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信息
- 高万芹, 龙斧
- GAO Wanqin, LONG Fu
- 村民自治与公共品供给的权利义务均衡机制——以Z县G乡L村为个案
- The Balance Mechanism of Rights and Obligations between Villagers Autonomy and Public Goods Supply: Taking Z Village L, Township G, County Z as a Case
-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 16(5): 38-45
- Journal of Nanji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2016, 16(5): 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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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历史
- 收稿日期: 2016-03-09
从村民自治研究兴起以来,对村民自治的研究便沿着两条路径推进:一条是关注村民自治在实现民主政治价值的作用,关注村庄选举和民主政治程序的实现;[1]另一条是关注村民自治在村级治理中发挥的优势和作用,更注重其治理功能的发挥,而非民主政治价值的实现。[2]第一条路径由于缺乏民主的经济社会基础,民主选举、民主管理的方式在实践中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形式化,这一路径逐渐走向低落。而伴随着税费后期愈演愈烈的村庄社会矛盾,学界更侧重于从功能主义的角度,关注村民自治在解决赢利型经纪、抵制国家行政任务、提供村庄公共品和防止农村社会衰败方面的作用。[3-7]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撤销及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国家权力后退,村级组织丧失了国家政权保障的权威性资源,也丧失了对集体土地等资源的垄断和控制,村级组织的治理能力下降,但是国家仍需要从村庄继续提取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资源,需要依赖基层组织完成自上而下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在一种“压力型体制”[8]的政治运作过程中,县乡村等基层政权仍要采取各种手段和方式落实国家行政任务,[9]为完成汲取资源的主要任务,国家对基层政权的非正式行为比较宽松,基层政权则依赖村干部的个人权威甚至是强制力来保证税收和各项任务的完成,一些狠人、混混、家族势力比较大、经济精英等强势型的村干部开始进入村级组织。[10]特别是税费后期,收取农业税费的难度增加,为收取农业税费,乡镇机构不断地膨胀,村庄的一些集体资源以及原本用于村庄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建设而筹集的资金也被乡村两级作为个人利益所得,这就导致了税费后期村级干部赢利性更加凸显,乡村两级利益共同体产生[11],村两委组织作为当家人的角色不足,[12]村民小组长出现接班人危机[13],村民自治的功能难以实现。
面对越加严重的农村社会问题,学界内部又出现了分化,主张从两种路径来解决问题:一条尝试沿着科层化的方式来改造农村社会,主张自上而下地用现代公共规则改造农村社会,建立起公务系统为主的现代科层体系,以实现现代国家政权的建构;[14]另一条则注重完善现有的村民自治制度,主张自下而上地调动村庄社会的力量,通过民主动员的方式来实现自我服务和治理。[15]然而,无论哪种主张都没有有效解决农村社会问题,有些地方的干群矛盾尤为紧张,面对激化的干群矛盾和农村社会问题,国家迅速取消了农业税费。取消农业税之后,干群关系得以缓解,但产生了新的问题,突出表现在村庄公共品的缺乏。[16]虽然国家试图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解决农村公共品困境,但国家输入的资金不足以弥补农村的公共品需求。