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业现代化推进以及农业经营主体分化程度加深,农户尤其是规模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政策性农业保险需求愈加强烈及多样化,同时也对农业保险理赔环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农业保险与农业现代化两者之间客观存在着一种互动机制,呈现互动能量逐渐增强、运行路径“累积向上”、互动成果不断扩大的特征。[1]理赔作为农业保险关键程序,理赔效果不仅通过影响农业保险供给作用于农业现代化进程,而且影响分化程度越来越明显的农户的参保积极性。养殖业保险相比种植业保险面临的风险更复杂,一旦发生传染性疫病,将造成养殖户巨大损失,其中养殖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化养殖面临的风险比传统小养殖户更大,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更强。2015—2017年,涉及农业保险相关政策文件密集出台,如《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 (2016—2020年)》提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金融支农政策,加大保险保障力度,扩大畜牧业保险品种范围和实施区域,支持发展特色农产品保险等政策。《全国农村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包括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增加保险品种,提高风险保障水平,加大中央、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及重要农产品保险的保费补贴力度等措施,均强调了农业保险的重要性。
国内外长期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已证明农业保险离不开政策的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已经成为绝大多数国家的现实选择。从2002年的《农业法》、2004年至今连续十四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以及《农业保险条例》,都提出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目前,在那些农业保险覆盖率较高的地区,农业保险赔款已成为农户恢复农业再生产的最主要的资金来源[2]。王步天等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得出保险服务的运行效果已达到小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本要求的结论。[3]一些农户对保险公司提供的理赔服务是基本满意的,认为赔款对弥补损失、恢复生产有一定帮助[4]。另一方面,尽管农户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认知度得到了较大提高,但其满意度仍然不高[5],主要是由于在理赔过程中存在克扣及偏袒行为[6]、遭灾之后所获得的理赔不足以弥补生产成本[7]、执行环节不规范以及理赔中存在“平均赔付”等原因[8]。农户户主的受教育程度、家庭年总收入、耕地规模、农户受自然灾害的影响程度以及对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的认知对其评价保险赔款的作用具有显著影响[9]。纵观国内相关研究,目前学者一般都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或单一指标评价农业保险实施效果,采用实证专门分析农业保险理赔对农户的效果及其影响因素的研究成果并不丰富。本文基于大量的农户调查数据,使用模糊综合评价法构建农户对农业保险理赔效果的综合指标体系,并实证分析影响理赔效果的因素,丰富农业保险的研究成果。
从2004年起,江苏省淮安市开始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并结合自身情况探索出政府和保险公司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联办共保”模式。2007年,江苏省被选为全国六个农业保险试点省份之一,“联办共保”模式试点工作开始在全省13个市展开。2015年,江苏省养殖业产值2779.60亿元,在农业产值占比39.53%,其中生猪产值517.33亿元,出栏头数为2978.32万头,家禽产值484.28亿元,禽肉产量为122.02万吨,渔业产值1517.51亿元,水产品产量522.11万吨。江苏省作为养殖业大省,养殖业规模明显,养殖业保险作用更为显著,故研究江苏省养殖业保险具有一定代表性。在惠农政策指引下,多项养殖业保险相关政策推出。江苏省养殖业保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试点运行已经到了经验总结、发现问题阶段。由于“联办共保”模式尚处于发展阶段,加上养殖业受自然灾害、疫病、价格波动影响多样化,养殖业保险在理赔金额、理赔速度仍存在问题。而理赔不仅影响已参保农户的后续参保,还影响未参保农户的积极性,所以“联办共保”模式在江苏省养殖业运行九年多后的今天,农民对其理赔评价如何,理赔还有哪些方面需要改进和完善,值得我们进一步深入探讨。本研究不仅为江苏省政府发展农业保险、改善农业保险供给、提高农业保险覆盖率提供重要的决策参考,也对其他东部沿海省份等经济发达地区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不论在学术研究还是在实践应用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 “联办共保”模式理赔机制研究江苏“联办共保”模式为政府与保险公司风险分担机制。政府和保险公司形成共保体,共同承担风险责任,政府负责组织推动和沟通协调,由中国人保财险公司和中华联合保险公司2家公司牵头组织核保、精算、理赔业务。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拥有保费收入和承担保险赔付责任,政府和保险公司风险承担的比例,从2010年秋季作物开始调整为5:5。
