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约瑟夫·斯蒂格利茨,曾经将中国的城市化预言为影响世界进程的两大事件之一。这一进程中,与之相伴随的是围绕“撤村改制”“撤村建居”和“村落合并”等社会现象。农业部在2009年编辑的《新中国农业60年统计资料》中表明,中国村委会数量从1985年的940617个减少到了2008年的603589个。作为传统农业大国,中国村落社区的变迁不可能是从“传统”到“现代”的单向过渡,其中必定充满着矛盾冲突与复杂的结构转换。可以说,政府主导下的城镇化创制秩序及其发展走向已经成为国家、社会所必须直面的现实问题。2014年,国家发布了《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报告,其中明确强调了“人口市民化”与“社区安置”在新型城镇化推进中的关键作用。[1]
进入中国学术界,关于“村落转型研究”早在世纪初便以“城中村研究”为起点展开了,其研究进路可以从三个维度进行检视:其一,就核心概念而言,一方面,关于“城中村”与“安置社区”等“现实导向型”概念的生成与演变,表现为从“内生转型研究”向“外生转型研究”的路径转换[2],前者的焦点在于“城中村”问题,而后者的关注在于“后城中村”问题,即政府主导下的空间安排与社区再置,其遵循的是中国村落转型的时间逻辑与实践逻辑。另一方面,“转型社区”[3]与“过渡型社区”[4]等概念的出现,体现的则是一种从“现实导向”到“理论构建”的路径转换,这种基于社会转型理论视野下的思考,能够赋予“村落转型”更高的理论视界, 其遵循的是学术研究中“从直观到抽象”的思维逻辑。其二,就领域内具体研究面向而言,学界关于安置社区的研究主要以“问题描述”和“对策建议”为主,主要涉及治理主体职责、公共服务供给、社区认同构建、居民参与等问题。可以看到,在这一过程中,学者们所侧重的是“是什么”与“怎么办”的讨论,而关于中间环节——“为什么”的研究涉及较少,因此,使得多数研究成果缺乏必要的理论支撑。其三,就其研究方法而言,“制度-结构”的传统社会学分析路径在研究中日渐式微,尽管仍然存在着规则或制度层面的探讨,但其流于宏观层面的见解往往遭遇批判,而新近的分析范式明显受到了“过程-事件”方法与“实践社会学”的影响,其研究成果涵盖了诸多致力于“田野调查”或“讲故事”的文献专著,并且基本遵循“过程切入—机制分析—逻辑揭示—理想型提炼”的逻辑理路,其代表有李培林的《村落的终结》、折晓叶的《村庄的再造:一个超级村庄的社会变迁》等。基于文献的梳理,本文拟完成两个任务:其一,实现“后城中村时代”研究领域的理论拓展,即顺应城镇化进程的进一步推展,将“拆迁安置社区”作为考察对象进行剖析。其二,打破“结构研究”与“行动研究”的对立,尝试双重视角下“安置社区”变迁逻辑的理论解释,阐明“结构”与“行动”是如何在社区变迁过程中相互影响与形塑的。
笔者发现,人们解构和重构社会的思路,近年来开始试图以“相互迭压和交织的权力的社会空间网络”来代替传统意义上的“社会的概念”,即“社会”不再是边界明确的“纲举目张的统一体”,而是由“行动者”构成的、多中心的、充满张力的网络体系。[5]89这种相对动态化、微观化的逻辑理路,为“村落变迁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肖瑛以“制度与生活”来命名并构建了这种分析路径。其间,“制度”是指以国家名义制定并支持国家的各级各部门代理人行使其职能的正式制度,“生活”是指社会人的日常活动,其既是实用性的、边界模糊的,又是例行化的、韧性的。在正式制度丛和生活领域中,活跃着的是各类正式制度代理人与生活主体,其所体现出的结构性特征,是实践行动在时空向度上不断伸延与沉淀的结果。[5]92这种“制度-生活”视角下的社会变迁,可以被概括性的表述为一种“内生性的制度变化”,即指正式制度在实践层面,因不同制度代理人以及生活主体之间的复杂互动所导致的“非正式实践”以及“非正式制度”的再生产,并反过来推动正式制度的自我修正和自我变革。[5]97
