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学学报  2015, Vol. 17 Issue (6): 633-639   PDF    
国际上农药残留物定义的制定原则综述
朱光艳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北京 100125
摘要: 建立完善的农药残留标准与监管体系是确保良好农业规范正确实施、保障农产品安全及人体健康的重要措施。文章就国际上不同监管体系中农药残留物定义的一般性原则、残留物定义的组成及各国的不同规定等进行了阐述,明确了农药残留物定义的组成、分类及目的,同时简要介绍了我国目前农药残留物定义制定现状及国际发展新趋势,旨在为进一步规范我国农药残留物定义的制定及市场农药残留监管提供参考。
关键词: 农药     残留     残留物定义     导则     良好农业规范    
Review on the guidances for developing definition of pesticide residue internationally
Zhu Guangyan    
Institute for Control of Agrochemicals,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Beijing 100125, China
Abstract: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maximal residue level(MRLs)of pesticide and implementation of national enforcement system are necessary for guiding the good agricultural practice(GAP), and protecting the human health. In this paper, the principles and guidances from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 and other countries were reviewed, including the composition, classification and purpose of pesticide residue definition. Furthermore, the progress on pesticide residue definition in China was described. And suggestions were given for the development of pesticide residue definition and market residue survey in China.
Key words: pesticide     residue     residue definition     guidance     good agricultural practice(GAP)    


农药残留(pesticide residue)是指残存于人类食物、牲畜饲料和饮用水中的农药原体、代谢物、降解物和其他转化物的总称[1]。具体选择哪些目标化合物进行风险评估、制定最大残留限量和监测,则由农药登记管理或风险评估机构制定的农药残留物定义决定。根据经济与合作组织(OECD)颁布的《农药残留物定 义导则》(Guidance of Residue Definition),农药的“残留物定义”(‘definition of residue'or‘residue definition')是指农药管理机构对施用于可食用或可饲用作物上的农药,在进行膳食摄入风险评估以及制定最大允许残留限量时所明确的残留化合物[1]。根据应用的目的不同,农药残留物定义可能不同,比如对农药进行风险评估的残留物定义(如国际食品法典Codex 的规定)和用于市场农产品监管的残留物定义(如我国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中公开的残留物定义)有时就可能不一样。我国目前关于农药残留物定义的研究不多,预计随着我国农药残留评价和检测技术的发展,以及农药限量标准制定过程中风险评估技术的引入,农药残留物定义的重要性将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

联合国粮农组织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农药残留联席会议(JMPR)专家在对农药进行评估后,会发布每种农药的残留物定义,此残留物定义被多数国家重视,有些国家会直接采用。但对于如何确定残留物定义,CAC并未发布专门的程序文件,仅有《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和膳食摄入风险评估培训手册》和《用于推荐食品和饲料中最大残留限量的农药残留数据提交和评估手册》两个文件进行了相关论述[2, 3],各国也尚无系统性文件对此进行规定。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于农药残留物定义的研究虽比我国早,也较深入,但由于各国标准不一,阻碍了农药登记以及限量标准的统一,甚至因此产生技术壁垒。2003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开始了建立统一测试标准和农药残留化学标准文件的工作,其中包括4个导则和9个试验准则,这些文件对于确定食物或动物饲料中的农药残留提供了技术依据[4, 5],尤其是2009年修订的关于农药残留物定义的导则,得到了美国、欧洲各国及日本等OECD国家的认可,并已被收录到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的相关手册中[3],作为JMPR专家用于推荐农药残留物定义时的指导性文件。

OECD的残留物定义导则(Guidance of Residue Definition)[6]为农药和代谢产物及其降解产物的识别提供了一套通用方法,该导则同样也适用于我国农药残留物定义的制定。本文拟就残留物定义制定的一般性原则进行介绍,并对我国开展相关工作提出初步建议。

