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是人类生活的基本单元,“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理念一直深入人心,邻里互助也广泛存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社区是困难群体生存和获得照顾的主要空间。[1]在很长时期内,无论是政策层面还是社会实践层面,社区慈善主要被作为社会救助体系的补充力量,针对社区中的困难家庭和人士开展慈善救助。例如,民政部2004年印发《关于在大中城市推广建立“慈善超市”的通知》,强调把服务困难群众作为慈善超市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求把建立慈善超市与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结合起来。[2]2012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提出“形成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3];2015年,民政部《关于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更加明确地提出“要大力发展社区慈善,规范社区募捐,探索设立社区爱心救助基金”[4]。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以及社区治理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化,社区慈善得到政府和社会更大程度的重视,其内涵和功能也在发生重要变化。
首先,这种变化源于我国社会救助模式的转变。为了提升救助的综合效能,社会救助方式正从物质帮扶为主转向“物质+服务+赋能”复合式帮扶。2020年,国家《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提出“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引导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5]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在此背景下,一方面,社区慈善救助等活动需要与政府救助实现更加有效的衔接,提升慈善资源配置的精准化水平;另一方面,需要以社区为平台,拓展慈善服务功能,回应受助者日趋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因此,社会救助模式的转变促使社区慈善模式也在发生相应的变化。
其次,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社会治理的目标后,党的十九大报告又进一步强调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加快推进。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社区多元共治架构中,社区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参与正逐步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2017年出台的《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将“统筹发挥社会力量协同作用”作为健全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特别鼓励通过慈善捐赠、设立社区基金会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城乡社区治理领域。[6]2021年,《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将“发展公益慈善事业”作为推进基层法治和德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7],充分体现了慈善在社区治理中的独特价值。
将社区慈善置于社区治理框架下予以理解和推进,赋予了社区慈善新的使命和意义。社区慈善活动的开展注重对本地社会资源的动员和整合,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城乡社区治理的资源来源,有利于降低社区治理对地方财政的强依赖关系,厚植社区自治的经济基础。[8]此外,作为日常生活之地的社区是公民重要的慈善参与空间。通过社区慈善的发展,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培养富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营造人人参与、友爱信任的社区文化,为普通公民参与社区公共生活提供重要渠道,为社区多元共治积累社会资本。因此,社区慈善的功能不再局限于慈善帮扶或慈善服务,其社区参与功能、组织培育功能和文化营造功能得到凸显,成为社区建设的关键领域。可以说,我国社区治理体制的改革极大推动了社区慈善的创新发展。
不能忽视的是,社区慈善的发展本身也处在慈善事业转型进程之中。2008年,“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之后,传统慈善向现代慈善的转型加快,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以及“99公益日”等联合劝募活动的持续开展,有力促进了普通公众的参与,“指尖上的慈善”给整个慈善领域带来深刻影响。但是,当前对公众参与慈善的关注点仍主要集中于网络捐赠人次与捐赠金额的增长上。一些慈善组织顺应网络化发展趋势,实现了筹款数字的迅速增长。与此同时,如一些学者所担忧的,随着慈善组织的工作内容逐渐服从于数字时代“注意力经济”的逻辑,会出现慈善的人文价值弱化和消解等现象。[9-10]基于对上述问题的反思,社区慈善所蕴含和倡导的慈善回归真实生活场景、关怀邻里、服务社区等价值重新得到关注。各地的慈善立法以及旨在促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均大力鼓励和支持社区慈善发展。这意味着要推动慈善事业真正走向“全民慈善”或“人人慈善”,不仅要关注公众捐赠的持续增长,而且要推动更多公众力所能及、身体力行地参与慈善服务,而身边的社区无疑是最适合的空间。