“联办共保”模式下,江苏省实行中央、省、市 (县区) 三级保费补贴联动机制,现行财政补贴政策采取各补贴政府机构层层倒退的机制,只有县级政府补贴到位,省、中央的财政支持才可配套落实。目前,养殖业险种中,中央财政补贴覆盖能繁母猪、育肥猪及奶牛等3类,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30%,县、区级财政补贴10%,养殖户承担20%。地方财政补贴在覆盖中央财政补贴的3类险种基础上,还增加有鸭、蛋鸡、肉鸡、肉用仔鹅、山羊、肉牛、内塘螃蟹7类养殖业险种,县级财政补贴65%(可调整),投保人承担35%。江苏省政策性养殖业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主要疾病和疫病、自然灾害 (暴雨、洪水、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意外事故 (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政府扑杀等。养殖业保险一般采取的是成本保险,保险金额一般由幼苗费和饲料费构成,保险金额应覆盖直接物化成本或饲养成本。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可以简单地表示为:保险金额=幼苗费+每日饲料费×保险天数,但是也有畜产品,如能繁母猪保险的则是一个固定的数额,这要看不同的畜产品而定。养殖保险费率的确定,主要是根据所保风险发生几率的大小、一次最大的损失程度、保险责任时间的长短等因素来考虑的,现阶段科学地确定损失率比较困难,目前保险机构大都是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参考外地的已有费率来制定适合本地的试行费率。以能繁母猪为例,保险金额为1000元,费率为7%,每头能繁母猪总保费70元,各级财政补贴56元,农户自缴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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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联办共保”模式组织运作机制图 |
江苏省“联办共保”模式下,理赔程序步骤一般为:接受报案、现场查勘、赔案处理、(大案处理)、赔款公示、配套赔款、支付赔款。现场查勘、赔案处理是确认理赔责任的关键环节。根据《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 (2011新版)》规定:“现场查勘核实事故的真实性、初步判定保险责任、损失大小,养殖业保险标的发生疫病死亡,要采取焚烧或深埋等方式进行无公害化处理。赔案处理又具体分为立案、核定损失、赔款理算、核定赔款等环节。养殖业核定损失:(1) 核定死亡禽畜标识,确定是否属于保险标的。核实受损标的是否足龄,是否属于被淘汰的饲养对象。(2) 对死亡的畜禽分类清点后,按照保险条款的要求,确定损失数量和损失程度。(3) 要认真查看饲养记录,询问饲养情况,检查尸体外貌特征,确定死亡时间。(4) 如果动物因意外死亡尸体能够利用的,则要与被保险人协商扣除相应的残值。赔款计算过程中,应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和查勘定损结果计算保险赔款。赔款损失确定后,保险公司将核定赔款,核赔内容主要包括了解承保情况、核实出险情况、核定保险责任、核定损失金额、审核赔款计算、审核赔案单证、签署核赔意见、案件处理评价。最后,经办公司和政府财政的赔款全部配套后,由县 (市、区) 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经办公司提供的理赔分户清单,将赔款从农业保险赔款专用账户划入农户的一卡通账户开户银行,通过银行打入受灾农户的一卡通。”
不同养殖业险种理赔标准不同,而理赔标准是否合理,农户对其满意度取决于两个方面,一个是产品本身的合理性,另一个是实施是否与规定相符。产品本身的合理性主要体现为理赔金额覆盖成本能力,以育肥猪为例,理赔的依据为保险金额/100(公斤)×尸重。保险公司根据养殖业的物化成本进行保险金额的确定,如果农业保险产品设计不合理,政府核定的物化成本与农户实际发生损失不一致,农户通过理赔无法弥补物化成本损失,农户对农业保险理赔满意度就会降低。实施是否与规定符合主要体现为理赔速度。如果从查勘定损至发放理赔,理赔实施符合标准流程,省去不必要的环节以及时间消耗,在规定时间内理赔到户,那么理赔效率高,农户将更快获得理赔,对理赔满意度提高。如果保险公司管理不当,理赔赔款无法及时发放至农户手中,则引起农户对农业保险理赔的不满。
补贴种类 | 理赔标准 | |
中央财政补贴险种 | 育肥猪 | 每头保险金额/100(公斤)×尸重,若保险育肥猪尸重超过100公斤,按100公斤计赔 |
能繁母猪 | 每头保险金额×死亡数量 | |
奶牛 | 每头保险金额×死亡数量 | |
地方财政补贴险种 | 鸭 | 每只保险金额×不同日龄赔付比例×死亡数量-免赔额,不同日龄赔付比例根据出险时已饲养天数 (日龄) 确定 |
种 (蛋) 鸡 | 每只保险金额×死亡数量×赔付百分比-免赔额,赔付百分比=出险前已饲养天数/140 | |
肉鸡 | 死亡肉鸡总尸重×每只保险金额/2(公斤)-免赔额 | |
肉用仔鹅 | 每只保险金额/4(公斤)×死亡肉鹅总尸重-免赔额 | |
山羊 | 每头保险金额×尸重;若死亡保险山羊尸重超过35公斤,按35公斤计赔 | |
肉牛 | 每头保险金额×赔付比例,赔付比例按肉牛月龄确定 | |
内塘螃蟹 | 每亩保险金额×不同生长期赔付比例 (高温赔偿比例)×损失面积 (亩) |
