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冲突或许是当下中国纷繁复杂的土地问题中最为惹人注目的内容之一,直观地看,土地冲突由于其暴力性和对抗性对政治社会秩序存在巨大影响。然而,对于当前土地冲突的性质和后果的判断,想当然的成分远远大于理性思考的内容。对于土地冲突的性质嬗变、土地冲突的对抗立场和秩序后果的学理分析都不充分,可以说,缺少一种历史比较视野中探求土地冲突实质的理论尝试。有学者指出,当下社会冲突研究的主要问题是“冲突解释”与“冲突治理”的脱节[1],事实上,在“冲突解释”都未能充分展开的情况下,要提出有效的“冲突治理”主张几乎是不可能的。为了充分把握土地冲突的历史本质和理论实质,实现“冲突解释”的深化并推动“冲突治理”的跟进,本文尝试在历史比较视野下,从土地权力与土地权利互动的角度对土地冲突的形态变迁展开分析。为此,设定了三个方面的分析内容:一是通过土地冲突研究与社会冲突理论的衔接,充分把握土地冲突的内涵、特征及其本质;二是通过土地冲突的历史社会学分析,明晰不同历史社会条件下土地冲突的结构与变迁;三是基于以上两个方面的梳理阐释当下中国土地冲突的历史方位。
一、 社会冲突与土地冲突 (一) 社会冲突:源流及其本质社会冲突的概念自19世纪被提出以来就成为人们认知和思考社会问题的一个重要的理论视角。冲突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或者说状态,科塞认为“社会冲突是社会群体之间由于利益或价值的对立而发生的对抗”[2],可见,社会冲突直接反映的是利益对立。在科尔曼看来,基本的社会系统由行动者和资源组成,行动者通过控制资源获取利益,行动者和资源之间也就构成两种基本关系:控制关系和利益关系。[3]如果个体对于获取的利益不满意就会发生个体与外部的冲突,如果社会的利益关系不能让社会的各个方面满意就会产生社会冲突。利益构成了文明社会的初始关系,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4]。进而,“人与生产资料占有之间的关系,即人获得稀有资源和权力的不同,决定了他们所处的社会地位不同,并进一步决定了他们的包括政治行为在内的社会行为的差异”[5]。随着人类社会趋于复杂,利益的类型也变得多元和复合,“在韦伯看来,冲突关系的基础可以来自于很多不同的利益类型,包括社会的、物质的和政治的”[6]。概而言之,利益是一切社会冲突的总根源。
社会冲突具有历史性,这种历史性表现为利益对立发生时社会性结构条件的变迁。马克思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7]但在肯定这一观点的同时,他又否定了那种认为“只有‘细小的’利益,只有不变的利己的利益”[7]187的错误观点。马克思实际上是想说超越于“细小的”和“利己的”利益之上还存在着阶级利益,人们应该认识到阶级利益和阶级的普遍性。而促使马克思以这样的方式思考的正是19世纪的社会结构,也只有从社会结构的历史变迁视野出发才能够认识到利益的复合性和多元性,并抓住利益对立亦即冲突的本质。社会结构在框定了冲突性质的同时,也制约着冲突的结构和形式,正如恩格斯所说的,“这些阶级的存在以及它们之间的冲突,又为它们的经济状况的发展程度、它们的生产的性质和方式以及由生产决定的交换的性质和方式所制约”[8]。归根结底,马克思主义的冲突理论传统是从社会结构的历史性出发来认识和分析冲突的。与马克思从宏观结构入手不同,达伦道夫阐述了利益的微观机制。特纳指出,从达伦道夫的观点来看冲突是“一个在社会性与结构性安排中相反力量间产生的不可抗拒的过程;这样的冲突为一些干扰性的结构条件所促进或阻滞;在某一时间点的冲突的消除会产生这样一种结构性状态,在特定的条件下,这种结构性状态会不可避免地使相反的力量之间发生进一步的冲突”[9]。因此,无论从宏观分析还是从微观机制入手的分析都显示出社会冲突是在一定的社会结构空间中展开的,社会历史结构规定了社会冲突的性质,并导致了冲突的发生机制、表现形式和秩序后果的不同。
自从社会权力普遍化以后,社会冲突的重点已经转变为韦伯所说的“统治冲突”或者说“权力冲突”。我们仍旧以利益为分析对象来认识这类冲突。科尔曼分析了利益的微观机制,他认为,“至少把自我视为由两部分构成是必要的,客体自我--或者感到满意,或者没有这种感觉;行动自我--服务于客体自我,努力使之感到满意”[3]467。而利益担负着连接两个自我的职能。“对客体自我而言,利益显示对于特定事件后果或控制特定资源的满意程度。对于行动自我而言,利益表明获取对于事件控制所必需的资源数量,它们是行动的驱动力。”[3]469从“两个自我”的角度来思考冲突的实质,便可以发现冲突直接反映的是客体自我对于特定的资源控制感到不满,而其深层根源在于行动自我没有能够实现对于必要资源的控制和获取。这正如达伦道夫所言,“冲突是由于权力分配引起的,而不是由于经济因素引起的”[10]。质言之,“利益冲突在实质上不仅是对直接利益对象的争夺,更主要的是对利益产生方式或者生产机制的控制权的争夺”[11]。
