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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工作与管理  2020, Vol. 20Issue (1): 3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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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杨超. 中国社会工作的法治维度[J]. 社会工作与管理, 2020, 20(1): 35-41.
YANG Chao. The Dimension of Rule of Law in China’s Social Work[J]. Social Work and Management, 2020, 20(1): 35-41.

基金课题

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儒家关系思想与现代社会工作理论融合研究(18CSJJ23)”;山东省法学会项目“社会自组织管理的法律体系优化研究”(SLS2017B22)。

作者简介

杨超(1987— ),男,汉族,讲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社会工作理论、社会工作与法律.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2019-07-30
中国社会工作的法治维度
杨超     
临沂大学法学院,山东 临沂,276000
摘要: 在当代中国社会工作建构的过程中,法治的维度没有得到充分重视,不利于中国社会工作的战略发展。社会工作法治化的内源性依据是现代人的法治化生存,是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与本土化的依托与内在构成元素。社会工作需要在职业化上通过法治进行自我赋权与制度构建,开展法治行动进行案主增权和社会变革;在专业化上要建设社会工作法律学科,从基础理论和实践理论上扩展理论的法治元素;在本土化上需要从社会工作立法进入更为宏大的社会立法,明晰政治对于社会工作法治的形塑意义,推进社会工作本土化法治理论的研究。
关键词: 社会工作    法治    职业化    专业化    本土化    
The Dimension of Rule of Law in China’s Social Work
YANG Chao     
Law School, Linyi University, Linyi, Shandong , 276000, China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work in contemporary China did not attached sufficient emphasis to the rule of law, a situation not conducive to the strategic development of social work in China. The internal basis of legalization of social work lies in the legislation-related lives of modern people, constituting both the support and the internal component of professionalization, specialization and localization of social work. In professionalization, social work shall promote self-empowerment and systematic construction through the rule of law, while legal actions should be carried out so as to empower clients and impel social reforms; in specialization, disciplines of social work law should be established, while elements of rule of law shall be extended from basic and practical theories. In terms of localization, it calls for upgrading from social work legislation to social legislation on a macro scale, clarifying the shaping significance of politics on the rule of law in social work, and propelling the study on the localization of it.
Key words: social work    rule of law    professionalization    specialization    localization    
一、问题提出

社会工作作为中国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制度安排,仍处于建构阶段,职业化、专业化和本土化是其核心议题,也是学界与实务界的历史使命。学界的讨论有着多重视角,然而从法治的维度进行讨论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法治化在社会工作总体发展中居于边缘甚至被忽视的位置。

全面依法治国是当代中国的重大战略任务,并被置于社会治理的保障地位。中国社会工作的形塑与功能展开离不开法治;忽视法治的支持,对于社会工作来说将是一大遗憾。但在推进中国社会工作的总体发展中,法治化具有何种地位、发挥怎样的作用以及应如何对待法治等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国内学者吕涛、尹学军围绕社会工作的法治化做了专门的讨论,但他们将社会工作的法治化局限于制度化,[1]而忽略了法治化与专业化、本土化的关联。分散性的讨论主要停留在法制层面,包括从理念与功能[2]、西方百年历史脉络来分析社会工作与法律的互动关系[3];讨论社会工作立法问题;[4]倡导社会工作法律或者法律社会工作,推进法律与社会工作的整合。[5-7]总体来说,从法治视角讨论中国社会工作还处于初步阶段,零散而不深入。之所以如此,与中国社会工作整体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法学界的关怀不多等情况有关;而高校专业的分科也使得社会工作界对法学知识的了解相对不足。此外,中国社会工作界在西学东渐的历史大潮中,忽视了西方法律体系的内在差异;导致过于偏重美国经验,而对欧洲大陆的经验汲取不足。欧洲大陆社会工作界高度发达的法治研究成果常被人们忽视,以至于当下国内社会工作界形成了一种不重视法治的氛围。当然,中国传统法治意识的薄弱对此也有影响。

纵观其他成熟的专业和职业的发展历程,可以推断社会工作的发展也将必然伴随法治化。可以肯定的是,随着中国社会工作的推进,法治化的发展问题的重要性将日渐凸显。社会工作法治化是“领域法学”[8],相关的议题众多。而在法治视角下审视社会工作,讨论二者的关系,首先要回到社会工作的基本问题上,即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本土化议题。在此基础上,本文试图阐述社会工作法治化的内涵,并提出社会工作法治的维度的基本框架,从而为学界深入与拓展这一领域夯实基础。

