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课题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以理顺关系为重点提升城市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平台效能研究”(22BZZ054);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三五”规划学科共建项目“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背景下城市社区公共空间治理精细化研究”(GD20XZZ03);广东省重点建设学科科研能力提升项目“以社区服务精细化推进社会治理重心下移的城市社区治理体制机制创新研究”(2021ZDJS032)。
作者简介
- 张巍(1978— ),女,汉族,讲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社区治理与社会工作研究.
通讯作者
- 张勇(1979— ),男,汉族,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城市治理与公共管理研究;Email:zhangyhn@126.com。.
文章历史
- 收稿日期:2024-03-29
组建中央社会工作部是2023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党中央在新时代面临新的基层和社会治理难题与挑战的背景下,基于优化党和国家机构职能配置和提高治理效能的需要,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进行的重大改革举措。中央社会工作部的组建给我国既有社会工作带来新的理论语境与实践空间。但由于中外具体国情及历史发展差异、现实客观实然与主体期望应然之间的距离、主体认识视角及主观性等多种因素,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社会工作都有多样化的理解。此种模糊甚至混乱的认识不仅可能会直接导致对社会工作本身内涵与外延的理解存在偏差,更可能会直接影响对中央社会工作部机构职能的定位与未来发展优化。纵观“社会工作”的纷繁表达与理解,概括起来主要来自或呈现为三种语境下的使用和理解:产生于西方理论语境及实践中的“专业社会工作”、经过中国社会工作教育界舶入及实践中的“本土化社会工作”以及中国政策语境及实践中使用的“大社会工作”,三者各自都有自身特指的内涵与外延。这三种话语表达是我国社会工作范畴使用语境的主要形式,构成我国社会工作话语表达系统的基础。除“大社会工作”“专业社会工作”与“本土化社会工作”三种社会工作主体性话语表达之外,有些相异性的表述实则是在上述三种表达基础上的拓展、延伸或缩小,以满足具体理论讨论与实践的需要。就此三种具有代表性、主体性的社会工作话语表达而言,每一种话语表达实则都是相对于“对应物”或“参照物”的区别性表达,如“专业社会工作”是相对于“非专业社会工作”而言的,“大社会工作”是相对于“小社会工作”而言的,“本土化社会工作”是相对于“西方社会工作”而言的,其彼此存在差异并互相证成自身存在的地位与意义。在上述话语表达的背后,实则还体现着将社会工作视为一种专业的工作方法或一个专门职业的区别性话语表达与理解。总之,由于使用语境的复杂性及主体理解的主观性,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社会工作的理解虽存在某种程度的共识,但更有相异理解。这种相异性、多元化的理解不仅带来理论认识的混乱,而且还影响社会工作实践的推进。因此,有必要将各种语境下的社会工作置于相应参照体系中进行比较研究,从而更进一步加深对社会工作本质与属性的认识。这既有利于消除当前对社会工作认识模糊甚至混乱的局面,也是对中央社会工作部机构职能进行合理定位、未来发展优化的基础。
一、“大社会工作”与“小社会工作”将社会工作分为“大社会工作”与“小社会工作”是当前我国社会工作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一种主流分类与表达,此种分类的依据关键在于对社会工作的“大”与“小”的界定,此处的“大”与“小”主要有两层意蕴。
(一) 社会工作服务外延“大”与“小”的差异
此处的“大”与“小”表述的依据或区分标准是基于对社会工作外延范围的判断。从目前既有社会工作话语表达场景来看,社会工作外延的“大”或“小”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指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群体)范围的“大”或“小”;二是指社会工作所具体从事服务内容的“大”或“小”;三是指从事社会工作服务主体的范围“大”或“小”。当然,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及服务主体这三个层面的“大”与“小”彼此紧密相关,一般认为“小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内容和主体都要小于“大社会工作”,即社会工作服务主体的人数相对少,主要针对相对小范围的特殊服务对象提供相对专业性的服务,一般将之称为 “小社会工作”;反之,则多理解为“大社会工作”。