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有关儿童性侵害问题受到社会各界非常热烈的关注和讨论,民众纷纷通过各种方式表达希望政府、社会与家庭共同加强儿童保护和预防儿童虐待工作力度的诉求和愿望。为何现今儿童性侵害议题会引起如此强烈的社会关注?其重要原因在于近年来被曝光的儿童性侵害案件持续增多,所呈现的恶劣和危害情状超乎常人心理和道德容忍底线。如百度搜索所出现的“2013十大儿童性侵案”(包括海南一小学校长开房对6名小学女童实施性侵害,安徽一小学校长在12年中对9名小学女童实施性侵害,河南一小学教师对9名小学女童实施性侵害,四川达州一官员在洗脚房内强奸7岁幼女等案件)[1]和“十大留守儿童性侵案”(包括女童遭幼儿园园长性侵,女童遭建筑工人性侵,女童遭邻居性侵等案件)[2]等系列典型案件的集中曝光和舆论传导,促使政府和全社会关注和认识到儿童性侵害这一社会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陈晶琦的研究团队针对6省6市2 508名大学生的回溯性调查发现,其中24.8%的女生和17.6%的男生在童年期遭受过性侵害。[3]加快构建我国儿童性侵害防治体系已然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重要课题。鉴于当前国内儿童性侵害理论研究十分薄弱,而倡导全社会参与儿童保护政策与服务发展,提升专业人员、家庭成员和社会公众儿童保护和预防儿童性侵害意识与能力的工作又刻不容缓的情势,本研究基于社会工作学科视角,借助中外文献和相关数据对儿童性侵害的社会特征及防治策略进行探讨,以供实务界和学术界参考。
一、儿童性侵害概念儿童性侵害是一种交织了地域、种族、文化、制度、习俗、宗教等多重因素的复杂社会现象,因而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儿童性侵害意涵的界定不尽相同。长期以来,儿童性侵害的概念处于争议不断和动态变迁状态中。世界卫生组织认为儿童性侵害本质上是一种人类暴力,它将暴力认定为一个全球性公共卫生议题,将儿童性侵害归类为家庭暴力中的“父母和监护人对儿童的虐待与忽视”类型。WHO发布的《防止虐待儿童会议决案》(1999年)、《世界暴力与卫生报告》(2002年)和《预防儿童虐待:采取行动与收集证据指南》(2006年)一脉相承地将儿童性侵害界定为“指使未发育成熟的儿童参与其不能完全理解、无法表达知情同意以及违反法律或违反社会禁忌的性活动”。[4]151-153世界卫生组织所界定的儿童性侵害概念成为多数成员国开展儿童虐待防治和发展儿童保护政策、实务与理论的重要指引。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基本参照采用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儿童性侵害的定义。比如,美国1974年颁布的《儿童虐待预防与处理法案》(2010年修订)将儿童性侵害行为界定为“通过雇佣、利用、说服、诱导、引诱和胁迫任何儿童参与,或协助他人进行任何性活动(sexually explicit conduct);任何让儿童模拟性行为以生产色情音像产品的活动;强奸、性骚扰、卖淫;性剥削以及与儿童的乱伦”。[4]304-305我国台湾地区将儿童及少年性剥削界定为“使儿童或少年为有对价之性交或猥亵行为;利用儿童或少年为性交、猥亵之行为,以供人观赏;拍摄、制造儿童或少年性交或猥亵行为之图书、照片、影片、影带、光碟、电子讯号或其他物品;利用儿童或少年从事坐台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游、伴唱、伴舞等待应工作”。[5]概而言之,综合以上观点可以将儿童性侵害界定为任何以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性活动对象,运用雇佣、利用、说服、诱导、引诱和胁迫等方式,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性权利,实施接触性和非接触性的任何性侵犯行为,包括性交、性接触、猥亵、性暴露和性剥削(性交易)中的任意行为。