可以看出,社区慈善在传统慈善与现代慈善的交织中,在政府推动与民间实践的互动中不断发展。社区慈善的发展不仅反映出公众慈善行为模式的逐步变化,而且涉及慈善制度、慈善文化和理念的深层次转变,对慈善生态带来潜在的巨大影响。在推进社区慈善发展过程中,需要明确一些基本问题。社区慈善的主要特征和构成要素是什么?在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多元共治体系建设中社区慈善的实践模式及其作用路径是什么?促进社区慈善发展的支持体系如何构建?本文旨在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二、社区慈善的定义、主要特征及构成要素(一) 慈善立法中的社区慈善
201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为《慈善法》)正式实施,为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11]《慈善法》鼓励和倡导在社区内部开展互助互济活动,是对中华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扬。但是,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在法律中若仅将社区慈善界定为内部性质的互助互济活动,会极大限制社区慈善的发展。[12]
《慈善法》实施后,地方慈善立法加快推进。其中,在安徽、广东、上海、湖南、重庆等地的慈善立法中,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均将社区慈善作为重要内容。2021年,《上海市慈善条例》还设立专章对“社区慈善”予以系统规定[13],凸显了对社区慈善发展的重视。具体来看,地方慈善立法中关于社区慈善的界定均超越了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的范畴,呈现出一些共性的特点。第一,在慈善主体培育方面,大力支持社区慈善组织的成长和发展。第二,在资源载体建设方面,鼓励设立社区基金会或在慈善组织下设社区慈善基金。第三,在平台搭建方面,支持依托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立慈善捐赠站点、慈善超市等载体,推进社区慈善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促进社会力量与社区需求的对接。第四,在规范管理方面,进一步细化社区组织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的规定,应当将募集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在本社区内公开,接受各方监督。第五,在机制构建方面,强调建立社区多元主体联动协作机制。地方慈善立法中关于社区慈善的规定,为我们更加深入地理解社区慈善的内涵及政策实践方向提供了重要视角。
(二) 社区慈善的定义及主要特征
关于社区慈善的定义,近年来一些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探讨。在国际上,较具代表性的观点认为,社区慈善不是一种组织形式,而是地方驱动发展的一种形式和力量,通过增强社区的能力和声音、构建信任关系,特别重要的是动员和汇聚本地资源,增进社区福祉。[14-15]在我国,朱健刚基于对“公益市场化”现象的观察和反思,认为社区慈善是普通人以小型而多样化的公益方式来回应社区需求,解决社区问题。社区慈善的灵魂是志愿精神而非慈善效率。[16]杨荣认为,凡以社区为基础,向社区居民提供社会服务的慈善活动均可称为社区慈善。[17]谢琼认为,社区慈善是一种慈善形态,通过慈善手段和机制,集聚多种资源解决社区居民和社区发展问题,以达到改善民生福祉、促进社会发展的目的。[18]
虽然学界目前对社区慈善尚无统一的定义,但仍形成了一些共识。第一,社区慈善活动的范围一般是在某一特定的地理区域之内。这里的区域范围不限于居民委员会和行政村的辖区范围,也可以包括街道(乡镇)等更大的范围。第二,社区慈善中的“慈善”是“大慈善”的概念。除了传统的扶弱济困外,只要基于慈善目的,旨在满足社区需求、促进社区发展、增进社区福祉的各类活动都属于社区慈善活动。第三,开展社区慈善活动的主体可以非常多元,但主要是本社区为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强调本地社区的参与,注重激发社区成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第四,社区慈善资源来源多样,但主要应来自于本地社区成员多种形式的捐赠,重在建立当地社会资源支持体系。第五,社区慈善不仅注重来自本地社区的慈善捐赠,而且非常强调社区成员身体力行地参与慈善服务,回馈社区。
结合最新实践及学者的相关研究成果,本文将社区慈善定义为:社区慈善是指以城乡社区为基本单元,以本社区为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通过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旨在改善社区生活质量、提升社区治理能力、促进社区发展的公益行动。社区慈善除了具备自愿性、自主性、民间性、非营利性等慈善活动的一般特征外,还具备一些其他方面的突出特征。
第一,互助性。随着社会需求的变化,社区慈善的内涵和形式虽然不断丰富拓展,但邻里互帮互助的朴素情怀和推己及人的伦理道德一直贯穿其中。互助性体现的是社区成员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合作,是社区慈善的重要特征之一。这一点在突发事件应对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多种形式的社区互助行动增进了人与人之间的情感连接和信任,增强了社区的韧性。在社区成员共同应对危机的过程中,社区共同体意识得到进一步激发和强化。
第二,参与性。社区慈善是人人可为的慈善,注重凝聚社区每一个个体的智慧和力量。在具体实践中,社区成员除了自愿进行各种形式的慈善捐赠外,还可以贡献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参与社区慈善服务。参与性作为社区慈善的另一重要特征,一方面特别强调受助者在慈善活动中的参与,提高受助者的能力;另一方面,强调社区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及多元参与机制的构建,推动社区支持网络的形成。
第三,可及性。相比于“远距离”的慈善,社区慈善是“家门口”的慈善,基于本地社会资源,开展常态化的慈善活动,为社区有需要的人士和家庭提供及时的帮助和支援,快速灵活地回应社区多层次、差异化需求。社区慈善活动在更多情况下是一种“微慈善”,主要关注和致力于回应社区居民面临的“急难愁盼”问题,开展各类“微实事”服务项目,助力补齐社区服务短板。
第四,协同性。在大力推进“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背景下,协同性也成为社区慈善的一大鲜明特征。社区本身不是一个行动主体,社区慈善活动的有效、持续开展,需要通过社区多元行动主体及不同主体之间的有效互动和开放式协同来实现,进而逐步形成各主体尽展所长、协同合作的社区慈善生态圈。