同时,取消农业税费后,基层政权的组织运转经费也受到极大的限制,国家对基层政权的不信任及其技术治理[17]的改革思路,直接倒逼乡村体制改革--撤乡并镇、合村并组、撤销村民小组长等。与之相适应的乡镇政权的市场化改革和村级政权的行政化改革。[18]基层组织也没有权力和资金来为农村提供亟需的公共品。并且基层组织治理资源和治理能力的丧失大大降低了国家项目资源输入的效率,出现了公共品供给的“最后一公里问题”。[19]资源项目的大量输入重新激化了村庄社会的利益纠纷,村干部不仅要应对大量的政府检查,落实惠农政策安排,还要负责项目资源的利益协调和分配问题,这又给村庄治理带来了挑战。基层社会复杂的利益矛盾纠纷和非程式化的行为逻辑[20]无法单纯的依赖技术化手段、理性的现代公共规则来调节,这不仅增加了村级组织的治理难度,而且也让国家的方针、政策任务变形。[21]
公共品供给中的治理难题以及村级行政化改革不能有效解决这种难题,迫使基层政权从各自的实际出发,探求新的解决路径,村民自治又重新回归人们的视野,特别是近几年广东、广西、湖北、安徽等地先后出现了在村级组织以下探索多种形式的村民自治,“找回自治”[22]也成为项目制下解决村级治理难题一种可能,只不过自治的形式和单元不再统一,国家给予各地充分的自主探索空间。伴随着实践的创新,一些研究成果也开始涌现,然而,把资源下乡、公共品供给和村民自治实践相结合起来的研究成果并不多,少有的一些研究大都从村民自治困境的角度来理解公共品供给的困境。[23]而本文则从建设性的一面,从村民自治规则重塑的角度去研究在资源输入的大背景下,村落社会如何通过一系列的机制把外部项目资源变为村民自治的规则和力量,以满足村民的公共品需求。
本文以Z县G乡L村的自治单元下沉到自然村的村民自治的实践为例,探讨项目资源如何激活了村庄的社会力量来进行利益博弈和权利义务关系的重塑。在公共品的建设中,让自然村的村民来协商项目资源进入过程中的利益纠纷和方案规划,既激活了村庄的民主治理能力,又提高了项目资源利用的成效。
二、 自治单位下沉的背景 (一) 田野素描G乡位于三峡库区,是一个典型的山区型乡镇,全乡版图面积200多平方公里,海拔在170~1700米之间,辖25个行政村、227个自然村,耕地面积1400多公顷,林地面积2万公顷左右。一个行政村的海拔跨度可以达到上千米,地域范围比较广,再加上交通不便、地形阻隔的影响,G乡的村落格局就形成了一个以行政村大散居、自然村小聚居的形态。
G乡依据山区河谷的优势,形成了以柑橘、脐橙、茶叶等特色经济作物为主的产业格局。由于作物的生长环境需求,低山地区一般种植柑橘(200~600米),高山地区种植茶叶、核桃(600米以上)。因为核桃、茶叶的产值较低,高山区的自然村落相对贫困,而低山区的村民得益于脐橙、柑橘高收益,收入相对较高。村庄自分田到户以后,就没有调整过土地,大部分农户因为经济作物较为可观的收益,并没有抛荒或流转土地,农户的土地规模在3~7亩之间。高山区的自然村落,一对夫妻种植茶叶、核桃的收入,一年在1~2万元,再加上在附近零碎的打工收入,一年收入大约2~4万元;低山区农户种植柑橘、脐橙,一年收入能达到3~4万元,再加上在周围打点零工,一年收入能达到4~6万元。因此,村庄中呈现了以海拔高低为标准的收入分化,而在自然村落内部,由于种植结构和土地种植面积相近,村民分化不显著,利益同质性更强,同时,因为地形阻隔所导致的封闭性,自然村内部互动更为频繁,形成了20多户到50户之间的熟人社会。
(二) 公共品供给难题空间阻隔和同质化的经济结构基本上保留了自然村落熟人社会的特质,具备开展自治的社会基础,但是,村民自治的单元,与村落社会内生的社会基础并不吻合。
G乡在2000年左右,为了响应国家政策,减轻财政运转压力,村一级开始合村并组,精简干部,合村并组后,原先的50个行政村变为25个,行政村规模进一步扩大,同时,若干自然村合并为社区,设社区理事长来管理,管理人口和管理幅度进一步加大。一个3~5人的村委班子要管理2000人左右、面积多在7~15平方公里的行政村,而村干部一般兼任社区理事长的职务。
与管理范围扩大相应的是村级治理能力的进一步下降,治理主体、治理单元和治理社会基础的错位,使得原本熟人社会的各种非正式的治理资源难以有效利用;行政村多是一个半熟人社会,更多的是国家建制单位,而非内生的村庄社会单位,没有一定的集体经济基础和国家权力赋予,村干部又难以通过个人的影响力来动员村民从事公益事业建设。而村级组织的科层化、正规化进程及其现代服务型政权的建设,进一步限制了村级组织的治理手段和动员能力,从而难以满足村庄的公共品需求。