就政策和实务而言,儿童性侵害的概念界定至关重要,因为它涉及判别哪些行为属于或不属于儿童性侵害范畴。换句话说,儿童性侵害案件的发生率、问题严重度能否精准评估取决于采用何种儿童性侵害概念和评估指标;更进一步说,儿童福利政策与儿童保护服务能否有效回应也取决于能否准确把握儿童性侵害概念内涵。[6]我国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2013年)、《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013年)、《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等系列保护儿童的政策法规,并着重针对儿童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等问题的预防、报告和处置做出了法定性规定。但是,时至今日,我国的相关政策法规仍然未对儿童性侵害的具体内涵和评估标准做出清晰界定。随着我国近些年持续加强儿童保护和社会福利发展,亟待基于儿童的性权利保护和儿童健康成长的目标明确界定儿童性侵害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尽快研制适合开展儿童性教育和儿童性侵害防治的宣传性和操作性手册。
二、儿童性侵害发生的社会特征儿童性侵害的成因具有多样性,不仅涉及受害者与侵害者双方的微观个体因素,如受侵害儿童可能缺乏性自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而侵害者可能存在心理和行为失调,或有受虐童年史等问题;而且涉及制度、文化与情境等宏观结构因素,如可能存在的性观念不良与性教育缺乏,儿童保护制度与服务体系不健全,儿童色情文化传播泛滥,家庭教养与监护不适当,儿童性侵害司法处置与救济机制不完善等风险因素。有研究者分析认为,我国的“性耻”文化根深蒂固、家庭监护不到位、儿童自我保护意识薄弱是导致儿童性侵害发生的重要成因。[7]这一分析注意到社会文化和家庭监护、儿童自护方面的影响因素,但未足够关注来自侵犯者及其所处环境的影响因素。有研究者则从社会转型角度分析了儿童性侵害产生的三重社会成因,分别是快速的社会变迁中法律政策与司法执行未能及时更新调整,难以切实起到保护儿童之功效;改革开放中外部不良思想文化传染和本土传统性观念固化,对儿童性侵害产生催化作用;城乡二元分割导致留守流动等弱势家庭儿童缺乏有效的教育资源和社会支持网络,而容易暴露在性侵犯风险环境中。[8]以上对于儿童性侵害成因的分析,在一定程度上能得到司法系统案件资料和媒体报道资料的印证。虽然我国至今尚未建立包括儿童性侵害在内的儿童虐待与忽视监测数据库,但以下相关数据足以说明我国儿童性侵害案件发生率呈上升趋势。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2010—2013年间,全国检察机关收到的猥亵儿童案件共7 369起;“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检索到全国儿童性侵害案例有1.7万余例;据全国妇联对有关“强奸幼女”投诉举报信件的数据统计,1998—2000年分别有2 948件、3 616件、3 081件。[9]据中国“女童保护”基金会统计,2014—2016年由媒体公开曝光的14岁以下儿童性侵害案件多达1 276起,年均发生425起。[10]从既有研究分析和媒体报道情况可知,儿童性侵害发生具有4种社会特征。
(一) 儿童性侵害发生率两性差异大
儿童性侵害的主要受害者是女童。Finkelhor综合19份研究结果分析认为,有5%—10%的男性、20%以上的女性在童年期遭受过性侵害。还有研究者通过回溯性文献研究估算认为,有25%—30%的女性报告其在童年期遭受过多种来自成年男性的令人讨厌的性注意(unwelcome sexual attention),其中至少有一次来自成年男性家庭成员;10%—15%的女性报告童年期遭受过继父、生父、祖父、外祖父或兄长的性注意;大约有10%的男童在童年期受到成年男性的性注意,男童受到生父和继父性侵害的比重远远高于来自生母和继母的性侵害。[11]另外,有研究显示,有10.4%的儿童性侵害者是生父、继父或兄弟姐妹等亲密家庭成员,而其中继父性侵儿童的概率是生父的10倍。就性别而言,女童性侵害案件约占性侵案件总数的30%—50%,而男童性侵害案件约占10%—20%,其余性侵案件的受害者则为成人;性侵害者中男性大约占90%,当受害者为女童时则92%—99%的侵害者为男性,而当受害者为男童时则63%—86%的侵害者为男性。[12]