农业经营主体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主要使用者和需求者,其切身感受更能反映政策性农业保险实际理赔效果,理赔作为农业保险的重要事后环节,研究理赔实际运行效果,不仅是对已参保农户评价进行分析,从而完善农业保险供给,激励其继续参保,同时若理赔效果显著,也鼓励更多非参保农户参保,从而提高农业保险覆盖率。研究意义显著。
本文研究数据源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8月对江苏省13个省市的实地问卷调研,苏北地区为徐州、连云港、宿迁、淮安、盐城,苏中地区为镇江、南通、扬州、泰州,苏南地区为南京、无锡、常州、苏州。本次调研问卷中养殖业险种问卷共1000份,由于本文研究的是农业保险理赔这一事后补偿程序,只有存在已获得理赔这一前提条件,农户才能对理赔的弥补成本能力和理赔速度根据实际体验进行评价,所以有效问卷对象为参保并获理赔的养殖户。本文将在地方财政补贴基础上存在中央财政补贴的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3类险种分为中央财政补贴险种,剩余7类仅有地方财政补贴的险种分为地方财政补贴险种。调研问卷中,绝大部分养殖户养殖品种单一,多元化经营的农户一般混业经营,而非混养殖品种经营,仅有3户既养殖中央财政补贴险种又养殖地方财政补贴险种,剔除此交叉样本,最终得到有效问卷共883份,其中中央财政补贴险种农户共430份,地方财政补贴险种农户共453份,有效率为88.30%。小农户共288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595份,其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主、种养大户、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四类规模农户。问卷主要涉及农户对理赔相关指标评价以及理赔实际效果影响因素等方面。
2. 样本特征本次调查的样本农户特征包括地区、中央补贴影响、性别、户主文化程度、家庭总收入、农业经营年限。样本农户中,小农户占32.6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占67.38%,表明调研中江苏规模农业发展较好,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化。苏中农户占比72.82%,苏北农户占比14.27%,苏南农户占比12.91%,表明调研问卷中苏中地区养殖业农户较多。绝大部分户主性别为男性,户主文化程度为中学及小学及以下,这说明样本农户户主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这与当前中国农村务农人员的实际情况一致。小农户中本科及以上占比仅为3.9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10.34%,表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体受教育程度高于小农户。
不同样本农户家庭年收入、农业经营年限有明显差异。家庭总收入10~30万元占43.81%,有一半以上小农户家庭收入分布于10万元以下 (51.87%),绝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则分布于10万元以上 (79.37%);绝大部分农户经营年限在2年以上,甚至一半以上的农户经营达5年以上,养殖经验丰富。
变量 | 说明 | 小农户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总体 |
地区 | 苏北 | 20.83 | 11.09 | 14.27 |
苏中 | 73.61 | 72.44 | 72.82 | |
苏南 | 5.56 | 16.47 | 12.91 | |
中央补贴影响 | 地方财政补贴险种 | 43.06 | 55.29 | 51.30 |
中央财政补贴险种 | 56.94 | 44.71 | 48.70 | |
性别 | 男 | 96.48 | 92.86 | 94.04 |
女 | 3.52 | 6.97 | 5.85 | |
户主文化程度 | 小学及以下 | 33.45 | 22.88 | 26.29 |
中学 | 62.28 | 66.61 | 65.21 | |
本科 (大专) 及以上 | 3.91 | 10.34 | 8.27 | |
家庭总收入 | 5万元以下 | 20.90 | 11.36 | 14.40 |
5~10万元 | 30.97 | 9.27 | 16.19 | |
10~30万元 | 37.31 | 46.85 | 43.81 | |
30~50万元 | 7.46 | 16.61 | 13.69 | |
50万元以上 | 3.36 | 15.91 | 11.90 | |
农业经营年限 | 1年及以下 | 5.73 | 1.51 | 2.77 |
2~5年 | 36.56 | 37.74 | 37.38 | |
5年以上 | 57.71 | 60.75 | 59.84 | |
数据来源:根据调研数据整理而得。 |
关于农户对农业保险理赔效果的评价,受许多方面影响,最主要受物化成本与理赔速度影响。
