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建立一支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以来,我国社会工作事业快速发展,社会工作者已成为服务保障民生、加强基层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的一支重要专业力量。[1] 从社会工作者所扮演的主要角色来看,社会工作始终与社会需要和专业发展需要紧紧相连,并受到意识形态的影响与制约。[2]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要将安全发展贯穿于国家发展各领域和全过程,防范和化解影响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各种风险。[3]现代社会本质上是风险社会,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具有高跨界性和强传导性的各类风险正演化为多样化冲突,冲击社会秩序,影响公共安全。探索构建冲突治理的新机制成为关系中国现代化进程的重大现实问题。对于社会工作而言,建立冲突介入的科学范式,协助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既是风险社会处境下推进专业嵌入式发展之需要,亦是社会工作者所应肩负的历史使命。
一直以来,冲突协商被视为社会工作者的一种标识性能力,但这一能力并未得到系统性开发。在涉及冲突情境的社会工作中,案主所面临的问题或困境通常被理解为源于其内心冲突或对外在环境的不适应,因此干预的重点在于改变案主的认知图式或社会生存环境。冲突的普遍存在(预设)使之倾向于被视作问题产生的一般性原因或背景,而非具象化的问题类型。
由此,社会工作介入冲突的行业规范性缺失,其社会认可度也处于较低水平。
冲突是人类社会与生俱来的一种社会现象,它表现为以争夺某不兼容稀缺物为目的的对抗行为和对抗关系。随着社会工作不断深入社会治理的基层实践,各类冲突涌现于社会工作服务的不同领域,如“亲子冲突” “医患纠纷” “代际冲突” “社区矛盾”等,社会冲突的内涵与形式日渐丰富。本文正是在公开化了的对抗关系层面上来理解社会冲突,将之视作一个囊括通常意义上的纷争、纠纷和暴力的连续统。在社会转型发展的新时期,人们的认知和行为模式以及不同阶层和不同群体的利益关系等尚处于深刻变化和重整中,社会冲突走向多元化。如亨廷顿所说:“传统社会和现代性社会实际上都是相对稳定型的社会,而在传统向现代转型的现代化却滋生着动乱。”[5]现代化进程中的乱象与失范行为在不同层面汇聚,社会冲突的多发性、琐碎性与日常性特征凸显。
(一) 多发性
在消费主义与个体主义叠加的现代风险社会,基于对“财富—声望”的无限追求所产生的利益冲突不断增长,愈演愈烈的生存竞争带来了新的利益与价值观对立,各类冲突情境和风险情境加速形成。多样化的认知图式和转型社会非均衡的利益分配结构加剧了冲突的多发性。从类型上看,除了以物质利益为目标的直接冲突,价值观、态度、规范的日益多元化也诱发了泄愤事件、网络暴力等各类旨在发泄不满、表达诉求的非直接利益冲突(作为目的的非现实性冲突)及各类超出常规解决框架的非常性纠纷。[6]在全球性公共治理浪潮中,冲突的多发性为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介入冲突治理提供了现实依据。
(二) 琐碎性
冲突的细小性、琐碎性和杂乱性源于当代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冲突的琐碎性决定了行政部门难以进行全领域、全周期管理,社会力量协同参与冲突解决具有可视化的时空价值。社会工作者以其服务下沉、行动嵌入为专业特质。这种特质使得社会工作者能够更好地在实践中生产解决冲突的知识,满足服务于解决琐碎性问题的需求。琐碎性意味着正式性、规范性的部分失效,它强调解决问题的方式与资源的非正式性、灵活性与随机性,这与社会工作者多渠道链接社会资源、建立支持网络的专业优势相契合。
(三) 日常性
在一个日益相互依存的世界中,人们的生活方式和选择意味着各种风险以复杂的方式交织在一起,并蔓延到各个社区、社会,甚至经济体,从而导致具有系统性和关联性的问题出现。[7]关联性是从外部而言,冲突的日常性本质上源于日常生活的延续性,生活的延续本身是主体为竞争生存资源,与外界环境持续进行能量交换的过程。在高度内卷与一体化竞争状态下,这一过程体现为紧张、对立与和谐、共存之间的微妙辩证关系。以日常性为特征的现代社会冲突成为社会工作的“社会性”主张得以贯彻的重要实践对象。