(三) 社区慈善的构成要素
基于系统论的视角,本文将社区慈善的构成要素划分为主体要素、资源要素、机制要素、文化要素四类。
第一,鉴于慈善的民间属性和组织化发展趋势,社区慈善主体要素一般包括以社区成员为主发起成立的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基金会、社区慈善基金等。2020年,民政部印发《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特别强调加大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区社会组织支持力度。[19]自2016年我国《慈善法》实施以来,各地进一步加大了社区慈善主体培育力度。例如,2021年,浙江省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特别鼓励居(村)委会、业委会建立互助会,并与慈善组织合作设立互助基金。[20]2023年,《山东省社区慈善基金设立运行指引(试行)》提出积极促进社区慈善基金的发展。[21]
第二,资源要素包括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有形资源一般是指慈善捐赠资金等慈善财产以及支持慈善活动开展的场地、实物等;无形资源是指包括志愿者在内的人力资源、信息资源、专业技术资源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社区治理中的应用以及智慧社区服务平台建设的加快推进,为社区各类资源的整合提供了重要支持。此外,2021年,《“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加快推进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到2025年,全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总量预期达到200万人。[22]可以预见,专业社会工作人才不断下沉充实到城乡社区,能为社区慈善发展提供重要的专业资源支持。
第三,机制要素主要是指社区内外不同主体在慈善活动中的互动与协作机制。社区本身是一个平台,社区慈善活动的发起和持续开展有赖于村(居)委会、驻区单位等社区多元主体的参与,以及各主体之间的有效互动。不同于社区其他性质的活动,慈善是个人或组织自愿发起和参与的公益行动。因此,社区多元主体在慈善领域中的协作是一种建立在共同愿景、互惠信任基础上的多方联动,各类主体各展所长,发挥协同效应,并在不断的互动实践中逐步形成多方衔接、协调有序的规则和程序。值得关注的是,2021年,国家出台《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其中特别提出“创新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的联动机制”[7],这为社区多元主体之间的协作提供了政策指引。
第四,文化要素是支撑社区慈善持续发展的基础性要素,这一要素的培育和累积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我国社会结构的深刻变迁导致社区的异质性日益增强。[23]已有研究表明,城市社区缺少在自然关系基础上发育出来的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信任、情感以及社区归属感,只能通过后天的互动产生和建构。[24]社区文化的构建一方面需要继承和发扬邻里守望相助的优秀传统文化,另一方面需要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提供更多渠道和制度化条件,培育社区协商文化,促进社区公共性的生产。慈善本身所蕴含的志愿精神以及尊重、开放、包容、透明等特质,对于增进人与人之间的连接和社区信任的建构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社区慈善的发展对于培育和构建新的社区文化具有独特价值,新的社区文化的逐步兴起又会进一步促进社区慈善的持续发展。
三、社区慈善的地方实践模式及运作体系各地的社区慈善实践呈现出多样化的形式,其中深圳市最先推行的社区基金会的实践产生了广泛影响,并在很多地区得到推广。如前所述,与企业慈善等其他慈善形式或慈善力量相比,社区慈善特别强调慈善主体与慈善资源的本地化,以期更加灵活、快速、持续地响应社区多元需求。遵循这一主线,本文对我国较为典型且得到一些地区推广应用的社区慈善实践模式及其作用路径进行了梳理和分析。
(一) 社区基金会:培育新型社区慈善主体
根据基金会理事会的定义,社区基金会属于资助型公共慈善机构,通过汇集个人、家庭以及企业等多元捐赠资源,资助和支持本地区有效运作的非营利组织,致力于改善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25]2014年,深圳市在全国率先开展社区基金会的培育工作,当地民政局专门制定《深圳市社区基金会培育发展工作暂行办法》,将社区基金会原始注册资金门槛降低到100万元。[26]在此之后,上海市、南京市、成都市、嘉兴市等地先后出台政策,积极推动社区基金会的发展。“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2月底,以“社区”命名的基金会数量达到352家。其中,上海市登记注册90家,嘉兴市63家,杭州市46家,深圳市32家,绍兴市13家,宁波市11家,苏州市和成都市均有9家,上述8个城市社区基金会的数量占到全国总数的77.6%。
从国际经验来看,理想型社区基金会的资源不仅主要来源于本地,而且通过设立永久性捐赠基金形成相对持续稳定的资金池,资助社区中的各类非营利组织开展工作,回应本地社区多元需求。社区基金会的角色定位更多是本地化社区公益的支持型组织。[27]但社区基金会这一模式在我国本土实践中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其中最为凸显的一点是社区基金会的成立和运作受到地方政府很强的行政驱动,包括提供注册资金、人力、场地等直接支持,一些地区还提出社区基金会实现区级或镇街全覆盖的发展目标。在行政力量驱动下,社区基金会的数量实现了较快增长,但也面临内部治理机制不健全、内在发展动力不足、作用发挥与预期相距较远等问题。[28-29]
抛开那些虽然注册成立但基本处于休眠状态的社区基金会不论,本文通过考察已存续多年并具备一定活力的社区基金会发现,社区基金会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第一,发挥慈善募捐和捐助服务平台作用,通过开展募捐活动、设立专项基金等多种方式,动员和链接社区内外社会资源。第二,发挥社区发展项目资助者的作用,根据社区实际需求,资助实施困难家庭帮扶、社区公共设施改善、社区慈善服务等具体项目。第三,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作用,通过资金扶持、人才培养、能力建设等方式,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发育与成长,提升社区自组织能力,为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创设载体。