由此看来,“制度-生活”的分析构架沿袭的是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这种将“日常行动”同“社会结构”勾连的研究视角,便能动态性地呈现安置社区中“创制秩序”与“日常生活”的具体形塑过程。因此,本文的行文思路拟遵循安置社区“创制秩序”与“日常实践”的互动机制而逐步展开。具体互动过程包括:“创制秩序的生成与注入—社区实践的日常反抗—创制秩序的自我捍卫与妥协—阶段性后果的产生”。需要强调的是,以上二者的互相作用并非单一、单向的过程,而是不断循环,共时进行,相互间反复调试,并在时空向度上不断推进的过程。
二、 创制初衷:“现代性”语境下的逻辑重塑安置社区作为现代化、工业化与城镇化的产物,其发起的初衷带有强烈的现代性植入的色彩。这一创造“奇迹”的都市建设过程,其背后的理念内核主要受现代性意识形态的影响。在现代性的语境之下,科学主义与理性主义取代了传统信仰与地方性知识,即强调以理性的方式规划与管理社会的各个方面,并通过创设新的社会制度来取代传统的社会秩序。从这个意义上审视安置社区的创制过程,笔者以为,其至少遵循了以下三个逻辑。
(一) “改善性”的逻辑几乎所有的拆迁安置社区,都预设了“功能性社区”的角色定位——改善性功能,即安置社区的建设是为了转变农民传统落后的乡土生活方式,并向现代先进的都市生活方式转型。在安置社区的设计者与推动者看来,科学规划的社区生活远比承袭的村落传统更先进,农民所继承的习惯与实践都不是基于理性的推理,都需要被重新考察与设计。但是,客观而言,多数安置社区的规划是不完善的,在设计者的构想中,并没有考虑社区应负担的社会功用,对此缺乏明确的概念。芒福德认为,技术脱离了它的文化背景,便不能被正确的理解。安置社区建设中的技术与文化没有脱离,只不过现代技术对接的是现代性的文化,且势必与乡土的或传统的东西决裂,正如其宣传口号常常言状的——“建好安置房,过上好日子,争做文明新城人。”由此,便造成了看起来生硬、呆板的安置社区。
(二) “集权化”的逻辑压力型体制下的“政治锦标赛”让地方政府成为了安置社区的推动者与责任主体,无论是征地赔偿、村落动迁、失地农民再就业,还是安置社区的房屋质量等,都会成为政府所面临的巨大挑战。鉴于此,安置社区的公共权力配置大都会是以国家为中心的一元化模式,其政治动机是显而易见的——控制与操纵,即一种“集权化”的行政逻辑。这一过程中,地方政府不仅部分继承了乡村治理中全能政府的制度便利,而且也使一些旧制度的功能得以活性化,为村落征迁以及安置社区的管理提供重要的制度依托。比如,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政府拥有土地的征用权及其利益的支配权。再如,作为城市“有用的旧门槛”的城乡户籍制度,往往能作为其住房福利分配的“松紧带”[6]。可以说,地方政府不仅掌握了重要的开发资源,而且顺理成章地成为了城镇化建设的主要得益者。与之相反,失地农民无论是在“动迁时代”还是“后动迁时代”,其被动性都凸显无疑,可谓“没有任何力量可以阻挡政府的推土机”。
(三) “清晰化”的逻辑国家项目中的村落撤并与安置,实现了从“村落的零散”到“社区的规整”的转变。其间,所采用的是整合与集约的安置策略。例如,各类大小不一的乡镇、片区或村落,通过兼并与改制,重组为更加统一的新社区,并使之与城市管理模式相接轨(例如:网格化管理)。而数以万计的农户“洗脚上楼”,集中居住,并统统归入失地农民的范畴进行管理。这一过程的实质是将村落的终结或转型“清晰化”与“简单化”的逻辑,其目的是塑造更可控的社区空间与治理结构, 以便更高效的实现基层控制,若非如此,(不清晰的社会)便会阻碍政府的有效干预。政府这种“简单化”的思路,在笔者看来,恰恰悖逆了现代性对社会多样性的强调,政府在管理中忽视的是农民作为个体所具有的特殊性。