新时期冲突的多发性、琐碎性和日常性指向了这样一个事实,即社会冲突的频次、范围和形态已突破现有冲突治理体系的边界,因而需要关注日益严重的冲突“漏斗”现象。同时,官方(司法)机构对冲突治理的垄断遭遇现代社会对普遍主义平等的要求,也制造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如因无权感诱发的上访、因合意贫困化导致的冲突反复等。这意味着,不仅要加强冲突防控能力建设,还应更新冲突治理理念,丰富冲突治理体系,构建平权主体间的横向冲突解决机制,[8]以更具建设性的思维和手段提升冲突治理效能。
三、作为一种类型的冲突社会工作(一) 冲突社会工作的概念引入
回溯社会工作发展历程,其“作为一种职业,正是为了应对基本的社会冲突而发展起来的,即对个人主义和公共利益的持续对抗”[9]。国内外已不乏阐释社会工作介入冲突解决的理论和原则及方法和技巧的系统性成果。
不同于从微视角出发聚焦于各类矛盾纠纷调解,“在调解中,重点是解决冲突和为未来管理冲突,而社会工作的重点是个人和社会的变革与发展”[11];也不同于从宏观出发探索社会工作介入我国“社会治理”的整体路径。本文对应于“社会冲突治理”
(二) 冲突社会工作的范式基础
“范式(paradigm)”是从事某特定学科的科学家在这一学科领域内所取得的共识及基本观点。范式既是一种科学认识世界的准则,又是最高层次的方法论,具体涵盖共同的基础理论和方法、共有的信念和价值取向、共同的自然观。[12]在社会工作领域,范式作为一个动态概念早已形成多元并存的局面。[13]特定的社会工作类型或场域总是对应着特定的社会工作范式。后者是判断前者能否独立存在以及在何种规范意义上存在的依据。
学科专业范式的建构既需要遵循范式本身的结构,又应当因应社会对专业发展的需求。就范式本身的样态而言,其可分为两种样态:一种是理论研究模式,即理论意识样态;另一种是活动践行模式,即行为规范样态。二者是双向建构、互相渗透、互为中介的关系。[14]立足于新时期我国社会冲突的基本特征和社会服务需求的转变,本文试图从理论样态和行为样态两方面入手探讨“冲突社会工作”的基本框架。
四、冲突社会工作的理论样态(一) 冲突社会工作的理论预设
冲突缘何而起?又应如何被认知?对于前一问题,人们普遍从人的生物侵犯本能,结合人的理性有限与德性不足展开讨论。比如,齐美尔认为,冲突的产生源于利益和人类侵犯他人的本能,这往往导致个/群体之间的冲突。韦伯从客观性的角度即资源占有的不同出发,认为权力、财富、声望在使用和占有上的不平等是冲突产生的根源。社会冲突论融会并发展上述观点,认为社会是人们围绕权力、财富、声望及因价值观的不一致展开竞争和斗争的产物,冲突有助于建立一个支配的系统,以维持社会的权威等级性。[15]无论是生物本能还是资源占有或认知观念上的分殊,冲突根源的不可消除性均指向冲突作为一种人类社会进程的不可避免性。作为以实践为本质,具有系统性治疗特性(纠正错误认知的内在系统、改善病态的人际交往系统、改变不公平制度的外在系统等)的冲突社会工作,在社会冲突论的基础上,基于对冲突的客观必然性、结构复杂性及功能双向性的认识,倾向于融合下列理论视角来解释和认知冲突。
1. 历史合力论
历史合力论是恩格斯晚年提出的关于人类发展进程的经典认识论。恩格斯指出:“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经济状况是基础,但是对历史斗争的进程发生影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决定着这一斗争的形式的,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16]因而,经济因素并不是历史发展演变的唯一决定性因素,历史是由无数个单个的意志和力量相互作用、相互冲突而产生出来的一个总的合力的结果。[17]历史合力论以科学的唯物史观说明了冲突作为不以单个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形成的客观历史进程的必然性,揭示了冲突(抽象形式)对于推动社会发展变迁的隐性功能。作为历史发展本身的一个重要进程,冲突(具体内容)的产生不仅有其经济利益基础,也有文化、观念和制度上的深刻原因。因此,冲突并非外在于社会生活,而是社会生活的固有本质。在形式上,它是历史形成的过程性形态;在内容上,它是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面对冲突,社会工作既尊重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性,又深究其产生的多重力及其相互作用的机制。社会工作使人们正视生活的挑战。
2. 新制度主义