总结而言,利益是社会冲突的总根源,而利益的对立亦即冲突的产生是在具体的历史社会空间中发生的,受到社会历史结构的制约,在权力社会当中,社会冲突通常是对于资源控制的“权力对抗”。
(二) 土地冲突:进展及其局限社会冲突是一个总体性的概念,既然社会冲突是对于资源控制权的争夺,那么其性质除了受到社会结构的影响之外,必然还受到具体资源属性的制约。同时,也只有通过对具体资源属性和特征的把握才能够更好地理解丰富多样的冲突类型,进而丰富和深化对于冲突的解释和治理。土地冲突反映的是基于土地所引发的社会冲突,鉴于土地对于人类社会存续和演进的基础性地位,土地冲突对于社会秩序的维系存在巨大威胁,因此对其解释与治理显得急切和必要。在国内,土地冲突这一概念是随着新千年土地冲突事件的频繁发生而从国外引入的,自从2005年于建嵘喊出“土地问题已成为农民维权抗争的焦点”[12]以来,对于土地冲突的关注和研究逐渐丰富起来。由于国内此前缺少统一的理论积累,可以说,最近十年在学界兴起的土地冲突研究基本都是以国外概念和经验为理论起点和逻辑原型的。谭术魁是较早引介西方土地冲突理论的学者,他给出了一个土地冲突的概念界定:组织或个人为了取得、捍卫、行使土地权益或者排除他人干预而采取的谩骂、中伤、聚集、斗殴、对抗并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较大社会影响的过激行动。[13]也有学者用土地纠纷、征地冲突或者群体性事件等概念来指称此类现象,但是总的看来土地冲突的概念基本可以涵化和包容这些概念。最近几年的研究基本上沿用了以上对土地冲突的界定,未在概念层面作过多的讨论,而是将精力更多放在宏观背景、原因和微观类型、机制的研究上面。除了对于概念的讨论,处于核心地位的还有对类型的划分,类型分析中最为常见的就是基于冲突主体[14]或者利益相关方[15]的划分;同时,类型分析在某种程度上也包含了原因分析,因为一些学者是基于冲突原因开展类型划分的[16-18];此外,基于知识传统的差异还可以将之划分为“侵犯-反抗”型和“转型-失范”型[19],当然,这一划分带有很大的人为建构性,同一冲突在不同的范式框架中可能被归于不同的类型。
总体上看,目前关于土地冲突的研究已经非常丰富,在明晰了概念、类型等基础性问题之后,大量学者开始进行微观探寻,力求通过数学模型的构建使得研究的科学色彩更加浓厚。但是,当下学界对于土地冲突的研究也存在着强烈的工具主义倾向,研究中既不思考冲突的本质,也不思考“土地”的属性,更枉谈从“土地属性”出发的冲突本质思考,大量研究集中在对所谓土地冲突原因、机制和应对策略的模型化研究。具体而言,目前的土地冲突研究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土地冲突研究与“冲突理论”的区隔。冲突和社会冲突理论自19世纪提出经过百余年的发展,其中不乏对于社会冲突与社会本质关系的深层次思考,社会冲突理论与土地冲突这一具体冲突场景的结合有可能衍生出有效的解释框架,但是这一理论资源在目前的土地冲突研究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运用。第二,土地冲突研究对“土地属性”的遮蔽。我们看到大量的土地冲突研究,但是当认真审视的时候却不禁发出疑问,“土地”在哪里?任何一种具体的冲突类型得以成立的基本理据在于冲突的中心或者客体具有与一般社会现象不同的特殊性,正是这一特殊性的存在才需要拿出来单独研究,这既构成了与社会冲突一般理论的区别,同时也是对社会冲突总体理论的重要补充。目前的土地冲突研究并未将土地的特殊属性考虑在内,而离开了特殊性的冲突研究既难以与社会冲突一般理论相区别,自然更难以实现土地冲突研究的理论性跃升。第三,土地冲突研究中社会历史视野的缺失。严格说来,土地冲突这一概念本身是新世纪以后才被引入中国的,但是其所表示的那种“土地冲突现象”,却早已经随着人类土地关系的建立而产生了,只不过,传统与现代的冲突性质不尽相同。但是,正是因为不同,才更需要比较,也只有在与历史土地冲突的比较当中才能从实质上把握当下土地冲突的性质,从而避免那种是“利益之争”还是“权力之争”,是“政治冲突”还是“制度外参与”的盲目争论。