通过项目资源来维系村庄基本公共品供给却因为项目制本身存在的问题而导致项目资源分布不均,大部分偏远村庄公共品供给缺乏。像G乡这样的中西部偏远乡镇,本身政府可分配的项目资源有限,在地方政府追求政绩的影响下,县乡两级更注重把项目资源倾向给重点、亮点,这就导致非亮点村的村级运转情况较差。即使有一事一议等项目,因为村级组织无法形成对少数钉子户的制约,而导致项目难以落地,这让村干部的积极性大大降低。有研究也指出中西部农村的村干部普遍存在着消极治理的情况。[24]村级治理资源和权威不足而导致其治理能力下降,治理能力下降又带来了项目资源落地难的问题。资源的输入主要是通过条条和直接对口农户两种方式,直接绕过村级组织进入村庄,并产生了围绕资源占有和分配形成的分利秩序和钉子户问题。[25]项目难落地、项目资源分布不均,项目工程不符合村民对公共品的偏好,大大降低了项目使用的效率,部分村庄的公共品供给严重缺乏。[26]
而另一方面,村民对公共品供给需求强烈,特别是道路等基础性设施。G乡属于典型的经济作物产区,与种植粮食作物不同,在小规模土地上就能有较高的农业产值,留在村庄的中年劳动力比较多,村庄也有内生的经济利益和相对完整的村庄生活,也让村民对村庄公共品的需求较为强烈。特别是现在,村民面临着两大困境:一是劳动力困境,二是因为劳动力不足所导致的对生产用道的强烈需求。随着外出务工的年轻人越来越多,村庄内部的劳动力越来越少,而留守在家里的这部分劳动力,随着年龄的增大,越来越难以从事重体力劳动。脐橙采摘环节和出售环节都需要强体力劳动,脐橙一般都种植在较为陡峭的山坡上,由于没有道路,每次摘脐橙,村民都要雇大量的劳动力用大箩筐把脐橙一点点地搬运到村级主干道上,一个大箩筐能装120~150斤,随着男劳力的稀缺和劳动力成本的上升,请雇工的成本越来越高,且在收获时节,请人比较困难。而有了生产道路,收脐橙的大车可以进入到离脐橙种植比较近的地方,大大减轻了劳动强度,降低了人工成本。
(三) 自然村的村民自治实践面对上述治理难题和村民强烈的公共品需求,G乡对基层组织进行改革,试图发动村落社会的力量。从2012年开始,重塑治理单元,尊重原有的历史习惯,在行政村下面恢复自然村一级(大部分跟原有的村小组重合),成立村落理事会,推选两长八员。理事会由1名村落理事长和担任八项职责的村落事务员(即经济员、宣传员、帮扶员、调解员、监督员、管护员、环卫员、张罗员)组成。根据工作能力大小一人可以身兼多“员”。村落理事会成员不领取工资报酬,属于义务性的,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村落内的公共事业由村落理事会来组织村民商议,村级组织退居到幕后,仅仅提供政策指导和信息传达,必要时向上级沟通协助治理。这样村级组织实际上形成村级组织-村落理事会的双重治理结构,行政村一级的政策职能和行政事务多一些,自然村的公益职能大些。[27]
经过改革和进一步的完善后,G乡总共成立227个自然村落,两长八员890个。自然村落规模在50~80户,地域面积1~2平方公里左右,理事会的成员一般为3个。为推进这项改革,政府配套了相应的政策项目,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县财政每年安排1500万元“一事一议”资金,支持村落理事会发展公益事业,同时,每年给每个村增加2万元创建经费,解决工作经费和以奖代补经费。并把涉农资金的捆绑整合重点投向以村落为单元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的进入调动了自然村的自主性和积极性,村民开展基础设施建设等亟需公共品的热情高涨。
以W村9村落的一条生产用道为例,成立村落理事会后,上级配套了一个生产用道的项目。前提是占地、地面附属物等损失一切由村民自负,只有村民一致同意后,项目工程才会进入。这条生产道路村民一直想修,只是没有人愿意出钱出力。理事会成员对此非常积极,表示愿意去做工作,并征求了相关村民的意见,村民们也很支持。为了让项目进来,村民必须自己协商好路线和成本损失的分摊问题。由村落理事会先拿出了一个方案,然后开会征求大家的意见。理事会先组织村民代表开会,把收益较多的几户和较有势力的村民找来,共同商议补偿方案。会议决定项目占地产生的利益损失由收益户均摊,并成立专门的“项目工程组”,由这几个村民代表组成,负责前期宣传动员,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矛盾调节、监督等工作。