1.农业保险理赔物化成本。理赔主要是为农户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通过保险获得赔付金额,弥补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以“保生产、保物化成本、保自然灾害”的“低保障”模式运行。这种模式极大地扩大了农业保险的覆盖面积,取得了显著效果,但是这种“低保障、保成本”的方式明显不太适合“高投入、高产出、高风险”的养殖业经营方式。以淮安市某育肥猪养殖户为例,该农户认为理赔金额与农户期望要求存在很大差距,育肥猪每头投保20元,赔付400元,赔付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导致部分养殖户将病猪屠宰流向市场。理赔作为一种灾后效应,当发生农业风险甚至巨灾后,保险公司对受灾农民按损失比例进行补偿,主要作用便是弥补成本损失,农户通过衡量赔付金额对正常灾害损失甚至大灾损失的覆盖程度来判断对理赔是否满意,赔付金额弥补成本比例越高,农户对理赔成本评价越高,弥补成本能力以及大灾弥补能力将直接影响农户对保险理赔成本评价。现实灾害存在多样性及随机性,有时无法与固定的保险责任完全吻合。参加农业保险的保险内容与经常遇到的灾害种类越对应,理赔时就越容易辨别灾害是否属于可保范围,农户获得保险责任确定的赔偿金额也就相对越容易,故险灾对应情况影响农户对农业保险理赔成本评价,险灾对应情况越好,农户对理赔成本评价越高。保费作为农业保险前期投入,属于农户的成本之一,保费缴纳高低也影响农户对后续理赔金额的预期。认为与损失相比,所交保费越低,农户对理赔成本评价越高,故保费缴纳影响农户对农业保险理赔成本评价。
2.农业保险理赔速度。农户得到保险补偿金后可以用来购买下一个生产周期的农业生产资料,提高未来农业产量,如果理赔速度快,农户便可紧跟季节进行下一轮耕种或养殖,因此,理赔速度对农户进行理赔评价产生巨大影响。养殖业保险特有的勘察定损步骤繁琐,发生养殖业事故,保险公司应对死亡标的拍摄,并将其标识录入业务系统,同时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虽然2015年《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在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但省金融办要求理赔手续需进行“农民申报、村组核报、乡镇初审、县级查勘、市级核查、张榜公示、理赔兑付”七个流程才能支付赔款,耗费一定时间,影响理赔整体效率,故农户对勘察定损速度、赔款支付速度评价影响农户对农业保险理赔速度评价。被保险人索赔时需提供完整的单证资料,受灾索赔时所要递交的证明材料越多,农户准备材料花费时间与精力越多,农户对理赔速度评价就可能越低,故索赔材料繁琐度影响农户对理赔速度评价。如果农业保险服务网点距离农户家比较近,三农服务站设立比较全面,就有利于减少理赔路程,节约农户和协保员来回出险的时间,提高农户办理手续效率,就可能提高理赔速度。故三农服务站网点距离会影响农户对理赔速度评价,网点距离越近,农户对理赔速度评价越高。保险合同上的条款通常专业性较强,如果农户能够自己看懂大多数条款或在工作人员解释下可以看懂关键性条款,遇到灾害时,可在协保员勘察定损前按照条款上规定的理赔流程进行正确的现场保护以及在理赔过程中遵循条款流程顺利获得赔款,就可能提高理赔效率,提高农户理赔速度评价,故保险合同上的条款可理解性影响农户对理赔速度评价。
基于此,本文将农户对农业保险理赔评价分为物化成本与理赔速度两个一级指标,并在一级指标下细化为9个二级指标。模糊综合评价法是一种基于模糊数学的综合评标方法。该综合评价法根据模糊数学的隶属度理论把定性评价转化为定量评价,具有结果清晰, 系统性强的特点, 能较好地解决模糊的、难以量化的问题,适合各种非确定性问题的解决,是目前国内外评价经济管理效果的主要定量方法之一,本文选择采用此方法对农户进行理赔评价的得分度量。关于权重的确定,本文采用变异系数法计算。变异系数法直接利用各项指标所包含的信息,通过计算得到指标的权重,是一种客观赋权的方法。此方法的基本做法是:在评价指标体系中,指标取值差异越大的指标,越能反映被评价单位的差距。
目标层 | 一级指标 | 权重 | 二级指标 | 权重 |
理赔评价 | 物化成本 | 0.517 | 弥补成本能力 | 0.372 |
险灾对应情况 | 0.187 | |||
大灾弥补能力 | 0.136 | |||
保费缴纳 | 0.207 | |||
理赔速度 | 0.483 | 勘察定损速度 | 0.160 | |
赔款支付速度 | 0.205 | |||
索赔材料繁琐度 | 0.220 | |||
网点距离 | 0.223 | |||
条款可理解性 | 0.192 |
根据上述计算得出的权重,依次对不同农业经营主体进行理赔评价,指标评价以1~5个分值衡量,分别代表“差、较差、一般、良好、优秀”,得分越高说明指标运行情况越好,以均分为原则,将1~5分值平均分为1~1.8、1.8~2.6、2.6~3.4、3.4~4.2、4.2~5个区间,具体评价结果如表 4。
层级 | 小农户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总体 | |||||||||
中央补贴险种 | 地方补贴险种 | 养殖业险种 | 中央补贴险种 | 地方补贴险种 | 养殖业险种 | 中央补贴险种 | 地方补贴险种 | 养殖业险种 | ||||
目标层 | 综合 | 3.079 | 2.962 | 3.029 | 3.758 | 3.167 | 3.180 | 3.107 | 3.111 | 3.109 | ||
一级指标 | 物化成本 | 2.742 | 2.650 | 2.703 | 4.061 | 2.865 | 2.851 | 2.799 | 2.806 | 2.803 | ||
理赔速度 | 3.440 | 3.296 | 3.378 | 3.434 | 3.490 | 3.532 | 3.437 | 3.437 | 3.437 |
从养殖业总体样本来看,总样本农户理赔评价得分为3.109,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分别为3.029和3.180,落于2.6~3.4区间以内,说明两类经营主体对理赔评级均为“一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评分略高于小农户,仍存在较大优化空间。
从不同养殖业险种来看,中央财政补贴险种与地方财政补贴险种综合得分为3.107和3.111,参保两类养殖业险种的农户对理赔评价为“一般”。中央财政补贴险种中,小农户评价得分为3.079,位于2.6~3.4之间,为“一般”等级,且低于总体农户一般评分,中央财政补贴养殖业保险需主要针对小农户进一步优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评价得分为3.758,位于3.4~4.2之间,为“较好”等级,理赔达到基本满意。地方财政补贴险种中,两类农户理赔评价得分均为“一般”,地方财政补贴险种应针对两类农户进行优化。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两类养殖业险种中,小农户评价均低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表明小农户改进空间更大。