1 制定农药残留物定义的一般性原则 1.1 残留物定义的种类

制定农药残留物定义的基本要素为:1)应包含所有在膳食摄入和风险评估中可能具有毒理学意义的化合物;2)应选择最适合制定最大残留限量的化合物。对农药登记管理部门或进行残留风险评估的部门而言,将两者有机结合非常重要。就一种农药化合物而言,会有“用于风险评估的残留物定义”和“用于残留监测(即制定最大残留限量)的残留物定义”两种,如果详加区分,一种化合物在动物源食品和植物源食品中也可能存在不同的残留物定义。

1.2 制定残留物定义时需考虑的主要因素

无论是哪种残留物定义,在确定时主要需考虑以下因素:1)农药在植物和动物体内代谢后的残留物及残留水平;2)代谢物、降解产物以及其他转化产物的毒理学特性,应包括所有与有效成分相比更具毒理学关注意义的代谢物和产物;3)通过规范残留试验和饲喂试验确定的农药残留水平;4)其他农药是否会产生相同的代谢物、降解产物或其他转化产物;5)农药是否为其他农药的代谢物、降解产物或其他转化产物;6)用特定检测方法对残留物进行检测时,方法的可行性,以及监测分析方法的实用性;7)是否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确定的残留物定义不同;8)当农药作为兽药使用时所产生的农药残留,以及农药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后,通过饲喂等途径在畜牧业产品中产生的农药残留,应协调这两种农药残留物定义;9)残留的农药作为天然物质而存在的可能性。

1.3 制定残留物定义时需要的数据

制定农药残留物定义,最重要的是明确农药使用后会产生何种代谢物或降解产物,这需要进行同位素标记试验。如果同时涉及农作物和动物,则需要研究农药在植物体内代谢、在家畜体内代谢、在鱼类(代表特定的水生生物)体内代谢、在鼠体内代谢、在加工产品中的残留特性以及在后茬作物中的代谢等8类资料。评估饮用水中农药残留物定义时,还需要提交农药在土壤中代谢(好氧与厌氧)、在水体和土壤中光解及水解作用的数据等。 对于已停止使用的农药,当上述数据无法获取时,可采用相关产品的监测数据来制定其残留物定义。

1.4 制定膳食暴露风险评估残留物定义的原则

制定膳食暴露风险评估残留物定义时,须考虑所有可能存在于膳食中的化合物的潜在风险,尤其是农药使用后所产生的降解产物或代谢物在人类膳食中暴露的潜在可能性,以及降解产物或代谢物相对于母体的毒性。具有潜在暴露风险以及较高毒性的降解产物或代谢物都应在膳食暴露风险评估残留物定义中予以考虑。

1.4.1 对母体化合物的评估

膳食暴露风险评估一般直接对母体化合物进行评估,但如果在良好农业规范(GAP)条件下施用农药后,在可食用或饲用产品中未发现母体化合物,则可只评估其降解产物或代谢物,而不必考虑母体。

1.4.2 对代谢物的评估 1.4.2.1 主要代谢物

主要代谢物是指在动、植物或后茬作物农药代谢研究中,其放射残留总量(利用同位素标记后,检测所有残留物中含有放射性物质部分的量,TRR)达10%以上的化合物。这些化合物是否纳入残留物定义,主要需考虑以下原则:1)如果该化合物在食物中具有更高的暴露量,则应纳入到残留物定义中。有些国家甚至将饲料中的主要代谢物也纳入到了残留物定义中。而在土壤中高迁移性以及在环境中持久存在的主要代谢物,则应在评估饮用水时予以考虑。2)是否存在更高的风险。如果主要代谢物只存在于一种基质中,且不超过放射残留总量的10%~20%,则认为其具有较低风险,可不纳入残留物定义中。3)如果主要代谢物在植物中的残留水平较低,也不需要纳入到残留物定义中。4)在环境中残留量较低的代谢物也不需在风险评估时考虑。

1.4.2.2 次要代谢物

低于放射残留总量10%的代谢物为次要代谢物。当次要代谢物具有如下特点时,才会在制定膳食暴露风险评估的残留物定义中予以考虑:1)次要代谢物的毒性远大于母体化合物;2)检测方法以官能团为目标,该官能团涉及主要代谢物及次要代谢物;3)未检测到主要代谢物残留,而仅检测出次要代谢物。