(三) 土地冲突的历史社会学:结构与变迁社会冲突理论是在人类从传统时期向资本主义时代、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的时代中创生的,故而理论本身有着鲜明的时代印记--那就是生产方式的变革,社会的动荡、不安和不停息的变动[8]275。也正是在这样的大变革当中才会催生人类对社会冲突与社会秩序问题的关注和思考,但是社会冲突理论一旦诞生,就不仅是为那个时代而存在的,它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思考人类社会秩序史的理论视角。也就是说,某个社会冲突的理论或者流派可能只是对一个具体时期冲突现象的批判或解释,但基于社会冲突这一角度的思考来说需要关注的则既包括了进入资本主义之前的传统时代,又包括了资本主义高度发展之后的当下世界。我们对于土地冲突的思考就是在这样一种冲突的历史观之中展开的。
冲突根源于利益的对立,在现实中又表现为对资源控制权的争夺,前者的抽象形态乃是广义上的权利,而后者的抽象形态便是广义的权力。也就是说,冲突发生的基本结构实际上是权力与权利的关系结构,基于这一点,可以将土地冲突的性质放在土地权力和土地权利的关系结构当中展开追寻。从土地关系的历史进程来看,土地权力和土地权利的关系结构经历了三个重要的阶段:一是土地权力统治土地权利的阶段;二是土地权利不断觉醒,土地权力走向抽象并受到规制的阶段;三是现代土地权利已经建立,土地权力成为开展治理和保护权利的公共行政权之一部分的阶段。以上三个阶段中土地权力和土地权利的关系构成了各自时代土地冲突发生的基本结构,在不同的关系结构当中,土地冲突有着不同的本质规定。在第一个阶段当中,具体的强制性土地权力覆盖到土地关系的方方面面,这时候的土地冲突往往是农民对于官府、小共同体对于大共同体土地权力的反抗,在土地权力根底上来自君主的情况下对于权力的反抗也就带有反体制的性质,典型的如历史上的农民战争。第二个阶段从时间概念上发生在十五六世纪以来的近代社会,从结构意义上往往处于现代的土地权利观念开始启蒙,某个政治体系的土地权力出现衰落和断档的时刻。这时的土地冲突不但反体制,而且反传统,不但要求一个新的政府,而且要求一个新的社会,典型的如近代的土地革命。如今,大部分国家都已经处于第三阶段,这时的土地冲突主要是权利之争、权益之争,目前土地冲突研究中常常提及的巴西亚马逊流域的土地冲突、津巴布韦的土地改革与冲突以及我国的征地冲突都是这种类型。但是,要注意的是大部分国家特别是后发展国家的土地冲突尽管本质上是现代的权利之争,但是其中往往掺杂了大量未曾完成规训的土地权力因素的影响,使土地冲突变得复杂。以上三个阶段中土地权力和土地权利的关系结构以及其中的冲突实质构成了理解土地冲突的超级机制。
土地冲突的超级机制之下,还包含了冲突的主体角色、应对机制、表现形式和秩序后果等具体机制,对于具体机制要首先将其放到超级机制之中去理解,也就是说要基于上述的阶段划分和关系结构去分析。冲突的主体角色表示的是作为冲突主体的各方担当了什么样的社会和政治角色,是反叛者,是统治者,是革命者,是守旧者,是维权者,是侵权者,还是其他角色?这对于理解冲突是很重要的方面。土地冲突可以有多样化的表现形式,具体会以哪种表现形式出现与土地冲突的超级机制紧密相关,在第一个阶段中通常表现为反叛,而在第二个阶段中无疑是革命(同为革命,也有烈度和形式差别),在第三个阶段中则多表现为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面对土地冲突,采取暴力镇压还是和平谈判,是任由发展还是重新整合,是冲突控制还是冲突化解,这表现出冲突应对机制的差异。人们最为关注的当属其秩序后果,在社会生活中,秩序表达的是惯常的、稳定的和可预见的行为。“政治秩序可表示为通过法律系统和政府‘自上而下’强制实施的社会控制。这个意义上的秩序,是与纪律、管制及权威等观念相联系的。而自然秩序刚好相反,它是经由个人和群体的自愿与自发行为‘自下而上’形成的。这个意义上的秩序,是同社会和谐与均衡等观念相联系的。”[20]言及土地冲突的秩序后果,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对于秩序的破坏性后果,既包括对于政治秩序的破坏,也会存在对于自然秩序的破坏;另一方面便是对于秩序的破坏后的重建后果,这一点亦不可忽视,其反映的恰恰是科塞意义上的冲突的建设性功能。土地冲突超级机制与具体机制详见表 1。
传统时期的土地冲突 | 革命时代的土地冲突 | 现代社会的土地冲突 | ||
超级机制 | 政治社会结构 | 权力统治下的等级化社会,土地冲突的性质是生存危机引发的权力争端 | 权利反抗权力的时代,土地冲突的性质是权利建构引起的社会重组 | 土地权力保障土地权利的公共社会,土地冲突的性质是权利诉求带来的秩序调整 |