新制度主义在总体上表现为对行为主义的矫正和对制度的重新强调。社会学的新制度主义延展了制度的内涵,并将“正式的规则、程序或规范、符号系统、认知脚本”视为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18]一个社会往往包括不同的制度秩序,如家庭、政府、习俗等,每一种制度秩序都有一个中心逻辑—— 一套物质性的实践惯例和象征性的符号结构,它构成了不同制度秩序下个体和组织的行动指南。对个人和组织而言,这意味着存在多重逻辑,当制度秩序之间出现矛盾时,冲突就会发生。[19]从社会学新制度主义出发,社会工作者要避免仅仅关注冲突场域中的个体认知、习惯和心理等微观因素及冲突中的妥协、劝服和压力等行动策略,应将冲突(方)置于制度规则体系的相互矛盾中进行考察,重视制度因素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在“行为—结构(制度)—过程”多维视角下解构冲突,并通过推动行为与制度的互构来促成“积极和平”
3. 存在主义
根据合力论,冲突不仅无法避免,甚至是社会发展变迁的一种形式。而在存在主义看来,冲突当事人正在经历的冲突对于其本人也具有特殊意义。存在主义是一种人本主义的行动哲学,它以人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为根本,褒扬人的自由意志,强调理性的、非理性的、平和的或冲突的事务对于完整生命历程的同等重要性。在存在主义视角下,冲突使案主明确自身所面临的问题和处境,案主可以在体验冲突时审视冲突,通过冲突解决实现自我解构、自我重塑、自我造就和自我突破,找到更多或更好的存在于生活世界的方法,从而拥有更多“存在”的意义。与之相应,社会工作者也不将冲突归结为案主的失败或某种人格、能力上的缺陷,而是将其看作某种环境所引发的问题,这种问题可以促进人的成长。
(二) 冲突社会工作的基本理念
理念是指导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的根本指南。作为社会工作的分支,冲突社会工作将增进服务对象的福祉和社会公平视为专业服务的首要原则,继承并发展了问题解决模式的基本理念: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是作为一个整体回应周围环境的要求,既呈现过去、现在和未来三个时间维度的影响,也涉及生理、心理和社会三个层面的相互作用。[20]因此,服务对象所面临的冲突通常涉及多个维度,且相互之间存在内在关联。而冲突的解决主要是增强服务对象适应外界的能力和改善外部环境的过程。
1. 以系统性观点来解读社会冲突
在冲突社会工作中,冲突是一个特定的问题类型和实践场域,有其自身的表现形式、交互关系和形构过程。因此冲突不仅具有层次性,也是流变的,这要求社会工作者善于综合事实、价值观和体验等不同的空间视角来解读冲突。“整合理论”的创始人肯•威尔伯将这些视角凝练为“四象限”(见图1)。威尔伯认为,真正能了解对象事物的方式是将其视为一个整体,描述其内部和外部,包括其个体和群体的形式,而不是拆成部分来看,这样就得到了“四象限”,即个体内在、个体外在、群体内在和群体外在。[21]对冲突四象限解读的目的在于,使看似杂乱无序的冲突得到层次性的还原与系统性的认识。
![]() |
图 1 社会冲突四象限[22] |
图1的左上角是个体内在,指向行动主体的心灵空间,是一种主观认识和主体内部的语言,如当事人遭遇不公正的心理、情境体会、行动意向以及对事件解决方案所持态度、看法等认识(感受)。冲突一般首先会产生自个体内在的层面,即“存在于个人生活重要领域中的个人自身观念与态度、价值观及对事物看法的矛盾或不一致。”[23]韦伯指出,虽然我们处在一个价值关联、意义丰富的自在世界,人类行动被赋予各种各样的主观意义,但对于人类行为的一般把握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现实的,借助人们移情式的主观体验,可以将客观化的自然科学方法所不能察觉的内心变化展现出来。[24]社会工作者通过同理、投射认同等方式来考察行动主体的内部语言及行动意向,使各类由内部不一致的认知所表征的态度、观念或人生目标等非现实因素得以显现。
右上角是群体内在,指向社会共同体间互为主体的文化世界。群体内部成员间共享的知识系统和意义体系为群体成员的行动提供了参考图式。[25]通过对群体内在的考察,社会工作者需挖掘冲突群体的各种经验构成,把握冲突在群体行动上的内在逻辑。譬如在“粉丝圈” “二次元圈”内衍生的网络骂战、人肉搜索等往往是为了表达而表达,为了行动而行动,带有强烈的主观情绪。[26]对该情绪可以从其源头,即特定的粉圈文化来把握。从群体内在出发对群体成员的惯习、意义框架以及自然态度的解构有助于认识冲突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左下角是个体外在,指向具体的经验形态和冲突当下的现实情境,即那些从外在、客观和经验层面所能看到的冲突行为(现象)。舒茨区分了主观意义与客观意义,前者指行动者自身如何确立意义,后者指行动者与他人如何确立主体间性意义。其指出:“所有关于社会世界的科学论题都是针对一般的或特定的主观意义脉络去构建客观意义的脉络。”[27]社会工作者从内部对诱发冲突的主观意义进行诊断,还从外在出发对其主观意义成为客观意义的逻辑进行分析。构成个体外在的系列因素为社会工作者对冲突开展诊断提供了基础性材料。一方面,通过对冲突卷入者的语言、动作以及周围环境符号的剖析,冲突的客观意义脉络得以显现。另一方面,社会工作者以业已显现的脉络为参考图式,可以更加深入地把握冲突的主观意义。在主观脉络与客观脉络的交互统一中,从内在到外在的冲突演化过程也变得清晰。