社区基金会作为捐助法人,在社区慈善生态中主要扮演本地资源募集者和本地资助者双重角色。为了进一步发挥社区基金会的有效作用,如何理顺地方政府与社区基金会的关系,推动社区基金会从行政驱动走向依法自治、合作治理,是我国社区基金会未来发展需要着力思考和解决的关键问题。
(二) 社区慈善基金:建立“家门口”的慈善捐赠载体
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注册的原始基金不能低于200万元。[30]虽然深圳等地将社区基金会注册资金要求降低为100万元[26],但对很多地区而言,发起成立与运营管理社区基金会仍有相当高的门槛和难度。与创设社区基金会等新型慈善主体不同,一些地区推动设立更加小型轻量的“社区慈善基金”,也称为“社区微基金”、“社区基金”或“社区发展基金”等。例如,在区级层面,2020年,广州市番禺区民政部门制定《关于大力推动社区基金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引导和支持全区275个村(社区)全部设立了社区基金。[31]在市级层面,2022年,苏州市民政部门制定《关于推动发展“社区慈善基金”的行动方案(2022—2025年)》,提出到2025年,实现村(社区)社区慈善基金全覆盖。[32]2023年,青岛市民政局等多个部门出台《关于探索设立社区慈善基金的意见(试行)》,支持有条件的村(社区)普遍设立社区慈善基金。[33]
社区慈善基金是设立在慈善组织之下的专项基金,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各地实践中,各级慈善会主要作为社区慈善基金的托管主体,对原始设立资金数额的要求也各不相同,但门槛总体较低。例如,成都市慈善总会规定社区微基金设立的启动资金不低于
由于设立社区慈善基金的资金门槛相对较低,灵活性较强,设立社区慈善基金的做法在我国很多地区得到了推广,一些地区在县域层面已经实现了社区慈善基金的全覆盖。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社区慈善基金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有效运作一方面需要慈善会等托管主体充分发挥慈善枢纽作用,为社区慈善基金的日常运作提供财务管理、公募支持等多方面的专业服务;另一方面,需要社区慈善基金管理委员会在本地社会资源动员、社区协作网络搭建、社区项目组织实施等方面发挥实质性的作用,避免“有形无实”,逐步增强社区成员对基金的认同度和参与度,让社区慈善基金成为社区成员身边最值得信赖的慈善捐赠平台。
(三) “社工+慈善”:共建社区慈善综合服务平台
自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以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金投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数量、持证社会工作者人数等均得到快速增长。《2022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22年底,我国持证社会工作者数量达到93.1万人。[35]随着社会工作事业的发展,社区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和制度建设也在不断完善,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在镇街或村(社区)级层面实现了社会工作服务全覆盖。
在此背景下,一些地区依托已有社区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及阵地推动社区慈善发展。其中,较具代表性的地方实践是广州市自2019年开始推行的“社工+慈善”模式。这一模式的核心在于依托已经建成并覆盖全市各个镇街的社工站设立社区慈善工作站,将社工站打造成为集慈善捐赠、志愿服务、慈善帮扶等多重功能为一体的社区慈善综合服务平台。为了促进社会工作与慈善事业的融合发展,在社工站管理制度层面,2023年,《广州市社工服务站管理办法》将“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动员社区志愿者参与服务”和“链接整合社区公益慈善资源”等内容纳入社工站的主要职责。[36]除广州外,“社工+慈善”模式在其他地区也得到推广。例如,江苏省2021年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积极推动“社工+慈善+志愿服务”融合发展,实现叠加效应。[37]
2021年,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的通知》,提出力争“十四五”末,实现乡镇(街道)都有社工站,村(社区)都有社会工作者提供服务。该文件还特别强调要以社工站为平台,强化资源整合,联动社区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共同开展服务。[38]可以说,“社工+慈善”模式的发展契合了我国加快推进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的实际需求,能够发挥社工站广覆盖的阵地优势以及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专业优势,为社区慈善的发展提供较为稳定的平台和专业支撑,并能够在县域甚至市域层面实现较快的规模化发展。
“社工+慈善”模式在社区实践中具体表现为三种形式。第一,与慈善会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依托社工站建立社区慈善捐赠站点或社区慈善超市,常态化地开展慈善募捐和帮扶活动。第二,结合社区实际需求,社会工作者发挥社区需求评估、项目开发设计等专业特长,对接和整合社区内外资源,策划并组织实施各类社区慈善项目。第三,社工站主动培育社区慈善组织、社区志愿服务团队等社区自组织,提供政策指引、活动场地、能力建设、资源链接等多方面的支持。以“专业价值观”为导向的社会工作服务力量与以“志愿精神”为支撑的慈善力量的结合是提升社区治理效能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趋势。[39]实践表明,“社工+慈善”模式的有效落地,不仅需要制度政策层面的引导和推动,也特别需要一线社会工作者在慈善资源募集和管理等方面构建起新的专业能力。