村民代表们通过方案以后,理事会和项目工程组又召开占地户会,询问占地受损农户的意见,并统合他们的意见和看法修改方案。对那些对方案不满意的农户,就动员相关的“熟人”去做工作,最终还剩2户坚决不同意。这2户觉得自己损失太多、收益很少,最终村落理事长和2个收益较大的农户决定修改路线,让路线绕远经过他们的土地,这样村民在自我决策、协商、出谋划策的过程中,形成了一个大家都同意的方案。期间为修这条路开了上十次会议,开会协商、吃喝等人情费用全部由村民自己承担,土地及其附属物损失也都由村民均摊。村落理事会以较低的成本实现了项目工程的落地。除了这条生产用道,W村2012年成立村落理事会以来,村民筹资筹劳修了6条果园路,大约9公里,村民没有要任何占地、青苗补偿。而未由村落理事会来负责项目之前,村干部来组织协调项目进村以后的利益协调问题,修一条果园路,占地补偿费按2.1万元一亩计算,地面附属物再给额外的补偿,但历时2年也没有修完,个别村民觉得补偿低了,至今还在上访、扯皮。
三、 自治单位下沉后公共品供给逻辑 (一) 当家人与村民自治由村落理事会来承接国家项目,就产生了不同于行政村运作项目的逻辑,理事会属于当家人,而不是政府的代理机构。国家授权村落理事会,给他们名分和权利,通过成立村落理事会和项目工程组,让他们来承接项目资源,负责项目资源落地过程中的利益协调工作。由于村落理事会和项目工程组的民间组织属性,他们来安排项目落地中的利益调节工作,属于村民内部的自我服务,而不是村干部的行政工作。在村民眼中村干部已经算国家干部,村干部运作项目是在履行国家代理人的角色,由于信息不对称,村民大都认为村干部在其中谋取利益。而由村落理事会来运行项目就是履行当家人的职责,没有任何工资和补贴,是在义务为大家做事,理事会成员不存在代理人和经纪人获取政治经济收益的可能性。
这种当家人的身份在动员群众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即降低了信任和协商的成本,也可以动用熟人社会的地方性共识和关系资源,采取多种非正式的手段来解决公地悲剧及其搭便车行为。能调动起村民的主体性和参与热情,“项目工程组”就是村落理事会组织的一个临时、松散的社会组织,它是理事会成员把项目工程中收益最大的农户和较有势力的家族集结起来,共同负责项目的协调、监督和实施等,因为项目的运作事关他们的利益,因此这几家农户的积极性也比较高。他们可以动员自己的亲朋好友,晓以利弊、平等交换,对于个别钉子户他们也可以威胁,甚至以断交的方式制裁。同时,土地等生产、生活资料的紧密相连,自然地理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更为相似,村民之间因为密切的利益关联和社会关联其相互制约的可能性和方式更多。把群众的力量调动起来,互相制约,就能达到治理少数不合作者很好的效果。
(二) 交易成本内部化与项目运作主体发生变化的同时,项目落地的逻辑也发生了变化,由原先的上级安排、村级干部先把项目拿来,再跟村民做工作,商量补偿损失等问题,转变为先争取村民意见,商量好具体的损失自摊方案后,村干部再把项目拿来。上面有项目工程的时候,村级组织先争取村落理事会的意见,由村落理事会组织村民商议要不要项目?如果要项目就要在村民之间商议出一个内部调平损失的方案。这种自筹损失的方式,实际上有一个交易成本内部化的机制,也就是项目工程进村的前提是村民自己解决项目落地所产生的损失,这部分损失原本是乡村两级从项目工程款或是从财政预算中想办法挪出的,现在全部要由农户自己承担。只有接受这个条件,项目工程才会落地,否则,项目再挪到其他愿意接手的地方。
通过这种方式,解决了村民不劳而获和机会主义的可能性。原先的损失由国家项目资金和政府负担的方式转变为损失由收益农户自己负担,村民面对的不再是免费的、无偿的公共品,博弈的对象也不再是国家和政府,而是自己人,面对自己人,钉子户们不可能无限制地去博弈,争取最大的利益,因为损失承担是自己人,而不是国家,不仅会招惹群众的愤怒,而且,群众自身提供利益补偿的能力也是有限的。
(三) “谁负担谁受益”的权利义务均衡与交易成本内部化相连的是公共品建设“成本的均摊化”与公共品使用收益中的“权利义务均衡”共识。项目落地后,公共品不再是无偿使用,而是“谁负担谁受益”,要想使用必须承担公共品落地时产生的损失。