(二) 儿童性侵犯者多为周边熟人
儿童性侵害方式和类型虽具有多样性,但就类型而言则主要以恋童癖(pedophile)和乱伦(incest)行为为基本类型,就发生场域而言则主要以家庭内性侵害居多。[13]儿童性侵害者可能是未成年人、成人以及老人,其年龄主要分布于15—45岁,其中未成年侵害者约占33%。这些儿童性侵害者可能潜藏于家庭、社区、学校、机构、教堂等,如有关天主教研究的资料显示约有4%的牧师和执事对儿童实施过性侵害。[14]165-166近年来,我国教师性侵未成年学生案件数量有所增多,且这些案件中的性侵害者往往是对多个学生或对某些特定学生进行长期性侵害,如2014年河南驻马店被曝光的小学教师性侵16名学生的恶性案件中,不仅性侵人数多,且性侵行为持续时间长达数年。[15]“熟人关系”使性侵害者容易接触到受性侵害儿童并取得他们的信任,此外,对于部分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和残疾儿童等缺乏足够监护的儿童而言,他们容易受到临时性和蓄意性的性侵害风险。根据“女童保护”基金会统计显示,2014年媒体曝光的儿童性侵害案件中,有442起由熟人作案,占比达到87.87%。[8]
(三) 儿童性侵害正式报告率低
谭晓玉认为,由于不少性侵害者与受性侵害者家庭存在着密切关系,受害者在发生性侵害时往往因担忧破坏关系而忍气吞声,比如教师针对未成年学生的性侵害具有高度的隐秘性,隐案率甚至高达87.5%。[16]美国有两项全国性的儿童虐待与忽视案件报告研究表明,有72%的儿童性侵害案件没有被报告,其中有超过3万名受到明显性侵害的儿童没有被报告,而对这些案件隐而不报的人员竟然是受过良好训练的专业人员。[17]Finkelhor认为,儿童性侵害案件发生率被低估的原因,除受害者及其家属隐而不报之外,还因为一些行政部门为了维护公共形象,未对发生的儿童性侵害事件实施“零容忍”处理机制。[11]蔡启源认为,儿童性侵害案件报告率低的主要原因包括母亲的阻止、受侵害儿童与侵害者间关系不对等、对侵害后果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害怕举报后产生不可控的负面影响、担心受侵害女童遭受污名化等因素。[18]此外,我国《刑法》所制定的儿童性侵害案件的定罪量刑等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性存在不足,比如现有法律主要以女童为焦点而忽略了男童,执法思维重在事后追究法律责任而缺乏事前预防等。
(四) 儿童性侵害易发生于“高风险”家庭
Finkelhor通过长年的实证研究将容易发生性侵害的家庭归类为高风险家庭,并归纳出其基本特征:(1) 有继父;(2) 母亲长时间不在家生活;(3) 母子关系疏远;(4) 父母未完成中学学历;(5) 母亲对儿童性好奇心持惩罚态度;(6) 与父亲没有身体性亲昵情感(physically affectionate);(7) 低收入家庭;(8) 童年期缺少朋友。[19]在我国,社会大众长期将儿童教养视为“家庭事务”,且将儿童性侵害视为“家丑”,公共权力、民间组织和乡亲邻里主动关注、积极干预儿童虐待与忽视的社会敏感度和责任意识依然不高。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发布的《关于我省留守儿童问题调研情况的报告》指出,留守女童遭受性侵害问题严重,一些留守女童遭受诱骗卖淫,遭受强奸和轮奸,其中女童怀孕事件达10多起。[20]而这些遭受性侵害的留守女童的共同问题在于缺乏有效的家庭保护和监护,她们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能力和外部支持。由此可见,我国需要针对存在家庭关爱缺乏、家庭监护不力、家庭教育不良、家庭结构破损、家庭关系疏远、家庭经济贫困等问题的困境家庭儿童提供积极的干预和服务,防范这些困境家庭中的儿童遭受各种形式的性侵害。