(四) 社区公益创投:创新社会资源与社区需求对接机制
与直接设立社区基金会、社区慈善基金或依托社工站建立社区慈善工作站等模式不同,有的地区以项目为牵引推进社区慈善发展。其中,社区公益创投这一模式在实践中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具体而言,随着社区异质性的增强,社区内部、社区之间的需求差异化不断增加,针对特定的需求,需要在社区实际情景中发展出特定的解决方案,需要社区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解决。社区公益创投这一模式支持社区多元主体发挥各自优势,基于所在社区的具体需求,开发和设计社区发展项目,并给予相应的资金资助。每一个社区发展项目实质上都是针对社区某一问题所提出的解决方案和行动计划,项目申报主体若获得资金资助,就按照项目计划推进项目的落地实施。
考察一些地区开展的社区公益创投或相类似的项目资助活动,其经费主要来自地方财政资金。其中,较具代表性的实践是珠三角等一些城市开展的“民生微实事”工作。村(社区)、镇街作为项目实施责任主体,社会组织、企业等均可参与项目的申报和实施。以政府资金为主的社区公益创投活动,除了能及时解决社区居民关注度高的急难愁盼问题外,对于激发和撬动社区力量、培育社区社会组织也具有积极作用。不过,需要厘清的是,“民生微实事”等类似活动实际上并非社区慈善活动,而是一种政府财政资金配置方式的变化和创新,即由过往“政府定制”变为“群众点菜,政府买单”,通过自下而上征集项目的方式,提升民生问题的解决效率。
理想情况下,社区公益创投的资金应以社会资金为主,并以社区社会组织等非营利组织为主要资助对象,这也契合社区慈善的本质。社会资金与政府财政资金相比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在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能够支持社会组织开展更加多样化的探索与实践。随着社会治理水平的不断提升,以社会资金为主的社区公益创投活动正在增多。例如,在镇街层面,通过举办社区服务项目“认购会”或“洽谈会”等活动,搭建社区需求与社会多元资源对接平台,实现辖区企业、个人捐赠与项目的有效对接和匹配。其中,在社区公益创投开展过程中,镇街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等枢纽型社会组织发挥着重要的统筹、协调作用。
(五) 社区慈善信托:探索社区慈善永续发展之路
除了上述4种较为典型的社区慈善实践模式外,在2016年《慈善法》实施后,社区慈善信托这一模式在一些地区也得到了实践。根据“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慈善中国”的检索数据,截至2023年12月底,在民政部门备案并以“社区”命名的慈善信托共有32单。
社区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通过慈善信托这一模式,为捐赠人回馈社区提供了新的路径和模式,也能为社区慈善活动的开展以及社区基金会、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相对稳定、持续的资金支持。虽然当前备案的社区慈善信托数量仍旧较少,但立足长远,这一模式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特别是社区慈善信托与社区基金会或社区慈善基金的结合,将有力推动社区慈善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社区慈善的发展受到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化及政策导向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各地的探索因此呈现出不同的路径和模式。这些模式之间不是相互取代的关系,而是一种嵌合关系,即在同一社区空间中,不同模式在结构和功能上可以实现有机衔接和相互促进。多样化的地方实践为我们更加全面地勾勒我国社区慈善发展方向提供了良好基础。本文结合我国各地实践,初步构建了社区慈善运作体系(见图1)。需要说明的是,这一运作体系仅是一个整合性框架。对任一社区而言,社区慈善的发展不可能一蹴而就,一般都会经历一个社区慈善主体逐渐多元、慈善要素不断丰富、慈善资产持续累积的过程。
![]() |
图 1 社区慈善运作体系框架 |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慈善法》的决定。其中,特别增加一条,规定“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社区慈善组织,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发展社区慈善事业” [41]。从中可以看出,国家对社区慈善工作予以了更大的重视,《慈善法》的修改也为社区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社区慈善本身是一个包容性很强的概念,其内涵在实践中不断拓展和深化。社区慈善中“社区”的意涵不仅表示慈善活动开展的地域空间,而且体现了让慈善融入人们日常生活的鲜明价值指向。在具体实践中,“社区”还意味着应用以社区为本的工作方法推进社区慈善工作,强调人在社区慈善活动中的主体性,注重培育社区的自组织能力。随着我国基层治理体系不断完善,特别是基层社会治理社会化水平持续提升,为社区慈善的发展提供了日趋良好的制度环境和空间。社区慈善关注居民的日常生活,强调居民的自主参与和协同行动,能够有效增强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情感和道德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社区基金会、社区慈善基金,还是社区慈善信托,其实践仍局限于少部分地区,应用推广面临着不少挑战(见表1),需要进一步推动社区慈善政策创新及支持体系构建。
![]() |
表 1 不同模式在实践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 |
(一) 枢纽型慈善组织增量创新与存量改革
枢纽型慈善组织在推动社区慈善发展中扮演着关键角色。自2014年以来,作为枢纽型、支持型慈善组织的一种重要类型,社区基金会得到学界和政府的极大关注,但经过多年的发展,社区基金会的总体数量仍旧较少,且集中分布于上海、浙江、广东等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此外,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区基金会数量甚少。因此,除个别城市外,在社区慈善发展过程中,社区基金会整体上发挥的支持作用有限。在此情况下,应继续探索社区基金会的本土发展之路,充分考虑社区基金会主要设立在村居、街镇或县区层面这一特征,借鉴和吸收广东、浙江等地的改革经验,降低社区基金会注册资金门槛,将登记管理权限下放至县级民政部门,实行直接登记制度,为社区基金会的成立和成长创造有利的政策条件。