具体机制 | 主体角色 | 统治者-反叛者 | 统治者-革命者 | 侵权者-维权者 |
表现形式 | 造反等暴力不服从 | 革命 | 集体行动、社会运动 | |
应对策略 | 暴力镇压 | 镇压和绥靖交互 | 谈判、调解 | |
秩序影响 | 政治结构重复 | 社会秩序重构 | 农民权利改善 |
基于上述的比较框架,我们得以开启对于土地冲突结构与变迁的历史社会学分析。需要说明的是,我们用于比较的是各个阶段土地冲突的一种“理想类型”而非“事实状态”,具体而言,本文以下所谈的土地冲突是指在某种社会结构下的典型类型,希望发现的是土地冲突发展与变迁的一般性逻辑,而不是对于某个时代、某次冲突细枝末节的纠问。这是一种“抽象分析”而不只是停留在“历史陈述”,是一种“逻辑建构”而不仅仅是“经验探寻”。
二、 传统时期的土地冲突:生存危机引发权力争端在传统时期,土地冲突的最高形式便是农民战争,根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历史上发生的农民战争至少有数百次之多,而这些多是围绕地权、赋税等问题发生的。传统时期人类社会处于一种权力统治的不平等状态当中,这是一种在其所处的时代不可改变的等级结构,此时的社会冲突是在这一结构当中展开的。此时,可能的冲突结构有两种:一是利益的绝对化不足,比如说天灾导致的大面积绝收,历史上灾荒引起流民激变的情况即属于此;二是权力对利益的过分掠夺所带来的生存危机,这其中既存在宏观的制度性过分掠夺,也存在微观的操作性的权力强占。在传统农民的认知结构当中,天灾和人祸基本上是无法分辨的,而且天灾往往也伴生着人祸,因此以上二者都会造成土地冲突;同时,微观和宏观是分不开的,微观的权力失范一旦引起土地冲突之后反叛的对象就很可能是整个体制,其后果当然就是整体秩序的破坏。在传统的土地关系当中,所谓的土地权利是土地权力统治结构当中的利益分配,有权者和无权者的利益分配在两个不同的等级空间当中进行,并且服从不同的规则体系,土地冲突并非出自于对土地权利的渴望。在常规情况下,农民只要能够“乐岁终身饱,凶年不免于死亡”就已经是天恩浩荡了,他们轻易不会去追逐“不属于”自己的--超越自身所处等级的--权利。但是,即便是这样,“想做奴隶而不得”的命运却屡屡降临,像秦末那种“男子力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衣服。竭天下之资财以奉其政,犹未足以澹其欲也”[21],西汉时“急征暴赋,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21]953,元末“近幸为人奏请赐江南田千二百三十顷,为租五十万石”[22]的情形在中国史上反复出现。在这种情况下,“农民除了应验着古典的诏示:‘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或‘老者转乎沟壑,壮者散之四方’,以死亡与流散来逃脱暴虐统治所加诸他们身上的压榨剥削外,往往也采取其他两种不正常的或决非他们所愿意的对抗方式。那就是个别零散地变为匪盗,或集体地公然起来叛变”[23]。
传统时期以农民战争为典型的土地冲突集中表现为生存危机引发的权力争端,其具体机制亦围绕这一基本结构展开。从主体角色来看,中国古代农民战争中对阵双方的身份是反叛的农民和专制统治者。作为反叛者,农民的行动取向仅仅是为了实现“抱大团以求共生”[24]的底线目标,上层农民和参与其中的知识分子或许知道矛头是指向谁,至于下层农民所知道的可能只有“不服从”而已。农民和统治者之间的冲突表现形式在不同的场合被称作叛乱、起义、造反等等,就其实质而言无非就是以“暴力不服从”来造成对体制的冲击,“这些造反的目的,并不是挑战权威或事物的既定秩序本身”[25],他们能够对具体的权威发起挑战但是从来没有哪个农民起义者能够对皇权专制的秩序设定提出质疑。我们今天所说的“权力对利益的捉弄”在那时只能在微观场域被识别,而人们对于宏观结构常常处于不意识状态,农民所能够看到和想要改变的只是他身边的压迫,而他所能够知晓并想要达到的只是帝王的统驭之术,这可以从“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彼可取而代之也”“皇帝轮流做,明年到我家”这些农民战争的口号清晰地表现出来。如果说农民战争有什么积极意义的话那也只是农民在求得生存和争取利益道路上的不自觉前行,“事实上,起义军的领袖建立他们自己政权的目的并不是要解放农民,而是使自己成为昔日‘阶级兄弟’的统治者”[26]。这,道出了反叛的真谛。