理论界或实务界虽然接受了“大社会工作”与“小社会工作”这种区别性的常规表述,且一般认为“小社会工作”是“大社会工作”的一部分,但在不同的语境和实践中,对“大”的范围和“小”的边界却有差异性理解,或者说对“大社会工作”与“小社会工作”的具体内容,以及二者之间的边界有不同的理解与判断。如有学者认为党的社会工作是“大社会工作”,社会学通常讲的社会工作是“小社会工作”。“大社会工作”=政治工作(主要包括基层政权建设、民营企业党建、社会组织管理等内容)+群众工作(主要包括社会矛盾调处、人民建议征集、志愿动员服务等内容)+“小社会工作”(主要包括弱势群体帮扶、个体发展赋能等内容)。从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来看,“大社会工作”=政治工作+群众工作+专业社会工作。[1]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政策文本中,社会工作覆盖的领域和人员范围明显大于“专业社会工作”的范围,均属于“大社会工作”的范围,在新组建的中央社会工作部中的“社会工作”更属于“大社会工作”范畴。[2]
(二) 社会工作“专业性”程度的差异
理论界和实务界在用“大社会工作”与“小社会工作”来表征彼此主体、对象和内容相区别的同时,其背后潜藏着深层次“专业性”程度差异的意蕴。“小社会工作”更突出社会工作所具有的“专业性”,而“大社会工作”则显得专业性不那么强。社会工作舶入中国后最早被运用在传统的民政领域,所以有学者将之称为“民政社会工作”。同时,由于该领域的社会工作蕴含或潜藏着一定程度的行政色彩,有学者将以传统民政对象和内容为领域的民政社会工作称为“行政社会工作”。[3]无疑,行政社会工作实则是以宽口径来定位社会工作,属于“大社会工作”范畴。此后,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等政策制度语境中的社会工作均是宽口径的,也都属于“大社会工作”之列。[4]在大部分使用“大社会工作”的语境或场域中,从价值目标来看,其呈现出比较明显的国家治理的目标和意义;从功能来看,其分担着传统党或政府职能部门的某些工作任务,承载着解决社会领域问题、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会建设等功能;从采用的方法来看,其已不局限于专业社会工作的常用方法,而是突出了党团结凝聚群众的群众工作方法,这些都与以西方为范本的专业社会工作存在差异。所以,在很多语境下,“大社会工作”和“小社会工作”话语表达的差异背后实则意蕴着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社会工作和以西方范本为基础的专业社会工作的不同,体现了社会工作“专业性”程度的差异。当前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所称的“小社会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与专业社会工作所表达的意义接近,“大社会工作”与行政社会工作彼此有更多交叉或契合之处。但有学者认为,从我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等政策性话语表达及实践来看,所言的专业社会工作规划了17个服务领域,实践中更是超过20个领域,覆盖民生保障和社会治理多个方面,专业社会工作与大社会工作在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上并没有明显差异,只是在服务方法和服务效果上有所不同,所以在该政策文本的语境中出现“大社会工作”也是专业社会工作的逻辑表述。[5]据此,似乎“大社会工作”与非专业社会工作、“小社会工作”与专业社会工作并非可以简单等同。也有学者认为在我国具体国情中,一方面要将中央社会工作部中的社会工作按广义或“大社会工作”来理解,另一方面“大社会工作”并非否认社会工作的专业性,中央社会工作部中的“社会工作”是党针对社会领域的工作,是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建设的工作。[4]
当然,将社会工作进行“大”与“小”的区别与标识,不仅在语言逻辑上带来“小社会工作”是专业社会工作的混乱[5],同时,也可能会带来发展定位上“大”与“小”的矛盾。为消除上述理论和实践中的混乱,有学者试图以社会工作所具有的国家性或社会性进行区分,将社会工作分为“体制社会工作”(或“政治的社会工作”)与“社会性社会工作”,以消除上述语言表达带来的困境。[6]但实际上,前者(体制社会工作或政治的社会工作)实则定位于“大社会工作”范畴,其内容多属于行政社会工作或政治的社会工作范围之内。只不过以传统民政工作内容为主体的行政社会工作侧重于表达其与西方社会工作的差异,而体制社会工作是与体制外社会工作相对而言的,政治的社会工作是与社会性社会工作相对而言的。在此多元化表达的背后实则蕴含一定程度的共性,即行政社会工作、体制社会工作或政治的社会工作都蕴含或潜藏着相当的“行政色彩”或“国家色彩”,更强调国家或社会治理“公”的价值与目标。