三、儿童性侵害的预防策略儿童性侵害防治工作的难点,在于针对儿童的性侵害行为过程具有极强的隐秘性,而性侵害证据又不易收集和判别,导致很多性侵害行为不能被及时发现、干预和处理;但是性侵害对儿童的负面影响不仅具有持久性且具有极强破坏性,导致不少受性侵害儿童因未得到及时保护、解救、治疗与康复而产生多重严重的身心健康与行为问题。因而,如何提高家庭成员、儿童工作专业人员乃至普通社会成员的儿童性侵害报告意识和评估能力,成为影响儿童保护工作总体水平提升的一个关键性因素。依据儿童保护和儿童性侵害防治工作的“三级预防”原理,可以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儿童性侵害征兆期的“预警性监测预防”机制和发生期的 “结果性监测预防”机制。预警性监测预防机制主要是针对存在儿童性侵害高危风险的儿童及其家庭进行监测评估,以便尽最大可能预防儿童性侵害发生;而结果性监测预防机制则是针对儿童性侵害发生后的事件报告、干预决策、创伤治疗和司法处置等环节提供指导。
(一) 探索建立立体多维的儿童性教育机制
纵观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践经验,儿童性侵害防治的重点在于事前教育和预防,而非事后干预和惩治。因而,探索形式多样、立体多维的儿童性教育体系是加强儿童性侵害防治工作的首要目标。高丽茹和同雪莉提出从生态系统理论视角出发,构建以儿童为中心,整合父母、学校、社区和国家多个主体的多维预防体系,并特别强调对儿童和父母开展性教育的重要性。[21]性教育的首要目标在于帮助儿童自身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其次是提升家庭成员和专业人员的儿童性教育和儿童保护能力;再次是促使潜在的儿童性侵害者认识到儿童性侵害的不良后果,主动矫正不良行为意念。因而,儿童性教育对象既包括各类儿童,也包括家庭成员和社会公众,还包括儿童工作专业人员和潜在的儿童性侵害者,而儿童性教育的实施应充分拓展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与社区教育以及机构教育、互联网教育和媒体教育相结合的多重途径。如学校教育可以制度性安排儿童性教育课程和专职教师岗位;家庭教育和社区教育可依托“儿童之家”“妇女之家”“家长学校”“新婚学校”“孕妇学校”等载体,提升家庭成员和父母的儿童性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技能;互联网教育和媒体教育可开展多种类型的儿童性教育公益活动和文化产品,如在儿童动画节目中嵌入适当的儿童性教育知识。儿童的人格、心理、认知与行为在不同年龄阶段呈现不同的发展水平、主要需求与问题表现。因而,儿童性教育体系应该依据儿童成长阶段(特别是青春期)合理设计性知识(如性权利、性疾病)、性态度(如性意识、性自主)、性行为(如性方式、避孕技巧)以及性侵害防范技巧等方面的教育内容和形式。
(二) 探索建立儿童性侵害强制报告机制
儿童性侵害案件的发现和披露,主要包括三种形式:儿童自我报告或同辈群体报告,父母、照顾者或专业人员对儿童的观察或询问,以及对成人进行儿童期受性侵害经验与经历的回顾性研究。而医学诊断在儿童性侵害案件发现与报告中的作用比较小,大约只有4%的案件是通过对体征和症状评估发现的,比如性器官变化或损伤、性传播疾病、怀孕、精液,另外还有一些性侵害案件是通过常规检查的医学评估发现的。[22]2010年《中国青少年生殖健康调查》发现,有性行为的女性未婚青少年(15—24岁)中,51.2%的调查对象在首次性行为中未采取避孕措施,有21.3%有过怀孕经历,有4.9%的调查对象有过多次怀孕经历,怀孕的调查对象中有86%的人被迫人工流产。[23]这组数据反映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报告儿童性侵害严重性案件(如怀孕、性疾病传播、流产)中的重要角色。但是,儿童性侵害发现、揭露和报告的主体责任仍主要在于与儿童有密切关系的家长、教师、亲友和社会工作者等,因为他们能够基于日常生活中的照顾、陪伴和教育关系更便利和更密切地关注儿童的身心状况变化。201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时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时应该向公安机关报案。[24]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初步确立了我国儿童保护的强制报告机制,现阶段这一报告机制也适用于儿童性侵害报告工作。
(三) 探索建立儿童性侵害监测报告指标体系