我们说,对社会具有深入评价的进步分子往往掌握权力并被授权改变现存的状况,这些进步分子都想使用权力改变人们的习惯、工作、生活方式、道德行为和世界观。而中国现代化、城镇化的进程,正不可避免地经受着这些“被改变”。詹姆斯·C·斯科特曾经将苏维埃的社会建设批判为一种“极端现代主义”①下的国家工程,尽管很难说中国政府的安置工程已经走向“极端现代主义”,但似乎从一开始,便将自己置于“自负的”“全能政府的”风险之中。
①城市发展过程中的“极端现代主义”,在詹姆斯·C·斯科特看来,意味着几何学与标准化观念下的城市规划,意味着由规划者和国家进行的强权统治,意味着不承认过去是一个可以改变的模型,而希望有一个全新的开始。
三、 日常反抗:“传统性”脉络下的社区实践毫无疑问,创制秩序一经发布和实践就能重塑生活。但是,在高度韧性的社区生活面前,创制秩序与日常生活的逻辑往往是做不到及时匹配的。安置社区作为政府主导的制度安排,其对失地农民日常生活的逻辑否定与重塑,并不能完全消除现实中各种变通的、非正式的甚至是对抗的制度实践。笔者以为,安置社区中日常生活对正式制度的反抗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 基于“乡土社会网络”的非正式管理李培林指出:“一个由亲缘、地缘、宗族、民间信仰、乡规民约等深层社会网络连结的村落乡土社会,其终结并不是非农化和工业化就能解决的。”[7]153这句话告诉我们,无论是通过制度创设,还是地理空间的强制性断裂,都无法完全阻止根植于乡土社会的非正式运作在安置社区内的续存。我们都会说,“情”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基质。“一切讲交情,讲通融……多回旋转身之余地,因此一切可以滑溜前进,轻松转变。”[8]尽管,安置社区管理者对其所处的各种复杂情境大都具有相当详尽的认知,并且也能将这种认知作为背景性因素娴熟而不断地用于指导自己的社区管理行动。但是,也不难想象,兼具“创制秩序代理人”与“社区日常生活主体”的双重角色,会使他们无论多么用心划清和坚守其二者的边界,也始终难以对这两类知识保持高度的反思性隔离,在实践中也很可能不经意地对两套知识进行相互解释或者错位的使用。[5]95
(二) 基于传统惯习的“潜意识”对抗亨利·列斐伏尔认为,空间是社会关系的重组与社会秩序的建构过程,也是一个动态的实践过程。[9]151在传统村落的空间秩序中,农民的实践逻辑与“地形”及“农耕”有关,很少进行规划。社会空间功能的混合及多重利用是一项根深蒂固的传统,而这一传统延伸到了安置社区。此时,原先的村落形态和社会网络被打破,原有的约束力也就此消失。对于集体迁入的农民来说,新空间的内部是一种生硬的管理模式,这种模式难以满足传统村落场域延续下来的传统惯习,而最直观的后果就是“擅自改动房屋”“绿化带种菜”等现象的出现,其更深层次的解读,或许关乎于传统观念下农民空间归属的模糊性,抑或又是一种“土地崇拜”的情结,等等。布迪厄提出“惯习”就是认为所谓个人的、私人的乃至主观的,也会是社会的、集体的。惯习是一种社会化了的主观性,它虽稳定,但仍可以置换。它来自于社会制度,又积聚于身体之中。[9]157因此,存在这样一个事实:安置社区的居民不一定总是完全遵循理性的,但其行为总是合乎情境的,而正是这种既相对稳定又逐渐被置换的惯习,造成了其与创制秩序有意无意的对抗。
(三) 基于动迁创伤的“有意识”对抗村落传统生活的强制性断裂,使得尚未完全掌握足够生存技能的农民被过早地抛掷于风险社会之中。他们不得不开始在复杂多变的都市生活中摸索与创造。而在充满了可能性,却缺乏确定性的社会情境里,农民不可避免地陷于焦虑,动迁创伤随之而产生。具体而言,诸如:未被转换成公平正义的补偿愿望,未被照顾到的个人、家庭、邻里的生活需求以及未得到满足的情感需求和认同需求等等。在笔者对安置社区居民的调查中可以感受到,不少居民充满着复杂的人生受挫、生活失败的消极情绪,这是一种“边缘化”的状态,不仅是对主导文化的排斥,同时还包括失去与根源性文化的联系,其直接的后果就是“城市游民”的产生。而当农民对都市现代性的负面体验逐渐升级直至产生“动迁怨恨”时,他们就很难再被正式制度有效的组织、规训和培育。这种“动迁怨恨”是对情绪本身的一次再体验,它所具有的敌意是隐忍未发、不受自我行为控制的愤懑。[10]其表达方式,可能是基于怨恨动员的集体对抗,可能是通过怨恨转移而造成的小范围、随机性的抵制,还可能是怨恨隐匿与克制下的消极参与或不配合。