后者(社会性社会工作)突出强调社会工作力量或主体的“社会性”,此领域社会工作内容多属于“社会”领域以及具有“私”的属性,在我国具体制度语境下,该领域也多属于体制外的范围。因此,在我国很多语境或场域中,体制社会工作、政治的社会工作或行政社会工作实则意指同一对象,或意指对象范围与内容具有相当程度的重合与交叉。由此可见,此种话语表达似乎也很难消除“大社会工作”与“小社会工作”话语表达背后潜藏的专业性程度差异。其实,社会工作“大”与“小”是一个高度语境化与场域化的表达,与我国社会工作发展现实阶段及国家社会的现实需求息息相关,其蕴含的区别“大”与“小”的外延边界并没有明确标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如在社会工作舶入中国后的很长一段时间,社会多认为以民政领域为核心工作内容的民政社会工作属于“大社会工作”范畴,但中央社会工作部组建后,又赋予社会工作新的内容与使命。尽管民政领域依然是社会工作的主战场[7],但很明显,与中央社会工作部中的社会工作相比较而言,民政领域的社会工作又变得不那么大了。另一方面,随着我们社会工作队伍专业水平和能力的提高,在“大”“小”社会工作表达背后蕴藏的专业性差异也在减弱,即“大社会工作”领域的社会工作实践专业性程度日益增强。
二、专业社会工作与非专业社会工作专业社会工作是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比较普遍的一种话语表达,但在使用该范畴时,理论界或实务界对专业社会工作并没有严谨而明确的定义,一般认为所谓专业社会工作是指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论和方法提供的专业性服务。[5]有学者认为专业社会工作者与非专业社会工作者(或行政社会工作者)的区别有两种理解:一是同“非专业的”作比较,“专业的”被认为受过专业教育和专门训练,具有专业价值和专业技能;二是认为二者所拥有的“专业性”与“行政性”背景不同,所欲解决的问题有差异,但在地位和重要性上没有高低之分。[8]在实践中,很多“专业社会工作”范畴的表述,往往并非与“非专业社会工作”直接对应,而是与“行政社会工作”“大社会工作”“志愿性社会工作”等范畴表达相对应。如有学者认为1949年以后,我国形成了由政府负责的、非专业化的行政社会工作[3],此表述无疑是相对于“专业社会工作”而进行的区别性表达。又如,从世界社会工作发展历程来看,社会工作也经历了从志愿社会工作到行业社会工作及专业社会工作的转变。[9]71在此,是将专业社会工作与志愿社会工作和行业社会工作进行区别对应性表达。当然,尽管并没有将行政社会工作、“大社会工作”、志愿社会工作视作非专业社会工作,但在客观上,在很多场域中又承认其各自话语表达背后所蕴含的“专业性”差别。也正因如此,社会工作是否具有某种“专业性”或所具有专业性程度是彼此区分的重要依据。在此,为便于表达方便和分析需要,将与专业社会工作相对应的各类社会工作统称为非专业社会工作,二者辨识标准或区别就在于是否具有“专业性”及其专业性程度的差异,此“专业性”主要蕴含两个层面的意义。
(一) 社会工作的职业化程度不同
社会工作专业性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社会工作的职业化。社会工作的职业化首先意味着社会工作是职业种类体系中的一种专门职业;其次,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员是专职的,而非兼职的;且此两方面紧密相连,在国家有关政策将社会工作确立为某类职业岗位后,才可能出现从事社会工作的专职人员。对于前者,将社会工作确定为职业门类中的一种职业,需要国家的职业制度体系进行保障。2004年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印发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中正式新增社会工作职业工种[10],2006年人事部、民政部联合颁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实施办法》[11],201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将专业社会工作者明确列入“专业技术人员”大类[12],2018年人社部和民政部共同颁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13]。到此,我国已经建立了完整的社会工作职业资格制度和评价体系。同时,在2009年民政部印发的《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通知》[14],2012年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15],201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16]和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7],以及2021年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的通知》[18]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中,对社会工作“岗位”开发和设置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这些法规将社会工作者“人”与社会工作“岗位”逐渐结合起来,在制度上保障了社会工作职业化所需要的岗位条件。