小农户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中央财政补贴险种综合得分略高于地方财政补贴险种,表明参保中央财政补贴险种农户的理赔满意度略高于地方财政补贴险种,说明中央财政补贴险种对两类农户支持较好。
2. 理赔物化成本评价分析从养殖业总体样本来看,总样本农户物化成本评价得分为2.803,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物化成本评价得分为2.703和2.851,说明两类经营主体对理赔中物化成本评级为“一般”,表明当前农业保险弥补成本能力设计存在不足。具体到二级指标,农户对险灾对应情况评价较好,表明保险条款对保险责任的设计基本满足农户需求;对保费缴纳评价一般,但对弥补成本能力评价和大灾弥补能力评价为较差,表明当前农业保险赔付金额无法使农户满意,保险金额确定不合理,江苏省政府规定根据养殖的物化成本来确定保险金额,即是政府核定的物化成本与农户实际发生损失不一致。
从不同养殖业险种来看,中央财政补贴险种与地方财政补贴险种物化成本得分为2.799和2.806,对物化成本评级为“一般”。中央财政补贴险种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评价得分为4.061,为“良好”等级,物化成本覆盖效果基本满足农户需求,小农户评价得分为2.742,为“一般”等级,存在改进空间,具体二级指标来看,大灾弥补能力评价较差。地方财政补贴险种中,小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物化成本评价均为“一般”。中央财政补贴险种以及地方财政补贴险种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物化成本评分均高于小农户,说明财政补贴养殖业险种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较好。
小农户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中央财政补贴险种物化成本得分均高于地方财政补贴险种,说明中央财政补贴险种对不同类型农户弥补成本损失支持较好。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中央补贴险种物化成本得分明显高于地方,评价相差一个层级,表明地方补贴险种在弥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本损失较薄弱。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小农户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总体 | ||||||||
中央补贴险种 | 地方补贴险种 | 养殖业险种 | 中央补贴险种 | 地方补贴险种 | 养殖业险种 | 中央补贴险种 | 地方补贴险种 | 养殖业险种 | ||||
物化成本 | 弥补成本能力 | 2.695 | 2.355 | 2.549 | 2.880 | 2.534 | 2.758 | 2.809 | 2.576 | 2.690 | ||
险灾对应情况 | 4.183 | 4.113 | 4.153 | 4.481 | 4.526 | 4.472 | 4.367 | 4.369 | 4.368 | |||
大灾弥补能力 | 2.366 | 3.040 | 2.656 | 2.237 | 2.508 | 2.400 | 2.286 | 2.671 | 2.484 | |||
保费缴纳 | 3.061 | 2.847 | 2.969 | 2.985 | 3.387 | 3.190 | 3.014 | 3.216 | 3.118 | |||
理赔速度 | 勘察定损速度 | 4.427 | 4.274 | 4.361 | 4.293 | 4.368 | 4.284 | 4.344 | 4.276 | 4.309 | ||
赔款支付速度 | 4.232 | 3.758 | 4.028 | 3.579 | 3.376 | 3.545 | 3.828 | 3.583 | 3.702 | |||
索赔材料繁琐度 | 3.146 | 2.968 | 3.069 | 3.383 | 3.406 | 3.420 | 3.293 | 3.318 | 3.306 | |||
网点距离 | 2.293 | 2.581 | 2.417 | 2.530 | 2.395 | 2.553 | 2.440 | 2.574 | 2.508 | |||
条款可理解性 | 3.439 | 3.194 | 3.333 | 3.669 | 4.075 | 3.803 | 3.581 | 3.715 | 3.650 |
从养殖业总体样本来看,总样本农户理赔速度评价得分为3.437,位于3.4~4.2区间内,评价为“良好”。具体到二级指标,农户对勘察定损速度评价为“优秀”,赔款支付速度评价为“良好”,表明农户对理赔流程效率较满意,索赔材料繁琐度以及条款可理解性评价为“一般”,存在改进空间;网点距离评价为“较差”,表明当前农业保险服务点,三农服务站设立不全面,一方面无法满足农户就近办理理赔需求,另一方面,保员从网点出发到现场勘查定损路途耗时较长。小农户得分3.378,评价为“一般”,低于总体得分,表明理赔速度在小农户中存在不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理赔速度评价为“良好”,基本达到理赔效果,高于综合得分,表明当前新型农户对理赔速度较满意,七步法理赔程序实行情况较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理赔速度评价高于小农户。