右下角是群体外在,指向宏观的社会系统,涵盖新制度主义所强调的制度、规范和结构。在群体互为主体性的集体表象中,可能发现“结构 ”、“体系”、“目标明确的行为模式”以及更深层面的“范畴性的结构”。[28]如果说前三个象限考察了冲突主体的主观心理特征、群体文化背景以及冲突当下的经验情境,群体外在则要求从社会系统的功能适应性出发,将冲突置于大的社会系统、制度环境中考察其背后的结构性因素。如在当代风险社会,需要充分考虑个体化进程给女性的生活处境所带来的矛盾。站在群体外在的角度,可以发现,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决定社会冲突的主要形式及其特征,而某些外在的政策、制度(变化)可能引发公开化的社会冲突或将潜在矛盾激发为现实性冲突。
从冲突四象限出发,冲突指涉的“主体—内部”间的人格世界、“主体—主体”间的关系世界、“主体—客体”间的自然世界、“主体—系统”间的社会世界在社会工作者的面前逐层展开,并形成系统性的有机统一。对冲突四个维度的解读是社会工作介入冲突的认识论基础。
2. 以冲突“转化”为指向来应对冲突
在冲突治理的三大路径中,“处置”(conflict settlement)路径基于对冲突的消极认知,以消灭冲突为首要目标,属于传统且基本的解决方案;[29]“管理”(conflict management)路径基于对冲突的积极认知,着眼于设计一个权力主导的多方合作框架,以有效管理差异;[30] “化解”(conflict resolution)路径则更加重视过程,强调由有技巧但无权力的第三方进行干预,以促使新思维和新关系的产生。[31] “处置”和“管理”路径往往聚焦于冲突事件本身,忽视冲突发生的社会根源与关联性因素,容易造成冲突解决的形式化;而“化解”路径所能取得的成就过于依赖第三方一以贯之的经验和技巧。延续四象限的系统性视角,“转化”(conflict transformation)路径在理念上扬弃并超越了上述路径。它不是孤立地看待冲突、不断然否定冲突,而是去发现这些特定冲突事件是如何产生自特定的结构、情境与其变迁的辩证运动中,体现了社会工作者的多重视角和能力优势:除了关注冲突各方显在利益诉求,更关注冲突各方的情感和精神需要;既看到冲突带来的周期性伤害和破坏,也看到冲突是推动社会结构不断调适以满足人类需要的不竭动力;“重视事件中蕴含的变革性力量,将冲突转化为机会,实现修复与成长,不仅仅将‘消灭冲突’作为终点,更将其视为一个转变关系、利益和情境,从而推动各方建设性应对冲突的过程。”[31]在冲突转化视角下,冲突社会工作通过营造相互理解和尊重、平等以及合作导向的人际互动模式,提高冲突各方的参与性和社会公正性,并通过对冲突情境有利资源的挖掘来促进人的成长与环境的变迁。
五、冲突社会工作的行为样态(一) 冲突转化的分析框架
在具体的技术层面,所谓冲突转化,是指为应对并旨在克服冲突深层原因而采取的短期和中期行动。这些深层原因包括冲突的结构、行为和态度,[32]它们与冲突四象限相暗合,被加尔通(Johan Gatung)冠名为“冲突三角”。加尔通认为,任何一个现实冲突都包含三个基本维度,即态度、行为和矛盾(不相容的情境),三者缺一不可,共同构成 “冲突三角”。[33]通过对各方态度、行为方式以及不相容情境的观察、分析、评估与诊断,社会工作者针对冲突开展三种范式的创造性转化:“主观范式”专注于将冲突各方的态度从对抗转为合作;“客观范式”致力于将冲突各方的非理性行为转变得更加理性;“结构范式”聚焦于转变产生冲突的深层政治、社会和文化结构。[32]这三种范式构成了冲突社会工作冲突转化的分析框架(见表1)和行动体系。
![]() |
表 1 冲突转化分析框架 |
(二) 冲突转化的类型化阐释
1. 态度转化
态度转化主要指向行动者由认知、情感、直觉和精神等方面的障碍引起的冲突。在主观范式下,社会工作者可以通过澄清、支持、协商以及阶段性的赋权评估等一系列方法使冲突各方明晰诉求,更新认知,寻求和平,以减少冲突的破坏效应,激发冲突对推动个体在情绪和精神层面成长的效能,从而促进冲突各方角色及态度转变,即由敌对转向共同解决问题。如促使政府由直接冲突者或潜在冲突者转化为对话者、协商谈判者,民众由直接冲突者转化为依法维权者、政策制定参与者等。[34]