总体上看,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的制度体系已基本完成。对于后者,专业社会工作蕴含着社会工作从业者是“专门”从事社会工作活动之意,即从业者的专职化。在我国形成的非专业社会工作模式的实践中,社会工作者并不是一种专门的职业,人们熟知的社会工作多指本职工作之外的福利性、公益性助人活动,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员也基本以行政干部和准行政干部身份出现。[3]在此意义上,原来由民政等政府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承担的实际大量的社会工作,具有很明显的兼职性、公益性特点,根据社会工作从业者的专职化程度来看,其具有比较明显的所谓“非专业性”特点。但由于国情的特殊性,我国社会理论界和实务界人士在主观上不愿意接受自己是“非专业性”的界定,在客观上以此标准判断中国社会工作是非专业性的也不符合客观实际。为了表述我国具体语境与实践中的社会工作,多以社会工作的具体内容或某些特点来表称相应的社会工作,于是就有了行政社会工作、民政社会工作等多种不同的中国化或本土化的表述。
(二) 社会工作知识、价值与技能的专业性程度差异
一般认为社会工作知识、价值与技能的专业性是专业社会工作的根基,而此处专业性则包含三方面内容。一是这些理念、理论、方法及过程不仅是社会工作自身固有和必需的,而且像医生所具备的诊疗性知识和技能一样,具有科学性。二是这些知识、价值与技能具有一定程度的独有性或特有性,即为社会工作独有或特有,这是社会工作与其他职业或工作相区别的重要依据。三是从事社会工作实践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往往需要经过专业教育和专门训练才能习得,即专业社会工作与社会工作专业及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紧密相连,社会工作的专业性往往通过作为一个学科专业的内容得以体现。那么具体哪些知识、价值与技能保证了社会工作的“专业性”?对于社会工作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约翰斯认为专业社会工作者应该拥有的知识包括:人类行为、临床心理和统整性知识,前者包括发展理论、生态学、存在主义、社会功能等,中者涉及行为治疗、认知、沟通、危机干预、完型治疗等,后者包含整合、区域发展、组织、社会行动、社会设计等。[9]36-37我国有学者认为当代社会工作专业化体现在知识、价值和技能三个方面。社会工作专业必备知识基础包括社会工作者关于自我、专业和干预的知识,社会工作者关于案主的知识,社会工作者关于案主问题或改变领域的知识,社会工作者关于社会和文化环境的知识等四个方面,并且这些知识主要来自于精神分析和心理学,社会学和社会人类学,个案工作、群体工作和社区组织,行政管理、统计学和社会研究,渐进教育等独立学科或研究领域。[19]而社会工作所必须具有的价值一方面受到各个国家或区域社会整体价值观的影响,一方面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特有的价值观。莫拉莱斯等认为这种特有的社会工作价值观主要包括:个人在社会中首要地位的承诺;为满足社会公认需要的社会变迁承诺;对社会中所有人的经济、身体、精神福祉和社会正义的承诺;尊重和欣赏个体和群体的差别,个别化对待的承诺;发展案主的能力,帮助他们自助的承诺;向其他人传递知识和技能的承诺;把个人感情和需要与专业关系分离开来的承诺;尊重案主稳私和保密的承诺;不顾个人挫折,坚持不断改善案主状况的承诺;高标准的个人和专业行为承诺等十个方面。[20]224-228关于社会工作的专业技能,即社会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方法,本文在后续“作为方法的社会工作”的相关内容中进行分析。
从上可知,中外理论界对社会工作的“专业性”及其所具有的专业而特有的知识、价值与技能都抱着肯定而积极的态度。我国的国家政策制度文件也接纳了社会工作具有专业性,如《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提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指的是具有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社会福利等领域直接提供社会服务的专门人员[21],这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专门人员”都强调社会工作的“专业性”。但由于社会工作是舶来之品,西方专业社会工作所内含的知识、价值与技能自然深深地影响到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对社会工作专业性的判断和认识,甚至以西方社会工作的知识、价值与技能为参照系进行社会工作本土化的实践努力。