与社区基金会相比,慈善会(一些地区名称为“慈善协会”或“慈善总会”)的发展历史更长、数量更多,是目前体系最为健全的慈善组织网络。[42]一些地区在县区及街镇层面都成立了慈善会,大部分慈善会也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因此,在关注和促进社区基金会等新型枢纽型慈善组织成长的同时,应按照要求以更大力度推动地市、县区级慈善会的社会化改革,激发慈善会活力。在巩固慈善会助学、助困、助残、助医等传统慈善救助项目的同时,支持慈善会逐步发挥区域慈善枢纽的角色和功能,在社区慈善基金设立、社区慈善项目开发、社会慈善资源链接和募集、社区慈善文化传播等方面开展工作,为社区慈善组织发展提供专业支撑平台。
(二) 社区慈善组织培育与管理制度创新
社区慈善组织是社区慈善事业的核心主体,也是社区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育程度是衡量一个地区社区慈善发展水平的主要标志。2016年,国家出台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特别提出“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43]2017年,民政部出台了《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等系列政策文件。[44]在政策的推动下,包括社区慈善组织在内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速度进一步加快。
社区社会组织当前采取分类管理制度,例如,2022年,广东省专门制定了《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试行)》。[45]从各地的实践来看,大多数社区慈善组织达不到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条件,不具有法人资格,主要由街道(乡镇)实施备案管理。那些规模较小、组织相对松散的社区慈善组织也无须在街道(乡镇)备案,而是由居(村)委会对其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即可。可以看出,分类管理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社区慈善组织“合法”开展活动的问题,是我国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一大创新。
开展社区慈善组织培育工作,除了为组织的发起成立提供相应的制度支持外,还要充分考虑这一类组织大多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全职工作人员、组织架构简单以及基于志愿精神发起等诸多特征。因此,不能简单套用针对社会团体或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的管理模式,并在活动场地、财务代管、运行经费等方面予以常态化支持。在此过程中,在街道(乡镇)层面设立的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以及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等应发挥自身作用。另外,对社区慈善组织运行成效的评价应重点关注组织在带动社区成员参与慈善活动方面的表现,而不是过度强调组织在社区问题解决方面的贡献度,即从“结果导向”转为“参与导向”。这样更加契合社区慈善组织的成长规律,也能促进组织发起人和成员的意愿、兴趣与社区贡献的不断融合。
(三) 社区慈善载体搭建与居民参与
社区慈善是“参与式慈善”,需要为社区成员搭建多样化的参与载体,畅通参与渠道,让慈善能感知、可触及。一些地区推动建立的社区慈善捐赠站点、慈善超市、慈善空间或慈善工作站等载体,为社区成员进行慈善捐赠、参与志愿服务等活动提供了极大便利。从当前的实践来看,社区慈善载体的核心功能一方面在于促进社会慈善资源与社区需求的对接,另一方面,通过可见的载体为社区中有需要的人士、家庭等提供直接的帮扶渠道,同时为社区成员、社区社会组织等参与慈善活动提供信息、活动场地等多方面的支持服务。
首先,社区慈善载体应依托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建设。例如,一些地区依托社工站建设社区慈善工作站,发挥社工站广覆盖的网络优势和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专业优势。其次,各类慈善组织还可与商业零售企业、企业社区服务网点等合作共建诸如社区慈善空间等主题多元、形式多样的慈善载体。最后,应基于社区服务需求探索推动养老、托育、残康、心理、文体等领域社区慈善服务实体建设,为社区居民提供专业化慈善服务。对此,应积极盘活社区空间资源。各级政府可通过提供场地、运营补贴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社区慈善服务机构和设施,推动形成社区服务多元供给格局。
(四) 互联网公募服务平台建设与社区慈善募捐
修改后的《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在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随着互联网技术在慈善领域的应用,网络募捐正在成为慈善募捐的重要方式之一,互联网技术平台在其中发挥着关键性的中介作用。[46]从国际经验来看,来自社区成员的捐赠构成社区基金会、社区慈善基金、社区慈善组织等社区慈善主体开展活动的主要资金来源。但是,开展网络募捐活动对组织资格有明确的法律要求,即只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才能开展网络募捐活动。因此,不具有法人资格或公募资格的社区慈善基金、社区慈善组织等只能采取与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的方式开展募捐活动。
为了推动各类社区慈善主体开展慈善募捐活动,除了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参与支持外,互联网公募服务平台的作用也更加重要。截至2023年底,民政部已指定29家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47]可以预见,平台的数量还将继续增加,能为网络募捐提供更加多样化的支持。对此,互联网公募服务平台可主动适应社区慈善快速发展的需求,一方面积极发挥各平台的传播优势,发起社区慈善主题活动,向社会公众传递社区慈善的理念和价值;另一方面,针对社区慈善项目类型多元、单个项目资金规模较小等特征,各平台可基于城乡社区场景,创新网络募捐支持机制,降低社区慈善组织的参与门槛、募捐成本以及后续慈善项目的运营管理成本,促进社区慈善生态建设。