1.4.2.3 理论代谢物

对于理论上可能存在的代谢物,即使在残留检测或环境归趋研究中未发现,也应予以考虑。

1.4.2.4 对代谢物毒性的考查

在考查代谢物毒性时,可将其与母体化合物进行比较,尤其是代谢物的结构、毒性水平、毒性作用机理是否与母体化合物相同或相当,当上述因素不确定时,则可默认代谢物与母体具有相同毒性。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1)代谢物与母体化合物毒性比较。当母体化合物为高毒时,应对其代谢物进行评估;反之,则不需要。2)应确认代谢物与母体化合物的毒性作用机理,若二者作用机理不同,则代谢物不应纳入母体化合物的风险评估中,而需单独进行评估。3)农药在鼠体内代谢机理研究过程中,应考查代谢物的量是否达到了足以引起关注的水平,若没有,则不需要对其进行评估。4)代谢物是否与某种毒性明确的化合物具有相同的基团,若是,则可根据已知的相似化合物的数据来确定代谢物的毒性作用机理。5)与母体相比,代谢物是否亲水性更强、更容易降解,如是,则不需考虑其毒性效应。6)代谢物是否会在哺乳动物体内形成毒性更强的化合物,如是,则对该产物应同样予以关注。7)是否有具有毒理学效应的新代谢物形成,如是,则需在风险评估中予以考虑。

1.4.2.5 对代谢物进行单独评估

一般来讲,代谢物的毒理学数据往往不完整。当对代谢物进行暴露风险评估时,若代谢物与母体化合物作用机理相同,但毒性在较低剂量时即会出现,则表明其与母体相比毒性更强,此时可采用不确定系数或相对毒性系数,通过计算将代谢物合并到母体中。但当代谢物与母体化合物的毒性作用机理不同时,则需要对代谢物单独进行风险评估。

1.4.3 结合暴露量与毒性进行考虑

关于代谢物的评估,需按照1.4.2 节所述原则对母体与代谢物的潜在风险及毒性等因素进行权重,从而确定风险评估的残留物定义。假如代谢物的毒性比母体高,则需对代谢物进行评估;如果代谢物的量较少,且一般不会产生暴露问题,则可不予考虑;若代谢物虽然量较多,但毒性较低,在评估中也可不予考虑。

1.5 制定农药残留监测残留物定义的原则

所制定的农药残留监测残留物定义应该尽可能地具有实用性,最好以单个的残留组分为指标来指示总残留量,包括母体化合物、代谢物以及在分析过程中产生的衍生物。所选取的残留物应该能反映农药的施用情况(施药剂量、安全间隔期),并且应该尽可能保证在任何时候都能用多残留分析方法进行测定。在确定农药残留监测残留物定义时,如何对其具有毒理学意义的代谢物进行取舍,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

1.5.1 对母体化合物的评估

在制定农药残留物定义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要尽可能地把残留物定义为一种单一化合物,尤其是母体化合物。这样的好处在于可以用单一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与多种残留物检测相比,减少了分析方法的不确定性。

1.5.2 对代谢物的评估

以下情况下,代谢物很可能被纳入到残留物定义中:1)产品中代谢物的浓度比母体化合物要高得多;2)代谢物很可能在人类食品中被发现;3)母体化合物毒性很强,而代谢物/降解产物与母体化合物毒性作用机理相同;4)未发现母体化合物;5)代谢物残留水平适合作为监测农药使用是否规范的指示。

1.6 风险评估残留物定义与残留监测残留物定义的差别

风险评估残留物定义与残留监测残留物定义的差别在于,风险评估的残留物定义必须考虑代谢物或降解产物的毒性,而残留监测的残留物定义不一定包含所有具有毒理学意义的代谢物或降解产物,并且对该残留物定义用于农药残留监测时的成本也应予以考虑。