由是观之,安置社区内部对创制秩序的反抗涉及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其反抗的群体、方式、动机都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样态。这种日常反抗既是琐碎的、弱小的、随机的,但同时也是充满韧性的、隐蔽的、持久的。这些来自于生活个体的“谨慎的反抗”与“适度的遵从”①,某种意义上来讲,较之于更强烈的冲突与对抗,似乎显得更加难以招架。
①詹姆斯·斯科特在描述塞达卡内部穷人的日常反抗时,用了“含混不清”一词,即反抗与遵从是很难界定的。他认为,农民的反抗过程未必会显示反抗的意图,同时,农民的反抗未必是为了得到长远利益而做短期牺牲的行动,恰恰相反,反抗与获利甚至可以同时实现。作为农民“弱者的武器”,低等级阶级政治的行动也存在协同,有着密切的非正式网络和丰富的、历史深厚的、反抗外部要求的亚文化。从这一点来看,我们便可大致理解安置社区居民对“创制秩序”进行“日常反抗”的整体逻辑。
四、 制度回应:“创制秩序”的自我捍卫与妥协至此,可以想象,安置社区如果仅仅作为一项正式制度而创设,其很难达到“极端现代主义”所渴望的理论化和系统化的高度,时空情境的分化和变化、价值取向和利益追求甚至是设计者的背景差异,都会造成即便是刻意谋求匹配的社区规划在实践中也难以与农民生活无缝对接。更何况,传统文化的特点决定了农民正式规则意识培育的难度,“半熟人社会”的属性会让习惯法成为安置社区中利益关系调整的不可或缺的手段。而当安置社区创制秩序在面对社区生活的日常反抗或自身被削弱之后,其所采取的回应又会是多面相的,可能是自我捍卫,也可能是自我妥协。
(一) 自我捍卫:对创制秩序权威的强化当安置社区正式制度遭遇日常实践的反抗时,其首先触发的是一种“自我保护”的机制。其间,既会有各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条例进行文本保障,也会有国家力量自上而下的向安置社区内部不断介入。
例如,“核心化”的社区党委。2013年底,党中央提出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党的建设工作意见》中就指出:“社区党委是街道各级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此外,中国十六大党章也曾明确规定:“社区党组织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这些都是通过正式制度文本来对社区党组织地位不断强化与巩固的举措。其所捍卫的是中国共产党对安置社区政治、思想、组织等全方位的领导权威。而在现实中可见,大多数安置社区的党组织能在街区中建立一个完整的、全面覆盖的立体化网络,能通过全面覆盖的方式渗透进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任务是培养信念体系,实行领导权、监督权、人事权等权力,这些都奠定了党组织在安置社区内的权威基础。此外,对于党员居民来说,“党员身份”的荣耀感会反过来促使他们自觉地将自身纳入到党体系内,成为密切相关的一份子。这样,国家或政府通过社区党建的强化过程,来向安置社区注入政府意志就显得愈发便捷。实际上,农村党组织向社区党组织的演变,党委的职责已然大大超越了原有的范围。正如笔者调研时某位社区党员所言:“到了城市,作为社区党总支,任务明显加重了,要处理的社区事务变得繁重,处理起来也更加棘手。”