一般来说,村落理事会牵头的公共品分为两类(这里主要指水电路等物质性公共品的供给):一类是全部由村民自筹建设的公共品;一类是由国家项目资源扶持的公共品,包括由国家全部负担的专项项目和需要部分村民自筹的一事一议等奖补项目。第一种方式建设成本全部由村落中的受益户来承担,建成后的公共品也由这部分村民使用,具有排他性。这些农户认为,只有公共品建设中出资出力的农户才有使用公共品的权利。他们会理直气壮地拒绝,甚至阻碍其他人使用公共品。例如,L村8组几户村民自筹资金修成了一条生产用道,他们看到外村不熟悉的车路过,就前去阻止,要收取过路费,后经熟人调解才让其使用。村民认为路是自己出钱修的,不出钱的人无权使用,即使偶尔使用,也应该事先跟他们打声招呼。
另一种是国家项目资金支持的公共品供给。这部分项目在由理事会运作的过程中,也实现了村民之间不成文的公共品使用权限界定。在理事会的动员过程中,大家共同达成的“成本由受益户均摊”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共识。以修路为例,原先项目落地时,所造成的少数被占地农户的损失主要从项目资金里挪一点,遇到一些钉子户,乡村两级也会通过自身的财政资金或是其他方式来满足其利益诉求,否则项目就会被搁置。但是由村落理事会来运作项目的时候,国家和乡村两级不再负担因项目落地而造成的利益损失,被损农户的利益全部由受益户均摊,受益户之间只有协调好了损失自负的方案后,项目才会落地。国家、地方和村级组织掌握了主动权。同时,公共品供给中的受益户也都认为只有负担起项目落地损失的人,才拥有公共品的使用权,不愿意承担损失的钉子户无权使用。
这种先内部协商后项目落地,“谁负担谁受益”的原则与村民全部承担公共品建设成本的逻辑“谁投资谁受益”有着异曲同工之妙,都强调权利义务的均衡,只有承担起相应的义务,才拥有使用的权利。
(四) 负担-收益的大致均衡村民能够形成基本的利益共识关键是村民在成本共摊中,就每个人的投资收益和权利义务能够达成基本的均衡,能够让大多数人满意,但是现实中投资和收益是不均衡的,利益调平的难度比较大。因此,形成基本均衡的成本分摊方案是达成集体行动非常关键的一步。
以修路为例,一条生产用道的最优建设方案实际上很难落实(最优方案是成本少、受益户多)。这里面牵涉到谁损失多、谁受益多的问题,每个人的受益程度和损失程度不一样,内部负担成本的补偿标准又相对较低。对自身利益斤斤计较的农户,并不会从大局着想修路于他有利,而是算计相对于其他农户,自己利益损失了多少,而如果损失比其他农户多,得不偿失,他们就不愿意支持修路。而面对这些受损户的利益算计,受益多的农户是否愿意多负担以弥补其利益损失?如果受益较多的农户也不愿意多出力怎么办?如果重新制定方案,而新方案要涉及新的占地户,他们能否达成一致?
要在若干农户之间达成一个方案就要在收益户和占地户之间进行充分的协商和利益调节,在最终方案的达成中由于投资和收益不能达到完全均衡,可能有些人负担更多,并非绝对的均摊,而是大致均衡的投资收益方案,这样“谁负担谁受益”的原则才得以在现实中执行。
L村2村落修一条630米的生产生活用道,这条道路总共涉及30户农户受益,其中占地户14户,牵头的是村落理事会和“项目工作组”(由修路受益较大的农户组成),为形成方案先后开了四次会:代表会、占地户会、受益户会、群众会。代表会是争取意见,形成修路的基本路线和损失补偿的初步方案。代表会由7个人参加,7个人分别是受益户最大的3户,其中2户不仅他们家的田亩多,而且住宅也在所修的道路边上,兼具生产生活用道;还有路线所在位置耕地最多的一户;另外3是家族势力最大的代表,周姓2户、谭姓1户;还有一户是损失最大的一户。在代表会上代表按照群众的利益诉求和意见,结合别处汲取的经验,初步修改方案,并形成备选方案。按照最优方案,他们召开占地户会,征求被占地户们的意见和利益诉求。在开会过程中确实有3户不愿意,原因是自己距离村里主干道比较近,受益比较小;另一户是因为受益面积小,路修不修对自己无所谓;还有一户因为对村组干部有意见,故意阻拦。最优方案和备选方案都因为钉子户的阻挠而流产,最后理事会和“项目工作组”又拿出了第三套方案,绕远经过理事长家的地,这样理事长了承担了最大的损失,同时,他也是受益比较大的农户。这套方案并不是最优方案,却也是能够实现和难度较小的方案,并在受益户会上和群众会上通过。