两种残留物定义对检测方法的要求也不同。在进行规范残留试验时,目标化合物为风险评估残留物定义中包含的所有化合物,所使用的检测方法比较复杂,可能要求特殊的提取和净化程序,一般为专一性检测方法。而在进行农药登记之后的残留监测时,目标化合物为监测残留物定义所包含的化合物,出于检测成本考虑,一般不会提出特殊要求,多数情况下采用多残留检测方法。

2 农药残留物定义的组成 2.1 仅考虑农药母体

通常来说,将母体农药作为残留物定义是最为常见的。当农药不含有其他代谢物及衍生物,或其代谢物及衍生物不具有毒理学意义时,制定残留物定义时仅需考虑母体化合物,此时需对母体化合物进行检测。

2.2 考虑代谢物及衍生物

当母体化合物产生了相关代谢物或衍生物时,则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经过质量换算后,代谢物或衍生物可用农药母体表示。如磺酰草吡唑(pyrasulfottole),其代谢物为甲基磺酰草吡唑(pyrafulfotole desmethyl metabolite),其残留物定义中包括该代谢物,但因为母体与代谢物在植物中具有相同数量级的残留水平,且可能具有相似的毒性,因此,磺酰草吡唑的残留物定义为:磺酰草吡唑及其甲基代谢产物,以磺酰草吡唑表示[6]

2)若代谢物可转化成母体化合物,且数量相当,则其残留可用母体化合物来表述。以倍硫磷(fenthion)为例,其氧化类似物、亚砜和砜可全部被氧化成单一化合物(倍硫磷氧化类似物砜),因此其残留物定义为以倍硫磷表示[3]

3)有些化合物的残留物定义无需考虑其他代谢物或衍生物的质量权重。例如DDT的残留物定义为p,p′-DDT、o,p′-DDT、p,p′-DDE 及 p,p′-DDE(DDD)的总和[6]

4)残留物定义不一定包括相关代谢物,即使它们在数量关系上占绝对优势。草甘膦(glyphosate)在大豆和一些耐受草甘膦的转基因玉米品种中的主要代谢物是氨甲基膦酸(AMPA),但2004年农药残留联席会议(JMPR)在进行膳食摄入风险评估后,认为相比其母体,氨甲基膦酸不具有毒理学意义,因此在制定草甘膦残留监测的残留物定义时,并未将此代谢物列入其中[3]

2.3 母体农药及其同分异构体

调查显示,至少10%以上的活性组分都含有一个或多个不对称碳原子,即存在其光学异构体[6],或存在顺反异构体。由于不同异构体可能具有各自不同的降解途径,因此在考虑是否将同分异构体纳入残留物定义时,需考查其毒理学效应和代谢机理。如果各异构体之间毒性相同,则无需制定不同的残留物定义;假如观察到不同的毒理学效应,则应针对不同异构体制定单独的残留物定义;如果只有一个异构体,且其在应用后不会转化为其他同分异构体,则可为其单独设定残留物定义。例如:速灭磷(mevinphos)由E-速灭磷和Z-速灭磷两种顺反异构体组成,其残留物定义就包括这两种异构体;氯氰菊酯(cyperethrmin)是不同异构体的混合物,其残留物定义包括了氯氰菊酯、高效氯氰菊酯(beta-cypermethrin)等所有异构体[5]

2.4 检测方法的限制

当母体化合物不稳定或其分析方法受限时,可能需通过一定途径将母体转化为另一种稳定且常见的物质,从而制定相应的残留物定义。例如,代森锰锌(mancozeb)的残留物定义为:以二硫化碳(CS2)表示;苯菌灵(benomyl)的残留物定义为:苯菌灵与多菌灵(carbendazim)之和,以多菌灵表示[7, 8]

2.5 转基因作物的影响

转基因作物和非转基因作物可能会对化合物产生不同的代谢机理,并对应不同的分析方法,因此其农药残留物定义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当由非转基因作物生产的商品与转基因作物生产的商品难以区分时,二者的残留物定义应该是相同的。