(五) 永久性慈善资产累积与社区慈善可持续发展
社区发展是一个综合且长期的过程,本地慈善力量的培育和慈善文化的营造亦需要时间的积淀。相比于短期、“一次性”的慈善活动,社区慈善要有更强的持续性,这样才能赢得社区成员的长久信任。社区慈善活动的持续开展需要相对稳定的资源支撑,而单纯依靠项目募捐或事件募捐难以保证资源的持续性。有鉴于此,一些地区鼓励和支持设立社区慈善信托。可以说,社区慈善信托这一模式为社区慈善资产的累积提供了新路径。
为了促进社区慈善信托的发展,首先需要支持受托人提升专业能力。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由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担任。就社区慈善信托而言,由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情形将更为常见,受托人能力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社区慈善信托发展的速度和质量。其次,制定清晰的设立指引,畅通委托人以房屋等非货币性资产设立社区慈善信托的路径,扩大社区慈善资产规模,优化社区慈善资产结构。最后,应立足长远,以社区为平台,探索建立诸如“社区慈善工作委员会”等相关机制,促进社区多元主体协同联动,共同推动社区慈善的可持续发展,不断增强社区居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注释
[1] |
《城市社会学》编写组. 城市社会学[M].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22: 170.
|
[2] |
闻育旻. 民政部要求在全国大中城市普遍建立“慈善超市”[EB/OL]. (2004-07-10). https://www.chinanews.com/news/2004year/2004-07-10/26/458411.shtml.
|
[3] |
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EB/OL]. (2012-09-26).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2-09/26/content_7218.htm.
|
[4] |
民政部. 关于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EB/OL]. [2024-01-01].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5/content_2946710.htm.
|
[5]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EB/OL]. (2020-08-25). https://www.gov.cn/zhengce/2020-08/25/content_5537371.htm.
|
[6] |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EB/OL]. (2017-06-12). https://www.gov.cn/zhengce/2017-06/12/content_5201910.htm.
|
[7] |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EB/OL]. (2021-07-11). https://www.gov.cn/zhengce/2021-07/11/content_5624201.htm.
|
[8] |
张翼.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视野下的社区转型与社区治理效能改进[J]. 社会学研究, 2020(6): 1-19,241. |
[9] |
朱健刚. 互联网慈善喜与忧: 警惕技术支配性对人文价值的消解[J]. 中国慈善家, 2022(5): 50-53. |
[10] |
周俊, 刘辰玥, 周玉芳. 数字技术与慈善事业的转型发展[J]. 浙江社会科学, 2023(8): 71-79,158. |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EB/OL]. (2016-03-19). https://www.gov.cn/zhengce/2016-03/19/content_5055467.htm.
|
[12] |
郑功成, 王海漪. 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与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J]. 学术研究, 2022(9): 99-106,188. |
[13] |
上海市慈善条例[EB/OL]. (2021-09-30). https://mzj.sh.gov.cn/MZ_zhuzhan23_0-2-8/20210930/f56014e5b70a405eaf09588178778478.html.
|
[14] |
HODGSON J, POND A. How community philanthropy shifts power: what donors can do to help make that happen[R/OL]. [2023-10-20]. https://globalfundcommunityfoundations.org/resources/how-community-philanthropy-shifts-power-what-donors-can-do-t/.
|
[15] |
AHMAD F, KHADSE A. Community philanthropy as practice: a case study of Thousand Currents[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mmunity well-being, 2022, 5(2): 359-382.
|
[16] |
朱健刚. 社区公益: 社区自组织化的有效推动器[J]. 中国财富, 2015(7): 68-70. |
[17] |
杨荣. 社区慈善: 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新方向[J]. 东岳论丛, 2015(10): 43-48. |
[18] |
谢琼. 促进社区慈善发展 释放慈善事业潜力[N]. 中国社会报, 2022-02-09(3).