(五) “谁负担谁受益”的排他机制这种权利义务均衡下的使用受益原则也形成了公共品的排他机制。那些想搭便车的,被排斥在使用的权利之外。村落理事会可以借助自然村落中熟人社会的资源,形成一种有效的监督排斥机制,对搭便车的人形成制约。同时,“谁负担谁受益”的使用权限设定也让村民有了排斥搭便车的名分和动力。以自然村为基础的熟人社会,村民在频繁的生产生活中,很容易发现少数不合作农户的占便宜行为,从而很好地阻止其使用公共品。此外,每个承担成本的人,都不想让这些人占便宜、无条件享用,从而有监督的动力,每一个投资者都是潜在的监督者。村民不仅有监督的动力,还有制约的手段。少数不讲理的农户难以跟大多数合作起来的群众对抗,不管是从集体利益的合理性来讲,还是村民自治上的合法性上讲,村民之间互相制约是不受意识形态约束和道义谴责的。
L村5村落村民修一条果园道,有个农户就是不愿意被占地,说补偿太低,村民被迫修改原先制定好的路线。路修好以后,这个农户厚着脸皮经过,好几户村民出来阻止,不允许他过路,最后,他只好交了5000元的过路费,使用期一年,一年后再补交。还有一户钉子户认为这条路是国家出了钱的,他作为国家公民有权使用,村民说“这条路你只能走前半段,后半段不允许,前半段国家出钱修的,后半段是村民出地出力的”,钉子户也无可奈何。针对实在是软硬不吃的钉子户,特别是故意阻拦的边缘农户,村民还会采取较为严厉的措施,例如有些村落修成道路以后,在路上设置铁门,每个负担成本的人都有钥匙,那些钉子户没有钥匙无法通过。
四、 公共品供给中的权利义务均衡税费改革以来,国家的基层组织建设一直是朝着制度化、正规化的方向改革,基层治理资源和非正式权力的运作空间被大大压缩,一些规约乡村权力的技术和程序规则开始在农村贯彻,试图用现代公共规则和科层制度来实现基层治理。然而农民并不具备基层治理现代化所需要的国家认同和现代公民的责任意识;农村基层的治理规则混乱,既有现代“权利”话语,又有传统的社区“公平正义”观,农民完全可以援引对自己有利的话语。以义务为本位的乡土社会的公共规则,被以权利为本位的现代话语所替代,导致农民个体只讲对自己有利的“权利”而不讲自身应负的义务,机会主义盛行,钉子户和少数人的行为难以被制裁,社区内部的“公平正义”得不到贯彻,村级开展治理的“权威性资源和配置性资源”和非正式的地方文化网络资源都在基层治理体制的改革中被撤销、不合法化,农村的实质正义难以实现,村社集体的自治权限被国家权力所倡导的规则治理所替代,使村民自治制度的实践流于形式[28]。社区内部旧的治理规则和治理资源遭到破坏,新的治理规则、技术条件及其社会基础还不成熟,基层治理陷入困境。
G乡的村民自治实验,恰恰是在这种借助资源下乡的背景,把社区内生的规则和治理资源重新激活来解决基层治理的困境,让国家权力所倡导的规则退出自然村一级,利用村落理事会来开展自治。村落理事会主要是一些民间权威,在项目资源落地的过程中,他们作为当家人的身份,熟知地方规则,善于利用村落社会的力量,把外部资源也成为村级治理的资源,实现了地方社区的“公平正义”。在公共品成本“共同承担”过程中所利用的人情、面子等非正式的文化网络资源,以及实施制裁钉子户过程中所利用的“非正式规则”和“非正式权力”,使乡村社会中的实质正义得以贯彻,保证了农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均衡,成为大家最终达成集体行动的有效手段。
村民之间通过相互的协商、利益调节形成大致合理的成本分摊方案和“谁投资谁受益”的权利义务共识,这种共识是经过民主协商后的一种权利义务规定,解决了“权利”本位下权利义务失衡[29]的合作困境,成为村庄权威或是村民治理钉子户的不成文规定,并根据这种共识调动了熟人社会的资源制约钉子户,解决了少部分不合作者所带来的难题,借助资源输入的机会,村民自主开展公共品建设和参与村级建设的积极性都得到了提高,激活了村民自治的力量。因此,在基层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技术路径不足以解决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的难题,以及现代公共规则治理不具备成熟的市民社会和充实的财政条件下,村民自治仍有存在的必要,且在资源下乡的背景下,国家完全可以通过一定的资源和政策支持来完善村民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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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Vol. 16