2. 行为方式转化
行为方式的转化取决于对所争议事项的重新界定。这是因为对冲突的内容、历史、争议焦点等核心争议事项的界定将直接影响冲突方的互动模式。在客观范式下,社会工作者致力于转化复杂形势,将冲突卷入者的价值性诉求转化为工具性目标,将抽象的权益转化为可执行的具体行动;将零和博弈的竞争性事项转化为双赢的建设性妥协事项;将单一事项转化为多元事项;将冲突可操作化,增加冲突解决的韧性。如通过“扩展议题”等方式与冲突方共同将针锋相对的诉求拓展为一系列可协商的具体议题;通过组建任务小组等在达成解决争议事项的同时促进冲突各方互动模式及其关系的改善。
3. 矛盾即不相容情境转化
矛盾即不相容情境的转化涵盖结构、规则和情境三个核心要素。结构主要涉及主体参与者结构、关系结构和权力结构。在冲突情境中,社会工作者作为第三方力量,以“治疗者、沟通者、支持者、指导者”等直接服务角色,力图将冲突各方建成支点,使得二元对立的冲突结构变成“冲突者—社工—冲突者”的三角关系,形成冲突的缓冲带和稳定器。对接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服务,促使各方力量形成协同。社会工作者还以“资源链接者、咨询者、公共发言人、政策影响者”等间接服务角色为相对弱势方链接和挖掘资源,维护正当权益,倡导和推动政策改变,从而改变冲突的权力结构。规则转化是指社会工作者通过共情、倡导等方式改变冲突情境的个体决策范式(规则),以建设性地处理矛盾,如将旧规则转化为新规则、将无规则转化有规则等。而情境转化主要通过解构,并重构产生冲突的政治、社会和文化情境,以尽可能消除冲突卷入者所受到的情境压力,挖掘或培育案主所在社群的社会和文化资源。
在社会工作者架接多方力量对行动者、关系、情境等一系列因素进行创造性转化后,冲突的立场、结构、性质得以改变。当紧张情绪被释放、竞争规则被重塑时,冲突的当前形式(即争议内容和焦点及其社会文化背景)与其介入目标(即解决方案的探寻、良性互动关系的塑造以及相应文化和制度的变革)之间便可能形成非线性链接,从而有利于实现对冲突的全面有效解决,进而促进冲突的多层次治理——以结构性治理应对冲突的多发性,以系统性治理应对冲突的琐碎性,以持续性治理应对冲突的日常性。
六、横向比较:冲突社会工作的必要性证成长期以来,我国社会冲突治理以强制或半强制的冲突过滤为特点,追求静态稳定,主要是在冲突处置或冲突管理等框架下依靠法律规范、权力机关或权威人物进行刚性的纵向制约。其基本思路是:冲突是有害的,因而要积极防控与处理;冲突的议题主要是经济性的,因而冲突处置的主导方式是物质补偿。[35]由此,冲突治理中广泛存在韧性不足、下沉不够等问题。作为专业的社会性机制,冲突社会工作以冲突转化为导向,其在基本理念上的超越性、工作方法上的有效性以及组织角色上的社会性使之在弥补冲突治理横向供给不足的同时,也给政府的纵向干预提供了更多合法性基础(见表2)。
![]() |
表 2 冲突治理机制比较 |
第一,基本理念的超越性。无论是司法、行政或有权威的组织(个人)调解,其重点都在于平息争议事件,而非挖掘冲突的深层次原因。在转型时期,社会冲突的产生往往意味着相关领域存在一定的结构性问题,故而须秉持深度治理的原则,剖析冲突产生的经济、文化、社会和制度根源,修补不合理的法律和政策,促进冲突的良性转化。[36]冲突社会工作是一个系统性的全方位诊断过程。通过冲突转化,冲突社会工作不单以消除直接暴力的“消极和平”为目标,更致力于创造持续性的“积极和平”;不仅着眼于减轻冲突的负面效果,更将冲突视为个人及环境改变的契机;既重视可能发生的潜在风险,并提前加以防范,也强调构造良性的互动模式,并培育和谐的社会文化环境。总体而言,冲突社会工作基于其链接资源、搭建平台和联动多方的优势,通过建设性的冲突转化,促使冲突各方形成交叠共识,拓展冲突治理的深度和广度,实现对传统治理路径的超越。
第二,工作方法的有效性。一是方法的专业化。传统的冲突处置以一定的强制性、粗线条、外在性和悬浮性为共性特征,对于结构、心理和利益冲突交织等复杂情境下的“宽口径,高精度”问题往往力有不逮。解决冲突需要有能力识别和分析潜在的利益,挖掘资源,促成选择,并帮助当事人达成满足其需求的解决方案。[37]社会工作作为一个专门学科,恰恰具备相应的科学理论、服务体系和服务技术。同时,社会工作者处在中立的立场上,对于冲突各方及其达成的共识没有任何既得利益。[38]其心理评估技术、情绪调解技术和资源评估技术的运用可以有效避免调解的随意性,增强调解过程的科学化,使得社会工作在调解活动中能够以专业为主导,有效推动当事人之间冲突的解决。[39]进言之,调解/化解是社会工作实践的自然产物,因为其目标是帮助冲突当事人解决他们自己的问题,也因为其建立在社会工作的核心理论和技能上,如问题分析、沟通和系统干预。[37]二是社会工作方法人性化。社会工作从利他主义立场出发,契合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等各领域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能够给当事人带来更多人性化的温暖,促进人文层面的社会整合。三是社会工作方法的针对性。冲突情境千差万别,但在冲突社会工作的规范框架下,社会工作者应当能够针对案主的问题和需求,为其量身定制介入方案。