但从舶入的那一刻起,社会工作的实践与话语都深深嵌入我国具体的制度与文化当中。我国有学者在20世纪90年代认为,社会工作在实践中呈现一种非专业社会工作模式,这种非专业模式主要体现在两点上。一是社会工作者并不是一种专门的职业,人们熟知的社会工作多指本职工作之外的福利性、公益性助人活动,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员也基本以行政干部和准行政干部身份出现;二是从事社会工作实践的人大多没有受过社会工作所要求的系统的专门训练。[3]所以,在20世纪末,当将民政社会工作或行政社会工作与专业社会工作相对应进行表述的时候,往往潜在或潜意识地认为我国社会工作的“专业性”或“专业性”程度不够。
经过21世纪20余年的发展,国家宏观制度提供了“专门的人干专门的事”的制度保障,相对完整的社会工作职业制度体系已经建立。同时,伴随着社会工作教育的快速发展,从事社会工作的实践人员接受专门系统训练也越来越多,社会工作知识、价值与技能越来越多地被社会知晓和被社会工作从业者掌握,从业人员具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也有了很大提高。有学者根据“理论体系、经过专门训练、体现特殊权威、具有伦理守则、拥有自我组织和得到社会认可”等专业的六要素发展情况对社会工作的专业化程度进行判断,认为我国社会工作发展处于专业化中期。[22]30-31因此,在当前言及我国行政社会工作或民政社会工作并将之与专业社会工作进行相对应的话语表述时,其意欲表达的并不是我国社会工作与西方社会工作在“专业性”上的差别,也不意味着我国社会工作专业性低于西方专业社会工作。之所以有时依然采取这种相对应的话语表述,一方面是受到前期话语表述习惯的影响,另一方面则更多意欲表达我国社会工作特殊的工作领域及工作的特殊性。当前,在我国具体的语境和实践中,所言的行政社会工作或民政社会工作并非不具有“专业性”,也并不是“非专业社会工作”,而是我国具体国情中社会工作的一种特殊具体形式,其具有“专业性”,只是这种专业性内容和程度与其他国家有所差异,这种差异属于社会工作行业内部专业水平的差异。[5]
当然,将社会工作进行专业社会工作与非专业社会工作分类或相对应进行表述,对提高社会工作专业化水平有一定推动意义,但同时也可能带来“某些社会工作者是非专业社会工作者”的认知混乱,容易带来专业社会工作者与非专业社会工作者之间的对立。[5]因此,在我国社会工作理论研究与实践中,避免将行政社会工作或民政社会工作与专业社会工作进行相对应表述,或许有助于推动我国社会工作更好地发展,以助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实则,格林伍德就认为任何职业都具有某种专业属性,所不同的只是一个程度问题,专业属性的静态过程描述应该转变成职业向专业化迈进的动态过程观察。[19]如果从职业视角来理解社会工作,或许在一定程度上能化解因社会工作是否具有“专业性”而带来地位高低或属性优劣之尴尬境地。
三、作为方法的社会工作与作为职业的社会工作在当前理论与实践语境中,除将社会工作视为一种具体职业或一种学科专业外,其在很多语境和场域中还具有“社会工作方法”之意蕴。即所言及的社会工作实则指的是在开展相关服务实践活动中采取社会工作的技术与方法,该技术与方法是将社会工作实践活动与其他实践活动或行为相区别的重要标志。技术和方法是社会工作实践或实务的核心,只有当服务实践应用了社会工作技术时,其才属于社会工作范畴。[9]28社会工作方法与社会工作职业紧密相连,社会工作方法是社会工作职业所必需,甚至是特有的,也是社会工作职业化的重要体现。但由于所指称对象本身的差异,二者存在明显区别。为了更好地理解社会工作,特别是更好地理解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的社会工作,有必要将作为方法的社会工作与作为职业的社会工作进行再理解。
(一) 作为方法的社会工作
当前,对社会工作进行宏观描述性定义是理解社会工作的一个基础性步骤。一般宏观描述性定义的内核框架是“从业者采取专业的方法针对需求群体或对象提供专业的服务”,在这内核框架的内容要素中,专业的方法是重要组成要素。社会工作方法,即在社会工作实践或行动中从业者采取的方法或技能。社会工作的实践方法包括传统的实践方法、整合的实践方法、一般的实践方法和特殊的实践方法等层面,其中传统的实践方法主要包括社会个案工作、社会群体工作、社区组织、社会行政和研究等方法。整合的实践方法以传统方法为基础,解决单靠某一种实践方法不能解决的案主所面临的各种复杂的实际问题。一般的实践方法包含两个部分,首先它提供给社会工作者一种用以观察实践情境的社会系统论;其次,把情境看作是社会工作者选择实践方法的决定因素。特殊的实践方法是对某一具体实践领域、服务对象、针对问题或采取干预模式基础上,对一个狭窄实践领域所选择的独特知识和技术的应用。[19]西方社会工作方法理论及实践积累的方法经验,不断丰富和完善社会工作方法体系,也影响我国社会工作方法体系的形成。