二、社会工作法治化的内涵

社会工作法治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诉求,有着特定的依据,并基于社会工作的特性形成了独特的内涵。

(一) 社会工作法治化的内源性依据

基于现代人“法治化生存”以及社会工作的特性,中国社会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本土化发展也是逐渐法治化的过程。

传统熟人社会主要依赖道德伦理来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中国现代社会则在走向陌生人社会的进程中,社会规范的主导模式转向法治化。现代社会的发展是一个逐渐理性化的过程,而法治化是现代化的一个趋势和标志。人们理解法律、认可立法精神、并在行动中遵守法律,以法律处理社会关系。法治不仅塑造了人们的人格,也提供了行为模式。在此意义上,法治化生存是一种常态。从社会工作独特的视角“生理−心理−社会”的综融分析框架看,法治化贯穿其中。法律对于社会工作服务对象权利义务关系的设定与变革,深刻影响着社会工作实务的成效。胜任社会工作实践意味着社会工作者不仅要具备社会工作价值、理论知识和实践支撑的评估技术,也需要承认法律的相关性和应用性[9]。换言之,社会工作者需要融合法律与社会工作知识体系。同时,在实践中,相关的法律无法十分清晰地体现在具体情境中,而且法律也试图平衡内部冲突的规则。实践中,资源是有限的,社会工作者常常不得不在两难中做出抉择,以决定资源与服务的优先性。社会工作实践背后的社会工作伦理本身也存在两难状况,当这些法律与伦理互相缠绕时,则更增加了抉择的困难性。因此,社会工作需要在理论、价值伦理层面发展理性知识,推进专业化发展,从而回应实践议题。

社会工作的专业生存与行动依赖于职业制度所设定的框架。由于中国社会工作仍然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尚未定型,法律赋予社会工作何种地位、职权,如何配置资源、确定规范等将会深刻地形塑中国社会工作制度,并对其发展起到重大作用。社会工作法治化是衡量社会工作行业发展成熟度的重要指标。在此意义上,社会工作职业制度构建无法忽视法治的影响。

无论是社会工作的专业化还是职业化都是在本土语境下的展开,处于本土化的进程中。本土化是西方社会工作制度逐渐适应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环境的过程。无论是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抑或其他环境因素,都通过法治形式的固态化,来形成相应的制度。法治化生存是一种当代的生存方式。由此,社会工作本土化需要在法治层面适应中国特点。中国社会的法治现状、法治资源与文化等是社会工作本土化无法回避的内容。

(二) 社会工作法治化的意涵

对“法治”经典的界定来自亚里士多德,即法治有两个层面,一是已经确立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二是这个法律是良法。[10]而对法律普遍的服从有着多重意蕴。这意味着法治不同于法制,需要在立法、执法、释法、司法等多层面得到普遍贯彻。[11]从思想到行动等层面来说,法治意味着“在思想层面,是一种信仰内化为人们的潜意识;在制度层面,维权和限权成为制度构建的核心和灵魂;在行为层面,是信仰与人民的意志外化为行为规范与准则。”[12]由此可见,法治是一个完整的体系,首先其法律是良法,其次贯穿法律实施的各个环节,从思想、制度到行动都有所体现。

社会工作法治化是从法治视角下全方位地理解社会工作理论与价值,并在法治中框架下开展社会工作行动。简而言之,从法治维度全面地解构社会工作。首先,通过对社会工作实务领域的观察,会发现部分社会工作者对于法律存在一些误解,比如将法律与社会工作伦理混为一谈,或误以为社会工作伦理责任可以代替法律,或者机械地认为只有在涉及到法律责任时才需要法律。这种意识或者看法广泛地出现在中国社会工作者身上,影响着中国社会工作的实践,并且其中潜藏着行业发展的危机。其次,将法治引入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和本土化的三大框架内,并从法制视角重新思考社会工作三大核心议题,从而展现社会工作的法治维度,形成一个基本的社会工作法治框架。