面对此类农民反叛,统治者最习惯运用的冲突控制手段有两种,危机之前主要是通过轻徭薄赋的政策将农民安定于土地之上,危机爆发时采取暴力镇压,以惨烈的景象造成冲击,起到杀一儆百的效果。南宋大儒朱熹向皇帝建言:“今日所以勤恤民隐,莫若宽其税赋,弛其逋负,然后可以慰悦其心而感召和气”。[27]其实,历代君主深知“以农立国,地著为本”之道理,朱元璋登基前夕还警告诸子“凡居处食用,必念农之劳,取之有制,用之有节,使之不苦于饥寒。若复加以横敛,则民不堪命矣”[28]。但是一旦遇到农民战争爆发,作为统治者会毫不留情地大开杀戒,恨不能斩草除根。统治者前后看似矛盾的态度,并非是由于农民从“顺民”变成了“暴民”,才“你不仁、我不义”的行动选择,自始至终统治者的态度只有一个,那就是采取各种手段控制任何冲突的发生和扩大,最终目的是维护统治的稳固。农民战争无疑会带来社会秩序的剧烈破坏,御用文人们也往往从这一方面来批判农民战争之恶劣,然而从历史的眼光来看,我们更有必要关注其有什么样的秩序建设主张。传统的农民战争以“平均主义”著称,王仙芝、黄巢因“吏贪沓、赋重、赏罚不平”[29]揭竿而起,并喊出了“均平”的口号。后世以为,“平均”“均平”正表现了传统农民战争之于社会的正面意义。然而,实际上“平均主义”并不是与“皇权主义”对立的东西,平均思想不过是统治阶级治民的手段,农民的平均思想正是从早先帝王那里继承学习来的,或者说农民思想和帝王的思想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在传统的人身依附关系和权力等级结构中培养出来的[30]。因此,即便从秩序建设的意义上看,胜利的农民领袖所能做的也只是沿着反叛的逻辑继续向前,战胜统治者之后学习、效仿的仍旧是统治者。总而言之,农民战争更像是农民怀着生存目的出发而带来的政治后果,我国历史上的“农民战争”很大程度上是家-国一体的宗法共同体的自我调节机制,“它的发生不是因为宗法共同体的结构崩溃,而是因为宗法共同体的功能紊乱”[31]。 “危机的根源与其说是‘贪婪的私有者’破坏了宗法共同体,‘阶级分化’瓦解了等级壁垒,不如说是国家失去了‘保护’职能,因而农民不得不投靠民间庇护者,并拥戴他重建宗法国家,恢复共同体职能。”[31]188而农民战争的任务正在于对这架腐朽的统治机器进行修理与改装,让其制度机能重新发挥作用。[32]这便是中国古代土地冲突的典型形态。
由于社会结构的不同,西方的农民战争呈现出不同的样态。从中西方比较的视角出发,欧洲的农民战争的规模相较中国为小,次数相较中国为少,对于社会体系的冲击更是不可同日而语,但是从秩序后果上讲却比中国要先进一个时代。欧洲的农民战争的冲突双方承担的主体角色也是反叛者和统治者,但是这里的统治者不是中国那种大一统帝国的统治者,而是一个个分离开来的封建领主。在中国,即便最低级的官吏也是朝廷命官,农民一旦反叛即便其直接冲击的只是一个县衙,也意味着他已经与君主、与整个体制为敌。而在欧洲,直接统治农民的是无数大大小小的领主,农民即便反抗某个领主,还可以与其他领主甚至是君主结盟,这便带给了农民很大的回旋余地。所以同样作为一种反叛,西欧的农民并不一定要推翻体制建立新帝国才算取得了胜利,往往是从细微处改善了自己的生存处境便偃旗息鼓。“西欧农民战争一般都打着国王的旗帜,把斗争矛头指向贵族,视国王为自己的保护者。没有一次农民战争推翻了旧王朝,更没有农民领袖当上国王或皇帝的。”[33]而作为冲突另一方的封建领主所面对的农民是有限的,通常只要实质性改善这部分农民的生存条件就可以了,而不必像中国皇帝那样处心积虑地展开冲突的控制。当然,只要是战争,就不可能不流血,因此西欧的农民战争也必然会直接带来社会秩序的破坏,但是其建设性的方面也是蔚为可观的,数百年的秩序演进累积下来的结果是农民以各种形式获得解放,“或者是逃到城里去做手工业者;或者是交钱给地主代替劳役和产品,从而成为自由的佃农;或者是把他们的封建主赶走,自己变成有产者”[8]233。如果说这样的比较仍然无法道出中西方农民战争的实质的话,秦晖先生的这段陈述便不能不说是触及根本了,“当人们在对东西方‘农民战争’的规模大小进行比较时,他们忘了这些农民运动的性质是不同的。摧毁封建社会的,不是在盈野饿殍中死里求生,为寻求庇护而战的农民运动,而是冲破浑浑噩噩的田园诗式宗法生活脱颖而出的农民‘私有者的自发势力’争取摆脱共同体束缚而自由发展的斗争!……中国的封建社会虽然号称‘农民革命’最为活跃,但真正的农民私有者的运动恰恰从来没有活跃过。”[31]188可以说,当近代中西方的农民战争传统交融、汇流之后,土地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从历史的眼光看,人类社会的土地冲突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三、 革命时代的土地冲突:权利建构引起社会重组传统时代发生在西欧的、最终演化为农奴反抗领主的土地冲突,由于其从秩序后果看形成了农民权利得到承认的事实,因此从客观上讲已经带有了近代土地革命①的一些特征。