从不同养殖业险种来看,中央财政补贴险种与地方财政补贴险种理赔速度得分均为3.437,对理赔速度评级为“较好”,达到农业保险理赔基本效果。中央财政补贴险种以及地方财政补贴险种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理赔速度评分略高于小农户或与其接近,说明财政补贴养殖业险种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较好。小农户中,中央补贴险种理赔速度评价高于地方,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中央补贴险种理赔速度评价高于地方,表明不同类型农户对不同补贴险种理赔速度评价不同,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当前理赔速度在具体险种上存在差异。
综上所述,(1) 养殖业险种中,农业保险理赔仍存在较大优化空间,其中小农户改进空间更大,中央财政补贴养殖业保险需主要针对小农户进一步优化,地方财政补贴险种应针对两类农户进行优化。中央财政补贴险种对两类农户支持较好。(2) 当前农业保险弥补成本能力设计存在不足,主要是由于当前农业保险赔付金额无法使农户满意,保险金额确定不合理。养殖业险种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较好。地方补贴险种相比中央财政补贴险种在弥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本损失较薄弱。(3) 农户对理赔流程效率较满意,网点设立存在改进空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理赔速度评价高于小农户。基于以上结论,本文将进一步分析不同经营主体对农业保险理赔评价的影响因素。
四、 农户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评价影响因素分析 一. 变量选取由于农业生产条件、风险环境、农户对农业保险认知以及个体特征的差别,农户对农业保险理赔评价存在明显差异。在借鉴农户对参加农业保险的认知评价研究基础上,结合样本农户的生产特征,本文选择农户对养殖业保险理赔评价为被解释变量;选择中央补贴影响、农户的基本特征、认知特征、风险管理特征、区位特征作为解释变量。
1.中央补贴影响。对农业保险实施补贴政策相当于降低了农业保险的价格,从而提高农业保险的需求量。与此同时,政府对农业保险实施保费补贴政策意味着由农户承担的保费将减少,增加农户对农业保险的购买力。若存在中央补贴,则农业保险价格以及农户承担的保费在地方财政补贴基础上进一步减少,理赔时获得的赔付金额与保费之差额增大,农户获得补偿更多,农户对农业保险理赔评价提高。
2.户主文化程度。户主文化程度与两组样本农户理赔评价影响均显著,户主文化程度越高,对新鲜事物的理解越全面和理性。文化程度的提高有利于农户了解当前农业保险“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正确认识农业保险,提高农户对理赔评价。
3.农业经营年限。农户家庭农业经营年限越高,经历的农业灾害次数越多,对当地农业自然灾害发生情况更加理解,接受理赔程序次数相对多,对勘察定损理赔程序更了解,能够对理赔流程全局有比较准确的把控,故对农业保险理赔评价可能越高。
4.家庭总收入。家庭总收入较高的农户,资金较充足,越有能力购买农业保险,对农业保险赔款的预期也就越高,而且除农业收入以外,一般还存在非农收入,农业风险造成的损失对于这部分农户生产生活的影响相对较小,故样本农户家庭年收入水平越高,其对农业保险理赔评价可能也越高。
5.保费补贴知晓情况。对投保农户的保费补贴,事前目的是提高农户的参保率。对已参保农户,补贴降低了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成本,提高了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的效用,若知晓存在保费补贴,农户对理赔评价提高。
6.农业保险性质认知。虽然农业保险和政府救济都起到保护农业生产及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但农业保险不是政府救济,同时对农户福利的影响存在差异。发生灾害时,农业保险赔偿的金额比较大,而且固定,以帮助农民恢复再生产为目的。政府救济的不确定性大,救济金额一般较小,以保证生活为目的,作用比较有限。若农户将农业保险看作政府救济,将降低农户对理赔的评价。
7.参加农业培训频率。农户参加农业培训,通过对农业保险理赔全套流程及理赔所需材料等知晓程度影响农户对理赔的了解度,加深农户对协保员及保险公司理赔工作的理解。本文预期,样本农户参加农业培训频率越高,其对农业保险理赔速度的评价也越高。
8.防灾宣传频率。政府及保险公司对农户防灾防损防疫等知识的宣传,有助于农户对养殖业保险事前准备以及理赔程序的深入了解,一方面能增强农户的保险意识,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农业保险工作的开展,提高理赔效率。本文预期,政府及保险公司防灾宣传频率越高,其对农业保险理赔速度的评价也越高。
二. 模型设定及变量定义根据上述理赔评价的2个一级指标9个二级指标,计算调研数据中每个经营主体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评价得分,将其作为被解释变量,选择中央财政补贴影响、农户基本特征、对农业保险认知特征、风险管理特征、区域特征等可能影响评价得分的一系列因素作为模型的解释变量,构建农户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评价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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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Y为不同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保险理赔评价得分,表示农户对理赔的满意程度。X为选择的可能影响农户理赔评价的影响因素,V为随机扰动项。