那么,社会工作方法或技能包括哪些内容?有学者认为社会工作的技能基础包括:社会工作者在帮助、约见、观察、沟通、同情和评估诸方面的技能;案主在使用帮助和改变社会功能方面的技能;社会工作者在觉察环境和问题限制因素上的技能。[20]24概括起来,作为社会工作实践或行动的方法可分为宏观理念、工作手法、一般程序和专门技术四个层面。首先,在宏观理念上,有学者认为社会工作以动态人境共优为方法,实践过程同时兼顾协助受助主体改善和促进外在环境优化两个方面,并将“行动研究”融入其中,该方法理念与临床医生只改变个人或公共政策只改变场景有明显区别。[22]20其次,根据社会工作工作手法的区别,典型的划分认为社会工作可分为个案社会工作、小组社会工作、社群(社区)社会工作、社会工作行政管理、社会政策等方法。若根据问题和对象的不同,则对社会工作手法也有不同划分。有学者根据接触服务对象(案主)的程度将个案社会工作和小组社会工作视为直接服务,将社会工作行政管理、社会工作督导、社会工作咨询和社会工作研究视为间接服务。[9]27在我国社会工作实践中,个案社会工作、小组社会工作和社区社会工作是三种常见的社会工作实务类型,也是社会工作实践的三种主要工作手法。除此之外,也有根据人群将社会工作分为儿童社会工作、青少年社会工作等不同工作手法。另外,在长期的社会工作实践和服务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具有一定规范性、程式化且日渐成熟的工作程序。如有学者认为从具体实务过程来看,程序上一般包括接案、预估、计划、介入、评估、结案和跟进等七个具体环节。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将之概括为关系建立、需求测诊、方案制订、计划推行、评估总结。[22]28当然,上述程序性步骤并非在所有的社会工作实务案例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可或缺,有时可能出现直接跨越某些环节的情况。最后,社会工作的专门技术是运用在社会工作实践过程中具体的“体现专业权威”的关键要素。针对不同的人群、问题或场域往往采用不同的具体的专门技术,在不同的实践程序阶段可能采取不同的专门技术。这种专门技术往往蕴含一定的科学性因素或自然科学意义上的“技术含量”,如采取个案社会工作手法戒除某个未成年人的网瘾,在其过程中可能会运用到心理治疗的专门技术。特别是在当前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专门技术或科学技术被运用到社会工作服务实践中,甚至可能会带来对传统社会工作某些领域的颠覆性认识。
值得注意的是,社会工作实践所采取的工作手法或专门技术并非为社会工作实践所独享,在其他领域的实践和实务中也会运用到,如心理治疗技术是心理医生给病人治病最基本的技术。在一定意义上,社会工作所采用的专门技术往往源自其他领域的专业技术,社会工作方法的优势和特点之一就是基于“人在场景中”来综合运用多种方法从而实现人境共优,以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二) 作为职业的社会工作
在很多语境和场域中,社会工作被视为一种职业,即社会工作者作为“专业的人”干“专门的事”,“专业的人”要求从业者具有一套相对完整的、能够体现一定“专业能力和水平”的从业资格或符合一定的专业评价标准;“专门的事”要求从业者工作的专职化,即从业者以社会工作为业而非兼职。前述已言,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1世纪以来,伴随着我国社会工作事业发展,社会工作职业化的制度体系已基本完成,社会工作职业资格及水平能力评价制度体系已经建立,社会工作岗位设置规范及要求也越来越完善,“人”的素质能力要求与“岗”的位置专门供给之间的逐步同步与适配,有效地推动着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但在我国,“专业的人”和“专门的事”这两个方面都具有特殊性。在“专业的人”方面,我国社会工作从业者具有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水平虽然已有较大水平提升,其“专业性”明显增强,但我国社会工作从业者即“专业的人”的范围,不论是在政策制度语境中,还是在社会民间语境中,都不甚明晰。《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提出:“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23]。很明显,该定义中的社会工作者范围无法涵盖我国实践中大量没有取得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但实际上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员;同时,有些取得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人员并未真正从事社会工作,不能算作真正的社会工作者。中央组织部等18部委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指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是具有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领域直接提供社会服务的专门人员”[24]。