亨廷顿认为:“革命就是对一个社会据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念和神话,以及其政治制度、社会结构、领导体系、政治活动和政策,进行一场急速的、根本性的、暴烈的国内变革。”[34]从革命的历史经验来看,其通常又会呈现出两种迥异的形式,“第一种叫做深入的变迁,即一个社会的核心结构的变化,这种变化当然需要时间;另一种形式是迅速的演变,尤其是数日或数周之内,通过显而易见的、经常是暴力的行动,领导岗位上的领导人物们的循环替换。第一种形式可以称为社会的革命,第二种形式可以称为政治的革命”[10]14。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会革命包含了政治革命,在此处我们将之作为土地冲突所处的历史框架的广义上的社会革命。从亨廷顿和达伦道夫的论述中已经可以看出,革命是一个包含很广的话题,我们所希望强调的与土地冲突相联系的革命内容是权利意识的觉醒及其现代化过程。在古代,被今人称为权利的东西是权力结构当中的等级化财富,人们所享有的权利与其身份等级密切相关,在那时的人们眼中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无论是人们的内心知觉还是社会意识当中都没有权利的内容,冲突只会来自具体的利益和生存危机,并不会出于对权利的追逐而产生。而当现代化思潮到来的时候,人们的权利意识得到启蒙,在这种背景下土地冲突的典型形态便是为了追逐土地权利而发起的斗争。
①对于土地革命的理解,要与中国共产党党史上的习惯用法“土地革命战争”中的“土地革命”区别开来,与后者非常直接的分田分地不同,前者指的是在权利意识的导引下通过激烈的社会变革将土地权利固化为受到政治和法律保障的现代权利的过程。
当然,革命中权利意识的增强并不是一个自然觉醒的过程,而是往往来自于革命者的人为建构。在近代革命当中,农民的向背往往成为革命成败的关键,而土地的得失又往往成为能否争取农民的关键,因此在各国的革命史上,普遍存在着以土地为中心的政治动员。在实践中,土地动员往往通过有意的权利建构展开,具体而言即是围绕着实然的土地分配和应然的地权安排之间的不一致性展开一系列的意识动员。我们必须承认,这种动员带有很强的战争策略和工具主义色彩,但是其一方面通过政治动员激发了民众的土地权利意识,另一方面通过政治重构型塑了现代土地权利体系,这成为革命的一个客观性结果。
从冲突的主体角色来看,革命时代土地冲突的两端分别是革命者和保守势力。革命者所寻求的就不仅仅是打倒权威,而是要建设新社会;可保守势力一如其旧,仍旧将革命者视作乱臣贼子,仍旧将革命与造反混淆起来。如何区分革命与造反呢?赵鼎新指出:“对于政治行为,一般可以从三个维度来描述:组织化程度、制度化程度以及所追求的社会变革的程度。……所谓革命,其实就是一种非常组织化的、追求根本性社会变革的、高度体制外的政治行为。反叛虽然也是任何体制所不容的高度体制外的政治行为,但其组织化程度相对较低,所追求的社会变革也相对较小。中国古代的农民起义就是一种反叛。起义成功后,农民领袖当了皇帝,最终并未给社会带来根本性的变化。所以,反叛不是革命。”[35]革命者寻求的是社会秩序安排的变革和土地权利的建立与保障,而保守势力通常很难认清革命时代权利诉求的真谛,这时他们从前人那里总结来的应对农民战争的经验早已派不上用场。保守势力面对革命最大的希望还是平息混乱,在镇压无效的时候他们甚至会答应革命者的一些权利要求,殊不知这已经在潜移默化中帮了革命者的大忙。从破的一面来看革命是要破坏旧有的社会秩序和社会权威,但是其破坏的不仅仅是旧秩序,连同旧秩序被一同破坏的还有这个秩序的容器--旧有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而从立的一面来看真正的革命所立的不仅仅是一个新的权威,而是一整套新的秩序安排。土地革命打破的不仅仅是传统的分配格局,其所立的也不仅仅是一个平均的地权结构。秦晖先生反复指出过:“把地权问题说成是中国传统社会的首要问题,把地权不均说成是传统中国社会弊病、社会冲突和社会危机的主因,从而把平均地权说成是解决这些问题的主要手段,甚至是根本改变中国社会性质、结束“封建社会”、完成“民主革命”的标志,是没有根据的。”[36]实际上,地权的关键不在于平均与否的问题,传统与现代的地权差异也不在于“兼并”与“均平”的对立,根本而言,土地革命革掉的是传统时代“权力统治财产”的土地关系,而其建立的是受到政治承认和法律保障的现代土地权利,这才是革命时代的土地冲突的历史意蕴。