再例如,“行政化”的社区居委。如前所述,安置社区的创制具有强烈的国家支配的印记,作为安置社区居委会,既要服务村民、为村民办事,协助村民重建生产生活秩序,也要执行地方政府的政策,实现国家基层动员,贯彻国家意志,并将矛盾解决在基层,维护好秩序稳定。居委会不得不承担更多的行政任务。因为其权力来源于政府,所以对政府负责,并受政府制约。比如,有的地方设立了专门的劳动保障就业办公室,承接相关职能部门下沉到回迁社区中的管理和服务。再比如,有的地方直接在安置社区内安插政府派出的工作人员(或设立社区工作站),协助甚至取代居委会管理。在这个基层空间重构和秩序重建的过程中,居委会是政策的执行者,是具体事务的承担者,其正式制度代理人的角色是不断强化的。
总之,关于安置社区创制秩序的自我捍卫过程,我们可以理解为,国家企图通过各种正式的机制或手段,通过树立自身权威的方式,来对社区内的日常行为进行约束,这种创制秩序对日常生活的控制与纠偏,主要是通过“核心化”的党委与“行政化”的居委来实现的。但是,这种相对强硬的方式在某些矛盾冲突强烈的情境中是有缺陷的。
(二) 自我妥协:对民情、习惯法的关照约翰·穆雷在《论妥协》中说:“在实践中,所有学派都不得不承认,为了真理本身,有必要采取适应环境的措施。狂热者之所以声名狼藉,恰恰是由于他们拒绝让步,损害了善的事业,用不明智的办法推广自己的意见,激发了原本可以避免的偏见。”[11]因此,若想化解安置社区中“创制秩序”与“日常生活”的冲突,势必要求前者作出诸如折中、让步或迂回的路径选择,以此来寻求社区内事务总体上的一致与平稳。所以,看似铁板一块的创制秩序在实践中存在着很多可供松动的空间。笔者发现,在实际治理过程中,安置社区中类似于“正式制度”对“传统”的妥协有很多。比如,为了化解居民“种菜习惯”和“社区整洁”之间的矛盾,有的安置社区实行将小区绿地承包给住户,种植花草植物并收益分成的举措。比如,有的社区考虑到农村婚丧嫁娶的旧习俗,专门设立相适应的公共活动场所供村民使用。又比如,社区居民对“物业费”的误解与抵制,迫使“政府拨款”成为安置社区治理资金的主要来源。再比如,为了消解因拆迁补偿“不公”所产生的动迁怨恨,选择在社区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等方面对相关对象进行政策倾斜,以预防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和信访。
此外,除了基于“价值冲突”的制度妥协,由于“有限理性”所造成的“判断的负担”也会促使正式制度及其代理人选择妥协。安置社区管理者,其每一次行动,广泛意义上来说,都是一次选择的过程,而即便是最富有知识、资源或能力的个体,在选择的过程中,都会受到信息或知识的限制,正所谓“人们知道的愈多,人们掌握的知识在全部知识所占比例愈小”。[12]49意识到这一点,在面对纷繁复杂的社区事务时,管理者便开始通过放权、赋权、授权等方式寻求援助。比如,寻求与“体制外权威”(原动迁村落的精英)的合作治理,将能“搞得定”社区矛盾的村庄能人通过授权的方式纳入到治理体系中来。而事实上,恰恰是这些主张村落权力的人物,能够对内对外把各种利益关系一一“摆平”。又比如,在安置社区内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社区内的物业事务通过招标的方式外包给专业的物业公司,以求提高治理效率,降低治理成本。再比如,在安置社区内推进民主化治理,让更多的普通居民通过组织化的形式参与到社区治理中来,以增强社区居民的组织认同感和社区归属感,并缓解其对抗行为。
以上种种皆可视为正式制度对来自安置社区生活主体的反弹或者某些合理诉求的制度化承接。我们因此要意识到,这一不断试错、反思与变革的过程,恰恰预示着创制秩序自我缓解其对动迁农民产生消极后果的能力,也彰显着安置社区管理者汲取非正式制度及其实践逻辑甚而将其制度化的智慧。这样,虽然安置社区的创制秩序与日常生活之间的矛盾总是存在,并不断产生出新的面貌,但矛盾的生产与消解都处在同一过程中,从而形塑出中国安置社区总体上看起来平稳而又充满动力的变迁图景。
五、 阶段性后果及其展望时至当下,不禁追问,安置社区变迁的境况如何?其最终走向又是如何?