该文件定义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范围明显比较“宽”。也正因如此,当前我国社会工作实践中,才有“专业社会工作”与“非专业社会工作”(行政社会工作或民政社会工作)的相区别性表达。这种定义无疑与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的本质要求不相适应,但在我国却有着比较深厚的实践语境。在“专门的事”方面,即社会工作者的主要服务或工作领域,在上述18部委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列举了16项社会工作直接服务的领域。[24]《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第二条载明:“本规定适用于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卫生服务、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等社会服务机构中,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11],并列举了8项社会工作服务的主要领域。由此可见,“专门的事”的边界也不甚明晰。但总体来看,我国社会工作服务的领域属于“宽口径”的,也正因如此,在一些语境场域中存在“大社会工作”与“小社会工作”的区别性、相对应性的话语表达。
社会工作方法与社会工作职业紧密相连,方法的专业性与专属性是社会工作成为一种职业的重要基础,也是社会工作职业特征的重要体现。掌握一定的社会工作方法是社会工作者的应有要求,但掌握和运用相应社会工作方法从事实践服务活动的人并非都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社会工作者,特别是在我国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区治理等领域,实践中都存在非社会工作者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提供有关服务和解决相关问题的现象。这是导致不同语境下社会工作者所指称的对象范围不一致的重要原因,如在社区治理主体的语境中,所言及的社区工作者与社区社会工作者的所指对象范围边界并不明晰。一般认为社区社会工作者属于社区工作者,但是否所有的社区工作者都是社区社会工作者?为了更好地明确社会工作职业者范围,有学者认为社会工作者的认定应当遵循职业原则、专业原则和一线服务原则,但又认为社会工作服务不一定总是全职的。[5]如何解决这种既是社会工作者又不是社会工作者的问题呢?从我国目前的实践需要来看,以职业为区分标准将不同领域运用社会工作方法从事相关活动的对象群体进行区分,不失为一种务实性选择。不同领域的职业采用的社会工作方法有差异,但这种方法上的差异并不表征着社会工作者所具有的“专业性”程度有高低。甚至有学者认为在社会服务机构主要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从事社会服务的人员是专业社会工作者,而在社区及其他服务机构偶尔使用社会工作方法解决问题的是非专业社会工作者(有明确社会工作岗位者除外)。但此处的“专业”与“非专业”,并非指专业性程度或水平高低的区分,也并非意味着二者存在高低优劣之差异,二者的区别实际是职业的分别,以及基于职业需要各自所运用工作方法及解决问题对象的差异,没有高低之分。“专业社会工作”是一种解决问题的专业方法,当然是社会工作者的基本工作方法。[8]由此可见,学界正在力图通过剖析社会工作职业与社会工作方法的关系,来解释和化解当前我国社会工作理论和实践中所面临的逻辑和现实难题。
中国社会工作是文明发展阶段、社会体制机制、国家整体资源、利他传统文化、国人行动逻辑等因素的集体产品。[22]30上述社会工作差异性话语表达及分歧性理解,是中国社会工作发展进程中实践探索的重要结果和体现。每种“社会工作”的话语表达或多或少给中国社会工作事业打上了不同的烙印,也在一定程度上丰富着中国社会工作的理论和实践内涵,推动着中国社会工作发展。这种差异性多元化的理解和话语表达,一方面意味着社会工作的内涵和外延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与时俱进的。当然,无论如何,社会正义、人权、集体责任和尊重多样性的原则不应改变,促进社会发展和团结的使命不应改变;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在社会工作服务的价值、内容或对象内部存在一定张力。如何缓解这种张力、平衡彼此间关系是决策者需要重视,也是学界需要深入研究的议题。[5]同时,将社会工作范畴置于相应参照体系中进行比较研究,深入理解彼此分歧的基础上,挖掘在其差异化表达与理解的背后所潜藏的深层次共性内核,寻找差异性背后的“通约性”,则是消除当前对社会工作认识模糊甚至混乱的重要途径,更是对新时代中央社会工作部机构职能进行合理定位的基础,也期待学界进一步努力。
[1] |
冯仕政. 中央讲的“社会工作”到底是什么?[EB/OL]. [2023-12-29]. https://mp.weixin.qq.com/s/kffWRApR4svj02wD4GgrHg.