第三,介入过程的社会性。这里的社会性主要是相较于行政性和个体性而言的。哈贝马斯指出,“理想的话语情境”是以平等的,主体—主体间关系为基础的,每个主体要能够充分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思想,否则就只是策略性地操纵或诉诸暴力。[32]政府机构运用公共权力来管理冲突,虽然能迅速调动资源、平息冲突,但有可能掩盖潜在矛盾,甚至进一步加深矛盾,使民间冲突转化为矛头指向政府的社会冲突,形成所谓的“二阶冲突”。[40]而在人民(民间)调解中,调解员往往因文化、利益等因素抱有非中立的个体性价值判断,可能损害实质正义。“基于罗尔斯的正义论,维克菲尔德将社会工作的组织价值界定为‘最小的分配正义’,其中,‘最小’保证了社会成员的自由尽可能不被干预,‘分配正义’则保证每个人有权获得社会产品。”[41]作为专业的非政府力量,冲突社会工作根据冲突性质,设计阶段性的介入方案,通过平复情绪、建立信任、主导议题,克服弱势当事人合意贫困化现象。[42]由此保障冲突处理过程的专业性与有效性,稀释传统冲突处理中主体权利的不平等性,提高冲突治理的社会性价值(如合作主义、公共观念)。
七、总结与展望“在新时代,社会工作学科的使命在于立足社会工作学科的‘社会’属性,通过理论自觉与实践建构,更好地解释、反映和服务我国的社会发展、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实践。”[43]在社会急剧转型和现代化风险加速释放的今天,面对日渐严重的冲突“漏斗”现象以及传统冲突治理手段的缺陷,冲突社会工作聚焦于冲突这一实践场域,在有效重塑社会工作社会性的同时提升了现有冲突治理体系的韧性,作为推动多元主体参与冲突治理的先行力量,冲突社会工作在诸多方面显示出其独特优势。
在理论预设上,从行为—结构—过程的立体视角来认知冲突,肯定冲突存在的客观性、多源性及其潜在价值。在问题视角上,基于对冲突四象限与冲突样态流转迭变的认识,将冲突视为催生社会和个人变革的力量,致力于从态度、行为方式和矛盾不相容情境等三个维度建设性地转化冲突,是对传统社会工作致力于冲突化解的超越。在功能保障上,冲突社会工作以其专业性和社会性在克服传统冲突治理主体合意贫困化的同时落实了最小分配正义。在目标达成上,不再止步于暴力的消除或冲突各方临时性的和平,而是将冲突治理延展至更深层次的文化和结构性矛盾,增强服务对象的外界适应能力与环境改善,即“人境共优”,作为冲突介入的最终目标,弥合了宏观与微观之间的鸿沟。当然,由于冲突社会工作强调冲突治理的根源性、持续性与系统性,对于部分不具有社区共同体背景或缺乏关系建构条件的偶发性冲突,如医患冲突、拆迁安置纠纷等,传统的冲突管理、冲突处置或冲突化解路径依然具有优势(如时效性)。
何雪松指出:“尽管我们很难在短期内形成一个具有广泛解释力的社会工作一般理论,但‘中层理论’的叠加就有可能形成具有统整性的、具有中国特征的社会工作知识体系与实践框架,这样的专业梦想不应该放弃,而是要为之奋斗的目标”。[44]作为一种新范式,冲突社会工作是一个待批评、待改进的方法和框架,其指导理念、介入模式及实务技巧等相关问题尚需做出进一步深入分析。首先,需要在相关社会工作实务中将社会冲突作为一个专门的问题类型,通过行动研究、同行交流和产学协同等方式,总结和提炼分散于社会工作各领域和实务过程各个环节中的冲突治理技巧和经验,逐步形成冲突社会工作的专业认知和介入规范。其次,要广泛吸收心理学、管理学等相邻学科关于冲突治理的相关知识,形成跨学科的专业理论框架,丰富和完善冲突社会工作的范式体系和智识空间,使冲突社会工作者逐渐具备从人、事、物的一体化层面来看待和转化冲突的能力。最后,既要在扎根本土文化以及地方性知识的基础上进行能动构建,使其不断深入到中国社会转型以及社会治理改革的结构框架中去,[45]又要保持开放性并持续开阔理论视野,推动冲突社会工作,进行国际间的对话与沟通。
注释
[1] |
鲁青. 加强乡镇(街道)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是破解基层民政力量薄弱难题的有效途径——访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司长贾晓九[J]. 中国民政, 2021(4): 28-30. |
[2] |
姚丽娟. 民族社会工作的内涵和实践切入[J]. 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4): 29-34. |