儿童性侵害发生过程具有极强的隐秘性和不易发现性。同时,儿童性侵害案件的报告和揭露不仅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也是一个关涉受害者与侵害者双方声誉的道德问题。因此,需要建立一套切合我国国情的儿童性侵害监测报告指标体系,并引导专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熟练掌握和正确使用,从而提高儿童性侵害案件的有效报告率和处置率。性侵害会对受侵害儿童造成身心创伤影响,不同程度的创伤会呈现出不同的症状和问题。WHO的《世界暴力与卫生报告》对包括性侵害在内的虐待对儿童造成的可能健康影响从身体、性及生殖、精神及行为、其他疾病等维度列出了相应的指标。[4]151-153K.Lau 和K.Krase等人出版的《儿童虐待与忽视强制报告:社会工作者实践指南》,则从身体和行为症状两个维度细化了儿童性侵害创伤影响的评估指标。[14]93-97我国台湾地区的《性侵害防治工作人员手册》则将性侵害诊断指标分为生理、情绪、认知、行为、性功能、人际关系和创伤后压力症候群(PTSD)等7大类指标。[25]
本研究基于以上资料,从受性侵害儿童的生理症状、行为症状和情绪状况三个维度整理出相应的监测评估指标(见表1)。值得注意的是,个体的行为、生理和心理都受到复杂的环境影响,因而这些指标不一定都指向性侵害问题。因此,在诊断评估儿童性侵害创伤时需要综合运用多种工具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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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儿童性侵害创伤症状诊断评估指标 |
(四) 构建“潜在”儿童性侵犯者识别与干预机制
儿童性侵害者实施性侵害需要一些前置条件,如产生性侵犯儿童的动机和需要(如性压抑、性饥渴);自制力失控(如喝酒、用药、接触色情媒介后丧失现实感);冲破外在环境制约(如选择侵犯时机);消解受害者抗争能力(如诱骗、恐吓)。[26]因此,应该针对易发生儿童性侵害行为的群体和个体提供及时干预和引导,防范性侵害行为的发生。比如针对患有恋童癖的人员提供必要的治疗和矫正,针对性心理不健康或性需求无法正常获得满足的人群提供必要的替代性治疗和服务补充,进而通过这种方式减少儿童性侵害发生的社会来源。何玲认为,应该依托《刑法》(修正案)中有关从业禁止制度的法律条款,对与儿童有密切接触的工作人员,建立相对严格的从业禁止工作制度、招录准入机制和法治教育培训制度,从而将预防关口前移,实现对性侵者的特殊预防。[27]
四、结束语我国儿童保护和儿童虐待防治事业自20世纪80年代至今已经历40余年发展,取得显著成就,儿童权利和儿童福利得到大幅度提升,儿童生存与发展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但是,受制于传统文化观念阻滞、社会变迁加速和家庭功能弱化等因素影响,一些缺乏关爱和监护的留守儿童、流动儿童、残疾儿童以及部分普通儿童遭受性侵害等风险的可能性并未明显下降,甚或有所增多。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其在儿童保护与发展方面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儿童保护与发展上存在国家和家庭监管的缺位或错位,导致部分儿童的安全、受保护和幸福需要难以得到满足,甚至一些不幸遭受性侵害的儿童及其家庭长期陷入创伤和痛苦中,无法获得和享有美好生活。儿童性侵害和其他类型儿童虐待都可以通过预防来减少乃至消除。而预防的主要策略在于基于我国国情加快儿童性侵害防治政策和服务体系建设。当前最为紧迫的任务是建构易于儿童和其他社会成员识别和接受的儿童性侵害概念,并加快监测评估指标的研制和应用,依托儿童主任(儿童督导员)队伍加快儿童性侵害防治专业人才培养,积极推进全民型儿童性教育和儿童性保护宣传,特别是要把握《家庭教育法(草案)》实施机遇,强化针对儿童所在的家庭、学校和社区的儿童保护教育与宣传,依托儿童社会工作者构建专业服务团队,进而为全体儿童构建一个安全、友好、温暖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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