四、 现代社会的土地冲突:权利诉求带来秩序调整从理想类型出发,现代社会的土地权利将会随着社会革命建立起来,当然言土地权利的现代化已经包含了土地权力的现代规制,表面上看土地关系的两方面内容各得其所,得到了合理的安排,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土地冲突将步入历史,而是以新的历史面貌呈现出来。作为现代社会冲突的一种特定类型,土地冲突的逻辑服从于现代社会冲突的一般性规律。达仁道夫指出:“现代的社会冲突是一种应得权利和供给、政治和经济、公民权利和经济增长的对抗。”[10]3这便意味着,现代社会的冲突应当是在既定的社会秩序框架当中展开的,其希望达成的是扩大供给、保障权利,最终实现利益的增加或者福利的改善,在正常情况下不应当造成对于社会秩序的破坏性冲击。冲突本身甚至还能够形成一定的积极后果,而现代社会冲突功能的发挥是以冲突的顺利解决为前提和条件的。“在现代社会,尤其是在现代民主、法治和宪政的制度安排已经成为常规性的社会制度安排的社会,社会冲突在一般情况下表现或者将表现为社会主体的权利冲突,权利冲突的解决也是社会冲突的一种较为权威而稳定的解决方式。”[37]现代法律框架下的各种组织和机构为权利冲突的解决提供了契机,“有些社会对立会导致政治的冲突。然而,这种冲突并非变得日益诉诸暴力和日益具有破坏性,而是通过各种组织和机构得到抑制,通过组织和机构,冲突可以在宪法制度之内得到表现。政治党派、选举和议会,使得冲突成为可能,又不至于爆发革命”[10]141。当代世界的土地冲突是现代社会冲突的一种类型,土地冲突行动的展开从理论上讲似应遵循以上的结构安排。
我国目前的土地冲突有两种主要的类型:农地非农化过程中出现的农民与政府之间的征地冲突;农业税费取消之后农民之间的地权纠纷。目前,政府对于农民与农民,农民与村集体或者农民、村集体与企业之间发生的由于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和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租赁纠纷而引起的土地冲突能够作出准确的认知,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还是能够作为公正的第三方开展调解和仲裁活动。但是,一旦涉及到哪一级政府卷入其中,比如面对由征地引发的农民与政府之间的冲突,或者农民仅仅是为了利益表达发生了聚集、示威、上访等行动,政府就会显得莫名紧张,很难对事件形成准确的判断。有时候,农民只是在以集体行动的方式伸张权利,但是一些政府官员却会将之不当地理解为农民存在反体制的行为,面对权力干预造成土地冲突的情形,地方政府时常出现“体制性迟钝”而显得无所适从。
研究表明,公共权力的失范通常成为征地冲突发生的催化剂,土地冲突正是不同层级的公共权力在不同时点上的失范叠加的结果。一方面地方政府缺少对自身权力行使的“反思性监控”,另一方面对农民合理的利益抗争行动莫名畏惧,两相结合就造成了目前权力干预造成土地冲突频发,面对土地冲突再以权力进行压制进而导致冲突升级的恶性循环。[38]
这意味着,“现实”的土地冲突并不必然是“现代”的,只有满足了一定的政治社会条件发生的土地冲突才能够理解为现代的土地冲突。现代土地冲突的主体角色分布与传统和革命时代有着本质不同,冲突的双方应当理解为维权者和侵权者,政府首先应该是以仲裁人、调停者的角色出现的,当然也不排除地方性政府成为侵权者的可能。比如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冲突中,农民与农民或者农民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时常会就经界问题发生冲突,而政府也设立了仲裁调解的机构专门应对此类冲突。再比如,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征收农民土地问题,农民可能会就自己的利益提出相应的诉求,政府这个时候就是作为土地冲突的一方出现的,但是只要在法律框架中与农民的利益诉求展开对话,冲突亦可以得到解决。在现代土地冲突中,冲突的形式通常是集体行动或者社会运动,但无论是集体行动还是社会运动,在民主法治健全的社会当中已经是政治活动的一部分,甚至很多的行动已经成为制度化行为,比如在美国出现的为了反对高速公路占用土地的行动,人们采取了示威、游说等活动,目的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行动本身并非出于政治目的。面对这样的冲突,政府采取的也应当是冲突化解的应对措施,而非前近代社会那种暴力压制方式。对于土地冲突的秩序后果,我们要持有一种辩证的观点,当下中国因为占地、征地、土地开发等行动引起的土地冲突开始向组织化、暴力化的方向发展,我们通常认为这带来了秩序危机[39];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这些冲突无论多么激烈,其性质都是违法而非反叛,尽管其影响到社会秩序但是没有反体制动向,不对政治共同体存续构成直接威胁,因此对其政治属性和政治后果要谨慎研判[38]。
