资源,帮助老年人提升身体健康水平。这一现象也反映了针对独居老人身体健康赋权的困难性。解决老年人慢性疾病、残疾等健康问题需要持续性的医疗资源支持,仅靠社会工作者的资源链接难以提供有效支持,而对心理健康的赋权在现实情境中更加便于开展。因此,如何保障独居老人的身体健康,需要多方主体寻找更为有效的解决方案。
第三,尽管“参与”是积极老龄化最为核心的要素[64],但是社会工作者的赋权措施对促进独居老人社会参与层面关注不足,仅有6个案例(35.30%)开展了参与性赋权。一方面,有 3个案例(17.65%)促使老年人参与了社会交往活动。比如,社会工作者协助案主刘爷爷“在家中组织了一次小型聚会,邀请邻里,增进双方了解,初步建立关系”;帮助案主C奶奶 “链接高血压管理小组,结交新朋友,建立新的邻里关系”等。这些措施帮助独居老人建立了邻里支持网络,获得了生活满足感。而在其余案例中,尽管多数独居老人从与邻里、社区志愿者以及日间护理员等的社会交往中获益,但社会工作者并未及时抓住机会为老年人构建支持网络,没有主动开展相关社交性赋权。例如,案主W姨性格孤僻,鲜少与人交往。但是她在日间托老中心因一位婆婆善意的帮助而打开心扉,有了社交愿望。然而,社会工作者并未以此为契机去强化其社会交往能力,为W阿姨寻求更广泛的朋辈交往。这些情况表明,仍有不少社会工作者只关注到独居老人的个体层面,而相对忽视了“人在情境中”原则,未能将独居老人面临的困境放在人际互动、社会交往中加以审视。
另一方面,有3个案例(17.64%)带领老年人参与了社区公共活动。例如,社会工作者邀请案主H女士积极参与社区活动,融入社区,增强其与朋辈群体的心理联结,以获得更多的社会支持;引导案主潘阿姨参加社区广场舞、羽毛球等户外活动及志愿服务活动等,增强其邻里支持及社区融入;为案主C奶奶介绍社区重大节日活动,邀请其参加义诊活动,引导其融入社区。而实际上,未开展参与性赋权的11个案例(64.71%)中的独居老人均有社区活动参与的主观愿望和需求。例如,案主谭爷爷以前为了排除独居寂寞情绪,会前往社区聚集点参与打牌等群体活动,但是在腰部受伤出院后,社会工作者只为他链接了养老院的相关资源,并没有为满足其社会活动需求而有所行动。而案主潘阿姨明确表示了“找工作”的意愿,但是社会工作者并未对这一诉求进行回应。尽管有不少独居老人属于高龄老年人,已经失去参与社会生产的可能性,但是社会工作者仍然要保持关注老年人生产能力的敏感度。总体来看,社会工作者的赋权行动尚未将独居老人从“居家”的物理环境中解放出来,为其拓展社会参与的广度和深度。
第四,社会工作者在制度层面的干预行动欠缺,为独居老人链接的制度支持较为薄弱。在开展了制度性赋权的9个案例(52.94%)中,有3个案例(17.65%)构建了社区层面的养老帮扶制度,如“在村委支持下确定结对帮扶者,形成一对一帮扶机制”。有6个案例(35.29%)依托相关制度,为独居老人申请了资源和服务,如“协助申请临时救济金”及“申请居家养老服务”等。而在没有开展制度性赋权的8个案例(47.06%)中,老年人其实也面临制度保障不足的结构性困境。例如,案主王婆婆已经97岁高龄,几年前因摔跤导致肢体二级残疾,双脚无法正常行走,只能依靠凳子在屋内移动,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社会工作者理应为其及时提供制度性帮扶,以应对高龄带来的生存风险,但是社会工作者的干预措施仅是为其解决一日三餐及开展精神慰藉。在另一个案例中,面对长期患有心力衰竭、哮喘等疾病的案主B爷爷,社会工作者只是告知其邻居对案主多留意和关照,并未在制度层面采取实质性的赋权措施。制度性赋权不足的深层次原因在于,中国社会是“个人—家庭—社会”的三维模式,家庭这一非正式资源成为个体获取物质、情感等支持最重要的手段。[65]因此,本土社会工作具有“家庭为本”高于“个体为本”,“关系之网”强于“制度之网”的特点。[66] 社会工作者在面临家庭资源缺位的独居老人时,仍旧遵循“共同体依赖”的路径,一味强化独居老人的邻里关系等非正式支持网络,相对忽视了通过制度性赋权为独居老人提供相关政策、制度支持等策略。
综上所述,社会工作为独居老人提供的赋权措施体现了一定的积极老龄化特点,但存在主体性赋权切入点狭窄、忽视身体健康赋权、对参与性赋权和保障性赋权关注不足等问题。值得注意的是,社会工作者针对独居老人服务的效果与其自身的教育背景、专业自主权、社会工作行业话语权、独居老人社会工作服务框架完善程度以及可依靠的制度完备程度等因素紧密相关。社会工作者针对独居老人的专业行动可能会受到资源不足的限制与影响,但是作为社会福利制度的传递者和专业服务的提供者,社会工作者理应在实践中为独居老人争取最大利益。而AHPS赋权框架能够促使社会工作者在独居老人社会工作服务中探索有效的赋权行动。
一方面,社会工作服务对独居老人的个体赋权要在一般的照料性行动基础上,加强对独居老人主体性的提升。在积极老龄化背景下,老年人的资源和智慧不能被忽略。提升老年人的主体性,不仅要改变其对自身的负面认知、态度及行为,也要从其生命阶段性特点入手,适时为独居老人开展生命教育,使其对生活困境乃至死亡议题能够具备更强的应对能力。同时,应积极提升独居老人自我照顾、数字使用等方面的能力。现代社会的发展为老年人的生存带来了新的挑战,老年人由于认知、行动能力下降而难以应对。提升独居老人的各项生存技能,还可以为智慧社区的建立和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独居老人社会工作服务的赋权策略应突破居家养老环境,将干预焦点从老年人个体向社会参与和制度环境转移。虽然社会工作者在不同层面为独居老人提供了一定的赋权措施,但是其层次存在明显失衡,并且往往流于表面和简单化,未能充分赋权。这反映出社会工作在针对独居老人的服务中缺乏专业敏感性和专业技能,会导致服务偏向一般性的助老服务,最终使得社会工作在老年领域的发展逐渐窄化,失去社会性。因此,社会工作对独居老人的赋权策略应扩宽干预行动的边界,更注重独居老人社交网络构建、社会公共生活参与及相关制度优化等方面。
本文的主要贡献是提出了包含积极老龄化视角的独居老人社会工作服务“主体—健康—参与—保障”(AHPS)四维赋权框架,为提升社会工作者为独居老人赋权的服务效果提供了一个切实可行的操作指南。本文的不足在于案例数量有限,不能完全以此概括社会工作为独居老人赋权的全部特点。未来可以对不同主体展开进一步研究,从不同视角审视服务的发展过程,以期为独居老人社会工作服务提供更全面的实践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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