三、法治维度下的社会工作职业化:制度构建与职业行动

通过立法推进社会工作制度的建构,将法治作为社会工作行动的指导框架和行动方式,促进社会工作职业化。

(一) 法治维度下的社会工作职业制度构建

尽管社会工作职业制度包括准入制度、评价制度、激励制度等,但职业制度的核心是权责的问题。

首先,法治借助立法推进社会工作职业权力构建。国内讨论聚焦社会工作主体立法框架[13-15]、社会工作者权利义务立法[16-17]、社会工作行业协会及机构立法[18]。其次,社会工作者权力是社会工作职业空间的根本保障,也是目前研究薄弱之处。中国社会工作职业化滞后原因之一在于尚未厘清社会工作可以作为的空间,进而使得立法无法从根本上保障社会工作者的职务,推进社会工作行业实质发展。Israel Doron等人对以色列社会工作者法案实施十年效果的调查研究,揭示了法律对社会工作者权力赋予的重要意义。[19]针对不同服务对象,西方国家通过法律授予社会工作者实践的权力,以支持服务或者照顾服务等方式来发挥预防功能,通过申请照顾令或者强制进入医院等方式来发挥保护功能。法律规定了社会工作的职业空间,保障社工职业化。同时,法律设置了强制介入的法律条件以及符合正义的介入程序。比如儿童社会工作者报告的职责在境外较为普遍。美国有五十个州的法律都规定社会工作者有举报虐待和忽视儿童现象的职责,社会工作者被要求为保护儿童的福祉而违反保密义务。[20]瑞典《社会工作服务法》第十四章甚至规定了社会服务部门工作人员有针对儿童虐待、老人虐待、功能障碍群体虐待行为向社会福利委员会举报的义务。

政府应围绕职业责任,通过立法来规范社会工作职业行为。社会工作者的渎职及其应负的责任是本领域的研究热点。20世纪70年代之前,美国社会工作行业并不关注这一议题,因为社会工作者和其他社会服务工作者一样享有事实上的法律豁免权,可以免于渎职起诉。然而,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诸多社会工作服务的开展,社会工作者面临越来越多的渎职诉讼。这些起诉情形包括违反社会工作者执照法律、不及时报告儿童虐待和忽视现象、采用未经测试的治疗技术、未能向健康或安全受到威胁的第三方提出警告、保密问题特别是涉及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服务行为的保密问题以及不符合伦理标准以及实践标准等。由于中国社会工作立法还处于起步阶段,此领域的渎职行为研究尚属空白。

(二) 法治维度下的社会工作职业行动

法治维度下,社会工作职业的活动领域可以得到延展。司法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法律中相对成熟的领域,是社会工作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司法机构相互依托的服务领域。[21]国内讨论的司法社会工作主要包括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工作、劳教戒毒中的社会工作、监狱社会工作、教育矫治中的社会工作、帮教安置中的社会工作、人民调解中的社会工作和法律援助社会工作。[22]实际上,目前的司法社会工作发展已经超越了严格的“司法”概念本身,比如监狱、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领域已不是“司法社会工作”概念本身所能够涵盖的。如果说社会工作的制度构建是在立法层面,司法社会工作主要在司法层面,那么从法治的逻辑链条看,社会工作的职业行动还可以继续延伸。国外已经尝试警政社会工作,警政社会工作者的优势推动了警政社会工作的发展,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23]再者,社会工作者可以借助专业方法,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咨询、资源链接等方式为特殊群体服务,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提升法律能力。

通过法律来实现案主增能与社会变革。法律既是个体权利保障的武器,也是社会变革的媒介。社会工作通过法治行动,利用法律与政策资源,维护案主的权益,赋予案主权力。法治之于社会工作实践,不仅在于案主的微观增权方面,也具有社会的意义。尽管西方社会工作的内部面临着“去社会变革”[24]的危机,但社会工作如何践行“社会性”是学界一直尝试回应的问题。[25]19世纪末到20世纪30年代,以亚当斯为代表的西方社会工作者强调通过社会立法来推动社会的变革,法律与社会工作具有内在的亲和性;20世纪30年代到50年代,个体治疗的取向下法律与社会工作的互动关系疏远;20世纪60年代以来,社会问题逐渐复杂化、多样化,法律的介入成为必须,法律与社会工作的紧密关系重新得到重视。[3]同时结构取向的社会工作也受到重视,而这种结构取向的落地依赖于法治。社会工作者通过法律途径或其他方式来推动相关法律变动,它以人道主义和社群主义为基本价值理念,[6]以社会建构为重要目标。法律则是制度建设与变革的重要方式,法治是社会工作界实现社会层面变化的有效路径。由此,社会工作者可基于法律知识与技能,通过法律诉讼、提供法律建议等方式,为弱势群体争取法律权益,从而推动法律与制度的变革。