[3] |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编写组.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辅导读本)[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20: 53.
|
[4] |
李海雁. 民政部举行2021年第四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N]. 中国社会报, 2021-11-08(001).
|
[5] |
塞缪尔 P 亨廷顿. 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 王冠华, 刘为, 译. 北京: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89: 38.
|
[6] |
熊征. 论“非常规性纠纷”的构成机理——兼与相关概念比较[J]. 学术交流, 2021(4): 147-158,192. DOI:10.3969/j.issn.1000-8284.2021.04.014 |
[7] |
陈振明. 关注高风险社会下的公共治理研究[J]. 中国社会科学评价, 2021(2): 153-156. |
[8] |
常健, 张春颜. 社会冲突管理中的冲突控制与冲突化解[J].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6): 74-85. |
[9] |
NETTING F E, KETTER P M, MCMURTRY S L. Social work macro practice[M]. New York: Longman, 1998: 255.
|
[10] |
KEEFE T, KOCH S J. Teaching conflict management in social work[J]. Journal of teaching in social work, 1999, 18(1-2): 33-52. DOI:10.1300/J067v18n01_06 |
[11] |
MARTIN J. Social workers as mediators[J]. Australian social work, 2000, 53(4): 33-39. DOI:10.1080/03124070008415219 |
[12] |
托马斯•库恩. 科学革命的结构[M]. 金吾伦, 胡新和, 译.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21: 146-161.
|
[13] |
彭善民, 宋文然, 王亚芳. 德国社会工作发展范式及启示[J].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6): 1-9,17. |
[14] |
朱爱军. 论库恩的范式概念及其借用[J]. 学习与探索, 2007(5): 49-52. DOI:10.3969/j.issn.1002-462X.2007.05.012 |
[15] |
刘少杰. 国外社会学理论[M].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6: 187-191.
|
[16] |
马克思, 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4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2: 695-696.
|
[17] |
宋素琴, 黄静波. 恩格斯历史合力论的特征及意义[J].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8(5): 43-45. |
[18] |
HALL P A, TAYLOR R C R. Political science and the three new institutionalisms[J]. Political studies, 1996, 44(5): 936-957. DOI:10.1111/j.1467-9248.1996.tb00343.x |
[19] |
郑文换. 构建民族社会工作理论研究框架——文化连续体、交叠共识与结构耦合[J]. 民族教育研究, 2014(4): 135-140. |
[20] |
童敏. 社会工作理论[M]. 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9: 63.