|
[2] |
王思斌. “大社会工作”框架下社会工作的多角度理解及专业性[J]. 中国社会工作, 2023(19): 6. |
[3] |
王思斌. 中国社会工作的经验与发展[J]. 中国社会科学, 1995(2): 97-106. |
[4] |
王思斌. 发展好“大社会工作”[J]. 中国社会工作, 2023(10): 6. |
[5] |
徐道稳. 新形势下重新理解社会工作[J]. 中国社会工作, 2023(25): 24-25. |
[6] |
马西恒. 两个“社会工作”: 社会的和政治的[J]. 中国社会工作, 2024(1): 8. |
[7] |
王思斌. 在机构改革新格局下发展好民政领域社会工作[J]. 中国社会工作, 2023(34): 6. |
[8] |
王思斌. 全面理解专业社会工作[J]. 中国社会工作, 2023(31): 6. |
[9] |
顾东辉. 社会工作概论[M]. 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23.
|
[10]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7号)[J]. 中国劳动, 2004(C00): 34. |
[11] |
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EB/OL]. (2014-07-17). https://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gfxwj/rcrs/201407/t20140717_136341.html.
|
[12] |
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5:1-20.
|
[13]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印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的通知[EB/OL]. [2024-03-06].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8/content_5317118.htm.
|
[14] |
民政部.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通知[EB/OL]. (2013-12-16). http://laws.swchina.org/policy/2013/1216/2625.shtml.
|
[15]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EB/OL].(2012-11-28). https://www.gov.cn/zwgk/2012-11/28/content_2276803.htm.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EB/OL].(2012-11-28). https://www.gov.cn/zwgk/2012-11/28/content_2276803.htm. |
[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EB/OL].(2019-12-28). https://www.gov.cn/xinwen/2019-12/28/content_5464853.htm.
|
[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EB/OL].(2020-10-23). https://www.moj.gov.cn/pub/sfbgw/jgsz/jgszzsdw/zsdwflyzzx/flyzzxzcxx/zcxxzcfg/zcfgfl/202010/t20201023_188560.html.
|
[18]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的通知[EB/OL].(2021-04-10). http://www.cnsw.info/policy/mz/210410.html.
|
[19] |
夏学銮. 社会工作的三维性质[J].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 版), 2000(1): 140-147. |
[20] |
MORALES A, SHEAFOR B W, SCOTT M. Social work: a profession of many faces[M]. 6th ed. Boston: Allyn and Bacon, 1992. MORALES A, SHEAFOR B W, SCOTT M. Social work: a profession of many faces[M]. 6th ed. Boston: Allyn and Bacon, 1992. |
[21] |
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EB/OL].(2017-12-19). http://www.zhongfang.gov.cn/zhongfang/c104857/201910/518a6bc746ab4eab8e77441514fd081e.shtml.
|
[22] |
顾东辉. 专业迷思与多维应变: 当代中国社会工作发展的十项任务[M]//王思斌.中国社会工作学刊(第四辑). 北京: 中国社会出版社, 2022.
|
[23] |
民政部. 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的通知. [EB/OL]. (2009-09-11). https://www.gov.cn/zwgk/2009-09/11/content_1415343.htm.
|
[24] |
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发布. [EB/OL]. (2011-11-08). https://www.gov.cn/gzdt/2011-11/08/content_1988417.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