四、法治维度下的社会工作专业化:理论建设的法治元素

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中,法治与社会工作的整合形成了社会工作法律学科,法治也是社会工作理论的重要元素。

(一) 建设社会工作法律学科

由于上述社会工作职业实践需要,社会工作者需要具备法律知识与能力。然而,常规的做法是在社会工作专业课程中加入法律课程。遗憾的是这并未有效地增进学生在社会工作实务工作中的法律能力,[5]社会工作者依然无法在法律场域中获得自信。因此,如何推进二者的关系的问题尚未有效解决。我们看到,法律与社会工作的交织产生了一个新领域,也就是司法社会工作。这一领域并非司法与社会工作的简单互动,而是一种深度融合。也就是说司法与社会工作从互动走向了整合,进而产生了司法社会工作。这种逻辑同样适用于法律与社会工作。司法社会工作之所以优先产生,与社会工作追求个体治疗的取向是密不可分的。在当下,社会工作与法律尝试弥合个体治疗与社会变革的鸿沟,实现个体与社会目标的双聚焦。法律与社会工作的关系也有着走向深度融合的目标。

因此社会工作法律是一个独特的概念。首先,它不同于社会福利法律,社会福利法律是对于社会工作服务相关的法律的统称。其次,社会工作法律不同于法律社会工作。前者是站在社会工作立场,以社会工作为中心,包括围绕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机构、社会工作协会等的法律。[26]后者站在法律立场,以法律的社会化为目标。社会工作法律是社会工作与法律的交叉学科,是一种学科外部关联而产生的新学科,两大学科间的关系也就成为了研究领域。社会工作法律学科的目标在于描述并分析法律与社会工作实践的互动关系及其整合,涉及二者关系的本质、范围和复杂性。[5]社会工作与法律的互动关系是二者关系中较为显现的一面,并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这并非社会工作法律的核心之处。研究二者的互动关系只能成为社会工作领域或法律领域的一个研究主题,而从互动关系走向整合,则意味着一个新学科的产生。由于社会实践的复杂性,整合法律与社会工作需要以两门学科知识为基础,根据特定的情境,建构共同的学科语言,以此帮助社会工作者做出决定,这是一个更为广阔的领域。

(二) 扩展社会工作理论中的法治元素

法治维度可以扩展社会工作的基础理论。社会工作基础理论是关于社会工作本质、研究对象、功能任务等基本问题的理论。“利他”是社会工作的本质[3],作为一种职业和专业的社会工作,这种利他还需要“制度化”。换言之,“制度化利他主义”是现代社会工作的本质特征。[27]制度化是对社会结构的反映,而在吉登斯看来,社会结构最核心的则是规则和资源。从法学的角度看来,所谓的制度化是法律认定的结果。正如舍勒所言,“法律认定的要求日益取代自由的仁爱行为和牺牲行为,因此,爱就变得日益多余了”。[28]正是现代社会法治化取代基督教的博爱,爱变得“多余”了,社会工作才能从民间的个体行为蜕变为社会分工的一种。社会工作产生、发展,甚至演变的整个过程都不离法治的身影。因此,回答社会工作的元理论问题也无法脱离法治。

法治维度可以扩展社会工作的实践理论。社会工作领域的学者米奇利真正明确且系统地提出了发展型社会政策的框架。米奇利重新审视了社会福利的概念,基于发展视角试图超越社会福利残余模式和制度模式的对立,而以制度为基础,多元主义的动员社会体制。[29]米奇利由此将法律、法治纳入到社会工作理论中。此外,结构社会工作视角理论、女性主义社会工作等也强调理论中的法律或者法治元素。这些主要出现在宏观维度社会工作实践理论的建构中。除此之外,研究一个融合法律和价值基础的知识和理论框架也是重要理论主题。社会工作价值与法律的冲突与协调问题成为主要议题。社会工作者做出决定需要一个理论框架,其中包括价值、法律、组织性情境、应用社会科学、服务对象、社会工作任务。这个框架的意义在于,它使得一些朦胧的概念如需求、伙伴等有了实质内容,也使得模糊的法律清晰化。而国内对此还没有充分展开。