|
[21] |
肯 威尔伯. 万法简史[M]. 廖世德, 译. 台北: 心灵工坊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5: 59-60, 103, 163.
|
[22] |
PERLOFF F. Ken Wilber’s integral theory applied to mediation[J]. Conflict resolution quarterly, 2010, 28(1): 83-107. |
[23] |
章明明. 心理冲突研究的回顾与展望[J]. 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06(3): 24-27. |
[24] |
李晚莲. 韦伯的“文化科学”对社会学发展的贡献[J]. 理论探索, 2009(3): 39-41. DOI:10.3969/j.issn.1004-4175.2009.03.009 |
[25] |
阿尔弗雷德 许茨. 社会实在问题[M]. 霍桂桓, 索昕, 译. 北京: 华夏出版社, 2001: 284.
|
[26] |
王勇. 社会冲突论视域中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J]. 探索, 2011(4): 144-146,169. DOI:10.16501/j.cnki.50-1019/d.2011.04.009 |
[27] |
舒茨. 社会世界的意义构成[M]. 游淙祺, 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12: 182−184.
|
[28] |
维克多 特纳. 戏剧、场景及隐喻: 人类社会的象征性行为[M]. 刘珩, 石毅, 译. 北京: 民族出版社, 2007: 28.
|
[29] |
谭爽. “冲突转化”: 超越“中国式邻避”的新路径——基于对典型案例的历时观察[J]. 中国行政管理, 2019(6): 142-148. |
[30] |
MIALL H. Conflict transformation: a multi-dimensional task[C]// AUSTIN A, FISCHER M, ROPERS N. Transforming ethnopolitical conflict: the Berghof handbook, ed. Wiesbaden: Springer-Verlag, 2004: 67–89.
|
[31] |
常健, 张晓燕. 冲突转化理论及其对公共领域冲突的适用性[J]. 上海行政学院学报, 2013(4): 46-56. DOI:10.3969/j.issn.1009-3176.2013.04.006 |
[32] |
常健, 原珂. 西方冲突化解研究的三种范式及其发展趋势[J]. 中国行政管理, 2014(11): 115-119,126. DOI:10.3782/j.issn.1006-0863.2014.11.25 |
[33] |
GALTUNG J. Violence, peace, and peace research[J]. Journal of peace research, 1969, 6(3): 167-191. DOI:10.1177/002234336900600301 |
[34] |
张晓燕. 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冲突转化[J]. 理论月刊, 2016(2): 167-171. |
[35] |
张振华. 社会冲突研究中的概念、分类和量化[J]. 国外理论动态, 2016(12): 46-57. |
[36] |
赵伯艳. 冲突转化途径: 理论阐释与适用范围探析[J].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4(3): 11-13. DOI:10.3969/j.issn.1671-0681.2014.03.002 |
[37] |
KELLY D R. Social work mediation/conflict resolution: the benefits, challenges, and practitioner improvements associated with the use of mediation/conflict resolution in social work practice[D]. Arlington: The University of Texas at Arlington, 2014: 3.
|
[38] |
王思斌. 社会工作导论[M].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 86.
|
[39] |
龙婧婧, 廖嘉一. 人民调解制度的实践定位与完善路径[J]. 中国司法, 2021(9): 101-105. DOI:10.3969/j.issn.1009-329X.2021.09.021 |
[40] |
常健, 韦长伟. 当代中国社会二阶冲突的特点、原因及应对策略[J]. 河北学刊, 2011(3): 116-120. DOI:10.3969/j.issn.1003-7071.2011.03.024 |
[41] |
郑广怀, 张若珊. 价值理念的本土化: 三十年来中国社会工作发展的反思[J]. 中国研究, 2020(2): 203-219,272. |
[42] |
李晟赟. 司法社会工作参与人民调解的可能性与路径选择[J].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4): 2-6. DOI:10.3969/j.issn.1671-5136.2020.04.001 |
[43] |
严骏夫, 徐选国. 从社会正义迈向生态正义: 社会工作的理论拓展与范式转移[J]. 学海, 2019(3): 87-93. DOI:10.3969/j.issn.1001-9790.2019.03.014 |
[44] |
何雪松. 社会工作的“文化自觉”[J]. 社会建设, 2014(2): 36-41. |
[45] |
赵芳. 社会工作专业化的内涵、实质及其路径选择[J]. 社会科学, 2015(8): 73-80. DOI:10.3969/j.issn.0257-5833.2015.08.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