2.6 动物产品和植物产品的影响

多数情况下,在进行风险评估和残留监测时,同一种农药在植物产品和动物产品中的残留物定义可能不同。如百菌清(chlorothalonil),其针对植物源产品的残留物定义为百菌清,而针对动物源产品的残留物定义为:四羟基三氯邻苯二甲腈( 4-OH-2,5,6-trichloroisophthalonitrile )及百菌清的等价化合物[6]

尽管不同产品应该尽可能采用相同的残留物定义,但如果畜产品中的主要残留物只出现在动物代谢中,而未出现在植物代谢中,那么在制定动物产品中农药的残留限量时所给出的残留物定义就必须包括该代谢物,而在植物产品的残留物定义中就不用考虑该代谢物。此时,植物和动物产品中的残留物定义应有所区别。

3 不同国家或组织对残留物定义的不同规定

目前,农药残留评估技术较发达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主要有CAC、OECD、欧盟及美国,在农药残留相关标准制定方面,这些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文件可以相互借鉴[9, 10, 11, 12]。国际上在制定农药残留物定义时,更侧重考虑的是农药在作物上可能产生的代谢物或副产物的毒性以及对人类安全的隐患,倾向于分别制定以建立MRL值(残留监测)和风险评估为目的的不同残留物定义。

3.1 各国在制定农药残留物定义时的不同情况

尽管各国对如何制定农药残留物定义的原则基本一致,但在执行过程中依然会有各自不同的考虑,具体有如下几种情况。

3.1.1 是否将代谢物折算为母体

如CAC规定,用于残留监测时,丁硫克百威(carbosulfan)的残留物定义为丁硫克百威,克百威(carbofuran)的残留物定义为克百威和3-羟基克百威(3-hydroxycarbo-furan)[9],这一残留物定义与欧盟和我国的规定基本相同[10];而同为OECD国家的日本则规定丁硫克百威的监测残留物定义为丁硫克百威、克百威和3-羟基克百威,克百威的残留物定义为克百威和3-羟基克百威,且日本在其文件中注明,如果产品中检测出丁硫克百威,则所有检测出的克百威和3-羟基克百威均需折算成丁硫克百威,而不能用克百威的MRL值去判断其残留量是否超标[11]

导致上述两种残留物定义不同的原因在于考虑的重点不同。欧盟和我国均认为,丁硫克百威和克百威本身都属于农药,尽管克百威是丁硫克百威的代谢物,但两者作为独立的农药需要分别制定残留限量,因此其监测残留物定义也应分别制定,如果在市场执法过程中检测出丁硫克百威和克百威,则分别按照其各自的MRL值进行判定。而日本则认为,克百威作为丁硫克百威的代谢物,在市场监测时应该将两者统一进行考虑,如果同时检测出克百威和丁硫克百威,则应将代谢物折算成母体,用母体的MRL值进行判定。

3.1.2 是否将母体折算为代谢物

如灭多威(methomyl)和硫双威(thiodicarb),CAC、欧盟、美国及日本规定,用于残留监测时,硫双威及灭多威的残留物定义为硫双威和灭多威,但以灭多威表示,表明监测中如检测出两种化合物,应将硫双威的残留量折算成灭多威后进行判定;而我国是针对两者分别制定残留物定义,也即在监测中将通过各自的残留限量进行判定。这是由于,其他国家认为,由于硫双威可转换成灭多威,因此应将母体转化为代谢物后统一考虑;我国则认为,由于这两种化合物分别为农药,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已经分别考虑,因此在市场监测中分别按照两者的限量值进行判断更为合理。

总之,各国可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本国的残留物定义,但必须考虑其在监测过程中的实用性。

此外也有一些农药,不同国家所规定的残留物定义完全相同。如二硫代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所有国家对这类农药的残留物定义均为以CS2表示,区别仅在于有些国家将此类农药列为一类,而有些国家则将其中的农药单列。