变量 | 名称 | 定义 | min | max | 小农户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预期方向 | |||
均值 | 标准差 | 均值 | 标准差 | |||||||
被解释变量 | ||||||||||
理赔评价得分 | 评价指标加权平均 | 1 | 5 | 3.029 | 0.499 | 3.147 | 0.509 | / | ||
解释变量 | ||||||||||
中央补贴影响 | 是否有中央补贴 | 1=是; 0=否 | 0 | 1 | 0.569 | 0.496 | 0.447 | 0.497 | + | |
基本特征 | 户主文化程度 | 1=小学及以下; 2=中学; 3=本科 (大专) 及以上 | 1 | 3 | 1.711 | 0.553 | 1.879 | 0.577 | + | |
农业经营年限 | 1=1年及以下; 2=2~5年; 3=5年以上 | 1 | 3 | 2.699 | 1.637 | 2.687 | 0.837 | + | ||
家庭总收入 | 1= < 5万元; 2=5~10万元; 3=10~30万元; 4=30~50万元; 5= > 50万元 | 1 | 5 | 2.414 | 1.007 | 3.164 | 1.151 | + | ||
认知特征 | 保费补贴知晓情况 | 1=知道; 0=不知道 | 0 | 1 | 0.898 | 0.302 | 0.934 | 0.247 | + | |
农业保险性质认知 | 1=是政府救济; 0=不是政府救济 | 0 | 1 | 0.627 | 0.484 | 1.500 | 0.591 | - | ||
风险管理特征 | 参加农业培训频率 | 1=没有参加过; 2=偶尔参加; 3=经常参加 | 1 | 3 | 2.782 | 0.535 | 2.810 | 0.527 | + | |
防灾宣传频率 | 1=从未宣传过;2=宣传较少;3=宣传频率一般;4=宣传较多;5=经常宣传 | 1 | 3 | 3.029 | 0.848 | 3.138 | 0.896 | + | ||
区位特征 | d1 | 1=苏南; 0=苏北或苏中 | 0 | 1 | 0.055 | 0.229 | 0.164 | 0.371 | ||
d2 | 1=苏北; 0=苏南或苏中 | 0 | 1 | 0.208 | 0.406 | 0.111 | 0.314 |
本研究运用stata12.0对模型进行回归分析,估计结果见下表。
变量 | 名称 | 小农户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
系数 | P > z | 系数 | P > z | |||
中央补贴影响 | 是否有中央补贴 | 0.117 | 0.099* | 0.139 | 0.011** | |
基本特征 | 户主文化程度 | 0.282 | 0.000*** | 0.155 | 0.000*** | |
农业经营年限 | 0.186 | 0.001*** | 0.199 | 0.000*** | ||
家庭总收入 | 0.025 | 0.485 | 0.107 | 0.000*** | ||
认知特征 | 保费补贴知晓情况 | 0.419 | 0.002*** | 1.031 | 0.000*** | |
农业保险性质认知 | 0.210 | 0.002*** | 0.178 | 0.000*** | ||
风险管理特征 | 参加农业培训频率 | 0.191 | 0.000*** | 0.174 | 0.000*** | |
防灾宣传频率 | 0.221 | 0.000*** | 0.046 | 0.160 | ||
区位特征 | d1 | 0.017 | 0.925 | 0.078 | 0.291 | |
d2 | -0.566 | 0.000*** | -0.607 | 0.000*** | ||
显著性水平 | 0.000 | 0.000 | ||||
R-squared | 0.975 | 0.968 | ||||
注:*、**、***分别代表0.10、0.05、0.01显著性水平。 |
回归结果显示,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模型整体R方均达95%以上,模型拟合度较高,具有统计意义。回归结果中,中央补贴影响、农户基本特征、农户对农业保险认知特征、参加农业培训频率均通过显著性检验,家庭总收入在小农户理赔评价模型中未通过显著性检验,防灾宣传频率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理赔模型中未通过检验。
1.中央补贴影响。养殖业保险是否具有中央补贴对不同类型农户评价农业保险理赔具有显著影响,且方向为正,表明在其他条件不变时,养殖业险种存在中央补贴,即相对于地方财政补贴险种理赔效果,不同类型农户均对中央财政补贴险种理赔评价更高。
2.农户基本特征。(1) 户主文化程度与两组样本农户理赔评价影响均显著,且方向与预期一致。户主文化程度越高,对理赔评价越高。(2) 农户从事农业生产年限越长,对勘察定损理赔程序更了解,理赔评价越高。(3) 家庭总收入在小农户对理赔评价时不显著,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理赔评价时存在显著的正向影响,表明当前政策性农业保险在理赔较大经营规模农业生产中确实存在不足,可能的原因是家庭总收入较高的农户,投保较多,理赔时享受保险福利越多,而小农户获得赔款少,不足以对其生活和下年度再生产产生影响,故影响不显著。
3.农户对农业保险认知特征。(1) 保费补贴知晓情况对不同类型农户评价保险理赔均产生正向影响,表明知晓养殖业保险存在保费补贴的农户比不知晓保费补贴的农户对保险理赔评价更高。(2) 农业保险性质认知对理赔评价有显著性影响,且方向为正,与预期方向相反,说明农户认为农业保险是政府救济带来的理赔评价更高。实际上,农业保险并非政府救济,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当前农户对农业保险本质认知存在偏差,可能的原因是政府和保险公司普及基本农业保险知识不到位。