一方面,现阶段安置社区治理正面临着诸多困境。比如,社区认同缺失。居民彼此间缺乏良性互动的人际关系,缺乏社区归属感和身份认同感,也难以树立强烈的主人翁意识。又比如,居民参与不足。公民意识淡薄,物质基础薄弱,这都会让社区居民在社区参与、民主治理等问题上“无心无力”。再比如,农民经济理性的异化。动迁后的农民虽未完全摆脱传统价值的限制,但也正经历着现代性的渗透。农民的这种现代理性,经常会在被激发的过程中发生异化,他们开始为了追求事物的最大功用(例如:车库住人、公寓群租等)而变得“不择手段”。就像李培林在《村落的终结》中所描述的那样:“农民的经济理性像所有人具有的经济理性一样,隐藏在他们的心底……经济理性异化所爆发出的逐利欲火就会吞噬一切心灵。”[7]69可以说,关于安置社区如何治理,仍然存在诸多需要关切和解决的问题。比如:如何以人为本的实现失地农民的安置,如何正确引导动迁居民的市民化、公民化进程,如何构建安置社区民主化治理的改革路径,等等。这些都不是单纯的“理论解释”就能得以化解的。
另一方面,我们当然不能否认,安置社区治理也已在实践中取得了长足进步。原先的“科层制管理”也已逐渐向“合作型治理”转型。如前所述,在这一进程中,安置社区的科层治理开始弱化,民主治理稳步推进,市场治理逐渐渗透。可以说,这是一个多元化治理主体(或者说是一种混合式治理规则)彼此共存与合作、相互更迭与替代的社区治理格局。这一多元治理主体间的合作过程,实际上是利用了各自交流与沟通方式的优势,利用了各自提供社区公共服务的优势,利用了各自整合社会资源的优势。这都使得安置社区管理者能从政治体系外部弥补其治理能力的缺陷与不足,化解社区治理失灵的问题,较之于“管理主义”有了明显的进步。但是,客观地说,目前中国安置社区治理中的合作程度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即处在被一些学者称之为“权威型合作”的治理阶段。①在权威型合作模式下,安置社区管理者与社区居民间是一种“权威—依附”的垂直性合作关系,是一种单一、片面的合作模式。比如,在实践中往往只有可以为安置社区管理者所用的社区组织才能参与合作,而其他“无意义”的社区组织有时会被排除在外,又或者合作只局限于公共事务管理的操作层面,无法做到进一步深化。从这个意义上说,权威型合作模式仍需实现进一步改革,应当试图向一种“横向性合作关系”转型,冲破传统的“中心—边缘”结构,构建政治平等的协商型合作模式,让主体间能以平等的姿态参与到治理中来,并且共同承担治理的风险与责任。
①权威型国家、民主型国家以及臣民型社会、公民型社会,它们构成了权威型合作与民主型合作的界定要素。所谓权威型合作,指的就是权威型国家与臣民型社会之间的合作,而与之相对应,民主型合作亦即民主型国家与公民型社会之间的合作。(唐文玉.合作治理:权威型合作与民主型合作[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6):63.)
中国城镇化进程中的安置工程,正经历着“制度”与“生活”的双重洗礼,从初始的政府大包大揽,到逐渐的自我调适、反思与变革。在笔者看来,其间充满了诸多不完美或者权宜之举,在无法达成“最优”时谋求“满意”,在无法达成“满意”时避免“最糟”。感性地说,这种妥协或许是安置社区创制秩序的历史宿命。这一推进的过程需要我们时刻秉持这样一种立场,即时刻保持对“现代性”的警惕与对“传统性”的敬畏,并努力实现“创制秩序”与“自发秩序”的分工与合作。一如哈耶克在《自由的宪章》中所言:“倘若我们对于已经形成的社会制度、风俗习惯以及源自长期规定和古代传统的那些对自由的保障,不是怀有一种真正的敬畏之情,那么便谈不上对自由的真正信仰,也不会成功地使一个自由社会运作起来。一个成功的自由社会,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个受传统约束的社会。”[1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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