3.2 农药残留物定义的修订

国际上所制定的农药残留物定义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例如:JMPR在1992年的报告中规定,用于残留监测时,阿维菌素(abamectin)的残留物定义为:阿维菌素B1a和阿维菌素B1b;而在1997年的报告中,该残留物定义修改成为:阿维菌素B1a、阿维菌素B1b、8,9-Z-阿维菌素B1a和8,9-Z-阿维菌素B1b。JMPR在报告中对此进行了明确阐述,表示在初次对阿维菌素进行评估时,并未注意到其另外两个代谢物8,9-Z-阿维菌素B1a 和8,9-Z-阿维菌素B1b的毒性,因此在随后的评估中对该问题进行了修订[9]

JMPR专家组在对农药残留物定义进行修订时,主要考虑如下因素[3]:1)动物和植物代谢研究中发现的残留物组分;2)代谢物和降解产物的毒理学特性(针对风险评估中的残留物定义);3)规范残留试验确定的化合物的残留性质;4)化合物的脂溶性;5)检测方法的实用性;6)农药的某种代谢物是否是已经登记的另一种农药;7)国家是否已经制定了被广泛接受的残留物定义;8)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所属的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已经明确其残留物定义且有可能会在动物产品中出现的农药残留。

4 我国农药残留物定义现状

根据我国目前的农药登记政策,农药在动、植物体内的代谢数据并不是企业在申请产品登记时必须提交的资料,因此多数企业均未提交此部分资料,这也是我国农药残留物定义研究基础较弱的具体体现。很多农药在进行风险评估时,主要参考JMPR推荐的相关残留物定义,而对于我国自主创制的农药,则由于缺少关于药剂在环境和动、植物中代谢的研究,企业或农药登记管理部门均缺乏对该农药在环境和动、植物体内代谢途径的了解,更无法判断其是否会产生有毒理学意义的代谢产物。缺少制定农药残留物定义的基础数据,就无从确定其残留物定义。通常情况下,企业会推荐以母体化合物作为风险评估和残留监测的残留物定义,而农药登记管理部门由于缺少企业提交的相关数据,也一般会选择以其母体化合物作为风险评估的残留物定义。农药登记管理部门在对农药有效成分进行风险评估时,一般直接根据其母体的毒理学数据,同时参考我国的膳食摄入数据进行评估,因此有时会低估农药的膳食暴露风险。例如:氟吗啉(flumorph)和丁虫腈(flufiprole)等我国自主创制的产品,其残留物定义均为母体化合物,主要原因即是由于缺少这些化合物的代谢研究数据[8]

我国于2014年颁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4)(以下简称《标准》)已开始实施,该《标准》中共包括387 种农药的3 650 项限量标准,同时还规定了387种农药的残留物定义[8]。《标准》中的术语为“残留物”,该名词其实就是残留物定义。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该《标准》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农业部发布,因此是我国官方推荐的残留物定义,但该《标准》中所有农药的残留物定义均为残留监测的残留物定义,并未对膳食暴露风险评估的残留物定义进行规定。考虑到《标准》的使用者主要是食品及农产品安全监测部门,以及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或许是出于满足这些使用者需要的考虑,所以仅规定了残留监测的残留物定义。该《标准》中很多农药的残留物定义是参考了JMPR推荐的监测残留物定义,有些也参考了欧盟、美国等其他发达国家的监测残留物定义。这些残留物定义的制定,是市场监测部门及检验检疫部门在对市场及贸易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监测时的重要依据。

目前,我国的农药生产企业、相关研究机构和农药登记管理部门对于农药残留物定义的研究依然不够深入,很多研究者还未意识到残留物定义的重要性。因此,笔者建议,作为农药生产企业,在开发出一种新化合物后,出于安全性的考虑,应对其在动、植物体内的代谢情况进行全面的研究,清楚所有代谢物或降解产物,并根据其特性,制定出较宽泛的残留物定义,即将所有可能产生问题的化合物包括在该残留物定义中。在进行规范田间残留试验时,应将该残留物定义中的所有化合物作为目标化合物进行检测,以明确其残留量。企业在申请农药登记时,应提出其建议的残留物定义以及原因,并将完整的残留试验资料提交给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管理机构根据企业提交的资料,决定该化合物的风险评估残留物定义和残留监测残留物定义。