五、法治维度下的社会工作本土化:转型时代的法治贡献

中国社会工作本土化建构需要从社会工作立法进入更为宏大的社会立法,明晰政治对于社会工作法治的形塑意义,推进社会工作本土化法治理论的研究。

(一) 社会立法与社会工作建构

中国社会尚未定型,社会发展是一个不断识别“社会”领域、推进实践的过程。尤其社会治理的宏大背景下,社会工作被认为是中国社会治理的重要制度安排。中国社会工作的发展也基于这一特定机遇;换言之,中国社会工作的生存之道是要洞察社会。值得警惕和反思的是,社会工作尽管与民政领域密切相关,但如果其狭隘地局限于民政体系,则会阻碍社会工作的系统建构。“社会”不等同于“民政”,当下中国社会工作本土化制度建构的障碍更多表现为民政之外领域的停滞,社会工作法治也更多停留在自身制度的建构。重拾社会工作的“社会”视野,社会工作要突破社会工作立法,而走向社会立法,由此实现社会工作制度体系的建构,促进中国社会工作的实质发展。

实际上,社会工作制度是社会福利体系的传输部分,需要通过社会立法来构建社会工作实践的制度平台。中国社会工作整体尚处于起步阶段,在社会工作的发展中,需要积极致力于构建这一制度。中国当代社会工作的诸多不足就表现在相关的支持体系尚未建立。尽管目前我国社会工作的专门立法还没有出台,而学界的广泛呼声是出台专门的社会工作者法或者社会工作者条例,更为重要的是要通过法治构建一个整体的系统,如不能仅仅考虑出台一部法律法规规定社会工作者的权责,还需要研究社会工作者对特定群体或特定领域的权力和职责,进而修改面向各个群体的权益立法条文规范。

在促进社会立法、构建社会工作制度体系的同时,中国社会工作也在另外一个层面推进了社会治理,真正展现中国社会工作对于社会的关怀。相较于偏重临床社会工作的西方社会工作而言,中国社会工作的社会性更为凸显。问题是何以可能实现社会治理的宏大使命?社会工作发挥社会学的想象力,突破临床视野,致力于促进社会立法,这即是更为现实的路径。这种路径不仅是社会工作赢取生存市场的需要,也是当代中国社会建设的使命诉求。

从更为根本的意义上说,社会工作行动需要一种“法治自觉”。费孝通先生晚年倡导“文化自觉”,学术界也提出“理论自觉”。这里引入“法治自觉”概念,目的是强调法治之于社会工作的意义,在文化自觉、理论自觉同等地位的层面推进社会工作的法治自觉。社会工作法治自觉是社会工作行业从业者主动地、有意识地认知法律,运用法律,改变法律并服务于社会工作职业和社会工作服务对象。它所反对的是被动法治化,或者法治不自觉的状态。社会工作的法治自觉主要是法治精神的觉醒。具有这种精神,即使在中国社会工作法制尚不健全、法治状况不理想的情况下,未来也会在这种精神的推动下不断改善。同时,这种自觉也唯有通过具体议题的回应得以展现。中国社会工作的法治自觉体现在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和本土化的进程中。

(二) 政治形塑与社会工作本土化

通过法治来推进社会工作制度建构是现代社会工作发展的必由之路。在中国语境下,中国的社会工作法治环境受到明显政治形塑。

目前国内社会工作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社会工作领域的规范主要表现为相关政策文件。与社会工作成熟的国家的社会工作立法相比,中国社会工作的法治进程表现出明显的政治性。我国的社会工作事业以党和政府的政策目标为导向,政治意识嵌入到社会工作的发展中。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从人才队伍的培养、评价、使用、激励进行了整体的布局。社会工作人才被置于和谐社会建设的迫切需要中。2011年,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民政部等18个部门和组织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这一文件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社会工作人才的文件,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同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也陆续发布。尽管民政部和各地相关部门早先都有致力于社会工作发展的部门和地方文件,但中央层面的文件更为有力地推动了社会工作发展。实际上,只有从地方和部门的决策上升到国家战略,在中央层面通过这些政策文件,社会工作才能逐渐得到国家层面的认可。国家战略是出于社会管理、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需要。正是与政治利益紧密结合后,中国社会工作制度架构才开始了实质地推进,得到大发展的机遇。这种政治期许在社会工作发展之初就嵌入其中,也将深刻影响中国社会工作本土化制度的形态。社会工作制度的总体发展方向也受到这种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实际上,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的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等目标也是近年来发展社会工作的基本遵循。