而且,现代的土地冲突可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一方面,土地冲突多是权利冲突,藉由各种政治对话和法律诉讼得到解决的结果通常是弱势地位的农民土地权利可获得性的扩大,而反复的冲突解决将带来的就是利益和社会福利的改善。另一方面,如科塞大胆地推断,“冲突可能有助于消除某种关系中的分离因素并重建统一。在冲突能够消除敌对者之间紧张关系的范围内,冲突具有安定的功能,并成为关系的整合因素”[40]。我们在现代土地冲突当中也能够发觉这种安定和整合的力量,如果不是一次次征地冲突的发生有效地将农民的利益诉求释放出来,那么对于土地权利丧失的隐忍将很有可能集聚为更大的爆炸性力量。在还不可能消灭冲突的时候,我们所要追逐的或许正如雷蒙·阿隆强调的,接受冲突,不仅仅是为了平息它,而是为了避免让它们以暴力的形式来表现[10]141。
五、 当下中国土地冲突的历史方位今天的中国毫无疑问是一个现代的民族国家,如果按照以上的推理逻辑当下乡村场域和农地非农化场域频发的土地冲突理所当然是一种纯粹现代意义的冲突。但是事实并不尽然,我们已经强调,必须要满足了关于土地的现代制度安排的条件下才可以把其治下发生的土地冲突理解为完全现代意义上的。要知道,在中国土地权力并未能得到有效的规制,建国前后的土地改革又埋下了以政治手段干预土地关系的伏笔,因此今天的土地冲突性质仍旧非常复杂。从冲突发生的微观场域来说,具有各种各样权力资源的力量渗入到土地冲突当中,有时甚至掌握行政权力的地方政府直接作为冲突的一方侵犯土地权利,这不但带来土地冲突的烈度升级,而且往往将抗争的矛头指向各级政府,使得冲突带有了政治性意涵。今天的土地冲突,就其根本性质而言,是一种现代的冲突类型,也就是说其核心内容是权利和利益的争取而非权力争夺,乃是现代社会结构下争取权利、维护权益的行为。但是,其中也掺杂了一定的前近代因素,这是因为在社会当中存在未曾褪色的强权和专制残余,由于这些因素的作用,土地权力并非仅仅在公共行政的层面上行使,而是带有了专断性和汲取性。于是对于权利的追逐便不纯粹了,而是带上了“权利反抗权力”的色彩,故而在那些不清楚土地冲突演进史的人们看来许多上升为集体行动的土地冲突似乎带有反体制的政治目的。我们首先要摒弃那种以泛政治化思维看待土地冲突的倾向,但是当中折射出来的前近代土地关系结构仍旧隐含着秩序危机。
贺雪峰认为,征地冲突和地权纠纷两种完全不同的土地冲突,分别服从不同的土地政治学。[41]其实,这两种不同的土地冲突恰好折射出当下中国土地问题的两个面向,征地冲突的频发反映出的是“权力干预财产”这一土地权力运作的传统形态在农地非农化场域的回潮(或者说从未根本消除);而农村地权纠纷反映出的是当下中国土地制度存在的系统性问题,土地冲突可能演化为“土地风险”。所谓两种面向只是从不同的契入点观察当下中国土地问题时所呈现的关键样态,两个面向互为补充,不能割裂开来认识:一方面,第一个面向中的权力因素也是第二个面向发生的原因之一,只是作用方式更为隐蔽;另一方面,征地冲突并不是游离于风险之外,只是具有相对于制度性风险更易于观察到的现象与逻辑,征地冲突最终也应当归于“土地风险”的逻辑之中。[42]
土地冲突当中的政府失范及其背后的制度失序无疑勾勒出了当下中国土地冲突的历史方位:从其本质特征来看,当前的土地冲突应该是一种利益之争,但是由于政府权力不恰当的卷入和干预容易引火烧身,将对抗的戾气引到自己身上来;同时,由于土地制度体系的失序,不仅客观上为政府失范提供了空间,同时折射出土地制度体系在其制度文本和制度运行层面表现出越来越多的不确定性,越来越强的中心-边缘结构和越来越固化的利益格局,也就是说,土地制度的规则体系在这些方面和风险社会通了家,透过土地冲突我们已经看到了潜藏的“土地风险”。当然,言其风险,就意味着是尚未爆发的危机,也就意味着尚有挽回的余地,揭示“土地风险”的目的也就在于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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