|
[19] |
民政部办公厅. 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EB/OL]. [2023-12-08]. https://www.mca.gov.cn/n1288/n1290/n1315/c39251/content.html.
|
[20] |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推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EB/OL]. (2021-06-28). https://mz.hangzhou.gov.cn/art/2021/6/28/art_1536648_58927677.html.
|
[21] |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社区慈善基金设立运行指引(试行)[EB/OL]. (2023-08-09). http://mzt.shandong.gov.cn/art/2023/8/9/art_15318_10316533.html.
|
[22] |
民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EB/OL]. [2024-01-18]. https://xxgk.mca.gov.cn:8445/gdnps/pc/content.jsp?mtype=4&id=114741.
|
[23] |
蔡禾, 贺霞旭. 城市社区异质性与社区凝聚力——以社区邻里关系为研究对象[J].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2): 133-151. |
[24] |
蔡禾, 黄晓星. 城市社区二重性及其治理[J]. 山东社会科学, 2020(4): 89-100,149. |
[25] |
THE COUNCIL ON FOUNDATIONS. Community foundations[EB/OL]. [2023-10-20]. https://cof.org/foundation-type/community-foundations.
|
[26] |
广东省民政厅. 发挥专业优势 激发社区活力 创新基层治理[EB/OL]. [2014-01-20]. https://www.mca.gov.cn/zt/history/17workxc/20170300889790.html.
|
[27] |
徐宇珊. 我国社区基金会的功能定位与实现路径——基于美国社区基金会与地方联合劝募经验的启发与借鉴[J]. 中国行政管理, 2017(7): 81-86. |
[28] |
唐有财, 王小彦, 权淑娟. 社区基金会的本土实践逻辑、治理结构及其潜在张力[J]. 社会建设, 2019(1): 64-74. |
[29] |
胡小军. 社区基金会的活力激发与持续发展之路[J]. 中国社会工作, 2023(6): 10. |
[30] |
基金会管理条例[EB/OL]. [2024-01-08].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4/content_62724.htm.
|
[31] |
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 大力推动社区基金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EB/OL]. [2024-01-19]. https://www.gz.gov.cn/gfxwj/qjgfxwj/fzq/qbm/content/post_6477288.html.
|
[32] |
苏州市民政局. 苏州市下发《关于推动发展“社区慈善基金”的行动方案》[EB/OL]. (2022-05-24). https://mzt.jiangsu.gov.cn/art/2022/5/24/art_54981_10460106.html?from=singlemessage.
|
[33] |
贾臻. 青岛4部门联合出台《意见》 在全市探索设立社区慈善基金引导慈善资源下沉[EB/OL]. (2023-01-06). http://mz.qingdao.gov.cn/xw/mzxw/202301/t20230106_6595995.shtml.
|
[34] |
成都市慈善总会. 基金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稿)[EB/OL]. [2024-01-13]. https://www.cdcsh.com/content/13716.
|
[35] |
民政部. 2022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EB/OL]. [2023-10-13]. https://www.mca.gov.cn/n156/n2679/index.html.
|
[36]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州市社工服务站管理办法[EB/OL]. [2023-12-07]. https://www.gz.gov.cn/zwgk/fggw/wyzzc/content/mpost_8924877.html.
|
[37] |
江苏省民政厅. 加快推进社会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EB/OL]. (2021-12-21). https://mzt.jiangsu.gov.cn/art/2021/12/21/art_79985_10221158.html.
|
[38] |
民政部办公厅. 关于加快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的通知[EB/OL]. [2023-10-12]. https://xxgk.mca.gov.cn:8445/gdnps/pc/content.jsp?mtype=7&id=116795.
|
[39] |
胡小军. “社工+慈善”的实践探索与启示[J]. 中国社会工作, 2023(9): 10. |
[40] |
广东省和的慈善基金会. 顺德社区慈善信托完成备案[EB/OL]. [2023-11-03]. https://hefoundation.cn/content/667.
|
[4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EB/OL]. (2023-12-29).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4001.html.
|
[42] |
章高荣. 中国慈善会系统发展历程、基本问题与功能定位[J]. 社会保障评论, 2022(5): 119-133. |
[43]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EB/OL]. (2016-08-21). https://www.gov.cn/zhengce/2016-08/21/content_5101125.htm.
|
[44] |
民政部. 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EB/OL]. [2023-12-27]. https://xxgk.mca.gov.cn:8445/gdnps/pc/content.jsp?mtype=1&id=116380.
|
[45] |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试行)[EB/OL]. [2023-11-26]. https://www.gd.gov.cn/zwgk/gongbao/2022/17/content/post_3956756.html.
|
[46] |
徐家良, 成丽姣. 互联网公益技术支持机构赋能社会组织的变迁模式与驱动因素——以J机构为例[J].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3(5): 146-160, 238-239. |
[47] |
民政部指定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EB/OL]. [2023-11-15]. https://cszg.mca.gov.cn/biz/ma/csmh/h/csmhhindex.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