4.农户风险管理特征。(1) 参加农业培训频率对农户理赔评价影响正向,表明农户参加农业培训频率越高。理赔评价越高,农户参加农业培训,通过对农业保险理赔全套流程及理赔所需材料等知晓程度影响农户对理赔的了解度,加深农户对协保员及保险公司理赔工作的理解。(2) 防灾宣传频率在不同类型经营主体中,对理赔评价影响不同。小农户中,防灾宣传频率存在正向影响,政府及保险公司对农户防灾防损防疫等知识的宣传,有助于农户对养殖业保险事前准备以及理赔程序的深入了解,一方面能增强农户的保险意识,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农业保险工作的开展,提高农户理赔评价。但是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防灾宣传频率对此类农户评价理赔效果影响不显著,可能的原因是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一群体中对农业保险宣传力度不到位,一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品种更多样化,需要防治的灾害种类相较于小农户更多,另一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品种更新,农业生产周期更短,防灾宣传频率滞后于生产周期。
5.区位特征。d1通过显著性检验,d2在两类农户中均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苏南地区农户理赔评价较高,苏北和苏中低于苏南且两者无显著区别,可能的原因是苏南地区作为江苏省经济发达地区,农业保险理赔配套流程以及赔付金额更加到位,苏中苏北虽然养殖规模大,但由于经济发展水平限制,农业保险发展相较于苏南滞后。
五、 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 研究结论1.农户对农业保险理赔评价结果。(1) 农业保险理赔仍存在较大优化空间,其中小农户改进空间更大,中央财政补贴养殖业保险需主要针对小农户进一步优化,地方财政补贴险种应针对两类农户进行优化。中央财政补贴险种对两类农户支持较好。(2) 当前农业保险弥补成本能力设计存在不足之处,主要是由于保险金额确定不合理。养殖业险种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较好。地方补贴险种相比中央财政补贴险种在弥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本损失较薄弱。(3) 农户对理赔效率较满意,网点设立不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理赔速度评价高于小农户。
2.农户对农业保险理赔评价影响因素分析。中央补贴影响、农户基本特征、农户对农业保险认知特征、参加农业培训频率在不同农业经营主体模型中均通过显著性检验,家庭总收入在小农户理赔评价模型中未通过显著性检验,防灾宣传频率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理赔模型中未通过检验。当前政策性农业保险在理赔较大经营规模农业生产中存在不足,农户对农业保险本质认知错误,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一群体中对农业保险宣传力度不到位。
二. 政策建议综合以上研究结果,要充分发挥农业保险赔款的作用,促进这一支农惠农政策可持续发展,需要政府和保险公司在保障水平、财政补贴、多层次农业保险产品、网点建设、宣传培训等方面密切配合。
第一,精准物化成本,完善补贴机制。适当提高农业保险保障金额,使农业保险保成本设定符合农户实际损失,激励已参保农户继续参保,调动农户参与的积极性。扩大中央财政补贴范围,增加地方财政补贴险种,地方财政可以根据各地区地方特色农业品种进行专项补贴,扩大补贴范围,提高农户赔付金额。
第二,政策不仅要注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需关注传统小农户需求,建立多层次农业保险产品,按照异质性经营主体组设计能够满足更高需求、提供更多档次弥补损失的保险产品,供不同的经营主体自由选择。如针对小农户开展普惠型金融保险产品,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保险产品创新性研究,如价格指数保险,加大农业风险的保险覆盖范围。
第三,坚持认真贯彻执行当前理赔标准流程,加快农村网点建设步伐。在乡镇一级建立农业保险基层服务机构或委托当地政府职能部门 (畜牧站、防疫站、农技站等) 组建相应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并配备一定专业素质的农业保险专 (兼) 职工作人员,在村一级组建一批协助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的相关人员 (协保员) 队伍。努力做到县县有服务机构,镇镇有服务网点,村村有服务人员,贴近农村,深入服务。
第四,扩大农业保险宣传,提高农村群众的保险意识。纠正农户对农业保险性质以及农业保险理赔的认知偏差,政府可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深入乡村开展农业保险知识讲座,通过当地的村干部组织农户学习保险知识、发放传单、播放宣传片等,具体讲解农业保险理赔的有关知识,增强农户对农业保险理赔的认识,引导农民自愿参保投保。除常规宣传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其从事农业现代化生产所需的保险相关服务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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