虽然我国制定了农药残留监测的残留物定义,但仍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目前相关研究基础数据薄弱、研究不深入的状况。长期以来,我国虽然花费了大量的项目资金用于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药有效成分,并对这些农药在国内登记实行了一些优惠政策,但这些举措并未使得这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药产品在市场上具备强劲的竞争力,同时,由于安全性评估基础数据不足,这些农药有效成分也很难走出国门,在境外取得登记,更不用说制定相关的国际标准。这种现状急需通过提高我国农药登记门槛,尤其是其中对安全性数据的要求来解决。

另外,我国在制定残留物定义工作中,一直将JMPR专家推荐的残留物定义作为首要参考,同时也关注残留监测中残留物定义的实用性。比如检测方法,如果一种有效成分无相关检测标准,有关部门在进行市场监测过程中无可依据的标准检测方法,则该残留物定义将被认为不适合我国使用。例如:JMPR在其报告中修改了阿维菌素的监测残留物定义,但由于我国尚无相关检测方法,也缺少相关的残留试验数据,如果同样将其代谢物纳入监测残留物定义中,则已制定的阿维菌素残留限量标准均无对应的检测方法,只能将其定为临时限量,我国将面临着有限量无检测方法的困境,因此我国并未将其代谢物纳入监测残留物定义中。而对于三唑酮(triadimefon)和三唑醇(triadimenol)这两种农药则不同,我国《标准》[8]中二者的残留物定义是分别制定的,而CAC和其他国家对这两种农药的残留物定义均为三唑酮和三唑醇,由于我国已有相应的检测方法,企业在登记时也提交了相关残留试验数据,因此在今后的限量标准修订中拟将其残留物定义也修改为三唑酮和三唑醇。

综上所述,我国可以参考JMPR及其他发达国家或国际组织所制定的农药残留物定义,以加快制定我国农药残留物定义的进展,解决我国目前对于残留物定义,尤其是风险评估残留物定义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随着我国农药残留检测技术的发展,农药残留物定义的重要性已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对农药残留研究及管理而言,农药残留物定义事关源头,无明确的残留物定义,就无法对该农药进行合理的评估,也无法进行准确的残留量检测。近年来,由于我国与联合国粮农组织食品法典委员会及其他发达国家的农药残留物定义不同,在制定农药MRL标准时这一问题已日益突出。各发达国家及国际组织对农药残留物定义的制定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不仅明确并细化了制定的依据,同时针对农药施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代谢物及副产物也进行了相应的评估,充分考虑了对人类健康存在隐患的所有可能因素。而我国的相关研究目前还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如果我国能从管理制度入手,制定农药残留物定义的相关标准,并要求企业在申请农药产品登记时必须提交农药代谢研究资料,同时做到农药产品登记与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制定的同步,则可实现在农药登记时,管理部门根据企业提交的农药代谢研究资料确定该农药的评估残留物定义和监测残留物定义,并根据相关规定,发布其评估残留物定义和监测残留物定义,从而为风险评估机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开展工作提供根据。

5 总结

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事关保障国民身体健康、保障食品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本国贸易的重任,因此多数国家对此非常重视,有些国家甚至将其提到了战略的高度,比如作为农业生产大国的美国,其对于农药残留的研究一直处于国际主导地位。相比之下,我国的农药残留研究仅处于起步阶段,多数研究还集中在食品中农药残留检测技术上,对于农药残留源头的残留物定义则研究不多。各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已针对不同种类的农药制定了其在作物中的残留物定义,制定中所依据的原则包括农药的代谢转化情况及其对人畜的安全性等因素。我国尽管一直未停止有关农药残留标准修订的脚步,但对于农药残留物定义的制定却迟迟未出台明确的条例及规定。农药残留物定义制定依据的缺失,不仅可能对农药MRL标准的制定造成困扰,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农药残留监管的秩序。因此,参考国际上农药残留物定义制定的相关准则及依据,完善我国的农药残留物定义相关规定,对于保障食品及农产品安全、规范市场秩序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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