这种本土化与东西方社会工作的政治性分殊密切关联,从本源来说与社会工作不同的分析范式相关。这涉及到对社会工作中对“社会”的不同认知。马克思将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形态层面的概念理解,而黑格尔眼中的社会是与国家相对立的,私利的一个领域。在目前社会工作领域,使用较多的是国家−市场−社会三分框架。社会工作中所谓“社会”是一个国家、市场之外的剩余领域。在中国,国家对于市场和社会的整合性突出,而非西方所强调的三者的对立与制约。这种整合作用体现在中国社会工作的启动与发展是国家意志、国家力量主导的。中国社会工作制度变迁是一种强制性的变迁,由国家自上而下强势地推动。而西方的社会工作最初从民间生长,进而发展到国家规制、保障的过程。中国社会工作制度的产生、发展与政治力量相伴相生。

(三) 法治研究与社会工作本土化理论推进

值得反思的是,国内社会工作理论的研究过于依赖美国经验,而“国家性、理论性和立法性较强的德国和欧洲大陆国家对中国社会工作的影响几乎是空白”。[30]由于国家模式的差异,美国社会工作的体系更多基于市场和社会,国家性弱,社会工作或为心理市场的一个配角。由此产生的社会工作理论也更多是实践的层面的,法治化的位置在社会工作理论中的位置并不突出。相反,欧洲社会工作体系建构仰赖于社会立法,强调理论体系的法治色彩。在此意义上,社会工作的基础理论需要回答社会工作体系建构与社会立法的关联、立法之于社会工作的功能、理念与思想等基础性问题。显然,中国的法律模式不同于美国的法律社会,而可能更为贴近于欧洲的成文法系。因此,尽管美国的社会工作理论法治因素少,但这并不能成为中国社会工作理论法治缺失的理由。中国是成文法系国家,法治的建构受到各个学科重视,也应当成为本学科理论研究的重要议题。汲取欧洲经验,我们可以拓展社会工作本土化理论的法治元素。

基于本土社会工作法治研究现状,在未来的本土化研究中可以在三个方面重点推进。其一,开展法律与社会工作移植研究,引入国外研究来填补国内研究空白,引发更多学者关注,从而丰富本领域的讨论,推进法治自觉的良性循环。其二,推进法学与社会工作学跨学科合作与融合。国内的研究重点关注社会工作立法,但是缺乏跨学科的合作与融合。法学界的研究容易忽略社会工作的独特性,社会工作界的研究往往缺乏法理分析。未来需要法学界与社会工作进行更多地对话,以关注社会工作立法理论研究,深入考察在立法中如何体现社会工作的特殊性,形成兼备法理适合社会工作的社会工作立法研究成果。其三,以中层理论为指导,实践案例为样本,研究本土社会工作伦理与法律关系议题。一些英国和美国的学者已经收集社会工作者涉及的法庭案例并且进行了详细和深入的分析[4]。这些研究尝试将理论与实践结合,属于中层理论,因对社会工作实践者有实际的帮助而受到社会工作者的欢迎。基于中国现阶段语境,在借鉴国外经验中推进本土化将大有裨益。

总之,本文在社会工作的场域内,从法治维度分析了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本土化,指出了前有文献忽略的法治化与社会工作的关联,更为全面地分析并论证了法治是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和本土化的必要依托,也是内在构成元素。正视法治对于社会工作的可能贡献,尤其是对社会工作本土化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法治作用,对推进社会工作的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注释

① 代表性文献如,Frederic R. Social Work Malpractice and Liability: Strategies for Prevention.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4. Ronald B. Clinical Social Worker Misconduct: Law, Ethics, and Interpersonal Dynamics. Nelson-Hall Publishers, 1995. Rosemary K, Jenny R. Integrating Human Service Law and Practic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Australia & New Zealand, 2007. Theodore S The Role of Law in Social Work Practice and Administration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2004.

② 例如, Theodore S. The Role of Law in Social Work Practice and Administration[M].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2004. Frederic R. Social Work Malpractice and Liability: Strategies for Prevention[M].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4.

③ 这方面代表文献如王思斌. 社会工作: 利他主义的社会互动[J]. 中国社会工作, 199 8(4): 30. 顾东辉. 社会工作: 和谐社会建设中德才融合的利他专业[J]. 西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1): 23. 杰罗姆·韦克菲尔德, 吴同. 利他及人性: 社会工作基础理论的建构[J]. 江海学刊, 2012(4): 118.

④ 例如Frederic G.Reamer.. Social Work Malpractice and Liability: Strategies for Prevention[M].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4. Jonathan Dickens..Social Work, Law and Ethics[M]. Routledge, 2013. Siobhan, Laird.. Practical Social Work Law: Analysing Court Cases and Inquiries[M]. Pearson Education Limited,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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